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2024-06-19

公司股权方案设计(精选15篇)

1.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一

我所接受贵公司委托,为贵公司收购xxx有限公司(简称xxx公司)51%股权提出收购方案。我所律师经过认真阅读,研究贵公司提供的《xxx有限公司章程》(简称《xx公司章程》),仔细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如下方案。

一、收购背景

1、xxx公司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股东名录及股权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xxx医院 400 货币实物 20%

刘xx 600 货币实物 30%

许xx 600 货币实物 30%

陈xx 60 货币实物 3%

余xx 200 货币 10%

骆xx 140 货币 7%

2、另有1093.90万元资产由所有者委托新公司代为经营。

3、xxx公司现经营状况良好,刘xx作为股东之一也有意收购xxx公司股权,以达到控股的目的。

二、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2、《xxx公司章程》第十二条关于转让出资条件的规定与上述《公司法》规定一致。

3、《xxx公司章程》第十条第四款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三、收购难点分析

刘xx为xxx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对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对公司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权,如果与贵公司竞争,参与股权收购,将对贵公司的收购行为造成巨大的障碍,所以如何与其他股东合作,从法律上绕开刘xx造成的障碍或刘xx合作达到贵公司收购的目的成为完成本次收购的关键。

四、收购方案

(一)xxx公司的资产审计

无论采取下述何种收购方案,均需派遣审计组对xxx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为收购方案的实施,特别是收购价格的确定提供依据。

2.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二

激励对象原则上可以包括所有专职员工及兼职员工,但需避免不合理的利益输送行为,以及向关联方或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的利益输送。从最近的审核情况来看,证监会要求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激励对象在拟上市主体的任职情况,近五年工作简历。

二、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是证监会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重点问题。激励对象用于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或增资)的资金来源需真实合法,不存在虚假出资、产权纠纷。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激励对象资金来源可以是自筹资金或者借款。如果是自筹资金需要提供历年合法收入的证明信息。如果是借款需要与借款人之间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由其他人垫付资金而形成委托代持的情形;借款人需要有合理的借款背景和经济实力。拟上市主体不能为激励对象垫付资金。

三、定价合理性

从目前拟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定价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价方式,见表1。

以上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均可被监管部门接受,但各种方式下各方承担的税收成本存在差异,公司实际情况不同,适用的具体案例也会存在较大差异。

四、税收问题

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税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和上市后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一)股权激励实施时的税收

1. 股权转让方式下

(1)无偿转让。该种方式可以理解为股东向激励对象赠予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税函(2009) 285号文精神,结合各个地方税务实践,受赠所得需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通常情况下,纳税所得额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确定。由于各个地方税务部门在税收实践上的差异,具体缴纳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与当地税务部门沟通。

(2)按每股净资产转让。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一般按照每股净资产减原始成本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或25%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 增资扩股方式下

因为不存在存量股权转让,增资出资方式为现金的条件下,不涉及税收问题。

(二)股份变现时的税收

1. 以公司形式间接持股

公司制存在双重征税,在法人所得税制下,公司首先要缴一道企业所得税(25%/15%)。在分配给投资者时,投资者为自然人,利润分配时需交个人所得税(20%)。

2. 以合伙企业形式间接持股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财税[2008]159号等文件的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自然人直接持股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直接持有奖励的股权时,在分配利润及转让股权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率,目前对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减免10%;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股权激励需履行程序

(一)股权转让方式下: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无上述限制,但如股权转让方为国有控股企业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二)增资扩股方式下:

需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如公司属于国有控股公司需要取得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六、国有控股企业的特殊考虑

3.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三

关键词:股权结构 再融资 控制权收益 监督

股票代表的所有权包括三种权利:一是在未来按照持股比例分得企业剩余现金的权利;二是按照持股比例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三是自由转让持有股票的权利。股票的价格就是这三种价值的综合反应,但是在中国股票市场,不同股权主题拥有的权利都是不完整的,一部分不能上市流通,另一部分不能参与公司治理,形成了我国特有的二元股权结构。本文将基于二元股权结构的现状,分析二元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

一、二元股权结构综述

1.二元股权结构的表现

二元股权结构是指我国股票市场的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之分的体制,两类股票持有者的权利都是不完整的,非流通股股东不能在市场上自由转让股票,流通股股东则不能参与企业的管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的分类是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现象,它既不同于美国的高度分散为特征的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受到强有力监督的模式,也不同于德国的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公司交叉持股、股权集中的模式,而是呈现出控股股东集中、一股独大的特点 。

表一显示当前我国股权结构的特点,可以看出市场上非流通的股票占上市公司股本的大部分,达到53.526%,非流通股在上市公司中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是典型的“一股独大”现象。大股东中国家股和法人股占压倒多数,达到46.83%,相当一部分法人股东也是国有控股的。如此多的股份被集中控制,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

2.二元股权结构的弊端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权益之争来源于股份流通性的差异,股份流通性是利益之争的根源,处于绝对控股地位的非流通股股东的一系列的自利行为,导致证券市场未来的不确性提高,流通股股东的风险加大,但是流通股股东却没有获得与风险相对等的收益,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上市公司可以不分配股利或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股利分配政策比较随意 ,流通股股东更看重股票的是投机行为。二者的主要矛盾有:(1)非流通股股东的财富数量与股价变动无关,非流通股股东并不在意由于其机会主义的行为而导致的二级市场股价变动和流通股股东利益。(2)流通股股东取得股份的成本高于非流通股股东取得同等数量股份的成本。流通股股东从二级市场购入股份,支付较高的股价,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协议转让等手段获得股份,支付价格参照每股净资产,远低于二级市场的转让价格。但在在派发股息、红利和股票股利时,两者却享有相同的分配标准。(3)控股股东中有一部分是国家控股,控股股东缺位,流通股股东也不具有参与管理的权利,从而缺少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二、二元股权结构对股权再融资的影响

二元股权结构造成第一大股东拥有上市公司绝对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但却没有流通权,而流通股却无法形成对控股股东的有效控制,在这种情况下,两类股东对再融资的态度也不一样,上市公司表现出强烈的股权再融资欲望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其原因分析如下:

(1)内部人控制现象促使上市公司偏好股权再融资

我国上市公司经理持有的股份非常少,但上市公司的股东多为国家控股,并且这种股份在产权上是虚置的,这样的上市公司很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经理人员追求个人效用得不到有效监督,主要表现为经理人员的过度消费行为、短期行为、信息披露不规范行为、损害小股东利益行为等等。首先企业自由现金流的增加可以增加经理层的效用,经理人员努力追求在职消费 ,债券融资相对股权再融资来说是一个硬约束,定期还本付息会减少管理者可支配的现金流,过度债务融资还会发生财务危机,增加破产概率,假如破产,经理人员的在职消费将消失。其次经理人员对控制权的追求促使他们偏向股权再融资,控制权理论认为企业资本结构决定控制权的分配。债务融资作为外部融资具有硬约束,股权再融资对股权结构的稀释是有限的,不会动摇经理人员的控制权地位,即使经理人员股权再融资之后经营不善,经理人员的破产成本也是很低的,因此在面对债务融资和股权再融资两者选择时,自然会选择股权再融资。

(2)非流通股股东的控制导致上市公司偏向股权再融资

首先,中国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大部分都是法人股东,他们将上市公司作为自身发展的资金来源,侵害小股东的利益。主要的方法是通过关联交易占有资金和实物。通过向上市公司借款,再控制上市公司对应收账款大量提坏账的方法,无偿占有了上市公司的资金。在实物占有方法上,采用融资租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方法,往往只支付很少或不支付对价。这些现象将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掏空了,从而形成了上市公司有无穷的股权再融资欲望。其次,为了追求非流通股的增值促使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非流通股无法通过二级市场的流通获取资本增值,增值的方式只有靠分配的现金股利和资本增值。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很少分配现金股利,只有依靠资本增值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非流通股的转让主要通过协议转让,政策规定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每股净资产,从实现的交易来看,转让价格远低于二级市场股价,与公司经营业绩无直接的关系。因此,每股净资产是大股东关注的主要指标,其获利模式主要通过每增加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增加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增加公司的经营业绩,另一种是通过证券市场配股或增发新股,后一种方式是周期短、风险小的获利方式,两者比较,控股股东会采用股权再融资的方式筹集资金。

三、相关政策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不全为了公司的发展,部分公司实行股权再融资后,将钱存入银行,造成资源的浪费 。主要的原因是中国上市公司的二元股权结构,要解决再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体制上着手,实现股权的全流通。

1.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加大股权分置改革

股票投资者可以承受股价下跌的正常投资风险,但不能遭受欺骗和欺诈,如果受到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欺诈和掠夺,其资本受到损失,必定会丧失投资信心,进而退股市。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让流通股股东整体能够获得收益,是维持整个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从历史和现实情况来看。流通股股东的大量资产已无偿转移到了非流通股股东的名下,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必须拨乱反正,以流通股股东利益为本,不能再让非流通股股东无偿占有流通股股东资产的现象出现,保护好流通股股东的利益,股权分置改革才能高效进行。

2.健全权利制衡机制,完善董事会结构

二元股权结构下一大弊病是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现象,董事会的两大缺陷表现为:一是董事长与总经理职位的合二为一,另一是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董事会实际上掌握在内部人手中。董事会的改革势在必行,人员的组成要多样化,成员应该是本公司各类股东的代表,避免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特别是代表非控股股东的独立董事,在若干关键问题上是否具有表决权,对于防止控股股东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十分重要。其次,实行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两职分离,即将公司的“立法”系统和“执法”系统分开,是解决公司内部制衡缺乏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郭恩、才高吟.中外股票市场比较分析[J].中国高新区,2005,9:67-70

[2]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3] 丑春景.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7,4:22-23

[4] 管征.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3:117

4.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四

公司僵局产生的本质原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受到破坏,但就表现而言,是股东会或董事会难以通过可以执行的决议。为什么难以形成决议?笔者研究了上海及北京法院自2006年至今审理的57个股东提起解散之诉的公司僵局案例后发现,在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设置预防性机制的情况下,股权结构的不合理是公司僵局产生的次本质原因。

僵局预埋的股权比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依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对公司僵局没有作出预防性的机制设计,那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组织形式的变更,公司合并或分立,公司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均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事项为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种不甚理想的股权比例是,即使股东数量众多,股权比例分散,但某个股东或者某几个关联股东(可以理解为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为33.4%,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该股东投反对票,对公司重大事项均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产生公司僵局。比较典型的是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200万元,中国农业科学院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自然人贾某和郑某各出资360万元,各占注册资本的30%,贾某和郑某为一致行动人。由于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各股东发生了冲突,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及高管之间发生了多次诉讼,公司的人合性遭到了破坏,无论何种决议中国农业科学院均投反对票,从而导致了公司僵局。

另一种更为糟糕的情况是,企业由两个股东构成,持股比例为50%比50%。显然,如果股东间就公司未来战略、管理构架或个人关系发生冲突,则难以达成任何决议。比较典型的是真功夫的联合创始人蔡达标和潘宇海持有公司股权比例相同,在共同经历了创业早期的艰难之后,因为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持有不同的看法,其中又掺杂着家族情感的变异,双方由昔日的联合创业者变成了利益敌对方。因为双方的股权份额相当,这导致他们之间的冲突难以在不影响公司发展的条件下自行解决。另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是上海博华基因芯片技术有限公司僵局案。该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上海三毛(15.21,0.00,0.00%)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上海博星基因芯片有限责任公司等关联三方合计出资2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0%。因为股东之间的矛盾,股东会和董事会难以召开,公司处于僵局状态,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虽经多次诉讼,但仍难以解决,公司的价值已经消失怠尽。

公司僵局的破坏性非常巨大,在僵局下,公司的经营处于停滞状态,公司利益受损,最终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而且,对公司员工及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也造成巨大的损害,同时损害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述案例中,股东合作关系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股东、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一系列的诉讼甚至刑事上的举报,公司雇员丧失了工作,曾经熟悉的品牌、商品和服务被消费者抛弃,政府则逐渐失去一个纳税人。

三招打破僵局

相当多的案例不禁让我们联想到,股权旗鼓相当这种结构或是某个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持股为33.4%的股权比例,是不是天然蕴藏着某种不安定的因素?如果这种结构已经既成事实,那么是否能够通过某种制度安排,来对这种潜在的威胁进行缓冲,以避免公司僵局的出现给企业发展带来伤害?

解决公司僵局的方法之一,是在设立之前合理设置股权结构,尽量避免上述两种股权比例的出现。相较而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很难产生公司僵局,按照施密特和坦南鲍姆的观点,独裁并不是一种劣势的公司治理方式,相反它常常是有效的。67比33就很简单,如果是50比50,就会有很大的可能形成公司僵局。

在股权比例必需设置成50%比50%或者必须有一方持股比例为33.4%的情况下,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合理的预防性机制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一般说来,独立董事制度、指定管理人、股权强制收购是较为常用的方法。

独立董事制度。在股东会将权力充分授权给董事会的情形下,设置独立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作出最终的决断将有助于避免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中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在非上市公司中,一些公司也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从制度上避免了公司僵局的产生。独立董事不但在股权对等的股权结构中可以适用,在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为33.4%的公司中同样适用,一些小股东所担心的多年不分红,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及高薪回报方式转移利润等情形,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也能得以缓解。例如,2011年9月15日上海复星集团与保德信合资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的寿险公司,双方股权比例为50%比50%。合资公司设9名董事,双方各委派3名,另3名为独立董事。这种设计的目的之一就是防止公司僵局的产生。

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未设置独立董事的情形下,如果公司僵局产生,公司经营陷入停滞,对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将造成很大的损害。美国等公司制度比较健全的国家普遍引入了管理人介入制度,即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指定独立的管理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管理企业,尽管管理人的权限可能会受到限制,但是最起码可以维持公司最低限度的运营,这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尚未规定管理人介入制度,但是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在公司僵局持续至特定的情形下,将由确定的管理人暂时接管公司运营,此时管理层应向临时管理人移交权力。这样不但可以防止公司财产的非正常减损,而且可以保障公司营业的继续。如果实际管理人拒绝移交权力,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此时应列公司为被告,临时管理人为第三人。

股权强制收购制度。我国《公司法》第75条规定了股权回购制度,然而这种回购属于公司回购,且仅在三种特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如果在公司章程中预先设置股权回购方案,则有利于僵局的解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如果连续两次股东会或董事会对重大事项难以达成决议,则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一致行动人,有权收购投反对票的股东的股权。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收购价格是强制收购股权的一个关键问题,公司可以预先在章程中规定强制收购股权的价格计算方法。不过这种规定仅限于股价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规定具体的每股收购金额。因为股价是随时变动的,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动,现金的价值也会发生变动,制定章程时约定的股价在公司僵局发生的时候来执行,显然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更,原来的价格已然失去了公允性。

5.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五

设计和实施的路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实施受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范,如果是国有控股公司,还受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约束监督。《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中将股权激励定义为“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方案设计和实施不仅要参考上述法律法规,还要针对非上市公司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外)实行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和实施的路径存在如下几种形式:

可在股改前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

1、针对公司的高管层和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少的情况,股权激励比重可以占总股本的5%;多的情况,股权激励比重可以占总股本的25%-30%。企业可以在股改时让老股东进行转让,转让价格以净资产作为估值参考,可以比市场价格略低。老股东转让要先经股东大会各股东签字盖章后确认。

2、高管层和核心员工可以作为新股东进行增资,转让价格以净资产作为估值参考,经股东大会各股东签字盖章后确认。

可以在股改后实施的股权激励方式。

1、公司可以用未分配利润,通过奖励的形式对高管层和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奖励到个人的股份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此种方式股改前不建议实施。

2、公司可以用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通过奖励的形式对高管层和核心员工实施股权激励。

6.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六

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是要遵循怎样的流程呢?下面,金斧子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流程,上市公司股权如何转让?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出)方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二、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出)方将股权转让(划转)的相关材料报产权持有单位(省直厅局、行管办)或市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批复后再报国务院国资委审批。

四、转让或划转股权需报送的材料(尽量附电子版):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申请文件;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有关决议文件;

3、转让方、受让方草签的股权转让协议;

4、国有股权转让(划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转让收入的收取及使用管理的报告;

5、上市公司涉及的、经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6、关于股权转让(划转)的法律意见书;

7、上市公司上年度及近期财务审计报告和公司前10名股东名称、持股情况及以前年度国有股权发生变化情况;

8、受让方和划入方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及近2年财务审计报告;

9、受让方与公司、转让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金斧子财富:

10、受让方在9个月内与转让方及上市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事项的资料;

11、受让方对上市公司的考察报告及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的计划(适用于控股权发生变更的转让情形)。

7.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七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 对其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以股票价格作为公司业绩的评价基础, 通过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对经营者积极工作的奖励, 从而将经营者的报酬与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这样, 可促使经理层在采取最优策略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也尽力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从而约束经理层的短期行为, 防止道德风险, 减少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股权激励始于20世纪50年代。当时, 美国菲泽尔制药公司发现在高额的累进所得税制度下, 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将不得不拿出薪金中的一大部分来支付个人所得税。出于避税的目的, 该公司决定以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来支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使公司高管可以自主选择在未来某个较为有利的时间内兑现其应得的收益。20世纪80年代后期, 美英出现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公司治理运动, 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授予公司高管更多的股票和股票期权, 使其薪酬和绩效直接挂钩。由于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代理人激励与约束不相容问题, 因此它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据资料显示, 全球排名前500家的大型工业企业中, 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 随着企业改革的步步深入, 股权激励计划被提上了日程。2005年8月, 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联合颁发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 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上市公司转变公司治理机制, 使证券市场定价机制趋于完善, 它解决了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一致问题, 使“股价”成为双方共同关心的利益指标, 克服了股权激励所面临的证券市场的制度性障碍, 促进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迅速发展。

与此同时, 《公司法》的修订实施, 尤其是其第一百四十三条“回购股票”以及第一百四十二条“高管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规定, 为股权激励的实施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2006年1月1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 明确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遵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股权激励,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管理办法》推动了规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截至2006年12月31日, 沪深两市已有43家上市公司公布股权激励计划, 其中40家上市公司完全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设计激励方案 (王晓国, 2007) 。2007年3月1日国务院国资委颁发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外)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开始施行, 2007年9月30日国务院国资委又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这一系列法规的发布实施以及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 不仅对上市公司 (包括国有控股) 股权激励从法规上予以了明确, 而且从具体实施原则和操作办法上作出了规范, 从而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制度。

二、后股权分置时代股权激励的主要模式

2005年5月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后特别是2007年下半年以来,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步伐明显加快。据统计, 从2006年1月1日《管理办法》实施至2008年3月31日两年多的时间内, 沪深两市共有83家上市公司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可以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从已经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和实施情况来看, 上市公司主要采取的是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激励方式, 其中, 采用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65家, 占78.3%, 采用限制性股票的上市公司17家, 占20.5%, 永新股份则同时采用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激励模式赋予激励对象的实际上是一个选择权, 即当股价低于行权价格时激励对象可以选择放弃行权从而规避风险, 而当股价高于行权价格时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 卖出股票期权兑现收益并获得溢价收入。因此, 股票期权激励模式侧重于激励而不是约束。相比之下, 限制性股票要求激励对象实际买入股票, 所以能更好地将管理人员与公司、股东的利益捆绑在一起, 从而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

广州国光在推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同时还创造了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股票增值权是一种虚拟的股票期权, 是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一定时期和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股票价格上升收益的权利, 即股票价格增值, 增值收益以现金支付。广州国光授予公司部分高管20万份股票增值权, 在授权日后三年内每12个月执行一次增值权收益或罚款。若执行日前30个交易日广州国光平均收盘价 (行权价) 高于激励计划公告前30个交易日平均收盘价 (基准价) , 每份股票增值权可获得每股价差收益来源于公司未分配利润。若价差为负, 则以差价总额的二分之一分12个月平均扣罚这些高管行权日后下月开始的连续12个月的工资。鉴于外籍人士不能直接投资A股, 为了解决外籍高管的股权激励问题, 华菱管线在对国内高管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同时, 专门为三名外籍高管制定了一项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对这三位外籍高管首期总计授予36.37万份股票增值权, 以华菱管线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由上市公司来兑付股票增值权行权收益。

股票增值权激励不同于股票期权激励, 它是一种额外的现金激励方式, 不涉及新发行股票, 因此不会摊薄公司业绩, 对公司也不产生期权激励费用, 不会影响公司业绩增长;其激励程度与未来股价相联系, 只有当管理层把公司经营好, 促使公司股价稳步上扬, 最终保证行权价高于基准价时, 管理层才能从价差中获益。这时, 投资者也因此从股价上涨中获益。因此股票增值权激励模式的激励和约束作用要好于股票期权。

从标的股票的来源来看, 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通过向激励对象发行股票、回购本公司股票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来解决标的股票的来源。前述83家公布了股权激励方案的上市公司在解决标的股票来源问题上采用的办法是:拟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占绝大多数, 有63家, 占75.9%;打算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6家, 占7.2%;选择同时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和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2家;没有明确是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还是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的有3家。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的模式在解决标的股票来源的同时伴随有融资行为和股本的稀释;而从二级市场回购股票只是一种纯粹的激励行为, 并不涉及公司股本的变化, 这种模式既可以避免增发新股对原有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又可以改善公司股权结构, 而且有助于实现国有资产在一些竞争性行业的退出, 是一种多赢的有益尝试。

从激励对象来看, 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激励对象主要是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部分也扩展到中层管理人员、主要技术骨干和其他有长期贡献的人员, 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只有中兴通讯和暂缓实施股票增值权计划的中创信测将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作为主要激励对象。中兴通讯作为IT行业的高科技公司, 在选择激励对象时明显地向研发技术人员倾斜, 激励对象超过60%的是以研发为主的技术人员。随着股权激励的逐步规范, 以核心员工或关键岗位员工作为主要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会愈来愈多。

三、现行股权激励实践引发的思考

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权激励经历了从积极探索到逐步规范的过程, 《管理办法》的实施对股权激励计划的规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从这些股权激励计划本身和公布实施后的效果来看, 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1. 公司治理结构有待进一步完善。

实施股权激励有利于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又是股权激励机制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情况来看, 尚存在一些问题: (1) 激励对象主要是董事、监事和高层管理人员, 而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所占的比例很低, 虽然这并不违反《管理办法》关于激励对象的规定, 但激励对象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到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 将眼光放到有突出贡献的群体上, 那种仅以少数内部人的利益为核心的做法实质上是一种内部人控制下的自我激励。 (2) 在设定股权激励条件时, 公司管理层利用内部人的优势设定比较低的股权激励条件, 使获得股权激励的机会增加, 以致股权激励变为“股权分红”, 从而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3) 股权激励计划片面强调激励, 忽略了责任和约束。从激励模式看, 上市公司普遍选择了激励作用强、约束作用小的股票期权, 而对激励约束并重的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模式很少采用, 以致利益与责任不对等。

此外, 有些公司管理层还存在一种不良的倾向, 即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前刻意降低公司收益率、压低股价, 而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利用控制权优势释放隐性收益, 促使股价回升, 从而获得超额收益。这说明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若不在这方面下工夫, 盲目推行股权激励计划, 不仅不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 反而会给公司和股东利益造成损害, 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市场风险。

2.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股票期权激励发挥作用及发挥作用的大小取决于资本市场的有效性, 在一个相对有效的证券市场, 股价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 这样便显出经理人员的报酬与企业经营业绩具有较高的相关性, 也可以看到股票期权的激励有较明显的效果。从《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市场情况来看, 上证指数波动很大, 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大起大落, 股票价格完全背离企业经营业绩, 这样不仅不能激励经营者通过努力工作提高经营业绩, 反而会促使经营者去操纵股价。因此, 在证券市场没有摆脱非理性因素左右之前, 对股权激励抱有太高期望是不太现实的。

3. 兼顾效率与公平问题。

为了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中长期激励机制, 对上市公司高管进行股权激励是必要的, 但股权激励必须有一个度, 一旦操作失当、失去制约, 股权激励就会从一种激励约束手段变成少数人掠夺企业财富的一种工具。现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使许多高管一夜暴富, 身价过亿元, 使高管与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 严重地影响了员工的积极性。因此, 必须适当控制股权激励的幅度, 严格股权激励的条件, 扩大股权激励的对象, 在激励少数高管的同时, 兼顾全体员工和企业的整体利益。

参考文献

[1].赵磊.股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的内在逻辑.董事会, 2007;4

8.上市公司扎堆股权激励 篇八

据中国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中心今年1月23日发布的2014年A股市值管理行为年度报告显示,2014年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多达154家。员工持股计划吸引了多家上市公司的关注和试水,民企居多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则是2014年激励市场的主角。

“股权激励使公司管理层、业务骨干拥有股份,可以起到稳定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作用。”中原证券研究所所长袁绪亚对《英才》记者表示,“另外,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一般都会与公司的净资产增长率、利润增长等业绩指标挂钩,对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公司的业绩和股价会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一位实行了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管理层对《英才》记者坦言,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员工的工作积极性都比较高,因为公司业绩向好、股价提升自己会直接得益。而且,股价激励之后还可以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不允许不作为的员工存在及节约公司成本,“甚至打印的时候不是双面打印都会有人提醒。”截至2014年12月31日,这家上市公司的股价年内涨幅将近200%。

为了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以及留住优秀人才,股权激励越来越被其他公司效仿,进而实施,而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则值得其他公司关注和借鉴。

迪安诊断 券商资管计划

今年1月,创业板上市公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迪安诊断)(300244.SZ)推出了一份《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通过向陈海滨、迪安控股、迪安员工共赢1号、优质增发资产管理以每股38.69元的价格计划发行2600万股,募集资金100594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让市场关注的是,在这份定增方案中,迪安诊断还通过券商资管计划嵌入了员工股权激励。

在四个发行对象中,认购300万股的迪安员工共赢1号尤其值得关注。

《英才》记者查阅资料显示,迪安员工共赢1 号的委托人为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迪安员工共赢1 号持股计划(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迪安诊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迪安诊断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经董事会认定有重大贡献的其他员工。

对于此次参加认购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款项来源为参加对象合法薪酬、其他合法方式筹集及公司控股股东陈海斌借款,总额为11607万元人民币。

海兰信 信托计划

2014年12月,上市公司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兰信)(300065.SZ)发布公告,推出一份专门的《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根据草案,海兰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岗位人员,以及公司认可的有特殊贡献的其他员工。符合条件的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且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50人。

在海兰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委托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并全额认购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的山东信托-海兰信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份额。

该信托计划份额上限为4000万份,以二级市场购买的方式买入并持有海兰信股票,信托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海兰信在《草案》中表示:“提高职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中航资本 有限合伙

2014年12月,央企中航工业旗下子公司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资本)(600705.SH)发布公告进行资产重组。根据方案,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国际、陕航电气等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中航资本下属子公司中航租赁、中航证券、中航信托少数股权。同时,中航资本拟向中航工业(或其指定子公司)、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总交易金额的25%。

《英才》记者查阅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的背景资料,发现这三家投资机构均于2014年12月成立,并且与中航资本均存在关联关系。

资料显示,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三家有限合伙企业,分别成立于2014年12月9日、12月8日及12月9日。并且三家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系由中航资本及其主要子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组成。

并且中航资本在重组方案中明确表示,这三家合伙企业的设立目的即是参与中航资本此次募集配套资金,除此之外,三家企业未开展其他任何对外投资和经营业务。

根据规定,祥投投资、圣投投资、志投投资此次定增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9.公司股权合同 篇九

质权人(甲方)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编号为 《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以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一、 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乙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150万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存入 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借款偿付的保证。

二、 本合同所担保的范围为包括《借款合同》而产生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乙方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三、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就质押事宜征得有限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甲方保管。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都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完成工商局股权登记手续的办理。

五、 本股权质押项下的《借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则乙方应按照变更后的债权的范围承担担保责任。

六、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七、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债务(包括因乙方原因违约而由甲方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宣布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借款。

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转让出质股权,如需转让,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借款。

九、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股东权利均由乙方委托给甲方行使,甲方行使股权时有一切自主权,但不得损坏乙方及厦门涌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出具相应的委托书。

十、 乙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有限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一、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十二、 本质押合同所设立的担保具有独立性,无论何种情况,本质押合同将不因其所担保的《借款合同》的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

十三、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自股权出质在证券登机构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十四、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有限公司处存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日期:年 月 日

乙方:

10.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篇十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是经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月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甲方拟转让其百分之百股权于乙方,乙方拟受让甲方100%的股权。现双方经多次协商,就股权转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本协议约定转让的标的为:甲方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包括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100%的股权以及其无形资产,包括该公司(含下属分公司或子公司)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编码:*******)及各种营运资格体系、资质、商标、版权等。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

1、股权转让款:

本协议标的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 万元整)。

2、支付账户:

上述转让款转入到甲方指定的下列授权的银行账户,视为已经支付。

开户行:

户名:

帐号:

3、支付方式

(1)第一期,首付款人民币万元(¥万元整)。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

4后的当日内,乙方按照规定款项向甲方指定账户转款,(甲方收到首付款同时应将甲方身份证原件交由乙方确认并复印留存,并将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银行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复印件交由乙方保管),(2)第二期,尾款款项为人民币万元(¥ 万元整),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变更为准)办妥后的第二日,乙方将款项转入甲方账户,甲方与乙方核验工商所有手续。

(3)除本协议另有的约定外,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则每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百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公司为合法注册成立的公司,该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和对外提供担保,该公司不存在可能引起乙方受让该公司后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各类事项, 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2、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名下的各种经营资质的取得和所有权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独立性、完整性和100%的权益。

3、甲方保证,对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100%股权享有完整的处置权,不附带任何质押权、留置权和其他担保权益转移于乙方。

4、甲方保证,除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外,目标公司并无与其他方合作的情况,以及有其他经济、业务往来的情况发生。若发生以上情况,乙方有权不支付股权转让款,解除本协议。已支付的款项,甲方应当予以返还,并支付已付款项的5%作为违约金。

5、甲方保证,除向乙方书面披露的外,目标公司未有任何聘用员工,或者已经与所聘用的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及并无任何劳动争议。若发生以上情况,参照上款内容执行。

6、甲方保证,在股权交割日之前目标公司并无税务、工商及其他行政处罚及潜在、可能的相关处罚发生,否则,产生的费用及各类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 董事委派和工作交接

1、本协议签署且乙方向甲方支付完首付款后,甲乙双方对目标公司的章程进行

第一次修订,包括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变更,改由乙方重新委派,相应名单以工商变更为准。

2、在目标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甲方应当完成目标公司的移交工作,包括移交目标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经营许可证、批准证书、财务档案资料以及与公司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如今后工作需要,目标公司原有关人员应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本协议事宜,甲方应积极配合完成。

第五条 变更有关登记

1、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及其他有关部门(若有)的变更手续,若因乙方原因不积极配合甲方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股权转让款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返还已付款项。

2、在具备变更条件后,乙方根据******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部部令第**号)的要求,向**部办理**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股东变更手续,甲方应积极配合。

第六条债权债务的分担

股权转让和相关工商变更办理完毕后,视为股权交割完毕,股权交割日之前已产生或因股权变更前的原因引出的债权债务,如欠税款(含罚金、滞纳金)、房租、应付款、员工工资及四金(社保、失业、医疗、住房)及其他债务等,由转让方承担。股权交割日之后乙方按其在目标公司中的100%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费用的负担

1、本转让协议实施所发生的有关工商变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股权转让价款中不包含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款及所得税,需乙方承担。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按本协议履行完转让义务后,乙方拒付股权转让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应付款项的100%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向目标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全体股东代表同意签字之日生效。

3、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转让方(甲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11.初创公司怎么设置股权结构? 篇十一

小A志向远大,对自己这次创业信心十足。但他现在苦恼的是,公司的股权结构怎么设置?

过来人支招:

股权结构不要平均化

柳阳

(杭州鼎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一些初创企业比较普遍的一个问题是股权结构平均化,几个哥们儿出来创业,大家一样吧。但是企业发展了一段时间之后,大家的贡献可能不一样,这个时候平均的股权就会带来一些问题。

在美国,几个创始人平分股权,公司也能做起来。但中国正相反,能够做起来的公司,更多还是一股独大。比较成功的模式是这样的,有一个大股东,是决策的中心;另外搭配几个占股10个点或8个点的小股东,有话语权,能跟老板唱唱反调。基于这样的一个模式,既保持有不同的意见,又有人拍板。

王映初

(初创投资董事长 创始合伙人)

我不建议创始团队开始持股的人超过3个。如果一上来5个人都同时拿股份,还平分,在后续过程中,基本上都会出现问题。我们经历过也不少次股东内讧,每次发生这种事儿,最少会有一个人离开。

在刚启动、没有任何投资进来的时候,一般我们希望团队里面大股东能保持不低于60%的股份。

如果想做境内上市,低于50%经不起稀释。在中国境内上市,证监会要求有一个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20%。一个创始团队从开始创立到最后上市,之前要经过两到三轮的融资。可能第一轮稀释15%到20%,第二轮稀释百分之十几,第三轮又稀释百分之十几,公司每轮出让10~20%股份,所有股东同比稀释,基本上到上市的时候就剩不了多少股份了。

股权分配:利益结构要合理

柳阳

创业期的公司一般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式可以现金,实物,知识产权等,现金以外出资需评估或者大家协商一下,按价值设定股权比例。

也就是说,资金算一部分,工作能力算一部分,原来的背景、将来的贡献也算一部分,从这三个层面来划分股权比例。

股权分配的基本原则是,利益结构要合理,贡献要正相关。该拿大股的应该拿最大的股份,不该拿股份的人就不应该有股份。比如销售型公司,负责销售的创始人占股份多一些;产品型公司,负责研发的创始人就占得多一些。基本的原则就是股权只发给不可被替代的人,可被替代的人一般不需要股权。

创始人开始不在公司工作的,大家评估他的贡献,给他一定的股权,我们的意见是不要超过5%。这种创始人往往都是资源型的,比如可能掌握一些流量或者有一些客户关系,在创业初始特别重要,但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的阶段,重要性就会降低。如果他拿的股份太多,反而会变成一个障碍。

如果觉得这样的人比较重要,可以在利益分配上,根据他提供的资源给一些补足。

只出资金的创始人其实就是一个民间的天使投资人,也可以给股份,但一个公司,出资的占什么样的比例,实际操作的占什么样的比例,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一下子确定下来,其实也比较难。但是第一期小天使投资人,最好不要超过30%。因为如果太高,再做几次融资,主要的创始人很可能就不控股了。对创始人长远的激情会是一个伤害。

王映初

创始人不在公司全职工作,这种项目我坚决不投,基本上这种兼职创业成功率很低。

设立防冲突机制

王映初

我们看到股权分散的企业,一般都是建议,一是先做好股权集中,二是设立防冲突机制。现在通行的做法就是大家会签订一个共同发起公司的协议书,把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全部白纸黑字约定清楚。比如某个股东因为一定的原因必须离开,那他的股权应该收回来。按什么价格、以什么方式收回?比如他在公司工作一年之内离开,要收回多少股份,工作一年之后或者两年要收回多少股份。一般会约定三到五年。

这些都得在协议书里面写清楚。

我们遇到团队出现内讧,基本上都不是发生在公司发展困难的时候,而是在公司情况好转的时候,比如拿到投资了,业务进展顺利了,大家都看到利益了。这个时候有些人会觉得自己的功劳更大,或者有些人会想要更大的自主权,这里面就往往会产生矛盾。

在刚开始的时候,很难确定股权怎么分配,我们会建议团队里面比较核心的人物能够做一些代持,就是大家先有一些大体的分配,然后再根据这个来做一些调整,比如创业半年,可能大家都比较清楚状况了,根据大家事先的一些约定来做调整。

不需要为创业团队将来引进的新成员预留股份

柳阳

创业团队创立了一段时间之后,会有重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入进来,给这些人的股份留不留都一样。留的话可能开始就已经考虑了需要吸收人,不留的话可以做一个增发。最终结果都一样,无非都是大家做了一个同比的稀释。

要适时发放期权

柳阳

不同的公司不太一样,互联网类公司一开始设立,可能就会留有期权池,但是有一些公司可能是会晚一些。时间点根据业务发展来定。

一般来讲,在业务已经可以看到比较明确的成长性的时候,发期权会是最好的一个时间点。如果发得比较早,虽然拿出了不少股份来做激励,但是其实员工没有感觉。

如果是在业务成长性比较好的时候给,能够让员工在接下去的时间切实感受到期权价值的增长。因为期权其实是一个双刃剑,如果价值不停地在增长,对员工的激励是很强的,但是如果给了期权之后,发现期权价值没增长,甚至是往下走的,就完全没有意义了。

一般做一次期权激励,拿出不超过10%的股份比较合适。

天使投资占比10%~30%

柳阳

我们第一轮一般会投到10%到30%,差不多都在20%左右。对于天使来讲,可能低于10%大家都不太会投了。

天使投资不光是投钱,还要去关注和参与这个企业的发展。如果低于10%,可能在这个项目上面投入精力就觉得不太值得。当然有的人是撒网的策略,可能一个项目投三五个点都可以。

王映初

一般在我们正常的案子里面,我们都是第二大股东,确保董事会席位,要有足够的话语权。

早期项目投资人花的时间会比后期要多得多。花出那么大的代价,只占小股,这实际上是不划算的。

12.公司股权结构问题研究 篇十二

关键词:公司,股权结构,国有股,机构投资者

一、公司股权结构与分类

股权结构是指各股票投资主体所拥有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在目标投资企业全部股份中的分布构成, 表现了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的各不同持股主体之间的所有权构成。股权结构是指企业股权总额中各股东的所占有的比率, 一个股东有了股权, 那么他就拥有相应对企业的控制权。公司治理取决于股权结构。只有股权结构合理才能从总体上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一套制度安排, 通过这些制度安排来协调公司中各相关利益主体的关系, 解决他们之间现有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正是因为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基础, 在相当程度上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以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完善公司治理机制的必由之路。

公司股权结构分类:

1. 集中型股权结构。集中型股权机构的特点是股权高度集中于一个或几个大股东手中, 中小股东所占份额很小。

2. 分散型股权结构。分散型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股权分布分散, 股东数量较多, 单个股东的作用有限。

3. 阶梯型股权结构。股权相对集中于一定数量的股东手中, 股权分布呈现从高到低的阶梯形态, 各个股东以其持股水平为依据, 决定其行使权利的努力程度。

二、当前中国股权结构中存在的问题

1. 许多国有控股公司“一股独大”, 缺乏多元股权制衡。

由于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具有公有制占主体的所有制制度, 出现了在现在许多上市公司中, 国家拥有高度集中的股权, 国家是最大的控股股东的现象, 在中国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指国家股作为第一大股东, 占据绝对控股的地位 (持股超过50%) , 另一种情况则是国家股虽然未达到绝对控股的比例, 但是与第二大股东的持股比例相差悬殊 (持股差距超过20%) 。正是如此, 在公司治理中对大股东的管理层根本上就无法形成必要约束和对其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 这样就会使得管理层无视小股东的存在, 根本就不顾忌小股东存在的约束能力, 那么就会容易造成对小股东的利益的忽视和侵害。

2. 中国机构投资者发展缓慢。

中国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与国际市场上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例相距甚远, 小而散是中国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主要特征。这种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使二级市场的投资者难以成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制衡力量, 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严重。

3. 股权激励机制失效。

没有起到真正激励管理层的作用, 反而成为管理层寻租的工具, 主要表现管理层为对激励方案的设计进行操纵和盈余管理两个方面。特别是国有企业, 股权激励大多只是一种形式。证券市场市场化程度较低, 制度不完善。非理性的投机行为和人为的操纵, 经常造成股市异常波动, 影响证券主场运作效率。市场缺乏对关联交易的监管, 致使关联交易大行其道, 而关联交易是大股东侵害小股东利益的主要途径之一。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情况存在以下主要问题:第一, 人均货币收入低, 而且行业的差异非常明显;第二, 领取报酬的管理人员所占的比例偏小;第三, 董事长、总经理总体年度的货币收入过低, 而且个别差异非常大;第四, 报酬结构不合理, 形式单一;第五, 总体持股的数量较少, 存在显著的行业差异;第六, 人均的持股数量少, 比例低, “零持股”的现象严重。

三、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措施

1. 减持国有股。

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可以采用回购、配售、协议转让和场外拍卖、国有股转为优先股, 也可以通过国有投资公司、组建受让国有股的投资基金进行国有股减持。由于公司之间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 国有股减持的具体方式也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减持办法的差异会导致其对公司治理结构影响的力度产生差异, 尽管如此, 各种办法所产生影响作用的方向应该是一致的, 也就是它们都必须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起正面的而不是负面的影响。否则, 将会影响到中国上市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

2. 统一股份种类。

统一股票市场涉及许多具体问题, 如国有股、法人股的流动问题, A股和B股的对接问题。在目前的情况下, A股与B股的接轨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首先, A股与B股接轨的前提是人民币资本项目下的自由兑换, 实现其还需时日;其次, A股与B股市场的对接对于投资者的风险难以预料, 这些都会影响二者的顺利接轨。解决股权分置, 其核心要义是赋予非流通股流通的权利, 摒除同股不同权。只要股票具有了正常的流通性, 就会自然而然地形成“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的本来经济局面。

3. 有意识培养机构投资者, 建立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机构投资者是指以投资公司债券和股票为目标的金融中介机构。银行也是机构投资者之一, 其他包括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养老基金、风险资本投资公司等, 它们既担当公司股东的角色, 又担当公司债权人的角色。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尽管是公司的所有者, 但通常却不是决策的制定者, 决策的制定权经常被管理者所掌握。管理者作为代理人, 其自身的利益不可能和股东的利益完全一致, 那么, 企业中就需要一系列的机制对管理者进行激励和约束。这些机制通常包括两部分:内部控制机制以董事会监督、大股东监督为主;外部控制机制则是由于公司控制权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的存在而形成的对管理者的约束。在中国的机构投资者中, 企业、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投资基金是三大主力。机构投资者的大规模迅速发展, 对公司治理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与分散的个人投资者相比, 这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治理效率, 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加以监督和控制。

4. 上市公司中建立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报酬与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并不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 有必要改变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结构, 应以会计盈余为基础的短期激励和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长期激励相结合, 改进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制度, 逐步推广股票期权计划。

参考文献

13.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篇十三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__________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解决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公司股权转让公告 篇十四

有意者请于xxx年11月28日上午10时前携保证金100万元(以自带银行承兑汇票或带有100万元余额显示的存折和相关有效证件)到我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

联系人:xxxxxxxxxx(x先生)

xxxxxxxxxx(x先生)

xxxxxxxxxx(x先生)

xx市xx区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15.公司股权方案设计 篇十五

关键词:高管层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分布结构,公司价值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 股权激励问题便成为所有上市公司关注的焦点, 目前股权激励制度的法规障碍得以逐一被解除, 特别是2005年和2006年《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 等规章、2008年《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等规范性文件的出台, 对股权激励作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从而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有了统一明确的准绳。我国股权激励起步晚, 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因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股权激励的实施做了许多方面的研究。目前国内研究股权激励还主要集中在研究股权激励绝对数量与公司价值关系上, 很少有涉及到研究股权激励在激励对象间的分布形成的分布结构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上。在我国现阶段高管层股权激励与公司价值关系到底如何?正是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文献综述

(一) 国外文献

Jensen和Meckling (1976) 从代理理论方面考虑认为管理人员的持股能够很好地使股东与管理人员的利益趋同, 从而他们认为公司的价值与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是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然而另一部分研究结论却是认为股权激励对公司价值并不是直线相关, 而是曲线相关。如Morck和Shldifer (1980) 对371家上市公司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结论, 公司价值与管理层持股比例呈现出曲线相关性, 当管理层持股比例在0-5%之间时, 为正相关关系, 在5%-25%之间时为负相关关系, 在大于25%时又表现为正相关关系。然而Loder和Martin (1997) 通过分析, 结果却发现公司价值与管理人员持股比例呈现出负相关关系。

(二) 国内文献

周璐 (2006) 对近五年来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情况进行分析, 结果发现上市公司高管层持股现象不普遍, 其持股比例很低。公司价值与高管层持股比例均表现为正相关。李冬梅和陶萍 (2011) 以2007年至2009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为样本, 实证检验得出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对公司业绩影响很小, 管理层持股起不到很好的激励效果。程隆云和岳春苗 (2008) 以2000年至2005年间实施股权激励的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为样本, 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从总体上看是无效的, 但将管理层持股比例区间划分后发现, 管理层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在管理层持股比例小于0.01和大于1的两区间上不存在线性关系;而在区间[0.01, 1]上, 公司的价值与管理人员的持股比例是正相关关系, 但相关性较弱。黄蕾 (2011) 以我国沪、深股市发行的2006年至2009年的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 并以高管现金薪酬与公司绩效为研究对象, 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公司高管人员的现金薪酬与股票期权激励为正相关关系, 并且股票期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交互项与高管现金薪酬呈负相关关系。

二、研究设计

(一) 研究假设

委托代理理论是高管实施股权激励的重要理论基础, 高管人员股权激励的核心就是让高层管理者对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转变为对公司价值最大化地追求, 即它们两者追求的方向应该一致, 使公司价值的增长成为经营者个人利益的增函数。管理者由于拥有股权, 会获得除基本薪酬以外的股票收益, 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因而会更加积极努力工作, 努力提高公司股票价值, 从而也提高了公司价值。管理者拥有的股票越多, 公司的价值也会越高。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1:上市公司高管层持股比例与其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股权激励对公司的价值到底能否起到激励作用, 如果有, 起到的作用到底有多大, 则要看具体的情况。经济社会经常提到效率优先的原则, 如果公司股权激励是按照高管人员自身的职位高低, 或者按照其对公司的贡献程度, 又或者是按照工作年限来分配, 即按照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来进行分配, 那么得到股权激励少的高管会为了能够得到与其它高管人员同样的股权激励而努力, 他们会更加努力的工作, 提高自身对公司的价值, 这样, 公司价值也会越来越高。相反, 如果公司采用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即不管高管人员的职位高低, 也不管高管人员对公司的贡献程度, 都按照统一的标准分配激励股权。那么, 本来努力工作、对公司贡献程度比较高的高管会因为获得与对公司贡献程度低、又没有努力工作的高管同样的激励股权, 而内心产生不平, 致使其在下一年度, 也会和其他高管人员一样, 不努力工作, 因为努力与不努力所得到的结果都是一样。而本来贡献程度低、又没有努力工作的高管会因为获得与其他努力工作、对公司贡献程度高的高管同样的股权激励而也不努力工作来提升公司的价值。这样的股权激励对公司的高管并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 相反还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 公司价值也就不会得到提高。因此提出假设:

假设2: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与上市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二) 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2010年在深圳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股公司为初始样本, 剔除无法完整获取相关数据的23家公司, 最终得到有效样本112家。样本公司的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 数据处理采用的是Eviews3.1软件。

(三) 变量定义和模型建立

本文对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定义见表 (1) 。 (1) 解释变量。为了反映股权激励在激励对象间形成的分布结构, 本文利用何凡 (2008) 所设计的变量, 高管总体股权激励绝对差距 (ZHJCJ) 和高管总体股权激励相对差距 (ZHXCJ) 。把高管层按照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排列, 则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 (ZHJCJ) =获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绝对数量-其余的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绝对数量的平均数;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 (ZHXCJ) =获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的股权激励绝对数量/其余的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权绝对数量的平均数。高管持股比例 (MSR) 。即公司高管人员的持股总数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被解释变量。选择托宾Q值作为公司价值指标。国内文献中, 常常采用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作为衡量公司价值的指标, 但是由于它们受到人为操控的可能性大, 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 所以本文采用托宾Q值作为公司价值的衡量指标。 (3) 控制变量。根据何凡 (2008) 、李金玲、张瑞军 (2009) 和李冬梅、陶萍 (2011) 等文章, 公司价值与其规模和资产负债率有密切的联系, 因此本文选取了公司规模 (Lnsize) , 资产负债率 (Flv) 作为控制变量。

本文构建如下模型:Q=α0+β1MSR+β2Lnsize+β3Flv+ε (1) ;Q=α0+β1ZHXCJ+β2Lnsize+β3Flv+ε (2) ;Q=α0+β1ZHJCJ+β2Lnsize+β3Flv+ε (3)

三、实证检验分析

(一) 描述性统计

表 (2) 是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 显示高管持股比例较低, 平均值仅为0.11, 最小值为0, 最大值为0.68, 说明不同公司高管的持股比例有着很大的差别。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和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这两个变量则反映的是股权激励在所有高管之间形成的分布结构, 高管股权激励分布绝对差距的最大值是9483333, 最小值是0, 这表明不同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时股权激励数量的差别很大。从高管股权激励数量的相对差距来看, 最大值为15.71, 这说明, 获得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其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是其他激励对象所获得股权激励数量平均数的15.71倍, 最小值为0, 表明某些公司所有的激励对象所获得的股权激励数量都是相等的。均值为2.39, 说明大多数公司还是选择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二) 回归分析

从表 (3) 可以看出, 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2.83, T统计量为-2.86, 说明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 并且P值为0.005, 通过了显著性水平的检验。回归结果表明, 高管持股比例与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结论与假设1相反, 可能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

从表 (4) 可以看出, 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22, T统计量为2.67, 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P值为0.0091, 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 表明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假设2成立。模型 (2) 的回归结果说明, 获得股权激励第一的激励对象比其他激励对象获得激励数量的平均值的倍数越大, 其公司价值越大, 也即公司越是采用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公司的价值越大。

从表 (5) 可以看出, 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0001, T统计量为0.96, 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的关系, 但是P值为0.338, 未能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 也就是说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的正相关关系并不显著。为了更好地了解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的关系, 本文以ZHJCJ的均值为标准, 将样本分为差距大和差距小两组样本, 将绝对差距值大于均值的样本, 归为一组, 等于或小于均值时, 归为差距小的一组。最后得出, 差距大的一组样本数为23家, 差距小的一组样本数为89家。这说明我国大多数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更倾向于选择较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

从表 (6) 可以看出, 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的相关系数为0.0001, T统计量为2.84, 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正相关关系, P值为0.006, 通过了显著性水平检验, 这表明, 在ZHJCJ小于或等于均值时, 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即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越大, 公司的价值就会越高。从表 (7) 可以看出, 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指标相关系数为负, T统计量为-1.12, 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呈负相关关系, 但P但为0.275, 未通过显著性水平检验, 这说明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的负相关关系并不显著。综合表 (6) 和表 (7) 的结果, 假设2在ZHJCJ小于或者等于平均值时得到了很好的验证。公司高管股权激励相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在总体的情况下表现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当ZHJCJ在小于或等于均值时, 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表现为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而当ZHJCJ大于均值时, 高管股权激励绝对差距与公司价值则不是正相关关系。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可以用物极必反的道理来解释, 事物发展到极端, 会向相反的方向转化。高管人员之间适当的股权激励差距, 能让他们互相比较, 认识到自己对公司贡献程度与别人的差距, 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 提高公司价值。然而, 如果高管人员之间股权激励差距过大, 这会让获得低股权激励的人员看不到自己的希望, 同时, 也会在公司内部员工之间引起不满, 影响公司的团结, 这样股权激励不仅起不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反, 还会产生消极影响。

四、结论与建议

(一) 研究结论

本文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 上市公司高管持股比例与其公司价值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 即公司高管持股比例越大, 公司的价值越低。 (2) 在一定的范围内, 不均匀的股权激励分布结构与公司价值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 即在一定范围内, 公司内部, 各激励对象之间所获得股权激励数量差距越大, 公司的价值越高。

(二) 政策建议

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 完善与股权激励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不断完善有关股权激励方面的法律法规, 将股权激励募集资金纳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范畴;修订《证券法》和《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股权激励发行及股份来源方面的相关规定, 使其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在股权激励发行及股份来源方面的相关规定相一致;完善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对股权激励的公允价值的确定, 等待期如何界定及分摊给予明确的规范和解释。 (2) 处理好各激励对象间所获激励数量的关系。在充分了解公司自身特点的条件下, 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符合本公司的激励方案, 以提高公司经营者的工作热情, 提高公司的价值。 (3) 制定切实符合本公司实际的股权激励方案。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 适当地扩大股权激励在总股本中的比例, 提高股权激励在公司中的影响力;选择其他的激励方式或者多个方式的组合, 让股权激励起到更好的作用;适当地增加股权激励的人数, 让公司的其他高管、监事、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和有特殊贡献人员都能得到股权激励, 以此来提高工作热情, 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隆云、岳春苗:《上市公司高管层股权激励绩效的实证分析》,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6期。[1]程隆云、岳春苗:《上市公司高管层股权激励绩效的实证分析》, 《经济与管理研究》2008年第6期。

[2]何凡:《高管层激励股权分布结构及其成因——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 《当代经济科学》2008年第6期。[2]何凡:《高管层激励股权分布结构及其成因——中国上市公司实证分析》, 《当代经济科学》2008年第6期。

[3]黄蕾:《公司高管人员现金薪酬的实证分析——基于股权激励、市场风险与股权性质的影响》, 《兰州学刊》2011年第5期。[3]黄蕾:《公司高管人员现金薪酬的实证分析——基于股权激励、市场风险与股权性质的影响》, 《兰州学刊》2011年第5期。

[4]李冬梅、陶萍:《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工程管理报》2011年第3期。[4]李冬梅、陶萍:《房地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绩效影响的实证分析》, 《工程管理报》2011年第3期。

[5]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 《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5期。[5]李维安、李汉军:《股权结构、高管持股与公司绩效——来自民营上市公司的证据》, 《南开管理评论》2006年第5期。

[6]游春:《股权激励、董事会、TMT团队与经营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管理评论》2010年第9期。[6]游春:《股权激励、董事会、TMT团队与经营绩效——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分析》, 《管理评论》2010年第9期。

[7]周璐:《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实证分析》, 《知识经济》2006年第5期。[7]周璐:《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与公司业绩的实证分析》, 《知识经济》2006年第5期。

[8]Jensen, Michael C.and 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8]Jensen, Michael C.and William H.Meckling.Theory of the firm;Managerial Behavior, Agency Cost, and Ownership Structur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76.

[9]Loder and Martin.Executive Stock Ownership and Performance:Tracking Faint Tr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7.[9]Loder and Martin.Executive Stock Ownership and Performance:Tracking Faint Trance.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97.

[10]Morck R., Shleifer W.Vishny.Management Ownership and Market Valuation:An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8.[10]Morck R., Shleifer W.Vishny.Management Ownership and Market Valuation:An Empirical Analysi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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