租赁车辆月度评分办法
1.租赁车辆月度评分办法 篇一
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租赁车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租赁车辆(以下简称外租车辆)管理,保障外租车辆安全运营,控制成本费用支出,提高外租车辆服务质量,根据《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车辆管理暂行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在朔城区、平鲁区境内所属各二级单位、控股公司及实际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所有外租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司外租车辆实行统一管理,车辆管理中心是公司外租车辆管理的责任单位,车辆管理中心所属各队具体负责外租车辆的安全运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所属各队以下简称监管车队)。
第四条 外租车辆是指车辆管理中心所辖车辆不能满足公务或通勤以及生产指挥用车需要,从公司外能够提供车辆服务单位(以下简称出租车辆单位)租赁的车辆。本办法所租赁车辆主要指大轿车和中巴车,不包括工具车和小轿车。
第二章 外租车辆需求计划提报
第五条 公司用车单位需提出用车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用车日期、时间、用途、线路、站点、人数;经公司分管领导和车辆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达车辆管理中心,送达日期应较用车日期至少提前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用车视为应急用车,按照公司应急用车程序办理。
第六条 依据公司用车批文,车辆管理中心若所辖车辆不足,需向社会上租赁车辆完成运营任务时,提出外租车申请,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外租车辆计划上报公司机电动力部。
第七条 机电动力部审核外租车辆计划后,履行公司招标程序,确定出租车辆单位、合同单价。若属已签合同的出租车辆单位增加服务车辆或服务趟次,但合同线路、车辆座位未变动的,可根据续签合同程序办理。
第八条 若发生应急用车申请且需外租车辆时,车辆管理中心启动应急程序,提出外租车辆建议,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机电动力部按应急程序办理。
第三章 出租车辆单位及车辆、驾驶员条件 第九条 出租车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法人资格,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备与租赁合同要求相应的注册资金。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履行缴纳社会保障、税收义务;具有良好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具备提供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文本;具有专职的车辆安全、技术人员。
第十条 出租车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所有权为出租车辆单位所有,车辆登记与出租车辆单位名称相符。
(二)行驶和运营的牌证齐全有效:应具有营运证;车辆年检等手续符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规定。
(三)车辆应是使用期限在8年以内(从注册日期起),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达到一级技术等级(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的在用车,禁止提供拼(组)装车、报废车(或延缓报废车)。
(四)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险种: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其中19座及其以上车辆的座位险不得低于30万元/座,19座以下车辆座位险不得低于20万元/座。
(五)车辆应配备规定数量的灭火器、安全锤,要确保灭火器处于适用状态。进入矿坑车辆配备反光条、警示旗杆、警灯。
(六)车辆安装GPS车辆控制系统,并与车辆管理中心的监管车队系统连接,保证系统全天候运行,服从管理需要。
(七)出租的车辆变更,由出租车辆单位提出申请,车辆管理中心监管车队审核,安监调度部备案。
第十一条 出租车辆的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驾驶员应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和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驾驶技术好,经验丰富。
(二)身体健康(健康证明),年龄在2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能够模范遵守交通法规,没有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驾驶员变更,由出租车辆单位提出申请,车辆管理中心监管车队审核,安监调度部备案。
第十二条 车辆管理中心监管车队、安监调度部应建立出租车辆单位、车辆状况及驾驶员信息档案。内容包括:出租车辆单位资质(证明)、车辆年检情况、保险情况、驾驶员执照、驾驶员健康状况等。
第四章 机构与职责的对接
第十三条 公司确定外租车辆后,车辆管理中心分管主任牵头组织监管车队、经营管理部、安监调度部、党政综合办、用车单位分管通勤部门联合对外租车辆及驾驶员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车况、行车证、发票、合格证、保单、驾照。符合条件,经中心分管主任批准,准予运营。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中心监管车队从验车之日起,对外租车辆进行安全运营、服务质量的监管与考核。
第十五条 出租车辆单位按照监管车队要求成立相应小组(以下简称运营小组),同时纳入监管车队的管理。运营小组设置组长、安全员各一名。运营小组组长负责出租车辆的安全、运营调度、服务质量、结算手续办理等日常工作,参加监管车队相应会议,以及传阅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 监管车队设置外租车辆管理组,与现有车队的建制相同,实行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组长为队长,副组长包括分管外租车辆业务的队级领导;成员为队部的安全、运营调度、服务质量、考核结算岗位人员,实行一岗双责,主动与出租车辆单位运营小组进行业务对接,做到既管好自营车辆,又管好外租车辆。
第十七条 监管车队检查运营小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会议、安全检查、交接班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组织运营小组开展百日安全竞赛等安全活动。
监管车队应组织驾驶员上岗前入矿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对外租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交通法规教育。
监管车队应检查运营小组所属车辆每日检查、定期保养、强制维护、视情修理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完成维修保养计划完成。
第十八条 监管车队调度人员按照合同规定,安排外租车辆通勤任务,外租车辆应严格执行下达的调度指令。
用车单位如需要外租车辆临时(指连续作业期间不超过一周)调整(增加或减少)车次的,或者临时通勤时间、地点、行车路线发生变化,或临时发生其他接送任务,由用车单位提前一天将书面申请送达车辆管理中心相关的监管车队,监管车队审核后通知运营小组执行,安监调度部、经营管理部备案。
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用车,用车单位可先电话通知车辆管理中心相关的监管车队,用车结束后再补办手续。
用车单位应明确临时或紧急用车申请部门,实现与车辆管理中心监管车队有序衔接。
第五章 考核与结算
第十九条 监管车队每月对外租车辆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依据合同与考核细则进行处罚。考核主要内容:
(一)外租车辆要准时出车,不得误点,不得单方面改变通勤车辆始发时间、路线、停靠站点。若随意变更线路与站点,每发生一次,将扣除当班通勤车租车费的20%作为违约金;
若每提前或推迟5分钟,将扣除当班通勤车租车费的20%作为违约金;因提前或推迟发车而造成乘车人员延误上班,将扣除当班通勤车租车费的5%乘以延误上班人数作为违约金。
(二)外租车辆驾驶员衣着整洁、文明用语、服务态度良好,不得在饮酒、带病、疲劳、吸烟、闲谈、穿拖鞋、车门没关好、超速等情况下驾驶车辆,否则,每发生一次,将扣除当班通勤车租车费50%作为违约金;外租车辆驾驶员等员工违反监管车队有关矿内交通及治安规定,每发生一次扣减通勤车租车费200元。
(三)监管车队要主动向用车单位了解外租车辆的车容整洁、车内卫生、优质服务情况,每季末组织乘车人员对外租车辆当季的通勤服务满意率进行考核。若满意率低于95%,则每降低1%则扣减服务费500元作为违约金。
(四)监管车队督促用车单位协助外租车辆做好通勤车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活动,教育乘车职工遵守乘车规定,爱护车辆,配合驾驶员安全运行,准时、按点、文明乘车。
第二十条 监管车队每月15日前,按照合同规定,结合调度日志和用车单位确认结果,编制车辆运营结算表,提出安全运营服务考核意见,并报送中心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复核后,提交中心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然后移交财务资产部结算;财务资产部支付上月通勤服务费的80%(扣除违约金后),其余20%作为合同履行期间违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后两个月内依据违约考核情况一次性结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车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与公司有关制度相矛盾时以公司制度流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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