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2024-10-30

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精选4篇)

1.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篇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

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意见的通知

琼府办[2006]1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步伐,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清理劳动关系

(一)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之前,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应当在本企业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张榜公布。

(二)纳入安臵范围的职工必须是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依法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三)下列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

1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

2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3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

4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5长期离岗无法联系的职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6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1被借调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既不

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企业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

回单位报到;其他依法确认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四)直接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调入并安排在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目前子

公司或分公司已歇业或被改制、关闭而对职工未做安臵的,由上级公司负责安臵。

(五)企业在清理劳动关系时尚未履行相应程序的,要按规定程序继续履行。

对已作出开除、除名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但未及时把相关通知送达本

人的,可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

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补充送达。

二、规范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职工本人月标

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该标准高于所在市、县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与

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在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应将职工

在企业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和部队复转军人流动到国有企业工作,虽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但人事档案保存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本企业或托管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就业局)且已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军龄)应合并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已领取经济补偿金、已支付退役金的年限除外)。

(四)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及未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

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

(五)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留守人员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支付留守人员

经济补偿金工资的基数按省政府公布的所在市、县上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执

行。

(六)改制、关闭、破产申请立项前一年内,企业主营业务已持续停产或不

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为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

(七)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经济补偿金标准按我省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臵标准执行,计发基数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补发拖欠职工工资、生活费

(一)拖欠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后企业未按时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应发的工资。

补发工资应在企业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和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仍有剩余资金的情况下进行。剩余资金不能补足拖欠的工资时,经职代会(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按适当的比例补发。

(二)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或被企业放长假后,未领取基本生活费或所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低于企业所在地政府确定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即为拖欠生活费。

改制、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自有资金在优先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及所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后有结余的,应补发所拖欠职工生活费。

补发拖欠职工生活费原则上从1998年9月我省国有企业成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之月起计算。1998年9月前企业与职工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补发生活费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四、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

(一)改制、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变现资产后一次性统一补缴。经企业统一补缴后,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补缴。

(二)补缴基数: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能提供原始会计凭证和原始工资发放表的,按实际工资补缴;没有原始会计凭证和工资发放表的,可按企业停止缴费时的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或按补缴的上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60%进行补缴。

(三)补缴时间段:养老保险费从1992年1月开始补缴;1992年1月以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开始补缴。医疗保险从企业所在地启动医疗保险时开始补缴;此后进入企业的职工从实际进入之月起补缴。

(四)改制企业确无力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补缴责任。改制后的企业暂无补缴能力的,经地税部门和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欠

缴的本金、利息可以缓缴或分期缴纳,免除滞纳金。

(五)企业改制时,应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金。如改制时明确由改制后的企业继续承担原企业离休人员管理责任的,离休人员的医疗统筹金由改制后的企业按规定缴纳。

(六)凡按规定免除、部分免除或核销各项社会保险费本金、利息、滞纳金及各种补偿金、统筹金的,必须先由地税征稽机构对其进行缴费能力鉴定。

五、养老金补差

企业未按规定足额交纳养老保险,导致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降低的,经地税征稽机构核准,由企业补偿支付基本养老金差额,计算至75周岁。关闭、破产企业应一次支付;改制企业可与职工商定具体支付方式、期限。

六、特殊人员的处理

(一)企业改制前已办理内退的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订立的内部退养协议,或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原劳动合同和内部退养协议。对于企业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所在的年份不足3年的职工,企业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企业不能为其提供劳动岗位的,应当为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内退职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企业实施关闭、破产过程中,对已经有关部门鉴定审批的因工死亡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拨付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七、财政补助

改制、关闭、破产职工安臵费原则上用企业有效资产处臵所得支付或以其它方式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有效资产处臵所得及自筹资金优先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足部分由政府从改革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八、档案管理

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立项批复后,改制(关闭、破产)工作小组应立即封存企业财务和人事档案。企业改制或关闭、破产期间,要严肃财经、人事纪律,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篡改职工工资凭据及人事档案材料;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否则,将按违规违纪行为查处。

2.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篇二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7]36号 【发布日期】1987-04-03 【生效日期】1987-04-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纺织厅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1987年4月3日桂政发〔1987〕3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纺织厅《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报告

搞好棉纱的平衡供应,是保证纺织工业正常生产,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区棉纱的生产能力与织造需要量基本平衡,近年来由于外线出口量的迅速增长和部分棉纱流到区外,使我区棉纱供应出现紧张,一九八六年已影响了织造生产。今年来由于多渠道下达要纱计划和高价外流等原因,情况更为严重。

一、二月份全区棉纱厂的内销供纱履约率,统算只有60%左右,最差的只有10%左右。这不仅影响了纺织厂的正常生产和全行业的经济效益,而且会波及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社会安定。

目前各工厂因缺纱停机严重,呼声极为强烈,据匡算,织造用纱每短缺一万件,将影响产值2500万元,减少税利350万元,牵涉到2500名职工的生计。如不尽快改善供纱情况,将使全区纺织产值减少约1.2亿元,今年全区纺织工业就很难有所增长了。

为了尽快扭转这一被动局面,我们在全区纺织工作会议上进行了研究,一致认为,棉纱是纺织工业的初级产品,是后续企业的生产原料,必须加强计划管理,搞好协调平衡。本着既要搞活企业,又要宏观控制;既要注重企业效益,又不可忽视社会效益;既要保证国内市场需要,又要逐步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创汇的原则,提出了关于加强我区棉纱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一、棉纱的生产供应继续实行计划指导,定点供应的办法,并且在计划上留有余地,大部分纳入计划调配,小部分留给企业自主经营。企业要在完成期内计划供纱合同的前提下,才能经营留给企业的那一部分。

二、二、棉纺厂对于各个用纱单位都要做到均衡供应,企业不得自行更改平衡计划。遇到停电等客观因素而明显减产时,对于供应数的削减幅度,也要做到各单位大致均衡。

三、三、区纺织工业厅作为全区纺织行业的主管部门,需根据纺织工业部和区计委下达的年度生产总盘子,与有关单位衔接后,制定全区纺织各部门各地市的分品种生产和供应计划(包括出口产品的生产供应计划),下达给各地市、企业执行。这是我区行业生产供应的正式计划,各部门都要协调配合,为实现这一计划目标而共同努力。

纺织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棉纺企业的管理,提高单产水平,充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多产纺纱。

四、四、棉纺厂要按合同供纱,用纱厂要按合同提贷付款,要双方努力,提高合同履约率。对于执行计划好,为提高社会效益贡献大的企业,在原料供应、能源分配和技改项目安排等方面,都予优先考虑。

五、五、努力完成国家各项计划任务,是厂长负责制的重要内容。各地市及纺织主管部门要制定对厂长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包括必要的奖惩措施。

六、六、根据纺织工业实现重点转移的指导思想,要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深加工产品出口,但初级产品的国际市场不要放弃,一九八七年的出口棉纱交货量要严格按照去年十一月十日区计委召开的棉纱出口会议确定的计划24700件和区纺织厅给各市的分割任务,由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监督均衡执行。

七、七、必须在政策上鼓励和促进纺织深加工产品的出口创汇。棉纺厂凡是供给后续企业生产出口纺织成品的纺纱,按纺织部的规定,都作为该棉纺厂的出口用纱来进行统计和考核。凡是计划内的深加工出口产品用纱,在平衡安排时要优先考虑,并鼓励棉纺厂与用纱厂横向联合,发展最终产品,扩大出口创汇。

八、八、不论是计划内的自主经营纱,还是计划外的超产纱,都要本着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基本上要在区内销售。对于需销往区外的棉纱,必须取得地市纺织部门的批准许可。

九、九、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保持物价基本稳定的通知”,企业要在增产节约中求效益,不得超越物价管理权限,擅自提价,获奖产品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按规定加价。

十、十、区纺织生产供应计划和上述各条意见,各地市纺织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监促执行,并要制定和完善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措施,各棉纺厂所在地的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度的棉纺分品种生产数量和销售去向列表报区纺织工业厅。十一、十一、以上各条意见适用于系统内外的所有纺织企业。

以上意见,请予以审查,如无不当,望速批转各地遵照执行。

3.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篇三

(琼人劳保[2007]160号)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人事劳动保障局,农垦总局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及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有关精神,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防止弄虚作假情况的发生,经研究,现对我厅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加大联合审批和深入调查了解的力度

由厅工资处、社保一处、法规处和省社保局养老保险处1名负责同志组成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查小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人事档案及有关材料进行联合审查,并采取抽查办法对报送提前退休人员较多的单位进行调查了解,核实提前退休对象有关情况。

二、改进报送审核的工作时间和程序

为了使审核工作有较充裕的时间,从今年5月1日起,由现在的每月报批一次改为一个季度报批一次,即各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送有关材料,我厅接收材料后进行初审、网上公示和调查核实,最后呈报分管副厅长审批。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审批完毕。

三、完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核的长效机制

(一)继续完善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工作制度。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本市县、本部门正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的职工认真进行清理,由用人单位登记造册,填写《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于今年6月30日前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统一发放《特殊工种作业证》,特殊工种人员务必做到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作业证》每三年验证一次。

(二)建立健全特殊工种职工档案。各用人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应向我厅报送上《特殊工种职工花名册》,工资福利与离退休处负责存入计算机管理,作为以后审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海口市、三亚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和农垦总局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据此通知精神制定出本市、本系统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程序和改进意见,报我厅备案。

附件:特殊工种人员登记表(略)

4.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海南省公路管理体制改革 篇四

【发布文号】云政发[2001]34号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2001-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道路交通

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1〕34号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三月十二日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奖惩暂行规定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为我省顺利实施西部大开发和“十五”计划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有效的交通安全防范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努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更好地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省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服务。

二、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

(一)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总体目标

在城市实施“畅通工程”,做到交通有序畅通,管理科学高效,执法严格文明,服务热情规范,宣传广泛深入,设施齐全有效;在公路上创建“文明公路运输线”暨“平安大道”,做到交通安全畅通,治安秩序良好,执法公正文明,警务保障有力,人民群众满意。通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使我省行政辖区内不发生或少发生群死群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全省的万车交通事故次数、万车死亡人数、万车受伤人数三项指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各地、州、市的具体工作目标

1.各地、州、市把预防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县(市、区)把预防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把预防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交通事故作为工作重点。

2.建立健全群众性的交通安全组织,使个体车辆及驾驶员得到有效管理。

3.每年在辖区内至少开展两次以上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交通事故多发点和路段得到有效整治,每县(市、区)至少建立两个以上的“交通事故特控区”,其标志、标线、警示标牌齐全有效,管理措施到位。

5.沿路摆摊设点、以路为市现象逐步得到根治。

6.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和其它车辆违章载客及非法从事客运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7.辖区内基本杜绝无牌无证车辆、无证驾车现象。

8.将客运单位(含经营客运的私车车主)纳入重点管理,对辖区内的客运车辆及驾驶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章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

9.不适宜通行大型客车和夜班客车的道路不准安排客运线路。

10.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的城市及建制市要达到“城市畅通工程”的标准和要求。

11.除昆明至中甸的320、214国道、昆明至河口、昆明至罗村口的326、323国道及今后省级确定的道路要达到“平安大道”的标准外,每个县(市、区)在辖区内至少要创建一条以上的“平安大道”。

12.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良好,交通违章现象明显减少。

三、三、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目标的具体工作职责及保障措施

(一)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领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解决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的重大问题。

2.组织制定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和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督促有车单位、个体车主和运输企业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3.在每年的“交通安全宣传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全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督促和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积极改善道路交通条件,落实安全措施,消除重大隐患。

5.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生的特大恶性交通事故的现场抢救及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6.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和特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和措施,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隐患进行整改。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政府有关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落实。

2.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充分利用农村广播、宣传栏和农村集市,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4.建立群众性交通安全组织,负责辖区车主及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协助交通管理部门抓好具体措施的落实。

5.组织根治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和货车、农用车、拖拉机、微型货车违章载客、人货混装等现象。

6.对辖区驾驶员、车辆底数建立台帐,对无牌、无证及脱检车辆要督促车主依法办理车辆落户、检审手续,对辖区内上路行驶的报废车辆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积极协助取缔。

7.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把交通安全列入村民公约、居民公约的内容,对村民、居民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教育。在赶街(集)天组织人员及时制止拖拉机、农用车、货车、微型货车违章载客现象。

8.辖区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协助公安机关调查事故,处理善后工作。

(三)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及具体保障措施

1.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展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意见、建议,指导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有车单位和群众性组织做好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指挥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章,处理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管理车辆和驾驶员;负责对管辖区域内的交通事故预防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各级公安机关在依法行使道路交通管理职权时,要大力开展交通秩序整顿工作,狠抓源头管理工作,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加大违章查处力度,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2.交通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平安大道”的创建工作,取缔占道违章建筑,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标志建设经费投入,维护公路标志、标线完好;检查督促养护单位对公路进行正常养护,及时排除路障和抢险、修复公路,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安全。对公路运输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条件、范围、行为进行认真清理,对合法经营者给予支持和保护,不符合规定的要进行整顿。特别是客运市场,要依法管理、以法治运,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坚决取缔非法客运;加强客、货运汽车站和运输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督促客运单位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认真研究解决乡村农民乘车难的问题。

3.城市规划建设、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监察等部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加强道路交通的规划和设施建设,依法对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城市道路,损坏、危害桥涵、路灯及其它影响城市市容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取缔,管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好“城市畅通工程”。

4.农业(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的委托,切实加强辖区内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和管理,对无牌、无证、脱检的拖拉机,要督促机主落户、检审,该报废的坚决督促报废,坚决杜绝给农用车上拖拉机号牌的违规行为发生,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在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占道开办市场问题的管理和查处,对于历史上形成的以路为市、以街为市阻碍交通的市场要结合市场建设有计划地搬迁;经公安机关检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并应协助公安机关对其进行停业整顿。

6.有关保险公司要积极向投保人提出整改交通安全隐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公安机关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大力抓好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切实有效地搞好防灾防损工作。

7.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把义务宣传交通安全列入工作计划,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规,普及交通安全常识,增强全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8.教育、劳动、司法行政等部门要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

9.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交通安全负责,要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督促单位职工及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10.各部门、各单位签订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书,应当规定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客运单位和个体客运车主应当按照客运车辆运输安全的有关规定,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交通安全责任保证事项的检查落实。

四、四、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贯彻“防患于未然,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各地、各部门要把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州、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州长、市长、县(市、区)长、乡(镇)长和各地区行政公署专员是本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抓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因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发生群死群伤恶性特大交通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主要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五、考核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及考核评分标准由云南省交通安全委员会制定,并在每年年初公布实施。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考核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交通安全委员会代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依照《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由上一级对下一级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平时检查和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采用百分制,得分在75分以上者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凡辖区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群死群伤特大交通事故2起以上的,一律以0分计算。

对省级的考核采用总体控制目标的方法进行,即万车死亡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得40分;万车事故率和万车受伤率接近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各得30分,总分70分为合格。

(二)奖惩办法

年终评比时,按照考核情况,从合格地区中按考评分数评选一、二、三等奖若干名,由省人民政府授予“道路交通安全先进集体”称号并予以奖励。

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年终考核不合格的地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黄牌”警告,并责令在规定时限内,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在不合格地区中考核分数倒数1至3名的,有关地、州、市政府(行署)要向省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六、六、其他

(一)县、乡级的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奖惩标准由各地、州、市政府(行署)和县政府分别制定。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落实具体的措施。

(二)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公布上一的考评结果,并兑现奖惩。

(三)本暂行规定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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