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2024-09-1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精选11篇)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一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办[2006]4号 【发布日期】2006-01-02 【生效日期】2006-01-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省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

(闽政办[2006]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的精神,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成立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主 任:刘德章 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

副主任:叶双瑜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李 川 省人民政府副省长

委 员:钟安平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

李德仁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朱 清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毓寰 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王知瑞 省建设厅副厅长

檀云坤 省农业厅副厅长

陈文加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青文 省财政厅副厅长

丛 林 省科技厅副厅长

吴庭锵 省交通厅副厅长

黄家铭 省林业厅副厅长

刘子维 省水利厅副厅长

卢士钢 省公安厅副厅长

朱国平省监察厅副厅长

施祖美 省教育厅副厅长

吴 赳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潘崇奎 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继梅 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徐桂春 省粮食局副局长

叶南斗 省环保局巡视员

黄建成 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孙颖杰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陈为坤 南昌铁路局副局长

张 猛 省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积忠 省供销社副主任

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办公室主任由钟安平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李德仁等同志担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并根据省委、省政府对市、县机构改革的部署,组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的职能,同时承担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二

2011年6月2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调研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厅政法[2011]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 公布施行以来, 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 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日益深化, 该法在施行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亟需通过修法加以解决。为此,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启动安全生产法的修订工作, 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完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要求各省局于2011年8月30日前将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书面反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策法规司。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9]9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改进技术装备,健全法律法规,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十一五”末,新建泸州、内江、武胜等一批安全避险配套完善的渔港;保证在大江大湖大库渔业作业区都建有配套设施较完善的渔港;对渔业船舶强制配备救生衣;杜绝重特大渔业船舶事故发生,使事故次数和死亡人数与“十五”末相比明显下降。到201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安全生产支撑保障体系。

二、加快渔港建设和渔业安全装备建设步伐

(三)加快渔港建设步伐。依据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渔业发展实际,合理规划建设渔港,尽快建成一批功能设施较完备的固定渔港。新建渔港要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要突出防灾减灾功能,提高建设质量,完善航标、港口监控、消防和照明、抢险救灾船艇等配套设施设备,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四)强化渔船安全质量。严格渔船建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生产资质的企业,严禁私人制造、改装渔船,加强对制造、改装渔船以及船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强化渔船修造质量和渔船、船用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取缔水泥渔船,鼓励、督促渔船船主更新淘汰有安全隐患的老旧渔船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可靠性强、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禁止无渔业船舶检验证、登记证、捕捞许可证、船员证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渔船作业。

三、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

(五)严格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制度。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落实渔业船舶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要指导渔业生产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落实岗位责任制,规范生产操作规程。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和水环境复杂区域冒险作业。渔船在通航水域航行时要遵守相关航行规则及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六)强化安全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渔业安全监管机构及职责,充实和加强渔业安全监管队伍,探索在重点渔业乡村、渔区建立和推广渔业安全员制度。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要以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地等场所为重点,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力度。对无固定停泊场所的零散渔船要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实行强制配备救生衣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七)强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加强渔业安全生产职业培训,严格执行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制度,努力提高渔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立渔业船员培训场所,加强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内容,重点加强渔船航行技能、避碰规则、科学装载、养殖排筏安全措施、自救互救技能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为主要内容的渔民职业安全技能培训体系。

(八)加强渔业救助力量建设。各地要综合考虑渔船和运输船舶的特点,整合救助力量,发挥政府专业搜救力量对渔业安全事故的主体救助。加强渔政执法船(艇)的辅助救助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救助装备,组织渔政执法船(艇)和渔船参与应急救助行动。

(九)加强灾害预警预报。建立和完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气象、水文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汛情等信息通报各地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将气象预警信息传递到渔区和渔民,确保信息畅通。

四、强化渔业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

(十)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组织编制与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规划相衔接的平安渔业建设规划,加大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和水上搜救、预警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力度。对渔港、安全通信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渔业安全监管、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水上事故救助、渔业执法船(艇)维修保养等项目所需经费,有关部门要通过基建投资或一般性财政预算给予支持。对国家投资的渔港建设项目,当地政府要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要引导、鼓励并督促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主加大安全隐患治理投入,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建立稳定、多元的渔业安全投入机制。

(十一)健全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安全生产、防灾减灾以及渔船、渔港和渔业船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订事故预防和控制、应急救援和处置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以及制订渔船、渔机、网具、养殖机械及防灾救生等渔业装备安全标准,完善渔业安全生产操作技术规程,使渔业安全生产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

(十二)完善渔业安全风险保障机制。充分发挥保险对分散和降低渔业安全生产风险的作用。鼓励渔船船主购买船东责任保险,引导和鼓励渔民积极参与保险。

(十三)强化政策扶持。对渔港等渔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给予扶持。建设渔业安全基础设施,按划拨方式供地。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四)全面落实责任制。渔区所在地政府要将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落实各级安全监管责任,实施责任目标逐级考核制度。强化渔业生产经营单位和船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渔业企业强化安全管理措施,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十五)加强协作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船与运输船舶碰撞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等中介组织在渔业安全生产教育引导、技术推广等方面的作用。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渔业生产经营业主全面负责、渔民群众广泛参与的渔业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格局。

(十六)逐步降低渔船渔民数量。按照建设生态四川和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总体要求,针对我省专业渔民数量不大、半渔半农人员不少和江河渔业资源逐年衰退的现状,在安置库区移民、规划新农村建设中,要积极鼓励、引导并组织专业渔民和半渔半农人员转产转业,逐年降低江河渔业捕捞强度和渔船渔民数量,促进渔业资源养护。

(十七)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通知》精神,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普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增强渔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并自觉参与渔业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二月五日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四

闽政办„2012‟150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的部署和要求,强化社区服务功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推进公共服务覆盖社区

1.发展社区保障救助服务。全面建设街道、社区社会保障与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立健全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制度,完善社区就业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服务工作平台,推进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加大政府购买社区公益性岗位力度,开发社区公共保洁、环境绿化、设施维护以及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努力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问题。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覆盖,大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服务和社区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服务。推动社区慈善超市建设,实现社会捐助制度化、经常化。

2.发展社区法律治安服务。加强综合警务改革创新和综合治理组织、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站建设和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整合各种社会资源,全力维护社区治安稳定。构建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群体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社区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保护居民安全的能力。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出租房屋管理,依法做好信息登记、证件办理等工作。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进社区活动,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社区消防工作。

3.发展社区卫生计生服务。进一步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基本实现每个街道拥有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社区居民提供安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加强社区计生服务工作,提供计生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技术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药具发放、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疑似残疾儿童报告、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及计生行政事务办理、实有人口动态信息采集等服务。

4.发展社区科教文体服务。广泛开展邻居节、文化艺术节、趣味活动节、体育健身节和科普活动周活动。深入推进社区教育,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培训服务。加快社区文化活动场所建设,打造开放式活动平台。推进建立公共电子阅览室和公益性未成年人上网场所。每个社区建有一个以上的体育活动场所,有条件的社区建设多功能运动场。

(二)发展社区商业和便民利民服务

1.推进商贸服务业。推动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鼓励和支持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居民服务业,重点发展社区居民购物、餐饮、维修、再生资源回收等服务业,培育新型服务业态和服务品牌,初步建立规划合理、结构均衡、竞争有序的社区商业体系。鼓励商贸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到社区设立超市、便利店、标准化菜店和餐饮、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打造生活服务集聚区和15分钟便民服务圈。搞好社区商业规划,选择大型居住区建设社区商业中心,探索建设商务休闲、夜间休闲、旅游休闲等特色街区。鼓励邮政、电信、金融、燃气、自来水、电力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在社区设点服务。加快发展社区物流配送、快递派送、代理服务、保健服务,实现送货上门、送餐上门、修理上门、服务上门。倡导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社区便民服务,发展网上交易、网上服务。扶持“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企业发展,促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社区服务业龙头企业。

2.推进家庭服务业。统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大中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便民站点,提升社区服务质量。重点发展社区家政、养老、家庭陪护、残疾人托养、家庭教育等服务。引导家庭服务公司树立品牌意识,重视商标注册和品牌保护,通过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实现规模化经营,争创国家和省级品牌。加强家庭服务管理机构和中介机构人员培训,制定家庭服务业标准和家政企业等级标准。通过资金扶持、金融支持、政策引导、舆论宣传等形式,支持一批家政服务企业做大做强。

3.推进社区物业服务。完善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健全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准入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市场秩序。建立社区管理和物业管理联动机制,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服务承诺、履行社会责任,规范物业服务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责权利关系和行为,落实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物业服务收费。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当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对无物业管理服务的老旧住宅小区,当地政府要引导建立物业管理机制。积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从住宅小区建成交付后的建筑物管理,向物业全过程管理和为居住者提供全面服务延伸拓展。加强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建设,促进业主委员会规范管理。健全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深化社区志愿服务

1.壮大志愿服务队伍。根据社区居民构成,培育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积极推行党员到居住地社区报到制度和党员社区表现反馈制度,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动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共青团员、青少年学生以及身体健康的离退休人员等加入志愿者服务队伍。

2.加强志愿服务管理。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动社区志愿服务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依托物业公司,由党支部、居委会、物业公司联合组建志愿服务工作站,开展社区志愿者注册登记,建立志愿者档案和志愿服务数据库,实现志愿者、服务对象、活动项目有效对接。探索鼓励性参与,形成“爱心银行”、“服务储蓄”等机制。

3.动员驻区单位参与。鼓励和支持驻区单位和社区居民开展邻里互助、邻里守望等群众性自我互助服务活动,为老幼病残等困难群体提供服务。倡导并组织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开展社会捐赠、互帮互助、承诺服务,为社区困难群体提供帮扶服务。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开展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坚持义务性参与,鼓励居民无偿参与社区服务。用3~5年时间,每个社区拥有5个以上的社区社会组织,80%以上的驻区单位与社区签订共驻共建协议,基本建立多方参与、优势互补、利益协调、规范有序的社区服务运行机制。

(四)健全完善社区服务设施

1.合理布局网络。每个社区建设一个综合服务站,每个街道至少拥有一个综合性的社区服务中心。要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科学规划配置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社区基础商业网点,新建社区商业网点要与新区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已建社区的商业设施要结合旧城改造进行改造完善,适当集中。推行《社区商业设施设置与功能要求》(SB/T10455—2008),优先支持必备型社区商业业种及业态的设置。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地方政府应出资购买一部分商业用房,用于支持社区菜店、菜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等居民生活必备的商业网点建设。严格用途管理,网点用房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挪作他用。2013年底前,各县级市完成城区商业网点规划的制定,设区市完成已制定的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的修订。

2.完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的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各市、县(区)政府负责建设,也可以从其他社区设施中调剂置换,或者以购买、租借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统筹解决。各市、县(区)政府要出台专项规划,并对建设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3.推进社区信息化。改善社区信息化基础设施,推广适合社区居民需求的信息化手段,提高居民信息技术运用能力。整合社区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文化、培训等公共服务信息和家政服务信息,开展面向社区居民的“一站式”服务。发挥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的沟通交流作用,改善社区管理,方便居民,实现资源共享、服务共享,增进社区和谐。

(五)加强社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1.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干部队伍建设。逐步扩大直接选举范围,依法依章选齐配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及其下属委员会,确保成员待遇得到落实。健全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整合计生协管员、劳动保障协理员、流动人口管理员、市容管理员等力量,组建社区服务协管员队伍。

2.推进社区服务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一是扩大服务人员来源渠道,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社区帮助工作,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工作者等优秀人才到社区工作,优化社区服务人才结构。二是加强教育培训,鼓励社区服务人员立足岗位、自学成才,积极参加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促进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提升。

3.建立健全人才激励制度。依法落实社区服务人员的生活补贴、工资、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完善收入增长机制。关心社区服务人才的成长进步。探索建立培养发展党员、招录公务员、选拔基层干部,以及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劳动模范等制度渠道。支持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报考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鼓励上级机关(县、区、乡镇、街道)公务员,以挂职、到基层服务等多种形式到社区工作,推动社区发展。对工作成绩突出、居民群众满意的社区服务工作人员应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

二、重点工程

(一)社区综合服务站建设工程

1.建设内容。以居民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社区

5.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五

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淄政办发电〔2008〕1号 发布日期:2008-1-6 执行日期:2008-1-6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4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新开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新开工项目管理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的通货膨胀是当前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是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结构调整、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我市投资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提高经济管理水平的高度,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努力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优化,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的“八个必须”条件

从2008年1月起,我市境内新开工建设的各类投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三、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按照《淄博市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联动机制。今后新开工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程序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其中,需上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要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其中,技术改造类项目报经贸部门,下同),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上述手续后,项目单位按规定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完成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首先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然后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完成项目核准手续后,项目单位再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三)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再分别向规划、国土资源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都要严格遵守上述程序和规定,加强协调,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未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或核准。对于未履行备案手续或者未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保、规划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对应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将有关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对未按规定取得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用地管理等相关文件的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各种审批和许可手续的,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应审批和许可文件,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新开工项目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实行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制度,建立共享信息平台,并及时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等文件相互送达,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项目开工前和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市及区县、高新区统计部门对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要进行实地察看。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依法统计,以现行规定的标准为依据,切实做好新开工项目统计工作,要依据相关信息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统计检查,及时将统计的新开工项目信息抄送同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规划等部门。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得干预统计工作。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档案和信息公告制度。从2008年1月起,市及区县、高新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的基础上,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拟建项目建立管理档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有关手续办理情况(文件名称和文号)等内容,定期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信息。在项目完成各项审批和许可手续后,由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途径,将总投资3000万元至5000万元项目的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各项审批和许可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情况按月向社会公告,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贸委按月向社会公告;按规定将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有关情况,及时审核上报省发展改革部门。

五、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采取各种形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各类投资主体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依法投资建设。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计划的项目,要按时限办理各项手续,做好全方位服务。按照有保有压、分类指导的原则,积极引导各类投资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重点项目倾斜,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推动国民经济优化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作为机关作风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未按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和许可手续的部门,一经查实,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

市及各区县、高新区要通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协调机制,对新开工项目管理及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情况进行交流和检查,不断完善管理办法,提高管理水平。发展改革、经贸、国土资源、建设、环保、统计、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不定期对新开工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经贸等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要依法撤销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并责令其停止建设。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查实停止建设,由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建设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投资者承担。对于篡改、编造虚假数据和虚报、瞒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统计部门要依据《统计法》和《淄博市统计条例》顶格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鲁政办发明电(2007)196号文件精神和新开工项目管理情况,于1月1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联系电话:3183399),汇总后报市政府。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一月六日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六

工作的紧急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1〕1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中央驻晋及省属有关重点企业:

近期,在一些地区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指出最近生产、交通、建设等领域事故频发,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今年上半年,我省的安全生产形势继续保持向好趋稳的态势,但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乃至根本好转,任务依然艰巨。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改进工作,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始终保持清醒的认识和高度的警觉,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加强责任落实,加强安全监管,切实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进一步强化综合预防措施,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入开展为期100天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停产停工整顿;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加强监管。要进一步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安全监管“三落实”,从市县领导到企业负责人实现包矿包企责任到人,严盯死守,严密监控,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层层落实到车间、班组和每一个生产环节、每一个工作岗位。要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责任,认真落实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严防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现场遇到险情必须第一时间停产撤人。

三、进一步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防范,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排查治理隐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特种设备、交通运输、道路桥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工商贸和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以及重大活动、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专项整治,深查隐患,强力整治,多措并举,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反复抓、抓反复,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着力治大隐患、防大事故。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特别是要深入开展煤矿瓦斯综合防治、煤矿兼并重组和整顿关闭,提升防范抵御瓦斯、水灾等事故灾害的能力。继续加大道路交通“五整顿”、“三加强”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客运车辆特别是长途客运车辆安全隐患专项整治,从严整治超载超限超速和酒后、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降低事故总量。要强化制度、规范运行,着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建设,并将其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该停产整顿的绝不放过、该取缔关闭的绝不手软、该异地搬迁的绝不拖延。

要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认真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凡是有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威胁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四、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要继续保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高压态势,对二季度以来的“打非”专项行动开展“回头看”,针对习惯性、顽固性和屡整屡犯、反复发生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加强联合执法,加大处罚力度;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已经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严防死灰复燃;依法严惩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瞒报谎报和逃匿等非法违法行为;要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打非”责任落实到县乡两级政府,关闭措施落实到现场,惩处手段落实到实际控制人,消除隐患、不留后患。

五、进一步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协调,着力加快推进煤矿、非煤矿山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加快道路运输相关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大型尾矿库在线监控系统、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系统等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确保各项安全技术装备安装应用工作按规定要求和规定时限完成。要加快我省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和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救援能力。要加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结合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通过典型引路,实现分批达标。凡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

六、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监察工作,不断提高安全监管监察效能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部门间联席会议的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挂牌督办、跟踪督办和约谈工作。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改善安全监管监察条件,加强安全监管网络信息化建设,促进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7.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七

(2006年9月21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府办〔2006〕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由于我市目前汛期已过,秋旱将至,江河湖泊、水库水位逐渐回落,地表水自净能力较弱,制糖、淀粉等企业也已经陆续开工,水面养殖进入旺季,容易出现饮用水水源污染问题。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农村饮水安全,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全面检查工作各县、城区政府立即组织水利、环保、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按职能分工,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进行全面检查,重点对沿江、沿河、水库取水工程等饮水水源地以及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进行全面检查。市水利、环保、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指导。

二、加强水源的保护沿江、沿河饮用水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范围内禁止进行捕捞、网箱养鱼和排放污水等造成水体污染的行为。各相关部门要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切实加强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和整治工作。

三、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卫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工作,特别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自建水厂等人饮工程的水质监测,要定期做好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通报群众,避免群众饮用不安全水。

四、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和指导工作市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和指导,指导群众建立健全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切实加强工程取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加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定期做好过滤、净化及消毒设备的检修维护。直接取用水质不达标的工程要进行限期整改,有过滤、净化及消毒设备而没有启用的要立即恢复使用;没有上述设备的,要立即采取措施,指导群众做好水质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地带。

8.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八

鹤政办„2009‟38号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全面提升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意见》(豫政法„2009‟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豫政法„2009‟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豫政法„2009‟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的重要意义

今年是纪念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颁布5周年、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6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关键一年。加强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和《实施意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法制工作影响力和公信力、展示政府法制系统良好形象的重要举措。

2008年12月15日至16日,全国、全省政府法制信息和宣传工作会议召开以来,我市开通了“鹤壁政府法制网”网站,加大了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力度,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河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等媒体采用我市法制信息500余条,有效宣传了我市各级各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的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扩大了鹤壁政府法制工作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但是,我市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个别单位重视不够、信息渠道不畅等问题。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为我市加快“两个构建”、实现“两保”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 —

二、政府法制信息宣传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

(二)各级领导检查指导、调查研究的情况;

(三)贯彻落实《纲要》、《决定》及《实施意见》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建立的制度、积累的经验、涌现的典型以及取得的工作成效;

(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创建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清理以及加强政府法制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五)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具体实施情况;

(六)纪念《行政复议法》颁布十周年,创新行政复议机制,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情况;

(七)积极开展“两转两提”和“企业服务年”活动,提高执行力和服务能力的情况;

(八)全国“12〃4”法制宣传日及各种纪念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情况;

(九)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情况;

(十)其他方面的情况。

三、完善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制度

(一)规划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作为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年初要制定年

度工作方案,明确宣传重点和宣传方式,对重点宣传内容列出时间表,并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确保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成效。

(二)信息员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名懂业务、有一定文字功底的同志作为信息员,具体负责信息宣传稿件的收集、整理、报送及工作联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7月15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三)信息发布制度。要积极报送政府法制信息宣传稿件(报送邮箱:hbsfzb@163.com),客观、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本县区、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将通过鹤壁政府法制网、《鹤壁政府法制》及时发布县区和部门报送的信息,并择优向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河南省政府法制网等媒体推荐。

(四)通报制度。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将通过鹤壁政府法制网和《鹤壁政府法制》进行通报。

(五)考核制度。从今年起,将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所占比重为15%,作为考核及表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把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摆上位置,纳入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深入开展。

(二)正确把握宣传方向。要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坚持正面— 4 —

宣传为主,立足工作实际,把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与实践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做到“六个有利于”,即有利于促进全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

(三)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不断探索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形式,积极主动地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等合作,扩大宣传平台,努力通过易于接受、便于理解的宣传方式,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全社会得到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鹤壁军分区,省属有关单位。市人大常

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开 发区管委,浚县农场。

9.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九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通知

丽政办发(2010)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积极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中共丽水市委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丽委„201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紧迫性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基础设备和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特种设备数量以年均20%的速度迅速增长,目前全市特种设备数量已达1.2万多台(不含气瓶),气瓶117万多只。由于特种设备数量的迅速增加,特种设备安全隐患逐年增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我市已发生3起特种设备相关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受伤。给安全监管工作敲响了警钟。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从建设“平安丽水”、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防止各类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职责,全面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

(一)政府职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保持相应组织机构到位和监管人员稳定,保证监管经费落实;督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把特种设备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责任的分解和落实。

(二)部门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开展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使用行为;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持证培训及考核工作;监督、指导、协助其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发改、经贸、教育、卫生、旅游、交通、水利、建设、公安等部门要按照有关职责规定,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要求,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行业内特种设备安全进行管理,及时掌握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和动态变化;定期组织对行业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检查,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时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协同质监部门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本行业内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工作。

(三)生产使用单位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的责任主体,应按照特种设备“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的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并认真严格执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履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报检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义务,保障必要的安全投入,加强从业人员的特种设备安全教育与培训;开展经常性的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订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方面规定,自觉接受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

三、加强监管,督促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标准化建设,有效提升行业或企业特种设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探索开展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达标示范活动和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加快推进特种设备安全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充分发挥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及企业联盟标准,建立健全行业特种设备安全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机制,引导和加强行业自律。

(二)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的整治和规范。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特种设备种类数量等实际情况,突出主要领域、主要时段、主要问题的专项整治和规范,特别要加大对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重点设备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日常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的检验(校验)、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督促生产使用单位及时整改到位。继续开展对土锅炉、土制简易升降机的取缔工作。

(三)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在积极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督促使用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存在严重危及安全的事故隐患单位,要采取责令停用设备、停业整顿等果断措施,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应急安全防护措施,并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又不采取措施整改的使用单位,要严肃查处,并利用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四、健全机制,努力提升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水平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建设,创新监管方式,推进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阶段性集中整治向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管理转变,事后查处向强化基础转变。要健全特种设备责任落实机制,加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全面推进安全责任落实;健全监督巡查和隐患排查机制,通过多层次全方位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提高监管实效;健全基层基础建设机制,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队伍网络,加强安全宣传培训,提

升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完善动态安全监管机制,充分发挥特种设备网络数据库和动态信息资源作用,提高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时效性;建立部门联动协作机制,整合监管资源,构建互动平台,形成监管合力。强化特种设备安全文化建设,积极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活动,不断增强全社会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和支持,提高全民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为特种设备安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努力实现我市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稳定持续好转。

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小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近一个时期以来,我市部分地区小型建设工程施工事故呈多发态势,不仅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社会生产、生活安全带来了威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建设工程和违法施工行为,消除各类事故隐患,促进全市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为切实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1-

小型建设工程,一般是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依法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企业内部小型建设施工项目。小型建设工程面广量大,其安全生产状况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要按照“属地政府负责、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指导”的原则,加快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体系。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含开发区、场、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具体承担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对各乡镇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考核内容。

各级建设、交通、水利、农林等部门以及其他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对各自监管领域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制定健全监管制度,并指导乡镇做好监管工作。

各级规划、土地、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肃查处小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非法用地、非法占地、非法建造以及违反城镇规划、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行为,进一步规范民房建造和宅基地改建其他用途房屋的行为,从源头上严格把好安全生产关。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加强对该领域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会同

建设等部门严肃查处安全生产事故,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事故责任。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对工矿企业内部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其他各有关部门和行业控股公司要按各自职责,做好本监管领域、本行业小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从严落实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是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各地各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业主和施工单位从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落实安全施工资格制度。建设项目业主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或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在承包合同或承包协议中要明确自己和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业主在工程发包时,要检查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相关资质。

(二)落实安全生产费用。建设项目业主在承包合同中应单列安全生产费用,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费用、作业人员安全教育费用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及防护用品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将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到安全技术管理、安全设施和日常安全教育中去。建设项目业主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施工单位、无资格施工人员或承包合同中不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如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从严追究其责任。

(三)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要自觉服从安全生产监管,接受乡镇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事故隐

患的整改责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设项目业主在发包工程时,要将涉及项目的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技术资料及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内部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项目负责人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及时消除;短时难以消除的,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监管部门。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报告。施工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必须持有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项目负责人及专(兼)职安全员要对施工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作业前安全交底,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与作业环境安全情况、施工工序与作业项目的安全措施、中小型施工机具与设备的安全事项,建立项目安全生产台帐,及时查纠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三、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基本工作制度

(一)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小型建设工程业主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简化或规避。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对本辖区各类小型建设工程要及时进行登记。建设项目业主在项目开工前,要主动向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递交小型建设工程登记备案表及工程承包合同。

(二)建立安全生产告知与承诺制度。对登记备案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在工程开工前,要向建设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的教育和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书面告知,并督促业主、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交底,落实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责任。业主或施工单位要递交书面安全

生产承诺书,保证施工期间的作业安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力度。各乡镇监管机构要经常对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开展随机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要现场进行整改督办,及时制止各类非法建设或违规建设施工。各级安监、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土地等部门要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严肃查处各类非法建设、违规建设行为。

(四)建立信息沟通制度。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要定期向各市、区建设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作信息;对无法制止和纠正的非法建设,要及时上报规划、建设、土地等监管部门。上级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基层监管机构报告的有关事项进行处置,对非法建设行为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要立即进行查处。各监管部门有关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的工作信息,要及时送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备案。小型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立即报告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各级规划、土地和建设等职能部门要建立非法建设、违法施工举报制度,并公布举报电话。

(五)建立日常监管台账制度。各乡镇建筑安全监管机构要建立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台账,认真记录工程基本情况、安全生产告知和承诺情况、日常检查记录、违法违规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名录及跟踪督办整改情况等内容。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日常监管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帮助提高监管水平。市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要统一印制《小型建设工程施工

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表》、《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项告知书》、《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诺书》和《小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日常检查表》等文本。

四、严肃小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各级监察、安监、建设、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属非法建设的小型建设工程发生亡人事故的,行政监察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行政责任。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凡是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对所在乡镇政府评比先进和领导年度考核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各地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和“一票否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监察、安监等部门备案。

各地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小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建设 工程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

检察院,军分区,市各民主党派,市各人民团体,市工商联,各大专院校。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七年十二月七日印发

1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 篇十一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7〕41号 【发布日期】2007-06-12 【生效日期】2007-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的意见

(皖政办〔2007〕4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第四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精神,在建设和谐安徽、推进跨越式发展中促进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妇女儿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任务

1.统筹协调,确保“两纲”目标如期实现。《安徽省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安徽省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纲”目标进程有效推进,全省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态势良好。但要全面完成“两纲”各项目标任务,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把实施“两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考核内容。要坚持统筹协调,把实施“两纲”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的全过程,使妇女儿童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施、同步推进、同步发展。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实现“两纲”目标中的薄弱环节,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两纲”目标如期实现。

2.明确责任,将实施“两纲”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进一步落实相关部门在实施“两纲”中的责任和任务,把实施“两纲”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做到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根据妇女参政和就业、妇女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发展环境等领域的目标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有重点、分阶段落实。

3.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两纲”监测评估工作。各地要在巩固“两纲”中期评估成果的基础上,调整、充实和完善“两纲”监测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6〕9号)要求,建立健全分性别统计制度。加快市级“两纲”数据库建设,努力实现全省以县为单位的数据联网查询和动态管理。加强统计监测人员力量,保证必要经费,使监测结果真实反映妇女儿童发展状况。切实做好实施“两纲”的监测,及时掌握和反馈本地、本部门实施“两纲”的进展情况,把握工作着力点,提高实施“两纲”工作的成效。

二、着力解决妇女儿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4.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加强农村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和管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改善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环境。学校要通过建立留守儿童档案、教师定期家访、亲情热线电话、心理健康课堂、结对帮扶等制度,提高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服务能力。有条件的乡村要通过建立“留守儿童之家”或创办留守儿童托管中心,解决留守儿童家庭监护和教育缺失问题。积极支持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的“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志愿者服务和“留守小队手拉手活动”,让留守儿童在社会关爱中健康成长。

5.加强农村妇幼保健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县(市)、乡(镇)、村三级妇幼保健网络,并纳入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改善农村妇女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条件。通过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等,基本解决农村妇女住院分娩问题,切实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通过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婚姻登记严格把关、创造条件实行免费婚检等措施,逐步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

6.提高妇女的社会参与程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实施就业政策和开发公益性岗位中,要重视解决妇女的就业困难;要关心女大学生就业,扶持女性创业带头人,落实《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和支持农村妇女转移就业的技能培训等,为妇女平等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加强党政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注重培养和选拔女性人才;重视做好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工作,特别要提高基层妇女干部的参政比例。在制定、实施涉及妇女儿童相关政策和选配女干部时,要注意听取妇联组织的意见和建议。支持妇女广泛参与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活动,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能力。

7.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要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作为转变职能、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务,认真贯彻《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全面保障妇女儿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保障监察,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加大综合治理力度,保护女婴,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要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

8.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妇女儿童工作,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履职尽责,重视和支持妇女儿童工作;要把妇女儿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做到每年听取1―2次妇女儿童工作情况汇报,认真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协调。在制定政策时,注意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要加强督促检查,严格追究责任。要狠抓政策措施的落实,整合资源,强化部门配合,协调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妇女儿童工作。

9.加大妇女儿童事业投入。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对妇女儿童工作的投入,加大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的资金投入,把加强妇女儿童工作与实现安徽奋力崛起、推进跨越式发展结合起来。加强妇女儿童活动场所及阵地建设,改善妇女儿童发展的基础条件。进一步加大实施“两纲”和重难点指标的资金投入,确保“两纲”顺利实施。

10.健全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妇儿工委组织机构建设,确保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按章理事,充分发挥妇儿工委协调、议事、督促、指导的职能作用。要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妇联干部,为基层妇女儿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工作机制,做到协调有力、督办有效,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

上一篇:购销合同终止协议书下一篇:普通话演讲比赛优秀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