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章程

2025-01-26

农民合作社章程(共11篇)

1.农民合作社章程 篇一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会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第三条 合作社注册名称: 会泽县鲁纳乡佳牧养殖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 合作社住所: 鲁纳乡新云村农科站一楼,邮政编码:654215 第五条 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代龙平

第六条 合作社的经营宗旨,为其成员提供养殖技术以及产品的购销售、加工以及与畜禽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四条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养殖户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第七条 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第八条 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畜禽养殖、加工及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条 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不加入合作社。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二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本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合作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合作社签订的义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合作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合作社成员利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动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 合作社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章程规定义务及合同约定义务,经规劝、协商后仍不履行的;

(二)给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一节 成员大会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

(三)决议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社在二十日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二十日内召集并支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通过;对修改合作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先例表决权。

第二节 理事长和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合作社有关证明文件;

(三)签署聘用或者解聘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五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和活动;

(五)管理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合作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代表成员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

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合作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合作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合作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合作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合作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合作社所有;给合作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监事

第二十五条 合作社设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合作社现任理事长、理事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监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条 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属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合作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二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入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四条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六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合作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八条 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签。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四十条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扩大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十。

第四十一条 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二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业务交易量(额)和出资额比例返还,交易量(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出资额返还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成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合作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三条 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合作社的债务用合作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合作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合作社人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合作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并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合作社的财产和债券、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作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二十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他债务;

(五)归还成员工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合作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文件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版本为准。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三条 理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2.农民合作社章程 篇二

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 向大会做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的说明。

市联社现行的《章程》是2008年11月上海市城镇工业合作联社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五年来, 市联社按照《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实践证明, 这个章程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形势要求, 对加强各级联社建设、规范各级联社行为、维护各级联社合法权益、促进城镇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五年来,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 国际国内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特别是党和国家支持和发展集体合作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政策导向更为明确。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完善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 要着力深化国有、集体和非公经济资本的开放融合, 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张德江同志在全国总社“七代会”上的讲话对联社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要求全国各级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从市联社的工作实践来看, 五年来, 各级联社的功能作用和发展状况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为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领导的讲话精神, 适应形势发展要求, 使联社更好地履行职能, 发挥作用, 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的修改。

这次修改后的《章程》在结构上没有重大变化, 只对相关章节的条款内容做了一定的调整和增加, 修改的主要内容如下。

1. 根据目前联社系统成员单位组织形式和经济性质的多元化和多样性, 为正确反映成员单位组织形式, 新《章程》对原《章程》在“集体经济”表述上增加了“合作”两字, 即由原来的“集体经济”表述改用“集体合作经济”表述。

2.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要求, 有效体现联社的功能作用, 新的《章程》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市联社宗旨增加了“使联社成为集体企业改革发展的指导者和组织者, 集体资产的管理和维护者, 集体经济政策制定的建议和协调者, 中小企业合作互助的组织和参与者”的内容。从而使联社的工作宗旨更为明确, 功能作用更加突出。

3. 为更好地履行联社职能, 新《章程》将第二章工作任务做了几处修改, 增加了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在第一项任务的“接受政府委托, 参与制定城镇集体经济法规”中增加了“改革发展方案”的内容, 以发挥联社在区域集体经济改革发展中的应有作用。

二是在第二项任务的“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中增加了“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 做好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及“提供信息、政策、金融服务”等内容, 从而进一步突显联社的服务功能和社会贡献。

三是在第三项任务“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中将“建立”改为“完善”, 将“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改为“发展以‘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为主要特征的、多种形式的新型集体合作经济”, 使深化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更为明确。

4. 新《章程》在第三章成员单位章节中, 增加了市联社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条件、进退程序等条款内容, 从而使市联社成员单位和理事单位的进退更加规范有序。

一是在成员单位的条件上, 明确了必须“承认市联社章程”和“自愿加入”。

二是在成员单位进退程序上, 明确了一要提交书面申请或通知;二要由市联社或区 (县) 联社进行初步审核并经市联社主任办公会议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二是在市联社理事单位的条件和程序上做出了的规定。

5. 新《章程》在第五章理事会章节中, 为增强联社工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在理事会主任条款中, 增加了特邀副主任的条款内容。

6. 新《章程》在第六章资财管理中, 将“社务活动开支”改为“市联社开展重大社务和服务活动的费用, 由市、区两级联社共同承担”。

各位代表, 以上关于这次修改《章程》的简要说明, 请大家结合新修订的《章程》予以审议。

3.农民合作社章程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息息相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如何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结合农广校及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强烈的教育培训需求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农民教育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他认为只有坚持这两条,农民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人力、智力资源支持。为了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合作社必须提高成员素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拓展市场前景,增强服务能力。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如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鄢陵县富民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禹州市实佳农机专业合作社,由于达到一定的专业生产规模,产品商品率提高,技术和市场风险也日益增大,必然要求生产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甚至要求生产者必须接受过职业培训,才能确保增产增收。同时随着专业化生产规模的扩大,面对市场竞争压力,需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教育培训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只要农民有需求,我们就成功了一半。

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多种优势

1.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员组织问题

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农业科技广谱性培训的主渠道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的主阵地,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项事业上,农广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根据历年农广校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存在着人员组织困难的问题。而如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联系方便,容易组织人员,可以说是招之即来;其次,学员集中,方便送教下乡,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第三,合作社成员以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为主,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也便于确认学员身份,培训过程中也能做到有组织有纪律。

2.解决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问题,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新型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能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有效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根据农广校历年进行农民培训的经验来看,许多地方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难以满足不同诉求农民的需求,因而不同程度地脱离农民的实际需要,以致增收致富的效果不明显,影响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热情。而主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产品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农户组成,大多数合作社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成员具有鲜明的共同需求。因此,合作社可以针对社员的共同需要组织教育培训。并且基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农民社员对其教育培训事业有着实实在在的发言权,是典型的参与式教育培训,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补贴培训费用、为参训社员提供信用合作或贷款担保、训后技术指导等措施对农民社员接受教育培训形成有效激励,提高其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3.解决培训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历年的农民教育培训,试验实习场地的选择对农广校来说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很多农广校都没有自己的实训基地,造成学员现场实习困难,效果不佳。如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规模较大、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了优良品种和生产工艺示范性生产、加工基地,利用其自身拥有的现成场地、资源,可以就近解决实验实习问题,不但农广校节约了办学成本,合作社也增强了培训实力,并且增加了培训方式的多样性。通过现场实习,可以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能面对面因人、因材施教,有利于学员学以致用。在集中培训后还可以通过合作社专职技术人员的检查,发现和解决部分社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培训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效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利于农民全面、可持续地学习先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文化知识。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一个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使农民在组织管理、分工协作、接受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得到锻炼,提高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以及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农业科技人员对先进信息工具的使用能力。农广校还可以根据合作社社员的需要将培训内容拓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组织农业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生产质量管理、市场信息讲座,创业理财等技能培训,多方面拓展农民的知识面。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形态的组织,也是个社会群体组织。培训过程中通过与合作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于娱乐中,还能影响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现代化农民意识的形成,改变乡风民俗,弘扬互助、诚信的道德价值观念,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

5.有利于促进多方协作,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双赢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互通有无。农广校利用自身的教学体系、教学资源、教学师资优势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注入新鲜血液,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正轨增加正能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已所专注的领域,长期从事一种农产品的经营,经营时间长,稳定性强,有助于推进长时期、有计划、有反馈的农民职业教育,可以更好的发挥培训的效果,实现农业生产水平的更新升级;农广校还可以作为一个桥梁,联系与合作社有着密切关系的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战略合作伙伴,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三、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有良好的办学基础

截至2013年底,许昌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7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21家、市级示范社106家;入社成员5.66万人,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了专业的服务网络;涵盖了种植、养殖、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机、农技、植保服务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如果农广校通过筛选,依托规模大、综合实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群众基础好、学习热情高的合作社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是以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大户、合作社负责人作为主要对象开展综合性教育培训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有利于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到其中来。

4.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 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作社名称为: 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合作社住所:。第四条 合作社业务范围:。

(以上项目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限制类;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社员生产的产品;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 合作社成员出资额为 万元,其成员具体出资额、出资方式:

1、,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2、,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3、,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4、,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5、,身份证号码:,以货币出资 万元。

第六条 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七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民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第八条 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

(二)经合作社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九条 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其它权利。

第十条 本合作社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可以享有20%总票数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 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 3 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六)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七)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八)不得以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入社出资;不得以已缴纳的入社资金抵消其对本合作社或者本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声明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决议,方可退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

成员退出后,其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所有的公积金形成的财产份额于该财务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如本合作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 4 盈余所得。退出成员须承担其资格终止前应按出资比例承担的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

成员退出并终止成员资格时,与本合作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依照退出时与本合作社的约定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__1_个月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后办理加入手续,继承成员资格。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五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长并报成员大会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其他情形。

本合作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其出资及公积金,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合作社的组织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构成。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理事长、执行监事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

(三)听取并批准理事长关于合作社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四)对成员出资额的增加或者减少作出决议;

(五)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九)决定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合作社每年召开 次成员大会。设立时由指定的合作社成员负责召集、主持;合作社经注册登记后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长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执行监事可以在 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二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须经本合作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社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合并、分立、解散作出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表决权数,在成员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为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_ _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合作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合作社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决定聘任除由成员大会聘任以外的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财务人员。

(六)管理本合作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七)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执行监事是本合作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长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卸任理事长须待下一任期结束后方能当选监事。第二十五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合作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长予以纠正,对造成本合作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长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合作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执行监事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长。理事长须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合作社不设经理。第二十九条 合作社理事长以及理事长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合作社的成员大会、理事长、执行监事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长、监事(执行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章 财务管理和盈余分配、亏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 合作社是经济核算主体,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经营自主,自负盈亏,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财务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结束后第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合作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执行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三条 合作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财产账户,用于分类记载本章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成员出资和应当量化为成员名下的个人财产份额。

成员与本合作社的所有业务交易,与利用其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第三十四条 财务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社财务盈余分配方案业务报告、亏损处理方案以 9 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本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合作社每个财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但不得转让给非本合作社人员。

第三十七条 为实现本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增加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补充资金。

第三十八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再生产、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出资的份额或者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份额,依比例折股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记入成员个人账户。

第三十九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四十条 根据成员大会决议,本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风险金,用于弥补成员生产经营中遭遇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

第四十一条 本合作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合作社的共有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合作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由国务院规定;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二条 当年盈余,经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风险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可按下列顺序分配:

1、2、根据成员出资的比例分取红利;

按成员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合作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盈余弥补或者采取减少资本金总额的办法弥补。

本合作社的债务依照成员出资按比例分担。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负责本合作社的日常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五章 变更 解散 清算 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合作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合作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合作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合作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合作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合作社宣告破产;

(六)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七)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

第四十七条 本合作社决定解散时,由成员大会选出三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对本合作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长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五十二条 合作社登记事项以合作社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成员签名或授权理事会成员签名:

5.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修改后) 篇五

责任。第五章 社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十七条 社员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县户籍和完全具备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的农户。2.依法注册登记,规范经营,从事与本社经营范围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3.社员按章程规定履行入社手续后,方可成为本社的社员。第十八条 本社的社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社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社员总数二十人以下时,可以吸纳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社员;社员总数超过二十人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员不得超过社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服务,利用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社员名册、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

(六)有权拒绝承担非法定和非本社章程规定各种摊派;

(七)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自愿入社和退社;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享受的其他权利。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

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入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十四条 社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第二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社对被除名社员,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入股金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六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首席监事或者监事会社员;

(三)决定社员入股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入股;

(四)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五)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审议批准理事会、首席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八)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开展社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社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审议通过为本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的相关决议。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3名社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三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1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现任理事长为:胡宗仁。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社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由3名社员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和监事会社员任期3年,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卸任两年后方能当选监事),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三十九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3个月的2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四十条 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社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社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四十一条 会计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后,于社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社员查阅并接受社员的质询。第四十二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社员股金;

(二)每个会计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第四十三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20%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社员股金。第四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的公益金,用于社员的技术培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五十条 经社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社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社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社员大会推荐3名社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社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社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三十日内向社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五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社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五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社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6.农民合作社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村果农组织化程度,整体优化水果品质,全面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果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规范运作,有序发展,做特、做优、做大我市果业,成立永忠绿色果业合作社。

第二条 永忠绿色果业合作社是由果树种植大户自愿参加的全市专业性、群众性协作组织。

第三条 宗旨是“为果农着想,替果农说话,帮助果农解决生产、管理上的困难,组织会员参加培训,为果农传播科学技术和水果销售信息”,切实做倒上联千变万化的市场,下联千家万户的果农,维护果农的合法权益,使其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果农的桥梁和纽带。

第四条 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规,进行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果农学习科学知识,掌握科学技能,提高全体会员的整体素质。

(二)大力普及科学种果知识,根据生产和会员需要,不定期开展各种专题报告会和各种培训帮助会员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组织本会会员交流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帮助了解市场信息,协调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关系,协调规范全市果业行业内部生产经营行为,为全体会员提供生产经营全过程中法律维权服务,促进本行业团结协作,共同发展。

(四)不定期印发科技信息、资料,介绍国内外的水果业发展情况及方向,并激发会员加强调研,为加快我市水果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和行之有效的措施。

(五)掌握本行业生产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府反映并提出解决的思路,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六)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办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组成:种植果树的农民或企业、果品加工企业和销售的负责人,均可为本协会会员。县(区)、乡镇果业协会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监督本会工作,对本会工作提供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五)按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市场理念,有对受益果农在自愿的前提下实行适当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从事合法经营活动。

(二)带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遵守本会章程,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有关活动,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审议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用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7.农民合作社章程 篇七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一、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 国家的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二、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等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地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民在合作社内能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从而获得更好的效益。

四、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及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化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以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8.专业合作社帮助农民致富 篇八

王峰黄花菜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5月,是一家集优质黄花菜生产及系列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专业合作社依靠产业化和规模化生产,建立示范基地、育苗基地200余亩,直接带动200多户农民栽植黄花菜2000多亩,亩收入达2000多元,成为农民增收的主导产业。专业合作社以“合作社+社员+基地”的经营模式,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优质服务,产品统一收购、统一加工、统一装箱、统一销售、统一商标、统一价格,实现了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合作社还建了办公用房、加工车间、库房、晾晒场等设施,并购进了日加工10吨黄花菜集蒸、烫、烘干为一体的生产线一套,并与大同市黄花菜总公司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为合作社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梁村创锐苹果专业合作社的苹果园中硕果累累,合作社理事长李鹏鹏介绍说,他们的合作社组建于2006年,现有社员126户,农艺师3人,苹果园2000余亩。合作社致力于引进优质苹果品种,加强果园管理,推广富硒苹果生产新技术。由于合作社统一采购生产资料,降低了生产成本;统一产品销售,保障了产品价格,改变了过去一家一户经营、单枪匹马闯市场的现象,合作社社员收入普遍高于非社员农民的收入。

尧王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位于张庄乡涧头村,该合作社2009年3月成立以来,重点发展双孢菇生产,合作社由开始时的6名社员、种植双孢菇6组,发展到目前的18名社员、种植双孢菇40多组,种植面积达8000多平方米。合作社积极为村民提供菌种、技术和管理经验,年采摘鲜菇200吨,销售收入100多万元,户均收入5万多元,效益十分可观,激发了种植户的积极性。

目前,张庄乡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2家,社员1100余户。合作社在菜、果、畜产业的产前、产中、产后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对农民免费进行技术培训和提供信息服务,组织农民参加农副产品洽谈会,使农民开阔了视野,掌握了信息,社员人均纯收入高出全县平均水平。

9.沙湾县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心社章程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称谓:沙湾县生猪(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心社。

第二条

本社性质:沙湾县生猪(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心社是经沙湾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由沙湾县境内承认本社章程,从事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提供其他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愿组成的,具有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功能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办社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服务三农,搞活商品流通,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繁荣为己任,大力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四条

本社地址:沙湾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路___号。

第五条

本社由志愿加入本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成。中心社与中心社分社是平等关系,中心社被推荐为组织者,在重大问题处理上如农用物资统一进购、养殖、种植品种选择(引进)、产品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等,可通过理事长联席会讨论协商解决。各社员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财、物由各社员单位自行管理,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本社的资金财产投入到社员单位或其他企业,依法享受权益。第二章 社员

第六条

本社社员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二)拥护本社章程,热心为农村经济发展搞好服务,积极完成本社交办的任务;

(三)积极支持本社工作,并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做出较大贡献的 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

社员入社的程序:

(—)提交入社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批复。

第九条

社员享有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社举办的与之相关活动的权利;(三)有对本社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四)有优先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权;(五)有退社自由权。

第十条

社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本社合法权益;

(二)遵守本社章程,接受本社的指导和管理;(三)执行本社决议,积极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四)按规定提交有关数据和工作报告。(五)承担本社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社员退社应提交书面申请,由本社办理退社手续。社员如果超过1年时间不履行本社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或不参加本 社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社。

第十二条

社员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研究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三章 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 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

(三)审议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理事会的财务报告;(四)决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措施;(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社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社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提前或延期,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六条

本社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社员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做好行业管理工作,搞好综合协调、检查与指导;

(二)研究探索我县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三)规范社员的组织和行为,帮助指导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

(四)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社员的呼声与建议,积极为社员争取有利的政策,为其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培育和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发展,有力带动农副产品产销结合,不断开辟国内外市场;

(六)及时为社员提供生产、流通和市场信息等服务。指导社员社进行现代生产;通过牵线搭桥,帮助社员与加工企业或营销组织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促使农产品转化增值和顺畅流通;

(七)组织经验交流与技术推广。学习先进管理经验,促进成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举办各种培训班,提高社员驾驭市场经济能力;大力开展科技推广与运用,承办推广项目的报审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八)搞好行业自律。社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要遵守社会公德,要把增加农民收入放在首位,切实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本社资金来源:

(一)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的专项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银行贷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社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本社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核算真实、准确,资料合法、完整。

第二十条

本社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

第二十一条

本社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社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社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

10.农民合作社章程 篇十

【2011年3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社员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社员的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张友国、张治文、张治进等人发起,于2011年3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郴州市苏仙区碧冲牲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616.08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张治文。本社住所:苏仙区太平乡碧冲村周家园组,邮政编码:423015。

第三条 本社以从事牲猪养殖的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立、互利原则成立。

第四条 本社以个体经营为基础,提高社员组织化程度和增加社员收入为目的,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社执照“民办、民营、民受益”原则和“一人一票制”方式,实行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社员享受平等权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社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接受确认和登记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建设标准化养殖示范基地,开发、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

(二)组织开展社员养殖中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和交流等活动,向社员编养殖技术和经营信息等资料;

(三)组织采购、供应社员需要的种猪、饲料和防疫药品;(四)制定牲猪质量标准,注册商标,设立销售窗口,筹建交易市场;

(五)组织采购、销售社员的牲猪;

(六)开展社员需要的运输、储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七)开展社员需要的法律、保险、担保等服务的文化、福利等其它事业。

第八条 本社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社 员

第九条 凡从事与本社相同产业、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民、组织和其他人员,提交书面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查批准,核发社员证,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九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享有本社40%股金的分红和享有按产品60%交售额返还的利润;;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采取自愿出资的方式;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 社员退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由理事会及时办理退社手续。退社后,其入社资金于该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本社经营赢余,应分给其应得红利;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

损份额。退社后,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两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 社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不履行社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6个月以上不参加本社组织的活动;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社设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设机构。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经授权,社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社员大会职权。代表由社员直接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长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社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临时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提议;(二)监事会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社员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一个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2名社员代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会,为本社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二)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交需讨论审议的章程等有关事情;(三)讨论决定本社内部业务机构的设置;

(四)讨论决定本社的入会、退会、除名、继承等事项;(五)讨论决定本社社员与职员的奖励和处分;(六)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

(七)组织本社社员参加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八)聘用或解雇本社职员;(九)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

(十)履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规定的有关 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本社业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如有渎职失职、营私舞弊等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参加理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理事个人对某项决

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长和5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本社设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社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由监事3人组成,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1人,副监事长1人。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社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的情况;(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经营业务和财务收支;(三)监督理事和本社职员的服务情况;(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察工作报告;

(五)派代表列席理事会议,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出临时召开社员大会的建议;(七)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主持,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理事会应在接到通知1 0日内做出响应,否则为理事会失职。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方能做出决议。监事个人对其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监事会的成员不得相互兼职。现任及退职不满一年的理事、理事的近亲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财 务

第三十条 本社应根据有关财经纪律,制定、执行财务会计和统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一)社员出资;

(二)政府扶持的资金;(三)银行贷款;

(四)本社每年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五)未分配利润;(六)接受的捐赠;(七)其它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自有资产。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社资产。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 1日前向社员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大会讨论,经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须在每一季度终了时将上期财务收支情况向社员公布。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 1日前向社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经监事会审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收支计划,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社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年终盈余按下列顺序和项目分配: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两次返还,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和社员产品交售额返利;(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提取。

上述分配项目、提取比例和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经社

员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社需列支的聘用职员工资,社员和职员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三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外单位联合兴办的企业,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三十八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可用公积金弥补。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亏损的,可用以后税前利润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社员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五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社员大会决定,报 原确认,确认后予以解散,并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社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二)与其它组织合并;

(三)股金连同储备金亏损四分之三以上,未能继续生产经营;(四)本社生产经营活动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条 在确认解散或重组后,理事会应在3 0天内向社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社员选出人组成清查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社员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3)缴纳本社所欠税款;(4)抵偿债务;(5)将剩余财产在本社社员间进行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补充或修订,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成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确认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11.如何增强农民合作社发展动力 篇十一

如何打开局面?湛江市各地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对此进行了研究探索,认为要善待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生事物,坚持实事求是,着力从五个方面解决发展动力不足问题。

提高认识,破除阻力。记者调研发现,湛江市1850多家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合作社中,多数是经过各级动员、适应政策需要发展的,不是自发建立的,在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缺乏实力。但是众多合作社,也有主观愿望,比较重视政府资金项目扶持,也因此,41.6%以上处于观望等待中,导致政府资金项目成为重要诱因。所以,客观地看,没有解决农民的思想认识问题,看风头、随大流、等待观望,是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阻力。不解决这一内在阻力问题,既有政策得不到落实,新政策也会变形。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需要各级在制定、落实政策中,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群众自愿原则,不能无视实情,铺摊子、上数量、扩规模,要搞清楚客观基础与市场风险、发展能力与政策扶持、政策引导与群众自觉等关系,科学引导农民走专业合作道路,减小可能发生的阻力障碍。

打开市场,激发活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最重要的是面对市场,市场需求的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等因素,决定合作社生产,因此,要千方百计与市场保持密切联系。近年来,合作社近乎成倍的增速中,需要对各类市场进行维护、拓宽和有效发展,无疑,对政府的宏观调控、微观决策提出更高要求。有专家提醒,竞争必然导致个别甚至部分合作社的发展面临整合重组,有些会逐步淡出市场,所以,政府要依据市场预期,调整好数量与质量、规模与速度的关系,推动协调发展,才能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有的活力。

优化资源,增强潜力。就调研的情况看,湛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结构比较合理。从数量分布看,国家级合作社1个,省级合作社78个,市级合作社82个。从专业结构看,种植业1200多个,养殖业300多个,其他如农机服务、供销服务等数量较少。数字显示,农产品生产,特别是种植资源,仍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大头。所以,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分类,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种植,显得尤为重要。

发展科技,升华内力。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湛江市政府加大了科技推广力度,实施“科技推广年”活动,深入推广良种、良法,确保种养大户、合作社保持发展优势。目前,政府发动农业龙头企业,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市场拓展方面,为合作社提供支撑,推动了75%以上的优势产品打入市场,也加快了一些合作社过剩或累积产品的消化转型。下一步,需要把龙头企业的科研,导入合作社生产环节,为合作社生产打造有效的技术保护层。

强强联手,壮大实力。据了解,1200多家种植业合作社,分布在6个县市(区),规模大小不一,有的几户社员,有的几十户社员,有的一百多户社员。实力也不同,有的产品能够打入欧美市场,有的只能在附近城镇销售。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建议,政府把农业扶持资金集中起来,重点扶持大而强的合作社,鼓励部分小社,以入股等方式并入大社。这样政府容易统筹扶持项目资金,参与竞争性扶持的覆盖面能够有效扩大,同时,合作社内部的消耗也会随之减少,逐步形成作战力强的“轻骑兵”,便于形成强大实力,发展特色产品,抢占更多市场。

总之,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初期,不成熟的发展模式,需要各级加强引导。通过破除阻力、激发活力、增强潜力、升华内力、壮大实力,走出一条符合实际、充满生机、深受欢迎的发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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