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读后感

2024-09-30

行政法学读后感(精选13篇)

1.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一

《行政法学》作业四

一、填空题

1.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行政违法主体承担行政责任有两种方式:一是主动履行;二是被动履行,即由其他有权机关作出一项决定强制其履行。前者称履行责任,后者称追究责任。

3.依据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来源不同,行政立法可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特别授权立法。

4行政行为的生效则主要有 即时生效、送达生效和附条件生 效。

5.行政立法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 行政法规 和行政规章。

6.行政复议决定包括决定维持、决定被申请人补正、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和变更。

7.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并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关应予撤销。

8.对行政主体和行政公务人员执行公务活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行政相对人有控告、检举、揭发的权利。

9.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六种。

二、单项选择题

1.国家行政机关最基本的特征是(A)。

A、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B、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C、拥有广泛的行政权力D、强调行政管理的效率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属于国务院的(B)。

A、职能部门B、直属机构C、办事机构D、归口管理机构

3.我国各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B)。

A、区长负责制B、主席负责制

C、政府委员会负责制D、政府委员会负责制

4.正在赶赴火场的消防队、消防车、消防器材和装备需要铁路运输或轮渡时,铁路和航运部门应免费优先载运,这体现行政主体享有(C)。

A、行政特权B、行政受益权

C、获得社会协助权D、先行处置权

5.公安派出所属于(C)。

A、一般权限的行政机关B、首长制的行政机关

C、派出机构D、综合管理机关

6.下列行政行为中,(C)是双方行政行为。

A、行政处罚B、颁发许可证C、行政委托D、行政复议

7.某税务局的下列何项行为属于行政行为(A)。

A、征收税款的行为B、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C、租用办公用房的行为D、分配内部车辆的行为

8.下列何项属于国务院的职能机构(B)

A、中国建设银行B、审计署

C、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D、国家语言文工作委员会

9.下列情形中属于行政不当的是(C)

A、超越职权B、行政失职C、畸轻畸重D、主要证据不足

10.以下哪一项不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D)。

A、不可诉性B、准立法性C、行政性D、执行性

三、多项选择题

1.公安机关可以对下列哪些物品实行扣留或扣押(ABC)。

A、无证照车辆B、带上列车的易燃易爆物品

C、非法转移、隐藏的财物 D、民事诉讼标的物

2.行政合同根据其内容不同,可以分为(ABC)。

A、承包合同B、转让合同C、委托合同D、人事聘用合同

3.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主体职责与职权,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AB)。

A、职责行为B、职权行为C、原本行为D、实质行为

4.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顺序过程及其用途,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BCD)。

A、变化行为B、补救性行为C、保障性行为D、本源性行为

5.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效果的状况,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AD)。

A、单效行为B、形式意义的行为C、积极的作为D、复议行为

6.建设用地许可证属于(BD)。

A、无条件放弃的许可证B、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

C、独立许可证D、附文件的许可证

7.许可证的无效是由于下列情况引起的(AB)。

A、申请人不具备取得许可证的条件B、无权机关颁布的许可证

C、许可证规定期限届满D、因行政许可的活动完毕

8.下列许可中属于独占许可的有(AB)。

A、专利许可B、商标许可C、采矿许可D、林木采伐许可

9.行政权包括下列(ABD)等内容。

A、行政立法、命令、决定权B、行政检查监督权

C、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权D、行政审判权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AB)。

A、行政主体B、行政相对人C、行政法主体D、监督行政主体

四、判断题

1.行政法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双方的法律地位也不平等。(×)

2.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即使违背法律规定,也不能成为诉讼标的。(×)

4.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但抽象行政行为并不都是行政立法。(√)

5.行政首长签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为成立的必备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7.行政违法违反的是行政法律规范。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指的是对法定具体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而不包括对法律原则、价值与精神的违反。(×)

8.由于行政相对人有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所以,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具有部分行政职责。(×)

9辞职权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力,因此,所有公务员的辞职权不受任何限制,更不得予以剥夺。(×)

10.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五、名词解释

1.行政相对人。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授权立法。

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

3.行政合同。

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在依法行政和契约自由原则的前提下,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而缔结的契约,称为“行政契约”。

4.行政程序。

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5.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

六、简答题

1.简述行政立法的特征

2.简述行政优先权成立的基本条件。

七、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李某是甲市A县个体工商户。2004年10月30日,A县工商局以李某违法经营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当日给李某送达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上的日期是10月5日。12月10日,李某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问题:(1)本案中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谁?为什么?

答:行政立法的特征有:第一,行政立法行为是国家立法权的具体体现,第二,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属于法的范畴,是法源性规范文件,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的依据或参照,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具有司法适用性。第三,行政主体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第四,行政立法必须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议、公布等立法程序。第五,行政立法具有不受司法审查的特性,具有不可诉性。

(2)本案应该由哪些复议机关管辖?为什么?

答: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了行政职权与其他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益在同一领域或范围内相遇时,行政职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权力。行政职权的优先性在权力上表现为行政优先权,这种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政优先权的成立必须符合一些基本条件:行政优先权只赋予行政主体,不予以个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优先权只能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从事公务之时依特殊需要之情形而赋予,行政主体从事其他活动时不得享有与行使;必须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需,而不是从事所有公务活动都可以行使优先权;行政优先权的享有与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无法律依据不得享有与行使行政优先权。

(3)复议机关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答:复议机关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本案中,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虽然是10月5日作出的,但送达给李某是在10月30日,即李某在10月30日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李某在12月10日提出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机关不应以超过申请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

【案例二】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躺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仅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公安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正确。因为派出所无权对胡某拘留3天。《治安管理处罚法》授予了派出所有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处以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权力。也就是说它只对在治安管理领域中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行为独立承担责任,其所做出的其他行为,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应视为其派出的公安机关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后果。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不合法。因为派出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没有遵循《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公正、公开原则和查明事实、说明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制度。《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除本法第33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不正确。因为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是派出所越权,而不是胡某违法事实的不存在。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既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构成对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履行。

(4)胡某应当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答:胡某应当以市公安局为被告,因为市公安局变更了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0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即属于17条中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本案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虽然是减轻了对胡某的行政处罚,但仍属于变更决定的范围。

2.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二

一、公众参与

(一) 公众参与是必然发展趋势

公众参与主要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行政主体之外对行政过程产生的一系列行为影响的总和, 公众参与最早在英国的普通法的“自然公正原则”中出现, 但是直到上世纪的中后期才被公共行政领域所应用。公共行政的运作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 行政主导逐渐向公众参与主导过渡, 公众参与成为了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 各国之间的综合国力竞争越演愈烈, 为了保证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和经济可以健康、稳定的发展, 社会公众参与和行政决策可以解决国际竞争中的难题, 因此, 公众参与在现代公共行政中很重要。二是由于信息技术的普及, 社会公众接触越来越多样的信息源, 本国政府的决策质量好坏以及异于其他国家的决策方法, 在公众中呈现出来。面对这种情况, 政府想要封锁信息根本不能实现, 或者如果政府将信息封锁之后可能暗示政府有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从而引起社会公众人员的不满。因此政府开始正视信息技术在不断高速发展的客观事实, 为了更好的避免社会公众被信息风暴左右判断, 公众参与成了政府了解社会公众想法的必要途径, 从而缓解了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的紧张关系。

(二) 公众参与的分析

公众参与是现代公共行政的必然发展趋势, 因此有优点的同时也存在问题, 是一把双刃剑。

1. 公众参与的优点

公众参与过程中, 利害关系人可以主张利益直接向行政主体陈述事实并通过行政主体的回应来对自己的辩驳思路做及时的调整工作, 在听取意见与信息提供的交叉运作过程可以为行政主体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 从而为政府做出公正的行政行为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公众参与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吸纳到政府的行政程序中, 能更好的使利害关系人受到行政主体的尊重, 坚定利害关系人的意志。公众参与将程序控制与实际控制相结合, 对社会公众展现了政府的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从而加强了公众对政府的监督作用, 减少了行政权的异化机会。此外, 由于行政主体不能完全掌握信息, 对客观事实或者行政形式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实行公众参与可以由社会公众提供信息帮助行政主体对事实的鉴别, 同时使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达成共识, 增强了行政主体的合法行为, 提高了行政效率。

公众参与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有效沟通的必要途径, 社会公众的参与过程中, 可以缓解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 从而加强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和谐。公众参与可促使公众在参与行政主体处理共同事物时, 增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使社会公众逐渐成为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 同时推动了行政权由国家向社会回归。

2. 公众参与带来的问题

公众参与在行政行为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公众参与可能导致行政行为无法实现自身的有效性。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包涵公民意志与行政目的, 两者既可能相互统一又可能相互冲突, 当两者相互统一时可以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很好的实现, 但当两者相互冲突时可能出现行政主体对公民意志的忽视或者过于满足公民意志而导致行政目的落空, 致使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原有的价值大幅度降低。当社会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知识结构和拥有的信息量差异较大时, 可能损伤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在公众参与过程中, 个人利益在强大的组织支配过程中可能受到歧视, 公众参与是人民公决的最高形式, 人民公决遵循着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因此则可能使少数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公众参与时, 并不拥有完全的行政行为决定权, 因此只能向行政主体提供一些信息和建议, 在行政行为违法时, 由行政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由参与者的公众承担责任, 但由于由公众进行参与, 因此给了行政主体辩解的机会, 违背了追究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常理, 使行政责任变得虚拟化。另外公众参与可能给行政主体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出, 从而增加了行政成本。

二、公众参与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公众参与包括具体的参与行政过程和行使具体公共行政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两种形态, 因此公众参与对当今的行政主体的理论提出了挑战, 加剧了公众权利的社会化。另外, 公民参与对行政行为的内涵与特点也提出了挑战, 因为公民参与使行政民主化的范围不断扩大, 丰富了行政行为的蕴含的意志内容。同时, 在公民参与过程中, 行政主体所行使的职权趋向多样化形式, 使行政管理方式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大, 从行政行为效力的角度讲, 不同的法律效力的诉讼程序不同, 因此公众参与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理论提出了挑战。我国在公法与私法上没有明确的划分, 但伴随着公众参与在行政领域的不断扩展, 行政主体运用私法手段谋取利益得以实现, 导致了私法与公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对行政法的归属提出了很大的挑战。

三、结语

公众参与为公众与社会主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提供了重要的途径, 准确的把握了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基本理论的研究, 提供智力支持来更好的实现行政法的转型, 让公众与行政主体之间共同创造和谐的社会。

参考文献

[1]方洁.参与行政的意义—对行政程序内核的法理分析[J].行政法学研究, 2009, 1 (10) :15-16.

[2]胡平.试论构建服务型政府中的社会公众参与制度[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09 (5) :53-54.

3.论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 篇三

关键词:行政法学;现状;研究方向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5-0091-02

一、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现状

我国行政法学起步比较晚,可分为三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80年代初期至80年代后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恢复和酝酿阶段,文革结束就开始行政立法理论的研究;第二个阶段:80年代后期至90年代中期是我国行政法学的初步发展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取得长足的进步,行政法学理论的研究也逐渐趋向成熟;第三个阶段:90年代中期至20世纪末是行政法学全面深入发展并形成了基本理论体系。硕果累累首先是行政法学研究研究领域大大的拓展,例如:行政行为的研究扩大到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领域;其次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度也大大加深了。在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基本原则与功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司法审查范围、具体或抽象的行政行为的区分等专题上都有了重要的突破。但目前在我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的进步背后,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研究方法单一、回应现实需求的能力不强。

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不多,低层次的研究重复出现,国内许多学者把关注点放在对新法律的解释、注解上;有明显的“立法主义”倾向。对于各地政府在行政执法制度改革中的一些创新举措,学界关注度还不够。在研究方法上,很有必要加强跨学科、跨专业领域的研究方法进行对行政法学的研究。现就有学者从社会学、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法学。

(二)制度和体系设计过程当中仍存在不足指出。

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监督法。回顾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过程,与国外相反,先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至今还没行政组织法。我国目前一直存在着中央和地方沟通少,缺乏统一性,没有一部立法明确的规定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在管理上只能依靠政策,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组织法。

(三)缺少行政法学研究的氛围。

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起步晚,学科队伍的整体素质较弱,有人统计2013年期间在CLSCI期刊上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才占整个期刊论文发表总量的5.38%。而且发表论文的学者在各大高校的分布律极不平均。目前,行政法学的研究人员偏年轻化,他们思维活跃,善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但理论基础功底不足,学术氛围不浓。

二、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展望

我国行政法学发展到今天,以科学的眼光审视新形势下面临的新挑战,章剑生指出:括因民意难于通畅地到达政府而导致行政的合法性危机、因多元利益主体的组织化对行政决策回应性与公共性的挑战,以及在中国进入风险社会以后个人福利的保障等问题。根据行政法学的一般发展规律,可对我国新行政法学的研究进行展望。

(一)进一步发展“平衡论”,形成一种“协商行政”模式。

新时期下,罗豪才等人提出了要统筹协调行政法“管理”与“控权”的关系,也就是强调“平衡论”。“管理”就是坚持我国行政主体的地位,“控权”就是进一步提高行政机构的服务功能。沈岿归纳了在平衡论的视野下现代行政法所应具备的品格时指出:“行政权收或放以及收放的程度,须视具体情境而定,而不可执其一端。”

进入现代,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关系不是消极对抗的,而是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发展。有学者提出“协商行政”这种模式,有的学者主张,政府执法方式应实现由“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关人”方式的转换。协商行政这行政当中处处可见,在行政立法、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合同等等过程当中,都能感受到协商行政的优越性与实际操作性强的特点。这在我国2015年新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就有所体现,比如说,行政案件增加了对自由裁量案件的调节。

同时,协商行政也具有潜在的缺陷,比如说,协商主体能力的不平等性,协商对于行政公平性和公共性也有减损之虑。公共性是行政法的本质特性,现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平等的对待行政相对人。但是在协商行政过程中,公共利益有可能在个人利益面前妥协,或者为了最求个案的正义,根据比例原则,不惜牺牲公共利益。这也有可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目前公共行政正在向民主化、服务化、程序化、效率化、民营化等方向的转型,使得平等磋商、协会、会谈等手段以合意的方式解决行政当中的管理问题。国内多数学者提出的“参与行政”模式有一个弊端,那就是难以实现有效参与,“参与行政”容易成为政府部门欺骗民意、忽悠人民群众的一种手段,而有效的参与必须保证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相较于“协商行政”模式而言,后者似乎更能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参与权,更能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更有利于促进服务性政府的建设。所以,“协商行政”这一模式或许回事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方向。

(二)进一步加强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结构性重塑。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洪雷在对我国学者进入新世纪以来行政法学发展趋势理论探讨的梳理当中,曾提出:要对中国的行政法制度进行结构性的重塑,同时认为行政法解释论与立法论齐头并进、行政法总论与部门行政法共同关注,以及外国经验借鉴与中国问题意识并重,将成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着力点。我国在行政法制度上“行政程序法”这部约束政府权力一直缺位。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近年来,不断发生政府部门由于重大决策“失误”,给人民群众带来重大损失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了征服的公信力。据2014年社科院统计,至2014年间,一共有871件群体性事件发生。其主要原因就在于行政决策的程序不公开、公众参与度不够等。

行政程序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以后的研究还将会更细致,更贴近生活。就2014年的行政程序方面的研究来看,有基本编著如下:清华大学教授余凌云主编的《行政调查的理论与实践》和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尚裕良等人合著的《人口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监督》,这些著作都涉及对行政决定程序和听证理论本土化实践的研究。当然,如此之累的论文方面也有不少。这也看出改变了以往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

(三)进一步加快对公共行政法方向的转换。

姜明安在探讨了我国行政法的变迁和变革过程当中提出“新行政法”。他认为:“新行政法”之“新”体现在三个方面:新的调整范围——从仅调整公域到既调整公域、也调整私域,从仅规范国家公权力到既规范国家公权力、也规范社会公权力;新的调整方式——从管制到自治,从命令-服从到协商-参与,从刚性管理到柔性指导;新的法源形式——从静态到动态,从硬法到软法,从单一法源到多元法源。总而言之,新行政法所体现的一个方面就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理念。

可见,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方向将会以公共行政为主要目标,而不仅仅在局限于国家行政。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共行政,它以双向的(行政主体与行政利益关系人)关系视角为研究手段,以积极行政而非消极行政的作用方式来制约、激励机制来整合行政法机制。这才是以后行政法学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柴讓措,我国行政法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 法制与社会.2014.11(下)

[2]张春莉, 西方国家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演变及其定位[J]. 政治与法律, 2010(12), 124.

[3]肖金明, 公法之途[M], 山东友谊出版社2009, 298.

4.行政法学 篇四

一、单项选择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合理性原则具体内容的是()

A.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B.行政行为必须基于正当考虑基础上作出

C.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D.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职权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指导权 D.行政审判权

3、国务院向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

A.行政许可 B.行政奖励 C.行政补偿 D.行政给付

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实质性行政违法内容的是()

A.行政主体不合法 B.行政主体超越了行政权限 C.意思表示不真实 D.违反法定程序

5、下列国家行政机关中,属于专门行政监督机关的是()

A.工商机关B.税务机关C.审计机关D.公安机关

6、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以权谋私,该种行为属于()

A.违法行使职权B.滥用职权C.超越职权D.违反法定程序

7、某市海关因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该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赔偿的部门是()

A.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B.当地人民政府

C.海关总署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8、追究行政主体行政责任的前提是()

A.确认行政违法或行政失当B.认定行政失当

C.认定行政责任D.确定行为主体

9、下列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是().A、吊销许可证B、征税C、制定规章D、发布天气预报

10、行政处罚的种类中,不包括()。

A、罚款 B、责令停产停业 C、行政拘留 D、强制隔离

二、多项选择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

A主体B客体C标的D内容E行为

2、下列有关行政主体的表述正确的是()

A行政主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行政主体

B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C行政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职权

D行政主体必须能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E行政主体只存在于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之中

3、下列()属于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A辩论原则 B、当事人在诉讼中法律地位平等 C、不适用调解原则 D、独立审判原则E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

4、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有().A、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的 B、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5、在我国的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包括()

A.级别管辖B.移送管辖

C.指定管辖D.地域管辖

E.专属管辖

三、名词解释

1、行政主体

2、行政委托

3、行政法律事件

4、行政补偿

5、行政复议

四、简答题

1、简述行政行为及其特征

2、简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3、行政公务人员的法律责任有何特点?

4、简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五、论述题

试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六、案例分析

A县农民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

(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

5.行政法学总论简答题 篇五

简答题 行政执法的特征? 执行性和法律从属性、内 容广泛性、单方性、主动 性、自由裁量性、程序性、可诉性。行政司法特征和行政执 法区别? 特征:1 客体是法律法规 规定的特别种类的案件 和争议。2 遵循准司法程 序。3 由特定行政机关来 主持或裁决。区别:主体 不同、法律关系的构成不 同、程序不同、目的不同、法律后果不完全相同。行政相对方的程序性权 利及其保障? 权利:知情权、参与权、听证权、程序抵抗权、申 请救济权、申请执行权。保障: 执法机关应当信息 公开、保障公众参与、给 予相对方充分说明理由 的机会、作出执法决定 时、应当告知相对方在不 服时的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 题? 规范泛滥、主体混乱、手 段单

一、违法执法现象严 重、违法案件居高不下,违法手段日益更新。原 因:观念、立法、现实。完善: 增强依法行政观念 和守法意识;进一步完善 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行政执法转变: 1.新特 点:行政相对方权利意识 增强;执法的技术性增 强、难度加大;若干新的 执法行为出现和发展。2.从强制向非强制的转变。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特 征? 普遍性、特殊性、有效性、规范性、概括性、价值性、补充性。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的意 义? 1 指导着行政执法法律规 范的制定、修改、废止工 作。2 有助于我们理解行 政执法法律规范或者对 行政执法法律规范进行 解释。3 可以指导行政执 法法律规范的实施。4 还 可以弥补执法法律规范 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执 法法律规范适用。5 对控 制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 意义。行政执法基本原则确定 的标准? 应当融入现代宪法精神。2 应当体现行政执法法律 规范的基本价值。3 应当 是行政法中最高层次的 规则。4 应当反映行政执 法的目的。5 反映在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行 政执法的基本要求。6 体 现出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在行政执法法律规范中 的具体要求。7 揭示行政 执法法律体系的统一性 和惟一性。行政执法基本原则内 容? 1 依法执法原则。(内容: 主体法定、法律优先、法 律保留、对违法行政执法 行为应受到追究。意义: 有利于对执法活动的规 范和控制、保护相对人权 益、有利于推进法治。)2 执法公正原则。(内容: 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 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 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 断;自己不做自己的法 官;不单方接触;作出不 利于相对人的行政行为 前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 对决定说明理由。)3 执法公开原则。(内容: 行政执法的立法和政策 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 开;行政执法信息、情

6.行政法学知识点汇总 篇六

2行政的概念: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等行政主体为积极实现公益目的,依法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物进行的组织、管理、决策、调控等活动。3法治主义(理解)

法治主义以法治国思想为基础,体现了“以法律的合理性抑制行政的恣意性”的理念。在行政法学中,法治主义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原理”,即要求行政活动必须依法进行。这是行政法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

一.“法治主义”以“法治国”为基础而成立。从“法治国”概念的形成过程来看,最初仅仅将“法治国”概念作为一种治国理念,而后期才在“法治国家”的意义上使用“法治国”的概念,但两者都包含有“法治主义”的概念。

二.一般将法治主义理解为依法行政或依法行政原理。但严格来说,法治主义是较为广发的概念,法治主义除了作为行政法治主义的依法行政原理外,带包括作为立法法治主义的“根据宪法立法的原理”与作为司法法治主义的“依据法律被裁判的原理”。

三.法治主义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要求依法进行国家活动,因此,法治主义不仅要求依法行政,而且要求依法司法、依法立法。法治主义的形成分为三个阶段:

(一)“依法裁判”——法治主义的萌芽期;

(二)“依法行政”——法治主义的形成期;

(三)“对立法内容的拘束”——法治主义的成熟期。

四.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一)法治主义与行政法的互为前提关系;

(二)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法治主义。

五.法治主义的内容,存在着“依法行政原理”与“发的支配原理”两种不等同的观点。两者都是对公权力形式进行法律统制得原理,但历史背景与内容各不相同。

4.行政治基本原则概念:是指贯穿与整个行政法之中,对于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以及行政救济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与依法行政原理

二6.行政合法性原理: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以及法律进行行政活动,而不是违反法律,行政主体对于其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内容:一,行政主体必须合法,即主体必是依法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行政职权的行为,并有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主体必依法进行行政活动,依据的法律包括实体性法律与程序性法

律;

三,行政主体在违法进行行政活动是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行政法的权责一致原则。

三7.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必须适当、符合公平正义等理性的原则。

内容:是指其中的“理”的内容,自然法、客观理性等概念过于抽象,在行政法中一

般认为“理”主要包括:1.行政的目的2.法律精神或法律目的3.法律价值或

原则4.客观规律。

四.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

8.行政法一般原则:

一、比例原则;

二、信赖保护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效率原则。

9.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过程中额行政关系经过行政法的调整,在行政过程中的各种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判例——法律关系中的三个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又称行政法主体,主

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特征:1.至少一方;2.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在该关系中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次

权利和义务对于行政主体而言,也可表述为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特征:1.法定;2.权利义务统一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

括人身、行为和财务。

11.行政主体的概念: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12.行政组织的概念: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为了承担行政任务而由国家设置的,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从事国家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的中央或地方各级有关行政的组织,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及其机构。

13.行政组织的特性

一.行政组织的统一性与阶层性

二.行政组织的独任性与责任性

三.行政组织的专业性与技术性

四.行政组织的民主性也合法性

14、行政行为的概念(含义 特征):是指行政主体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由行政主体单方面意思表示而具体形成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一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

二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

三行政行为都是法律行为。

15.行政行为概念的要素

一、外部性;

二、法律效果性;

三、具体性;

四、权力性;

五、单方性

16.行政行为的类型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三、作为性行政行为与不作为性行政行为

四、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五、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六、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七、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与准法律行为性行政行为

八、其他分类

17.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特殊性:1.合法性;2.公定性;3.确定性;4.时效性。

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公定力;2.确定力a不可争力b不可变更力3.拘束力a对行政机关的拘束力b对相对人的拘束力4.执行力。

18.行政立法的概念:两层面上使用,静态: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实施法律或者根据法律的委任而制定的一般性、抽象性的法律规范;动态:是指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广义: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

20.行政立法程序

一、立项:

(一)立项的申报;

(二)立法工作计划的编制;

(三)立法工作的执行。

二、起草:

(一)负责起草的组织;

(二)起草的原则;

(三)征求意见;

(四)协商一致;

(五)报送审查。

三、审查:

(一)负责审查的组织;

(二)审查的内容;

(三)审查的程序;1征求意见;2.实地调查;3.听取意见;4.协调意见;5.草案的形成;6.草案的提出

四、决定与公布:

(一)决定的方式;

(二)签署公布命令;

(三)刊登。

五、解释与备案:

(一)行政立法的解释;

(二)解释要求与审查意见;

(三)备案。

21.行政征税概念:指税务行政机关行使征收职权,依法以强制、无偿的方式征收纳税义务人税款的行为。

22.行政征税的原则

一、征税法定原则;

二、公平原则;

三、效率原则;

四、财政原则;

五、保障与救济相对人权益原则。

23.行政许可概念: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主体式行政机关,现实中行业组织或自治协会等社会团体许可其成员进行特定事项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是依申请二做出的行为,不得以职权二主动作出;

三、行政许可是一种收益性行政行为,增加某种权益性。

24.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许可法定原则:

(一)许可权限法定;

(二)许可范围法定;

(三)许可条件法定;

(四)许可程序法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一)公开;

(二)公平;

(三)公正。

三、便民与效率原则

四、信赖来保护原则

五、闲置转让原则

六、监督原则

25.行政许可的期限: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默示性延续”

26.行政处罚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够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27.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8.行政处罚的设定

一、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二、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三、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四、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五、地方性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29.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一、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的客观存在;

二、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此外,受委托的组织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适用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使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而且必须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例如未成年,精神病人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四、必须在行政处罚使用的时效内适用,超过追究时效不得适用。

30.行政法复议概念: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变更违法行为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

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经审查做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31.行政复议的机关:是指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

决定的行政机关,即具有行政复议权限,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

类型:1.各级人民政府;2.派出所;3.主管部门。

32.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1.原则性规定

2.例外性规定:a对垂直领导体制的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b对国务院部门的不服的管辖。

二、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1.原则性规定

2.例外性规定:a对隶属于行政公署的县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b对省级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

三、对特殊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1.队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2.队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3.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4.对公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

7.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七

一、课程校内发展的主要沿革

自上海海洋大学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以来, 《行政法学》就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 至今已经开设有十三年时间。2010年该课程列为上海海洋大学“085”重点建设课程项目, 并于2011年顺利结项。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一览》 (2012年版) 规定, 《行政法学》课程学生修学情况分为三种: (1) 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必修课程学习, 课程代码8203010, 每年修学学生人数100+; (2) 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 选修课程学习, 课程代码8203010, 每年修学人数50+; (3) 作为海洋科学学院海洋管理专业选修课程学习, 合班授课, 课程代码8203028, 每年修学人数20+。自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 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设立和海洋管理专业开设以来, 约有近2 000名学生修学。三个专业方向的学生主要毕业去向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读研和留学。从学生的反馈可以看出, 该门课程在其就业和继续学习的过程中显现出了很强的实用价值。

二、课程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海洋类高校法学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形成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行政法学优质课程。建设旨在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 创新教学方法, 改变教学理念。课程教学目标是: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切实理解中国的法治现状, 特别是海洋行政执法现状, 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 充实学生的综合知识结构,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增加对学生海洋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传授。师资建设目标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关于该课程教学的交流沟通, 开阔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视野, 增强教师教学、实践与科研能力;教学内容设计目标是, 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教学方法目标是, 不断创新, 尤其注重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方法的探索, 加强课堂 (小组) 讨论的比重, 将“微课”的理念与方法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这门课程旨在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学生将来遵守行政法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维护合法权利, 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全课程一共分为5编, 48学时, 具体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如下:第一编导论 (4学时) 、第二编主体论 (4学时) 、第三编行为论 (24学时) 、第四编程序论 (4学时) 、第五编监督与救济论 (12学时) 。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学方法改革是本门课程建设的重点, 可以分为课堂上与课堂下两部分。课堂上, 应作为解决知识难点、提高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平台, 讲授与讨论并进, 辅之以辩论和模拟法庭, 可以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课堂下的“微课”录制, 读物选择, 作业任务布置一定要做到知识点涵盖范围广、重点突出的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 课下将本课程的知识点和讨论问题的背景资料, 提前上传到网络平台, 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点有较好的掌握。

这些知识点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基本概念、程序过程和经典案例。其中, 前两部分板块内容主要是学生自学内容, 课堂上用抽查、提问和情景模拟的方式对学生自学效果进行考核。其中, 较难理论内容教师将进行讲解, 这取决于对学生考核成果的分析。如果学生普遍掌握良好, 则不再赘述;如果学生普遍掌握不足, 则需进一步讲解。经典案例的阅读主要是为课堂讨论、辩论做准备。

2. 课堂上采取模块化、问题化教学方式。拟采取的课堂教学方法有:讲授、讨论、问答、小组汇报、辩论、模拟法庭的形式。

讲授主要是在学生课后预习的基础上, 对重难点的讲解。本次建设的重点是将“微课”理念纳入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做法是, 课下录制10~15分钟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指引, 要求学生课前观看, 并按照指引学习。对需要讲解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讲解。对已经录制过“微课”的知识点课堂上主要采取提问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 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70人左右, 可以分成10组, 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 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 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回答是否主题明确、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时间所限, 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 但是教师随即选取2~4个组别的方法, 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 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教师提问学生能否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 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 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 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 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 6名助理, 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 也可以最快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可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 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初步设想为“问题—对策”模式发言, 即教师提出一个现阶段社会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学生经过准备给出解决对策。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趣味性。一般情况下, 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 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第3、第4、第5编所涉及的内容适合本教学方法。这三编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 具有较高学习价值。

辩论是考查学生法学逻辑思维最好的工具。“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是法学家一直争论的焦点, 让学生以行政法学案例作为佐证, 抽签决定正反两方, 课堂上进行辩论, 有利于考查学生理论知识运用的能力, 也可以提高思维反应、语言表达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最好的学习方式。教师提供学生一个案例, 学生自己分析管辖法院、受案条件是否具备、自己写作诉讼状并自己安排模拟法庭角色和程序, 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的而进行是对学生一学期学习知识的最好总结和考查。模拟法庭将安排在接近期末阶段进行, 可以起到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回顾与复习的作用。

四、课程资源网上建设与课外培养模式

课程资源网上建设应充分运用URP、EOL系统, 特别是EOL系统提供的多模块, 丰富资源的平台, 建设该课程的网上资源库。其中不仅包括讲授课件, 还将包括课外作业任务布置的方案描述、辅助文档和微课视频、资料搜索方法等内容。适当增加趣味性短片、电影和电视的介绍有利于学生培养学习行政法学的兴趣。

课外培养环节要充分运用行业资源。上海海洋大学的海洋行业资源非常丰富, 充分运用校外实习基地 (如东海分局) 的资源, 增加学生课外实践的机会。以学生观摩或短期实习的方式, 对其进行本课程的课外辅助教学。现在的大学生创新项目有很多, 在海洋大学有国家大学生创新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骆肇荛基金项目等学生项目。具本课程组观察, 学生申请、参与的热情非常高。本课程组的课外培养模式主要是基于学生项目的“课外指导模式”。对有兴趣的学生进行选题、申报和实施的指导。

五、课程考核方式与思考

对于本门课程, 过程考核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 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导致主观评分色彩过重的问题。因此, 课程设计了以下的评分模块, 试图做到相对合理、科学、公平———基本概念抽查随堂考、小组报告发言、开放式问题讨论观察、出勤率、辩论表现、模拟法庭参与表现、期末闭卷考试7大部分, 做到主客观评分标准相结合。具体方案如下:总评成绩=平时考核 (60%) +期末考核 (40%) 。平时成绩60分=随堂抽查10分+小组发言10分+开放讨论10分+出勤率10分+辩论表现10分+模拟法庭表现10分。

从以往修学学生的反馈中可以知道, 本课程内容在公务员考试、升学考研和公司入职考试中都有较大比例的涉及, 因此在日常的教学内容安排上学校会适当涉猎以上考试内容。

参考文献

[1]金龙.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 2011, (3) .

[2]龚向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叹息——给予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视角[J].高教论坛, 2012, (3) .

[3]许玉镇, 赵晨.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若干思考——以公共管理硕士 (MPA) 教育为例[J].高教研究与实践, 2014, (2) .

8.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八

第一、专业介绍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是部门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法范畴。

宪法学是以国家根本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宪法的基本要领和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国家根本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务活动、其他部门法学和政治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理论指导。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规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科学。它通过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所确定的关系和相关制度等问题的研究,为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理论指导,为行政法治服务。在50年代,本学科统称“国家法”。后来分为宪法学和行政法学并列的两个二级学科。1997年修改培养研究生专业目录,将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会合为一个学科。

第二、培养方案

各研究生招生单位的研究方向和培养目标不同,在此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1、研究方向

01.宪法学

02.行政法学

2、培养目标

本专业着力培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服务,能独立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科研及立法、执法、司法等实际部门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具体要求是:研究生通过规定课程学习和研究,社会调查与实践,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答辩,系统地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具有扎实的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基础理论及其与实践相结合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有独立的科学研究能力,在专业领域内能有一定创见;能胜任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的教学、科研和有关实际部门的工作;具有健康的体魄。

3、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

一、202俄语、203日语任选其一

③605法学基础(法学理论75分、宪法学75分)

④810宪法与行政法(宪法75分,行政法 75分)

(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为例)

第三、推荐院校

全国高校中实力较强招生院校: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浙江大学、苏州大学、郑州大学、上海大学、山东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江西师范大学、吉林大学„„

第四、就业前景

1、社会的发展对法律人才需求加大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但需要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的制定或修改,而且急需加速对行政管理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加强对行政法学的研究,搞好国家机关的建设和体制改革,使国家机关更好地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以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克服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办事拖拉和官僚主义的作风。使我国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成为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效率极高、办事公正而又廉洁的机关和工作人员。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新祥旭考研官网:

2、就业压力面前事在人为

当前,就业压力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如果对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比较感兴趣,然后在大学期间好好学习,那就业前景也是很好的。法学就业前景不是差,而是很多法学学生不好好学,知识掌握的不好,就业也就一踏糊涂。

其次,社会上对法学的人才要求一般比较高,本科生不是十分得到认可,所以,如果你想在法学方面有所发展并作为以后就业的去向,就要做好考研的准备,大学期间好好学知识。

第五、就业方向

主要到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也可以在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第六、就业分布最多的城市

主要分布在广州、深圳、珠海、上海、北京、武汉等城市。

第七、相近专业

相同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专业有:法学理论、法律史、刑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

第八、课程设置(以苏州大学为例)

公共学位课 :

英语、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马列原著、政治专题讲座

学位基础课 :

宪法学基本理论、中国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诉讼法学

学位专业课:

行政程序法、经济行政法、行政法专题研究

选修课:

比较行政法、港澳台行政法、法理学研究、中国行政法史、比较宪法、国家赔偿法研究。

9.解析《行政法学》考试中的问题 篇九

内容提要:《行政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全面、详细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考生解答各种类型试题的基础,同时也要准确掌握答题的要领。

《行政法学》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必修课。纵观近年来的考试情况,考生在答题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实不少:有些问题涉及基本知识掌握程度方面的,有些则是涉及答题要领方面的,下面针对这些问题加以分析。

考生对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掌握不够好

全面、详细地掌握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考生解答各种类型试题的基础,答题中考生掌握不够好的理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基本概念掌握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

名词解释题本来是多拿分的关键题型,但大多数考生答得不好,有相当一部分考生甚至拿不到分值的一半。问题主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根本不明白某个名词的确切含义,因而只字未答,甚至不表述出自我理解的意思;二是张冠李戴,如将“行政责任”错答成“行政监督”;三是把名词解释中的关键词漏掉或者答错,如解释“具体行政行为”时,把“特定的人或事”漏掉。

二、对用词或者含义相近似的名词区分不清。

对名词的含义把握不准,直接影响进一步分析解题,甚至造成“差之毫厘、失之千里”。根据行政法学教学内容和以往考题的侧重点,需引起注意的相近词主要有: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行政实体法与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律关系与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无效与废止;行政立法与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征收与行政征购、行政征用;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与执行罚。

三、对一些名词、制度的基本范围把握不准。

例如,国务院组成人员的范围,即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中政务类公务员的范围,本来应该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可有些考生却偏偏答错或者漏掉其中一项或者两项。再比如,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机关行为的范围,许多考生在解答这方面试题时失分太多。其实,解答这方面试题只要把握住三个基本标准就足够了:第一,必须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二,被起诉的行为不在《行政诉讼法》第12条列举的排除条款之列,即不属于抽象行为、国家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被起诉的行为必须是可能侵犯或者影响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影响当事人其他权利且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法学中涉及某个名词或者制度范围的问题还有:公务员的范围、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范围、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行政立法主体范围、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范围等。

四、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重要法律条文注意不够。

凡是教材中引用的.法律条文,考生必须理解记忆。试题中测试法律条文掌握程度的题型主要有选择和案例分析,测试方式一是直接考法律条文,二是要求考生根据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教材中出现的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部分:一、公务员部分,包括公务员的范围、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等;二、行政处罚部分,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原则、种类、管辖、适用和程序等;三、行政赔偿部分,包括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方式、标准以及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追偿等;四、行政复议部分,包括行政复议的原则、受案范围、管辖、审理、决定以及复议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等;五、司法审查部分,包括司法审查的原则、范围、管辖、标准、参加人、法律适用、判决与裁定等。

五、对《行政法学》教材中出现的时间及期限注意不够。

在单项选择题中,测试考生对时限的记忆程度的情况比较常见。与考试有关、值得记忆的时限主要有:重要法律、法规的生效时间;新录用公务员的试用期;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追究期限;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时效;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司法审查中的起诉时效和审限。

考生不能准确掌握答题要领

以往考试中,有许多考生就是因为答题不得要领,而痛失应得分数。在答题要领方面,考生最容易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一、论述题述而不论或者论述明显不足。

许多考生把论述题当成简答题来答,只答出孤零零的几个要点,没有丝毫论述。有的考生解答论述题时,只写了几十个字,甚至十几个字,孰不知论述题的评分标准是述和论各占其分,只述不论只能得整个论述题的一半分左右。论述能力不足的考生,在回答论述题时,也必须先答出要点,而后对所答要点稍作分析。

二、案例分析不明题意,不得要领。

尤其是对于行政管理专业的考生来说,这一问题更为突出。案例分析题主要测试考生三方面能力:一是法律条文记忆能力。二是基本理论的理解掌握能力。三是分析能力。主要考查考生能否把整个案情分析透彻,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本理论来分析案情。剖析案情时应把握以下几个基本思路:本案的基本事实或者主要事实是什么;本案中有几种法律关系;本案中涉及几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性质是什么;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条文或者基本理论等等。

例1.A县农民李某囚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刑满释放后,想在B县开办一家饭店。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当他向B县工商局申请营业执照时,B县工商局认为此人过去有劣迹,虽然刑满释放,尚需继续教育,因而经请示市工商局同意后,明确拒绝为其颁发营业执照。李某不服,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1)李某对工商局的上述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如果能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被告是谁?(2)本案应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管辖?(3)如何评价县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

回答这一问题,关键要看考生是否记住了《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条文。(1)李某有权提起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工商局拒绝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的被告为B县工商局,(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B县工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例2.例如,甲厂依法取得了某种药品的生产许可证,但由于资金短缺,一直未投人生产该种药品。问:甲厂的行为是否违法?本案主要考查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和无条件放弃的许可证理论。这一划分的标准是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有无作为义务,是否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有作为义务的是有条件放弃的许可证,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否则构成违法,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作为义务的是五条件放弃许可证,持证人取得许可证后,不是必须从事许可证所指活动。药品生产许可证属于五条件放弃许可证。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甲厂的行为不违法。

三、选择题画蛇添足。

10.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十

关键词:行政收费 效力 乱收费 委托 滥用职权 救济 宣告无效

内容简介:行政收费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本文从行政法学角度重新定义了“行政收费”,归纳其含义和特征,考察了行政收费的分类。行政收费作为行政行为,不例外的具有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和存续力。本文逐一讨论了行政收费中各种效力,对行政行为的追溯力提出新的看法。本文还简要考察了其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从作者作为原告参加的一次行政诉讼角度,本文探讨了违法的“行政收费”(违法行政)――乱收费的一些问题:重构行政主体理论,认定行政机关与公务人员、受委托组织以及公务人员在违法行政中均由承担责任的义务;列举违法行政的基本形态,并认为“乱收费”是滥用职权;“乱收费”的最好救济办法不是撤销乱收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将非法的委托作为滥用职权宣告(自始)无效,使相对人得到普遍救济。

作者:刘建昆13361372517

11.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十一

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被教育部列入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被定性为法学专业具有基础理论性质的专业性课程,在多数的高校法学院中,一般在第四或者第五学期开设这个课程。按照惯常说法,我国行政法学研究恢复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正处于深度发展时期。传统的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体现出较为浓厚的行政管理的思想和色彩,理论性的概念和外国行政法介绍充斥其间,重理论性,轻实践性,相对抽象的概念使得学生们对于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产生较为强烈的排斥感。就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教学方式而言,主要采取的是对学生的单向灌输的讲授方式,教师们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方式进行,单纯的内容讲授使得学生们对于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知识的理解停留在表面、在教科书上,容易脱离实践。并且枯燥的教学内容和单一的教学过程使得学生们的注意力下降,这是目前行政法学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这种较为陈旧的教学方式使得笔者不断反思,如何使得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过程生动化、现代化。搭建网络教学平台或许是不错的尝试。网络的发展为我们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契机,网络平台的搭建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可以采用大量的图片、图表,增加教学的信息量和现实感,网络教学可以实现课堂教学的延伸及师生的互动。搭建教学平台,教师们可以发布课程基本资料、布置作业、设置讨论区域、开辟专题讲座和论坛,与学生们互动引导学生们关注时事,讨论社会现象等等,即使学生在宿舍或者在家中,也是可以获得与课程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各种信息。借助网络平台,完善教学方法,拓展新型教学手段,真正实现交互式教学。

首先是推进了传统的.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教学的改善。凭借网络教学平台,可以积极地改善法学教学尴尬局面。通过网络平台设置的各个模块,把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理论、制度、国外的相关典型判例、最新的行政法和行政诉讼事件及其相关分析、时势新闻事件及其评价等内容传达到指定模块之中,针对某个问题展开辩论,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选取相应的行政法及其规范性文件,形成解决行政法问题的法律思维方法。这样的教学模式会不断改变学生对行政法学的看法,从抽象的行政法学原理认识进入到行政法学实践性认知,避免枯燥的照本宣科,强化学习积极性。

其次是通过搭建网络教学平台培养学生独立人格和自主学习能力。法学教育是有利于人们法律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培养的教育,通过在网络课堂上的讨论时事新闻、社会热点等话题,引导学生参与对时事的评论和分析,培养学生关注意识,积极参与并讨论国家改革进程中的各种方针和措施,这是现代公民意识培养的重点。网络平台给老师们提供了一个课后引导和调动学生们参与社会热点问题讨论,培养学生关注国家大事,运用所学到的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原理来考虑并解决现实问题,实现加强公民素质教育的目的。

再次是通过搭建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网络教育平台,锻炼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行政法学不是抽象死板的教科书,诸多辅助工具的使用、鲜活的行政法学案例都能够带动学生将自己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良好地联系起来。法学是一门很重视实践成效的学科,学以致用是课堂讲授的最终归宿。引导学生们对行政法事例、社会现象、时事新闻进行评析和讨论,培养学生们的问题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网络课堂上,通过对于具体实践或者社会现象的分析、讨论,调动学生们参与的热情,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勇于表达,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12.行政法学读后感 篇十二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名词解释】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多选】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而言,行政权具有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等特点;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等特点。【名词解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多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多选】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其特殊渊源有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等。

【单选、多选、简答】行政法的分类。(1)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2)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这是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3)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这是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简答】行政法的特点。(10、07年真题)(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②行政法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②效力位阶较低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③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性往往交织在一起。

第二节

行政法关系

【多选】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多选】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论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名词解释】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简答】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的、复杂的法律关系。(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第三节

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简答】行政法的作用。

(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论述】【09年真题】联系实际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1)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①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②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③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2)行政法的作用。

①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②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3)实际联系。

第四节

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其学科体系

【简答、论述】行政法与行政法学的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法学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范畴。行政法属于法律的范畴,是一系列调整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些规范和原则有机地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行政法学的任务是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规范,研究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规律,研究行政法的本质、内容和形式,研究行政法的制定、执行和遵守,研究人们关于行政法的观念和学说理论。因此,行政法学是有关行政法的学问,而行政法则是行政学产生的客观物质基础,二者有联系,但又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单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多选】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

行政合法性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及其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多选、简答】【08年真题】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活动的作出必须取得法律的授权,必须有法律的明文依据,否则不得为之;

(2)法律优先原则。

即行政行为应当受现行法律的约束,不得采取任何违反法律的措施,具体而言有如下含义:①法律优先行政; ②行政不得违法。

第三节 行政合理性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

【多选、简答】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相同事实不得给予不同对待。(4)符合自然规律。(5)符合社会道德。

【多选】行政合理性原则还延伸出了一些其他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尊重保证人权。

第三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概述

【名词解释】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单选】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

【名词解释】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名词解释】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名词解释】【08年真题】行政优益权:是指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切实地履行职责,圆满地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以法律、法规等形式赋予行政主体享有各种职务上或者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后续详情请登录淘宝搜索店铺“小米粒de童装” 即可查看 如有疑问请咨询客服 非诚勿扰 谢谢

1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篇十三

李老太,家住某超市附近,她和老伴是这家超市的常客。2003年春节前的一天,李老太和往常一样与老伴前去超市买东西。按惯例李老太负责挑选,老伴负责推车交钱。一圈下来,东西已经挑选的差不多了,老伴就推上满载货物的小车交钱去了。这时,患有糖尿病的李老太看见出口处货架上有杏干,心想:都说得了糖尿病吃点杏子好,我也不妨试试。于是就顺手拿了一包。回头一看老伴已经交完钱出去了,心里一着急,拿着杏子就往外走。

不料刚走出超市,就被超市保安抓了个“人赃俱获”。李老太和那包3块钱的杏干被保安带到了办公室。保安人员说,“我们超市有规定,5元以下商品未交款拿走者要罚1000元。”李老太身上没有带那么多钱,只交了600元。忘了付款被人当作小偷,李老太自觉很没面子,回家后也没敢告诉家人。此后,茶饭不香,夜不能寐,连春节都没过好。春节后,李老太鼓足勇气找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还没等李老太说完,就以该案为治安案件不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为由,令李老太去公安机关申诉。请问:(1)“超市“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什么?(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是什么性质?(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什么性质?(4)工商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1)“超市”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他没有也不能得到法律、法规授权。(2)“超市“制定的“罚款规定”,属于无效的店堂告示。(3)“超市“保安人员的罚款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定职

案例分析2 派出所所长违法扣押财产应由谁担责任 [案情摘要] 村民田二与村长田大因竞选村长、计划生育等问题产生矛盾,长期不和。2000年8月,村长田大与当地派出所所长胡某一起喝酒,席间田大将长期与田二不和之事告诉了胡某,二人经过一番商量,决定由胡某出面教训一下田二。几天后,田二从地牵着水牛回家,胡某以田二拖欠村里提留款为由将其水牛扣走,并限田二3天内送3 000元钱到派出所接受处理。3天过后,田二没去派出所,胡某即将水牛牵往牛市以低价1 200元变卖。田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律问题] : 本案派出所所长是否有行政主体资格?应当以谁为被告? [分析要点]: 国家公务员不是行政主体,本案被告应是公安分局。

作为国家具体表现形式的行政机关可以是行政主体,而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正是由一个个公务员组合起来的法律人格,行政活动只有通过具体的公务员来实现,如抽掉公务员行政主体也就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本案中胡某身为国家公务人员,为给村长田大发泄私愤,超越职权扣押并变卖田二家的水牛,明显违法。根据国家职务关系的规则和法律规定,本案的行政主体为胡某所属公安局,应由其所属公安局承担责任。案例三:某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将一间闲置的临街门面房出租给李裁缝开办服装店,租金一年为1万元。一年后李裁缝以原定租金过高自己亏本无利要求街道办降低租金,并拖欠街道办租金5000元。街道办不同意降低租金,并多次催要租金款无果。街道办事处主任指示下属城市监察分队4名队员,佩带执法标志,对辖区的李裁缝的临街服装店进行查封,禁止李裁缝使用该房屋。李裁缝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该案件不属于行政案件,未予受理。李裁缝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街道办的查封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街道办的行政主体地位问题)问题:(1)李裁缝与街道办的法律关系有哪些?(2)街道办的行政法地位如何?其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街道办查封行为的性质,区政府应否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3)法院应该以什么案件受理该案?

案例四:2000年,某市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由市政府牵头,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房管局、市土地局等部门参加,组成了市清理干部建房、住房办公室(清房办)。并发文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凡自己盖房且达到标准面积的,原住公房必须腾出。任某为郊区副镇长,分有公房一套,自己又盖了一处私房。清房办通知任某腾出公房,任某不腾。市监察局对任某作出记过的行政处分。市房管局也按市里规定决定加收5倍房租。任某不服两机关的决定,向市政府申诉。市政府维持了两机关的上述决定。任某仍不服,以自家人口多、面积不足标准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务员与所在机关的关系,公务员与相对人救济途径的不同)

(1)依照《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任某对监察局做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房管局加收房租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任某不服行政处理决定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答:

(1)可以提起申诉《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2)行政机关救济;司法机关救济。

案例九 案情介绍:李某系从事饮食业的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制的蛋糕,李某自制的蛋糕未经有关部门

进行检验。这一行为被某工商局查获。根据《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修正)的规定,对此类违法行为,应予以警告、没收违禁食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在工商局查获前李某出售蛋糕共获利800元。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工商局没收了李某尚未出售的蛋糕,没收其违法所得800元,并且工商局认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3年,一年前刚出狱,因此要重罚,又处以李某2000元的罚款。问题:

1.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2.工商局对李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是否合理? 3.你认为本案应如何处理?

提示:答题框内不能输入超过2000个字符。如果超过2000字符,请使用附件上传功能。

答:工商所的行政处罚行为是合法的,但不合理,违背了行政合理性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对李某的

罚款行为上。本案中,根据法定的罚款幅度的规定,工商所对李某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法定的幅度内,其行为没有超越法律,不与法律相抵触。但工商所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权行使恰当,对李某进行2000罚款,处以其违法事实情节等为据外,于一种不正当的考虑而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违背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是不合理的行为。

案例

十、胡某和赵某是邻居,两家为房屋间的通道发生争吵,当胡某拉赵某到村民委员会评理时,赵某在地上大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张之闻声赶来劝开,在赵的要求下把赵某搀扶回家。之后,赵某告到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张之听到喊声赶到,见赵某躺在地上的证词,对胡某拘留3天。胡某不服,申诉到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事隔半月,胡某所在地县局认定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对胡某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胡某更加不服,再次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胡某的处罚偏重,作出变更拘留5天为罚款60元的处罚。胡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市公安局经审查认为派出所越权处罚,决定撤销派出所对胡某的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2)派出所对胡某拘留3天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3)市公安局作出撤销对胡某拘留3天的处罚决定后,县公安局又作出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市公安局的撤销处罚是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也就是从这个层面上来,派出所是法律法规援权的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而案中,显然派出所作出的拘留决定是越权行为.对于派出机构越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也就是本案中,被申请人是县公安局,作为上构管理部门市公安局具有撤销权.

(2)不合法.行政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执行.而调查时需要至少两名警察,并且需要调取相关的证据.

(3)县公安局作对胡某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正确.因为本案中出现了新事实即胡某殴打赵某致轻微伤害.

案例十二 2000年1~2月间,石家庄市康桥药店承包人霍某在该市流沙镇集市个体摊档中,购得印有”中超“牌商标标识的养胃丸一批,运往某市后,由康桥药店批销给本市六家商场及医药公司。上述单位购入”中超“牌养胃丸后,随即进行了调运、批发与零售,致使本市18家药店经销了这批养胃丸。在销售过程中,某市医药生产供应总公司获悉消费反映该养胃丸药味不浓,于同年6月派出质检员进行检查,证实该”中超“牌养胃丸质量确实欠佳,便通知所属部门停止销售,并抓紧退货。

该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0年8月6日,分别向石家庄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0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康桥药店的412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康桥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2000元罚款。

现问: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报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1500元,因康桥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2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不两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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