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2024-11-18

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精选8篇)

1.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篇一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铁 道 部

铁计[2010]108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合规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结合铁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依法对建设项目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程序包括前期准备、过程开展和上报审批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

1.建设单位根据铁道部勘察设计计划中的用地预审工作计划,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

2.设计单位在完成项目初测后,及时提供建设单位项目用地宽度图。

(二)过程开展阶段: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完成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论证报告,向地方国土部门提交用地预审请示报告和申请表。

2.地方国土部门对项目用地规模、规划选址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核,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征地补偿安置、举行听证和专家论证会等工作。

3.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

(三)上报审批阶段:

1.组卷上报省(市)国土厅,取得省厅初审意见,上报国土资源部。

2.国土资源部相关司局进行预审,安排部级专家论证,下达整改报告,最终批复用地预审。

第五条 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制定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计划,纳入铁路勘察设计计划,经部批准后实施,并对用地预审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或出资人代表)是用地预审申报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设计单位和咨询单位完成用地预审相关工作,并加强与各级国土部门沟通和协调,按铁道部下达计划完成项目用地预审申报工作。

前期工作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及时制定详细的项目用地预审推进计划。合资铁路项目在合资公司及筹备组成立前,由相关铁路局负责组织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涉及两个及以上建设单位的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相互配合,加强联系沟通,确保用地预审工作同步进行。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建设单位要立即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对一次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按部计划安排开展用地预审申报推进组织工作。

对需要加快推进前期工作的项目,可在线路方案基本稳定后,建设单位提前开展用地预审前期准备工作,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后,与省、市国土厅初审批复一并组卷上报。

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同步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核查评估工作。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土部门规定及要求,提报申请报告、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其中要重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及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对于占用基本农田达到100公顷以上的建设项目,还需完成用地预审论证报告,对项目用地选址、用地规模、规划修改和基本农田补划等进行论述。

建设单位应采取“专人负责、现场配合”的方式,规范并加快推进项目用地预审各关键环节工作。对省厅批复初审意见、省及国土部专家论证和国土部内相关司局征求意见等关键环节,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做好沟通与整改工作。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土地利用调查,综合考虑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科学确定项目选址,认真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土地利用篇章。要按照《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41号)要求,在设计文件中,对于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用地选址、项目用地规模等重点内容进行深入分析论证,重点阐述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项目线路多方案比选中是否把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数量作为方案优选的基本指标,项目用地指标是否符合《新建铁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

设计单位在完成初测和用地宽度图后,应将图件(含带坐标的电子版图)按国土部门要求完成坐标体系转换后,及时提供给建设单位,确保在开放可研设计同期开展用地预审工作。

第十条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或建设用地规模较大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单位帮助开展用地预审相关工作,组织咨询单位完成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方案和相关图件制作、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及基本农田补划,编制专题咨询报告、协助配合国土部门完成专家评审等工作。

开展用地预审咨询后,建设单位依然是用地预审申报工作责任主体,不得“以委托代替管理”。

第十一条 用地预审咨询原则上应按建设项目委托一家符合资质的咨询单位完成用地预审咨询,对于跨省区项目确需委托一家以上单位承担咨询工作时,需明确牵头咨询单位,由牵头单位负责总体组卷工作。

第十二条 用地预审咨询属于工程项目咨询类服务,其招投标应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按照《关于迁改工程 工程咨询和第三方检测招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580号)文件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各建设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对于项目用地预审基本情况、进度计划、工作状态、存在问题等信息于每季度末上报铁道部发展计划司和前期协调办公室(填报表格样式附后)。

第十四条 为便于推进相关程序流转及专家评审,设计单位配合咨询单位完成论证报告,同期完成论证报告简本(简本目录附后),与其他材料一并组卷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有关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文电,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铁路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材料简本

一、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规模:正线长度,联络线长度。

2.主要技术标准:(客运专线、客货共线200km/h、客货共线160km/h等)。

3.地形条件(分平原、丘陵、山区),工程起止点。

4.工程数量:区间线路、区间路基、桥梁、隧道长度以及所占比例;区段站、中间站有货场、中间站无货场,站后设施数量,段、所、工区数量;房屋拆迁数量等。

5.路基占地宽度:典型路基断面图,排水沟形式和宽度,路基外征地宽度,路基填土高度和路堑挖土深度(针对地形一般情况,个别特殊情况可作说明),大桥占地宽度等。

二、建设用地数量

1.拟用地总规模(永久用地),总体用地指标(总体用地数量/线路长度);

2.土地类别,耕地和基本农田数及所占比例;

3.分项用地(注明耕地和基本农田数):

路基用地、路基单位用地(公顷/公里);桥梁用地(特大桥、大桥),桥梁单位用地(公顷/公里);隧道用地,车站用地,段、所、工区用地。

三、项目建设用地合理性分析论证

1.线路方案比选,用地数量(列明耕地和基本农田数,从节约用地角度阐述方案比选)。

2.枢纽、站型布局比选用地数量(列明耕地和基本农田数,从必要性角度阐述)。

3.项目总体和路基、桥梁、车站和沿线设施用地,对照铁路用地指标(建标〔2008〕232号)比较,对于场站用地应细化功能分区。(注意不要简单对比,要分析项目的工程量与用地指标的工程量对照,分析比较结果)

4.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与基本农田的措施。(包含原则以及项目实施具体措施及节地数量)

5.下一步初步设计中如何进一步优化,最大限度减少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

四、土地保护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及其论证意见,并对其实施影响的分析。

2.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数量,质量(土壤类别、生产能力、耕地等级)对比,具体落实到图斑、地块。

3.耕地占补方案,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用,列入项目估算投资数,数量、质量对比分析,占补平衡实施效果。

五、有关部门批准批复的文件

列表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名称,时间,文号。

2.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篇二

发布时间:2012-08-14

第一条为推进工业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严格执行《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规范用地项目评估工作,根据光明新区管委会三定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工业用地项目是指拟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光明新区管理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

本办法项目评估是指对项目的产业先进性、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投资强度及预期土地产出率等指标、是否符合新区产业规划及政策等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并对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方面提出评审意见。

项目评估出具的评审意见是光明新区管委会决定该项目是否进入前期选址程序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光明新区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工作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组织。第四条工业用地项目可由负责评估部门直接组织专家评估,也可由负责评估部门委托有相关专业经验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评估。

第五条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应当依据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工业布局规划和《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申请用地的企业办理项目评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原件一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公章);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按相关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8份);

(五)申请在光明高新产业园区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七条申请用地企业向负责评估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评估部门初步评估具备下列条件的,由评估部门根据光明新区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适宜在光明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情况出具评审意见: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

(二)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三)符合《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中相关指标要求;

不符合上述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由评估部门出具暂不考虑评估的意见。经专家评估会同意落户新区的,提交光明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将该项目评估情况、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等情况纳入新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库。同时由经发办根据招商引资项目库情况,在每年用地预申报期间提出工业项目用地需求,作为新区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编制依据。

经专家评估会否决的,在六个月内不再对该工业用地项目再次进行评估。第九条除市政府确定的特殊重大工业项目外,对申请在光明新区用地的工业项目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第十条专家评估会由5名以上经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光明新区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列席。

第十一条项目评估部门应当建立工业用地项目评估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选择应当充分考虑光明新区产业发展特点,分行业遴选专家。根据被评估项目的性质和需要,在项目评估前从专家库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二条专家评估会组织机构在项目评估当天从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评估专家。抽取名单后,评估组织机构应当立即联系专家本人,予以确认。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再次抽取。在评估专家到场前,不得告知评估项目情况。

第十三条参加项目评估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熟悉本行业的技术发展及相关市场情况,了解行业的发展前景;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硕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三)与被评估项目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

第十四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主要由行业专家和项目投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规划、环保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会。

第十五条参加专家评估会的专家不得参与同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估。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估机构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评估项目申报人的工作人员;

(二)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参股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评估项目申报人的离退休人员;

(四)评估项目申报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五)近三年内担任评估项目申报人的专业顾问的;

(六)与评估项目申报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近亲属参与同一项目评估的;

(八)具有可能影响项目评估公正性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专家评估会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及评审:

(一)项目的产业先进性、技术水平、发展前景、投资强度及预期土地产出率等指标;

(二)项目是否符合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及《深圳市光明新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

(三)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第十七条专家评估会应当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估组织机构派人主持专家评估会,宣布评估内容,发放评估材料、介绍参会人员,介绍待评估项目情况。

(二)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受委托人员进入评估机构指定的场所,回答与会专家的提问。

(三)申报单位人员完成答辩后退场。与会专家就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讨论和评估,对是否适宜在新区落户、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项目用地优先度等陈述意见,并将个人评估意见填入《项目评估意见表》。

(四)与会专家就评估内容进行票决,并形成综合评估意见。

(五)与会专家填写《专家评估会综合评估意见表》,并签字确认。第十八条参加评估的专家应当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参加项目评估工作,自觉维护评估工作的声誉。

第十九条参加评估的人员不得泄露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估过程中与会人员发表的具体意见,不得私下与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联络、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通报所在单位予以处理,有关专家取消进入专家库的资格。第二十条评估部门工作人员在项目核查和组织评估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向项目申报人泄露参加评估会专家名单,不得收受项目申报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现金或其他财物。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凡提供虚假申报资料的,经核实后评估部门取消该项目的评估申请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申报单位的项目评估申请。

第二十二条评估部门应当公开评估条件和评估程序。第二十三条项目评估费用列入评估部门年度部门预算。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光明新区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3.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篇三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整合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整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村的项目、城乡重点项目建设和非贫困村有贫困人口受益的项目,现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整合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项目申报

1.每年2月份前,由村组将本村组一年中需要建设和维修的项目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组提出的申请进行初步核实、签署意见后于每年的3月15日前报县直项目主管部门。

3.有关县直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乡镇所报项目情况,按资金用途对应进行筛选项目,按照优先安排用于贫困村脱贫攻坚项目的原则,项目资金总量在300万元以下的,安排到贫困村的项目资金不得少于60%;项目资金总量在300万元以上的,安排到贫困村的项目资金不得少于20%;对于较大项目则需要进行财政评审或者专业设计人员对拟建项目进行设计,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提出全年项目和金额方案,否则县发改委不予立项。

4.当年项目批复应在4月30日前完成。

二、项目实施

按照《永丰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永府字〔2017〕30号)文件精神执行。

三、资金拨付

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整合资金)下达后,县、乡(镇)按照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及时做好具体项目与资金的对接。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切实优化资金拨付流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1.科学分类项目。县财政局要对项目进行科学分类,灵活选择预拨或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等方式,及时拨付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脱贫攻坚项目资金实行预拨制,即将涉农整合资金提前拨至乡镇,乡镇即可按工程进度要求,分别以项目动工和项目验收为时间节点,分阶段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工程施工、动工后即可申请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开税票,填写请款单,附:会议记录、承包合同、预算清单、施工前和施工中照片);项目完工且经乡(镇)、村及村组理事会验收后可再拨付30-45%(开具所请款额的税票,填写请款单;附:决算清单、验收单、施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照片)。

2.优化拨款程序。县财政局和资金整合部门对合法合规、材料完备(包括:报账请款单;税务发票;中标通知书或发包会议记录;承包合同;项目预(决)算清单;项目完工有乡村两级相关人员签字的验收单;施工前、施工中和完工后照片以及除“绿色通道”规定以外需进行招投标的合同)的拨款申请,原则上即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得延压。

3.明确资金拨付报账流程。项目资金统一由支付报账员收集支付资料申请拨付,村级发包项目,拨至乡镇经管站村财乡代管账户,采用村财乡管报账制。通过“一卡通”发放的,直接支付到个人账户。部门或乡镇发包的项目,由承包商(方)按照《永丰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永府字〔2017〕30号)所规定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资料完善后报项目主管部门(脱贫攻坚相关责任部门)主要领导在发票联上签审核意见、请款单上签支付意见后交资金整合办报账员统一收集,送到县扶贫和移民办以及县财政局主要领导审签、项目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需经相关县领导审批,涉农扶贫整合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资金。

4.加大扶贫资金结余结转清理盘活力度。对于以前年度有结余结转的专项扶贫资金,按有关规定在2018年6月底前清理盘活完毕,并形成有效支出。上级扶贫资金从下达之日起,原则上在一年内全部形成支出。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拨付的资金作为存量资金缴入县国库(除质量保证金外)。

5.严格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加强扶贫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督促加快支出进度,确保所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一但发现有假借扶贫项目名义违规发包、违规拨付、套取、挪用资金等情形,将移送纪检、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6.乡镇自筹资金、社会资金用于脱贫攻坚项目的参照《永丰县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绿色通道”实施细则》(永府字〔2017〕30号)文件执行。

7.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未列入项目计划、未按要求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自建项目除外)、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报账手续及附件不全、资金使用不合规等项目。

四、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财政监督检查职责,将财政监督工作贯穿到整合财政涉农扶贫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的全过程。

2.项目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项目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质量和工程施工进度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监督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批准方案实施项目,按批复计划使用项目资金,强化项目实施和项目资金管理。

3.审计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分配、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4.监察机关对项目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违规违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本办法只适用于整合财政涉农扶贫资金、脱贫攻坚领域工程项目。

4.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四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编制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法律文书、工业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五项指标: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进入多层标准厂房。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共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执行。

5.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篇五

一、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供应和后期建设管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0]17号)精神,制定我省产业园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省级工业园;市(州、地),县(市、区)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文化和动漫产业基地等。

三、本控制指标是核定产业园区内工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评价用地效益,以及加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后续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本控制指标适用于产业园区内新建工业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五、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所占比重和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具体标准见《贵州省产业园区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一览表》。同时符合这五项指标的工业项目,可以单独供地。不能同时满足五项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只能安排进入标准厂房。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可不受本控制指标限制。

六、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照二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云经济开发区按照三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六盘水钟山经济开发区按照四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安顺经济开发区、安顺西秀工业园区、凯里经济开发区、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兴义顶效经济开发区、贵州修文医药产业园区、龙里工业园区、安顺黎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屏大龙经济开发区、六盘水红果经济开发区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其他产业园区按照国家有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划分的等别,所对应的地区类别控制指标执行。在六类、七类地区经省政府批准新设立的省级产业园区,一律按照五类地区控制指标执行。

6.福建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篇六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和优化配置,提高我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单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是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违约责任追究的重要尺度。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同时满足本控制指标和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要求。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五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生产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工业项目绿地率一般不超过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应首先根据表3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土地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土地等别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执行;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执行。

六、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通用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建设或购买(租赁)多层标准通用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除特殊工艺流程的项目以外,工业建设项目必须建设3层以上建筑物(不含地下层)。

七、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不得建造商品房进行出售、出租。对违反规定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拆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违规建造上述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证。

八、不符合本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 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

九、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没有达到本控制指标要求,以及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违规建造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的,应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十一、指标含义与计算方法: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式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等。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时,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中确定的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在批后监管和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时,按实际投资额计算投资强度。

(二)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计算公式: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 算。

(三)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生产服务设

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生产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生产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四)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用于生产和直接为生产服务的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公式: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五)绿地率:绿地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用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计算公式:绿地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绿地率所指绿地面积包括厂区内公共绿地、建(构)筑物周边绿地等。

十二、本控制指标由正文、《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表1)、《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表2)和《福建省土地等别划分》(表3)等四部分组成。土地等别划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十三、本控制指标由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本省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适时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建设厅修订《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表1 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单位:万元/公顷

行业代码

市县等别 一类 第四等

二类 第五、三类 第七、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第九、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第十五等

行业名称 农副食品加工业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19 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23 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26 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33 加工业

行业代 码 市县等别

行业名称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六等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995 ≥1710 ≥1590 ≥1350 ≥1845 ≥1605 ≥1995 ≥1710 ≥2625 ≥2220 ≥1995 ≥1710 ≥2625 ≥2220 ≥2625 ≥2220 ≥3975 ≥3405 ≥3975 ≥3405 ≥2625 ≥2220 ≥2100 ≥1890 ≥1590 ≥1350 ≥3150 ≥2670 ≥3150

≥2670

一类 二类 第四等

第五、六等

≥2625 ≥2220 ≥3150 ≥2670 ≥3150 ≥2670 ≥3975

≥3405

八等

十等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350 ≥1185 ≥1110 ≥1035 ≥1215 ≥1125 ≥1350 ≥1185 ≥1680 ≥1485 ≥1350 ≥1185 ≥1680 ≥1485 ≥1680 ≥1485 ≥2490 ≥2235 ≥2490 ≥2235 ≥1680 ≥1485 ≥1335 ≥1230 ≥1110 ≥1035 ≥1995 ≥1755 ≥1995

≥1755

三类 四类 第七、第九、八等

十等

≥1680 ≥1485 ≥1995 ≥1755 ≥1995 ≥1755 ≥2490

≥2235

四等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1080 ≥975 ≥900 ≥975 ≥870 ≥780 ≥1035 ≥945 ≥870 ≥1080 ≥975 ≥900 ≥1365 ≥1230 ≥1050 ≥1080 ≥975 ≥900 ≥1365 ≥1230 ≥1050 ≥1365 ≥1230 ≥1050 ≥2040 ≥1860 ≥1575 ≥2040 ≥1860 ≥1575 ≥1365 ≥1230 ≥1050 ≥1125 ≥1035 ≥945 ≥975 ≥870 ≥780 ≥1620 ≥1485 ≥1275 ≥1620

≥1485

≥1275

五类

六类 七类

第十一、十二等 第十三、十第十五等

四等

≥1365 ≥1230 ≥1050 ≥1620 ≥1485 ≥1275 ≥1620 ≥1485 ≥1275 ≥2040

≥1460

≥1575 39 40 41 42 43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3150 ≥4500 ≥3150 ≥1590 ≥1590

≥2670 ≥3720 ≥2670 ≥1350 ≥1350

≥1995 ≥2835 ≥1995 ≥1110 ≥1110

≥1755 ≥2535 ≥1755 ≥1035 ≥1035

≥1620 ≥2295 ≥1620 ≥975 ≥975

≥1485 ≥2070 ≥1485 ≥870 ≥870

≥1275 ≥1785 ≥1275 ≥780 ≥780

表2 福建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代码 名 称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农副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造业 塑料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容积率 ≥1.0 ≥1.0 ≥1.0 ≥1.0 ≥0.8 ≥1.0 ≥1.0 ≥0.8 ≥0.8 ≥0.8 ≥0.8 ≥1.0 ≥0.5 ≥0.7 ≥0.8 ≥0.9 ≥0.9 ≥1.0 ≥0.7 ≥0.6 ≥0.6 ≥0.7 ≥0.7 ≥0.7 37 39 40 41 42 43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7 ≥0.7 ≥1.0 ≥1.0 ≥1.0 ≥0.7

备注:本表中的行业分类及代码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4754--2002)的规定表述。

表3 福建省土地等别划分

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等级 四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市、县(区)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厦门市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 福州市马尾区

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泉州市鲤城区、丰泽区,漳州市芗城区 福清市、泉州市洛江区、石狮市、晋江市、漳州市龙文区

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龙岩市新罗区 长乐市、南平市延平区、永安市、泉州市泉港区、南安市、龙海市 闽侯县、连江县、莆田市秀屿区、惠安县、宁德市蕉城区

罗源县、闽清县、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沙县、云霄县、漳浦县、诏安县、南靖县、漳平市、福安市、福鼎市

永泰县、平潭县、建阳市、顺昌县、尤溪县、将乐县、仙游县、安溪县、永春县、长泰县、东山县、永定县、上杭县、霞浦县、古田县

浦城县、大田县、泰宁县、德化县、平和县、华安县、连城县

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长汀县、武平县、寿宁县、柘荣县、屏南县、周宁县 六类

七类

备注:本表中土地等别划分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确定。土地等别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等别执行。

主题词:国土资源 工业 建设用地 控制指标 通知

抄送: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人民政府,本厅

领导,存档。

7.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三章 农村建房

第四章 集镇非农业户建房

第五章 乡镇企业及其他公共建房

第六章 奖 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村庄和集镇。县城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建房必须节约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尽量利用村镇内旧宅基地和空闲地。不准在文物古迹和自然风景保护区建造居民住宅和生产用房。

第三条 村镇一切宅基础、空闲地均属集体所有,应按村镇规划,统一调拨使用。

村镇居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出租和相互转让。

任何人不得以历史上颁发的房窑土地证及其他契约、证件,提出对宅基地的所有权要求。

第四条 村镇一切建房占地,都必须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

第二章 村镇规划

第五条 村镇建房,应当在村镇规划的统一指导下,有计划地进行。规划应考虑到生产、人口发展等因素,可先粗后细,首先解决合理布局、控制用地的问题,然后进行详细的规划。

第六条 村庄规划由村民委员会(或农业合作社,下同)制订,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大会(或社员代表会、社员大会,下同)讨论通过。集镇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制订,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村和镇的规划均由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镇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在村镇规划未批准以前,一般不得建房。执行规划中遇到的问题,由县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第七条 村镇规划,应按一九八二年一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农业委员会发出的《村镇规划原则(试行)》制订。

村镇各项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设施,挖掘原有村镇用地的潜力。必须扩建或新建时,须尽量利用坡地、荒地、薄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水地、菜地、果园。提倡和鼓励建造楼房。

村镇内各项建设用地,可参照以下比例,因地制宜,加以确定。集镇及乡所在地为:居住建设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五至五十五;公共建筑占百分之十至十五;道路、绿化占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生产建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五。一般村庄为:居住建设面积占村庄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十至六十;公共建筑占百分之十左右;道路、绿化占百分之十五至二十;生产建筑及其他占百分之十至二十。

第三章 农村建房

第八条 农村居民建房占地,每户不得超过三分。城市近郊,菜区,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平川地区,不得超过二分。在人少地多的边远山区、山庄窝铺,可适当放宽。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上述限额,具体规定每一个村、镇居民建房占地标准,并报省土地管理机关备案。[!--empirenews.page--] 第九条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的,按照所占土地年产值的四倍,向农业合作社(即有土地所有权的地区性经济组织,下同)缴纳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费。

土地年产值计算的方法是:根据所占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

占用旧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的,按照全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亩产值的二倍计算。非耕地是指本办法颁布前,连续三年以上不耕种的土地。

盖楼房者免缴宅基地使用费。

第十条 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住宅。多子女户(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的子女,以及已出嫁和招赘出去的不予计算)需要分居的,不管有几个子女,只批给一处新宅基地;现有住宅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其超过部分达到规定标准一倍的,不另批给新宅基地。违反计划生育的超生户,不批给新的宅基地。

第十一条 由于村镇规划或其他原因迁建新居的,在新居建成半年以内,必须处理掉原有建筑物,把旧宅基地退还集体。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回乡落户的干部、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代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宅基地使用证;占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发给宅基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禁止借买房扩占宅基地。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买主应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先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并按第九条的规定缴纳宅基地使用费。没有上述宅基地变更批准手续的,税务部门不得办理税契。

第十四条 农村多种经营专业户具备下列条件者,得在住宅以外申请生产性建房用地:

(1)现在农业生产已充分利用宅院空间,无潜力可挖,而资金、劳力足以继续扩大生产者;

(2)新的专业户或联营专业户,资金、劳力、技术足以进行超过宅院空间容纳的生产规模者。

此项用地应本着有利生产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由专业户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占用非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耕地或村内空闲地的专业户,应按照第九条规定的计算办法算出所占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该项生产停止后,即应将所占土地交回农业合作社。

专业户经营对环境有污染的生产项目,应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许占地。

第四章 集镇非农业户建房

第十五条 集镇内非农业户住房用地的面积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水平作出具体规定,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二分。

集镇内非农业户居住用房占地,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农业合作社缴纳一次性宅基地使用费。

第十六条 集镇内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建设生产性和商业性用房占地,应根据集镇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从严掌握。[!--empirenews.page--] 集镇内非农业个体经营户建房用地,须向村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应根据占地面积,按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经营停止后,所占土地应交还农业合作社,其房屋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与经营者协商处理。

第五章 乡镇企业及其他公共建房

第十七条 乡镇企业(即原社队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占地,要严格控制,实行有偿使用。其申请程序、审批权限、土地补偿标准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占用土地呈报的文件资料,可适当简化。

第十八条 砖瓦、石灰、取土、采石、挖砂等项生产,应充分利用不宜种植的山坡、土丘,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少量耕地的,必须按土地的年产值逐年向农业合作社缴纳土地使用费。同时,必须按土地年产值的二倍向农业合作社缴纳一次性垦复基金,专门用于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或另造新地。

第十九条 乡镇企业及其他合作企业占地,只出土地补偿费,不出安置补助费。土地所有权仍属农业合作社所有,企业停办后,应无偿把土地交回被占地单位。所占土地的农业税,在国家未核减以前,由占地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村镇规划内为本村镇居民服务的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公共建设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出土地使用费。但要严格控制占地数量;要建造楼房。

第二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包括同乡、镇联营的企业在内,其建设用地,应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认真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同村民委员会私订协议占用土地,占地协议无效,土地退回被占地单位,对双方的主管人和直接责任者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抢占、侵占土地进行建设的,责令其退还所占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并赔偿被占地单位的经济损失,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各处以三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三)买卖、出租宅基地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宅基地由农业合作社收回,并对双方当事人和中间说合人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迁建新住宅应当退出旧地基而逾期不退的,责令退出,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五)超越审批权限和用地限额批准占地的,审批无效,对审批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上述各项罚款,由乡、镇人民政府缴纳县级财政,然后由县级财政部门拨给县级土地管理部门百分之二十,乡、镇人民政府百分之三十,作为执行《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经费,包括用于奖励。[!--empirenews.page--]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干部在审批土地过程中,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制裁、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依法惩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和土地补偿费,只能用于土地基本建设,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发展生产,不准纳入分配和移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过去颁布的有关村镇建房的占地办法、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对过去在村镇建房中违反政策多占滥用土地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作出规定,加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颁布并组织实施,由省土地管理机关负责解释。附:《山西省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的条文

第四条 征用土地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征用土地须根据《条例》规定,按照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经过申请选址,协商征地数量和补偿、安置方案,签订协议,核定用地面积,划拨土地等程序。

二、经批准征用的土地,银行凭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通知书,办理拨款手续。

三、土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根据批准征地通知书和施工计划,一次或分次划拨土地,并督促按时移交土地。

四、城建部门凭征地批准通知书发给施工执照。

第五条 征用土地的审批权限:

一、征用耕地、园地一千亩(含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一万亩(含一万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含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含二十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十亩以下、三亩(含三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五亩(含五亩)以上,由地区行署代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征用耕地、国营林地、固定林木苗圃地、园地、草地不足三亩,其他土地不足五亩,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所属县、区的土地,三亩以下由市人民政府批准,三亩(含三亩)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项基本建设所需征用土地,必须一次报批,根据施工计划分批划拨,不得化整为零,多次报批。对化整为零多次报批者,追究用地单位和批准者的责任。

征用国有林地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征用集体林地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征用土地所需呈报的文件和资料:

一、经计划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该项工程的初步设计批准文件;[!--empirenews.page--]

三、总平面布置图或建设用地图;

四、征地协议书;

五、用地单位的征地申请书;

六、报地区行署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报省审批土地的工程项目;须报送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呈请报告;

七、水资源管理部门的意见书;

八、凡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提交经环保部门批准的防治设施方案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七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一、耕地补偿费标准:

征用太原、大同、阳泉、长治市规划区范围内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

征用榆次、临汾、侯马、运城、晋城、忻州市和河津、潞城、()石、孝义、朔县、原平、霍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耕地,按被征地年产值的四至五倍计算。征用上述市、县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和其余各县耕地的补偿标准,不得超过被征地年产值的四倍。

年产值的计算:根据统计年报算出征地前三年该耕地的平均年产量(也可以采取由地方政府根据统计年产量,分区域定出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牌价(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或议价(指没有国家牌价的农产品),得出年产值。

二、青苗补偿标准:凡下种未出苗的,按种子和工本费计算;未出苗未吐穗的,按当季产量的一半计算;已吐穗或接近收获的,按当季产量计算。

三、征用市、县和工矿区的商品菜基地,应向地方财政缴纳新菜地建设基金,每亩七千元。菜地建设基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掌握,用于新菜地的建设,专款专用。

四、征用国营林地和集体林地,被征地范围内有个人成片林或零星树木的,其补偿标准,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商定。

五、征用牧场、渔塘等其他有收益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征地双方协商补偿标准。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和抢栽的树木,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房屋补偿费。因征地需拆迁集体和个人的房屋,由集体或房屋所有者按村镇规划重建。拆迁户不得乘国家建设征地之机,扩大住房面积或提出无理要求。拆迁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支付,根据房窑新旧程度,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为:混合结构五十至一百元,砖房三十至六十元,砖石窑洞三十至五十元,土坯房二十至四十元,土窑洞二十至三十元。

二、水井补偿费。被征地内的水井,按新旧程度折旧补偿,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打新井费用。废井一律不予补偿。

三、坟墓迁葬费。被征土地上的坟墓应限期迁葬,每座付给二十至四十元。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妥善处理。烈士墓或少数民族墓,应与当地民政部门协商处理。

8.永丰县工业园区企业项目用地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篇八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给予适当支持。为加强示范项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是指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和集中管理模式,对企业能源系统的生产、输配和消耗环节实施集中扁平化的动态监控和数字化管理,改进和优化能源平衡,实现系统性节能降耗的管控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根据我国工业企业节能及节能新技术发展等情况,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开展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工作。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将根据重点用能行业特点制定下发相关行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支持范围、技术要求等内容。

第五条申请享受补助资金支持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制定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实施方案要求;(二项目已经审批、核准或备案;(三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四符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其他要求。

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补助资金不再支持。

第六条补助标准原则上根据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并综合考虑节能效果、技术先进程度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由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报项目所在地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企业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汇总,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将补助资金预算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补助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相关政策,督促示范项目实施,保证项目按时完工,并实现节能效果。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追回相关项目的补助资金,责令地方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整改,并视情况对相关省份给予一定处罚。第十三条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附: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示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二、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

三、建设方案

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产品市场预测、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预期节能效果

企业应编制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测算和检测方法等。

五、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

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资金申请报告附件(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四环境保护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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