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29号
1.《关于进一步开展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29号 篇一
关于加强宏观调控 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银监发[2006]27号特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改委(计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今年一季度,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总体形势良好,市场价格平稳,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当前经济运行中还存在着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供应量偏高,信贷投放偏快等突出问题。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决定对银行各类打捆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控制银行货币信贷过快增长,有针对性地解决当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二、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一)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的规定。2005年1月26日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任何担保均属严重违规行为,其担保责任无效。但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企业保证偿还贷款本息。2005年1月26日前,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债务承担的担保,要履行担保责任。
(二)严禁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担保法》规定之外的贷款和其他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变相担保。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不得以向银行和项目单位提供担保和承诺函等形式作为项目贷款的信用支持。
三、整顿和规范银行各类打捆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项目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停止与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签订新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或授信合作协议。
(二)对已签订的各类打捆贷款协议,银行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依法审查贷款承贷主体、担保主体的资格和履约能力,对不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担保手续要重新予以落实,确保贷款项目的合法、合规,并符合银行审慎经营的各项条件。
(三)要密切跟踪评估已签各类打捆贷款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变化及其对贷款偿还的影响,对贷款使用实行全程跟踪和严密监控,对挪用贷款的借款人采取必要的信贷制裁措施。
(四)在支持地方项目建设过程中,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坚持审慎性原则,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逐一评审贷款项目,审慎发放项目贷款,防范盲目进行信贷扩张。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优化贷款结构,加大对农业、中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加大对非利差收入业务的创新力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建设部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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