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

2024-06-23

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10篇)

1.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 篇一

45.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推进省会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

46.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47.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48.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49.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推进省会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

50.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省会添分量

51.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52.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53.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54.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xxxx

55.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56.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57.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58.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59.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60.保护空气,就是保护我们的肺。

2.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 篇二

1 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促进作用

1.1 强化大气质量监测

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把PM2.5和O3新增为监测和评价空气质量的常规指标, 加严了PM10和NO2的浓度限值。同时, 提出提高监测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要求[2]。2012年至2014年, 环保部组织分三个阶段完成了在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实施工作。2014年1月1日起, 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扩大至国家环保重点城市和环保模范城市在内的161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884个监测点位;截至2014年底, 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共1436个监测点位全部开展了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 提前一年实现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相关目标, 并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时发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数据。

1.2 深化污染来源解析

在90年代以前, 煤炭消耗和重工业生产占主要地位, 污染类型为可吸入颗粒物 (PM10) 、悬浮物 (TSP) 和二氧化硫 (SO2) 的烟煤型。90年代后, 城镇化建设造成了严重的细颗粒物 (PM2.5) 和悬浮物 (TSP) 等的污染, 从而形成酸雨微臣型大气污染。21世纪后, 城市汽车数量增多, 使一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污染更加严重, 汽车尾气变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当前, 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中PM2.5的公众关注度最高, 其主要来源有两大类[3]:一类是煤炭、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以及地面扬尘等一次生成的PM2.5;另一类是大气环境中的SO2、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气态污染物在阳光照射下通过化学反应二次生成PM2.5, 通常后者的含量会超过前者。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修改促使在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面, 对机动车污染控制、酸雨和二氧化硫的研究被加入国家科技项目, 给污染整治政策制定与专项实施立下科学基础。在科学方面的研究, 给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带来了技术方面的保障, 在某些城市展开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的综合试点又给更大区域内的联合行动增加了实践经验。这几个方面同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管理办法、法律法规和规划方案的出台和完善, 加快更加成熟完善的综合防治阶段的到来。

1.3 推动区域大气质量管理

现如今已形成跨区域、多中心、广覆盖的复合型城市大气污染, 并不断加重和蔓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 要求全面推进全国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地方环保和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 规范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 建立首席预报员和专家回应制度, 建立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逐级响应机制[4]。雾霾型综合大气污染问题成为关乎民生健康、社会发展和经济走向, 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政策前沿问题。在城市大气污染跨区域治理的科学探索和联合试点的基础上, 必须推进大气污染区域控制工作、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能力和综合防治污染水平。大气环境新标准推动建立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利用监测、模拟以及卫星、航测、遥感等新技术分析重点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的总体变化趋势及其相互影响;这就意味着,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模式发生改变, 将由过去属地管理向区域联防联控转变, 由单打独斗向齐心协力、群策群力转变。

2 结语

现在, 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保护环境无疑是场重头戏。在依法行政、依法治污的大背景下, 《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必将迈出新步伐。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作为大气监管、治理的首要依据, 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大气质量检测、污染来源解析、区域空气质量管理和信息公开等角度论述新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促进作用。在日益严重的城市大气污染情况中, 随着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出台, 我国防治大气污染的政策体系经过设计、试点和整合, 变得更加科学完整、切实可行。

摘要:随著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工业化的转变, 大气环境质量逐渐恶化。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的出台从量化和指标角度增加了对大气质量的控、监测制力度。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对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的实施具有重大意义, 强化大气质量监测、深化污染来源解析、推动大气质量管理、健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使我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更加科学完整、切实有效。

关键词:大气环境质量新标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区域大气质量管理,信息公开

参考文献

[1]郝吉明.穿越风雨, 任重道远--大气污染防治40年回顾与展望[J].环境保护, 2013 (41) :28-31.

3.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 篇三

一、内容形式

1、各级环保部门、各企业单位在节能减排、治污减霾、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成就。

2、企业与管理部门在指导、管理、监督和支持环保工作中所取得的成果和典型经验。

3、在防治大气污染、环境保护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企业和先进人物。特别是支持并参与环保工作的优秀企业及领导。

二、关于版面的使用 所有刊文共需四个对开版面(彩版两个,黑白版两个)。2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文9000字,需两个版面。3 《国十条》相关解读文章及新闻动态、图片,需一个版面。4 “治污减霾,企业在行动”企业环保宣言展示需一个版面。

三、关于解读文章的组稿 1 来自国务院的相关解读文字。对西安市各级环保局、西安市企业环保联合会相关负责人专访文章。3 相关专家学者的解读文章。

4.霍乱防治知识宣传材料 篇四

一、什么是霍乱?

霍乱是由霍乱弧菌引起的一种烈性肠道传染病,经口感染。其主要临床表现为腹泻及呕吐等。严重的可发生剧烈的吐泻,排大量米汤样大便,容易造成严重失水,肌肉痉挛,甚至循环衰竭而死亡。

二、霍乱是怎么传播的?

霍乱通过饮用未煮沸的水,进食生的或未煮熟的食物;生熟食品共用同一砧板、餐具等可引起交叉污染;接触霍乱病人、带菌者排泄物污染的手和物品等途径传播。

三、如何发现自己感染霍乱?

有呕吐、腹泻症状,尤其是剧烈的无痛性水样腹泻,应马上到医院就诊。与霍乱感染者一起就餐或密切接触的人,也应该采集粪便或做肛拭检查,以确定是否感染。

四、霍乱如何预防

预防霍乱的方法简单有效,主要是“把好一张口”,预防病从口入,做到五要五不要。

五要:饭前便后要洗手,各种食品要煮熟,隔餐食物要热透,生熟食品要分开,出现症状要就诊。

五不要:生水未煮不要喝,无证餐饮不光顾,腐烂食品不要吃,暴饮暴食不可取,未消毒(霍乱污染)物品不要碰。

在发生霍乱的地方,群众应自觉停止一切宴请聚餐,防止疾病的流行。

五、感染霍乱后应如何做?

霍乱的传染性很强,一旦发现感染霍乱,无论是轻型还是带菌者,均应隔离治疗。

5.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材料 篇五

病毒性肝炎防治

病毒性肝炎(包括甲型、乙型和非甲非乙型)是法定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传播途径复杂、流行面广泛、发病率较高等特点;部分乙型和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可演变成慢性,对人民健康危害甚大。

防止病毒性肝炎感染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领导,深入宣传,发动群众,搞好爱国卫生运动,采取以切断传播途径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甲型肝炎和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粪-口途径,乙型肝炎和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以切断肠道外如经血传播等途径为主。要力争早

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及早处理疫点,以防止流行,提高疗效。要做好易感人群的保护,减少疾病发生。

病毒性肝炎的预防

(一)管理传染源:

1.报告和登记:各级医务人员对疑似、确诊、住院、出院、死亡的急性、慢性迁延性和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均应作传染病报告,专册登记和统计。报告卡必须填写完整、准确,并在备注栏内注明急性、慢性迁延性、慢性活动性、疑似或输血后肝炎。检测HBsAg(乙型肝炎病毒表

面抗原)的病例,应在报告卡上注明阳性或阴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创造条件设点试行急性病毒性肝炎病原学分型报告和统计,每个病例尽可能经抗-HAV.IgM(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HBsAg、抗-HBs(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体)、抗-HBc(乙型肝炎病毒核

心抗体,包括抗-HBc.IMg和抗-HBC.IgG)检测,分成甲型、乙型、非甲非乙型和未定型。遇到急性肝炎暴发时,应先电话报告,然后填写卡片报告;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作病原学分型报告。对疑似肝炎病例,应尽快确诊,或否定诊断后,作更正报告。对慢性

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复发一次,报告一次。

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做好疫情统计,各类肝炎应分别进行登记(包括按病原学分类登记),重复报告者剔除,其中慢性迁延性及慢性活动性肝炎病例,一年只登记一次,一年复发跨两个者只在第一年登记。

为了提高诊断质量,各级医院应开设肝炎门诊。

2.隔离和消毒:急性甲型肝炎隔离期自发病日算起3周。乙型肝炎与甲型肝炎不同,可不定隔离日期,如需住院治疗,也不宜以HBsAg阴转或肝功能完全恢复正常为出院标准,只要病情稳定,可以出院。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隔离期可暂同甲型肝炎,非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处

理同乙型肝炎。条件具备时,甲、乙和非甲非乙三型肝炎宜分室住院治疗。对留家病例,可开设家庭病床,由街道医院或公社卫生院负责隔离治疗。

病人隔离治疗后,对其居住、活动地区(家庭、宿舍及托幼机构等)应尽早进行终末消毒,由城区卫生防疫站和农村卫生院负责进行。对日常性消毒工作和留家病人的家庭隔离,由基层医疗机构和病人所在单位或家庭其它成员共同进行。各级卫生防疫站要进行肝炎病例个案和暴发流行 的流行病学调查。

3.有关行业人员肝炎患者的管理:对生产、经营饮食品单位的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职工食堂全体工作人员、食品商贩以及保育人员等,每年应作健康检查,发现肝炎病人立即进行隔离治疗。急性肝炎患者待临床症状消失、肝功能正常后可恢复不接触食品、食具或幼儿的工作。

痊愈后观察半年,半年内无明显临床症状,每隔三个月作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均正常时,方可恢复原工作。患慢性活动性肝炎或慢性迁延性肝炎者,一律调离直接接触入口食品、食具或幼儿工作。疑似肝炎病例未确诊或排除前,应暂时停止原工作。上述范围的新增人员和临时工作人员,在参加工作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4.幼托机构中儿童肝炎患者的管理:幼托机构发现急性甲型或流行性非甲非乙型肝炎病人后,除患儿隔离治疗外,应对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45天。医学观察范围,根据调查后确定,一般以患儿所在班级为主。观察期间不办理入托手续。对出院的肝炎患儿,尚需继续观察一个月,并

需持有区、县或街道、公社级医院痊愈证明方可回所。对与急性肝炎密切接触儿童,自最后一次接触日起,医学观察45天(如系留家病人的接触者,则延长至75天)未发病者方可回班。

5.献血员管理:献血员应在每次献血前进行体格检查,检测谷丙转氨酶及HBsAg(采用RPHA或ELISA法)。肝功能异常或HBsAg阳性者不得献血。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开展抗-HBc测定(采用ELISA法),抗-HBc阳性者不得献血。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

(二)切断传播途径:

1.提高个人卫生水平:利用黑板报、小报、电影、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广泛开展以把住“病从口入”关为中心内容的卫生宣传教育。各企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供流动水,供洗手及洗餐具、养成食前便后洗手的良好习惯。

2.加强饮食、饮水、环境卫生管理:饮食行业(包括个体开业户)及集体食堂都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尤其要做好食具消毒。食堂、餐厅应实行分餐制或公筷制。要加强生食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加强对产地水域的卫生防护,防止粪便和生活污水的污染

。要掌握产地病毒性肝炎流行和水域水的污染情况,以及运销过程中的卫生问题。一旦发现有污染可能,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于短时期内供应大量贝类水生动物时,应留样以便查考。要加强水源保护,严防饮用水被粪便污染。对甲型肝炎流行区的井水或缸水,须用漂白粉消毒,余氯保持在0.3毫克/升。对甲型肝炎暴发点,水余氯应保持在1.0毫克/升。中、小学校要供应开水,学生自带水杯。要做好环境卫生及粪便无害化处理。医疗单位中的粪便及污水须经消毒处理后,方能排入下水道,废弃物应及时焚毁。3.加强幼托卫生:幼托机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对食具及便器消毒的制度,儿童实行一人一巾一杯制,认真执行晨检或午检制。对全托单位还应注意尿布消毒。使用的玩具各班组应严格分开。发现肝炎患儿,应立即隔离并及时报告有关防疫部门,对所在班进行消毒

及医学观察。要重视农忙期间设立的临时托儿所的卫生管理,掌握保育员的健康状况,增添必要的消毒设备。

4.各服务行业的公用茶具、面巾和理发、刮脸、修脚的用具,均应做好消毒处理。

5.加强防止医源性传播: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大队卫生室),均应加强消毒防护措施。各种医疗及预防注射(包括皮试、卡介苗接种等)应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各种医疗器械及用具均应实行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采血针、针灸针、手术器械、划痕针、探针、各种内窥镜以及口腔科

钻头等)。尤其应严格对带血污染物的消毒处理。对透析病房,应加强卫生管理。

6.各级综合医院均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肝炎专科门诊及肝炎病房,有关医务人员应相对固定。肝炎门诊及病房的病案、用具,应单独使用,各种诊治手段应单独施行。大队卫生室还应严格分清清洁物品与污染物品的使用、存放。

7.加强母婴传播的阻断工作:妇产科工作者应向HBsAg阳性育龄妇女,广泛宣传乙型肝炎的危害性,及预防乙型肝炎的注意事项,宣传优生优育。应将HBsAg列为产前常规检查项目,检测方法为RPHA或ELISA。对HBsAg阳性尤其HBeAg也呈阳性者,应设专

床分娩。产房所有器械要严格消毒。有乳头病损的HBsAg阳性产妇,应暂停哺乳。对HBsAg阳性尤其HBeAg也呈阳性的孕妇所生婴儿,可用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HBIG)和或乙型肝炎疫苗加以阻断。

8.加强血液制品的管理:血站和生物制品单位应按卫生部(82)卫防字第35号《关于加强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管理的规定(试行)》要求,生产和供应血液制品和含人体成份的生物制品,尤其要做好制品的HBsAg检测工作,阳性者不得出售和使用。

(三)易感人群的保护:

1.市售人血丙种球蛋白和人胎盘血丙种球蛋白对甲型肝炎接触者有一定保护作用,主要适用于接触甲型肝炎病人的易感儿童。剂量每公斤体重0.02-0.05毫升,注射时间越早越好,不宜迟于接触后7-14天。

2.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我国已小量生产,主要用于母婴传播的阻断,可单独使用或与乙型肝炎疫苗联合使用;其次,可用于意外事故者的被动免疫。

6.大气污染防治及对策分析 篇六

随着近些年来世界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大气污染情况也开始引起各界的注重, 而且各个国家也先后采取了系列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根据二十一世纪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部门的检查结果显示, 我国大气污染最为严重的城市已经占世界总数的40%, 针对这种现象, 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措施也开始相继出台, 但是目前来看, 效果并不明显, 主要原因就自在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思路好不够具体。下面针对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对策思路进行分析, 以期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提供借鉴。

2 控制污染源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心在于对大气污染源的控制上, 只有从根本上减少污染源的排放, 才能够达到保护大气环境的目的。

2.1 合理规划城乡工业结构

目前来看, 大气污染源的排放主要在于人类活动, 而污染物排放最多的人类活动就是工业发展, 事实上工业发展是保障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活动之一, 并不能够彻底避免, 因此防治大气污染活动就要从合理布局城乡的工业结构入手。首先, 城市工业园区要与生活区相协调, 工业园区应该建设在生活区的下风向, 并且两者时间要间隔绿化带;其次, 对已经存在的污染较严重的工厂要进行迁移或者改变能源结构, 进而从根本移除城市的大气污染源。

2.2 控制交通及生活污染源排放

交通及生活带来的大气污染也是主要的治理方向之一, 而且这种污染源在人类生活区难以移除, 只能通过控制与治理的方式开展。在交通污染源的控制上, 首先要控制汽车数量, 尤其是出租车这种可以掌控的车辆种类进行严格控制, 其次要制定尾气燃放指标, 对没有达到标准的车辆不允许上路。生活污染源主要就是燃料的使用上的控制, 尤其是在北方冬季使用煤炭数量较多的情况应该进行控制, 还要从根本上提高煤炭质量, 避免劣质煤出现在人类生活区。

3 加强污染治理

对已经发生的大气污染现象也不能够放任不管, 而要加强治理, 最大限度的减小大气污染带来的危害。具体的做法为:加大绿化设施建设力度;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改革现行政府考核体系,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

3.1 加大绿化设施建设力度

绿化设施建设是有效降低大气污染程度的有效生物措施, 因此各大城市以及工业区都应该加强绿化设施建设, 降低大气所受到污染的程度。首先在城市搞好绿化带规划, 并挑选大气净化能力比较强的植物来进行种植;其次, 对有绿化带侵占的现象进行治理, 必要的时候采取法律措施进行制裁。

3.2 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环保科技的进步也是大气污染治理的希望所在, 相关部门应该予以重视。首先, 大力扶持环保科研机构的环保科研项目, 并对项目提供资金与人才保障;其次, 加强与国外发达国家的环保科研合作, 提升我国科研实力;最后, 助力环保企业发展, 并在企业研发有关环保产业项目时, 提供资金或者其他方式的支持。

3.3 改革现行政府考核体系, 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首先, 建立和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 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其次改革现行政府考核体系, 纠正唯GDP的政绩观。把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和社会进步三大类指标统筹考虑, 合理分配到政府和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之中。另外, 把应对重污染天气纳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 提高环境污染的应对能力。建议出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将重污染天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及时应对大气污染问题。

3.4 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

要有效治理我国大气污染问题, 首先要真正改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模式, 真正做到环境优先, 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保证经济发展在生态环境可承受的限度内进行, 另外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特别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等政策, 把这些政策严格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还需要鼓励民间力量的积极参与, 政府一方面要加强环境教育, 提高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另一方面鼓励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环境问题方面的监督作用。最后我国环境治理还需依赖国际社会的帮助, 要大力引进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设备, 同周边国家进行合作等。

4 完善法律法规, 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

现状下, 对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但还不够完善, 仍需要去健全, 使该工作的开展有据可依。同时还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提高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从大家从根本上认识到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全身心投入监督管理工作中。除此之外, 还需要对合理、科学的经济手段加以利用。基于大气资源有偿使用的条件下, 对大气环境容量核定工作进行强化, 以此使排污许可证制度能够实现有效推行。并以有偿使用的环境容量为依据, 做好排污费用的征收工作;以治理成本为依据, 对排污费的征收价格标准加以明确, 进一步使污染制造业主体部门能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节能减排。

5 总结

总而言之, 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不是某一个部门或者机构的活动, 它需要每一个人都为之而做出努力, 人类只有一个地球, 也只有保护好地球的大气环境, 才能够保证人类的生存质量, 并而为人类子孙后代的不断绵延做出贡献。也相信伴随各国政府对大气治理力度的不断增大, 地球的大气环境也会越来越好, 人类种族将会得到长久生存。

参考文献

[1]高广阔, 韩颖, 吴世昌.基于全过程管理的雾霾综合防治对策研究[J].当代经济管理, 2015 (09) .

[2]高文珠.渭南市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变化分析与治理[J].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 (03) .

7.大气污染防治标语 篇七

1、同呼吸、共担当、齐行动

2、坚定信心,狠抓源头,重拳出击,坚决打好大气污染治理攻坚战

3、下大力抓好生态环境建设,坚决打好“蓝天、碧水、地绿”攻坚战

4、大力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强力推进省会大气污染和水环境治理,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努力改善省会生态环境

5、做美城市增福祉,做强省会添分量

6、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切实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7、科学发展,生态优先,环境改善,环保先行

8、坚决打好生态环境整治攻坚战,让天蓝水清地绿目标早日实现

9、发现环境污染请及时拨打环保举报热线1236910、改善空气质量,提高民众环保意识

11、请别乱坎树林,让空气更加清新

12、洁净的空气、幽雅的环境是我们共享的,每个人都应对环境保护尽一份义务。

13、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创建生态宜居城镇

14、生命来源自然,健康来自环保。

8.落实大气污染防治 篇八

――仇保兴副部长在2013年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13年11月14日)

我们在这里召开本年度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工作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文件要求,总热计量改革工作进展情况,部署下一阶段工作任务。刚才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5个单位介绍了他们在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方面取得的经验,这些经验都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司局的领导也做了很好的讲话,我都赞同。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供热计量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

以来,在各级发改、财政、质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北方采暖地区供热计量改革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供热计量收费面积大幅增加。去年以来,北方采暖地区累计实现供热计量收费建筑面积8.05亿平方米,占全部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面积的66.7%。2011年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8亿平方米,2013年安排改造面积2亿平方米。

供热计量收费机制进一步完善。目前出台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的地级以上城市达到116个,占北方地级以上采暖城市的95%左右。山东、河北、山西林等省地级城市全部出台了供热计量价格。河北、山西、陕西、内蒙古、宁夏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物价主管部门出台了文件,将计量热价中基本热价的比例降收费的“面积上限”。据统计,在116个出台计量热价的城市中,已有46个城市的基本热价比例降到30%,有39个城市取消了“面积上限”。

节能节费效果初步显现。山东省青岛、临沂、济南、寿光等城市实施计量收费后,每平方米耗热量下降30%左右,形成每年每平方米6公斤标煤的节能能既有建筑改造实施计量收费后,单位面积煤耗下降38%,住宅热用户平均节约热费26%。承德市实施计量收费后,年节约标准煤4万吨,可新增集中供热。鹤壁市实施计量收费后,在总能耗不变的情况下,2013年增加供热面积约30万平方米。这些典型都说明,推行供热计量改革实现了政府、企业、用户三计量改革虽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欠新账、按热量计量收费严重滞后等现象仍然在少数省份非常严重。根据去年建筑节能专项报数据,除了天津、河北、山东等省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基本不欠新账外,辽宁当年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欠账90%以上,内蒙古欠账80%以上,黑,河南、吉林、宁夏欠账20%以上。受检城市中,渭南、沈阳、吐鲁番欠账90%以上,阳泉欠账80%以上,长春欠账70%以上。部分省市当年新建建筑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其中青海90%以上的装表建筑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黑龙江、吉林、新疆、宁夏50%以上,河南40%以上。受检城市中,西安以上的当年装表建筑面积没有同步实现计量收费,兰州市、营口市80%以上,哈尔滨市70%,酒泉市60%以上。上述问题虽然只是少数省市存在,但影拖了全国节能减排、治理大气污染的进度,人民群众意见很大。被点名的相关省市回去后,要将供热计量改革纳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整改内容,对查自纠,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责任的追究责任。如果姑息迁就,就是对人民群众的犯罪,对空气污染的纵容害。

目前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上讲,我国当前面临的形势是北方地区,特别是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压力很大,节能减排的潜力也很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很强烈,供热企业转型升级迫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严峻。今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十条”,要求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津冀地区细颗粒物浓度下降25%。燃煤是我国冬季大气污染的最主要原因。根据有关科学研究报告,由于细颗粒物的影响,中国北方的人均寿命降低5-癌的发生率10年上涨一倍,主因就是燃煤排出来的细颗粒物。下一步国务院还将与各省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今后几年地方政府不仅面临节大气污染防治的双重压力。承德、榆中等地实践证明,供热计量可以实现节能30%,等于减少细颗粒物排放30%。所以说,供热领域是大气污染防治的“是“主攻部队”。目前北方采暖地区集中供热具有改造价值的建筑约30亿平方米,如果全部改造并实施计量收费,在不增加能耗的情况下,可以有效增加面积。也就是说今后6-7年北方地区全部新建建筑不需新增热源就可以实现供热。由此可见,供热计量是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

广大人民群众对供热计量收费的呼声强烈。目前大多数城市都已经执行了新建建筑65%的节能标准,但是部分新建建筑没有实施供热计量收费。节能建筑,都实行按面积收费,导致节能建筑不节能、节能建筑不节省热费。用户强烈希望改变传统的按面积计价收费,实现自主调节室温和节能节费。我们供热积极采取措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这一合理要求,推进供热计量收费。目前至少有4亿平方米建筑安装了计量装置没有实施计量收费,仍按面积收费,导致闲置,几百万吨标煤节能和减排潜力未能发挥。这既是一种渎职违法行为,也是一种极大的浪费行为。各地一定要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认真加以纠供热企业转型升级迫在眉睫。目前节能增效、降低成本等问题已成为供热企业可持续发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一方面,收费难、原料成本上涨,另一方面管滴漏、热损失大,供热系统不合理。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供热企业自身转型升级,内部挖潜。承德热力集团以供热计量收费为抓手,实施系统节能和计热、煤四项指标下降30%左右,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河北省的许多地方实施既有居住建筑改造后,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收费,居民每户每年-500元,行为节能的积极性被充分调动起来,成为节能改造的巨大动力。而改造后,供热企业不仅可以节约能源,提高了收费率,而且还可以扩大三分之合经济效益显著。这一经验说明,供热计量改革不仅可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和支持节能改造,更是供热企业转型升级的“牛鼻子”,可以促进供热企业自能增效、降低成本,是供热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下一步工作重点

供热计量改革现状是大部分新建建筑都安装了计量装置,但同步实施计量收费仍然在部分地区严重滞后。因此,当前的工作重点就是全面地推进计量收费量收费,有些地方新竣工建筑才不装表。正是因为没有计量收费,质劣价低的计量装置才大行其道,质量好的计量装置反而被挤出市场。正是因为没有计经过收费实践检验的不成熟的计量方法才大量应用,成了面子工程、政绩工程,也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从这三个方面来看,是否实施计量收费成了心和关键。把计量收费问题解决了,不装表、装假表等问题都解决了。这样以来,我认为,今冬明春到明年的工作有7个方面的重点工作。

强制全面推进计量收费。对已经安装了计量装置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在今冬明春无条件地实施计量收费。各省建设主管部门要把供热计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中,明确各市指标任务,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推进供热计量收费工作是工程质量验收监管部门,要坚决地严格地追究一把手责任。对于那些拒不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各地要依法给予处罚,该罢免负责人的就罢免。不改革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两个不得”,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必须同步安装计量装置,同步实现计量收费。否则,不得予以验和使用。下一步我部将加大对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检查力度,对执行“两个不得”不力的或者没有落实供热企业选购、安装热量表的省市,我部将约谈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并给予通报。对计量收费达不到要求的城市,我部将不再受理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等城市荣誉称号的申请以及相关财政补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对违反供热计量强制性标准的规划、设计、监理、施工、房地产开发等单位,重点在施工和开发等环节,要依法进行严罚,企业资质。

严格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实施供热计量必须完完全全地赋予供热企业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选购权、安装权。电表是电力公司装的,水表是自来水公司气公司装的,目前只有这个热表是开发建设单位装的。这种做法违反了基本常识。目前少数几个省市,如西安、沈阳、太原等存在着这样的问题,要立即后,供热企业主体责任一定要落实下去,尚未出台落实供热企业主体责任文件的省、市,要在年底前抓紧出台强制性落实政策,并监督执行。供热企业要和温控装置的采购权、安装权用好,积极地与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生产销售单位签订合同,明确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内容。对于新建建筑和已进行节,建设单位应组织供热企业参与专项验收。对符合供热计量条件的建筑,供热企业必须无条件地实行按实际用热量收费,并负责供热计量装置的日常维护完善价格激励机制。各省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督促已经出台计量热价,基本热价比例偏高的城市把比例降到30%、取消“面积上限”。“面积上限”对人家不利、对子孙后代不利、对节能减排不利。目前还有少数城市没有出台供热计量价格,这些城市要尽快出台计量热价,实施计量收费。

放开计量装置产品市场。目前有些地方要求计量装置必须进入地方准入目录,否则不能在当地销售和使用。这严重阻碍了市场竞争,在部分城市还成为了是典型的地方保护和市场割裂行为。各地要立即取消各种人为的地方性事前强制性准入,放开市场,由供热企业直接面对供热计量生产商进行招投标,所可以参与竞标,不能搞地方保护和市场割据。

引入能源服务公司模式。刚才,榆中县介绍了经验,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展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控改造、热源及供,取得了明显的节能减排和经济效益。各地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优惠政策,在供热计量改造和收费项目中,积极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充分发动用户参与计量收费。各地要开展多种形式供热计量改革宣传教育活动,在宣传中要讲清楚推行供热计量的“四个有利于”:有利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有利于个人减少热费支出、有利于促进市民健康延长寿命。各城市要在当地媒体和小区内公示本年度计量收费小区名称、计量热价、监督电话要及时通知用户耗热量和热费,来刺激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国务院最近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这个意见,要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切实做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三项重点。第一是抓紧编制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规划。加大城市供水、排水防涝、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行低影响开发模水内涝。规划编制要早动手。第二是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力度。现在有些城市“垃圾围城”现象突出,要抓实、抓紧建筑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工作。水、污水、雨水、燃气、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网的改造和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还要全面推进综合管廊建设。我部正在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委研设一定的补贴激励。

全面落实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三个步骤。第一个步骤是加快编制各类专项规划。除了给排水规划,我们还要有水质提升规划、还要有管网改造规划等了以后,各地的项目库的建设也就完善了。第二个步骤是积极落实建设资金。国家会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但大部分建设资金体制改革,引入民间资本来解决。第三个步骤是对现有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质量要认真进行检查落实和指导。,我谈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的两点意见,本次会议的主题是推进供热计量,已经装了表的建筑要坚决按实际的用热量多次指出,大气污染防治、节能减排要抓住几个拳头项目,其中之一就是供热计量。所以,大家要借助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个东风,把供热计量改革位工作的重点、整改的重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不抓像供热计量这样实的事情,那就是“空”教育、“白”教育。两个月后,我部将会同中央新闻媒议布置的七项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落实不力的,我部将给予全国公开通报批评。

9.大气污染防治与对策要点探析 篇九

人类活动或者是自然生产活动过程中使得某些物质融入到大气里面, 当这些物质的浓度在一定时间内达到足够的标准时, 就会给人体的舒适、健康造成危害, 与此同时也会给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我们便把这种现象叫做大气污染。最近几年, 我国各大中小城市的大气污染状况日渐突出, 主要表现为悬浮颗粒物所带来的污染。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近几年雾霾天气已经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这大多是因为空气中所含悬浮颗粒物的浓度严重超标所致。与此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机动车的数量也与日俱增, 这就使得排放到空气中的大量汽车尾气给大气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加上二氧化碳所带来的污染始终处于很高的水平, 空气里面氮氧化物的排放物始终居高不下, 这都给大气带来了严重危害。当前我国大气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工业生产以及生活用煤污染物排放量较多所导致的。另外还有一些其它原因, 比如个别地方企业工业生产带来很大的污染再加上其所处区域的地理条件较差都使得大气环境进一步恶化。

大气是人类和地球上其它生物存活的必不可少的资源, 一旦被破坏就很难整治好, 而且它的整治是一个非常漫长而收效甚微的过程。当前虽然人们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大气环境, 但是重视程度还不够, 很多问题还不够细致化, 以致于很多生产者为了谋求更多的经济效益, 常常以牺牲大气环境为代价, 这就加速了自然环境的恶化速度。如果从经济发展的长远角度考虑, 采取措施来恢复大气环境的良好状况要比提前防治大气污染所付出的成本更高, 因而我们在发展经济的时候不能只看重眼前的、局部的短期利益而把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破坏掉, 而应该从长远的价值出发, 尽可能的将大气污染降到最低。

二大气污染形成原因

1.燃煤造成大气污染

(1) 煤炭不能完全燃烧。

我国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是生产生活用燃煤, 包括火力发电厂、工业和采暖锅炉以及千家万户的小煤炉。由于使用的燃煤锅炉、炉窖比较陈旧, 燃煤率也比较低, 而且有些炉窑根本没有安装脱尘装置便使得除尘效率很低, 进而导致粉尘四处逸散, 这些都成了冬天采暖阶段大气污染要比平常桁架严重的主要原因。

(2) 经济结构以及企业结构不合理。

我国尚有一部分资源导向型的企业仍然处于高能耗、低产出的经济结构模式中, 而且这些企业普遍以重化工为主要企业结构, 常常会向自然环境中排入很多危害很大的污染物, 以致于直接影响到大气的质量。

(3) 其它原因。

此外焦化、建材以及冶炼金属等乡镇企业, 由于它们采用的设备相对比较落后, 因而原材料利用率低, 会排放出更多的污染物, 这也是大气环境污染来源之一。

2.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大

经济的迅速发展, 人们生活层次更上一个台阶加快了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也使得更多的汽车涌入寻常百姓家。有数据表明我国机动车的拥有量已呈逐年迅速递增的趋势, 虽然这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然而机动车排放的大量尾气也成了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难题。日前我国的机动车尾气排放治理工作做的还很不到位, 这就使得大量的一氧化碳、碳氢化合物以及氮氧化物排放到空气中, 给大气带来了很大的污染。

3.企业制度以及法律法规不健全

(1) 环保排污设备方面。由于一些企业的发展规模有限, 很难有多余的资金去购买高效率的排污设备;有些企业即便具备了排污设备, 为了节约生产成本很少真正将把排污设备投入生产中去, 以至于那些排污设备便成了摆设。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只看重自己的经济利益, 却忽视了社会效益, 这就使得环境保护问题得不到应有的重视, 因而使得浓烟、粉尘任意的排放到空气中。

(2) 我国有关大气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 尽管制定了一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但是各个环保部门的权责不够明确, 使得真正在开展大气环境保护工作时很多的工作都很难落实到位。

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

1.合理规划、全面布局

大气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要从全局着眼, 进行科学规划。这就是说在以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的保护关系的基础上, 人们要从宏观上分析大气污染形成的原因、种类, 然后针对具体情况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防治方案。

2.调整能源结构, 提高利用率

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主要是煤炭、石油, 因而调整并完善能源结构, 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对目前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来说迫在眉睫。煤炭燃烧过程中排出的许多有害物质, 比如一氧化碳和悬浮颗粒物等, 它们的危害性很大。只有将我国当前的能源结构进行改善, 才能扭转这个局面。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 人们已经发现了新能源, 比如天然气, 太阳能、风能, 它们的利用率不仅高, 环保性能也好, 可以大力推广这种能源。

3.采取区域集中供暖

中小型城市的居民使用燃煤炉灶、一些小型企业安装的矮小烟囱所排放出来的烟尘是当前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 有关部门就可以针对这些地方修建集中供暖的设施, 这样就能减少小煤炉、小锅炉燃烧, 从而降低大气的污染程度。

4.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植树造林对防止大气污染而言, 是效果最明显的一种措施。植物有吸收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木通过光合作用, 吸收二氧化碳, 排出氧气, 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作用。一般1公顷的阔叶林, 每天能够消耗约1t的二氧化碳, 释放出0.75t的氧气。以成年人考虑, 每天需吸入0.75kg的氧气, 排出0.9kg的二氧化碳, 这样, 每人平均有10㎡面积的森林, 就能够得到充足的氧气, 同时也能净化我们的大气。

四结语

大气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我们应该调动各方的力量去防治大气的污染, 加大对大气环境的保护力度, 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 我国工业生产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 如果不重视大气污染防治, 势必使大气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人们在发展经济的时候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尽管在短期看来经济的发展是取得了不小的成效, 可是从长期来看, 一旦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就给人们的生存空间以及今后的发展带来不可逆转的影响。本文作者主要论述了我国当前的大气污染概况, 并分析了大气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 然后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谈了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措施。

10.山东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篇十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共同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四条【防治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保障资金投入,调整能源和产业结构,防治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等污染,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使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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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使大气污染防治与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相结合。

第五条【统一监管与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能源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布局优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煤炭管理、能源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燃煤及其他能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物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能源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工业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机)、渔业、质量监督、港航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畜牧等- 2 - 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农业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城镇生活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决策的公众参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作出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和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开。

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编制并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科研、环保产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发展清洁能源利用和大气污染防治相关产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削减和控制重点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总量,将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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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排污单位,并组织实施。

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核定】

现有排污单位的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各单位现有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以及本行政区域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计划核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核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许可证制度】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十二条【排污权交易】

省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开展排污权交易。

第十三条【工艺设备淘汰名录】

省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定期制定和调整本省生产工艺和设备淘汰名录,报省人民- 4 - 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列入前款名录范围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调整或淘汰。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管理】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可能对相邻地区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当与相邻地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五条【排污收费】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缴纳排污费的,不免除其防止污染、赔偿污染损害的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六条【协助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决定,可以要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单位协助执行。供应单位应当停止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热、供气。

第十七条【差别水、电、气价】

省价格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因无排污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能耗超过限额标准、大气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以及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总量指标等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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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受到处罚的单位,在其改正违法行为之前,实行用水、用电、用气差别化价格政策,差别部分应当单独立账管理,上缴财政。

第十八条【生态补偿】

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空气质量同比改善的地区,省级向地方资金补偿;空气质量同比恶化的地区,地方向省级资金补偿。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地方政府特殊要求】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需要,对重点排污单位规定严于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污要求。

第二十条【环境监测体系】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监测体系、网络,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站点选址,并将监测站点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大气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未经设立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调整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污染状况监测】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进行自行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 6 - 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数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后,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与应急】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适时发出预警。大气环境预警体系能力建设及其运行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

各级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信息和气象信息共享、预测预报会商等相关工作机制,并联合发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

第二十三条【应急措施】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的预警信息,并按照预警级别实施下列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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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

(五)禁止露天烧烤;

(六)停止幼儿园和学校户外体育活动;

(七)停止组织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政府和重点企业信息公开】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发布设区的市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环境信用情况。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公布辖区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等公共环境质量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大气环境质量、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重点排污单位监督监测以及相关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命令、行政强制、排污费征收等信息,为公众参与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放浓度、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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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燃煤污染防治

第二十五条【煤炭消耗总量控制】

本省实施煤炭消耗总量控制。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燃煤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煤炭消耗总量削减目标,改进能源结构,积极引入省外电力,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提高煤炭利用效率,逐步削减煤炭消耗总量。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煤炭消耗总量削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煤炭销售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工业用煤销售管理制度,并指定主管部门对在城市建成区和规划区销售的非工业用煤实施检验管理。设区的市建成区和规划区禁止原煤散烧。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逐步代替生活用煤,积极推广清洁型煤和环保炉具。

第二十七条【禁燃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在用的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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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集中供热】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对城市建成区居民、单位和工业园区用热单位实行集中供热。统筹热源和管网建设,实行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更新改造,提高集中供热保障能力。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供热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供热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采取清洁能源供热。

第二十九条【燃煤机组】

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现有多台小容量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可以按照煤炭等量替代原则,淘汰小容量燃煤机组,新建大容量燃煤机组;新建燃煤机组应当实现超低排放,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

鼓励和支持现有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对实现超低排放的,给予电价补贴。

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超低排放燃煤机组以及使用清洁能源机组发电上网。

第三十条【燃煤锅炉】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锅炉整治计划,分期、分区对各类锅炉进行整治,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

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应当加快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禁- 10 - 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

第三十一条【其他燃煤单位】

使用燃煤炉窑等燃煤设施的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使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和地方政府的要求。

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条【产业结构调整和行业准入】

各级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计划,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项目。

城市主城区内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应当逐步搬迁或者转型退出。

第三十三条【工业园区和大型企业】

工业园区及拥有多个废气排放装置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装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监控设备,对园区、厂区及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情况实时监控、及时预警。

第三十四条【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控制】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精细化管理,采取必要的密闭、集中收集、覆盖、清扫、洒水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环节以及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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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排放。

第三十五条【挥发性有机物原料和产品控制】

生产、销售、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其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应当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

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和公布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和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的目录。

列入高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应当在其包装或者说明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六条【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工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一)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

(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

(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

(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汽车维修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

(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 12 - 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第三十七条【泄漏检测修复与油气回收】

石油炼制、石油化工企业和重点有机化工企业等应当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按照规定保持正常使用,并每年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由具有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油气回收装置。

第三十八条【恶臭控制】

向大气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化工、石化、制药、制革、骨胶炼制、生物发酵、饲料加工等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防止恶臭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托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炼焦、制药、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生活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

(二)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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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达标排放】

机动船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监测机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和监测。

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动船舶检验机构,对机动船舶污染物排放进行检测。

第四十一条【泊船岸基供电】

港口、码头应当建设靠泊机动船舶岸基供电设施,向靠泊机动船舶供应电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第四十二条【禁止规定】

机动船舶在靠泊港口、码头时使用垃圾焚烧炉或者进行舱室驱气、熏舱等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禁止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

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

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

- 14 - 第四十三条【工作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体制,明确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和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应列入工程预算。扬尘污染防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施工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洒水、主要道路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抑尘措施,抑制扬尘产生。

城市建成区规划建筑总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施工工地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精细化管理。

第四十五条【道路保洁】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和清洗作业方式,按照作业规范要求,合理安排作业时间,适时增加作业频次,提高作业质量。

第四十六条【道路运输】

运输和装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蓬盖或者其他措施,安装车辆定位装置,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因物料遗撒或者泄漏而产生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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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带泥带灰上路。

第四十七条【港口、码头、堆场等】 钢铁、火电、建材等企业和港口码头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地面硬化,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的应当密闭,避免作业起尘。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第四十八条【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

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取围挡、覆盖、喷淋、路面硬化或其他抑尘措施,在出入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四十九条【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绿化责任制,加强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城市建成区及周边地区绿化,及时修复破损路面,防止土壤裸露,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防治扬尘污染和土壤风蚀影响。

第五十条【绿地管理】

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各类绿地的管理维护单位负责绿化养护扬尘污染防治。

新建的公共绿地、绿化带内的裸土应当覆盖,树池、花坛、绿化带等覆土不得高于边沿。绿化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五十一条【禁止开采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16 - 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山开采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废石、废渣、泥土等应当堆放到专门存放地,并采取围挡、设置防风抑尘网、防尘网或者防尘布等防尘措施;施工便道应当进行硬化并做到无明显积尘。

采矿权人在采矿过程中以及停止开采或者关闭矿山前,应当整修被损坏的道路和露天采矿场的边坡、断面,恢复植被,并按照规定处置矿山开采废弃物,整治和恢复矿山地质环境,防止扬尘污染。

第五节 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条【有毒有害气体控制】

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生产、使用、运输、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有关要求。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第五十三条【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净化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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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保证其正常运行,使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四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污染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五十五条【餐饮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餐饮业布局,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项目:

(一)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

(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

第五十六条【餐饮业】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一)使用清洁能源;

(二)油烟不得排入下水管道;

(三)设置油烟净化装置,定期进行清洗维护,保持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

(四)按照规范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

(五)大型餐饮场所安装油烟在线监控设施。

第五十七条【露天烧烤】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情况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 18 -(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在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应当使用无烟烧烤炉具。

第五十八条【露天焚烧】

禁止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第五十九条【烟花爆竹禁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限。

禁止任何单位以节日、庆典、会展、仪式等为由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十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活动大气污染物控制,推广缓释肥料新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大气污染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第六十一条【秸秆利用和禁烧】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农业部门应当采取有利的政策和措施,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开发,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六十二条【消耗臭氧层物质】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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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鼓励和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和替代技术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一般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监测违法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在线自动监测或者委托有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结果报送或者在线传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

(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并保证监测、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传输的。

第六十五条【应急预案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应急预案规定停产限产要求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0 - 第六十六条【信息公开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七条【泄漏检测与修复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石化行业、重点有机化工企业等,未按要求建立并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托机构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石油化工、炼焦、制药、油漆涂料、塑料橡胶、造纸印刷、饲料加工、养殖屠宰、生活垃圾处置等生产经营项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机动船舶禁止性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船舶在内河水域焚烧船舶垃圾的,载运危险货物的机动船舶在城市市区航道、通航密集区、渡区、船闸、大型桥梁、水下通道等内河水域进行舱室驱气或者熏舱作业的,由交通运输、港航、海事、渔业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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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施工工地采取围挡、覆盖、洒水、主要道路硬化、冲洗地面和车辆、分段作业、择时施工等防尘抑尘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七十一条【运输和装卸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和装卸渣土、土方、砂石、垃圾、灰浆、煤炭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蓬盖或者其他措施,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或未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七十二条【物料堆存扬尘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要求进行硬化处理,并采取密闭、围挡、遮盖、喷淋、绿化、设置防风抑尘网等措施的;

(二)未设置车辆清洗设施,运输车辆未冲洗干净驶出作业场所的;

(三)物料装卸可以密闭作业未进行密闭的;

(四)大型煤场、物料堆放场所未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 22 - 的。

第七十三条【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垃圾填埋场和消纳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施分区作业的;

(二)未采取围挡、覆盖、喷淋、路面硬化或其他抑尘措施的;

(三)在出入口处未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的。

第七十四条【开采加工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石灰石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或者在许可区域未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有毒有害气体、持久性污染物预警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一)国家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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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的;

(二)生产、使用、运输、贮存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未安装收集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有关要求的;

(三)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保证其正常运行,使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符合规定标准的。

第七十六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污染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七条【餐饮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经营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八条【餐饮业未防止污染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 24 - 饮食服务业经营者未采取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第七十九条【露天烧烤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骑墙(窗)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或者在允许露天烧烤的区域烧烤未使用无烟烧烤炉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焚烧物料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或者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烟花爆竹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25 -

罚款。

第八十二条【污染事故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

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罚款。

第八十三条【行政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三)对超标、违规排放大气污染物,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

(四)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查封、扣押排污单位的设施、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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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七)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2001年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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