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ppp模式(共8篇)
1.解读ppp模式 篇一
解读西安城建PPP项目建设流程
一、计划制定
由市建委制定PPP项目,发改委、财政局配合,确定PPP项目实施机构。
二、可研报告审批
规划初审意见:规划局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初审意见; 国土初审意见:市土地局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国土初审意见;
环境评估审批:项目实施机构或者前期责任单位在35个日历天内编制完成环评报告并报市环保局审批,市环保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
项目如需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安全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等,由项目实施机构或者前期责任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35个日历天内完成;
项目实施机构或者前期责任单位与方案设计同步开展可研报告编制,在方案设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前期责任单位报市发改委,市发改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可研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文件、项目规划初审意见、项目土地初审意见,如项目需要可提供稳评、安评、能评等其他资料。
三、实施方案审批:由项目实施机构采购咨询单位,编制物有所值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和PPP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方案设计同步开展,在方案设计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实施方案初步确定、具备评估条件后,由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物有所值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报告的审批。通过后由项目实施机构将项目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确定社会投资人: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招标平台或者市财政采购平台,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在60个日历天内,确定PPP项目社会投资人,签订协议;
社会投资人在协议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注册项目公司并融资交割到位;
政府出资代表在60个日历天内,招标确定PPP项目工程监理公司。
四、方案设计报审:
前期资料收集:市级相关部门及管线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供电部门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或者前期责任单位提供所需的总规、控规、管线实测、地形图、管线专项规划、水文气象资料,提供资料应满足设计需要格式。规划条件:由市规划局在城建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机构或者前期责任单位出具PPP项目规划设计、必要的产地初勘等条件。
方案设计编制:项目实施单位可采取竞赛等方式确定设计单位,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区县意见,在项目计划下达后75个工作日编制完成方案设计。
方案审批:由项目实施单位将方案设计报市建委,市建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编制:由项目实施单位或PPP公司在55个日历天内,编制完成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开工手续办理: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协调前期手续的办理,政府出资代表负责办理所有行政审批手续。项目计划下达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职能部门向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
规划审批:市规划局2个工作日内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申报:由市建委3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理;
施工许可:由市建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2.解读ppp模式 篇二
从1994年我国开始PPP试点, 已发展了二十多年, 2015年, PPP成了当年最为火热的项目运作词汇, 政府也从多方面为PPP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今后一段时期内, PPP将成为基础设施建设中很重要的项目运作模式, 为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激发市场活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 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大致可以被定义为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活动所需的基本服务, 包括多种形式的资产类别, 主要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农林科技、安居、区域开发等等。基础设施项目周期长, 投资成本高, 固定投资体量大, 一次性付款, 回收周期长, 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一般对公众开放, 属于非排他性的产品。
2 基础设施投资环境
以往, 我国基础设施绝大部分都以传统建设承包模式为主, 在目前大力推行PPP模式的形势下, 应该借鉴国外及以往的成功案例, 不盲目实施。基础设施投资环境是较为复杂的, 基础设施业主目标, 发展预期, 对利用率的预测, 基础设施的服务环境, 社会需求, 维护, 社区服务, 政治环境, 技术, 法律, 甚至人口变化预测这些方方面面都是需要考虑的投资环境, 对投资者而言, 基础设施的进入具有较高的壁垒, 易垄断, 受紧急周期变化影响小, 与不同投资类别相关性低, 但是其长期性, 又使得投资者在谨慎做好前期投资评估工作的同时, 仍然担忧环境变化带来的各类风险, 这与我国在该领域法律法制等规范制度不健全是分不开的, 值得期待的是, 政府已经在为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3 PPP模式运作方式及特征
3.1 PPP模式运作方式
PPP运作方式有BOT (建设-经营-移交) 、BOO (建设-拥有-经营) 、BLT (建设-租赁-移交) 、TOT (接收-经营-移交) 、TOO (接收-拥有-经营) 、MC (运营管理合同) 、LOT (租赁-经营-移交) 、O&M (委托管理) 、ROT (修复改造-经营-移交) , 目前国内最为常用的是前五种方式。一个项目采用什么样的运作模式, 取决于项目本身的特性, 一般遵循的规律如图1所示。
3.2 PPP模式的特征
(1) PPP模式是一种合作关系, 合作双方都是以利用最少的资源, 获得最多的产品和服务为最终目标; (2) 利益共享, 政府部门不是与社会资本分享利润, 而是对社会资本可能获得的高额利润调控。公益性项目不应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 社会资本可以取得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报; (3) 风险共担, 政府部门尽可能大的承担自己优势范围内的风险, 而社会资本则需要承担大部分或者全部的管理职责。
4 PPP模式典型运作流程
4.1 项目识别及准备阶段
政府与社会资本启动项目, 首先进行项目筛选, 制定项目开发计划, 新建项目递交项目可研报告, 项目产出说明,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然后进行物有所值评价,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评价及论证通过, 即可进入项目采购阶段;不能通过评价及论证, 则调整实施方案, 再次验证, 或不采用PPP模式。
该阶段项目实施方案旨在对PPP项目的交易结构、回报机制、定价与价格调整机构、合同结构、监管结构、重要边界条件、法律方案等进行安排设计, 作为后续项目工作的统领型指引。
4.2 项目采购阶段
政府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等一系列的正式采购流程, 最终确定最佳社会资本, 并与社会资本签署谈判备忘录, 经过规定期限的公示、政府核准后, 签订项目合同, 公告项目合同, 如果需要成立项目公司, 与项目公司再一次签署项目合同或补充合同, 进入执行阶段;如不需要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就可以进入执行阶段。
4.3 项目执行阶段
项目执行阶段, 社会资本与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项目公司, 由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融资, 若成立项目公司,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 项目公司将与多个主体直接发生业务关联 (如图2) , 与政府及社会资本的业务是间接的。
项目实施过程中, 还应对项目绩效进行检测, 中期对项目进行评估, 移交条件成就, 项目进入移交阶段。
4.4 项目移交阶段
项目移交条件成就, 组件项目移交工作组, 对资产进行评估, 性能测试, 完成资产交割, 最后对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5 PPP模式运作的关键环节
不管项目采用何种PPP模式, 都必须满足一些重要特征:合同必须界定各方的职能和责任;政府部门与社会资本以合理的方式共担风险;社会资本主体取得事先规定的业绩后应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所以, 物有所值评价 (VFM) 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作为项目能否采用PPP模式的两个重要指标, 显得尤为重要。
5.1 物有所值评价 (VFM)
物有所值评价 (以下简称VFM) 是模式选择和项目全生命周期价值评估的必要条件之一, 主要由政府方执行, 然而该评价对于社会资本、金融机构的意义也同样重要。
VFM目前已在英、美、澳大利亚、韩国、日本、加拿大、印度、菲律宾等国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PPP在我国的快速发展, VFM成了政府部门选择传统模式还是PPP模式的决策支持技术。VFM开始于项目识别阶段, 贯穿整个项目寿命周期, 包含对环境影响、项目创新、适当风险分配、社会效益、满足最终用户需求、资源优化配置、资产使用及运营灵活性的综合考虑。
VFM包括定性和定量两部分, 我国VFM借鉴英国、韩国比较多, 目前我国PPP项目VFM定性必做, 定量鼓励做。VFM定性分析主要采用专家评审法, 通过邀请工程、经济、金融各相关领域有造诣的专家, 对项目正当性、可取性、可实现性进行客观公正分析, 形成专家评价意见, 汇总政府基本指标, 最后形成定性分析报告。
5.2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是指识别、测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 科学评估项目实施对当前及今后财政支出的影响, 为PPP项目财政管理提供依据, 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流程:首先进行责任识别, 然后进行支出测算和能力评估, 最后进行信息披露。
责任识别包括:对股权投资责任的识别;对运营补贴责任的识别;对配套投入责任的识别。
支出测算主要包括股权投资支出测算;运营补贴支出测算;承担风险支出测算;配套投入支出测算。
能力评估主要指对财政支出能力的评估;对行业和领域均衡性的评估。PPP项目占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一般不超过10%, 同一地区不能做太多同一行业的PPP项目, 要均衡, 防止需求与供给的不匹配, 造成产能过剩, 以免恶性竞争。
信息披露是指项目实施后各级PPP中心跟踪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并定期发布项目的使用量、成本费用、考核指标, 起到政府、社会资本、金融机构三方相互监督的作用。
目前, PPP模式虽然火热, 但是针对财政承受能力的论证成功案例并不多, 地方政府需要冷静、客观的按照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流程进行评估, 切不可盲目、冲动, 才能做到控制政府开支及负债规模, 优惠资金使用结构及频率;社会资本在参照政府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同时, 更应该多方面去了解、评估政府履约能力, 消除后顾之忧。
6 施工企业如何参与PPP项目
施工企业在PPP项目中, 要调整思路, 做好战略组织机构调整, 单纯的施工建设环境将会越来越恶化, 参与PPP是一场革命, 应该把PPP放在一个高的层面, 做建设的同时还要做投资。在参与一个PPP项目之前, 要对地方政府的财政能力做好评估, 财政能力差, 最好不要去参加, 政府财政能力论证可以作为参考, 但不能作为根本依据, 要全面了解当地财政。针对当前施工企业负债率普遍偏高的情况, 在当地政府财政能力良好的情况下, 施工企业可以通过极少的股权参与PPP项目, 做完尽早退出, 等负债降低后再考虑参与运营, 建立板块。
7 结语
2016年, PPP将驶入快车道, 在地方政府利用PPP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高速公路、学校、医院建设、新型城镇化、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下, 地方政府要认真负责做好项目前期VFM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为PPP项目成功实施奠定基础, 社会资本要尽早的介入PPP项目前期, 做好前期投资评估, 选定合适的项目, 为社会主义事业做贡献的同时, 获取相对平和、稳定的投资回报。
摘要: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入加速发展阶段, 需要不断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质量, 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同时,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 积累了大量的社会资本, 却缺乏适合的投资渠道, 新常态下财政收入增速放缓, PPP将社会资本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有效的联系起来。
关键词:PPP模式,基础设施,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 (试行) 的通知[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 (8) :44~51.
3.PPP模式新政策浅析 篇三
一、PPP模式国内外发展情况
PPP模式在国外已经有非常成熟的市场和案例,其中英国不仅是PPP模式的发源地,也是目前PPP项目规模最大的国家。PPP项目的价值额和数量约占到全球的1/3,几乎涉及政府和公共事业的各个领域。
我国PPP发展经过了多个阶段。改革开放初期已开始探索利用外资合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1994年国家计委牵头组织推进,进行5个BOT项目试点。2002年十六大提出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让民营资本进入公共领域,2004年建设部出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为PPP项目开展确立法律法规依据。在政策支持下,各地推出大批PPP试点项目,掀起了PPP第二波高潮。该阶段外企、民企、国企等社会资本均积极参与,污水处理项目较多,也有自来水、地铁、新城、开发区、燃气、路桥项目。第一个被官方广泛推广的DPP项目——北京地铁四号线项目也于这一阶段诞生。2009年,随着四万亿经济刺激政策的推出,地方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高速增长,城镇化程度大幅提高,但在此阶段,PPP模式却停滞不前,主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发展壮大,平台贷款、城投债等规模激增为地方政府提供了充足的资金,PPP发展进入短暂的停滞阶段。
二、新政解读
十八大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4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均推出大量PPP项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掀起新的PPP模式高潮。以前的PPP更多以BT、BOT等为主,政府仍是主要的投资者和风险收益主体,此轮则强调社会资本与政府共享利益、共担风险,PPP立法有望很快推出,制度配套上也更为完善。可以看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模式受到政府的重视,这一系列的《通知》和《指导意见》也标志着我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体系开始建立。
(一)财政部《通知》解读
《通知》提出了PPP项目操作流程及各环节的核心工作内容。这份指南对流程中的所有细节都做了明确的要求,是对我国过去十年基础设施特许经营运作经验的高度总结和提升;在总结提升的基础上,贯彻了“全生命周期”的核心思想,对政府资本在全生命周期中的工作内容也作出了准确的描述。可以说,无论是对基础设施还是此次示范项目中的其他领域,亦或是以后各类适合运用PPP模式的行业而言,这份指南都成为指导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具体工作的工作手册。
《通知》对项目识别阶段、准备阶段、采购阶段、执行阶段、移交阶段都做出了具体的要求。
1 项目识别阶段。第一,文件明确了可由社会资本推荐潜在合作项目;第二,明确物有所值(VFM)评价定性、定量工作的具体内容;第三,强调对于如需政府付费或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于通过两轮评价和论证的项目,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本阶段强调了前期项目论证的重要性,主要是为了避免盲目立项。在过去的实践经验中,各地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为了特许经营而特许经营”的项目,其客观条件并不具备“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原则。
2 项目准备阶段。在《通知》中,项目准备阶段要求明确项目实施机构以及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要求包括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等。同时,再一次强调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一次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验证。本阶段强调了在前期拟定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性,主要目的是为了避免“盲目追求速度而忽略项目客观分析”的问题,通过对项目情况、风险分配、运作方式以及交易结构等的规范和要求来约束项目前期的准备。
3 项目采购阶段。该阶段首先明确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特点,依法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其次,该阶段对采购流程进行了明确要求,同时对竞争性蹉商采购方式的流程提出了单独的要求。本阶段的内容给予了PPP项目运作采购方式的灵活性,避免了实践中存在的无视项目客观条件盲目招标导致阻碍项目正常推进的问题。
4 项目执行阶段。该阶段体现了PPP“全生命周期”的核心思想,对项目从项目公司成立开始到融资、建设、运营直至移交前所需的具体工作内容都做出了规定。除常规工作要求和内容外,该阶段还对包括融资方案设计、综合绩效指标、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强制中期评估、政府接管等方面的内容做出规定。这些工作虽然烦琐,但却为政府资本在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具体工作提供了指导方向,规范了PPP全生命周期中的各个环节。
5 项目移交阶段。项目移交工作的内容设定是关系到(PPP)项目能否划上一个完美句号的关键,《通知》对移交内容、移交工作组织、性能测试等相关内容都做出了规定。
财政部还对外公布了总投资规模约1800亿元的30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涉及供水、供暖、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环境综合整治、交通、新能源汽车、地下综合管廊、医疗、体育等多个领域,其中新建项目8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22个,这些项目也将为PPP制度体系建设提供参考。
(二)《指导意见》解读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从国民经济综合管理与平衡,推动体制改革的部门职责出发,正式吹响了PPP模式开启的号角。
《指导意见》从项目适用范围、工作机制、项目规范管理、政策保障等方面,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具体要求。指出各地要建立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及项目特点,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政府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措施,灵活运用BOT、BOO、BOOT等多种模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认真做好PPP项目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等工作,及时建立PPP项目库,按月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度汇总,积极推动PPP项目顺利实施。随该文件一并印发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以下简称《合同指南》)按照平等合作、互惠互利、依法合规等原则,针对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阶段,从合同各方的权责配置、风险分担、违约处理、政府监管、履约保证等方面,提出合同编制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合同指南》采用模块化的编写框架,共设置15个模块、86项条款,适用于不同模式合作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移交等阶段,具有较强的通用性。PPP的发祥地英国政府就发布过好几版次的PPP标准合同文本。合同的规范化对于PPP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指导意见》给出了(PPP)项目的三种模式选择,分别是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以及非经营性项目,三者的分类是从项目是否具有收费基础,经营费用是覆盖投资成本的多少来划分的。经营性项目是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00T)等模式推进。准经营性项目是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非经营性项目是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用建设-拥有-运营(BOO)、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相比于财政部印发的《通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的《指导意见》更多是对PPP提出了框架性建议,并没有对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给出具体的要求。具体的内容还需要国家发改委制订颁布更具操作性的其他细则。
综合来看,这两个文件各有侧重,均对PPP模式的实施提出了相关要求,希望未来主管部门在PPP模式法律法规特别是操作细则方面,进一步规范PPP的发展,开启地方政府投融资机制新的一幕,让市场力量在传统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产品领域在法律政策框架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4.公私合营(PPP)模式解析 篇四
一、PPP的概念
广义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也称3P模式,即公私合作模式,是公共基础设施一种项目融资模式。在该模式下,鼓励私营企业与政府进行合作,参与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通过这种合作方式,合作各方可以达到与预期单独行动相比更为有利的结果。合作各方参与某个项目时,政府并不是把项目的责任全部转移给私营企业,而是由参与合作的各方共同承担责任和融资风险。双方首先通过协议的方式明确共同承担的责任和风险,其次明确各方在项目各个流程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各方优势,使得建设摆脱政府行政的诸多干预和限制,又充分发挥民营资本在资源整合与经营上的优势。
PPP的基本形式包括:运营维护协议、管理协议、租赁购买、BT、BOT、BLT、BOOT、特许经营、非公共机构拥有等。
狭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组成特殊目的机构(SPV),引入社会资本,共同设计开发,共同承担风险,全过程合作,期满后再移交给政府的公共服务开发运营方式。
价格的了解和PPP模式的认识有限,频繁转变对项目的态度导致合同经长时间谈判才签署。
3、政治影响因素大。PPP项目通常与群众生活相关,关系到公众利益。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能会因各种因素导致价格变动,遭受公众的反对。如北京第十水厂由于成本上升需要涨价,但遭到来自公众的阻力,政府为维持安定也表示反对涨价。
4、政府信用风险高。地方政府为加快当地基础设施建设,有时会与合作方签订一些脱离实际的合同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成后,政府难以履行合同义务,直接危害合作方的利益。在廉江中法供水项目中,政府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廉江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合同》中,政府承诺廉江自来水公司在水厂投产的第一年每日购水量不少于6万立方米,但当年该市自来水日消耗量仅为2万立方米,合同难以执行。
5、配套设施不完善。一些PPP项目,通常需要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才能运营,如污水处理厂需要配套的管线才能生产。在实际中,有些PPP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使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6、项目收益无保障。一些PPP项目建成后,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改建其他项目,与该项目形成实质性竞争,损害其利益。在杭州湾跨海大桥建设未满两年时,相隔仅五十公里左右的绍兴杭州湾大桥已准备开工,与杭州湾跨海大桥形成直接商业竞争。此外,政府对一些PPP项目承诺特定原因造成的亏损进行补贴,但补贴额度与方法无具体规定。
五、PPP的优缺点 1.优点
(1)双赢。在PPP的投融资方式下,公共部门和民营企业共同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可以发挥各自优势,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并通过建立长期互利的合作目标来实现共赢。
化解,那么导致一些合作项目的夭折与失败将在所难免。
(4)PPP没有一个标准的应用程序参照。由于目前PPP还没有形成一种固定的模式,使得新上马的PPP项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难免会走一些前人走过的弯路,并且,从已运行项目来看,有些操作程序较乱,操作不规范的情况也屡有发生。
(5)易产生纠纷问题。尤其目前在我国,PPP模式还没有完整的法律配套体系,还缺乏足够的法律、法规支持,使得运作中许多依据无章可循;然而,PPP在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方面也容易产生很多纠纷问题,如果参与PPP项目私人企业得不到有效约束,那么容易在项目设计、融资、运营、管理和维护等各阶段产生问题,发生公共产权纠纷。
(6)投资人选择难度大。投资人的选择本身就是一件复杂、充满很大不确定性的工作,由于政府对投资人招商不熟悉,缺乏有效的投资人选择机制和经验,再加上政府普遍缺乏聘请顾问的意识,在引进投资人的过程中,往往对投资人的诚信、实力、资质、经验等方面考察不充分。如果政府一旦选择了这类不良投资商的同时,那么他们事后违约的风险也会渐渐膨胀起来。
六、PPP在中国的发展空间
5.PPP模式招标--资格预审文件 篇五
青岛市政府采购
PPP项目
资格预审文件
(示范文本)
采 购 人: (盖单位章) 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项目编号: 日 期: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 3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 7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 7 1.总则 ・・・・・・・・・・・・・・・・・・・・・・・・・・・・・・・・・・・・・・・・・・・・・・・・・・・・・・・・・・・・・・・・・・・・・・・・・・・・・・・・・・・・・・・・・・・・・・・・・・・・・・・・・・・・・・・・・・・・・・・・・・・・・・・・・・・・・・・・・・・・・・・・・・・ 15
1.1法律依据 ・・・・・・・・・・・・・・・・・・・・・・・・・・・・・・・・・・・・・・・・・・・・・・・・・・・・・・・・・・・・・・・・・・・・・・・・・・・・・・・・・・・・・・・・・・・・・・・・・・・・・・・・・・・・・・・・・・・・・・・・・・・・・・・・ 15 1.2项目概况 ・・・・・・・・・・・・・・・・・・・・・・・・・・・・・・・・・・・・・・・・・・・・・・・・・・・・・・・・・・・・・・・・・・・・・・・・・・・・・・・・・・・・・・・・・・・・・・・・・・・・・・・・・・・・・・・・・・・・・・・・・・・・・・・・ 15 1.3合格的申请人 ・・・・・・・・・・・・・・・・・・・・・・・・・・・・・・・・・・・・・・・・・・・・・・・・・・・・・・・・・・・・・・・・・・・・・・・・・・・・・・・・・・・・・・・・・・・・・・・・・・・・・・・・・・・・・・・・・・・・・・・・ 15 1.4语言文字 ・・・・・・・・・・・・・・・・・・・・・・・・・・・・・・・・・・・・・・・・・・・・・・・・・・・・・・・・・・・・・・・・・・・・・・・・・・・・・・・・・・・・・・・・・・・・・・・・・・・・・・・・・・・・・・・・・・・・・・・・・・・・・・・・ 16 1.5时间单位 ・・・・・・・・・・・・・・・・・・・・・・・・・・・・・・・・・・・・・・・・・・・・・・・・・・・・・・・・・・・・・・・・・・・・・・・・・・・・・・・・・・・・・・・・・・・・・・・・・・・・・・・・・・・・・・・・・・・・・・・・・・・・・・・・ 16 1.6费用承担 ・・・・・・・・・・・・・・・・・・・・・・・・・・・・・・・・・・・・・・・・・・・・・・・・・・・・・・・・・・・・・・・・・・・・・・・・・・・・・・・・・・・・・・・・・・・・・・・・・・・・・・・・・・・・・・・・・・・・・・・・・・・・・・・・ 16 2.资格预审文件 ・・・・・・・・・・・・・・・・・・・・・・・・・・・・・・・・・・・・・・・・・・・・・・・・・・・・・・・・・・・・・・・・・・・・・・・・・・・・・・・・・・・・・・・・・・・・・・・・・・・・・・・・・・・・・・・・・・・・・・・・・・・・・・・・・・・ 16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 16 2.2资格预审文件的询问 ・・・・・・・・・・・・・・・・・・・・・・・・・・・・・・・・・・・・・・・・・・・・・・・・・・・・・・・・・・・・・・・・・・・・・・・・・・・・・・・・・・・・・・・・・・・・・・・・・・・・・・・・・・・・ 16 2.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 16 2.4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 16 2.5延长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 17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 17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 17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 17 4.资格预审申请 ・・・・・・・・・・・・・・・・・・・・・・・・・・・・・・・・・・・・・・・・・・・・・・・・・・・・・・・・・・・・・・・・・・・・・・・・・・・・・・・・・・・・・・・・・・・・・・・・・・・・・・・・・・・・・・・・・・・・・・・・・・・・・・・・・・・ 18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 18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 18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 18
5.1评审小组 ・・・・・・・・・・・・・・・・・・・・・・・・・・・・・・・・・・・・・・・・・・・・・・・・・・・・・・・・・・・・・・・・・・・・・・・・・・・・・・・・・・・・・・・・・・・・・・・・・・・・・・・・・・・・・・・・・・・・・・・・・・・・・・・・ 18 5.2资格审查 ・・・・・・・・・・・・・・・・・・・・・・・・・・・・・・・・・・・・・・・・・・・・・・・・・・・・・・・・・・・・・・・・・・・・・・・・・・・・・・・・・・・・・・・・・・・・・・・・・・・・・・・・・・・・・・・・・・・・・・・・・・・・・・・・ 18 6.通知和确认 ・・・・・・・・・・・・・・・・・・・・・・・・・・・・・・・・・・・・・・・・・・・・・・・・・・・・・・・・・・・・・・・・・・・・・・・・・・・・・・・・・・・・・・・・・・・・・・・・・・・・・・・・・・・・・・・・・・・・・・・・・・・・・・・・・・・・・・・ 18
6.1通知 ・・・・・・・・・・・・・・・・・・・・・・・・・・・・・・・・・・・・・・・・・・・・・・・・・・・・・・・・・・・・・・・・・・・・・・・・・・・・・・・・・・・・・・・・・・・・・・・・・・・・・・・・・・・・・・・・・・・・・・・・・・・・・・・・・・・・・・・・ 18 6.2解释 ・・・・・・・・・・・・・・・・・・・・・・・・・・・・・・・・・・・・・・・・・・・・・・・・・・・・・・・・・・・・・・・・・・・・・・・・・・・・・・・・・・・・・・・・・・・・・・・・・・・・・・・・・・・・・・・・・・・・・・・・・・・・・・・・・・・・・・・・ 19 6.3确认 ・・・・・・・・・・・・・・・・・・・・・・・・・・・・・・・・・・・・・・・・・・・・・・・・・・・・・・・・・・・・・・・・・・・・・・・・・・・・・・・・・・・・・・・・・・・・・・・・・・・・・・・・・・・・・・・・・・・・・・・・・・・・・・・・・・・・・・・・ 19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 19 8.纪律与监督 ・・・・・・・・・・・・・・・・・・・・・・・・・・・・・・・・・・・・・・・・・・・・・・・・・・・・・・・・・・・・・・・・・・・・・・・・・・・・・・・・・・・・・・・・・・・・・・・・・・・・・・・・・・・・・・・・・・・・・・・・・・・・・・・・・・・・・・・ 19
8.1严禁贿赂 ・・・・・・・・・・・・・・・・・・・・・・・・・・・・・・・・・・・・・・・・・・・・・・・・・・・・・・・・・・・・・・・・・・・・・・・・・・・・・・・・・・・・・・・・・・・・・・・・・・・・・・・・・・・・・・・・・・・・・・・・・・・・・・・・ 19 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 19 8.3保密 ・・・・・・・・・・・・・・・・・・・・・・・・・・・・・・・・・・・・・・・・・・・・・・・・・・・・・・・・・・・・・・・・・・・・・・・・・・・・・・・・・・・・・・・・・・・・・・・・・・・・・・・・・・・・・・・・・・・・・・・・・・・・・・・・・・・・・・・・ 19 8.4质疑 ・・・・・・・・・・・・・・・・・・・・・・・・・・・・・・・・・・・・・・・・・・・・・・・・・・・・・・・・・・・・・・・・・・・・・・・・・・・・・・・・・・・・・・・・・・・・・・・・・・・・・・・・・・・・・・・・・・・・・・・・・・・・・・・・・・・・・・・・ 19 8.5投诉 ・・・・・・・・・・・・・・・・・・・・・・・・・・・・・・・・・・・・・・・・・・・・・・・・・・・・・・・・・・・・・・・・・・・・・・・・・・・・・・・・・・・・・・・・・・・・・・・・・・・・・・・・・・・・・・・・・・・・・・・・・・・・・・・・・・・・・・・・ 20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21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 23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 23 1.审查方法 ・・・・・・・・・・・・・・・・・・・・・・・・・・・・・・・・・・・・・・・・・・・・・・・・・・・・・・・・・・・・・・・・・・・・・・・・・・・・・・・・・・・・・・・・・・・・・・・・・・・・・・・・・・・・・・・・・・・・・・・・・・・・・・・・・・・・・・・・・・・ 24
1
2.审查标准 ・・・・・・・・・・・・・・・・・・・・・・・・・・・・・・・・・・・・・・・・・・・・・・・・・・・・・・・・・・・・・・・・・・・・・・・・・・・・・・・・・・・・・・・・・・・・・・・・・・・・・・・・・・・・・・・・・・・・・・・・・・・・・・・・・・・・・・・・・・・ 24
2.1初步审查标准 ・・・・・・・・・・・・・・・・・・・・・・・・・・・・・・・・・・・・・・・・・・・・・・・・・・・・・・・・・・・・・・・・・・・・・・・・・・・・・・・・・・・・・・・・・・・・・・・・・・・・・・・・・・・・・・・・・・・・・・・・ 24 2.2详细审查标准 ・・・・・・・・・・・・・・・・・・・・・・・・・・・・・・・・・・・・・・・・・・・・・・・・・・・・・・・・・・・・・・・・・・・・・・・・・・・・・・・・・・・・・・・・・・・・・・・・・・・・・・・・・・・・・・・・・・・・・・・・ 24 3.审查程序 ・・・・・・・・・・・・・・・・・・・・・・・・・・・・・・・・・・・・・・・・・・・・・・・・・・・・・・・・・・・・・・・・・・・・・・・・・・・・・・・・・・・・・・・・・・・・・・・・・・・・・・・・・・・・・・・・・・・・・・・・・・・・・・・・・・・・・・・・・・・ 24
3.1初步审查 ・・・・・・・・・・・・・・・・・・・・・・・・・・・・・・・・・・・・・・・・・・・・・・・・・・・・・・・・・・・・・・・・・・・・・・・・・・・・・・・・・・・・・・・・・・・・・・・・・・・・・・・・・・・・・・・・・・・・・・・・・・・・・・・・ 24 3.2详细审查 ・・・・・・・・・・・・・・・・・・・・・・・・・・・・・・・・・・・・・・・・・・・・・・・・・・・・・・・・・・・・・・・・・・・・・・・・・・・・・・・・・・・・・・・・・・・・・・・・・・・・・・・・・・・・・・・・・・・・・・・・・・・・・・・・ 24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 24 4.审查结果 ・・・・・・・・・・・・・・・・・・・・・・・・・・・・・・・・・・・・・・・・・・・・・・・・・・・・・・・・・・・・・・・・・・・・・・・・・・・・・・・・・・・・・・・・・・・・・・・・・・・・・・・・・・・・・・・・・・・・・・・・・・・・・・・・・・・・・・・・・・・ 24
4.1提交审查报告 ・・・・・・・・・・・・・・・・・・・・・・・・・・・・・・・・・・・・・・・・・・・・・・・・・・・・・・・・・・・・・・・・・・・・・・・・・・・・・・・・・・・・・・・・・・・・・・・・・・・・・・・・・・・・・・・・・・・・・・・・ 24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调整采购方式 ・・・・・・・・・・・・・・・・・・・・・・・・・・・・・・・・・・・・・・・・・・・・・・・・・・・・・・・・・・・・・・・・・・・・・・・・・・・・・・・・・・・・ 24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 26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 26 1.审查方法 ・・・・・・・・・・・・・・・・・・・・・・・・・・・・・・・・・・・・・・・・・・・・・・・・・・・・・・・・・・・・・・・・・・・・・・・・・・・・・・・・・・・・・・・・・・・・・・・・・・・・・・・・・・・・・・・・・・・・・・・・・・・・・・・・・・・・・・・・・・・ 28 2.审查标准 ・・・・・・・・・・・・・・・・・・・・・・・・・・・・・・・・・・・・・・・・・・・・・・・・・・・・・・・・・・・・・・・・・・・・・・・・・・・・・・・・・・・・・・・・・・・・・・・・・・・・・・・・・・・・・・・・・・・・・・・・・・・・・・・・・・・・・・・・・・・ 28
2.1初步审查标准 ・・・・・・・・・・・・・・・・・・・・・・・・・・・・・・・・・・・・・・・・・・・・・・・・・・・・・・・・・・・・・・・・・・・・・・・・・・・・・・・・・・・・・・・・・・・・・・・・・・・・・・・・・・・・・・・・・・・・・・・・ 28 2.2详细审查标准 ・・・・・・・・・・・・・・・・・・・・・・・・・・・・・・・・・・・・・・・・・・・・・・・・・・・・・・・・・・・・・・・・・・・・・・・・・・・・・・・・・・・・・・・・・・・・・・・・・・・・・・・・・・・・・・・・・・・・・・・・ 28 2.3评分标准 ・・・・・・・・・・・・・・・・・・・・・・・・・・・・・・・・・・・・・・・・・・・・・・・・・・・・・・・・・・・・・・・・・・・・・・・・・・・・・・・・・・・・・・・・・・・・・・・・・・・・・・・・・・・・・・・・・・・・・・・・・・・・・・・・ 28 3.审查程序 ・・・・・・・・・・・・・・・・・・・・・・・・・・・・・・・・・・・・・・・・・・・・・・・・・・・・・・・・・・・・・・・・・・・・・・・・・・・・・・・・・・・・・・・・・・・・・・・・・・・・・・・・・・・・・・・・・・・・・・・・・・・・・・・・・・・・・・・・・・・ 28
3.1初步审查 ・・・・・・・・・・・・・・・・・・・・・・・・・・・・・・・・・・・・・・・・・・・・・・・・・・・・・・・・・・・・・・・・・・・・・・・・・・・・・・・・・・・・・・・・・・・・・・・・・・・・・・・・・・・・・・・・・・・・・・・・・・・・・・・・ 28 3.2详细审查 ・・・・・・・・・・・・・・・・・・・・・・・・・・・・・・・・・・・・・・・・・・・・・・・・・・・・・・・・・・・・・・・・・・・・・・・・・・・・・・・・・・・・・・・・・・・・・・・・・・・・・・・・・・・・・・・・・・・・・・・・・・・・・・・・ 28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 28 4.审查结果 ・・・・・・・・・・・・・・・・・・・・・・・・・・・・・・・・・・・・・・・・・・・・・・・・・・・・・・・・・・・・・・・・・・・・・・・・・・・・・・・・・・・・・・・・・・・・・・・・・・・・・・・・・・・・・・・・・・・・・・・・・・・・・・・・・・・・・・・・・・・ 28
4.1提交审查报告 ・・・・・・・・・・・・・・・・・・・・・・・・・・・・・・・・・・・・・・・・・・・・・・・・・・・・・・・・・・・・・・・・・・・・・・・・・・・・・・・・・・・・・・・・・・・・・・・・・・・・・・・・・・・・・・・・・・・・・・・・ 28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调整采购方式 ・・・・・・・・・・・・・・・・・・・・・・・・・・・・・・・・・・・・・・・・・・・・・・・・・・・・・・・・・・・・・・・・・・・・・・・・・・・・・・・・・・・・ 29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 30
1.资格预审申请函 ・・・・・・・・・・・・・・・・・・・・・・・・・・・・・・・・・・・・・・・・・・・・・・・・・・・・・・・・・・・・・・・・・・・・・・・・・・・・・・・・・・・・・・・・・・・・・・・・・・・・・・・・・・・・・・・・・・・・・・・・・・・・・・・ 33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34 2.授权委托书 ・・・・・・・・・・・・・・・・・・・・・・・・・・・・・・・・・・・・・・・・・・・・・・・・・・・・・・・・・・・・・・・・・・・・・・・・・・・・・・・・・・・・・・・・・・・・・・・・・・・・・・・・・・・・・・・・・・・・・・・・・・・・・・・・・・・・・・・ 35 3.联合体协议书 ・・・・・・・・・・・・・・・・・・・・・・・・・・・・・・・・・・・・・・・・・・・・・・・・・・・・・・・・・・・・・・・・・・・・・・・・・・・・・・・・・・・・・・・・・・・・・・・・・・・・・・・・・・・・・・・・・・・・・・・・・・・・・・・・・・・ 36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 37 5.其他材料 ・・・・・・・・・・・・・・・・・・・・・・・・・・・・・・・・・・・・・・・・・・・・・・・・・・・・・・・・・・・・・・・・・・・・・・・・・・・・・・・・・・・・・・・・・・・・・・・・・・・・・・・・・・・・・・・・・・・・・・・・・・・・・・・・・・・・・・・・・・・ 47
2
第一章 资格预审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就 项目(项目编号: )进行资格预审,现将资格预审有关事宜公告如下,特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参与资格预审:
1.采购条件
项目已由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并通过青岛市财政局开展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人民政府(项目授权主体)授权 (采购人)为 项目的实施机构,并以 (批文名称及编号)审核通过了项目实施方案,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采购方式为 。
2.项目概况 2.1建设地点: 2.2建设内容: 2.3建设规模: 2.4投资规模: 2.5建设进度: 3.采购需求
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中选社会资本,采取BOT运作方式,由中选社会资本按照法人治理结构成立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不低于投资估算金额的 %,约 万元),其中: 代表政府股权出资 %(约 万元),其余资金由中选社会资本出资。项目公司在合同期内享有项目经营收益权,合同期满后将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无偿移交给政府。
4.申请人资格要求 4.1资质要求
4.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且合法存续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法人或机构是否具备条件,由采购人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确定); 12
4
3
21
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列条款和具体内容。
本条是以BOT运作方式、成立项目公司为例对采购需求进行描述。 3
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要求。 4
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除了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要求。境外机构参加的:因为境外机构是依照境外国家的法律设立的,需要特别说明是否允许;如果国内招标的,可以允许其参加,但需要求其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后才可以;如果是国际招标的,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境外的公司登记文件,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并由我国在其国家或地区的使领馆认证后,方为有效。
3
4.1.2具有??资质。 4.2财务要求
4.2.1注册资本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汇率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中卖出价为准,下同);
4.2.2截止 年12月31日,总资产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4.2.3最近连续三年每年均为盈利、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为正值,上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 %,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4.2.4具有较强的投融资能力,银行授信额度或自有资金不低于 万元人民币。 4.3业绩要求
近年投资或运营过 项目。 4.4信誉要求
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等重大违法记录。 4.5其他要求
4.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5.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采购项目的资格预审;
4.5.3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得单独或与其他申请人组成联合体参加本次资格预审,但对于已经与政府脱钩,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融资平台公司,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以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4.5.4未被限制参与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和未被 主管部门限制参与 市场; 4.5.5本次资格预审 (允许/不允许)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 家;
(2)社会资本在中标(成交)后,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联合体的组成结构或职责及出资比例均不得变动;
(3)??。
5.资格预审方法(合格制)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经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合格申请人应全部参与竞争。 5.资格预审方法(有限数量制)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经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合格申请人在 家(含)以下时,申请人应全部参与竞争;合格申请人在 家以上时,可由评审小组对合格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采购人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 家申请人参与竞争。
4
6.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6.1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 时 分至 时 分,下午 时 分至 时 分(北京时间,下同)。
6.2地点: 。
6.3方式: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联合体意向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件(以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资料)报名并购买
资格预审文件。
6.4售价:资格预审文件每套售价 元,售后不退(如需邮购,邮费自负,采购代理机构对邮寄过程中的遗失或者延误不负责任)。
6.5未按规定获取的资格预审文件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申请人自负。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7.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和格式的要求详见第二章“申请人须知”。
7.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起至 时 分止。 7.3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 。 7.4逾期提交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接受。 8.公告媒介
资格预审公告、澄清、更正、通知和资格预审结果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均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青岛市政府采购网(zfcg.qingdao.gov.cn)和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网(ggzy.qingdao.gov.cn)等媒体上发布。
9.其他说明
9.1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并确认参加竞争的,应以银行电汇、网银方式交纳 万元人民币的参加采购活动的保证金;合同签订前,中选(成交)社会资本须向采购人交纳 万元人民币的履约保证金,交纳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或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9.2本项目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和服务,必须进行的技术引进和转让需符合国家政策和有利于国内行业的发展。项目中涉及到的设备、材料属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10.联系方式
10.1采 购 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10.2代理机构:
地 址:
5
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银行账号: 10.3投诉举报
电 话:0532-85916654 传 真:0532-85916654
邮 箱:85916654@qingdao.gov.cn
通信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19号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6
第二章 申请人须知
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
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列。
7
8
9
1.总则
1.1法律依据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1.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1.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1.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1.5《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1.1.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1.2项目概况
1.2.1本项目采购人: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3本项目名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2.4本项目采购需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合格的申请人
1.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1.3.2申请人应当具备采购人规定的资格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1.3.3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申请人除应符合本章第1.3.1项、第1.3.2项和申请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其他各方的权利义务、出资额或出资比例;
(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申请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申请人确定资质等级;
(3)通过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其各方组成结构或职责,以及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不得改变;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申请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1.3.4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1)本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
(2)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3)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4)与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5)被责令停业的;
(6)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7)经评审小组认定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的正在诉讼的案件;
(8)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3.5申请人还应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其他规定和要求。
1.4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5时间单位
除资格预审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资格预审文件所使用的时间单位“天”、“日”均指日历天,时、分均为北京时间。
1.6费用承担
申请人准备和参加资格预审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预审文件
2.1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
2.1.1本次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公告、申请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以及根据本章第2.3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第2.4款对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1.2当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2.2资格预审文件的询问
2.2.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2.2申请人提出的询问超出采购人对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社会资本向采购人提出。
2.2.3询问及答复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电话、面谈等口头方式。
2.3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
2.3.1申请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预审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一份发至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电子信箱),要求采购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
2.3.2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澄清内容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予以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3从澄清公告发布时间开始,申请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2.4资格预审文件的修改
2.4.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通知申请人修改资格预审文件。
2.4.2从更正公告发布时间开始,申请人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从青岛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或者从网上直接打印公告,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以及确认日期,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直接送达方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否则,即视为同意和接受该公告内容。
2.5延长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或者更正公告的时间,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通知予以明确。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
3.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5)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1.2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或申请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并按各资格审查表格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的,本章第3.2.3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必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必须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签字或印章,不得使用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下同)。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应当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按上述规定出具。
3.2.3“申请人基本情况表”应附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的复印件等。
3.2.4申请人应编制完整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和盖章的具体要求见申请人须知前
附表。
3.2.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电子版(光盘或U盘)份数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纸幅),并编制目录,目录和正文逐页标注连续页码(页码从目录编起,标注于页面底部居中位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可分册装订,采用胶装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采购人对由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4.资格预审申请
4.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1.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标识: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
4.2.1申请截止时间: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2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地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的;
(3)法定代表人参加资格预审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者是委托代理人参加资格预审的,未出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原件的。
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
5.1评审小组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审查。评审小组的构成和确定方式: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5.2资格审查
评审小组根据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已受理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通知和确认
6.1通知
资格预审工作结束后,采购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
6.2解释
应申请人书面要求,采购人应对资格预审结果做出解释,但不保证申请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确认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收到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后,应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是否参加竞争。在申请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竞争或明确表示不参加竞争的,不得再参加竞争。
7.申请人的资格改变
7.1确定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前,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该变化使其不再实质上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标准的,其竞争不被接受。
7.2确定中标(成交)社会资本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
8.纪律与监督
8.1严禁贿赂
严禁申请人向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
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预审期间,不得邀请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申请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申请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预审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8.3保密
采购人、评审小组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预审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预审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质疑
8.4.1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本次资格预审活动的申请人(社会资本)认为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过程和资格预审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被质疑人提出异议。
8.4.2申请人(社会资本)提出质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参与或者潜在参与所质疑的资格预审活动的申请人(社会资本);
(2)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3)在质疑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
(4)质疑书应当符合《山东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规定;
(5)相关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4.3未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社会资本,其未参加后续采购活动,不得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后的资格预审过程、资格预审结果提出质疑。
8.4.4质疑人提出质疑时,应当提交质疑书,并按照被质疑人与质疑事项有关的申请人(社会资本)数量提供质疑书副本。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电话、邮编等;
(2)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3)具体质疑事项与请求;
(4)事实与理由,并提供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当将与质疑相关的外文资料完整、客观、真实地翻译为中文,翻译人员签名并注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5)提出质疑的日期。
8.4.5质疑书应当加盖公章与签字。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提交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无法提供证件原件的,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并签字或者盖章。
8.4.6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书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8.4.7被质疑人应当在受理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申请人(社会资本),答复内容仅限于申请人(社会资本)所质疑的内容,不得涉及以下内容:
(1)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2)资格预审前质疑的,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称、数量;
(3)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质疑的,关于评审专家信息及评审情况;
(4)其他申请人的申请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8.5投诉
8.5.1质疑人如对被质疑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或在规定时间内未做出回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管辖内的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社会资本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投诉人提起投诉应符合以下条件:
(1)投诉人是参与本次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
(2)被投诉人是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3)投诉事项已依法进行质疑;
(4)投诉书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财政部20号令)的规定;
(5)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6)属于同级财政部门管辖;
(7)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8)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8.5.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当面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有关的申请人(社会资本)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8.5.4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投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8.5.5投诉人可以授权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除提交投诉书外,还应当向监督部门提交投诉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8.5.6投诉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提起的投诉,政府采购监督部门不予受理。
9.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
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
你单位参加我单位组织的 项目资格预审,经评审小组评审你单位资格预审合格,现邀请你单位参与 项目竞争,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回函确认,并按通知购买采购文件。逾期不回复的,按自动放弃竞争资格处理。
采购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回 执
回复意见:同意参加竞争。
(加盖社会资本公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合格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条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3.1.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评审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详细审查
3.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3.4项规定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4.1提交审查报告
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调整采购方式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且有3家以上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1111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写。
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申请人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且有2家以上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2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有限数量制)
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备注:“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的评分所需的证明材料,应当密封于“证件及证明材料原件密封件”中。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装订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页数过多时,可以提供证明材料的主要条款页复印件),否则不予计分。
1.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经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合格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时,申请人应全部参与竞争;合格申请人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时,可由评审小组对合格申请人按照本办法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量化打分,采购人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的申请人参与竞争。
2.审查标准
2.1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审查程序
3.1初步审查
3.1.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评审小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款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详细审查
3.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评审小组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3.4项规定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评审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评审小组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审查结果
4.1提交审查报告 1212 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写。
评审小组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调整采购方式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且有3家以上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申请人仍不够3家的,可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且有2家以上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采购人可以继续开展磋商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2家的,采购人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第四章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13
13
采购人可结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
正本(副本)
项目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项目编号: 申请包号:第 包
申请人: (盖单位章) 日 期: 年 月 日
目 录
1.资格预审申请函??????????????????????????????????X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X 2.授权委托书????????????????????????????????????X 3.联合体协议书???????????????????????????????????X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X 5.其他材料?????????????????????????????????????X
1.资格预审申请函
(采购人名称):
1、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我方(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用于你方(采购人)审查我方参加 项目采购的竞争资格。
2、我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含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1款规定的全部内容。
3、我方接受贵方及贵方授权代表可对我方提供的与本申请文件有关的证件、证明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调查以证实其正确性,并可向我方银行查证我方财务状况。申请函作为授权信,已提供给任何一个可提供证明材料的有关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以使其提供你方认为需要的资料,从而便于贵方证实申请文件中的声明和资料以及我方的财力、经验和能力。
4、你方授权代表可通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得到进一步的资料。
5、下述签章人声明:我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3.4项规定的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申 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 请 人: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2.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至资格预审活动结束之日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申 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印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3.联合体协议书
(所有成员单位名称)自愿组成 (联合体名称)联合体,共同参加 项目资格预审和竞争。现就联合体竞争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1、 (某成员单位名称)为 (联合体名称)牵头单位。
2、联合体牵头单位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并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等工作。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和采购文件的各项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响应文件,履行合同,并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4、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 5、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6、本协议书一式 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注:本协议书由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牵头单位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单位一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成员单位二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
年 月 日
4.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表4.1 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备注:
1、随本表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全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如有)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随本表附申请人企业情况的文字简介;
3、以上表格内容以申请人最近一个年度的数据为准;
4、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和提供后附资料。
表4.2 组织结构框图
备注:
1、随本表附由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最新章程。 2、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和提供后附资料。
表4.3 财务状况表
备注:
1、随本表附申请人 年度注册资本、净资产、长期投资以及担保事项证明文件;
2、随本表附申请人 年、 年和 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3、本表所列数据必须与本表各附件中的数据相一致;
4、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和提供后附资料。
备注:
1、随本表附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投融资能力证明材料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方面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支持函件、授信协议、存款证明等;
2、申请人应提供足够详细的上述资料,以使采购人能够判断如果资格预审申请人中选的话,是否具备履行义务的财务实力;
3、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和提供后附资料。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表4.6 类似项目投融资情况表
备注:
1、申请人应详细说明曾独立承担或主持(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或参与过的类似项目投融资的实际情况,1个项目1张表格,并附有关证明文件等;
2、上述项目可以是申请人单独投资完成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投资项目;
3、本表所述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4、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表4.7 类似项目管理经验
备注:
1、本表所述项目是指投资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表4.8 商业信誉情况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我方在参加 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我方被公开披露或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有: ,但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指申请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申 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人没有被公开披露或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明“无”即可;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政府采购诚信承诺书 青岛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
我公司 (申请人名称)已详细阅读了 项目(项目编号: )的资格预审文件,自愿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做出郑重承诺如下:
一、诚信竞争,材料真实。我公司保证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保证不出借或者借用其他企业资质,不以他人名义参与资格预审和竞争,不弄虚作假;
二、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不与其他申请人相互串通、哄抬价格,不排挤其他申请人,不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不向评审小组、采购人提供利益以牟取中标(成交)。
三、若中标(成交)后,将按照规定及时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与采购人订立有悖于采购结果的合同或协议;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不降低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不擅自变更、中止、终止合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自愿接受取消竞争资格、记入信用档案、没收参与竞争的保证金、媒体通报、1-3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等处罚;如已中标(成交)的,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申 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备注: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填写。
6.加快推进PPP模式的路径研究 篇六
财政部最新发布的《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第7期季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6月末,湖南省的PPP入库项目数量为498个,仅次于贵州、新疆、内蒙古、山东、四川、河南、河北,占全国入库项目数额总量(13554个)的3.7%;项目投资总额为7.731亿元,仅次于贵州、云南、山东、四川、新疆、河南、内蒙古、江苏,占全国PPP入库项目投资总额(16.3万亿元)的4.7%;在财政部推出的700个国家示范项目中,湖南有38个,其中19个项目已落地签约。
这些数据反映出我省的PPP建设需求极为旺盛,同时也说明了我省以PPP模式推广适用为载体和抓手的“创新引领开放崛起”发展战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但值得重视的是,在PPP模式快速推进的建设热潮中,一些地方出现了违规操作现象,各类“伪PPP”“假PPP”项目并不罕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将PPP的功能定位聚集于社会资本的引入,以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难题,并未深刻理解PPP模式以“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逻辑活化了国家的经济治理,以“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优化了国家的政治治理,以“公平竞争、平等合作、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规则深化了国家的社会治理,并通过政府与市场、社会之间持续、有效的合作关系成为了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之重要载体的深层价值与意义。
为此,我省各级政府须从微观项目治理与宏观社会治理的双重维度深刻认识PPP模式的治理价值,并坚持构建法制体系、转换政府职能、坚守契约精神、培育合作文化、实现信息公开“五路并进”,以确保PPP模式的良性发展与功能发挥,促进其治理价值的充分实现。
路径一:构建法制体系
PPP模式需要借助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来增强社会资本对其的信任度和参与安全感;需要通过法律来划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约束政府权力,增强政府信用;需要借助立法来改变当前与PPP模式相关的一些政策出自多门、出台频繁却效力弱甚至相互冲突而使PPP实务界无所适从的局面;需要通过立法来平衡、调和PPP众多参与主体之间的多元利益冲突并合理分配风险,实现多方共赢。
在PPP法制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基于具体的PPP项目运作始终是一种须以地方条件、地方需求为基础的动态、鲜活实践,因而国家层面的法律、政策规制往往具有全局性和原则性特征,地方立法权的行使空间仍然较大。
因此,湖南应在坚决贯彻中央立法原则与基本政策精神的基础上,立足于省情特征与实践需要,借助多种方式、多重渠道充分吸纳各方尤其是PPP实务界人士的建议,实现相关地方立法的科学性、前瞻性、连续性、协调性与可行性。
路径二:转换政府职能
PPP模式的合作意义在于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各种能力,尤其是引入其更加适应市场化要求的项目运营能力,来改变传统政府包揽服务的各种低效弊端。
如若政府不能实现在项目运营阶段的“得体”退出,即便该模式确实是按PPP的标准流程进行运作,也只是冠以PPP之名的“假PPP”或“伪PPP”。事实上,从项目的具体操作模式来看,能否称其为“PPP”,核心的判断标准便在于其运营任务是否由社会资本负主要责任。为此,政府需要厘清与市场的关系边界,避免发生角色错位,在宏观管理层面注重运用多重规制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公共资源的正义分配;在微观项目层面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机制,以防控风险、稳定预期、提升项目运营的产出效率。政府职能的转换不仅是PPP模式真实存在的核心基础,也是PPP模式得以良好运作的关键要素。
路径三:坚守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不仅是社会诚信的基本内核,也是社会治理实现的重要基石。一些政府缺乏契约精神,正是导致PPP项目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比较常见的情况是,一些政府将PPP模式视为单纯的融资工具,给予PPP项目过多的、不切实际的、甚至是违法违规的担保。这样的担保往往变成“空头支票”,并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与此同时,一些政府还过度理解了PPP合同再谈判机制的功能,因而不重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物有所值评价与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价,在“未来的事情可以留待未来再考虑”的心理影响下,对风险预先识别、合理分配工作存在马虎应对情况。比如在我省PPP实践中,甚至出现了某县级政府以一纸声明宣布其以往作出的融资担保函一律作废的案例,虽然这一声明后又收回,但显然已损害了该地方政府的信用形象。对此类现象,我们应着力避免,并加强监督问责。
路径四:培育合作文化
PPP是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并且是长期的、伙伴式关系合作,需要大力培育以项目公司为载体、建立在相关各方地位平等基础之上的合作文化。
拥有先赋监管权力的政府需要深刻认知自身与社会资本通过项目协议建立起来的关系是一种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关系,其先赋监管权力的来源在于PPP项目的公用性与公益性,社会资本并不存在必须简单服从的绝对义务,因此须以“平等”为指向考量监管行为的内容与限度。与此同时,PPP模式牵涉到多方利益的博弈与整合,如果缺乏追求“共赢”的利益共享机制支撑,各种“不合作”乃至“对抗”将无法避免。
所以,各级政府应当在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互统一、成本——收益——风险基本对等、收益分配公开透明等原则基础上,设计、建立能够容纳各方利益诉求的利益共享机制,以激励、维护PPP合作的存续,进而在更为广泛的时空内培育出有利于社会治理目标实现的合作文化,打造新型的“亲”“清”政企关系。
路径五:坚持信息公开
PPP模式立足于公共服务供给的公平与效率,落脚于民生福祉的改善,必须以信息公开为手段来促进PPP项目各参与方诚实守信、严格履约,推动PPP市场实现公平竞争与规范发展。
当前,我省PPP信息公开工作正日益规范,但仍存在一些障碍。比如,对于未上市的项目公司而言,某些内部信息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公开过度可能会对项目公司的运作产生不利影响;相对静止的公开信息无法实时反映长期合作项目的动态变化特征,由此可能形成对公众的误导;一些法定公开的信息如物有所值评价,其科学性尚不确定,公布价值需要予以认真考虑。有关PPP风险分配的相关信息也存在着类似问题。
7.PPP模式涉税问题初探 篇七
一、PPP模式概述
PPP模式原本是个外来词语,主要指的是一种合作形式,针对目标是政府和社会资本。PPP模式自采用以来,得到了广泛应用,相关部门此模式的前景持乐观态度,视之为可以有效促进经济升级转型的全新创举。因此深入了解掌握该模式涉税问题,强化完善该模式的具体模式的发展状况,对于税收发展以及地方政府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PPP模式主要的涉税内容有:股权交易、资产交易、经营业务。管理学家指出,政府对于社区的相关事务无法进行有效管理,这是不争的事实。PPP很好地解决政府如何改善自己管理方式,从而强化自身的管理的问题。政府政策以及实施是分工有序进行的,政府负责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而社区地方则负责执行和制度的落实和实施,相关政策落实交由地方和社区负责很大程度的节约了财政和财务支出,同时也增强了基层和民主的责任意识,提高工作的效率。政府部门对PPP模式的发展给予了大力支持,PPP模式取得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对于PPP模式的发展出现的那些问题,实施的具体的改进措施进行了阐述,为了进一步推进该项目实施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PPP模式涉税相关政策问题
(一)政府付费问题
政府付费是说政府出资采购公共设备。政府为使用者付费,政府方面的付费可以是为他人,服务也可为自己付,前者属于为政府自身购买,而后者的是用于公共服务,也就是说使用的人不进行费用的支付, 而是由政府出资进行财政补贴,则属使用的人资金不足,难以使用对象的成本和回报的支付,由政府进行相应的补助。补助的形式不固定,再具体的税收缴纳中,会出现将政府的补贴当成供应人力资源的价格以外的款项收取营业税的状况。
(二)特许经营权问题
所谓特许经营权,就是某具有法人地位的单位或者组织在获得授权情况下,签订保证协议,在特定的区域或者时期内对于制定设施和事物实施运行,或者供应公共所需的产品和服务。该经营权通常会签订相关协议,如果出现退出或者调整的而造成损失,企业有权提出赔偿。
(三)递交和融资问题
众多的PPP模式中转让环节不可或缺,因此我们认为,通过移交, 产权权属是否发生变更,是区别资产交易和资产交付的关键。此外, PPP常被看作是政府基建融资的一种模式,一定程度上讲,PPP工程的确存在融资性质。无论是显性角度还是隐性角度,项目确实有融资属性的存在。
三、PPP模式涉税相关政策
(一)充分利用政府付费填补模式缺口
PPP模式应当明确表示,针对项目合作对象,应给予相应的政策和财政性的补偿;对于政府付费部门,可以根据市场以及外部情况作出具体的安排。关于所得税,当前实行的税法已经有基础建设以及技能环保等项目获得税收优惠。除此之外,合乎要求的获取于政府的补贴不实施征税。显而易见,要想有效吸引社会资本加入PPP活动,并且利用资金切实推动该项目的建设,只有让资本主体看到利润,享受到切实的经济效益。这样看来,社会资本的持有者以及相关公司在此过程中,所收取政府的实施付费以及补助并没有符合不征税的要求。事实上,不征税获取来的收入并不是因为税收优惠得来的,前者不是后者范畴,其归根到底还是属于税收的一种。因此建议规定,PPP项目实施过程中, 相关资本企业和负责公司收取的政府的补助费用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属于企业的免税,这也就要求相关权利机构进行详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填补PPP项目缺口时,政府的补助形式为股本投入、贷款优惠等等,根据实质业务与政府付费等项目比较,不实施所得税形式的收取费用。
(二)灵活转让特许经营权减轻税收压力
新模式应当确切表示,资本主体获得政府相关的补偿,不对其征收流转税。将其处理为一种企业所得税。若无特殊规定,特许经营权可以进行转让,该权利的转让不在增值税征收之列。在此建议,将转让权列入增值税范筹,转让人交付的转让费等其他费用应当计算增值税内。这可以有效促进增值税的链式管理,减轻相关人员的税收压力,防范逃税避税。而企业从政府手中购买特许经营权,可以从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营业额中扣除。
(三)科学合理处理递交和融资,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针对递交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同资本主体抑或项目公司两者其一进行的资产交易,不可征收流转税,此项交易不含后两者之间的交易。 关于所得税,我们建议明确与政府相关的资产交易,应按照市场行情, 公平开展。PPP模式是针对整体做出的设计,其交易是否公平,在于该项交易对整体生命是否有益。整个项目包含众多环节,每个环节都必须考虑到,不宜偏私。
关于模式的融资属性,我们认为应当这样处理。在征税过程中,针对存在融资属性,然而没有交付利息的状况,可以不进行利息收入的确认。至于存在利息收付的,利息收入的处理方式也需要谨慎考虑,不能单纯将其规划为产品价款等费用,完全可以根据其本身原有的法律形式组织确认。当前阶段,“营改增”改革是顺应发展的,因此我们建议, 为了保障税收负担的公平以及有效规避逃税现象,在进行“营改增”时, 可以将复杂的劳务增值税进行适当精简合并。
四、优化PPP模式涉税缴纳的几点建议
对企业而言,合理纳税是必须的义务,但是对ppp项目,由于形式较多,包含了BTBOT等等,所以在实施过程中,立项主体不同,实施单位性质不同等都会影响税收种类和税率,以及计税基础。
(一)改善组织结构,加强沟通协调,
由于模式组成形式复杂,包含了BTBOT等形式,在组织内部缺乏相应的协调机制。PPP模式是针对项目运作周期提出的新型模式,设置在组织机构的,并非是彻底改造项目融资。它是基于特定项目建立组织结构,以达成参与各方共赢的目的,最终实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 加强该模式的实施,加强了政府与相关企业之间的联系,规避BOT模式内部沟通不畅的情况,推动项目工作顺利展开,促进社会效益的实现。
(二)优化运行流程,强化项目管理
PPP模式的管理是全面的,必须延伸至该项目的各个环节,不要仅仅针对局部进行控制。PPP模式的有效开展必须依赖政府的支持。科学地转化政府角色,可以有效促进PPP模式的顺利推广,该项目审批流程的简化也可以很好地加快该模式的应用脚步。政府在此过程中,应当承担起组织和促进的责任,极力推动该项目的应用,制定有利于该项目开展的政策,促进外来投资,强化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简化项目审批有利于私人资本的加入。建立标准的审批流程,实施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审批,使得私人资本更加合理的参与,进而推动项目的应用。
五、结束语
PPP模式的发展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对于政府加强资源以及服务的供给,提高相关工作能力具有良好地促进作用。通过PPP模式加强了企业同政府的联系,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责任,使得二者关系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相关部门对此改革持积极态度,充分支持,强有力的进行推广,并就PPP模式下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做出了一系列应对措施。更加促进PPP模式地发展,政府服务的科学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郑晓丹,袁竞峰,李启明.基于PPP模式的公租房项目资金运作方式研究[N].工程管理学报,2012
[2]周兰萍.新常态下PPP项目风险控制难点及对策[J].建筑,2015
[3]曾亚玲.基于REITs的湖北省保障性住房PPP集成融资模式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12
8.利用PPP模式助力精准扶贫 篇八
在我们研究和推行PPP(公私合作模式)的过程中有这么一个说法,PPP在形式上不仅要表现为一场婚礼,而且还要做成一段百年好合的婚姻。但是要把PPP的事项掌握好,我们还要从另一个概念说起,就是扶贫攻坚。
现在,中央对于扶贫攻坚有进一步要求——精准扶贫。即要把所有扶贫对象的致贫原因,做客观的高水平分析定性,然后基于这种判断对症下药。
比如,有的地方致贫的原因是自然生态环境不适合人生存,这种精准扶贫的对策就是易地搬迁扶贫。无论多高的成本,都必须要在另外一个地方建新村,配备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
另外一种类型,致贫的原因可能不是自然条件,而是多年种植养殖,生产门路就是打不开。那么,政府就必须组织能够解决问题的高水平专家团队给予指导,让他们脱贫致富。
还有一些扶贫对象,是因病致贫。一个家庭、一个人得了大病,结果拖累全家落入贫困。这时候就要求将大病统筹制度覆盖这个偏远地区,并配套应急的救助服务机制。
还有另外一种可能情况,某个地方要解决脱贫致富,需要基础设施的支撑,需要与之发展相匹配的公共工程建设。这对于地方政府帮助百姓致富、让特定人群摆脱贫困状态,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
这些具体的措施,都必须放到精准扶贫这个大的设计组合里去,形成全套方案,这个全套方案我们称作理性的供给管理。
那么,接下来我要说说PPP。PPP的一个切入点解决的是什么问题?直观上来说,就是架桥修路等基础设施方面的切入,切入以后这个建设不是由政府单打独斗地去完成,而是政府通过合理的机制,调动政府以外的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和政府形成合作伙伴关系,在法制化的保障条件之下,形成全套的设计方案。
PPP除了正面效应之外,可以明显缓解政府未来几十年面对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这方面的压力,缓解政府的财政负担。
对于企业来说,特别是一些像太平洋建设这样已经发展起来的资本雄厚的企业,他们有实力在“在商言商”的基础上,进一步体现社会责任。PPP给了这样的企业一个舞台。
对于社会公众来说,意义就更大了。老百姓过更好的日子的要求被激活以后,形成了要加速发展的社会压力。而政府、专业机构、企业合作起来,利用PPP模式打包综合开发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形成1+1+1>3的绩效提升机制。
直观上看PPP是一个投融资机制的创新,进一步看它是管理机制的一个创新,综合在一起看,PPP就是中国走向伟大民族复兴过程中,国家现代化治理模式的创新。
以供给侧改革结合扶贫攻坚、精准扶贫,地方政府通过PPP开拓新理念,让我们看到了进一步超常规发展的新空间。(支点杂志2016年4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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