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资料(共8篇)
1.非贸备案办理提交资料标准 篇一
十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一)、办理条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在办理对外支付备案前须先对相关合同进行备案,获取对应备案登记号。
(二)、按规定应当携带和提交的材料目录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电子客户端、纸质打印材料2份;
2、税单复印件;
3、如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
4、发票或付款通知书;
5、若是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提供《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非居民核定利润率《税务事项告知书》复印件;
6、若是营业税减免、不征税的,提供《营业税减免、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
7、若是增值税不征税的,提供《增值税不征税备案表》已备案复印件;
8、若是企业所得税不征税的,提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备案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9、支付股息、红利(利润分配)项目另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准书、汇算清缴结果通知书(2008年以前)、所得税申报表、减免资格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出具<税务证明>利润分配统计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
10、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另提供:被投资企业转股前最近一期验资报告、最近一期审计报告(若针对此次转股进行过资产评估则另外提供资产评估报告)、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股权变更的批复(如外经委的批复)、章程、购买方企业批准准书、营业执照、最近一期验资报告等;
11、享受税收协定的另提供以下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2)、《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或《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
12、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四)、办理部门:第十八税务所
备注:
对备案人提交资料齐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填写完整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备案表》和《确认回执》,经备案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专用章(国税)”。《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当场退还备案人,另一份与备案人提交的纸质《备案表》和《确认回执》一并留存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对备案人提交资料不齐全、《备案表》填写不完整的,主管税务机关告知其所缺资料并当场退还《备案表》。
2.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提供资料 篇二
1、工程概况介绍:
2、工程质量监督申报书:
3、工程备案申请书:
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附有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质量检查报告)
5、工程施工许可证: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应注明是否经过抗震及节能设计,保温墙体热工计算书及墙体保温设计方案,参与验收的业主代表签署的认可意见;
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验收文件: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质量保证资料核查表、单位观感质量评定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建设工程安全评价报告,工程质量保证金交付情况证明
8、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9、有关部门准许使用文件:(规划、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供热、煤气、燃气报警器)
10、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意见,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11、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修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用户意见反馈卡》;
12、规划批件、计委批文,土地使用证;
13、交房产物业管理的证明文件(物业资质、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协议)
14、企业出具的不拖欠民工工资证明;
15、提供市政设施管理验收文件;
16、配套费交付证明文件;
17、检测合同(三供管材、塑窗、气片,苯板,网格布等相关性能检
测报告)
18、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9、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完办理备案时填写)
20、竣工图,建筑工程竣工结算书备案登记表,分户验收证明文件《五
表一证》;
21、民用建筑应提交节能验收备案证;
3.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资料 篇三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流转手续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需提供的资料
第一分册 : 工程前期及施工过程资料
1、中标通知书,2、建设规划许可证,3、建设施工许可证,4、施工合同,5、监理合同,第二分册: 施工自查资料
1、单位工程施工评价报告,2、地基与基础施工评价报告,3、主体施工评价报告,4、地基与基础工程检查记录,5、主体工程检查记录,6、装饰工程检查记录,7、屋面检查记录
8、给排水工程检查记录,9、电器工程检查记录、10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册
第三分册 : 质量控制和安全功能检测资料
1、钢筋出厂合格证及试验报告、钢筋焊接试验报告、水泥厂出厂合格证,2、砼试验报告,3、砂浆试验报告,4、砖试验报告,5、地基与基础隐蔽记录,6、塑钢窗、铝合金窗材料及小五金配件出厂合格证。
7、外墙装饰材料出厂合格证,8、给排水材料出厂合格证,9、电器材料出厂合格证,10、沉降观测记录,11、卫生间灌水试验,12、屋面淋水试验,13、板厚检查记录,14、屋面排水通球记录,15、给排水管道通水试验,16、排水管道通水试验,17、设计变更通知书,18、质量交底记录,20、窗台淋水试验,21、砼灌注记录.22.施工日志
第四分册: 监理资料及见证取样记录
1、监理大纲,2、监理细则,3、监理日志,4、主体工程评价报告,5、地基与基础评价报告,6、工程报验记录,7、见证取样记录
第五分册: 专项节能资料 第六分册 1避雷设施检测报告;避雷引下线及接地标示意图 2建筑幕墙、电梯合格证及检测合格报告书 3室内环境检测资料 4分户验收资料 5规划认可证 6消防验收资料
第七分册: 竣工图(施工单位竣工图章,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甲方代表;总/专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注:以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因每个项目施工图和涉及的功能要求都各不相同,如有此情况的请与备案机关联系,按相关规定要求完善资料。
申请人的联系电话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首席代表签字 签字时间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承办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页随办证资料流转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内部流转承办人 承办时间 年 月 日 内部流转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页由送证人保存
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
受 理 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承 办 人 承办时间 年 月 日
4.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资料 篇四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须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复印件
3、分包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审核(另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分包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施工总承包企业与分包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专业、劳务分包
6、施工合同(需提供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制发的示范合同文本)
7、总承包、分包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所提供资料的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单面复印
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分包招投标交易服务费率标准缴纳费用。按武价房
【2011】72号和鄂价工服【2011】54号文的要求,场租费和信息资料费,费率按分档累进计收:(总包、分包各一半)
档次成交额(万元)累进计费率(%)
1100及以下1
2100-1000(含1000,下同)0.8
31000-50000.6
45000-100000.4
510000以上0.2
注:幕墙工程需提供《幕墙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资料 篇五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核验证书(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须提供核验证书)(3)配套的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供验收证书;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燃气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4)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或消防备案文件;(6)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2003年10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居住建筑以及2005年7月1日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需提交);(7)办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
市政公用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备案需提供哪些资料?
6.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资料 篇六
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带分公司营业执照在四川省住建厅806办公室办理网上填报申请表的信息卡)
申请表一式四份,A4页面打印;网上的基本情况选择的办事处和上报部门应选相应驻川办(如没有驻川办的则不选择);(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分公司负责人必须有建筑专业相关的学历证和职称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是高级工程师,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十年管理工作简历网上必须填写并截屏装订到复印件
2、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设立分支机构专用介绍信;(重庆、江苏、河北、中建系统的建筑业企业到所属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驻川办事处或西南办事处开具)
3、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报告书;(报告书打称呼: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5、四川省工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6、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身份证、职称证(负责人提供建筑专业毕业证)
7、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建造师提供全国注册证,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提供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各不少于2人);(申请表上建造师填全国注册证的注册编号,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填岗位证书号)
8、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面积不小于150平米,附加房产证复印件)。
如还有不清楚,可加我详询
四川成都设立分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总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加盖总公司鲜章。
二、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
四、总公司出具的任职文件
五、成都分公司的场地证明
六、总公司出具的场地划拨证明
七、分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原件
八、申请表
7.办理房屋租赁备案证明资料 篇七
(1)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来料加工手册复本)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2)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并办理海关核销手续后,持海关签发的核销结案通知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证明核销申请表》(见附件30)和下列资料及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③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④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出口企业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附件34),并携其到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手续。委托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的,由委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转交受托方。申请开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时应填报《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5),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2.税收通用缴款书原件及复印件(退运发生时未申报退税的、以及生产企业本年度发生退运的、不需提供);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情况说明)
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及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丢失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或补办出口收汇核销单证明。
1.申请开具补办出口报关单证明的,应填报《补办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表》(见附件
36),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其他联次或通过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打印的报关单信息页面);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情况说明)
8.备案和证明提供资料 篇八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一式二份)(合同为外文的需加中文翻译件)
利润分配备案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作出分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复印件(一式二份)
3、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4、从获利年度起至今的未分配利润帐页、应付股利账页、基金账页复印件(中外合资企业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外资企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5、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分配2008年前利润时提供)
6、汇缴通知书(分配2008年前利润是提供)、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分配2008年度及以后年度利润时提供)及其他补税凭证
利润转增资备案资料:
1、利润分配备案资料1-6项资料
2、商务局批复
资本公积转增资备案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资本公积转增资决议(一式二份)
3、资本公积账页
4、反映资本公积形成的验资报告
5、商务局批复
财产转让备案资料:主要是股权转让和清算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二份)
2、股权转让合同(外文加中文翻译件)或董事会清算决议(一式二份)
3、商务局批文
4、涉及转让财产成本价的相关资料(原投资资金的验资报告)
5、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
承包工程或提供劳务备案资料:
1、《 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二份)
2、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3、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税务机关认为合同不明确的情况提供)
合同备案变更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变更)》(法定源泉扣缴)或《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指定扣缴提供)(一式二份)
2、变更后的合同复印件(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代扣代缴税金资料:
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需开具证明的一式三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代扣增值税时提供)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合同备案表复印件(《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
备案登记表》或《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
3、请款通知书或形式发发票(外文加中文翻译件)或成本计提凭
证(暂时不支付的情况提供)
4、《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5、《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苏州市局《税
务事项通知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注:需开具税务证明时,3-5项提供给开具证明窗口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融资租赁、租金、担保)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
5、请款通知书或形式发发票(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苏州市局《税务事
项通知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7、《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复印件(最后一次支付时提供)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利润分配及利润转增资)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利润(股息、红利)分配审核表
4、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分配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不需提供或外方投资人为自然人不需提供)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苏州市局《税务事项通知书》(享受协定优惠税率时提供)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承包工程及提供劳务)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复印件
3、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修理修配及加工是提供)
5、完税凭证复印件
6、请款通知书或形式发发票(外文加中文翻译件)
7、《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8、《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和经税务机关审核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享受协定优惠时提供)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财产转让和清算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已有税务局备案号的《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3、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4、完税凭证复印件
开具税务证明资料:不需备案(受益人为国外自然人)
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
2、合同或董事会决议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身份证或护照、分配利润需提供审计报告和帐帐页
合同清算资料:
1、《源泉扣缴税款情况汇总表》(法定源泉扣缴)或《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劳务)(一式二份)
2、全部付款明细
3、前期扣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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