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买卖合同优秀

2024-06-28

家具买卖合同优秀(精选10篇)

1.家具买卖合同优秀 篇一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日

第一条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

商标或品牌规格型号材质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金额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____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______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名称(章):

住所: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买受人姓名(章):住所: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2.家具买卖合同 篇二

卖方:福州好日子家具有限公司

买方:闽侯沙澳温泉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家具基本情况

家具名称:豪华按摩床;商标:好日子;产地:广东;规格型号:ZBJHG2011-256;

主材/面料:真皮;辅材/五金:不锈钢;颜色:黑色

A款(带液晶电视)数量:40张;单价:9800小计:¥392000元;

B款(普通)数量:40张;单价:7800小计:¥312000元;

总计合同价:704000 元(柒拾万零肆仟元整);

送货费:0 元,合计(大写):柒拾万零肆仟元整¥: 704000元

第二条质量标准:每件家具应随附符合GB 5296.6 要求的《家具使用说明书》,达到《家具使用说明书》中明示的执行标准,且不低于样品同等质量。

第三条付款方式:买方应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后方给送货;货款汇入卖方财务个

人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福州市城东支行,账户名:钟家辉,账户号:6227 0018

2265 0168 379

第四条交货及验收:卖方送货;交货时间:货款到后三日内送货;交货地点:买方

企业所在地。卖方应在交货时督促买方对家具的商标、数量及款式等外观特征及有

无《家具使用说明书》进行验收,买方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达成解

决方案。

第五条 三包:对于家具的质量问题,应按照《福州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

责任规定》执行。

第六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

家具价款0.3% 的违约金,但因对方原因导致的迟延除外;迟延超过20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经国家认可的家具检测机构检测,家具的有害物质限量

不符合国家或福州市有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的,买方有权无条件退货,并要求卖方

赔偿相应的检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向消费者协会等部门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福州人民法院起诉或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经办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3.家具买卖合同 篇三

乙方(买方):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家具名称(文本中所指家具包括生活家具和办公家具)单价:__________元

总价款为人民币:¥375,000.00(大写:叁拾柒万伍仟元整)。

第二条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按图纸施工。

第三条质量标准:按图纸要求,符合行业标准。

第四条交货方式、时间及地点:乙方自提;甲方送货,送货费用由甲方承担。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

第五条验收及三包期限:对于家具的数量、结构、颜色等表面瑕疵,乙方应在交货时当场提出异议;对于其他质量问题要求三包的,应按照《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办理。

第六条付款方式、地址、时间:签定本合同时预付定金人民币柒万伍仟元整(¥75,000.00),剩余货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第七条甲方交货后,定金抵作货款。乙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送货或提货的,应每日向对方支付迟延部分家具价款1 %的违约金;

(二)无。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或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诉解决;协商、调解、申诉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约定事项:无。

甲方(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4.家具买卖合同书 篇四

1、预付款¥:___________余款¥:____________(出货前甲方必须付清全款后乙方按单如期出货)

2、因采用定金方式付款的,如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中途解除合同将按订单总金额的3倍来赔偿对方。

3、交货时间于订单生效日后的10天内。

4、甲方要求乙方制作的家具材质是非洲原材书名为:刺猬紫檀木料、每件单品家具表体颜色须全部一致。

备注:对甲乙双方签名盖章确认的合同,将按照上述条款的规定执行。

甲方(买方)签字: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章: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红木家具买卖合同4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真友好、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协商后,对红木家具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产品详情:

1、产品名称:

2、材质:

3、产地:

4、数量:

5、价格:

7、简介:

二、合同价款:

本合同所列红木家具总计人民币:(¥元)。

三、包装及运输:

乙方必须采用在运输过程中不使合同货物受损的方法进行包装,并承担其包装费,货物的运输费用及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验收方法:

按照红木家具的有关行业标准(如无行业标准则按厂家标准验收),因本合同标的物全部为手工制作,世纪所供货物难免有差异存在,因此验收时按实际到场货物为准。

五、货款的支付:

货物送到后,验收合格后10天内结清所有还款。

六、交货规定:

1、交货地点:甲乙双方约定交货地点。

2、交货方式:乙方车运送货。

3、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货。

4、运输费:乙方承担。

七、双方责任、义务及权利:

1、甲方如在合同执行中途变更标的物的规格及形状的,需征得乙方同意,在和乙方协商确认变更价款后方可比变更,否则承担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2、乙方必须保证按时交货、如不能在约定时间内交货的,需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延长供货期的,承担因此引起的责任。

3、因乙方原因导致标的物的规格、形状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时,乙方应进行更换;乙方如提供替代产品的,其质量等级应等同或高于合同约定标的物,否则不予认可。

4、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价款,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时支付款项的,乙方交货日期相应顺延至付款后第一天算起。

5、标的物到现场一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换,如因甲方原因更换标的物,增加更换部分货款并将更换部分物品的交货期顺延三十天。

6、本合同所订条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变更方必须与利益相关方签订补充协议,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提出变更方承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法: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未尽事宜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补充条款以附件形式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本合同冲突的条款以协议条款为准。

十、合同份数、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壹拾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毕及款项付清后自动失效。

6.家具买卖合同优秀 篇六

1、《北京市家具买卖合同》一式四联,可无碳复写。为增强复写效果,请在四联合同下垫上硬板,填写时请用力。

2、空格和横线位臵是为当事人预留的填写空间。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入相应文字,未发生的项目可不填写。如家具种类较少,一种家具可占用表格中两行以上空间。“□”后的内容为选择性内容,当事人务必根据实际情况以打勾的方式选定相应内容。

3、“合同编号”由家具企业或家具市场自行编制。

4、“商标”是指家具使用的注册商标或未注册商标,不是家具生产、销售企业的名称、商号。

5、“产地”是指家具生产、加工并被制造成型的国家或城市,如美国、云南、北京等。

6、“主材/面料”用来标明家具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面料情况,如紫檀、牛皮、化纤、纯毛等。使用进口主材或面料但在国内最终制造完成的家具,应在此栏填写主材或面料的产地及种类,如巴西花梨木、澳大利亚牛皮等。请注意与“产地”的区别。

7、“辅材/五金”用来标明家具非主体部位所使用的材质或五金件情况,填写要求请参考“主材/面料”。如辅材或五金件种类较多,可挑选消费者较为关注、价值较高或容易出现问题的一至两种填写。

8、“边材状况”仅在销售红木家具时填写。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红木家具中边材所占的比例,也可同时注明使用边材的大致部位。

9、“送货费”仅在需向消费者另行收取送货费用的情况下填写。

10、如对家具收取折扣价、优惠价的,可在“合计”小写金额后加以注明。

11、“验收说明”是对交货时家具状况及争议解决有关问题的书面记录,应在家具实际交货验收后填写。如验收后无争议的,选择“验收合格”;消费者支付完剩余货款的,请同时选择“货款两清”。如验收后有争议的,选择“问题及解决方案”;争议较大导致消费者拒收家具的,选择“拒收及原因”。“验收说明”填写时应将合同“送货联”与“买方联”上下重叠,在相应空白处进行二次填写,保证双方当事人均能保留一份书面记录。

12、“付款方式”列明的三种方式中,“先交定金”和“先交预付款”的方式可同时选择。

13、“签订时间”应以买卖双方当事人中最后签订合同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

7.普通买卖合同-买卖合同 篇七

产品名称,要按产品目录规定正确填写,不能用习惯名称或自己命 名。凡使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应注明品牌或商标及生产厂家。

产品的品种是指大类产品的明细分类,同一大类产品,按其具体性能 和具体用途可分为小类。如金属切削机床,大类可分为铣床、车床、刨床 等,根据需要还可细分为小类,如铣床,可分为龙门铣床、仿形铣床、万 能铣床等,产品品种,反映了需方对产品的技术要求。产品的规格是同一 产品不同度量的标准,如粮食白酒是品名,45度、50度就是白酒的规格。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如何区别通用产品和专用产品的问题,解决的 方法是按照国家已有的规定和买卖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来划分,必要时可 由各有关生产主管部门认定。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产品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 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在 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没有上述标准或虽 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 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实际抽样检验质量 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 件后应封存样品,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3.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或主管部门规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国家 或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计量方法执行。对机电设备, 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 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设备,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 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的设备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 划方法,有关主管部门有详细规定,在合同中应按照有关规定明确注明合 理的差额和计算方法。

4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标准是由有关部门对产品包装的类型、规格、容量、印刷 标志以及产品的盛放、衬垫、封袋方法等统一规定的技术标准。

产品的包装,按国家标准或专业(部)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专 业(部)标准的,可按双方商定的标准并在合同中具体写明。

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需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供方供应。可多 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 管部门无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包装物的回收办法并在合同中写明。产品包装费用也应写明由哪方承担。

5.产品的交货方式、运输方式

产品的交货方式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有关规定一般应由供 方实行送货或代运。送货、代运确有困难或者需方要求自提的产品,经供 需双方商定,可以由需方自提。实行送货制的产品按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 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双方的协|义执行。

需方如要求变更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 度)前40天通知供方,以便供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需方派

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供需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 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买卖双方和 运输部门的责任。

运输方式一般由需方提出,供方代为办理发运,运费由需方承担。供 需双方通过协商台理选用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总的要求是总 运费低,运速快,货物安全到达。如果由于供方的原因,选择了不合理的 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那么由此给需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供方负责赔偿。

6.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送货或代运的产品规定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 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 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 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 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7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价格,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执行;不属于国家定价的, 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 格执行。

产品交(提)货时价格变化处理: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 (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 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 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 由于逾期付款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 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和《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选择产 品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并在合同 中注明,同时还要注明双方的开户(结算)银行和账户名称、账号。

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写明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验 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 (承付期内法定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10天,从运输部 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 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8验收方法

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验收的方法,包括规定:验收时间;验收手段;验 收标准;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 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

9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需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应一面妥为保 管,一面向供方提出书面异议。需方按以下规定办理书面异议。

(1)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的,需方应在货 到后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提出书面异议。

(2)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一般从运 转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异|义,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提出 异议的期限外。

(3)需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 定。

(4)如因需方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 出异议。

(5)供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义后,应在10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 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

(6)在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 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商标等,以及检验方 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对不符合规定的产品提出具体处理意见,以及 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10.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条款

其中农副产品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略有不同:

(1)农副产品名称、品种、数量、定价、交售时间

(2)农副产品的质量和质量标准

(3)产品交(提)货时间、方式、地点

(4)验收

(5)检验和检疫

(6)超欠幅度、合理损耗、正负尾差及计算方法

(7)包装、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8)货款结算

8.家具买卖合同优秀 篇八

作为买卖合同的两种形式,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无论在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基本条款,还是在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归属等方面都存在着许多共识。但是,由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鲜明的涉外性,导致了二者之间的明显差异和显著不同。本文针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试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与我国《合同法》为出发点,通过制度的比较,扼要地分析比较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之处,并指出在贸易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一些构想。由于很少有人充分地总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异同并进行比较研究,故研究二者的异同,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国际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首先,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立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并由一方提供货物并转移所有权,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买卖合同的主要形式,是一种转移货物所有权,并以支付货款为对价的诺成性双务合同。

(二)国际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特征的比较

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许多地方是一致的。二者都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二者也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

1、合同当事人不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但根据中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批准,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能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

2、特征不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征:(1)复杂性。由于国际货物买卖是跨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通常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用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相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使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用国际结算方式,可能发生外汇风险。(3)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临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问题。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比较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核心部分,是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的集中体现。买卖合同一般有约首,正文和约尾三部分组成,约首包括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的序言等;正文是合同的核心,主要规定了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各项的条款;约尾一般注明合同的文字及文本数,合同的生效,有效期及 双方的签署和日期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合同的基本结构上相当一致,都是由这三部分组成的。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其涉外性与复杂性,对主要条款的规定更加严谨,限制的更加严格了,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数量条款,2.包装条款,3.价格条款,4.保险条款,5.支付条款和不可抵抗条款等。

三、买卖双方义务比较。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也是买卖合同内容的具体体现。下面我就从我国《合同法》和《公约》的比较出发,分析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在买卖双方义务上的不同。

(一)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是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地点交付货物,提供约定的有关货物的各种单据,并保证其所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同时还必须对货物所涉及的有关权利承担担保义务。但在实现其义务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差异:如交付义务中交货地点的差异。当合同当事人对交付货物的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合同法》和《公约》对

此采用了不同的补缺原则。《合同法》采用的是“约定———推定———法定”顺序补缺,尽可能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公约》则不同,因为《公约》调整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不同国家,因而补充协议显得不太实际,而且耗时较长,故《公约》没有采用补充协议的补缺方式,而是采用刚性的规定方式

(二)买方义务的比较

货物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双务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都是相对应的。买方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项,一项是支付价款,另一项是受领货物。公约与合同法对此规定是最主要的区别在买方的付款义务上。

1、在国际贸易中,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不仅包括支付货款,还应包括按照合同或任何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相关的步骤及手续,以便使货款得以支付。

2、《合同法》规定,在当事人未约定或价款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约定,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价款;但《公约》无此种规定,尽管公约并不禁止当事人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来约定价款。

我国《合同法》与《公约》相比,在以下方面存在着不足:

1、承诺生效问题

逾期承诺有三种情况,即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因其他原因超出期限后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按照通常情形也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到达。《合同法》只规定了前两种情况,而未论及第三种情况;而《公约》中则将一、三两种情况概括为正常情况下的逾期一同加以规定体现了以上三种情况,本人认为这实际是立法技术上的问题,也是《合同法》相对于《公约》不足之处.2、知识产权担保问题

《合同法》中规定卖方义务时指出卖方有按时交送货物的义务,有对货物所有权提供担保的义务,却没有像《公约》第41条那样对货物的知识产权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这一点显然是不适应现代国际贸易中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买卖合同日益增多的趋势。

3、我国《合同法》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有很多漏洞,还有很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合同法》只是规定对于标的物的状况出卖人对买受人应承担什么义务,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什么权利。因此亟需指定物权法对此明确规范,这就值得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研究,使之臻于完善。

9.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篇九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相比,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将完成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而买卖合同则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出卖人也应将出卖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并向出卖人支付价金。但二者还是不同的,其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儿点:

一、主要区别

1、合同目的不同。

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要取得的是出卖物的所有权,在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之前,买受人对标的物并无任何权利。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要取得的主要是承揽人的工作,虽然承揽人最终也需要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但该工作成果的交付不一定都是所有权的转移。因为在承揽合同中,有时材料完全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只负责加工,在这种情况下至多只能说是占有权的移转,不能说是所有权的移转。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交付款项后取得衣物之所有权;而在定作人提供布料,由承揽人加工成衣服的定作合同中,承揽人将做好的衣服交付给定作人的,就不能说是将衣服的所有权移转给定作人,因为承揽人本来就没有取得衣服的所有权。

2、合同对标的物不同。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的标的物,但这一标的物的特定性仅在于,双方当事人通过约定而使其特定,这种特定性之物可以为特定物,也可以为种类物,如买卖合同双方可以约定,出卖人卖给买受人100公斤汽油,则只要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100公斤合格的汽油即可,汽油作为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不特定,也无需特定。同样出卖人与买受人也可以约定,就出卖人所有的特定的100公斤汽油成立买卖合同,则此100公斤汽油则成为特定物,出卖人负有将此特定的100公斤汽油交付给买受人的义务。可见买卖合同标的物的特定在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或指定。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的特定性则在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只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更主要的是自己的工作,对特定的材料进行加工,然后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工作成果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特定性,特定性在于

工作成果中融入的承揽人特有的技能等,因此,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对特定材料进行加工这一过程本身,才对承揽合同具有决定性意义。所以,承揽合同标的物的特定性在于其标的物,即工作成果必须是承揽人自己通过工作完成的,而不能是其他人的工作成果。

同时,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未来物,不可能是现存之物,而买合同的标的物即可以是现存物,也可以是未来物。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既然以取得出卖物的所有权为目的,则出卖物的交付为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但在承揽合同中,虽然要求一般情况下,承揽人也必须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否则承揽人不能请求定作人为其工作支付报酬。但是对于约定如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较高报酬的,如承揽人虽然付出了工作却未取得约定工作成果,则定作人仅支付较低报酬,在后一种情况下,也应认为仍是承揽合同。而且这种承揽合同在现实中还大量存在着。

4、标的物交付前所有权的归属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工作成果的所有权在交付前一般应归定作人所有,这一点从《合同法》和《物权法》规定的留置权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当事人另人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外,在交付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卖方所有。

5、当事人双方的人身信任程度不同。

承揽合同是具有人身信赖关系的合同,故法律特别要求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必须自己完成主要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双方的人身信任关系较低,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关心的只是货物本身的性状,而不关心其生产者是谁,法律也不禁止出卖人将应当交付的标的物全部或者部分交由他人生产。

6、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7、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权利。

在承揽合同中,为了保证承揽人以自己的工作完成承揽任务,在不对其工作

构成影响和妨碍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承揽人对此不能拒绝。同时,定作人如发现承揽人未按照约定进行工作的,可以要求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请求损害赔偿;而买卖合同的交付一般都是同时履行,买受人不能事先对对方的生产能力等情况进行检查。即使在买卖合同约定义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顺序义务人也不得对先义务人的生产等进行检查。先顺序义务人同样不能检查后顺序义务人的情况,而只能就其可能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提出先诉抗辩。

8、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前,对于工作过程中标的物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要由自己负担,而且因工作标的物给他人造成侵害的,承揽人一般也要承担责任而在买卖合同中,虽然一般说也是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在交付给买受人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就标的物所发生的风险负担和责任由买受人负担,这一点在买卖合同采指示交付等方式时,更是较为常见的。

9、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买卖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有的理论认为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控制整个加工过程的程度。比如合同法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的工作有监督、检查权,定作人有单方改变定作方案的权利,有单方要求承揽人停止加工行为的权利,承揽方未经许可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等。

二、区分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方式方法。

现实中的案件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如何适用这一标准处理具体案件仍须进一步探讨,否则即便掌握了区分标准也无任何益处。在实务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做如下处理:

第一,在审查一份合同时,应首先审查该合同有无意在强调标的物的接受人(具体合同中可能写作购买人或承揽人)对生产进行控制的内容。比如审查合同有没有约定标的物接受人享有材料选材或者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权、是不是享有

单方设计变更权或终止定作权。这些约定不一定全部具备,但是必须能显示出定作人对生产过程的必要控制,如果没有体现对生产过程的控制,应认定为买卖合同。反之则认定为承揽合同。

第二,标的物的特定性一般不应作为两类合同的区分标准,只能作为最后的辅助参考标准。但不是实质区分标准。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标的物是特定的,但如果合同没有体现定作方的任何生产控制权(比如合同虽然约定由定作人提供图纸,但合同没有约定或明确排斥了定作人的监督权和随意解除权,则可以视为双方只有买卖特定物的合意,并无承揽的合意),也不能认定是承揽合同。

第三、在前述两种情况仍不能确定合同性质时,如何处理?,那要看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并加以区别对待:因为买卖合同更具有一般性,而承揽合同相对来说属于一种“特殊”合同,因为买卖合同的规定基本上都适用承揽合同,而承揽合同的不一定是用于买卖合同,既然该合同不具备承揽合同的特殊要件,应当按照买卖合同来来处理,这样更为简便易行。

10.民国餐厅家具买卖合同 篇十

买受人:

吉林省华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址:长春市高新区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

出卖人::

房立辉(***

(以下简称乙方)地 址:长春市米沙子工业园区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实木装饰展柜、实木装饰木门窗(详见图纸),达成以下买卖合同条款:

一、产品质量、单价要求如下:

质量要求:

具体颜色和标准不能低于封样产品。

合同单价: 400元/㎡

二、交货地点:

长春市高新区东北亚文化创意科技园M栋民国餐厅

三、合同价款与结算:

(一)本合同包括材料、人工、税费、运输(不包含到达现场后卸车及安装费)等内容。

(二)最终价款以实际进场,验收合格后的数量、尺寸作为结算依据。

四、交货时间:

2015年12月10日前送达现场(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后开始计算时间,以甲方确认图纸时间为准,未确认的图纸时间顺延)。

五、付款方式

总货款为人民币

元,甲乙双方签定合同后,甲方付合同总货款的 %做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在产品全部运到施工现场经甲方验收合格(乙方开具全额正规发票)后付合同总货款的 %即人民币

元);于使用一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付清合同总价款的 %,即人民币

元)。

六、质量保证和验收:

(一)甲方对产品数量如有异议应在产品到达现场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甲方对产品质量如有异议应在产品到达现场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负责无条件更换。

(二)货到现场后,甲方组织相关人员验收。

七、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职责

组织对乙方的供货产品进行验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

(二)乙方职责

1、所供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在产品到场一周或在安装之后收到甲方书面异议书后,经双方现场核实后即组织更换或维修。

2、因乙方责任产品未能按时到场,或供货质量不满足合同要求的,乙方应对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保证供货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甲方要求。

5、乙方已到现场的产品再未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前由乙方自行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应保证运输安全,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负责承担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八、违约处罚:

(一)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属违约。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按实价赔偿,并给违约方处以合同价5%的违约罚金,归守约方所得。

(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或解除合同。

(三)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执行,属违约。毁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按实赔偿外,对毁约方处以合同总价的30%的毁约金,归守约方所得。

九、不可抗力:

(一)因火灾、战争、罢工、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终止合同的履行,各自的损失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因素消失后,双方需要继续履行合同的,由双方另行协商。

(二)因不可抗力终止合同履行的一方,应当于事件发生后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文件并及时通知对方。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致损失扩大的,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一、明示条款: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条款已充分阅读,完全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愿意签订并遵守本合同的全部约定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联系人或授权代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乙方所作的任何承诺、通知等,都对乙方具有约束力,具有不可撤销性。

(二)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确认,乙方对甲方任何人员的个人借款,均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预付款或已付款款项。

(三)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到甲方,在乙方通知到甲方前,甲方按本合同列明的联系方式无法与乙方联系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乙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供其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六)签订本合同时,双方确认的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同等法律效力。

(七)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保修期

年,保修范围为产品本身质量而引起的问题。

(九)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附件:

(一)办公家具数量及单价统计表

(二)封样样品照片及图纸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吉林省华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立辉

甲方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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