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门内部退养规定

2024-08-01

劳动部门内部退养规定(共4篇)

1.劳动部门内部退养规定 篇一

一、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退休年龄的规定,今后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法官、检察官不得强制提前离岗退养,也不得简单地划分年龄界限使得担任院级或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改任非领导职务。尚未达到退休年龄、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检察官,可以改任同一职务层次的审判员、检察员,继续从事执法办案工作。

二、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自愿提前退休的,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三、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经验丰富、业务熟练的优势,针对提前离岗、离职后的管理特点,科学合理地安排他们的工作内容。

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规定,对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进行管理和考核,明确考勤纪律,要求其做到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五、现已提前离岗、离职的法官、检察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一律不得从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法律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采取严格的监督落实措施。

六、为缓解当前东部地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多人少和中西部地区法官、检察官断层的突出矛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院身体健康的退休法官、检察官帮助工作。

七、地方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上级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坚决纠正。未予及时纠正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2.内部退养管理办法(模版) 篇二

工程开发总公司文件

三峡人字 [ 2002 ] 208 号

关于印发《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

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经总公司研究同意,现将《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内部退养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反映。

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内部退养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总公司内部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机关各部门、工程建设部和驻外机构原正式员工。

二、正常内退条件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内(男员工年满55岁,在管理岗位上的女员工年满50岁)或连续工龄满30年。

对有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员工,经总公司批准,可适当放宽内退年龄。

三、内部退养期间的待遇

1、退养期间工资按本人退养前一个月的基础工资、年功工资、岗位工资(含浮动部分)之和发放。工资调整按总公司当年同级人员人均工资增长率的50%调整。

2、属于正常内退的员工,各类奖金按同级在岗员工平均数30%发给;属于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放宽年龄内退的员工,各类奖金停发。

3、三峡工程建设工地补助按每月15 天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通讯费、降温费、取暖费等按在岗员工标准执行。岗位津贴、地区补贴和劳动防护用品停发。

4、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不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等按在岗员工办法执行,继续享受各项补充保险。

5、退养期间,住房公积金及各项费、税等扣发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6、今年内办理退养手续的,其待遇与在岗相同,退养待遇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员工内部退养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三峡总公司机关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见附表),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一般员工由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二级部门正、副职、专业技术管理骨干及特殊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员工,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员工内部退养手续由人力资源部员工管理处负责办理。

五、员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不再安排重新上岗,也不再办理取消内部退养手续。

六、经批准内退的员工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改发养老金。

退养期间违反国家劳动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者,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七、总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申请内退的,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总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八、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职工

内部退养暂行办法》(三峡人字[1997]第238号文)同时废止。

3.中国工商银行内部退养管理办法 篇三

工银发[2008]8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内部退养(简称内退)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在岗人员和内退人员。

第二章办理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可申请内退。员工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第四条员工在待岗期间达到内退条件的,可申请内退。

第五条员工办理内退,由本人自愿提交书面申请,各分支机构逐级报送,总行集中审批。

经总行批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员工内退审批表》(附件一)

(二)变更《劳动合同书》相关内容。

(三)解除或终止《岗位协议》

(四)签定《内退协议书》(附件二)

上述材料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统一保管。

第三章待遇标准

第六条内退人员退养费由退养费基数和退养费增长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员工办理内退时,退养费基数根据办理内退手续当月岗位等级分类确定,其退养费基数核定公式为:

退养费基数=工资薪点×薪点值

工资薪点参照员工办理内退当月的岗位等级分层确定,其中岗位等级在12级(含)以上的,执行12级1档的工资薪点;岗位等级在12级以下的,一般参照8级1档工资薪点。一级(直属)分行可结合本行实际,将工资等级在12级以下的分为两个层级,并分别参照相应的工资等级确定工资薪点。两个层级之间的收入差距应掌握在20%以内。

薪点值按办理内退时总行核定各行从业人员的薪点值确定。

各一级(直属)分行在核定退养费基数时,可适当考虑辖内不同二级分行之间的差异,通过区域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整,区域调节系数由各行参照当地从业人员工资调节系数确定,报总行审定后执行。设立调节系数后,退养费核定公式为:

退养费=工资薪点×薪点值×调节系数

退养费基数低于当地上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社会平均工资执行,社会平均工资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平均工资数据为准。

第八条待岗人员申请内退的,其工资等级参照待岗前1个月的工资等级确定。

第九条内退人员退养费每年调整一次,内退人员退养费的增长以上一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照上一所在一级(直属)分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张

率的20%确定,按此计算的增长率高于上一全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长率30%的,按上一全行从业人员平均收入增长率30%执行;在所在一级(直属)分行从业人员收入保持增长的前提下,以上年应发退养费的1.5%作为下限。

第十条内退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内退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年金等其他福利待遇,依照我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内退人员的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依照我行有关规定足额计提。第十三条内退人员的退养费由一级(直属)分行统一发放,按月划入内退人员的个人账户。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内退人员由离退休人员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第十五条内退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解除内退协议书,同时相应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自谋职业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严重损害我行利益或形象的;

(六)严重违反工商银行规章制度的;

(七)在办理内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八)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第十六条内退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所在行人力资源部门为其办理退休申报手续,内退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一级(直属)分行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审批。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管理办法(修定)》(工银发[2004]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中国工商银行员工内部退养审批表

4.劳动部门内部退养规定 篇四

职工内部退养方案

为推进和深化公司内部人事制度改革,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要求,依据集团公司《关于实施职工内部退养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严格审批的原则

严格执行公司关于内部退养的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职工方可申请办理内部退养,不得随意放宽规定的内部退养条件。

(二)本人自愿的原则

在执行内部退养政策过程中不得搞“一刀切”,确保职工内部退养申请是本人真实意愿,各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没有提出申请的职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三)用工安全的原则

实行内部退养,首要条件是确保各级各类人才队伍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当对用工安全构成威胁时,公司应立即停止执行内部退养政策。

二、内部退养条件

(一)与公司或所属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具体包括:

(二)各单位收集申请职工相关材料,查阅申请职工人事档案,填写《内部退养审批表》(附件1),对申请职工符合情况进行审核。

(三)申请职工所在班组、作业区(科室)领导和对申请职工内部退养是否有遗留问题或会影响原岗位工作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内部退养审批表》上填写相关意见。

(四)申请内部退养职工经本单位相关会议研究同意后,进行为期三天的内部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公司人事企管处进行审核。

(五)人事企管处审核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六)各单位公示内部退养审批结果。

(七)各单位内部退养职工移交工作。

(八)各单位向提出内部退养申请的职工发放《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附件2),书面告知公司职工内部退养相关事宜,职工同意后在《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上签署意见,变更内部退养职工劳动合同相关内容。

(九)公司与德力源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德力源分公司集中管理本部内部退养职工,委托协议的签订、待遇的支付等具体事宜按照《非在岗人员委托管理实施细则》(酒制[2015]266号)文件要求执行。

(十)异地单位从本部调转职工内部退养后,委托得力源分公司集中管理,其他不具备委托条件的自行管理内部退

六、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公司内部退养政策的精神,执行内部退养政策应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为目标,要结合本单位劳动组织和人员优化开展,充分发挥在岗职工潜力,杜绝技能熟练、经验丰富的职工内部退养后申请增配人员的情况发生。

(二)公司机关,因业务萎缩、全部或部分停产的单位,办理内部退养后三年内不予补员。其它单位因办理内部退养,造成管理、技术岗位空缺的,不予补员。因内部退养政策导致操作岗位空缺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公司从停产或部分停产单位调剂人员,无法调剂时由各单位内部消化,不予补员。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将工作做深做细。

(四)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要针对不同群体,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保证职工队伍稳定、工作交接平稳有序。

(五)公司办理职工内部退养截止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前,后续是否办理依据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六)本方案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职工内部退养协议书

单位名称:

(以下简称甲方)职工姓名:

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职工内部退养方案》,结合目前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甲方从照顾员工利益的角度出发,同意为乙方办理企业内部退养。为保障乙方内部退养后的基本生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已符合内部退养条件,并自愿申请办理内部退养手续。

二、内部退养期间,甲方按月支付内部退养生活费,内部退养生活费按不高于乙方2014年12个月平均工资(即2015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50%的标准计发。乙方内部退养生活费为

元/月,内部退养生活费含乙方个人需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金。

三、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甲方连续计算乙方工龄。

四、乙方在内部退养期间,执行内部退养待遇,不参加在岗职工的工资调整。

五、乙方若出国定居、死亡的,由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支付生活费。乙方与甲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按照国家及公司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六、内部退养期间,甲乙双方按照法定比例交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金。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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