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继承答辩状

2024-10-06

财产继承答辩状(共14篇)

1.财产继承答辩状 篇一

答辩人一:宋xx,女,1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二:何xx,男,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三:何xx,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2x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xxx年十月二日

2.财产继承答辩状 篇二

一、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特征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常常具有两方面特征, 主要为涉外的因素多样性, 法律的适用冲突性。

( 一)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涉外因素的多样性

根据法理上的通说,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 ( 包含权利、义务、责任) 这三个要素组成。因此, 只要是该三个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有关联, 那么就属于涉外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鉴于此,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涉外因素也是参照上述的规定, 因而可以总结出主体涉外性、客体涉外性、内容涉外性等三个方面。

1.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主体的涉外性

涉外无人继承主体的涉外性主要是指被继承人是非本国人, 即被继承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内国死亡后或者在国外有经常住所地的本国人死亡后, 其财产无人继承。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 此处无人继承是包括两方面的: 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继承, 导致遗产无人继承; 二是被继承人没有留下遗嘱但存在法定继承人, 而法定继承人在继承期限内却明确放弃继承的情况。

2.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客体的涉外性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除了考虑被继承人法律关系主体的涉外性, 还一定涉及到作为标的物的继承客体。被继承人的遗产存在分散的可能性, 有可能一处也有可能存在两处以上, 换言之, 有可能在内国一部分也可能在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领域内一部分或全部, 这就使遗产的继承具有涉外性、复杂性。而一般情况下, 遗产标的物主要有动产和不动产之分。

3.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涉及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涉外性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涉外因素主要存在于主体、客体的涉外性, 但不排除被继承人因权利义务、民事责任所牵连的涉外因素。例如, 甲国公民其经常在乙国做生意, 某天此人在居住地突发病逝, 在甲国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且无人继承, 而此人又因为生意往来在乙国银行有贷款未偿还。在此事例中, 如果乙国银行向甲国法院起诉, 该无人继承的财产因为被继承人需要偿还生前所欠外国银行贷款而具有涉外性。

( 二) 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的冲突性

无人继承的财产各国一般都规定由国家和其他公共团体取得, 而对于国家如何取得遗产, 一般存在两种理论: ( 1) 先占取得, 国家以无人继承财产为无主物而先占取得; ( 2) 继承取得, 国家以最后的法定继承人资格继承遗产。而对于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国际私法领域一般有两种理论规则: 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这一般是主张继承取得的国家所采用; 二是适用财产的所在地法, 这一般是主张先占取得的国家所采用。国际私法中的这两种理论也是当今各国普遍适用的两张制度, 即分割制和同一制。前者是指遗产中有不动产则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不动产则适用属人法; 后者是指无人继承的财产一律适用属人法。现代国家采用区别制, 不仅由于不动产与所在地国关系密切, 维护财产所在地国的公共利益是其确定法律选择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外, 而且,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又顾及到了对不动产继承所作判决的便利执行。[2]

二、解决涉外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建议

由于各国实体法规定有异, 对于被继承人的哪些近亲属可以作为继承人, 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以及份额等, 多个准据法可能作出不同的规定, 如此会出现, 依一准据法某人有继承权, 而依另一准据法某人却没有继承权。[3]因此, 若与被继承人有关的国籍国法、经常居住地、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地等适用法中, 有继承人的准据法则优先适用无继承人的准据法; 若都无人继承则再考虑适用“同一制”或者“区别制”。此外, 在晚近有关继承的国内立法和国际公约中, 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 即在继承的法律适用中引入有限制的意思自治, 允许被继承人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死因处分形式选择适用于其遗产继承的准据法。[4]遗产的继承既要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可能存在的意愿也要便于遗产的继承。笔者认为被继承人一般情况下会整体处分财产, 因此国家随意规定以动产、不动产适用准据法似乎不太妥。而如果仅仅以被继承人属人法适用准据法, 则对于异国的不动产继承不便。因而, 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以被继承人属人法适用准据法, 如果有不动产则所有财产依据不动产所在地适用准据法。

摘要: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是指该法律关系中在主体、客体、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形, 其法律适用具有多样性、不统一性。对涉外无人继承财产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梳理, 进而从理论上及实践中探究较为合理的法律适用规范。

关键词:无人继承财产,涉外性,法律适用

参考文献

[1]周本金.国际私法上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问题研究[J].台声·新视角, 2005 (7) :126.

[2][3]张萍.论涉外财产继承的法律适用[J].宁夏社会科学, 2003 (6) :20-21.

3.爱情与财产继承 篇三

在商业社会的日常经营中,打斗最多的是男人,他们在决策、管理和交往中打下了性别的烙印,民营企业也更多是男人在管理,所以有必要来讨论男人的事。

男人对于爱情的看法和女人是不一样的。人类最初没有爱情,早二十万、三十万年有人类,但是“爱情”这个词汇出现在近五千年,爱情本身是一种道德、伦理关系、约定、状态,也是一种情感,不管哪方面去定义,它的时间都短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过程。

爱情是怎么来的呢?在摩根的《古代社会》和恩格斯《家庭私有制起源》的书里有描述。人类有了剩余财产之后,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要传给自己的孩子,那么怎样才能识别自己的后代?这就由群婚变成一夫一妻制,就是一对一的约定,这样才能保证确实是自己的。后来又发明一种习俗,叫处女崇拜,动物界老虎、狮子都没有处女膜,但是人类发现它可以识别、证明结婚后的孩子肯定是自己的。这就有了处女图腾和处女崇拜。 但是有的处女结婚后生不了孩子,财产还是没法传,所以又发明了纳妾制度,帮助大姐生育,但是不能取代大姐的地位。后来男人又把它变成娱乐功能、交际功能。

为了更好地约束道德,形成舆论,区别于过去一对多、多对多、群居的混乱,这时有了爱情这个词,变成一对一性关系的伦理要求和捍卫一夫一妻制的道德要求。爱情和处女崇拜、纳妾制度同时产生,但它只是软约束。一对一是道德的叫爱情,一对多叫滥情,用在女人身上叫骚情,用在男人身上叫滥情。

爱情现在已经扩大到跟婚姻可以没关系,你只要跟一个人一直好很长时间,就可以叫爱情。比如赵四小姐跟张学良,一开始很多人认为他们不是爱情,但是她扛了37年,就成了爱情。爱情指称一对一、稳定的两性关系,用爱情来美化。所以爱情本身起源于对私有财产继承的要求。

男人因为性的问题,导致财产发生分离的问题越来越多,他们在发展事业当中,会和很多异性发生关系,这中间不断产生情感故事,性与财富、征服、暴力交织在一起,也成为文学作品和历史当中最被人津津乐道的看点。

传统社会中的富人像李嘉诚、王永庆等等,他们婚姻基本模式是一个太太,后面若干个小老婆,偶尔在外面拈花惹草,然后生出一堆孩子,有注册的、没注册的,所以他们的财产在第二代注定要分离,随着他们精子的不断扩散,财产也就扩散了。

这是过去的一种模型。现在有了高科技,可以让男人逃脱财产分散的宿命又能拥有多女人,最近香港二李做出了示范。李嘉诚的儿子李泽楷和李家杰是第二代,如果俩儿子有俩儿媳妇,实际就分成四份了,四份下边每个再有几个小孩,就越分越小。假定儿子都没媳妇,直接有孙子,那往下传就可以少分掉一半。原来这没有办法操作,因为生孩子你不能控制,现在有了试管婴儿,直接用基因工程来解决,每一次人工受孕至少生俩,多了能生三个,而且妈跟财产没有关系,保证财产传下来。这是人类发明试管婴儿意外的发现,但是这样有可能会导致性的泛滥。梁洛施和李泽楷就是这样,事先说好可以生,但是不能结婚,生完了撤,孩子留下。这表明男性既要财产集中不流失,又要性的自由,不承担家庭责任。

男性最终本能的东西通过科技得到了又一次释放,男人在现代社会当中的空间变得越来越大。当然女人的财富也可以用这种方式。

现在媒体也越来越开放,性、家庭、婚姻、子女、爱情逐步都可以分开,一对一传统爱情的约束在现代社会减弱了,大家开始重新审视爱情观念。

冯氏风马牛

4.财产损害答辩状 篇四

法定代表人:刘大力

地址:日照市某某路某号

被答辩人:赵家英,男,成年,住某某市某某区某路某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赵家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答辩如下:

本案系财产保全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该纠纷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应同时具备行为的违法性、有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四个要件。

本案中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的对象为赵家英的车辆,且对其申请保全的行为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该申请亦经法院依法审查后裁定予以准许,该申请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其在依法生效的裁决能够顺利得到全面执行,故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的申请行为符合法律关于财产保全的有关规定,并不具有违法性。

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两次起诉,即(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和(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为同一事实;两次起诉的差异仅仅是诉讼请求数额的不同,是撤诉后的重新起诉,实质上是变更诉讼请求。

(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确认了赵家英、王大宝欠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煤炭款的事实、支持了日照中能燃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日商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维持了(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

因此,(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中,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诉讼理由正确,在(2008)日开商初字第某号民事案件中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之所以采取保全措施是由于赵家英、王大宝欠款不还,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赵家英的财产不存在过错。

综上,答辩人申请保全原告车辆的行为没有违法性、也不存在主观过错,故不构成侵权;原告要求答辩人因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 致

日照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日照某燃料有限公司

5.离婚后财产纠纷答辩状 篇五

被答辩人:洪某,男,1968年5月5日出生,汉族,籍贯四川,住址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答辩人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第一、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XX年XX月XX13日在青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全部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

《离婚协议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具体在什么时间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答辩人也就没有依据要求答辩人现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在被答辩人全面偿还债务之前,答辩人也没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

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来看,家庭财产归被答辩人所有是其权利,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偿还是其义务。

被答辩人现在仅凭《离婚协议书》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是故意对《离婚协议书》进行断章取义的理解,更违背了签订《离婚协议书》之时和被告一致同意在清偿完所有的债务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约定。

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原告享有家庭全部财产是附有义务的,这个义务就是承担并偿还所有的债务。

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完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不仅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所体现出来的真实意思,更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当初能够协议离婚的前提。

否则,答辩人怎能同意所有的家庭财产都归被答辩人所有?答辩人就是不愿意也没有能力承担债务。

被答辩人在尚有近400万债务没有偿还的情况下,就先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完全没有履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偿还债务的义务,这样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第三、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偿还所有债务之后,才有义务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

如果现在就将房屋过户给被答辩人,答辩人的自身权益将会受到巨大侵害。

这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也违背了最起码的公平和正义。

《离婚协议中》虽然明确约定所有债务均由被答辩人承担,但数笔债务都在答辩人名下(尤其是向银行借贷300万这笔夫妻共同债务,是以答辩人名义办理的),如果被答辩人不偿还债务,那么相关债权人就会直接向答辩人主张债权,这无疑是对答辩人利益的严重侵害。

因为答辩人没有获得任何家庭财产,答辩人也没有能力偿还债务。

被答辩人应当偿还完所有的债务,这是《离婚协议书》整体内容体现出的真实意思,也是其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前提,更是法律维护的最基本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从《离婚协议书》的整体内容上看,被答辩人应该在偿还全部债务之后,才有权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这一点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女方权益的基本精神,这也是答辩人当初同意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初衷,也只有这样才是公平的、正义的。

因此,被答辩人现在依据《离婚协议书》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XX律师事务所

XXX

6.财产继承和后事处理协议 篇六

我叫陈梅,女,身份证号码是。我是雷州市调风镇赤尾村委会内堀村人。我的老伴已不在世,我有五个女儿,分别叫曹惠英、曹惠琼、曹惠芬、曹惠明、曹惠慧,没有儿子。我在内堀村有以下财产:

1、壹座壹层的平楼(有五间);

2、在我平楼的旁边有壹块有五间屋地的园地;

3、平楼内的家俱。

我的五个女儿同意放弃以上财产继承权,现我就以上财产的继承问题特立下以下遗嘱:

一、以上财产全归我的堂侄曹明青继承,曹明青是调风镇东平圩人(按户籍)。

二、我和我老伴及祖先的牌位今后就安放在我的平楼里,继承人及其后代子孙应予保护,并按农村的风俗对牌位和坟墓尽到风俗礼仪。

三、我今后的后事,由继承人负责料理。

四、其他人不得对我的以上财产有非分之想,若非继承人不尽义务,任何人不得对此遗嘱提出异议。

五、本遗嘱一式六份,我的女儿和继承人曹明青各执一份。

立遗嘱人(摁右手指模):

立遗嘱人的五个女儿签名(摁右手食指模):

7.财产继承答辩状 篇七

“户绝”的正式定义首先出现在唐朝的《唐律疏议》中:“无后者, 为户绝。”对于这一定义, 现今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的范围, 广义上强调没有后代, 即子孙无全。狭义上则强调门户完全断绝。明代户绝则涵盖了以上两种情况。户绝继承与普通继承在内容上基本一致, 主要是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 但在继承人的选择上, 明显要大于普通继承。这是明法主要规范的内容。明代户绝继承的制度规定对嗣子、女儿不再作过细的划分, 对财产分配与处置的限制较之前也宽松了许多, 明代的户绝继承更多地将权利放还于民。

首先, 立继和命继不再被区分, 而且也扩展了立嗣的前提。立继和命继不再被区分在南宋就出现, 明代只是承前代制度。至于立嗣, 各朝均以户绝无子为前提, 而明代在此之外, 还特别规定, 有奸生子也需立嗣, 《大明令·户令》云:“奸生之子, 依子数量与半分”, 而“如无别子”, 则规定要“立应继人为嗣”, 财产上“与奸生子均分”, 只有在“无应继之人”时, 才“许承绍全分”。其次, 明代法律首次规定了立嗣的两种方式, 即应继和爱继。据《大明令·户令》“凡无子者, 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 此为应继, 在选择上, 要“先尽同父周亲”, 再“及大功、小功、缌麻”, 如果皆无, 才能选“远房及同姓”。据《问刑条例·户律一·户役》“择立贤能及所亲爱者”, 此为爱继, 但有个前提是“于昭穆伦序不失”。第三, 还明确规定异姓不得择立为嗣, 据《大明律》, 如“养异姓义子, 以乱宗族者, 杖六十”, 如果以“异姓人为嗣者, 罪同”。在以上规定的基础上, 户绝财产继承的规定也有了一些法律变化。一方面, 明代对户绝财产继承只作原则性引导, 不对具体财产作硬性规定, 而将此灵活性放归民众。另一方面, 明法中粗中有细, 考虑到了户绝继承的诸种情况, 并对各种情况作了相应规定。有关这一点, 我们放在下文所探讨的司法运用中具体考察。

二、明代户绝财产继承规则

明代户绝财产的继承在法律上是比较宽松的, 但在法律实践层面, 则更为灵活和机动, 尽管社会上对户绝财产的处置有差异, 但也形成了一些通则。下面笔者即分类作阐述。

1. 嗣子。

嗣子是户绝者在法律意义上的子嗣, 享有户绝财产的继承和处分权。在继承数量或份额上, 嗣子一般会与其他继承人分享户绝财产。如果嗣子不止一人, 则一般会平分财产。而其他继承者, 如寡妻、女儿、养子等, 则会因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财产继承权利。但有特殊时候, 嗣子可能会是财产的唯一的继承者。如《盟水斋存牍》记载的谢克充、谢克载争夺户绝财产的案例中, 官府将财产全部判给了嗣子谢克迁。在财产处置权上, 嗣子有户绝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即文献中记载的“承祀管业”。但他们不具有完全的权利, 在实际的财产处理, 嗣子受到同族的限制和监督。如《盟水斋存牍》中记载的“荡费继产陈泰来”一案中, 卖产契约非一个签约即成, 而是在嗣子有意愿时, 经寡妻同意, 还需要亲族之人尤其是族人中的尊长佥证才能得到官府的认可。如果缺少后者, 则真实性就会受到质疑。由此可见, 嗣子对财产的处置并非随心所欲, 而是需要得到族人中长者的同意方能对财产进行处置。在继承时限上, 嗣子只有在为户绝者的嗣子期间享有对财产的所有和管理权, 一旦其归宗, 其相应权利即丧失, 即使能分到部分财产, 也只是作为补偿。《折狱新语》中记载, 陈世茂归宗, 官府只是判决将新的继嗣者名下分出七两白银给陈世茂, 其他财产不得分走, 这是作为补偿或报酬而分得的, 是“酬其生奉死葬之劳”。可见, 嗣子一旦归宗, 便不再对户绝财产拥有相应的权利了。

2. 寡妻。

寡妻对财产的继承主要体现在对户绝财产的管理上, 而非所有权上。寡妻接管了亡夫手中的财产, 暂时代替嗣子或女儿等管理财产, 但她并不能随意处置财产, 如果处置失当, 严重时就会被剥夺户绝财产的管理权。《折狱新语》中记载, 寡妻周氏将田产卖给前夫的族人, 因所得白银十三两下落不明, 官府令嗣子之生父赎回田产。这样, 田产的保管权就从寡妻手中转移到了嗣子之父的手中。《盟水斋存牍》中也记载, 寡妻李氏为了让女儿得到全部财产而逐嗣, 这一行为直接导致其财产管理权被剥夺, 而转给了嗣子。此外, 寡妻对于户绝财产虽有管理权, 但只有在为亡夫守志时才有效, 也就是有一定的时限。寡妻一旦改嫁, 不仅直接丧失了其对户绝财产的保管处置权, 而且连自己的妆奁财产也不能够自行处理了。如《折狱新语》中记载的“诳诈事”一例中, 寡妻带着亡夫家的家资改嫁, 产生纠纷, 官府勒令其返还前夫家财。

3. 女儿。

从法律而言, 女儿的财产继承, 只有在没有同宗的继承者存在时, 她们才能够获得继承权。而从实际的事实层面, 有很多户绝案例中, 女儿也继承了户绝财产, 官府对此非但没有异议, 反而给予了支持。如《盟水斋存牍》记载的“争继产陆嘉行”一案中, 官府对于争夺财产的女儿和女婿, 认为女儿“图得前产”, 是“情犹可原”。即使女婿陆嘉行在争夺财产中有诬告之行, 官府仍判一半财产归女儿所有。可见, 官府和社会对于女儿继承财产是支持的, 尽管她们已嫁作人妇, 也是可以在户绝者死亡后分到相当的户绝财产。另外, 不仅如此, 在有嗣子时, 女子也可以有机会分得一部分财产。如《盟水斋存牍》中记载, 冯政因爱女有加而给了其较多的奁产, 导致嗣子之父与女婿之父之间产生争讼, 官府认为冯政没有儿子, 女儿是“亲骨血”, 虽然奁产“稍稍加厚”, 但“不为过”。当然, 女儿可以继承户绝财产, 但其继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 一般而言, 其继承数量不能超过嗣子。

4. 女婿。

女婿获得户绝财产是因其妻的关系, 但女婿所得的财产以及对财产的权利有一定的限制, 如在售卖田产时需要户绝者族人共同参与。甚至, 当户绝女儿死亡后, 女婿的财产享有会受到质疑或影响。如《盟水斋存牍》中载, 户绝夫妻去世后, 将财产分给了刘心一和戴天志二女婿以及应继者王嗣昌。但后来因戴天志的妻子亡故, 发生了财产纠纷, 官府以为, 戴天志的妻子已亡, 本应将其财产给王嗣昌, 但其“犹半子也, 奈何遽夺之?”此纠纷虽然没有将戴天志分得的财产重新分配给王嗣昌, 但也说明妻亡对女婿对财产的继承是有相当的影响的, 其实, 女婿分到了较多的财产份额, 一般而言, 多是女婿承担了照顾户绝者生老病死的责任, 尤其承担了本应该由嗣子承担的丧葬费用。女婿虽然在继承财产上不具有绝对的稳定性, 但财产继承一旦被确定下来, 一般是不容许其他人包括嗣子在内随便更改其继承内容的。另外, 在女婿之中还有赘婿这一特殊的群体, 赘婿的财产权也是受一定的限制的, 需经寡妻同意, 还需要族人佥证, 方能对财产进行处置。

5. 养子。

在户绝者的财产继承中, 养子因为和户绝者一同生活, 照顾其生活, 承担其病死, 一般都可以分到部分财产, 有时甚至会分得与嗣子相当的财产。在特殊情况下, 比如户绝者家境贫寒时, 养子可以成为嗣子, 得到户绝者的全部财产。甚至在发生纠纷或诉讼时, 官府也会掂量实际情况将财产分给养子。如《折狱新语》中有载, 洪应福为洪珂养子, 洪珂亡故后, 家财归嗣子应臣。在发生纠纷后, 官府以“牛马有劳, 尚加帷盖之报……姑以侍奉生前者, 比于马牛之报已矣”为由, 令应臣将名下断银五两给应福。虽然户绝者在意愿上愿意分给养子多一些的财产, 但因为养子与户绝者并不存在血缘上的关系, 也不像嗣子, 有着法律上的亲子身份, 所以养子往往被视作外人, 在财产继承上, 户绝者的族人或官府都主张限制养子在财产继承中的份额。同时, 由于养子的地位比较劣势, 当其作出不当的行为时, 受到的处罚会更严厉一些。如《盟水斋存牍》中记载, 养子谭挺勋“以非种”而占有了养父“继业”, 被“锄而去之”。但当其他户绝者的亲属们要侵占财产时, 所受到的处罚远远低于此, 甚至不予以追究。

6. 其他户绝亲属。

户绝财产继承不仅涉及妻、嗣子、养子、女儿, 还涉及户绝夫妻的亲戚,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财产侵夺而造成不良影响。这些继承者主要通过两种途径来获得财产。一方面是通过立嗣。户绝者亲属的子女是嗣子人选的优先考虑者。如果被选择为嗣子, 不仅直接性地可以从户绝者获得财产, 而且间接地也会影响生父家中其他子女的财产继承数额, 因其已成为嗣子, 生父家就会少一个人分享生父家的财产, 其他子女的分得数额就会相应增加。这种情况是得到了实际性的利益。另一方面就是直接继承户绝财产。兄弟分到财产, 一般情况是由于兄弟子嗣中无应继者, 或者所立嗣子为远亲或疏支。《折狱新语》中记载, 王钟户绝, 其兄王珏因只有一子不能过嗣, 远亲王镜则为其子仁兴与王珏争继。最后, 官府判定, 仁兴为王钟嗣子, 但财产并未全部分给仁兴, 而是部分地也分给王珏和王钟的同母异父兄王钫。

综上, 明代的户绝财产继承由法律条文走向社会司法实践, 据各地具体情况的不同也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但我们也不难从判牍中发现一些通行的规则。这些规则的灵活使用平衡着纷争双方的利益,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平息诉讼纠纷。

参考文献

[1]雷梦麟.读律琐言[M].法律出版社, 2000.

[2]李清.折狱新语注释[M].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9.

[3]颜俊彦.盟水斋存牍[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8.赠与≠继承——处置财产要谨慎 篇八

继承一般产权财物无须返还

2008年年底,苏州张先生身患重病,他考虑到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女儿小文大学还没有毕业,想给她留下一份嫁妆,于是写下一份遗嘱,留给女儿5万元钱和一条金项链、一块玉观音玉佩。此时,小文眼含热泪赶到医院看望病危的父亲。张先生的现任妻子刘女士将5万元现金、金项链和玉观音玉佩交给小文,小文也给继母出具了收条。

张先生和小文见面后更加觉得愧对女儿,于是又立下一份遗嘱,宣布前一份遗嘱作废,将自己名下房产的一半产权留给女儿。

张先生逝世后,由于出现了两份遗嘱,而且两份遗嘱关于房屋、财产的继承争议巨大,张先生的女儿要求继承父亲的房产,她的继母刘女士则认为小文在病房拿到的5万元、金项链、玉佩等财物是她根据第一份遗嘱的内容才交给小文的,如果小文要求继承房产就必须交还财物。为此小文与继母对簿公堂。

法庭审理认为,遗嘱人张先生所立的两份遗嘱,均系其亲笔书写,属自书遗嘱,该遗嘱合法有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财产继承应以“最后遗嘱”为准,因此小文可以继承一半产权。刘女士要求小文返还的财物,均系张先生的个人财产,当时,刘女士是根据张先生的意愿将财物交付给小文,因刘与张系夫妻,应当认为刘女士亦同意此事。上述行为符合赠与行为,小文不必返还这些财物。

讨回一半产权却要支付折价款

齐老太与王老先生住在夫妻共同所有房屋内。王老先生过世前曾有遗愿,希望把房子的一半产权送给孙子小王。2004年,小王及齐老太办理了继承公证,包括房屋在内的王老先生的所有财产均由老伴齐老太一人继承。同时,齐老太又与孙子小王签订了公证的赠与合同,约定小王承诺一直赡养齐老太至去世,齐老太自愿将房屋产权份额中的50%无偿赠与小王。之后,齐老太便一直与小王和小王的父母——自己的儿子、儿媳住在一起。起初的几年,双方相处得还算融洽。可到了后来,由于一些家庭琐事,双方发生了矛盾。

2007年4月,齐老太自行搬离在外居住。而最令齐老太伤心的是,自己在2008年乳腺癌复发,长达一个多月的住院期间,小王竟然一次也没来探望过。心灰意冷的齐老太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房屋归自己所有,并愿意支付给孙子150万元的房屋折价款。

法院判决:房屋产权归齐老太所有,小王必须在30天内搬离;齐老太则应当支付小王房屋折价款150万元。

赠与外孙女想收回不容易

李老先生夫妇一直居住在一套售后公房内。该房产权虽属夫妻共同财产,但产权户名一直登记在妻子徐老太一人名下。

2008年7月,李老先生夫妇和外孙女小姚去了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子过户到了小姚名下。房屋过户后的一段时间,家里倒也风平浪静,小姚虽然获得了房屋的产权,但也没有提出任何居住上的要求,房子还是由老人住着。

可一次意外却导致了家庭矛盾升级。去年8月,李老先生夫妇起诉到法院,以徐老太是文盲,房屋的过户未征得财产共有人李老先生同意为由,主张撤销徐老太与小姚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调出房地产交易中心留存的照片,上面清楚地反映,在签约时,李老先生本人就在现场,并在徐老太身后关注了整个交易过程。

法院判决:驳回李老先生夫妇的请求,房子依然归外孙女小姚所有。但通过法庭的调解工作,小姚自愿每月给付老人400元的生活费,承诺今后将继续照料老人的起居生活。

赠与后辈财物不如订立遗嘱

老年人在对待财产处理时,一定应慎重考虑,不要一时冲动。如果考虑不清楚,未必一定要在生前就把房屋产权或者财物处理掉。如果老年人在生前完成了自己名下房屋的赠与后,其他人尤其是没有获得房屋产权的其他子女可能会出现心理上的不平衡,开始自觉或不自觉地来影响老年人。此外,房产通过赠与方式处理并没有特别好处。因为,通过赠与合同或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房屋产权都是需要缴纳税款的,完全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的方式,安排自己名下的房产。这在目前不仅不用纳税,还更能保护老年人,一旦情况发生变化,老年人可以更为自主和便捷地撤销这些文书。

9.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篇九

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

教学目标: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遗产继承的范围 遗产继承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 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 遗嘱继承的法定条 教学重点:遗产继承的范围、法定继承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教学难点: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教具使用:投影教学过程设计:复习提问:合法财产的持有者对他的财产拥有哪些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哪一项我们称之为决定财产命运的权利?请同学举例说明财产所有者怎样决定财产的命运。新课导入:归纳学生的回答,公民不仅能决定自己在生时对财产的处分,还能在生前就决定自己死后财产的命运,为自己的财产找到新的合法的继承人。这就涉及到遗产继承的有关知识。这节课,我们就来学习这个内容。阅读课本思考问题:一、“对号入座”陈某有一子陈甲在外地工作,有一女陈乙与其一起生活,陈某之妻早逝。陈某有3间私房、5万元存款、1辆摩托车,并持有1万股某公司的股票,他还借给朋友2万元。陈某原住在单位租给他的公房里。陈某立遗嘱时把3间私房全部留给女儿,其它财产未处理。陈某死后,其著作出版后有稿费5000元。陈甲与陈乙为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后,告到法院,陈某一侄儿陈丙也提出继承要求。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作出判决:3间私房归陈乙所有,其它遗产由陈甲与陈乙平分,驳回陈丙的继承要求。1)、 材料中陈某在法律上称为什么人?(学生回答过程中可以深入提问,比如陈某没死时能否称之为被继承人?如果他死后没有留下任何财产能否称之为被继承人?加深对概念的理解。)2)、材料中陈甲和陈乙又称为什么人?3)、陈某的遗产包括哪些?陈某住的公房能作为遗产吗?陈某死亡后所获稿酬能作为遗产吗?(从学生回答中强调遗产的范围)阅读课本,然后回答什么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不是由被继承人指定继承,而是由法律进行直接规定,又叫无遗嘱继承。换一句话说,谁能继承、谁先继承、怎样分割遗产都由法律直接作出规定,不能随意更改。阅读材料思考:二、请你来当法官王某和弟弟从小父母双亡,后被李某夫妇收养。长大成人后,王某承担起了赡养李某夫妇的主要责任。后来,王某娶妻张某并生有二子一女,女儿王甲出嫁后,经常回娘家料理家务,照顾老人生活,儿子王乙婚后另过,对父母从不尽孝道,儿子王丙是弱智儿童。,王某因病去世,留下6万元存款,一幢二层楼房。在分配遗产时,李某夫妇、张某、王甲、王乙、王丙、王某之弟均提出了继承要求。1)、对王某的遗产继承应适用哪种方式继承呢?为什么?2)、哪些人属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3)、这些法定继承人可以不可以一起继承遗产?为什么?4)、根据法律规定,谁能继承遗产呢?5)、请你判一判: 通过对前四个问题的回答加强学生对课本知识的了解。第五个问题以讨论的形式,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在总结学生回答的过程中以板书形式给出遗产分配的原则:一般均等原则,照顾原则,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协商原则。 学生对该案的判决不尽相同,老师不作简单的对错评价,强调要求做出怎样的判决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如果公民去世是留下遗嘱,那又该如何继承呢?阅读教材,了解遗嘱继承的有关内容。三、律师咨询:尊敬的某律师:你好!我母亲早逝,大学毕业后我一直在外地工作。父亲和弟弟一起生活。去年我回家探亲,父亲身体不好,拟立遗嘱让我和弟弟在他死后共同继承他的.遗产,弟弟极力反对,不许父亲订立遗嘱,后来在亲友们的批评下勉强同意,但又提出,必须将大部分遗产留给他继承,否则将不再照顾老人,父亲无奈,只好按弟弟的要求订立了遗嘱。我想请教您:1)我弟弟阻止父亲立遗嘱的行为合法吗? 2)我父亲最后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此致 敬礼小林小林: 你好!来信收到。特为你解答如下: 首先,你弟弟的行为是 。因为-------------------------------------------------------------------------------------------------------------------------------------------------------------------------------------------------------------------------------------------------------------------------------------------------------------------------------其次,你父亲最后所立遗嘱是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所以,你父亲所立遗嘱是--------------------------------------------------------------------------------最后,我建议你:--------------------------------------------------------------------------------此致 敬礼律师 通过学生的回信总结遗嘱继承的法定条件,可以适当补充遗嘱无效的一些情况,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学生提建议的方式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小结所学新课内容。巩固新课:四、考考你:回到材料一:1)、材料中陈某的遗产继承采取了哪些方式?2)、陈甲继承3间私房是什么继承方式?3)、陈甲和陈乙平分其他遗产符合遗产分配的什么原则?4)、法院为什么驳回陈丙的请求?5)、如果陈某在遗嘱中指明把摩托车留给陈丙,这是否有效?这属于继承遗产吗?

10.财产继承答辩状 篇十

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宋玉涛离异后,经人介绍与单身的秦娜相识恋爱,不久便共同居住生活。2002年6月26日二人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5年2月份起,丈夫宋玉涛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患有多种严重疾病,遂住院治疗。在丈夫住院期间,秦娜一直对其悉心照顾,直至丈夫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秦娜和宋玉涛前妻所生的子女,均对宋玉涛护理有加。2006年6月份,宋玉涛病情突然恶化,经医治无效于6月20日去世。

宋玉涛去世后,留下住房一套。秦娜认为自己是宋玉涛的妻子,在其生病期间对其细致照顾护理直至丈夫去世,尽到了做妻子的义务,要求继承丈夫的房屋产权份额。但是,三继子女共同辩称,此房屋是其生父宋玉涛与生母于红的共同财产,属生父与继母的结婚前的财产,因此继母无继承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娜和三个继子女都是宋玉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宋玉涛的财产均有继承权。位于本市天目路上的一间二层楼房是宋玉涛与前妻于红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产权的二分之一归宋玉涛所有。同时,因为于红先于宋玉涛去世,故她的产权份额由其继承人宋玉涛和三个亲生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宋玉涛拥有的房屋产权份额共计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秦娜和三个继子女共享继承权,对宋玉涛前妻于红的财产部分秦娜则无权继承。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秦娜对丈夫遗留的房产有无继承权,实际上涉及的是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认定问题。

在我国,财产继承制度中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主要的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死亡以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是遗嘱、遗赠及遗赠扶养协议依法不能认定的,适用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原则来分配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这种继承只是在没有遗嘱时发生法律效力,故又称无遗嘱继承。

适用法定继承就必须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义务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婚姻法》也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等同于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在本案中,秦娜和三位继子女均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他们对宋玉涛遗留的财产均享有同等的继承权。三位继子女以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系亲生父母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继母继承的主张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另外,《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基于上述规定,秦娜在继承宋玉涛的遗产时,不仅可以要求与三位继子女同等的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要求予以照顾,适当多分。

确定了秦娜的法定继承权,她的继承份额应当怎么确定呢?是不是她和三位继子女平均分配该房产,各得四分之一呢?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在确定继承人各自的继承份额时,首先必须对宋玉涛遗留房屋的财产归属做清晰的分析。该房屋是宋玉涛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他们两人各占该房屋二分之一的产值。但是,宋玉涛的前妻去世较早,因此,她那一部分产权,应由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宋玉涛和他的三个子女继承,各得房屋总产值的八分之一。因此,至宋玉涛去世时,他拥有该房屋产权的八分之五。对这部分财产,秦娜和三位继子女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各自可以继承四分之一的产权额。当然,秦娜还可以依《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法定事由,要求适当多分。但是,对于该房屋剩余的八分之三的产权额,则在宋玉涛的前妻去世时,已由她的三个子女继承。因此,对该部分房产,秦娜则没有继承权。

综上所述,对案情的分析已经事实清楚了。该人民法院对本案中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应当继承多少的份额,认定也是正确的。

律师随感

根据我国法律,在继承权上,男女平等,配偶、子女、父母都享有同等继承权。但实践中,不平等继承的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女性、非亲生子女、继父母等,在继承权上总是容易受到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对待。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提

11.失踪人的财产能继承吗? 篇十一

我哥两年前离开家乡去广东打工,但是,在他去后至今一直没有任何音信,家里多次派人去找并登了寻人启事,还是没有打听到他的下落。最近,我哥哥的妻儿以他失踪了为由,准备分割他的财产,遭到我父母的反对。请问:失踪人的财产能继承吗?

读者:刘国伟

刘国伟同志:

失踪人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我国《继承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而失踪人只是下落不明,不能确认其死亡,所以,他的财产不能继承,但应设立代管。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所以,公民失踪后,上述亲属依顺序享有代管其财产的权利或者负有代管的义务,以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如果失踪人一直下落不明,其个人财产、债权债务及婚姻关系等难以得到正确处理,为此,人民法院可对失踪公民推定死亡,即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根据这一规定,失踪人在被法院宣告死亡后,财产才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但也有可能发生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的问题,《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组织,应当按照他的请求返还原财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目前你嫂嫂和她儿子还不能继承你哥哥的财产。只有向人民法院提出死亡的申请并由法院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后,才能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财产。而且,如果你哥哥在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取得他财产的人应当返还原物或给予适当补偿。

12.财产继承答辩状 篇十二

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人人手机不离手”的时代,人们习惯通过网络通讯与他人沟通、交流,应运而生的是越来越多的人投入到做互联网店铺的市场中来,人们甚至开玩笑说,谁没几个朋友是做微商、开淘宝的呀。然而离婚时这类虚拟财产该如何分割?人们去世后在网络世界中留下的虚拟财产又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的网店,离婚时如何分割?

刘明与太太陈蔚因为婚前交往时间很短,婚后争吵不断。他们一致决定放弃这段注定不会幸福的婚姻,在友好协商之后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婚后共同经营的微店由刘明继续经营,并由刘明支付陈蔚40万元。但后来事件的发展却没像协议中约定的那样,陈蔚在协议签订后偷偷将微店密码进行修改,导致刘明无法继续经营。最让刘明生气的是,陈蔚还拿走了微信绑定的手机,导致其无法进行密码修改。此外,陈蔚还利用掌握的支付密码从微信中提现,离婚后共取走现金100多万元。

陈蔚辩称,是刘明未按《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在先,所以自己才想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另外,网店系以其本人的名义在微店上实名注册和认证,如果转为刘明经营,则违反了微商的服务规则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客观上也无法履行。

法院最终审理后认为,网店系刘明与陈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店铺,因此无论登记何人为店主,相关权益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经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发生债务也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就目前的状况看,刘明与陈蔚婚姻关系解除,网店不能分割为两个,只能在双方之间进行分配,此行为属于共有财产的分割,不属于网店的转让。因此,法院最后判决,双方应该履行《离婚协议书》的约定,网店归刘明使用、经营,陈蔚退回超出40万元的金额。

2.网络游戏装备,离婚时能否分割?

王立和朱小云在网络游戏中相识、相恋,并于2007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头两年两人在网游的世界里不亦乐乎,还共同注册了名为“黑白双圣”的账号玩魔兽游戏,并花费上万元购买武器装备,在网络世界中获得了很高的等级以及不菲的财富。然而好景不长,两人忙于游戏却从未考虑生孩子的事,老人先着急了。王立的父母旁敲侧击告诉朱小云,半年内再不怀孕就要儿子把她扫地出门。王立自己没有主意,只听父母的,朱小云哪里受得了这般羞辱和威胁?

双方谁也不肯让步,僵持不下,没过多久,这段婚姻就走到了崩溃的边缘。此时王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朱小云对离婚没有异议,双方对房产、车辆的分割都达成了一致意见,但王立坚持要求明确游戏账号的归属,并提出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朱小云则认为该账号是用自己的名字实名注册的,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现有法律也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可以分割。

因为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最后经过办案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朱小云继续使用账号和网上装备,同时给予王立一定的经济补偿。

3.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吗?

王某和李某是老乡,他们因共同迷恋“QQ农场”走到一起,从网恋到结婚只有短短一周时间,属于典型的“闪婚”。

婚后,两人为了提高游戏级别,共同申请了一个账号练级,不久便在游戏中创造了数百万的虚拟财产。他们都沉浸在虚拟世界的巨大财富中无法自拔,婚后的生活除了玩儿“QQ农场”,王某和李某都没有稳定的工作,除了探讨如何提高游戏级别外,再也没有其他共同语言。从“QQ农场”的虚拟世界里回到婚后现实生活的王某和李某发现两人生活习惯差异巨大,他们想好聚好散协议离婚,然而却因为“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僵持不下,谁也不肯退一步,不知该如何分割。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QQ农场”里的“数百万资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和李某双方都同意离婚,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对于两人诉求的分割网络虚拟财产“QQ农场”的“数百万资产”,因法律无相关规定,予以驳回。

4.电子邮箱能否继承?

王梅和老公张铭是大学同学,感情基础很好,婚后的生活也特别甜蜜。但不幸的是,张铭在一场车祸中意外丧生。王梅悲痛万分,处理完后事,想起张铭的QQ邮箱里保存了大量他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和照片。然而,王梅并不知道老公的QQ密码,于是她向腾讯公司求助。

令王梅失望的是,腾讯公司回复称,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QQ号码所有权归腾讯所有,用户只拥有号码使用权。如果用户被发现长时间不使用,该账号将被收回。“想要拿回密码,只能按照‘找回被盗号码的方式操作。您除了提供逝者本人的基本资料和联系方式外,还得提供号码的使用资料、密保资料。此外,还得邀请张铭的QQ好友为其‘作证。在上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后,才能拿到密码。”“人都不在了,让我去哪里找这些资料呢?”王梅很疑惑,“为什么QQ号码就不能继承呢?”对此,腾讯客服人员解释:“根据腾讯公司与用户之间达成的协议,用户只是拥有号码使用权,不能将QQ号码作为个人财产处置。”

的确,目前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大多排除了用户继承人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当然,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尚需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明确。

在大洋彼岸的美国,也发生过一起邮箱继承纠纷案,我们来看看美国法院是如何裁判的?2005年,美国海军陆战队一名士兵在伊拉克不幸阵亡。亲属要求得到他在雅虎网站的账号和密码。按照当时雅虎对E-mail的协议条款,其约定是“即便是用户去世,其在线活动也是保密状态”,因此雅虎称无法提供亲属要求的信息。虽然法官完全理解家属的心情,但最后还是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允许雅虎将大兵的E-mail等刻录在CD盘上然后交给其家属,但密码不能告知。现在hotmail也允许家属在能证明用户已死亡并且和用户有亲属关系的前提下,索要虚拟财物的CD。

一、目前我国能否将虚拟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现阶段,我国还未出台有关虚拟财产在离婚时如何分割的法律规定。这给法官判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在审判实务中,一般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若虚拟财产的价值小,娱乐性强,则可认定为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在离婚时可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若价值大,娱乐性强,虽然认定为“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但是离婚分割时应当对另一方进行对价补偿。

②若虚拟财产娱乐性小,属于获取生活来源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二、目前我国虚拟财产能否被继承?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我们工作、生活中的重要一部分,但我国至今未有相应的法规对虚拟财产的继承予以规制,在虚拟财产继承问题上,实务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但如果虚拟财产与现实社会货币产生关联时,法院又该如何判决?目前,审判实务中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

①“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虚拟财产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视为遗产。如果虚拟财产能与现实社会的货币或者其他财产产生交易关联,此虚拟财产就存在法律上的财产性质,其本身就属于可支配的财产。

②如在该虚拟财产或账号中保存有涉及死者及其亲人隐私的信息,应当允许死者的亲属对该账号进行利用,以对所涉及的隐私信息进行处理。

③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遗嘱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定纷止争。

因此,我国解决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除了法律的修订外,还应修改相关网络服务协议。

三、国外关于虚拟财产继承,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的措施?

13.如何写赡养老人继承财产协议书? 篇十三

如何写赡养老人继承财产协议书?

赡养继承协议书

协议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子:男,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

_________女:女,_________岁,现住_________。关系人:

_________,女,_________岁,系_________之妻,住址同_________。

_________,男,_________岁,_________市_________(职业)。系_________之夫。住址同_________。

上列当事人为赡养老人和财产继承一事,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友爱精神,从实际情况和需要出发,经共同协商一致,并征得众关系人同意,达成协议如下:

一、老人_________随_________生活,负责照顾衣、食、住、行和医病等事宜。

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子女共同负担_________的生活费用。_________家中生活困难,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生活较富裕;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经济状况一般,每月负担_________元:_________因负担照顾_________生活,免于负担。各人应在每月初将应负担之款分别交给或寄给_________,用来安排_________生活。

三、现有座落在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路_________号宅院_________座,有住房_________间,铺面_________向,连院落共_________平方米,房地产权所有证_________号(由_________保管)。分配如下:

北房_________间归_________所有;东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厨房归_________所有;西房_________间和_________间贮藏室归_________所有;临街_________间铺面归_________所有。北屋可自住,可出租,但不能出售。非出售不可时,应尽量出售给其他协议人。

四、家中现有电视机_________台、家具_________套及生活用品归_________所有。_________百年后,作价给其他协议人,所得款项用作丧葬之用,不足部分由子女按第二条规定的负担比例负担。

以上协议,各协议人均属自愿,保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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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次打印_________份。协议人各执_________份,报街道居委会和_________市房地产管理局各_________份,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_________份。

协议人(签字):_________关系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协议书仅供您进行参考,针对不同的情况时建议您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14.我的财产可由外嫁女儿继承吗 篇十四

我居住在农村,生有2个女儿,没有儿子。两个女儿均已出嫁成家。现在我们村正在实行危旧土坯房改造,政府对参与危旧土坯房改造的农户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我担心死后拆旧建新的房屋会被收归村民小组所有,我将白忙活一场。请问:我百年之后财产可归外嫁女儿所有吗?

读者 于桂花

于桂花读者:

你提到的问题涉及到遗产继承问题,你的担心是多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可以由他人依法继承或接受遗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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