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合伙人政策

2024-08-09

外部合伙人政策(共5篇)

1.外部合伙人政策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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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购买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的合同范本

私募基金作为如今各位股民朋友们最喜欢的一种炒股方式之一,确实有越来越多的朋友想要购买了,但是购买私募基金是需要一定的资金的,如果是合伙购买的话那么经济方面的压力就会相对的轻松多了,但是为了避免以后的矛盾还是签订一份合伙购买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的合同比较好的。

合伙购买私募基金的合同范本

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协议。

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 企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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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合伙人姓名: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第五条 合伙人共出资

第六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七条 企业经营场所:

第八条 合伙目的:向高成长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提供专业管理和咨询服务,以获取资本增值收益。

第九条经营范围:创业投资;投资咨询;创业管理服务。

第十条 合伙人姓名及其住所

姓 名住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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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合伙人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

(万元)出资权属

证明缴付出资

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

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

第十三条 资本增值分配方法

合伙企业经营期末的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为资本增值。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贴现率为内部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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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按下述方案从资本增值中提取管理费;

1、内部收益率在15%以下的部分,普通合伙人不提取管理费;

2、内部收益率在15%至20%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15%的管理费;

3、内部收益率在20%至25%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0%的管理费;

4、内部收益率在25%至30%之间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25%的管理费;

5、内部收益率在30%以上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提取30%的管理费;

提取管理费后的资本增值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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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合伙企业事务须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2、执行事务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予以除名或更换。

第十六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帐薄等财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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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第十八条 入伙、退伙

1、新合伙人只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

2、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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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入伙满三年;

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5、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解散与清算

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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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

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4、清算人主要职责:

①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

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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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全体合伙人签字:

年 月 日

其实作为私募基金来说虽然利润是非常的丰厚的,但是风险也是同样的大的,更何况还是合伙购买了,一份合伙购买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的合同范本主要就是包括了双方的当事人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购买私募基金时间和数量,还有利润如何划分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纠纷问题的处理等方面的一份书面承诺。

来源:(合伙购买私募基金政策法规的合同范本http://s.yingle.com/cm/314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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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部合伙人政策 篇二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区别

在经营管理上, 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企业的具体经营管理, 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在风险承担上, 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责任则存在差异, 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二、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

(一)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一点是区别于普通合伙人的。

(二)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执行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 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三)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的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六) 在不违反合伙协议的情况下,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七)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 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几点说明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在实务操作中是最近一至两年才出现的。根据我们目前的了解, 北京市大多数区县是在去年才开始逐步审批该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有的区县工商部门甚至不清楚存在该种企业形式。即使对于已成立该种企业形式的地区而言, 在税务实际处理中, 很多地区目前甚至还没有进行过一次完整的汇算清缴, 因此部分税收政策在细节上还存在着不同税法间衔接上的问题。天津港保税区是在全国审批该种企业形式最早的地区之一, 积累了大量的实务经验。最近我们与天津港保税区税务局、商务局的相关人员就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了前期的沟通,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咨询。根据该地区的相关经验, 并结合税收相关法律就有限合伙企业所适用的政策情况做如下说明。

申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首先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按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 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企业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 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有限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 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同时, 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目前各地相关证照的审批时间约为一至两周, 同时可以委托当地的中介办理相关手续, 代理金额可以与中介进行协商确定。上述有限合伙企业审批流程基本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审批流程大体一致。

就税收政策而言, 则显得比较复杂, 相关税收政策也比较模糊, 以下是根据天津保税区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并结合税法规定做的详细解释说明。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因此其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就有限合伙企业而言, 由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等独立法人企业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因此就有限合伙企业税前利润缴纳方式以及净利润分红就显得比较复杂, 这一点与普通合伙企业不同。目前相关税收政策都是根据普通合伙企业制定, 按照5级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并未考虑到有限合伙人为独立法人企业的情况, 因此其属于税收政策的一个盲点。现仅根据相关税收政策并结合实务操作中现存模式说明如下:

1.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无论是外资企业或者内资企业, 无论是中国籍还是外籍人士, 所适用的政策是相同的, 因此我们无需加以区分其投资者的性质。

2.为了简要说明, 我们假设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平均分配给合伙人, 即在本例中各分1/3。

3.假定有限合伙企业2010年成立, 每年的定期成本费用为10万元。

4.目前天津港保税港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优惠政策是将上缴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上缴市财政30%后, 保税区将区内剩余部分的60%返还给企业, 即40% (地方留成部分) ×70% (保税区留成部分) ×60% (返还比例) =16.8%。

该例题中, 也沿用天津港保税区的税收优惠返还比例进行分析。

对于个人合伙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法人为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2010年:假设成立一投资型有限合伙企业, 当年共投资100万元, 未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息分红, 至年底该投资未转让, 因此年底的税前利润为-10万元。由于当年亏损, 因此该有限合伙企业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当然也不存在任何的退税问题。

2011年:将2010年的投资100万元转让, 取得投资转让所得200万元, 因此转让收益为100万元, 扣除当年的定期成本费用10万元, 当年的税前利润为90万元, 由于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平均分配给合伙人, 故3方的投资收益均为30万元。对于投资方为企业法人而言,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缴纳, 即在天津保税区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x25%=7.5万元。

有限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税30万元×20%=6万元

普通合伙人为个人的按照5级税率表计算为:

30万元×35%-6, 750=9.825万元。

3个合伙人2011年合计纳税金额为23.325万元。

可以申请退税金额为23.325万元×16.8%=3.9186万元。

实际纳税19.4064万元, 和90万的税前利润比较实际纳税比例为21.56%, 比公司制企业25%的税率略低一些。

2012年:假设公司该年又投资100万元, 至年底未转让, 但从被投资企业取得分红收入30万元。由于合伙协议中约定有限合伙企业将全部利润平均分配给合伙人, 故3方的分红收益均为10万元。需要说明的是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分红收入的当天, 而不是所得税汇算期间。

对于有限合伙人为企业法人而言, 按照2008年开始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中国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它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一般情况下应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个人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限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税10万元×20%=2万元

普通合伙人为个人的缴纳个税10万元×20%=2万元

即实际纳税合计为4万元。

在该例题中对于收到分红的有限合伙企业较法人制企业会多纳税4万元, 但还需要指出的是法人制企业日后如再给中国籍个人股东分红的话也需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后, 还需要说明的是, 有限合伙企业目前才刚刚起步, 各地审批的数量也比较少, 部分政策细节存在着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中的配套衔接问题。这个例题是根据天津市保税区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举例而来, 比较符合现行的税法政策及相关理论依据,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同时还应当指出的是, 现行政策有可能会因为日后国家税务总局及各地分局对一些特殊问题有了明确答复后而改变。

摘要:有限合伙企业作为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订后的新型企业形式, 其税收政策目前还有许多盲点, 本文结合目前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情况, 分析其纳税适用政策及依据, 为工作提供指引。

3.外部合伙人政策 篇三

关键词:外部性;公共政策;科斯定理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092-02

1 外部性内部化方法简介

1.1 矫正税

矫正税又称庇古税,基本思路是负外部性的发出方必须对每单位的外部性行为支付税收。其计算公式为 T=MSC-MPC=MEC=E(X)T为矫正税MSC,MPC分别为边际社会成本与边际私人成本。

从矫正税来讲,它能够促使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将社会成本考虑到其私人产生成本去,并产出与社会成本相符的数量,提供政府收入增加,并有效地减少污染。然而,矫正税也必然有其局限性,由于外部性成本计量上的困难,以及公共政策管理成本增高和寻租行为出现,使得矫正税的治理效果大大削弱。

1.2 矫正性补贴

这类补贴主要针对正负两类外部性提供补助,对正外部性提供补助相当于扩大其外部影响以达到增进社会福利的效果,而对负外部性提供补贴表明向污染者行贿。

(1)向正外部性提供补助。政府对产生外部正效应的厂商进行补贴,使产量达到市场效率量。

(2)向负外部性者提供补助。负外部性带来的市场失效是具负外部性的生产或消费的产品数量过多,为矫正负外部性,鼓励厂商和企业减少产量的行为给与补助。

1.3 公共管制

指由行政机构制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的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其特殊行为。这个治理外部性的方法运用的范围较广,也是普遍的政府手段,但是它要求与负外部效应的生产函数一致,并且信息完全。

1.4 第三种力量

依靠道德力量和舆论监督来抑制外部性,但是具有非强制性,非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1.5 科斯定理与产权理论

科斯定理利用市场机制,从界定产权的角度解决外部性,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的手段又往前迈进一步。

2 公共政策手段与科斯定理的比较

对外部效应的内部化两大手段的介绍,即以庇古税为代表的公共政策手段和以科斯定理为代表的产权理论资源协商解决外部性问题。税收和协商都是为了使外部效应内部化,都允许经济当事人为了实现目标通过成本收益比较选择最佳方案。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约束和特定的外部性情形下,兩大解决手段各有特点。因此,要充分地发挥两种手段的作用,必须清楚其特点及适用范围。

2.1 庇古税的特点

政府通过征税使污染企业的产品定价考虑到造成的社会成本损失,达到最佳产量。其特点有:

(1)征收矫正税能使厂商的生产函数在其私人的生产函数的基础上增加社会成本即对社会的外部性。从而在供求局部均衡体系中,这个新的供给曲线与消费者需求曲线的均衡点到达新的位置,使社会生产达到最优,减少污染产品的产量,使外部负效应内部化。

(2)庇古税的征收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使其负担社会成本损失,并且,排放的污染物越多,其缴纳的税越多,这势必增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在厂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趋使下,厂商会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减少污染的排放量,从而使整个行业的污染情况得到改善。

(3)根据庇古税的征税原理,其遵循向污染的产出方征税的准则。根据庇古税,政府在治理限制排污企业排放污染物方面有很强的控制力,一方面使厂商为其负外部性付出成本,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另一方面,通过筹得资金,补偿受其负外部性的受害者,同时向正外部性企业提供补贴,提高其生产能力。再从税收的角度考虑,庇古税的增收能调节供给关系并且取代种种其他负外部性的收入来源,比如各种乱收费。

2.2 基于科斯定理下的外部性治理特点

(1)科斯定理认为,外部性效应往往不是一方侵害另一方的单项问题,而是相互性。只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解决是不公平的。其实外部性问题的实质是避免将损害扩大。

(2)科斯定理的核心在于产权明确,只要产权清晰,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不论谁拥有产权,资源配置是有效率的,可以基于自愿交易的私人合约行为对市场运转自我修正。因此,科斯定理的实质就是经济制度安排下产生的社会资源的不同配置结果。

(3)科斯定理在产权理论的阐述,揭示了外部性问题的根源在于稀缺性导致的对资源使用的竞争性需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公共政策下的税收政策和科斯定理的产权原理都是针对有限的资源下调整社会间经济主体的资源配置,但侧重点不同。两种手段都对负外部性,特别是污染等社会环境问题提出治理的可能,但是就当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征收庇古税相对来讲是比产权理论下的自愿协商解决要产生的社会效应大,下面具体分析在这个方面庇古税的优势和产权理论下的不足。

3 庇古税和科斯定理对污染治理社会效应比较

(1)科斯定理要求,产权要明确,然而在实践中,不可能做到明确产权或界定产权的成本极高。

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具有模糊性,其使用权名义上属于公众,实际上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公共财产而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缴纳相应费用。明确产权所必需的监督和强制执行成本,不仅大大高于污染造成的损失,而且可能高达人类社会无法承受的地步,这样,自愿协商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到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内部化。政府可以采取的措施就是征税(庇古税),因为政府可对外部不经济行为征税,例如对生产中出现的污染行为征税、对消费产生的污染征税等,使损害者自行负担损害成本,从而使外部性成本内在化,即通过使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使资源得到有效配置。

(2)科斯定理指向的主体数量较少的时候,才能有效的进行交易。针对负外部性的一项制度设计,但是仅仅将少数的社会经济主体考虑在内,那么其对负外部性的治理的效果是值得怀疑的。由于实际经济生产是一项长期而且极端复杂的过程,其外部性产生也将会呈现多重性和复杂性交织的局面。因此,在有多方进行经济博弈的过程中,必然提高讨价还价的成本,很难使意见达成一致,从而阻碍了对负外部性的治理。

(3)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性导致科斯的市场手段难以实现。由于人们对信息的不完全,以及双方拥有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甚至逆向选择。相反,受污染者由于所拥有的相关信息少,想争取权利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这正是在一定的限度内人们宁愿忍受负外部性的损害原因之一。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由于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自愿协商”即科斯定理解决环境问题所需要的交易成本太高,同时在某些条件下,如涉及多方介入的产权争端和交易下,自愿协商很难发挥作用,所以在解决环境污染问题时,征收庇古税是一种更为可行和简单公平的方法,其难点在于,如何获取厂商的生产函数和相关的污染信息,使得征税更为有效合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

参考文献

[1]黄瑞新,王树义.公共经济理论[M].北京:军事科学出版社,2006.

4.外部合伙人政策 篇四

但是, 日益紧缺的高等教育财政和高等教育成本的持续上涨, 日益增长的学费水平与我国城乡居民支付能力之间的矛盾在目前十分突出, 已经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那么, 如何从理论上理解高等教育财政政策以实现政策的公共性、公平性和科学性?笔者认为, 外部性的理论可以作为一种视角对高等教育财政政策进行解读。

一、外部性的概念

外部性在经济学中是指一个人或一家厂商采取一种行为但并不承担全部成本 (负外部性) 或得到全部利益时 (正外部性) 时出现的一种现象 (斯蒂格利茨) [1]。外部性概念也可以运用到其他社会科学领域, 可以指个人、组织或机构的行为、产品对旁观者产生影响, 但是不必支付全部成本或者可以对旁观者收取费用时的一种现象。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 一般来说, 能够产生正外部性效应的通常是那些具有社会收益或者具有公共性的行为和产品。在这里, 我们要讨论的高等教育的外部性是指其正外部性。

正外部性有许多表现形式, 概括起来, 主要有经济的外部性、社会的外部性两个方面。经济的外部性主要是指一种行为或产品在经济方面对外部产生的影响, 使旁观者得到了经济的收益而不必支付费用的一种现象;社会的外部性主要是指一种行为或产品对社会产生无法用成本收益来计量的影响, 而社会也不必为此支付费用。就教育而言, 弗里德曼认为教育存在“邻近影响”, 尤其是教育可以对社会价值准则的贡献使稳定而民主的社会得以可能。“儿童受到的教育不仅有利于儿童自己或者家长, 而且社会上其他成员也会从中得到好处。我的孩子受到的教育由于能促进一个稳定和民主的社会而有助于你的福利。由于无法识别享受利益的具体的个人 (或家庭) , 所以不能向他们索取劳务的报酬。因此, 存在着相当大的‘邻近影响’。”[2]弗里德曼提到的教育的这种“邻近影响”实际上就是教育的外部性。高等教育的外部性 (指其正外部性) , 可以理解为高等教育对外部产生的影响或收益, 这种收益为社会所有而不是为私人所有, 因而无法对社会和私人收取费用。

二、高等教育的外部性

1. 高等教育产品及其属性。

要理解高等教育的外部性, 首先要认识高等教育的产品属性。因为仅仅从目前“高等教育是准公共产品”的属性界定出发, 无法更进一步深入理解高等教育具体产品的属性, 因此, 需要把高等教育产品细分化才能更清晰地界定其产品属性。

一般认为, 高等教育从事三种活动:一是高级专门人才的培养, 二是科学研究, 三是社会服务。在从事这三种活动时, 高等教育生产四类产品[3]:公共知识;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与批判;可以进行市场交换的知识产品;以及教育教学服务。其中, 公共知识和对社会的精神引领与批判是公共产品;用于市场交换的知识产品, 如专利技术、技术服务、科研开发等是私人产品;高等教育提供的教育教学服务, 是形成受教育者潜在劳动能力和人力资本的一种活动, 有利于受教育者在劳动力市场的就业以及今后收入的提高, 其收益大部分为受教育者所有, 因此教育教学服务产品的私人产品属性较多一些, 但同时也存在对社会收益的间接影响即一定的外部性。不同的高等教育产品具有不同的属性, 其外部性也不尽相同, 分析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应该建立产品细分化的基础之上。

2. 高等教育对于经济的外部性。

高等教育对社会和个人在经济方面都会产生一定的外部性, 在这方面, 人力资本理论是一种主要的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主要揭示了教育所形成的人力资本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所产生的影响, 解释了教育投资如何成为提高个人福利和国家经济增长的一种政策工具[4]。舒尔茨认为, 高等教育最大的益处就在于它增加了社会的人力资本, 增加了经济的人力资本[5]136。高等教育可以促进国家的经济增长, 主要通过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经济发展提供科技支持和人力资本, 这是高等教育主要的经济功能。

从高等教育的产品来看, 其经济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公共知识是通过基础研究产生的, 为全社会享有, 是公共产品, 社会、企业可以不支付费用利用公共知识的成果进行研发发展科技生产力, 从而促进经济发展, 这是高等教育公共知识产品的经济的外部性的表现。

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产品对经济也具有外部性, 受教育者除了形成自身的人力资本外, 高等教育还直接为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人才。接受了高等教育的人能够形成较高的生产劳动能力, 提高了个人的纳税能力, 因而可以提高社会的劳动生产率, 这一部分经济收益受教育者本人不能获得, 而是为社会所得, 是高等教育的经济外部性的又一表现。

3. 高等教育对于社会的外部性。

高等教育的外部性和高等教育的社会收益较多地联系在一起。柯恩认为, 教育的社会收益中有外部收益, 即那些归因于教育投资而本人不能获得的收益[6]。一个例证就是接受教育后带来的个人纳税能力的提高以及由此产生的代表教育社会收益的那一部分税收。

教育的社会收益虽然难以准确地用数字计量, 但教育经济学一般认为教育的社会收益在许多方面都有表现, 即使是教育的私人收益也具有外部性。例如, 教育可以改进受教育者的健康状况, 减少社会医疗保健的总成本;增加人们的慈善捐助。教育对公共利益方面的贡献主要表现为发扬和促进民主自由、减少犯罪、增加社会凝聚力、促进技术变迁、改变收入分配。所有这些变化的共同特征是使为数众多的人受益, 这些变化不具有排他性[7], 是由于教育的外部性所引起的。

在高等教育产品中, 公共知识、对社会的批判和引领作为公共产品, 对社会的外部性作用是显而易见的。高等教育对社会价值观具有一种再生产的功能, 这种价值观的再生产功能在一定程度上是高等教育外部性的一种表现。

高等教育对于社会价值的外部性表现为对社会普遍价值观的影响。就大学而言, 作为高等教育最主要的机构, 以探究高深知识、追求真理为使命, 它从公共利益出发, 关照人类共同的价值。大学坚持学术自由, 不为政治、宗教势力左右, 而把人类、社会的普遍价值作为自身标准, 把自身作为社会的良心, 对社会进行批判, 引领社会对真、善、美的追求。人权、公平、正义、自由是人类最为基本也最为重要的价值, 是人类一直以来的美好理想和诉求, 大学在对这些价值的追求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一方面, 大学通过对真理的探求在社会上宣扬公平、正义和自由, 彰显人的价值;另一方面, 接受了高等教育的社会成员具有更高的对人类社会普遍价值的理解力, 在他们受教育期间已经受到了这种价值观的影响, 具有更高的道德素养, 所以他们更能够支持以公平、正义、人权、自由为价值核心的价值体系的构建。其实高等教育的价值不只停留在对民主模式的设计和维护方面, 它还有更深层的价值, 那就是高等教育能够确保一个社会享有共同的回忆, 这对于一个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8]。尤其在我国, 在社会转型期的社会背景下, 高等教育对社会普遍价值观形成的影响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这种作用可以看作是高等教育在社会价值方面的外部性。

高等教育对政治价值观的影响也是其外部性的表现之一。虽然学术自由是大学的基本准则, 力求摆脱政治的影响, 但是我们仍然不能否认高等教育和政治之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把教育看作政治的工具是许多教育哲学家的观点, 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杜威, 都认为教育受政治的影响和控制。当代的阿普尔甚至明确表示, 教育是一种政治活动或一种意识形态, “我坚决认为教育并非一个价值中立的事业, 就教育制度的本质而言, 无论教育工作者是否意识到, 他们已经卷入了一项政治活动”[9]。现代国家对高等教育在政治上的需要主要表现为延续统治阶级意识形态、培养统治人才、通过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公平、实现政府的公共职能。高等教育在为政治服务的同时, 也在影响着政治价值的取向, 它所坚持的公平、正义、自由的价值观对统治阶级的政治价值取向和执政理念无疑会产生影响, 进而促进政治文明进程, 这些可以看作高等教育在政治价值观方面的外部性。

另外, 高等教育的教学服务产品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私人产品的属性, 其收益为受教育者个人所有, 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外部性。这是因为, 教育教学服务产品除了可以形成潜在的劳动能力以外, 还可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使受教育者具有更高的文明程度, 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影响社会的价值取向。

4. 基于产品细分化的高等教育外部性分析。

虽然高等教育具有外部性, 但是并不是不同类型的高等教育和高等学校所产出的产品都具有相同的外部性。不同的高等教育产品具有不同的外部性, 不同类型高校的教育产品不同, 因而其外部性是不一样的。判断某类或某个高校外部性的大小, 其主要的依据是其产品的公共性或者社会效益的大小。

一般来说, 研究型大学生产的公共产品较多, 社会从它们那里得到的收益较大, 可以认为研究型大学产生较大的外部性。第一, 从研究型大学的产品来看, 它们较其他类型的大学较多地从事基础性研究, 产出较多的公共知识。高等教育中的基础研究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 如果一个数学家证明了一个新定理, 该定理就成为人类知识宝库的一部分, 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10]。第二, 研究型大学中的知识分子更多地具有社会责任感, 虽然有些专家技术型知识分子在当前的社会语境下不可避免地追逐资本和名利, 但仍有一批知识分子在固守自己批判性的公共角色, 担当起社会的思想者和批判者角色, 把批判社会、引领社会进步作为自己的理想追求, 所以我们说, 研究型大学的思想性和批判性是社会进步不可缺少的灯塔。第三, 在人才培养方面, 研究型大学基本上提供的是一种精英教育, 人才培养目标一般是培养高素质人才, 培养潜在的统治阶级接班人和各个领域专家和领导者, 他们较高的社会责任感、民主意识、文化理解力和专业技能都能够对社会文明进步、价值体系的延续和构建以及经济发展做出较大的贡献。

与研究性大学相比, 以教学为主要职能的大学较少从事科学研究, 因而生产的公共知识较少;其提供的教育教学产品以职业训练为主, 接受这种性质高等教育的私人收益大于社会收益, 其私人产品的属性更为明显。虽然教育教学服务产品在属性上基本上是一种私人产品, 但对于不同类型大学的教学服务来讲, 这种私人产品的外部形式不一样的, 研究型大学的教育教学服务或者说是人才培养活动比教学型大学或者职业学院产生更大外部性。

三、与外部性相关的高等教育财政政策选择

所有国家的政府在教育中承担责任主要是基于政治上而非经济上的理由[11]。涉及教育财政的政策问题时, 虽然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问题, 其中政治的因素可能起了更为关键的作用, 但是经济的视角仍是必要的。教育财政是公共财政的一部分, 公共财政进行预算分配时, 因为是政府的重大决策, 有着较高的政治性, 充满了大量的权力等政治因素[12], 是各种权力和利益集团互相博弈的结果。教育财政在整个公共财政中的预算份额分配也是如此, 经济方面的因素并不是最主要的, 但教育财政在整个教育系统内部进行分配时, 政治因素的影响可能会相对少一些, 成本与收益等经济问题可能会被较多地考虑, 如高等教育中的成本分担原则就是从经济学原理中得到的理论依据。所以在制定高等教育财政政策时, 经济学的理论可以作为一种依据, 政府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的综合因素来进行财政决策。

需要指出,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根据高等教育外部性来进行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选择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而不是唯一的依据。事实上高等教育财政决策者不会只考虑这一种因素, 决策的形成也是多方利益平衡的结果, 而我们只是从外部性这个角度来探讨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的一些应然的原则。

1. 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应考虑外部性因素的大小。

对高等教育来讲, 其外部性所产生的社会收益无法向个人和社会收取费用, 这样会导致市场失灵、用于高等教育公共产品的资源不足。在高等教育外部性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的现象, 例如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可以免费使用大学创造的公共知识, 造成的结果是社会、企业没有动力投资公共知识创造即基础研究。外部收益的成本应由社会来支付, 在实践中由政府公共财政进行投入和补贴, 纠正市场失灵。正如科恩所说, 均等和外部效益是政府在教育中作用的两大支柱[6]283, 公共财政资助高等教育的原因之一是为解决外部性问题, 承担高等教育社会收益的成本。因此, 公共财政对高等教育进行资助并根据外部性的大小来制定高等教育拨款制度是有经济学的理论依据的。

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 财政拨款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按照外部性的大小进行分配。不同的高校生产的公共产品不同, 其外部性不同, 因而高等教育财政拨款也应有所区别。研究型大学因为以科学研究为主要职能, 尤其是基础研究大多在研究型大学中进行, 其研究成果为公共知识, 因此对研究型大学的科学研究尤其是基础研究, 教育财政拨款要予以资助和补贴, 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同样由于公共知识的缘故, 市场不会有足够的激励生产或者资助可以免费使用同时又不会产生利润的公共产品, 如果高等教育财政对基础研究等没有足够的支持, 就会出现用于基础研究、知识创造的资源减少的类似“共有地”悲剧的现象, 这对于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以及与国家发展都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我们认为, 对于生产公共产品较多、具有较大外部性的研究型大学, 财政拨款的份额应与之相符, 应该比主要以教学为主要职能的高校以及以职业训练为主要职能的高校获得更多的财政拨款。再如, 在我国, 民办高校虽然提供的产品具有较多的私人产品属性, 基本不从事科学研究, 较少产出公共知识;以职业和专业技能为主要取向的教育教学, 其对学生个人的收益大于对社会的收益, 其外部性较小, 但是应该看到, 民办高校的教育教学、人才培养仍然对社会产生外部性, 其社会收益表现为增加教育机会、延缓就业、促进就业、经济发展等, 政府在制度设计和政策制定时应考虑到民办高校的这种特性, 高等教育财政同样要对民办高校的外部性予以补贴, 而在现实中财政几乎很少对民办高校进行资助, 这实际上并不符合经济学的原则。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财政经费对高校的拨款主要采取的是“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的方式, “综合定额”拨款方式是按照培养成本来计算的, 虽然其中遵循了公平和成本分担的原则, 但并没有完全体现不同类型高校人才培养的外部性, 因此, 在今后高等教育拨款制度设计中不仅要考虑不同类型高校学生的培养成本的因素, 人才培养的外部性也应在设计范围之内。“专项补助”经费大部分是竞争性的, 如科研经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等, 我们认为专项补助不仅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 还要考虑到基础研究等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因素, 对基础研究进行补贴。补贴的方式一是可以通过科学基金的方式进行项目招标, 并加大项目资助力度;另一方面, 对那些开展基础研究较多的高校实行补贴, 专款专用, 在高校内部也应对基础研究和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实行专项的补助, 建立起基础研究的激励机制。

王善迈教授提出“多重目标合理组合”拨款公式, 其中有四个主要目标依据:公平目标, 即根据学生数和生均成本确定, 旨在满足学校维护正常运行的基本需求;效率目标, 即根据学校对人力、物资和财力资源的利用效率确定;效益目标, 根据学校的毕业生对人才市场的适应程度和社会效益确定;政策目标, 根据政府的高教政策确定, 旨在促进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和保证政府目标的实现[13]。其中的效益目标和政策目标在某些程度上和高等教育的外部性有契合的地方。

基于外部性来制定高等教育财政拨款制度体现了财政的公共性, 同时也更为公平, 符合公共财政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基本原则。我们也应该认识到, 根据外部性大小来对不同高校进行财政拨款只是一个原则性的建议, 在实践中会有许多具体的技术层面问题。例如高等教育因外部性而产生的社会效益较难用收益率等数字准确地衡量, 但是按照不同高校公共产品的生产数量尤其是其基础研究的成果、学校职能、人才培养目标等指标我们可以做出一种总体上的判断。一个框架性的设想是, 财政拨款对基础研究给予补贴, 对研究型大学重点支持, 对教学型和职业训练型高校适当提高拨款比例。

2. 从外部性角度理解和完善大学生资助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建立起了成本分担的学费制度, 政府和学生 (或学生家庭) 各自负担一定比例的培养成本。虽然学生负担的学费比例一般只占培养总成本的25%, 但是对于许多来自低收入家庭尤其是农村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来说, 一年4000多元的学费显然还是太高了。由于负担不起高额的学费, 许多家庭面临放弃高等教育机会的问题。由于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具有外部性, 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不仅有私人受益, 社会也会从中受益,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 政府有责任承担这些社会收益的成本, 对大学生进行资助。

有学者从高等教育准公共产品属性视角出发, 认为单纯依靠市场主体投入 (例如国有商业银行等) 、国家财政适当补贴的助学贷款模式将极易引发“市场失灵现象”[14], 并认为应建立、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以市场机制和诚信体系为补充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15]。进一步来说, 我们认为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依据应该更多地从高等教育产品的外部性来理解。那些学业优异、智力出众的学生是国家和民族宝贵的财富, 他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外部性表现为以后对社会的贡献, 包括经济的和价值的贡献显然会使国家和社会获得发展的动力。尤其是对进入重点研究型大学的学生来讲, 其接受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外部性将更大。所以, 对那些家庭无力负担学费的优秀学生, 政府提供建立助学贷款制度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不仅是出于社会公平的政治原因,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也是合理的。

当然, 既然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活动具有外部性, 那么所有的学生都有资格享受国家的助学贷款, 而不只是贫困家庭的学生或者优秀学生。另外, 民办高校也应该获得财政的补贴, 可以对民办高校以补贴学生的方式予以财政资助, 例如OECD在2003年曾经建议中国政府可以对民办高校的学生提供小额奖学金或助学贷款[16]。

3. 建立高等教育财政的社会监督机制。

高等教育财政承担外部性成本是高等教育财政公共性的表现。高等教育财政的本质在于公共性, 表现为两点:第一, 高等教育财政是公共财政的一部分, 是政府对用于高等教育发展的公共经费的筹措、分配;第二, 高等教育财政是为了满足社会对高等教育的公共需要。政府仅仅是代表社会公众管理高等教育财政经费, 所以社会应对高等教育财政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高等教育财政决策的依据、原则, 经费的筹措、分配、使用等情况都应该是公开的, 以利于公众监督其合理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保证高等教育能够真正用于高等教育的公共部分而不是仅仅为某些利益集团和利益群体所控制。

建立我国高等教育财政的社会监督机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方面, 公开高等教育财政的决策依据和分配原则;公开经费的筹措情况;公开经费的分配情况和使用情况;对经费的效益实行评估, 评估结果对社会公开;公开高等教育的成本核算依据和收费标准。高校方面, 对于来自公共财政的经费和资源, 同样也要对社会公开其筹措、使用情况, 接受社会的监督。

舒尔茨相信, 经济学能为政策提供理论基础。例如经济学家用以分析教育投资性质的理论, 为经济增长政策奠定了理论基础[5]136, 他所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就为各国投资高等教育提供了政策的理论基础。我们甚至可以简单地认为, 教育政策所涉及的不是政治问题就是经济问题。我们通过分析高等教育不同产品的外部性, 认为外部性的理论可以作为高等教育财政政策选择的一个依据。但是正如前面已经强调的, 经济学可以解释某些教育现象, 甚至可以转化为政策解决重要的问题, 然而经济因素只是决策中的一种影响因素。高等教育外部性问题在高等教育财政政策选择中同样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我们只是认为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个因素可以使政策更加完善, 更能够体现政策的公共性和公平性。

(李卫东, 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博士生, 上海200062;山东大学高等教育研究中心副教授, 山东济南

250100)

摘要:高等教育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对经济和社会的外部性两个方面。高等教育的不同产品、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具有不同的外部性。高等教育财政政策应考虑外部性因素, 适当根据外部性的大小进行财政政策的选择, 完善国家学生资助体系, 同时建立高等教育财政经费的社会监督机制。

5.外部合伙人政策 篇五

货币需求与相关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不仅是货币经济理论的一个基本内容, 在我国当前以货币供给量作为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情况下, 货币需求的变动更直接影响到人民银行对货币供给的调控行为, 进而对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生重要影响。随着近年来经济改革和开放进程的加速, 我国经济与金融更多地融入到全球化进程当中, 由此带来的金融创新和资产多元化使货币需求的变动与决定机制日趋复杂。

特别是随着这次由信用扩张和金融自由化膨胀引发的次贷危机的蔓延, 全球资本流动不确定性加剧。我国自身的经济增长受到波及, 货币需求变动朦胧化, 对其估计又增技术性难题, 这也让我国货币当局对货币政策的把握有所迟疑。在此背景下, 对外部冲击下货币需求的影响因素分析无疑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已有文献中, 既有对我国货币需求的研究既形成了一些共识, 同时也存在诸多的争论。本文认为, 产生争论和分歧有研究方法、研究样本选择等存在差异的原因, 也有我国经济发展与变革背景下货币需求影响机制不断变化和复杂化的原因。

采用基于VAR模型的实证方法, 基于新的经济形势对我国货币需求的变动与决定机制进行检验。文章把国际石油价格指数、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联邦基金利率等更多的外部因素纳入考虑范围, 力图对我国货币需求长期和短期变动的原因, 货币需求与相关经济因素之间的因果联系, 以及这些因素影响货币需求的动态过程等做出解释并给出相应的原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2 理论基础

在全球化背景下, 一国的货币需求 (MD) 可以分解为国外对本币的需求 (Mf) 和国内对本币的需求 (Md) 。国外对本币的需求源于对本国商品、服务和金融资产需求所致, 主要为实际有效汇率 (ER) 、外币利率 (FED) 和本币利率 (R) 的函数;国内对本币需求, 主要取决于本国的实际GNP或GDP、 (预期的) 通货膨胀 (πe) 和本币利率 (R) 等因素。由此可见, 在开放经济下, 一国的货币需求函数可以表示为:MD=Mf (ER, FED, R) +Md (GNP, πe, R) 。

关于货币需求波动影响因素的理论:利率、汇率效应方面:当国外利率与预期贬值率上升时, 国内居民与国外居民都倾向于增加持有外币与国外资产。故开放条件下国外利率与汇率的预期贬值率对货币需求的影响都是负向的。Macibiny提出“货币需求的资产组合调整效应”, 本币贬值将提高以本币表示的国外资产价格, 同时将降低以外币表示的本国资产的价格, 因此这将导致以国内资产替代国外资产从而增加对本国的货币需求。石油价格效应:石油价格上升会造成市场整体价格的上升, 近而造成市场流动性增强, 利率有上升的趋势, 居民的收入水平提高, 根据弗里德曼的需求理论可以造成整个货币需求的上升。

上述理论大都是西方经济学家针对本国的实际情况得出的理论研究, 因此有必要展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货币需求函数稳定性问题的实证研究, 以期对于我国当前货币政策的制订以及开放经济下货币政策框架的重新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尝试。

3 基于外部冲击的我国货币需求函数的实证分析

在描述非平稳时间序列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和扰动的动态影响方面, 协整检验和向量误差修正模型估计是合适的计量方法。

本研究的样本期为1994年第一季度至2009年第三季度, 包含五个变量:国际石油价格指数 (OIL) 、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 (ER) 、货币供应量 (M2) 、联邦基金利率 (FED) 和国内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R) 。其中, 国际石油价格指数的数据来自IMF;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的数据来自BIS;FED来自美联储;货币供给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对于货币供给量取对数后消除其季节性因素;其余的因素均去除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

3.1 模型设定

我们采用一阶差分平稳变量来构建结构VEC模型。根据单位根检验是可以得出, 所有的变量都是非平稳, 单整的, 为避免伪回归现象必须进行协整检验并得出协整方程, VAR模型下可以得到最优滞后期为1期。在滞后期为1的约束条件下可以得到五个变量之间是协整的。此表第一行原假设是没有任何长期均衡关系, 数值是129.0852, 在5%显著性水平下已经被拒绝, 说明至少存在一个协整向量。第二行的原假设是最多存在一个协整向量, 假设被拒绝, 依此类推最终可以得出这五个变量之间存在四个协整向量。得出的协整方程为:

Log (m2) =0.077er+0.012r-0.0027oil-0.012fed+0.036@TREND (94Q2)

根据协整方程可以得出, 人民币汇率对于货币需求有正向的影响, 本国利率对货币需求的影响为正向, 而石油价格和联邦利率对于货币需求的影响是反向。协整方程代表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的长期均衡关系, 由于各种扰动 (如政府的政策调整、经济层面的扰动等) 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并不总是处于该路径上, 而常常会在短期内偏离该均衡路径。在协整检验的基础上我们构建VEC模型, 其兼顾描述了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之间的长期协整关系和短期的偏离。误差修正模型方程为:

3.2 实证结果和检验

3.2.1 脉冲响应分析

基于上述VEC模型, 我们进行冲击效应分析, 能够更直观地描绘扰动下的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的变动。

根据脉冲响应函数可知:联邦利率增大一个标准差时, 会造成货币需求量下降, 在第二季时开始恢复, 滞后慢慢震荡。而有效汇率增大一个标准差时则会造成货币需求量上升, 在第三季达到顶峰滞后慢慢恢复, 但其影响一直会造成货币需求量的上升而不会下降。而当石油价格上升时, 则会在第二季时使得货币需求量较大程度下降, 在第四期时渐渐恢复, 直至逐渐恢复。而国内一年期定期利率的变化也会造成货币需求量在第一期内上升后期慢慢恢复, 但是影响程度不大, 往复程度较小。

3.2.2 方差分析

方差分解将系统的预测均方误差分解成系统中各变量冲击所作的贡献, 从而了解到各模型内生变量的相对重要性, 即变量的贡献占总贡献的比例。可以得出, 对于消除了季节变动的货币需求量, 国际油价在两期内对当期货币需求量的影响逐渐增大, 第二季达到20%, 而后递减决定程度仍然较高, 即整个国际油价变化对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大。而联邦利率, 有效汇率, 国内一年期利率基于脉冲响应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小, 不到5%。在货币需求的滞后项则对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大, 即外部冲击对于货币需求的变化只能解释不到30%, 在我国由内部因素解释的货币需求的变化较大。根据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函数, 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要更注重内部的持久性收入以及国际油价水平, 而对其他的要素的关注少些。联邦利率变动、汇率变动不应当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4 结论与评价

4.1 结论

本文采用协整检验、VEC模型估计和冲击响应分析等技术方法, 验证和模拟了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外部冲击下货币需求的动态变化归结为以下两点:

(1) 在所有研究因素中, 货币需求的滞后项对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大, 且持续时间长, 对货币需求变动的贡献超过了70%。利率变化对动态货币需求影响依旧较小。根据弗里德曼的货币需求理论, 对货币需求影响较大的因素主要集中于国内持久性收入水平。

(2) 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而且在外部冲击因素中:国际油价波动对货币需求变动的短期影响较大。由于资本项目的限制, 联邦利率、有效汇率基于脉冲响应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小, 几乎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 但有扩展趋势。

4.2 原因分析及对策

(1) 国内利率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较小, 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一是名义利率非市场化, 并非市场利率那样随通胀率进行调整, 不能够很好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二是当前资产结构比较单一, 货币的替代资产种类缺乏, 并且货币资产向其他资产转化的交易成本较高。对应要提高利率弹性, 需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及资产结构调整。

(2) 国外利率美元存款利率进入我们最终的估计模型中, 但是其对货币需求的影响十分微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对存款利率还存在上限的管制, 尽管其它绝大部分利率都已经市场化。基于此, 央行需较少关注外国利率的稳定, 更多地关注各种实际冲击对国内物价水平的影响, 这会赋予央行更多的货币政策空间。

(3) 汇率 从实证结果来看, 人民币汇率的变化都还没有显著地影响货币需求。但是在我们得到的最终模型中, 人民币的升值预期确实引致了更多的货币需求。这反映了两方面的基本事实:一是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 外汇的持续流入, 人民币基础货币被动增加, 激励了银行贷款供给的增加, 从而导致“货币供给创造货币需求”;二是在人民币升值预期下, 存在“货币替代”现象, 即将外币存转化为人民币存款。基于此, 央行需持续关注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4) 国际石油价格变动对我国货币需求的传递率较高, 国际石油价格的涨跌会显著和迅速地影响货币需求。因此, 需要密切地关注国际石油价格的变化趋势, 特别是对世界经济止跌回升之后国际石油价格的恢复性上涨及其对我国货币需求的强势影响应给予足够的关注。

摘要:伴随着金融创新和资产多元化趋势, 货币需求的变动与决定机制日趋复杂。基于这个背景, 运用协整检验、VEC模型估计和冲击响应分析等计量方法对我国货币需求变动及决定机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货币需求的滞后项对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大, 即外部冲击对货币需求变动的贡献不到30%。外部冲击与货币需求之间存在长期协整关系, 而且在外部冲击因素中:国际油价波动对货币需求变动的短期影响较大, 联邦利率、有效汇率基于脉冲响应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货币需求的影响较小, 几乎不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故在制定货币政策时要更注重内部的持久性收入及国际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等外部冲击因素等建议。

关键词:外部冲击,货币需求,VAR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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