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

2024-10-17

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共9篇)

1.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 篇一

经2012年1月17日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刘广安同志任槐林镇党委副书记(正科);

於明同志任市环保局党组成员;

赵新昌同志任市环保局工会工委主任(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 邢涛同志任市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原身份不变);

黄祥明同志任市环保局环境监测站站长;

杨建华同志不再担任市规划局规划监察大队大队长和不再挂任中垾镇党委副书记职务;

李永凡同志任市住建局党组成员;

曹昌荣同志不再担任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工会工委主任职务;

岳剑明同志任市住建局工会工委主任(试用期一年);

仇正信同志任市城管局党组副书记、主任科员;

夏时洲同志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

储跃斌同志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不再担任市城管局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职务;

郭万祥同志任市城管局工会工委主任(试用期一年);

徐道文同志任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主任(副科,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

陈鹏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一大队大队长(副科,原身份不变),挂任团市委副书记,不再担任团市委副书记职务;

钱冠寅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二大队大队长(副科,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王强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三大队大队长(副科,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徐勇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四大队大队长(副科),挂任市信访局副局长,不再担任市信访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职务;

李丽芳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五大队大队长(副科,原身份不变); 汪路同志任市规划局党组副书记职务;

丁敏生、石琼林两同志挂任市规划局党组成员;

陈永华同志任市环卫保洁中心主任(原区环卫处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陈刚同志任市城镇文化馆馆长(原身份不变,原区文化馆馆长职务自然免除);

尹晓燕同志不再担任市妇联副主席、党组成员职务;

黄道德同志任市东风路小学校长(正科);

刘萍、项立平、袁明康三同志任市东风路小学副校长(副科);

江龙国同志任市东风路小学工会主席(副科);

李玉林同志任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正科);

黄卫平同志任市直机关幼儿园主任(正科);

吴玉梅同志任市直机关幼儿园副主任(保留正科级待遇);

张学军同志为市直机关幼儿园保留正科级待遇人员;

李云峰同志任市防洪排涝管理站站长(副科);

仰爱国同志任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主任(正科);

昂明同志为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保留原职级待遇人员;

窦银霞、朱兴虎两同志任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副主任(副科);

李生柱同志任市房产局党组成员,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中心主任(正科); 沈德江同志为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中心保留原职级待遇人员;

葛瑞华、吴守军两同志任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中心副主任(副科); 王锋同志任市房地产产权产籍交易中心工会主席(副科);

张江友同志任市灯饰管理处主任(副科);

司仙庆同志任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主任(正科);

何家斌同志任市门前“三包”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

洪步远同志任市广场管理办公室主任(保留正科);

邹健康同志任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市环卫处主任(正科);

胡国锁同志任市环卫处工会工委主任(原职级不变);

赵新亚同志任市南山烈士陵园管理处主任(正科);

韩松同志任市南山烈士陵园管理处副主任(副科);

陈晓健同志任市正义公证处主任(正科);

高能新同志任市正义公证处副主任(副科);

张晓明同志任市正义公证处副主任(副科);

胡永生同志任市交通安全教育学校校长(副科);

夏天同志任市体育中心主任(正科);

汪德秀同志任市青少年儿童业余体校校长(正科);

许翎、梁光两同志任市青少年儿童业余体校副校长(副科);

何爱平同志任市文物管理所副所长(副科);

胡卫国、陈辉两同志任市汉墓博物馆副馆长(副科);

赵明春同志任市图书馆副馆长(副科);

金强、张宏奇、秦家香三同志任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副大队长(正科);高清泉同志任市文化馆副馆长(副科);

吕祥斌、吴晓嵩、王亚红三同志任市影剧院副经理(副科);

董毅、李志扬、高丽梅三同志任市医疗急救中心副主任(副科);

许军同志任市城建档案馆副馆长(副科);

王传江、鲍二军、焦长洲三同志任市污水处理工程管理处副主任(副科); 肖扬同志任市室内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副科);

林宗高同志任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主任工程师(正科级);

范镭同志任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副站长(副科);

丁浩同志任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主任工程师(正科级);

孙亦青、候运魁、周勇三同志任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副科);

杨晓平同志任市规划监察一大队副大队长(副科);

音正武同志为市规划监察一大队保留原职级待遇人员;

郭子林、胡厚军、李圣友三同志任市公房管理处副主任(副科);

魏宝东同志为市公房管理处保留副科级待遇人员;

葛庆文同志任市物业专项资金维修中心副主任(副科);

吴保学同志任市白蚁防治所(危房鉴定站)副所(站)长(副科);

徐新民同志任市巢城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副科);

周燕军同志任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站副站长(副科);

何宏斌同志任市城防工程管理处副主任(副科);

汪宏英、王东强两同志任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副科);

王祖祥同志任市园林管理处副主任工程师(副科级);

汤必锦同志为市园林管理处享受正科级待遇人员;

陈振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一大队副大队长(副科);

李善景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二大队教导员(正科);

奚志国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二大队副大队长(副科);

张雪峰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三大队副大队长(副科);

周东升、尹君两同志任市城管局城管执法四大队副大队长(副科);

叶灿军、冯时和两同志为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副科级工作人员;

孔德顺同志为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副科级工作人员;

解明楼同志任巢湖管理局团委副书记

张蓓蓓同志为市政府信息中心副科级工作人员;

徐瑰同志为市知识产权局正科级工作人员;

刘昌福同志为市运管所副科级工作人员;

沙猛同志为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科级工作人员;

张方同志为市价格认证监测中心副科级工作人员;

赵小波同志为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副科级工作人员。王云飞同志任天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范汪苗同志任市四中校长(任期三年);

张林同志任市招投标采购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汪路任市规划局局长;

丁敏生挂任市规划局副局长;

石琼林挂任市规划局总工程师;

曾瑾任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正科,原身份不变);

刘守林任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副局长(正科,名列曾瑾之后,原身份不变);

杨建华任市重点工程管理局副局长;

於明任市环保局总工程师(正科);

谢立芳任市地方志编纂办公室副主任,不再担任市住建局副局长职务;

李永凡任市住建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

夏时洲任市城管局副局长(正科,名列马新胜之后);

邹健康任市城管局副局长(正科,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

李丽芳挂任天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不再担任天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魏明挂任居巢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挂职期二年);

李生柱任市房产局副局长(正科,原身份不变);

张勇华不再担任市水务局副局长职务;

仇正信不再担任市城管局副局长职务。李菊香任亚父街道办事处主任(试用期一年,原身份不变);

程之逊任亚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康华挂任亚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曹丰任卧牛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张业珍任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劲松任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名列张业珍之后);

徐浩任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庆旭任中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周逢勇任中庙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原身份不变),不再担任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刘启平任天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魏元昌任天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名列刘启平之后);

周天永任市监察局副局长;

靳明梅不再担任天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叶红不再担任亚父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郑菊珍、郭桂霞不再担任卧牛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孙叶芹、叶玉珍不再担任凤凰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张涤尘任市粮食局副局长(名列程庭浪之后),不再担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职务;

唐宗凯不再担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许圣鹏不再担任市经信委副主任职务;

郑爱民不再担任市粮食局副局长职务。

以上同志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

对划入的原地级巢湖市事业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划入事业单位科级人员的原身份不变。

2.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 篇二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明纪律,推进以法治校进程,实现对学生教育的制度化、科学化,进一步优化育人环境,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育人水平,培养有理想、有道德、守纪律、有文化的一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湖北省普通中学学籍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处罚办法

第一条

处罚种类:

(一)班级教育批评

(二)年级教育批评和纪律处分

(三)学校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为七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受处分考察时限一般为一个学期至一年,期满如果依然表现不好,则将其处分情况,如实记入学籍档案。留校察看处分时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解除处分可视情况延长处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如果延长到期仍不能解除,则勒令退学。处分时限内又严重违纪到达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应受处分档次上,上浮一个档次。受处分考察期满后,不足6个月又严重违纪达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在应受处分档次上,上浮一个档次。

二、迟到,早退,旷课,旷会,擅自出走

第三条

学生有事不能到校上课,必需履行请假手续:由学生书面申请,三天以下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年级批准。无请假手续视作旷课。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1—5节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6-1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学生一学期内旷课11—15节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旷课16—20节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三)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节的,给予劝其退学以上之处分。

(五)学生无故连续旷课达一周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或勒令退学。

(六)凡迟到、早退三次(含早、晚自习),视作旷课一节。

(七)对随意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会、升旗仪式、劳动或其他重要集体活动,缺席一次视作旷课三节,并写出书面说明。

(八)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或离家出走达24小时以上者,一切安全责任自负,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九)本条所指“节”,包括早晚自习时间。

三、不讲诚信,考试舞弊

第四条

为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对考试作弊者,按下列规定给予校纪处分:

(一)在年级、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有一科擅自不参加的,给予记过之处分,二科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之处分。

(二)考试中,违反规定提前离场、撕毁试卷、不交试卷或交空白卷(包括只作客观题,不作主观题)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在考试时应保持肃静,认真答卷,不谈笑,不左顾右盼,不打手势,不做暗号,违者由监考教师当场提出警告。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学生在考试中有携带通讯工具、夹带、接传答案、交换答案、抄袭他人答卷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扣分、通报批评、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没收作弊工具,交学校保管,学年末由学生家长领取。

(五)请人代考的成绩记作零分,给予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留校察看处分,有二次请人代考行的和两次代考者给予劝其退学之处分。

四、不思进取,不完成作业

第五条

上课、自习、作业是学习和巩固知识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认真听讲、自觉学习、按时完成各科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一)上课打瞌睡,看小说,玩娱乐工具,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之处分。

(二)学生一学期欠各学科作业累计达30次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学生一学期欠各学科作业累计达5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一学期欠各学科作业累计达80次以上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盲目追求时尚,不讲礼仪

第六条

严禁在校园内盲目追求时尚,不讲礼仪

(一)在校不按规定穿校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之处分。

(二)穿戴不整(男生在非运动时间穿运动背心、短裤、拖鞋,女生穿吊袋装、无袖裙、无袖衫、不过膝短裙、拖鞋等),穿奇装异服或描眉、打口红者给予警告以上之处分。

(三)留长发(女生发不过肩,男生发不过寸,前额不过眉,侧面不盖耳,后边不遮领,不留毛边)、烫发、拉丝、染发、蓬发,佩戴首饰(耳环、耳针、项链、吊坠、手链等)者,首次,由班主任通知并教育本人改正,拒不改正者,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协助教育改正,仍不能改正者,给予劝其退学之处分。

六、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秩序

第七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他人休息和学习,在教室、食堂、寝室、会场、商店等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乱丢废纸、塑料袋、果皮、饭菜或折扔纸飞机、墨水瓶、矿泉水瓶等。

(二)从校外携带一次性餐具(一次性饭盒、塑料袋、塑制杯等)入校园和从食堂带出上述物品者,不听劝戒,或多次携带,或一次大量携带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从高处(楼上)往下乱扔易燃、易爆及其他物品。

(四)在校园追逐嬉戏,扎堆打闹,过分张扬,与校风严重不协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之处分;反复犯错,不能悔改的,给予劝其退学之处分。

(五)违反教室管理规定,如果上课、自习时仍高声喧哗、随便出入,影响他人学习。

(六)课间高声喧哗、起哄,在教室、寝室、走廊或行人密集处打球、踢球、严重于扰他人休息、学习、生活、工作秩序的。

(七)凡涂改、撕毁通知公告、决定、处罚意见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受处分者撕毁决定的,处分上浮一个等次。

(八)出入校门有不按规定出示出入证等行为且不听劝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在规定的休息时间内,在校园打球、踢球的;或逃课打球的;晚熄灯就寝后串寝、喧闹或其它影响他人休息,破坏就寝纪律的。

(十)在校园内兜售商品者,没收商品及非法所得钱款,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隔校园围墙购买“三无”产品,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未经许可异性串寝上楼,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其中男生擅入女生宿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并严厉追究相关责任。

七、打架骂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第八条

谩骂他人,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恶语谩骂他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互殴者,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予打架双方警告处分;

(三)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害给予记过处分;

(四)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人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承担一切费用,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打架主谋者,视情节给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事先策划打架者(直接策划或间接暗示者)给留校察看处分,后果较重则开除学籍处分;

(七)打架事件学校处理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打架过程中,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持械(如刀具、棍棒、钝器等)打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后果严重者,交给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十一)采用威胁、暴力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在学校和班级间举行的各种活动中,不服从学校安排及裁判裁决,聚众闹事、罢课、罢赛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参与者记过之处分,为首者处以勒令退学之处分。

八、破坏财物,浪费水电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除赔偿或罚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成损失程度较小,给予警告处分;

(二)造成损失程度较大,认错态度好,积极配合善后处理的,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造成损失较大,情节恶劣,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

第十条

违反用水用电规则,损坏公物的,除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和罚款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拉电线、安装和使用电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引起火灾和发生伤害事故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放水造成浪费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物,照价赔偿,故意破坏者加倍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凡在图书室、阅览室故意损坏或偷窃书刊者,除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盗窃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第十一条

偷窃和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物、赃款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作案手段恶劣,如撬窗、破门、私配钥匙和诈骗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凡在校内外拾到财物者,应设法寻找失主积极归还或交学校,对失主已确认属本人财物又拒不归还者,除写检讨书外由学校强制归还,同时给予警告处分。对不能确认失主的财物要上交学校,藏匿不交者,除写检讨书外并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强制上交。

(七)凡借他人财物者应信守诺言,按时归还。到期不还,又未经被借人同意拒不归还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写出检讨书并由学校强制归还,同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十、赌博,抽烟酗酒,上网游戏聊天

第十二条

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初次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参加二次以上者,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二)提供赌博场所,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组织他人赌博者,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吸烟、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聚众喝酒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三)酗酒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教室及校园其它公共场合喝酒、吸烟,破坏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五)进入电子游戏室或网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上通宵网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邀集他人通宵上网者,一律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六)翻墙外出者首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十一、伪造证件,应住未住,下水游泳

第十四条

所有非城区学生在没有家长陪护或虽有家长陪护但未经年级和安管办共同批准的情况下都应在校住读,若有违反,严厉处罚:

(一)凡应住学生(非城区学生)未经批准,不准在校外租借房屋住宿。经劝告,仍拒不整改的给予劝其退学之处分,一切安全责任自负;

(二)伪造证件,私自外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强行闯岗外出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三)夜不归宿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严禁私自下河、库、塘、池游泳,经发现或被检举属实者,一律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十二、污辱诽谤,侵犯隐私

第十五条

严禁侵犯他人隐私,污辱和诽谤他人。

(一)造谣中伤,公然污辱他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凡未经允许偷看他人信件、日记者,应写出认识深刻的检讨书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态度好者免予处分;态度恶劣,引起矛盾纠纷,造成恶劣影响者视其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携带使用手机等娱乐工具,阅读传播违纪违法信息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手机等娱乐工具进入校园;严禁阅读传播不健康的武打、言情、网络小说和淫秽读物及音像制品;

(一)携带手机进入校园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凡购买,传借和阅读不健康的武打、言情、网络小说和淫秽、凶杀、邪教等书籍和音像制品,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三)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传播谣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四、与异性不正当交往

第十七条

凡谈情说爱或与异性不正当交往,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之处分。

(造成不良影响的标准是:公然在校园内外成双成对出入,长时间逗留私聊,追逐嬉戏,或有不适宜的拉手、靠肩、搭背等亲妮动作及程度更甚者。)

十五、目无尊长,顶撞老师

第十八条

不接受师长教育,态度蛮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课堂秩序,不听老师劝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不服从教职员工管理,顶撞教职员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老师履行职责找其谈话或让其报出姓名、出示证件,拒不配合或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谩骂、威胁教职员工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之处分。

(五)殴打教职员工,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之处分,赔偿一切损失,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违反法律受到司法追究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受到司法部门追究处罚者:

(一)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训戒、警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或逮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其他违法行为,公安司法部门审理未作处理,交由学校按纪律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作伪证,包庇他人

第二十条

严禁作伪证包庇他人:

(一)对违法、违反校纪行为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故意违法、违纪者作伪或包庇,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给违法、违纪的人出谋划策,干扰调查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十八、处罚办法及处分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反纪律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错误者;

(三)多次违反纪律者;

(四)受二次或两次以上处分者;

(五)隐瞒严重错误情节或他人违纪行为者;

(六)对举报、反映问题的同学,进行打击报复者(包括威胁、中伤、谩骂和殴打等报复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处分的报批程序:

(一)记大过以下处分,由班主任积极配合年级进行调查,澄清事实,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年级领导小组,由年级领导小组核查并上报德育处决定其处分,并备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班主任、年级积极配合安管办进行调查,澄清事实,班主任填写《违纪学生处分登记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违纪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年级领导小组,由年级领导小组核查签署处理意见后交安管办,安管办签署处理意见后交德育处,由德育处核查后张榜公布处分并备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报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审定。

(二)处分公布之前,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年级负责人协同安管办,将情况通报家长,并对违纪学生作好思想教育工作。

(三)凡处分学生或撤消学生处分,一律加盖学校或德育处印章张榜公布。记大过以下处分由年级将处理决定送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安管办将处理决定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班主任和年级;劝其退学及以上处分,由安管办通知受处分学生家长将受处分学生领回。

(四)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期满,确有悔改之意且表现好,可以按期撤消处分。

第二十三条

撤消处分的程序:

(一)撤消处分的程序 1.先由本人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交撤消处分申请;

2.全班同学讨论通过,班主任、班委会研究同意,写出鉴定,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名,连同本人的思想表现总结一起交给年级负责人; 3.年级负责进行审查后,报德育处审定;

4.德育处根据处分情况报分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审批。

(二)下列情况可以提前一至三个月撤消处分: 1.受处分后日常行为有较大转变者; 2.受处分后态度端正,进步明显者;

3.在学校或上级组织的各类公交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或有其它立功表现者;

4.揭发他人严重违纪属实者。

(三)下列情况不得撤消处分:

1.在受处分考察期内又犯应受警告以上处分的错误的; 2.在受处分考察期内学习和日常行为没有较大转变者; 3.本人没有申请撤消处分的。

不能如期撤消处分的,应该延长处分考察期6—12个月,由班主任会同年级、德育处将处分决定记入该生档案,并由安管办向违纪学生及家长宣布延长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凡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比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凡触犯国家法律的,送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依法惩办。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

3.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 篇三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0经济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议于2010年9月16日至18日举行,80名申报人通过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现将名单公示。本结果自公示之日起,10天后生效。联系人:宫海龙,电话:82016620 通过2010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名单: 中交股份(2人)任瑷琴 李自学 中港公司(2人)李敬军 李兆亮 中路公司(2人)李征 郑穗文 一航局(10人)

陈照田 耿艳梅 徐 霞 徐珊英 吴芝秋 王海燕 赵卫庆 朱红赤 方 明 朱兴华 二航局(13人)

黄贻胜 许兆平王 才 艾 伟 丁俊峰 郭义平蔡新民 许峥嵘 肖继生 周文兵 马 俊 韦慧芬 王 荣 三航局(4人)

顾安荣 陈洪兵 冯翠珍 吴丽英 四航局(6人)何从友 莫而姿 邱玲清 范春梅 黄红霞 姜玉荣 天航局(1人)路 军 上航局(5人)

朱建明 章明为 胡晓燕 李勇军 徐 琼 广航局(1人)叶妙娟 一公局(7人)

李德兴 肖文英 二公局(9人)

韦勇钢 李振华 魏 维 余晓军 路桥建设(3人)赵 胜 马俊涛 三公局(1人)李海平四公局(2人)张晓梅 陶连清 隧道局(3人)

周 振 李宝荣 公规院(1人)李 琼

周兴发 渠天鑫 张传玉 杨晓东 鞠红俊 吴新文 赵运典 饶得龙 段映萍 邵 锋 朱 娜 王 毅 一公院(1人)申小龙

中咨集团(2人)谢卓然 赵晓梅 投资公司(1人)卢海琪

联合置业(1人)戴 颖

4.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 篇四

任前公示的公告

现将市委研究拟提拔任职的王建等28名同志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如发现廉洁自律、计划生育等方面有影响任职的问题,可通过电话、来信、面谈等形式反映,我们将认真受理,并向署名或当面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反馈调查核实结果。如不存在影响任职的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一、公示对象简要情况(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建,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甘肃酒泉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大队长,拟任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王玉清,男,汉族,1966年11月出生,河南许昌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拟任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方学辉,男,汉族,1960年11月出生,甘肃酒泉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法学会秘

书长(副县级),拟任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任(正县级)。

石占全,男,汉族,1969年1月出生,甘肃酒泉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敦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

生启军,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河南郑州人,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拟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正县级)。

冯江,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甘肃正宁

人,在职研究生,法律硕士,中共党员。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正科级),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邢岩,男,汉族,1967年11月出生,甘肃金塔

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正科级),拟任市公安局政治部副主任(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华嘉明,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上海人,省委党校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副局长(正科级),拟任瓜州县公安局局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刘晓,男,汉族,1964年2月出生,山东栖霞人,大学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刑事侦查

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拟任市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刘智英,男,汉族,1961年5月出生,甘肃通渭人。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监察室主任,拟任市公安局反恐防暴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安宏,男,汉族,1969年5月出生,甘肃酒泉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正科级检察员,拟任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李堂春,男,汉族,1964年1月出生,甘肃金塔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金塔县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拟任市公安局玉门油田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波,男,汉族,1959年12月出生,新疆哈密

人,中央党校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拟任市公安局纪委书记(正县级)。

张清,男,汉族,1962年10月出生,甘肃敦煌

人,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敦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污受贿局局长,拟任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升元,男,汉族,1976年1月出生,甘肃酒泉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拟

任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赵丽,女,汉族,1968年10月出生,甘肃敦煌

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正科级),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试用期一年。

赵占龙,男,汉族,1965年7月出生,甘肃瓜州人,大学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拟任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赵廷录,男,汉族,1956年10月出生,甘肃酒泉

人,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瓜州县公安局政委,拟任市公安局副调研员。

赵铜山,男,汉族,1969年12月出生,甘肃金塔

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审判员,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试用期一年。

侯琦,男,汉族,1961年4月出生,甘肃酒泉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拟任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贾斌,男,汉族,1970年2月出生,甘肃瓜州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副支队长(正科级),拟任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贾福祥,男,汉族,1970年8月出生,甘肃秦安人,大学学历,理学学士,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拟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柴甲林,男,汉族,1957年6月出生,甘肃敦煌人,省委党校在职大专学历,中共党员。现任敦煌市公安局副局长、正科级侦察员,拟任瓜州县公安局政委(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董海,男,汉族,1964年5月出生,甘肃武威

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正科级审判员,拟任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试用期一年。

程国伟,男,汉族,1967年3月出生,甘肃酒泉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科长,拟任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戴友勇,男,汉族,1969年11月出生,甘肃临泽

人,中央党校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肃北县公安

局副局长(正科级),拟任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政委(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魏晓燕,女,汉族,1964年7月出生,甘肃秦安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拟任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试用期一年。

魏海涛,男,汉族,1971年8月出生,甘肃敦煌人,在职大学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支队支队长,拟任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支队支队长(副县级),试用期一年。

二、公示时间:

2012年4月19日至2012年4月25日,共7天。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受理反映情况部门及联系方法:

受理部门: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

联系电话:2660812

同时,市政大厦信访室接待大厅外墙东侧设干部任职

公示举报箱。

中共酒泉市委组织部

5.区机关发展党员公示制实施办法 篇五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为指导,以增强发展党员工作透明度和强化群众监督为出发点,以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为根本目的,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公示对象的意见,从而严把党员队伍“入口关”,防止和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失误失策,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建设阳光城市幸福家园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公示的对象、时间、范围

1、公示对象:

①拟接受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②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

2、公示时间: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时间为填写《入党志愿书》之后,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时间为预备党员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之后,讨论转正的支部大会召开之前。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未按要求进行“公示”的,不能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和转正,党(工)委也不予审批。

3、公示范围:根据公示对象的工作性质、岗位特点和工作影响面,一般在公示对象的学习、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也可根据公示对象的岗位情况在更大范围内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三、公示的内容

发展对象入党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申请入党时间,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和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时间,政审结果和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等;

预备党员转正的公示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作部门),预备期起止日期。

四、公示的方式

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实施。党支部根据基层党委拟制的统一格式的公示通知,填写后采用公告形式进行公示。公告应张贴在公共场所,如政务公开栏、宣传栏等。有条件的单位可利用“党建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各基层党组织应设立便于群众反映意见的公示信箱和举报电话,指派专人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五、公示意见的处理

公示期限内,凡对公示对象有意见,单位或个人均可以电话、口头或署名书信等方式向支部、基层党委或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映。群众意见向哪级党组织反映,就由那一级党组织负责处理,也可由上级党组织责成下级党组织调查处理并上报结果。公示后,有关党组织要及时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党组织受理反映意见后,一般应在一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经调查核实,党支部应将情况分别向支部大会、党委会汇报,并讨论确定处理意见。凡具备党员条件的,予以发展或转正;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考察的,暂缓发展或转正;群众意见较大或存在严重问题、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有争议的发展对象或预备党员,党组织应如实报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受理和办理反映意见情况,党组织应落实专人详细记录,及时归档备案。

受理的党组织采取适当方式,向反映意见者反馈处理意见。

六、公示中的有关责任和要求

(一)发展党员公示工作由所在党支部组织实施,联系人由支部指定。上一级党组织对党支部发展党员公示工作负指导、检查和监督的责任,受理支部无法独立处理的问题。

(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查清群众反映的问题,确保调查结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核实情况要讲究方式方法,注意保密。

(三)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切实保护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任何人不得私自扣压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得透露反映人的有关情况,不得隐瞒事实、弄虚作假,不准以任何借口对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对违反纪律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干部任前公示范例 篇六

经***会议研究,拟提拔***同志担任领导职务。根据有关要求,现予公示。

公示对象及基本情况如下:

***,男,**族,**县人,****年*月出生,**文化,中共党员。****年*月参加工作,现任县********,拟任*******。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对该同志

思想作风、道德品质、工作能力、廉政勤政等方面情况或问题进行反映和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举报、电话举报或到受理举报地当面举报。凡来信或来电举报者,必须签署或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工作单位,对匿名信,公示期间一般不予受理;凡来访者要说明真实身份和单位,反映情况后要在来访情况登记表上签名。所举报的问题,必须真实、准确,内容尽量具体详细,并尽可能提供有关调查核实线索。严禁借机造谣中伤,串联诬告。

受理举报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受理举报单位:*********

电 话:****-*******

*********

7.研究生会干部名单公示 篇七

第一任研究生干部名单公示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考察,经过初试、面试,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第20届第一任研究生会干部名单已经确定,现将具体名单及职务公布如下:

主席:袁杨

常务副主席:李晚晴

副主席:甘静静

副主席:陈能

副主席:冯燕

副主席:辛杰

副主席:谢肖昀

办公室主任:张夙

办公室副主任:向能

学术部部长:李璐

文艺部部长:韩笑怡

体育部部长:孙谦

宣传中心主任:朱慧慧

外联部部长:江迎千

就业创业服务中心主任:谢林波

自律委员会主任:刘芬

女生部部长:余慧君

以上学生干部从即日起上任,任期一年。欢迎广大同学进行监督。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第二十届研究生委员会

8.科级干部任职发言 篇八

全体科级干部在校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王敏领誓以及校领导的监誓下,面向党旗、国旗庄严宣誓。

校党委常委、党委组织部部长王敏宣读了科级干部的任职通知。各单位科级干部代表分三批走上主席台从领导手中接过任职通知。此次是我校首次举行科级干部任职宣誓,目的是要加强所有干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从而认真严肃地对待自己的工作,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为我校的快速发展而努力奋斗。

党委书记谭书敏代表学校党政对全体科级干部表达了六点建议和期望:第一,要珍惜机遇、体现价值,不辜负群众和领导的信任和期望,在自己的岗位上做出成绩,做到让群众满意,让组织满意;第二,干部们要强化学习、提高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力争在工作中有新的作为;第三,要培养前瞻性思维和宽广的胸怀,服从称职的领导,团结合作,积极进取,集中突破工作重点,使我校实现快速发展;第四,要恪尽职守、攻坚克难,把握机遇,工作、方法、措施、力度都要到位,为学校发展上水平、上台阶作贡献;第五,要开拓创新、建功立业,树立信心和干劲,发挥各单位的主观能动性,铸造学校发展的丰碑;第六,要廉洁自律、笑到最后,维护自身尊严,守住底线,守护自己的平安幸福,发言稿《科级干部任职发言》。

任职宣誓仪式结束后,校纪委、党委组织部组织进行了全体科级干部的集体廉政谈话。学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黎斌作了讲话。他希望全体干部能够勤于学习,加强自身修养;增强责任意识,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于自律,坚持勤政廉政。他说,“廉洁自律”是“做人之德、为官之宝、从政之本”,大家要以身作则,严于律己;牢记宗旨,广纳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监督;管好家属亲友、下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最后,他希望大家能够践行自己的信念和承诺,做到五个“忠于”,以良好的工作作风、优异的成绩向学校党委和广大教职员工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9.郧阳区干部任职公示 篇九

新龙川[2012]08号

王志成同志任职公示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经集团公司研究决定,拟提拔任命王志成同志为安徽田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资源整合处副经理。

各位员工如有意见,可向综合部反映。

联系人:李奇峰分机号:6599

公示时间:2012年11月27日-2012年12月3日

安徽省新龙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主题:职务任命公示

抄报:董事长、理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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