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2024-10-23

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精选11篇)

1.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一

土地登记规范化工作自查报告

1、组织对《土地登记办法》进行学习培训,利用全国第二次土地大调查和“6.22”土地日的宣传契机,加大对各乡镇各村民委村小组的宣传,使土地登记宣传无盲区,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土地登记的重要性。

2、我县订购使用全国统一负责制的土地权利证书,由专人保管并做好土地权利证书的发放登记工作。

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机关为###人民政府,一个登记区内只设立一个登记机关;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登记机关为###国土资源局,土地登记均由###国土资源局统一办理。我县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等与土地登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土地确权登记,无违规登记行为。

4、我县严格按照《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件要求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0]1号)文件规定规范土地登记收件标准,严格按照二十日办结制及时办理土地登记。

5、我县土地登记资料统一归档,统一保管。土地登记资

料按照《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的规定提供公开查询,由地籍办证人员受理并审核查询人的查询范围后提供查询服务。

6、我县无通过土地抵押登记进行金融欺诈的案件无理

7、我县土地登记引发的行政诉讼16件,其中因当事人不服调解答复等申请行政复议6件,州人民政府予以维持;因当事人不服调解答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2件,撤销1件,撤诉4件,正在审理1件;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按和解协调处理1件,正在审理1件。我县无行政赔偿案例。

8、土地登记规范化制度建设

我局先后制定了《土地登记岗位责任制》、《土地登记管理制度》、《###城镇基准地价定期更新公布制度》、《五不登记》、《###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土地登记受理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统计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以制度规范土地登记程序,确保土地登记工作的合法性。

9、我县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人员已具备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土地登记持证上岗人员5名,已按省州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10、我县土地登记中介代理机构现为##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具备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该公司代理我县土地登记代理人员7人。我县未成立土地登记代理行业协会。严格按照《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办理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我县自2008年10月以来由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土地登记,共代理收件5765宗,面积平方米。

11、我县近几年土地登记发证情况

2005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554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120宗。2006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700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115宗。2007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705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141宗。2008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983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471宗。2009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1773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293宗。2010年办理国有土地登记1215宗,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480宗。从2005年至2010年的发证数据对比,使用权登记数量逐年增多,具体原因为: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国有土地开发,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从2005年至2009年都是逐年增加,2010年较2009年数据有所减少是由于中央逐渐规范国有土地开发制度、严格加大土地供应管理、开发项目的规范审批等等,促使土地市场规范化。是并加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力度,努力提高发证率。高效的变更土地登记工作,不但保证了地籍资料的现实性,更及时地维护

了土地权利人的全法权益.

2.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二

1 审核准则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指出, 估价应遵循预期收益原则、替代原则、最有效利用原则、供需原则、报酬递增递减原则、贡献原则和变动原则。据此, 笔者认为, 在审核工作中必须坚持三个准则, 即合法性准则、合理性准则和合规性准则。

1.1 合法性准则

合法性准则, 实际上是从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角度, 评判一项估价活动或一份土地估价报告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准则在审核报告时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产权审核, 估价对象的产权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合法依据;土地利用条件审核, 应以城市规划、土地用途管制等为合法依据;权益处分审核, 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合法依据;估价结果审核, 应以符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或符合当地政府有关土地价格政策规定为合法依据。此外, 为保证委托方身份的合法性, 也要审核委托方是否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身份;同时, 对报告中是否正确表述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作业时间和土地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等内容, 也要进行审核。在实务工作中, 一旦发现产权资格不全, 或者产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应要求土地估价师进一步做好调查核实工作。例如, 宗地抵押贷款评估必须掌握其权利人和委托人的关系, 以及当地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出具的土地他项权利状况信息等情况。

1.2 合理性准则

合理性准则主要是指, 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活动的基础上, 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土地估价工作属于社会中介服务, 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 绝对不能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一份土地估价报告, 通常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满足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用于估价目的的要求;二是满足估价机构保持和增加业务量, 以及估价机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三是符合土地市场规律, 与土地市场信息对称。在一般情况下, 估价结果的价值定义均指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因此, 根据合理性准则审核估价报告, 主要是依赖审核人员对类似宗地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正确把握, 以及对技术报告中有关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析、估价方法选用、估价测算过程和估价结果确定等项内容的认真审查。同时, 还需要考虑估价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恰当的人为干扰因素。

1.3 合规性准则

合规性准则主要是指, 估价报告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符合行业的其他要求。合规性准则实际上是从行业自律的角度, 评判估价报告专业服务水准高低的重要依据。根据合规性准则审核估价报告, 其重点主要是:报告格式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规范格式;提供的附件数目和内容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具体要求;估价报告中各部分内容的表述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具体要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估价报告中各部分内容的表述是有具体要求的。例如, 估价方法部分, “要求在一项估价中报选的方法不少于两种, 并说明估价方法选择的依据”;对于地价确定的方法, “说明要求对不同估价方法结果进行增值或减值调整原则, 对采用众数、平均值或以其中某一价格等为最终宗地地价的, 要解释其方法的选择的依据”等, 并要在结果报告中说明估价思路, 采用的估价方法及其定义和计算公式, 在技术报告中应说明估价思路、采用的估价方法及其选择的理由。又如估价测算部分, 应详细说明比较案例的选择、各项原始数据的来源以及各个参数、系数的确定等, 详细说明测算的全过程。再如估价结果部分, 应详细说明对不同估价方法估算出的结果, 如何进行分析比较和采用一定的数学处理, 并如何结合考虑一些不可量化的价格影响因素, 最终合理确定估价结果。

2 分级审核制度及审核要求

为了规范内部审核工作, 土地估价机构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 实行分级审核制度。依笔者的实务经验, 土地评估报告审查可分为:土地估价师自查;一审为评估小组组长审核;二审为评估部经理审核;三审为终审, 即机构总估价师审核。各级审核人员, 均应依据上述审核准则, 并视估价对象的具体情况, 采用上述相应的审核深度标准进行审核。在具体审核过程中, 各级审核人员均应尽心尽职, 但审核的重点各有侧重。

2.1 自查要求:

审查土地估价报告的语句是否通畅, 是否有错别字、排版是否整齐、字体是否规范、编号是否统一、评估方法是否正确;核实委托方提交的资料等。

2.2 一审要求:

一审由评估小组组长执行。评估小组组长要对土地估价师自查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标记以备汇报, 特别注意审查报告中估价对象、影响地价因素等的描述是否准确, 报告中运用的专业术语是否恰当、附件资料是否齐全及测算的结果是否准确等;同时, 对报告风险进行评价。

2.3 二审要求:

二审由本部门技术经理负责, 要求审查自查、一审中是否还存在语言、文字、技术描述和评估计算过程等方面的错误, 并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特别复核评估方法的选用及计算, 计算依据是否正确, 相关参数的取值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 评估结果是否合理。

2.4 终审要求:

终审人员是报告质量的最后把关人, 由公司总估价师负责, 要求确认评估报告的合理、合法性, 并对整体风险进行评价, 特别是要对可能导致出现估价风险的几个问题, 例如估价对象资料严重失实, 委托方资信严重失真、估价结果严重偏差, 以及估价技术思路、估价方法和估价测算过程严重错误, 进行分析和判断, 最终决定如何要求估价人员补做工作, 或者决定是否出具报告, 终审不合格评估报告不得出具。

3.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三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民收入;新农村建设

本调查以土地流转为切入口,探讨土地流转是否真正意义上给农民带来了好处,而反映是否惠农的直接指标是流转前后农民的收入变化情况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如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情况。因而本调查将其作为重要指标。

我们选择的采样地点是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在为期10天的调查里,团队采访了县国土局国土资源交易中心领导彭宏献主任,关山村村主任和村支书。对该地情况有了大致了解,并深入农户进行调查,走访了62户人家。采集到了非常宝贵的数据资料并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关山村位于宁乡县东北部,距县城13公里,离长沙城区29.5公里,随着金洲工业新区及长沙西线工业走廊的建设,关山成为长沙、宁乡、望城三城的中心位置。全村辖16个小组,4.94平方公里。近年来,关山村凭借优越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资源优势,积极招商引资调整产业结构。

一、调查问卷反映情况及分析

(一)农户自留土地相对较少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当地农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自留土地相对较少农户近七成土地发生流转,问卷反映出的具体数据如下:自有土地流转1%-25%的农户占被调查户数的12.9%;流转原有土地25%-50%的农户占被调查户数的21%;流转原有土地50%-75%的农户占被调查户数的45.2%;流转原有土地75%以上的农户占被调查户数的16.1%。

关山村农民大部分土地发生流转,自留土地减少促使农民就业方式发生改变,年轻的村民进城或在村办工厂打工,但年老的农民便失去了收入来源。在我们的调查中,很多农户反映,原来手里土地多时,老人也可以在家做点农活,换点收入。失去土地,虽然有一定补偿,但这部分收入还是较少,老人的赡养问题让人担忧。

(二)土地流转前后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流转让农民的工作方式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收入来源也有了很大变化,我们通过走访农户,发现土地流转前后农民收入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见表1),且在某些形式上出现了较为集中的现象。

由于土地发生流转,农民手中的土地有所减少,为了获取更多的收入,农民获取收入的来源更多样化了。由表1可知,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而以土地耕作作为主要收入的农户比例有所降低。随着土地流转的力度加大,农民收入来源多样化将会成为一种趋势。

(三)土地流转前后农民家庭收入组成情况

土地流转后,人们逐渐放弃了只靠种地为生的生活方式,家庭收入来源多种多样。但多种多样的收入方式最终可归结为非农业收入和农业收入两大类。由调查问卷反映的情况来看,土地流转后,非农业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百分比由流转前的61%增长为74%;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百分比由流转前的39%略降至26%。

从家庭收入组成看,流转前非农收入相对农业收入比重较大。土地流转后两者的差距越来越大,非农收入比例达到农业收入的三倍。这间接表明农民的工作方式开始多样化,在家务农靠天吃饭已不再是唯一的出路。在我们调查中,很多家庭新建了两层小楼,生活水平大为提高,这也正是土地流转为广大农民带来切实利益的直接体现。

(四)土地流转前后家庭支出组成情况

土地流转让农民的收入发生了变化,而这也直接导致了其支出方式的变化。土地流转是否给人们带来了真正的福利,日常支出情况就是良好的指标:土地流转后,农户全年总收入用在子女教育上的开支由流转前的21%降至13%;用在老人赡养方面的支出由流转前的2%升至3%;日常生活的支出由流转前的42%升为47%;储蓄由流转前的17%升为23%。

有调查数据可知土地流转前后家庭的日常支出都占相当大的比例,但是土地流转的平均价格相对于水田耕作的纯收入高,农民储蓄比例上升。同时,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教育优惠政策,减轻了农户教育支出的负担。总体上农民的收入增加了。

(五)农户对土地流转政策满意程度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基本前提是让农民的利益得到保障,真正意义上实现惠农的目的。所以,当地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满意度是对政策的直接检验和良好的信息反馈,为政府进一步制定完善的流转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让政府更多的听取农民的心声,制定出让农民满意的土地流转政策。调查中,我们得知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占52%,不愿意的占44%,认为土地流转对自己意义不大的占4%。以下是我们对农户是否愿意流转土地的原因调查分析(见表2)。

土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农民的生活离不开土地。然而我国的土地流转还刚刚起步,部分农民的意识还跟不上,导致部分农民并不支持土地流转。这部分人认为自己留着土地今后生活将会更有保障,同时也能够享有国家对于土地的优惠政策。而大多数人响应则是因为务农收入低,土地流转后,既能得到土地流转收入,又能将耕作时间用来外出打工,从而获得一份更高的收入。通过我们的调查,流转前(2004年以前)关山村村民的平均收入为18019.67元,流转后至今村民的平均收入为25790.16元,上升了43.16%。可见,土地流转在农民增收方面还是有很大贡献的。

二、土地流转中存在问题

(一)利益分配问题

利益分配问题一直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要想顺利开展必须要以给农户带来更大利益作为前提。

在我们的调查中,将土地出租的费用为菜地120元/亩、山地70元/亩、耕地500元/亩,同时还能获得一些额外的补偿,如土地分红或者国家给与的农药补贴等。这所有的这些补偿都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根据,更不是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所给与的。很多农民通过多种途径对其他地方土地流转的相关补偿措施有所了解。针对这一点我们参阅当地流转政策,对比分析我国其他地方对土地流转的补偿金额如湖北省竹山县旱地一律按200元/亩,水田一律按500元/亩。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一是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地域差别大,发展程度差异明显,很难形成统一有效的土地流转补偿机制;二是农村土地市场供求竞争不足,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等多方利益博弈,协调困难,这在农用地非农业化流转中尤为突出。另外,由于农户的知识水平较低,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对市场知识不足,在利益分配时处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二)非粮化趋势与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土地流转的目的主要是增加农业附加值,发展规模经营。这导致一些本来种植粮食的土地可能被流转为养殖业、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关山村土地流转后土地主要用于:种植高经济价值作物,如葡萄、西瓜等;用于建造方圆山庄以发展旅游业。这导致种粮面积大幅减少。希望自己拥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由于以土地入股的农户每年都可以从方圆山庄获得不少分红,对此很多农民还是感到满意的,不再以粮食耕作为生。而这会造成粮食产量的降低,从长远来看是不利的。

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仅有18.25亿亩,且土地流转过程中会出现农民非农就业困难、失地农民收入来源减少等问题,反而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效率,造成规模不经济。而关山村也认识到这一点,在方圆山庄和当地兴办的砖厂都尽可能雇佣当地失地农民,但村民也有反映,当地专门种植西瓜的超大现代农业集团租用本村土地种西瓜,雇佣较多外村人农民作工人。

(三)农民保障问题

农村土地的流转,会造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目前户籍制度的存在造成农民和城市居民有明显的界定划分,而农村户口转变成城市户口也是相当困难的。特别是农民想要进城成为城市居民更是难上加难。角色不同决定二者享受的福利待遇也不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市民的社会保障待遇,而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仍没有可靠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在农民心中成为唯一可靠的保障,农民,特别是年老的农民不想放弃土地,老人拥有土地仍可以通过种地获得微薄收入,而失去土地对他们来说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这直接导致土地流转难以实现。在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农民外出就业有很大的不稳定性,农民工返乡潮依旧存在,此时,健全农民保障制度是极为关键的。关山村建有自己的敬老院,但据调查能够满足条件入住的农民较少。

三、建议

(一)积极保障农民利益

首先,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相对来说是弱者,他们缺乏必要的合同等方面的知识有时甚至没有发言权。关山村村民整体上对于土地流转方面的政策不清楚。因此,建议加强农民的相关知识的教育,如在村上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进行集中的学习,使农民拥有知情权。其次,为了解决各方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可以将土地流转得来的一部分的资金自动转成为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以缓解各方利益的沖突,更好地保证农民的利益。再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体制,加强监督监管,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土地流转金额,从而切实增加农民的收入,确保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二)保护基本农田,确保粮食产量

首先,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必需死守18亿亩耕地红色线,确保基本农田的安全。因此,要加大土地执法力度,违法必纠,执法必严。发挥群众的力量进行监督,设立监督部门,实行有奖举报,切实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其次,加强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并进一步完善粮食直接补贴政策,对交粮食的农民给予相应的补贴。并切实贯彻中央关于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严禁变更基本农田的用途。再次,国家应对种粮大户和粮食深加工等产业给予支持。此外,按照市场机制逐步形成合理的粮食价格,缩小粮食产品与非粮种植产品的比较效益差距,确保我国粮食生产持续稳定发展和粮食安全。

(三)建立健全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政府应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做到使农民跟城市居民一样有保可依,确保土地流转无后顾之忧。其次,增加农村资金的投入,大力引入新型劳动力型外资,充分利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并鼓励农民自主创业,在资金和技术上给与指导与帮助,真正让他们自己做老板,把钱掌握在自己手中。再次,增加新生力量的流入,鼓励拥有知识与眼界的大学生投身到新农村建设中,以此来推动动农村向高技术含量方向发展。

通过调查,整体来说关山村的土地流转工作开展较为成功,流转工作得到了绝大多数农户的支持与认可。但我们仍然发现,还是有一些细节上的问题需要注意,如提高补偿金、更合理地安排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等等。笔者在与村主任的谈话中谈到这些问题,村主任表示这些问题村里已经认识到,并将此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

参考文献:

陆红生.土地管理学总论[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4.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四

税务登记号:

纳税人识别号: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我公司系私营企业,经营地址:主营:注册资金:人。法人代表:,在册职工工资总额。20xx年实现营业收入20xx年度经营性亏损元。

二、流转税(地税):

三、地方各税部分:

3、房产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应税房产原值1000万元,应纳房产税8、4万元,已缴纳。

4、车船税:我公司拥有乘用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商用车辆,其中客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货车辆,应缴纳车船税元,已缴纳。

5、印花税: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元,按0、03%税率应缴纳印花税元。帐本4本,每本5元贴花,共计元。合计应缴纳印花税元。

四、规费、基金部分:

2、我公司20xx年度-20xx年度交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元。

五、发票使用情况:

20xx年度-20xx年度我公司开具了**发票,多少张,金额多少,已全部记帐作收入。

5.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五

《土地复垦条例》在1988年11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于二〇一一年三月五日颁布,进一步规范了土地复垦活动的一系列重要制度,对损毁土地“旧账未还清,新账又增加”的情况在法律上明确了责任主体,是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深化和体现。现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和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及市局领导的指示要求,对《土地复垦条例》的实施情况自查汇报如下:

一、组织学习,加强宣传。

在5月8号在全县国土资源大会上进行了广泛的宣传,省厅5月9号主办的《土地复垦条例》实施的培训,我局派员参加学习回来后形成了书面材料向党组进行了汇报,6月7日我局专门召开了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会议,6.25“土地日”印发了传单1000多份。

二、明确监管职责

对照省政府《关于规范和推进土地复垦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明确耕地保护股为土地复垦业务监管机构,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具体负责土地复垦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监管职责,对各类土地复垦实行全面、全程监管,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严格依照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技术要求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初审、论证和审批备案工作,明确各乡镇国土资源所督促土地复垦责任人自觉履行复垦义务、落实复垦责任。

三、加强领导,迅速开展外业调查

为推动土地复垦工作,我局成立了以XXX副局长为组长的桃江县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损毁土地调查评价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印发培训资料,举办业务培训班对乡镇国土资源所的人员进行培训,于今年6月启动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及复垦潜力调查工作,摸清家底,建立损毁土地现状调查评价数据库。目前外业调查正在进行中。

四、督办土地复垦方案,加强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的落实

去年办理了两起土地复垦手续。今年对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临时用地,组织召开了用地单位联系会,按照服务社会、服务企业的理念进行政策宣讲,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目前正在催办之中。明确要求没有复垦方案审批的一律不得办理临时用地和采矿权手续,保证土地复垦任务和义务落到实处。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建议有权的用地和采矿权审批机关对于无土地复垦方案的临时用地和采矿权,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审批。

2、催办土地复垦手续的难度较大。由于一些造成土地损毁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落实土地复垦资金,导致大量新损毁的土地得不到及时复垦或者复垦达不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和落实监管措施,建立有效的监管制约机制、资金保障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3、加大资金投入。相当数量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尚未能及时得到复垦,需要明确其复垦主体、资金渠道,规范其复垦管理等。在现有未复垦损毁土地中,很大一部分属于没有复垦义务人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这部分土地复垦任务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才能解决。

6.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六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完成情况。

目前,全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合作社34个,其中:竹产业19个、养殖业4个、粮食加工业1个、旅游服务业1个、石斛中药材2个、其他7个。分布在全市16个乡镇的96个村中(文华街道办事处未建农民专合作社),注册资本1117.9万元、注册会员2297人,带动农户4.1万多户,占全市农户总户数的67%。各镇乡街道依托自身产业优势,均培育出各具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形成了覆盖竹产业、粮食、蔬菜、中药材、畜牧业等主导产业的合作,极大地带动和促进了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现有的3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运行情况好且比较规范的有4个,分别是长期的生猪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复兴竹原料农民专业合作社、天台鸟骨鸡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旺隆兴农竹业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比较好的有17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竹业、农资和沼气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较差的有11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开展工作的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注册的合作社中,社员总数在10人以下的合作社有7个,占合作社总数的20.6%,10-50人的合作社有21个,占总数的61.7%,50-100人以上的合作社有2个,占总数的5.8%,100以上的3个,占总数的8.8%。目前,全市注册村级合作社有2个,乡级合作社有32个。

今年已建农民专业合作社6个,其中竹原料专业合作社5个,蔬菜专业作社1个,完成计划13个的46%。今年我市开展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建设,分别将长期镇生猪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复兴竹原料专业合作社作为示范社建设示范点。长期镇生猪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人数较多,且经过申请入会,社员入股可多可少,合作社内部管理较为完善,合作社制定统一的生产规范,在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同时,并为社员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建立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在经营过程中首先让利于社员,为社员组织优质低价的生产资资料,以高出市场价格收购社员的产品,对非社员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畜产品均按市价格进行经营,合作社的利润主要来自于非社员的经营收入,合作社经营人员实行按劳分配,经营利润主要二次返利和按股分红,合作社的运行完全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复兴镇竹原料专业合作社,入会社员95%是种竹大户的农民,入会社员人人入股,社员的竹原料全部交由合作社销售,合作社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建立了规范的成员账户和各类规章制度,合作社利润实行股金分红和主要二次返利,财务会计制度等现已较为完善,合作社的总体运作基本都符合《农民专业合社法》的有关要求。今年我市针对不同的群体开展了多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培训工作,在更多更广的范围内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同时,今年我站还开展了多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找准存在的问题,为市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情况(一)、我市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从全市调查的情况看,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在农户间流转居多,以转包方式为主的耕地流转户最多。据统计,全市2008年5月30日,乡村户数62315户,乡村人口227596人。我市农村土地流转统计表明:农村土地流转总户数为6425户,流转农村土地总面积为65085.24亩,占全市农村土地面积的3.49%。其特点是:(1)按土地流向分类:主要体现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流转为主。在农户间流转有5000户,占全市流转户77.82%,流转土地面积23595.96亩,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36.32%;流向专业大户1425户,占全市流转户22.18%,流转农村土地面积41364.78亩,占农村土地流转面积的63.68%。(2)按流转形式分类:是以转包方式为主。转包3126户,占全市流转户48.65%,转包面积22221.86亩;转让1081户,占全市流转户16.82%,转让面积3988亩;租赁1334户, 占全市流转户20.76%,租赁面积34727.27亩;互换708户,占全市流转户11.02%,互换面积1614.87亩;拍卖12户, 占全市流转户0.53%,拍卖面积2251.8亩;其他164户, 占全市流转户2.55%,其他方式流转土地面积156.94亩。(3)按土地类型分类:耕地的流转户最多。耕地流转4861户(其中田3894户,土967户),占全市流转户75.64%,流转耕地面积11634亩;林地流转1349户,占全市流转户的20.99%,流转面积29119亩;四荒地流转210户, 占全市流转户3.26%,流转面积24160.9亩;水面5户,流转面积46亩。(4)按管理情况分类:口头协议流转的户数最多。口头协议4612户,占全市流转户71.18%,流转农村土地面积36970.84亩,占流转土地面积56.91%。签订合同1813户,占全市流转户28.82%,流转土地27989.9亩。其中在公证处公证的1037户,占全市流转户16.14%,在合同管理机关监证的776户,占全市流转户的12.68%,农户自发流转和村组织流转是我市土地流转的主要做法。土地流转的方向主要有五个方面,一是流向外来耕作户;二是流向专业承包户;三是流向农业企业;四是流向一般农户;五是流向其他单位或企业(市供销合作社,纸浆厂等)。

(二)、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1、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共遵义市委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规模化经营的意见。

2、帮助复兴镇和元厚镇建立了土地流转工作机构,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3、摸清两个试点村的基本情况。复兴镇凯旋村共有农户825户,人口2843人,耕地面积3217亩,其中:田2522亩,土695亩;现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105户,流转土地面积224.5,占全村耕地面积的14.72%,元厚镇米粮村全村538户,2044人,耕地面积1737亩,其中:田1410亩,土327亩;现已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农户44户,流转土地面积118.81亩。

在流转的形式上,主要是以出租的方式进行流转。流转土地价格一年400元/亩。农户土地租出后给老板打工,每天工资30-40元,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增加了农民收入。

4、指导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

元厚镇米粮村流转土地44户,共签订土地流转44份。其中:民营企业家李复生租土地117.31亩,板桥的曾和梅的1.5亩种草养兔。

复兴镇凯旋村流转土地农户105户,凯旋村与农户签订105份土地流转合同。村又将流转来的土地分别与四川宜宾林海集团租用土地105.86亩,栽培竹荪。市农业局租用土地47.4亩,栽培玉米,复兴镇政府租用土地39.24亩栽培莲藕,纳溪枇杷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土地32亩进行蔬菜种植。

7.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七

1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

牡丹江市共有56个乡(镇)887个行政村,耕地面积47.7万hm2,农村人口116.6万人,人均耕地0.4 hm2,低于全省平均水平。20世纪90年代初,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流转即初现端倪。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引导下,农村土地流转正在由农民自发行为向依法有序方向发展。目前,牡丹江市土地流转面积达9.4万hm2,涉及农户7.4万户,劳动力12.8万人,分别占全市的19.6%、23.4%和19.9%。土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比重高于全国8.9%和全省18.1%的平均水平,已经走在了全国和全省的前列。

调查得知,牡丹江市在推进土地流转过程中,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调动了农民土地流转积极性,对于创新经营机制、推动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正在发挥积极的作用。许多做法和经验值得认真总结和推广。

1.1 土地流转强度逐年增大

2003年以来,随着《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实施,牡丹江市依法加大了土地流转推进力度,流转速度逐年加快,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流转趋向呈现多样化。2009年的流转面积、涉及农户和人口,分别比2005年增长了125.0%、108.3%和96.5%;土地流转后用于种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比重,占总流转面积的99.7%;流转方式已由初期的转包互换,逐步发展到转包、出租、入股、互换、转让等多种形式,但转包和出租仍是主要形式,占流转总面积的96%;流转频次较税费改革前明显加快,流转期限1~2 a的占75%左右。

1.2 劳动力转移是流转主要动因

目前,牡丹江市累计转移农村劳动力35.4万人,已占农村劳动力的54%。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在城镇等非农领域或境外找到就业岗位,促进了农民与土地分离,加速了土地流转进程。林口县自2002年以来,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累计转移12万人,流转土地3.8万hm2,人均经营耕地由0.3 hm2增加到0.6 hm2。海林市山河村有劳动力750人,外出务工就达523人,占全村劳动力总数的69%,整户常年在外务工的就有165户486人,全村344.0 hm2耕地全部进行了流转。西安区大莫村村民到俄罗斯担任棚室种植技术员、承包蔬菜种植的已达110人,平均每3户就有1人,共流转土地100.0 hm2,占全村耕地面积的60·3%。

1.3 规模经营主体正在形成

近年来,种粮专业大户、工商企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呈增加态势。

1.3.1 土地向大户集中趋势已经显现

据不完全统计,专业大户共流入土地1.0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10.6%。如海林市耕种面积6.7 hm2以上的有39户,33.3 hm2以上的有11户,66.7hm2以上的有6户。

1.3.2 产业化经营推动了土地流转

全市产业化经营态势良好,龙头企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增强,推动了土地规模流转。如宁安镜农股份公司建立玉米基地1.0万hm2,辐射8个乡(镇)38个村,带动土地流转0.3万hm2;海林北味食品等29户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提供产加销服务,带动基地规模2.8万hm2。

1.3.3 专业合作社成为推动流转的重要力量

全市通过合作社带动土地流转1.6万hm2,占流转总面积的17.6%。宁安响水水稻合作社,吸纳7个乡镇21个村511个农户入股,集中土地近667 hm2,实现了水稻的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

1.4 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1.4.1 加强管理服务

制定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意见》,建立了管理服务网络,开展了土地流转市场建设试点,印制了全省统一的合同文本,实行了合同鉴证及登记备案制度,调处土地纠纷365起,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4.2 政策激励引导

一些县(市)出台了奖励办法以促进规模流转。如,穆棱市对受让超过33.3 hm2、期限3 a以上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 500元·hm-2奖励;海林市每年拿出550万元,采取“以奖代投(补)”方式,引导土地向园区集中。

1.4.3 发挥村集体作用

一些村特别是朝鲜民族村,创新了村集体托管流转模式,由村委会将务工村民土地统一管理,统一对外发包。全市有7个村实现了整村流转,面积达1 466.7 hm2。

1.5 流转效益已经显现

1.5.1 提高了集约化经营水平

全市规模经营面积达3.1万hm2,发展“一品村”428个,农机合作社21个,综合机械化程度达81%以上。海林市长胜村245个农户的365.3 hm2土地,流转给农机合作社经营后,仅需40个劳动力就可完成耕种任务。土地流转还促进了测土施肥、水稻两段育秧等一批新技术推广,提高了科学种田水平。

1.5.2 推动了效益型农业发展

宁安市通过场县共建,形成烤烟、甜菜、制种、蔬菜、高效作物5个667 hm2基地;林口通过换调土地,规划建设了0.4万hm2烟田保护区,效益是种植大豆的2~3倍。

1.5.3 增加了农民收入

与2005年相比牡丹江市土地流转价格增长了近一倍,旱田平均4 500元·hm-2、水田7 500元·hm-2,个别地方达到15 000元·hm-2。土地流出户不仅可以获得流转收入,而且还增加了劳务收入。海林市密南村50户村民的土地流转给东度参业公司,年户均流转收入达8 000元,村民就地为企业打工,年户均收入在12 000元左右。土地流入户通过连片规模经营,也获得了丰厚回报。八面通镇四合村邵洪俊,2008年承包水田33.3 hm2,当年纯收入就达27.5万元。

2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牡丹江市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已成为全省农业结构最优、农村经济增长最快和农民最富裕的地区之一,这与农村土地流转密切相关。经调查了解到,牡丹江市在推进土地流转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2.1 思想认识不到位

部分乡(镇)干部对土地流转认识不高,认为土地流转是农民自己的事情,存在不想管、不愿管、不敢管的思想,导致政策宣传不到位,组织引导不到位,管理服务不到位。相当部分农民恋土情结严重,“玩龙玩虎不如玩土”的小农意识根深蒂固。全市约有6万农户,守着户均不足1.67 hm2耕地,宁肯维系着较低的生活水平,也不愿通过土地流转去寻求新的出路。

2.2 流转行为不规范

一些乡(镇)农经工作人员兼职较多,对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乏力。一些地方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流转程序不规范,流转期限短且流转关系不稳定,既不利于受让方增加土地投入,又加大了土地纠纷的处理难度。

2.3 流转机制不健全

目前,牡丹江市尚有2/3的乡(镇)没有建立流转市场,土地流转信息不畅,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也比较单一。流转中介机构发育缓慢,一些农民对流转政策不了解,又缺少咨询门路,农民利益难以有效保障。没有形成有效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

2.4 规模流转难度大

在土地承包及二轮延包过程中,基本以田块好坏搭配承包到农户手中,使土地分散,条块经营,加之一些地方农业生产条件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土地经营比较效益低,加大了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难度。农村社保体系不健全,农民对土地流转仍有后顾之忧。第二、三产业发展缓慢,就业门路不多,现针对农民的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和维权服务等还不完善。这些都对土地规模流转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3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新形势下发展牡丹江市农村经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建设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现针对牡丹江市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提出5点建议:

3.1 提高认识,把握原则

土地流转是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责任制后,农村土地经营体制机制的又一次创新,被誉为第三次“土地革命”,其意义深远。在我国这样一个农业人口占据绝大多数的国家,只有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才能加快转移和减少农民,才能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才能在全球城市化不断加快的进程中争取主动,跟上时代的步伐而不被边缘化。各地大量实践证明,农村土地流转已经成为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已被充分肯定。各级党委政府应深化对土地流转作用意义的认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在实际工作中,认真把握土地流转的重大原则。

3.1.1 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原则

全面落实好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推进土地流转的重要前提。在第二轮土地延包总体稳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认真抓好土地延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延包遗留问题,把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面落实到位。

3.1.2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充分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土地是否流转和以什么方式流转,应完全由农民做主,并确保农民土地流转收益不受侵犯。应进一步规范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行为,既积极引导又不强行干预,把工作重点放在宣传政策、规范管理、改善服务上来,防止和纠正下指标定任务等强行推动土地流转的做法。

3.1.3 坚持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农村土地流转,应立足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土地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规模化生产和集约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积极引导土地受让方按照农业总体规划和优势产业布局要求,规模开展种植养殖生产,以加快牡丹江市现代农业步伐,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2 强化管理,规范流转

应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3.2.1 规范流转合同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组织和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自主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文本,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依法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3.2.2 开展流转合同鉴证

应进一步落实流转合同鉴证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流转当事人提出的流转合同鉴证申请,应及时予以办理;对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政策的约定,应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纠正。同时,加强对流转土地用途的审查,防止以土地流转名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3.2.3 健全备案登记制度

应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登记册和台帐,全面记载土地流转情况,及时对流转合同及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加快建立一户一表、一村一册、一乡一柜、一县一网的信息资源库。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备案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妥善处理流转纠纷。以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为契机,积极开展土地流转纠纷仲裁试点,依法建立规范的仲裁制度、程序和办法,提高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改进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方式,推进工作重心前移,努力实现协商不出村、调解不出乡、仲裁不出县。行政、信访、司法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流转依法有序进行。

3.3 创新形式,推动流转

应及时总结和借鉴各地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办法,进一步丰富流转主体,创新流转方式。

3.3.1 探索有效的流转模式

在土地流转中,应以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度和产出效率为目标,鼓励集中成片流转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大力兴建产业基地和农业园区,实行连片种植,集中开发。鼓励外出务工农民,通过集体经济组织或流转服务机构托管土地,代为流转,或将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一次性流转。允许土地流转受让方经原承包方同意后,对以转包、出租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3.3.2 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用

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进行合作生产,支持专业合作社承接和连片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加快原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依法改建为专业合作社的步伐,符合登记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

3.3.3 支持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土地流转

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多种实现形式,对第二、三产业发展较好,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的村,在征得农民同意后,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土地的集中经营或统一流转,也可以通过村与村对接的方式,跨区域承租其他村的土地。对依法收回或农民自愿放弃的承包地,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发包给农户进行规模经营。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流转。鼓励和支持城市工商企业和社会资本到农村承接农民流转的土地,依法单独或与农民联办农业企业,同等享受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并按照促进民营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予以支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认真落实牡丹江市委《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土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方面大胆实践创新,探索集体建设用地补偿和农村宅基地流转、抵押办法”的要求,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已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从事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方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和营利性农村基础设施的开发;允许经村集体组织多数成员同意后,流转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积极探索“宅基地换城镇社区住房”,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办法。

3.4 完善服务,健全机制

积极落实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管理和服务的通知》要求,重点建立一个体系,健全四项机制。建立一个体系即: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应以县(市)区有服务办公室、乡(镇)有服务中心、村有服务站为目标,加快三级流转服务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配备相应电子设施,开展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土地评估、合同鉴证、法律政策咨询等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土地流转中介机构,推动管理咨询服务的市场化,健全四项机制。

3.4.1 健全社会保障机制

积极争取国家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具备一定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按照国家试点指导意见先行先试。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保投入力度,不断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范围,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向农村延伸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特别是要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保问题。对自愿放弃承包地并迁入城镇定居的农民,应享受与迁入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和社会保障。

3.4.2 健全经营主体准入机制

指导乡(镇)流转服务中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服务站,对农户委托流转的土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并对引入规模经营主体的资信情况、经营能力、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查,使经营主体和项目具有较高水平。同时,实行专业大户登记备案制度,及时掌握业主的经营状况,规避土地流转风险。

3.4.3 健全激励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应设立土地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对具有稳定土地流转关系、达到规模面积、流转期限3 a以上的流出流入方,分别给予财政补贴奖励。对规模经营的农业实体,在信贷、保险、用电、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增加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把土地整理、特色农业基地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与土地流转结合起来,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地方,优先立项,重点扶持。

3.4.4 健全劳动力转移机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快制定全市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做出统筹安排。大力推进城市第二、三产业和农村非农产业发展,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提供更多的载体。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的非农就业能力。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输出协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长期稳定的输出基地,进一步转移和减少农民,为推动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3.4.5 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农村土地流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

完善工作体系。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形成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农经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的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结合牡丹江市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指导意见和政策措施,指导、帮助和支持基层的土地流转实践,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规范、有序流转。

加强队伍建设。应加强农经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职能,保证经费,加快形成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农经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途径,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

8.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八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途径,本文从弥勒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详实地分析,从而提出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弥勒;农村;土地;流转;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优化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改善农村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途径,为统筹城乡发展发挥了调控作用。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高原特色农业建设的不断推进,弥勒市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上,积极探索土地流转途径,引导农民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全市土地流转稳步推进。

一、流转现状

弥勒市耕地总面积155.56万亩,承包地面积47.14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29.4%,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户13.5万户。截至2015年4月,全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10个乡镇,流转面积92794亩,占承包地面积的19.6%。其中,以转包方式流转土地面积1301亩,以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面积90812亩,以互换方式流转土地面积428亩,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面积59亩,以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面积173亩,以其它方式流转土地面积20亩。从流转区域看,主要集中在公路沿线的坝区乡镇,例如新哨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达33620亩,占该镇承包土地面积47200亩的71.23%。从规模经营看,流转规模在50亩以上的达17833亩,流转规模在50-100亩之间的达4384亩,流转规模在100-300亩之间的达8151亩,流转规模在300-500亩的达4704亩,流转规模在500-1000亩之间的达1850亩,流转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达33080亩。从流转方向看,流入种田大户的土地面积41318亩,占流转总量的44.6%;流入专业合作社的土地面积173亩,占流转总量的0.19%;流入企业的土地面积51253亩,占流转总量的55.2%。从流转服务看,农户间自发流转29755亩,占流转总量的32%;乡村组织提供信息流转16047亩,占流转总量的17.3%;委托乡村组织流转46963亩,占流转总量的50.6%。

二、主要成效

(一)农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以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为契机,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集中土地发展适度经营规模,增强了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加快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推进了高原特色农业转型升级。目前,弥勒市高原特色农业示范区内发展特色蔬菜22.01万亩、特色水果15.42万亩、特色中药材3.82万亩、景观苗木基地6个1.24万亩,流转土地面积7.16万亩,新型经营主体发展至323户。

(二)农业规模效益显著提升

弥勒市积极探索多样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模式,合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土地规模种植实现集约化、集中化,有效解决农村“人散”、“地散”问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显著提高,“永红模式”“牛背模式”等土地流转模式已成为弥勒土地流转工作的成功典范。例如,弥阳镇永红村通过走“土地出回租”的流转经营管理模式,将农户分散的土地租回村集体,村集体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整理连片后,建成现代设施农业基地,农户以一定租金进行回租,同时,成立农业生产合作社,整合技术、人才、产品等资源,聘请农业技术人员指导农户发展特色产业,引进省内外实力雄厚的企业公司进行收购,以“抱团作战”闯市场的方式有效解决了销售、市场风险等难题。

(三)农业产业化提质增效

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重点,紧抓基地、龙头、市场三要素,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培育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例如,弥勒市玫瑰湾玫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高原葡萄酒有限公司、弥勒市四园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云南骏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都是依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建立起来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主体。目前,全市注册或建设农业生产、加工基地的涉农企业共190余家,其中,统计在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21家(国家级1家、省级4家、州级12家),资产总额64438万元,从业人员5399人。2014年,21家龙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10560万元,上缴税金5367万元,带动农户5.6万户,促农增收63665万元。

三、存在问题

(一)山坝土地流转不平衡

全市山坝区土地流转进展不平衡,坝区乡镇土地流转面积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的87.2%,山区乡镇土地流转面积仅占到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2.8%,其中,江边乡、巡检司镇尚未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山区受自然因素影响,水、田、路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新型经济主体培育滞后,推动土地流转动力不足,导致土地流转规模较小,土地流转速度慢。

(二)土地流转程序运作不规范

当前我市一部分土地处于无序流转状态,存在着自发性、随意性、分散性和盲目性,受农民契约意识不强、土地流转期限短等多种因素影响,农民通常以口头协议、私定协议形式进行约定流转,土地流转后易发生纠纷。目前,弥勒市土地流转中以口头协议形式进行流转的土地面积达27838.2亩,占流转总面积的30%。

(三)土地流转服务体系不健全

一是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建设滞后。我市虽已成立了市、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但市、乡镇、村组三级联动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加之相关人员缺乏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服务中心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二是纠纷调解仲裁机制不完善,纠纷调解渠道相对单一、程序复杂,缺乏行之有效的调解途径。三是土地供需双方信息对接机制不健全,土地流转市场信息渠道不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四、工作建议

(一)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

一是要完善市、乡镇土地流转服务机制,积极搭建服务平台,在土地流转中提供法律政策宣传、流转信息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管理、关系协调、纠纷调解等服务。二是要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统一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登记、备案工作,及时调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保障土地流转双方权益。

(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通过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对流转土地面积四至(或权属)、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用途、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调价原则及方式、流转合同续签约定、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明确,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手续管理工作。

(三)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9.土地流转自查总结材料 篇九

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我镇对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总结如下:

一、经营现状

2011年上半年,累计完成土地流转承包地面积达到XX亩,其中流转承包耕地面积XX亩,承包低全部转出面积XX亩。流转承包经营权宗数XX宗,签订流转合同宗数XX宗,土地流转租金每亩主要在XX—XX元之间。XX个村(社区)分别都建立了土地流转站,配备了信息员,有土地管理软件,建立了土地流转和土地承包电子台帐,对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资料归档管理。

二、取得成效

1、促进农民增收。农户将土地流转出去以后,获得租金是其收入之一,其次,土地流转以后,有劳动能力的农民都会出去务工,这样就可以获得两份收益。通过流转土地,拓宽了农民的收入途径,从而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2、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土地流转以后,新引进来的企业一般都会招收本地人员做工人,特别是产业化企业需要的劳动力比较多。2011年我镇引进上规模的产业化项目,吸收本地务工人员,大大降低了我镇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

3、全面推动XX花卉聚集区的建设速度。

4、有效推动我镇现代农业的发展。

5、进一步完善了农村土地管理制度。随着土地流转规模的扩大,镇政府成立了土地流转中心,各村(社区)建立了土地流转站,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使用土地台帐管理软件,进一步规范了土地承包和土地流转台帐的管理。

三、下一步打算

1、全面推动和落实新引进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落地建设,力促其尽早投入生产。

2、进一步做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学习并运用好“公司+农户”等模式,争取让土地流转对发展村集体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10.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十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提高防范税务风险能力,请你单位对2010年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未正确执行税收法律法规,造成少报的税款,可通过补申报和调账处理;对未享受的优惠政策,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并按相关规定补办手续。对自查不实,税务机关检(稽)查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自查内容

1.有无未经国税机关审批或备案自行享受减免税。

2.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收政策依据。

3.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

4.兼营增值税减免税项目是否按规定分别核算。

5.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销售额,各种下脚料、边角余料等是否如实申报应税销售额。

6.减免税所提供的相关登记证书、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备案证明材料等是否有效。

7.销售免税货物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按规定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8.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是否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二、增值税减免税项目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

8.农业生产资料。

(801)农膜。

(80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合肥。

(80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财税[2001]113号)

(804)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财税[2005]87号)

(805)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财税〔2008〕56号)

(806)磷酸二铵。(财税〔2007〕171号)

(807)氨化硝酸钙。(国税函〔2009〕430号)

(808)饲料(含饲用鱼油、饲料级磷酸二氢钙、除豆粕以外的其它粕类等)。

(财税[2001]121号)(国税函〔2003〕1395号)

(财税[2001]30号)(国税函〔2007〕10号)9.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财税〔2007〕83号)

10.污水处理费。(财税〔2001〕第097号)

11.边销茶。(财税[2009]141号)

12.农村电网维护费。(国税函〔2009〕591号)

13.铁路货车修理。(财税字〔2001〕第054号)

14.临床用血。(财税[1999]264号)

15.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财税〔2000〕42号)

16.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财税〔2007〕49号)

17.黄金生产经营:

(1701)黄金生产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金)。

(170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特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未发生实物交割的。

(财税[2002]142号)

1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财税[1999]198号)

19.其他粮食企业: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

(财税字〔1999〕198号)

20.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财税字〔1999〕198号)

2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财税〔2008〕81号)

22.医疗机构: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营利性医疗机构其自产自用的制剂(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财税〔2000〕42号)

23.文化事业单位: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

(财税〔2009〕105号 财税〔2009〕34号)

24.电影行业: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财税〔2009〕31号)

25.被撤销金融机构: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

(财税[2003]141号)

26.县以下新华书店: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财税[2009]147号)

27.国外无偿援助项目。(财税[2002]02号,财税[2005]13号)

28.国有商业银行划转资产。(财税[2003]21号)

29.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

30.销售旧货。(财税〔2009〕9号)

说明:以上内容不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减免税产品和劳务。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

11.土地增值税自查报告 篇十一

为此,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曾于2011年3月和12月, 两次就物流业“营改增”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最近,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再次深入到上海市纳入试点的物流企业进行调研, 并就有关情况给出了以下政策建议:

一、物流业“营改增”试点基本情况及主要问题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产业。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两个五年规划纲要都要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2009年3月, 国务院发布《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发[2009]8号文) 。2011年8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办发[2011]38号《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 (以下简称“国九条”) , 明确要求“切实减轻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营改增”试点工作, 也是落实“国九条”的一项具体措施, 引起了物流企业的普遍关注。

经调研,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为本次“营改增”试点指导思想明确, 基本原则合理。《试点方案》首次将“物流辅助服务”列入应税服务范围, 并设置了6%的适用税率, 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有利于解决物流业重复纳税和发票管理等问题。试点政策使原有增值税纳税人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 税负有所下降。试点纳税人中的物流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的3%或5%的含税税率, 调整为3%的不含税税率, 有利于促进中小物流企业发展。

但是,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也发现试点中遇到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有:

(一) 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

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了解的情况看, 物流企业从事仓储、货代等“物流辅助服务”, 其税收负担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 多数企业可通过内部降本增效等措施自行消化。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 上调幅度较大。特别是货物运输服务是物流企业最基本的服务, 且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 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如, 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个百分点, 增幅高出1倍还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1.63%, 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4.71%, 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仅看部分企业1月份税负情况, 也许不具代表性, 但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此前模拟测算结果基本吻合。据2011年3月我会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 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 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实行增值税后, 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实务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 上升幅度为123%。

造成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二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改征增值税后, 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由于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 (尤其是船舶, 使用年限可达20年以上) , 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 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 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在货物运输业务中, 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 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实际负担率也会显著增加。此外, 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 也是税负增加的重要原因。

货物运输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 平均利润率只有3%左右。税负增加的结果, 一方面进一步挤压企业利润, 影响行业发展;一方面在自身难以消化的情况下, 必然引起运价上涨, 从而推高物价。这样的结果, 显然有违《试点方案》中关于“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2012年初, 上海市出台《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沪财税[2012]5号) , 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也反映了部分行业税负增加较多的现实。但从长期来看, 不能依靠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本解决企业税负大幅增加的现实问题。

(二) 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不统一问题仍未解决

我国现行营业税制度将物流业务划分为交通运输业与服务业两类税目, 运输、装卸、搬运税率为3%, 仓储、配送、代理等税率为5%。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 是多年来困扰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瓶颈。

为此, “国九条”明确指出:“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 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而《试点方案》依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 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 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整合各类物流资源, 实行供应链管理, 一体化运作, 开展一票到底业务、一站式服务, 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作模式, 也是客户普遍的服务要求。在实际经营中, 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 很难区分交通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 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也增加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三) 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亟待明确

一是快递企业适用税率仍不明确。在现行营业税体制下, 由于对政策理解和掌握尺度不尽一致, 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对快递业营业税税目的认定上存在差异, 分别有交通运输业、货代业、邮电通信业等3种不同的身份认定。征管标准不统一, 是长期困扰快递企业的政策问题。但是由于在营业税体制下, 税收差异不大, 矛盾并未凸显。

“营改增”试点后, 试点地区税务机关实际操作中是依据原营业税纳税税目来确定试点纳税人。这次被认定为试点纳税人的快递企业, 多数按照交通运输业纳税人对待, 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有的快递企业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依旧按照邮电通信业缴纳营业税。这样, 不仅造成同业间适用税目不一致, 而且税负差异较大, 导致同类企业税负不公。快递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 人力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高, 可以抵扣的项目更少, 如按交通运输业11%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负将大幅增加。

二是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无法合并缴纳增值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2011年12月3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1]132号) , 允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

由于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需要, 物流企业普遍采用总部统一采购运输工具、分公司实际运营的方式, 造成分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少, 而总部形成大量进项税留底的情况。又如, 同一集团下属内部货代公司向运输公司采购大量运力, 货代公司按照6%缴纳增值税, 取得的运费增值税发票可按照11%抵扣, 货代公司可能形成大量进项税留底;而运输公司税率由3%提高到11%, 税负大幅增加。如允许集团化的物流企业合并缴纳增值税, 将平衡集团内税收负担, 支持物流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

三是增值税发票征管问题。物流企业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的业务模式和客户类型差异较大, 有些物流企业 (如,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等) 开票金额小、频率高、数量大。如, 中外运长航集团下属华东公司, 每月开具发票约2.5万份, 取得的发票则超过10万份。物流企业在发票的购买、开具、比对等方面工作量太大, 不仅企业增加了人力成本, 也给税务机关增值税发票征管工作带来很大不便。

四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行业特点。多年来, 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形成了自身会计核算方法。《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差额征税会计处理的通知[试行]》 (沪财会[2012]8号) 对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作了规定, 要求物流企业确认收入成本的同时确认增值税额。在实际业务中, 物流企业收入成本确认方式, 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的时点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尽相同, 该文件实务中难以操作。同时, 大部分大型物流企业已经形成了差额纳税的财务账务处理流程, 企业账务系统改造和会计核算调整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资金投入。

二、相关政策建议

(一) 将货物运输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在不改变《试点方案》基本框架的前提下, 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 纳入“物流辅助服务”, 采用6%的税率 (经测算, 略高于营业税实际负担率) 。这样, 既符合“国九条”基本精神, 统一了物流业务各环节税率, 支持了物流业一体化运作, 也能够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 与《试点方案》的初衷相一致。同时, 建议在今后改革中, 明确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 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 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二) 适当增加进项税抵扣项目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对于占有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于一些相对固定而实务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支出 (如燃油消耗、修理费等) 按照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应抵减比例, 将这些项目的支出作为减计收入处理, 计算销项税额。这样, 不仅照顾到物流业全天候、全国范围运营, 不易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实际情况, 也可大大减轻税收监管工作的难度。

(三) 对存量资产 (非不动产) 采取过渡性抵扣政策

建议对于近五年内购置的存量机器设备和运输工具, 允许每年计提的折旧额中包含的进项税额核定为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其他存量应抵扣物资, 参照1994年增值税改革时对已有存货的进项税额抵扣的方法处理。

(四) 统一快递业行业归属及适用税率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明确快递业所提供的服务为物流辅助服务, 统一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或者暂时不纳入改革试点范围, 统一实行邮电通信业3%的营业税税率。

(五) 允许试点物流企业集团及其分、子公司合并缴纳增值税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首先允许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一旦“营改增”全国推广,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物流企业集团增值税合并纳税。

(六) 设计使用物流业专用增值税发票

一是设计使用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为适应物流企业经营网点多, 发票额度小、用量大的特点,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设计增值税专用定额发票 (撕本) , 并允许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

二是设计使用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适应物流企业经营特点和业务需要,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设计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机打) , 货物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统一使用物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适应物流业“一票到底”的要求。

(七) 明确试点物流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充分考虑物流企业的经营和核算特点, 允许物流企业收入成本确认与增值税确认时点分离。同时, 税务机关根据此原则对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申报缴纳进行审核。

(八) 慎重对待试点扩围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实施两个月来, 总体运行情况正常, 但上述主要问题仍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国家大力支持的物流企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上游客户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 以扩大自身进项抵扣税额;一方面直接从事运输业务的实体企业税负升高又抵扣不足, 本已微薄的企业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加之操作环节许多问题尚未明确, 不断出台政策“打补丁”, 也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与此同时, 各地强烈要求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建议, 有关部门在上海试点中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在问题不能妥善解决的情况下, 应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在问题没有充分暴露, 没有找到相应解决办法的情况下, 贸然扩大试点范围, 将会产生较大震动。以后即使扩大试点, 也应该按照行业, 而不是地区稳步推进。因为我国地域辽阔, 各地情况不尽相同, 按照地区试点, 无论税负高低, 都会引发地区间的不平衡。特别是像物流业这样全国性网络化经营的行业, 更不宜因试点政策的不同, 造成新的地区分割。

以上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经过深入调研, 就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中, 物流业遇到的问题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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