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维权制度(精选10篇)
1.便民维权制度 篇一
十条便民维权措施维护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权益
便民:政务公开,及时向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殖健康常识和便民服务措施等动态信息;向流动育龄群众公布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定点机构、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地址、服务项目及联系电话;为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农民工依法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并如实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在流动人口集聚区域设立标识明显的计划生育避孕药具、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宣传资料免费发放点,主动送宣传、送知识、送服务、送药具上门;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等方式,加强现居住地和户籍地联系和实现信息共享,取消由流动已婚育龄妇女本人邮寄避孕节育报告单的方式,减轻流动育龄群众负担。
维权:简化办事程序,免费为群众办理或换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严禁在与外出人员签订合同和办理证件时,搭车乱收费,或以各种名义收押金、保证金;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外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杜绝互相推诿;依法落实流出人口及其家庭应该享有的奖励优惠政策;严禁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孕检或开展孕检时乱收费等侵害流动人口权益的违法行政行为发生;设置流动人口维权电话、设立投诉信箱等方式,畅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诉求渠道,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2.便民维权制度 篇二
关键词:现代大学制度,工会,维权,机制
0 引言
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推动学校发展、促进校园和谐的基本要求。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大学制度下把高校工会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必须体现法制、民主和人文精神,进一步完善维护教职工权益的途径与机制,从而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
1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现代大学制度背景下高校工会的基本职责
现代大学制度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反映大学与政府和社会关系的治理模式、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1]。现代大学制度涉及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社会的关系,涉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现代大学制度的构架包括两个层面,即宏观层面(学校与外部的关系):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微观层面(学校内部):其核心是学校自主、教授治学、校长治校、科学管理,这是现代大学制度的核心内容[2]。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显著的时代特征,其微观层面的基本内容是“党委领导、校长行政、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具有领导权、校长具有行政权、教授具有治学权、职工具有民主权,四方各在其位,各负其责,通力合作,既推动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又使教职工在一个充满生机与希望的环境中工作、学习与生活,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工会法》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说,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工作要突出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是高校工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高校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是高校工会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背景下,必须建立科学的维权机制,以保障在工作中既旗帜鲜明地支持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支持与保证学校行
政领导依法行使指挥职权,又旗帜鲜明地代表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服务大局”与“依法维权”的统一。现代大学制度崇尚法制、民主和人文精神,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前提和保证。
2 现代大学制度背景下高校工会履行维权职能的基本途径
凡宪法和有关法律赋予职工的权益,都属于维护的范围。但在不同的时期,维权的内涵不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条件下高校工会维权工作的重点是,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发展权。现代大学制度背景下教职工以上权益的实现,必须要以包含民主、法制和人文精神的相关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为基本途径。
2.1 保障参与权———建立和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民主管理是指广大教职工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来行使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教代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基本组成部分,是高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要切实加强和巩固教代会的作用和地位,切实保障其行使好对校院工作的审议权、批评建议权、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权和对干部的监督评议权等项权力。要依照《高等教育法》规定,进一步落实教代会的职权,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将教代会制度纳入学校办学的总体制度建设之中。必须重点加强五个方面的制度建设。第一,建立和完善教代会的基本制度。明确教代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明确教代会的基本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等。第二,建立和完善教代会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如《教代会提案工作规程》、《教代会民主评议工作规程》等,规定教代会各专门工作机构的职责、工作内容、方式。第三,建立和完善保证教代会质量的监督制度。第四,建立和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根据学校教代会制度,并结合各学院的实际情况,规定二级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及工作机制。第五、建立和完善教代会代表巡视制度。为保证此项制度的顺利实施,应对教代会代表巡视的目的、方式、内容及巡视结果处理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规范化、程序化。
2.2 维护知情权———全面推进校务公开
推行校务公开,其实质就是要发挥和调动师生员工知校情、参校政、议校事、督校务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把国家赋予学校的权力置于师生员工和社会的严密监督之下,从源头和关口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校务公开分为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两种,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栏为基本形式,辅以其他形式。一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聘任、奖惩、分配等重要规章制度;与教职工福利有关的住房、福利费管理使用等事项,都应在教代会上公开,并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分别由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二要设立永久性校务公开栏和意见箱,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内随时公布。三要举办各种会议,通过中层干部会、教师、学生、离退休职工、民主党派等各方人士代表座谈会、情况通报会随时公开,并征求对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四要充分利用校内媒体,通过校报、校内电视新闻、校园网、工作简报等媒体随时公开。五要坚持校领导接待日制度和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制度,征求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六要完善信访和监督制度,多渠道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2.3 保证监督权———完善机制,源头参与
高校广大教职工拥有对高校领导者的监督权,一切监督权由教职工直接或由代表教职工利益的相关机构间接行使。从具体方式上看,高校的监督体制主要包括教代会、纪检、监察、审计、舆论监督等多个层次。完善高校的监督机制,最基本的就是在监督机制中注入民主和法治的因素,把监督与民主政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设有高校特色的民主监督机制。具体包括: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并强化民主投票、选举、重大方案、重大事项等各个环节上对高校各级领导的监督;完善教职工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操作方法;强化现有的专门监督机构,提高和进一步明确各类监督机构的地位及权威;建立健全决策失误的追惩制度。同时,有关干部人事部门要支持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开展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活动,将教代会评议干部从评议学校行政干部扩展到评议党务干部,从评议校级干部扩展到评议学校的中层干部[3]。通过评议,转变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密切干群关系,促进事业发展。
2.4 拓展发展权———采取措施促进教职工的全面发展
在学校获得发展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保障教职工的发展权。第一,从物质上不断改善教职工的生活条件,保证每位教职工都能够健康而有尊严地工作和生活。要在学校发展的同时,关注职工收入的增加,关注职工住房等生活条件的改善,保证广大教职工都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成果。要关注教职工的健康状况,关注教职工子女入托、就学、就业,帮助职工解除后顾之忧。要关注弱势群体,建立困难职工档案,适时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及时为困难职工送去组织的关怀。第二,从师德师能入手,提高教职工的业务素质和水平。工会组织要站在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的高度,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教学名师评选活动、青年教师讲课赛教活动,以及相关的培训活动等。第三,积极维护教职工的精神文化权益,尽力满足教职工的文化生活需求。工会要发挥群众性的先天优势,活跃职工文化生活,引领校园文化建设。一方面,要加强各级“教工之家”建设,完善职工文化活动设施,支持职工兴趣协会开展活动。另一方面,要适时适量组织品位高雅、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不断丰富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建设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3 建立适应现代大学制度的维权工机制
加强工会维权工作,亟须制度与机制保障,即要有一个完善的维护教职工权益的制度与机制。现代大学制度背景下,进一步完善维护教职工权益的制度与机制,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3.1 建立健全工会宏观参与机制
宏观参与即源头维护,是指高校工会组织参与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从法律法规上、政策制度上维护教职工权益。这是一种根本性的维护,是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职责。工会只有从源头上参与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的制定,才能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源头维权的力度取决于源头参与机制是否健全。只有在高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工会源头参与机制,强化源头维权力度,在学校研究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特别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都有工会参加,充分听取工会的意见,才能使广大教职工的利益要求及时进入高校领导的决策过程,真正落实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教职工的权益。还要建立健全工会向党委汇报及与校行政联系的制度,这样,既能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渠道,又能使校行政及有关部门更加真实、全面、客观地了解教职工的心态和意见,及时解决涉及教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党委领导、行政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维权格局。
3.2 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机制
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最好载体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一项基本制度。规范和完善教代会,建设好教代会,是对教职工政治权益的最大维护,也是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创造条件。要大力推动完善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和机制,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教代会制度,充实和完善教代会职权,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民主选举等各项民主政治权利的落实,使教代会制度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重点要将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或否决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从学校行政管理领域、财务管理领域扩展到教学领域、科研领域等教职工关注的领域,不断扩大民主管理覆盖面。要完善和创新教代会制度需要配套制度的完善和创新。在高校民主管理的制度体系中,要进一步健全校务公开制度,保障教职工群众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民主决策制度,保障教职工的决策权;进一步完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群众的参与权;进一步强化干部评议制度,保障教职工群众的监督权。要深入推行校务公开,把学校改革、发展、教学管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依法适时向教职工公开。要建立健全校务公开领导机制、运行机制和对校务公开的评估、检查机制,使校务公开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3.3 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随着高校全面改革的深化,高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以聘用制为代表的契约化劳动形式普遍推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人,劳动报酬也随着岗位的变化而变化,高校教职工也有待岗、下岗、甚至失业的可能。高校工会是教职工的代表,肩负着维护教职工劳动权利和经济权益的任务,必须关注和积极参与学校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如:教师聘任、干部竞聘上岗、后勤职工岗位聘任以及临时工聘用等。在实施聘用制度后,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学校和职工之间的劳动争议。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起劳动关系仲裁和协调机制,加强劳动法规监督。工会组织应当建立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要发挥劳动法规监督职能,对校内劳动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劳动法规、侵犯教职工权益的现象和问题,在维护学校全局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学校的各项改革合谐、持续的发展。
3.4 建立健全依法维权的机制
依法维权是工会维权的基本方式,是文明维权的可靠保证,因此提高依法维权能力是提高工会维权能力的核心[4]。现代大学制度背景下,维权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利用法律手段来进行。要把维权工作纳入规范、制度和法制的轨道,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做到主动维权、依法维权、科学维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在《工会法》、《劳动法》、《教育法》、《教师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许多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规定,这些都为维护教职工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会维护职能的殷切期望和大力支持。教职工的权益既有精神方面的,又有物质方面的,内容十分丰富和广泛,所涉及的法律法规门类繁多。工会干部大都不是法律专家和律师,很难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就有必要在工会建立起法律援助机制。比如,可在工会设置法律咨询小组,或者在工会内部配备兼职法律顾问,为工会和教职工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参考文献
[1]范文曜.治道变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N].中国教育报,2010-3-5.
[2]朱四倍.先有现代大学制度,再有“一流大学”[N].燕赵都市报,2010-5-4.
[3]谢云章.深化高校教代会民主评议工作的路径思考[J].中国教工,2007,(6).
3.便民维权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不作为 可诉性 行政犯罪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违法,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造成侵害或者可能造成侵害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1]。其本质是对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它的运行现状如何?通过考察分析,它在我国是否有构建的可行性?构建此项制度该遵循怎样的理念与路径?本文的论述将围绕上述问题展开。
一、缺失与困境: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现状
(一)传统法律思想禁锢与法治勃兴的纠结
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施行,尽管它的颁布比《刑事诉讼法》晚了11年,比《民事诉讼法》晚了8年,尽管它还不被传统偏见所接受。但是,“民告官”制度的确立及它对国人强烈的心理冲击已定格在里程碑上。如果说,新法的颁行可以在较短时间完成,那么,真正建立起一种新的法律思想,则远非一日之功。鲜活的司法实践不断挑战着传统诉讼理念,同时也无时不被传统观念与制度所束缚,而这正是行政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纠结。
(二)民众广泛支持而立法缺失的尴尬
尽管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以非特定受害人为控诉主体的行政公益诉讼。然而,现实中一些违法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造成的严重侵害,推动着行政公益诉讼不得不先行先试。如:2008年7月,检察机关对广州市番禺区某染整厂偷排污水一案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再如:2009年7月,全国首例由社团发起的环境公益行政诉讼案,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原告身份状告贵州省清镇市国土资源局。实际上行政公益诉讼之路却步履艰难,行内甚至有一句话,公益诉讼都败诉了,但是败在了法庭,胜在了舆论。这一胜一败,足以道破行政公益诉讼正面临民众广泛支持而法律制度缺失的尴尬。
(三)强烈现实需求与理论研究不足的困境
出于保护环境公益、资源公共利益和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强烈要求,行政公益诉讼应运而生。这制度要得到科学发展,不仅要被立法所认可,理论研究同样不可或缺。然而,我国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引入较晚,理论研究十分有限,这成为制约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的又一困境。
二、紧迫与可行:行政公益诉讼现实与法理基础的考察分析
(一)现实紧迫性是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原始动力
人们在征服自然的过程中,因对物质过度追逐而行为失控,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公共资源浪费、公共设施破坏、公共安全受损、垄断经营、地方保护等侵犯公益行为,其严重后果比个案的危害为祸尤烈。正因如此,在行政公益诉讼尚未得到立法正名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社会团体率先启动了行政公益诉讼。同时,个案的审理不仅开创了行政公益诉讼之先例,也为今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现实基础。
(二)宪法及普通法理论是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基于对权力运行规律的把握,我国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主张,规定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等,已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一次写入公益诉讼条款。这些都为我国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法理基础。
(三)域外经验是行政公益诉讼立法的参考依据
行政公益诉讼在英、美、法、德、日等国家已经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如:英国的检察总长代表国王阻止一切违法行为;美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诉讼一样受到相同法律调整,适用相同的诉讼程序;法国的越权之诉只要申诉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就可提起,并不要求与申诉个人利益有直接利害关系,且事先无需缴纳诉讼费用;德国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联邦最高检察官、州高等检察官、地方检察官分别作为联邦、州、地方的公益代表人参加行政诉讼;日本的民众诉讼的原告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诉讼请求一般是纠正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2]。上述经验均可成为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参考依据。
三、治权与维权: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
(一)行政公益诉讼应当遵循治权与维权的理念
一切违法行为都应当受到追究,一切遭受侵犯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司法救济,这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无论是对社会资源的占有还是对公权力的支配,行政机关相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都处于绝对优势,加之权力有着天然的扩张性,如不加以限制则极易被误用甚至被滥用而祸及公众。有鉴于此,我国宪法及行政法作出的系列规定旨在对政府权力做减法——治权,对公民权益做加法——维权。行政公益诉讼不仅是行政管理失效的补救,更体现了依法治权的理念。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对社会公益的维护,正是行政公益诉讼所承载的使命。
(二)行政公益诉讼需解决宪法的可诉性与原告资格问题
首先,行政公益诉讼所保障的社会公共性权利都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延伸。关于宪法范畴的争议,最为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可诉性问题。我们通常诉诸普通法律,而普通法律又不能与宪法无缝对接,容易造成权利落空。其次,就是原告资格,赋予间接或潜在的权益受损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利,不仅是行政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需要,也是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更是宪法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路径与选择
1.原告资格。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应包括:任何个体、其他组织和国家特设机关。出于最大限度维护公益的考虑,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应当赋予以下主体以原告资格:一是公民与法人。二是其他组织。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三是检察机关。国家作为公益诉讼的一极必不可少,我国检察机关公益代表身份的立法确认及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积累的丰富经验。
2.管辖分工与受案范围。行政公益诉讼涉及的条件,因其牵涉到公共利益,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可以认定为属于“本辖共内重大、复杂的事件”类型,为此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事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目前,我国亟需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方面有:
(1)行政规章以下违法违规的抽象行政行为[3]。即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和其工作部门以及所属机构、其他公共管理机构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一直不受司法审查。然而,作为一个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必须具有合宪性、合法性、合规性,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2)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且具有作为之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实质是行政主体消极放弃行政权力的一种违法行政行为[4]。一是涉及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遭到破坏的违法不作为。二是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违法不作为。三是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行政机关往往存在疏于管理的不作为问题。值得强调的是,行政人员的不作为往往涉嫌渎职,如触犯刑法,还应当以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违法行政行为。公益诉讼所追究的违法行政行为与行政权能的不当行使有关,一般指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行为。常见的违法行政行为有:一是行政行为导致违法出让、转让国有资产或者非法侵占、毁坏公共财产的。二是损害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三是政府在公共工程的审批和招标、发包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四是政策性行政垄断行为。五是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涉嫌腐败的行为。
(4)行政行为导致食品、药品等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受到危害,致使社会公众的人身权、财产权等权利遭受到严重威胁的。上述行政行为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也可以表现为违法行政行为。
(5)其他法律规定可以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情形。
3.举证责任。证据是一切诉讼的灵魂,公益诉讼也不例外,公益诉讼能否进行到底并最终获得胜诉,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这是由公益案件的本质特性决定的。无论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还是举证责任倒置,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和诉讼效率。由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适用一般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由民众、社团组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以举证倒置为主,一般举证原则为辅。
4.保障措施。设计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激励每个公民为维护社会的法治而去关心公共利益,并且为公共利益的破坏、侵犯而去寻求司法救济。在举报人、控诉人惨遭打击报复的丑恶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让广大公民乐于参与到国家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敢于、便于关心公共利益,这就要求国家不仅要对行政公益诉讼从立法上予以承认,而且还要制定安全、经济、方便的保障措施。
(1)诉讼费用。公益诉讼的诉讼成本高,有必要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作有利于原告的规定。由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一旦法院受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其所需诉讼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原告方是社会组织或公民的行政公益诉讼,如果原告败诉,其诉讼费用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转移:一是诉讼费用保险。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人发生诉讼时,根据保险公司承担案件种类和诉讼费用承担条件,为保险人支付诉讼费用。二是成立行政公益诉讼基金会。从每件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的罚金中提留一定比例作为公益诉讼基金。同时,基金会还可以接纳社会捐款作为基金来源。
(2)公益律师胜诉取酬制度。当前,中国律师收费制度弊端有二:一是若委托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可能得不到律师帮助。二是律师在收费之后,可能会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委托人利益受损。因此,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引入律师胜诉取酬制,对于保障行政公益诉讼高质高效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3)前置程序设计。审判机关在受理公益诉讼之前,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以保证原告所控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排除没有事实根据的起诉。正是因为行政公益诉讼的真正原告是一个范围相当广泛的群体,为避免无端的诉讼,设立“防止滥诉”的前置程序十分必要。
5.法律后果。经历行政公益诉讼之后,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行为违法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情节状况、危害轻重、损失大小来加以区分。一是停止和纠正不作为及违法行政行为。二是追究行政责任。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令其行政赔偿[5]。行政赔偿以后,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实行行政追偿。同时,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者应当予以相应处分。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三是实行并罚制。行政犯罪,即违反行政法规范,同时情节严重又触犯了国家刑律的行为。既要追究行政责任,也要追究刑事责任。因为行政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只有对其实行并罚,才能避免将行政犯罪仅仅作为行政违法而只予以行政处罚,或仅仅作为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送了之,从而造成“以罚代刑”或“只刑不罚”等混乱现象。
注释:
[1]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
[2]百度百科项下搜“行政公益诉讼”,http://baike.baidu.com/view/4359335.htm,访问日期:2014年5月26日。
[3]《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人大版)第134条,载公法青年—刘门驿站,http://blog.sina.com.cn/s/blog_
70026cde01018tva.html,访问日期:2014年5月28日。
[4]周佑勇:《行政不作为判解》,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8页。
4.社区便民发屋制度 篇四
为了方便辖区老年人生活,更好的为社区老人服务,红卫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设立了“社区便民发屋”,服务制度如下:
一、服务对象:凡辖区60岁以上老年人,均可到社区便民发屋接受理发服务。社区委派社区便民发屋服务人员对行动不方便的老人实行上门服务。
二、服务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周末上门服务。
三、收费标准:对辖区内困难老人免费服务,其他老人按每人每次4元收取费用。
社区便民发屋卫生制度
一、社区便民发屋直接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二、社区便民发屋环境保持整洁、明亮,头发、纸屑和垃圾有专门容器存放。
三、工作人员操作时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
四、理发所使用的大小围巾要经常清洗更换,脸巾应清洁,每客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
五、理发工具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
六、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存放。
社区便民发屋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理发室服务人员必须穿着整洁,注重自己的外表、形象
二、理发前要做好器具整理工作,在没有客人时,应将器具摆放整齐。
三、认真遵守社区便民发屋各项制度,工作时间不脱岗、串岗。
四、服务态度热情周到,不得对老年人态度冷漠。
五、有顾客理发时不得推脱,不得休息。
六、工作时注意安全操作,所使用的电器设备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后严禁使用并及时修理。
七、理发室所有设备应建帐登记,妥善保管。
5.门诊便民服务制度 篇五
1、门诊大厅提供导医咨询、预检分诊等便民服务。
2、导医台人员应热情接待,礼貌问答,为患者提供就医指南、咨询服务,共同维持良好的就诊秩序。
3、年老体弱、离休干部、残疾军人、重症病人等特殊人群来中心就诊,导医应主动提供相关服务,尽快联系有关科室,照顾提前就诊,收费处优先挂号收费,药房优先配药。
4、中心全科诊疗室、西药房、护理部等主要门诊科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狮岭门诊部和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根据工作人员人数情况安排工作时间。
5、在门诊大厅及各楼层显著位置张贴门诊楼层科室分布图,并在各通道上设置明显的指示牌,指引患者到相应科室就诊、检查。
6、门诊大厅设置有电子显示屏,可以查询医院概况、工作人员情况、全科医生团队及负责区域情况、诊疗项目、收费价格等。
7、门诊大厅醒目位置放置各类健康教育资料,供患者取阅。
8、提供便民服务:免费提供开水,免费出借轮椅,为书写困难患者填写就诊信息单,为行动困难患者代挂号、交费、取药等服务。
9、门诊部不断总结经验,分析患者需求信息,研究提供新的便民措施,不断满足患者需求,提高服务质量。
6.村便民服务中心制度 篇六
为加强村级规范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规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首问责任人是指服务对象本人来访或通过电话、传真等通讯工具所接触的第一人;当有两位以上工作人员在一起被问到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三、首问责任人对服务对象必须做到首问必答、首问必果。
四、服务对象到本服务中心咨询办事时,如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如不属于自己责任范围或不能当场处理的,要指明服务对象到责任服务中心或按一次性告知要求,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交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同时向服务对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把事情办结;如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如该部门未进便民服务中心的,要告知该部门的具体位置,如该部门进便民服务中心的,要负责指明承办部门服务中心。
五、对属于业务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单位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助、协调有关单位一同解决;对按规定确实不能办理的,要明确给予答复,做好备案工作。
六、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规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一次性告知制
为加强村级规范建设,进一步规范便民服务中心办事行为,增强责任感,提高工作、效率,努力做到不让群众多跑一趟,根据规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二、本制度所指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服务对象来便民服务中心咨询或办理业务,工作人员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向服务对象告知规定的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和要求的全部书面材料,一次性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并出具书面的“一次性告知单”,一份给服务对象,一份留服务中心备案。
三、一次性告知单的内容应包括:承办单位、经办人员、申报时间、申报事项、规定办理程序和材料、承诺时限和查询方式等。
四、申请事项依法不能够取得行政许可的,经办服务中心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但需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规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办结公告制
为贯彻落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办事制度,促进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的自我约束和外部监督,提高办事质量,根据规范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二、本制度所指办结公告制,是指服务中心受理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必须公告的,除按规定形式对外公告外,要在便民服务中心公告栏张榜公告;其他办结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必须在服务中心公开,随时方便公众查阅。
三、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后果的,按规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AB岗工作制
为加强村级规范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方便服务对象,规范服务行为,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审批和相关服务事项。
二、本制度所指AB工作制,是指便民服务中心部门服务中心在工作日内,A岗责任人因各种事由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顶岗的工作制度。
三、各个岗位都要确定AB岗,保证每个工作岗位自始至终有工作人员为群众办事,避免出现无人顶岗的现象。
四、A岗责任人因事由不在岗,必须提前一天做好工作的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做好本职工作,并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对A岗的工作认真负责。
五、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规范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督查制度
为切实加强便民服务便民服务中心内部管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努力营造“优质、高效、公平、公正”的服务环境,特建立便民服务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督查制度:
一、督查范围:便民服务便民服务中心全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二、督查内容:
1、抽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办件情况,如办件是否逾期、承诺件是否出具承诺通知书、申请人是否存在两头跑、服务中心的办事须知等资料是否摆放整齐、一审一核制和告知承诺制的执行情况等。
2、检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纪律、服务规范、各项规章制度及纪委“五条禁令”执行情况。
三、督查形式:
1、采用服务中心督查、电话回访申请人、设立意见簿及投诉箱。
2、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抽查,检查次数每星期不少于2次。
四、责任追究:若查到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失职和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失职追究制》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
便民服务中心预约服务制度
一、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预约服务是申请人提前与便民服务便民服务中心服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办理服务业务的具体时间,应约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在约定时间为其提供相应的行政服务。预约服务采取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二种形式。
二、预约服务的程序为:
1、申请人可直接到相应服务服务中心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或通过拨服务中心电话或工作人员手机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审批服务项目、预约时间、联络方式等信息。
2、相应服务部门服务中心对预约时间进行确认,并对申请人履行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3、申请人持相关审批服务要件,在约定时间到应约服务中心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业务。
三、应约服务中心在办理预约服务时,要及时将办件结果录入到办公网络,记录备查。
四、涉及领导审批服务项目,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及时联系审批领导,确定好预约时间,保证及时办理审批服务事项。
五、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应约服务中心应提前8小时告知申请人,并作好解释工作。
六、超过预约时间1个工作日而未到场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7.便民维权制度 篇七
关键词:非制度维权;实习;诉求;权益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6)03-0121-02
我国自2005年全面试行“两年学校学习+一年顶岗实习”考核的毕业制度。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为了最大程度符合就业导向,解决就业,解决企业发展的人才人力所需,实现校企双赢结合。经过近十年的发展,顶岗实习为我国职业学校与企业创造出巨大效益,为企业提供和培育了大量有用人才。“顶岗实习”这样的培养方式承载着政府、学校对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的良好愿景。在实际的推进过程中,却带来了一系列的变质和矛盾。
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在《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权利只有在持续不断地与否认、侵害权利的力量进行斗争中才彰显其存在,为权利而斗争是每个人的神圣义务”。学生的维权行为从有序性和规范性的角度看,主要包括制度性维权和非制度维权两个彼此对应的方式。界定的标准简单地说,就是按照是否符合政府设定的程序和法规要求。非制度性维权是“突破现在制度规范,也是社会正常参与渠道之外发生的行为”。
中职学生一度属于“沉默”的一族,类似农民工,属于弱势群体,一方面他们缺乏必要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即便有意识,也不知如何有效利用正常渠道去达成诉求,保障自己的权利。如今伴随着网络的发展和社会媒体的引导,学生维权从“沉默”走向“积极”,在正式渠道受挫时,更多的倾向于一些非制度方式,具体采取的方式表现为越级上访、以舆抗争、罢工退学等。
学生通过效仿和观察(医院里的“医闹”;农民工讨薪中的跳楼跳桥;各地群众的上访等)发现“爱哭的孩子有奶吃”、“小闹慢解决,大闹快解决,不闹不解决”,认为只有将自身遇到的问题“集体化”“外部化”“社会化”和“严重化”才能真正达成自己的利益诉求。
于建嵘在《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一文中提到:“维权事件有三个方面的特征,其一,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于权利意识,但随着维权者从个案议题转向公共议题,它们的权利意识有所增强。其三,反应性大于进取性。”中职学生群体实习期的维权亦有相同特征。中职学生工的非制度化利益抗争一开始或许是在制度化诉求渠道不畅或失败后做出的无奈之举,在看到或听闻行之有效后,慢慢转化为学生诉求表达的积极主动选择和重要可行选项,同时具有以下多重特征。
1.原因的多样性
不同专业,不同岗位,不同实习企业的中职学生工,其非制度维权的原因不尽相同,动机各异。有的是因薪资分配、有的是因劳动时长、有的是因工伤保护、有的是对企业苛刻管理制度的不满、有的是反对学校实习管理制度根本不想参与实习、有的是对实习企业的抵触认为该到更好的企业实习、有的是为争取企业和学校对学生人格和自我选择权利的尊重、有的甚至缺乏明确动机只是“从众心理”作祟。
2.主体的集体性
中职学生工非制度化维权的主体呈现集体性特征,而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单打独斗”慢慢成为过去式。在企业、学校和学生工三方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工,个体力量有限且影响力不足,所付维权成本很可能远大于收益,降低成功概率,集体诉求方式可以弥补上述不足,并且降低风险。一旦受到有关方追究往往“法不责众”,或是分散了风险。此外,参与集体非制度性诉求的学生工具有共同利益,容易自发团结起来形成共同的集体利益诉求。
3.行动的积极性
因为有了互联网平台,根据调查,75%以上学生都表示曾积极主动借助网络平台表达过有关实习诉求。“一呼百应”用来形容中职学生工当下的非制度维权并不为过,学生年轻易冲动的特点表露无遗。在现实和网络中遇见与自己“同病相怜”的人,他们能很快自发团结组织起来形成集体诉求,散播有关诉求信息。
4.手段的非制度性
随意性、情绪性和过激性是很多中职学生工自身不成熟个性的体现,也因为这些个性特点导致走向非制度维权现象,各种非制度性手段层出不穷,社会上听到看到的各种“闹”很快被中职学生工掌握和进化。而他们对所借鉴的手段是否合法将导致何样后果认识并不清晰,却往往认为只有非制度性手段才管用。
5.结果的伤害性
多数实习企业和中职学校,其实都拥有培育中职学生成长的良好愿望,从长远利益看,学校、企业的利益与中职学生工的利益也有贴近之处。中职学生的非制度性维权行为仅仅出于对自身的权益之争,采用非程序化甚至极端或非法方式,将一些可以协调和化解的矛盾扩大化,对中职学校及企业产生伤害。
中职学生实习期的非制度维权现象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本质上说,学生的维权行为很多是利益之争,是学生和企业、学校等为自身权益的博弈过程。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学校以学生为本,重视学生利益,和企业沟通协调,尽力达成三方或是多方共赢。另一方面,促进制度化建设的完善发展,畅通制度化维权渠道才是根本,例如切实完善保障实习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必要的监管和惩罚条例等,合理、未雨绸缪的制度化建设是整个社会和学校树人育人的基础,“坏的制度会使好人作恶”,好制度的不断创新和完善能从根本上减少学校、企业和学生工之间的三方矛盾,实现和谐共赢。
中职学生的知识水平相对有限,他们所能学到的很多技能来自于顶岗实习期,这是他们人生中不可或缺的关键阶段。况且中国经济步入转型期,在广东等一些传统的制造业大省,很多专业和岗位稀缺的不是大学生,而是有足够能力的职业技术人员。中职学生工是经济转型成功的重要支撑力量之一,用心呵护并培养中职学生工的成长,保障他们的权益也应该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以及全社会的关注和努力。
参考文献:
[1]任仕君.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调查[J].现代教育管理,2009(03).
[2]任仕君.对顶岗实习目的异化的分析—基于经济学视角[J].职业技术教育,2008(16).
[3]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 2008.
[4]杨萍,王海峰.从高职学生维权的视角谈顶岗实习[J].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06):56-58.
8.乡镇便民中心工作制度(精) 篇八
1、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认真学习党的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业务知识,增强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2、实行窗口集中式办理与进村入户上门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工作平台前移,服务重心下沉。
3、在坚持“五制办理”、“六件管理”、“八公开办事”等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制度的同时,积极开展全程代理服务、预约服务、委托办理、跟踪回访等便民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方便办事群众。
4、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一专多能,窗口办公适应一人多岗工作要求,进村入户上门服务满足群众全方位服务需要。
5、办理各种证照证件,要认真受理,严格照章办事,执行规范的操作程序,快捷高效地办理。
6、接待群众来电、来信、来访,要文明热情,不推诿,不拖沓,妥善解决,让群众满意。
7、积极提供各种涉农政策、科技信息、劳务输出、民事调解等咨询服务,更新服务观念,拓宽服务内容。
8、佩证上岗,礼貌服务,耐心诚恳对待办事群众,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信守服务承诺。
9、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纪律,维护良好的办公秩序。
10、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不违规违纪办件,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自觉接受监督。
政务公开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政务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推进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工作制度化、民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客观公正、内外有别、注重实效、方便监督的原则。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及不宜公开的内容外,政务公开应包括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个方面。
(一)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1、中心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权限及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等;
2、便民措施、服务承诺、监督办法等中心各项管理规定和管理制度;
3、办理事项、政策依据、申报条件、办事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申报材料、样表格式文本、办理结果;
4、公众投诉方式、投诉电话及投诉的处理结果;
5、其他社会关心的事项。
(二)向中心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
1、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中心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任免、交流、考核、考勤、奖惩情况;
4、红旗窗口和优秀窗口工作人员评比情况;
5、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情况。
三、政务公开的形式要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基本形式主要有通过设立政务公开栏、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指南等载体公开;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通过会议通报公开。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四、对公开的内容认真审核把关,防止该公开的不公开或半公开,不该公开的乱公开。要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要公布方案,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并进行调整后,再予正式公开。
五、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要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强化监督,严格纪律,每次公开的内容均要存档,建立政务公开保障机制。
工作人员守则
服务宗旨,时刻谨记,加强学习,一专多能; 办事程序,规范严谨,依法办事,公开公正; 坚守岗位,服务民众,进村入户,方便群众; 首问责任,认真履行,文明礼貌,周到热情; 执行制度,严肃认真,廉洁勤政,不徇私情; 服从领导,团结群众,爱岗敬业,践诺诚信;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一)服务语言
1、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
2、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主动打招呼“您好,您要办理什么业务”等,办理完毕要说“再见”。电话铃响三声以内要接听,首先讲“您好,хх便民服务中心,请讲”。服务中注意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3、遇到本人无法回答的问题时要讲:“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别的同志”;或把服务对象引导到应去的窗口。
4、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或建议时要讲: “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谢谢您的监督和帮助”。
5、当受到服务对象表扬时要讲:“没关系,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6、办理有关手续、证件时,要使用“请稍候”、“请填写”、“请交费”、“我马上给您办手续”、“对不起,您还缺少хх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хх规定,您的хх不能办理,请原谅”、“请到хх窗口办理下一步的手续”等文明话语。
7、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损害形象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少罗嗦,快点讲”、“我还没上班,等会再说”、“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你的记性真差”、“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不知道”等。
(二)服务态度
1、接待服务对象要主动热情,先请其就座,再为其办理手续。
2、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要耐心倾听,全面细致地解答,包括具体办理过程中可能涉及的问题也要一并解释清楚。做到耐心细致、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或歧视服务对象。
3、对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五个一样”,即:干部与群众一样尊重;生人与熟人一样热情;忙时与闲时一样耐心;大事与小事一样周到;来早与来晚一样接待。接待时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4、要实行“热心、诚心、耐心”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对服务对象闹情绪、耍态度。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释,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与其辩解争吵,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妥善予以解决。
(三)服务仪表
1、工作时间着装整齐,佩证上岗。
2、工作时姿态文雅,自然大方,站坐姿势端正,举止文明端庄。
3、不准染彩色头发,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异怪发型。
4、女工作人员化妆要大方适度,饰品要适量庄重。
5、不随意吐痰,不乱扔杂物,讲究卫生。
(四)服务质量
1、对服务对象所办业务,应一次了解清楚,一次答复完整,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个窗口办理。
2、书写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3、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提高办事效率,材料齐全一次办理完毕,努力提前办结,严禁超出承诺期办件。4、保证群众来中心能找到人,办成事,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到“宁可自己麻烦,不让群众作难”。
(五)工作纪律
1、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在工作时间做到不说笑打闹,不大声喧哗,不扎堆聊天,不传播流言蜚语,不乱串岗位,不酗酒误事。2、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事。
3、严格遵守中心考勤和请假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脱岗,不空岗。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不准损坏中心信誉和政府形象,勤政廉洁,优质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
五制办理制度
为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各类事项五制办理制度: 一、一般事项的直接办理制
一般事项是指程序简便,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理的事项。一般事项采取直接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面的一般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特殊事项的承诺办理制
特殊事项是指需经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特殊事项采取承诺办理制,承诺事项必须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中心”有关窗口提出申请。
2、“中心”有关窗口受理申请,并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收件人应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书》,按不同申请事项明确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应出具《补办件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3、中心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现场踏勘,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服务对象。
三、重大事项的联合办理制
重大事项是指涉及3个及以上窗口或部门审核办理的事项。重大事项实行由主办窗口受理并牵头进行联合办理。一些时间紧迫、特别重要、需要在法定休假日期间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特事特办。
1、服务对象向牵头责任窗口提出申请。
2、责任窗口受理重大事项后,必须按“联办件”予以办理。
3、中心根据情况及时召开联审会议,协调各有关单位联合搞好办理。
4、有关单位必须根据联办件的内容和联审会议的要求,在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上报事项的负责办理制
上报事项指需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申请事项。上报事项采取负责办理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确认属上报事项后,应出具《上报件通知书》。
3、受理部门为办理责任部门,在一定时限内积极与上级部门联系,提供全程代理代办服务,办理结果及时转交服务对象。
五、控制事项的明确答复制
控制事项指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不符合当地总体发展规划的申请事项。控制事项采取明确答复制,其基本程序为:
1、服务对象提出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审查申报材料,能够当场认定的控制事项,应当场认定,并将申请事项按“退回件”予以处理;如果项目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天决定的,可按“承诺件的管理”办法予以处理,在承诺时间内会同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审议,作出明确答复。
六件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办理事项的管理,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办事效率,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特制定六件管理制度。
一、即办件的管理
程序简便,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性申请事项,均为即办件。即办件必须即收即办,由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办理。
二、退回件的管理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退回件。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缺少主件的;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但经窗口初审,项目内容明显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
3、申办事项经现场踏勘、调查、核实,不具备批准条件的。凡属退回件的,须向服务对象出具《退回件通知书》,注明退回原因。
三、补办件的管理
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申请事项,均属补办件:
1、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中已有主件但未带来的;
2、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中非主体材料不全,服务对象承诺补齐的;
3、服务对象的申报材料主体完整,少数附件不全但不影响审批的。
补办件首先必须收件,由收件人出具《办件通知书》交服务对象,一次性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事项。补办件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承诺件的管理
申请事项需经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或现场踏勘,应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办结的,均属承诺件。
承诺件收件后,应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受理通知》,明确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承诺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承诺内容,尽快组织人员审核或踏勘。承诺件必须在公开承诺时间内办结,不得随意延长办理时间。
五、联办件的管理(一)联办件的认定
涉及3个及以上窗口或部门,应由主办窗口受理并牵头进行联合审核办理的事项均属联办件;联办件的办理实行牵头单位负责制,由牵头单位和“中心”组织联合办理。牵头责任单位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联办件后,应向申请对象出具《联办件通知书》,并向“中心”提出联办意见。同时帮助指导申请对象为联审会提供相关文件、图纸、资料。“中心”主持召开联审会,组织各有关部门联合办理,保证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上报件的管理
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审批权在县以上部门,需要转报、上报的,均为上报件。
上报件受理后,应向服务对象承诺上报时限,并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协助申请人全过程办理。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便民服务宗旨,理清工作思路,确定工作重点,突出服务特色并予以贯彻落实。
2、组织制定、落实各项工作制度,确保中心正常运转。
3、对窗口业务及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完成中心各项工作目标。
4、教育并带领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全新的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效率,塑造一流形象。
5、完成乡镇党委、政府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首问负责制
一、单位和个人到中心来办事,第一个接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必须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热情接待,主动了解办理事项,给办事人员满意的答复;不得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找别人去”等推诿性语言。
三、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若来访人手续完备,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受理、处理;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来访人全部办理要求和所需的文书材料;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要负责介绍到相关窗口,直接落实具体接待人员。
四、遇有相关窗口工作人员不在或有事外出时,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接待,记录办理事项和要求,并尽快联系具体承办人员,确定办理时间,办理要求和联络方式。
五、相关窗口对首问责任人转办的事项,必须及时认真办理,不得推诿、拖延;首问责任人对转办的事情仍需进行督办,直到事情办理结束。
六、违反本制度,依照过错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次性告知”制度
一、对前来中心窗口申报项目或进行政策咨询的服务对象,要一次性明确告知所办理或咨询的事项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办事依据;
二、对于申报材料不齐作补办件收件的事项,要在补办通知单中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有关材料;
三、对于联办件,牵头责任人对各联办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
四、对不符合批准条件作退回件处理的,要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服务对象退回的原因;
五、对未执行上述规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中心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一、对需要县级以上行政服务中心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且不需要当事人到场的事项,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全程代理办理;
二、全程代理服务的基本程序为:
(一)申请人填写《代理服务委托书》,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明确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和时限;
(二)受理人为代理责任人,对所受理的事项要积极与上级行政服务中心或部门联系,在规定时限内代理办结。
三、对不便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的老弱病残者,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上门审核服务对象提供的办件材料,并提供代理办理服务。
四、对非固定窗口所办理事项采取预约办理,向服务对象明确告知预约时间,在预约时间到便民服务中心办理相关事务。对未在预约期内群众到中心要求办理的事项,采取委托办理,委托机关将受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办理事项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服务窗口按委托单位的委托权限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按照受委托权限负责全权办理。
五、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在行政村设立为民服务代理点,代理点工作人员由大学生村干部、村会计或计生专干等担任,负责将群众要求代办的事项报送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要加强对村级代办员的管理,定期组织村级代办员学习,不断提高代办员的业务水平。
六、所有的代理服务事项都要填写服务意见反馈表,由申请人对办理结果予以确认,作出是否满意的评价。作为对中心工作人员和村代办员工作质量考评的依据。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是指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员申请办理的事项,根据不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做到优质高效的管理制度;
二、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可当场办结的,办事人员要即收即办,现场一般在30分钟内办结;
三、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事项,需经审核、现场踏勘等,不能当场办结,办事人员要根据办理时限(一般办理时限为3-5日)规定,出具承诺办结通知单,并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四、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属于转报、上报审批的,承办责任人应尽快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负责全过程办理,并原则承诺办理时限;
五、对申请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工作人员应及时作出解释,按规定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
学习教育制度
一、中心全体工作人员都必须自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坚持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相结合。学习由中心党支部组织实施,每周安排两个下午为学习时间。
二、中心党支部负责制定中心的学习计划,重点内容为党的理论、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时事政治,各类业务知识和技能。
三、各学习小组组织集中学习时,应认真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人员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月学习心得体会不低于1篇,中心党支部经常性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
四、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应事先向各小组负责人请假,并说明情况。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按旷工论处。
五、严格学习考勤制度,各小组要指派专人记录参加人数、缺席者姓名及缺席原因,作为学习出勤考核依据。
信访接待制度
一、中心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强化服务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思想,尽职尽责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二、文明接待来访人,具体做到“三声”、“四心”、“五不”、“三随时”。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接待热心、倾听细心、回答耐心、处理用心;不简单粗暴、不态度生硬、不打官腔、不摆架子、不推诿敷衍;随时来访,随时接待,随时处理。
三、来信来访一般接待工作程序:
⒈登记:认真做好来信、来访、举报电话和网上信访记录,必要时可让上访人提供书面材料。登记内容包括来访时间、访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政治面貌、住址或工作单位,反映的主要问题。
⒉答复:(1)来访者的意见、要求符合政策、法规,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在三日内给予答复。领导接待一般一周内给予答复。(2)来访者反映的意见、要求,按政策衡量不合理的,向其宣传政策,解释清楚。
⒊办理:(1)由本中心直接答复办理;(2)根据来访反映问题的性质,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转交给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四、接访结束后,接访人员要及时填写事项交办单和告知书,分别交有关部门和来访群众。明确接待工作职责。
五、凡上访人员反映重大紧急问题、集体上访的来信来访,应立即通知有关单位,并向领导汇报。
六、对集体上访,要本着宜顺不宜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粗不宜细的“四宜”原则迅速处理并责成问题发生地限期解决。
七、严格执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为群众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八、实行领导信访接待制度。
投诉制度
一、便民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服务对象反映中心工作人员及进驻中心的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二、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电话为*******。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书面形式。
三、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仔细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认真处理。对投诉人及投诉事项予以保密。
四、中心对投诉行为调查核实后,要按照中心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及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投诉人。
五、进驻中心窗口单位应积极配合中心的工作,对中心转来的群众投诉,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及时报告中心,并同时反馈给投诉人。
六、中心对一般投诉,要即时处理,现场给予答复;不能现场答复的,要在当日或次日给予答复。对比较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需要协调处理的投诉,要尽快和有关单位进行沟通协调,在一周之内作出答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的,要及时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负责此项投诉的追踪处理,直至处理完毕。
七、口头投诉以口头答复为主,书面投诉必须书面答复。重大投诉事项应及时向“中心”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按规定程序查处。
责任追究制度
一、中心和窗口工作人员由于主观故意或自身行为过失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使工作发生错误或显失公正,并造成后果时应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二、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中心及窗口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1、不贯彻党和国家方针以及乡镇党委、政府工作部署,致使全局性工作出现重大失误。
2、不认真解决职责范围内有关问题,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
3、工作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熟悉,屡次出现差错。
4、因个人表现不佳,给中心工作形象造成严重损害。
5、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四、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并积极进行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但没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追究的。
五、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人的过错责任:
1、不配合有关调查,阻挠追究过错责任的;
2、对控告、揭发、检举过错的知情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过错责任的;
4、其他应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六、过错责任追究的形式包括以下几种:
1、通报批评;
2、诫勉教育、离岗培训、效能告诫;
3、调离窗口工作、降职、免职、辞职、辞退;
4、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5、依法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党纪处分;
6、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中心和有关单位共同组织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中心主任会同有关单位领导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党纪、政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
优质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标兵评比办法
为了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向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在便民服务服务中心开展“争创优质服务窗口、优质服务标兵”活动,具体办法如下:
一、评比条件
(一)思想品德方面。思想作风正派,大局观念牢固,敬业精神强,服务质量高,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积极为搞好中心建设献计献策。
(二)业务技能方面。熟悉本职岗位业务技能,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协调能力以及文字综合能力。熟练掌握多个岗位的业务知识,了解中心各项运行程序和规章制度,一专多能,能迅速、正确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岗位业务知识测试达到优秀。
(三)工作实绩方面。能高质量地完成各项任务,工作实绩显著,办理事项准确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限内,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办理事项,无超期办件,无违规办件,服务对象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办理事项无群众投诉。
(四)组织纪律方面。服从领导,自觉遵守中心的考勤制度,没有迟到、早退和擅自离岗现象,请事假每月不超过三天,积极参加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服务态度方面。接待服务对象时,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服务忌语,不冷漠待人,不推诿扯皮,时刻为服务对象着想,充分体现中心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六)档案管理方面。能严格按照收退件管理办法,优质、高效办理各种手续,办理事项的各种手续齐全,资料齐全,及时归档,无一漏缺。
(七)环境卫生方面。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纸屑,不乱倒茶叶渣,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中心”办公场所洁净、卫生。
(八)公正廉洁方面。坚决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服务过程中没有“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所有承办的事项公开公正,经得起监督检查。
二、评比方法
根据每月考核情况,实行每季度评比一次优质服务窗口、每年评比一次优质服务标兵活动。中心对窗口和工作人员的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的基本分为100分(考核打分细则由各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另行制定)。根据得分高低,每月排出名次,根据季度考核累计情况,评选出季度优质服务窗口,根据考核累计情况,评选出优质服务标兵。
三、奖惩办法
(一)考核结果按月统计、发布;
(二)季度汇总时连续得分5次以上位于前10名的窗口,授予“优质服务窗口”流动红旗;
(三)年终评比时,每月排名均在前五名的个人,授予“优质服务标兵”称号。
(四)年终一个月的奖励工资将按照考核结果分档次进行发放。依据全年考核结果(各季度考核分的平均值),评出一、二、三等奖,分别为全体人员比例的30%、50%、20%.在中心工作不足六个月的人员不能列入一等奖,全年累计扣分超过60分的,不能列入评奖范围。本活动办法自2009年3月起执行。
乡镇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一、为加强对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为民服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乡镇领导定期到便民服务中心带班值班制度。
二、乡镇领导到便民服务中心带班值班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了解中心情况,跟踪督导工作,接待群众来访,现场解决问题。
三、乡镇党政正职领导一般每月应安排一天到便民服务中心值班,分管中心工作的乡镇领导每天都必须安排一定的时间到便民服务中心带班,其他领导应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到便民服务中心办公,保证每天有一位乡镇领导干部在中心接待群众来访。
四、实行领导带班值班接访公示制度。每月末对下一月党政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接访日进行安排,在便民服务中心显著位置向群众公示。
五、参加带班值班接访日的领导干部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群众来访的接待和反映信访事项的处理。属于本级受理的群众上访事项,能够当场解决的,当场予以解决;当场解决不了的,明确责任和期限,限期解决;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明确告知上访人,并做好思想引导工作。
9.便民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优化发展环境,推进规范化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根据《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江油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向镇纪委投诉和检举。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执行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
(二)便民服务窗口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两个以上窗口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窗口,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便民服务窗口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窗口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
(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窗口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并责令窗口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其所涉及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未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时限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三)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
(四)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五)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六)牵头窗口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窗口不配合牵头窗口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七)服务窗口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窗口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窗口评优评先资格,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窗口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调离工作岗位,并可对窗口负责人予以免职;
(一)超过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二)上班时间擅自离岗的,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的;
(三)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四)不按规定接待、指导、引导、协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有关事项的;
(五)对把握不准或特变重大和紧急的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而不及时请示报告的;
(六)应当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结的;
(七)不一次性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需要补正全部材料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赔礼道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谅解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一)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证人、调查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 责任追究调查审结应当在15日内完成,处理决定作出后5日内,应当处理结果告知实名投诉人或检举人。
第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责任追究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起申诉。
10.马祖镇便民中心办事公开制度 篇十
办事公开制度
为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切实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政务服务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政府政务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效能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属于镇便民服务中心受理范围的许可、审批和相关便民服务事项。
二、具体公开内容
1、窗口部门分管领导、窗口首席代表或负责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2、本部门窗口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以及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相关的其他信息;
3、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行政决定或公告;
4、与窗口服务有关的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
5、其他公开的政务信息。
三、具体公开方式
便民服务中心及其各窗口部门根据政务信息的内容、性质、要求等,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1、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项目调整及审批形式等信息,由镇便民服务中心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村广播站、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等方式予以公开;
2、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申请文书范本等信息,各窗口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在对外办公窗口予以公开;
3、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的办理情况及结果,应当以当面告知、书面告知、电话通知、便民服务中心等方式及时向当事人公开;
4、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镇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部门制定的与行政审批有关的窗口办事制度、服务规范、管理制度等,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5、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和重要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6、设置、工作职责、领导分工、部门窗口设置及对外办公电话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对外公开;
7、投诉电话、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镇便民服务中心大厅、政府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
8、便于公众知晓的对外公开形式。
四、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有关失职追究制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引起以不作为为由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行政诉讼案件等不良影响或引发严重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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