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2024-10-07

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精选14篇)

1.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一

各位领导:

近年来,吉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把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让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买得到、买得起经济适用住房,最低收入家庭租得到廉租住房作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工作加以落实,不断加快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以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为主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一、我市中心城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

经过几年的努力,特别是XX年年通过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力度,我市初步建立了一个以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制度、保障住房的建设规划、住房保障资金的供应制度及保障住房的管理制度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立是根据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实际住房情况,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的。在保障方式上,根据低收入家庭经济和住房困难程度,采取先解决收入最低、住房最困难的,再解决次困难的家庭、最后解决其他低收入家庭的方法,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梯次保障。在建设标准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环境优美、便利节能。其规划指标标准如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小区内公共设施配套等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地段的中低价位商品房标准。单体设计做到适用、经济、美观,满足居住的基本需求。在资金供应上,切实把住房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内,在资金扶持上倾斜。在保障对象的审核上,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严格资格审查,防止不符合标准的家庭违规享受保障优惠,让优惠政策真正惠及最需要保障的弱势群体。同时建立经常性审核制度,加强退出管理。对享受廉租房的家庭定期审核,对收入或住房条件发生变化的家庭,及时调整保障方式;经济适用房逐步转为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方式,住户出售经济适用房,统一按要求,5年内由政府收购,5年后按规定上市交易,形成经济适用房闭路循环的模式,切断与市场商品房交易活动之间的联系。

XX年到XX年,我市每年都安排了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任务,建设了以光明小区特困房为代表的住房保障工程,建设面积近8万平方米。但是远远满足不了城镇低收入家庭对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需要。

XX年年,根据住房保障的需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达到了整个住房建设的20%;经济适用住房投资1.5亿元,建设面积17.04万㎡(其中廉租住房2.5万㎡),“两房”建设总面积超过了撤地设市后的6年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总和,受益户达2037户。廉租住房覆盖面做到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的城镇低保家庭应保尽保,受益1635户。其中实物配租902户,货币补贴733户。

2010年,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8万平方米,受益户1000户;廉租住房新增保障户201户(实际可能达到400多户)。

二、我市在住房保障建设中的主要做法

主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摸清家底。XX年9月和XX年年10月,我市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牵头,组织民政局、统计局和吉州区、青原区政府两次对中心城区的最低低收入家庭的情况进行摸底,基本上摸清了我市中心城区最低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

据XX年年最新的调查,我市中心城区城镇最低低收入家庭总数为5828户,其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2031户。

2010年9月1日又开展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2、制定规划。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我市编制并公布了2010年-2010年住宅建设计划和《吉安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XX年年—2010年)》。计划用8到10年的时间,实现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低收入家庭租得到廉租住房。

3、组织建设。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规模,保证住房保障的房源。XX年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规模达到17.04万平方米;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规模目标为8万平方米;根据《吉安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计划(XX年年—2010年)》今后每年还安排了一定数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在建设过程中,一是强化领导,加强协调。将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列入全市重点项目,成立了市推进领导小组,强化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经常召开调度会,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公开销售工作的督促检查。二是制订方案,落实责任。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目标的完成,我市制定了《吉安市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了工作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分别与吉州区、青原区政府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了目标责任状,落实项目和建设单位。三是对建设工程制定了科学合理、责任明确、详细周密的“工程进度表”,按进度表逐一落实。四是严格程序,确保公平。为保证那些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买得到经济适用住房,我们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三审三公示”、公开摇号的程序,严把每一道关口,切实做到阳光操作,公开透明,依法依规办事。同时,通过专门监督和聘请群众监督员的方式加强了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及销售的督察和监督。

4、政策扶持。在认真落实中央、省出台的各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策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配套政策,并做到了五个倾斜:一是在土地使用上倾斜。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廉租住房建设全免土地收益金到目前为止,政府划拨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300多亩,除了保证今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还可以保证今后2到3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需要;二是在规费收取上倾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实行减半收取;三是在资金扶持上倾斜。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储备金、管理费后的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从市房改资金中安排或借用了一定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从政府土地净收益提取10%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四是在收费标准上倾斜。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外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均由市政府投资建设,购房户的水、电、气、闭路电视的初装费给予优惠;五是在办事程序上倾斜。相关部门在受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各种审批手续时,审批事项简化,并优先办理,只要基本符合条件,就立即办理。这些配套政策的出台和落实,有力保障了中心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顺利进行。

5、公平分配。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工作,是广大老百姓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大事,同时又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在具体实施中,我市严格按政策办事,规范操作,有序推进,切实做到以下两点:一是严格依法依规操作。切实做好中心城区范围内中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让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参加摇号。严格执行政策制度的规定,坚决按照三审三公示的程序受理、调查、审核、评议,严把每一道关口,同时加强整个过程的监察监督、群众监督,把经济适用住房真正分配到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二是严肃工作纪律。要求所有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文件规定办事,不得私开口子徇私舞弊。对工作中违反规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二

1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住房保障在我国目前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主要表现为住房保障缺乏统筹安排和长远规划;保障性住房的供给不足, 保障覆盖范围不够宽, 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存在错位;住房保障资金投入不足, 政策性住房金融不发达;尚未形成科学的管理机制;住房保障理论研究不深入等方面。

2 对策建议

理论上, 只要买不起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都应被纳入政府的住房保障体系之中, 帮助这些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 有利于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 减小贫富差距, 有效抑制住房价格的超常上涨, 促进社会安定、和谐, 有利于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解决住房问题将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 这需要我们加强理论研究, 从战略上进行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同时, 加快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体系。

2.1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则

(1) 要在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前提下搞好住房保障的原则。

要十分明确住房市场化是改革的大方向, 处于主体地位, 而住房保障是弥补市场化的缺陷和不足。

(2) 要根据住房发展所处阶段决定住房保障方式。

在住房严重短缺时期, 应当采取最有利于刺激住宅供给、加快住房建设的政府直接建房方式;在住房供求关系比较缓和时期, 应采取房租补贴方式, 可更有利于减少保障资金支出。

(3) 住房保障必须有助于社会阶层融合而非人为扩大差距。

小康进程中的住房问题不仅是居住问题或者经济发展问题, 而且是社会发展问题。住房保障制度不但应有解决短期问题的考虑, 更应有长期持续的目标, 在考虑经济发展的同时, 加入社会发展的目标, 切忌将低收入者社区建设成为城市中的新“贫民窟”。

2.2 合理构建住房保障的水平和阶段性目标

要在对城镇居民居住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详细普查, 并对未来住房需求进行预测基础上, 按照居民实际负担能力和各地财政的不同情况, 明确划分住房社会保障的范围, 分阶段制定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的“路线图”。基于我国城镇居民经济承担能力的差异, 住房供应类型应多元化。原则上, 对有能力负担住房支出的高收入人群, 应当通过市场运作解决住房问题;对有部分能力负担住房支出的中等收入, 政府应当给予适当援助;对低收入、最低收入和没有收入的人群, 政府必须全部包起来。收入线的划分必须明确和透明, 不能存在所谓的“灰色收入”的成分, 并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需要强调的是, 政府援助的对象不应当仅仅是当前具有“城市身份”的居民, 还应包括已经长期居住在城市的“农民工”。

2.3 建立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

(1) 住房保障要由法定专门机构来组织运作。实施住房保障是一项综合性、长期性、专业性的工作, 必须要有一个法定的专门机构来组织实施。

(2) 要建立个人收入和房地产档案, 进一步健全准入和退出机制。

(3) 要规范廉租房供应制度。一是要使廉租房制度成为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内容, 为廉租房制度建立以财政资金为主渠道的制度性的稳定资金来源, 把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要逐步提高廉租房覆盖面, 将廉租房的申请条件逐步放宽至中低收入家庭。 二是建议采取住房券的形式将租金补贴直接发放给廉租房家庭, 给承租的家庭更多的地域选择权。三是廉租房标准一般不应超过本市平均住房水平的60%, 要每年进行一次补贴资格和标准核定。

(4) 规范经济适用房供应制度, 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创新, 建议对经济适用房采取由政府主导的封闭运作模式。

(5) 规范限价商品房制度。限价商品房推出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与一般商品房要形成合理的价格结构。二是适当控制限价商品房的总量。三是做好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的界定工作,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4 要逐年提高财政对住房保障的投入, 提高保障性住房供应能力

住房保障体系的正常运作, 需要足够的资金支持, 其中, 财政支付能力是保持住房保障制度运行的基础性因素。 (1) 要建立土地出让收益“反哺”住房保障的机制, 经济发达地区要确保按土地出让收益的20%提取住房保障资金, 经济落后地区提取比例应不低于10%, 并逐年提高提取比例; (2) 将住房保障资金需求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之中, 根据中低收入居民的需求和财政支持能力, 逐年提高住房保障经费预算水平; (3) 接受社会捐赠, 发行住房福利彩票等, 对于社会各界自愿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捐赠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的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4)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国家要运用各种手段来缩小由于发展水平不同而形成的地区差异, 如通过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等方式增加对贫困地区的住房建、改造补助。

住房保障体系的运转是长期的, 政府要根据需要和资源, 做出长期发展规划, 确保长期有充足的房源供应。 (1) 由政府筹资建设, 选定合适的地块, 以项目招标的方式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建设, 这类性质住房的土地使用权以空转的方式归住房保障机构, 在出售时逐步收取地价; (2) 由开发商代建, 在住宅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时, 要求开发商代建一定数量的合适小房型, 政府以成本加一定的利润率收购; (3) 收购烂尾楼进行改造; (4) 在二、三级市场上运用市场手段进行房源收购, 包括产权收购和租赁权收购;五是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 获取部分住房的所有权;六是现有公有住房。

与此同时, 政府可以运用间接方式, 通过出台一些融资政策, 实施税收减免, 甚至财政补贴的手段, 鼓励企业按照不同需求, 建造不同层次的住房, 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降低建造和管理住宅的费用。

2.5 加快住房保障制度法制建设

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社会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 除了需要政策先行先试和逐年计划外, 更需要把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上升为法律法规, 从长规划, 确保住房保障体系依法规范、长期可持续发展。

2.6 大力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要进一步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创新和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 积极开展住房储蓄和政府贴息住房抵押贷款, 完善政策性贷款担保机制, 降低中、低收入居民申请贷款的门槛, 增强其购房能力, 促进住房保障制度的顺利构建。

摘要: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政府的一个重要职责, 必须加强住房保障的理论研究, 从战略上进行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 在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同时, 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国住房保障体系。

3.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三

摘 要 近年来,杭州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围绕让杭州老百姓安居乐业的目标要求,始终把解决“住房难”的问题放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上,扎实推进杭州特色保障性住房建设,本文针对杭州保障性住房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对策和建议,以更好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和改善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条件。

关键词 保障性住房 现状 问题和对策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当前,中国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包括:廉租住房、经济租赁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等。2007—2009年,是实施保障性住房政策力度最强的年份。期间,国家对保障性住房政策作了适当调整,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总体要求,把住房保障工作列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政府也充分认识到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少地方政府开始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

一、杭州保障性住房的现状

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底,杭州市区已累计建设廉租住房44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新建廉租房6.98万平方米,累计保障廉租房家庭6520户,实现了对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2倍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实现拆迁户安置率90%以上。2007年至2009年,开工建设大学毕业生公寓、外来务工人员公寓75万平方米,其中2009年开工31.5万平方米。危旧房改善工程惠及3万多户家庭。截至2009年底,市区两级财政共投入40多亿元,累计完成危旧房改善面积154.7万平方米,改善后的住房达到“面积小、功能全、质量优”的目标,受益住户3万多户。

2010年8月3日,杭州市建委在全市范围内推广保障性住房全程影像跟踪等做法,对当前的保障性住房质量进行检查。作为安居工程的重要一环,保障性住房已经成为解决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难困境的一个重要举措。其质量不仅关乎这一部分人的居住安全,更关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十年来,虽然各级各地政府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更新政策、制定规划、加大投资力度,但是最终还是因为政策、制度存在先天缺陷、保障性住房需求大于供给,最终致使保障性住房的保障作用和功能大打折扣。 在高房价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的问题日益突出。当前,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是:

(一)政府资金投入不够

政府投入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投入不足,杭州市在2009 年全市供应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11821.19 亩,占年度土地供应总量的12.6%,占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40.6%,保障性住房的市场供应相对不足,特别是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廉租房建设无法满足众多特别困难的家庭需要。根據收入测算,属于中低收入的家庭一般占社会总家庭的比重为80%。也就是说,市场上住房总量的80%应纳入保障性住房体系供应。但事实上,不论从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总额,还是开工面积都远远低于一般商品房的水平。随着我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产生,有限的政府投入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现行土地财政问题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依赖,必然造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和投资不足。一方面,商业用地供应比例过高,2009 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93713 万平方米,同比增长42.1%;商品房销售额43995 亿元,同比增长75.5%,均创下历史新高,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各项指标均创下四年来的最低点。土地转让金普遍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30%以上,许多地区70%的基础设施投资都依赖土地财政。另一方面,土地收益游离财政预算之外或用途监管失控,更不能保证用于民生的保障性住房投资得到满足。

(三)居民收入审查形同虚设

政策规定,保障性住房只能出租或出售给中低收入的家庭,但在现实中,这一规定已经基本失去了意义。一些保障性住房被高收入家庭或已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家庭所租用或购买,这也是众多学者呼吁取消经济适用房建设的原因。出现问题根本的原因就是形同虚设的审查制度以及缺少相应的公开透明的程序所造成。

(四)定向分配导致变相福利分房

保障性住房应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出租或发售,任何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都有资格按照公平合理的轮候顺序租到或买到保障性住房。然而,有的经济适用房或两限房部分或全部被指定给特定的单位或特定的群体租用或购买。更有甚者,分配到特定的单位或群体后,在具体分配时,就演变成福利分房,按照职务的高低、资历的深浅,不管是否具备经济适用房的资格,都可随意购买。定向分配造成了许多高收入群体具备了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机会,严重损坏了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性、平等性的原则,剥夺了社会上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权利和利益。

三、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责,加强立法保障

我国虽然有一系列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但是,缺乏从规划、生产、经营到交付管理完整的住房保障体系法律法规。加强保障性住房的法律道德建设是保障我国住房保障体系健康发展的前提。建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尽快推出《基本住房保障法》用以指导住房保障建设,同时明确政府的责任目标,健全机构,统一部署,措施到位,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明确政府主导保障住房的建设和分配,认真做好财政支出、土地收益提成、公积金增值部分投资、社会机构资金等融资方面的工作,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投入力度,切实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二)挖掘土地供应潜力,积极筹措房源

在土地资源紧缺的情况下,要加大新增保障性住房用地的供应,同时,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调整住房结构、加大商品房配建等,多管齐下填补土地供给和房源筹措的缺口。第一,优先挖掘和使用现有存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收购或者承租现有重大工程配套用房、社会闲置房,以减少对新增土地的需求。第二,通过旧厂房改建集体宿舍,解决外来务工、蓝领的居住问题。第三,通过新建商品住宅配建保障性住房。第四,通过土地整理复垦,解决用地指标缺补与平衡。第五,利用零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建设用地,解决部分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三)加大财政投入,拓宽融资渠道

地方政府应将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纳入政府财政支出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减轻地方政府的资金压力。同时,广开融资渠道,弥补保障性住房供给所需的庞大支出。首先,把保障性住房建设包含在政府财政支出预算范围内;其次,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资融资机制,包括逐步建立以财政贴息为基础的低息贷款机制、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担保机制;再次,研究组建全国保障性住房投资公司,通过吸收部分住房公积金、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商业银行贷款等,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融资投资服务,考虑引入住房投资信托基金、住房证券化等方式盘活保障性住房的资源,同时,对保障性住房信托提供贴息和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住房机制

1.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保障政策,向有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社会保障商品房,向既不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又无经济能力的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性租赁房,向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房。

2.坚持保障性住房分配只能每户一套的原则,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者承租一套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实名制,申请人员必须符合杭州市相关政策文件规定。

3.严格控制保障型住房的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一房一厅40平方米、两房一厅55-60平方米等限制条件。

4.严格限制保障性商品房的转让,杜绝保障性住房上市转让,但是可以由政府收购,回购的具体价格参照原购买的标准执行。

四、未来发展

杭州市土地资源非常稀缺,地方政府需要加大公共租赁房的建设力度,从而进一步调整优化杭州市保障性住房结构,推动保障性住房由“租售并举、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同时,杭州市将通过在年度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并按年度分解用地供应计划,按规定减免保障性住房项目的有关税费等,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同时,保证大型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切实增强保障性住房的宜居性,进一步提高保障性住房品质。

参考文献:

[1]张占录.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现状与未来.经济.2011.2.

[2]刘卫卫,朱光.保障性住房现状与问题分析.上海房地.2011.02.

[3]齐超.制度含义及其本质之我见.税务与经济.2009(3).

4.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四

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只有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才能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同时,总有一部分群众由于劳动技能不适应、就业不充分、收入水平低等原因而面临住房困难,政府必须“补好位”,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从我国国情看,总的方向是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体系。要总结我国住房改革发展经验,借鉴其他国家解决住房问题的有益做法,深入研究住房建设的规律性问题,加强顶层设计,加快建立统一、规范、成熟、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要千方百计增加住房供应,同时要把调节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放在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经济、适用、环保、节约资源、安全的住房标准体系,倡导符合国情的住房消费模式。

要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建设廉租住房,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在推进这项工作的过程中,要注意尽力而为和量力而行相结合,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住房是群众安身立命之所,质量安全至关重要。要优化保障性住房规划布局、设施配套和户型设计,抓好工程质量。

5.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篇五

---关于金华市区住房保障建设的思考

夏 康

经过多年探索,金华市区已初步建立起了比较适合国情的城镇住房体系,在加强住房保障建设、调整住房结构、建立规范有序房地产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取得了新进展,特别是房地产业得到了稳步健康增长,有力地促进了市民“住有所居”目标的实现。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抓紧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并详细论述了住房保障的对象和保障途径,这充分说明我国住房政策正在从产业政策向公共政策回归。我们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摆到房地产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臵,加大政府保障的支持力度,促进住房保障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不断满足市民乃至进城务工者的基本住房需要,努力改善全体城乡人民的居住条件,并从“居者有其屋”向“居者优其屋”方向发展。

一、金华市区住房保障之现状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副会长张元端把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历程分为5个阶段,即:1980年至1988年的试点阶段;1988年至1994年的全国推进房改阶段;1994年至1998年的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阶段;1998年至2003年的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阶段;2003年至2007年的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阶段。从2007年开始,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进入第六个阶段,即强化住房保障阶段。金华市区的发展历程也大

用住房16.7万平方米,其中当年实际新开工面积11.186万平方米,其中洪源小区484套经济适用房将于2008年上半年交付。

(3)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编制“十一五”住房保障规划。根据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市区在前期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建立了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编制了《金华市区2008—2010年住房保障规划及2008计划》,为下一步开展住房保障工作奠定了基础。

3、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提升住房保障能力

我市各地明确了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其中市本级在省内率先开通了住房保障专用网站“金华市住房保障网”,建立住房保障电子档案信息系统,实现了住房保障规范化管理。市本级还明确由市住房保障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直管公房的日常管理工作,设立了住房保障受理大厅,公开了廉租住房申请程序,整个操作过程达到公正、公开、透明,方便群众办事。

二、存在的主要不足方面

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1)住房保障架构欠完整,“夹心层”群众住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市区的住房保障体系包含了廉租住房、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三个层次,但仍有不少达不到廉租住房和直管公房申请条件的家庭,虽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却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即“夹心层”群体),他们急需政府提供相应的住房保

给廉租住房的实施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

(4)城乡统筹原则缺失,农房空闲与进城务工者住房难矛盾突出。

金华市区的住房建设还不适应人口、资源、环境状况,科技贡献率低,资源消耗高,尤其是已演变成城市的各类城中村的住房不合理性更加突出。而郊区农村的大批进城务工者,一方面农村的住房大量空臵,一方面进城后又没房子住,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住房保障政策,使本来就很低的薪金中房租又占了很大一块。

三、下步工作思路

1、坚持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结合原则,确保住房工作落到实处

要坚持正确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政策体系。要继续强化政府对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职责,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一要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扩大覆盖范围,提高保障水平。二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住房供应,帮助那些既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又没有能力进入市场的家庭。例如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发展限价商品住房等。三要多种途径改善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建立多渠道的投融资机制。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积极探索“以房养老”等各种合理渠道,让更多的老百姓能安居乐业。

2、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整体水平

租金减免为辅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减少政府工作环节、提高管理效率。适当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将生活比较困难、收入条件改善可能性不大、住房面积低于一定标准的老人纳入配租范围。三要多渠道增加房源。根据房源需求情况,采取新建、收购、改建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房源,保障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四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土地出让金、提取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和财政拨款等渠道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五要建立健全基础制度。建立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档案,严格廉租住房申请、审批、公示、租用和退出程序,强化复核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4、健全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探索建立经济租赁住房制度 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益补充,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一是调整申购对象。其供应对象要调整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采用定向申购为主的保障方式。二是明确建设要求。要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计划,套型面积按标准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三是完善销售方式。要创新完善销售方式,使房源能优先供应给符合条件的相对困难家庭。四是延长上市限制时间。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一般情况下,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5年上市交易的,应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金,政府可优先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经济租赁住房制度是新形势下,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

或职工公寓,由用工单位承租后向农民工提供,或由农民工直接承租,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或出租。

坚持城乡统筹原则,加强对农民住房的政策研究和引导。要根据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的情况和严格保护耕地的要求,按照统筹城乡建设的原则,深入研究进城定居农民享受城市住房政策和农村宅基地政策的衔接。积极探索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措施。要强化规划管理,治理农村人居环境,按照集约和节约使用农村建设用地的要求,加强对旧村改造的规划指导。要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的设计、施工、材料等技术服务,提高建筑质量,重视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

6.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六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要求,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㈠高度重视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是,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仍面临着严峻的形势。突出的矛盾是人员与任务不匹配、工作机制不健全、基础工作薄弱,严重影响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着力健全队伍、完善机制、加强管理,反映了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夯实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基础,有利于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决策力和执行力,有利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一切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主动作为,持续推进,切实把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作为劳动保障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抓紧抓好。

二、加强基层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

㈡指导思想。围绕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总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基础工作为重点,以提升政府协调劳动关系的能力为核心,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建立运转顺畅、协调有效、基础扎实的劳动关系工作体系,逐步形成改善劳动关系与扩大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有机联系和相互促进的劳动保障工作新机制,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㈢目标任务。2009年底以前,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本级劳动关系管理职能机构,合理配备劳动关系工作人员;全市各街道(镇)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各社区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从而建立起市、区(市)、街道(镇)、社区四级劳动关系工作体系,逐步健全劳动关系协调的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工作效能,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三、明确职责,健全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机构

㈣加载职能。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现有职能的基础上,加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职能。

㈤健全机构。依托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全市各街道(镇)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主任由各街道(镇)主任或副主任(镇长或副镇长)担任,成员由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工会组织、经济管理部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配备一名专职劳动关系协调员;各社区要普遍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小组,每个社区各配备一名专(兼)职劳动关系协理员,逐步建立起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数量与任务相匹配的劳动关系协调工作队伍。㈥工作职责。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协调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指导企业与企业工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劳动关系协调(理)员日常工作。劳动关系协调(理)员职责另行制定。

四、健全协调劳动关系工作机制,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服务方式

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机制。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制度,成立劳动法律法规宣讲队伍,通过专题讲座、以案说法、岗前培训、法律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观念和职工的维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

㈧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要积极探索建立市、区(市)两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专门办事机构。做好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和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衔接,形成协调劳动关系的合力。建立劳动保障部门与建委、工会、公安、信访等部门之间的协调劳动关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协调顺畅、相互支持、资源共享、能力共增的局面。

㈨健全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要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更多地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加大调解力度,及时妥善处理劳动纠纷,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资两利。市、区劳动仲裁机构对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可委托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可依法制作劳动仲裁调解书。

㈩健全劳动纠纷信息预警机制。要畅通信息渠道,充分发挥市、区(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各街道(镇)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各社区劳动关系协调小组的作用,及时发现劳动纠纷苗头和隐患,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和化解。

(十一)健全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的协调配合机制。要进一步做好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与信访维稳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建立例会协调、督办问责制度,畅通信息交流和及时反馈。继续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与就业、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协调配合,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开展。

(十二)健全企业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商调解队伍建设,督促企业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增强企业劳动纠纷自我预防和自我化解能力。

五、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信息系统,对劳动关系运行及时作出预测预警(十三)完善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制度。将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向基层延伸,更有效地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劳动合同网上备案业务。七区延伸到街道、社区,建立市、区、街、社区四级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体系。五市延伸至街道(镇),建立三级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体系。要健全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加快工作进度,完备劳动用工数据库,对企业用工状况以及劳动关系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监测。

(十四)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发布制度。要建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劳动保障协会联合薪酬调查制度,科学确定薪酬调查指标和调查方法,分区(市)、分行业、分企业按规模选择薪酬信息采集点,发挥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作用,定期调查掌握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和工作时间等基本情况,并定期发布薪酬信息。(十五)健全劳动争议、劳动监察案件处理信息制度。要按月对劳动争议、劳动监察案件的数量、涉及的劳动者、以及争议的原因、类型、处理方式和监察执法结果作全面的统计分析,对重点问题和突出矛盾纠纷进行梳理分析,并及时上报。

(十六)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信息的统计、分析、报告和发布工作。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规定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信息统计,改进方法,提高质量。加强对统计数据的汇总分析,研究本地区劳动关系运行的状况、特点、趋势和存在的问题,按时间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为协调劳动关系提供科学依据。规范劳动关系工作信息发布,引导社会舆论,为协调劳动关系创造良好氛围。

六、严格录用,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劳动关系协调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十七)严格录用。首先把好入口关。要按照必备条件和程序进行考试择优录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组织考试录用,三区五市由各自组织进行。

(十八)加强培训。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市里制定的培训提纲,对劳动关系协调(理)员集中进行岗前培训,系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全面了解劳动关系协调的业务知识和技巧,进一步提高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业务素质,掌握工作本领。经考试合格,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七、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作用

(十九)人员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由市、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负责统一管理,业务上由市、区(市)劳动关系管理职

能部门负责管理。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实行市、区和街道三级管理。三区五市实行区(市)和街道(镇)两级管理。

(二十)学习教育。定期组织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学习科学理论,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使其忠于职守,积极工作,遵守纪律,协调作用突出,树立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良好形象。

(二十一)管理模式。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建立劳动关系协理员网格化管理机制,根据需要和可能,划若干片进行管理,每片明确一名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动关系协理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劳动关系协理员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二十二)规范服务。要按照依法协调、合理协调、程序正当、高效便民的要求,规范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工作行为。进一步加强街道、社区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制度建设,认真总结和摸索工作规律,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和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协调服务的效率和水平。要探索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资格制度,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社会化、职业化、专业化。要经常听取公众对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二十三)加强考核。要建立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责任制,并量化指标,细分责任。按照管理权限,实行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事务所)平时考核和市、区(市)劳动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定期考核相结合办法,加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动关系协调(理)员工资、奖励、续聘或辞退的依据。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调动劳动关系协调(理)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八、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并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目标,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积极争取各区市政府重视和有关部门支持,切实将工作落实到位。

(二十五)搞好财政保障。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争取将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有关经费预算纳入财政预算,解决基层工作人员经费问题。

(二十六)推动工作创新。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在立足本地实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探索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的有效方式和手段,实施突破和创新。要注重制度完善、机制创新和管理能力提升,坚持典型引路、分类指导,总结推广先行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建设的全面开展。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7.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七

关键词:住房保障体系,经济实用房,廉租房

随着中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成熟, 房价高涨等已逐渐成为全国性普遍存在的问题。可以说, 房地产市场对整个社会领域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解决房地产市场中, 中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不仅是解决房产领域诸多问题的关键, 更是协调社会各方利益的要求。从2006年开展宏观调控以来, 中央政府出台了系列住房保障政策, 以廉租住房救济最低收入人群;严格限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标准;运用土地、信贷等手段, 以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这些举动表明了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决心。

一、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现状。我国目前的住房保证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 即廉租房制度和经济适用房制度。1999年, 建设部颁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对廉租房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2004年建设部、财政部等部门又发布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对1999年《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保障方式和保障对象。

1994年,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立新的住宅供应体系, 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经济适用房。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 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中明确建立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对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提出供应对象是城镇中低收入家庭。2004年4月《经济适应住房管理办法》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实施, 指导各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此外, 我国还实行了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1996年,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制定《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意见》规范和指导各地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1999年国务院颁布施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02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进一步完善了管理办法。

2.住房保障政府重视程度不够, 住房保障制度覆盖面较小, 保障性住房供应量严重不足。面对众多的住房保障需求, 住房保障供应体系中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供应覆盖比例非常低, 廉租住房的保障面尚不足5%, 经济适用房的开发投资目前也仅占住宅投资的5%左右。2004年和2005年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均为负增长, 分别下降2.5%和6.8%, 而同期住宅开发投资的增幅均为20%以上。从投资的绝对量上看, 2005年的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规模低于2002年的投资规模。经济适用房开发投资占住宅开发投资的比重也逐年下降, 从2002年占住宅开发投资的11%下降到2005年的5.2%。

3.住房保障方式重购买轻租赁。目前主要的保障供应方式为经济适用房, 是通过购买产权解决居住问题, 因定位模糊, 管理粗疏, 在不少城市发生了严重的扭曲现象, 政府花了巨量资金, 倾斜政策的效应却在很大程度上未落在真正需要得到倾斜支持的低收入阶层。同时, 也缺乏针对低收入家庭租赁型的适用房。

4.住房保障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很长一段时间内, 最具“托底”意义的廉租房制度未建立稳定的资金渠道, 财政支持不足、资金来源渠道不规范、不稳定。财政体系迟迟未能明确地将住房保障纳入财政预算, 只有少数城市建立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 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缺乏稳定的资金渠道成为廉租房制度推进的瓶颈, 是导致其推进缺乏资金支持, 进展缓慢, 覆盖面小的原因之一。

5.退出机制不完善, 造成经济适应房缺乏流动性。由于住房保障制度的退出机制不完善或难于执行, 特别是以获得产权为主的保障形式, 容易产生福利固化的问题。如经济适用房制度没有适当的退出机制,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在收入提高后如果已不符合资格条件, 或由于家庭人口出现变化 (如子女成人后单独居住或者结婚后另立门户) , 享受的保障住房或者应退出或者应相应减小面积,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退出机制而无法操作。即使有退出机制的规定, 如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 其退出机制在现实中也往往很难操作和执行。因此, 一旦享受了经济适用房或实物配租形式的廉租房, 就形成了既得利益和福利固化情形, 使得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资源未能滚动使用在最需要的低收入居民身上, 导致保障制度成效降低。

6.保障住房的配套设施有待完善。随着中国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城市范围不断扩大, 保障住房的地理位置越来越远离城市中心, 而基础实施和各种配套建设跟不上城市建设发展的速度, 形成一种即使购买和活动保障住房, 但是出行成本和其他生活成本的上升也给城市居民带来新的问题。

二、对目前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1.调整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随着住房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发展, 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所具有的住房金融支持和住房保障功能, 需要推进以下改革。 (1) 适当加大缴存比例, 适当提高职工收入中用于住房消费的比重。目前我国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普遍不足, 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 受长期低工资制度的影响, 工资中住房因素含量不足。从新加坡的成功经验来看, 其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已从10%提高到40%, 占据了居民收入的相当一部分, 而我国目前这一比例还是8%~12% (政策规定可以免税的比例) , 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只有8%。因此, 提高缴存比例才能更好满足贷款需求。 (2) 改进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提高其利用效率。目前,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住房金融支持作用没有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例如, 2004年6月, 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占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比例为43.1%, 全国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余额达1959.2亿元, 占归集余额的45.5%。 (3) 以“精简、效能、便利”为目标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改革。目前来看, 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能无非是资金归集、管理和支取等相对简单的业务, 完全可以向这方面更为专业化和更富效率的商业银行托管上述业务。

2.把住房保障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 不断提高住房保障制度的覆盖面。由于住宅是基本生活需求的组成部分, 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 因此, 政府从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的角度出发必须进行干预。由于社会保障和收入分配主要是中央政府的职责, 因此, 住房保障首先是中央政府的责任。但是由于住宅不具有空间上的流动性, 地方政府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样把住房保障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共同责任, 能够提高政府的重视力度, 真正使住房保障的主体、责任、实施方式和标准等问题都能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切实提高保障住房的覆盖面。

3.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加快发展经济租用房。 (1) 从租借和购买方式比较看, 租借是与支付能力低的需求相匹配的住房解决方式, 决定了其应作为经济较欠发达阶段上住房保障的主要实现形式。 (2) 住房保障制度的实质内容是保障的居住权而不是产权, 即解决的是有房住的问题, 住房供应体系中低端的供应可以通过租借方式实现。 (3) 租借方式容易解决保障供应和保障需求错配的问题, 可以剔除有更高支付能力的家庭购买住房产权的需求和追求资产升值的投资性购房需求的介入, 从而提高住房保障政策有效性。 (4) 租借方式更易于实现住房保障的退出机制, 通过保障性房源的封闭运行、重复循环利用, 提高政府住房保障投入财力的使用效率。我国现阶段对现行住房保障供应体系进行改进和完善, 核心内容之一应考虑把租借方式发展为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 逐步实现廉租房、经济租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对接。

4.要想建立稳定的保障住房的资金保障, 就必须将住房保障支出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范畴。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介绍, 很多国家在住房保障方面的支出达到相当与其GDP1%的水平, 美国比重约1.2%;法国目前为1.5%, 历史最高曾达2%;发展中国家做得较好的是智利, 该比重约1%。如果我们也达到1%, 将使我国住房保障资金得到充分的保障。

5.尽早推行经济租用房政策, 使保障住房能够流转起来, 发挥保障住房的最大效用。“经济租用房”又称“经济性租房”, 是指政府或企业持有一部分房源, 并将这些房屋以一定价格出租给特定人群。这些房屋租金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租金价格, 居住条件好于廉租房, 是专为解决特定人群居住问题设定的。也就是说, “经济租用房”可理解成廉租房的升级版本, 提供给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而住房确实存在困难的人群, 也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城市“弱势群体”。这一住房类型源于部分地方政府为落实住房保障而做的一种尝试。2007年, 国务院督察组在检查各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巾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时, 首先在厦门等地发现这一住房类型。当地“经济租用房”以政府提供政策支持为前提, 用市场场的办法建设和租赁, 其租金略低于同等条件下的市场租金价格, 房屋多为小户型, 供应对象为当地中等收入家庭, 申请者必须自住。

6.完善保障住房的各种配套设施, 使中低收入居民不仅有房可住, 而且要住得方便。就要求保障住房的选址一定要在交通相对便利, 基础设施相对完善, 而且经济发展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低收入者解决出行、就业等多方面的问题。

除此之外, 要真正完善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 还需要使我国的收入透明化, 消除隐形收入带来的分配不公, 建立健全信用体系等多方面的保障。只有这样, 我国的住房保障体系才能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贾康, 刘军民.优化与强化政府职能建立和完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财贸经济, 2008 (1)

[2].李剑阁.中国房改现状与前景.中国发展出版社, 2007

[3].贾卧龙.住房保障体系在变化中求发展.城乡建设, 2008 (4)

8.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八

关键字: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政治保障体系

中图分类号:D267.1 文献标识码:A

思想政治工作一直以来都是我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面对当前日益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国内形势,这无疑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许多巨大的挑战。在面对这样的形势时,我们必须要不断解放思想,及时转变工作理念,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一、依靠战略性眼光开辟思想政治保障新局面

在国家实施重组改制以来,党组织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分析日益复杂化的国内外环境,并以更广的视野审视国际发展格局以及发展趋势、从肩负的历史责任及使命出发,制定综合性发展战略。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意见,继承发扬光荣传统,提高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保障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党组织将建设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作为未来任务进行谋划、推进。这一体系的构建,集中体现了党组织的战略高度以及政治坚定性,也充分反映了党组织对自身在建设过程中地位及作用。

二、依靠系统性思维构建思想政治保障新体系

近些年来,我国国内逐步引入了较为系统的科学思考方式以及现代化管理理念,全面考虑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整体优势,全面规划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系统资源,全面设计完善党建思想政治运行机制及其工作体系,从利益构思、构建调研以及实践检验,一直到文件形成,初步形成了较为合理的规范系统。同时,还逐步确立了横向将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基层建设、新闻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群众工作紧密联系,纵向将上级、地方、基层党政群联动起来,在全局方面形成构架严密、责任清晰、结合充分、标准具体、制度规范、效果良好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同时,也获得了党中央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宣部、中组部等部门领导的的高度赞许。通过构建这一体系,为进一步改进和强化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强度保障。首先,需要集中阐述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要点。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和侧重点,是思想政治保障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新的实际情况出发,利用以往工作经验,提出以强核心、固堡垒等为重点的党建目标,同时以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等为思想政治工作重点,以信息化和制度化为基础建设重点,并以继承光荣传统为企业发展文化,以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群众工作重点,以提升执行力、战斗力、凝聚力为建设重点,这其中的每项工作都应从重点内容、基本要求、工作方法、特色载体等进行阐述。其次,总结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规范。依据体系建设要求,深入结合实践活动,并在主体框架内,制定出党支部工作条例、基层建设纲要、企业文化建设纲要、境外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条例等规范化的相关文件,这一切都使其体系更科学、内涵更丰富、措施更完善。再次,提炼出实践工作的内部规律。全面总结以及创新工作实践经验,提炼出新时期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认识以及特色鲜明的思想指导规律。这些规律都是开展实践工作应予以充分遵循。最后,建设一系列特色鲜明的工作载体。对基本对象、主要环节以及重点工作,设立党建责任示范点、班组建设、岗位建功活动、读书工程等特色载体,以特色扩影响、以活动保发展、以载体承工作,这也发展成为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品牌。

三、依靠自觉性开创思想政治保障新篇章

思想政治保障的构建集中体现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集体智慧,同时也是时代发展需求的基本体现,其顺应了工作发展的要求,也揭示了中国特色现代管理的一般规律。通过基层反映,该体系已解决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多种问题,具体工作实施理清了思路,确立了奋斗目标。此外,也使工作秩序得到了一定规范,科学化工作水平实现进一步提高。首先,以服务中心为主要着力点。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是这一体系的最终目的,还要将服务中心、推进发展贯穿于社会生产的具体工作中,为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治、思想以及组织保障。其次,始终紧抓弘扬优秀精神这一思想政治保障的灵魂。优秀精神是我们中华民族精神的主要组成部分以及我们党伟大的精神财富之一。这一体系的核心及灵魂便是要继承、发扬传统优秀精神,坚持将这一精神视为自身重要文化自认责任,视为思想建设的永恒主题。再次,突出以人为本这一思想政治保障的根本,推进以人为本的充分落实,在构建、落实体系的过程中,要始终突出这一根本。最后,抓好基层,打好基础这一思想政治保障的重要环节。基层是所有工作的基础,这项工作不仅是党建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思想政治保障的平台与载体。

结语:综上所述,经过多年社会工作实践逐渐意识到,应切实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做到系统谋划、规范推进。此外,还需要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与此同时,还应积极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精神,并以之为思想指导,进一步完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为创建改革、发展、稳定新局面提供坚实而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 高凤翔.对党群工作的思考 [J]. 中国石油石化,2012 (20)

[2] 阮忠杰.以推进党务公开为抓手 助推企业转型跨越发展 [J]. 山西煤炭,2012 (11)

9.保障性住房建设类型 篇九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组成的保障性住房体系。

一、廉租住房

1、定义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廉租住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用政府核定的低租金租赁给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对廉租住房没有产权,是非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2、供应对象

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最初只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

2007年8月13日,《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发布,明确提出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4、投资补助标准

从2010年起,国家对新建廉租住房每平方米补助500元,省财政按每平方米400元补助。

二、经济适用住房

1、定义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2、供应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面积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公共租赁住房

1、定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

2、供应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

3、面积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4、投资补助标准

从2011年起,国家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补助标准暂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助,省财政按每套5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元补助。

四、限价商品房

1、定义

限价商品房是指在限制套型比例、限定销售价格的基础上,以竞地价、竞房价的方式,招标确定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约定价位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2、供应对象

限价商品房主要解决当地城镇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3、面积标准

限价商品房套型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

五、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

1、面积标准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面积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控制。

2、补助范围

10.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篇十

首先,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生工程。现在,我国已基本解决了温饱问题,低收入群体也能够吃饱饭、穿上衣。随着温饱问题的解决,居住问题日显突出,尤其是对中低收入家庭更为迫切。但是很显然,低收入家庭要自力更生解决住房问题还不现实,因为根本买不起。安身才能立命,房子是老百姓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一个切切实实的民生问题。所以,党和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改善民生,雪中送炭的工程。

其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民心工程。目前我省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大约还有30多万户;另外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筒子楼和地方垦区矿区等棚户区以及农村危旧房中居住的,大多也是低收入群众。这些房屋不仅破旧、简陋,甚至不避风雨、不御寒暑。由此引发不稳定、不文明、不和谐、不安全的隐患,也是在所难免。所以,党和政府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得民心,促和谐的工程。

再次,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德政工程。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包括房屋资源配置上发挥着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该也不可能替代市场去包打天下、包揽一切。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能充分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有责任、有义务去保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至于两极分化。所以,这就要在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包括住房保障体系,以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人民政府执政为民的先进性。向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帮他们走出困境,点燃他们生活的希望,这是我党的宗旨所在,是政府的责任所在,是群众的福音所在。

最后,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发展工程。为了应对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中央把保障性住房作为扩大内需一揽子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发挥政府投资的乘数效应、带动社会资金增加对住宅建设的投入,又可以拉动钢铁、有色、建材、机电、轻纺及服务等产业的发展,还能够带动消费、改善民生,是应对危机、推动发展的一个重要切入点和结合部。保障性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商品住房则是通过市场机制为有能力的居民提供商品化服务。因此,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与推进商品住房建设是并行不悖、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

11.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十一

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联合会(NAREIT)对REITs所作的定义是:RE IT s是一种筹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用于取得各种收益性房地产或向收益性房地产提供融资的公司或商业信托机构(A REITs is a corporation or busin e s s t r u s t t h a t c o m b i n e s t h e c a p i t a l o f m a n y i n v e s t o r s t o a c q u i r e o r p r o v i d e f i n a n c i n g f o r a l l f o r m s o f i n c o m e-p r o d u c in g r e a l e s t a t e.)。究其本质,REITs是一种房地产证券化产品。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把流动性较低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非证券形式的房地产资产转化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形式,在资本市场上交易以融通资金的过程。REITs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或受益单位,集中社会上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并且其股份或受益单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虽然我国一直没有开放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业务,也无专项法律法规支持与规范,但伴随我国经济发展及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增长,由市场需求所致,民间的各种准REITs形态已在探索中逐步形成,渐成规模。在多年以前,便有业内人士呼吁REITs出台,我国政府也一直将发展REITs作为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不断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C-REITs模式。2008年12月,国务院出台“金融国九条”政策措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首次在国务院层面作为一种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创新融资方式被提出,随后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开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2010年1月中旬,由央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等1 1个相关部门成立的“RE IT s试点管理协调小组”,已完成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京、津、沪三地经历数月紧锣密鼓的准备,将同时推出R EITs试点。

笔者认为,REITs在我国的推出与发展,除了国际普遍的市场化商业运作成功案例可以借鉴之外,如能积极利用与合理创新其运营模式和管理思路,并支持以政府专项政策与资金,则对于解决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难题能够发挥突破性的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一直十分关切关系国计民生的百姓住房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同时还提出:“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2007年8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要求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在我国房地产市场现状下,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交由政府解决,中等收入以上群体的住房问题放归于市场,而众多的超出了保障房标准又无力购买商品房的这部分被称为“夹心层”的社会群体的住房问题存在巨大缺口。在保障性住房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的同时,如何解决“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日益凸显。对于此,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9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虽然根据国务院的规划,包括北京、南京、青岛等各城市均推出了地方政府贴租的政策性租用房,但从绝大多数城市情况来看,尚未出台具体的执行细则,政策性租用房的涵盖群体、准入条件、政府的资金来源、补贴方式、审核机制、监管体系等均没有明确。在资金来源渠道上,中央政府除拨出专项资金以外,还要求地方政府拿出土地出让金的10%用于廉租房建设,但我国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均衡,将导致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差距显著,况且一旦经历类似2008年的房地产市场低谷期,由于市场严重滞销,导致大量地块流标,土地出让金大幅度减少,地方财政遇到很大困难,资金支持便不能长期、稳定。再者,政策性土地供应完全由行政命令划拨,没有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无法调动地方各级行政主体的参与积极性。种种因素,导致政策性住房建设难以取得实质性飞跃,对于改善“夹心层”的住房问题更可谓杯水车薪。

同时,城市“夹心层”不仅包括城市人口,还包括长期工作、居住在城市的农业人口以及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小城市向大城市转移的人口,尤其是近期社会及“两会”的热点关注群体“蚁族”,这是一个数量庞大、对经济社会有重要贡献群体,而目前这部分群体被摒弃在保障性体系之外。以北京为例,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均定向安置本市的中低收入居民,并不涵盖同样为北京经济、税收做出贡献的外埠人士。

对于这种供求矛盾,各级、各地也在纷纷提出解决方案。今年两会期间,北京市市规划委提出,“将逐渐加大公租房的建设力度,今后公租房在北京的政策房中将占主导地位。将建设公租房提供给外地人口和大学毕业生。”公租房即公共租赁房,其产权为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在我国目前的社会需求结构下,在为“夹心层”住房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市场需求压力。

然而,从政策性供给的角度来看,大规模开发建设公租房,对于土地、资金以及各相关行业的支持需求极大,而且目前我国市场化的土地储备—出让模式使政策保障性用地出让、开发、建设不受青睐,进展缓慢。这意味着公租房建设完全依靠财政与行政手段是很难得以高效、有力地落实,应改变这种政策性供给模式,设法调动市场的力量来满足社会需求。从国际经验来看,充分利用可行的金融工具和创新,积极调动市场优势资源,将单一的政府直接主导型融资方式转化为政府引导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尤为重要。

针对于此,笔者认为REITs正是最为契合有效的金融工具。从经营模式上看,以公租房为典型代表的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公共福利产品,其持有、经营、收益方式与商业物业有很多的相似之处——产权人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管理,收益部分来源于承租人的租金及政府对房租的财政补贴,并具有长期稳定的特性。这些特点正符合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因此,在保障性住房方面,如能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妥善安排专项政策,充分利用REITs自身优势进行大胆创新,完全能够以发行专用于公租房市场REITs产品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快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完善,在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事业中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解决之路。

在操作上,笔者认为,政府可以先拿出部分规划中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试点,联合具备优秀行业资源与资质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如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托公司、社会保险基金、大型投资机构等),共同设立REITs基金,并以其为主体,发起一个专门的保障性公租房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通过定向募集的方式优先引入大型投资机构及社保基金等社会资金,辅以一定比例的社会公开募资,并以保障性住房财政专项资金为保障,进行保障性公租住房的开发建设;利用政策性土地供给和专项建安、转让等税费优惠政策优势降低成本,并以租期稳定、租户庞大的的房屋租金为收入,对投资者进行长期回报。而且如此一来,可由REITs来担任保障性住房的产权人角色,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目前社会上对政策性住房产权归属争论的方法;同时,REITs委托专业机构对公租房进行经营管理,在促进保障性住房尽快建设并投入市场的同时,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系统化、正规化;而且,保障性住房REITs使保障性物业资产证券化,使其在服务于社会的同时,可以为社会所共同用有,既分散了风险,又使该REITs产品作为一种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低风险、保值性较强的投资工具,使广大投资者可以共享收益,尤其会得到风险规避型的大型社保投资基金的青睐。

这种政策性REITs,一方面调动和整合了社会上相关资源,专业化的机构运作使政府的保障性土地供给得到了更近于市场化的运作;更使政策性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压力及风险得以分散,不会导致巨额财政负担;最为重要的是调动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积极性,增加主动供给,有效缓解我国目前高涨的住房需求与供给缺口的矛盾。还有一点必须提到的是,REITs作为一种被动投资工具,必须有要专项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而对于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唯以政策性REITs为突破口是社会最易接受的方案。

当然,毕竟与资产包为成熟商业物业的REITs不同,这种REITs的成功与否,极大程度上依赖于其所享受的政策优惠倾向与力度,而且在政策优惠的尺度上,还需慎重拿捏:首先,优惠政策应明确、稳定而“慷慨”,要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和形成高涨的市场预期,从而吸引趋利的投资资金,要在审批、建设等环节予以充分优惠,从而吸引优秀开发商、施工单位和资产运营机构积极投入、保证质量;其次,合理制定公房租赁政策,既要防止变相成为暴利经营,脱离其保障性本质,又须确保证租约及收益的稳定,还要降低运营管理成本,以防止基金的亏损,导致市场丧失信心。笔者认为,在试点初期,政府有必要以保障性住房专项财政资金对这种R EITs进行大力支持。

相较于国外及港、台地区成熟REITs而言,这种以保障性住房为资产包的REITs品种,其在本质上与商业地产REITs并无二致,均是在专项法规或特许政策的框架下规范下,广泛募集社会资金,委托专业机构运营,以长期稳定的受益回报投资者,从而赢得市场认可,存在并得以长足发展的。所以,笔者认为,借助REITs来扩大房屋供给,解决我国的保障性住房问题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

当这种保障性住房建设方案的运行步入正轨,所带动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将是巨大的,对于我国整个房地产和金融行业、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乃至社会的稳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首先,唯有以市场化、商业化的手段积极集合与调动社会力量,才能实现保障性住房的稳定、大量供给,尽快满足社会所需,使社会上巨大的刚性需求得以释放,缓解“夹心层”住房压力,解决住房将不再是沉重的生活负担;同时这部分旺盛的需求将从商品住宅市场退出,缓解因供给不足导致的商品住宅价格非理性的上涨。其次,以“夹心层”为代表的需求群体的安置,进一步清晰地划分了市场,将政策主导的保障性住房与市场机制主导的商品房市场严格区分,从而使调控措施更有针对性、更为有效,有利于放开市场竞争,促使房地产开发和置业投资回归理性;而REITs专业化管理的营运思路,对于房地产投融资、规划设计、开发建设、物业租售及经营管理等各个业务模块要求很高,还会在竞争中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水平。再者,REITs自身作为一种融资渠道,缓解与分散了我国金融信贷系统压力与风险,为银行体系解压,使我国“被房地产绑架的”经济松绑。综合以上几点,有助于最终实现供给住房、平抑房价,优化行业,促进经济、稳定社会的目的。

摘要:半个世纪来,REITs作为成熟的房地产金融产品,已经在国际市场广泛运用并成为全球金融体系必不可少的金融工具。我国近年来也提出积极发展REITs,并于近期推进试点工程。尽快推出并合理运用REITs,将有利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体系建设与完善,尤其是能够通过REITs的营运模式,以市场手段促进公租房建设供给,同时募集资金,分散风险,共享收益,对于解决目前社会“夹心层”住房困难、缓解商品房价过快上涨、优化房地产行业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保障性住房,“夹心层”,公租房

参考文献

[1]、刘李胜,高翔《REITS运作与管理:房地产企业融资上市图景》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

[2]、《中国信托业发展与产品创新》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孟晓苏《怎样让保障房建设不差钱》

[4]、王超《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12.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工作汇报 篇十二

2012年县住建局认真落实上级布置我们的任务,想方设法保障资金到位,现已完成全年保障房建设任务的56%,接着下半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完满地完成今年的全年任务。

一、保障性住房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一)今年续建2011年了未完成的廉租住房项目共计:300套,15000平方米,总投资2400万元。截至目前,已开工建设14786.28平方米,285套。其中:149套已建设完成,并安排入住,136套正在建设当中,已下拨工程款1326.958万元。

(二)独龙江乡教师周转房总共建盖31套,其中新建10套,建筑面积555.02平方米,正在装修当中;改造21套,建筑面积970平方米,已完工。

(三)今年将计划实施公共租赁租房120套、7200平方米,目前施工图设计已完成,该项目将在县公安局、农业局背后等地建盖,即将进入招投标阶段,预计于今年7月份以前全面开工建设。

二、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我县保障性住房项目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工程监理制度。并制定目标责任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签订目标责任状,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层层落实。

我局以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全县保障性安居房进行了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通过深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施工企业和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三、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情况

根据要求我局及时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办公室设置住宅与房地产业股,并配备了专职人员具体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各项工作。我局及时建立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办法,并制定了入住标准,严格实行准入、退出机制,在分配过程中完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据统计,我县无房户有300余户,我局今年主要安排入住了60户,即:明珠小区廉租住房新建36套和原县委职工宿舍楼改建24套。另外,丙中洛中学廉租住房20套、捧打乡廉租住房32套、丙中洛乡廉租住房16套、茨开完小廉租住房20套、丙中洛完小廉租住房32套、普拉底卫生院廉租住房9套、**县一中廉租住房20套,部分已安排入住。

四、保障性住房工作和廉政风险防范情况

我局坚持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住房保障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住房保障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一是加强制度防控。为加强全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我局认真制定了《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保障性住房工作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定,完善了相关配套措施;二是坚持阳光操作。按照保障性住房申请规定,对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进行严格把关。通过对申请住房户初审、复审,客观、准确地对居民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审核,有效防止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和虚假购房申请行为;三是加强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做到保障性住房资金专款专用,进一步科学合理统筹财政收入,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四是加强租赁补贴发放管理。为了加快我县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租赁补贴发放工作,我局认真制定了《**县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的实施方案》,执行专款专用制度,实行专户储存、分账结算,确保将租赁补贴发放到符合低收入家庭的人群中。

13.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十三

建建发〔2011〕5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行为,严格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责任主体,规范各方行为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建设单位要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定义务,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要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程序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的质量通病和环节进行优化和细化设计,做好施工阶段的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工程按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按照国家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严格按监理规划、规定和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图审质量负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按有关规定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范围进行审查,并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有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检测,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严格建设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八)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各地工程建设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指导。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应急强化勘察设计质量水平在评标中的主体作用,并严格执行国家勘察设计收费标准。项目施工招标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进行,施工招标的内容和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一致。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组织保障性住房的工程招标工作,严禁规避、虚假招标。要选择市场信誉好、施工能力强、管理水平高、质量安全有保障的施工队伍承建保障性住房工程。对经招标确定的项目经理,应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变更的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可限制进行投标。建设单位要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经费,确定合理工期,杜绝低于成本价中标和不合理压缩施工工期的现象发生。

(九)严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关。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着重对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抗震设防、消防安全、建筑节能和质量通病防治等关键环节进行技术审查;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及时提出,并督促建设和设计单位进行纠正,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对未经整改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予通过。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修改或涉及重要技术变更的,应按原程序进行审查,不得以图纸会审记要或技术交底等形式代替。

(十)加强施工许可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要严格实行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对不依法委托工程建设监理、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手续、缩短办理时间。对符合开工条件的工程项目,要及时办理施工许可,保证工程依法尽早开工建设。要防止以加快工程建设为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进行无证施工的现象发生。

(十一)严把工程竣工验收关。保障性住房要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单位要负责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质量通病防治制度。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认真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要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未经验收合格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住宅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对验收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工程实体质量和使用功能存在明显缺陷的,要责令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十二)强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保障性住房交付使用后要至少进行一次质量回访和用户满意评价,及时了解用户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十三)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障性住房工程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社会影响大,其工程质量和安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监管责任,建立完善适用于保障性住房工程的监督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加强现场管理,完善监督机制

(十四)规范施工组织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编制行之有效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合理选择施工工艺,积极推广应用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明确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建立健全质量安全责任制,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十五)强化工程现场监理。监理单位要建立满足工程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配套的持证监理人员,并确保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监理工作。要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要根据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难点,针对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制定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平行、抽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监督检查,对隐蔽工程必须现场检查,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道施工。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并复查,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十六)严把工程质量检测关。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检测管理的规定和标准,规范检测程序、严格检测要求,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和准确。实行检测结果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检测机构要逐步做到与质量监督机构建立信息联系,及时将检测不合格的信息传递给质量监督机构。

(十七)加强工程主要材料的质量抽检。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进场验收和复检工作,切实保障见证取样的真实性。要建立企业自检、监理平行抽检和政府监督抽检的监管体系。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监理平行抽检的数量应在正常抽检的基础上再增加20%,政府监督抽检频率也要适当增加。对复检或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得使用并清出施工现场;已使用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质量和安全。

(十八)完善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要结合目前住宅工程存在的质量通病,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重点防治墙体裂缝、钢筋混凝土现浇板裂缝、楼地面渗漏、外墙渗漏、门窗渗漏、屋面渗漏以及室内标高和几何尺寸控制。施工企业要专门编制《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监理单位要把监控措施列入《监理细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加大抽检和核验的频率。

(十九)加大现场监督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把保障性住房作为监督服务的重点,加强对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巡查和现场抽检频率,强化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状况和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监督,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对整改不力或拒绝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理。在巡查抽检中,要突出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重点抽查施工原材料及半成品的质量、地基基础(桩基)、主体结构、现浇板厚度、房间净高(开间、进深)、外墙(屋面、卫生间)的渗漏和建筑节能等施工质量,确保使用功能设施到位。

(二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关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在建设过程中,要有组织地接受住户或公众的监督检查。要定期公布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信息,建立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热线,切实发挥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作用。对保障性住房质量投诉,要予以高度重视。对每一件质量投诉都要到现场逐一检查,逐一落实解决方案。

四、创新建设理念,提升质量品质

(二十一)努力创新建设理念。要引导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积极采用安全、可靠和高效的建筑结构形式和先进、适用的施工工艺。有条件的地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可优先采用整体结构式装配体系,提高工程设计建造的专业化、工厂化和标准化水平,降低能耗、倡导绿色施工。要通过优化结构体系和改进施工技术,达到提升质量品质的目的。租赁性住房交付使用,应当具备入住条件。其他保障性住房也要尽可能实施全装修建设方式,减少质量通病,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二十二)积极发展绿色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实施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大力推进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要全面实施保障性住房建筑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积极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工作,努力实现绿色发展。

(二十三)积极开展创优活动。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应充分体现一流的规划设计、一流的建设水平、高标准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所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都要积极开展各级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创建活动。从工程开工起,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就应制定缜密的创优工作方案,列入当地的创优计划,并把其贯穿于建设全过程。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创优给予更多地指导和服务,提高其创优工作水平。对创优工作成效突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好的工程项目,各地在优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标准化工地的评选中应予以优先考虑。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二十四)加强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执行分户验收制度、质量安全开工条件审查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等各项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档案,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强化保障性住房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建立投诉处理机制,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不发生质量安全引起的群访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十五)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2011年7月1日后竣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以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姓名。标志牌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载明具体位置。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或是引起群访、越级上访事件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二十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保障性住房工程参建各方,包括工程检测、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以及有转包和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并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市场中予以限制。要完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对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工程,除追究单位和法定代表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负有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项目负责人)、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的责任。

14.如何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篇十四

教学管理规范化的要求, 大体包括如下五个方面。

1.管理机构专门化。

管理机构专门化是由高校教学管理专业性强的特点决定的。根据已有的研究, 教学管理机构包括教学管理决策机构、运行机构、保障机构和教学质量与评价机构四大体系[1]。其中教学管理决策机构包括教学业务和行政决策机构两部分, 业务决策机构由校、学科与专业教学团队三级组成, 行政决策机构由校长、二级学院的院长、教研室主任三级办公会组成。教学管理运行机构由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二级学院的院长、教研室主任形成管理教学工作的层级。教学管理职能部门 (教务处、学生工作处) 是同级教学管理首长管理教学工作的辅助机构。教学管理保障机构由资源配置、管理技术、管理信息、教学与教学管理研究机构等四部分组成, 具体包括人事处、财务处、资产设备管理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高教所等。

2.管理人员专业化。

管理人员要具备专业品质、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当然, 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不断自我完善、不断自我提高的发展过程。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包括前述管理机构中所有相关人员的专业化, 尤其是指直接从事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专业化, 这部分人员主要包括主管校领导、教务处、院 (系) 和教研室从事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

教学管理人员专业化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需求, 也是现代教学管理发展趋势的需要, 更是改变当前高等学校教学管理队伍现状的现实诉求。教学管理人员的专业化包括高度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良好的服务态度, 掌握现代教育理念、教学管理专业知识、学科专业知识、教育教学测量与评估方面的知识和技能, 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 科学研究的知识和能力等多个方面[2]。

3.管理理念人本化。

在我国高等教育已由过去的精英教育转向大众化教育的大背景下, 教育思想观念必须与时俱进, 建立反映时代精神的质量观, 更加重视教育教学质量, 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管理能力、学习能力、交流和表达能力、诚信、守法、团队协作精神和国际竞争能力, 真正做到“以人文本”。

“以人为本”的教育管理, 就是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转变教学管理观念, 彻底摈弃那些违背人本主义的做法, 充分尊重人的尊严, 尊重人的选择, 充分地相信人、依靠人、发展人, 做到事事眼中有人, 使学生的个性和自尊不受到伤害、发展的权利不受侵害, 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表达参与、选择的自由和自主权, 使学生在教育活动中身心健康、和谐发展, 使每个教职工都能得到条件大致相当的独立发展的机会[3]。管理规范化正是为了合乎规律, 也只有先进理念的实践, 才能促进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4.管理制度科学化。

制度是理念和操作的中介, 其科学性与否直接影响理念的贯彻和实践的执行。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教学管理制度是教学管理规范化的必然要求。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涉及的面非常广, 它既规范课堂教学活动, 又引导课外学习生活;既强调理论教学的管理, 又重视实践环节的规范;既注意人才培养本身的规范, 也注意教学基本建设的规范。同时, 教学管理制度还要对广大教师、学生和教辅人员的言行进行规范, 对教学所需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要素进行整合, 对教学计划、组织、执行、评价等环节进行约束, 以保证正常教学秩序, 实现教学管理的目标。随着教育理念的不断更新, 教学管理制度还应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 提供更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 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

5.管理机制高效化。

专门的机构、专业的人员、先进的理念、科学的制度, 这一切都是为了有效的管理实践, 都要落实到高效的管理机制上。教学管理的操作问题林林总总, 纷繁复杂, 只有抓住每一个环节, 从培养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专业建设管理、教学改革的组织管理、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等多方面着手, 才能真正体现教学管理规范化。

二、当前教学管理规范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与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相对比, 当前高等学校在上述方面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与不足。

1.机构不够健全。

教学管理机构的设置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重纵向的行政隶属关系、轻横向的业务整合关系, 重行政管理、轻业务管理, 教学管理机构设置缺乏弹性、灵活性等缺陷。虽然表面看来机构设置较全, 但彼此的联系和为教学服务的配合意识不够, 集权与分权的关系、行政与业务的关系、效益与成本的关系都未得到很好的处理。各自为政、自说自话的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没有得到广泛共识和深入体现, 有时甚至出现倒挂。

2.人员不够专业。

和人员专业化的要求相比, 现有的教学管理人员还存在诸多差距。无论知识结构、能力素质还是管理水平均还有待提高。一方面, 由于历史的原因, 我国对管理人员专业化的重视程度不够, 只将其简单定位为行政事务性工作, 而较少考虑其业务管理、学术管理的专业性需要;另一方面, 多数学校没有建立相应的制度, 缺乏对教学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支持, 教学管理人员难以得到继续教育的机会和渠道[4]。因此, 现有教学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化程度都还不高。可喜的是, 随着高等教育不断发展, 人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正在深化, 引进高学历的专业人员进入教学管理岗位、加强对在职人员的知识技能培训正日益开展, 但要真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尚需时日。

3.理念不够深入。

“以人为本”的理念在高等学校的贯彻还不够深入, 这其中有思想认识的原因, 也有实际操作的困难。由于没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我们还是在摸索中前进。要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 管理人员要转变观念, 全面深刻认识“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坚定贯彻这一理念的信心和决心;其次, 各部门要通力配合, 形成合力;最后, 对于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困难, 如因为基于学生选课权利而导致的教室资源不足、部分教师面临工作量不满、教学安排打破常规等问题, 要着力研究解决方案, 不畏难, 不推诿。只有从基础做起, 步步深入, 先进的理念才能最终得以实施。

4.制度不够规范。

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但是, 一方面, 这些管理制度本身还不够完善, 有的客观上还限制了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发展, 影响了教学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另一方面, 很多制度不能适应我国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现实要求, 与变化着的高等学校内外部教学环境也不相适应。概而言之, 我国现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局限性表现为“三个中心”和“三个不足”:以校部为中心, 院系教学管理活力不足;以控制为中心, 教与学的自由和自主不足;以管理者为中心, 制度的平等性和服务性不足。

5.机制不够顺畅。

正因为高校教学管理内容纷繁, 环节众多, 彼此联系交错纵横, 真正理顺彼此关系, 还需要较长时间的努力。

三、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加强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

针对前面提到的问题与不足, 笔者认为, 可以从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出发, 促进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

1.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教学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学校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关的组织体系, 配备满足岗位需求的专业人员, 充分发挥管理机构的应有功能, 为质量保证体系的构建和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2.建立高效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

结合高校实际, 笔者认为学校可以建立如下教学质量监控工作机制:成立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主任的教学委员会, 负责学校教学重大事宜的审议与决策, 下设教学质量评估与督导委员会, 对高校教学工作进行督导、检查、评估、咨询与指导。教务处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教学质量监控的组织管理工作。按照各主要教学环节质量标准收集对教师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条件的代表性意见和建议, 及时向学校有关单位和教师反馈。各院 (系) 建立了教学督导组, 实施院级教学过程的质量监控。建立健全相关的教学检查制度、教学督导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学生评教制度、听课和查课制度、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制度、教学工作考核制度、教学信息反馈机制、教学奖惩机制等。

总之,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构建和教学管理规范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需要制定规划, 分步实施, 常抓不懈。

参考文献

[1]曾小彬.试论高校教学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划分[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3) :83-88.

[2]覃业飞, 陈先华.谈高校教学管理人员的专业化要求[J].高教论坛, 2005, (2) :102-105.

[3]陈丽兰, 王智祥.落实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J].重庆交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 (4)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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