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2024-12-14

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精选14篇)

1.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一

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处理

时间:2012-6-20 | 来源: 整理 | 浏览:371 次

申诉方:严某等26人,某棉纺厂合同制工人

被诉方:某棉纺厂,法定代表人:李某,厂长

1992年10月棉纺厂招收了26名女工。在3个月试用期后,工厂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不发给这26名女工的工资。1993年2月底,26名女工在正式成为该厂职工后,厂均未发给工资,只是每人发了60元生活费。为此,26名女工找到厂长交涉,厂方说要研究一下。结果是厂长去了境外,其他管理人员作不了主。女工们无奈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公正裁决,补发全部拖欠工资,并保证以后按月发工资。

某棉纺厂是一家外商独资企业,1991年开业,1992年扩大了生产规模,同时招收了26名女工。在签定用工协议时,棉纺厂提出试用3个月,每月工资120元,试用期满后每月工资180—240元。然而在试用期的3个月,工厂以这些女工应当交纳保证金为由,没有发给工资。在女工成为正式工后,工厂仍未发给工资,只给了每人60元生活费。其理由是企业近来没有资金,由于订单接得不多,流动资金都购买了原料了,等过一段时间再补发。

[处理结果]

在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棉纺厂在1993年3月1日将拖欠26名女工工资发给其本人。

(2)棉纺厂向每位女工赔偿拖欠工资损失费250元。

(3)棉纺厂保证每月10日向职工发放工资。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要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劳动部颁发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还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必须及时、严肃处理,以使职工的基本生活来源有所保障。

2.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二

一、工程款拖欠问题存在原因的博弈分析

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及法制不健全;

2.建设领域信用缺失;

3.国家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

4.建筑施工企业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5.政府滥用信用和房地产项目的畸形发展。

这与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状是相符合的。《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等法规文件在防范和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上缺乏可操作的明确规定;在支付能力等方面对建设单位缺乏必要的约束;对建设单位在招标中不规范行为、不合理要求、有意拖欠或拒付工程款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查处;业主方即使违约也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这才导致“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盛行。下面本文将站在经济学的角度, 建立博弈模型分析工程款拖欠的原因。

博弈分析需要建立在一些假设基础上, 其中一个重要的假设就是理性假设, 也就是说参与博弈的人都是理性的, 能够正确计算出各种不同行为组合会带来什么样的结局, 并总是采用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有了这些假设, 就能建立现阶段我国工程款拖欠问题存在原因的博弈模型。

假设条件: (1) 参加博弈的业主和承包商都是理性的; (2) 失信者惩处机制缺失。

参加者:业主和承包商

战略集:业主有两种战略可供选择, 一是遵守合同, 及时拨付工程款 (守信) ;二是延期支付工程款或拖欠工程款 (失信) 。承包商也是两种战略, 一是遵守合同, 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国家规范保质按时完成工程 (守信) ;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降低工程成本, 工程质量难以保证 (失信) 。

这样就得到以下四种战略组合:

(守信, 守信) :业主的效用=R, 承包商的效用=B+I

(失信, 守信) :业主的效用=R+A, 承包商的效用=B-A-I

(守信, 失信) :业主的效用=r, 承包商的效用=B+I+C

(失信, 失信) :业主的效用=r+A, 承包商的效用=B-A-I+C

其中:

R:工程符合预期要求时的效用

r:工程不符合预期要求时的效用

B:合同价款

A:拖欠的工程款

I:工程款利息

C:不遵守合同施工节约的开支

建立业主和承包商的收益矩阵:

从以上双方的收益矩阵可以看出:

无论承包商选择守信还是失信, 业主只要拖欠工程款就能比及时支付工程款多得到效用A, 所以在不考虑其他条件的情况下, 业主都会优先选择拖欠工程款, 也就是说业主的最优战略是失信。对于承包商而言, 不管业主是否守信, 只要不遵守合同, 尽量节约成本就能比积极施工多得到效用C, 承包商也不会选择守信。业主和承包商都选择了自己的最优战略, 博弈模型就实现了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是一个占优战略均衡。所以, 在现实建设领域中, 业主总是尽可能地延期付款或不付款以获得自己的最大收益, 这样, 拖欠工程款问题就不可避免。

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下的博弈分析

正是由于以上情形的存在, 导致社会信用关系的极大扭曲, 还掩盖了因建设资金不足而盲目建设的问题, 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的施工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 结果在工程施工中偷工减料, 使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 甚至留下了安全隐患。解决工程款拖欠的办法就是推行工程担保制度, 推行工程担保之后, 业主一旦违约, 由第三方支付工程款, 并且还要支付因违约造成的费用和名誉的损失。而且《担保法》也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 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终承担损失的仍是业主, 这样业主就会慎重地作出决策。

建立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情况下的博弈模型:

(守信, 守信) :业主的效用=R, 承包商的效用=B+I

(失信, 守信) :业主的效用=R+A-D, 承包商的效用=B-A-I

(守信, 失信) :业主的效用=r, 承包商的效用=B+I+C-E

(失信, 失信) :业主的效用=r+A-D, 承包商的效用=B-A-I+C-E

其中:

D:业主违约造成的其他费用和名誉损失

E:承包商违约造成的其他费用和名誉损失

收益矩阵为:

由收益矩阵可以看出, 只要工程担保制度规定的违约损失较合理, 使业主失信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损失D大于拖欠的工程款金额A, 这样A-D就是负值, 业主拖欠工程款就不再是最优战略, 业主就会选择守信, 即及时支付工程款。对承包商而言, 在施工阶段不严格履行合同可能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工期拖延, 也可能造成后期的维修成本增加, 尽量减少成本C必然小于违约造成的损失E, C-E也是负值, 承包商也会选择守信。这样就形成了 (守信, 守信) 的纳什均衡, 也就实现了我们想要得到的结果 (业主及时付款, 承包商按合同施工) 。

另外, 工程担保是通过有经济实力的第三方保证承包商的利益, 可以避免承包商直接向业主索赔的正面冲突, 减少承包商多方面的顾及, 使承包商敢于索赔, 并且索赔成功。

三、政府监管下的博弈分析

有了工程担保制度之后, 还需要引入第三方 (政府部门) 对业主和承包商的行为进行监管, 政府部门的监管作用十分重要, 直接关系到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的成败。

监管方 (政府部门) 也有两种战略选择, 即一是监管制度完善、监管力度大——监管;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不到位、对违约行为处罚不到位——不监管。

设监管方选择监管的概率是α, 业主选择守信的概率为β, β随α的提高而提高。计算各战略组合的效用值:

(监管, 守信) :监管方的效用=K-C, 业主的效用=K

(不监管, 守信) :监管方的效用=K, 业主的效用=K

(监管, 失信) :监管方的效用=-C+D-F, 业主的效用=J-D

(不监管, 失信) :监管方的效用=-F, 业主的效用=J

其中:

K:遵守合同情况下的业主的正常收益或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产生的社会正效应

C:监管成本

D:对业主失信的处罚

F:业主失信产生的社会负效应

J:业主失信情况下获得的收益

收益矩阵为:

监管方期望效用函数:

由 (1) (2) 式就可以得到政府部门和业主的混合纳什均衡解:, 同方向变化。

从此博弈模型可以清楚的看到政府部门的监管和业主战略选择的密切关系, 只有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概率越大, 业主不拖欠工程款的概率才越大。所以,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和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监管成本) 保证有效监管的高概率, 确保业主遵守行业准则, 及时支付工程款。

四、结语

3.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篇三

LYS-3标

哈达铺隧道质量事故

调查处理办法

编 制 人: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中铁七局兰渝铁路指挥部三工区

2012年2月

一、目的...................................................................................…………2

二、适用范围............................................................................................2

三、成立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2

四、工程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2

五、职责....................................................................................................3-12

(三)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用电话或电传以最快的速度(不得超过12小时)上报公司及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同时项目经理部应立即报业主及质量安全监督分站等,通知设计、咨询、监理。发生严重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填写《质量事故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到集团公司安质部、工程部,并按以下处置: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安质部组织评审,经理分部领导主持,提出处置方案,上报经理部安质部备案。处置方案由分部工程部组织实施,分部安质部组织验证,填写《不合格品评审处置记录》,并将结果上报局经理部安质部。

(四)在保修期内的发现的不合格品,由承担施工的公司技术部门负责评审、处置、验证,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安质部门备案。

(五)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必须配合调查组在二十小时内向其上级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情况;原因的初步分析;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事故报告单位。延时不报按隐瞒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涉及设计责任的质量事故,应邀请设计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共同分析原因,采取处理措施。在明确各方的责任后,共同签认“工程质量事故报表”上报。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有异议,可报请上级机关仲裁。

4.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四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

对农民工工资集团公司采取一月一结算的办法,决不会出现像其他建筑企业的所谓“农民工工资不按月度结算”的现象。规定在每月月底发放工资,如果晚发超过七日即可视为拖欠,在发放时采取组内发放制,发放完后领取人、发放人、兴青集团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发放完后3日内若在异议可向兴青集团农民工工资检查小组提出,由该小组协同具体解决。

如何较好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公司采取如下措施,以保护农民工工资顺利发放:

首先在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之前普及《劳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他们的法律意识还是相当薄弱的,不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自己应该怎么办,应该采取怎样的方式维权。有的人正因为不知道,所以采取极端的办法,希望能够得到解决。而事实上极端的办法不一定能奏效,有时候可能违法而受到处罚。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目的是让他们提高警惕,以防上当受骗,被用人单位蒙蔽,让他们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时应该如何解决,让他们知道只有通过合法正当的途径,才有可能成功地维权,拿回自己的工资。

二、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的应急预案和措施

1、成立检查工作领导机构(该项目开工前)集团公司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项目经理为副组,会计、农民工代表等成员组成的农民工资检查小组。同时开通公司内部农民工工资投诉热线,并向农民工公布投诉热线和建设厅清欠办的联系方式。

2、检查阶段

在每月发工资之后的3天由检查组长带头对每个农民工进行走访确认,在确定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之后让每个人签字确认。

3、整改阶段

如果在检查阶段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立即追查原因、责任人并将情况通报给农民工,同时实施工整改,在事后1天内补发给农民工。

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5.拖欠工程款申请报告 篇五

拖欠******工程进度款的报告

致:****劳动局

关于本公司承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的*****A2#楼经济适用房及宿舍楼工程,按合同约定每栋每4层结算进度款,以201x年4月23日报送业主审批工程进度款470万元,已经过业主相关部门审批、****董事长批准确认。我方多次催讨并以催款通知书面形式催款、打电话给****不接、多次找不到他人,难得一见,发信息不回,催讨无果,一拖再拖被骗至今,实在无奈求助于政府相关部门给我们农民工讨公道,为了维护我们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印发文件《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企业支付行为制定的实施办法,为民办实事,漳浦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督促欠薪单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立案查办,早日发放工程进度款,偿还农民工的血汗钱。

福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业园A2#楼项目部

6.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六

一、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主要原因

(一) 相关监督力度不够

造成拖欠事件的原因有很多, 监督不到位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这主要是指代表政府进行工程监督与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按照双方之间的约定切实履行好相应的监督职责。这主要表现在缺乏监督的平衡性, 只是片面强调对施工企业承包资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的监督, 而忽略或者轻视了对业主资金到位的催促和监督, 对工程款的到位缺乏应有的监督。

(二) 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执法缺乏严格

我国《建筑法》明确规定:建筑资金已经落实才具备承包相关建筑工程施工的条件。同时, 也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 及时拨付工程款项”。但是, 纵观我国建筑施工市场,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没有依法办事的现象很多, 因此惹出的纠纷也不在少数。这种未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审批立项使得施工企业缺乏资金约束, 缺乏及时拨付工程款的意识造成工程款的拖欠。

(三) 市场主体不够明确

调查显示, 我国有些重点国家项目并不是由项目法人进行立项而是由相关政府部门代行项目法人的职责。这样便使得施工企业和业主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更有甚者,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快速发展区域经济, 实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 采取边筹集资金边建设的方式进行项目建设。前期的工程款大多由施工企业自行承担造成企业资金紧张, 后期造成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但是, 施工企业又不能诉诸于法律, 多数怕得罪了相关部门, 失去承包区域工程项目的机会。

(四) 施工企业自身的问题

施工企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样三个方面:

其一, 缺乏对清欠工作的重视。主要表现在缺乏清欠的相关规章制度;缺乏实施清欠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缺乏领导的重视, 缺乏相应的清欠激励机制。其二, 施工企业自身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不科学。施工企业盲目承揽项目导致垫资越来越多, 企业资金吃紧, 造成长期拖欠。其三, 施工企业法律意识相对欠缺。主要表现在对合同的审核和签订上, 随意性较强, 履行难度较大, 也使得空挡很打, 容易陷入被动局面。同时, 也表现为不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清欠。有些单位顾忌与相关部门的关系以及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不敢进行法律诉讼, 造成延误最佳清欠时机, 导致拖欠工程款款成为死账、坏账。

二、施工企业工程款清欠对策

(一) 慎重承接工程, 防止拖欠现象出现

如今的房地产行业虽然在宏观调控背景下增长势头减缓, 但是总体上的建筑施工项目却没有减少。在竞争激励的建筑市场中, 深入调查建设单位与发包企业的资信条件十分必要。施工企业要积极收集相关的项目竞标信息, 建立相应的资料库, 通过竞标来提升施工企业自身的能力并且获得更好的工程项目。

(二) 增强法律意识, 谨慎签订相关合同

合同对清欠工作十分重要, 特别是对工程款的明确规定条款。这种支付约定可以从法律上解释清楚建筑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 施工单位在进行合同的签订时, 一定要注意对合同相关事项的审核, 确保合同的内容准确、真实、有效, 特别是关于合同款项的事宜, 要对工程款的预付款、进度款、完结款、保证金等具体时间的确定并明确相应的延期违约责任。切忌因急于承包工程而不顾自身的切身利益的事情出现, 造成后期拖欠工程款的问题的出现。

(三) 加强工程施工期间的应收款项回收

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工程款及时到位是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必要条件。在按照合同履行施工责任的过程中要切实落实如期 (按照合同的工程款回收日期) 进行工程款的回收, 尽量避免由于过度垫付工程款导致施工企业资金的吃紧。在加强施工企业的应收款项的回收中需要明确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头, 通过以项目经理或工程第一负责人牵头的形式, 对工程款进行清欠。同时, 可以根据相关的工程进度和工程建设状况建立相应的工程款回收比例, 以相关的工程款回收制度来指导清欠工作的开展。

(四) 及时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

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回收尾款十分重要要。施工企业需要做的是及时递交工程结算书, 及时跟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有些项目竣工两三年了, 建设单位早已使用和投产了, 可是财务结算还没有办理, 更谈不上尾款的回收, 造成施工单位很大的经济损失。

(五) 构建相关清欠制度, 建立相关职能部门

制度是工作的指引, 健全完善的制度能够给相关的清欠工作提供一定的工作方法与策略, 在指导清欠工作开展的同时对清欠工作的绩效进行有效评定。另外, 还需要施工企业的领导重视清欠工作, 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 处理相关的拖欠。对于死账、坏账可以通过激励机制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 以便及时回收工程款, 投入新的项目建设。

三、结语

工程款能否及时足额回收, 关系到企业经营成果能否最终实现。清欠工作更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 需要施工企业在实践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 总结出针对自我客户的不同清欠方式与措施, 促进企业财务管理的不断进步。

摘要:竞争日趋激烈的建筑市场逐渐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逐渐成为影响施工企业发展的重要难题。论文从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现状入手分析了形成拖欠问题的原因并指出了相应的清欠措施, 对施工企业清欠工作的开展与进步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款,拖欠,问题,对策

参考文献

[1]周术乔.企业债权、债务处理工作之管见[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 (5)

7.如何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 篇七

措施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连带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起诉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沈阳工程律师认为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措施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沈阳工程律师了解到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类情况不少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判案思路也各不相同。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23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

措施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措施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发书面催告

沈阳工程律师了解到催讨工程款案件还普遍存在一个复杂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起诉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仟万的反诉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问题是这三条规定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可以”。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可以顺延工期,也可以不顺延工期。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二百八十三条和二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期。”承包人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

措施五:垫资将作有效处理

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施工中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已在实践中很普遍,有的已经全额垫资。问题是,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此有的判垫资无效,也有判有效;有的判垫资款有利息,有的判没有利息,垫资的效力问题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一个热点的争议问题。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结论:“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

措施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视为已经确认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士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贴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

措施七: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造价确认还存在一个疑难复杂的具体问题,沈阳工程律师认为是承包人经过反复努力,以自行协商或市场审价方式已经确定工程结算,但事后发包人又以工程造价应通过审计为由,通过审计部门提出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已确认的结算发生差异,如是,案件审理又陷新的困境。沈阳工程律师根据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调整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篇八

承办律师:杨唐全(上海)

关键词:施工合同 工程款 完工 工程造价 闭口价

【基本案情】

2007年,江苏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建工”)承建了某机械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仪表公司”)的厂房、宿舍土建、水电及配套工程,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期、质量、造价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的是包干价。此外,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涉及的工程价款及工程费用为531.55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及工程费用双方已确认。

江苏建工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仪表公司实际使用。但仪表公司对剩余工程款1028万元迟迟不予支付。

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江苏建工委托律师(以下简称“我们”)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我们主要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1、判决仪表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028万元及其利息××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暂计至起诉之日,请求判决至实际支付之日);

2、判决仪表公司支付违约金102.5万元;

3、判决仪表公司承担本案的受理费。

江苏建工提起诉讼后,仪表公司反诉,其反请求的主要内容为:要求江苏建工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1309万元;要求江苏建工支付仪表公司因工程没有按期完工仪表公司向外租赁厂房而支付的租金41万元。

【庭审概况】

合同是闭口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有部分工程因故取消施工,因而仪表公司提出对整个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提出了造价鉴定的申请。对此我们不予以认可,1认为合同已经约定了闭口价无须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由于工程施工过程中确实有部分工程已经取消了施工,最终法院采取了一种折中处理方法,决定对取消施工部分涉及的价款进行造价鉴定。

对于本案,我们的观点主要为:

1、施工合同争议涉及的相关工程价款

本案施工合同为闭口价,这在合同中有非常明确的约定,因此工程价款是确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合同外增加工程量涉及的工程价款及工程费用为531.55万元,该部分工程款及工程费用双方以签证、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形式已予以了确认。

2、仪表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问题

在施工过程中仪表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其中的第五条中明确承诺“在本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甲方(仪表公司)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项目缓建、停建均属甲方违约,将由甲方负责按原签约合同总价5%的价款在完工结算时给予乙方一次性赔偿。”现江苏建工提供证据证明由于仪表公司原因导致工程缓建、停建。因此仪表公司应赔偿江苏建工的损失。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九调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本案约定的违约金没有超过30%,完全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此外,违约过错的程度以及违约行为的轻重,与承担违约责任的大小没有直接联系,是一种单一的、惩罚性的违约责任。最高院判例也确认了类似承诺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肯定和尊重。

由于仪表公司未能按时付款,导致江苏建工不能及时向材料供应商付款、向

农民工支付工资,为此卷入多起诉讼仲裁纠纷,并承担了诉讼费用、仲裁费用。

3、仪表公司应支付的欠款利息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及会议纪要,仪表公司应于2009年元月支付总价款的20%,即应付至总价款的80%。在2009年内分四个季度付清20%的工程尾款,但仪表公司并未按承诺履行义务。因此,仪表公司应支付未按期付款的利息。

4、仪表公司要求江苏建工至逾期完工的违约金没有依据

合同约定的工期为380天,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不存在逾期完工的事实。为了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工,我们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有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江苏建工)逾期完工,不论甲方(仪表公司)损失大小,没逾期一日皆按照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二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我们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是发包方欲利用其在建筑市场的强势地位来对施工单位施加不利影响,是显示公平的。况且,江苏建工并没有逾期完工的事实,也就不存在支付逾期违约金的问题。

5、仪表公司要求江苏建工支付租金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对该厂房租赁合同的真实性我们提出了异议,且与江苏建工没有关联性。

2)合同约定的厂房为“现有厂房”,不是江苏建工施工完成的建筑物。因为在仪表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工程还在约定的施工期限内,不可能存在现有厂房。

3)仪表公司要求的租金收益损失并没有实际发生,仪表公司没有提供任何关系该损失的证据,没有付款凭证、没有合法收据发票等。且不论实际是否发生,均与江苏建工无关。

【判决主要内容】

1、判决仪表公司向江苏建工支付剩余工程款938.65万元;

2、判决仪表公司向江苏建工支付违约金63.5万元;

3、判决江苏建工向仪表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6.8万元。

杨唐全律师

法学硕士,现于上海中企泰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法律服务工作。熟悉建筑工程领域的常见法律风险,多次到全国各地办理诉讼案件,多次举办预防建设施工领域法律风险的讲座,在处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业务经验。

主要服务领域:

擅长建筑工程(结算、清欠、质量、工期、索赔及反索赔等)、房地产、商业交易、劳动人事、工伤事故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法律服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评审、参与谈判、为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的培训以及纠纷处理过程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服务。

联系方式(律所已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广场E座16楼 专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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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68407368

9.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九

1 业主与承包商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

1.1 模型要素

1) 设业主为信号发出方, 代号S, 承包商为信号接收方, 代号R

2) S的类型空间为:T={t1, t2}={信用好, 信用差}, 信用好的业主为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信用差的单位不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3) S的信号集为:M={m1, m2, n1, n2, n3}={拖欠工程款, 不拖欠工程款, 资产拍卖, 资产抵押, 债权贴现}。

R的行为空间为:A={a1, a2, a3}={申请担保赔偿, 诉讼, 协商}。

1.2 博弈规则

1) “自然”以概率p (ti) 为S选择类型mj, 并让S知道;2) S选择行为mj;3) R看到mj后选择行为ak;4) S看到ak后决定偿还方式nh, n2和n3发生的概率分别为β, γ;5) SR的得益usak都取决于ti, mjak, nh;6) SR都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

2 博弈过程

首先是承包商无法判断业主的信誉好坏, 因此“自然”首先选择业主的类型, 设碰到讲信用的业主t1的概率为p, 碰到不讲信用的业主t2概率为1-p。信用好的业主会向承包商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额度为C1。

业主发出的信号是拖欠工程款m1和不拖欠工程款m2。拖欠的工程款额度为A。业主不拖欠工程款则博弈结束, 信用好的业主拖欠工程款, 则会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担保a1以补偿承包商, 此时承包商会得到工程款A, 以及损失C, 业主损失担保C1以及承包商的损失C (含垫资、拖欠分包商款和民工工资) 和用于担保的资产C2, 其中:C1+C2>A

如果信誉不好的业主拖欠工程款, 则承包商将要选择行动:诉讼a2或者协商a3。承包商诉讼业主, 假设法律制度是公平的和完善的, 只要承包商采取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就能胜诉。若业主无力偿还债务, 则法院将会依据《合同法》令业主将资产拍卖n1, 承包商得到工程款A, 业主拍卖损失CA, 以及诉讼费C3和罚金C4。其中:CA>A+C

协商解决主要采用两种方式, 资产抵押n2和债权贴现n3。资产抵押是业主将工程抵押给银行变现, 偿还工程款的方式, 承包商得到工程款AC, 业主损失资产AC及资产带来的盈利Cp, 债权贴现后, 承包商可得到工程款A, 业主损失资产A还有债权贴现的损失Cf (包括资产带来的盈利、债权贴现损失的股份和预期收益、包括损失的管理权和部分有价证券的价值) 。因此Cf>Cp

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如图1所示。

3 博弈的条件

1) 信号接收方R在观察到信号发出方S的信号mj之后, 必须作出有关于S类型的判断, S选择mj时, S是每种类型ti的概率分布p (ti|mj) 。即当S的类型为ti时选择mj的概率。

p (ti|mj) ≥0, ∑pi (ti|mj) =1 (1)

其中, p (ti) 是业主类型为t1的先验概率;p˜=p (t1|m1) 是类型为t1的业主选择信号m1 (拖欠) 时的后验概率;1-p是业主类型为t2的先验概率;q˜=q (t1|m2) 是类型为t1的业主选择信号m2 (不拖欠) 时的后验概率。之所以要考虑后验概率是由动态博弈的特点决定的。

后验概率的公式就是贝叶斯法则, 表达式为[1]:

p (ti|mj) =p (mj|ti) p (ti) i=1ip (mj|ti) p (ti) (2)

2) 设业主的初始财富为WS, 效用函数为UR;设承包商的初始财富为WR, 效用函数为US

4 博弈结果

1) 承包商的效用函数为:

UR=p (ti|mj) uR (ti, mj, ak, nh) (3)

设信用好的业主永远不会拖欠工程款, 即:

p (t1|m1) =p˜=0, p (t1|m1) =p˜=0, 则有p (t1|m2) =q˜=1

则可得知:UR (t2, m1, ak, nh) =p (t2|m1) uR (t2, m1, a1, n1) =WR+A+C时承包商效用最大。

也就是说, 当承包商可以看出业主拖欠工程款时, 承包商运用诉讼申请担保、协商抵押、协商债权贴现等手段得到拖欠的工程款以及要求业主赔偿的各种损失, 此时承包商的效用最大, 得到工程款A及损失C

2) 业主的效用函数较为复杂:

US=p (ti|mj) uS (ti, mj, ak, nh) (4)

业主应选择对应下面效用中最大的mj或者nh作为最优策略。

假设信用好的业主永远不会拖欠工程款, 即:

p (t1|m1) =p˜=0, p (t1|m1) =p˜=0, 则有p (t1|m2) =q˜=1

则业主效用最大的函数是:

US (t1, m2) =p (t1|m2) uS (t1, m2) =WS-C1-A

3) 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下, 业主应选择对应下面效用中最大的nh作为最佳还款方式。

根据题设, 在不考虑概率的情况下, 业主资产抵押的效用函数大于业主债权贴现的效用函数, 即:WS-β (A+C+Cp) >WS-γ (A+C+Cf) 。

若考虑概率, 当γβ1时, 业主会采用将资产抵押的方式来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若γβ1时, 业主可以考虑用债权贴现的方法偿还工程款。

也就是说, 当γβ1时, 业主偿还拖欠工程款的最优战略排序是:工程担保→资产抵押→债权贴现→资产拍卖。

从该博弈模型可以看出, 在法律制度完善的前提下, 承包商应该选择申请担保、诉讼、协商等各种手段达到效用的最大化, 业主针对承包商的选择, 还款可以采用担保偿还, 资产抵押, 债权贴现, 资产拍卖等方式进行。而且, 模型显示最好的方式是向银行或担保公司寻求提供业主支付担保, 既能保障承包商的利益, 也能使业主的损失最小。建立债权贴现管理公司为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和清理已经拖欠的工程款问题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在具体实践中, 建设单位和承包商双方应将债权贴现公司的参与作为一项合同内容来执行, 一旦发生拖欠工程款现象, 可以将建设单位的资产交给债权贴现公司来处理, 达到资产变现并偿还拖欠工程款的目的。

摘要:指出债权贴现是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一种新方式, 其优点是通过对资产进行多方面多渠道的管理和增值, 从而使其及时变现, 使业主能及时偿还所欠承包商的款项, 从业主与承包商间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的角度比较了业主偿还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几种方法, 得到了业主偿还工程款的最优战略排序。

关键词:拖欠工程款问题,债权贴现,博弈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6.

[2]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第2版.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2.

10.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十

为了加强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接管验收和保修期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处理,优化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处理流程,明确处理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职责,经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协商一致,特就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房屋接管验收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处理:

1、房屋及设备设施竣工后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签发《接管验收通知》,物业公司接到房屋接管验收通知后在5日内制定接管验收方案,接管验收方案经物业公司领导审核确认后,签发验收函至开发商,由物业公司代表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和承建单位共同对接管房屋或设备设施质量、使用功能及外观进行初步检查。

2、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记录,填写《房屋验收表》,由物业公司、开发商共同签字确认。对接管验收中发现的非结构性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验收组应在两天内提交“经三方签字的初验结果”以工作联系函的形式给开发商(一式三份,一份给开发商,一份由开发商交给承建单位,一份由物业公司留底),由承建单位负责返修,并要求承建单位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回复(回复内容中包括确定完成时间、验收合格标准等相关内容),若48小时内承建单位未提交回复函的,给予罚款500元/次,由开发商跟进整改情况,对于在确定的时间内承建单位未整改完毕的,给予罚款2000元/次.处;物业公司留底一份,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另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3、对于验收中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项,若48小时内承建单位未提交回复函的,物业公司将视为无法整改,则由物业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对整改后发生的费用,从承建单位工程款内5倍扣除。

4、承建单位对初验中发现的工程质量不合格项已整改完毕(或与开发商协商确定解决方法)后,由开发商、物业公司、承建单位三方在商定的时间内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物业公司应在2日内签署验收合格、同意接管凭证《物业工程移交项目表》,送交开发商以示接管项目已合格并同意接收,《物业工程移交项目表》由开发商存档,物业公司留底一份。

5、复验时工程质量不合格项目整改仍未达标的,由物业公司约定开发商维修整改,并约定时间再次进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并对承建单位给予2000元/次.处的罚款。

6、为不影响房屋的接管,验收不合格项经整改基本达到要求后,由物业公司签发《项目接管验收单》进行接管。经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合格项,在物业公司确认合格前,该不合格项由开发商负责养护,直至整改合格后,再行组织验收。

7、在接管验收中,如发现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或设备、设施使用安全的质量问题时,验收不能通过。由开发商通知承建单位对房屋进行加固补强或采取其它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完毕,达到合格要求、确保住用安全的,再履行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应向开发商索取加固补强的措施和复验结果的记录并存档备查。

8、不具备使用功能问题的处理,接管验收时,对于因房屋的配套设施脱节和附属工程未完工或由于水、电、气等外部管线未接通,致使用户不能进住的,应由开发商负责抓紧解决,等符合接管验收条件后,再行组织验收。

9、经物业公司认可接管验收的项目,相关的全部竣工验收资料由开发商在15日内移交至物业公司,并签署《工程资料移交清单》,一式二份,双方各留一份。

二、业主收楼验收中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解决办法:

1、业主收楼时由物业公司项目管理中心代表开发商与业主对所购房屋共同进行验收,由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实际验楼情况记录在《物业验收记录》中,经管理中心和业主共同签名确认后,管理中心和业主各存一份。然后再由物业公司将《物业验收记录》中的不合格项转录至《房屋验收表》。

2、对业主提出的有关工程质量不合格项整改的问题,应在两天内提交《房屋验收表》给开发商。开发商确认不合格后负责联系承建单位返修;开发商跟进整改情况,并在双方商定的时间内另行复验。若开发商不认同该不合格,则由管理中心报物业公司主管领导处理。

3、复验时工程质量不合格项项目整改仍未达标的,由物业公司约定开发商维修整改,并对承建单位给予5000元/次.处的罚款,并约定时间再次进行复验,直至合格为止。

4、复验合格后由管理中心签署复验意见后反馈开发商工程部。

三、保修期内工程维修问题处理办法:

1、物业中心接到业主保修期内工程维修的申请并确认后,由物业中心填写《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经物业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送交开发商工程部,并由其联系承建单位对保修的工程维修进行返修,物业中心应配合整改,并按开发商要求完工时间督办。返修完工后由开发商工程部和物业中心与业主一起到现场检验,如经检验合格,则在《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单》上签署意见,物业中心将《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及《工程质量整改情况报告单》存档。

11.羔羊“烂嘴”的处理办法 篇十一

羔羊群中一旦发现病例, 应连同母羊一起送隔离舍隔离, 由专人护理。对原舍和其它羔羊舍要进行消毒, 一般使用百毒杀、烧碱溶液、菌毒灭、甲酚皂, 用喷雾器对舍内环境、食槽、用具、墙壁等进行彻底消毒。饲养人员应禁止串圈, 兽医人员也应用肥皂手浴消毒。隔离舍应用烧碱溶液消毒, 每天1次 (不能带羊消毒) 。

对已患病的羔羊可用下列方法治疗: (1) 母羊乳头用0.1%的高锰酸钾浸泡后让羔羊吃乳, 用0.1%的高锰酸钾水让羔羊自由饮用。 (2) 给羔羊注射聚肌胞注射液, 一次2 mg, 隔日1次。 (3) 羔羊流涎较多时, 可用2%的硼矾水冲洗, 每天2~4次。 (4) 用0.1%的高锰酸钾溶液涂抹口腔, 3次/d。 (5) 继发感染者用青霉素80万IU、5%的葡萄糖20 m L静脉注射, 2次/d。

12.施工企业如何解决拖欠工程款 篇十二

(发稿时间:2008年12月1日 14:01阅读次数:1600)【关闭窗口】

——拖延结算 如何应对 来源:常州造价网

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已成为普遍现象,由于建设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一直以来,工程款纠纷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严重,引起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出台了解决工程款拖欠的文件,如建设部建市[2005]45号文件以及司法部和建设部共同出台的司发通[2004]159号建设工程领域解决工程款提供法律服务的通知等。近几年,拖欠工程款问题已有所改善,但问题依然严重,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一大顽症。笔者所在律师事务所代理多起建设工程纠纷案件,通过分析发现有很多纠纷发生在签订合同时对结算条款约定不明或不严密所导致,笔者从法律的层面提出解决拖延结算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手段。

一、预先防范是前提

建设工程合同绝大部分都采用示范文本,其中专用条款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及工程结算由双方约定,合同条款约定严密能有效防止今后发包人拖延结算。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解释对承包人十分重要,必须高度重视,正确理解。

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从内容上看,要具备四个条件:

1、要双方有约定,即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工程价款的结算要约定何时结算、如何结算等内容。如果双方对最终的工程款结算没有约定,那么施工企业就无法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

2、要有答复期限,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含结算资料)的审价期限。另外,对于发包人审查的期限上,可参照财政部、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14条的规定,①、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以下的,审查期限为20天。②、结算报告金额500万元—2000万元的,审查期限为30天。③、结算报告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审查期限为45天。④、结算报告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审查期限为60天。该审查期限起算时间是从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时起算。

3、要有不予答复,即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含结算资料)不予答复,但如何理解“不予以答复”,笔者认为,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发包人超过审价时间,对承包人送交的结算报告不作出任何回应;另一方面指发包人超过审价期限内,提出不正当的理由或提出增加承包人根本无法满足的附加条件的,则可视为“不予答复”。

4、要有不予以答复的后果,即发包人收到结算报告后,超过审价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报告的后果,这是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关键,同时也是部分施工单位经常忽视的环节。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在合同中应写明“视为认可结算文件”的字样,这样能有效防止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查结算报告,延付工程款。上述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无发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例如双方在合同中仅约定竣工后结算审查的期限为1个月,而没有约定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后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这是典型的“约而不定”,这样的约定是很难得到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笔者认为,该条司法解释重要宗旨是要当事人去约定“过期作废”这一原则,以更好维护承包人利益,制约发包人故意拖延结算,所以仅约定期限而没有约定逾期的法律后果——过期视为认可,实际上等于没有约定,法院或仲裁委很难“按照约定处理”。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时,对于结算条款,建议写明这样的内容:“甲方收到乙方竣工结算文件后,X天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该结算文件”。

施工企业要真正降低工程结算风险,应提高对合同的重视程度,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公

司基本上都聘请建设工程专业律师来审查合同,以减少和杜绝因合同约定不规范带来的的结算难。施工企业减少工程款纠纷是预防为主,一方面对负责签订合同的的参与人加强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另一方面企业自身应建立防止合同风险产生的防控体系。

二、正确运用是关键

纵所周知,施工企业接工程难,结算工程款更难。笔者认为,造成工程款结算难原因之一是施工企业没有很好的运用司法解释第20条。要正确的运用该条司法解释,施工企业需要有很强证据意识,实践中通常会碰到以下几个问题,应引起施工企业的重视。

1、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问题

财政部、建设部共同颁布的《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承包人必须提供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如结算资料不完整,可能成为发包人审而不结的理由。因此,如何整理并提供完整的结算资料成为承包人必须重视的问题,签证资料和合同文件的保存是否完整、结算资料是否完备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施工企业应规范项目管理,收集整理相关材料,保证竣工结算材料的完整,与发包人沟通,及时形成书面文件,防止日后发包人以承包人提供结算资料不完整拒绝结算。

2、如何证明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已送达发包人的问题

如前所述,发包人审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的期限,其起算是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为准。因此,有没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就成为判断发包人是否在决算问题上适用司法解释第20条的先决条件。承包人对这一问题还不够重视,往往是把结算资料随意交付给发包人,并没有想到要求其履行签收手续。如果发包人同意签收,自然就有了证据。有时发包人为了拖延结算时间,借种种理由拖延接收承包人送交的结算资料。如果发包人拖延签收,最好办法是公证送达。采用公证送达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借助公证处的公信力,有力地证明结算资料已经送达给发包人;二是在发包人拒收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即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结算资料直接留给发包人,视为已经送达。

我们注意到,实践中有的单位将结算报告、催款函用挂号邮件的方式寄给发包人,并据此主张已经将结算报告等文件送交给了发包人。我们认为,这种方式不能够说很妥当,因为有挂号邮件回执仅能证明我们确已经将文件寄出去,但收到的是何种资料,资料的种类均无法详细证明。

3、发包人超过约定期限答复的认定问题

依据合同约定的审查期限,发包人应在该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结果回复发包人。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本身的复杂而形成的较多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来不及审查或者发包人认为需要审价鉴定,超过审查期限回复审查结果承包人的,承包人可以拒绝发包人的审查结果,视为已经承认了承包人的结算价款。应当注意,发包人是否超期限回复的认定,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在发包人,因此发包人应该保留回复的相关证据,以证明自己没有超期回复。

三、法律利器是后盾

司法解释第20条对拖延结算开出的这剂良方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

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建筑市场中“僧多粥少”决定了承包人之间竞争日趋激烈,发包人占有优势地位,发包人往往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订立不平等的条款,从而导致承包人比较被动,这间接导致承包人的工程款结算困难。目前承包人的普遍心理是不希望诉讼或者仲裁解决,以免影响自己的“声誉”。笔者认为,承包人在自己合法利益被侵犯,协商无法解决时,应主动提起诉讼

或仲裁,如果“听之任之”,承包人会越来越被动。

13.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篇十三

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

工程建筑施工周期长,工程资金量大。因此资金周转经常是工程建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拖欠工程款的事情更是屡见不鲜,而拖欠工程款的直接受害者是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农民工朋友。关注农民工工资,解决工资拖欠问题正日渐得到国家的关注。那么应该如何来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呢?

一、拖欠工程款的原因

1.工程原因

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从政府审批到建设单位发包,从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承包到建设单位验收,构成一条前后衔接的链条,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意外,都可能造成工程款拖欠。

(1)政府审批

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审批,不仅包括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评估,而且包括项目的投资能力的审核,如果对项目投资能力审查不严,就会造成投资不到位,造成拖欠工程款的源头。在拖欠工程款的中,有85%以上源于资金先天不足或概算批准后追加项目投资而形成的拖欠。

(2)建设单位

有的建设单位在资金不足、融资渠道还未落实的情况下,便盲目上马。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先上马,后筹资。还有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审批后,随意增加预算,扩大工程规模和建设标准。有的建设单位甚至存在“欠款出效益”的错误思想,不守信用,利用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业竞争激烈、僧多粥少、饥不择食的心理,搞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故意拖欠工程款,甚至故意结算后不及时偿还欠款。

(3)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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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竞争激烈,有的单位饥不择食,只要能拿下项目,什么条件都答应;有的甚至主动带资承包、垫资施工。大多数单位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缺乏信用风险意识,在签订和执行合同中不善于应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少数单位执行合同不力,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延误工期,为建设单位找到了拖欠的理由。

2.市场原因

(1)建筑市场的供过于求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涌入到建筑市场中来,加上农村施工队伍的迅速发展,使本来就供过于求的建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恶性竞争的现象也是屡屡发生。业主与施工企业间已经失去了本应有的平等地位,一些业主往往在合同中附加一些不平等条款。施工企业自是有苦说不出,就是东挪西借垫资承包也要做下去,因为没有工程就没有盈利,企业也就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施工企业就会冒着极大的风险寻求企业的生存之路,这就为以后的拖欠工程款埋下了隐患。

(2)政府投资建设过于盲目,不切实际

现在拖欠的1756亿元工程款当中,政府项目拖欠占了36.7%。政府拖欠的最主要的项目一个是市政工程,拖欠款大概是265亿元;第二个是教育工程,这方面拖欠总额是155亿元;第三个是交通工程,拖欠总额是122亿元。可见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现象已经十分严重,成了我国工程拖欠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3)建筑企业法制观念薄弱,合同签订与管理存在问题一些建筑企业虽然知道拖欠款可以靠法律来解决,但在实际遇到问题时并不愿意诉诸于法律,一是怕引起纠纷影响与业主的关系及在其他业主心中的企业形象,二是打官司需要牵扯到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耗费时间比较长,且即使胜诉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执行。而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及其适应性不强也给一些业主制造了钻空子的机会,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同时企业中负责签约的人员大多不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合同缺乏周密细致的考虑,仅仅以争得工程为目的,为以后合同的实施埋下了隐患,也给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制造了困难。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一些企业并没有指派专人负责,以至于没有及时的发现业主的违约行为,也没有详细的记录,也就失去了索取工程款时有力的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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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体系不健全,诚信意识薄弱

信用是社会运行的基础,也是企业发展的最基本的要求,在建设领域里诚信经营更是显得无比重要。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信用经济发展较晚,以信用关系为纽带的工程担保制度还未形成,建筑企业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观念。加上国家的信用体系还很不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失信惩罚机制不健全,导致企业的经营行为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拖欠有理,拖欠有利”的风气在建设领域盛行,少数企业甚至将拖欠工程款作为一种经营的手段,丢失诚信,弃合同于不顾,在拖欠之路上越走越远。

二、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对策

1.行政措施

(1)资金审查

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

(2)项目审批

据报道,1998年在国家财政部门审核的23320个投资项目,审核投资资金额为759亿元,核减不合理支出88亿元,审减率为11%。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单位拟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定要严格遵守审批、审核程序,并委托在关咨询公司进行评估、审计,然后按行政程序审批,重大项目还可聘请国内外专家咨询。从而,避免出现重复建设及其他问题。

14.工程款拖欠处理办法 篇十四

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所通过的《深圳市医患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是深圳市为及时高效解决医患纠纷, 遏止因医患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而出台的新办法。

该《办法》分为总则、医患纠纷的调解、医患纠纷的仲裁和诉讼、法律责任共4个部分。

按照办法, 医患纠纷是指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实施的医疗、保健等执业行为损害了患者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处理医患纠纷应遵循属地管理、调解优先、客观公正、快速高效的原则;发生医患纠纷时,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患方也可直接申请调解;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医调室应当以书面形式指导医患双方通过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医患双方任何一方提出仲裁申请的, 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市政府应当完善医患纠纷仲裁机制;医患双方可就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 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的, 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可委托司法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医患双方因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患方选择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 如生活困难可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部门应依法支持;在医患纠纷中,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已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且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条件,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赔偿, 未参加医疗执业责任保险的, 由医疗机构向患方及时作出赔偿;卫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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