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土运输管理制度(精选5篇)
1.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一
南京市渣土运输管理办法
第301号
(2014年3月21日发布,2017年10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维护市容市貌,规范渣土运输秩序,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渣土,是指工程(含五小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渣土运输遵循统筹规划、源头管控、联合执法、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渣土运输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处理渣土运输处置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建立与渣土运输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和保障机制。
— 1 —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渣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渣土运输活动的综合监管。区、园区城市管理部门和机构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渣土处置、渣土弃置场地设置核准,对违法倾倒或者抛洒渣土污染路面的行为进行查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渣土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鼓励渣土运输企业成立行业自治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安全生产条件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开展安全运输专业技能培训活动。
第八条 建设部门应当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鼓励渣土资源化利用,支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采用渣土综合利用产品。
第九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监督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邀请城市治理委员会公众委员对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章
准入管理
第十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制度。企业从事渣土运输活动,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渣土处置核准,核准后方可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个人、挂靠车辆不予核准渣土处置申请。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名录。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渣土处置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二)企业自有渣土运输车辆不少于二十辆,具有固定的停放场地和相应的驾驶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培训、运营、保养和监测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渣土运输企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准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道路运输营运证、车辆行驶证;
(二)安装限速装置、封闭裙边,转弯、倒车视频影像系统
— 3 — 或者雷达报警装置运转正常(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三)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具备完整、良好的渣土分类运输设备和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按照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编号、反光标贴及放大号牌,车身颜色醒目且相对统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安全和定位装置的安装,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渣土处置需求、道路通行条件、安全运输规范、车辆技术规范,确定本市渣土运输车辆的基本车型、核载质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不符合基本车型、核载质量要求的,不得从事渣土运输活动。
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核载质量不得超过1.5吨。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准入条件合格后,核发并统一安装渣土运输车辆专用铭牌。专用铭牌包括车辆号牌、所属运输企业名称、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
— 4 —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拆除专用铭牌。未悬挂专用铭牌的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第十五条 本市对渣土运输车辆实行限速行驶。城市道路和普通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高速公路行驶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车辆限速装置。自2014年6月1日起,未安装限速装置的渣土运输车辆不予办理渣土准运手续。
渣土运输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车辆安全状况、审核驾驶人员资格和交通违法记录后,核发查验合格证明(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除外)。
第十七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驾驶证件,并具备一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经历。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取得本市小型货车驾驶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查验合格证明:
(一)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二)本记分周期内有十二分记录的;
(三)有酒驾、毒驾、肇事逃逸记录的;
(四)近五年内发生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第十八条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与驾驶人员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二十日内书面告知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档案,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与渣土运输企业签订渣土运输行为规范合同,引导和督促渣土运输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渣土运输企业所属渣土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十二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将其纳入建筑垃圾处置招标投标平台,并计入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不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车均达到一次或者闯红灯、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计分车均达到六分的;
(二)故意破坏限速装置或者卫星定位装置达到三次的;
(三)违法雇用非法车辆或者驾驶人员运输渣土达到三次的。
第二十条 渣土运输车辆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 6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禁止在本市从事渣土运输: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渣土运输企业信用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运输企业延续许可、参与相关招投标活动以及对驾驶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评价良好的企业承接渣土运输项目。
信用评价办法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需要处置渣土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并按照规定缴纳处置费。
建设单位申请渣土处置许可,应当提交渣土处置方案。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工程工期、渣土运输量、道路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 7 — 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能满足运输条件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说明理由,建设单位应当修改方案。
渣土处置方案的审查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渣土处置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运输期限、种类、数量;
(三)污染防治措施;
(四)承运企业应当具备的资质和运力。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工程招投标制度。渣土运输量超过二万立方米的,应当以招投标方式确定运输企业。中标价格不得低于市场成本价。
建设单位不得将渣土交由未经核准的渣土运输企业或者超过其自有运力的渣土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将应当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布渣土运输企业运力和中标情况,接
— 8 — 受行业和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应当明确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管理单位,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施工单位不能明确的,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渣土运输处置公示牌,标明运输企业名称以及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部门等投诉电话;设置车辆冲洗设施,保证净车出场;渣土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清运的,应当采取全覆盖等措施控制扬尘。
城市道路挖掘、市政设施抢修以及居民装饰装修作业,施工现场无法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应当采取其他保洁措施,保证净车出场。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建立车辆进出放行的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二)查验车辆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和通行证,无证车
— 9 — 辆不得进场装载渣土;
(三)监督装载单位规范作业,装载渣土不得超高;
(四)督促车辆冲洗保洁,不洁车辆不得出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管理人员,配合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履行职责,并做好书面记录。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7:00-22:00,长江以南、绕城公路以内主城区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区、溧水区城镇中心区域道路,禁止渣土车辆运输。扬子江大道、江山大街、幕府东路、幕府西路、栖霞大道按照指定时间行驶。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发展、举办重大活动、实施应急处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调整禁行时间和区域影响渣土运输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延长渣土运输工期。
— 10 — 第三十条 渣土运输企业是渣土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责任,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渣土运输管理人员、驾驶人员等岗位责任和考核要求,并有效监督落实;
(二)制定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有效实施;
(三)保证渣土运输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渣土运输企业在运输渣土前,应当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查验合格证明,向城市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准运证后,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建设工程名称及地点、运输车辆牌号、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弃置场地。
未办理准运证和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运输渣土。
城市管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办证窗口,方便渣土运输企业办理准运证、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 渣土运输车辆应当保持牌照及放大号牌清晰
— 11 — 完整,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查验合格证明。五小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准运证、通行证。
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内部监控系统,配备专人监督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卫星定位装置损坏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不得故意损坏车辆卫星定位装置。
第五章
弃置场地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本市建设活动需要,编制渣土弃置场地建设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专项规划应当经由法定程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按照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渣土弃置场地建设。
本市实行渣土有偿处置制度,加快国有渣土弃置场地建设。处置收益用于渣土弃置场地的建设和管理。
— 12 — 第三十五条 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设置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
回填工程基坑、洼地等需要受纳渣土的,受纳单位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申报登记。
第三十六条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实施场内道路硬化,设置清洗设施,配置管理人员和保洁人员,查验进场车辆的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通行证,建立日作业台账。
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不得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不得允许无查验合格证明、准运证、通行证的车辆进场卸载渣土。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弃置场地卸载渣土。
建设单位、土地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工地、自有场地的监管,因管理不善造成乱倒渣土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区和园
— 13 — 区等施工现场监管部门(以下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渣土装载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依法对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实行综合监管,将渣土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纳入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营车辆和运营驾驶人员货运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对渣土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超限运输和污染损坏公路的行为进行查处。
监察机关负责渣土运输管理和执法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渣土运输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证件管理。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价格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履行渣土运输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建设规模、道路通行情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合理安排调节渣土运输量。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
— 14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渣土运输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卫星定位监测、建设工程施工、渣土处置、运输车辆通行、渣土运输违法行为查处、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等信息共享。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建立渣土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监测系统,对车辆行驶时间、路线、速度进行实时监控。
下列信息应当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一)建设工程渣土的种类和数量;
(二)施工许可、渣土处置核准;
(三)渣土运输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车辆号牌及运输路线和时间;
(四)渣土运输违法行为的查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第四十一条 本市实行渣土运输执法层级管辖、属地为主、联合执法制度。
市相关部门负责对区和园区渣土运输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进行直接查处。区
— 15 — 人民政府和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辖区渣土运输的管理和执法。
第四十二条 下列执法事项实行联合执法:
(一)施工现场渣土装载执法。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渣土超高装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渣土运输道路交通执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城市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治安巡逻机构,对运输车辆道路交通违法、抛洒污染路面、随意倾倒、无合法证件车辆运输渣土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渣土运输扬尘污染执法。由环境保护部门牵头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对渣土装载、运输、弃置过程中产生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渣土弃置场地执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机关,对违反许可条件收纳渣土、私设渣土弃置场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予取缔。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承担组织责任,负责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明确协同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案件办理期限,协调
— 16 — 执法问题的处理,统一发布执法信息,督促和检查协同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协同部门和单位承担配合责任,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实施行政管理、作出行政决定。
第四十三条 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应当会同协同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投诉举报处理和移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并建立联合执法队伍。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对执法事项有争议的,由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和机动巡查,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旧城改造工程,居民密集、人流密集区域和校园周边,渣土运输车辆集中通行区域,事故易发和隐患突出区域,实施重点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
— 17 —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条 渣土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并予公布:
(一)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以下死亡负主要以上责任或者致三人以上死亡负同等或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伪造或者涂改渣土处置核准证件的;
(三)出借渣土承运证件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参与招投标的;
(四)承接未经渣土处置核准的渣土运输项目,擅自运输渣土的;
(五)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六)在运输中不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和管理,有暴力抗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城市管理部门作出吊销渣土处置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市管理部
— 18 — 门应当组织听证。
吊销处置核准听证期间,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回准运证件。城市管理部门吊销渣土处置核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渣土运输专用铭牌和查验合格证明。
第四十八条 渣土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中止车辆运行:
(一)建设单位无渣土处置许可擅自运输渣土的;
(二)个人或者未经核准的企业运输渣土的;
(三)渣土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密闭方式运输,在规定场地之外倾倒渣土的;
(四)渣土运输车辆污染路面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中止车辆运行的,应当当场出具中止运行凭证,注明车辆停放地点,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当事人接受处理完毕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放行车辆,不得私自处罚和提前放行;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车辆由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九条 渣土运输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 19 —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于七日内收回相应的查验合格证明:
(一)闯红灯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速度运输渣土的;
(三)私自拆除、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
(四)发生致人伤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第五十条 装载单位在施工现场超高装载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每车二千元罚款。
施工现场渣土运输管理单位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职责的,由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一)建设单位未经许可处置渣土的,责令补办许可,补缴处置费,并处以罚款:处置量二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罚款;二万立方米以上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六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万立方米以上的,处
— 20 — 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渣土运输企业将渣土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运输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企业从事渣土运输的,对个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企业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渣土运输车辆未随车携带准运证件的,对驾驶人员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渣土弃置场地的,依法取缔,并处以罚款:受土量二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罚款;二十万立方米以上五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十万立方米以上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渣土弃置场地经营者受纳许可规定以外的渣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一)渣土运输车辆不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和安全装置,或
— 21 — 者发现损坏后不停止运输并及时修复的,责令改正,并对渣土运输企业处以三千元罚款;私自拆除或者故意损坏限速装置、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安全装置的,责令渣土运输企业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企业停业整顿。
渣土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处罚标准和幅度并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五条 渣土运输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
— 22 — 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投资入股渣土运输企业、渣土弃置场地或者购买车辆挂靠渣土运输企业的;
(二)违法核准许可或者颁发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利用职权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服务的;
(四)对违法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执法裁量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接到投诉举报不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的;
(六)在联合执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渣土运输车辆交通肇事逃逸或者不积极救助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明知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然驾驶的,驾驶无牌或者套牌车辆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五小工程,指小规模装修、拆除、平场、挖占、修
— 23 — 补等渣土运输量小、其他渣土运输车辆不具备作业条件的工程。
(二)园区,指由市、区人民政府派出或者指定机构管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功能区。
第五十八条 市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五小工程渣土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8日颁布的《南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2.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二
在施工建筑中,原材料的运输是保证建筑如期交工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施工运输的涉及范围也越来越广。快速的施工运输能够大幅节约施工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以及利润,提高施工企业的竞争力。实际施工运输中超载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对超载运输的分析逐渐引起学者的关注,其中施工超载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与利润的博弈关系是学者分析的重点方向,也取得了一些成果。复旦大学分析出了大量可确保施工安全性与盈利的方法[1,2,3],如面向施工运输时的物理风险源特征进行分类,塑造施工运输车辆超载风险模型。清华大学的学者[4]研究了施工车辆运输的事故风险评估,认为其由竞争风险、变化分析、客户和伙伴等风险构成。浙江大学的学者在全面分析风险模型结构的基础上构建了风险分析模型 [5]。刘韬等人依据免疫原理研究了施工超载运输风险评估模型,进一步提高了超载风险控制的智能程度。然而,当前还未形成面向超载的风险与盈利的评估模型,不能得到准确的风险评估结果。
因此,本文提出一种基于统计分析的施工车辆超载风险与利益博弈的评估模型,在车辆超载的过程中融入了评估风险因子,违法惩罚制约因子与盈利因子,依据超载制约因子的信息熵,得到超载时的最大风险信息熵,并根据熵值对盈利风险进行分级惩罚。实验结果表明,该种评估模型能够对施工过程的超载运输进行博弈计算,具有较强的应用价值。
1 施工过程中超载风险因素的建模
塑造施工超载运输时的超载风险评估模型,需要综合分析实际的施工超载运输过程。施工超载分析应进行法律数据研究、违法风险因素研究、惩罚量化分析、构建超载风险研究模型等。
1.1 超载风险惩罚因子的引入
将施工运输中车辆超载时可能形成的违法行为当成一个评估集,运算集合中的数据平均熵,划分不同类型的惩罚结果,获取不同聚类情况下的风险惩罚因子。通过支持向量机方法对施工超载运输风险惩罚因子的分类超平面进行归一化操作:假设支持向量机方法中的参数Δ =1,并且基于合理的系数压缩u和k,通过下式限制支持向量:
风险惩罚因子的分类超平面和支持向量的距离为。采用融合限制线性规划函数可对潜在因子进行划分,用式描述:
依据最优化理论可以得到融合限制条件目标函数的最佳解,其Lagrange函数如式3所示:
其中,yi( u·xi+k) ≥1用于描述限制规范,βi≥0用于描述限制规范的Lagrange乘子。依据KKT标准有:
依据wolf对偶理论,可以得到最优问题的Wolf对偶问题:
运算上式的最佳解可以得到最优超平面。若β△用于描述最佳解的运算规范,则β△的值为零;若β△非零,则同其对应的向量xi是支持向量,因而得到训练样本向量的线性集为。任意选择支持向量xi,可以明确。最终得到的超载风险分析函数为:
采用式6划分待分析的超载风险分析惩罚因子,按照一定的类型可以判断相应的风险类别。
准确分析施工超载运输惩罚风险,能够对风险分析因子进行等级分割并通过5分制的研究方法分析关键风险因素,同时与客户评估标准相一致。采用信息熵差进行研究获取相关因素范围。通过某大范围施工数据库获取的某施工公司交易高于40万以上规模的施工超载的局部聚类范围等级分析评估表,如表1所示。
表1描述的数据用于分析施工渣土车超载时同主体相关因素的范围等级划分状态,该种划分方法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其在整体施工惩罚风险分析模型中的比例权重可以反映总体风险的变化状态。
1.2 超载风险下的盈利性博弈评估模型
基于上文得到的超载风险惩罚因子的特征,可以分析施工运输时的盈利性在惩罚因子下的变化情况,获取运输时的盈利性分析结果。还可以采用风险惩罚因子量化分析施工超载过程中的盈利因素惩罚项,如运输时间是否违法、运输量是否违法以及形成风险的违法大小。
如果施工企业在运输时出现了高危险情况,则通过超载前的相关活动能够分析影响盈利的惩罚风险关键因素,同时对施工运输危险状态进行分析研究。盈利性模型如下。
设置施工企业在一定时段实现渣土车运输的时间为T =(t1,t2...,tm) ,不同的超载为ti=(Mi,Ti,Gi) ,Mi表示某种类型超载的危险大小;Ti表示违规运输的时间。客体相关因素中含有超载的时间,进而实现综合分析施工超载运输的相关时间。Gi用于描述施工超载运输过程中相关惩罚的分析信息,一般设置大范围施工超载运输的惩罚等级Gi处于[0,4]的5个范围中。
施工渣土车超载运输时,盈利的相关数据具有不间断特征,分析的关键指标是运输过程中的超载获得的额外收入。若某施工超载运输时的某段时期的交易量处于[20,210]吨之间,则应采用大量的时间评估数据的惩罚风险,并且构建集成化的盈利制约分析模型。采用等范围划分以及基于惩罚风险分析因子的盈利信息熵运算方法对不间断盈利数据进行量化分析,可将数据划分到各种类型的局部聚类范围内,再对不同范围中的数据进行惩罚等级量化操作。若施工超载运输风险惩罚因子中的某种因素集中存在m个值,则可按照上章节的分类规范,获取m个不同类型的类Qi(i = 1,2,...,m) ,用gi描述某类样本数量,因此样本的期望信息用式8描述:
,设置相关因素为A,同时可采用式9将样本划分成v个子集:
需要将连续属性范围划分成不同类型的局部聚类范围,再分析范围的总限制因子熵值,因为局部聚类范围的种类不断扩大,使得范围的熵值不断减小,因此应将规范的阈值作为范围融合的约束要求。规定前后范围样本信息熵的绝对差值是m ,如果样本信息熵小于m ,则融合样本范围,否则设置原始的划分范围为k :
从施工超载运输的盈利分析中获取惩罚的情况,再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进行加权操作,可得到施工超载下的真实盈利分析指标是:
式中,FT,FH,FM分别表示施工超载运输在惩罚风险评估情况下的速度惩罚情况,分析施工超载时间惩罚以及施工超载数量惩罚等问题,再对大范围历史数据进行研究可得到w1= 0.22,w = 0.57,w3= 0.07权重值。
通过计算主观和客观的施工超载风险因子信息熵,再划分相关的局部聚类范围,能够完成对施工超载在有惩罚风险下的盈利性的准确分析。
2 实验结果分析
为了验证本文算法的有效性,需要进行相关的实验。实验运行的环境是Windows XP平台下的Matlab7.1仿真环境,对某5种不同类型施工企业超载的历史数据进行研究,从这些企业的施工交易后台数据库中采集1000条数据作为实验样本数据。本文采用SQL方法获取数据,并将其存储在SQL server数据库中。本文方法下的权值分配图,用图1描述。
图1中A到E的字符变量表示惩罚风险中的主体风险、质量风险、控制风险和环境风险等因素。本文模型分析的某施工企业在一段时期中的惩罚风险变化状态,如图2所示。
如果施工市场具有稳定性,则施工企业在某段时期中的超载风险也具有平稳性,不存在明显的波动趋势。由图2可以看出本文算法对施工企业超载风险的评估曲线,可以有效反映企业施工运输的真实状态。实验使用3000条历史交易数据测试本文模型的性能,图3表示本文方法对5家不同类型施工企业的10种超载的运输风险准确度进行评估的结果。
图3描述了本文模型下不同施工企业超载风险状态,与真实的施工风险绝对值差以及总施工量的对比结果。若初始施工法律风险分析数目为Q ,通过测试数据能够有效研究出施工超载风险因子的数量为P ,因此通过本文模型规范化操作后形成的交易风险评估准确量为G =Q/P。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通过本文构建的Q模型评估的超载法律风险大都大于75%,渣土车施工运输时会受到原料特征的不利影响,使得风险分析出现大幅度的波动,相关的盈利控制能力较差,无法形成平稳的盈利变化曲线,该种状态符合实际的施工情况。
结束语
3.渣土运输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篇三
一、建设标准化工地
1、渣土运输工地出入口必须按标准达标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证外运。当天外运施工的工地出入口必须达到灯光明、探头清、设施好、车冲洗、出口净管理要求。
灯光明。工地出口照明装置能正常使用,保证车辆在出口冲洗、检查时视线清晰。
探头清。施工前定岗人员应对设备检查,保持完好,并指向冲洗台,监控画面清晰。
设施好。自动冲洗台、高压水枪应保持完好,能正常冲洗使用。洗车槽、排水沟排水畅通。
车冲洗。所有渣土车必须经过冲洗区经冲洗后方可驶出工地。车辆应在冲洗平台滞留冲洗。(对现场不宜设置自动冲洗台的,应在洗车槽内用高压水枪对车轮、档板及放大字牌进行冲洗。)
出口净。工地出口有专门的管理和保洁人员,做到一车一清。出口处应视情铺设20-50米铺垫,防止污染路面。
2、按照环保要求,工地在出入口设置PM10监测系统,并与区监控平台对接,实施对工地扬尘污染情况实时监测。发现报警立即通知定岗队员现场查看、整改。
二、发挥监控管理系统效能
1、各区建立专门的GPS和视频监控平台,保持运行正常,并有专人值守。
2、各渣土运输企业必须安装GPS监控系统,在渣土外运时,安排人员进行全时值守,与市、区两级实行同步监控。
3、值守人员通过GPS 和视频系统实时监控渣土车超速、GPS离线(定位异常)以及工地出入口是否正常冲洗情况。对超速车辆、GPS离线(定位异常)、出入口不冲洗、超载车辆以及工地提前运输或擅自开工、视频设备不正常等违规情况,要立即通知定岗队员迅速处置,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大队领导。
三、严格落实巡查机制和定岗责任制
1、市局渣管处与市城管执法督察支队设立督查组,每天对各区渣土运输管理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发现问题通报问责。
2、各区城管局每晚安排局领导带班,由一名专职副大队长负责,带领渣土管理工作人员在辖区内进行来回巡查。重点巡查当晚开工工地出入口管理、定岗队员在岗履责和沿途运输路面污染情况,查处违规运输行为,督查道路清扫保洁到位,及时安排洒水降尘,做好巡查记录。路面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做到清理清扫到位,洒水降尘及时,确保运输路线不遗存抛洒渣土,路面整洁不扬尘。
3、定岗队员重点对工地出入口车辆冲洗、超载、证照进行检查,监督工地管理人员做好出入口管理。做到车辆超载、未密闭不许出门;车辆放大号牌不清不许出门;车辆不冲洗不许出门;车辆没有单车运输证不许出门;工地出入口未设置安全锥不许出门。
四、落实严管重罚措施
1、严格“六个一律”。工地没有照明装置或照明装置损坏的,一律停工整改;工地视频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且未报修的,一律停工整改;有自动冲洗设施且不启用的,一律停工整改;车辆不经冲洗出工地的,一律停工整改;工地出口处发生路面污染的,一律停工整改;不服从现场定岗队员管理的,一律停工整改。
2、对超速超10%以上的和闯红灯车辆,当晚收证拉黑1个月处理,对所在工地当晚立即停工整改。其它超速车辆拉黑1周处理。对发生私拉偷倒的,工地停运整改,并按规定处罚到位。
3、对巡查发现的抛洒污染路面、无证运输、不按规定要求私拉偷倒等违规行为,除了责令工地停工整改外,还要依法进行处罚,处罚或整改不到位的,工地不得开工外运。
4、对渣土运输期间,发生车辆亡人交通安全事故的,对肇事车辆列入黑名单,一年内不得在合肥市从事渣土运输,所在企业暂停运输资质,工地停运整顿半个月,视整顿效果 再决定其重新开工和营运。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亡3人以上),工地停运整顿1个月。
五、推广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
1、城区二环以内、政务区、滨湖新区工地以及城区范围内所有各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
2、落实好新型环保渣土车延长运输时间优惠政策。经许可白天运输的工地必须是全部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运输。
4、对重点区域内的重点项目工地,根据环保大气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可强制使用新型环保渣土车。
六、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1、建立组织领导协调机制。以城管、环保、建委、交警四部门为成员,每季度召开一次协调会议,协调指导环保、建委、城管、交警四部门联合开展渣土运输安全和扬尘污染整治工作。
2、建立查处信息抄告机制。各部门依据本单位工作职能,对涉及渣土运输管理及渣土扬尘污染防治中的各类违规问题,依法从严从重从快进行处罚,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在各部门间相互抄告,形成对各类违规问题坚决查处合力。
3、建立执法督查联动机制。由城管部门牵头,市级部门间每月组织一次联合督查行动,各区可根据管理实际至少每半月组织辖区内建设、环保和交警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 行动。
4、建立定期集中整治机制。针对渣土运输管理的实际,突出重点难点,每季度组织一次联合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工地源头管理不严、渣土车超速闯红灯、运输抛洒污染、渣土私拉偷倒等问题,实现渣土源头管理常态、文明施工常态、环保卫生常态、车辆遵章守纪常态。
七、严格弃土场管理
1、弃土场出入口必须按规定要求达标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收纳渣土。
2、对弃土场出入口不达标,一律禁止使用。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城管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弃土场日常监管和指导,严厉打击私设弃土场违法行为,确保弃土场规范管理。
八、加强零星建筑垃圾监管
1、零星建筑垃圾实行属地管理。运输零星建筑垃圾必须向区城管部门申报备案。
2、运输零星建筑垃圾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运输企业和符合要求的小型运输车辆。杜绝使用农用车、黑头车运输。
3、建筑垃圾运输应当采用袋装或者密闭的方式,运输过程中不得遗洒、泄漏,必须在核定的地点倾倒。
4.渣土运输管理制度 篇四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工程施工渣土运输管理,预防和解决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和运输过程中产生抛、洒、滴、漏等违法违规问题,维护园区市容环境卫生和施工运输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控制暂行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园区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施工渣土运输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土石方、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第四条
园区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施工渣土运输管理要求
第五条
建筑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并配备洗车设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每个施工现场一般应设置二个以下(含两个)施工出入口,出入口10米范围内道路应硬化并应设置至少一个车辆冲洗台。冲洗台一般应设置于工地大门内侧,长度不小于8米,宽度不小于4米,并有排水沟、沉淀池等设施,配备高压水枪等冲
-1- 洗设备。
(二)出入口除应设置门卫保安外,还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三)施工出入口应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内外道路铺设不少于一条减速带。在大规模运输期间,应派专人在出入口指挥交通,避免运输车辆大量聚集出入口堵塞交通。
第六条 渣土运输前应申请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输车辆应严格按批准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七条 渣土运输车辆除应满足交通安全要求外,还应严格遵守以下标准:
(一)运输车辆必须在车厢顶部加盖,保证密闭运输。
(二)运输车辆应保持容貌整洁,车身不得有严重污迹或灰垢,车底、车轮不得附着泥土污损路面。
(三)运输车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车身后部喷涂车牌放大号,并在车身两侧或后部贴反光标识。
第八条
施工渣土运输前,应办理相关手续,要求如下:
(一)相关单位应到城市管理局申报运输时间和路线,经城市管理局审定后办理路面清洁保证金等相关手续。
(二)申报单位应与城市管理局签订《苏州工业园区土方(建材)施工车辆运输环境管理责任书》,明确申报单位对渣土运输 - -的管理责任。
(三)申报单位应带城市管理局审定的资料到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核发车辆通行证。车辆通行证应贴在车辆左前窗上,以便执法部门检查。
(四)外地牌照运输车辆应到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办理临时牌照和临时行驶证。
第九条 渣土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严禁超载、车轮夹泥,车厢顶盖应关紧保证车厢密封,严禁产生抛、洒、滴、漏现象。
第十条
渣土运输发包单位(一般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安排监督人员,检查装载车辆是否具备承运资格,车辆是否密闭,控制车辆装载体积及装载后的车厢顶盖关闭情况,检查有无轮胎夹泥,防止不规范装载车辆驶出工地。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监督,督促现场施工运输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规划建设局应对施工临时设施(出入口、车辆冲洗台等)进行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在发放运输车辆通行证前,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应对施工渣土运输车辆进行查验,对于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同时对司机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局、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应建立联合巡查机制,加强巡查,重点查处不按规定路线及时间运输、沿途抛
-3- 撒及带泥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固定证据,依法查处运输单位和车辆驾驶人,并责令其限期清除道路污染物,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城市管理局将委托专门作业单位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局发现渣土运输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对违法违规相关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开具停工整改单,并将负有管理责任的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录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应重点加强对施工运输车辆的超载、闯红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发现后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运输单位及车辆,由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收回已发放的通行证,同时向社会公布运输单位及车辆信息。有关部门应依法限制其在园区承接其他施工渣土运输业务。
第十八条
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和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将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加大对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局将建立举报制度,欢迎各单位、个人对施工运输车辆违法违规上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12-62876999。
第二十条 市政、管线工程渣土运输和混凝土等散状建材的运输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混凝土搅拌车也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巡警工业园区大队等部门负责解释。
5.渣土运输合同 篇五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和诚信的 原则,甲乙双方就红土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乙方提供型号的红土运输车辆和红土拉运到甲方指定点,红土每车不得低于方,运送甲方可使用的质量;
二、乙方服务路线: 由乙方运送点至湘潭市杨梅洲大桥甲方使用点;
三、乙方服务时间:由甲方通知进出场时间为准;
四、乙方服务价格:根据协议乙方运输车辆型号每车红土规定价格元;
每车不低于 吨,或按每吨元计价。
五、结算方式:
1、在合同签署生效后,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安排车辆进场作业,乙方完成 总工程量后的10天内付清,根据现场发放的红土票据核定工程量,办理该项工 程款的结算手续及付款事宜。
2、若乙方在运输票据中弄虚作假,一经甲方查实后,假一罚十,并从结算 总费用中扣除。
3、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停运,否则按前期运输总量的60% 进行结算。其他事项:
1.红土运输期间的车辆燃油费由乙方负责;
2.红土运输车辆的维修费用、司机工资由乙方负责; 3.红土运输车辆在装卸红土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4.红土运输车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乙方负责维护和保养,以保证甲方施工 工期的要求;如乙方未即时对红土运输车辆进行维护而造成甲方的工期延长 或无法施工,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的工作安排,如不听从甲方 的指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在红土运输工程中,由乙方负责安装警示标志,且乙方车辆所造成的事 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所提供的红土运输车辆必须要有合法的手续和购买相应的保险,因此 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乙方车辆在运输工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政府有关部门的罚款 由乙方自行承担;
9.乙方必须保证所运送红土可以满足甲方现场施工需要的标准,如红土质量 未符合甲方施工标准,甲方有权不予计量;
10.乙方负责协调与此相关的社会关系,所有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内;11.甲方负责杨梅洲大桥场地内道路修整; 12.甲方负责指点卸运地点;
13.甲方后续施工需求大量优质红土、同质、同价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乙方;
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自付款结束后自动失效!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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