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个施工技术强制措施(10篇)
1.30个施工技术强制措施 篇一
行政强制法:实施强制措施禁止“夜袭”
2011-07-01 01:59:34 来源: 新京报(北京)转发到微博(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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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6月30日,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终获通过。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地方不得自设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本报讯 旨在规范行政机关强制权力运行的行政强制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审议,昨日获得通过,该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节假日不得实施“强执”
行政强制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为规范强制执行的行为,强制法禁止“夜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如果行政机关违反上述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遇侵害时可获救济
行政强制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到行政强制权侵害时,规定了救济途径。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行政强制执法明确10步骤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历次审议变化
二审 2007年 应严格约束限制人身自由
二审时,有常委委员提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应有更严格的程序约束。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查封、扣押财物是两种基本的行政强制措施,为防止行政机关任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草案增加规定,查封、扣押的物品限于涉案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财物。
针对现实中因为行政机关未及时通知、催告当事人履行缴纳罚款或者有关税费的义务,出现“滚雪球”式罚单,滞纳金远高出罚款数额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三审 2009年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的问题,草案增加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为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侵害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草案增加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强制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返还已被执行的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按市场价折价赔偿。”
在行政强制法颁布之前,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着“散”和“乱”的问题。行政强制的设定主体比较散,法律可以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中央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可以设定,甚至少量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也设定。
四审 2011年 地方不得设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代履行,草案对代履行的范围进行了限制,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为严控行政强制权,草案规定,“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审 2011年 申请法院强执案留探索空间
针对行政强制措施种类的最后一种“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这一兜底条款范围太大,为防止被滥用,草案规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为保障公民对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提出异议,草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请法院强执的案件,到底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实施?尚处于改革探索中。将“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裁定执行的,由法院执行”这一规定删除。
【解读】
行政强制法出台过程之艰难,在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并不多见。此前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当属物权法,该法经过了八次审议,在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此外,监督法的出台亦经过了漫长的过程,从酝酿至2006年通过,耗时长达20年,在2002年正式进入审议程序后,四年经过三次审议获得通过。行政强制法的审议时间相当长,该法2005年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早在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开始了起草工作。
一审时有人反对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表示,强制法的核心是规范行政强制权,既需要承认强制的正当性,但又要看到行政强制权很严厉,用得不好会伤人,而且伤害很大,所以一定要慎重。
一审草案正式进入审议后,当时行政法学界对于该法顺利出台很乐观,不料遇到较多争议,这些争议既包括立法部门内部的意见分歧,也有行政部门“扩权”的诉求与规范、制约权力的立法目的之间的矛盾。
立法部门内部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强制法的认识上,有的人认为该法是规范行政强制权力运行的,支持立法,有的人则认为该法是给行政权力赋权,因而反对立法或另寻适当的时机立法。
当时陈建生等多位委员皆提出,公民本来就是弱势群体,再强调给予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权力,恐怕会引起很多矛盾,建议立法缓一缓。
而行政机关则希望获取更多的行政强制权力,比如当时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增加“强制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交通部提出增加“强制进入运输工具”,安监总局提出“对场所、设备、设施等责令停止作业、使用”等。
四审对必要性达成共识
一审后,该法即因各种分歧而进入漫长的立法过程。根据立法法规定,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法律案将终止审议,在2007年和2009年的两次审议,都属于避免该法律案成为“废案”的审议。不过这两次审议中,各方分歧在逐步的减少,直至今年4月的第四次审议,立法部门内部基本上对立法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对于公民而言,要防止强制措施对其权益的过度侵犯,对于行政机关而言,这些强制措施意味着权力,意味着行政管理的手段。
如何平衡“公民权”和“行政权”的任务,则交给了立法部门,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乔晓阳所言,行政权强大,公民权弱小,需要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制约行政权,保护公民权。这种平衡贯穿着强制法12年的立法过程。(本文来源:新京报作者: 杨华云)责任编辑:NN036
2.30个施工技术强制措施 篇二
1 相关文献回顾
目前, 国内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创新对生产率、经济产出、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小来考察专利创新的经济效应。Yang[1]通过时间序列数据, 对台湾1951-2001年的专利数据进行研究, 发现专利在二战后台湾的经济增长中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Jalle[2]对1980-2005年73个国家的面板数据分析后发现, 专利对全要素生产率和人均GDP实际增长率均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吴建新[3]运用格莱杰因果关系检验法对1987-2004年中国专利、研发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静态和动态比照分析, 结果发现国外专利和国内专利都显著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增长。
近年来从产业层面出发研究专利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作用机制引起了不少学者的关注和探讨, 代表性文献有:朱平芳等[4]运用面板数据计量经济模型, 考察上海大中型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专利产出对其工业增加值的作用及其作用大小的差异, 结果发现专利产出对高新技术行业的经济增长产生显著的推动作用;史安娜等[5]通过构建基于灰色关联度的发明专利和高技术产业的相关性模型, 分别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环渤海经济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等四个地区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性进行比照分析, 进而根据研究结论针对不同发展程度的区域提出政策建议;徐巧玲[6]认为目前我国高技术产业专利开发与产业发展还未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利用协整回归模型和格兰杰因果检验对1995-2010年期间我国高技术产业专利开发与产业发展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 结果表明, 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格兰杰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 大部分关于专利创新作用的研究领域主要集中在宏观层面, 而基于产业层面研究专利创新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影响仍缺乏系统研究与总结, 相关的实证研究文献更是有限。区域之间的发展差异会导致专利创新对各区域高技术产业创新产出水平的影响程度不同, 因此本文基于区域差异角度探讨高技术专利开发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专利的技术优势, 带动经济增长。
2 模型构建与计量分析
计量模型的设定目的在于考察专利产出、专利转化水平对区域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的影响, 因此被解释变量选择各省区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产值 (万元) 作为反映技术创新产出水平和效果的度量指标, 解释变量包括研发人员投入、研发资本存量、专利产出水平、专利转化水平。基本计量方程设定如下:
其中, i=1, …, I表示省份, t=1, …, T表示时间, Y it表示第i地区第t年各省区真实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产值, 以1996年为基期将各省区各年度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产出水平进行平减;RDPit表示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研发人员投入, 本文采用各省区高技术产业研发人员全时当量 (人/年) 作为表征RDPit的指标。RDit表示研发资本存量, 该指标对于技术创新产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本文将借鉴Goto和Suzuki[7]、CoeHelpman[8]等人的思想, 通过永续盘存法来估算。
PATit表示专利产出水平, 考虑到专利授权量受制于当地专利授权部门审查约束以及时间滞后性可能导致信息失真等问题, 本文认为专利申请量更能客观反映区域专利创新性水平随时间的变化情况, 因此选择各省份专利申请量 (件) 来测度专利开发水平。
为了进一步考察专利转化水平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活动是否存在正溢出效应, 本文引入专利交易水平指标与专利产出数量指标的交叉项表征专利转化水平, marketit代表专利的交易数量, 用各省每年技术交易额占全国技术交易额的比重来表示, 若连乘变量回归系数显著为正, 则表示随着该省份专利产出数量的提高, 专利产业化的发展对该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产出规模具有正向效应;反之亦然。本文力图通过对模型 (1) 的回归分析, 基于区域差异来认识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目前专利产出水平, 专利转化水平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产出的作用大小及显著性。
基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平稳性, 本文选用1996-2011年高新技术产业的省际面板数据进行估计, 其中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11个省份;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等8个省份, 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1个省份, 由于西藏自治区的统计数据缺失而予以排除。本文研究中所采用的样本数据均来自于《中国高新技术统计年鉴》 (1997-2012年) 和《中国统计年鉴》 (1997年-2012年) , 所涉及到的经济变量均以1996年的物价水平为基准进行计算。
在利用面板数据进行数据分析时, 分别考虑固定效应模型 (fixed-effects models) 和随机效应模型 (random-effects models) , 采用Hausman检验值及其显著性来对两个模型进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 本文采用截面加权的广义最小二乘法 (GLS) 进行模型估计以减少截面数据造成的异方差影响。数据处理和模型分析运用Eviews7.2软件进行处理。
3 经验结果和分析
我国的东、中、西部地区由于区位优势不同, 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各地技术研发活动、专利产出水平及专利转化水平对各个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创新产出水平的影响同样存在较大差异, 因此分别予以检验。全样本的回归结果见表1第1列, 各区域样本回归结果见表1第2、3、4列, 四个模型的Hausman检验值均通过了1%的显著性水平, 由此判断除固定效应模型应当优于随机效应模型, 且各模型拟合优度均达到98%以上, F统计值通过显著性检验, 可见回归效果令人满意。
从估计结果来看, 高新技术产业R&D资本存量、各省份专利产出水平都对新产品产值表征的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产生显著的正效应, R&D人员投入数量和专利产业化水平对我国整体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具有正向促进作用, 但效果并不显著。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 R&D资本存量每增加1%, 将导致区域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产值上升3%;专利产出数量每增加1%, 将导致区域高新技术产业新产品产值上升0.143%, 由此可见, 相较于高技术产业自主R&D投入来说, 专利创新产出对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的影响较小。我国专利转化水平对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影响并不显著, 这可能与目前我国存在着专利转化效率低、专利经济价值并未获得良好实现有关, 说明专利产出与专利市场平台未能形成互动耦合机制以有效促进高技术产业创新能力的总体提高。此外, 我们发现, 人力资本投入数量对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的提升无明显影响, 这可能与我们实证分析的选择指标有关, 说明研发人员数量投入在创新产出方面发挥的影响相当有限。
说明:1、*、**、***分别表示在10%、5%、1%的统计水平上显著;2、FE表示固定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 H值表示判断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的Hausman检验值。
为了便于对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高技术产业创新产出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全面对比分析, 我们分别从R&D资本存量、R&D人员投入、专利产出水平、专利转化水平四个维度逐一分析。
1) 从R&D资本存量的角度来看, 各区域R&D资本存量对高技术产业创新产出水平正向作用显著。西部地区R&D资本存量的正向促进作用尤为显著, 明显高于东部和中部地区。这一现象可能与西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阶段的差别性有关。相对东部地区来说, 西部高技术产业发展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 其在资金、技术水平、人员素质、投资环境、市场规模等方面差距明显, 因而高技术产业发展更加依赖于持续高强度的研发投入, 同时“十二五”期间成渝经济区、关中-天水经济区、北部湾经济区、成渝新区等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的崛起, 进一步强化了西部高新技术产业对研发投入的依赖, 这表明研发投入正成为推动西部高技术产业稳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2) 东部、西部地区的R&D人员数量投入影响与全国样本保持一致, 其对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的作用并未达到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 而对于中部地区来说, R&D人员数量对本区域内的创新活动产生显著的负向相关作用, 这可能与人员流失现象有关。如图1所示, 江西、湖南、黑龙江、湖北等省份科技人员数量不稳定, 流出流入比例过大, 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当地高技术产业的生产增长率和市场竞争力。
3) 东、中、西部各地区专利产出水平对区域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具有非常显著的促进作用, 弹性系数分别为0.186、0.158、0.101, 专利申请数量每增加1%, 该区域高技术产业新产品产值分别增加0.186%、0.158%、0.101%, 说明创新活动越活跃的地区, 市场体系比较健全, 专利产出总量越多, 越可能转化为现实的产出, 进而带动高技术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快速发展。
4) 进一步从专利转化水平来看, 东部地区专利转化程度的增加未能对当地创新活动的发展产生显著促进作用, 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专利转化系数也不显著, 说明专利成果产业化未能有效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活动。值得注意的是, 东部地区向来在技术创新、市场化水平、对外开放程度、企业管理、政府服务方面颇具优势, 专利数量和专利交易额也大大超过了全国其他地区, 2011东部地区技术交易额约占全国技术市场交易额的75%左右, 专利申请数量更是高达全国专利申请总量的85%, 然而东部地区专利转化水平未能进一步提升当地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水平, 这一现象可能与其技术交易市场区域内部发展不平衡有关。表2给出了根据泰尔指数分解公式计算所得的不同年份技术交易额区域内部差距的变化趋势, 我们发现, 我国专利交易水平存在不同程度的地区内部差距, 其中, 东部地区各省份专利交易水平的不平衡性不容忽视, 过大的区域内部技术交易不平衡性可能影响了其对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的正向效应。
4 结论和建议
4.1 结论
本文采用面板数据对我国研发资本存量、研发人员数量、专利产出及专利转化程度对区域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的影响进行了计量分析, 基于区域差异角度进一步对我国东部区域、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影响因素进行比照分析。结果表明: (1) 整体而言, 研发资本存量、专利产出对高技术产业的创新发展水平提高具有显著正向促进作用, 研发人员数量以及专利转化程度可能并不是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提升的有效来源。 (2) 东部地区专利转化运营方面内部差距过大, 抑制了专利转化水平对区域创新活动的正向效应;中部地区由于各种原因, 在研发人员的引进、培养、留用方面存在明显短板;对西部地区而言, 研发资本存量的贡献最为显著, 是推动区域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4.2 建议
1) 需要高度重视专利开发投入和专利转化机制创新。企业应继续加大研发资金投入和研发强度, 以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政府应着力于完善专利保护制度, 强化企业的专利管理战略意识, 保护研发人员的合法利益;积极支持企业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开展研发活动, 大力推动专利创新产出的增长;在重视专利产出数量的同时更要注重专利转化水平的稳步提高, 努力在专利转化与高技术产业创新发展水平之间见形成良性互动关系。
2) 东部地区应继续加大市场化改革, 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 依靠市场力量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必须认识到如果区域内部专利转化水平差距过大, 将会影响到其对技术创新发展水平的经济效应。海南、河北、福建等省份应该采取必要的政策支持积极促进专利成果转化, 以专利申请量的带动为契机, 充分发挥区位优势, 缩小与其他专利市场较发达省份的差距, 提升本地区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3) 中部地区在深化市场化改革过程中, 应关注人力资本的积累和作用的发挥, 强化提高本地人力资本水平, 在加强对企业研发人员培养引进的同时, 要注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本地高素质研发人员的外流, 保证高技术产业技术创新活动持续发展。
4) 西部地区在大力破除体制约束, 促进市场化改革的同时, 应继续加大科研经费投入力度, 特别需要值得重视的是, 由于其在技术研发、技术获取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在承接东部、中部产业转移过程中带来的技术扩散及转移以及人员流动引发的知识溢出等, 因此必须加强与东中部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合作交流, 充分享用创新扩散效应, 同时不断强化自身的技术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能力。政府应当进一步增加对高技术产业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优化, 以吸引发达地区的人才、资金、技术专利成果的不断流入, 从而实现地区高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 进一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
参考文献
[1]YANG C H.Is innovation the story of Taiwan's economic growth?[J].Journal of Asian Economics, 2006, 17 (5) :867-878.
[2]JALLES J T.How to measure innovation?New evidence of the technology growth linkage[J].Research In Economics, 2010, 64 (2) :81-961.
[3]吴建新.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研发、专利与中国经济增长[J].世界经济研究, 2008 (3) :9-12.
[4]朱平芳, 刘弘, 姜国麟.对上海高新技术产业专利产出等问题的思考[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02 (7) :91-94.
[5]史安娜, 王靖宇.我国东部地区发明专利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关联性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 2009 (5) :231-233.
[6]徐巧玲.高技术产业专利开发与产业发展关系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13, 30 (4) :60-63.
[7]GOTO A, SUZUKI K.R&D capital, rate of return on R&D investment and spillovers of R&D in Japanese manufacturing industries[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89, 71 (4) :555-564.
3.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篇三
被告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年7月9日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xxxx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该案正在你院审理之中。
鉴于被告人xx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系初次犯罪,犯罪后认罪、悔罪,态度端正,而且被告人xx系在校学生,其所在学校和老师、同学均愿意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现对其变更强制措施,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且有利于对xx进行挽救和矫正,为此,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对被告人xx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此致
申请人(被告人xx的辩护人)
4.何种情况可以采取强制停工措施 篇四
一、证照方面
1、在建筑工地开始施工时,未办理施工、园林、人防、监理、质监、图审、招投标等手续中的任何一项;
2、在建筑工地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机械、起重设备等未能够办理检验合格证、使用登记证等。
3、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人员上岗证、操作证等。。。,证照不全、不完整的;
在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且又不能自行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采取强制停工措施;
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按照相关会议纪要、文件精神进行监督管理。
二、施工现场
全市各个建筑工地应当按照要求创建绿色文明工地的标准进行施工,未能达到绿色文明标准的工地,如:施工现场围挡脏、损、残、高度不足,施工现场主要道路未能硬化、未设置清洗坪台、未设置七牌一图、未使用清洁燃料、散装物料未苫盖、。。。执法人员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够改正的。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了证据采集后。
三、施工安全 在对建筑工地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如,高空作业,脚手架,临时用电,机械设备,起重吊装,物料提升、基坑、临边防护、三宝四口。。。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能够当场改正的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根据要求责令停工并限期改正,当事人未能在规定的限期内整改完毕且又继续违法施工的。可以采取强制停工措施。
四、施工噪声
建筑工地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夜间22:00至翌日06:00时,仍然继续施工的,执法人员应当对施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制止违法施工,停工后,施工企业于次日到管辖大队进行处理。如现场制止无效,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强制停工。但因技术、安全要求确需连续作业的,应向值班领导请示,经批准可暂不采取强制停工,但施工结束后,必须继续强制停工措施。
采用强制停工措施的程序
采取强制停工措施前,执法人员必须认真调查、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条款运用适当。在执行前还应当向大队领导进行上报、请示并填写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如因有特殊原因或突发事件,可以先行采用强制措施,但事后必须向领导详细汇报并进行备案、补填申请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派驻和撤销强制停工人员。
强制停工措施一般以派驻保安人员监督停工为主,保安人员应当使用委、局指定的有资质、正规的保安公司。不得私自、擅自使用其它没有资质,又不正规的保安公司。
派驻保安强制停工的保安人数安排上,应当本着解决问题、改正问题、制止违法行为为主要原则,合理安排保安人数。不得无故擅自增加或减少人数。如确需增加或减少保安人员的,应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强制停工后保安监控时间可根据情况选择八小时或二十四小时制。
何种情况可以撤销强制停工措施
1、在强制停工后,当事人及时补办了相关手续,或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已消除安全隐患,并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相关程序调查、取证,之后可以书面形式向管辖大队进行申请撤销强制停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后,经大队领导批准,可撤销;
5.30个名言名句 篇五
2. 总之,生活不是狗狗能够理解的。
3. 花了一整夜,终于爬上了枝头,眼前是太阳升起的方向,身后还有月亮,再过一会儿,我就是日月之间最明亮的模样。
4. 逍遥游三张:水里游、梦里游、星空游。
5. 创意是天使
6. 明天一切都会好
7. 有型就要show
8. 上帝给了我们光,我们却在浪费电。
9. 幸福邮寄八篇:怀揣着梦想,追寻幸福的人们!
10. 马术——在驾驭之前,需要倾诉和聆听。
11. 举重——虽然我是个大力士,可更需要坚实的大地。
12. 溜冰——不用画笔也能留下美丽的痕迹。
13. 柔道——别误会,柔道也可以拥抱音乐。
14. 场地自行车——幸福、快乐、感动,还有那些温暖又美好的东西,都是一环套一环。
15. 高低杠——这一刻,赛场突然寂静,全世界都听得到我心跳的声音。
16. 跳水——站在自己的高度,也不忘了别人的记录。
17. 短跑——有人说过,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
18. 艺术体操——自己放弃的,远多于被别人放弃的。我就继续吧。
19. 篮球——没有天生的信心,只有不断培养的信心。
20. 皮划艇——旁观者的姓名永远不会出现在比赛的记分牌上。
21. 棒球——失去了平常心,事情就可能偏离轨道。
22. 游泳——谁说狗狗只有水淹到鼻子才肯游泳的?我用自己的方式参与。
23. 马拉松——只要路是对的,就不怕路远。
24. 足球——这是一个包含边界与规则的游戏,为获得更多乐趣,我尊重并奔跑着。
25. 拳击——输了比赛不等于就是失败。
26. 偶尔留步,看看过去;偶尔回忆,想想未来。
27. 信里装的是什么?幸福?苦涩?我不愿就此把我唯一的期盼撕开…
28. 想你……想你……想你……
29. 遍地升腾起让人嫉妒的幸福…
6.30个世界名言警句 篇六
2. 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 —— 岳飞
3.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 —— 庄子
4. 任何节约归根到底是时间的节约。 —— 马克思
5. 最浪费不起的是时间 —— 丁肇中
6. 志士惜年,贤人惜日,圣人惜时。 —— 魏源
7. 正当利用时间!你要理解什么,不要舍近求远。 —— 歌德
8. 一切节省,归根到底都归结为时间的节省。 —— 马克思
9. 时间是审查一切罪犯的最老练的法官 —— 莎士比亚
10. 把活着的每一天看作生命的最后一天。 —— 海伦凯勒
11. 光景不待人,须叟发成丝。 —— 李白
12. 庸人费心将是消磨时光,能人费尽心机利用时光。 —— 叔本华
13. 一个人越知道时间的价值,越倍觉失时的痛苦呀! —— 但丁
14. 利用时间是一个极其高级的规律。 —— 恩格斯
15.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 —— 《汉乐府长歌行》
16. 完成工作的方法是爱惜每一分钟。 —— 达尔文
17. 抛弃时间的人,时间也抛弃他。 —— 莎士比亚
18. 落日无边江不尽,此身此日更须忙。 —— 陈师道
19. 懂得生命真谛的人,可以使短促的生命延长。 —— 西塞罗
20. 老当益壮,宁知白首之心;穷且益坚,不坠青云之志 —— 王勃
21. 今天所做之事勿候明天,自己所做之事勿候他人。 —— 歌德
22. 一寸光阴一寸金,寸金难买寸光阴。 —— 增广贤文
23. 人的全部本领无非是耐心和时间的混合物。 —— 巴尔扎克
24. 余生平所作文章,多在三上:乃马上,枕上,厕上也。 —— 欧阳修
25. 在所有批评家中,最伟大、最正确,最天才的是时间。 —— 别林斯基
26. 应当仔细地观察,为的是理解;应当努力地理解,为的是行动。 —— 罗曼罗兰
27. 最不善于利用时间的人最爱抱怨时光短暂。 —— 拉布吕耶尔
28. 使一个人的有限的生命,更加有效,也即等于延长了人的生命。 —— 鲁迅
29. 时间是由分秒积成的,善于利用零星时间的人,才会做出更好的成绩来。 —— 华罗庚
7.30个有趣的人生定律 篇七
可以设想说不定刚好有一条鱼钻进你的口袋。
03:幸福定律:如果你不是总是在想自己是否是幸福的时候,你就幸福了。04:错误定律:人人都会有过失,但只有在重复这些过失的时候,你才犯了错
误。
05:沉默定律:在争辩的时候,最难辩倒的观点就是沉默。
06:动力定律:动力往往来源于两种原因,希望或绝望。
07:受辱定律:受辱时的唯一办法就是忽视它,不能忽视它,就藐视它,如果
能藐视它也不能,你就只有受辱了。
08:愚蠢定律:愚蠢大多数是在手脚或嘴比大脑行动还快地时候产生的。
09:价值定律:当你拥有某一项东西的时候,你就会发现这种东西并不像你原
来所想的那样有价值。
10:化妆定律:在化妆上所花的时间有多少,就表示你自认为要掩饰的缺点有
多少。
11:省时定律:如果你一开始就想节省时间,结果是反而要多花数倍的时间。12:承诺定律:承诺未必可以保证一定做到,但是如果你没有做出承诺,就算
你做到了也没有价值。
13:地位定律:有人站在山脚下,而有人站在山顶上,虽然所处的位置不一样,在两人的眼里的对方却是同样大小。
14:混乱定律:如果你在遇上麻烦时,还是那样谨小慎微,那麻烦就会变成混
乱。
15:失败定律:失败并不意味着浪费时间和生命,而往往意味着你可能更好地
拥有时间和生命。
16:谈话定律:最使人厌烦的谈话有两种,一是从来不停下来想想,另一种是
从来不想停下来。
17:误解定律:被某一个误解,麻烦并不大,被许多人误解了,麻烦就很大了。18:结局定律:有一个可怕的结局,也比没有任何结局要好。
19:升迁定律:仕入官场,每升一级,人情味就减一份。
20:升值定律:出口转内销,就可以升值,连舆论都是这样。
21:游戏定律:无论你保龄球打得多“菜”,每次往都可能有一两次全中,令你
满意,高兴的下次再来。
22:人生定律:拼命想得到的东西,都不是真正最需要的。
23:旅游定律:没有比记忆中更好的风景,所以最好不要故地重游。
24:金钱定律:它不是万能,但是没有它万万不能。
25:财务定律:支票总是姗姗来迟,而帐单总是提前来到。
26:备份定律::学会用左手做一些事情,因为右手不是永远都管用。
27:会议定律: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在会议结束或午餐前最后五分钟完成。28:危难定律:总是问题越复杂,期限就越短。
8.最30个电脑技巧 篇八
2、在保存网页前,可以按一下“ESC”键(或脱机工作)再保存,这样保存很快
3、用电脑听CD可以不用任何的播放软件,把音箱线直接接到光驱的耳机孔,放入 CD,按光驱上的play键就可以直接听了,这样听歌可以不占用系统资源。(如果你的电脑坏了,不能启动或什么的,一时放在那不能修,千万不要浪费资源 ,把用里面的电源给光驱通上电,就可以暂时做CD机了.
4、MSN中发消息的时候是按enter的,如果想要换行而不想发出消息,可以 shift+enter或ctrl+enter
5、浏览器的地址栏里可以调试简短的HTML代码。方法如下:地址栏写 about :abc 回车,就看到效果了.
6、Windows快捷键:
win+m 显示桌面
win+pause 系统属性
快速重新启动:按确定前先按shift(不适用于2k、xp).
彻底删除:shift+del
不让光盘自动运行:按shift
Ctrl+Esc:相当于“开始”或WIN键
Ctrl+Home:将游标移至文字编辑区的开始始(Home单用:移至列首)
Ctrl+End:将光标移至文字编辑区的终点(End单用:移至列尾)
Alt+F4:关闭当前视窗(若是点一下桌面再按则为关机)
F2:更改名称
windows+e 资源管理器
windows+r 运行
windows+f 查找
windows+u 关闭系统
windows+d最小化所有窗口,再按一次Win+D可回到最小化前的窗口
windows+m最小化所有窗口,但再按一次无法回到最小化前的窗口
Shift+F10,可以打开所选项目的右键菜单
按住 CTRL+SHIFT 拖动文件:创建快捷方式。
7、关机快捷方式
(1). 在桌面空白位置按鼠标右键 ->->选
(2). 在键入 rundll.exe user.exe,exitwindows
(3). 在键入或你想要的名称 ->按
8、重新启动快捷方式
(1). 重复以上 (1)
(2). 在键入 rundll.exe user.exe,exitwindow***ec
(3). 在键入或你想要的名称 ->按
9、RUN - >cmd 或者command
就会看到DOS窗口。不知道大家注意到那个小小的图标没有,在左上角。
点击这个图标, 就会看到下拉菜单, 尤其是Edit下的一些功能, 很方便
10、con、nul是MS系统的保留名,它不能做为文件名!检查你的web空间是不是M$ 系统,可以建一个con的文件夹试试
11、想把自己的某个文件夹的文件做一个列表? 用什么软件呢? 不用,直接在命令 行下输入 “tree /f >index.txt”.打开index.txt看一下是不是一目了然
12、保存无边窗口页面请用CTRL+N新开窗口
13、如果一个文件夹下有很多文件,如果想快速找到想要的文件,先随便选择一个 文件,然后在键盘上选择想要的文件的第一个字母就可以了
14、说个QQ隐身登陆的笨办法:
在网吧上网,如果直接从注册向导登陆的话QQ是上线登陆的,可是有时候却不 希望现身,怎样实现隐身登陆呢?
就是拿一个没用的QQ先从注册向导登陆了,选择状态为隐身,然后在系统参数 中选中以隐身方式登陆,点确定,然后直接在这个QQ上运行注册向导登陆你要 登陆的QQ,你会发现现在QQ是隐身的了。
15、win98改ip不重启的办法:
A.改完ip选择取消。
B.在设备管理器里禁用改了ip的那块网卡。
C.启用网卡。
ok!你改的ip已经可以用了。
16、和xp下运行“cmd”,进入dos窗口,复制和粘贴都用右键完成
17、收藏夹不要放在系统盘,以免忘了备份,每次装完系统用“超级魔法兔子“指 定路径
18、对于系统不明白的地方,平时多看windows自带的帮助,不要盲目去找人解决 ,也许帮助才是最快和最全的。(其余软件也是同理)
19、winxp自带批量重命名功能,只要选中一堆文件,选重命名,然后改第一个文 件,改完后,其他文件也会自动修改。
20、上网时在地址栏内输入网址,系统会记录下来,虽然方便以后不用再重复,不 过如果是公用的机子,又不想让别人知道自己到过哪些地方,可以用“CTRL+ O(字母O,不是0)”,这时对弹出一个“打开”对话框,在其中的地址栏内 输入网址,就不会被记录下来了.
21、IE快捷键:
Ctrl+W关闭窗口
F4打开地址拦的下拉选择网址
F6或ALT+D选择地址拦
空格键可以下翻页,Shift+空格则可以上翻页
22、如果你用foxmail,邮箱路径不在默认位置,可以修改account.cfg
23、NTFS分区上文件属性中有个“摘要”功能,很有用的,这样一些软件安装程序 是什么东东就不会忘了啊!
24、在IE的地址栏输入: javalert(文档.lastModified)可以得到网 页的更新日期.
25、通过网络共享时,尽量使用”运行",ip地址共享文件名,而不要使用通过 “网上邻居”浏览访问,速度很慢,而且经常不全(特别是2000,xp),还要 注意适当的运用$
26、在98下快速做启动盘,只要把windows/command/edb下的所有文件复制到干净 的软盘中就可以做98启动盘
27、运行pq分区失败,出现不可识别的分区,只要找到pq安装目录UTILITY的 PTEDIT32.EXE,可以把原分区还原为原来格式.
打开资源管理器,选中文件夹,用小键盘的*,可以把这个文件夹中的所存在的 所有子文件夹迅速列出
28、QQ自己加自己的方法:在黑名单中加自己,然后再把自己拖到我的好友中就可 以了,然后再运行注册向导.
29、如果浏览的页面中应用了java脚本禁用了鼠标右键,解决的方法:
A、如“xiayupei”的方法,先按住鼠标左键,然后将鼠标移动到目标处,点击 鼠标右键,一两秒之后,快捷菜单出现.
B、单击鼠标右键,(不要放开鼠标右键),将鼠标移到警告窗口处,点击鼠标 左键,关闭窗口,再将鼠标移回目标处,放开鼠标右键,快捷菜单出现.
30、realplay多曲播放.
9.30个施工技术强制措施 篇九
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刑事强制措施是对人身自由权利的限制和剥夺,关系到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所以法律对其适用主体、适用对象等一系列适用条件都进行了严格限定。《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部公法,同时是保障国家实现刑罚权的法律的性质,决定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稳定性,一经作出不得随意改动。但是,当司法机关的适用出现错误,当适用某强制措施的因素发生改变等等情况出现时,刑事强制措施是该保持其权威稳定还是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考量,对此《刑事诉讼法》亦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的原因
刑事强制措施异动包括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三类,《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撤销的情形都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程序的原因
刑事强制措施的变更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因所适用的强制措施不当或者因法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等原因,将已经适用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另一种强制措施的行为。①这种变更可以是强度不同的强制措施之间的转换,也可以是强度基本相同的强制措施之间的转换。强制措施变更的原因主要包括:司法机关认为原来的强制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原来的强制措施是正确的,但随着案情进展,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掌握的事实发生了变化,认为应当变更;保证人的条件发生了变化,难以继续履行保证义务;法定期限内不能结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法定义务,或者有患病、怀孕、病愈的情形发生。② 1.拘传变更的原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刑事强制措施中强制力最轻、对人身自由限制程度最低的一种。
(1)拘传变更为其他任何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拘传的变更,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的规定,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不批准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由此可见,拘传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只要满足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条件即可。
①② 杨旺年.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71.詹建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刑事强制措施变更制度的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42.(2)其他强制措施不能变更为拘传
被采取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处于羁押状态,不需要对其实施拘传;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而未予羁押的,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小,经过合法传唤,一般都会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讯问,所以对他们不需要拘传。2.取保候审变更的原因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是强制程度基本相同的两种强制措施,因此,二者之间的相互变更较其向其他强制措施的变更要求要低。
(1)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该条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即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的,可以对其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变更为监视居住的条件是:
一、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前两款;
二、情节尚未达到需要逮捕的严重性。
(2)取保候审变更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可见,取保候审变更为先行拘留的条件是:
一、违反取保候审的规定;
二、有逮捕的需要。
(3)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其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未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的,可以对其实行逮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可知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一、违反取保候审规定;
二、情节严重。3.监视居住变更的原因
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都是对人身自由给予一定限制的强制措施,虽然二者强度基本相同,但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相较于取保候审,显然监视居住的限制程度更强。
(1)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何种情况下监视居住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区分情形责令被监视居住人具结悔过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其先行拘留。”
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在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不难看出,法律并不禁止监视居住向取保候审的变更,一百一十八条中的“变更强制措施”应当包括取保候审。实践中,监视居住即将期满,案件仍需进一步侦查,从而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实例也比比皆是。
(2)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前款规定包括“(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六项。监视居住变更为逮捕的条件是:
一、违反前述六项规定;
二、情节严重。
(3)监视居住变更为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监视居住变更为先行拘留的条件是:
一、违反监视居住的规定;
二、有逮捕的需要。4.拘留变更的原因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1)拘留变更为逮捕
根据第八十九条,当公安机关对已经被拘留的人,认为有逮捕的需要,并且向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获得批准的,可以由拘留变更为逮捕。
(2)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而被拘留的人有继续侦察的必要,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由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适用拘留的,依法可以变更为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但是已经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不能变更为拘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并且具备法定七种情形之一,即“(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5.逮捕变更的原因
逮捕是国家司法机关所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也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逮捕变更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的;
(二)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三)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三、四款关于取保候审的条件的规定为“(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符合逮捕条件,但有“(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情形的,可以监视居住。第72条还规定“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结合法条可知,发生上述三种情形时,逮捕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从法理角度看,这是一个人权保障条款,即任何案件,一旦超越法定期限,理当放人。案件需要进一步查证、审理的,逮捕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4.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其他原因
《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9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依据上述四条规定,刑事强制措施变更的其他原因包括: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
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这里的“不当”是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实际需要的不相符,并不是对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正确性的否定,因为“不当”可能是诉讼中对案件的进一步掌握才认识到的。)
三、法定人员的申请;
四、公检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二)刑事强制措施解除的原因
刑事强制措施的解除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因受法定期限的限制或者发现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时,将已经适用的强制措施予以解除的诉讼行为。③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依照法条第77条和第97条的规定,刑事强制措施解除的原因是:
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
解除的实质是取消已经采用的强制措施,使之不复存在。需要注意的是,解除不是对原来适用的刑事强制措施的否定性评价,因为按照原来案件的进展、掌握的事实,采用的强制措施是必要的、适度的。
(三)刑事强制措施撤销的原因
刑事强制措施的撤销,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因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而将其予以撤销的诉讼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4条的规定,当公检法机关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
撤销在外在形式上与解除相同,都是将已经采用的强制措施取消,并且不再适用其他强制措施,④但其性质却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撤销是对原来适用的强制措施的否定性评价,即按照原来掌握的事实、证据就不该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却作出错误的决定而适用了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94条关于强制措施撤销和变更的规定都是“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但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变更的“不当”是采取的强制措施与实际需要的不相符合,撤销的“不当”是不该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了强制措施。
二、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存在的问题
《刑法》的立法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作为《刑法》的程序法,势必在立法宗旨上体现这一目的。历经16年的艰苦努力,于2012年修订的新刑诉法,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完善上进一步体现了保障人权的立法宗旨,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然而,法律只能一步步完善,而不能一步到位,在近两年的实践应用中,可以发现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存在的一系列问题。
③④ 杨旺年.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71.杨旺年.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5):71.(一)立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异动可以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单独作出,除了批准逮捕是由检察机关来完成,不过异动主体虽多但是异动的法律制度却尚未完善而且不易操作,为异动主体随意异动刑事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1.适用条件的规定不明确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72条、第79条、第80条以及部门法的相关规定中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可能实施新的犯罪”、“重大嫌疑”等法律术语界定比较抽象、笼统,导致实务中不易操作。衡量标准的不确定性给了司法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实践中对于这些具体情形的判断也不易把握。《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异动刑事强制措施应当通知检察机关,但没有明确规定是在异动前通知检察机关,还是异动后通知,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形式通知,通知事由等事项皆是只字未提,使检察机关不能及时有效行使监督权。而法律规定对公安机关的监督方式主要有两种:其一,对于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异动完全由公安机关内部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是至上而下的行政权实施,但这种监督形式的实质是公安机关既是评委又是选手,这种系统内的自我监督又该如何避免随意异动的情形的发生?第二种监督方式是检察机关的监督,虽然检察机关可以对整个诉讼过程实行监督,但是在未审查逮捕前没有一条法律制度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异动有监督权。所以对于已经缺乏外部有效监督的情形下,有关异动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制度还如此不完善,势必导致刑事强制措施在异动过程中对具体情形的考量“无法可依”。2.法律解释缺乏约束性
因为《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规定较为笼统,所以就需要相关的法律解释来指导。其中包括《关于刑事诉讼实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对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这些解释主要是针对刑诉法的相关条例进行分析和解释,没有对相关内容作出真正的补充和完善,对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仍未给出具体操作指导,因而对司法机关的异动行为约束性依然不强。例如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于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仅凭此项解释性规定,检察机关难以确定其监督的范围,又怎么能有效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呢。
3.未决羁押法律地位的制度性缺失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审前羁押只是作为拘留和逮捕的持续状态,并没有做出单独的规定,也就是说拘捕与审前羁押是合二为一的,这与国际通行的捕押分离体制相悖。在拘留、逮捕与审前羁押一体化结构之下,审前羁押不过是刑事拘留和逮捕实施后必然带来的剥夺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当然状态。当事人在被异动为拘留、逮捕后就顺理成章地直接被审前羁押,其间缺乏合法性审查制度。这种结构的实质是审前羁押决定的主体与拘留、逮捕的决定主体合二为一,致使审前羁押适用程序趋于封闭化、行政化,容易造成审前羁押适用的恣意化。审前羁押作为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各国都对其适用进行严格控制,一般都是逮捕后由法官审查批准才能适用。而我国这种押捕一体化结构中,审前羁押是拘留、逮捕自然引起的后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只要在拘留时内部进行审批,就能导致审前羁押的“正当”顺延。法律对逮捕的适用条件规定的非常严格,其他强制措施要异动为逮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才能适用。根据逮捕的规定可以总结出逮捕的必要条件基本上是“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可能有碍侦查”,这一法律规定显然具有侦查中心主义倾向,无形中将当事人送入了有逮捕必要的范围,而对违法羁押并没有起到制约的作用。由此可以得知,一个案件只要一开始符合逮捕要件的,之后只要侦查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羁押,就可以无条件为其服务。对羁押制度的专门规定的缺乏,直接导致公检法对羁押的合法性、合理性的直接默认,压根不会进行专门审查,审前羁押直接成为拘留、逮捕的持续状态。依职权异动羁押成为例外,当事人和有权主体的申请异动在实践中也是鲜有批准的。此外,检察机关对羁押的事后监督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一般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批捕之后是不会再对羁押进行第二次审查和监督的,因此公安机关就掌握了羁押执行的决定权,再加上行政化的审查制度,羁押不受人民法院审查不具有可诉性等特点,当事人的救济将难以实现。
(二)执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作为主要侦查部门,也是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往往出现决定权与执行权不分的情况。1.公安机关异动的随意性
(1)逮捕前刑事强制措施异动内部审查流于形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得知,公安机关在对刑事强制措施异时要通过呈请、批准、执行等程序。具体的审批程序是:侦查员提出---刑警中队长审批---刑警大队长(副队长)签字同意---分局主要领导(正、副局长)签字同意。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异动刑事强制措施时,侦查人员一般不履行呈批手续,只是在口头上向主管领导汇报,而基本不提交书面材料;有的侦查人员虽然提交书面材料但基本手续不全,在提交异动申请的时候在审批单上只是简单的写出异动事项,基本不写异动的理由和依据,也缺少案件事实的基本叙述和相关证据的证明;还有的侦查人员甚至擅自办理、违法办理。在实践的审批过程中真正处于决定地位的是刑警队的中队长,负责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的核心把关,大队领导和分局领导一般仅对文字内容进行审核,基本不存在共同讨论的情形,然后出于对自己人的信任而签字同意。据此,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对逮捕前的异动刑事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审核基本流于形式,其决定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侦查人员,过度集中的权力容易导致侦查办案人员对权力的滥用。这种“信任式”的审查模式基本上可以说是一种“自律”机制,其效果可想而知,在保护人身权利和维护法律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方面存在很大的弊端。
(2)异动自审自批,通知不到位
《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一规定只是简单的叙述了公安机关在捕后要异动刑事强制措施要通知检察机关,但是对通知的形式、时间及由谁通知等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对当事人捕后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的提起、审批、决定、执行等事项,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一手操办,事后按照规定通知一声即可。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使得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难以行使,也违背了立法者设此规定的初衷。公安机关执法的随意性主要由于以下制度的不完善:
首先,法律只规定公安机关异动强制措施应当通知检察机关,但没有具体规定异动通知的主体。公安机关内部分有很多部门,都可能成为强制措施异动通知的主体。所以在实践中这些负责通知的异动主体相互推诿不认真对待,导致通知工作不能按照程序规定的完成,如果异动不当也没有相应的主体来承担责任。
其次,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异动程序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异动后通知的时间,所以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不及时通知原检察机关,使得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根本不能完全行使。虽然根据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捕后异动强制措施作出后的三日内通知原检察机关,但公安机关在通常情况下都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通知的工作,而检察机关也是“有心无力”,因为在法律程序中并没有给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权利,找不到有利的法律依据。
最后,强制措施异动程序也没有对通知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对强制措施捕后异动基本上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捕后异动即使有通知原检察机关,通知的内容也只是简单的写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多少条进行异动的,基本上不会写具体款项,也不会附带证明材料。新修改的刑诉法扩大了适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范围,对检察院的通知不具体到款项不利于监督权的实施。此外,公安机关在异动捕后强制措施的决定书中提交的异动理由是“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此抽象的描述,衡量的标准却掌握在公安机关自己手上。另外,公安机关捕后异动强制措施需要告知检察机关案件的变化情况,说明案件的发展已经可以适用其它强制措施,但是实践中公安机关基本不会将案件的变化情况通知给检察机关,提交的都是一些较为抽象的法律规定,因此检察机关根本就不能对案情有一个全面的掌握,对案件的发展几乎一无所知。所以公安机关在捕后异动刑事强制措施存在诸多问题,使得检察机关对刑事强制措施的异动不能进行有效监督。2.异动主体单一,存在多次异动侵权现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法律赋予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申请异动强制措施的权利,同时也将其列为异动强制措施的主体范围,体现了立法者对于审判前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慎重。但是从实际调查中,我们发现异动的主体几乎全部是公安机关一家做主,完全根据自己侦查案件的需要来异动,检察机关与人民法院很少有提出异动强制措施的案件,至于其他申请异动的主体是有权无实。就算申请了公安机关也并不一定同意,或者不予理睬。因此当当事人强制措施期限届满时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异动,申请又不能批准,就会很容易对当事人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另外在实践中,存在多次异动强制措施的情形,因为法律没有严格规定连续拘传的时间间隔,只要案件没有侦查终结,当事人就可能被变相延长拘传时间与次数;拘留的期限有可能是60日甚至更长;取保候审的最长可能达到36个月;监视居住最长可达18个月甚至更长;对于逮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如公安机关已经撤销逮捕或者逮捕后异动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如果发现需要继续逮捕还可以再次异动为逮捕。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一些部门法的解释与适用中,存在变相延长刑事强制措施和多次异动的情形。这种“倒流”的现象将原本已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当事人由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情况,就被再次拘留、逮捕,但又在侦查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还要继续侦查又继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后又以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再次被逮捕,如此反复的异动刑事强制措施不仅严重的侵害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还会使当事人怀疑司法的公正性。
(三)监督层面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以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作为犯罪追诉机关,与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需要遵循宪法所规定的原则“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在诉讼中的地位显得尤为别扭,监督权处处受限,使得检察机关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往往起不到有效监督的作用。特别是在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程序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几乎形同虚设,得不到有效发挥。此外在审查逮捕前公安机关对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完全可以自行异动,不需要通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同时在进入审判阶段后,法院作为主导机关承担审判的责任也有权利自行决定强制措施的异动,也无需通过检察机关的批准,所以以下主要论述检查机关在审查逮捕和捕后对刑事强制措施异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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