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4-08-07

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精选4篇)

1.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一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 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七年二月九日

杭州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工业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2号)精神,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必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妥善处理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有关历史遗留问题,现就我市全面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重要性的认识

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推动现代市场体系形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根本出路,是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保障,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6〕31号、浙政办发〔2006〕150号和浙土资发〔2006〕52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此项工作。

二、实事求是,妥善处理工业项目用地历史遗留问题

(一)2006年9月6日前已签订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含2006年9月6日前已列入我市搬迁企业名单的工业项目)以及已批准立项的省重点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拆抵指标)的,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006年9月6日前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已签订协议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且已落实本农转用计划指标(含折抵指标)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可列入已签订项目协议的省、市、县(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其用地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凡2006年9月6日前,已经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预审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工业项目,且在2007年6月30日前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二)2004年9月6日至2006年9月6日期间,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已经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同时对应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依法批准或已经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对2006年9月6日前,涉及具体工业项目用地的批次农转用报件已经组件但未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的,由市、县(市、区)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出具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书面承诺,并将报件中的土地供应方式改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方可再上报办理批次农转用审批手续。

(四)因城市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

三、简化程序,有效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一)自2006年9月6日起,除上述历史遗留工业项目外,全市其他工业项目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工业用地项目分批下达工业用地出让计划。

2.市规划部门依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工业用地出让计划,按项目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用地项目主体为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区人民政府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指定机构)。

3.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出让计划、规划红线等有关资料,向上级政府分批次报批农转用。农转用(含原已为国有的存量用地)经上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组织实施具体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在具体工业项目用地完成征地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按规定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4.单位或企业对已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意向的,可以向地块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具体工业项目地块的出让起价、交地方式和交地时间等均由各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确定。

5.为简化程序,工业项目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采取网上公告、网上申请、网上竞买的方式,即可直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省国土资源厅和市国土资源局网站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申请人在网上下载标书等相关文件,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缴纳规定的竞买保证金,并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申请;竞买申请经出让人确认后,申请人可根据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参与网上工业项目用地的竞买。

6.土地成交后,由出让人签发《成交确认书》,受让人凭《成交确认书》办理工业项目后续有关审批手续。对属医药、化工、印染、酿造、造纸、农药、电镀、制革、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工业项目,先由受让人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草案)》,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后再正式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对其他工业项目,由受让人按规定与出让人直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因环境影响评价等特殊原因未能依法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置拟出让土地。

(二)为确保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顺利推进,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持相关资料通过书面联系单会签的形式,征求市发改、规划、环保、经济等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外,市发改、规划、环保、经济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竞买人的资质、具体工业门类、投资强度、产业要求等相关工业用地指标,由市规划部门出具相应的规划指标,由市环保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由市经济部门出具工业项目考核的有关要求。逾期未出具书面意见的,均视作同意。涉及杭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之江度假区的工业项目,由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现有审批权限参照上述要求提出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书面意见。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上述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书面意见制定具体工业项目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

(三)简化用地审批程序。为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快工业项目用地报批速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凡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项目用地在用地报批过程中不再办理具体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

(四)规范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严格执行国发〔2006〕31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的有关规定,工业用地的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对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财政补贴、返还、减免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金等属于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加强工业项目用地考核。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83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工业建设项目)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1号)要求,完善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在工业用地出让时增加工业用地出让合同补充条款,明确工业用地单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配套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指标要求、竣工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条款,并将其作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考核的依据之一。在项目工程竣工后,由市工业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级、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项目投资、建设等履约情况进行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按照约定由建设用地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六)严格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审批。凡将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统一收购,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其收购价格按工业用途的土地评估确认价与其地上建筑物成本价格组成。地上建筑物价格由土地储备机构和产权人共同协商后委托评估机构或审计部门确定。

(七)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2006〕31号文件、浙政办发〔2006〕150号及浙土资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参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本辖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意见,全面推进工业用地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2.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二

【发布文号】冀政〔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03-15 【生效日期】2004-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河北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4〕19号 2004年3月1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对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随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对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明确有关权责关系,健全监督制约机制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结合本省实际,对进一步推进我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解决本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把这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各项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政府机关严格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调整机构、精简人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根据国发〔2002〕17号文件规定,我省目前主要在设区市(城市规划区)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各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已经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承德、秦皇岛三市可根据上述规定,调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并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设区市未实行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前,需要依照《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的规定,在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在不影响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贯彻实施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作为一种先期过渡形式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一旦这些市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时,建设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工作要服从全省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安排。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领域存在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有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必要;(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符合国发〔2002〕17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并且相对集中的每一项行政处罚权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三)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是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并且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不交叉、不重叠;(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五)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六)通过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实现政策制定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实现机构和编制的精简。

四、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报批程序

(一)有关城市在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由本级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精神,依法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二)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申报材料直接送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四)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基本条件,并考虑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对下级人民政府报送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五)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省人民政府直接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

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参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五、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安排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部分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综合行政执法则是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改革,二者都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动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所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被国务院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廊坊市、承德市、秦皇岛市,要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进行规范,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其余八个设区市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并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统一安排部署;准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也要同时考虑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同步进行。

六、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广泛、深入地宣传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程序步骤。通过宣传使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充分了解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熟悉这项基本制度和开展这项工作的原则与要求,特别是教育和督促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支持这项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进行。(二)不断完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配套制度,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都要注意总结本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省人民政府和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制定有关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巩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为今后开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要通过各层级的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审批有关事项后,应当及时抄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应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对违法行为处罚后,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抄送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践,推进电子政务的制度建设,实现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和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选择以市为主或者以区为主的模式,合理确定市、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建立同一系统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

在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同时,有关市人民政府对原由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权,要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重新配置,防止出现新的职责重叠、权力交叉;对有关行政机关行使的审批权,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该取消的坚决取消,该归并的坚决归并,以方便基层,方便群众。不得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规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设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必须作为本级政府直接领导的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下设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定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如果仍然行使已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还要依法追究该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模式进行管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一律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加强监督管理,建设廉洁公正、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竞争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经培训后上岗,并实行轮岗制度。被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原有行政执法人员,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用;未被录用的,应采取转岗、分流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四)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按照国发〔2002〕17号文件的要求,继续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密切关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顺利实施。

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一是认真把好拟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政府申报材料的审核关,对确实具备规定条件的城市,提请省政府审批;对条件尚不具备的城市,要帮助其分析原因,完善方案,待条件成熟后再依法办理。二是组织、指导各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一要督促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切实提高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消除本位主义、部门利益等不利于这项工作开展的错误观念,为这项工作的推行奠定思想基础;二要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批准后,及时代省人民政府办理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备案的手续;三要加强对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三是及时汇总各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办公室,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认真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组织拟订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二是起草本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办法,经本级政府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三是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组建工作,并负责做好执法人员上岗前的执法资格培训和日常的法律培训工作。四是组织拟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等制度,负责办理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执法监督事务。五是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协调处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五)切实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必然要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进行重新配置,涉及现有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实际上这也是上层建筑领域的一场革命,难免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力,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省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政府法制、机构编制、财政、公安、工商、建设、环保等部门参加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有关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关领导小组或协调小组,协调、解决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各项问题。省人民政府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保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国发〔2002〕17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规定。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3.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七里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7号),进一步加快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步伐,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质量效益为中心,坚持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深入开展对标行动,切实提高管理水平。围绕推进产品深加工、延伸与完善产业链条、培育龙头企业、壮大主导产业、发展配套产业、推进节能减排等,强化政策措施,完善体制机制,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增强重点产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竞争力,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二)总体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技改工作总体目标是全市工业完成技术改造投资27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30%以上。每年滚动实施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00项以上,实现“四提高一优化”。

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大中型工业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由0.55%提高到1%以上,重点企业达到3%。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取得较大突破。

提高技术装备水平。重点企业技术装备普遍得到改造,居当时国内先进水平达到70%以上,其中国际先进水平的比重达到30%以上。

提高技术进步贡献率。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工业经济增长的贡献率由45%提高到50%以上。中国、河北省名牌产品分别由3项、66项增加到6项、100项,中国驰名商标、河北省著名商标分别由8件、193件增加到12件、260件。工业增加值率由26.3%增加到29%。

提高节能减排水平。落后生产能力逐步淘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十一五”末降低16%,工业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16%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25%,工业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均削减10%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排放量均削减15%以上,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优化产业结构。传统产业的技术层次和产品附加值明显提升,产业链条进一步完善,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同期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以上,装备制造、新能源、煤盐化工三大产业比重达到60%以上。

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的重点

按照我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点要求,结合我市工业发展实际,我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重点是延伸与完善十一个产业(行业)30个产业链。

(一)装备制造。支持能源装备、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等大型整机装备提质增效改造。提升关键配套件工艺技术水平及配套能力。重点扶持光伏发电、风电、光热发电、新能源汽车、专用汽车、自行车等整机与关键配套件发展,引导零部件企业向整机基地和园区搬迁改造。建立完善汽车、自行车、轴承、风电、工程机械、专用设备、输变电成套设备等7个产业链。

(二)新能源。支持光伏、光热、风电产业提质扩能,加快推进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完善太阳能光伏、太阳能集热、动力电池等3个产业链。

(三)煤盐化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发展高端煤盐化工产品,形成上、下游一体化的产业链条。推广资源综合利用和废弃物资源化技术,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与完善煤化工、盐化工、精细化工等3个产业链。

(四)钢铁。推动设备大型化、高技术化。支持钢材深加工,增加优质关键钢品种。支持优质板材、优质建筑材和钢结构用材系列化配套改造。推行可循环工艺和新型节能降耗技术,开展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延伸优特钢产业链。

(五)纺织。改造落后纺纱织造工艺设备,发展优质高档精梳纱、无接头纱和无梭布,发展新型纤维、新型面料。提高服装设计及产品质量水平。推进产业用纺织品扩能升级,增加品种。推进印染行业向园区聚集,提升高档纺织品、新型环保纤维面料染整加工水平。推进印染、化纤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完善高档纺织品、服装、家纺、产业用纺织品等4个产业链。

(六)食品。扶持发展营养、安全、方便、功能化和多样化的产品,支持优势产品提质扩能。提升粮油加工、肉食加工、方便食品、饮料等优势行业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加快应用新型清洁生产和综合利用技术,发展循环经济。延伸食品加工产业链。

(七)建材。支持采用节能、环保技术装备改造升级水泥生产线,淘汰落后窑炉生产工艺,推广以纯低温余热发电为主体的建材工业窑炉余热利用技术。支持发展加工制品业,提高产品深加工程度,重点发展建筑构件、工程预制件等产品。鼓励玻璃深加工和优质高档浮法玻璃线升级改造、节能降耗,支持发展特种玻璃、电子信息玻璃、太阳能光伏玻璃等。延伸玻璃深加工产业链。

(八)医药。支持中药现代化、生物医药规模化、医疗器械国产化、药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化。改造升级现代中药产品,推进生物医药规模化生产,增加化学药制剂品种,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升级改造。支持高端医疗器械关键技术、核心配件和材料国产化、规模化。支持医药物流业提升能力。建立完善生物制药、中成药、化学制药、医疗器械等4个产业链。

(九)电子信息。支持信息通信、平板显示、半导体照明、新型电子元器件等行业提升创新能力、扩大产品规模、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延伸与完善信息通信、平板显示、半导体照明、软件与信息服务等4个产业链。

(十)新材料。大力发展面向装备制造的复合、纳米、智能等材料和高性能结构材料、新型功能材料,不断扩大规模,提升技术水平。积极研发新型非金属材料的新技术、新产品,加快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步伐。延伸新材料产业链。

(十一)节能环保。加快高效节能节水技术和装备、先进环保技术和装备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积极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二次能源回收利用。推进再制造工艺、技术装备和循环经济技术发展。建立完善节能环保产业链。

三、围绕实施七大专项技术改造,精心谋划实施百项技术改造工程

(一)创新能力提高专项。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促进创新成果产业化。支持企业针对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企业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攻关与产业化。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强化消化吸收再创新和集成创新,提高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每年实施10项创新能力提高技术改造项目。

(二)“两化”深度融合专项。围绕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企业管理、电子商务和物流信息化、信息化综合集成等方面开展“两化”深度融合,构建网络化、协同化工业研发设计体系,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和生产过程智能化,企业管理网络化。支持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国家和省级“两化”融合促进中心。每年实施10项以上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三)重点企业壮大专项。围绕重点行业,支持一批主业突出、技术先进、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公司、大集团实施技术改造,支持其主导产品做大做强,使之成为国内国际技术、管理、效益、规模一流的大型企业集团。支持与主导产品配套的关键件提升工艺技术水平。培育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1000亿元、1000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分别达到15家、2家以上。每年实施15项以上重点企业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改造项目。

(四)产业聚集升级专项。鼓励工业聚集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主动承接产业、资金、技术转移,重点发展主导产业,带动上下游产业,促进产业链条延伸与完善,形成产业集群。加快企业“退城进郊”步伐。鼓励企业实施异地搬迁改造、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扩大产业规模、提升发展水平,提高产业集中度。每年实施10项产业聚集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五)产品结构优化专项。围绕装备制造、新能源、煤盐化工、钢铁、食品、电子信息、生物医药等行业,改进工艺、增加品种、提升质量、提高附加值和效益,培育一批名牌产品、优质产品、高附加值产品,促其提质扩能。每年实施30项以上产品结构优化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六)节能减排增效专项。在煤化工、钢铁、建材等行业,组织开展节能、节水、环保技术改造,推广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支持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和二次资源回收利用。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支持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发展循环经济。每年实施10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10项淘汰落后技术改造项目。

(七)安全生产提升专项。完善煤化、钢铁等行业高危作业现场监测监控报警、自动化控制及安全连锁保护装置等安全技术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环境和管理手段,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推动食品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推动企业产品检测装备自主化,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每年实施5项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和食品企业产品质量检测技术改造项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技术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机构,加强对技术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管理体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管理,严格项目节能评估审查。简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核准手续,建立全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库。

(三)加大财政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设立市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市级财政2011年安排5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适度增加,主要用于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贴息。有条件的县(市、区)可视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行政区域技术改造工作。

(四)强化协调联动。市县两级税收、国土、环保、金融等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工作要求,明确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大监督落实力度,为我市企业技术改造提供强有力支持。

4.吕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工业园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篇四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10]51号

【颁布时间】 2010-03-01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三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人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经信委、市国资委2010年2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减轻金融危机对就业工作的影响,我市2009年先后出台了服务企业稳定就业的“新老八条”政策措施,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这些政策措施,有的已转为扶持就业创业的长效政策,有的属应急措施且执行期满。为了巩固稳中向好的就业形势,现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0〕37号)、《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政策措施,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延续社会保险降率政策,减轻企业社保负担

将市区企业医疗保险降率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2个百分点(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

缴费费率由8%降至7%,补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由1.2%降至1%,个人缴费费率维持2%不变)。

从2010年1月起至12月底止,阶段性降低市区企业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0.5个百分点(即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维持1%不变)。

此次阶段性降低企业医疗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影响个人医疗和失业保险相关待遇。对2009年12月底之前已办理破产、关闭、撤销手续的企业单位不属于此次调整范围,仍按原缴费规定执行。

二、延续社会保险补贴和缓缴政策,稳定企业职工队伍

将市区困难企业享受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具体申报条件、填报表式、审核程序、补贴标准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52号,以下简称52号文件)执行。

2010年认定的困难企业(2009年已认定的需重新认定),对2009年未享受过稳岗社保补贴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享受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社保补贴;对2009年内享受稳岗社保补贴不满6个月的,经审核符合条件,可享受前后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稳岗社保补贴;对2009年内享受稳岗社保补贴已满6个月的,不再享受稳岗社保补贴,但可享受其他减负稳岗扶持政策。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补贴标准不变。

将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12月底。具体申报条件、填报表式、审核程序、缓缴期限等仍按52号文件执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和稳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三、放宽稳岗培训补贴政策,提升企业职工素质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延长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的实施意见》(苏人社(L)〔2009〕57号、苏财社〔2009〕175号)文件的规定,为加大对因受金融危机影响企业的减负稳岗补贴力度,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给予社保补贴的同时,对开展职工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资金给予相应补贴。补贴标准为岗位培训75元/人;技能培训中的初级工培训150元/人,中级工培训200元/人,高级工培训250元/人,技师培训400元/人,高级技师培训500元/人。

困难企业在开展培训前,应向所在区人保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应的培训计划,经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保部门批准。困难企业按批准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填写《无锡市困难企业稳岗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见附件),携带经批

准的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以及相应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所在区人保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初审合格,报送市人保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符合条件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银行账户。

四、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标准,扩大政策享受范围

为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克服困难,将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的企业用工规模标准,由原100人以上放宽为50人及以上。困难企业认定条件中的“2008年10月份以来连续亏损3个月及以上”调整为“申请认定困难企业之月起算前3个月连续亏损”;计算企业减裁员比例基数(2008年12月底职工人数)和申报当月职工人数,均以社会保险费征缴单所属年月参保人数为准。其他认定条件,以及申报认定程序,填报表式、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小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等仍按52号文件执行。

五、重点扶持困难中小企业,指导企业依法适度降低成本

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稳岗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岗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鼓励中小企业与职工就工资、工时、劳动定额等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加快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服务外包企业,经市、区人保部门分级批准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有关破产重整企业职工生活补助费政策仍按52号文件执行。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强化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取得显著成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主流媒体,通过网络咨询、12333电话咨询等方式,进一步加大政策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困难企业能及时了解和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强企业动态用工监测工作,及时掌握企业用工需求。加强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帮扶跟踪服务机制,定期做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专报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可参照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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