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2025-01-18

家禽家畜管理办法(共6篇)

1.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篇一

2011年苏内村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

为了彻底解决违规饲养家畜家禽污染环境等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根据《南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现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确定以下区域为禁止饲养区和圈养区。

禁止饲养区范围:菜市场。

圈养区范围:除菜市场范围以外的地区可圈养家畜家禽,但不能放养。

第二条 天然林管护区内严禁放牧。

第三条 村民所养的家畜家禽应当实行圈养,并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畜牧小区建设,把养殖户集中起来,做到人畜分居和规模化养殖。养殖大户、畜牧小区要按照场(舍)标准化的要求,加强防疫、消毒、污染物处理及粪便处理,死亡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深埋、消毒,防止疫情传播。科学利用畜禽排泄物,严禁将粪便排入河流。

第四条 广泛宣传、动员群众支持与配合治理家畜家禽污染环境工作。要通过各种形式深入宣传《家畜家禽圈养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五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向村民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要做好记录,及时安排人员处理投诉问题,同时向投拆者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建立定期集中整治制度。菜市场附近要建立定期集中整治制度,即每季度末由责任人负责调查菜市场的饲养户并发放“整改通知书”,对逾期未整改者,由村委会商定处置措施,以此扩大影响,加大治理力度。

第七条 禁止当街屠宰家畜家禽。家畜家禽一律到定点屠宰场进行屠宰。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对环境造成影响和危害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苏内村委会 2011年3月1日

2.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等遗传材料 (以下简称家畜遗传材料) 生产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冷冻精液, 是指经超低温冷冻保存的家畜精液。

本办法所称胚胎, 是指用人工方法获得的家畜早期胚胎, 包括体内受精胚胎和体外受精胚胎。

本办法所称卵子, 是指母畜卵巢所产生的卵母细胞, 包括体外培养卵母细胞。

第三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农业部核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申报

第四条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繁育、治疗场地和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质量检测、产品储存、档案管理场所;

(二) 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家畜饲养和遗传材料生产、检测、保存、运输等设施设备。其中, 生产冷冻精液应当配备精子密度测定仪、相差显微镜、分析天平、细管精液分装机、细管印字机、精液冷冻程控仪、低温平衡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仪器设备;生产胚胎和卵子应当配备超净台或洁净间、体视显微镜、超低温贮存设备等, 生产体外胚胎还应当配备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

(三) 种畜为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 或者为农业部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 并符合种用标准;

(四) 体外受精取得的胚胎、使用的卵子来源明确, 三代系谱清楚, 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五) 饲养的种畜达到农业部规定的数量。其中, 生产牛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牛数量不少于30头, 生产羊冷冻精液的合格采精种公羊数量不少于50只;生产牛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200头;生产羊胚胎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300只;生产牛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牛不少于100头;生产羊卵子的一级以上基础母羊不少于200只;其他家畜品种的种畜饲养数量由农业部另行规定;

(六) 有5名以上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其中, 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畜牧兽医类高级技术职称或者本科以上学历, 并在本专业工作5年以上;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并经培训合格;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数量应当占技术人员总数的80%以上;具有提供诊疗服务的执业兽医;

(七)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定的防疫条件;

(八) 建立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包括岗位责任制、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措施、生产销售记录制度等。

第五条申请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的, 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表;

(二) 生产条件说明材料;

(三) 家畜遗传材料供体畜的原始系谱复印件;从境外引进的种畜及遗传材料还应当提供农业部审批复印件;生产卵子、胚胎的还应当提供供体畜来源证明;荷斯坦种公牛还应当提交中国奶业协会及其认可的组织提供的后裔测定成绩;

(四) 仪器设备检定报告复印件;

(五) 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及培训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六)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七) 饲养、繁育、生产、质量检测、储存等管理制度;

(八) 申请换发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证的, 应当提供近三年内家畜遗传材料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九)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技术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 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农业部。

第七条农业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 对通过书面审查的, 组织专家现场评审。

第三章现场评审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农业部指定的5名以上畜牧兽医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 人数为单数。

专家组组长负责现场评审的召集、组织和汇总现场评审意见等工作。

第九条专家组应当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场所及布局、仪器设备、防疫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条专家组应当根据家畜种用标准, 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供体畜逐一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专家组应当对技术人员的相关法律法规、生产规程、产品技术标准等知识进行理论考核;对家畜冷冻精液、胚胎、卵子的完整生产流程进行考核, 并随机抽取3个以上关键环节, 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十二条专家组应当抽查30%以上的仪器设备, 对设备的性能与分辨率、完好率、操作规程、使用记录、检测情况等内容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在专家组的监督下, 对每头供体畜生产的冷冻精液、3%供体畜生产的胚胎和卵子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封存, 送具有法定资质的种畜禽质量检验机构检测。

第十四条现场评审完成后, 专家组应当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评审意见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报材料核查情况;

(二) 生产基本条件审查结论;

(三) 家畜遗传材料供体评定结果;

(四) 技术人员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结果;

(五) 家畜饲养、繁育和遗传材料生产、产品质量控制、质量检测等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评审意见一式两份, 一份交申请人保存, 一份报农业部。

第十五条现场评审应当自书面审查通过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农业部自收到现场评审意见和家畜遗传材料质量检测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 决定是否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发放的, 书面通知申请人,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予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 现场评审不合格的;

(二) 冷冻精液质量检测合格的供体畜数量低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项规定的;

(三) 送检的胚胎或者卵子质量检测不合格的。

第十八条农业部在核发生产家畜冷冻精液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同时, 公布合格供体畜的编号。

家畜冷冻精液生产单位和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新增供体畜的, 应当及时向农业部申报。农业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供体畜进行现场评审及冷冻精液质量检测, 符合规定条件的, 公布供体畜编号。

未经公布编号的供体畜, 不得投入生产。

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淘汰冷冻精液不合格的供体畜。拒不淘汰的, 由农业部公布不合格供体畜的编号, 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农业部核发的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继续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的, 申请人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5个月前, 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已取得家畜遗传材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扩大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范围时, 农业部可在组织现场评审环节适当简化相关程序。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 对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不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依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精选) 篇三

《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家畜屠宰管理,保证家畜产品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

本办法所称的家畜产品是指屠宰后未经加工的家畜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乡镇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牧、工商、卫生、质监、公安、民族事务、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家畜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条件应当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及屠宰工艺。

第六条 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选址、布局、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 件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和病畜、污水、粪便、垫草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有不渗水地面和不低于l米水泥墙裙,操作工艺流程合理,防止交叉污染;

(四)有专用的屠宰工具和装运胴体、头、蹄、内脏的容器;(五)有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包括器械、工具、消毒设备,有健全的兽医防疫、检疫、卫生消毒制度和具有相应资格的屠宰技术人员、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第七条 屠宰供清真食用的牛、羊,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甘肃省清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第八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 0日内,会同农牧等有关部门依照设置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九条 肉品生产加工企业,需自行屠宰家畜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办定点屠宰资格。第十条 屠宰家畜必须在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未经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家畜。农村地区(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家畜不得上市销售。

第十一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必须有家畜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耳标。

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检疫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检疫与屠宰必须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家畜产品,必须出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统一制发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检疫合格印章。检疫不合格的家畜产品,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发现家畜患染有国家法定传染病的,应立即停止屠宰,并报请农牧部门紧急处理,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应同时报请卫生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必须和家畜屠宰同步进行,检验结果应真实、详细,并登记造册,登记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备查。

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并取得《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不得对家畜或者家畜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家畜产品,应当加盖检验合格的验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证、章。

第十七条 定点屠宰厂(场)对未能及时销售或者出厂(场)的家畜产品,必须采取冷冻或者冷藏等必要措施予以贮存。

运输家畜产品必须具有该家畜产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运载工具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第十八条 从事家畜产品销售、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必须销售、使用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家畜产品。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家畜的,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的罚款,对拒绝、阻挠检查以及违法情节严重的,可并处违法经营额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3 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拒不处理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家畜产品的,由市州、县区市人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

市场销售的家畜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家畜、家畜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家畜、家畜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涂改、伪造家畜屠宰检疫证、检疫印章的,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转让、涂改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转让、涂改的证明、印章,并处以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肉品品质检验证明、检验印章的,由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其伪造的证明、印章,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定点屠宰厂(场)经商务、农牧等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经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五条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家畜屠宰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家畜屠宰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按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可以采用感官检查、取样化验、查阅资料、询问、查验证件等形式。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上市销售的家禽和其他动物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4.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04]17号)精神,为落实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支持政策,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提高贴息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是指在我国家禽养殖、加工行业中占重要地位,并在此次禽流感疫情中受到冲击的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发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对因受禽流感疫情影响的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财政贴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与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关系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

第五条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国家财政按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据实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东部地区20%、中部地区50%、西部地区80%的比例负担(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提高10个百分点),其余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二章 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和贴息的审核

第六条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期限由经办银行决定,并报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第七条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须凭农业部出具的相关文件,向经办银行办理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和贴息申请。

第八条经办银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展期和贴息申请进行审核,对于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给予展期和贴息。

第九条经办银行应单独设置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业务台账,并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拨付

第十条经办银行以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截至2004年1月31日的流动资金贷款余额为计息基数计算贴息金额。

在6个月的贴息期间内,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现行半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5.04%的一半(即2.52%),其余部分由国家财政给予经办银行贴息。

第十一条经办银行申请贴息资金,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地市级经办银行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报送地市财政部门,并附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申请、计收利息清单、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单等。

贴息资金申请应包括截至2004年1月31日贷款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单位所在地等内容。

(二)地市财政部门收到地市级经办银行的贴息资金申请材料后即进行审核,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地市级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报送拨款申请材料。拨款申请材料包括贴息资金申请和明细表、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计收利息清单、地市财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

(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以法人为单位,农村信用合作社由县级联社报送有关材料。

(五)专员办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员办审核意见后,将拨款申请材料汇总,报送财政部。

(七)中央财政承担的贴息资金,由财政部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拨款申请材料审核后,安排专项贴息资金,向各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贴息资金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连同应由省级财政部门承担的贴息资金,一并向经办银行据实拨付。

第十二条省级财政部门应在贴息资金拨付完成后,对本地区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情况,包括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项目贷款余额、发放笔数、应贴息金额和实际贴息金额等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书面形式报财政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贴息资金的决算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

第十四条经办银行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贷款项目是否属于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进行审核。

(二)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的使用方向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于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项目。

(三)根据有关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对辖区内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贴息审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贴息的审核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确保贴息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应加强对贴息资金拨付和使用的审核、监督、规范审核监督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办银行等有关机构未能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借款人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由经办银行等机构按各自的职责承担责任,并共同负责追回贴息资金,登记借款人或单位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对经办银行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贴息资金,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过媒体予以曝光。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虚报材料、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财政部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已贴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会同专员办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资金的具体操作程序。

5.家禽免疫抑制原因及管理策略 篇五

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种可用于诊断免疫抑制的特异性和实用性的检测方法。免疫抑制的表现是综合性的,包括传染病的发生率及死亡率升高、加工胴体的废弃率增加、疫苗免疫接种失败和总的生产性能变差。

1 禽类免疫力的基础

禽类拥有一个能阻止传染性因子进入体内的外层物理屏障,包括气管、羽毛、皮肤、肠黏膜及肠道菌群等。

1.1 气管的内表面被覆有极细小、毛发样的纤毛,它们和由特化细胞分泌的黏液一道,将进入气管的异物(如尘埃、病毒粒子和细菌)包裹起来,并将之从呼吸系统中清除出去。

1.2 正常肠道菌群与有害细菌之间存在相互竞争的关系。这些有害细菌如果未能加以抑制,则可能导致肠道的损伤,并进入循环系统。若传染性因子能滑过这些物理屏障,则将碰到机体内的第二道防御系统(免疫系统),后者将对之进行识别和消灭它们。

1.3 雏禽的母源免疫力是由其亲代母鸡的抗体经蛋黄转移的方式而获得的,其重要性在于雏禽出壳后的第2~4周龄期间可得到这些母源抗体的保护。所有代谢活动的正常进行均需要有适当的营养。通常情况下,禽体免疫系统拥有优先获得来自日粮中各种营养素的权力。这意味着限饲而减缓生长速率时并不影响其免疫力,其原因有下述两个方面:(1)禽体免疫细胞拥有优先取舍大多数营养素的权力,因此其需求通常都能得到很好的营养供给,即使营养限制严重至足以抑制生长速率的程度时亦是如此;(2)通过限制生长,可以减轻对机体免疫状态的抑制作用。

1.4 相反,一只充分采食的禽只,它必须与生长应激作斗争。当免疫系统被某一疾病侵袭而激活时,上述情况就变得复杂化。因为疾病所引起的炎症反应通常都会引起病禽采食量的急剧减少。随着炎症反应的出现,可利用的能量大部分将从用于生长而转向免疫系统。不幸的是,遗传学研究表明:为快速生长和改进肉产量,目前所选育出来的品种(系),其对疾病的抵抗力有降低的倾向。最近的研究显示,快速生长的火鸡对禽霍乱的敏感性较高。

2 免疫抑制原因及影响

2.1 引起免疫抑制的原因

主要有两类:传染性因素和非传染性因素。

2.1.1 某些因子(素)扰乱营养的吸收,或破坏肠道的正常菌群,如小火鸡肠炎和死亡综合征、轮状病毒、腺病毒、球虫病、抗生素应用不当,以及饲料或饮水受细菌污染等。禽霍乱(多杀性巴氏杆菌)、禽波氏杆菌、新城疫、氨气和尘埃,所有这些都会造成呼吸系统的损害。球虫病会引起肠道里细胞的损伤,从而影响对营养物质的吸收,同时也为细菌侵入血液提供了机会。出血性肠炎破坏肠的正常上皮细菌、抑制营养的吸收,因而也抑制了机体的免疫功能。

2.1.2 其他通过释放各种毒素或直接损伤免疫功能细胞而导致免疫系统损害的因子,包括大肠杆菌、霉浆体、新城疫病毒、马立克氏病病毒、传染性法氏囊病病毒、传染性贫血因子、网状内皮增殖病病毒、淋巴细胞性白血病病毒、球虫病等。多种毒素可抑制抗体的生成,同时增加机体对传染性因子的易感性。霉菌毒素,如黄曲霉毒素,可见于饲料中。而大肠杆菌、波氏杆菌和巴氏杆菌在其感染过程中也能释放出各种毒素,而砷则是化学毒素的一个例子。

2.1.3 氨气、各种维生素缺乏症、霉菌毒素和种种应激也都对免疫力有抑制作用。某些因素可损伤(破坏)机体抵抗疾病的物理屏障,而恶劣的垫料则可令禽皮肤表面的细菌数量增加。各种维生素缺乏可能引起皮肤龟裂,而不恰当的脚趾修剪则可能造成开放性创伤,为继发细菌入侵打开方便之门。

2.1.4 长期应激导致类固醇的释放,后者对免疫有抑制作用。研究证明,低舍温会降低禽体的抗体应答。但是,热也是一种重要的应激,不但会导致死亡增加,而且会对禽体免疫状态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已注意到,强制换羽应激后的种鸡,其排出沙门氏杆菌的可能性增加,或导致旧病(如禽霍乱或大肠杆菌病)的复发。

2.2 保护因子(素)

2.2.1 维生素E是一种主要的营养性抗氧化剂,其主要起稳定细胞膜的作用。

最近几年有关维生素E对家禽免疫状况的正面效应的研究,已取得大量的成果。然而,这并非是维生素E的一种新的应用,这种“免疫增强”效应似乎是作为其一种生物抗氧化剂的一种固有的作用。已经证实,维生素E缺乏会严重损害遭受疾病攻击的鸡和火鸡的免疫功能。因此,当饲料中含有足够的维生素E时,认为维生素E实际上是使机体的免疫系统能正常发挥其功能,而不是增强免疫力本身的看法是合理的。已经证实,维生素E能抵消与小火鸡肠炎相关的某些负面影响,给种母鸡添加维生素E,可为其后代小火鸡提供较高水平的母源性维生素E。根据各方面的研究报告,0~3周龄时于每吨饲料中添加约110 000~250 000U或于饮水中添加60~140 g/t的维生素E,对家禽的生长发育和免疫力的发挥是有利的。

2.2.2 维生素C是另一种主要的营养性抗氧化剂。

维生素C并不像维生素E那样只限于细胞膜,亦在细胞胞液中发挥作用。(1)维生素C有助于减轻应激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维生素C的其中一个作用是令氧化的维生素E再生。此外,对胶原的形成也有重要作用,胶原有助于痊愈过程,同时也是骨形成的一种基质。(2)维生素C对白血细胞的生成具有重要作用。研究已证实,在热应激期间添加维生素C是有益的,包括改善日增重、免疫功能、蛋产量和精液质量。在饮水中添加150 g/t的维生素C时可明显改善幼火鸡的日粮采食量。为获得最理想的维生素C营养,作为一个准则,推荐于每吨日粮中添加100~200 g的维生素C。

2.2.3 维生素A也对机体充分发挥其免疫系统的免疫功能具有重要的作用。

维生素A缺乏时,病禽的新城疫抗体减少。患维生素A缺乏病小火鸡,其T细胞反应降低,抗体生成也较低。推荐的维生素A添加标准为0~6周龄时,每吨饲料的添加量为1 000万~1 225万U。然而,过量的维生素A则可能会引发中毒,因此在火鸡日粮中,其添加量不能超过1 300万U/t。

3 管理策略

很容易发现,一种或多种因素(传染性或非传染性因素)是如何引起免疫抑制,以及导致继发性疾病的后果,而这些继发性疾病反过来又进一步影响禽体的免疫力。某些因素较常见于育雏期间,而另一些则影响龄期较大的禽只或种禽。种鸡的一些损害可能传递给其后代,并对其产生负面的影响。为成功地避免雏禽的免疫抑制,必须对这些主要影响因素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3.1 生物安全是控制任何疾病时必须优先考虑的措施。

包括严格的检疫、隔离、卫生消毒、全进全出的饲养方式、科学的疫苗免疫接种等措施。

3.2 适当的营养对维持一个健康的免疫系统是必须的。

对禽体的免疫活性来说,包括无霉菌毒素的饲料、增加维生素和配合饲料的供给,以满足其生长发育的需要。已有报道,补充维生素,特别是维生素E、A和C,可改善小火鸡和种火鸡的免疫活性。

3.3 疫苗免疫接种只不过是另一种工具,而不是控制疾病的“王牌”。

疫苗免疫接种被认为是给禽只一种预期感染,使接种禽能产生防御现场病原微生物的特异性抗体。种鸡的疫苗免疫接种安排,其目的是保护种鸡,同时也为其后代提供某种母源性免疫力。任何疫苗免疫接种程序都必须考虑适当的接种途径、选择合适的疫苗(包括疫苗毒株和病毒的滴度)、接种对象的龄期和恰当的接种技术。

3.4 球虫病可能成为免疫抑制的一个原因或一种结果。

正确的禽群管理,包括良好的卫生和垫料管理实践、适当的营养和饲喂实践,以及日粮中含有有效的预防性抗球虫药, 能为禽只提供对球虫病的最理想的保护。

3.5 饮水的氯化。

极力推荐的是,各种龄期段的鸡的所有饮水器内的饮水中应保持恒定而一致的活性氯(2~3 g/t)。这种浓度的活性氯可杀灭污染井水中的细菌(大肠杆菌、波氏杆菌)和预防疾病(病毒和细菌)通过饮水器具而在鸡群内播散。氯可经气体或颗粒氯系统添加,或经一液态氯泵或分药器直接将之注入井内或饮水线中。

3.6 适当的通风是必须的。

尘埃和氨气能加重传染性疾病的病情,而超水平的氨能抑制禽的免疫系统。通风不良本身即可能引发呼吸道疾病。

3.7 控制氨浓度不但可保护免疫系统,而且有助于发挥整体的生产性能。

氨气的控制是适当的垫料管理与适当的通风之间的一种平衡。为此,某些特殊的垫料处理也可能是需要的。

3.8 抗生素在家禽健康和生产管理上具有重大作用, 主要用于控制由诸如大肠杆菌、霉浆体和多杀性巴氏杆菌等致病因子引起的经诊断为原发性和继发性感染, 以及预防传染性疾病。

为发挥抗生素在维护健康和生产性能方面的作用, 必须正确和合理地使用这些药物。

疾病预防程序包括上述列举的各种因素,其中控制疾病的两个关键因素是生物安全性和疫苗免疫接种。与此同时,应确保上述种种免疫抑制性疾病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在饮水中添加适量的活性氯,可大大降低鸡群传染病的发生率。给种鸡添加VE,可为其后代提供较高水平的母源性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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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经常出现的家禽免疫抑制现象

6.家禽家畜管理办法 篇六

呼吸系统疾病在鸡场发生普遍, 四季均有发生, 冬春多见;发生原因多, 且具复杂性;呼吸性疾病类型多, 常为多种病的伴发症;因呼吸系统特殊构造, 经饮水用药治疗效果多不理想, 防治困难多。

2 引起呼吸系统疾病发生的主要因素

呼吸系统疾病是一种多病因素疾病的总称。生产中常见的致病因素有两大类, 鸡舍内的不良环境因素 (非病原性因素) , 可以对鸡产生应激损害, 也可造成直接损害, 发生病理过程, 成为发病的基础;环境中的病原因素 (病毒、细菌、支原体、霉菌等) , 可以直接经呼吸道进入呼吸道, 损害呼吸道而发病, 也可经血液循环进入呼吸器官, 造成呼吸器官的损害, 发生呼吸系统疾病。

2.1 不良的舍内环境因素

2.1.1 舍内温度的影响

温度低于正常要求, 冷空气可剌激呼吸道黏膜使局部血管收缩, 造成循环障碍, 肺功能降低, 极易感冒, 发生肺炎。循环障碍造成局部营养不足, 引起纤毛上皮活动减弱或停止, 溶菌酶分泌减少, 组织蛋白分解增加, 血中大分子胶体蛋白随之增多, 网状内皮系统活性减弱。结果屏障机能受到破坏, 机体抗感染的能力随之降低, 使呼吸道黏膜易受病原微生物的侵害而发生呼吸道病, 冬春最明显。

高温时, 鸡为散热会加快呼吸, 呼吸次数增加, 导致呼吸道黏膜血管充血, 时间一长因血管扩张, 易发生渗出性炎症, 纤毛易脱落, 暴露黏膜, 造成损伤, 易感染病原微生物, 促使肺炎形成。出现肺充血-瘀血-水肿, 肺循环障碍, 气体交换困难, 表现出呼吸道病症。

2.1.2 舍内湿度的影响

湿度过高大于70%时, 会影响大鸡体热散发, 为散热而加快呼吸, 促进呼吸散热。高湿使肺内压加大, 引起呼吸器官充血。时间长发生肺充血-瘀血-水肿, 肺发生实变引起肺炎。严重引起气体交换困难, 气喘。

湿度过低小于50%时, 空气干燥, 粉尘多 (细羽、尘土、粉料) , 经吸气随空气进入呼吸道, 长期在呼吸道中可出现微粒积聚, 经呼吸道分泌腺粘附, 过多时造成阻塞, 呼吸不畅, 如微生物附着数量多, 也易造成呼吸道继发感染。

2.1.3 有害气体的侵害

鸡舍中有害气体随日龄加大数量增多。

氨气大于20毫克/立方米, 刺激黏膜。

二氧化碳大于2500毫克/立方米, 影响气体交换。

硫化氢大于15毫克/立方米, 刺激黏膜。

大量粉尘的存在, 阻塞呼吸道、带菌感染。

用消毒药氯、醛过量, 刺激黏膜。

以上这些有害气体或粉尘会直接损害呼吸道, 造成呼吸道黏膜的病变, 导致纤毛脱落, 黏膜暴露, 防御机能降低, 当受致病微生物侵袭时, 极易发生呼吸道病。在密闭式鸡舍极易出现这种现象。

2.1.4 密度过大

密度指每平方米存养只数, 最佳饲养密度每平方米30千克, 或出栏只数10~12只, 过多会造成鸡的活动受限, 鸡群整齐度差, 影响生长发育, 体重小;空气污浊, 易发呼吸道病。

2.1.5 通风不良

冬春为保温通风量少, 许多养鸡场为降低燃料成本常常减少通风量, 易造成缺氧和有害气体积聚。因有害气体刺激, 加快呼吸极易发生血管充血, 诱发气管、支气管、肺的炎症, 呼吸器官抵抗力降低, 易受侵害, 发生呼吸性病。在冬春季节大鸡阶段最易发生。

通风过大, 尤其冬春及小鸡生长期间, 掌握不好, 风速过大鸡易受寒感冒, 诱发呼吸性病。局部漏风, 形成贼风, 鸡易受寒感冒。

冬季气温低, 尤其晚上、大风、大雨、寒流、雾霾天气, 室外和舍内气温, 满足不了鸡对温度的要求, 温度过低也极易发生感冒, 诱发呼吸道疾病。

冬季为保温通风量常常偏小, 易出现缺氧, 影响生长、有害气体因排出少易于积聚, 也很易发生呼吸道病。

光照短, 强度弱, 满足不了鸡对光照的要求, 影响生长。光照程序不合适也会影响生长。过长过短都会使抵抗力下降, 发生继发病。

2.2 病原因素

2.2.1 病毒

2.2.1. 1 新城疫病毒 (NDV)

进入呼吸系统, 侵害呼吸器官, 发生呼吸型新城疫 (肺脑型) , 表现为喉、气管、肺充血、瘀血、出血、渗出。呼吸道中产生炎性分泌物, 病鸡发生咳嗽, 出现啰音, 张口气喘。呼吸道症状是新城疫常有病症。

此外, 应用新城疫Ⅳ系弱毒苗免疫接种, 疫苗毒在呼吸道黏膜细胞内增殖会发生免疫反应, 表现出轻度的呼吸道相关病症, 这是正常反应, 一旦有并发感染反应会加重, 会发生呼吸道病症。应用四系苗免疫很难避免呼吸道免疫反应。

2.2.1. 2 传支病毒 (IBV)

传支病毒侵入呼吸道, 发生传染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有炎性渗出, 发生咳嗽, 张口气喘。其他型的传支病毒侵入也有一过性呼吸性症状, 感染后首先表现呼吸道症状, 而后表现不同病理损害。如肾型传染性支管炎肾受损, 先有呼吸快、咳嗽, 2~3天后好转, 不久出现肾炎, 泌尿障碍, 病鸡出现腹泻、拉水, 剖解有肾肿尿酸盐。

2.2.1. 3 流感病毒 (AIV)

流感病毒侵入呼吸道发生禽流感 (高致病性H5, 低致病性H9) 。除在全身有病理变化外, 在病鸡的喉、气管, 肺发生充血、出血、渗出, 发生肺炎。呼吸道有炎性分泌, 甚至有栓子形成, 鸡咳嗽、有啰音、气喘。

2.2.1. 4 鸡痘病毒 (POXV)

鸡痘病毒侵入呼吸道, 发生黏膜型鸡痘 (鸡白喉) , 喉气管有痘斑形成, 堵塞呼吸道, 引起呼吸不畅、咳嗽、啰音、气喘, 严重可窒息死亡。

2.2.2 细菌

2.2.2. 1 大肠杆菌

大肠杆菌普遍存在环境中, 尤其在鸡舍中, 随灰尘经呼吸道感染, 发生败血型大肠杆菌病时引起不同病症。

2.2.2. 2 气囊炎

气囊舒张收缩困难, 导致呼吸障碍, 气囊混浊变厚, 并有分泌物积聚。

2.2.2. 3 肺炎

肺实变, 气体交换障碍, 出现功能性缺氧, 引起呼吸困难, 出现咳喘。

2.2.2. 4 心包炎

导致心脏舒张、收缩困难, 心肺循环障碍, 出现气喘。

2.2.3 霉形体

霉形体经种鸡垂直传播或病鸡散菌水平传播。

败血霉型体 (MG) 侵害呼吸道吸附在纤毛顶端, 引起纤毛损伤脱落, 暴露黏膜, 防御受损, 易遭不良因素侵害。损害气囊发生气囊炎, 并发大肠杆菌时发生慢性呼吸道病 (CRD) , 气囊增厚, 气囊舒张收缩困难, 有纤维蛋白分泌物积聚, 尤其胸气囊严重, 影响气囊活动, 导致呼吸障碍, 气体交换困难, 出现气喘和啰音。

2.2.4 霉菌及其毒素

霉菌引起霉菌性肺炎, 肺有霉菌性结节, 影响肺的呼吸活动, 气体交换困难, 出现呼吸困难。

霉菌毒素中毒时因毒素具腐蚀性也可引起呼吸系统炎性变化, 出现分泌物。毒素进入血液可导致红血球带氧障碍, 影响气体交换, 呼吸功能降低, 出现功能性缺氧。病鸡呼吸困难、气喘。

3 呼吸系统发病对鸡体产生不同的影响

雏鸡中弱雏增加 (10%) , 死淘率上升 (10%~20%) , 饲料转化率降低 (21%) , 肉鸡的体重降低 (10%~20%) , 治疗成本上升 (30%以上) 。

4 呼吸系统病的防控措施

4.1 选好疫苗, 采用国家定点生产厂家疫苗

ND宜用Ⅳ系克隆株C-30, N-79。Ⅳ系在呼吸道黏膜细胞增殖易引起呼吸道病理反应, 继发呼吸道病。

IB疫苗, 肉鸡应防呼吸道传支和肾型传支, 以H120+Ma株, H20+28/86为好, 491要依情况用。

AI重点为H9, 要注意变异株的应用。H5依疫情定。

MG以F36株好。

鸡痘用鸡痘鹌鹑弱毒苗。

弱毒疫苗饮水可配合保护剂 (如免疫宝) , 可提高免疫保护力, 还可观察鸡只免疫效果。用鲜奶、纯奶粉也可, 不可用钙奶、硒等矿物奶。

如鸡群安全, 不要轻易更换疫苗。

4.2 科学免疫

多次免疫时, 尽量用联苗, 以减少应激。

灭活苗宜在日龄稍大时免 (10日龄) 如新支流, 注射剂量不要太大 (0.3毫升) , 灭活苗太多不易吸收, 应激也大。以甲醛作灭能剂制作的疫苗对局部有刺激, 反应大。

ND采用活苗和灭活苗联合免疫可达到优势互补, 提高抗体水平, 延长保护期。

注重局部免疫 (点眼、点鼻、喷雾) 和全身免疫 (饮水) , 不要忽视喷雾或点眼点鼻, 以提高免疫水平。使用时要保剂量, 防漏免, 要检查, 不要超剂量, 否则既浪费又刺激大。

弱毒苗免疫当日禁用消毒剂和抗病毒药, 也不能同大剂量抗菌药并用, 会因PH变化影响抗原活性, 降低免疫效果。

养大鸡时, 在28日进行NDHI抗体检测, 依据抗体水平确定是否加免ND苗, 如NDHI低于4log2时可免, 鸡群好可不免。

4.3 防止病原进入, 严格消毒, 清除病原, 作好无害化处理

杜绝种源性病的带入, 选健雏, 不带菌带毒。如大肠杆菌、支原体、新城疫病毒、流感病毒、传支毒在外地购买鸡苗种蛋中常有;杀鼠、灭蚊蝇、安防鸟网, 杜绝病原传播;及时清除病死鸡, 搞好无害化处理, 防止病原微生物在舍内散播。严格消毒措施, 消除或减少病原微生物进入鸡舍, 侵害鸡群。

选好消毒药, 搞好消毒工作, 重点抓好空舍消毒和带鸡消毒。

带鸡喷雾消毒 (每立方米用30~40毫升, 冬季应提温20℃以上) 应不用对呼吸道有任何刺激的消毒剂 (醛、氯) , 可用10%双链季胺盐, 带鸡消毒鸡舍、水线、料糟1︰1000, 10%聚维酮碘, 带鸡消毒鸡舍, 水线、料糟1︰500~1000。

空舍熏蒸消毒选用2%二氧化氯每立方米3毫升+盐酸3毫升, 混合使其产生氯气, 达到熏蒸消毒效果。甲醛 (38%~40%) 每立方米10~15毫升+等量水加热熏蒸或高压喷雾。

烟熏剂每套 (氯剂250克+助燃剂125克) 供120立方米用, 燃烧产生氯气达到熏蒸消毒效果。或烟雾弹 (30%三氯异氰尿酸钠) 1桶供300立方米。2%戊二醛+0.3%碳酸氢钠熏蒸鸡舍或浸泡器具。熏蒸消毒要密闭, 进鸡前要通风排出甲醛、氯气, 排出不干净会诱发呼吸道病。

4.4 采用药物进行治疗

鸡群一旦发现呼吸道疾病, 应及时诊断及时治疗, 疗程3~5天。

喷雾疗法:雾滴50~80微米, 喷头离头高20厘米, 反复几次, 保用药剂量。

饮水疗法:选溶解于水的药物进行饮水, 保吸收。

病毒性病:应用抗病毒药如干扰素, 转移因子、新必妥, 白细胞介素, 抗病毒中药。

慢性呼吸道病 (CRD) :红霉素, 阿齐霉素, 强力霉素, 大观霉素+林可。

败血型大肠杆菌病:应用抗菌药如大观霉素, 林可霉素, 磷霉素钠 (钙) , 头孢菌素, 阿莫西林。 (药敏为准) 。

霉菌毒素中毒:防止饲料发霉, 一旦有霉菌毒素存在, 应及时换料, 并以解毒脱毒为主, 防并发感染, 抗菌消炎。选用霉可脱 (主要成分:特效脱霉剂、霉菌吸附剂、硅酸盐等) , 霉卫宝 (主要成分:硅铝酸钠钙100%等) , 复合生物驱霉素等解毒脱毒。抗菌药物可选大观霉素, 阿莫西林, 氨苄青霉素配合, 防并发感染。补充多维素, 尤其VC, 增强抗病力。

辅助用药:降低血管通透性, 减少渗出, 补VC。改善血液循环用甲磺酸酚妥拉明。减少呼吸道应激用峰胶百毒清 (主要成分:金银花、连翘、黄苓等) 。祛痰选溴已新, 氨溴索, 氯化胺, 甘草素。分泌多用东莨菪碱。咳嗽重用苯丙哌林, 东莨菪碱, 但早期不可止咳。

对呼吸系统病治疗应用“抗病毒+抗菌+祛痰”联合用药效果显著, 不能单一。

4.5 冬季确保正确的通风, 防受寒感冒

保最低通风量, 防缺氧, 每千克每分钟0.0155立方米。同时防风速过快降温, 防受寒感冒。

1~3周保温为主, 适时换气, 采用横向通风, 负压0.05, 风速小于每秒0.4米。

4周~出栏, 保温与通风结合, 采用过渡式通风, 负压0.06~0.07, 风速小于每秒0.6~0.8米。

掌握好通风量, 依不同要求, 按环境温度、存养量、体重, 用不同的通风量, 要有灵活性, 但必保最小通风量。

最小通风量为0.0155立方米/千克/分钟, 可保证鸡体需氧的最低供氧要求。

应用公式进行科学计算

寒冷季节以5分制时控计算, 保5分钟换完一次鸡舍的空气, 也可保舍内温度、通风均匀。

开风机时间= (0.0155立方米/千克/分钟×体重×存栏数量×5分×通风倍数×3600) ÷ (风机功率×台数) 。

停风机时间=300-开风机时间。

也可按以下5分制公式计算:

开机台数=存养只数×需风量立方米/小时/千克体重÷风机功率。

停机时间=300× (实际开机数-所需台数) ÷实际开机数。

开机时间=300-停机时间。

侧墙风口大小与风机面积要配合适宜, 侧风口只在横向通风和过渡通风用。要以风机定风口, 风口大小是开启风机通风面积的三倍。

侧风口宽度不变, 而风口个数、活页开启宽度可变。

风口活页宽= (风机面积×台数) ÷ (风口数×风口宽×3倍) 手动必按公式计算, 达到要求。

如: (侧风机面0.31米2×3台) ÷ (风口60个×0.56米×3倍) =0.026米风口开3厘米。

如: (纵风机面1.26米2×1台) ÷ (风口60个×0.56米×3倍) =0.035米风口开4厘米。

侧风口开启大小均匀一致, 面积与风机面3:1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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