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共10篇)
1.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篇一
湖北省信访局文件
鄂信发〔2017〕26号
湖北省信访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信访事项 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信访局,省直有关单位信访处(室):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信访局
2017年4月18日
—1—
湖北省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规范化,提高信访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本省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应坚持的原则: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诉讼与信访分离,依法分类处理;公开透明、便捷高效,方便群众、接受监督。
第二章 登 记
第四条 通过以信息网络、书信、走访、电话等形式向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不论是否受理,均应客观、准确、及时登记录入阳光信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信访系统)。
第五条 登记时应逐一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地址、—2— 信访人数、问题属地、所属系统、内容分类、信访目的、产生信访事项原因等要素,详细录入主要诉求、反映的情况、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及信访过程等。留有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的,应准确录入。初次来信来访提交了信访材料的,应将原信扫描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条 登记“信访目的”时,应选择申诉、求决、意见建议、揭发控告或其他。
(一)“申诉”适用于对有关机关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仲裁、党纪政纪处分等处理不服,要求改变或纠正的事项。
(二)“求决”适用于请求帮助解决工作、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的事项。
(三)“意见建议”适用于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提出主张和意见,表达态度和看法。
(四)“揭发控告”适用于举报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司法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两委等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登记时应注明被举报人或单位、地址、级别。
(五)“其他”适用于无法按上述内容进行归类的事项,包括咨询、表扬、感谢、内容不清、无实质性诉求等。
第七条 登记录入信访事项时,应进行判重。信访事项的信访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问题属地)、反映的主要内容等与系统中已登记的另一信访事项基本相
—3— 同,可以判定该信访事项为重复信访事项。
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者相关人员代信访人反映相同信访事项的,判定为重复信访事项。
判重时,应与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相同信访事项关联;相同信访事项均未办结的,应与登记准确、办理情况清楚、附件齐全的初次信访事项关联。
第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应作为初次信访事项登记。
(一)信访人未依法逐级走访,重新采取书信、网上信访等方式反映的;
(二)信访事项不属于有关机关的职责范围,信访人重新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反映的;
(三)同一信访人反映不同信访事项的。
第九条 信访事项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但阳光信访系统没有记录的,应按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程序进行补录,并上传相关文书。
第十条 对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的信访积案,应标注“积案”;属“三跨三分离”的,应标注“三跨三分离”。
第三章 受理
第十一条 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信访事项,应受理: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4— 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十二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一)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四)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且在复查或复核期限内的;
(五)其他不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工作部门职权范围的。
对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引导信访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并转同级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中第(四)项规定的信访事项, 应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查或复核。
第十三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不再受理:
(一)已有复核意见且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查、复核的;
(三)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的。
—5— 第十四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办理;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受理告知书。
对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情况和理由;已作出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应上传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已经或正在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处理的,应上传法律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阳光信访系统登记的初次信访事项,不得以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四)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不予(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 对依法可以通过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救助、技术鉴定、劳动监察等行政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直接或通过下级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有权处理行政机关。能够判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的,应提出适用具体行政程序的建议。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收到信访工作机构转交或信访人直接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组织会商甄别,确定适用的具体行政程序,在15日内向信访人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受理时限少于15日的,从其规定。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适用的行政程序。
第十七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 —6— 解决,但尚未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经信访人同意,在不影响法定时效、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信访工作机构可以直接或转交行政机关进行和解、调解,形成和解、调解笔录。达成协议的,将和解、调解协议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和解、调解意见。
信访人不同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应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有和解、调解笔录的,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十八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可交由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办理。
(一)执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存在明显问题的;
(二)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或可能引发集体上访事件的;
(三)多人同时反映相同问题且影响较大的;
(四)信访事项到期未处理,或者处理意见明显不当的;
(五)跨地区、跨部门需协调处理的;
(六)信访积案;
(七)其他需要交办的。
第四章 办理
第十九条 对初次信访事项,应根据信访目的,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作出受理告知书或
—7— 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的,应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或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不得直接回复或留存。
(二)对意见建议类信访事项,应认真研究论证,直接回复信访人,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三)对揭发控告类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请通过纪检监察12388举报网站逐级反映”,或者按纪检监察程序办理。办理过程中,不得将举报信转给被举报人,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
(四)对其他信访事项,直接回复信访人或留存,或者进行受理办理。
第二十条 适用直接回复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当面回复信访人,不能当面回复的,应通过书信、电话或者信息网络等方式回复信访人。
第二十一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处理意见。
情况复杂的,可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作出延期办理告知书,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写明延期理由。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复查(复核)机关审查后,应作出申请复查(复核)受理(不予受理)告知书;受理的,应自收到复查(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书,并上传阳光信访 —8— 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复查(复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程序受理告知书的,应依照法定时限和程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裁定,告知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裁定的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行政处理决定、裁定书应上传阳光信访系统,在“办理意见”一栏写明主要意见。行政程序法定办理期限超过60日的,在受理60日内先上传办理进度报告,办结后再上传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信访事项,根据不同情况告知不予(不再)受理。向多个受信人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原则上只办理、告知其中1件,其余判重后留存;已告知过不予(不再)受理,而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反映的,判重后留存。
第二十五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收到转送、交办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需要退回的,应说明退回理由。转送、交办机关应及时审核,不同意退回的,原接收机关应继续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交办信访事项,接收单位自行承办的,除按本规则第十五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外,应报送办结报告,并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接收单位将该信访事项转交的,由承办单位报送办结报告,接收单位审核是否同意结案;同意结案的,报送审核报告,上传阳光信访系统时,并在“办理意见”一栏填写审核报告的主要意见;不同意结案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9— 办结报告、审核报告由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加盖公章)、经办人及联系电话、附件组成。
第五章 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由信访工作机构或行政机关作出外,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应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或有权处理(复查、复核)行政机关向信访人作出的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延期办理告知书、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等,均应按期送达信访人,并将送达情况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二十九条 信访文书应直接送达或委托送达信访人,信访人是公民的,由其本人签收,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代为签收;信访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人签收。信访人拒绝接受信访文书的,送达人应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现场留置,在信访文书回单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信访人留有详细通信地址的,可通过邮寄送达信访文书。经信访人同意,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送达的,应将凭证上传阳光信访系统。
第六章 简易办理
—10— 第三十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应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一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阳光信访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作出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三十四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即作出处理意见。
—11— 除信访人要求作出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录入阳光信访系统。
第三十五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公开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公开。信访事项处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应在网上及时向信访人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实现信访事项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
公开内容包括:信访事项登记日期,信访工作机构分级转交日期,向有权处理责任单位转交日期,有权处理责任单位作出的受理告知书及日期、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及日期、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日期、处理(复查、复核)意见书及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评价。满意度评价的范围是通过阳光阳光信访系统第一次登记且信访目的为申诉、求决、意见建议的信访事项。信访人自信访工作机构登记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可对信访工作机构评价;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60日未收到处理意见书,或信访事项延期办理、超过90 —12— 日未收到处理意见书,均可对有权处理机关评价。
信访人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超过30日未作评价,或者信访人自信访事项受理之日起超过90日未作评价,或者信访事项延期办理、超过120日未作评价,视为“超期未评价”。
对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已经或依法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作出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以及其他依法不宜公开的信访事项,不纳入满意度评价范围。
第三十八条 对纳入群众满意度评价的信访事项,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应及时联系信访人,积极 引导其客观评价。
第八章 督查督办
第三十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应通过阳光信访系统及时检查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按照“谁首次办理、谁跟踪督办”的原则,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工作人员是日常督查督办责任人。
第四十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督办:
(一)未及时、准确登记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受理信访事项,或未出具受理告知书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信访事项的,包括转送或交办不及时、不准确,办理主体不适格,延期办理但未出具延期办理
—13— 告知书等;
(四)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包括未按期出具处理意见书,处理意见书格式不规范,处理意见未正面回应来信人诉求,未将办理意见、办结报告审核等录入阳光信访系统等;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或处理不到位,群众评价不满意的;
(六)未履行送达职责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督办可通过电话、发函、约谈、实地等形式,提出改进建议,推动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信访事项,不包含涉密内容的信访事项,涉密事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湖北省信访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4—
附件:1.不予受理告知书(11种)
2.不再受理告知书(4种)
3.有权处理行政机关受理告知书
4.信访事项延期办理告知书
5.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6.申请复查(复核)受理告知书(2种)
7.申请复查(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2种)
8.信访事项复查意见
9.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10.纳入满意度评价信访事项的查询码告知书
—15— 附件1-①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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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附件1-②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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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附件1-③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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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附件1-④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人民法院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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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附件1-⑤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仲裁机构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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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附件1-⑥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依法应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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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附件1-⑦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行政机关)提出。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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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附件1-⑧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采用走访形式反映问题(信访件编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请您向***或其上一级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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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附件1-⑨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正在办理中。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您在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重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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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附件1-⑩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处理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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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附件1-⑾
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复查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予另行受理。您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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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附件2-①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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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附件2-②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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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附件2-③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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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附件2-④
不再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家信访局对《信访条例》适用问题的解释,在2005年5月1日前已经办结,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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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附件3
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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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附件4
延期办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信访件编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至**月**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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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附件5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反映***(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等要素)。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或***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3— 附件6-①
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4— 附件6-②
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年**月**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5—
附件7-①
申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提出复查申请,由于***(具体原因),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在30日内向***(注:应明确告知机关名称)提出复查申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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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附件7-②
申请复核不予受理告知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对****年**月**日收到的 ***(有权处理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提出复核申请,由于***(具体原因),按照《信访条例》规定,我们决定不予受理,请您在30日内向***(注:应明确告知机关名称)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年**月**日
送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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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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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附件8
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对***政府(单位)的处理意见提出复查申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复查,***(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复查意见)。
如不服本复查意见,可自收到本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政府(单位)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如逾期不申请复核,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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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附件9
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
编号: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对***政府(单位)的复查意见提出复核申请,我们于****年**月**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复核,***(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复核意见)。
如您对本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送达记录
签收记录 送 达 人:
信访人意见: 送达方式:
信访人签名: 送达时间:
签收时间: 送达凭证:
(如挂号信凭证等粘贴此处)
—39— 附件10
查询码告知书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提出的***信访事项,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已转送***(有权处理机关)。您可以凭查询码***登陆***(网站)***查询窗口,查询办理情况,并作出评价。
特此告知。
(承办单位印章)
****年**月**日
—40—
湖北省信访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印发
—41—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篇二
国家信访局交办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信访局交办的信访事项是指国家信访局办信一司、办信二司、来访接待司、督查室、投诉受理办公室等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的报送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单位负
责。
第四条交办事项中,省级信访工作机构自办的,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办理情况报告;省级信访机构将信访事项转交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和有权处理的责任单位的,先由承办单位写出承办报告,再由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审核并向国家信访局报送审核报告。
第五条承办报告的内容要齐全,主要由承办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应为承办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报告事项的全貌,如: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报告;正文中应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落款为承办单位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有信访人签字的答复意见书,若有其他说明可一并作为附件。
第六条省级信访工作机构在对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报告,主要由审核单位名称、文号、签发人、标题、正文、落款、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和附件组成。其中:签发人为审核单位的负责人;标题要能反映审核情况全貌,如: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审核报告;正文中有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落款为审核单位的公章及领导签批日期;附件为承办单位报送的承办报告及主要附件。
第七条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的格式要符合国家机关行文规范,以上行文的形式报告。
第八条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有标题、信访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承办单位、联系电话及经办人、落款、信访人签收手迹组成。
第九条报告时限。根据《信访条例》第33条规定,承办单位应在接到交办信
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
将承办报告送出。
已报送办理情况的信访事项,如有后续处理情况,承办单位应随时续报。
第十条报告延期。信访事项在60日内确实无法办结,不能形成承办报告、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须在报送期限内向交办部门报告延期理由、延期时间及其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意见。
第十一条办理情况审核。
实质性审核: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处理意见是否得到落实等;
程序性审核:办理程序是否规范、完整,报告格式是否正确,附件是否齐全。
等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核单位将承办报告退回重新办理。
事实不清、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恰当,以及处理意见未得到落实的;
承办报告或审核报告缺项或格式不规范的;
缺少必要附件的。
第十三条同一承办报告被连续退回2次以上的,交办部门应把该信访事项纳入重点督办范围,并责令报送单位写出书面检查。同一单位的承办报告被多次退回的,交办部门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报送渠道。给国家信访局的承办报告和审核报告,一律通过全国信访信息系统报送,国家信访局不再接收纸质报告。
第十五条操作程序。拟写给国家信访局的报告,要在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中与交办事项和交办函相关联,经本单位领导审批并生成文号后,通过国家信访信息系统报送给国家信访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
2、信访事项办理情况审核报告格
式
3、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格式
×报字﹝××××﹞××号签发人:×××
关于×××反映×××信访事
项办理情况的报告
×××:
正文内容: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及基本情况,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诉求,调查处理情况等。
××××年××月××日
×报字﹝××××﹞××号签发人:×××
关于×××反映×××信访事项办
理情况的审核报告
×××:
正文内容:国家信访局交办文号,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对承办单位处理情况的评价等。
××××年××月××日
信访复字××号
关于×××反映×××信访事
项答复意见书
××××:
您于××××年××月××日反映,××××。
经调查,××××。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信访人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政府或×××单位书面提出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处理意见书即为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
××××年××月××日
3.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篇三
(国信发〔2016〕8号)
来源: 国家信访局 添加时间: 2016年07月12日 15:00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五条 下列信访事项不适用简易办理:
(一)上级信访工作机构、行政机关交办的;
(二)可能对信访人诉求不予支持的;
(三)已经进入或依法可以通过法定行政程序处理的;
(四)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或集体联名投诉的重大、复杂、疑难等不宜简易办理的。
第六条 信访事项是否适用简易办理,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决定,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提出简易办理建议。
第七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上级行政机关对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信访事项,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信访工作机构;不具备直接转送条件的,各中间层级单位应当依次在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信访信息系统完成转送。
第八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可以当即决定的,应当当即告知信访人。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受理告知书的,可以当面口头或通过信息网络、电话、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告知信访人。告知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九条 对适用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可以当即答复的,应当当即出具处理意见。
除信访人要求出具纸质处理意见书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答复信访人。答复情况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过程中,发现不宜简易办理或简易办理未妥善解决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属上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出简易办理建议的,应当向提出建议的单位反馈情况并说明理由。
按《信访条例》规定的普通程序继续办理的信访事项,办理时限从按照简易办理程序受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应当对简易办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可以简易办理的信访事项推诿拖延,或者以简易办理为名损害信访人权益的,要督促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信访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信访局负责解释。
4.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篇四
2016年2月
前言
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是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提速减负的一项便民举措,是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创新 之举、是积极响应纳税人便利化办税需求的惠民之举。系统采用“互联网+税务”新模式,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优势,实现足不出户、居家办税,随时随地、实时查询涉税信息,实现了从实体办税向虚拟办税的转型,有效解决当前纳税人普遍反映的涉税事项办理等候时间过长等问题。
操作说明
本系统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中依申请的事项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分为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行政许可七大类。除少数必须由您到办税服务厅领取、验换的事项,例如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采用网上预约的方式外,其余全部采用网上办理方式。两种方式的办理流程分别如下图所示。
否系统登陆事项选择表单填写资料上传提交确认确认是否通过是打印结果 网上办理方式流程
否系统登陆事项选择表单填写资料上传提交确认确认是否通过是打印预约单凭预约单实地办理网上预约方式流程
一、系统登陆
您可以通过在IE浏览器地址栏输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sbs.hb-n-tax.gov.cn/)或通过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点击网上办税系统链接两种方式进入网上办税系统,将CA密钥或已开通网上办税功能的金税盘插入电脑USB接口,点击网页上的CA登陆。CA登陆成功后,再点击界面中部的“涉税事项办理”。如下图1所示。
图1:系统登录
二、联系方式确认
您进入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后,系统首先会显示“纳税人联系方式确认”界面,用于核对您留存税务机关的联系方式是否正确。
图2:纳税人联系方式确认(1)请认真核对界面上的联系方式信息,如果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请对发生变化的项目信息进行勾选。
图3:选取需要变更的项目
然后点击界面下方的按钮,进行相关联系人信息变更。
系统会自动调出变更税务登记表格,并将涉及变更的联系方式项目等全部列出,请您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录入,提交相关资料,保存后提交审核。(后续可参看下节内容)
图4:变更税务登记表
(2)核对界面上的联系方式信息,如果联系方式无变化,则点击下方的 按钮,进入业务事项办理界面。
三、网上办理
您可以通过三种方法选择需要办理的涉税事项:
方法一:通过依次点击事项大类、事项小类和事项名称选择。本系统中的事项分类和事项名称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中事项分类和事项名称以及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设置。
方法二:在搜索框中直接输入想要办理的事项名称,搜索该事项。方法三:通过辅助功能区的申请记录和收藏夹,快速进入已办理过的事项或已收藏的事项。
图5:事项选择
1、税务登记
包含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遗失补办、报告备案、报验登记。每个业务类别又包含若干业务事项。(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停复业登记
(4)注销登记
(5)遗失补办
(6)报告备案(7)报验登记
2、税务认定
包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征收方式认定、非居民项目管理、其他事项认定、税收优惠备案;每个业务类别又包含若干业务事项。(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2)征收方式认定
(3)非居民项目管理
(4)其他事项认定
(5)税收优惠备案
3、凭证管理
包含发票领用、申请代开发票、发票验旧、发票其他服务;每个业务类别又包含若干业务事项。(1)发票领用
(2)申请代开发票
(3)发票验旧
(4)发票其他服务
4、申报纳税
包含重大涉税事项报告、退(抵)税办理、授权(委托)划缴协议;每个业务类别又包含若干业务事项。(1)重大涉税事项报告
(2)退(抵)税办理
(3)授权(委托)划缴协议
5、优惠办理
包含增值税优惠办理、消费税优惠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每个业务类别又包含若干业务事项。(1)增值税优惠办理
(2)消费税优惠办理
(3)企业所得税优惠办理
6、证明办理
只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两个业务事项
7、行政许可
只包括企业印制发票审批、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非居民企业选择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这七个税务行政许可事项。
四、表单填写
1、表单填写:如果您选定需要办理的事项,例如变更登记业务(见图6),系统会自动创建该事项对应需要填写的表单,下一步就需要您将表单填写完整,为区分每个栏次的不同填写规则,我们将表单底色分为灰、绿、白三种颜色。
灰色。例如图6中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变更前内容等。这类栏次需要填写的信息我们从系统中自动提取,不需填写,也不允许修改。您如发现相关信息有误,应通过变更登记程序变更。
绿色。例如图6中的变更项目、变更后内容栏次、经办人。这类栏次为必录项,有些通过下拉框选择录入,有些需要手工键入,有些虽然我们从系统中自动提取,但允许您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但不能为空,否则不允许保存。
白色。例如图6中的批准机关名称及文件。这类栏次为选填项,不做强制要求,如需说明则填写,不填写也可保存并发送税务机关审核。
图6:变更登记表示例
2、资料上传:系统会根据您填写的表单内容,自动判断您办理该事项需提供的资料,并显示在表单的附送资料中,请准备好相关资料,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将其制作成电子文档,上传到系统中,供税务机关审核时查阅。目前系统支持.doc,.xls,.jpg,.rar等常见格式。
如图7、8所示,直接点击附送资料后面的上传按键,在弹出的界面中点击上传附送资料,选中您电脑中存储的需要上传的文件,即可上传。
图7
图8 上传完成后,请用鼠标点击选中刚上传的文件缩略图,再点击保存,保存成功后此项附送资料上传成功,表单中该项附送资料的附件状态变为已上传,如图9、10所示。
图9
图10
如有问题,系统会将相关栏次标为黄色突出显示,并有简单提示,请按提示修改。如图11所示
图11 填写完整后,请点击左下角的保存,直至显示操作已成功,如图12所示:
图12:保存成功
五、提交审核
当表单填写完整,所有附列资料影像上传成功,检查无误后就可以提交税务机关审核了,直接点击表单下面的按键即可。如有问题,系统会有相关提示,请按提示修改,直至显示操作已成功。如图13所示:
图13
六、查询办理进度
提交审核之后,您可以通过辅助功能区的申请记录模块,随时查看申请事项的审批进度,如图14所示:
图14 下图15、16、17分别为事项办理的不同状态:
图15:受理后正在审核的状态
图16:已经完成审核的状态
图17:其他状态
七、打印结果
通过申请记录中查询该事项对应的办理结果,可以直接打印相关通知书。(1)对于网上办理类事项,如果审核通过,则该事项已经办理完毕,您直接打印税务事项告知书或该事项的申请表单,留存即可。如下图18、19所示:
图18
图19(2)如果审核不通过,您可以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如下图20所示,如为不予受理通知书,则表示您不符合该事项的办理条件,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如下图20、21所示:
图20
图21 如为补正通知书,则表示您填报的表单或者上传的资料需要补正,请根据补正通知书上的内容做相应修改,再重新提交税务机关审核。如下图22、23所示:
图22
图23
八、网上预约
对于预约办理类,如果审核通过,您可以打印预约单,如下图所示。然后按照预约单上约定的时间,携带预约单上注明需携带的资料,直接到预约单上注明的窗口办理后续事宜。如下图24、25所示:
图24
图25 如审核不通过,与网上办理类类似,申请进度也可以显示为“不予受理”或者“补正资料”。您可自行打印通知书。如下图26、27所示:
图26
图27
九、运维管理
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系统纳税人端依托湖北省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登录,其运维管理与目前您正在使用网上办税系统保持一致。业务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运维团队进行处理。
5.网上信访工作总结 篇五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西丰,我局信访工作人员在市、县局的正确领导下,全年总共受理各种信访案件41起,106人次,其中政策咨询21起,66人次,县信访转办3件,市局转办4件。本单位处理8件,自办宅基地纠纷4件,集体访1件,结案率达95%,息访率达90%。通过努力和扎实工作,尤其是在排查期间全局总动员,以6所一个分局为主,加大对信访排查和阶段性稳控工作力度,使全年信访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和阶段性成果。
一、主要领导亲自抓,安排部署工作。
在全年排查和国庆节布控工作中,领导高度重视,朝前指挥,召开全局干部大会,调动了全局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安排一名副局长专门负责阶段性信访工作和突发案件应急措施,认真对全县涉地案件进行排查,特别是国庆期间,没有因涉地案件进京去省上访的情况发生。
从*年2月25日至10月10日我局领导和信访工作人员,接待来局咨询人员200人次,主要咨询农村土地征占和宅基地审批等一些政策,听取来访者提出的问题,并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做出解答。
在阶段性信访活动工作中,我局信访工作人员认真遵照上级指示精神,每日坚守在布控一线,经常进行排查,认真做来访者的思想工作,给他们讲政策、学文件,使他们能息访、罢访。
二、主要领导接访,畅通信访渠道。
*年3月份,接到县信访办文件精神,一把手接访,干部下访的紧急通知和10月14日的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后,我局根据市、县的要求,主要领导做了工作安排,并根据我局的工作实际,做出大接访的工作方案,安排主要领导接访日,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下访日。按领导工作安排,主管副局长和工作人员深入到村、屯,认真排查信访有苗头的地方,了解人员深入到村、屯,认真排查信访有苗头的地方,了解情况,找出问题,认真同信访人见面,同他们谈心,听取他们提出的问题,并根据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一件件给予解答,使信访人真正认识到、了解到、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信访人关心和爱护,从而达到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1、主要领导接访时间:每周一。
2、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下访:每周二、四、五。
三、信访组织建设。
*年,根据信访工作量的增多和各种应急情况突发,我局建立了系统的信访工作机制。规范信访专业化,建立网络机构,与全县各乡、镇联网,各项信访制度公开、上墙,增加透明度,接待设施齐全,实行了信访制度(有文件、有措施、有考核、有网络),有基层信息员(各乡镇土地所长),档案规范,信访登记薄和信访台帐,资料齐全,每年会信访业务培训。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坚持月排、日接待制度,重大案件报告制度,统计制度,快捷把握了上访动向和信息,为妥善处理信访案件,提供方便条件。我局有严密的组织机构,随时可以应对各种情况。
四、认真学习,抓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
一年来的信访工作,充分显示出党对人民群众的关心和爱护,同时也是对信访工作人员一个煅炼的过程。我局领导重视信访工作,制定了责任追纠制度,规范来信、来访程序。*年信访工作变化大,中央、省、市、县信访电视电话会议和联席会议经常召开,尤其是在国庆节期间和领导大接访,干部下访活动中,更是对信访干部的一次大的考验。在工作实践中,我们认识到,做好信访工作,首先要有一颗关心群众的心,要有一颗对党、对人民、对社会的责任感,才能充分体现出一个信访干部,在实践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领导干部能主动深入基层,带案下访,到矛盾多、问题复杂的地方调查研究,就地处理解决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截至12月初,县委书记、县长共接待群众来县上访896人次,其他县级领导共接待群众来县上访2743人次。
4.关注热点难点,加大解决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高度关注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大了对热点、难点等问题的处理解决力度。
6.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篇六
中中法发(2004)15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
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为推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探索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工作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信访申诉权利,我院研究制定了《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实施,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工作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信访申诉权利,密切审判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同时促进信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加快建立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信访机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互联网、来访等方式,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由人民法院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是指对来信来访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归档等各个环节进行组织、监督、协调等系统管理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四条 信访工作流程管理由立案庭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各部门按照分流要求认真做好信访回复工作,各部门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全院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信访工作要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有礼、分流有据、处理及时、反馈跟踪。来信处理回复要重视初信和有信必复;来访接待要重视初访接待,并制作接访笔录。要避免反复信访、越级上访及进京上访。对群众的来信来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第二章信访登记、分流
第六条 信访登记。来访的初访接待及登记统一由立案庭接访室负责。院领导、各部门收到群众的信访信件或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上级法院等组织转来的信访信件,应在3日内批转接访室统一登记。
第七条 信访分流。立案庭接访室负责对各类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和审查,并根据信访案件性质提出转办意见,于5日内填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呈批表》,分流至有关职能部门,并告知信访人等候通知。具体分流办法为: l、告诉信访分流至立案庭立案审查组;
2、申诉或申请再审信访案件分流至审判监督庭;
3、在办案件信访或重点、疑难案件信访分流至案件承办庭的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再批转至案件承办庭:
4、反映办案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的纪检信访分流至纪检组。
第三章 信访的处理与跟踪督办
第八条 立案庭接访室负责法律咨询、非诉信访的处理及日常信访接待中的解 释、息访工作。接访室对信访入的问询要依法耐心解答,对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要指导信访人去有关部门解决。
第九条 信访案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结案。“信访案件办理情况呈批表”所流转到的每一个环节的批办人或承办人都要及时办理,并签署意见或填写处理结果。信访案件结案后,最后处理人应于3日内将“信访办理情况呈批表”送回接访室登记备案。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员对转处的来信来访材料应当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回复信访人或将处理情况报接访室,由接访室回复。
第十一条 立案庭接访室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信访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做出预警。对经分析认为可能具有“集体化、组织化、激烈化、极端化”趋势的信访案件,或者可能发生越级进京上访的信访案件,要及时做出预警报告,上报分管院长。
第十二条 对重大信访案件,立案庭接访室可以作出专门的信访案件案情分析报告,供领导审阅。
第十三条 来访人对近期签收的裁判文书有疑问,经立案庭接访室作解释工作,仍坚持要求主审法官接访的,立案庭接访室应通知主审法官当面接访或预约接访。主审法官应安排接访当事人,如主审法官因公未能接访,由对口业务庭室的负责人负责接访事宜,做好息访服判工作。
第十四条 来访人的来访事由明显缺乏根据,寻衅滋事,辱骂、威胁、侵犯接访人员或向人民法院进行威胁和讹诈的,接访人员应立即报告庭室领导和分管院长,庭室领导或分管院长可通知法警对来访人依法实施强制措施或强行带离。
第十五条 发现来访人携带危险物品或反动标语,立案庭接访室可直接通知法警予以没收,并报告庭室领导。
第十六条 预约院长接访。院长接访方式采取预约接访制度,对于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信访、集体访、上访老户的信访、有矛盾激化苗头或有越级上访苗头的信访,立案庭接访室依照《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访人预约院长接见须知》的规定办理。遇紧急情况可临时应急安排预约接待。
第四章 信访统计、归档
第十七条 立案庭接访室负责每月汇集来信来访处理情况,根据信访案件的性质,分类统计,并于每月月底填报“来信来访统计表”。
第十八条 接访室对各主办部门的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并制作登记表,附在信访材料首页,以便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及时处理信访要求,引起当事人重复信访的,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7.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篇七
南办发〔2008〕102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属各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上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本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信访处理机关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受理、答复、督办、归档等信访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 网上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部门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请求明确,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网上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信访人主体不明,无法核实的;
(二)信访请求不明确或无实质内容的;
(三)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或已作信访终结处理的;
(四)不以信访为目的、使用谩骂等带有恶意性语言的。
第八条 信访人同时使用网络、书面等途径向信访工作机构或有关机关提出信访申请的,以最先收到的申请为准。
网上信访暂不受理在网上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
第九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网上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分轻重缓急,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呈报、交办、转送、留存的方式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规定,认真及时办理和回复网上信访事项。对建议、意见、咨询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来信之日起15日内,回复来信人;对投诉请求类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交办机关交办或转送单之日起60日内办结(答复来信人),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和交办机关延期理由。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信访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对网上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根据信访内容和信访人情况,可以采取上网、书面、电话、短信等方式回复。回复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作出答复和说明问题;要有针对性和说服力,注重效果,既要疏导教育,又要解决问题。
(二)要执行相关保密规定,不得将不该公开的情况在网上公开。
(三)来信要求查询以前所写信件办理情况的,原则上应予回复。
(四)对所反映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的重复来信或不予受理的来信,应及时予以说明;对没有实质内容、表达不清楚或含有恶意的来信,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及时给予技术处理。第十二条 信访人可通过来访、来电等方式查询网上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信访人通过信访网站查询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如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信访复查复核。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应履行以下网上信访工作职责:
(一)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方便群众的网上信访机制。把网上信访覆盖到乡镇和社区,为基层群众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领导要重视网上信访工作,单位负责人是网上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研究解决网上信访突出问题。各级 党政班子成员要阅批网上信访事项,解决网上信访提出的信访问题。
(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上信访工作的领导,切实加强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在资金、人力和物力等方面支持信访部门,努力提高信访工作整体水平。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网上信访工作的主体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及时梳理、登记、交办、转送、审核、回复、归档、督办网上信访事项;
(二)负责对同级党政工作部门和下级信访工作机构的网上信访工作进行指导和培训,研究和总结网上信访工作规律;
(三)负责协调处理同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网上信访事项;
(四)负责定期向同级党委、人民政府提交受理网上信访事项的各项数据统计分析,对信访动态实施预测防范,提出有关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供决策参考;
(五)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对在办理网上信访事项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各级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网上信访的技术支持,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同级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开发、管理、维护、升级,为网上信访的推广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确保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二)协助网上信访应用系统的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南宁市各级行政机关和部门是处理网上信访事项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充分利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络,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本机关、本部门网上信访事项;
(二)对人民群众从网上信访渠道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建立网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制度,规范收信、登记、阅信、办理、督办、回复、反馈、结案、归档等工作环节,提高办理的工作效率和水平;
(四)按照网上信访工作办法和时限要求,及时向信访工作机构报送办理情况以及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是网上信访事项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办理网上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机构要加强与网上信访承办单位的联系,发现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网上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网上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办理网上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办理结果材料报送程序不符合要求的。
第十九条 各级信访机构对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较长时间未妥善解决的难点问题以及落实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县区和部门,作为督办的重点,充分利用督查督办资源,进行追踪督办,重点整治。
第二十条 督办方式可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网上督办、实地督办、联合督办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各级信访工作机构每季度应将本辖区的网上信访工作情况向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通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信访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本办法规定,把网上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网上信访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8.长治县信访局网上投诉科工作职责 篇八
一、受理公民、法人和外籍人士署真实姓名以电子邮件、信函形式提出的投诉事项;
二、向有关信访部门和有权处理投诉事项的行政机关交办、督办投诉事项;
三、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投诉事项;
四、直接或责成承办投诉事项的部门向投诉人告知、回复投诉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对在处理投诉事项中因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六、综合分析投诉事项及办理情况,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七、对全县信访系统投诉受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机关日常事务工作。
二、负责全局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落实和检查工作以及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相关工作。
三、负责相关会议的会务筹备工作。
四、负责监督落实局务会议决定事项。
五、负责收发文工作,对文件、文电等进行收发、登记、传阅、管理、清理或销毁,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负责机关档案、卫生、安全及后勤管理工作。
七、负责机关其他一些事务。
八、负责办理领导交办的事项。
长治县信访局档案管理制度
一、档案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二、办公室要指定专人对档案进行保管、检查。
三、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立卷、归档等工作,以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保密。
四、档案资料的利用,按照内外有别及保密要求,实行登记制度。内部人员查阅档案要及时归档。外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凭单位介绍信,并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查阅,但不可带离本局机关。
五、查阅资料未经本局领导许可,不准复印、摘抄。
六、查阅档案者,不得在档案资料上涂改或作记号,不得污损或剪裁拆散资料。
七、遵守保密规则,所查阅的档案如需摘抄或复制有关资料,必须报经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八、按照《档案法》规定,每年定期做好有关档案移交、清退及销毁等工作。
九、做好档案室管理工作,非专管人员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必须做好档案室的防火、防盗、防尘、防虫、防光、防潮、防霉等工作,做到档案材料无霉变、无虫蛀。严禁在档案室内堆放杂物,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室内。经常检查室内电路及其他安全设施,及时排除各种隐患。档案室、档案柜随开随关,人离落锁,确保安全。
长治县信访局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必须以《会计法》为准则,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开源节流,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
二、机关预算内外资金的使用实行两级管理制度,经手人签注使用名称、事项、局长审核后签准支。
三、重大事项开支,需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四、机关待客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统一到指定地点按标准接待,办公用品购置由办公室负责落实,否则不予报销。
五、财务借支必须由局长签字审批方可办理财务手续,否则按会计违规处理。
六、强化预算约束。根据县财政下达的办公经费指标,局报帐员应本着量入为出,统筹安排的原则,计划好支出,严格控制非公务性经费支出。
七、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及办公设施均为局机关公有财产,要加强管理和维护,如有损坏或遗失,一律照价赔偿。
八、财务公开,每年年终向全局人员公布一次帐目。
候访室管理制度
为维持候访秩序,给候访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候访环境,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候访室是来访人员排队等候和临时休息的场所,所有来访人员应爱护候访室的公物,爱护候访室的环境卫生。
二、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候访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
三、来访人员未经登记、许可,禁止进入候访室。
四、来访人员按号等候,中间不得插队。
五、来访人员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服从本单位人员的安排。
六、来访人员不得无理取闹,严重影响正常信访秩序的,交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长治县信访局督查科职责
一、负责办理中央及省、市、县等上级部门和领导批示交办的重要信访案件;及时筛选重要来信来访,报送领导阅示;
二、督办、自办或会办重要来信来访;负责对全县信访查办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
三、负责收集、筛选、整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的建议;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四、承办和参与领导交办的、牵涉到重大信访问题调查处理;
五、对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和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六、协调全局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9.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妥善处理信访问题,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信访条例》,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信访人对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申请泰州市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办理的原则;
(二)坚持法制宣传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三)坚持畅通、有序、务实、高效、及时,方便信访人的原则;
(四)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坚持合法性与合理性相结合,对所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复查、复核意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信访局是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受理、转送、审理、上报、终结、归档和对各市(区)、各部门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业务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市政府法制办代表市政府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承办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核。
第二章 复查、复核的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申请,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不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二)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应是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是同一信访事项,新的信访事项不予复查、复核;
(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事项应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事实依据;
(四)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未超过30日法定期限。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
(二)正在进行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
(三)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相关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五)检举、控告类的;
(六)批评、建议等参政议政类的;
(七)行政机关帮助调解,但不属于该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
(八)无具体复查或复核申请事项和事实依据,不符合复查、复核申请条件的;
(九)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不得越级提出:
(一)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人民政府;
(二)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
(三)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作出的,复查或复核机关为上一级主管部门;
(五)原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其复查或复核机关为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
当两个机关均可受理同一复查复核申请时,信访人只能选择向其中的一个机关提出。
第八条 信访人申请复查复核,应当在收到该信访事项的书面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提出,提交书面《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或《信访事项复核申请书》,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及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申请时间、对原答复意见不服的理由、事实、依据以及具体的复查、复核申请事项。
信访人申请复查,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信访人申请复核,必须同时提交原受理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处理意见和原复查机关对该信访事项书面复查意见。信访人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当提交信访人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同一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的申请人有五人以上的,应推选不多于五人的代表。推选代表人申请的,除按规定填写申请表外,应当同时提供全部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本人签名的委托书等书面材料。
第十条 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作出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在经信访人签名确认后,可以同意撤回申请。信访人撤回复查或复核申请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由于信访人提供的信息不准确或不充分,致使本细则第六条所列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被受理的,可作出终止复查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受理复查、复核申请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审核信访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证件,并进行登记。对符合受理条件但材料、证件不齐全,申请理由和事实不清楚的,应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补正,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复查或复核时间。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审核后,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复核受理告知单》;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向信访人做出解释,同时出具《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或《信访事项复核不予受理告知单》。
第三章 复查、复核的办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信访局审核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具委托书,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表政府进行复查或复核;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委托一个主办单位牵头负责、相关单位配合进行复查或复核。
(二)跨市(区)的信访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协调有关市(区)进行复查或复核。
(三)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涉及本市之外的,由市政府办公室委托市信访局牵头,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调办理。
第十四条 市政府在决定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呈报。市信访局根据信访人申请事项,提出拟办意见,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呈送市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对于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申请,市信访局填写《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呈批表》,呈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再进行交办。
(二)转送。市信访局根据信访事项委托书或领导批示,将复查或复核信访事项申请,转送受委托的承办部门办理。
(三)办理。接受委托的承办部门应按委托书的要求和时限,代表政府对信访人的信访事项认真进行复查或复核,市信访局须跟踪督办。
复查、复核一般采取阅卷、实地调查、召开专题会议等方式进行,复查时须召集相关部门认真进行会办,并与信访人进行充分沟通。原处理、复查意见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恰当的,维持原处理意见;原处理、复查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责令作出原处理意见的行政机关重新处理,或直接变更原处理意见: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定依据错误的;
(3)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4)原办理或复查意见明显不当的;
(5)其他不予支持或应予变更的。
信访事项处理或复查意见被不予支持或变更后,原处理或复查机关应当按照关于该信访事项的复查或复核意见办理,并在30日内向上级机关报告办理情况。被责令重新处理的,有关机关(单位)重新办理形成的意见,要事先征得复查或复核机关的同意,并不得以同一事实或理由作出与原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意见。
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的复查或复核,可以通过举行听证、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由复查或复核的受委托承办机关举办,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复查或复核期限内。经过听证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
(四)报结。承办机关应当就复查或复核事项向市政府作出复查或复核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复查或复核的具体事项,工作过程,事实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复查或复核处理决定和结论等内容。
(五)审批。承办机关对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调查后,草拟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经其行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复查或复核报告及相关附件(含电子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会签,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
(六)答复。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加盖“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复查或复核意见书一式六份,一份由承办单位挂号邮寄或送达信访人,二份各由承办单位和信访局存档,三份各抄送复查单位和原办理单位及下级信访局。如有必要,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所有材料应当规范整理立卷,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在信访渠道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由作出复核意见的承办机关进行解释,信访局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复查、复核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意见。
10.车位租赁办理工作规程 篇十
一、目的
为使车位租赁工作顺利有序开展,发挥经济效益,保障小区的安全,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适应范围:
小区所有车位(地上、地下)租赁的办理。
三、工作内容:
1、职责:
(1)客服工作人员核查各种证件并发卡。(2)客服收款员收取车位使用费。
(3)客服工作人员与业主(客户)签订车位租赁合同。(4)保安工作人员负责停车场保险的购买。
2、固定车位的租用:
(1)业主(客户)携带以下资料及复印件到服务中心申请租用车位。1业主(客户)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2車辆综合保险单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无误)○。3购房合同书或产权证明。○4业主(客户)单位地址、联系电话。○(2)客服工作人员检查以上规定的资料后,给业主(客户)阅读“固定车位场地租赁合同书”;当业主(客户)确定要签订合同后,由服务中心经理和业主(客户)签订合同。合同一式两份,服务中心和业主(客户)个持一份。(3)合同签订后,服务中心收费人员收取车位使用费,业主(客户)一次最少交3个月的车位使用费。交清费用后领取“车辆出入卡”。(4)若业主(客户)要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并退款时,由车主书面提出,服务中心经理签字同意后,凭发票到公司财务部门办理退款手续,服务中心收回租赁合同和“车辆出入卡”。
3、非固定车位的租用:
带齐相应的资料到服务中心申请车位租用,经检查过资料后,由收费人员向业主(客户)收取车位场地租用费。一次性交1个月以上的车位使用费发给“车辆出入卡”,少于1月的不发卡。
4、特殊情况的车位使用:
(1)公安、武警、部队和检察院、法院、工商、物价等执行公务车辆进出时,只发卡和登记,不收费
(2)业务关系需办理优惠卡的,由车主书面申请,服务中心经理签署意见,交公司经理批准后,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3)属公司或业务部门对口单位需办理免费停车的,由相关部门书面申请,服务中心经理签署意见,报公司经理批准后,到服务中心办理相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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