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终版

2024-09-05

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终版(精选6篇)

1.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终版 篇一

第一条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2.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终版 篇二

1 高处作业吊篮的特点

高处作业吊篮是一种提升机驱动悬吊平台, 通过钢丝绳沿建筑物立面上下运行的悬挂设备, 广泛用于多、高层建筑外立面施工作业中的作业平台。从产品本身来讲, 高处作业吊篮属于典型的组装式设备, 且目前各部件通常并没有专门的编号或其它识别性标志, 现场一般有多个吊篮同时安装使用, 使用完后在库房也是集中堆积存放, 因此相同部件经常在不同吊篮之间流转调换。

从使用和管理角度来说, 与塔机、施工升降机等不同, 高处作业吊篮不属于特种设备, 其管理不像特种设备这么严格。但不纳入特种设备并不代表比特种设备安全, 只是说从单台设备的角度, 发生群死群伤的风险相对较小。尤其高处作业吊篮现场数量大、使用周期短, 现场部件容易移除、更换, 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比特种设备要少、要小, 事实上, 笔者参与处理的机械设备相关事故中, 高处作业吊篮安全事故占比较大, 且一般都伴有人员伤亡。

2 吊篮安装质量检验发现的典型问题

重庆市自2015年开始推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检验工作。实行高处作业吊篮专业检验, 相当于在施工现场和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引入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支点, 对现场来说是对吊篮安装质量的一个检查和复核, 为现场安全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而安全监管部门通过对检验机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 辅以自身现场安全检查, 可以更好地突出其监管职责, 这样, 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部门和检验机构形成一个更有效的安全检查和保障体系。从实际情况来看, 实行专业检验, 对规范和指导建筑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使用和安全管理, 为遏制和减少高处作业吊篮相关安全事故的发生正在发挥越来越积极的作用。但对于市场来说, 这毕竟是一个新兴的事物, 在开展检验的过程中, 也发现了一些典型的问题, 也遇到一些无奈, 具体讨论如下。

2.1 现场逃避检验

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渝建[2014]334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总站渝建安发[2015]2号文件的相关要求, 自2015年开始,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施工非特种升降设备设施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经检测合格后, 方可按规定程序投入使用。但从2015年重庆市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的检验数量统计来看, 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吊篮很大部分都没有进行检验。这一方面因为高处作业吊篮检验本身是个新兴的事物, 在实施过程中市场不可避免有个反应和过渡期;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很多施工现场以不同的形式逃避检验, 有的装的多、检的少, 有的干脆不报检, 有的甚至出具虚假报告。随着二维码报告验证APP和重庆工程质量检测微信公众平台报告验证功能的逐步推广, 相信虚假报告的问题会得到有效的制止。

2.2 安全锁标定

住建部JGJ 305-2013标准规定, “严禁使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的安全锁”。而在高处作业吊篮国家产品标准GB 19155-2003中明确规定, “安全锁必须在有效标定期限内使用, 有效标定期限不大于一年”。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不少安全锁外观非常陈旧, 使用期限明显超过一年, 且其上无安全锁铭牌或检定合格标示。现场 (通常是产权单位) 通常会解释因现场条件恶劣导致铭牌脱落, 而且往往会出示生产厂家出具的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合格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明显是现场为了逃避安全锁的检验标定所采取的非常危险的欺骗手段。

很多送检的安全锁产品铭牌已脱落, 而送检单位同样会出示生产厂家出具安全锁合格证, 至于所出具的合格证到底是不是送检安全锁本身的合格证, 实在无从查验。无法确定安全锁否为合格产品, 通过检测机构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 检测机构就成了帮助无证产品合法进入市场的帮凶;而对检测机构本身来说, 现有检测标准是对安全锁进行有限次数的性能试验, 检测合格说明这有限次数的试验结果满足要求, 并不能保证安全锁本身结构及质量的可靠性, 给自己带来极大风险。

重庆市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正在积极与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协商, 推行安全锁必须由在重庆市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标定, 不再承认吊篮生产厂家以及市外其他机构出具的安全锁检验标定证明材料, 从而从根本上杜绝安全锁标定弄虚作假的现象。但对于没有合格证的安全锁, 仅仅根据标准规范要求检验合格, 所存在的风险, 目前确实没有很好的办法来有效避免。

3 现有吊篮管理体系漏洞

3.1 产品质量

吊篮应有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安全锁合格证及有效的标定证明、提升机构、钢丝绳等主要零部件的合格证明。JGJ 202-2010和JGJ59-2011标准均规定, “高处作业吊篮所用的构配件应是同一厂家的产品。”但目前市场上的高处作业吊篮构配件上基本都没有编号或其它识别性标志, 大部分甚至没有生产厂家的标记, 现场无法查验吊篮所用构配件是否是同一厂家的产品, 无法有效避免吊篮构配件的混装使用, 也无法对相关构配件的质量保障文件进行核实。

另外, 塔机、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均有明确的使用年限要求, 但目前高处作业吊篮产品标准里面没有对吊篮整机或零部件使用年限的相关规定, 各地政策文件也没有对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年限做出相应规定和要求, 加上上述构配件混装使用的问题, 导致施工现场吊篮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而目前施工现场的验收、检验更多是对安装质量的符合性检查, 虽包含钢结构、提升机构等的外观检查, 但无法真正地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把控, 给吊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带来隐患。

3.2 产品安装、拆除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 第十七条规定,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虽未明确提及高处作业吊篮, 但从工作方式来说, 吊篮应属于自升 (降) 式加设设施, 其安装、拆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JGJ 305标准也要求受检单位应具有“吊篮安装单位的安装资质证明”, 但未明确吊篮安装是否需要专项资质, 或是可以使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目前重庆地区一般使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考虑JGJ 202-2010标准把高处作业吊篮列入工具式脚手架, 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

除了企业资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第五条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而在其第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目前重庆地区现场吊篮的安装拆卸没有明确的人员资格要求, 建设系统尚未有专门的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上岗资格证。

3.3 吊篮使用

对比特种类起重设备的使用流程 (设备备案→安装告知→现场安装→委托检验→使用登记→现场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拆除告知→设备拆除) , 目前重庆地区吊篮使用流程 (安装告知→现场安装→委托检验→现场使用→设备拆除) 相对简单, 也导致在使用过程中存在诸多漏洞。备案和使用登记制度是实现建筑施工现场设备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和前提。目前重庆地区高处作业吊篮没有任何形式的备案, 导致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无法确切知道所辖范围的施工现场到底安装了多少吊篮, 更无法实现对吊篮的使用、流转实际有效地把控, 一定程度上造成或助长了前述吊篮不检验、多装少检等情况。

JGJ 59-2011标准规定“必须由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操作吊篮升降”。目前重庆市建设系统尚未有专门的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上岗资格证, 现场吊篮都是由建筑外立面施工 (外墙清洁, 外墙保温、涂料、幕墙施工等) 作业人员直接操作, 很多不具备吊篮安全的基本知识, 加上安全交底程序流失, 给吊篮使用和安全管理留下隐患。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393号令) 第三十四条规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目前吊篮现场使用的周期普遍比较短, 加上对吊篮的定期检查、维修保养等重视程度不够, 除了安装后自检和检测机构检验外, 现场基本没有相对规范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 吊篮的维修保养也主要由产权单位在吊篮闲置期间自主进行。

4 讨论和改进意见

4.1 完善产品标准和体系

应明确吊篮整机及主要部件 (如提升机、安全锁等) 的正常使用 (或报废) 年限, 且吊篮及主要部件上应有永久、可靠的唯一性标示。非常典型的是安全锁, 安全锁是吊篮关键的安全装置, 吊篮生产厂家应对所生产安全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吊篮产权单位 (租赁单位或自有设备的使用单位) 通过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来确认所购置的安全锁是安全、有效的合格产品, 之后在使用过程中产权单位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安全锁进行定期标定。

目前, 安全锁标定通常是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进行有限次实际模拟悬吊平台的 (断绳) 坠落和倾斜, 看锁绳距离和锁绳角度等参数是否能够满足规范标准的要求, 并以此来判定安全锁是否安全有效。问题就出来了, 安全锁标定合格后的标定报告或标牌是否就“代替”安全锁的合格证等产品本身的文件资料, 成为安全锁安全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者说, 安全锁一经标定后, 安全锁的产品安全责任和风险是否就由生产厂家转嫁到进行标定的检测机构?安全锁的设计是基于可以保证安全锁在N次吊篮坠落过程中有效, 正常来说, 对于一个质量可靠的安全锁, 在正常使用情况下, 安全锁的有效性是有保障的, 安全锁检测标定也不会给安全锁的有效性产生明显不利影响;但如果安全锁本身质量存在问题, 它虽然有可能在有限次的检测标定过程中检测结果合格 (合格的概率很高) , 但随着内部结构的老化、损坏等, 在外部 (如检测标定过程中) 冲击作用下, 内部结构可能产生破坏, 从而损坏或完全丧失其锁绳功能。

4.2 建立备案和使用登记体系, 确保吊篮使用纳入监管系统

如前所述, 目前吊篮使用监管过程存在漏洞, 加之很多项目现场存在侥幸心理, 产权单位在利益驱使下, 存在不报检、多装少检甚至虚假报告等现象。究其根本, 是吊篮进入施工现场没有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程序, 监管部门无法有效地掌握和跟踪高处作业吊篮在施工现场的使用情况, 导致吊篮并没有有效的纳入安全监管系统。

备案和使用登记的具体形式, 不同设备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如塔机、施工升降机等特种设备, 需进行单台设备备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采用架型备案, 产品架型备案后, 并不针对某一具体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考虑吊篮使用的特点 (通常多个吊篮同时安装使用) , 可考虑采用按楼栋进行使用登记的方式。

4.3 增强安全意识, 提高安全知识水平

很多事故源于相关 (操作、管理) 人员的无知, 表现在两个方面: (1) 安全意识薄弱, 缺乏对设备本身存在问题或不规范操作可能带来危害的敏感性; (2) 缺乏设备安全使用的基本知识, 尤其对设备及操作中存在问题以及其可能产生危害的切实理解。笔者参与处理了一个吊篮坠亡安全事故, 在30楼进行外墙作业, 人为把安全锁绑定导致其无法正常动作, 且未佩戴防护安全带, 悲剧的背后是无知。

结合目前重庆地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情况, 建议: (1) 落实安全技术交底, 实行操作人员培训上岗; (2) 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应进行机械设备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当然, 培训考核必须规范管理, 真正成为专业知识和安全意识的充电站和把关口, 使持证人员不仅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更是行使安全责任的排头兵。

4.4 建立吊篮定期检查制度, 明确吊篮维护保养责任

事故的发生虽然有偶然性, 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能有效预防和避免事故的发生。结合目前重庆地区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和管理的具体情况, 建议建立现场吊篮安全检查制度, 在设备租赁合同中明确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具体计划、要求和相关责任, 同时安全管理部门对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结语

自2015年重庆地区实施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安全检验以来, 设备规范化管理程度明显改善, 现场安全意识显著提高, 现场设备安全隐患明显减少, 但这对吊篮等非特种设备而言毕竟是一个新的尝试, 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本文结合重庆地区开展高处作业吊篮检验的实际情况, 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进行了深入探讨, 从技术和管理方面, 对吊篮安装、使用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以及相关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深入分析, 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意见。希望对相关部门和人员有所启示和借鉴, 共同促进建筑行业的安全生产。

参考文献

[1]JGJ 305-2013,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S].

3.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6)《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8)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9)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11)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票》,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12)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安全帽符合要求。作业前要检查。

13)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票》内。

14)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1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6)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1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2)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3)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安全用电导则》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票》的补充措施栏内。

8)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9)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10)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12)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13)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14)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15)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3、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1)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2)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3)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票》上签字。

六、《高处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安全部负责审批。

2、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二级单位安全科审批。

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票》。《作业票》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高处作业完成后3日内上交安全科,不按时上交或丢失一份《作业票》对作业单位罚款50元。

5、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七、考核

1、凡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扣责任单位安全罚款50-500元。

4.高处作业管理规定终版 篇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高处坠落等事故,依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事业单位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处作业是指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第四条 高处作业管理应遵循“管工作管安全”的原则,有效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强化高处作业风险管控,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作业,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条 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六条 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领域所属企业落实本办法进行专业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所属企业负责本办法的实施落实,依据本办法制定细则,对高处作业实行分级管理,明确高处作业每一级的审批程序

和权限,开展相应培训,落实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开展检查指导,确保高处作业安全。

第二章

高处作业许可流程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实行许可管理,高处作业许可流程主要包括作业申请、作业审批、作业实施和作业关闭等四个环节。

第九条 作业申请由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单位参加作业区域所属单位组织的风险分析,根据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作业审批由作业批准人组织作业申请人等有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确认合格后,批准高处作业许可。

第十一条 作业实施由作业人员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实施高处作业,监护人员按规定实施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作业关闭是在高处作业结束后,由作业人员清理并恢复作业现场,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现场验收合格后,签字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高处作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是组织高处作业的属地主管单位,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告知作业单位高处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

(三)审批作业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四)负责高处作业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五)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发现违章或异常情况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或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作业批准人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高处作业风险分析。

(二)与作业单位沟通作业区域风险和安全要求。

(三)组织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四)负责签发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五)指定属地监督,明确监督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属地监督是指作业区域所属单位指派的现场监督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了解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二)监督检查高处作业许可相关手续齐全。

(三)监督已制定的所有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四)核查高处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的符合性。

(五)在高处作业过程中,根据要求实施现场监督。

(六)及时纠正或制止违章行为,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是指具体承担高处作业任务的单位,主

要安全职责是:

(一)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

(二)制定并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作业人员从事作业,组织作业人员开展工作前安全分析。

(四)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

(五)当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

第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是指作业单位的现场作业负责人,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参加高处作业现场风险分析,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培训和安全交底,保证作业人员和设备设施满足规定要求。

(四)指定具体作业监护人,明确监护工作要求。

(五)参与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高处作业条件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参与现场验收和关闭高处作业许可证。

(七)当人员、设备发生变更时,及时报告作业批准人。第十八条 作业监护人是指由作业单位指定实施安全监护的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

(二)熟知高处作业区域、部位状况、工作任务和存在风险。

(三)检查确认高处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或相关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检查作业人员资质和现场设备符合性。

(五)发现人员、设备或环境安全条件变化等异常情况,以及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要求停止作业并立即向作业申请人报告。

(六)熟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救援措施,可进行紧急情况下的初期处置。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是指高处作业的具体实施人员,主要安全职责是:

(一)在高处作业前确认作业区域、内容和时间。

(二)高处作业前,参加工作前安全分析,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作业。

(三)高处作业过程中,执行高处作业许可证及操作规程的相关要求。

(四)服从作业监护人和属地监督的监管;作业监护人不在现场时,不得高处作业。

(五)发现异常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六)高处作业结束后,负责清理作业现场,确保现场无安

全隐患。

第四章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十条 根据作业高度,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等四级。

(一)作业高度在2m~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m~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m~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30m及其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第二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无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严禁作业。

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在有操作规程或方案,且风险得到全面识别和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

第二十二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是现场作业的依据,只限在指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第二十三条 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否则不得进行高处作业。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一)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二)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三)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四)使用区域限制安全带,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五)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等。

第二十四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具备相应能力。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脚手架等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职业禁忌证,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等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高处作业。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异常高温或低温等环境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30℃-40℃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进行轮换作业。

第二十六条 所属企业可根据高处作业地点和作业频次等实行一次高处作业授权审批;作业批准人进行书面授权后,与被授权人共同承担高处作业现场安全责任。

第二节 作业申请和准备

第二十七条 作业申请人负责与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进行沟通,准备高处作业许可证等相关资料,提出高处作业申请。

第二十八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包括作业单位、作业区域所属单位、作业地点、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属地监督、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延期、取消、关闭等基本信息。

高处作业许可证应编号,并分别放置于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及其他相关方;关闭后的许可证应收回,并保存一年。

第二十九条 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应针对高处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组织风险分析,并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作业单位应参加风险分析并根据其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或方案。特级高处作业以及以下特殊高处作业时,应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一)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二)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三)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四)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五)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六)在塔、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七)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排放口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八)其他特殊高处作业。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中使用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

用。

第三十一条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搭设或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架、梯子、脚手架和防护棚等。作业前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确保坚固、牢靠。

第三十二条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通道板、电梯、吊笼、梯子等要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随时清扫干净。

第三十三条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第三节 作业审批

第三十四条 根据作业风险,高处作业许可应由具备相应能力,并能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作业区域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五条 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等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确认作业的详细内容。

(二)确认作业单位资质、人员能力等相关文件。

(三)分析、评估周围环境或相邻工作区域间的相互影响,确认高处作业前后应采取的所有安全措施,包括应急措施。

(四)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期限及延期次数。

(五)其他。

第三十六条 书面审查通过后,作业批准人应组织作业申请人、相关方及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内容包括:

(一)与高处作业有关的设备、工具、材料等。

(二)现场作业人员资质、能力符合情况。

(三)安全设施的配备及有效性,急救等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四)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情况。

(五)人员培训、沟通情况。

(六)其他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十七条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通过之后,作业批准人、作业申请人和相关方均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

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可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于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的,应对查出的问题记录在案;整改完成后,作业申请人重新申请。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人员、作业监护人等发生变更时,应经过作业批准人的审批。

第四节 作业实施

第四十条 高处作业实施前作业申请人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风险和作业要求,作业人员应按照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十一条 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监护人应对高处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严禁无监护人作业。

第四十二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

第四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系挂在移动、不牢固的物件上或有尖锐棱角的部位,系挂后应检查安全带扣环是否扣牢。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等指定的路线上下,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采取防坠落措施,作业人员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第四十六条 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作业人员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等高处作业处休息。

第四十八条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第四十九条 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高处作业人员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需要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第五十条 因作业需要临时拆除或变动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第五节 作业延期、取消和关闭

第五十一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必要时,可适当延长高处作业许可期限。办理延期时,作业申请人、作业批准人应重新核查工作区域,确认作业条件和风险未发生变化,所有安全措施仍然有效。

第五十二条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或报告作业区域所属单位停止作业,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按照控制措施或方案进行应急处置。需要重新恢复作业时,应重新申请办理作业许可。

(一)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到作业安全时。

(二)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三)实际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不符。

(四)安全控制措施无法实施。

(五)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六)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七)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况或事故状态下。第五十三条 高处作业结束后,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将作业使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余料和废料清理运走。现场确认无隐患后,作业申请人和作业批准人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

字,关闭作业许可,并通知相关方。

第六节 特殊情况高处作业

第五十四条 高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高处临时用电等除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满足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等相关要求。

第五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抢险所涉及的高处作业,遵循应急管理程序,确保风险控制措施落实到位。

第五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

5.高处作业常见隐患 篇五

在公路工程的路槽、管沟、工作坑、井室、边沟、边坡、基坑、桥梁基础、桥梁上下部结构等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高处作业工作内容,如何加强劳动管理、落实防护措施,是消除高处坠落事故隐患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通过施工安全管理实践中收集的案例图片,从高处作业临边防护、施工通道、脚手架、悬空作业、交叉作业、桩基施工、顶管施工、路槽与管沟开挖以及其他常见的问题九个方面,对公路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常见的安全隐患进行阐述,仅供参考。

1:桥面临边无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2:墩身施工平台无临边防护栏杆,脚手板未满铺

3:临边防护栏杆间距不符合规定,无挡脚板(或挡脚笆),未设置立网封闭 4:临边防护栏杆间距不符合规定,无挡脚板(或挡脚笆),整体构造不能满足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的要求 5:临边防护栏杆部分缺损,而未及时修复 常见隐患

(1)桥面、施工平台等临边无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存在人员意外跌落的危险;(2)临边防护栏杆间距不符合规定,无挡脚板(或挡脚笆),栏杆采用安全立网封闭;(3)临边防护栏杆设置不符合规定,无挡脚板(或挡脚笆),未满铺脚手板;(4)临边防护栏杆整体构造不能满足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的要求;(5)临边防护栏杆部分缺失,未及时修复。有关要求

(1)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横杆长度大于2m时,必须加设栏杆柱。

(2)栏杆柱的固定及其与横相干的连接,其整体构造应使防护栏杆在上杆任何处,能经受任何方向的1000N外力。

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或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或40cm的挡脚笆;挡脚板与挡脚笆上如有孔眼,不应大于25mm;板与笆下边距离底面的空隙不应大于10mm;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4)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施工通道

1:登高固定式直爬梯材料规格不合格、无护笼、无梯间平台、无加高扶手等 2:桥墩左右两幅之间施工通道无临边防护

3:桥墩左右两幅之间施工通道无临边防护,使用竹夹板简单搭接、无任何任何防坠措施

4:墩顶施工平台临边防护栏杆、踏板(未满铺,存在足以使人跌落的空隙)不符合规定

5:高空作业通道搭设的爬梯,无转角平台、无扶手、无护栏、无脚手板,坡度过大(人行斜道坡度宜采用1:3)

6:登高脚手架上部直爬梯无防护圈,脚手板未满铺

7:桥墩顶高空作业未设置施工安全通道,违规采用吊车吊篮运送作业人员 8:高空作业人员上下墩顶无安全通道,违规使用吊车吊篮吊送作业人员 常见隐患

(1)桥墩左右两幅之间施工通道无临边防护,使用木板或竹夹板简单搭接、无任何防坠措施;(2)登高固定式直爬梯材料规格不合格、无护笼、无梯间平台、无加高扶手、与基体焊接连接可靠性不足等;(3)无登高直爬梯(或施工通道),高空作业未设置安全通道,违规采用吊车吊(或塔吊)篮运输作业人员上下。有关要求

(1)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1~1.5m高的扶手;使用直爬梯进行攀登作业时,攀登高度以5m为宜;超过2m时,宜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2)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运料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8,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脚手架

1:钢筋绑扎施工现场脚手架踏板叠加搭设,稳定性差,易绊脚 2:高处作业施工平台无临边防护,脚手板未满铺

3:墩身高处作业施工平台防护栏杆不符规定,无防坠落措施

4:墩身修饰架(作业平台)固定不牢靠、不稳定,临边防护栏杆不符合规定 5:立柱施工现场高空作业工作平台护栏不符合规范要求,其中一人脚踩护栏之上冒险作业 常见隐患

(1)脚手架踏板叠加搭设,稳定性差,易绊脚;脚手板未满铺,临边防护栏杆不符合规定,存在足以使人跌落的空隙;(2)固定不牢靠、不稳定,临边防护不规范,无防坠落措施。有关要求

(1)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2)脚手板要铺满、绑牢,无探头板,并要牢固地固定在脚手架的支撑上;脚手架的任何部分均不得与模板相联。悬空作业

1:在悬空吊装平台施工作业人员,未设置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缆绳等防吊装平台坠落设施

2:悬空吊装平台作业人员,未设置系挂安全带的缆绳等防吊装平台坠落设施 常见隐患

悬空吊装平台施工作业人员,未设置系挂安全带的安全缆绳等防吊装平台坠落设施 有关要求

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交叉作业

1:钢筋加工现场与其上方挂篮施工现场交叉作业,存在高空坠落物伤人风险 2:薄壁墩体钢筋绑扎施工存在上下交叉作业,而无防护措施 3:薄壁墩体钢筋绑扎施工存在上下交叉作业,而无防护措施 常见隐患

墩体或桥台等钢筋绑扎施工现场上下层间、钢筋加工现场与其上方主跨挂篮施工现场易形成交叉作业,存在高空坠落物伤人安全隐患。有关要求

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处于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层。桩基施工

1:灌注桩(已灌注混凝土)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2:正在施工的灌注桩井口未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护筒顶端低于地面)3:暂停施工的灌注桩井口未设置有效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4:正在使用的泥浆池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5:灌注桩底系梁基坑开挖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6:灌注桩承台基坑开挖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常见隐患

(1)桩井口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2)泥浆池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3)承台、底系梁基坑开挖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有关要求

(1)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杯形、条形基础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2)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

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顶管施工

1:顶管施工现场开挖的井室周边无警示标志、无临边防护措施

2:干线公路旁顶管施工现场开挖的井室周边警示标志不醒目、无临边防护措施3:乡道旁边顶管施工现场开挖的井室周边无警示标志、无临边防护措施 常见隐患

在干线公路、乡村公路、便道旁边以及其他人员聚集区附近顶管施工现场开挖的井室,周边无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不醒目),无临边防护措施,存在车辆行人通行安全隐患。有关要求

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①边长在150cm以上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②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性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路槽、管沟开挖

1:已开挖的路槽现场,无临边防护,无警示标志 2:正在开挖的坑槽施工现场,深坑内无防护措施 3:已开挖的管沟现场,无临边防护,无警示标志 4:已开挖的管沟现场,无临边防护,无警示标志 常见隐患

当路槽、管沟施工深度达到2米及其以上时,路槽、管沟就存在较大的跌落危险,既未按照高处作业的规定,设置临边防护设施,也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有关要求

(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并不得擅自拆除;(2)施工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应设安全护栏;(3)在居民点或公共场所附近开挖沟槽时,应设护栏及搭设跳板供行人通过;夜间应设置照明灯和红灯。9

其他常见的安全隐患

1:连续钢构挂篮施工高处作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2:桥墩0#块支模施工高处作业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

3:高处作业施工现场钢筋头等物品堆放杂乱,存在高空坠物伤人安全隐患 4:钢筋笼悬挂高空在立柱上,存在高空坠物伤人安全隐患 常见隐患

6.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篇六

一、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

1. 临边作业的安全防护。

高处作业:施工现场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交叉作业、机械施工过程中各类型工件下落、各临边通道口档板和施工杂物下落、安全网防护等。引发事故的诱因:主要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安全网防护或材质不符合要求, 临边与四口防护设施缺乏或不符合要求。导致物体打击、人员踏空、滑倒、失稳等事故的发生。在施工现场临边作业都必须设置防护栏杆。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 除两侧设防护栏外, 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临边防护栏杆杆件的规格钢管横杆及栏杆柱均采用φ48× (2.75~3.5) mm的管材, 防护栏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 地面通道上部应装设安全防护棚。

2. 洞口作业的安全防护。

主要有设置防护栏杆、栅门、格栅、阻挡件和用遮盖物盖设, 以及架设安全网等多种方式, 如电梯口必须设防护栏杆定型化、工具式高度为1.2 m 以上的固定铁栅门, 采用φ15膨胀螺栓安装固定片在电梯口两侧墙壁居中安装的施工方法。电梯井内应每隔两层并最多隔 10m设一道安全网, 蝴蝶形卡子与预埋的φ12圆钢连接、每边将两根φ48×3.5 的钢管用螺栓, 然后将安全网边绳与钢管绑扎牢固。每个螺栓必须安装两个螺帽, 最后将螺栓拧紧。

3. 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

接料平台两侧的栏杆, 必须自上而下加挂安全立网或满扎竹笆, 且要在操作平台上显著位置标明它所允许的荷载值, 且要配备专人监护。操作平台应具有必要的强度、钢度和稳定性, 使用过程中, 不得晃动。

4. 交叉作业的安全防护。

在前后、左右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下方作业人员应避开“坠落半径”范围, 否则上下之间应设置安全隔离层措施, 防止落物伤人。必须做到 (1) 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架上嘻戏、打闹、洒后上岗和从高处向下抛掷物块, 以避免造成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2) 施工现场使用的龙门架 (井字架) , 必须制定安装和拆除施工方案, 严格遵守安装和拆除顺序, 配备齐全有效限位装置。在运行前, 要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验收, 经确认合格有效, 方可使用。 (3) 凡在距地2m以上的高空作业必须设置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 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 (4) 使用的吊装设备配备齐全有效限位装置。在运行前, 要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吊钩要有保险装置。 (5) 脚手架外侧边缘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搭设脚手架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操作层的跳板必须满铺并设置踢脚板和防护栏杆或安全立网。在搭设脚手架前须向工人作较为详细的交底。 (6) 模板工程的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设计计算, 并制定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5. 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

在高处外墙安装门、窗无脚手架时, 应张挂安全网。操作人员严禁站在阳台栏板上操作, 无安全网时, 操作人员应系好安全带, 其保险钩应挂在操作人员上方的可靠物件上。

二、高处作业安全的防护措施

1.施工企业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高警惕, 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各项规定。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不能心存侥幸。作业人员不得有高血压、心脏病等高处作业的禁忌症。人员作业高度超过2米须系绑安全带。搭设脚手架必须按现行规范规定搭设脚手架, 须持专业持证架子工搭设, 并切实做好围网、护栏等围护。未经现场安全人员同意不准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拆除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时设专人监护。

2.把好材料的进场验收, 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 91的有关要求

(1) 模板, 木模一定要进入库房, 并做好防潮处理, 放置时注意其受力情况以免弯曲变形。雨季施工中经过一次周转后的木模要进行严格的尺寸效核, 如有变形情况要按设计尺寸进行调整。 (2) 原材料, 材料场要选在地势较高或不积水的位置, 对钢筋、金属管材, 袋装水泥要放在平台上, 使之距离地面30厘米以上, 并做好苫盖。雨后钢筋在安装过程中防止被污泥污染。 (3) 混凝土, 雨季施工在拌制混凝土过程中, 要经常检查砂、石料的含水量, 根据含水量的变化调整粗、细骨料的数量和用水量。应比正常情况下增加含水量检测次数, 以便正确的控制水灰比。在浇注大体积或大面积混凝土时, 如遇大雨不能继续进行浇注时, 应对已经浇注的混凝土做临时防雨措施如用塑料薄膜覆盖, 上面再盖草帘子, 不使雨水直接冲刷刚浇注的混凝土面, 并在混凝土接茬处, 将混凝土振捣密实, 不见浮石子, 同时根据该断面受力情况, 应加足够的钢筋。 (4) 当短时间阵雨时, 在已浇注混凝土终凝前, 雨停后继续浇注时, 要在接茬处先铺与混凝土同强度的砂浆, 如雨期较长, 超过终凝时间, 应注意养护, 待已浇注混凝土达到10Mpa以上时, 先将接茬凿毛, 然后铺砂浆, 再继续浇注。把好安全防护设施的搭设验收, 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3.要重视教育、交底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加强安全教育, 严格检查处罚, 切实增强全员安全责任意识。 (1) 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 (管理缺陷) ; (2) 未使用或未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错误使用扣件、疲劳作业; (3) 25cm×25cm以上洞口不按规定防护 (防护缺陷) ; (4) 无防护用品不按要求操作无安全技术交底无安全“三宝”及其他安全措施; (5) 无做好架子上高空作业安全防护及用电自我保护; (6) 安全标志的管理不符合要求, 防护用品的管理不符合要求。必须将有关的制度方案向有关施工人员进行了教育、交底, 责任明确, 落实到位。

4. 要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 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损坏, 有没有及时修复, 高处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等等都要靠安全检查来解决。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不符合方案或规范要求, 立柱底部基土泡水下沉, 支撑体系连接外脚手架, 在外力作用下造成失稳坍塌, 支撑钢管、扣件质量不合格, 柱、梁、板混凝土浇筑顺序不合理, 局部高柱在整体浇筑中突然失稳倾斜, 牵连整体或局部高支模坍塌, 事故发生后会造成人员伤亡或机械设备损坏。

5.高处作业上下应设置联系信号或通风装置, 并指定专人负责。在施工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 杯形、条形基础上口, 未填土的坑槽, 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 均应按类别, 有针对性地将各类安全警示标志悬挂于施工现场各相应部位, 夜间应设置红灯警示。

6.对于不良环境高处作业, 如果风力达到6级、大雨天应停止高处作业, 夜间不安排高处作业, 避开高温、低温进行高处作业等。

在施工高处作业前, 严格按标准、规范要求实施,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完善、落实;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提高其对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的认识;投入必要的防护设施;不断消除高处坠落事故隐患, 防止施工中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 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S], JGJ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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