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2024-09-28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0篇)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一

【发布单位】四川省

【发布文号】川办发[2003]16号 【发布日期】2003-05-16 【生效日期】2003-05-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1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纠风办?

二○○三年五月七日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2003年纠风工作部署和省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现提出我省2003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主要工作任务

2003年的纠风工作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以整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为重点,解决社会反映强烈、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保证。?

(一)整治优化软环境。积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跨越式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特别是要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整治力度,切实解决一些部门、行业基层和“窗口”单位办事不规范、程序不公开、行政不依法的问题;坚决纠正一些执纪执法部门工作人员耍威风、搞特权、刁难企业,在办事、办案、办证中“吃、拿、卡、要、报”以及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按照中央、省的有关规定,规范对企业的收费,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落实情况。继续清理、归并、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及时查处企业对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投诉,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治理教育乱收费。督促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省政府关于规范中小学收费的公告情况。加强学校的收费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实行校务公开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中小学全面实行“一费制”。未实行“一费制”的地区,除国家统一规定的杂费、借读费和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非义务教育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继续实行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规范高校的收费和资金管理使用。收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的水平。禁止以任何名目搞“双轨”收费和变相乱收费。各类学校都不得将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严肃查处巧立名目收取赞助费、建校费等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基层政府和部门向学校的摊派和搭车收费。加强对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和营私舞弊行为。?

(三)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全面推行和深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对国家规定列入招标采购范围的药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加大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管力度,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规范运作的药品购销机制。积极推行跟标采购,完善配送机制,进一步降低招标采购成本。坚决查处并纠正规避招标、串通投标、违规操作、不履行合同、向投标企业乱收费以及不按规定向患者让利等违纪违法行为。综合整治药品生产流通和医药价格秩序。整顿和规范药品、药材、医疗市场,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严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药品、违反医药价格政策、发布虚假药品广告、非法行医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中的商业贿赂等违纪违法行为。药监、工商等部门要重点打击借防制“非典”擅自哄抬药价、制售伪劣医护制品、药品和欺骗群众的违法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作风纪律整顿,增强医务人员“以人为本”、廉洁行医的服务理念。把医德医风建设纳入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投诉举报、惩戒公示等制度。大力推行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公示制、收费清单制、费用查询制、信息公布制、服务承诺制。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索要和收受“红包”的问题,制定规范性禁令,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四)认真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

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度。建立并严格执行税费改革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规范税费征管行为,加强劳务管理,严把收费审批关。不准越权审批收费,不准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和提高原有的收费标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不得突击清收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提留统筹费尾欠,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尾欠一律取消。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降低过高收费标准。专项治理向农民工乱收费问题。坚决纠正农业用水、用电、农机服务等生产性费用中违反规定加价、收费和搭车收费的行为。继续督查各地农民建房、婚姻登记、中小学收费、计划生育收费公告落实情况。其中,2001年省人民政府公告中关于规范农民修建自有住房收费标准问题,一律按国务院纠风办的规定执行,即:农民建房和农民外出务工除依法颁发的证照、证书可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禁止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禁止将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和强制服务收费,坚决取消面向农民工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全面实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禁止利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报刊。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案(事)件,实行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市、县联系和警示谈话制度。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抓治本,确保减轻农民负担,使涉农负担案(事)件明显减少。?

(五)治理公路“三乱”。全面清理整顿公路和城市道路收费站点。巩固公路基本无“三乱”工作成果。加强对公路站(点)设置和收费情况的核查。对已公布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后又出现严重反弹的市、州予以“摘牌”曝光。深化改革,完善治理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上路执收执罚人员的行为。

(六)加强行风建设和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试点活动,按照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围绕转变作风、规范行为和改善服务,大力推进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

继续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扩大“万人评行风”的成果。对群众意见多、社会反映强烈、问题集中的地方和部门要限期整改。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的要求,省旅游、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全系统开展省、市(州)、县三级联动的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省质监、药监部门要继续在全系统推行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省地税、工商、交通系统要巩固民主评议行风成果,深化评议工作。各市、州选择2―3个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规范评议程序,重点向基层延伸。乡镇、街道(社区)参与民主评议的基层站所数量要达到60%以上。对评议行风活动中反映出的违法违纪典型案件,各级纠风办要利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纳入目标考核。?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继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

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治理公路“三乱”等纠风工作,分别由教育、药监、农业、交通等部门牵头,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制定具体落实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参与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其他部门和行业都要把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纳入业务管理和各项改革的重要措施之中,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2003年,各级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抓住重点难点,加强监督检查。要把日常监管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抓住重点难点问题、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跟踪检查指导。整治优化软环境,重点是查处反面典型,规范行政行为,要查处和曝光一批损害、破坏我省经济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治理教育乱收费,重点对农村中小学实行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和公办高中落实“三限”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中小学教辅材料虚高定价、过多过滥进行专项治理,开展对高等学校收费情况的抽查。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对全面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情况、医疗服务中收受“红包”问题、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开展专项检查,并对已取缔的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加强监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对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点联系市、县进行明察暗访。治理公路“三乱”工作,要重点加强对节假日期间“绿色通道”和“三乱”问题易发、多发地区的检查。监督检查工作要注重实际效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坚决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有选择地曝光恶性案件,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抓好本地区、本部门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

(三)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不正之风问题。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思想素质,进一步修订、完善部门和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建立科学的评价标准和考核体系,加强管理,堵塞漏洞。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积极推行收费公示制、服务承诺制和办事公开制度,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务求实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政府领导主抓、部门各负其责、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制定本地、本部门的纠风工作和行业作风建设的落实方案,提出阶段性目标,抓落实、见成效。各级纠风办要转变作风,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具体指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各地、各部门要把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与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与时俱进,勇于创新,不断提高纠风工作水平。?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二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1]59号 【发布日期】2001-04-25 【生效日期】2001-04-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自治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

广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5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纠正行业之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2001年广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2001年广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2001年我区的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专项治理,深入开展行风评议,实行“纠建并举、标本兼治”,加大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的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狠抓任务落实,促进部门和行业风气的好转,为实现我区“十五”计划的良好开局提供政治保证。

一、一、主要任务

(一)继续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这是今年纠风专项治理的重中之重,必须加大治理力度,务求取得新的成效,一是结合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整顿药品价格秩序和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降低企业自主定价药品的虚高价格和部分政府定价药品的过高价格,规范各类医疗服务价格,积极推行药品和医疗服务明码标价、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等项制度,纠正医疗服务中的乱收费行为。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验证审核,坚决取缔无证照、证照不全和违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巩固取缔非法药品集贸市场的工作成果,防止反弹。二是积极推行药品招标采购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落实对医院药品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在全区各地、市普遍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加强对药品招标采购的规范管理和监督,防止借“集中招标采购”之名乱收费和搞“暗箱操作”。要加强对医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医药购销中给予和收受回扣、开单提成等商业贿赂行为。

(二)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继续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措施,认真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各项工作。针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收购甘蔗向农民打“白条”、报刊征订中指令摊派、电网改造中搭车收费和乱收电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坚决纠正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行为。今年我区将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这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各地要通过税费改革,合理确定农民的税赋水平,取消一切面向农民的乱收费,把农村分配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使农民负担总水平保持长期稳定,达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目的。

(三)加大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力度。当前我区中小学乱收费问题仍相当严重。今年要进一步采取措施,遏制这股不正之风。一是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除收取杂费及按规定收取的借读费(有借读制的初中可合理收取住宿费)外,禁止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杂费、住宿费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各地自行制定的标准要一律取消。借读生缴纳借读费后,不再缴纳杂费。二是严格控制代收费、除必须由学校统一订购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三是禁止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习班,禁止将捐资赞助办学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禁止学校及教职人员代办保险,禁止收取转学费,禁止任何单位通过中小学生入学搭车收费。四是要建立健全收费公开、收费登记和收费票据制度,严格依法收费。学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标准、用途等,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五是要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的监督检查,扩大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进行整改;对违规违纪案件要一查到底,做到件件有着落;对案件涉及的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员要严肃处理,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六是要加强对非义务教育和普通高校招生收费的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和高等院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搞收费“双轨制”,坚决纠正以各种名义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扩容费”、“定向费”、“建校费”或要学生捐款等乱收费行为,对各种违规收费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抓紧做好全区所有公路实现基本无“三乱”争创达标工作。为实现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提出用3年时间实现全国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目标。今年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既定目标的实现。要认真学习领会和熟练掌握“两部一办”关于实现所有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实施方案和考核评分标准的量化,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达标的办法,集中力量和时间进行自查自纠自评,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规定和“两部一办”实施方案、量化考核评分标准的,要及时整改和纠正。要坚持开展以明查暗访为主要形式的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公路“三乱”易发路段要进行重点监控,对“三乱”案件要从严查处。要抓紧做好检查验收和申报工作,地市最迟于6月底前完成申报,自治区将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将于8月底前完成向“两部一办”的申报工作。

(五)抓好民主评议行风“回头看”。今年的行风评议,除继续抓好对公安、教育、铁路系统行风评议问题的整改外,重点抓好对近几年已开展过行风评议的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政、电信等系统的“回头看”。主要看行风评议中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已经得到了解决?有无出现反弹?近年来在纠风工作、行风建设中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本部门、本行业还存在哪些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打算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加以解决?行风评议“回头看”作为一次教育活动。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听取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针对存在问题查找原因,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各级纠风办要组织行风评议员,通过明察暗访、社会调查等形式,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回头看”。要认真组织评议员开展问卷调查,及时将评议员调查掌握的群众意见,如实反馈给被评部门,并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通过行风评议“回头看”,巩固行风评议成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促进部门和行业风气好转。

二、二、主要措施

2001年纠风工作项目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努力争取新成效。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纠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腐败三项任务之一,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直接为广大群众谋利益、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新世纪开局之年的纠风工作,对于促进我区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对于密切党和政府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树立政府的良好形象,推动依法行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同志要进一步提高对纠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纠风工作放在全局来考虑和把握;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并与业务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考核。要注意了解掌握纠风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使纠风工作更好地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发展经济和深化改革服务。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搞好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在纠风专项治理和行风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在今年的纠风专项治理中,要进一步发挥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和搞好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仍由自治区纠风办会同自治区计委(物价局)、经贸委、卫生厅、工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以联席会议的形式组织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治理公路“三乱”、减轻企业负担,仍由自治区农业厅、教育厅、交通厅和公安厅、经贸委分别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各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主抓,明确承担日常工作的人员。各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完成所承担的纠风专项治理任务。要充分发挥价格主管部门在纠风工作中的作用。通过制定价格政策、开展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收费许可证制度和收费登记卡制度等,规范各种收费行为。各级纠风办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各部门抓好纠风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今年布置的各项纠风专项治理任务,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多次专项检查。自治区将在各地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抽查。检查要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深入基层了解群众呼声,通过明察和暗访相结合方式了解真实情况。要坚持抓典型、抓查处、抓曝光,认真查处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顶风违纪行为,对由于领导不力、纠风工作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在纠风工作中的作用,弘扬正气,鞭鞑邪气,为纠风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不正之风。在刹风整纪的同时,要从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等深层次上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从源头上减少滋生不正之风的条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部署,今年我区要积极推进三项制度改革。一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自治区和地市的政府部门要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要通过市场机制来处理;确需保留的,要建立健全对审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程序,减少环节,接受群众监督。二是推进财政制度改革,强化资金管理。主要是改革编制预算方法、实行部门预算,将部门所有收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改革资金缴拨方式,加快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快税费改革进程,建立预算编制和执行相分离的体制性制约机制。三是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解决用人制度中存在的不正之风。同时要继续抓好已经部署的其他抓源头工作。如规范“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六条标准,抓好对收费罚款项目、银行帐户和票据的清理,规范政府执收执法行为,严禁设立帐外帐,坚决取消“小金库”。认真解决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问题。巩固和深化村务公开、乡镇镇务公开和厂务公开,同时在全区县级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自治区和地市直属机关也要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有形建设市场,逐步开展县以上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继续抓好政府采购和试行会计委派等工作。自治区主管部门要带头组织协调,自上而下地推动这项工作。

(五)各级纠风办要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纠风办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当好政府抓好纠风工作的参谋助手。要紧跟形势,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做好纠风工作的本领。要发扬求真务实的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深入实际掌握实情,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我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好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四月八日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府办〔2009〕1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鉴于南宁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工作变动,为加强对我市纠风工作的领导,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后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刘长林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阮兆丰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王艳珍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成 员:黄善武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汪 玲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杨 路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 义 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督察长

刘建新 市经委纪检组组长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四

【发布文号】皖办发[2000]14号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皖办发〔2000〕14号)

各市、地、县委,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农委、省政府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五日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省农委 省政府

纠风办关于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农民负担,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其根本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农民负担的长期稳定,让广大农民休养生息。为了确保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严格执行国家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坚决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

(一)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改革并建立新的农村税费征收体制,防止因收费问题而引发新的加重农民负担现象,根据国家农村税费改革的政策规定,提出如下取消收费的原则。

1、取消现行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集资、摊派;

2、取消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审批之外的一切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3、取消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4、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本着上述原则,经清理,取消下列收费项目(含政府性基金、集资等,下同):

1、省级以上批准的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农村教育附加费;

(2)农村教育集资;

(3)农业承包合同鉴证费;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费;

(5)农民生活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6)农民生活用地权属变更登记费;

(7)农机服务费(行政性收费);

(8)除购买自用电表及其以下资产归农民所有的用电器材外的农村电网改造费;

(9)林业维简费向林农收取的部分;

2、少数地方和部门自行出台的收费项目。

(10)乡镇治安联防费;

(11)向农户收取的墙改专项费(基金);

(12)建房卫生配套费;

(13)自行车纳税标志工本费;

(14)建校费;

(15)教育管理费;

(16)农村治安费;

(17)生猪屠宰管理费;

(18)保大堤(圩)费;

(19)农户门牌工本费;

(20)农机监理代办费;

(21)乡镇企业管理费向农户收取的部分;

(22)计划生育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3)婚姻登记管理中收取的各种保证金;

(24)建设水库向农户的集资;

(25)乡镇以上道路修建集资;

(26)小城镇建设、改造集资;

(27)地方和部门违规出台的其他收费项目;

3、国家和省已经取消的,但在一些地方仍在收取的收费项目。

(28)农民进入市场经营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集贸市场管理费;

(29)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

(30)宅基地超占费;

(31)土地登记费在农村(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收取的部分;

(32)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费;

(3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4)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35)规划管理费;

(36)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

(37)内河航道养护费对从事农业生产的船舶收取的部分;(38)渔船管理费;

(39)水利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40)农电调节基金;

(41)农村水电建设基金;

(42)农村群众订阅报刊专投费;

(43)农村群众给据邮件邮政附加费;

(44)林业用地荒芜费;

(45)林政管理费;

(46)林区管理建设费;

(47)绿化费在农村收取的部分;

(48)农村广播网络维护费;

(49)乡镇集体和个体矿管费;

(50)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历年来取消的其他涉农收费项目。

上述收费或其他相类似的收费,自本意见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二、清理整顿合法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

为了精减涉农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省物价、财政部门要会同省农委,对过去经合法程序批准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为了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经合法程序审批的各类证照工本费、各类资源补偿性收费、教育收费、医疗服务收费、计划外生育费、公路养路费、计量水费可继续执行外,其他各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农村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向农户或农民收取。确需收费的,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告,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委重新审核,上报省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重新收取。对经营性服务收费现按行政事业渠道收取的,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并依法纳税;对不合理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在清理期间应停不停、擅自收费的,一律按收费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经审批后继续执行的收费,省物价、财政部门要重新核定收费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各地、各部门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三、加强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当前应重点整顿农村电价、水价、粮食收购保护价、农村有线电视收费、中介服务收费等,并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农用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各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在向农民提供商品和服务时,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严禁牟取暴利,损害农民利益。农村中生产、生活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也要逐步取消基本收费,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过渡。对于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价格和经营性收费,各级物价等部门要加强监测,依法监管,坚决制止价格垄断和暴利行为。

四、四、建立健全涉农收费管理制度,从源头堵住乱开口子向农民乱收费行为

今后,所有新增加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的批文,省里一律不再审批新的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和摊派项目。属于国家定价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应按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方法,由物价主管部门本着质价相符的原则,从严审核。

对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必须凭省物价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监制的收费收据;应依法纳税的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否则,一律视为乱收费,农民有权拒交。

各地要研究制订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推行农村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公示册、公示卡、通告等形式,将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农民公示,提高价格和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接受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进一步优化农村生产经营环境。同时,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制度。

五、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严禁变相乱收费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和其他各类保险、报刊发行、公证服务、法律服务、粮食购销合同公证、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气象专业有偿服务、土壤肥料测试服务、牲畜配种服务、“希望工程”募捐等项工作时,都要坚持自愿原则,坚决纠正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纠正在婚姻登记、计划生育管理、中小学教育、医疗服务、农村户籍管理、农村建房、农机监理以及其他一切收费环节中的“加价”行为或“搭车”收费行为。各地在进行农村电网改造时,要严格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364号文件及省物价局、省电力局皖价工字〔2000〕132号文件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擅自向农民进行集资、收费,严禁在电价以外擅自增设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基金、附加。

六、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为确保涉农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地要在今年8月底前,组织力量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属于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的商品价格、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并设立联系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乱收费行为,除依法予以经济制裁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清理整顿涉农收费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省直各有关涉农收费主管部门要从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大局出发,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以及收费的政策规定,对于已经公布取消的收费和停止执行的收费,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办或变相收费,坚决维护政令统一,确保本系统不向农民乱开口子、乱收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规范收费行为,坚决做到令行禁止,不向农民乱伸手。各基层收费单位要将中央和省有关减负政策规定传达到每一位收费人员,让他们了解政策,自觉依法行政、依法收费,做到没有合法文件的收费,坚决不收。

各级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和有关政策,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近期内,省物价、财政、纪检、监察、纠风、农业等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和省直各部门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开展督查。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五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9〕3号 【发布日期】2009-01-15 【生效日期】2009-01-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9〕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是省政府确定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和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分类指导,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编办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根据国家、省有关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省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原则。

1.因地制宜,分类核定。根据各地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分类核定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置。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山区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核编范围。

核编的范围包括:全省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各地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分类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具体核编标准见附表)。

(1)阜阳、亳州、宿州、淮北、蚌埠5市及所辖县、市,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

(2)石台县、祁门县、潜山县、绩溪县、旌德县、歙县、黟县、霍山县、广德县、泾县、休宁县、宁国市、金寨县、青阳县、东至县、太湖县、岳西县、贵池区、黄山区19个重点山区县,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相应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3)其他各市、县,城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上限核定,县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中限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照编制标准的下限核定。

(4)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1)对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山区农村教学点,学生数23人以上的按标准核定,学生数23人以下的均按1名编制的标准核定。教学点编制实行单独核定、统一管理。各地按2008年底教学点数核定教学点编制,由县统一调配使用。教学点编制今后不再增加,如教学点调整或减少,原核编制仍由各县统一使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增核不超过编制总量3%的附加编制:在校学生数超过上轮核编时在校学生数30%以上的高中;寄宿制中小学;现代化教学设备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即建有图书馆、微机室、电化教育室等3个以上教辅机构的中小学);有计划安排教师脱产学习的中小学;内地民族班中小学;山区、湖区和乡镇中心小学。附加编制以市、县(含县级市,下同)为单位提出申请,报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市、县统一掌握使用。

(3)中小学确需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编制的比例,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行政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职工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3.推进中小学配套改革。各地要以新一轮中小学核编工作为契机,着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要通过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清理学校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1)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继续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优化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特别要加大山区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山区农村中小学和教学点要在方便学生入学的前提下适当合并,同时还要撤并那些办学规模过小、办学条件简陋、生源不足、办学质量差的中小学,以扩大校均规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要加强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教学点的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条件、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和基本建设投入。

(2)清理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各地要对学校原有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严格控制管理机构数量,坚决撤销不按规定设置的机构。要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对现有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坚决转岗分流不合格教师,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严禁挪用教师编制。因学段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的超编教职工,市、县要加强培训,采取多种措施提高超编教职工素质,多渠道妥善分流超编人员。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落实校长的法定代表人地位和依法管理的各项权力、义务。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要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教师、教辅、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和岗位待遇,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5%-10%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校以外的具有教师资格的优秀人才,逐步建立固定岗位和流动岗位相结合的用人机制。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严格聘任程序。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和区域内城乡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学校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要通过中小学人员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4.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级机构编制、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市、县不得突破中小学机构编制总额,不得擅自在总额外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对中小学机构编制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在总额外确需新建中小学的,必须按照隶属关系逐级报省政府批准。

(2)坚持动态管理模式。省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原则上每3年对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调整一次,核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在未调整期间,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扩建或撤并的学校,应及时核定或收回其机构编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编制由市、县在本地区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市、县在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内,可根据本地区学生区段变化和班额变动情况对辖区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施动态管理。

(3)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全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省机构编制部门将在全省逐步建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数额、结构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中小学机构设置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额和职数相对应。

(4)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各市、县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和工资核发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方案报批(2009年2月28日前)。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认真调查研究,在摸清本地区中小学类型、办学规模、内设机构、职责任务、现有人员编制及结构比例、领导职数、经费供给等基本情况的基础上,以2008年底前学校在籍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数据)为基数,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编制标准测算本市、县教职工编制,并提出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核编方案。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本《意见》要求,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编办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下达。

(二)逐校核编(2009年3月31日前)。各地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方案经省政府审批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做好逐校核编工作,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所属各校教职工编制,完全中学分别按照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九年制学校分别按照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三)检查验收(2009年4月30日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重新核定后,各地要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和工作总结,并于2009年4月底前将总结报告报省编办(一式4份)。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六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九月一日

吉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暂行)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保障农村困难居民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常住农业户口,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均可依照本办法予以保障。

第三条 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低保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

(二)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低保对象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筹集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低保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初审工作。

(四)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承担农村低保对象的评议、上报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保障对象

第五条 保障范围为家庭成员上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县级民政部门在确定保障对象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下列对象予以重点保障:

(一)主要劳动力残疾或长期患病的困难家庭;

(二)无力保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家庭;

(三)收养或领养孤儿的困难家庭;

(四)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单独居住的老人;

(五)因自然灾害导致困难的家庭;(六)因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及家庭不得列入保障范围: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劳动的;

(二)法定赡养人有赡养能力但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第三章 家庭成员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第七条 家庭成员的认定:

(一)夫妻;

(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或成年子女;

(三)未成年子女或在外地院校学习无工资收入需要父母供养的成年子女;

(四)法律规定的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其他人员;

(五)没有法定赡养、扶(抚)养关系的人员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不视为家庭成员。

第八条 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

(一)种植、养殖业收入;

(二)劳务收入;

(三)工商业收入;

(四)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五)其他应计算的家庭收入。

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伤残抚恤金、优待金、见义勇为奖励金、义务教育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保障资金

第九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条 在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保障补差标准时,按照既保障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又有利于鼓励生产自救的原则,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当地农村居民纯收入;

(二)当地维持农村居民衣、食、住等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承担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等;

(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

第十一条 对无家庭收入的农村困难居民,按照当地低保的最高补差标准给予全额补贴;对有一定家庭收入的困难居民按其困难程度,在补差标准内分档次给予补贴。

第十二条 各地确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差标准要随着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三条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及经费执行情况提出下农村低保资金安排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省财政视各地财力状况和努力程度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农村低保资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存入“低保资金财政专户”,在专户内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县级民政部门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账,准确掌握低保资金下拨和发放情况。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低保对象相关资料,商民政部门后按时足额将农村低保资金拨付乡镇财政部门,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乡镇民政部门按规定负责低保金具体发放工作。农村低保金每年3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分两次以货币形式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应保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核定一次低保对象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农村低保对象的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农村贫困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自然状况、家庭收入、致贫原因等。

(2)户主身份证、户口簿。

(3)就学证明、残疾证明或患病证明(由相应县级以上部门出具)。

(4)在外务工人员的收入证明。如提供不出收入证明,则按本村劳动力上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委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初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将符合条件且必须实施救助才能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困难对象名单附有关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三)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核实,核实无误后委托申请人居住地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低保对象申请审批表》,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低保条件的以户为单位发放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吉林省农村居民低保证》,登记造册,建立救助档案,对未予批准的送达不予保障的通知。

(五)家庭收入达到或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要及时申请退出;乡镇对未提出申请但经核实需取消保障待遇的,要及时通知本人,由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并将取消保障待遇意见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后终止保障待遇并收回低保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村委会要把农村低保工作列入村务公开内容,按公开。

第十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资金发放情况向社会公示,并设立投诉、举报电话。

第十九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低保金。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挤占、贪污、挪用低保金或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低保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低保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农村低保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七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4]83号 【发布日期】1994-09-01 【生效日期】1994-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川办发[1994]83号)

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统计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改进和加强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乡镇企业取得突飞猛进的发展,乡镇企业统计工作也在不断完善和提高,基本能够保证统计数据按规定及时汇总上报,全面及时地反映全省乡镇企业的成果,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多方面的决策依据,成绩是显著的。但是,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和改革不断深化而发生的利益格局变化,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统计数据上出现了弄虚作假以及片面追求产值、速度的现象。对此,农业部去年以来连续作出强化、改进统计财务工作的指示,今年5月,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和国务院法制局在全国联合开展了统计执法大检查,其中把乡镇企业产值指标作为检查重点之一。按照全国统一要求,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端正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

统计工作是对经济工作实行科学决策、进行现代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正确认识国情、决定政策、制订计划的重要依据。因此,“准确、及时”地反映客观情况是对统计最基本的要求。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规定和中央提出“摸实情,讲实话,报实数”的要求,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领导干部和统计工作者要把在统计工作中反假求实提高到反腐倡廉、端正党风的高度来认识,牢固树立遵纪守法,求真务实的指导思想,坚决反对虚报浮夸和瞒报拒报,切实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于违反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消极腐败行为,要勇于揭露,坚决查处。

二、二、加强统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统计队伍素质,切实保证统计质量

乡镇企业战线长、单位多、工作量大,目前统计专业人才缺乏,基层统计队伍新手多,素质不高。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把统计培训纳入工作安排,制定切实办法,保证合格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乡镇企业各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法规,掌握部、省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和要求。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各地要狠抓基层起报单位的统计质量,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认真清理统计范围,核实搞准基础数据,逐级从严把关。在统计工作中,各项统计数字必须从企业统计台帐取得。凡估算、推算、测算的乡镇企业产值及其他统计指标数值,一律不得上报,上级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也不应汇总;凡不设置财务帐簿,不能编制任何会计报表,不能核算出收入、成本、利润的企业(含联户、个体私营企业),产值等统计指标不得上报,上级亦不应汇总;凡在会计帐务上以加工费核算收入的,一律以加工费计算工业产值,不得以产品的全部价值计算上报产值,不得重复计算产值。乡村两级尤其是乡村工业企业的个数、人数、产值、利税等相关指标要做到统计财务协调一致。

三、三、把握统计导向,规范考核指标

发展乡镇企业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科技教育为先导,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重点,坚持发展与提高并重,克服以产值速度论“英雄”的片面性。考核乡镇企业发展重在考核经济效益、经营管理和乡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总产值指标作为反映乡镇企业总体发展的指标之一仍然要保留,但不作为统计分析、对外宣传和考核评优的主要指标。今年总产值统计范围剔除“服务业和其他业”以后,有的地方没有严格执行,各地要认真核查、清理和纠正。

四、四、广泛开展普法教育,严肃法纪,强化监督检查

全省乡镇企业系统要广泛开展统计普法教育,进一步严肃 统计法纪,强化舆论监督。今年,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每年都应进行1-2次统计检查。对拒不履行统计义务,迟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强迫或者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弄虚作假掩饰严重过失、骗取荣誉地位或达到其他个人目的,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以及对敢于坚持原则、勇于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阻挠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都要依照党纪国法或地方法规、规章,严肃查处,真正把统计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做到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各市、地、州乡镇企业局开展统计检查和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省乡镇企业局报告。

五、五、加强领导,努力搞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涉及面宽、层次多、难度大,各级政府应加强领导。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规,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办事,如实上报统计资料;要定期研究统计工作,认真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充实和加强统计机构和力量,保证统计工作正常的业务经费和必要的培训费用;要努力改善工作条件,提高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现代化水平;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先进集体和优秀统计工作者,应给予表彰奖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与统计部门加强联系,主动接受统计部门对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四川省统计局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五日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八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23号 【发布日期】2008-04-05 【生效日期】2008-04-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2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五日

关于2008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的意见

省监察厅

2008年,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按照中纪委十七届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的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切实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对科学发展观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调控政策落实情况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节约集约用地工作专项执法监察。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依法审批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集约化程度;严格执行中央土地调控政策,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供地,严格控制新设各类开发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制度,加大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力度。查处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严重浪费闲置土地资源和挤占挪用截留征地补偿费,以及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土地出让谋取私利等行为。

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和落实探矿权、采矿权招拍挂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探矿权、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获利等行为。

(二)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要继续重点督查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工作落实力度。督促各地、各部门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各地、各相关单位和企业,加强跟踪监督,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兑现,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检查,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促健全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确保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

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督查。一是持续开展环保专项治理工作,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严肃查处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二是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拒不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严肃追究责任。三是参与环境突发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加强环保案件和线索移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相关工作部署运行情况的督查。

(三)继续加强对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有关政策规定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在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中涉及征地、拆迁、规划、开发建设、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同时,加强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作法和经验。

二、加大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

(一)加强对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办理省委、省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有关重要批示件。重点加强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医保和救灾扶贫、强农惠农、新农村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三峡移民资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私分和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督促违纪违规资金归位。督促有关部门完善制度,加强长效监管,保证财政性专项资金安全合理使用。

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湖北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发银行省分行政府合作类贷款项目的监督检查,防范相关项目和资金风险,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项目顺利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促进安全生产。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地、有关部门和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协调处理好与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加强对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执行情况的检查。

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完善招投标综合监管机构和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制度,推进招投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设,着重研究制定防止围标串标的有效办法。加强对综合招投标中心的监管。

(二)加强对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举报投诉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畅通举报投诉受理渠道,依法查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大办案力度。治理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等问题。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纪发〔2007〕8号),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一)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选择部分重点部门,探索行政许可动态评估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查与决定程序。督促各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纠正采取改变名称、拆分许可权、备案等方式变相恢复和违法违规新设许可项目的行为。查处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机构、程序和制度。整合相关投诉中心力量,明确职能定位。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试行绩效管理制、行政效能告诫制等,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制度体系,促进行政效能的全面提高。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行政机关规范执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力度,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不作为行为。

(三)继续实施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服务重大建设项目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影响项目建设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大建设项目效能监察工作的情况进行抽查。加强对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的指导。

五、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督促各地、各部门针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抓好整改;严肃查办重点领域和重点方面的商业贿赂案件,严惩受贿行为,同时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查处力度。进一步抓好预防商业贿赂行为长效机制建设,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湖北省防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土地出让、政府采购、图书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记录和公布办法,加快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监察机关和省监察厅派驻机构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务求实效,在抓好以上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在部门的中心工作选题立项,开展执法和效能监察。政府及其分管领导要加强对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提供有力保证。监察机关要组织学习监察部新编《执法监察教程》,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确保执法和效能监察各项任务的完成,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九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156号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2006-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6]15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意见

省地税局 省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和部门高度重视,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认真履职,保证了我省个人所得税收入平稳较快增长。但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人收入信息采集较难,无法全面有效监控。特别是个人的第二职业收入、无账可查的中介服务收入、境外劳务收入等难以掌握,影响了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二是代扣代缴不到位,自行申报率低。各代扣代缴单位财务部门支付的工资单以外收入以及其他工资外收入扣缴率低,有的单位甚至连工资单上的收入也不申报。三是部分纳税人纳税意识差。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个人承包经营企业等,往往采取虚列人员、化整为零的办法逃避纳税义务。四是一些政府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密切,难以形成强有力的执法合力。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坚持依法治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涉及千百万纳税人利益的税种,是国家重视、社会关心的税种,也是税收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所有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各级政府和部门对此要有充分认识,高度重视,积极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能提高党和政府的形象,又能起到表率示范作用,促进全体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纳税意识,自觉依法纳税、依法扣缴。

二、全体扣缴义务人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征管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团组织等,都必须履行全员全额代扣代缴申报义务。

(一)做好全员全额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支付的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干部、职工工资实行国库统一支付后,各单位应将国库支付的工资和本单位支付的工资性津贴、补贴、奖励及时进行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应将财务以外的部门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性收入及时合并到财务部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自觉接受主管地税机关依法进行的检查。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地税机关依法检查的,将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落实代扣代缴工作责任人。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扣缴义务人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认真履行义务。

(三)加强扣缴税款登记管理。扣缴义务人应积极支持、配合主管地税机关做好扣缴税款登记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自觉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阻挠、拖延和刁难。

三、地税机关要全面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服务工作

管理服务是税收管征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税收征管、构建和谐纳税环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办法、措施的基础上,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督促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各级地税机关应将本级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情况按季报送同级政府。对于代扣代缴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单位,可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批评,以此督促代扣代缴单位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精心开展纳税辅导。今年是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年,各级财政、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开展知识竞赛、开卷有奖竞答、代扣代缴单位评先评优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自觉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积极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培训工作,确定专(兼)职税务管理员负责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开展上门辅导有关税收政策。

(三)加强纳税申报软环境建设,努力创造轻松方便纳税的条件。一是加强申报窗口建设,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绿色窗口,专人负责,热情接待。二是加强开放式申报服务建设,尽快实现申报方式多样化。三是进一步完善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源泉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科学化、精细化。四是积极试行向纳税人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四)加强专项检查,实现以查促管。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开展纳税评估,分析可能存在的漏洞,确定检查的重点单位和内容,做好检查的统筹安排,保证检查质量。要发动和鼓励全社会举报和揭露税收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不到位被地税机关查处的,将在适当范围内予以通报。

(五)加强部门配合,共同协税护税。财政、工商、公安、劳动、房管、交通、文化、审计、外汇管理、银行、邮电等部门要在经费保证、打击偷抗税、提供税源和纳税信息、帮助税款征收和提供纳税服务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并商请法院、检察院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的协调与配合制度,形成协税护税网络,构建长效机制,共同做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 篇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8〕179 号 【发布日期】2008-10-17 【生效日期】2008-10-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赴江西省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179 号)

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海西港口资源优势,扩大海西港口宣传,深化闽赣两省交流合作,进一步拓展海西内陆经济腹地,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拟定于今年年底前组织沿海有关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赴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对接会具体时间由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另行通知。

现将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赴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的方案》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单位认真按照方案要求,在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下,抓紧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接会取得预期成效。

二○○八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赴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的方案

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为充分发挥海西港口资源优势,扩大海西港口宣传,深化闽赣两省交流合作,进一步拓展海西内陆经济腹地,加快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拟定于今年年底前组织沿海有关设区市及省直有关单位,赴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现就赴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提出如下方案:

一、关于对接会地点、目的及内容、形式

(一)地点。江西与福建山水相连,是目前福建港口最直接、最具发展潜力的经济腹地。特别是江西实施“对接长珠闽,融入全球化”战略和福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使闽赣两省的经济合作领域和前景更加广阔。2006年12月,我省在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推介会并取得一定成效,为持续深化、扩大闽赣两省的合作、交流,本次对接会仍选择江西省南昌市。

(二)目的。积极宣传海西经济区发展、独特的区位优势、港口资源优势,秉承“合作、互动、共赢、发展”的宗旨,以港口为平台,推动闽赣两省资源共享,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协调发展;同时充分发挥福建作为“桥头堡”的作用,促进海西港口不仅为福建省经济服务,更重要的是成为大陆通往海峡东岸的一个主要门户港。

(三)内容。通过闽赣两省政府、企业的交流对接,签订与港口、物流相关的合作协议,进一步深化两省经贸、交通等方面的协作发展。

(四)形式。为确保务实、有效,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着重点放在抓好会前省直有关部门、省大型国有企业及沿海有关设区市政府、港口局、港口企业的先期调研、拓展业务对接工作;注重宣传海西港口的区位优势、政策优势、服务优势等,以期引导两省产业扩大合作领域、拓展合作空间。通过2~3个月的调研、拓展、沟通,形成初步成果后再确定会议的具体时间。与2006年推介会相比,本次会议简缩省直有关部门的大会发言,注重闽赣两省政府之间、企业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的质量效果,同时组织“两集两散”港口所在地设区市参加,力求使本次活动取得实效。

二、关于对接会具体安排

拟定于2008年年底前(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赴江西省南昌市举办海西港口发展合作对接会,会期一天。

(一)上午。召开大会,主要议程为:

1.江西省政府领导致辞;

2.福建省政府领导作大会主题演讲;

3.省交通厅李德金厅长作《福建省“大港口、大通道、大物流”建设及发展态势》的发言;

4.特邀南昌铁路局领导就加强省际间铁路运输保障和海铁联运情况作专题发言;

5.特邀江西省交通厅领导就加强省际间公路连接保障作专题发言;

6.签约。

(1)闽赣两省领导签订两省关于加强区域合作全面对接的战略协议;

(2)省交通厅、省经贸委分别与江西对口部门签订合作协议;

(3)闽赣双方关联大型工矿、物流、港口企业签订合作协议。

(二)下午。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市港口企业与江西相关企业对接洽谈,分别由相关市政府承办,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洽谈形式和地点。

(三)会议前后由省政府新闻办邀请江西省主要新闻媒体开展海峡西岸港口专项宣传。

三、关于我省参加对接会的单位及职责分工

政府部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及港口管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厅、交通厅、外经贸厅、国资委、口岸海防办、新闻办,南昌铁路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福建出入境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疫局。

企业单位: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省煤炭工业(集团)公司,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市港务集团公司,省物流协会及各大物流公司。

有关政府及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省港口发展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次对接会的具体组织、协调等工作。包括与江西省方就对接会日程安排、会场布置等相关事项的具体联络、衔接;牵头组织省交通厅、经贸委、发展改革委、外经贸厅、口岸海防办、新闻办等部门赴江西省与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沟通对接,开展相关前期工作;组织省交通厅、省经贸委、省交通运输(控股)公司、厦门港务集团等有关单位、企业赴江西部分重点工矿和物流企业进行调研,摸清拓展闽赣两省关联企业经贸合作的空间,有针对性地提出拓展江西货源的意见和建议;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发言稿及协议等文稿的审核,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协调等,必要时提请省政府研究。

(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起草省领导主题发言稿、闽赣两省领导签订的两省关于加强区域合作全面对接的战略合作协议文本草拟并对接,并会同省交通厅提供通道建设情况(包括福建港口的出省高速公路、铁路综合通道现状、建设发展规划);

(三)省交通厅。具体负责对接会务工作,并负责制作海西港口画册等宣传材料,提供港口发展情况(包括福建港口资源优势、对台通航优势、港口发展规划与建设目标);

(四)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会议的新闻宣传工作,联系邀请江西省主要电视台、报社资深记者2~3人,协同我省主要电视台、报社记者开展海峡西岸港口宣传报道,并在会议前后在江西省主要电视台、报社刊登或播放;

(五)省经贸委和南昌铁路局。负责提供海铁联运情况(包括福建与江西等内陆省份开展海铁联运的便捷性和经济性),省口岸办提供口岸通关环境情况(包括福建口岸服务质量、通关条件);

(六)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交通厅、外经贸厅、口岸海防办。分别负责江西省对口部门及企业的联系邀请,邀请任务为:经贸委负责邀请江西省大型工矿及重点物流企业20家以上;交通厅负责邀请江西省港航及运输企业20家以上;外经贸厅负责邀请江西省外经贸企业20家以上;口岸办负责邀请江西省相关口岸联检单位。福州、厦门、泉州和莆田市政府负责组织本市港口部门和港务集团公司参会,并负责江西关联企业的联系邀请。

(七)福州、厦门、泉州、莆田市人民政府。在省港口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指导下,做好组团参加对接会的各项组织、协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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