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09-21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12篇)

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一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财办行〔2014〕9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印发后,我们陆续接到有关部门和人员电话咨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的一些具体问题。为方便操作,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现予印发,请在工作中遵循。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5日 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解答

1.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如何交伙食费? 除接待单位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出差人员就餐应当自行解决。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就餐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应的伙食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招待费支出。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如何交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应向出差人员出具接收凭证(不作报销依据),收取的市内交通费用于抵顶接待单位的车辆运行支出。

3.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4.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开展公务活动如何报销差旅费?

中央在京单位工作人员到远郊区县参加会议、培训的,不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到远郊区县开展其他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住宿、伙食、交通等费用的,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报销。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北京市远郊区县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

5.工作人员调动搬迁路费如何报销?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6.出差人员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是否给予补助? 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交通工具等级是出差人员可以乘坐交通工具的上限。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等级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符合乘坐火车软卧条件而改乘软座的,不给予补助。

7.经单位领导批准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的,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8.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如何报销?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会议、培训期间执行会议和培训费的相关制度。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1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9.出差乘坐飞机的,从驻地到机场的交通费如何报销?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对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10.出差人员是否可以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卧? 出差人员原则上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但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是否还要入住定点饭店?

新修订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不要求出差人员必须入住定点饭店,从2015年起,财政部也不再组织招标采购出差的定点饭店。

12.司局级以下级别人员是否要求2人住1间房? 新修订的差旅费管理办法实行分地区按级别制定每人每天住宿费开支标准,在规定标准之内出差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与其级别相适应的房间类型,对2人住1间房不再作硬性规定。

2.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二

把更多有价值的信息留给未来, 是我们档案工作者的历史责任。我们在做电子文件的工作时, 应该始终以此为宗旨。就信息的长久流传来说, 电子文件本身具有一些与生俱来的致命弱点, 或者说, 具有天生的、难以克服的脆弱性。只要电子文件的致命弱点还没有完全被克服, 我们就不得不在保存电子文件的同时也对它进行异质备份, 把它转化为不易被篡改但又易于识读的其他载体。采取这种办法, 在目前来看, 实属万不得已, 但却行之有效。否则, 就可能是一种冒险, 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是对我们神圣职责的亵渎。也许若干年后, 人们会发现我们今天的电子文件, 或者信息被改动过, 或者信息已经从载体上无端地消失了, 或者电子文件虽然存在, 但能读取它的设备和软件却没有了, 信息读取不出来。

据我所知, 在不少国家, 对电子文件的管理是不采取异质备份的办法的。在中国, 尽管我们一直要求对重要的电子文件进行异质备份, 但仍有一些单位没有这样做。其后果, 已经造成了不少电子信息的永远消失, 从而给人类的记忆、人类的文明造成了难以逆转和不可弥补的损失。远一些的, 如40年前美国阿波罗登月的一些电子信息;近一些的, 如十几年前北京亚运会的一些电子信息, 今天都已经无法读出了。同样的事例, 可能每个国家都存在, 如果不加控制, 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样的悲剧还会继续产生并将更多地产生。回首过去, 这十分令人痛心;面向未来, 这更十分令人担忧。作为档案工作者, 出现这种情况, 我们很难说是尽到了自己职责的, 也是很难安心的。

也许, 从财政的角度看, 电子文件异质备份要花费更多的财力和人力, 但它能确保电子文件中的信息真实地、长久地流传下去, 为人类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持续地提供借鉴。这两种价值, 究竟哪一种更大、更值得我们追求呢?我想对档案工作者来说, 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也许, 从技术的角度看, 电子文件的载体可以保存几十年、几百年, 但是, 从过去的实践看, 几十年后、几百年后, 能够读取今天电子文件载体的那些设备或软件却会消失, 而且技术进步得越快, 这些设备或软件就消失得越快, 那时, 仅有这些电子文件载体又有何用呢?同样的例子, 在音像档案上就已经发生过, 在我的身边, 一些六七十年前的录音带, 还有一些四五十年前的录像带, 今天都因为已经找不到播放它们的设备而成为死的物件而非活的信息。难道这一教训还不足以让我们明智起来和清醒过来吗?

也许, 人们可以有一千条、一万条理由不赞成目前对电子文件进行异质备份, 但我们却有一条根本的理由赞成和坚持这样做, 这条根本理由就是:确保电子文件的绝对安全是档案工作者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除非电子文件的所有致命弱点已经被我们完全克服, 否则, 我们是不应该放弃这样的认识, 也不应该放弃这样去做的。

在我个人看来, 至少在今天, 如果要避免过去那些令人痛心的电子文件信息消失的悲剧不再发生, 如果要避免当代哲人们关于“今天的信息时代未来可能会成为信息空白时代”的担忧成为现实, 那么, 对电子文件进行异质备份仍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否则, 电子文件的未来将是不幸的, 人类文明的未来也将是不幸的。

目前, 中国的电子文件国家管理战略, 不仅要确保电子文件可以长期不失真、不失密和不丢失, 而且要确保重要的电子文件中的信息能够在多年以后还能被读取利用。也就是说, 我们不仅要考虑电子文件的今天, 而且还要考虑它的明天和后天;不仅要考虑电子文件的短期效益, 而且还要考虑它的长远效益。因此, 我们不仅注重电子文件的法律地位、标准化、可兼容性、可迁移、多套异地备份、保护、修复等问题, 而且强调对重要的电子文件要进行异质备份, 及时转换成胶卷、纸张等其他载体。我希望有更多的人认识到这一点, 我希望有更多的人来这样做。这不仅是电子文件之幸, 更是人类文明之幸。

3.加强职工出差差旅费管理 篇三

关键词:医院;差旅费;报销管理;问题;相关对策

一、醫院在职工出差差旅费报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差旅费管理标准不严格

医院在差旅费管理方面制定了开支标准,并就各级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给予出差人员途中的住宿费用和公杂费用的补助,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一些出差人员钻标准的漏洞,出差时住标准规定的上限费用的宾馆,导致各项公杂费用尤其是住宿费用得不到有效控制,差旅费居高不下。

2.出差人员拖延差旅费报销时间

一些出差人员或者挪用了公款,或者为了谋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导致没有及时报销差旅费。出差人员在医院之外的地方的一切行为,医院的领导和财务人员是无从知晓的。个别出差职工为了填补挪用的公款或为了谋取个人的不正当利益,需要时间进行“洗票”,把不是因公发生的费用通过开设虚假发票等方式变为合法的发票,到医院财务部门报销。

3.报销流程复杂繁琐

职工出差归来报销差旅费时,要填写各种纸质的单据单证,财务部门审核、结算上交的原始单据,然后交给自己所在部门的领导审批,领导审批之后,将纸质单据单证交给医院财务部门。在此过程中,纸质单据单证的填写、部门领导的审批等,都难以形成规范又有价值的差旅管理相关报告,给医院的差旅费管理增添了许多压力。这种传统的差旅费报销手工流程复杂繁琐,不利于差旅费的合理有效报销,也给医院的管理带来了许多不利的影响。

4.职工出差期间的路线和任务财务人员所知甚少

医院职工出差,受其所在部门领导的指导和监督,财务部门只负责提供财务方面的支持和协助,因此财务人员对于出差职工的路线、任务、时间、地点等都很少知晓,很难对其出差期间所发生的差旅费进行有效的把关和监督,给报销时的财务审核与核算带来相当的难度。

二、加强职工出差差旅费管理的相关对策

上述问题的存在,必将给医院的财务管理和医院的整体管理带来不利影响。要使医院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必须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对策,解决职工出差差旅费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1.完善并严格执行差旅费管理标准

认真查找医院差旅费管理标准中的漏洞并修改完善,出台差旅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依据规定执行,任何职工不得违犯。职工在申请报销结算时应主动出示出差审批单,单中详细注明出差地点和出差事由,并经职工所在部门的领导签字同意,否则医院财务管理人员不予审签。对于不在医院差旅费使用管理规定内发生的任何费用,皆由职工个人承担,无论何种理由,财务管理人员不予报销。

2.财务部门及时督促报销职工差旅费

财务管理人员应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严格把控职工出差差旅费的报销,规范其行为,并及时有效督促其合理合法及时报销。医院领导和财务部门应制定严格的差旅费报销制度,规定差旅费报销的时间期限,对长期拖延差旅费报销的职工给予一定程度的物质惩罚,如扣发奖金等。同时,财务管理人员还应加强内部管控,规范报销流程;学会鉴别假发票,严格检查发票来源和发票内容,并在入帐环节继续在网上核验发票本身的真假,看其是否真实有效,内容是否符合逻辑,对持虚假和虚开发票的职工,给予严肃的物质惩罚或警告降职等处分,从而杜绝虚假和虚开发票。

3.实行公务卡结算制度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飞速发展,信用卡应运而生。公务卡作为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在医院财务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医院财务管理的日常开支项目繁多,如车票、住宿、餐饮、办公用品等的支出等。如果医院原本的传统手工、纸质管理模式不加以改革,医院资金管理的实效性将很难实现。公务卡管理具有时效性和可分析性的特点,可以为医院提供全面的综合性报告,因此,采用公务卡结算车票、住宿费等一系列差旅费支出时,医院财务人员可以直接看到出差人员的帐项,原本的预借现金和现金归还环节也可以免除,方便医院对职工出差差旅费用的管理。再加上其自身的免息期功能,使医院流动资金管理的占用和使用得到有效避免,从而有效提升医院资金的使用效率。

4.财务人员在报销时做好相关单据的审核

财务部门在给职工报销出差差旅费时,应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和职业素养,认真查看职工出示的各种单据。比如,看单据是否真实有效,有没有假发票;看单据上所标明的时间是否与实际的出差时间相一致;看单据上所注明的路线是否合理;看有无非本次出差的单据或和单位出差业务无关的单据等,并积极和职工所在部门的领导沟通,确保各项报销真实完整,保证医院的财务安全,使财务管理健康有序进行。

综上所述,当前医院在差旅费管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建立和实施有效合理的职工出差差旅费报销制度和管理方法,对医院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差旅费报销是医院的一项重要的经常性支出,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和医院利益及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只有及时发现医院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使医院健康有序发展。相信医院在加强职工出差差旅费管理后,必然会有效规避各种不必要的风险,极大促进医院各项工作的展开。

参考文献:

[1]徐 瑾 刘 悦:浅析基于社会化合作的企业差旅集中管理[J].改革与战略,2008(11):193--195.

[2]李洪军:浅谈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执行问题[J].管理观察.2009(7):94—95.

4.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四

渝财行[2007]109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和消费水平不断提高,现行差旅费开支规定已经不能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参照财政部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

[2006]313号)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重庆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九龙坡区、北碚区、巴南区、大渡口区以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远郊区县的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或派驻单位,参照执行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火车

(含全列软席列车)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市长、副市长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软席

(软卧、软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一等舱 公务舱 凭据

报销

市级机关正副(厅)局长以上以及相当职级人员。事业单位岗位工资在四级以上(含四级)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报销标准: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即市级副市职以上)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重庆市辖区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员,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重庆市辖区内出差的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定点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所在地、市、州住宿费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出差地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同职级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不得报销早餐补助,中晚餐按误一餐报一餐的补助方式,其标准为:中、晚餐各16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辖区主城区以外的远郊区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40元。

工作人员到重庆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结合工作性质,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在主城区出差的误餐报销问题,拟定出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管理办法。凡变相包干向职工普遍发放出差补助的,属违纪发放津补贴行为。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市外出差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公杂费,只凭据报销公共交通工具的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市内或市外工作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20元,如实申报公杂费。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派出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5元;学习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由派出单位

每人每天补助20元。公杂费减半报销(每人每天15元)。

第二十条 没有固定收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会议,除由召开会议的单位负担参加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外,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4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二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各接待单位应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进行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接待单位收取的食宿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市级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系统)的实际情况,在以上各项标准和范围内,制定出合理、可行的实施办法,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应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重财行[1996]63号)同时废止。其他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5.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篇五

财行〔2016〕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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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加强相关开支标准之间的衔接,建立开支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会议费管理,我们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6年6月29日

附件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是指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预算应当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直属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有关厅(局)或本系统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应当由主办单位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会议总务、经费预算及费用结算等工作分别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和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

二类会议。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送财政部审核会签,按程序经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后报批。各单位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列入单位会议计划。

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对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等确需临时增加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一类会议会期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

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一、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一类会议参会人员按照批准文件,根据会议性质和主要内容确定,严格限定会议代表和工作人员数量。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不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全国工商联的会议分类、审批事项、会期及参会人员等,由上述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参照第六条至第九条作出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方式召开。电视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的主会场和分会场应当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不能够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召开的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各单位会议应当到定点会议场所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可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无外地代表且会议规模能够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安排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各单位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 计

一类会议

500

150

760

二类会议

400

150

650 三、四类会议

340

130

5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一类会议费在部门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会议场所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各单位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

具备条件的,会议费应当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或提供查询,具备条件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财政部。党中央各部门同时抄送中直管理局,国务院各部门同时抄送国管局。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等部门制定或修订中央本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规定对各单位报送的二类会议计划进行审核会签;

(三)对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国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国务院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直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财政部制定或修订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负责党中央召开的一类会议的总务工作;

(三)配合财政部对中央各部门会议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单位会议计划编制和三类、四类会议的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会议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内部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按规定报送会议报告,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严禁各单位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经报批后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会议场所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会议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 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会议费管理由各部门依据从严从紧原则参照本办法作出具体规定。

6.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六

襄财行发【2014】8号

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襄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襄阳市财政局

2014年4月16日

附件

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襄阳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中,市内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离开城市规划区到城区所辖的乡镇及市辖县(市)开展公务活动发生的差旅费。

第四条

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襄阳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部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三条

省外出差的,住宿费标准上限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市外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省内出差标准上限执行,即省部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20元。

市内出差的,省部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650元,厅局级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400元,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22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定点饭店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省外出差的,按财政部统一发布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省内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100元。

市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80元。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市外每人每天50元、市内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派出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上限以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的,可凭差旅审批单、城市间交通费发票报销当天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当天不能往返、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市直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市直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7.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七

发布日期:2014-03-14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性 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以及本市有关实施细则,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本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3月11日

上海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市委和市工商联。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 宿 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司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参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 销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 督 问 责

第二十六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市级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级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应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中伙食补助费按住宿天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各市级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级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有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8.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八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各副省级市编办:

为推进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注册、使用、变更和注销,提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2月20日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保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受侵犯,依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网上名称,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上名称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在互联网络中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和网站名称等。域名是指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与该计算机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网站名称是指用于网站识别的字符标识。

第三条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规范,并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同时根据互联网络及相关技术发展对网上名称的管理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做好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并对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网上名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工作,省级通信管理机关对互联网络域名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互联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设立专门的网上名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的管理工作。管理机构委托网上名称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开展网上名称注册服务工作,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实行注册管理,不采用先到先得的原则。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注册、使用网上名称。

民族自治地方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站名称,依照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规定,使用汉语言文字的同时,还可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多种语言文字。

第五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网上名称管理制度,并对网上名称的注册和使用实行监督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网上名称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章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中文和英文网上名称至少分别包含汉字或数字(0-9)和字母(A-Z,a-z,大小写等价)或数字(0-9),也可同时包含连字符(-),但不得以连字符(-)开头或结尾。

第七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域名,开办网站,需注册网上名称。

注册、使用中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中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31个字符;

(二)以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名称相一致;

(三)以机构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习惯称谓相一致。以习惯简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政务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公益域名原则上包括行政区划、所属行业(教育、科技等)、组织形式(院、所、校、中心等);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中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党政机关、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政务域名应当以“.政务”、“.政务.cn”结尾;

(六)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中文域名,以“.公益”、“.公益.cn”结尾。因工作需要使用“.政务”、“.政务.cn”结尾的域名时,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报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七)当注册的中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职能加以区分;

注册、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英文各级域名的总长度不超过63个字符;

(二)以注册单位的英文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英文网上名称应当与国家机关批准的英文名称的首字母顺序组合相一致;

(三)以注册单位的机构全称、规范简称、习惯简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其首字母缩写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应当与该机构相应名称的汉语拼音全称或其首字母顺序组合相一致;

(四)以其他名称作为英文网上名称时,其含义应当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一致;

(五)当使用英文网上名称可能出现引起歧义或混淆时,应当冠以行政区划或其核心职能加以区分。

第八条申请注册含有各级行政区划的全称、规范简称和其他习惯简称的网上名称,应当提供国家机关批准的文件。

申请注册含有本级行政区划名称的网上名称时,如果该行政区划名称存在同名或同音不同字等情况,应当冠以行政区划的全称或规范简称。

第九条两个以上不同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划层级高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两个以上同一行政区划层级的申请人申请同一个网上名称或容易引起混淆的相似网上名称,且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其核心职能与申请的网上名称更具有相关性的申请人可以优先获得该网上名称。

第十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注册网上名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宪法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违反管理机构预留保护、限制注册、商标保护等相关政策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注册一个或多个网上名称,但应当指定首选网上名称,并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全称和网上名称。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可以通过纸质申请或在线申请方式向服务机构提交网上名称注册申请。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注册申请表和注册协议;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关于注册资格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申请政务域名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交履行行政职能的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注册联系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将其注册信息交由管理机构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的同意书;

(六)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并加盖注册单位公章。

第十三条网上名称注册事项包括:

(一)机构类型和名称;

(二)主要职能或业务范围;

(三)申请的网上名称;

(四)网站IP地址;

(五)网站主机部署的物理地址(境内注册单位的物理地址应当设在境内)。

第十四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下一级域名注册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参照本办法进行审核,同时向相应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颁发网上名称《标识证书》。服务机构应当依据核准的《标识证书》注册网上名称,并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工作。注册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网上名称进行域名注册和网站备案,并将《标识证书》编号放在其网站底部中间显著位置。

第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公开网上名称注册的相关数据。

第十七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注册或使用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已注册的网上名称相同或存在形似、含义相似、发音相似等容易引起公众混淆的网上名称。

第三章定期报告、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网上名称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注册单位应当定期向管理机构报告网上名称的使用情况,管理机构对网上名称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定期报告和审核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注册单位的网上名称是否与其职能或业务范围相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经过审核;

(二)注册单位是否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机构申请的网上名称;

(三)注册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有关注册服务费用;

(四)注册单位网站是否履行备案手续;

(五)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未按要求定期报告的,管理机构可暂停解析或注销相关域名。

第二十条注册单位合并、分立、划转、转制或注册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名称变更申请表;

(二)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书或其他关于注册资格的证明文件(如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等);

(三)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

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向管理机构提交变更请求,管理机构自收到变更请求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复审通过的网上名称变更生效。

第二十一条注册单位可以向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网上名称。

注册单位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不具备注册网上名称资格或其他应注销网上名称情形发生的,自撤销、终止、解散、主体性质发生变化或其他注销网上名称情形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服务机构申请办理注销;注册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注销的,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未经管理机构批准,注册单位不得转让网上名称或以任何形式许可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管理机构在网上及时公布网上名称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等相关信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注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机构可采取警告、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

(一)以虚假信息骗取网上名称注册的;

(二)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网上名称的;

(三)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报告、变更、注销网上名称或审核未通过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注册、使用网上名称的。

第二十五条对于抢注、盗用、冒用或造成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网上名称不能被正常解析、解析错误的组织和个人,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当立即停止解析并注销其网上名称,告知相关机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注册单位违法行为,对于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在网上名称的申请、使用、变更或注销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由争议双方先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管理机构协调解决,也可以提交管理机构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或者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双方也可以基于仲裁条款提请中国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八条争议期间,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等保持不变;争议解决后,网上名称注册事项、解析服务按照最终有效的争议处理结果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规定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解释。

9.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九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发布日期:2010-10-13 8:27:37

为满足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录用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1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4年10月15日至1992年10月15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即1969年10月15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备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考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考试类别、资格条件等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考试录用公务员招考简章》(以下简称《招考简章》)。

报考人员在2010年10月13日后可以通过以下网站查阅《招考简章》: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考试录用公务员专题网站(http://bm.scs.gov.cn/2011)

中国政府网(http:///2011进行网上报名。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或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上的相关链接登录考录专题网站。

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可在2010年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提交报考申请。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部门(单位)中的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得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时,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提交的报考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0月15日至26日期间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是否通过了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2010年10月15日8:00至24日24:00期间,报考申请尚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2010年10月25日0:00至26日18:00期间,报考申请未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改报其他职位。

3.查询报名序号。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请于2010年10月28日8:00后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报名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关键字,请务必牢记。

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直接与要报考的招录机关联系,通过电话传真或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同时应提交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确认和打印准考证等相关事宜按各地考试机构的要求办理。

(三)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1月2日9:00至7日16:00在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及缴费。未按期参加报名确认并缴费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网上报名确认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免冠2寸正面证件电子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并按规定网上缴纳有关费用。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按政策申请减免考务费用。这部分人员,不进行网上报名确认,直接与当地考务部门联系办理报名确认和减免费用的手续。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各省(区、市)负责考务工作的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考务费用的手续。

各省(区、市)考试机构的网址和咨询电话将于2010年10月29日以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公布。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0年11月28日9:00至12月2日16:00期间,登录所选考区考试机构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问题,请与当地公务员考试机构联系解决。

三、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一)公共科目笔试

1、内容。公共科目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有关情况详见《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报考中联部、外交部、教育部、商务部、文化部、对外友协、中国贸促会等部门日语、法语、俄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德语、朝语(韩语)等7个非通用语职位的报考人员,还将参加外语水平测试,考试大纲请在各部门网站查询。

2、时间地点。公共科目笔试的时间为2010年12月5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本次考试在全国各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和个别较大城市设置考场。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3、成绩查询。公共科目笔试的成绩及最低合格分数线可于2011年1月中旬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对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职位、基层职位和特殊专业职位,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将予以政策倾斜。

(二)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

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公务员管理办公室)、国家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司将根据《招考简章》中规定的面试人选的比例,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的人选名单,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统一公布。专业科目考试设置情况及相关事项也将在考录专题网站及招录机关网站上公布。

招考职位上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计划录用人数与面试人选的比例时,招录机关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调剂相关事宜,由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通过考录专题网站面向社会统一公布。

调剂结束后,报考人员可登录考录专题网站查询各招录机关的面试公告。

面试时,报考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原件、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学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对于在职的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招录机关同意,可在体检和考察时提供。“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的认定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招录机关有权取消该报考人员参加面试的资格。

报考所需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可从考录专题网站下载、打印。

报考民航空中警察职位且进入面试的人员,面试前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面试、体能测试和专业训练。民航局按照面试、体能测试、专业训练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在考录专题网站公示。详细情况可登录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http://)或考录专题网站查询。

四、体检和考察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结束后,将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的人选。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50%,面试成绩和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共占50%。

五、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拟录用人员由招录机关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合格的人员中综合考虑,择优确定,并在考录专题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特别提示:

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10.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

(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

(五)竣工结(决)算报告;

(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

(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1.调配申请及批文;

2.使用协议;

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

(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

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

2.职工住房档案;

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

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测评报告;

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第十一条

房地产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档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档;权属档案应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档案馆或者确属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但须经产权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

(二)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按照国家《科技档案案卷标准》有关规定归档;除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保存缩微品及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产权人以为单位,及时收集、保存和移交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并在国家法定法规的期限内完成归档;有隶属关系的各产权人,其档案移交工作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

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及使用管理档案。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房地产档案与现状不符时,产权人应及时变更档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档案不完备的,产权人应组织力量补制。

第十五条

权属档案应永久保存,建筑物续存期间应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由产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六条

档案销毁需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经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档案销毁后应保存销毁清单。

第十七条

产权人对所移交的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调阅、抄录、复制房地产档案的,应经产权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结合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和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11.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篇十一

近日,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印发《关于破解“两张皮”问题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意见》,为破解党建业务“两张皮”问题、推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提供了重要遵循。

事物都是普遍联系的。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如鸟之两翼,分工不分家,有机融合、同频共振。一旦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则会“两败俱伤”。“两张皮”有诸多表现:有的是组织生活“落不实”,应付了事;有的主题党日过于“高大上”,政治理论学习照读照念、不切实际;有的组织优势“被忽视”,不注重用党的科学理论引领人;有的组织作用“不到位”,找不准体现作为的发力点等等。

知之愈明,行之愈笃。要清楚,“两张皮”,是党建的致命伤。党建不是和中心任务、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两者是密切相关的。党建工作,尤其是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人的工作,而人的思想统一了、作风改善了、能力提升了,则会对业务工作产生很强的推动力。如果

抓党建与抓业务各吹各的号,各唱各的调,花了很大精力,却得不到群众的认可,最终会导致党建、经济两耽误。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支部就是一个战斗堡垒。要想防止党建业务“两张皮”,实现同频共振,重要的是要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不断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思想理念是做好党建工作的先导,更是处理好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关系的前提。抓好了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很大程度上能改变党建工作者与业务工作者两者之间认识上存在的各行其是、缺乏沟通的误区,树立党建业务一盘棋的理念。

干部不领,水牛掉井。要想防止党建业务“两张皮”,实现同频共振,关键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要引导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党建工作推进过程中,主动担当、靠前指挥,不当“甩手掌柜”,积极发挥“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要促使各单位的行政领导统筹好党建与业务,做到党建业务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同考核,同时不断提高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党建专业化水平,推动管党治党更加科学高效。

12.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理办法 篇十二

鲁财行〔2014〕4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2月11日

山东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济南市区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驻济南市区以外的省直机关,执行驻地差旅费管理规定。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省直机关工作人员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分地区制定省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各市财政局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消费水平等因素,提出所在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报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反馈地方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统一发布作为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到省内相关地区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件2)。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规定由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另行发布。

第十三条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并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收取的交通费用于抵顶交通费开支。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转嫁。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批准人和出差人员应当对发生差旅费的真实性负责。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转嫁差旅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第二十九条 到省外或省内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不含济南市区)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人员,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当地工作期间的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按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三十一条 省直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1月12日发布的《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件:

1.山东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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