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14篇)
1.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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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二
知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于2010年7月22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职工的安全与健康。胡锦涛总书记在今年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强调,要进一步保障劳动者权益,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从而生活得更有尊严。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是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根本好转的必然要求。
出台《规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煤炭工业乃至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是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职业安全健康的需要,是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工作的需要。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出台《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保护广大煤矿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规定》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研讨会、宣贯会和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做好《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切实形成贯彻落实《规定》的浓厚氛围。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学习和深刻理解《规定》精神,依照《规定》严格监察;要将《规定》纳入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岗位人员”培训的内容。
技术服务机构要全面学习《规定》的内容,依照《规定》要求,为企业提供规范的技术支撑服务,不断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特别是井下员工的职业危害防治培训,做好个体防护;要按照《规定》要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改,切实将《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从源头上和现场管理上控制职业危害的发生。
三、以实施《规定》为契机,全面加强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要以《规定》实施为契机,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严格管理、依法监督”的基本要求,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提升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水平。
一是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煤矿企业要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职业病防治院所的建立和委托,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建立,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健康监护,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职业危害申报管理等工作,认真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治理,努力使煤矿作业场所环境达到规定的要求,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健康。
二是切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和管理工作。煤矿企业要及时如实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做好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工作,对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煤矿企业,一经发现,要
严肃查处。同时,要以职业危害申报为契机,建立健全煤矿企业职业危害数据库,加强对辖区内煤矿企业职业危害形势的研究分析。
三是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为煤矿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确保仪器设备和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要求,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结果负责。各地区要通过整合现有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构建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提供技术服务的国家级、省级技术支撑机构,以及负责企业日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内部职业危害防治机构,形成较为完善的职业危害监督检查三级技术支撑体系。
四是进一步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抓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做好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职业危害事故查处与认定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日常监管、煤矿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并组织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的优势,组织企业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支持和引导煤矿企业切实做好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
五是严肃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认定和查处煤矿职业危害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降低职业危害,减少尘肺病和其他职业病的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以上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规定》的贯彻落实方案,并于2010年10月30日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径送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事故调查司,联系人:赵葆青,徐伟伟;电话:010-64464296;电子信箱:zhaobq@chinasafety.gov.cn。
3.职业健康检查作业指导书 篇三
密级:内部公开 文件编号:
版本:B
1、目的
为了促进公司经济发展、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权益、防治职业病,特制定本作业指导书。
2、适用范围
本作业指导书适用于涉及职业病岗位的岗前、在岗、离岗及应急健康检查。
3、职责
3.1质量管理部
3.1.1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岗位,并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涉职业病危害岗们人员的岗前、在岗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3.1.2负责体检合同的签订及费用的预算、报销; 3.1.3负责按法规要求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
3.1.4 负责提出职业健康体检异常员工的处理意见,并跟踪处理结果及后续健康监护; 3.1.5 负责本制度的制订、修订及监督实施。3.2相关部门
3.2.1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新进员工的入职健康检查及筛选,排除或妥善安排有职业禁忌人员;负责建立职业病危害岗位离职、转岗信息的反馈机制。
3.2.2其它涉及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部门,负责配合质量管理部识别职业病危害岗位及体检的实施。
4、工作程序
4.1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禁忌及体检项目、性质、周期
详见《职业病危害岗位、职业禁忌及体检项目、性质、周期》
注:职业健康检查、复检费用由公司支付; 4.2岗前健康体检要求
4.2.1所有新员工须按人力资源部要求,参加入职体检;
4.2.2入职或转岗至放射、电焊作业岗位人员,经质量管理部与涉及的相关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兼职安全管理员识别,并由质量管理部组织实施参加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4.3在岗健康检查要求
制度名称:职业健康检查作业指导书
密级:内部公开 文件编号:
版本:B 4.3.1参检人员识别:每年5月中旬由质量管理部组织相关部门按表5.1项识别并评审参检人员; 4.3.2体检实施:每年6月份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由质量管理部与体检医院沟通确定后通知); 4.4离岗健康检查要求
4.4.1涉及放射、手工焊接、试剂配制、电焊、粉尘、噪声、激光调试及微波辐射作业岗位人员离职或转岗至其它岗位的人员,须参加离岗健康检查;
4.4.2参检人员识别:涉及5.4.1作业岗位人员因工或个人原因须转岗的,由所在部门兼职安全管理员识别并告知质量管理部,因辞职、终止劳动合同、辞退或退休原因离职的,由质量管理部在《离职员工工作、物品移交会签单》中识别;
4.4.3体检实施:按5.4.2识别出的人员,由质量管理部确认是否参加体检(如最近一次的岗前、在岗健康检查时间距转岗或离职时间≤3个月的,可视同已检),如确认需参加体检的,由质量管理部联络并安排参检人员前往体检;
4.5应急健康检查要求:当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由质量管理部及时组织健康检查; 4.6异常处置
4.6.1新员工入职检查结果涉及所在岗位职业禁忌证的,由HR不予录用或妥善安排其它岗位,未进行入职检查的,不得安排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工作。
4.6.2 在岗健康检查异常的,按医院建议定期参加复查;如不适合原岗位的,可短期脱离原岗位或由质量管理部会同员工所在部门向HR提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其它工作;如症状严重的,除采取以上措施外,由质量管理部安排治疗或疗养。4.7健康检查档案管理
4.7.1 HR负责入职健康体检报告的存档保管;
4.7.2 质量管理部负责涉职业病危害岗位人员的上岗、在岗、离岗、应急健康检查报告的存档保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质量管理部告知参检当事人,参检当事人如需复印件的,可向质量管理部提出;
5、附件
4.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四
——我的职业生涯规划
姓名:白清华
学号:201112045022
班级:G12电子系电信班
一、前言
这周上了心理健康课,老师要求写一份关于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刚好趁这个机会,我对自己的未来6年的职业生涯做一个规划。
二、自我分析
1、兴趣爱好:打乒乓球,骑行,爬山,手工制作。
2、优点:学习良好,动手能力较强。做事仔细认真、踏实,考虑问题全面。
3、缺点:积极主动性不够,惰性较大,英语水平有待提高。
4、专业发展前景:
本人现在学习的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但我并不喜欢搞电子方面的。所以我准备先就业,后择业。也就是我先找个能接受的工作先工作一段时间,然后看自己有没有兴趣继续发展,有没有晋升的机会。有的话,留岗继续工作。没有的话,我就用我这几年工作挣的钱另谋出路。
三、目标及其分解
2014年——2015年实习期: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初步找到合适自身发展的工作环境、岗位,在此过程中继续学习。
2015年——2018年工作期:努力学习工作,认清自己现处的环境。在这期间,熟悉所在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内容,了解公司的发展前景,看清自己的发展机会,了解社会的发展变化,以及各新兴行业的发展性。
2018年——2020年晋升或专业期:如果晋升,就在所在公司继续工作,并为继续升职做准备。如果所在公司不适合我发展,那我就选择跳槽,或者自己经商。
四、规划实施
1、在语言言辞方面要有较大的提高,加强与他人的交流,作到不怯场。
2、英语水平应当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听说读写的训练以及平时的练习。
3、阅读各类书籍,作到知识全面化,系统化。
五、小结
5.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五
加强基础建设提供根本保障
加强思想认识 提供思想保障
职业健康与安全生产是统一的整体, 共存于生产过程中。职业健康是工业化进程中影响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 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高度重视, 把职业健康监管作为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成一件大事来抓。组建了职业卫生监管处、省职业卫生监督所、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 并投资300余万元, 采购了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局党组书记、局长金华提出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要求, 从2009年开始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形成了职业健康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布置、同时考核的工作格局。2009年9月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加强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请示》, 并向省政府领导汇报了当前全省职业健康工作情况, 得到了省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高度重视。省政府有关领导批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非常重要, 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省安监局所提要求, 积极帮助解决相关工作条件问题。有关部门对解决职业卫生监管人员编制、专项经费等问题给予了积极回应。今年, 吉林省安监局把“预防重大以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事故, 中省属企业危害申报率达到100%、粉尘与使用高毒物品企业职业危害申报率达到50%”列入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并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加强机构建设 提供组织保障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机构建设, 是开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两年来, 吉林省安监局一直把推进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机构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2009年把建立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机构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 与各市 (州) 政府签订了责任状, 省局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到各个市 (州) , 与政府有关领导沟通, 研究解决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各市 (州) 、县 (市、区) 安监局紧紧抓住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的时机, 积极工作, 在各部门内设机构总数压缩5%的情况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设有了很大的进展, 全省各市 (州) 全部建立了工作机构, 其中成立专门机构的占67%, 加挂牌子的占33%。60个县 (市、区) 中有22个成立了专门机构, 占37%;另有33个在相关科 (室) 加挂了职业卫生监管科的牌子。吉林省安监局在加强监管工作机构建设的同时, 积极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 组建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具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发的职业危害检测资质和吉林省卫生厅认定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 可以面向全省开展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工作。针对市 (州) 、县 (市、区) 普遍缺少职业健康专业技术支撑的实际, 吉林省安监局总结并推广了四平市经编办依托卫生部门的疾控中心建立职业危害检测检验中心的经验。到目前为止, 全省作业场所职业监管工作体系基本形成, 为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 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加强机制建设 提供制度保障
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制度和机制, 是做好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两年来, 吉林省安监局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研究和探索, 初步建立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信息调度统计制度, 以便及时准确掌握全省工作情况, 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建立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机构备案制度, 掌握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机构情况, 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检验工作;建立了黑名单制度, 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督;建立了部门间的季度例会制度、通报制度、联合督察制度, 加强合作, 共同推进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建立, 为建立和完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长效机制, 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管, 遏制职业危害事故, 保障广大劳动者身心健康, 促进经济和社会稳步发展, 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加强宣传教育 营造良好氛围
2009年以来, 吉林省安监局把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 作为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以《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全生产月”和“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竞赛活动”为载体, 以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3、27号令为契机, 大力宣传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知识。
认真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全国职业安全健康知识竞赛”活动,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与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共同组织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各地、各部门领导带队走上街头宣传咨询、组织了中小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知识讲座、在省局网站开辟专栏、挂街头条幅、电子屏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板展示、《吉林劳动保护》杂志设专栏、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活动。在全国职业健康知识竞赛的活动中, 广泛动员, 全省参赛职工人数超过23万人, 占全省接触职业危害人数的近1/3, 获得国家三部门颁发的“活动优秀奖”。在国家总结表彰的基础上, 省里又进行了总结表彰。通过组织《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和知识竞赛活动, 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广大劳动者进一步了解了职业危害的界定, 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能, 极大地推动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
大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3、27号令, 为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全面开展奠定基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是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法律武器, 组织好宣传和学习, 对于推动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这两个规章颁布后, 吉林省安监局分别召开了全省宣传贯彻《暂行规定》和《申报管理办法》的视频会议, 举办了《暂行规定》和《申报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班, 将《暂行规定》和《申报管理办法》的合订本印刷了2万册, 分发到企业, 编辑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发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
开展职业健康知识培训, 不断提高职业健康队伍的管理能力和监管能力。从2009年开始, 我局就将职业健康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中加入了职业健康的内容。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吉林省开展企业职业健康监督员岗位建设试点安排, 扎实开展了试点工作, 举办了2期职业健康监督员培训班, 培训学员270余人, 为企业建立一支职业健康管理队伍奠定了一定基础。针对全省各级职业健康监管机构建立时间短、人员新、业务不熟的实际情况, 吉林省安监局又在3月23日举办了全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培训班, 各市 (州) 、县 (市、区) 分管这项工作的副局长和科 (处) 长共180余人参加了培训, 促进了监管队伍自身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开展治理专项行动全面推进监管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组织开展的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专项行动, 是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以来牵头组织的第一次联合执法行动, 标志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全面启动, 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精心组织 搞好试点 典型引路
吉林省四部门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 按照国家的要求, 结合吉林省实际情况, 研究制定了方案, 召开了全省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专项治理行动动员大会, 各部门领导作了动员讲话, 四部门代表作了表态发言。为了配合专项行动, 编发了专项行动简报、在省局网站设立了专栏。确定了以长春市、四平市、长春的朝阳区、四平的梨树县为试点单位。梨树县由副县长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 在去年9月25日召开了全县专项行动动员大会。根据本县实际, 确定矿山开采、石材加工、红砖制造、水泥制造、白灰制造和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作为整治的重中之重, 将专项行动部署到有关部门、直管单位和各乡镇, 下达整改指令书292份, 复查200家, 当场处罚90家, 立案执罚35起, 收缴罚金20.7万元。梨树县的做法给吉林省安监局的启示:领导重视是搞好专项行动的保障, 明确职责是必然要求, 全面排查是必经过程, 行政处罚是必要手段。
加强检查 联合督导 整体推进
为了推进专项行动的扎实开展, 掌握各地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 吉林省安监局及时深入各地检查指导。去年11月份, 省四部门组成四个联合督导组, 由主管领导亲自带队, 对全省专项行动情况进行了督导。总体上来看, 各地均完成了专项行动动员部署阶段的工作任务, 制订了治理方案, 成立了领导小组, 明确了目标任务, 确定了重点行业领域, 提出了工作要求。但有些地区也存在着照抄照搬、专项行动重点不突出、部署不到位、盲区和死角未整治等问题。
吉林省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虽已全面启动, 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还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各级政府和企业“重红伤, 轻白伤”的问题和现象普遍存在, 甚至一部分领导和同志认为“死的都顾不过来, 哪还顾得过来病的”, 造成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在较长时间里处于卫生部门不管, 安监部门没有管起来的状态。二是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相当一部分企业负责人对职业危害防治缺乏认识, 重视不够, 缺乏有效治理措施, 对企业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职业危害接触人员宣传培训不够。从吉林省安监局到企业督察的情况看, 一些企业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23、27号令都不知道。一些行业和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严重超标, 新、改、扩建项目落实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企业很少, 对职业危害实行告知的企业很少, 大多数企业还没有进行职业危害申报。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现象非常普遍, 一些劳动者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不愿或不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三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虽然在这次机构改革中, 吉林省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机构有了较大进展, 但仍难以满足监管工作的需要。一些地区虽然指定了专人, 但“专人不专”的问题依然存在。监管人员不足, 特别是专业人员匮乏, 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 严重制约了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四是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一方面部门间的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理顺。按现行职能分工, 卫生部门管评价, 安全监管部门管现场, 形成了“管过程的不管源头, 管源头的不管过程”。这种分工, 不论对于过程监管, 还是源头控制, 都带来很大难度;另一方面安监系统内部的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理顺, 职业危害事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范畴, 职业健康监管和安全生产监管的关系等都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明确。为此, 吉林省安监局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要进一步提高认识, 落实职业健康工作的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重视和加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 真正做到“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两手抓, 两手都要硬”。二是大力加强宣传和培训, 为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氛围, 不断提高企业和监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三是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建设, 将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能力建设项目列入国家规划,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监管队伍的人员和装备建设, 使之尽快适应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需要。四是尽快修改《职业病防治法》, 科学调整和划分部门职能。为进一步明确职责, 理顺机制, 依法开展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6.操作标准作业规定 篇六
第二条 为了使操作者更加了解,如何操作机器才最安全,也最节省时间,把工作流程的现状,予以调查记录,并利用分析技术,运用改造原则,以可行的途径,求得一种最合理的工作方法。
□ 运用范围
第三条 本厂管理员以下的作业员,作为操作机器、仪器、模具及各类工具的依据。
□ 作业细则
第四条 作业分析通常包括操作分析、工作简化、方法工程三种,其研究目的在于减少不必要的工作步骤,或使必要的操作用最迅速、最安全、最舒适的方法完成。动作分析可分为五大原则,27条项目,介绍如下:
(一)关于人体运动的原则
1.使用双手从事生产性工作。
2.双手同时开始及完成各种对称工作。
3.使手和手臂的移动作连续曲线的动作。
4.工作应有节奏,使工作自动而圆滑。
5.操作范围内,尽量使移动距离最短,并用最低类别的动作。
6.应尽量利用物体重量。
(二)关于工作场所的原则
1.手和手臂的运动途径应在正常工作区域内。
2.必须用眼睛注意的工作,应保证有正常视野。
3.工具和材料应置于固定位置。
4.工作场所的高度应设计能供站立或坐着使用。
5.工作区域应以少移动为原则。
6.好的工作环境可以导致好的工作表现。
(三)关于工具和设备的原则
1.工具和设备应预置于随手即可拿到或抓取之处。
2.以足踏板和固定工具代替手的动作,使手能执行更有用的工作。
3.使用将完成产品移去的自动弹出设施。
4.在方便操作的情况下,将机器控制排列妥善。
5.利用特别的工具和复合的工具(多种用途的工具)。
6.考虑如何使用机器以便利操作。
(四)关于材料搬运的原则
1.为方便取拿,应有良好的设计。
2.安排重力输送的漏斗、分离器、堆放和输送带,将材料送使用地点。
3.预置和分类标明下一操作所需的材料和零件。
4.用落地输送法将产品挪开。
5.将所有较重物品举起时应使用搬运机械。
(五)关于节省时间的原则
1.改善人工和机械动作的迟疑或暂时停止的问题。
2.通常动作形式需要较少步骤或元素者,所用的时间最短。
3.当机器工作时,工作应是进行中;而工作进行时,机器应是工作中。
4.应同时加工两个或两个以上零件。
(六)填写方式
1.操作步骤需按照工作流程,详细记录。
2.操作方法应于操作步骤手册中给予详细记录。操作方法尽量以浅显文字叙述,使员工易于了解。
3.操作方法若叙述不完整,需用图示辅助说明,能绘图者尽量用图示,使操作员易于了解。
4.其余应注意事项,需填写于表格中。
5.表格如附表所示:(附表10.3.1)
(七)资料使用方式
1.需存档
7.作业管理规定 篇七
为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起重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起重作业隐患排查、风险控制、事故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起重作业的管理,公司各部门及承包商均应遵守。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标准》(GHFD-06-TB-08)
3.2 《特种设备管理标准》(GHFD-06-TB-09)
4 专业术语
4.1 起重设备: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4.2 起重作业:指运用各种力学知识,借助各种起重吊运工具、设备和地形场地,根据起重物(或者负载)的不同结构、形状、重量、重心和起重的要求,采取机械起重吊运或手工起重搬运的方式和方法,将物体(或者称负载)从地面起吊(或推举)到空中,放到预定需要的位置和方向的过程,如设备的吊运、锅炉钢结构吊装、主变拖运等。
4.3 起重作业人员:指从事起重指挥、起重操作、起重司索等作业的人员。
5 执行程序及管理要求
5.1 起重作业须具备与所从事的起重作业相适应的起重机械、工器具及其具有相应资质的起重作业技术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司索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需具备与起重机械要求相适应的作业场地,适宜存放起重机械、工器具的场所。
5.2 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5.3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4 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
5.5 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查档案。
5.6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
5.7 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
5.7.1 手拉葫芦的使用:
5.7.1.1 使用手拉葫芦与电动葫芦前必须进行外貌检查,确认葫芦结构是否完整,无损坏等现象。葫芦运转部分是否灵活、安全可靠,能否正常转动。以及充油部分时候有油等,防止发生干磨、跑链等不良现象;
5.7.1.2 吊挂葫芦的绳子、支架、横梁等,应绝对稳固可靠;
5.7.1.3 葫芦吊挂后,应先将手拉链反拉,让起重链条倒松,使之有最大的起重距离,然后慢慢拉紧起吊物件;
5.7.1.4 接近泥沙工作的葫芦,应采取垫高措施,避免泥沙带进转动轴承内,影响使用寿命;
5.7.1.5 使用3个月以上的葫芦,须进行拆卸检查、清晰和注油,对于缺件、失灵和结构损坏等,一定要修复后才能使用。
5.7.2 电动葫芦的使用:
5.7.2.1 在使用前,应进行静负荷和动负荷试验;
5.7.2.2 检查制动器的制动片上是否粘有油污,各触点均不能涂润滑油或用锉刀挫平;
5.7.2.3 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倾斜起吊或作为拖拉工具使用;
5.7.2.4 操作人员操作时,应随时注意并及时消除钢丝绳在卷筒上脱槽或绕有两层的不正常情况;
5.7.2.5 盘式制动器要用弹簧调整至是物件能容易处于悬空状态,其制动距离在最大负荷时不得超过80mm;
5.7.2.6 电动葫芦应有足够的润滑油,并保持干净;
5.7.2.7 电动葫芦不工作时,禁止把重物悬于空中,以防零件产生永久变形。
5.7.3 钢丝绳的使用:
5.7.3.1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检查其强度,一般至少6个月就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或做强度试验;
5.7.3.2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应受冲击力,在捆扎或吊运重物时,要注意不要使钢丝绳直接和物体的快口棱锐角相接触,在它们的接触处要垫以木版,帆布、麻袋或其他衬垫物以防止物件的快口棱角损坏钢丝绳而产生设备和人生事故;
5.7.3.3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长度不够时,须采用卸扣连接,严格禁止用钢丝绳头穿细钢丝绳的方法接长吊运物件,以免由此而产生的剪切力;
5.7.3.4 钢丝绳穿用的滑车,其边缘不应有破裂和缺口;
5.7.3.5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特别是钢丝绳在运动中不要和其它物件相摩擦,更不应与钢边的边缘斜拖,以免钢板的棱角割断钢丝绳,直接影响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5.7.3.6 在高温的物体上使用钢丝绳时,必须采用隔热措施,因为钢丝绳在受到高温后其强度会大大降低;
5.7.3.7 钢丝绳在使用一段时间后,须加润滑油,一方面可以防止钢丝绳生锈,另一方面,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它的每股子绳之间同一股中的钢丝与钢丝间都会相互产生滑动摩擦特别是在钢丝绳受弯曲力时,这种摩擦更加激烈,加了润滑油后就可以减少这种摩擦;
5.7.3.8 钢丝绳存放时,按上述方法将钢丝绳上的脏物清洗干净后上好润滑油再盘绕好,存放在干燥的地方,在钢丝绳的下面垫以木版或枕木,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7.3.9 钢丝绳使用过程中,尤其注意防止钢丝绳与电焊线相接触,以免钢丝绳会损坏,影响作业的顺利进行;
5.7.3.10 钢丝绳在使用过程中,必须经常注意进行检查有无断裂破坏情况及其是否使用,或需调换新绳,确保安全。
5.8 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5.9 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5.10 起重作业可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吨至100吨;小型:40吨以下。
5.11 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
5.11.1 施工方案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
5.11.2 进行起重作业前应组织检查。
5.11.2.1 班级自检:
(一)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
(二)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
(三)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
(四)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
(五)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5.11.2.2 部门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
5.11.2.3 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安健环监察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
(二)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
(三)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四)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
(五)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
(六)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七)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
(八)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
(九)天气预报情况;
(十)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
(十一)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
(十二)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
5.11.3 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工程公司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
5.11.4 安健环监察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
5.12 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
5.13 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的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5.14 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4.1 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5.14.2 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
5.1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14.4 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14.5 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咳嗽薄⑸璞傅陌踩V匚锞臀磺埃恍斫饪踝八骶;
5.14.6 作业前需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预控措施。
5.15 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5.15.1 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15.2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3 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5.15.4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15.5 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6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15.7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15.8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15.9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15.10 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15.11 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15.12 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5.16 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5.16.1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16.2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
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5.16.3 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5.16.4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16.5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16.6 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16.7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5.17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5.17.1 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5.17.2 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
5.17.3 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
5.17.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17.5 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
5.18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 职责
6.1 制度负责人: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主任工程师担任,负责本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并确保标准的有效性。
6.2 制度执行人:各生产部门安全专业经理担任,负责本标准的执行及收集对本标准的反馈意见,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见。
7 检查与评价
7.1 公司各生产部门每年对本制度的管控情况进行评价。
7.2 公司安健环部每年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8 附则
8.1 本标准由公司安健环监察部负责解释。
8.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八
2.已被我刊录用稿件在办理汇款时, 请在汇款单附言栏上注明您处邮政编码、文稿号 (NO.******) 及联系电话, 同时请将《重要文稿作者备忘录》挂号寄回, 以便编辑能和您及时取得联系。
3.本文稿一经采用, 其专有使用权即归《职业与健康》编辑部和中华预防医学会所有。
9.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篇九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保障冷轧酸洗工程顺利消缺,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1.2本规定适用于冷轧酸洗工程施工现场动火作业管理。施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有:
CD跨生产线酸循环区域及电气室等设备区域 主厂房外围易燃品如:采光带、阳光板等
施工现场存放的易燃物品如油漆、稀料、氧气乙炔等。2.防火的主要控制程序 2.1 施工动火证审批程序:
及建设工程施工的电(气)焊、切割等动火作业,在工程施工区域内动火作业时,必须按照用火管理规定,申请动火作业票经项目主管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审批确认后方可实施。
在有可燃易燃物质的施工区域内的用火作业,由施工单位根据用火现场安全状况,进行风险因素识别后制订用火安全措施,申报动火作业票。
动火监护人必须从开始动火到动火结束进行全过程监护,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无法排除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并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四不用火”管理制度,即:没有批准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未落实不用火;没有用火监护人不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用火。
动火单位监护人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检查现场动火措施和动火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如动火措施不落实、监护人不在现场,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作业现场的各类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合格后报项目负责人确认。
2.2监火人的职责
监火人对用火现场负责监护。对用火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措施不当或未按规定用火等情况,立即制止用火作业。在用火作业结束之前,不得擅离现场。
2.3用火人的职责
用火人做到“四不动火”。即:用火作业票未经签发不得动火;用火作业票中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得用火;用火部位、时间与用火作业票不符不得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得用火。
出现异常或监护人提出不能用火时,要立即停止用火。对于现场无安全措施时,管理人员下达强行用火的指令,用火人有权拒绝。在停止用火作业或离开用火现场要切断电源或火种。
3.动火的主要安全措施
3.1动火单位必须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及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3.2施工现场必须设置能够满足消防要求的消防水源。3.3用火单位用火前要对用火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器材和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作业。
3.4用火单位在有限空间内施工用火作业,应采用可燃气体分析仪对其内存在的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进行检测,其含量必须低于该介质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的10%(体积),在有易燃易爆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作业时,有限空间内氧含量必须小于可能产生爆炸所需的极限氧浓度,或者使易燃易爆气体的浓度不在爆炸极限浓度以内。
3.5 高处用火(含在多层构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3.6 风力五级以上应停止室外的一切用火。
3.7用火点周围半径30米内不准有易燃液泄漏;半径15米内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暴露。
3.8用火作业结束后或下班前,用火人员要进行详细检查,不得留有火种。
3.9做危险源告知牌,对酸防腐施工存在的危险源进行告知,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交底、教育。
10.高速公路施救作业规定 篇十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
2、严禁清障车辆在高速公路中央隔离带、活动护栏处调头,高速公路逆行(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3、严禁将清障车辆未经领导核准同意,擅自驾驶车辆驶离高速(低速事故等除外)。
4、严禁发生车辆因缺油、缺水等人为原因造成的机件事故,或因机件故障而引起的行车事故。
5、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和车辆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清障车辆一般情况下,不准长时间怠速运转(特殊情况除外)。
6、严禁拖曳四轮驱动及倒拖驱动轮着地的自动挡轿车,此类车辆一律改用平板车装运。
7、清障车辆时速要严格控制,特别是恶劣气候、跨线桥、匝道等危险路段。
8、严格按省物价局规定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和结算清单,做到文明清障。遵守职业道德,确保自身安全。
9、上路作业时,必须着装规范、穿好反光背心。
10、爱护车辆,坚持当班司机例保制度和车辆清洁。
11、出车前当班驾驶员要对车辆轮胎气压、制动、灯光、转向等各部件进行检查,确保良好。车上设备有否缺损,机油、水、柴油等要仔细检查。轮胎车对车上的工具也要
仔细检查。
12、清障业务款每天必须及时上交公司,不得挪用及公款私用,清障发票要妥善保管,用完前要及时领取。
13、严禁施救人员擅自拿取事故车辆上的物品、货物,一旦发生要个人赔偿并罚款处理,并扣除当季季度安全奖。
14、施救人员必须服从领导分配,一切服从监控中心调度、指挥,并接受监督、检查及指导。
15、施救人员做好服务工作,成员间要同心协力、相互帮助,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16、对违反上述规定人员,按情节轻重,可作扣款100至500元不等处理。情节严重者,作辞退处理。对违反此规定第4条人员,若调查核实,确为人为造成的要赔偿损失总金额的50%。
11.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十一
2.已被我刊录用稿件在办理汇款时,请在汇款单附言栏上注明您处邮政编码、文稿号(NO******)及联系电话,以便编辑能和您及时取得联系。
3.本文稿一经采用,其专有使用权即归《职业与健康》编辑部和中华预防医学会所有。
1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篇十二
1.目的:
为规范危险作业管理,明确各部门的职责,预防和控制危险作业风险,保护员工健康安全和公司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设备设施维修、工程建设等所有危险作业。危险作业是指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中大设备检修作业、装卸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
3.1.1负责制定和修订危险作业许可制度,监督检查危险作业过程中各项审批程序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3.1.2专职安全员负责在危险作业前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和监护人是否到位等,符合安全条件时签发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参与作业后的验收和检查。3.1.3部门负责人负责对一级危险作业的现场审批和特级危险作业的审核。
3.1.4对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单位及时整改并责令作业单位或部门先暂停作业。3.1.5负责对违规现象的处理,负责对事故的上报和调查处理。3.1.6对发生事故负有监管责任。3.2作业所在部门
3.2.1负责申请办理作业许可手续;
3.2.2协助作业单位或部门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3.2.3为作业单位或部门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现场作业条件; 3.2.4审查作业单位危险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3.2.5安排有资质人员对危险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作业时立即制止; 3.2.6按危险作业的审批权限,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到危险作业现场进行风险分析,提出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后签署危险作业证。
3.2.7负责对作业前后的检查和验收。3.2.8对发生事故负有管理责任。3.3作业部门
3.3.1派有经验的人员组织进行作业场所风险辨识,编制安全施工方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对作业全过程负责。
3.3.2负责作业前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3.3部门主管以上人员及作业人员负责确认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在许可证上签字;
3.3.4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危险作业;
3.3.5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按要求进行正确操作。3.3.6作业完毕,负责清理现场,参与作业结束验收。3.3.7对发生事故负直接责任。4.内容与要求 4.1审批
4.1.1由作业所在部门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经相关领导审核、审批后方可作业。4.1.2在节假日作业必须提前一天通知相关部门。
4.1.3作业所在部门必须在具备作业条件的情况下通知审批人员。
4.1.4各级审批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作业现场进行作业条件的确认和许可证的审批。
4.1.5审批人员有权对现场安全措施等提出质疑,必要时,要进行安全评审。4.1.6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7各类危险作业尽量安排在白天进行,如确因生产抢修等原因需要进行夜间作业的,须得到分管领导或总经理批准后,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4.1.8在未取得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执行领导分配的任何危险作业。
4.1.9当有关人员不在公司时,危险作业的审核、审批权限只许提高级别不得下放。
4.1.10各类危险作业有固定的时限,超过时限应重新办理。4.1.11审批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危险作业标准执行。4.2实施
4.2.1作业前,作业部门在作业所在部门及安全环保部的配合下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应重点把好安全防护措施关,防护措施应符合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4.2.2作业部门派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到作业现场,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并指导作业。
4.2.3监护人应提前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在作业现场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和围栏,做好作业辅助工作,认真监护作业过程,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4.2.4作业所在部门同时有多点危险作业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同一楼层、同一区域进行同一种危险作业的可以安排同一个人监护。
4.2.5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作业环境的检测,并对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审核或审批作业许可。
4.2.6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作业方案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正确佩戴劳保用品,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消除隐患。
4.2.7实行连续多班作业的,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人员进出制度,并作好详细记录; 4.2.8对于已审批的危险作业,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新的事故隐患或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待安全防护措施补充完善后,方可继续作业。4.2.9一项任务中包含不同危险作业时,如在2米以上有坠落危险的地方进行动火作业,则应同时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和高处作业安全许可证,按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
4.2.10常见危险作业必须做到的事项:
4.2.10.1动火作业前后必须对作业现场浇注消防水,现场必须放置一桶水和灭火器; 4.2.10.2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氧气和有毒气体检测; 4.2.9.3吊装作业吊物下方及旋转范围内严禁站人; 4.2.10.4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4.2.10.5检修作业设备必须断电上锁;
4.2.10.6在车上装卸作业必须拉好安全网,或者地上铺海绵垫,或者系好安全带; 4.2.10.7下污水池、化粪池、窨井、地坑等地下清理作业必须进行有毒气体检测; 4.2.10.8电气检修必须用电笔检测是否断电;
4.2.10.9码头前沿作业、上下船、在船的甲板上或在高出甲板上方作业的必须穿好救生衣;
4.2.11实施的具体要求按照相关危险作业标准要求执行。5.责任追究:
5.1对未办理危险作业安全许可证、作业证已超过时限或扩大使用范围、同时进行多项危险作业,未按规定同时办理多项危险作业证、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安全措施没落实等情形就进行危险作业的,对作业人员及监护人以警告处分并罚款200至500元,对现场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管、经理处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到300元;
5.2 没到作业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未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就审批危险作业证的审批人,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200至500元。
5.3提前在危险作业证上签名的,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200至500元。5.4监护人离开作业现场的,处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到300元。
5.5作业现场相关人员(含外来司机和劳务工)劳保用品没有正确佩戴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并扣部门月度考核1分每人次。
5.6作业结束后,监护人未履行好职责,未检查作业现场和进行作业关闭的,处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到300元。
5.7对作业现场的违规、违章现象未发现或虽有发现未能及时制止的,对相关安全员处以通报批评并罚款100到300元。
5.8在月度现场管理考核中,被考核部门中有一人次通报批评的扣3分,一人次警告的扣5分,一人次严重警告的扣10分。5.9对发生事故的处罚标准:
5.9.1发生轻微伤害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处分并罚款200至500元,对其他负有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并罚款100到300元。
5.9.2发生1人轻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事故的,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对负主要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扣除当月工资。对负主要监管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的20%。
5.9.3发生2-3人轻伤事故、1人重伤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事故的,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对负主要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对负主要监管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
5.9.4发生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负直接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撤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对负主要管理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降职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对负主要监管责任的管理人员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并扣除当月工资。5.9.5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责任人等同于一次警告处分,年终不得参与优秀员工评比并扣除当年的年终奖金的50%;年内受到两次警告处分的责任人等同于一次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降职处分,年终不得参与优秀员工评比并扣除当年的年终奖金;年内受到两次严重警告处分的责任人,予以撤职处分。5.10类似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
5.11对发生事故的部门扣除当月的现场管理奖并不得参与优秀班组的评选。5.12如果与公司其他制度发生冲突,则按照本规定执行,不重复处罚。
5.13发生本规定中未列举的违章违纪现象时,可按照公司其他制度酌情处罚,情节严重的经总经理办公会作出处理意见。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处理按照合同或者交底规定进行处罚。6.记录
13.作业量规定 篇十三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提高学生全面素质,有利于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把握好办学的方向,保证义务教育的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端正学风、教风,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乐学爱学。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望各教师遵照执行:
1、各科任教师不得随意增加课程难度、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切实保证学生自主学习、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的时间。
2、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含课间休息、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小学生不宜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宜超过7小时。
3、不得对小学一、二年级学生留书面家庭作业;3至6年级语文和数学可适量布置书面作业,总量不得超过1小时;初中学生平均水平书面家庭作业量每天不得超过2小时。
4、小学只在每学期末进行一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末两次全校或全年级性记录成绩的学科考试。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成绩。
5、确保学生在校园内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日有9小时以上睡眠时间。
14.职业健康体检作业规定 篇十四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山东淄博某燃煤电厂现场作业人员729人,男职工578人,女职工151人;平均年龄(41.2±10.8)岁,工龄平均(12.7±12.6)a。主要作业岗位有机炉值班员、电气值班员、脱硫检修员等59个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噪声、高温、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氨、酸碱等。
1.2 方法和内容
1.2.1 职业卫生检测
按照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T 160《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测定》、GBZ/T 189《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和GBZ/T 192《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等规定对运行期间作业人员接触的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进行检测;使用仪器有Gilian个体空气采样泵、QUEST edge 4、edge 5个体噪声剂量计、QT 36 WBGT指数仪、ICE 3300原子吸收光谱仪等,以上仪器均经山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计量检定。
1.2.2 职业健康检查
2014年度在当地职业病防治院,分6批对全厂729名作业人员进行了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组织对未检人员进行了补充检查。目标疾病和检查内容依据GBZ 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选择。对出现的胸片异常和听力异常人员进行复查。
1.3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9.0版统计学分析软件中的χ2检验、fisher确切概率法和单样本非参数检验等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果
2.1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灰水巡检员、煤制样员等38个岗位接触粉尘8 h时间加权平均浓度见表1,其中输煤检修员和煤场装卸人员2个岗位接触煤尘超过接触限值,占总岗位的3.39%。制样间、#1皮带尾等31个接尘工作场所中有翻车机、#1皮带尾、#3皮带尾等3个工作场所煤尘短时间接触浓度超过标准限值,占比为9.68%。
5个电焊作业位空气中锰及其化合物检测结果为(0.13~0.28)mg/m3,其PC-TWA为0.15 mg/m3,最大超限倍数为3,低于职业接触限值;水汽加药间、氨站等18个固定的工作场所其余10种有毒化学物质浓度CSTEL或CMC,全部低于职业接触限值。见表2。
机炉值班员、电气值班员等50个岗位40 h等效连续A声级为(72.5~93.1)d B(A),其中灰水检修员、脱硫检修员等17个岗位个体噪声超过标准限值85 d B(A),占总岗位的28.8%;锅炉房、汽机房等106个工作场所中噪声为(66.9~104.1)d B(A),其中63个工作场所中噪声值超过85 d B(A),占比为59.4%。主变、励磁室等20个工作场所中工频电场为(1.358~1 290)V/m,工频磁场为(0.127~18.53)μT,均不超过标准限值。高加、凝汽器等40个工作场所中湿球黑球温度(WBGT)指数为(21.4~33.0)℃,集控保洁人员体力劳动强度属于II级,接触高温WBGT指数平均值为29.6℃,每班工作6 h,时间接触率为75%,超过29℃的WBGT限值标准,占总岗位的1.69%。
2.2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729人均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其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检查结果(复查前)见表3。
胸片异常人员为26人,检出率为5.42%。其中接尘作业人员中25人后前位X射线高千伏胸片显示异常(肺纹理增多、肺纤维灶等),占总接尘作业人员的6.36%;接触酸雾作业人员中1人胸部X射线摄片显示异常(胸膜局限性增厚),占总接触酸雾作业人员的1.15%。各组间胸片异常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424,P>0.05)(fisher确切概率法)。复查后,2名接尘作业人员为疑似职业病(尘肺样改变),占总接尘作业人员的0.51%。
注:CTWA—时间加权平均浓度;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注:PC-STEL—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MAC—最高容许浓度。
注:“-”表示无需做该项目;a占检查该项目总人数比例;与高血压检出率比较,bP<0.01;c高血压列采用χ2检验,其余各列采用fisher确切概率法。
接触噪声作业人员中18人听力异常(语频、高频听阈偏移等),占总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3.81%;其中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各组间听力异常率不全相同(P=0.005,P<0.01)(fisher确切概率法)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接触粉尘、噪声、高温组听力异常率较高,为14.8%。复查后,6名接噪作业人员为疑似职业病(双耳语频听力、高频听力损伤),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占总接触噪声作业人员的1.48%,与疑似尘肺病患病率(0.51%)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193,P>0.05)(fisher确切概率法)。
所有受检人员均做相关检查,检出的其他疾病和异常指标中,检出率较高的依次为高血压、血常规异常(血细胞计数异常、血红蛋白异常等)、肝功能异常(转氨酶活力增高、胆红素增高等)、尿常规异常(尿糖、尿蛋白、尿潜血等)等。同种疾病或异常(听力异常除外)各组间异常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7种疾病和异常率不全相同,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195.1,P<0.01),其中高血压为181人,占总受检人数的24.8%;明显高于其余各类异常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
3 讨论
目前,对于燃煤电厂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分析较少,仅按岗位或检查结果异常划分进行分析,未根据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4,5],或仅对部分接尘接噪作业人员进行分析[6,7],且均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分析。本研究对某燃煤电厂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并委托当地职业病防治院对其在岗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评估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职业健康情况。
结果显示,该电厂粉尘、噪声和高温均有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岗位,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粉尘、噪声、高温可能会对作业人员身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应在工作中重点防护,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高血压检出率最高,占受检人数的24.8%;与我国15岁及以上人群高血压患病率(24%)无显著性差异(P=0.422,P>0.05)(单样本非参数检验),但其明显高于本厂其余各类检出异常率(P<0.01)。其余依次为血常规异常、肝功能异常、尿常规异常等,以上异常率在各组间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其原因多是由于遗传因素、生活习惯、饮食结构以及工作压力等因素导致高血压[8]、血常规异常、肝功能异常[9]等疾病,与其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间的关系不明显。应对高血压患者进行复诊,诊断患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的人员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胸片异常人员为26人,其中2名接尘作业人员复查为疑似职业病(尘肺样改变)。其岗位为汽机检修人员,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运行期间该岗位接触粉尘不超过接触限值,但在电厂大修时,汽机检修人员参与大修作业,接触矽尘、岩棉粉尘等,浓度较高,对肺部损伤较大[10],导致尘肺样改变。
接噪作业中18人听力异常(语频、高频听阈偏移等),其中6人复查后为疑似职业病(双耳语频听力、高频听力损伤),1人为噪声职业禁忌证,已对作业人员听力造成实质性损伤,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17个岗位接触噪声超过接触限值85 d B(A),占总岗位的28.8%,说明该电厂噪声危害较重,导致作业人员听力损伤[11]。
该燃煤电厂职业病危害较重,需改善作业人员作业场所环境,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健康教育,加强对粉尘和噪声的个体防护,对职业健康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及早发现和处理职业病患者,做好职业病防治的三级预防,切实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作者声明本文无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摘要:目的 了解山东淄博某燃煤电厂作业人员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和职业健康状况。方法 对该燃煤电厂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对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结果 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超标率:高温为1.69%,粉尘为3.39%,噪声为28.8%。受检人员异常检出率:血常规为12.76%,尿常规为9.74%,高血压为24.83%,肝功能为11.52%,心电图为7.00%,胸片为5.42%,听力为3.81%等。复查后出现2名疑似尘肺病,1名噪声职业禁忌证,6名疑似噪声聋。结论 该燃煤电厂粉尘和噪声危害较重,需改善作业环境,加强个体防护,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保障作业人员职业健康。
关键词:燃煤电厂,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粉尘,噪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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