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租赁合同

2024-06-12

出租屋租赁合同(精选15篇)

1.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一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租用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定,乙方同意按如下条款租用并遵守有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租用期为__________年(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止),期满后如续租需另行协商。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给他人,否则当违约处理。

二、租用地点及租金:甲方同意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租给乙方作( )使用,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元。乙方签订合同后要立即交两个押金和一个月租金作为上期,押金与合同期满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三、交租时间:乙方应于每月______日前缴清本月租金及水电费,如有拖欠,每迟一天加收滞纳金______元,若拖欠超过十天,视作为乙方违约论处并且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租用的地方,押金概不退还。

四、乙方租用期间,暂住证要自行解决,乙方租用期间的一切行为由乙方自己负责,如有违法行为,与甲方无关,甲方明确规定:乙方不得在屋内聚赌吸毒,如有违法行为,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在合同期间内,乙方必须负责搞好室内外的卫生清洁,不准把杂物、垃圾倒进厕所或厨房冲走,如有此行为导致室内排水管和排行管道堵塞。由乙方自费负责疏通情理。

六、合同期间内,乙方必须正确使用甲方提供的一切设施(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如有损坏,乙方必须赔偿或负责维修。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改变楼宇结构和加建附属建筑。

七、在合同期间内,除因为政府政策规定以及一些不可抗力等原因,甲方不得无故收回租用地方,乙方也不得无故退租,否则按违约处理。

八、在合同期间内,水电费、电话费、电视费,由乙方自行向业主缴纳,如不及时缴纳,造成停水停电,停电话等情况,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九、租用期满,乙方可带走原来入住时带来的财物,已经固定安装的不动产归甲方,乙方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作任何补偿。乙方如有损坏房屋及原有设施,要照价赔偿或按原样修复。

十、在合同期间内,一切水灾、火灾、保险等意外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

十一、在合同期间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转租分租或与其他租户交换房子居住,否则按违约处理。

十二、在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即时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

租用方(乙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

2.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二

关键词:租赁合同,根本违约,催告义务,解除权,合同法

租赁合同是双方、有偿、诺成的一种合同类型, 因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形成相互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以后严重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期望得到的东西, 出租人能否直接解除合同或者必须履行“催告义务”, 这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有着不同的效果。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分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第227条之规定, 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修改《合同法》第227条的立法建议。

1有关合同解除的比较分析

合同解除, 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第93条和94条对合同解除均作了规定, 但对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却有不同的要求。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94条 (三) 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必然引起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不知道对方已行使合同解除权而仍为履行的行为, 从而遭受损害, 本条规定, 当事人根据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 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概而言之, 合同解除可直接行使, 也可经催告后行使, 如《法国民法典》第326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迟延时, 相对方在一定合理期限催告其履行;于该期间内仍不履行时, 相对人可以解除合同。第325条规定在可归责于债务人的理由, 债务人履行不能的, 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合同。类似的规定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也有规定。而英美合同法却规定, 一方鉴于违约而取消合同的权利;实际是据违约的严重性和后果决定的, 以此为标准, 把违约区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值得注意的是, 即使一方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违约, 美国法院在许多情况下并不允许受害方直接解除合同, 而是要求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当然, 并非在所有违约情况下都应首先给违约方一个自行补救的机会, 如违约方没有履行能力进行补救 (违约方以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或者不愿自行补救 (明确表示不履行) 时, 受害方可及时解除合同。通过上述比较可知, 非违约方可通过两种方式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一是直接解除, 二是“先行催告”后再解除。

2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解除权的再认识

基于上述合同解除的一般原理, 在租赁合同中, 出租人依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租赁合同有其特殊性, 因此法律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了严格限制。一方面是为了限制一方因另一方的违约而任意解除合同, 从而使本应该继续存在的合同关系因解除而消灭, 不利于对财产的充分利用, 增加社会财富, 另一方面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的需要, 也有必要对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作一限制, 从而达到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要求。但有时这种限制不见得是合理的, 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或者过分迟延履行, 使得对出租人而言, 履行已没有任何意义, 也不能解除合同, 这显然有违公平、诚信之原则。因此, 在租赁合同中, 过分地保护承租人的利益而忽视对出租人利益的维护是不妥的。我们应该尽可能多的通过 财产的使用权, 达到物尽其用、合理配置资源, 实现财产增值的目的。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 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我国合同法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此, 只要有违约行为, 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本条的规定, 既没有区分动产和不动产, 也未指明违约的程度, 而一概要求出租人只有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可行使解除权, 这在实践中会造成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首先, 就一般动产租赁而言, 法律并不要求严格的登记制度, 而对于不动产租赁, 只有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这既指合同的订立也指合同的解除。其次, 在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往往要通过多次租赁才能实现自己购买租赁物的成本, 如先进的设备, 其租期较短, 租金也较高。如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这显然不能达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导致“合同落空”。而在不动产租赁, 尤其是作为生活资料的房屋租赁, 一般租期较长。这是从满足公民“居住”这一基本生活需要而出发的, 在当前住房租赁市场不断扩大的情况下, 对于稳定社会秩序, 安定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 对于不动产租赁应作出有别于动产租赁的相应规定。再次,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 如果承租人在约定期限不交租金或迟延交纳, 出租人即可终止合同时, 得依法约定。应该说, 这样的约定对动产租赁是适用的, 交纳租金是承租人最重要的义务, 也是出租人订约的最主要目的。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 出租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权。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这样的约定未必能有效地平衡双方的利益。由于不动产租赁的特性, 承租人更希望能保持合同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如果在合同中作出这样的约定, 势必对其不利, 有如同“流质契约”的意图。《法国民法典》规定:偏于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无效。这样的规定是免于承租人以危险负担, 但例外是在临时性租赁的场合可以作如此约定, 如照相机、自行车租赁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即行解除条件, 这样既有利于出租方再次通过出租实现财产利用的最大化, 也可以促使承租方谨慎履约, 防止对其不利的情况出现。因此, 在动产租赁中, 通过约定解除条件, 在条件成熟时, 出租方可免于催告直接终止合同;而在不动产租赁中, 法律应限制出租人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质言之, 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租赁合同中, 有必要区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 并对二者在约定解除合同的效力分别加以规定。当然在出租方行使解除权的方式上也应当是不同的。这亦说明对《合同法》第227条修改的必要。

3承租人违约与出租人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违约与解除合同有密切关系, 但并非任何违约都导致合同被解除。“合同解除是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 目的是为了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

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最常见的违约情形就是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 此时, 对于出租人来讲,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了出租人的“先行催告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违约的情况很难完全避免, 如果对违约的具体情况不加分析, 一律允许受害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就有可能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可以说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违约时, 一律要让出租人履行催告义务也难免造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不公平。租赁合同是一种以租金之支付为目的之契约, 按期足额无阻碍地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重要的权利和目的。很显然, 依据《合同法》第227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的行为是对出租人权利的严重侵害, 并已造成出租人订立合同目的的落空。从这个角度来讲, 承租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虽然各国法律对根本违约的具体规定是不同的, 但其本质上都是指;“一方违约实际上剥夺另一方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这也是判断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标准”。从《合同法》第107条来说, 我国采取的是“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 但事实上, 我国合同法在归责原则上已形成了“以严格责任为主, 过错责任为辅”的归责体系。而《合同法》第227条是这一体系的具体体现。从违约形态来讲,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行为是一种实际违约。“未支付”说明承租人未履行合同义务, “迟延支付”说明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非拒绝支付。对出租人而言,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义务时, 以及承租人能够履行而拒绝履行, 让其在此情况下都要尽“催告义务”显失公平。在上述情形下, 都表明了承租人完全不愿意继续受合同约束的故意, 合同对该方当事人已形同虚设。因此, 出租人有权在实际履行和解除合同之间作出选择。拒绝支付租金是一种严重的违约行为, 剥夺了出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已构成根本违约。在“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下, 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都规定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宽限期, 只有在该期内仍不支付时, 出租人可行使进一步的救济措施——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损失。实际上, 在所给的宽限期内承租人仍不支付租金时已由原来的继续履行转为拒绝履行, 已构成根本违约, 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但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常就不动产租赁, 对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时出租人之解除权予以限制。如我国台湾民法第440条规定:“租赁物为房屋者, 迟付租金之总额, 非达二个月之租额, 不得依前项之规定, 终止契约。”法国民法亦有相似的规定。如此规定, 有利于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颇值得我国立法借鉴。但对动产租赁是否也应作出类似的规定, 目前法律无明文规定。依笔者之见,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的情况下,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 不应加以限制, 因此, 在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时, 出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 而不必催告, 出租方可以要求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以达到救济之目的。但在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租金时, 应区分租赁标的物是动产或不动产, 如果是动产租赁, 出租人可以不经催告而经行解除合同;反之, 如果不动产租赁, 出租人的解除权应受到限制, 其催告义务不能免除。在房屋租赁的场合, 我国应借鉴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经验。

4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认为, 对出租人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加以区别。具体而言, 第一, 在动产租赁或临时性租赁中, 出租人可通过约定解除合同而不必催告。但在不动产租赁中, 应限制出租人对承租人不利的约定, 否则无效;第二,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 出租人得直接解除合同也不必催告。第三, 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迟延支付时, 动产租赁中, 应允许出租人在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两者作出选择, 一旦选择后者, 出租人也可直接解除合同;不动产租赁中, 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履行支付的宽限期, 否则, 出租人直接解除的行为无效。在房屋租赁中, 应借鉴我国台湾民法立法原则, 对出租人行使解除权作出期限限制。综合以上认识, 笔者建议对我国《合同法》第227条作出如上修改,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法律保护日益提出的要求, 也才能更好地维护租赁合同当事人应有的利益平衡。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67.

[2]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J].中国法学, 1995, (3) :19.

[3]张用江, 汪少鹏.关于合同解除的几个问题[J].中国法学, 1998, (3) :92.

[4]姜振颖, 贾小刚等.合同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286.

3.宠物也能出租?另类租赁带来商机 篇三

租只小狗伴你度周末

“我这周末要租一只小鹿犬,周五傍晚过去接,麻烦你们先准备一下。”每周三,陈小姐通过电话预约了一只周末租赁的宠物狗。

就职于一家合资企业的陈小姐,平时工作很忙,而且常常加班,喜欢小动物的她曾经尝试在家养过一只小狗,但最终因为抽不出时间照顾,被迫将小狗送人。自从她在网络上看到宠物租赁的介绍之后,只要节假日有空,她都会租只小狗回家陪伴自己。

陈小姐告诉笔者,她之所以让宠物店先准备一下,一是提前让对方给她预留一只指定品种的宠物狗,二是所有用于出租的宠物在交给顾客之前都必须先洗个澡,以确保宠物能带着良好的卫生状况进入顾客的家庭。

周五傍晚下班后,笔者与陈小姐一起来到这家位于金山生活区的宠物店接她预约的小鹿犬。进店之后,陈小姐首先拿出身份证,让店员登记了她真实的个人信息。随后她又缴纳了押金,并签署了一份租赁协议,内容包括所租犬只的基本信息、押金金额、租赁时间、犬只健康保证等十数项内容。

在店里笔者了解到,各种宠物所需的租金和押金各不相同。根据宠物的品种和体型来划分,日租金从20元至50元不等,押金则从800元至3000元不等。以陈小姐租赁的这只小鹿犬为例,日租金为30元,押金需要1000元;而店内的一只德国牧羊犬日租金为40元,押金高达3000元。

据该店店主介绍,店内用于出租的所有宠物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免疫和健康检查,一般会挑选一些性格温顺活泼、年龄在三个月以上的宠物。除了对外营业的店面,他们还有专门的狗舍,平时可以在那里为这些待租的宠物进行基本的训练,以帮助它们更好地与人相处。

“没有养过宠物的客人也不用担心,我们会告诉你一些基本的注意事项。”店主介绍说,他们可以提供一般的宠物饲养指导,并告知所租宠物的个体特点、习性、饮食习惯等,只要顾客够细心,够喜爱小动物,就能很好地照顾这些宠物。

收益虽好风险也不小

笔者在店中逗留的不到一个小时内,就有五位顾客前来领走自己预约好的宠物,看来宠物租赁业务确实颇受欢迎。

据店主介绍,双休日、节假日是宠物租赁的高峰期,每到周末如果不提前预约基本很难租到心仪的宠物;即将到来的暑假也是宠物租赁市场的一个旺季。“平常,很多家长担心孩子会因为玩宠物而没心思读书上学,现在放暑假了,给孩子租只宠物回家,让孩子亲近动物,同时还能代替自己陪伴孩子。”

事实上,要想从宠物租赁业务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单靠宠物的租金是不够的。据笔者观察,每—位来店租宠物的顾客除了购买基本的狗粮、猫粮外,还会根据店员所介绍的宠物喜好再购买额外的宠物零食、宠物玩具等物品。这动辄几十元乃至上百元的销售额也为店家带来了不菲的收入。

据了解,在租赁宠物体验生活的顾客当中,有一部分^最终会因为与宠物建立了感情而选择购买。出于消费惯性,他们今后为了宠物美容、医疗、食品、玩具等需求还会继续回店消费。

能收租金,还能促进周边产品的销售,宠物租赁业务看似前景良好,适合小本投资,但业内人士提醒,宠物租赁实际操作起来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投资者慎重考虑。

笔者走访了福州多家宠物商店,发现开展宠物相赁业务的商家寥寥无几。—位宠物商店的老板告诉笔者,近年来宠物租赁业务市场需求虽然很大,但作为经营者的投入也不小。“我之前做过宠物租赁业务,一般周末和假期才有很多人来租,平时生意清淡,这就意味着大部分的时间里要由我自己来养,不但需要投入饲料、卫生等费用,还需要一定的场地。”该老板认为,没有—定的投资规模,宠物租赁生意不好做。

其实,宠物租赁并不是—个小成本的投资项目,市场上众多的宠物商店中仅有个别开展了这项业务,其原因就在于一般的小规模商家无力配备专业的狗场。此外,由于大规模饲养各种宠物对专业的要求很严苛,所以要求从业者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4.出租汽车租赁合同 篇四

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将出租车川号车租赁给乙方,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将乙方租车经营时间定为18:30至凌晨2点,凌晨2点至5点为出租车维修时间。

2、甲方每月收取乙方定额租金 正),每月租金在月底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3、出租车分为三班、早班6点至1 2:30点,中班12:30点至18:30点。晚班18:30点至凌晨2点。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人为造成机械零部件损失的费用由当班驾驶员负责赔偿,若造成其它班的损失按早班元,中班元、夜班元补偿给对方。

4、乙方必须遵守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按时参加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会议,如有违反自行负责,给甲方带来的连带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5、乙方在当班过程中造成的交通事故及违法违章行为等债权债务(除保险公司赔付外),其剩余赔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若造成其他班的损失按早班元,中班元、夜班元补偿给对方。

6、本车的一切维修费用(除大修外)由三个班平均分摊,大修时,造成时间损失(注:3天以内)超出时间按元/小时计算,由三

班平摊。二级维护、年检、审气罐,及日常维修、油费、换轮胎,按三个班平均分摊。

7、乙方必须听从甲方的安排,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若参与停运、罢运、聚众闹事、违规上访等违法行为的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注:若甲方同意时间互议)

8、乙方若将车转包,必须经甲方同意,确认该驾驶员为合格驾驶员方可转包,如果乙方有事需请驾驶员代班,代班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9、租赁期限为该车辆下线,退出营运市场为止,中途甲方有权卖车,确实甲方需要卖车,乙方见甲方的买卖合同或者过户手续,乙方无条件向甲方解除租赁关系。甲方向乙方退清该退的费用。

10、乙方向甲方一次交纳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共计贰万元(不计息)。以收条为准。

11、出租车在当班经营过程中,在不能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如发动机底盘及车身)由当班驾驶员及时处理,超出一小时以上按20元每小时计算,由三个班平均公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由乙方夜间负责修理,当班经营过程中正常维修延误时间(注:1小时以上)按元/小时计算,三个班平均分摊。

12、在经营过程中,本车修理费由甲方负责结算,但车辆的维修费由三个班平均分摊,车辆维修由三方共同监督,如有搞假,发现一次向当事人罚款壹仟元,对三方同时生效。

13、国家对出租车的燃油(天然气)价格,燃油补贴由甲方享受。

1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各项条款(备注:第16条规定除外),如有违约、违约金为壹万元,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将车辆收回并解除此合同。

15、乙方必须每天换套,洗车由甲方安排,乙方负责洗车,洗车费用由甲方负责。

16、每班必须保证气压为计算,总压力为,(备注:气源不紧张的情况下,不限压力)。

17、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自行承担市场所带来的一切经营风险。

18、岳池县物价局对出租车上调起步价格,乙方每班租金随市场价格上浮。

19、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5.出租车租赁合同 篇五

签订地点:

承租方(乙方):

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停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车期限

甲方将东风雪铁龙出租车一辆,车牌照苏xx从 年 月 日起,租赁期为二年,自 年 月 日结束。

二、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租金 元,按月收取,每月 号付清。如延期每日按3%违约金收取。

2、乙方向甲方缴纳 元的.押金,与 年 月 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期满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行驶车辆期间违章罚款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不到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需留违章处理押金元,一个月以后查无违章退还,有违章扣除罚款后余款退还。

二、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情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4、租赁期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5、负责车辆年审,乙方必须协助甲方。

四、乙方的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2、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3、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交通部门裁定的全部责任。

4、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5、租赁期间车辆维修、换零件、保养、由乙方负全责(指定维修处神龙汽修厂)。

6、车辆交接时,必须检查安全、各种证照及规费缴纳款证个齐全、计价器、卫生(车内外、车座套、垫皮)轮胎、车身、底盘有无划痕等,必须确保性能状况良好。

7、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条件保证。

8、乙方必须持有驾驶证、上岗证、从业资格证。

9、交车时车辆有损坏的配件,乙方照原价赔偿,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性能有影响的需赔偿折旧费伍仟元以上。

10、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动汽车。

11、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私自改变驾驶员。

五、补充条款

1、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2、乙方应做好车辆租赁期间的维护保养,前后两次换机油期间行使里程不得超过8000公里。必须要指定地点换机油,日常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3、在本合同期间发生一切不可预料事故由乙方全权负责。

4、在租赁期间如甲方需将车辆出售,应提前一月向乙方提供终止合同。

5、如乙方不按以上条款执行,有违约现象将付违约金壹万元(从押金中扣除)并向甲方有权终止租车合同。

6、本合同涂改无效,车辆已改汽。

车主(甲方):

电话:

承租方(乙方):

电话:

担保人:

电话:

年 月 日

6.出租车租赁合同2012 篇六

出租方(甲方):签订地点: 承租方(乙方):签订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车辆状况

1、乙方因使用需要向甲方承租小型客运桑塔纳辆1(壹)辆,(车辆所有权归甲方所有),颜色为绿色。

2、该车辆车牌号为:新B·T****。

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的交纳

1、租赁期限为1(壹)年,自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截止。年租金:_________(大写:)元整;押金:_________(大写:)元整;合计人民币_________(大写:)元整。乙方可先向甲方交付半年租金:________(大写:)元整,剩余半年租金乙方需在2012年9月1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若乙方逾期不能交付剩余租金则乙方每日须向甲方缴纳全年租金的10%直至合同终止。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车辆半年租金和押金总计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

2、乙方接车时需向甲方提交约定驾驶员身份证、原户口本和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乙方提供甲方的资料应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就此产生的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随时随地收回所租车辆,并没收乙方的全额押金和租赁费用。

(1)乙方利用所租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2)乙方将所租赁车辆转让、转租、出售、抵押、质押。

(3)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连续拖欠应付款超过3日。

(4)从事其它有损出租方车辆合法权益的活动。

2、其车辆燃油补贴费用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干涉。

3、甲方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4、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甲方应有的权利。

5、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状况良好、设备齐全的车辆,并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税讫、检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6、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租金及足额抵押金之后,将所租赁车辆交付乙方,收款日期以支票到帐或收到现金之日为准。

7、合同到期后,甲方检查车辆完好无损坏后需退还乙方全额押金;若车辆有损则车辆押金概不退还。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乙方负责,并承担

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及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坏,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等均由乙方负责。

3、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和其他人驾驶。

4、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5、租赁车辆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

6、在租赁期间发生的一切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若由乙方造成的违规操作(例如闯红灯等)造成的有关部门的经济罚款由乙方全部负责。

8、乙方在车辆的使用期间造成的车辆维修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9、乙方在营运期间的人身安全由自己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10、乙方在合同租赁到期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归还车辆时应保证车辆的完整性,待甲方确认车辆完好的前提下方可归还车辆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甲方有权收回车辆,不负任何责任。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3、担保方可以以房产证做抵押或出租车、人员担保。

第六条: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或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条:补充条款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担保人持一份。

担保人责任:此车由等人担保租赁,并承诺,如果乙方在租车期间发生任何交通事故,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有其它违法活动,无经济赔偿能力时,愿为乙方承担交通事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愿为乙方向甲方赔偿车辆所有损失。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以上协议双方自愿达成,未尽事宜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其中任意一方违约,违约方将支付对方车辆年租__________(大写:)元50%的违约金。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驾驶证号码:驾驶证号码:

担保人:

身份证号码:

7.融资租赁出租人会计处理的改进 篇七

下文将引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6》中的原题加以说明:

例1:20×5年12月1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标的物为塑钢机, 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 已使用3年, 期满无残值。租赁期开始日为20×6年1月1日, 租期3年, 每隔6个月于月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假设该机器的公允价值为700 000元 (账面价值等于公允价值) 。合同规定的利率为7% (6个月利率) 。租赁期届满时, 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 购买价为100元, 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 000元。甲、乙两公司分别发生初始直接费用1 000元和10 000元。

第一步, 判断租赁类型为融资租赁 (略) 。

第二步,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

150 000× (P/A, r, 6) +100× (P/F, r, 6) =710 000 (元)

利用Excel财务函数IRR求得租赁内含利率r为7.24%。

第三步,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确定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150 000×6+100=900 100 (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700 000 (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900 100+10 000=910 100 (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900 100-700 000=200 100 (元)

第四步, 租出塑钢机发生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由借贷平衡原理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为200 100元。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10 100元;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 000元, 银行存款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200 100元。

笔者以为, 此例的会计处理应作以下改进:首先, 对于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不能确认为应收债权。按初始直接费用的经济实质, 应当确认为取得未来租赁收益而预付的代价。因此, 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将初始直接费用反映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 以抵减未实现融资收益。其次, 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应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定。租赁投资净额应当是出租人对该项融资租赁业务的总投入, 所以因该业务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该包括在租赁投资净额之中, 以期在未来各租赁期内, 作为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入的计算基础。

例2:沿用例1的资料, 按笔者建议的方法加以释例。

第一、二步同例1 (略) 。

第三步,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 确定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

最低租赁收款额=150 000×6+100=900 100 (元)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150 000× (P/A, 7.24%, 6) +100× (P/F, 7.24%, 6) =710 000 (元)

应收融资租赁款入账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900 100 (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900 100-710 000=190 100 (元)

第四步, 租出塑钢机发生直接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由借贷平衡原理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与第三步计算出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相同, 符合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900 100元;贷:融资租赁固定资产700 000元, 银行存款10 000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190 100元。

以后各租赁期内未实现融资收益分配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做尾数调整:9 821.47=150 000-140 178.53;140 178.53=140 278.53-100。

20×6年6月30日收到第一期租金时:借:银行存款150 000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000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51 404元;贷:租赁收入51 404元。

20×6年12月31日收到第二期租金时:借:银行存款150 000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000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4 265.65元;贷:租赁收入44 265.65元。

20×7年6月30日收到第三期租金时:借:银行存款150 000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000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6 610.48元;贷:租赁收入36 610.48元。

20×7年12月31日收到第四期租金时:借:银行存款150 000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000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8 401.08元;贷:租赁收入28 401.08元。

20×8年6月30日收到第五期租金时:借:银行存款150 000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000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9 597.32元;贷:租赁收入19 597.32元。

20×8年12月31日收到第六期租金时:借:银行存款150 000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150 000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9 821.47元;贷:租赁收入9 821.47元。

摘要:融资租赁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 不应确认为应收债权, 而应反映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中。其租赁投资净额应根据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确定。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投资净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8.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八

一、基本案情

徐某驾驶证被吊销,因需用车,于2015年5月14日同王某到朱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公司,用王某的驾驶证和自己的身份证并以王某名义承租马自达6轿车一辆,徐某是租赁合同的担保人,也是该车实际使用人,其先后支付租金6500元。后徐某谎称自己是车主,因老婆在医院生小孩大出血有生命危险急需要用钱,不得已才卖车,于2015年5月26日利用伪造的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将该车卖给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经过讨价还价,唐某最终出价5.5万元。朱某通过GPS定位查看出租车辆异常,后发现车子一直停在某小区停车场不动了,在联系王某和徐某无果后,朱某根据GPS导航于2015年6月2日将停在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汽车开回。2015年6月3日下午,唐某发现放置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轿车不见,后报警抓获徐某。经鉴定,涉案的马自达6轿车价值人民币115374元。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租赁车辆取得对车辆的占有和使用,但不包含车辆处分权,其擅自将车处分给唐某,就是典型的拒不交付行为,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虽合法占有该车辆但其伪造相关证件将车辆卖给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徐某虽然采取欺骗手段但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而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一)徐某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中的侵占是行为人易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突出行为人对先前财物持有的合法性。表面上看,徐某、王某和朱某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取得对汽车的合法占有,而徐某将该车出卖的处分行为表明其将合法持有行为转化为非法占有,似乎符合侵占行为的特征,但侵占行为前提是徐某需负交还或交出义务。相较于租赁合同这个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王某和朱某,徐某只是担保合同这个从合同的当事人,不论徐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还是连带保证责任,都只能在王某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才需要徐某承担,所以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并不能代替王某承担返还车辆的责任,徐某因没有交还或交出义务而不构成侵占罪。倒是,徐某和王某之间存在非法侵占罪的可能性,徐某占有王某租赁的汽车,其显然负有返还和交付义务,同时其非法处分显然构成拒不返还的情形,但王某既没有向徐某表达要求其返还的意思,也没有因此行为造成损失,更没有亲告,所以不存在侵占罪适用的余地。

(二)唐某对车辆不构成善意取得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构成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由于徐某声称车子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唐某出价5.5万元应该认定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但唐某作为受让人应该具有善意,对于大宗商品和汽车等大额交易而言,受让人是否善意还需考量其是否履行“不真正合同义务”,即注意义务。简单地说,就是到车辆登记管理单位查看其产权情况。而本案中,唐某仅通过查看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来确认车辆的所有关系并支付价款,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不应该认定其善意。同时,由于涉案车辆具有4万元贷款,要购买车辆应及时行使涤除权方可获得,但案件中唐某没有要求徐某做出相应安排,也没有要求徐某提供购买车辆的相关单据和凭证,仅支付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显然不符合一般人理解的“善意”,更何况涉案车辆没有也不可能登记过户。因此,唐某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取涉案车辆所有权。

(三)徐某也不构成诈骗罪

徐某谎称因家人生病才处置涉案车辆,并利用伪造朱某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证明自己是该车辆的合法所有人,能够依法处分该车辆。虽然存在欺骗因素,但就本案而言构成合同欺诈而非诈骗犯罪,原因是:首先徐某本身合法占有涉案车辆,虽不具有所有权但其转让该车辆仅构成无权处分,形成的是一个效力待定的买卖合同,为此,徐某通过伪造证件方式来促使对方相信自己具有处分权能,目的是缔结合同取得财物,属于典型的合同欺诈。其次,诈骗罪与合同欺诈在客观层面上区别是被欺骗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财产损失。唐某仅支付了5.5万元就获得价值11余万元的车辆,如若不是自己没有履行注意义务,那么自己将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而且交易时唐某正是认识到自己将获得涉案车辆这一“等价物”才支付价款,无论唐某是否最终取得涉案车辆所有权都没有遭受财产损失,反而是“赚了”,这显然不能说明唐某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遭受损失。再次,徐某租用车辆时是使用了自己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而且其也明知涉案车辆装有GPS导航系统,一旦事发,自己难脱干系。案件中也没有反映出其挥霍所得价款、积极潜逃或从事违法犯罪等诈骗犯罪常有的附随行为,因此不能认定徐某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同时,还有一个细节非常值得注意,徐某声称涉案车辆还有4万余元的贷款未还,最终仅获得5.5万元价款,再一次印证了其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总之,综合主客观方面来看,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徐某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虽然徐某不构成刑事犯罪,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比较清晰:王某与朱某之间成立租赁合同关系,徐某承担担保责任;王某与徐某之间成立借用合同关系;徐某虽合法占有涉案车辆但非法处分之,构成无权代理或非法处分行为。本案中唐某而没有履行到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看涉案车辆的产权情况这一自身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危害后果主要是唐某支付了5.5万元没有获得等价物,由于其损害主要由徐某造成,应由徐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当然具体情况应由法院来依法裁判。

9.出租车租赁经营合同 篇九

承租人:(乙方)

从业资格证号: 驾驶证:

租赁物:皖桑塔纳客运出租汽车及其配套设施(备胎、千斤顶、顶灯、计价器、电台、车辆营运证、行驶证、营业执照、车辆完税凭证、车钥匙、气瓶压力检测证等)

合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期 年。

一、甲、乙双方应按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本合同,乙方应服从公司和甲方的管理,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二、乙方须持有交通运管部门所需证件,否则责任自负。

三、乙方缴给甲方 风险保证金,合同到期后,甲方归还乙方。租车费用为每季度 元。

四、乙方承租期间应妥善保管车辆及配套设施,造成损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由乙方驾驶期间,所造成的交通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事故造成车辆停运的,每天的费用也由乙方支付,另甲方和乙方事故金20%,如乙方在承租期间,因违法行为造成车辆被扣或停运

六、乙方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转租。

七、租车协议为一年,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纠纷,双方本着有好协商的原则。如协商不成,则应依法解决。

九、如车辆需要出售,由甲方做主。

十、甲乙双方必须履行以下条例:

1、油补属于甲方所有。

2、甲乙双方在合同期间,无论任何原因终止合同,付违约金5000元整。(伍仟元整)

3、乙方在承租期间,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对车辆售价造成的全部影响,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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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出租车汽车营运手续租赁合同 篇十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乙方担保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出租车手续租赁协议。

一、甲方将出租车壹辆,车号:鲁QT,全套出租车手续租给乙方做合法经营使用(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附加费、行车证、营运证、计价器使用证、气瓶使用证等出租车齐全有效的全套手续),使用期限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出租车租赁费每月:人民币大写:(¥:)。乙方应在快到期时提前5天交齐下月租赁费。乙方不准以任何借口拖欠甲方的手续租赁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扣除所交保证金。

三、乙方租用出租车期间必须服从出租办及所属公司管理,安全行车、文明运营。乙方租用出租车期间手续只有使用权,没有转租和出卖权,不准将此车做贷款等任何性的抵押,乙方不准开此车参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在营运过程中,如出现的交通事故或人员伤亡等一切违法行为,全部责任和全部赔偿金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保险理赔事宜,如乙方不能全面履行赔偿责任时由乙方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全部责任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甲方并有权无偿收回车辆营运手续。

五、乙方在营运过程中除车辆正常磨损所产生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外,其它的如乙方人为造成的车辆损坏或者车辆划痕,或者乙方自己在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坏,由乙方自行承担(灯光、尾灯的损坏由乙方自行修理)。

六、乙方发生交通事故对车辆有比较大的损坏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的10%作为折旧费。

七、如果乙方有任何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甲方有权随时终止与乙方的合同,没有商量的余地。

八、乙方如果提前解约,应向甲方赔偿因解约所造成的甲方的经济损失。并赔偿人民币伍仟元整。

九、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合同期满后后一次性退还乙方全部押金。

十、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责任,并付对方违约金贰万元整。

十一、担保人自愿为乙方做担保,如乙方或车辆发生事故或其它意外情况无力赔偿时,担保人自愿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兰山区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十三、本合同壹式叁份,甲、乙双方及乙方担保人各执壹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电话:住址:

乙方:电话:住址:

乙方担保人:电话:住址:

11.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十一

您好!我是一位退休在家的老人,1998年5月我把自家一处120平米的门头房出租给了一个远方亲戚做经营使用,租赁期限30年,租金每5年一涨,按市场价格确定,每半年交纳一次。开始几年我这位亲戚还不错,每次都按时把租金给我送来。但是近五六年来,他总是无故拖延,每次收租金都成了我和老伴的心病,往往电话打了几十个,跑上十几趟才能把他堵在家门口,把租金收上来。我们年纪大了,实在没有这份精力了。我听说,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不能超过20年,否则是无效的,如果是这样,我是不是可以不再继续履行这份租赁合同了呢?

青岛 赵华闻

赵华闻:

您好!我国现行的《合同法》是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其中第214条规定了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在该法实施前签订的租赁合同超过20年的部分,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是1998年5月,是在现行《合同法》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而当时的法律对租赁合同的期限并无限制性规定,因此您这份租期30年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对于您所说的,承租人不按时交纳房租的情况,您可以在每次到期之日发出书面的催缴通知,给他一段合理期限交纳房租,通知可以用特快专递的形式寄送,以便保留证据。如果他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合法理由仍未交租金,您就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了。

现实生活中,存在各种租赁关系,租金的及时交付总是出租人最关心的事情,建议您先把您的立场和难处向承租人阐述清楚,如果承租人并非恶意拖延,只是因为繁忙疏忽,您可以采用银行汇款等比较便捷的收取租金的方法,以便解决双方的不便,更好地履行合同。

商品房逾期交付 开发商可以免责吗

律师:

您好!我2009年6月购买了一套95平米的商品房,合同约定2010年6月30日之前交房,如不能按时交房,则按日支付总购房款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合同还写上了,如果因为政府原因、不可抗力、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因为购房合同都是房地产公司提前打印好的,也不允许我们购房人改动,我只能一字不改地签订了合同。不想,买房后快3年了,开发商才于最近开始交房。而且,开发商提出不能按时交房是因为这两年夏天气候不正常,雨天过多无法施工造成的,加之小区修改规划无法报批才导致不能交房,责任并不在他们,属于合同约定的特殊情况,所以是不用支付违约金的,只能象征性地补偿业主3个月的物业费。我觉得这样的结果很不公平,请问我是否有权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呢?

济南 吕婷婷

吕婷婷:

您好!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提前统一印刷的格式合同文本。对此,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逾期交房的,开发商免除责任”这一条款无疑是免除了开发商自己应负的责任,该条款是无效的。

开发商提出的雨天过多,这一理由属于正常的气候现象,不是自然灾害,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至于小区修改规划未能获批,更是其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的。逾期交房的事实,并不能因为购房合同中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而免除责任,您完全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婚内夫妻间借款 离婚后还需要偿还吗

律师:

您好!我和妻子结婚12年,妻子娘家弟妹较多,日子比较困难,多年来我也一直帮助妻子的娘家。可是,什么事情都是有限度的,这些年来,妻子包揽了她弟妹上大学、找工作、买房等相当多的花销,我觉得难以接受。为此,我们两人经常发生矛盾。后来,我要求妻子的弟弟为我给他的10万元买房款写张借条时,妻子表示借条由她来写,算是她借我个人的钱,我们在借条中约定这10万元由妻子在5年内偿还给我个人。其实,当时我们夫妻间财产是一起管理使用的,我同意妻子来写借条,也是想给她一些约束,避免再次发生这样的事情。可是,现在我和妻子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我想请问,我可以凭这张借条找她要求还款吗?

烟台 刘刚

刘刚:

您好!对于您的问题,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夫妻间通过借款的方式使部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用于借款一方个人经营活动或其他个人事务,既可以避免或缓解因双方对财产的处分不一致而对夫妻关系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可以使一方通过选择借款的方式来满足其个人的追求和其他需要,也是对夫妻之间的和睦、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益的,因而也是为法律所允许的。您与妻子离婚后,可以凭当时两人达成的借款字据,向她要求在约定期限内还款,您的借条是合法有效并受到法律保护的。

以父母的名义购买房改房

离婚时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

您好!我于1999年10月结婚,婚后住在婆婆单位分配的公有住房里。2001年,婆婆单位推行住房改革,我和丈夫拿出8万元钱购买了我们居住的房子,不过因为是婆婆单位的房改房,房产证上仍然是婆婆的名字,但房子确是由我们夫妻出资并一直居住的。如今,我和丈夫的婚姻出现了裂痕,我想请问,如果我们离婚的话,这套房产是否可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平阴 张伟

张伟:

您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该处房产只能按照房产证的登记,归您婆婆所有。至于您当时出资的钱,可以按照债权处理,由您婆婆来偿还给您夫妻二人。如果出资时,您没有约定这笔钱的利息,而您这些年又一直居住这套房子的话,您婆婆是无需支付利息的。(案例由山东李晓明律师事务所 刘洪涛律师提供)

12.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十二

(一) 直接处理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直接处理法下, 其会计处理为: (1) 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按未担保余值, 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按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 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 每期分摊确认融资租赁收益时, 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每期收到租金时, 按收到的租金,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 按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的比例分摊初始直接费用, 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 即借记“租赁收入”科目, 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例1]租赁合同:2007年12月28日, 新天地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 与西部开发租赁公司 (以下简称“西部公司”) 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1) 租赁标的物:程控生产线。 (2) 起租日:租赁物运抵新天地公司生产车间之日 (即2008年1月1日) 。 (3) 租赁期:从起租日算起36个月 (即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 (4) 租金支付方式:自起租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0000元。 (5) 该生产线在2008年1月1日的公允价值 (同西部公司的账面价值) 为2600000元。 (6) 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为8% (年利率) 。 (7) 该生产线为全新设备, 估计使用年限为5年。 (8) 2009年和2010年两年, 新天地公司每年按该生产线所生产的产品一一微波炉的年销售收入的1%向西部公司支付经营分享收入。

西部公司的有关资料如下: (1) 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本期应分配的未实现融资收益。为该项租赁所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为100000元。 (2) 2009年、2010年新天地公司分别实现微波炉销售收入10000000元和15000000元, 根据合同规定, 这两年应向该公司取得的经营分享收入分别为100000元和150000元。 (3) 2010年12月31日, 从新天地公司收回该生产线。

出租人西部公司的会计处理:

(1) 判断租赁类型:本例中租赁期 (3年) 占租赁资产尚未可使用年限 (5年) 的60% (小于75%) , 没有满足融资租赁的第3条标准;另外,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为2600000元 (计算过程见后) 大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 即2340000元 (2600000×90%) , 满足融资租赁的第4条标准, 因此, 西部公司应当将该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2)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定义, 它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本例中由于不存在担保余值, 因此最低租赁收款额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 即:1000000×PA (3, R) =2600000+100000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 经计算租赁内含利率R=5.46%。 (3)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余值) +未担保余值=[ (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 +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 (1000000×3+0) +0]+0=3000000 (元) , 最低租赁收款额=1000000×3=3000000 (元) 。由于不存在担保余值和未担保余值, 因此,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2600000 (元) ,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000000-2600000=400000 (元) 。

(4) 账务处理:2008年1月1日, 租出程控生产线, 发生初始直接费用:

2008年12月31日, 收到租金:

2008年12月31日, 确认融资收入时 (为简化处理按年确认, 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过程省略) :

分摊初始直接费用:

(二) 直接处理法的优缺点

一是直接处理法和准则规定直接相符。因为按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直接处理法即将此二者进行合计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符合准则的字面规定。二是直接处理法和国际会计准则相近。在国际准则中, 关于融资租赁下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处理方法, 区分出租人性质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当出租人是制造商或者是经销商时,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当出租人是纯粹的租赁公司时, 初始直接费用不计入管理费用, 而应在以后的租赁期内分摊。直接处理法下, 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然后在租期内分配租金收入时, 再按各期租赁收入与未实现租赁收益的比例分摊初始直接费用, 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这样处理就与国际准则中出租人是租赁公司时的处理方法相近。三是直接处理法下,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余额不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在租赁到期之前, 由于出租人的应收融资租赁款中总含有尚未摊销的初始直接费用, 因此,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余额和报表反映数并不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四是直接处理法的会计处理方法繁琐。直接处理法下, 出租人应在每期分摊确认融资租赁收益时, 同时按各期确认的租赁收入与未实现融资收益总额的比例分摊初始直接费用, 冲减租赁期内确认的租赁收入, 使得会计处理不够简洁。五是直接处理法不能真正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本质。融资租赁业务其本质是出租人让渡资金的使用权, 其所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实质上相当于出租人所付出的本金, 其本质会降低出租人的内含利率水平, 因此, 出租人确定租赁利率时就会考虑到这部分本金的影响。而直接处理法只是将初始直接费用资本化, 在以后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并没有体现其对租赁内含利率水平的影响。六是直接法下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时, 可能会使得最后一期的融资收入大于上期确认的收入。由于在此法下, 未实现融资收益存在有初始直接费用直接加入的影响, 因此, 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融资收益时, 最后一期因尾数调整可能会使得其确认的收入反大于上一期, 这与实际利率法分配确认融资收益的本质相矛盾。

二、内含化处理法

(一) 内含化处理法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内含化处理法下, 其会计处理为: (1) 在租赁期开始日, 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按未担保余值, 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 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 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 按支付的初始直接费用,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 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 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 每期分摊确认融资租赁收益时, 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 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贷记“租赁收入”科目;每期收到租金时, 按收到的租金,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

[例2]资料同上。内含化处理方法下出租人西部公司的会计处理: (1) 判断租赁类型:同上例。 (2) 计算租赁内含利率:根据租赁内含利率定义, 它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本例中由于不存在担保余值, 因此最低租赁收款额等于最低租赁付款额, 即:1000000×PA (3, R) =2600000+100000 (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初始直接费用) , 经计算租赁内含利率R=5.46%。 (3) 计算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及其现值和未实现融资收益。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第三方担保的余值) +未担保余值=[ (各期租金之和+承租人担保余值) +第三方担保的余值]+未担保余值=[ (1000000×3+0) +0]+O=3000000 (元) , 最低租赁收款额=1000000×3=3000000 (元)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1000000×PA (3, 5.46%) =2700000 (元) 。未实现融资收益= (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初始直接费用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未担保余值) - (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未担保余值的现值) =3000000-2700 000=300000 (元) 。

(4) 账务处理:2008年1月1日, 租出程控生产线, 发生初始直接费用:

2008年12月31日, 收到租金:

2008年12月31日, 确认融资收入时 (为简化处理按年确认, 实际利率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计算过程省略) :

(二) 内含化处理法的优缺点

一是内含化处理法表面上看与准则规定不是直接相符, 但能体现准则关于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内含化处理法, 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金额只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表面上看, 与租赁准则第18条的规定不是直接相符。但内含化处理方法实质上降低了租赁内含利率, 更符合租赁准则第13条的规定, 即“租赁内含利率, 是指在租赁开始日, 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这里,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即为出租人所付出的资金本金。另外, 内含化处理法虽然出租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表面上看只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但其实质上也包含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 只是并没有将其直接加总, 而是将其隐含化了, 即计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时已经将初始直接费用视为本金考虑了其影响。因此, 从此点来看, 内含化处理法实质上是与租赁准则相符合的, 只是其体现的比较隐含化。二是内含化处理法下应收融资租赁款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采用内含化处理法, 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金额只是最低租赁收款额, 能真正反映出租人的收款权利, 有利于出租人财务报表的公允列示和披露。三是内含化处理法的会计核算比直接处理法更为简洁。由于内含化处理法下没有将初始直接费用直接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因此, 在租赁期内确认租赁收入时不存在将初始直接费用分摊的问题, 会计处理更为简洁。四是内含化处理法比直接处理法更能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本质。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内含化处理, 其实质上视为出租人所付出的本金, 它会降低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水平。因此, 内含化处理方法更能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

通过以上比较可以看出, 虽然出租人初始直接费用的内含化处理方法, 表面上看与租赁准则第18条的规定不是直接相符, 但其本质上是与准则相吻合的, 而且它能更好的体现准则对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 真正体现其对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影响, 体现融资租赁业务的经济本质。而且内含化处理方法比直接处理法能更好地体现出出租人的收款权利, 更有利于应收融资租赁款的核算和报表列示反映与披露, 并且内含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更加简洁。

参考文献

[1]李大诚主编:《高级财务会计》,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13.出租车租赁合同0.28 篇十三

甲方(出租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多次协商,甲方自愿将至下订立以下几条租车协议:

一、甲方将出租车租给乙方,租期为下线为止,中途如车主收车,双方合同解除,互不违约。

二、租金为每月元(大写:。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交保证金月28日前交清下月租金,后租用甲方的车,如到期不交租金属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补清当月的一切费用。

四、乙方在经营内必须按照服务质量考核经营,如果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章等行为,吊销经营权等赔偿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乙方一切经营自负盈亏,一切道路责任、交通事故、民事、刑事责任、债权、债务、车身自燃被盗、被抢、保险公司赔偿不够,均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在租期内不能违约,不得转租、转借。

六、夜班的租金元由甲乙双方平分,租期内的保险由甲乙双方平摊。

甲方:乙方:

电话:电话:

14.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十四

出租方(甲方)身份证号码:***618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西华侨小区 4号楼 604的房屋。

第二条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月租金总额人民币陆百元元(大写)。季度缴费.第四条乙方负责支付租赁房屋的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甲方缴取暖费

第五条甲方向乙方收取租赁房屋保证金,即人民币

壹千元元(大写)。甲方收取保证金和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相关收据。

甲方应于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按约定退出租赁房屋,打扫好清洁卫生,并交清各项费

用后,将租赁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六条乙方应正常、合法使用租赁房屋及内部的设施,不得转租,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

途和内部结构;不得在租赁房屋内从事“黄、赌、毒”等违法活动,不得妨碍邻居的正

常生活。

第七条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房屋或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乙方应

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

第八条本套房内含家私家电如下冰箱,电视,微波炉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甲方(签章): 王伟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5.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十五

关键词:融资租赁,破产财产,破产取回权

融资租赁业一经出现就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很快在世界范围内发展起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融资租赁业成为发达国家的朝阳产业, 是金融业的支柱产业之一。我国在改革开放后引进了融资租赁业, 发展至今已经有多家融资租赁公司和企业。由于我国融资租赁业起步晚, 发展快, 融资租赁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出现了滞后的现象, 本文将从取回权的角度浅析融资租赁公司破产中存在的问题。

一、融资租赁概述

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 提供给承租人使用, 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 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融资租赁, 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和认可, 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 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2) 由此可见,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 出租人向供货方交付货物价款后, 通过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方式来保障自己利益的实现, 而且在实践中, 通常是供货方直接将货物交给承租方使用, 出租人虽拥有货物的所有权, 但见不到货物, 故只能通过租赁协议来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见风险是极其大的。

二、融资租赁取回权理论

传统租赁和融资租赁产生的基础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 而融资租赁虽然是从传统租赁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但是又和传统租赁有着本质的区别。发展至今, 融资租赁的许多制度已趋近完善, 但因其复杂的法律性质, 也有一些问题显现出来。

(一) 取回权的权利基础

取回权的产生是基于对取回标的物的所有权, 正因为融资租赁集融资和融物于一体的性质和功能, 才出现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 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的状况, 正是这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 才导致租赁物取回过程中出现问题。

(二) 取回权的行使方式

取回权利如何行使, 通常有两种方式, 即自行取回和司法取回。

1. 自行取回。

即只要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或法律规定的条件, 权利人无需经得破产管理人的同意即可根据约定或法定自行行使取回权。

2. 司法取回方式。

主要是指通过判决取回和仲裁方式的取回。

第一, 判决方式。出租人必须从法院得到有关取回权的判决, 由法院强制承租人或破产管理人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 (3) 但是, 判决取回可能会因司法程序的拖延而给出租人带来不便, 所以这种方式对出租人来说并不是最可取的。

第二, 仲裁方式。通过仲裁方式可以避免司法程序的拖延带来的不便, 在自行取回不能活自行取回没有依据的情形下, 仲裁取回或许是个较为理想的选择。

对出租人来说, 自行取回无疑是最方便和快捷的, 但在许多国家, 自行取回权并没有立法上的依据。

(三) 取回不能的情形及救济

1. 取回不能的情形。

取回权是基于所有权产生的, 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能对原物行使取回权。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 所有人丧失所有权有两种形态:一为所有权相对消灭, 所有物仍然存在。 (4) 通常是指附着于不动产上的动产, 随不动产变动产生的。二是所有物的灭失使所有权的绝对灭失。 (5) 通常是指租期内租赁物毁损或灭失的。

2. 救济———代偿取回方式。

我国学者对代偿取回权的定义是, 当取回权的标的财产被非法转让或灭失时, 该财产的权利人有权取回转让其财产所得到的对待给付财产或补偿金。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 破产法既然承认标的物所有权人的取回权, 自应进而承认其亦得取回因原标的物丧失而产生的“代替财产价值”。 (6) 所以, 笔者认为代偿取回权是标的物取回不能时的救济性权利, 是取回原物替代物的行为, 因此所有权人可以如同取回原物一样取回替代物, 因此代偿取回权不是债权请求权, 而是所有权返还请求权。

三、融资租赁中破产取回权的具体问题分析

在融资租赁中, 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市场竞争中都可能面临破产的风险, 一旦遭遇破产的危机, 就要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和所有权人对租赁物取回的问题。

(一) 破产财产

破产程序是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程序, 即确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公平分配的过程。因此, 首先要做的就是确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 属于破产财产的, 即使没有被破产企业占有的要追回, 不属于破产财产的, 即使被破产企业占有也要返还。

(二) 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的取回权

1. 租赁物与破产财产。

在承租人破产时, 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是无可厚非的, 但是尽管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但租赁物上确有部分利益属于承租人享有。而且在融资租赁交易中, 除了法律上明文禁止外, 一般都允许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并行使选择权而获得租赁设备的所有权, 故租赁物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要根据合同和破产受托人的行为而定, 并不是绝对的, 当然地排除在破产财团之外。 (7)

2. 出租人取回权与破产管理人选择权。

企业被宣告破产后, 由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支配, 在这个过程中, 破产管理人是有法定的选择权的, 可以视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因此, 在承租人破产时, 由承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决定终止合同, 则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对其行使取回权, 如果管理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那基于融资租赁的融资性, 出租人理当同意管理人的选择。

(三) 出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的取回权

1. 租赁物与出租人破产财产。

对于出租人来说, 一旦遭遇破产危机, 其将对市场和金融业造成巨大的冲击, 所以对出租人破产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出租人破产时, 首先要进行的也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确定。依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出租人的破产财产包括其所有的一切财产, 甚至包括在他人使用中的财产, 其中就当然包括被承租人占有的承租物。

2. 出租人破产与管理人的选择权。

以上说过, 破产管理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 同理,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也应当有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的权力。但是, 出租人的破产管理人在行使选择权要充分考虑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和合同双方对租赁物价值的迫切需求, 随着租期的展开, 双方当事人对租赁物价值的占有比例是一个变化的过程, 不仅如此, 还要考虑出租人的法律环境和金融环境。因此, 破产管理人不能滥用选择权, 应当本着利益平衡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谨慎考虑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决合同。

四、我国融资租赁业有关取回权问题的立法现状与完善建议

(一) 所有人的取回权利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第一, 《合同法》第242条、248条和249条有关于取回权的规定, 其中第242条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结合破产法规定可以看出, 承租人破产时, 出租人可以基于所有权行使取回权。出租人破产时, 租赁物属于其破产财产的范围。第248条、249条规定了出租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取回权。

第二, 《破产法》第29条规定了一般取回权: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 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破产法解释二》规定了在特定物买卖和所有权保留买卖中的取回权。

(二) 不足与完善

1. 取回不能时如何救济没有立法上的明确规定。

在一般情形下, 只有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违约或者任意一方当事人破产时才涉及到租赁物取回的问题。由于没有相关法律的明确规定, 出租人取回不能便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

建议:我国应在相关立法中应尽早明确所有权人取回租赁物的权利和救济方式, 赋予自行取回与司法取回以法律上的权利, 并且完善相应的立法, 为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有关取回程序。

有些国家规定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时应经得法院的许可, 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有些国家规定了自行取回权, 但自行取回有可能遭到承租人的抵抗, 因此就需要法院的执行令状, 并需要法院执行人员的配合。

建议:完善出租人破产管理人的取回权, 尤其是自行取回时相关程序, 我国目前并无自行取回程序的规定, 一旦出现承租人抗拒或者暴力阻拒的情形, 将发生难以预测的危险。

3. 相关市场的建立。

相关市场的不完善会严重影响出租人行使取回权, 这将会导致租赁物的剩余价值无法再次利用。建立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需要依靠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 但却能有效推动出租人取回权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五、结语

目前在很多国家出现了否定出租人取回权的倾向, 原因在于出租人的取回权没有法律的明确保障, 甚至许多人认为取回租赁物只能增添负担, 并不能给出租人带来利益。笔者认为只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相关市场的建立, 出租人行使取回权才能得到保障和支持。为了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有一个健康有序的竞争环境, 也为了提高我国的市场竞争力和国际信誉, 我国有必要完善融资租赁制度, 完善取回权制度。

参考文献

[1]程卫东.《国际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年版.

[2]潘琪.《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 1999年1月版.

[3]刘文影, 刘卫华.《租赁国际惯例》.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4]刘敬东.《国际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胡晓媛:“融资租赁出租人风险承担及其控制”, 载《法学》2011年第一期.

[6]梁慧星.“融资性租赁若干法律问题”.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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