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讲一树”心得体会

2024-08-04

“两讲一树”心得体会(共8篇)(共8篇)

1.“两讲一树”心得体会 篇一

精选范文:两讲一树心得体会(共2篇)开展“两讲一树”(讲政治、讲党性、树正气)活动以来,严格按照“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在抓好学习教育的同时,注重与以春耕备耕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与春耕备耕生产相结合。根据地委、行署要求,阿克苏地区农业局于3月8日至13日分东西两片,对各县(市)春耕备耕情况进行了督查。截至3月底,全地区已储备春耕资金26.2亿元、各类化肥312576吨、地膜19832吨、农家肥1520.3万立方、油渣32249吨、种子32425吨,春播前各项备耕物资均已足额足量全部到位。

二是与农资执法相结合。春耕备耕以来,地区农业局联合质监、工商、公安和价格监督等部门,积极开展“整顿规范农资市场、打击假劣护农权益”为主题的农资市场打假专项治理和农资市场整顿行动。共检查农资经营点1975家、立案查处26起,查扣过期叶面肥12吨、无证肥料151吨、假冒伪劣肥料13吨吨、过期地膜15.5吨、涉案51.3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与“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相结合。利用春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3.15”活动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朋友传授识假辨假、依法维权等知识。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人员353人次、宣传车辆180台次、印发宣传资料6.25万份、标语横幅185条、举办现场咨询培训30场次,接待咨询群众2.8万人次。

四是与全面落实惠农政策相结合。结合地区实际,按照“阳光操作、规范实施、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专人,深入乡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在宣传活动中,严格落实“五到户”要求: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补贴卡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

五是与党办系统开展的“工作无差错年”活动相结合。在“工作无差错年”活动中,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地委黄书记等领导在地委办公室2011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精神,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查找各单位办公室在办文、办会、办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开展“工作无差错年”活动,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以文辅政”和“三服务”的能力。

[两讲一树心得体会(共2篇)]篇一:两讲一树心得体会

两讲一树学习心得

自 “讲政治、讲党性、树正气”活动开展以来,按照师局党委的具体安排,我们派出所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纪委七次全委会上的讲话精神,通过系统的理论学习、交流讨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对公安民警讲政治、讲党性、树正气的重大意义有了更为深刻的新理解和新认识,使自己的政治意识、党员意识、正气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通过学习,我从以“讲政治、讲党性、树正气”为核心,重点围绕“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工作状态、民主集中制、群众观念、廉洁自律”六个方面查找问题进行自我剖析,并总结出以下学习心得。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讲话,要求领导干部要倡导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之一,其一就是勤奋好学,学以致用,这充分说明了学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做到:一是要加强政治理论的学习。政治是灵魂、是方向、是生命线、是工作的动力和源泉。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科学理论,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领会党的精神,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和武装自己的头脑,提高自己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辨别是非能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讲政治、顾大局,在思想上、行动上与上级保持高度一致,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要学公务员之家习科学技术和现代管

理知识。针对岗位的变化,及时学习、更新、补充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以适应岗位变化的需要,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驾驭工作的能力。除此之外我更要要进一步加强理论学习,全面提高政治理论素养。始终把思想建设放在首位,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持深入学习。当前,要把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下一步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作为学习的重点,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基本内涵,切实做到融会贯通。要坚持学以致用。把理论学习的成果转化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面伟大旗帜、坚信社会主义必胜的信念和信心,转化为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促进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奋斗的行动。要坚持示范带动。发挥干部业务在理论学习中的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扩大理论武装的影响力和覆盖面。

二、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前瞻性,提高工作指导力和执行力。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要勇于开拓创新,积极进取,用心工作,老事新做,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勤勤恳恳、扎扎实实圆满完成所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加强自身修养锻炼,提高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综合能力。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坚持从实际出发,真抓实干;坚

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与群众的关系。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加强专业技术知识、企业管理知识的学习提高,锻炼自身综合能力,为企业、为职工服务。行动上要增强奉献意识。要进一步巩固学习成果,不断加强党性观念。要总结好、运用好“两讲一树”活动的经验,保持、发扬“两讲一树活动中”形成的好方法、好势头、好作风,继续加强自己政治意识、党员意识、宗旨意识和正气意识;不断改进自己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不断增强自己的“忧患意识”、“公仆意识”、“责任意识”,更加自觉地坚持求真务实精神,更加自觉地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加自觉地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自觉维护班子团结,在工作中增强主动补台意识。

四、搞好自身廉政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权力、金钱、名利、地位。自觉做到在功名利禄方面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己,克服享乐主义、拜金主义,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做到勤政廉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章制度,养成“每日三省悟身”良好习惯,经常对照“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反思思想、学习和工作,及时发现、纠正和克服自身存在问题,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牢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五、要进一步改进作风,不断增强责任意识。刻苦钻研业务知识,该自己干的工作决不请人代劳。遵从职业道德,端正自己的职业态度、严守职业纪律,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下点放在千方百计为连队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上;模范遵守社会行为准则,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工作和生活中作到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襟怀坦白、光明磊落。进一步树立正气观念,不断增强廉洁意识。认真学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积极参加党风廉政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廉洁自律意识。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六个不许”的规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坚决反对和制止奢侈浪费、公款消费的行为。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始终做到一身正气做人、两袖清风处事。

中华民族有许许多多的传统美德,为人类传承文明、树立新风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其中朴实就是其中的一种。也许是因为朴实显得平淡了些,以至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几乎被淡忘了。人们好象觉得除了追求经济上的利益能够给人带来实惠外,其它的说了也无济于事,因为说了反而会让人觉得不合时宜,不合社会需要,除了招致过多的非议,往往会带来的不必要的麻烦。因为朴实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不良习气显得格格不入,人们已经看惯了不良恶习,认为既然存在,管它是否合乎道德规范,管它是否

会造成不良影响,只要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两讲一树心得体会(共2篇)]。伴随着经济浪潮的冲击,受利己主义价值观念的侵蚀,导致人们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被扭曲,更甚者有一些人竟然连基本的道德底线都沦丧了,一旦好的观念被抛弃,而能够比抛弃了的更好的观念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观念断层带来的思维混乱和缺失效应就不足为奇了!

作为一名基层派出所民警,我更应该认清形势,做好表率作用,把师、局“两讲一树”要求与精神认真落实到日常的工作、学习、生活当中。以上是我就干部作风建设年暨“两讲一树”活动学习心得体会的,今后我要在领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自身不足,使自己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进、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

篇二:两讲一树心得体会

两讲一树心得体会

开展“两讲一树”(讲政治、讲党性、树正气)活动以来,严格按照“两不误、两促进”的要求,在抓好学习教育的同时,注重与以春耕备耕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有机结合,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与春耕备耕生产相结合。根据地委、行署要求,阿克苏地区农业局于3月8日至13日分东西两片,对各县(市)春耕备耕情况进行了督查。截至3月底,全地区已储备春耕资金26.2亿元、各类化肥312576吨、地膜19832吨、农家肥1520.3万立方、油渣32249吨、种子32425吨,春播前各项备耕物资均已足额足量全部到位。

二是与农资执法相结合。春耕备耕以来,地区农业局联合质监、工商、公安和价格监督等部门,积极开展“整顿规范农资市场、打击假劣护农权益”为主题的农资市场打假专项治理和农资市场整顿行动。共检查农资经营点1975家、立案查处26起,查扣过期叶面肥12吨、无证肥料151吨、假冒伪劣肥料13吨吨、过期地膜15.5吨、涉案51.3万元,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是与“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活动相结合。利用春季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3.15”活动等时机,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朋友传授识假辨假、依法维权等知识。在活动中,共出动宣传人员353人次、宣传车辆180台次、印发宣传资料6.25万份、标语横幅185条、举办现场咨询培训30场次,接待咨询群众2.8万人次。

四是与全面落实惠农政策相结合。结合地区实际,按照“阳光操作、规范实施、农民受益”的原则,组织专人,深入乡村,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国家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在宣传活动中,严格落实“五到户”要求:即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补贴卡发放到户、资金兑付到户。

五是与党办系统开展的“工作无差错年”活动相结合。在“工作无差错年”活动中,组织机关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及地委黄书记等领导在地委办公室2011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两讲一树心得体会(共2篇)] 精神,采取多种形式,认真查找各单位办公室在办文、办会、办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通过开展“工作无差错年”活动,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以文辅政”和“三服务”的能力。

2.两讲一树心得 篇二

塔水处上游小学----吴燕

“讲政治、讲党性、树正气”活动在我校火热开展着,在此活动中,我认真学习相关文件,理论文章,对进一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理解,我又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下面针对本次活动谈谈几点自己的体会。

首 先,不断深化对“两讲一树”活动的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实践上的自觉性与坚定性,来自思想认识上的自觉性与坚定性。对“两讲一树”活动的认识愈深刻,贯彻落实“两讲一树”活动就会愈自觉愈坚定。贯彻落实“两讲一树”活动各项部署,不仅要提高掌握“两讲一树”活动的理论水平,而且要提高实现科学发展的知识水平。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学习的任务更加繁重,掌握新知识、提高新能力的任务更加繁重。只有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增长才干,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要根据履行职责的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学习相关领域的知识,不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努力提高领导的执政的能力。

其次,在实践中提高贯彻“两讲一树”活动的能力。领导干部是贯彻“两讲一树”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和实践者。贯彻落实“两讲一树”活动的能力不是凭空产生的,要靠学习,更要靠实践。要在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检验学习的效果。“两讲一树”活动具有鲜明的实践特性,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深化认识,也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增长才干、提高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

总之,提高贯彻落实“两讲一树”活动的能力,一靠学习,二靠实践。当前,学习首先要学“两讲一树”活动,实践首先是要参加全面落实“两讲一树”活动的实践。只要我们毫不松懈地坚持努力学习和刻苦实践,并能成为全党的一种自觉和习惯,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提高,我国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就会有根本保证。这也使我认识到本次活动是指导发展的理论,也是构建和谐校园文化的根本指南。实现学校的和谐发展,必须以“两讲一树”的核心为指导,把此次活动的内容贯穿于构建和谐校园的全过程,落实到构建和谐校园的各个方面。

我们作为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主体——教师,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历史使命。要培养造就二十一世纪高质量、高规格的人才,就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而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教师的师德,教师的师德决定了教师的素质,教师的素质又决定了教育的质量。因此,加强师德建设工作是时代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队伍建设的总枢纽,也是搞好教育战线行风建设,决定教师队伍建设成败与否的关键。

当前,由于受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有悖师德的现象屡禁不止,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教师良好的整体形象。例如:教师急于求成,往往口不择言,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因做错题而罚抄卷子,迟到就罚打扫除等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教师不公平地看待学生,把学生清晰地分为三六九等,做不到一视同仁。对优生“笑脸相迎”,对后进生“横眉立目”,给学生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追逐短期效益,盲目地乱办班,乱收费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导致师德失范现象的因素很多,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师教育理念陈旧,其理念还停留在应试教育的框框里,只注重学生的智育发展,忽视了学生人格培养,没有注意心灵的沟通。二是教师缺乏良好的心理品质,而教育学生需要良好的心理品质,心理品质的缺乏轻者对学生恶语中伤,重者对学生体罚。三是在利益的驱使下急功近利,缺少爱心,不会关爱学生。四是教育评估机制,仍以应试成绩为核心,教师面对各方面的压力,延缓了师德建设的进程。师德形成决非一种表面的具体行为。任何一种师德表现都能折射出深层的东西,它包含着人才观、学生观、质量观、管理观、学习观、评价观等一系列相关理念在内的综合观念。一句话,有什么样的教育理念,就有什么样的师德表现。

面对新的情况,在推进素质教育,倡导更新教育理念的同时,怎样树立新时期的师德形象,已成为广大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所以我认为,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搞教育不能搞跟风走,形式主义,这也是一种不理智的急功近利的短期行为,因为,学生的成长和发展有其阶段性,不能强求一致,无法整齐划一。而真正能够给学生以伟大启迪和深刻影响的往往是一些教育细节。我们的教师队伍中,绝大多数责任心都很强,然而,仅仅有责任心是不够的,变单纯的“责任”为丰富的“情感”,去面对学生之间出现的各种差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党风正则干群和,干群和则社会稳。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强调提出:党的作风体现在党的宗旨,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一个国家没有正气,就可能亡国;一个民族没有正气,就可能灭族;一个家庭没有正气,就会损害家;一个单位没有正气,就会衰败。

3.四讲一树实施方案 篇三

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激励广大教师讲学习、重责任、爱岗敬业、勇于奉献,树立教育良好形象,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响应教育局的号召,我校从4月中旬开始至9月底,开展以“讲学习、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树形象”为主题的教育活动。为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讲学习、讲师德、讲责任、讲奉献、树形象”为核心,以提高教师师德修养和业务素质为重点,以解决当前我校教师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为突破口,切实加强行风建设,促进我校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形象整体提升,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二、总体目标

组织全校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政策法规、教育理论和教学管理艺术,切实提高理论水平、业务素质和师德修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找准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规范教育教学行为,着力解决有损教师形象的师德行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职业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发扬认真扎实、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自觉履行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大力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奉献的精神,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以崇高的职业情怀教好书、育好人,树立教育的良好形象。通过开展“四讲一树”活动,着力实现师德师风建设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对教育工作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三、实施步骤

活动从4月中旬开始,到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广泛发动,深入学习(4月中旬—5月上旬)。

1、宣传发动。召开“四讲一树”活动动员大会,对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学校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层层进行动员安排,充分利用标语、宣传栏、校园网等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2、集中学习。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教育专著,建立专门的笔记。学习采取个人自学、集体学习、主题论坛、专题辅导、座谈讨论等形式,自主学习每天1小时,每周组织一次全校集体学习;建立个人学习笔记、集体学习记录、专题学习要有心得体会,切实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获。

3、讨论交流。学校通过主题论坛、座谈会等形式,开展好“如何做新时期的人民教师”教育思想大讨论活动,校长做主题发言,教师人人发言,通过讨论形成共识,明确新时期教师这一职业的深刻内涵。

(二)查摆问题,剖析根源(5月中旬—6月上旬)。

1、广泛征求意见。学校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管理、校园安全、住宿饮食、教师有无体罚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有偿家教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分类梳理,建立问题台账。

2、深入剖析原因。针对查摆的问题,组织召开学校、教师两个层次的 2

剖析会,干部教师要人人发言,触及思想,剖析问题根源。要结合民主评议,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批评要做到敞开心扉说真话,开诚布公谈问题;自我批评要做到分析自己不怕严,亮出问题不怕丑,触及思想不怕痛,确保找准症结、提高认识、增进团结、共同提高。学校和教师要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形成自查报告,认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析产生的根源,明确努力的方向。

(三)整改提高,建章立制(6月中旬—9月上旬)。

1、落实整改。针对查摆出的问题,学校、教师本着边查边改的原则,分别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尽快予以整改。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要公开承诺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2、健全制度。认真完善落实全员育人导师制度、家长与老师经常沟通制度、家长学校制度等12项育人基本制度。在师德师风建设方面,重点建立和落实好以下六项制度。

①建立师德考核评议制度。学校进一步完善《台头二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实施办法》,每学期组织一次师德考核评议。明确师德优秀教师、师德不合格教师产生的办法和标准。进一步完善教师师德电子信息档案,考核结果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特级教师、名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学能手评选推荐时把师德优秀作为前置条件。对师德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本综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层次,不得评为先进,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②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督制度。学校在向学校家长委员会征求意

见,形成师德建设承诺书,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后,由学校同每位教师每学期进行一次签字确认。学校设立公开栏对承诺书进行公开,并设立投诉电话,把教师履行职业道德情况置于学生和家长的监督之下,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③建立问责制度。学校对损害学生身心健康、违反上课纪律、为教不廉、不讲诚信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落实有报必查,对违规者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情节较轻、属于苗头性问题,由学校分管领导对当事人给予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分;对情节比较严重的,除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通报外,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中要实行“一票否决”;对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当事人撤销教师资格并予以解聘。

④建立学校满意度测评制度。每学期一次,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调查。调查重点是办学规范、师德师风、教学质量等。

⑤建立家长、学生评议教师制度。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学生、家长评议任课教师活动。评议结果要作为教师师德和业绩评价的重要内容。

⑥建立家长参与学校管理评价制度。学校在校级、年级、班级三个层面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家长委员会,保证家长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监督评价权利。学校家长委员会每月要面向学生和家长通过多种方式征集在育人中存在的问题,直接送交校长。学校要把解决家长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列入教代会工作报告内容。每学期校长要向学生家长报告一次学校工作,作为改进学校工作的重要措施。

(四)9月中旬至9月底:

(1)收集、整理各种活动材料(2)做好活动总结

五、保障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活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工作。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扎实推进。

2、强化宣传,扩大影响。要大力宣传开展“四讲一树”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激发广大教师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活动安排:

1、4月中旬至5月上旬:(1)制定活动实施方案。

(2)召开全校教职员工动员大会,统一认识,明确要求,全员参与。(3)每周日晚组织一次集中学习,组织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展评。(4)围绕“怎样做一名人民满意的教师”、“怎样做一个合格的班主任”、“怎样做学生心目中的好老师”等开展大讨论。(5)组织“我为教育添光彩”征文评选。

2、5月中旬至6月上旬:

(1)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学生、家长和社会对学校管理、校园安全、住宿饮食,教师有无体罚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有偿家教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分类梳理,建立问题台账。(2)针对问题台帐,从学校和教师两个层面进行查摆,形成自查报告(3)学校设立征求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4)召开学校、教师的剖析会3、6月中旬至9月上旬:

(1)学校、教师针对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2)开展“教师访万家”、“教师结对帮扶贫困生”活动(3)完善落实12项育人基本制度4、9月中旬至9月底:

4.《一反两讲》学习心得体会 篇四

克拉玛依市南湖中学 崔世木

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下,我在市委党校学习了“一反两讲”专题教育讲座,即“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的相关内容。这次学习,使我看清暴力恐怖分子敌视国家、危害社会、残害人民的凶残面目,深刻认识到了暴力恐怖案件对新疆发展稳定和人民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次又一次有目的、有预谋、有组织的严重暴力案件。这对新疆的稳定和人民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新疆自古以来就是伟大祖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即使在腐朽的清王朝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新疆也没有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今天的中国,有强大的经济实力,有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是维护世界和平的重要力量,已被举世公认。我们正告那些妄图制造谣言、搞分裂破坏活动、进行各种恐怖活动的人:今天的中国是强大的中国,团结进步是当代的历史潮流,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闹独立、搞分裂只能是螳臂当车,不自量力,必然遭到各族人民的坚决反对,并以彻底失败而告终。喀什、和田的暴力恐怖实践只是一小撮民族分裂分子的恶毒行径,他们的行为不会影响到新疆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和睦相处,喀什市、和田市会在各族人民的团结、努力下,一定会不断地走向更加辉煌的明天!

纵观当前形势,可以说是机遇与挑战面向新世纪,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现“十五”计划、保证西部大开发战略顺利实施的需求,是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变化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入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需要。越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越是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将党的基本理论学深、学透,学会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树立起坚定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从思想上筑起反分裂的钢铁长城。我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紧密联系反分裂斗争的现实,始终牢记和实践党的宗旨: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讲民族团结的话,做民族团结的事,坚决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各种腐朽思想。

教育战线是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重要阵地,学校的稳定不仅关系全区当前的稳定而且关系新疆的长治久安,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培养教育和教师的思想政治工作,这是维护新疆政治稳定,夺取反分裂斗争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的新疆是我们这一代人在舞台上充当主角,再过10-20年,将由新的一代人取代,民族分裂和宗教极端势力加紧向学校渗透,与我们争夺下一代。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坚决有效地遏制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势力对学校的渗透、发展,强化培养教育青少年的工作,奠定新疆长治久安的基础。作为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者的教师,是人类文明成果的传播者,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政治使命,必须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决不允许政治思想不好,参加宗教活动,更不能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攻击社会主义制度,鼓吹民族分裂主义,参与非法宗教活动,分裂分子策划和制造了严重暴力犯罪事件,给各族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给当地正常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破坏。经历了风雨考验的新疆各族干部群众,一定会看清事情的真相,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发展成果和团结稳定的大好局面。对于每一个新疆人来说,都必须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必须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必须时时讲团结,事事讲团结,处处讲团结。

5.一反两讲心得 篇五

要自觉加强学习,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民族理论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不仅少数民族要学习,汉族也要学习;不仅群众要学习,干部也要学习;不仅一般干部要学习,领导干部也要学习。通过学习,深化对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认识,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民族观,不断提高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坚定性。通过学习,坚定“三个离不开”的思想观念,真正懂得只有在祖国大家庭里,才有我们各个民族的兴盛和发展,才有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从而增强对中华民族的归属感,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感,对伟大祖国的自豪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使命感。新疆的发展与进步有目共睹。

今天,新疆各族人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各族人民休戚与共、和睦相处、和谐发展,是新疆发展与进步的生命线。新疆各族人民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不动摇,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不断推进新疆的发展与进步。

6.一树两强学习心得体会 篇六

一树两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

“永阳是我家,卫生靠大家,为小家,为大家,搞好卫生人人夸”,永阳镇响起了阵阵喇叭声,原来这是该镇下边村委会主任周利初,用自己装的车载喇叭播放环境整治宣传内容。

为加强永阳镇“清净整洁”专项行动宣传力度,他克服自己经营的超市用车困难问题,把自己家的小货车变成了永阳镇的宣传车,深入镇村开展环境整治宣传;下边村党支部书记肖余勇,每天凌晨2时许就要起床经营自己的牛肉生意,白天给家人打理,自己带头认真在村里开展各项工作,对待工作兢兢业业;江南村党支部胡乾元、成瓦村党支部肖海明,都经营着花生厂,但都是给家人管理,自己一心扑在村里的事业上。

其实,这只是永阳镇镇村干部工作作风的一个缩影,自乡镇换届以来,在永阳镇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党员干部克服了来自家庭和自身的各种困难,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全力以赴投入到了脱贫攻坚、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工作。今年以来通过开展“一树两强”活动,党员干部佩戴党徽、党身份开展工作,展现了党支部和党员良好风貌,加强了党支部自身堡垒建设,提升了党支部和党员引导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在每一项工作中都倾注着他们的心血,在平凡的工作中绽放他们不平凡的精神,给身边的人传递了的正能量。

一树两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二

近日,市委下发了《关于开展“树旗帜、强堡垒、强活力”主题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党建工作水平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市各基层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中开展“树旗帜、强堡垒、强活力”这“一树两强”主题活动,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使全市各领域基层党的建设工作都有进步、过得硬,实现基层党建工作组织有力、队伍过硬、纪律严明、保障到位、作用彰显。

活动将围绕党员树旗帜、组织强堡垒、党建强活力三大主要措施,通过党员亮身份展形象、走前列当先锋、立标杆作示范,展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良好风貌;通过抓组织夯基础、抓队伍严管理、抓保障增实力,着力加强基层党组织自身建设,使支部成为教育党员的学校、团结群众的核心、攻坚克难的堡垒;通过抓项目创品牌、抓连心促服务、抓创新建机制,提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引导群众、发动群众、组织群众、服务群众的能力以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

“一树两强”主题活动不仅契合了中央和省委对党的建设最新的要求,同时也紧密结合了吉安实际。开展“一树两强”活动,关键要在推动党员树旗帜、组织强堡垒、党建强活力上下功夫。

一个党员就是一面旗帜。“树旗帜”就是通过亮身份展形象、走前列当先锋、立标杆作示范,展现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良好风貌,提高党在广大群众中的威信和凝聚力。

亮身份展形象。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全市党员在工作时间(执行特殊任务除外),特别是参加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任务等场合必须佩戴党员徽章。以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工委等为单位,统一标识,在党员服务窗口、工作岗位、责任区域树党员牌子,亮党员身份,接受群众监督。各单位基层党组织要在办公楼(办公室)门口挂党组织牌子,党员活动室挂党旗,党员突击队树党旗;村、社区和有单独办公楼的单位要升国旗。使每个基层党组织和每名共产党员有标识、认得出,让党的形象、党的旗帜在党员中、阵地上和百姓心目中高高飘扬。

走前列当先锋。认真落实市委《关于弘扬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走在前列的行动方案》,以纪念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90周年为契机,深入开展讲好故事走前列活动,引导全市上下把井冈山精神转化为对奋斗目标的执着追求、对本职工作的不懈进取、对高尚情操的笃定坚持、对攻坚克难的勇于担当。以发挥党员主体地位和先锋模范作用为基本要求,深入推进党员公开“承诺践诺评诺”和先锋创绩活动,继续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服务区、党员示范窗口、党员中心户、党员志愿者、无职党员设岗定责等活动,探索建立党员绩效考核等制度,引导党员在本职岗位上创一流业绩、做合格党员。

7.四治一树学习心得 篇七

2012-2-27

近期,我乡召开了关于学习“四治一树”活动的工作动员会,按照动员大会上主要领导的讲话要求,全体干部认真开展了治理“庸、懒、虚、散”行为的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的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同事要树立起勤政爱民、务实高效、公正清廉的良好形象,弘扬干事文化,营造“令行禁止,拼博进取,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

此次干部纪律作风的学习,是我们机关干部又一次深刻领会了我市第三次党代会确立的战略、部署、目标。本次学习重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一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为主线,一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庸、懒、虚、散”等突出问题为重点,全面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纪律、作风建设。

“庸政”“懒政”现象正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特别是今年以来,多个省区和城市相继掀起一场“治庸”“治懒”“治散”的官场整肃风暴,一些机关工作人员抱定的“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思想越来越行不通了。以“治庸”、“治懒”、“治散”等为主要内容的官场整肃风暴,的确能在短期内起到比较明显的转变机关干部作风的效果,但是,未必长效,必须要立足于“治心”。

“治心”有以下几种良方。

一、心中有民。以人为本,以民为先,是党的执政理念,是政府的神圣职责。要想不庸、不懒、不散、不贪,必须始终做到心中有民,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始终做到为民请命、为民造福。人民是我们的衣食父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但是,心中有民,才能为民。心中有民,也便有了积极工作、尽职履职的动力之源。反之,如果心中无民,没有了动力,也就不可能做到真心为民、真情惠民、真诚利民,当然,也就很难使各项工作顺乎民情、合乎民意、赢得民心。

二、心底无私。我们机关干部要始终做到心中无欲、心底无私,摒弃一切私心杂念,真正做到无我,才能将人民装满心间,才能包容一切,更不会让私心、贪欲吞噬自己的灵魂,冲昏自己的头脑,而成为千夫所指的庸官、懒官、糊涂官、混事官、贪官污吏。三、一心向善。善是发自内心由内而外的,有善心当先有感同身受的怜悯之心,事事不易的感恩之心,矢志不渝的执著之心。其实,善没有绝对的定义,勿以善小而不为,从身边做起,用心去体谅去感受,关爱身边的人,即为善。党员领导干部,要想真正坚守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必须始终怀有一颗崇尚真善美、抵制假丑恶的爱心、善心、恒心。否则,弄虚作假、灵魂丑陋、从恶如流,只会使自己的精神变得空虚无比,失去精神寄托,便会在工作上不讲奉献谈价钱、不讲原则徇私情,得过且过、业绩平庸。“庸、懒、虚、散”的现象更加普遍,更不要说要树立勤政爱民、务实高效、公正清廉的良好形象了。

8.《一反两讲》普法学习读本 篇八

(一)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是新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讲秩序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基本要求。公职人员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 带头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

第一节 反暴力是新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一)

“反暴力”就是反对和惩治一切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是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是指行为人故意以暴力手段,侵害他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以暴力的方式实施的杀人、伤害、爆炸、抢劫、强奸等犯罪。众所皆知,暴力犯罪是反人类的严重犯罪,也是对社会危害最大的一种犯罪类型,因而也是公众最为恐慌,国家严厉惩治的一类犯罪。纵观世界任何国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尽管实施犯罪的手段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暴力犯罪活动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经济保持持续增长,社会、政治、文化和外交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在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社会问题,犯罪问题就是一个突出的表现。在所有的犯罪中,暴力犯罪占有较大比例,暴力犯罪这种具有巨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类型,它在致人伤亡的同时,还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社会安全,对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构成很大威胁。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二十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以来,受国际环境的影响,新疆的社会稳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反分裂斗争呈现复杂、多变的形势。境内外“三股势力”(特别是“东突” 势力)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纵容下, 领导、组织、策划、实施了一次又一次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正确领导,在各级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新疆社会治安整体状况得到改善,暴力犯罪特别是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数量下降,但当前自治区社会治安秩序仍然面临很多挑战,其中暴力恐怖犯罪时有发生,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工作局面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针对当前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自治区党委明确提出,坚定不移地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要进一步做好维护稳定工作,一是反暴力;二是讲法治;三是讲秩序。2010年12月24日,在自治区召开的稳定工作会议上,“一反两讲”被自治区党委确定为维护新疆稳定工作的指导方针之一。“一反两讲”作为新疆维稳工作新策略的提出,为新疆今后严密防范,坚决反对暴力恐怖犯罪,构筑新疆反分裂斗争的牢固防线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一、暴力恐怖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犯罪行为

暴力恐怖犯罪是反人类、反社会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是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是现今人类社会的一个毒瘤。

恐怖分子为了达到自身某个组织、团伙乃至个人的私利,不惜运用爆炸、暗杀、纵火、投毒、劫机、武装袭击、绑架人质等极端暴力手段,残忍地杀害他人,主要是杀害那些无辜的人们,包括老人、妇女、儿童。有的恐怖分子在凶残杀人的同时,还炸毁、烧毁公共设施、公私建筑和其它财物。面对暴力恐怖分子的罪恶行径,全世界各国家、各种族民族、各宗教教派的人们都愤怒声讨、强烈谴责,各国政府也都表示了严厉打击的立场,并采取果断行动,予以严惩。“9•11”事件后,美国全国进入战争状态,动用军事、情报、外交等多种手段进行“反恐”。俄罗斯针对恐怖分子实施的地铁爆炸案、绑架剧院观众案、绑架学校师生及学生家长为人质案等,调动军队、特警,不惜代价坚决打击。英国、法国、印度、沙特、埃及、菲律宾、土耳其、巴基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对本国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和恐怖分子都毫不手软,处置迅速而严厉。如今,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制定颁布了《反恐法》等相关法律,为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提供法律武器。

在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旨在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恐怖氛围,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妄想破坏祖国统一,企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

从上个世纪的90年代以来,新疆“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猖獗不断。自1990年至2001年,“三股势力”在新疆制造了200多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死亡,440多人受伤。2005年以来,“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又进入了新的活跃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

如:1991年2月28日,“东突”恐怖组织在新疆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客运站录像厅制造的一起爆炸案,造成1人死亡、13人受伤。1992年2月5日,正当中国各族人民欢度春节时,恐怖组织在乌鲁木齐市52路、30路公共汽车上制造了两起爆炸事件,两辆公共汽车被炸毁,造成3人丧生、23人受伤。1997年2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2路、10路、44路公共汽车上制造爆炸,炸毁3辆公共汽车,包括维族、回族、柯尔克孜族、汉族群众在内的9人丧生、68名乘客被炸得腿断肢残,严重受伤。1993年6月17日至9月5日,恐怖组织相继在新疆南部地区的商场、集贸市场、饭店、文化场所等地制造了10起爆炸案,造成2人丧生、36人受伤。

1993年8月24日,数名恐怖分子将叶城县政协常委、大清真寺主持阿布力孜大毛拉刺成重伤。1996年3月22日,恐怖分子将新和县伊斯兰教协会副主席、清真寺副主持阿克木司地克•阿吉枪杀于家中。1996年5月12日,恐怖分子把全国伊斯兰协会常委、新疆政协副主席、喀什市艾提尕尔清真寺主持阿荣汗•阿吉及其儿子刺成重伤。

1997年11月6日凌晨,恐怖分子秉承境外“东突”组织的旨意,将全国和新疆伊协委员、阿克苏伊协主席、拜城县清真寺主持尤努斯•斯迪克大毛拉枪杀于去清真寺做礼拜的途中;1998年1月27日,这伙恐怖分子又将去清真寺做礼拜的叶城县政协常委、县大清真寺主持阿不力孜阿吉枪杀。

恐怖分子还把矛头对准我公安干警、武警和解放军官兵。如1999年10月24日,武装袭击泽普县赛力乡派出所、打死派出所治安员阿塔吾拉•霍加吾拉等人,后将派出所10间房屋、1辆吉普车和3辆摩托车烧毁。2008年8月4日,驾卡车撞轧正在训练跑操的武警战士,轧死16人、伤16人。2008年8月10日,驾三轮摩托车冲炸库车县公安局。2010年8月19日,驾电动三轮车冲炸阿克苏市依干其乡公路口的联防执勤点,炸死6人,炸伤15人。

在群体性的骚乱**中,暴徒更是大打出手。1990年4月5日,恐怖分子在新疆阿克陶县巴仁乡制造了恶性恐怖事件。恐怖分子劫持10名人质要挟政府,并在交通要道炸毁2辆汽车,残杀6名武警官兵。1997年2月5日至8日,恐怖组织策划、制造了伊宁打砸抢骚乱事件,袭击平民,捣毁商店,烧砸汽车,杀死7名无辜群众,使200多人受伤,30多辆车遭毁坏。2009年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杀害无辜汉族行人,毒打阻止他们施暴的维吾尔族保安和群众,造成197人死亡,1600多人受伤,还烧毁公私汽车一千多辆,店铺数十处。

以上所述,只是新疆“三股势力”近20年犯下累累罪行的一部分,但从这些案例中,我们看到了“三股势力”的凶残恶毒。这些恐怖分子手段极其残忍,行为灭绝人性。被恐怖分子残杀的人员中,既有汉族群众,也有其他民族的干部、宗教人士、教师,甚至少年儿童。这些,让人们更加认识到了“三股势力”的凶残本质。一切有良知、有人性的人们都不会容忍这种暴行。他们代表不了任何民族、任何宗教。他们既背叛了自己的祖国,也背叛了自己的民族,他们是全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我们与他们的斗争不是民族问题,也不是宗教问题,而是一场维护祖国统一与企图分裂中国、维护民族团结与企图挑起民族仇杀、维护社会稳定与企图制造****的你死我活的政治斗争。我们新疆各族人民都是热爱和平、维护国家统一、期盼团结稳定的,我们坚决反对“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行径,我们坚决支持国家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暴力恐怖犯罪,坚决维护新疆社会政治大局稳定,维护民族团结。

尽管“三股势力”穷凶极恶、丧心病狂,但是在全新疆2100多万各族人民面前,在全中国13亿人民面前,在我们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面前,他们的所作所为只能是螳臂挡车、蚍蜉撼树,最终逃脱不了失败灭亡的命运。

二、暴力恐怖活动严重损害各族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也是享有其他人权的基础,没有生存权和发展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1991年10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中国公民所享有的人权是广泛的,不仅包括生存权、人身权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权利。没有生存权,其他一切人权均无从谈起。

所谓发展权,是生存权的延伸,是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综合。作为个人权利,发展权是指国际人权文书确认的各种权利的总和,即每个人和所有人民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作为集体人权,则是指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获得进步与发展的权利。

发展权,是广泛存在于国际国内社会的、旨在满足人的基本要求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作为个体的人和作为人的集体的国家和民族自由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并享受发展利益的一种资格,体现了人类全面发展的本质要求。发展权与生存权构成了人的两项基本人权。发展权是以生存权为前提和基础,为改善发展主体的生存境况提供权利保障。发展权体现了人权动态发展的理念,是一种谋求可持续发展的权利。

我们说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主要是因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其他人权实现的基本前提。人的生命存在与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就意味着人的生存权随时都有被非法剥夺的危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确认,人人都有天赋的生存权,此种权利应受到法律保障,任何人的生命不得被无理剥夺。只有获得有可靠保障的生存权和发展权,才有条件在必要物质生活的基础上有效行使其他经济权利、政治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等。

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人民的生存和发展的条件不断改善,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中国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切实得到有效的保障与实现。

但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看到新疆各族群众在建设美好家园的努力中取得可喜成就,就坐立不安,于是他们就精心组织、策划和实施一系列打、砸、抢、烧、杀等暴力恐怖活动。这些暴力恐怖活动已经成为影响新疆稳定与发展,严重损害新疆各族群众生存权和发展权的重大破坏性因素,其危害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三股势力”图谋分裂中国、实现新疆独立,是其一切活动的核心和最终目的。“三股势力”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的矛头直接指向人民民主专政,以迎合国际敌对势力对我国实行“西化”、“分化”。他们实质上是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分化”、“西化”的“别动队”。他们披着民族的外衣, 打着宗教的幌子, 鼓吹“民族独立”和宗教极端思想, 挑起民族矛盾, 在新疆制造一系列的**、骚乱和暴力恐怖事件,企图实现其建立“东突厥斯坦国”的梦想。民族分裂分子成立的恐怖组织及所进行的暴力恐怖活动虽一次次被我打击, 但对国家和地区的安全构成的危害却不容忽视。“三股势力”实施恐怖活动的直接目的就是在社会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造成社会的动荡和不安。暴力恐怖事件的频繁发生,使群众对社会生活环境缺乏安全感。

第二、造成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严重损失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三股势力”转向以暴力恐怖活动为主要手段。从其恐怖活动所针对的侵害对象来看,有各族干部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政府机关、公共设施等。“三股势力”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给国家和新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在“三股势力”制造的**、骚乱和暴力恐怖事件中, 国家、集体财产和各族受害群众的私有财产被严重损坏甚至毁灭。仅1997年上半年, “三股势力”在新疆共制造针对各族干部群众、爱国宗教人士、公安干警的爆炸、凶杀、抢劫、纵火等暴力恐怖犯罪案件56起, 杀害42人, 致伤294人, 40多辆汽车被毁,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千万元。

公安部门的数字显示,十几年来,“三股势力”在境内外共制造了260多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包括维吾尔族在内的无辜群众、基层干部和宗教人士等350多人丧生,2100多人受伤,大量公私财产被毁,严重危害了各族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破坏民族团结,破坏正常宗教事务管理

长期以来,“三股势力”利用多种手段煽动宗教狂热,制造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矛盾,煽动狭隘民族意识,制造离心力,排斥和敌视本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新疆民族分裂势力千方百计利用群众的民族宗教感情,制造事端。他们煽动反党反政府的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这些煽动宣传扰乱了人心,动摇了一些群众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1997年的伊犁“2•5”事件尤其是2009年的乌鲁木齐“7•5”事件等暴力恐怖活动,给新疆各族群众制造了巨大的心灵创痛,极大地破坏了民族团结,破坏了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新疆的“三股势力”披着宗教的外衣,鼓吹宗教极端主义,私办地下经文习武点, 以私带“塔里甫”为名培养宗教极端分子。他们孤立爱国宗教人士, 与我争夺宗教管理权。与此同时, 境外民族分裂势力利用朝觐向境内人员无偿赠送鼓吹宗教狂热、煽动“圣战”的书刊杂志和音像制品,这些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宗教活动, 破坏了爱国宗教人士与广大信教群众的关系, 破坏了党的爱国统一战线。

第四、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严重阻碍

经济发展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障。改革开放以来, 新疆的经济在中央及兄弟省区的大力帮助与支持下, 实现了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展现良好的前景, 整体实力大大增强, 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 由于“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在新疆频繁发生, 致使来疆投资者顾虑重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外客商的投资信心,使来疆投资的国内外客商明显减少, 一些本已有投资意向的客商因暴力恐怖案件的发生而撤回投资, 严重迟缓了新疆经济建设的步伐。同时, 我们不得不分出很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与这些破坏活动作斗争。这在客观上也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新疆民族分裂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在一定时期一定程度上严重破坏和阻碍了新疆经济的发展。

总之,暴力恐怖活动是对新疆各族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严重侵犯。暴力恐怖活动使得各族群众失去生命,身体受到伤害,社会财产大量被烧毁、毁坏,社会秩序遭到破坏。客观上使各族群众长期生活在恐怖的阴影潜在威胁之中,影响各族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安居乐业的信心,影响各族群众的生存与发展,影响新疆经济建设和新疆和谐社会建设。

三、反暴力就要强化公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 公民的宪法意识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成就的重要标志。宪法意识的强弱对于国家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宪法意识源自法律信仰,存在于法律意识当中却又反映法律意识的最高水平。

(一)宪法意识的基本涵义

宪法意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社会主体的宪法意识不仅体现人们对共同体价值体系的认同,而且体现宪法价值社会化的过程与结果。宪法意识是推动宪法实施与发展、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精神力量。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我国非常重视宪法对于人权建设的积极作用。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把保护人权的内容写入党的报告。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庄严地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现行宪法,这是我国宪政理念的进步和人权法律保障的重大发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上升为一个法律概念,获得了最高法的效力,国家为此每年12月4日在全国各地开展大规模的普法与宣传工作,其重点就是宣传宪法,目的在于增强人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宪法意识,谋求人民参与到国家的法治化建设中来,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我国人民的宪法意识总体良好,人民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宪法意识不断增强。

(二)当前我区公民宪法意识的现状

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尽管如此,我区的暴力恐怖犯罪仍然在一定区域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现实威胁依然存在,维稳工作已成为我区一项长期艰巨复杂的工作任务。我区之所以暴力恐怖犯罪在一定区域内频发,与少数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宪法意识薄弱是分不开的。在“三股势力”的蛊惑和宣传下,少数群众的狭隘民族意识极端膨胀,以狭隘的民族利益作为指导自己言行的准绳,思想上愈加倾向保守和封闭。2009年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它表明,在狭隘民族意识的冲击下,一些人头脑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被荡涤无存,从而疯狂地实施非法聚集游行乃至打砸抢烧的暴力犯罪活动。具体而言,我区少数群众宪法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少数群众对宪法的认识水平不高。宪法知识是宪法意识的最直观体现。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有助于提高宪法意识。而当前我区很多群众对宪法不熟悉不了解,仅仅局限在宗教信仰自由这一片面的字面含义认识上,对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认识不够,不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

2.少数群众对人权的认识存有一定的误解。没有认识到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公民的两项基本人权,没有认识到保障人权必须在法律框架内,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进行。还没有认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从自身做起,从尊重和保障别人的人权做起。欲先保障自己,必先尊重别人这个基本道理没有认清。

3.少数群众对宪法救济权利的途径不了解。遇到法律纠纷,不懂得寻求救济的途径,缺少对法律解决途径的信任。由于法律救济知识的匮乏,导致一些人采取过激的行动去表达其利益诉求,导致一部分人寄希望于宗教去解决,这也给恐怖主义、极端宗教势力的歪曲宣传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如何强化我区公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

在新疆,依法打击暴力恐怖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权的实现依赖于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人权的实现就失去了最起码的社会条件,无从谈起。境内外“三股势力”所策划、制造的一系列打、砸、抢、烧暴力恐怖事件,是对人民生命权的严重侵害,是对国家法律的严峻挑战。依法严厉打击极少数暴力恐怖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了更好地打击和惩治我区的暴力恐怖活动,有必要强化我区公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

第一,强化宪法法律至上的意识。宪法是公民自由之保障,是公民权利之源泉。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是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宪法从根本原则、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上全面规范了法治国家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这是宪法至上的根本所在。我区公民要强化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以宪法、法律为准绳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自觉尊重他人的人权、与践踏公民人权的行为做斗争。第二,强化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在现代法治社会,没有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行使权利的义务。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制约和相互依存的,只有坚持权利与义务并重的原则,才能正确处理个人与他人、集体、社会、国家之间的关系,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任何公民都要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言一行都要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允许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因此,不论我区哪个民族的公民,都要增强包括道德意识、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在内的公民意识,强化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

第三,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教育。开展人权的宪法意识教育,必须认真学习《宪法》、国务院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和中国人权研究会制定的2011年《人权蓝皮书》等相关法律文本和法律读本。通过对政府和学术界的研究成果的学习,增强新疆各族群众对人权知识的认识。要利用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的机会,深入学习最新宪法知识和人权知识。要把人权知识与宪法知识结合起来,从宪法的角度去理解人权、去挖掘人权的真谛、去追求法律的最高境界。要利用我区的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各族群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意识,提高各族群众的宪法知识水平和人权观念。要把宣传活动深入到城市社区、工厂、农村、田间地头,以深入浅出和通俗易懂的方式去宣传,以实际行动保障宣传活动的圆满完成。要建立宣传活动的长效机制,保障宣传活动能够长期有效进行。要建立宣传互动机制,把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知识作为宣传的内容,不断提高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通过宪法意识的教育,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观和中华民族观,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强化各族群众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公民意识,让各族群众懂得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是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的人权,维护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引导群众自觉、主动抵制暴力恐怖活动,学会正确处理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的关系,激发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热爱新疆的热情。

四、反暴力就要依法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

(一)什么是宗教极端势力

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在宗教名义掩盖下的、传播极端主义思想主张、从事恐怖活动或分裂活动的社会政治势力。这股极端势力与“宗教”的关系,就在于它利用宗教从事罪恶活动。他们具有宗教的背景,教徒的身份,活跃在信仰同一宗教的民众中,在宗教信仰的掩护下,从事种种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宗教极端势力在当今世界不同地区已组成各种组织,有明确的政治主张,严密的组织结构,其成员或追随者受其人身和精神控制。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所具有的影响力和召唤力,蒙骗、诱惑其追随者,甚至蒙骗、诱惑一般教徒群众。它把所从事的罪恶活动,宣称为忠诚于信仰,是履行神圣的宗教职责。而受其迷惑的人往往接受它们关于忠诚信仰、履行神圣职责的说教,死心塌地听命于它、效忠于它,或是心甘情愿地为之自我牺牲舍身卖命。

事实上,宗教极端势力所宣扬的政治主张,既不是什么宗教信仰,也不是劝恶从善的伦理规范;它所从事的活动,更不是宗教本身所要求的活动,而是与它的政治主张相对应的、为达到一定政治目的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从事其政治活动,他们必定潜伏在一定的社会人群之中,以其或公开或隐蔽的身份,在宗教名义的掩盖下,鼓吹激进的以至于极端的主张。它蛊惑人心的宣传和隐秘的组织活动,具有一定的社会联系和群众基础,但它与一般教徒生活在光天化日之下,无须任何掩饰和外衣,有着根本区别。

(二)新疆宗教极端势力的反动主张、主要特点及反动本质

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是一股披着宗教外衣,主张用暴力恐怖手段,达到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政治的反动社会政治势力。近年来,宗教极端思想蔓延,催生和加剧了暴力恐怖活动,对新疆的长治久安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1.反动主张

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散布了许多反动谬论,从近几年活动情况看,主要表现是:(1)教唆、鼓吹用教法取代国法,致使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了严峻挑战。多年来,“三股势力”、尤其是宗教极端势力通过种种方式,将我国当今改革开放中出现的一些社会问题,极端地归罪于是没有按照伊斯兰“教法”办事的结果,鼓吹伊斯兰教法是“真主”的法度,只有按“教法”行事,穆斯林群众才能过上自由、安定、祥和、富贵的日子。为此,宗教极端分子叫嚣:要以伊斯兰“教法”取代国法,教唆穆斯林群众严格按“教法”办事。他们还用这种邪说对群众进行“洗脑”:①要信仰宗教,就必须要按“教法”办事,如要按“教法”办事,就必须对抗卡甫尔政府。②现在的法律是人造的,是虚假的,而伊斯兰“教法”是神造的,是永恒的法律,人为的法律与神造的“教法”相悖,要想达到完全的伊斯兰“教法”境界,就必须要摒弃现在国家的法律。在这种极端思想影响下,以“教法”形式诋毁、蔑视、不执行、不遵守国家法律的行为在新疆一些穆斯林群体中蔓延。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清真寺是政府办的、是“卡甫尔”政府管理的、宗教人士领取政府工资为由,不进清真寺做礼拜,不听清真寺伊玛目讲经,而热衷于地下教经、习武活动,并以此体现自己按“教法”办事、走“安拉”之路、否认现政府的决心。二是无视国家的《教育法》,认为政府办的学校不传授“宗教知识”,不符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并以此为由,不让孩子进双语学校上学或强行辍学。在这种说教的蒙骗下,一些不明事理的孩子从小就开始对抗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坚信伊斯兰“教法”,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后果。三是不到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而是请那些具有宗教知识的人士以念“尼卡”的形式结婚、以念“塔拉克”的形式离婚,造成多次结婚、随意离婚加剧,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新疆宗教极端势力以“教法”形式传播宗教极端思想,与我争夺人心,是一种更加隐蔽巧妙的手段。从诸多行为的危害后果看,其不但使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遭到了严峻挑战,造成了极坏的后果,而且直接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2)通过散布“异教徒”论,制造民族仇杀,破坏民族团结。“异教徒”论是世界上伊斯兰极端主义的基本主张,极端排它性是它的总体特征,不同的是新疆宗教极端势力又将其发挥到了极致。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是人类面临的共同主题。各种宗教都在倡导对话、包容,追求世界和谐,这是历史的潮流,也是宗教生存发展的需要。然而,新疆宗教极端势力、特别是“伊吉拉特”团伙却与历史进程相背离,他们以杀戮“异教徒”的极端排他性来显示自己的更加极端性、不妥协性和坚定性。“伊吉拉特”团伙教唆说:“《古兰经》指出,‘异教徒’是穆斯林的敌人,凡是穆斯林就要反对‘异教徒’,消灭‘异教徒’”。而更极端的是,他们把生活在新疆的人们简单地划分为穆斯林和非穆斯林,声称要按照《古兰经》旨义,坚决杀戮之。与此同时,他们还把“听党话、按现行政策”走的维吾尔族干部和群众也列为“异教徒”,并声称如不回到“主道”上来,亦当杀之。这种以曲解《古兰经》名义所进行的极端说教,是近年来新疆频繁发生杀害“异教徒”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的主要因素。如,叶城2012年“2.28”暴力恐怖袭击群众案,喀什疏勒县“10•14”案就是这一恶性产物。

(3)鼓动“圣战”猖狂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势力利用一些穆斯林群众朴素的宗教感情,极力鼓吹“走圣人穆罕默德迁徙之路”,宣称:“现在我们的宗教受到迫害,宗教信仰没有自由,我们要学习穆罕默德‘迁徙’到一个宗教氛围浓厚、自由的地方去”。受此教唆和影响,新疆非法宗教活动愈演愈烈,不但蔓延到内地大多省、区及大、中城市,而且“迁徙”境外进行“圣战”培训、待积蓄力量有了时机再回新疆滋事,则成为新疆宗教极端势力最大的追求。因此,以“迁徙圣战”名义、即跨地区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也就成为当今影响新疆社会政治稳定的最大潜在威胁。与此同时,值得重视的是,在穆罕默德“迁徙”事件上,圣战是其重要的一部分,两者相互依存。因此,新疆宗教极端势力在利用圣人穆罕默德的迁徙事件时,更注重“圣战”的作用。他们反复教唆:“迁徙”“圣战”是“主命”、“现在最主要的‘主命’就是‘圣战’,否则,任何功修都是无效的。”有了这种极端的说教,定会使宗教极端思想严重的人员上当受骗,走入歧途。如果说地下教经、习武活动是宗教极端思想产生的硬件,那么这种篡改、歪曲穆罕默德迁徙本质的恶劣手法就是软件,它具有极大的欺骗性和迷惑性,致使“圣战”极端思想成为罪恶活动的动力,这也是造成近年来新疆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高发的主要因素。如和田“7•18”案件,暴恐分子在疯狂进行打砸抢烧杀的同时,还在派出所楼顶悬挂“真主至上,以真主名义开始”字样的黑色“圣战”旗帜。

2.主要特点

(1)思想上的极端排他性和狂热性。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安拉的名义来排斥一切,把信奉安拉和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绝对对立起来,认为既信安拉又跟共产党走就不是真正的穆斯林,是“叛教者”、“卡甫尔”;二是以“净化伊斯兰”的名义来排斥现实的一切,包括维吾尔族千百年来相沿已久的风俗习惯,在喜庆时唱歌跳舞,为亡人上坟、过乃孜尔等都是非伊斯兰的,是纯粹的“异端”,要坚决禁止。

(2)政治上赤裸裸的反政府色彩。他们叫嚣要“行动起来创建一个符合伊斯兰教的组织和国家”。要“把祖国从异教徒统治中拯救出来,使祖国独立,把伊斯兰哈里发的地位树立起来,为建立高度文明的伊斯兰国家贡献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对现实政权怀着刻骨仇恨,公开叫嚷不承认现政府及其法律,要“打倒异教徒”,把矛头直接指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鼓动人们起来推翻人民政权,建立他们“想干啥就干啥”的政权,并猖狂地从事颠覆人民政权的活动。

(3)手段上强烈的恐怖主义色彩。他们鼓吹,为了达到目的,可以不惜一切手段,尤其主张用暴力恐怖手段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现政府。

3.反动本质

宗教极端思想的最终目的,就是包括运用暴力恐怖手段来建立伊斯兰教法统治的伊斯兰国家、伊斯兰社会和伊斯兰秩序。政权问题是它关注的核心问题。其反动本质就是要夺取政权,把新疆从祖国的怀抱中分裂出去。不管宗教极端势力怎样披着宗教的外衣,怎样以宗教来包装自己,或怎样以“真正的伊斯兰”标榜自己,但只要他们把夺取国家政权和从事民族分裂活动作为自己的目的,这就是一个政治问题,与宗教无关。这就是新疆宗教极端思想的反动本质所在。

(三)宗教极端势力的表现形式 一是新疆本土化的宗教极端势力即所谓的“瓦哈比”产生了。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疏于管理,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蔓延发展过程中,滋生了新疆本土化的宗教极端势力即所谓的“瓦哈比”。强调回归伊斯兰的原始宗旨和教义,要“净化”和“纯洁”伊斯兰教,做一个“真正的和纯粹的穆斯林”,反对伊斯兰教适应社会和时代的变迁,认为这一切都是对伊斯兰教的“背叛”。原教旨主义本质上是复古的和违背历史潮流的。

在这一思潮影响下,新疆做礼拜的人持续增多,年轻妇女蒙面、穿黑长袍和青年男子留大胡须的人不断增多,日常生活中强调严格遵循伊斯兰教礼仪的现象增多,电子通讯工具中的宗教内容增多,要求朝觐的人员增多,学经人员增多,清真寺等建筑“阿拉伯化”,以“阿拉力”,和“哈拉力”即“清真”和“不清真”来约束人们行为的现象增多,干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如此种种的“伊斯兰现象”日益强化着社会的宗教氛围,造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使许多地方的人们事实上只有信教的自由,没有不信教的自由,企图为分裂制造社会氛围和思想舆论基础。

二是宗教极端组织“伊扎布特”。境外宗教极端组织“伊扎布特”在20世纪90年代末渗透到新疆。通过在意识形态领域散布极端宗教思想进行分裂活动是“伊扎布特”的明显特点。主张通过非暴力的“圣战”建立伊斯兰教国家统治的政治目标。其步骤就是:首先,用伊斯兰意识形态和伊斯兰教规来统一大众意识;其次,使信奉伊斯兰和执行伊斯兰教规逐步合法化;最后,建立伊斯兰政权。“伊扎布特“有严格的加入程序和组织规则,行动诡秘、隐蔽。“伊扎布特”主要采取说教的方式发展成员。“伊扎布特”组织拉拢和利诱的主要对象是青年学生和知识分子。在新疆近年破获的数起“伊扎布特”案件中,其成员主要是各类在校学生,这表明为实现建立独立“东突厥斯坦伊斯兰国家”的妄想,“伊扎布特”寄希望于青少年一代,企图通过向青少年灌输泛伊斯兰主义和分裂主义思想,培养所谓“伊斯兰教事业接班人”。新疆各地的“伊扎布特”组织不仅在本地区发展成员,而且加大了与各地“伊扎布特”组织漏网成员、刑释人员的联系,并且有向内地渗透和发展的势头。

三是新疆“伊吉拉特”(阿拉伯语音译,译为“迁徙”)组织破坏性危害性更大。“伊吉拉特”与“伊扎布特”组织有所不同,没有形成统一的组织机构,在其组织内部没有明显的等级和规章制度,管理相对松散,其团伙成员主要跟随团伙头目,听从头目的指挥;常以非法宗教活动的形式进行,特别是把非法教经活动作为发展成员、形成团伙、串联聚集的主要途径。从近年来打掉的暴力恐怖团伙看,组织活跃与非法教经活跃密切相关。第一,“伊吉拉特”的“迁徙圣战”向境内境外两个方向发展,把非法宗教活动作为发展成员的重要载体。第二,“伊吉拉特”的制枪、制爆、制毒和施暴手法日趋“专业化”,其活动的预谋性与随意性日益突出,其危害更血腥、更残忍、更恐怖。第五,组织成员的年轻化与偏执性趋势明显,“伊吉拉特”团伙的恐怖活动随意性更为突出。表现为恐怖袭击的目标,既有对物质设施的破坏又有对人的生命残害,既针对政府部门和军警、又有针对普通民众的,不分男女老幼;恐怖袭击的方式,既有冷兵器刀、斧头等手段,也有非传统手段的人体和汽车炸弹等,可谓多样化;恐怖袭击的时空,既有光天化日之时又有黑暗夜晚之际,既有农村乡镇又有城市社区,不分时间和地点。这种恐怖活动的随意性,无疑增加了对其防范和打击的难度。典型的案例是今年和田的“7•18"事件、喀什的“7•30”事件和“7•31”事件。

(四)新疆宗教极端势力的严重危害

1.**之源: 90年代以来,新疆发生了一系列旨在进行民族分裂的凶杀、爆炸、抢劫、纵火等暴力恐怖案件。这些事件中都有宗教极端势力骨干分子的身影,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经查实,参与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的骨干分子也因被灌输了极端思想,因而从事打、砸、抢、烧、杀的手法十分残忍。新疆这些年恐怖与反恐怖斗争的事实表明,哪个地方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猖獗,哪个地方的分裂组织、团伙就孽生、繁衍迅速,暴力恐怖犯罪就频繁发生。近二十余年间,全疆打掉的民族分裂和暴力恐怖组织、团伙,绝大多数都是宗教极端主义披着宗教外衣大肆活动组织起来的。其次,宗教极端势力从事的大量非法活动,尤其是大肆开办的地下讲经、习经点和所谓“泰比力克”(宣讲、讲经)活动,已成为民族分裂分子和暴力恐怖分子聚集力量的一种主要方式。总之,宗教极端势力活动猖獗,已成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根源。

2.巨大隐患:威胁新疆长治久安。从新疆发生的诸多暴力恐怖活动来看,民族分裂分子的骨干大多是宗教极端势力的骨干,暴力恐怖分子的骨干也大多是宗教极端势力的骨干。民族分裂分子采用暴力恐怖手段实施分裂祖国、破坏祖国统一的活动,但其思想基础、理论武器和战斗旗帜都是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思想为民族分裂主义和暴力恐怖主义的存在和成长提供了土壤。同时这也说明,这些年来虽然我们一直对民族分裂分子采取了严打高压政策,取得了很大成效,但宗教极端思想的余毒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清除。

3.宗教极端主义思想对民族团结造成严重破坏。宗教极端势力通过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恨,大肆进行 “反汉排汉”、“圣战”、反对党和政府的分裂主义宣传,大搞民族分裂活动,极力挑起民族对立,致使民族关系蒙上了阴影。近年来宗教极端思想在民族关系方面的诸多极具煽动性的破坏性宣传,对新疆的民族团结造成严重破坏。

4.扭曲了宗教的正常发展,制造宗教的分裂,玷污了宗教的圣洁。宗教极端思想本质上是一个政治问题,但因为它以宗教的面目出现,打着宗教的幌子,随意歪曲经典教义,并竭力对宗教做出极端化的解释,因而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煽动性,甚至还采取恐怖手段杀害和绑架爱国宗教人士,实施所谓的“断桥行动”,迫使很多爱国宗教人士不敢直接站出来批驳他们散布的种种歪理邪说,使宗教极端思想有了滋长蔓延的空间,这不仅在信教群众中制造了思想混乱和教内纷争,更是扭曲了宗教的发展方向,玷污了宗教的圣洁,对宗教的正常发展带来了严重危害。

5.破坏了新疆良好的投资环境。20世纪90年代以来,宗教极端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活动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环境。时而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不仅使新疆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笼罩了一层阴影,也使新疆本应用于发展经济的力量不可避免地被分散,造成经济建设在一段时期内停滞不前。如,7.5”事件对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破坏程度远超过金融危机的影响,旅游、商贸流通、投资、涉外经济等每个领域,几乎都遭受了直接冲击。

(五)严厉打击宗教极端势力,维护新疆安全与稳定

目前,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主义结合在一起,已经成为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事实一再证明,哪个地方宗教氛围浓厚,非法宗教活动猖獗,哪个地方 “三股势力”就容易得手。非法宗教活动必然导致宗教狂热,宗教狂热必然导致宗教极端思想,宗教极端思想必然导致暴力恐怖事件的发生。近些年来,从公安机关侦破的民族分裂组织、暴力恐怖团伙和严重暴力恐怖案件来看,几乎都受到了宗教极端势力的挑唆煽动或直接指挥。

新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认真贯彻宗教事务条例,保证宗教活动规范有序进行。要旗帜鲜明地贯彻“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四要旨,既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又严禁宗教以任何名义干涉行政、司法、教育和基层组织的事务。要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更好地促进不同宗教和谐相处,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要发挥好爱国宗教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的作用,正确解经讲经,在广大信教群众中宣讲好伊斯兰教倡导和平、宽容,反对暴力,严禁滥施报复、滥杀无辜,团结非穆斯林等诸多方面的积极内容,用正确的宗教思想、正常的宗教活动,批驳极端宗教思想的歪理邪说,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端宗教势力。要坚持和完善在宗教工作中长期形成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机制和举措,加强对宗教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大基层宗教管理工作力度,提高宗教事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要坚持和完善爱国宗教人士聘用、管理、培训、生活照顾等制度,团结、发挥好爱国宗教人士的作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严密防范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坚决打击宗教极端组织及其活动。进一步加大查禁非法宗教活动和查缴打击非法宣传品的力度,实现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

面对“三股势力”利用宗教与我争夺群众、从事分裂破坏活动的严峻现实,我们要依法管理宗教活动。我们在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更要强调宗教信仰仅限于人们的精神领域,不能介入社会现实生活,决不允许宗教干涉政治、行政、教育、司法、婚姻等。此外,我们要坚决反对非法宗教活动,严厉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破坏活动的犯罪,加大对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整治的力度,从根本上铲除宗教极端思想滋生蔓延的土壤。

第一节 反暴力是新疆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三)

五、反暴力就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暴力恐怖活动

新中国成立以来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主要是民族分裂主义势力、暴力恐怖主义势力和宗教极端主义势力所为。由“三股势力”实施的暴力恐怖犯罪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侵害客体是国家最高利益和各民族人民的共同利益。

(一)新疆暴力恐怖活动犯罪的方式

“三股势力”在新疆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主要犯罪方式是: 1.策划、组织骚乱、**

骚乱、**是指组织、策划、实施严重打、砸、抢, 武装袭击, 使公共秩序严重受到干扰, 财产受损, 他人伤亡,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行为。新疆“三股势力”特别是“东突”恐怖势力为了达到制造恐怖气氛、扩大政治影响的目的, 多次策划、组织骚乱、**事件, 实施打、砸、抢、烧、杀等恐怖活动,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2.爆炸、投毒、纵火,制造恐怖气氛

爆炸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 杀伤不特定多数人, 毁坏重大公私财物,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作为一种犯罪方式, 其侵害的对象包括: 工厂、矿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农场、谷物、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同世界上大多数恐怖势力一样, 新疆“三股势力”也热衷于采取爆炸、投毒、放火等手段, 残害无辜, 制造恐怖气氛, 扩大影响。

3.暗杀、弑杀各族干部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

新疆“三股势力”为了破坏民族团结, 制造恐怖气氛, 不但把矛头对准基层党政干部、汉族群众, 也对准维吾尔族干部群众和爱国宗教人士,把他们当作异教徒杀害。此外,“三股势力”还常针对汉族群众实施伤害,制造民族仇恨。

4.武装对抗、袭警、攻击政权机关

1998年以来,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将我军警部门及其人员列为袭击目标。暴力恐怖犯罪分子袭击我军警部门及其人员从起初用刀、枪发展到现在用爆炸物,甚至不惜以自杀性爆炸的方式,以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

5.建立秘密训练营,制造武器弹药,培训骨干

暴力恐怖势力为了培训骨干、扩大恐怖组织,在新疆境内,尤其是在偏僻地区秘密建立训练基地。随着警方打击力度的加大,“三股势力”开始转变活动方式,许多地下教经点和经文学校成了训练恐怖分子的重要阵地,并成为集学经、体能训练、救护训练、造枪、爆炸训练于一体的恐怖训练窝点。

6.实施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为恐怖活动筹集资金

除了实施上述暴力恐怖犯罪外,“三股势力”还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筹集活动经费。境内“三股势力”还与部分毒贩、境外“三股势力”相勾结,走私、贩卖毒品。

(二)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基本特点

从近年来新疆政法机关侦破和审理的暴力恐怖犯罪案件情况分析来看,这类犯罪有下述基本特点:

第一、暴力恐怖活动的政治化、国际化政治诉求明显

新疆“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是为达到分裂国家目的所使用的手段。“三股势力”是“三位一体”的反动势力,都主张用采取暴力方式建立“东突”国家,从而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实现“新疆独立”的终极目标。他们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分裂祖国,破坏各民族人民大团结,目的就是分裂中国。因此,境内外“三股势力”在进行暴力恐怖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向国际社会表达其政治意图。20世纪90年代以后,“三股势力“分裂组织逐渐整合,并开始朝着国际化趋势发展。尤其是“9•11”后,恐怖组织更是明确推行国际化的策略,扩大在中亚、西亚等伊斯兰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生存空间,将所谓民族宗教问题与人权问题挂钩,在国际社会通过各种方式歪曲我打击“三股势力”的相关情况,并将其在境内实施的各种暴力恐怖活动标榜为争取“民主”、“自由”、“人权”的斗争,企图把分裂活动提升为“民族解放运动”,以博取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

第二、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具有明显的波浪起伏性

从1990年4月5日,新疆阿克陶县巴仁乡武装**以来,“三股势力”在新疆制造的暴力恐怖犯罪行为呈波浪型、阶段性起伏。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其暴力恐怖活动大体经历了:

1990~1995年的初始期,巴仁乡**是标志,他们开始暴力恐怖犯罪,以显示其力量。

1996~2000年的高发期,这期间恐怖活动数量急剧增长,危害严重升级,是以“炸桥赶汉”,制造**为重点的疯狂活动期。“三股势力”实施所谓“断桥行动”,疯狂地杀害、袭击、恐吓爱国进步宗教人士、基层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和汉族群众,暴力恐怖活动升级。影响最为恶劣的是1997年伊宁骚乱事件,喀什“5.12“暗杀自治区政协副主席阿荣汉•阿吉案,乌鲁木齐“2.25”公交汽车爆炸案,1996年至1997年,两年间有10次激烈枪战,暴力恐怖分子还采取自爆拒捕的极端方式对抗,其疯狂性前所未有。1998年至1999年,国际宗教极端势力“伊扎布特”开始在新疆渗透,“东伊运”在新疆境内建立训练基地,积蓄力量与我较量。

2001~2004年的收敛期,原因是从1997开始,自治区开展了连续的集中整治、严打专项斗争。美国 “9•11”事件发生后,在国际反恐大背景下,“三股势力”也为自己洗刷罪名,民族分裂势力采取了蛰伏聚集力量的策略,其暴力恐怖活动明显减少。

2005以来的新活跃期,从2005年开始尤其是2008年以来,恐怖活动再度活跃,恐怖威胁升级。“东突”恐怖组织在新疆境内招兵买马,并将恐怖训练基地由境外转移到境内,企图进行武装斗争。2008年破获的恐怖团伙和人体炸弹案件,则表明“东突’企图制造更大的国际影响。2009年7月5 日,乌鲁木齐市发生了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这是新疆60年来发生的性质最恶劣、伤亡人数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破坏程度最大、危害后果最严重的一次暴力恐怖犯罪行为。“7.5”事件昭示未来的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将更加复杂,更加尖锐。

从上述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发案趋势中,可以看出影响该类犯罪高低起伏的,主要有三个重要因素:一是对暴力恐怖犯罪的打击、惩治力度;二是国际及周边形势对“三股势力”活动空间的影响;三是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策略调整.第三、犯罪目的的反社会性、犯罪手段的多样残忍性 “三股势力”所针对的是比行为直接受害者更为广泛的对象和目标。由于没有特定的袭击目标,针对的是整个社会,恐怖分子通过侵犯象征性的目标或公共设施、公共交通来扩散恐怖,造成社会混乱,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处于恐惧气氛之中。老百姓、党政干部、宗教人士、人民警察、军人,有汉族群众,也有维吾尔群众和其他民族群众;基层乡政府、公安派出所、输油管道,也有繁华商城、娱乐场所、公共设施、交通工具等都是他们的袭击目标。总之,他们为达到其分裂目的,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

从实践中看,“三股势力”实施的暴力犯罪大都采取爆炸、暗杀、绑架、纵火、投毒、袭警和政府机关等方式,建立秘密训练地,筹集制造武器弹药,筹划组织骚乱**事件,以极端残忍的手段杀害无辜,制造恐怖气氛。手段呈现多样化的残忍性特点。其杀伤力面宽,破坏性大,对社会造成了人员伤亡和财产被毁损的严重后果,影响和冲击民众的安全心理,造成社会公众的心理恐怖,社会的动荡与不安。

第四、实施暴力恐怖犯罪的区域呈扩大化趋势,呈现“境外指挥,境内外互动”

目前,“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犯罪活动范围已不局限于疆内的某个地区,涉及地区已达全疆各地州,而且开始向内地渗透,在国际上也实施犯罪。新疆境内的重大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大多数跨地区作案,有的甚至跨境作案。当前,境外民族分裂势力活动猖撅,新疆民族分裂活动已有“境外指挥、境内实施”之势。

第五、将宗教极端思想作为发动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力量来源

“三股势力”极力歪曲、利用宗教,对伊斯兰教教义教法进行极端解释,鼓吹宗教极端主义,并向教徒灌输,向社会散布。尤其把“安拉独一”、“圣战”等教义理念歪曲绝对化,强化极端主义思想。否认世俗政权和法律,煽动信徒对现实社会的不满,最后使这种极端思想内化到恐怖分子的头脑,这是“三股势力”从事恐怖活动的精神支柱。他们主要利用地下讲经灌输宗教极端思想,宣传圣战,培植骨干力量和暴力恐怖分子。

第六、利用现代传媒强化思想意识渗透,煽动暴力恐怖犯罪

长期以来,“东突”恐怖势力利用传媒,加紧对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通过互联网、广播、音响制品、光碟、书刊等歪曲新疆历史、党和政府的政策措施,大肆宣扬异化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传播分裂思想和宗教极端思想,否认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祖国的组成部分,在思想阵地和文化阵地与我们争夺群众。随着科学技术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现代通讯技术的不断创新,他们越来越多地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分裂破坏活动。如利用互联网进行反动宣传,发展组织成员,传授制爆、制毒技术等。他们利用网上论坛进行民族分裂与时事讨论,利用个人博客、视频等散布反动资料和反动言论,利用手机传递宣扬宗教狂热,并加紧对我政府网络进行攻击等。呈现“网上指挥、网上培训、内外互动、联合犯罪”的特点。

此外,从近几年新疆发生的众多暴力恐怖犯罪案例来看,境内外“三股势力”极力效仿国际恐怖组织的犯罪手段与方法,呈现出如下一些新动向:

其一、作案手段多样且极其残忍,并显现专业化倾向。“三股势力”进行暴力恐怖犯罪的活动方式已从单一袭击向复合式袭击、连环袭击等转变。

其二、暴力恐怖犯罪的实施有些预先经过周密策划,有些暴力恐怖犯罪则具有随机性、突发性。

其三、女性暴力恐怖犯罪分子不断增多。2008年“3•7”炸机未遂案中女性人体炸弹第一次在我国出现,罪犯年仅19岁;库车“8•10”案件15名团伙成员中有3名女性,年龄最小的女性仅15岁。在2009年乌鲁木齐“7•5”事件中,女性犯罪分子也在其中担任了煽动者、组织者和施暴者角色。

(三)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预防与惩治

自治区党委根据当前形势的需要,提出了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开展“一反两讲”维稳方针的宣讲活动,这是非常必要的。这是根据形势的变化,把反分裂斗争集中到反对暴力恐怖上,并且从法治意义上开展这一斗争,更符合斗争形势的需要、更符合现代法治社会的治理需要,也与国际接轨。如何预防和处置新疆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是当前维护新疆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

第一、继续加大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反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始终要牢固树立“严打”的观念。“严打”方针的核心是“主动出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在暴力犯罪事件发生时,坚持“严打开路”,坚决把敌人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在暴力犯罪事件平息后,坚决对施暴者进行依法严惩,不给任何暴力犯罪留下逃避法律惩治的空隙。正如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所说:“新疆对暴力恐怖分子不能施仁政。今后发生一起,坚决打击一起,发生一件,解决一件,绝不能让他们的屠刀对准我们的妇幼儿童,对准我们的人民,对准我们无辜的群众。” 自治区主席努尔•白克力曾经指出:“在新疆没有打击就没有稳定,就没有对敌斗争的主动权。没有对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的坚决打击,就无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011年7月,新疆和田、喀什等地连续发生暴力恐怖犯罪案件,造成无辜群众重大伤亡,严重影响了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组织力量尽快侦破案件,依法对暴力恐怖犯罪予以坚决打击。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国家反恐怖工作协调小组组长孟建柱强调,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谁,只要是触犯了法律,只要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只要是从事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活动,都要坚决依法处理。对于那些胆敢以身试法、搞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绝不姑息,绝不手软。他要求,要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资源,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狠抓反恐怖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形成对暴力恐怖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坚决遏制暴力恐怖案件频发势头,坚决把暴力恐怖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增强各族群众的安全感。

第二、严密防范,依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

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严密防范、严厉惩治恐怖活动。”

我国《刑法》第120条明确规定:“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根据全国人大 《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这里讲的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只要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无论是否实施其他犯罪行为都是犯罪,都可判处最高法定性为无期徒刑的刑罚。如果还实施了其他犯罪,还要对这些犯罪行为分别依法判处刑罚,然后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一起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杀人、爆炸、绑架的最高法定刑都是死刑。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具有较强的社会警示作用,它可以警戒和抑制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不稳定分子不敢轻举妄动。否则,将要付出依法受到惩处的代价。

另外,暴力恐怖犯罪手段多样,突发性强,往往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极具欺骗性。只有依法打击,才会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迅速启动法律程序、应对机制,有效打击暴力犯罪。这是符合我国所有公民利益要求的反暴力措施。

目前,针对新疆暴力恐怖犯罪的新动向、新特点,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反恐法规,并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使各族群众普遍知晓、掌握法律规定,依法反暴。要形成和完善反暴恐的应急预案、应急机制,形成一个运行融洽的整体反恐体系。有力打击暴力恐怖犯罪。

第三、打牢反对“三股势力”的群众基础,提高反暴恐工作水平

“三股势力”正在采取各种计谋分化瓦解我们的群众基础。过去由于种种原因,新疆的干部群众对突发事件的心理承受能力比较脆弱,一旦遭遇暴力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往往不知所措,或采取一些非理性的举动,造成严重的社会恐慌。要从各类案件中汲取深刻的教训,夯实反恐斗争的群众基础,提高反恐工作的水平。政府要及时公布各类暴力恐怖犯罪事件以及采取的应对处置措施,满足群众的知情愿望。必须向群众宣传对恐怖活动的保持高度警惕,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四、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这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开展反暴力斗争的基本保障。

基层组织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最终都要落脚到基层付诸实施,基层组织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政令的畅通。基层组织建设是经常性、动态性的工作。我们必须根据形势,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当前尤其要重视全面开展排查性工作,查找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掌握敌情动态等方面的问题。要抓好重点地区、社区的整顿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城市社区、城乡结合部社区,重视少数民族城市化中“文化不适应”问题,管理好流动人口,严格责任制,强化领导班子建设。

第五、增进四个认同,维护国家统一

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上,都强调了增强各族人民的“四个认同”教育。“四个认同”是对祖国的认同、中华民族的认同、中华文化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的简称。“四个认同”是新疆民族团结和谐的文化内核,具有塑造共同心理的特殊功能,是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所在。“三股势力”企图利用民族心理和民族文化的差异,煽动民族情绪,制造民族隔阂,策划民族分裂。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总是以建立东突厥斯坦国家为号召,鼓吹新疆自古以来就是“独立的国家”。面对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的复杂形势,“四个认同”建设的极端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强化各族群众的“四个认同”,才能形成各族群众共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共同打击暴力恐怖活动的局面。这是从深层次开展反暴力斗争的措施,是治本之策。

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取决于各族人民的凝聚力、向心力。因此,珍视认同、维护认同、发展认同,对于实现民族团结,保持边疆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各民族建立在“四个认同”基础上的团结,才是真正巩固的民族团结;这种文化的“万里长城”,才是边疆和谐、祖国统一的基础。

第六、继续加强国际反恐合作,特别是与周边国家的合作

新疆暴力恐怖犯罪多为“三股势力”所为,目前,境外“三股势力”的联合化、国际化活动处于加快上升态势,这就要求我们为预防暴力恐怖犯罪的发生,必须坚决反对世界上一些国家对新疆“三股势力”的支持,对境外“三股势力”的头目,通过国际刑警组织进行通缉,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由于西方和其他国家的民众对中国国情并不了解,很容易听信“三股势力”的宣传,所以我们要加强外宣工作,实事求是地宣传新疆的宗教、教育、文化的现状与发展,揭露“三股势力”暴力恐怖罪行。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分子往往是在不同国家之间组织、策划和完成犯罪,或者通过跨国境活动逃避特定国家的追诉,故在国际社会没有形成一个超国家的统一的国际刑事司法系统情况下,仅依靠一国的刑事司法系统有时很难进行追诉,即使在国际刑事法院成立之后,亦离不开国家间的合作。新疆与中亚国家特殊的地缘、文化、宗教等方面的联系,使得这里成为敌对势力对中国进行分裂与暴力恐怖活动的“前沿阵地”。因此,彻底有效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需要周边各国的互相协作与共同防范,进一步加强国家间的合作,从而有效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继续发挥“上海合作组织”的作用,加强多边合作。2001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建立了实质性反恐怖多边合作机制。200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签署了《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各成员国政府积极携手防范和打击“三股势力”,以维护双边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2004年,上海合作组织的两个常设机构----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分别在北京和塔什干正式启动,为成员国打击“三股势力”制定法律,努力使上海合作组织融入广泛的国际事务中,成为全球反恐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2005年,成员国元首签署了《阿斯塔纳宣言》,明确了上海合作组织对国际及地区存在的亟待解决问题的态度,通过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合作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构想》文件,推动各成员国采取积极行动,挫败在本国领土上策划及实施的恐怖行动。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不断举行联合反恐演习,成员国定期举行磋商并积极交换信息。2006年6月15日,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签署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关于查明和切断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参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渗透渠道的协定》等重要文件,并批准了新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07年至2009年合作纲要》。2012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第十二次元首理事会在北京举行,各成员国元首签署了有关《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2013年至2015年合作纲要》。实践证明,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都希望进一步优化地区反恐怖机构,在目前的基础上进一步取得打击“三股势力”的实效。因此,我国应充分利用上海合作组织机制尽快完善地区反恐怖机构协定,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充实机构,加大协议落实力度,推进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联合打击“三股势力”的斗争向更加深入、务实的方向发展。

扩大国际合作机制,形成刑事、行政、金融多重合作的综合法律机制。国家反恐合作要从传统的程序法方面的合作扩大到实体法方面的合作, 统一明确地规定应予预防、禁止和惩处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构成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行为,积极建立全球性反恐合作机制,以有效打击跨国恐怖犯罪。

社会稳定是新疆发展进步的前提和保障,是各族群众的共同心愿。反对暴力,其目的就是要为新疆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外部环境。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富强,就没有人民的幸福安康。无论哪个民族,无论什么人,谁都不愿意生活在恐惧和**中。任何有良知的人,都不能容忍暴力和血腥。切实保障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是全区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国政府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为新疆的发展进步创造一个安定、祥和的社会环境,符合新疆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因而得到了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更加感到在新疆必须坚持自治区党委提出的维护新疆稳定的各项指导方针;必须坚持“反暴力、讲法制、讲秩序”;必须落实标本兼治的各项措施,做到维护稳定各项工作常态化。只有这样,才能保持社会大局的稳定,才能建设和谐、繁荣的新疆。第二节 讲法治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一)一、讲法治是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

把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一项历史任务和奋斗目标,是我们党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理论创新的重大成果,是中华民族对人类文明制度创新的重要贡献。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治国方略,从属于政治文明,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根本保障。

在一定意义上说,人类政治文明的历史就是法律和法治的发展史。从历史上人类从“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发展到财产刑、自由刑、生命刑;从“水审”、“火审”的神明裁判,发展到法官依法裁判;从“罪刑擅断”发展到“罪刑法定”,从人与人的身份依附关系发展到自由契约法律关系;从专制独裁体制发展到民主宪政体制等等,都体现了人类政治文明的进步。中外政治文明的历史一再证明,法治是实现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主要途径和重要保障。

1980年,邓小平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1992年,邓小平又强调指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997年,我们党提出了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通过修宪将之载入宪法,成为一项宪法原则。

依法治国,不仅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目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两个建设”之间是什么关系?建设法治国家与建设政治文明是既有一定区别又有高度重合的两个概念。政治文明是一个上位概念,政治文明建设包括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是一个下位概念,从属于政治文明范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政治文明的核心是制度文明,法治国家则既是各种政治制度的载体,又是政治制度的集中表现。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主要意味着建设制度文明,意味着法治国家建设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同为依法治国的目标,但后者是更大、更高的政治发展目标。[1]

(一)文明社会是保障人的权利义务的规范社会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律是人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关系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社会中连这些最基本的规范都不能遵守,那么它肯定不是文明的社会。讲人的素质,讲社会的文明,首先反映在人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上,反映在一个社会的法治程度上。因此,我们不能脱离法治来谈政治文明建设。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生活起着最基本的、同时也是最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作用的准则。法具有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它指引着人们的行为,清楚地向人们表明:法律保护什么,反对什么;什么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什么行为是违法、错误的。总之,文明社会是由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

(二)法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

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法治又是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1.认清时代要求是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出发点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行政主导、长官意志的治国方式,形成历史惯性,促成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法律就是治理老百姓的”观念盛行,法律很难确立自己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今天的网络时代,信息日益畅通,行政主导和长官意志的管理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非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立法和政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受到越来越尖锐的质疑,偏离法治精神,藐视法律规定的做法遭到人民群众一次次的严厉责问,因之导致对政府权威合法性的追问也日趋激烈,依法治国己经成为衡量政治合法性的根本标准。[2]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了宪法修正案。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3]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标志着我们党坚定不移地选择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道路,从而完成了我们党执政治国理念的一次深刻而重大的转变。

2.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根本

历史和现实决定我国政治体制、运作机制和实现方式均有自己的特点。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是我国目前惟一有能力带领中国实行法治的政党和政府。坚持共产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维护党对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领导地位,是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根本。主张从根本上离开共产党领导就能够进行政治文明和法治建设的想法是幼稚的,不是一种对历史负责任的态度。法治制度建构和路径选择是一项紧迫的历史使命,需要自上而下充分发挥各级党和政府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规制社会与规制自我中推进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是当前最明智的选择。

3.培养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是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关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成,有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是当前法治建设工作的主要问题。领导干部行政主导的办事作风、长官意志的作风和个人专断的官僚主义是威胁我国政治文明与法治建设的最大敌人。领导干部不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故意曲解或干扰法律执行,严重影响着法律权威的树立和法治精神的培养。只有各级领导干部培养起了自觉的法治意识,视法治为社会公共理性并执着追求时,才能基本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文明的政治才能有所保障,体现出一个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法治化及相应的政治文化发展水平。

2012年7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的人民民主,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尊严、权威,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力得到制度保障,使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健康发展。

(三)加强法制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法制完备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规范、系统、协调和统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和前提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历史进程而逐步形成的。

回顾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启了新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深刻总结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次会议开启了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新时期。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为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根本保障,标志着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深刻变化,中国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对宪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等内容写入宪法,推动了中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方面的发展和进步。这个时期,适应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推进改革开放的需要,制定了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经济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促进教育和文化事业发展,制定了义务教育法、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这个时期立法工作取得的突出成就,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作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战略决策,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中国立法机关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快经济立法,在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乡镇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拍卖法、担保法、海商法、保险法、票据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注册会计师法、仲裁法、审计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贸易法、劳动法等法律。为完善刑事法律,修订刑法,形成了一部统一、比较完备的刑法;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为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行使,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等法律;为进一步加强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矿产资源法等法律。

1997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对外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主法制建设的深入推进和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21世纪第一个十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目标,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这一目标要求,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中国继续抓紧开展经济领域立法,制定了证券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信托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修改了对外贸易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为规范国家立法活动,健全立法制度,制定了立法法,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立法原则、立法体制、立法权限、立法程序以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备案等制度系统化、法律化;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制定了行政复议法、高等教育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修改了工会法、文物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为保证法律有效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对刑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法律解释。经过这个阶段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进入新世纪,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这一目标,为了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中国立法机关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促进国家和平统一,制定了反分裂国家法;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了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企业破产法、反垄断法、反洗钱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税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人民调解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此外,还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法律。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各项法律相适应,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权限,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根据中国法学会2012年7月17日发布的《中国法治建设年度报告(2011)》,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除通过了现行宪法外,还制定了现行有效的法律239件,行政法规714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8921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个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说明我们国家对法律的认识再也不是工具主义的了。可见,我们要建一个什么样的法律体系,从来都不是孤立思考的,而是有其特定的背景和治国理念来决定的。

二、讲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一)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必备要素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秩序、平等、人权、正义、效益正是法的基本价值取向。厉行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必备要素,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要有法治所保障的有序秩序。社会运行有序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社会纠偏机制能够及时发挥作用。(1)法治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法治不仅为控制无序与混乱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协调、支配和控制人们的行为;还设定了独立的司法机构、仲裁机构,由其运用特定的法律规则解决纠纷,并且裁判的效力是由国家强制力作保障的;(2)法治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纠纷的发生。法治可以有效降低社会纠纷的发生概率,从而把实际发生的社会纠纷在总量上和冲突程度上控制在社会总体可以承受和控制的范围内。

第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依赖法治所保障的人权基础。和谐社会的基础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一个社会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使社会中的大多数成员成为社会的积极主体,使每个个体能够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就能使整个社会具有和谐发展的生机与活力。胡锦涛主席在致中国人权研究会的信中指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社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巨大进步,中国人民的命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中国人权事业也实现了历史性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政府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庄严载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人权事业发展,使广大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保障,谱写了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新篇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要一如既往地坚持以人为本,从基本国情出发,切实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保障人权的首要位置,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

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形成离不开法治所维护的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其核心是社会分配制度的公正性问题。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化和冲突,而是知道利益分化和冲突,却能够通过民主法治手段加以有效协调。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应该体现公平和正义。法治既要保证立法公正,又要保证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通过立法和执法的有机结合来实现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合理、公正分配。

(二)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逐渐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也迅速增长,对平等享有、平等保护、平等参与、平等选择、平等竞争、平等发展的关注期待越来越强烈。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充分体现公平正义,从分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致力于消除各种导致社会不公的矛盾和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要求。

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符合事物的内在规律。一切组织或个人追求的公平正义和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只有既合法又合理,反映社会整体价值观和公众利益,才能为社会公众所认可和接受。

法治是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手段。只有建立了以法律作为主要形式进行统治的社会秩序,才能较好地处理各种社会关系、调整各类社会利益、解决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只有依照宪法法律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

我们说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还在于法治制约和影响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其他特征。比如,法治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促进和实现公平正义,通过法律确定利益主体,指导利益分配、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正,避免社会利益之争的激化。法治为人们之间的诚信友爱提供行为规范,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法治为激发社会活力创造条件。法治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有序提供保障。法治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制度支撑。

(三)法治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一个国家经济社会要发展,人民要安居乐业,就必须坚持不懈地打击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和政治稳定,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安定有序。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已制定一部统一的刑法、8个刑法修正案以及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并通过了9个有关刑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它通过规范国家的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随着新疆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周边形势的不断变化。我们必须保持清醒认识、沉着应对。打击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提出,为稳疆兴疆创造良好法治环境。一要密切关注在实施环保优先、生态立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等进程中职务犯罪的新动向,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和预防工作力度。依法惩治危害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犯罪。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作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点,继续抓好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涉农检察工作。依法查办借改革开放之机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财产,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和国家重点投资领域、对口援疆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职务犯罪。要深入职务犯罪多发易发、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行业和领域,深挖细查,突破一批大案、要案、窝案和串案。要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坚持打击与保护并重,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妥善处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出现的新型案件。二要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服务措施,积极参与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国计民生重要产品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依法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电信诈骗、逃税骗税、商业贿赂等犯罪,有效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法律监督工作,加大对裁判不公、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民事行政案件监督力度,提高检察人员服务经济社会跨越发展的能力水平。

在新疆,依法打击“三股势力”的分裂破坏活动是尊重和保障各族人民人权,为新疆和谐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内容。具体讲,要从三个方面下功夫见成效:一是在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上下功夫见成效。政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尖锐性,强化国家安全意识、政治责任意识和稳疆阵地意识,坚持严打源头,严打首要分子,该重的一定要依法从重处罚。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依法从宽与从严的关系,该体现政策的要体现政策,教育、感化绝大多数。要重点依法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侵财犯罪。要千方百计把安全漏洞堵塞住,把基础工作搞扎实,把矛盾纠纷化解好,做到超前谋划、主动作为、攻坚克难、务求实效。二是在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过程上下功夫见成效。政法机关要加强对社会稳定形势、重要敏感案件和热点敏感问题的分析研判,把排查、预防和化解矛盾纳入执法办案的每个环节,促进执法办案向化解矛盾延伸。认真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妥善解决群众的合法诉求,最大限度地增强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三是在积极参与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上下功夫见成效。积极探索和拓展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领域,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预防犯罪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流动人口、特殊人群、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信息网络服务管理。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动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政策制度、健全管理机制的检察建议,促进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打击极少数民族分裂分子,正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绝大多数人的人权,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各级政法机关要认真履行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分裂破坏活动的政治责任,用实际行动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实现各族人民享有充分人权的目标。

第二节 讲法治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三、讲法治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内在要求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为现代法治社会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一般历史经验看,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会愈发展。世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并具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以适当的法律法规对市场经济体制及其关系加以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与制约,因而法治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不断发展的保障。

首先,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市场经济要求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是要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产权(即财产权)和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产权和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其次,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基本形式。离开契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存在,而契约必须以法律对契约原则、方式和结果的确认和保护为前提。

再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是,市场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在市场竞争中,有些竞争者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或者谋求不正当利益,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或限制竞争,必然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这就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裁不正常竞争和垄断行为,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这就象球赛时,球员必须依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法律就相当于比赛规则,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必须通过法律确认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保障所有市场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相应的调整手段和法律规则。为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法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

市场经济遵循自身的规则和经济秩序来运行。这些规则和经济秩序的确立,是以一个国家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

——民事法律制度。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中国把财产权的确认、变更、行使、流转、消灭和保护规则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核心。《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等一系列法律,建立健全了债权制度和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的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中国市场主体法律制度适应了市场经济对市场主体的基本要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确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地位,保障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公司法》确立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基本制度,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公司投资者和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制度基础。《企业破产法》建立了规范市场主体退出的破产制度。中国还建立了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大批市场服务组织,完善了市场中介组织法律制度。

——市场管理的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并相应地确立了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并存的法律救济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立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立了有利于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确立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价值取向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有效规范了市场行为。

——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大特点。《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对相关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依法作出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为保持币值稳定、化解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统计法》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了法律基础。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有效地发挥了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提高了宏观调控水平。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确立了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必要的物质帮助和生活保障;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规定了劳动者在不同统筹地区就业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国务院还制定了失业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并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法治是保障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现实需要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推进改革开放,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极大地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地解放和发展了社会生产力,我国以世界上少有的速度持续快速向前发展。我们及时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并与时俱进,根据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推动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推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方面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实现现代化,是一代又一代中国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景和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是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我们将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为任何风险所惧,不被任何干扰所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到2020年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我们已经取得的发展成就离不开法治的保障,我们奋力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也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日益繁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积极构建,确定了明确的价值取向、发展方向和根本路径,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的法制基础。

四、讲法治要进一步强化宪法观念

(一)树立社会主义制度是国家根本制度的观念

社会制度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形态中,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制度的总和。其中,经济制度是基础,它决定社会的性质,决定其他各项制度的性质。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逐步完成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制度,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做了完整概括: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这一制度既遵循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理,集中体现了科学社会主义的精髓,又切合中国的发展实际,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一方面,这一制度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极大发展;另一方面,这一制度也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础并提供了制度保障。胡锦涛总书记2011年在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的“七一”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 [7]

(二)树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观念

《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中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各族人民密切交往、相互依存、交流融合、休戚与共,形成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的格局,共同开发了祖国的大好河山,共同推动了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在中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历史长短,居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是否相同,政治地位一律平等;二是各民族不仅在政治、法律上平等,而且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所有领域平等;三是各民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

经过6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障民族平等的法律规范体系,各民族平等权利依法得到保障。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合法权益一律受到平等的保护,对违法行为和任何人犯罪都依法予以追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均作了类似的规定。

——平等地享有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中国,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仅如此,法律还为少数民族的政治参与给予了特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同一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15%时,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61名委员中,有少数民族人士25名,占15.53%。

——平等地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在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指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为了贯彻宪法原则,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在中国,少数民族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分布各地,基本满足了信教群众宗教生活的需要。此外,中国政府还帮助宗教团体建立宗教院校,培养少数民族宗教教职人员,并对少数民族地区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给予资助,对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给予补贴。

——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等重要会议,都提供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等民族语言文字的文件或语言翻译。中国人民币主币除使用汉字之外,还使用了蒙古、藏、维吾尔、壮四种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公务时,都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同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网络电信等诸多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

——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对少数民族服饰、饮食、居住、婚姻、节庆、礼仪、丧葬等风俗习惯,国家给予了充分尊重和切实保障。如,为了保障一些少数民族饮食清真食品的习惯,北京、江苏、新疆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广州、昆明、成都等多个中心城市,都有专门立法保障清真食品的供应和管理,其他地方在综合性的法规中也对清真食品的管理进行了规范。为了保障少数民族欢度本民族节日的权利,国家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有关少数民族的习惯制定放假办法;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为了防止发生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问题,国家法律法规对新闻、出版、文艺、学术研究等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提出明确要求。刑法专门设有“非法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对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

(三)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

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我国宪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学习和贯彻实施宪法,最基本的要求之一,就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正确认识和把握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切实做到正确行使公民权利,积极履行公民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有权利就有义务,有义务就有权利,它们是相互关联、对立统一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特点。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的经济权益,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的非法侵犯。同时,宪法和法律又严格规定公民必须履行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以及服兵役、纳税等义务。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是由国家和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公民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反映着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密切结合。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和人民是一个利益攸关的共同体。国家的利益和前途与人民的利益和前途,是彼此依存和相互促进的。公民正确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忠实地履行应尽的义务,既是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也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公民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地域、文化程度、职业、身份、贫富等,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法律。法律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予以保护,对所有公民的违法或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加强人权保障成为民主法治建设的主题。在通过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同时,国家高度重视通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明确提出:结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将人权事业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结合起来,顺应各族人民过上更好生活的新期待,继续把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放在首位,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利和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促进社会更加公正、和谐,努力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生活得更有尊严、更加幸福。

1.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是公民享有人格尊严和实现充分人权的基本保证。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等;公民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以及批评、建议、控告、监督等民主监督权。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公平正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还规定了公民的一些诉讼权利和救济权利,如:刑事辩护权、聘请律师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等。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严密防范、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受违法犯罪的侵害;另一方面要求执法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执法机关滥用执法权力的侵害。

2.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基础条件。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广泛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继承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劳动权,休息权,男女平等权、男女同工同酬权,知识产权,社会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结婚和离婚的自由,从事和参加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权利。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就是要加强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3.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对一些特定群体给予特殊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中国政府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一项重大举措,对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包括保护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权利。保障少数民族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和自主管理本地区、本民族事务的民族区域自治权利,尊重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不仅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享有一些特殊权利。这些特殊权利是法律基于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的自身特点而给予的特殊保护。保障这些群体的人权,不仅包括保障其作为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包括保障其法定的特殊权利。

第二节 讲法治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三)五、讲法治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治国理念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和本质属性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党和国家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要求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任何割裂“三者统一”关系、否定“三个至上”的思想和做法,都是极端错误的,都会对社会主义法治甚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

——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来看,坚持党的领导,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这本身就包含了坚持党的事业至上的基本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与服务大局,要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正是人民利益至上的必然要求。坚持依法治国,要求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党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法、司法要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正是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内在要求。可以说,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内在需要,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要求。

——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必须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坚强领导和根本保证。必须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必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党的事业是关键,人民利益是根本,宪法法律是保障。党的事业归根到底,也是为了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人民利益,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法治保障。因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实质上是一致的。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三个至上”紧密相连,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鲜明标志,共同反映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作为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任何特殊利益。新中国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创新,终于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和依法执政的基本执政方式,从而使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宗旨得到了制度上的贯彻和保障,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实现了有机的结合和统一。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首先并主要是要通过执政来体现,党的领导地位首先并主要表现为执政地位。执政是党的领导的集中体现。从党的执政的目的和内涵来看,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来看,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胡锦涛同志指出,依法治国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共产党执政与依法治国的内涵和要求是完全一致的,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将两者割裂甚至对立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牢固树立党的领导的理念,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持用党的基本理论和正确的法治观武装人们的头脑。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要求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才能保证依法治国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就是要在制度和法律上维护和保证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对政法工作的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保证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必须遵守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政权组织,包括人大、政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在各级政法机关中任职的党员,要有党员意识,遵守党的决议和纪律,接受党的监督。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过程中,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统领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的一致,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统一起来。

任何党的组织和党员都必须依法办事,不允许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依法执政必须坚持党对国家大政方针和全局工作的政治领导,要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科学规范党与国家政权机关的关系。既要保证党在国家政权体系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又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讲法治和讲政治的统一。要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法律素质,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法律意识。

服务大局就要悉心把握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使法治的使命与之相适应,找准各项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工作着力点,以及增强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的能力。服务大局必须讲政治,以政治为统领,为政治服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对各个领域、各项工作具有统领全局的地位和作用。离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法治和各项工作必然迷失社会主义方向,脱离社会主义法治轨道。讲政治,就是要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改革、发展、稳定是政治大局。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是服务大局的关键。

首先,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服务大局的重要手段和前提是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既不能离开法定职能去“服务”大局,甚至干一些明显超出执法机关法定职能的事,也要防止不顾大局孤立地抓政法工作的错误思想和做法。

其次,要正确处理好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始终把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和整体利益放在地方和部门的局部工作和利益至上,绝不能以局部代替全局,为了地方、部门、单位的局部利益,置全局利益和法制统一于不顾,搞执法特殊化,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妨碍和影响大局。再次,要正确处理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体执法活动首先应当以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来衡量,法律效果是最基本的标准,坚决不能做违法的事。但也决不能就案办案,造成企业和社会的不稳定,经济发展受影响,人民群众不满意。执法活动必须统筹考虑个案的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公平正义,统筹考虑执法活动的社会评价和导向作用,既要反对只讲法律效果不讲社会效果,机械办案、机械执法,也要反对只讲社会效果而不讲法律效果,损害法治原则和宪法法律权威。

(三)坚持执法为民,依法履职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执政为民理念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内涵包括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等内容。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执法为民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宗旨和目的的体现,不仅对执法活动有着明确的指向作用,而且对立法、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等整个法治建设都有着规定意义。执法为民理念不仅鲜明地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而且科学明确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本质和目的,因此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理念之一。

执法为民,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在法治工作领域的直接体现和最终落实.具体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就是要求执法者常怀爱民、为民之心,常存便民、利民之意,铲除坑民、害民之祸,忠实践行执法为民理念的各项要求,真正为人民执法,靠人民执法,尊重和保护人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努力为人民服务”。人民主权是执法为民的前提条件。执法机关本身并不具备权力所有者的身份,它仅仅是权力的行使者。这从根本上决定了执法机关不应有自己的私利,不能有特权思想,其存在的目的就是合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用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服务,而不能损害人民利益。

执法为民理念的提出,直接而响亮地回答了执法工作“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以及“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根本问题,鲜明地指出了我国法制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其生命力就在于人民性。长期以来,各级各类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努力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任劳任怨,忘我工作,甚至流血牺牲,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严、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必须看到,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有的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上弄清“权从何来,为谁用权”,缺乏群众观念,缺乏群众感情。要从源头上解决这些重大问题,就必须牢固树立和大力弘扬执法为民理念,用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统一执法指导思想,克服和纠正执法人员中存在的种种不正确的执法观念和意识,确保执法工作始终保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正确方向。

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在执法目的上要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在执法标准上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本,在执法方式上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路线相结合。要增强群众观点,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与服务结合,惩罚与教育互济,打击与保护并重,结果与手段相当。要防止过度依赖强制手段和硬权力执法,多运用说服教育、调解疏导等非强制手段和软权力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努力提高执法水平,消解执法冲突,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纠纷,克服执法的简单化、粗糙化、暴力化倾向,真正把执法建立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坚实基础之上。

实体与程序并重是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制度保障。保证执法为民,实现执法公正,必须充分重视程序的重要价值和作用。首先,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权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其次,不仅要实现正义,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正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的执法程序是防止执法腐败最重要的监督手段。再次,程序具有独立的正义价值。通过设置公平的程序,让每个公民都享有平等的地位,都拥有平等的辩护权和申诉权,有利于缓和执法者与被执法者之间的心理冲突,疏通和化解不同意见,消化和吸收社会的不满情绪,达到不用执法手段便可以实现执法效果的目的。必须看到,我国目前执法中一些滥用执法权、严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与公平的问题,如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群体纠纷、司法不公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与法律程序不完善或没有得到严格执行有关。因此,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必须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观念,提高程序的法律地位,尊重程序的法律价值,真正做到既严格执行和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和遵守程序法。

执法是法律实现的主要途径,执法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执法为民理念的贯彻和落实。但在实践中,执法的形式化、口号化、利益化倾向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严格实施。有些地方热衷于造声势,搞宣传,做表面文章,不重视执法的实际效果;有些部门习惯于运动式执法,突击式治理,不重视执法的长效机制和常规制度建设。不可否认,为了加大纠正违法、惩治犯罪的力度,执法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需要营造一定的执法声势,需要采取适当的执法形式,需要集中必要的力量进行单项执法和集中整治,以在短期内取得较为突出的执法效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执法在本质上是一项具有稳定性、连续性、权威性的长效行为,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守法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法治整体,是一项必须持之以恒、扎实推进的系统工程,任何急功近利、投机取巧、华而不实、希望毕其功于一役的形式主义的执法行为,都必将严重损害执法的实际效果和宪法法律的权威。

六、讲法治要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 依法管理各项社会事务

(一)坚持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政府施政的基本准则。多年来,中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继1999年颁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后,2004年中国政府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提出了此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目前,中国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已逐步纳入法治化轨道,规范政府权力取得和运行的法律制度基本形成,依法行政取得了重要进展。

——行政主体法律制度。按照《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国实行五级政府管理体制,分别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宪法》规定,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于国务院。

——行政行为法律制度。一是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和程序等作了严格限制和规定: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一般不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必须合法、公开、公正、便民,遵循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信赖保护原则。二是行政征收、征用制度。按照《宪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是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只能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一律无效。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依法提出赔偿要求。四是行政强制制度。《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行政强制制度涉及行政管理效率,也涉及对公民人身权的限制和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处分。

——行政监督、救济法律制度。一是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理,可以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和行政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是行政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并对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等作了规定。四是行政监察和审计制度。《行政监察法》规定,由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监察。《审计法》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公务员法律制度。公务员是行政行为的主要实施者。《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了公务员的任职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惩、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障、辞职与辞退、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以及法律责任等,确立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位聘用制度,并确定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制度。近年来,各级政府通过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步伐。一是加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努力建设服务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发布了《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二是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努力建设“阳光”政府。国务院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三是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努力建设责任政府。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逐步推行行政问责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严肃追究决策者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执法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7月印发的《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

在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各级政府不断加强行政监督责任,积极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国务院在加强法规、规章备案审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体制,促进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2011年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10件、颁布政府规章6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91件,组织清理规范性文件2万件,向社会公告废止文件8000余件。

(二)严格公正司法

司法工作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高司法效率,努力树立司法权威,充分发扬司法民主。

1.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司法人员必须自觉用司法公正理念指导司法工作,坚持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重,做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两者相互依存,不可偏废,努力兼顾两者的价值平衡。追求实体公正,不能以违背或破坏程序为代价,防止那种只求结果、不要过程、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问题;强调程序公正,绝不意味着放弃对实体公正的追求,不能脱离实体公正搞所谓“程序至上”或者“程序优先”,避免只求过程不重结果。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同志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社会不和谐、不稳定,都会严重影响科学跨越和后发赶超。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肩负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使命,要在落实制度、加大力度、改进方式、增强效果上下功夫。坚持政法各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强化监督意识,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依法用足用好现有监督手段,综合运用抗诉、检察建议、违法行为调查等监督方式,切实提高诉讼监督效能,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2.不断提高司法效率

公正与效率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果效率低下,就会使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会使当事人在漫长的等待中失去信心。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人员必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杜绝粗心大意、无故拖延、贻误工作的行为,全身心地致力于履行职责、要加强修养,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熟悉社情民意,精研法理,及时汲取新知识,不断提高司法能力。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不断丰富纠纷解决途径。社会矛盾纠纷复杂多样,司法虽然是最终的、最具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不是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司法的、行政的、民间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各种途径和方式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都有其独特的作用。只有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司法才能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充分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提高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

提高司法效率,要求司法机关必须合理配置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把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司法机关倾斜,向任务重的司法机关倾斜,充实一线力量,缓解人少案多的矛盾。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是一致的、统一的。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正确对待法律规定的时限。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自己应当遵守的时限内,应当尽量缩短办案时间,提高工作效率,而对于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时限,予以充分尊重,不随意加以限制或缩减。司法公正和效率兼顾,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实行繁简分流。对案情相对简单的案件,尽量简化诉讼程序,但对于案情重大、复杂或其他不宜简化诉讼程序的案件,则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适用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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