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2024-07-24

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12篇)

1.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篇一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约谈制度

为有效了解和服务各部门人员从业行为,落实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营业部运营合规性,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依据《营业部工作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目的

本制度旨在强化员工自律,督促各部门主体认真履行营业部各项规章制度和经营计划及目标,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工作,预防和降低因团队或个人某些行为给营业部整体运行带来负面影响,实现营业部管理由“事后处理型”向“事前服务型”转变,有效服务于各部门活动,促进营业部整体健康有序发展。

二、约谈对象

约谈制度适用于在我营业部辖管范围内所有员工。

三、约谈形式

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成立约谈小组,约谈小组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约谈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进行主谈,其余人员进行补充说明,对重大事件由营业部总经理主谈。

四、约谈程序及主要内容

(一)约谈告知: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告知约谈的时间、地点及内容。

(二)约谈双方说明身份、职务等情况。

(三)由主谈人宣布约谈开始。

(四)主谈人了解相关情况,被约谈人及时解答问题。

(五)当事人也可提交有关的说明及陈述(如补充材料、情况说明、申请、报告等)。

(六)当事人说明工作情况和对工作的认识。

(七)主谈人根据情况,依据相关制度或计划目标,提出相关问题,告知拟作出的计划、建议。

(八)当事人要向主谈人表明态度,表明部门或个人所担当的责任和义务。

(九)约谈双方在《约谈记录》上签字。

(十)进一步向当事人宣传计划与目标。

五、约谈要求

(一)约谈对象必须为工作1月以上员工。

(二)对需要约谈的内容,人力资源部要将情况了解清楚,写出书面建议,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重大情况应及时向营业部总经理汇报。

(三)约谈人员做好约谈记录,随当事人资料归档。

(四)对约谈中发现的有违规行为,一经核实,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约谈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坚持适时、适度、从严掌握原则,不得随意约谈,更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六、约谈说明

(一)各类约谈要明确被约谈部门名称、负责人和约谈参加人员、约谈具体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等内容。对约谈内容约谈双方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被约谈人必须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

(二)约谈结束后,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则制度、标准规范和约谈要求,对约谈的问题进行全面落实,并在约谈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落实报告报人力资源部。

(三)拒不履行约谈决定的,按营业部有关规章管理制度处罚,责任部门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的将对其负责人追责。

附:《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约谈记录》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

人力资源部

二O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中辉期货成都营业部

约谈记录

时间: 地点: 约谈参加人员: 约谈主持人: 约谈记录人 被约谈人(部门)名称及职务:

主要内容:

2.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篇二

1 实施卫生监督“约谈回访制”的背景

1.1 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 在某些行政执法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着一罚了事, 事后也没有及时跟踪了解当事人改正违法事实的情况, 执法者与被罚者缺少相应的沟通。长久下去, 在二者之间就可能会出现沟通障碍, 不利于卫生行政执法效能的体现。这种行政执法曾一度被认为生硬, 缺少人性化,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执法者与违法者的对抗心理, 若处理不当, 不仅会增加行政执法成本, 而且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这种现象在卫生行政执法领域也存在。如何更好地开展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改进方式, 提高效率更是在新时期如何当好一个合格执法者新的课题。

1.2 是社会主义普法与法制宣传深入的必然结果

群众包括一些管理相对人自身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的提高, 自我的保护意识在不断增强, 若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稍有不当或被处罚相对人不理解, 极有可能引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和听证案件的增多。由于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过程不了解或对行政处罚没有深刻理解, 也会导致当事人不主动履行处罚决定, 间接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能, 也不同程度地提高行政执法的成本。

1.3 是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对于在行政管理中出现的一些违法事实的制裁, 应有别于其他刑罚意义上的制裁。它们虽然都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法律制裁的原则有所灵活, 掌握的尺度也有所不同, 在行政执法领域中很大程度上要着重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约谈回访贯穿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整个过程中, 使之成为封闭的管理回路, 使执法效率得到相应的提高。

2“约谈回访制”的具体做法

2.1 卫生监督执法约谈回访制的概念

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回访制包含了约谈、回访两个环节。其中卫生监督约谈制是指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前, 约请行政相对人进行面谈, 告知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违反的法律法规, 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 同时向其宣传有关卫生知识与法律常识, 增强其卫生意识和法制观念。

卫生监督回访制是指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性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回访;管理相对人被实施行政处罚时, 由实施行政处罚的科室负责对其进行一次以上法律法规的教育和罚款原因的分析, 并对现场卫生进行复查。目的在于及时听取或征求案件当事人的建议和意见, 掌握违法行为整改情况, 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不当行为。

2.2“约谈回访制”的程序

2.2.1 约谈对象

在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 涉及下列情况的行政相对人应被确定为约谈对象, 他们必须是被约谈单位的负责人或法人代表:⑴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程序) 的行政处罚案件;⑵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⑶上级部门指定 (交办) 的案件;⑷其他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⑸主办监督员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2.3 约谈程序

2.3.1 通知阶段

确定约谈对象后, 由卫生监督员向行政相对人 (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送达“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 告知约谈的地点、时限及需要行政相对人提供的资料等, 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2.3.2 约谈阶段约谈人员由2名以上参与调查取证的卫生

监督员组成, 必要时请所领导参加。约谈采用面对面的形式, 由卫生监督员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存在的问题或违法事实, 帮助其分析违法事实产生的原因,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卫生监督意见与技术指导, 明确整改方案与整改期限, 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 告知违法事实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同时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对存在问题的情况说明, 以及对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3.3 审查阶段

约谈结束后, 相对人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进行自查自纠;卫生监督员在整改期限结束后, 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⑴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卫生问题已整改到位, 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得到消除,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或处理) 。⑵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卫生问题得到部分解决, 或虽经整改但未按要求完全整改到位, 可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 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或处理) ;⑶行政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 可依法从严查处。

2.4 约谈要求

⑴“卫生监督执法约谈通知书”应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等相关卫生法律文书之前送达。⑵“约谈通知书”应注明行政相对人全称、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姓名、约谈地点、时间、联系人及约谈具体事项等内容;“约谈通知书”一式两份, 一份交被约谈人, 一份由本所归档保存。⑶参加约谈的监督员应着装亮证, 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如被约谈人无正当理由,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约谈的, 视为放弃。约谈过程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⑷约谈过程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并完成。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 形成“卫生监督执法约谈记录单”, 约谈结束后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

3 卫生行政执法回访种类

3.1 首次回访

约谈对象约谈结束后, 对管理相对人处以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后进行首次回访:⑴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 (听证程序) 的行政处罚案件;⑵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⑶上级部门指定 (交办) 的案件;⑷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⑸主办监督员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3.2 二次回访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两个月内, 对首次回访未整改到位或社会反响强烈的难点、热点问题作为重点回访单位进行二次回访。

3.3 回访形式

回访形式分为集体回访和个体回访两种。集体回访可采取召集被处罚的管理相对人或经营者举行座谈会等形式;个体回访可采取监督员登门回访和发放调查表等形式组织实施。

3.4 回访内容

⑴卫生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与整改有关的其他情况等;案件罚款履行情况及罚款履行后现场卫生改正情况;⑵对被处以行政处罚的管理相对人集中进行培训, 帮助其分析处罚的原因及其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卫生知识的培训;⑶对案件查处的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有效性的认同程度;对执法过程中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满意程度;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秉公执法、廉洁自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越权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3.5 回访人员回访制可由法制科稽查人员、所在地卫生监督员、片警或案件主办监督员负责

3.6 对回访结果的处置办法

首次回访结束后, 向当事人提出书面意见, 由当事人签字, 并根据回访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卫生问题已整改到位, 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得到消除, 予以表扬鼓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或处理) ;行政相对人所涉及的卫生问题部分得到解决, 或虽经整改但未按要求完全整改到位, 可发出进一步整改的通知, 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或处理) ;对行政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 可依法从严、从重查处。二次回访结束后, 对受过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应了解整改和经营及罚款的履行情况, 同时, 帮助其建章立制, 规范行为, 促使其守法经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 掌握企业对卫生部门工作的需求;通过沟通, 使企业更进一步了解卫生部门的工作, 消除由于受到处罚而产生的诸多误解。采用集体回访形式的, 要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签到及案件原因分析及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等内容。

4 成效与体会

4.1“约谈回访制”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卫生行政执法理念

回访制体现监督与指导服务并重的指导思想, 增强相对人的可执行性, 体现了卫生监督执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增强了监督员的责任感, 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为卫生监督树形象争地位提供了保障。近两年, 共约谈回访600余家次, 案件涉及的违法行为及时改正率100%, 按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要求进行硬件整改平均达95%以上 (其中一次回访整改率达80%以上, 二次回访整改率95%以上) , 无一起行政诉讼发生, 取得很好的效果。

4.2“约谈回访制”体现了以执行力为核心的行政效率原则

由于被约谈人为单位的负责人, 也就是有拍板权的人, 所以能最大限度地防止由转告可能造成的信息丢失, 也有利于消除他们对卫生监督员的误解, 心服口服地履行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 按卫生监督要求进行改正, 解决了卫生监督事后监督不力的现状, 有利于使被监管行业保持卫生稳定。在以往的卫生监督中, 查到违法行为一罚了之, 往往忽略对其整改的状况的验收, 导致行政处罚不少, 卫生面貌改善不多的怪圈。实施“约谈回访制”后, 主管监督员对其责任片区相对人的卫生状况能了如指掌, 对整改情况都能及时进行验收, 消除了相对人的侥幸心理。

4.3“约谈回访制”构建了执法者与被罚者的互信平台

提高了管理相对人主动进行卫生整改的热情, 成为落实卫生监督改正意见良好的助推剂。由于卫生监督员的事前约谈和事后回访, 完全是寓监督于服务中, 态度诚恳, 耐心, 实事求是, 以科学的分析, 一方面可以促进相对人接受处罚, 另一方面也能增加相对人的自我整改压力, 达到双赢的目的。

4.4“约谈回访制”提高了卫生监督员的综合执法素质

约谈回访制的执行既需要监督员熟悉卫生监督相关的业务知识, 更需要熟悉相对的沟通技巧, 达到执法手段与执法技术的高度统一, 提高执法的艺术性。卫生监督员在实践过程中会形成一套成熟的卫生指导、思想教育和监督执法经验, 有利于快速提高综合执法素质。

4.5“约谈回访制”有利于实现行业卫生监管的长效管理

由于实施“约谈回访制”, 大大地提高了卫生设施, 改善了卫生经营条件, 也间接地提高了管理相对人的自律性。此种尝试实行以来, 已有近50家次管理相对人主动要求进行改造, 这其中不乏一直是卫生监督老大难的管理相对人, 成效非常明显。

4.6“约谈回访制”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可节约行政成本

实行约谈回访制, 从表面上、近期的观点看是增加了卫生监督的工作量, 但由于管理相对人有积极整改的良好愿望, 所以其整改的速度与力度都是可喜的, 所发现的违法问题一般都能及时得到解决, 卫生设施的配置标准得到了提高, 设施的使用周期更为延长, 从硬件上保持卫生面貌常态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最终起到了降低行政成本与管理风险的作用。

4.7“约谈回访制”有助于卫生监督执法实现封闭回路

卫生行政执法回访制是人性化卫生监督执法的终端环节。实行卫生监督执法事前约谈事后回访是体现以人为本服务理念的链式管理模式的核心, 做到有始有终, 有利于体现卫生监督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达到卫生监督长效管理的目的。实现卫生监督执法效率最大化。由于及时进行相应回访, 对缓解相对人因被处罚而触发的不良情绪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以便及时发现、纠正在行政处罚中可能存在的不当行政行为。同时, 在落实卫生监督长效管理机制, 改善管理相对人的卫生面貌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效也是明显的。

4.8“约谈回访制”必须严格注意被约谈的主体与回访的时间

被约谈的主体必须是被约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 在回访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绝不能拖延, 否则会使执法者的威严受到影响, 也会对约谈效果产生负面影响, 这有悖于开展约谈回访制的初衷。

4.9“约谈回访制”要避免被误解为行政处罚的讨价还价

在约谈过程中, 要十分重视宣传与教育的功能, 教育与改正始终贯穿于整个约谈过程。不要被约谈人误认为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否则就会与约谈回访制实施的真实目的相违背, 歪曲实行约谈回访制的意义。

4.1 0“约谈回访制”要避免重形式走过场

约谈回访制关键是要注重其约谈回访的内容, 因为其内容大多包含着检查中发现的一些重要的违法事实, 轻微的违法行为一般无须约谈。由于被约谈的人必须是单位的负责人, 告知其违法的事实并对其进行一些法制的宣传与教育, 其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的贯彻过程, 达到寓教育于处罚中, 使教育作用得到放大。

4.1 1“约谈回访制”不是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它只是一个有利于卫生行政处罚履行与卫生行政效率放大的一个方法与载体。在执法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 严格掌握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的尺度, 坚决避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是卫生行政的根本之所在, 避免将约谈回访制作为必经的卫生行政程序来对待, 那将会给卫生行政处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4.1 2 约谈回访人员应忠于职守, 依法履行职责

3.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篇三

一、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和党的领导统一起来,积极争取当地党委的支持

检察预防约谈制度本质上属于社会大预防的一种工作方式,需要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从理论上讲,所有检察机关监督对象都是约谈的对象,其中涉及到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各种机关。同时,由于检察机關约谈的对象一般都是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部门领导,对相应工作有一定范围的影响,所以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才能使检察预防约谈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将检察预防约谈的制度、背景和方案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对检察预防约谈工作的肯定和支持,利用党的领导权,从组织、制度、纪检监察等各方面予以支持和保障,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推动检察预防约谈工作的开展。

二、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设计要围绕目标紧紧抓住约谈制度的核心特点

正如前述,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主要目标是预防职务犯罪,为了使得预防取得实效,我们要充分认识并利用检察预防约谈的权力性、预防性、柔和性等核心特点。

1、检察预防约谈人要保持一定的权威性。虽然从全国实践看,约谈人有的是检察长,有的还包括副检察长,还有的包括预防干警。笔者认为,检察预防约谈有别于案件办理,必须保持一定的权威性、震慑性,才能使得约谈更有警示和教育的效果。约谈人必须是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因为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拥有一定的职权,同时具有和普通干警不一样的阅历,站的角度也更高、更广,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震慑效果。如果是普通的预防干警,就会使得约谈缺乏一定的权威性,流于泛泛,很难产生预期的预防效果。

2、检察预防被约谈人要有一定的职务性。被约谈人应当是有一定职务级别并与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相适应的领导干部。如果普通国家工作人员被约谈。

3、检察预防约谈内容保持一定的广泛性。检察预防约谈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预防目标,而不能作过多地限制,凡是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都可以成为约谈的内容。前已详述,在此不赘。

4、检察预防约谈程序要保持一定的严格性。检察预防约谈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以合法、严谨、实用为前提。在程序的启动上,关于是否向地方党委批准或备案问题,笔者认为,检察约谈工作是一项具体的检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政治、思想、组织的宏观领导,而没有必要事无巨细都由党委批准。所以启动检察预防约谈,不必报请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但是作为检察预防约谈后的处理结果,可以报党委组织部门或纪委部门备案,以加强对约谈对象的约束。约谈的具体情形,在制度上应当有具体的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严谨性和规范性。在约谈过程中,应当将约谈内容记录在案,以加强对约谈人员与被约谈方双方的监督,同时也为下一步预防工作提供素材。

5、检察预防约谈方式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约谈作为一种预防措施,本身的特点有别于程序和实体要求较高的办案活动,这也是检察预防约谈的优势所在。所以检察预防约谈应当紧紧围绕预防实效,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根据约谈对象的不同情况,灵活把握。比如采取警示教育的方式,采取促膝谈心拉家常的方式,或者采取交流探讨的方式等等。总之,只要能取得良好的预防职务犯罪效果并且不违背法律,可以不拘一格。

三、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有一定的措施保证其实效

实效是制度的最终考量标准。检察预防约谈制度要取得实效,应当从以下两方面考虑:一是加强对检察预防约谈制度的宣传。要在积极争取党委支持的前提下,广泛宣传检察约谈制度的内容和重大意义,争取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支持。可以是新闻报道,也可以是约谈实例的推广。二是要在约谈后对约谈对象及其单位进行跟踪回访。通过跟踪回访,督促约谈对象切实采取措施,消除职务犯罪隐患,使检察预防约谈制度取得预期效果。

4.6、信访约谈制度 篇四

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监督职能,有效监督和 制约领导干部的初期违纪问题,切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根 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访约谈是指乡纪委根据人民群众信访举报,对被反映的个人或单位存在一般性廉洁自律问题以及轻微 违纪等问题,采取约谈形式进行监督,以达到严肃教育、纠 正错误、澄清问题的目的。

第三条 信访约谈的基本原则: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防微杜渐、预防在先;惩前毖后、立足教育;严肃认真、注 重实效。

第四条 信访约谈对象一般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主要 针对所管辖的领导干部;必要时,乡纪委可对所管辖的监督 对象直接进行约谈。

第五条 乡纪委对经群众反映或经信访初核查证的下 列问题,应当进行信访约谈:

1、反映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 性问题;

2、情节轻微的违纪行为,尚不需要立案查处的问题;

3、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1

4、有必要进行信访约谈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信访约谈应履行报批程序:

1、根据信访约谈的对象和适用约谈范围要求,一般由 信访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及约谈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

2、确定需要实施信访约谈后,由纪委办公室将约谈时 间、地点、主要约谈内容等事项以“信访约谈通知书”形式提 前 3 天通知被约谈人。

第七条 信访约谈一般采取个别约谈的形式。对领导班子 存在的问题,可采取集体约谈与个别约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在约谈后 7 日内,被约谈对象必须向纪委递交 约谈情况材料说明,无故不反馈或反馈中不如实说明情况 的,纪委可根据情况予以严肃批评或处理。如约谈的问题与 事实不符,被约谈对象可进行申辩。

第九条 信访约谈后,要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反映问题失实,组织上认为有必要消除影响的,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的,对被约谈对象应进行批评 教育,并责成限期整改;错误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可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

3、对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4、在信访约谈中发现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经主要 领导批准后可立案调查;

5.细胞创建约谈制度(暂行)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文明细胞创建工作的开展,不断推动创建工作科学化、有序化,根据创建文明科室的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未履行创建职责,未按时完成创建工作任务的以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文明科室负责人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三条 约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分级组织进行。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未能较好履行文明科室创建目标责任,对创建效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学校党政安排的文明科室创建的整体安排部署以及督查整改事项执行不力的;

(三)对实施事项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未能做到先期评估、先期预防、先期化解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在创建工作中不能较好把握原则,违反工作纪律,引发重大社会矛盾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约谈由学校文明办及相关人员组成约谈小组进行约谈。

第五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学校文明办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科室的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听取被约谈人工作情况汇报,包括:科室人员构成、创建责任、管理规章、创建安排、原因分析、改进措施和整改落实等情况。约谈小组要指导帮助被约谈科室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和要求,并督促落实。约谈小组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书面约谈备忘录或会议纪要,并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三)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小组。

第六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科室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影响街道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程的,追究被约谈人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6.效能约谈制度 Word 文档 篇六

为进一步加强效能建设,转变作风,优化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效能约谈,是指局党组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建议或在实施工作效能检查过程中发现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和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和事项,需要当面指出时,约请相关人员就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指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及时处理或改进工作的活动。具体由纪检监察组负责组织实施。

二、约谈原则

效能约谈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坚持教育预防与整改治理相结合,促进依法行政与提高机关效能相结合的原则。

三、约谈对象

(一)存在下列行为和事项之一的,对分管领导实施效能约谈:

1、不贯彻落实甚至违背上级方针、政策、决定、决议或贯彻不力应付了事的;

2、完成上级部署的工作达不到质量要求及未取得预期效果的;

3、不按上级或责任书的约定时限内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4、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不认真落实的;

5、机关工作人员因效能问题被县级及以上效能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二)存在下列行为和事项之一的,对单位负责人实施效能约谈:

1、存在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做到办事公开的情形;

2、有关效能建设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科学和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3、本股(室、所、队)干部职工因效能问题被县级及以上效能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约谈程序

(一)需要实施效能约谈的,由局监察组提出拟办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二)在正式约谈前,局监察组在2个工作日前向约谈对象下达《效能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内容、要求和需准备的有关材料。

(三)对分管领导进行约谈,由局长负责;对股室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约谈,由纪检组长负责;约谈时,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原因,指出问题,听取其解释,提出改正措施。

(四)监察组应根据约谈对象的实际情况,事先拟订约谈提纲,明确约谈重点。

(五)约谈时,由监察室工作人员负责记录,并填制《效能约谈登记表》。

五、约谈要求

(一)约谈后,约谈对象应在7个工作日内就影响效能建设的问题和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并向监察室报送自查报告。纪检监察组负责对约谈对象在规定期限内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

(二)约谈对象如有拒绝约谈或未进行自查自纠,或对本身存在的问题认识不到位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彻底的,视作效能告诫1次。

(三)在效能约谈中发现需对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7.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篇七

约谈制度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吸取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结合我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约谈,是指项目部对事故发生地的下级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室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以及对发生事故的工程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三、约谈对象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2、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3、事故发生地的工程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

谈,不得委托他人。

四、下列情形由领导小组或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负责人主持约 谈:

1、三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2、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3、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五、约谈要听取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抢险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报告。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

六、约谈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短时 间内组织进行。

七、约谈程序

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 提交的相关材料;

2、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 谈单位;

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7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 面形式上报。

8.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篇八

出台制度 严明纪律约谈强化监督

近日,南宁市纪委印发《南宁市强化监督严明纪律约谈制度》,为切实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日常监督执纪问责,真正让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

该制度对约谈种类、约谈对象、约谈情形、约谈程序、约谈方式、约谈内容、约谈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强调从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入手,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规范约谈种类。约谈分为常规约谈和专项约谈两种。常规约谈主要是指对领导干部落实主体责任的约谈,每年至少进行1次;专项约谈包括工作约谈、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根据需要随时开展。

规范约谈对象。约谈对象为全市处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规范约谈情形。发现存在以下五种情形的,可以对领导干部本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约谈:一是地方、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不到位,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二是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三是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四是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以及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五是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规范约谈程序。对各县区(开发区)、市直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的常规约谈和重要的专项约谈,由市纪委向市委请示,市委同意后由市纪委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具体安排。对其他领导干部的约谈:按照工作分工,由市纪委派驻机构或内设机构提出,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向被约谈人下发约谈通知,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约谈人对被约谈人进行谈话;制作约谈记录,经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后,由提请约谈的市纪委派驻机构或职能室留存,同时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规范约谈方式。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对于一些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规范约谈内容。主要包括约谈人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做出说明;约谈人针对被约谈人做出的说明或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要求;被约谈人表态发言。

9.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篇九

株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编辑本段株洲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下级政府及赋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依照本办法进行问责告诫谈话,要求其对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制度。

第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未完成市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二)一个季度内接连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死亡人数合计超过序时进度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三)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专项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分管负责人接受约谈;

(四)未按时完成国家、省、市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特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及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五)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打击不力的,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接受约谈;

(六)市政府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内容

(一)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的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不力的约谈。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运输、非法储存、非法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三)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四条 约谈小组的设立

约谈小组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安监局为成员单位,可根据情况邀请组织部门、人民检察院参加。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是县市区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的,由市监察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被约谈人为生产经营单位、乡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的,由市安监局负责人任约谈小组组长。

第五条 约谈程序

约谈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约谈小组长主持召开,按以下方式组织实施

(一)约谈前,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通知书上应注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等。

(二)约谈时,被约谈人对存在问题和发生事故的原因做出说明。内容包括:

1、原因及处理经过;

2、责任划分;

3、应吸取的教训及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询问,被约谈人进行解答。

(三)约谈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四)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由约谈会参加人签名并存档。

(五)约谈后,被约谈人要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六条 约谈时限

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工作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间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后10日内进行。

第七条 约谈的处理

约谈小组根据不同情形对被约谈对象,作出以下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 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的处理上限,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由市政府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对有本制度第二条规定情况之一的,应当组织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县属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不组织约谈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将对该县市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10.县环境保护工作集体约谈会讲话 篇十

同志们:

刚才,环保局局长黄林平同志通报了拜城县2013年污染减排工作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监察局局长吐尼亚孜·阿布都热依木同志就做好行业监管发表了讲话,存在问题的企业也就加强整改做了表态发言、签订了整改责任书,会后,希望各企业严格落实此次会议精神,正确对待环保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纠偏查错、落实整改。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清新形势下环保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环境保护不仅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标志,更是推动资源节约、促进技术进步、催生新兴产业、倒逼经济转型、实现科学发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拜城县紧紧依托矿产资源优势,大力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和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大力营造亲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先后成功引进宝钢集团、山西金晖、河南永煤、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等大企业大集团落户我县,在加速了我县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增强经济实力、提供就业岗位的同时,我县面临的环保压力也不断增大。十八大以后,国家把环境保护工作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环境保护与民生关系越来越为密切,同时也直接关系到社会大局稳定。自治区党委书记张春贤在多次会议上明确提出:既要金山银山、更要绿水青山。作为企业家,大家到拜城投资,我们非常欢迎,但在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我们也一定要履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县”的发展理念,切实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家、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安排部署上来,统一到县委、政府的总体要求上来,切实做好环保工作。各职能部门也要牢固树立“绿色政绩”的观念,坚持项目建设服从生态环境的原则,严格环境准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始终保持政府对环境违法问题零容忍的态度,切实把“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贯穿于发展的始终,不断强化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感。

二、多措并举,狠抓落实,切实加大问题整改落实力度

污染减排是国家约束性指标,也是自治区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要求必须完成。针对以上集体约谈中反映的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尤其是涉及的企业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克服一切困难,认真讨论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整改落实方案,力争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落实到位。会后,凡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环评手续不全问题的在建或投产项目,要严格此次会议要求,立即停产整顿,尽快做好相关审批手续报批工作,加大“跑办”力度,力争早日拿到上级环保的批文;各煤矿、非煤矿山企业凡存在“未批先探”、“边探边采 ”、“以采代探”问题的,要立即停止违法采探行为,依法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在农业源污染方面,各畜禽养殖场、屠宰场凡污染治理不符合污染防治要求、养殖场污水直排水渠对水体造成污染的,要加大环保投入,按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沼气池。同时,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从源头消除老旧机动车排放污染。各职能部门要对此次约谈通报的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并责令被约谈企业逐个提出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领导,抽调得力人员,限定整改时限。凡环境违法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对违法违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主体明确的,必须从严处置。希望同志们变压力为动力,以更大的决心、更有力的措施,加大整改查处力度,真正把违反环境保护的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查处到位,履行好社会责任。

三、吸取教训、完善机制,扎实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去年,我县因环保问题被自治区环保厅约谈,在拜城发展史上是第一次,这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政府全力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更是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新疆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更需要我们大家共同维护。可以预见到,今后所有招商项目尤其是工业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将更高、要求将更加严格,甚至可以说更加苛刻。为此,不论是今天被约谈的企业,还是我县职能部门,都要深刻汲取经验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企业要严格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配合县委、政府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部门联动、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实事求是地改进和推动工作。凡是未经环保部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发改委不得审批或核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探矿、采矿许可证;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部门不得供电;金融部门不得提供贷款。同时,县环保部门要深入开展环保专项执法行动。特别是对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等方面的突出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查处,严历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为拜城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的生态发展环境。

11.环境卫生约谈公示制度 篇十一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 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

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境内各相关企业:

现将《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结案批复上报备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视情况予以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O一O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安全生产

通知

乐山市规划和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1月6日印

乐山市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

为全面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防范各类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约谈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事故范围 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况,均属约谈范围。

二、约谈目的

(一)详细了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生产有关情况;

(二)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明确事故责任;

(三)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安全生产主体,切实落实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或薄弱环节,提出强化监管的措施和建议;

(四)帮助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深刻吸取教训,做好下步工作,遏制事故发生;

(五)督促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三、约谈时限及人员要求

凡出现约谈范围内事项的,有关责任主体应在7个工作日内,到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进行约谈述职。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3—5人的重大事故,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二)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9人的重大事故,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科(站)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三)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施工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监理企业法人、项目总监须参加约谈。

(四)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由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视具体情况通知约谈。

四、约谈主要内容

(一)听取重大事故发生的过程和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履行等相关情况,以及在事故发生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的汇报;

(二)帮助研究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分析事故责任,确定整改方案,对施工和监理企业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相关要求;

(三)督导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出强化监管和严格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的具体要求。施工与监理企业应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剖析,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

五、约谈时相关责任单位应提供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一)施工企业

1、自查报告

报告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并应包括:①事故及隐患情况详细说明、善后工作情况;②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查找出事故和隐患出现的原因;③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自查报告;④企业下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打算及安排。

2、相关资料

资料应包括: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②企业法人、主管安全经理、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③项目经理证书;④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资料及事故相关照片、音像资料等。

(二)监理企业

1、自查报告

报告须经当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确认并应包括:①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施工现场安全监理工作中查找出事故和隐患出现的原因;②针对突出问题提出的整改措施及整改自查报告;③企业下步安全生产监理工作打算及安排。

2、相关资料

资料应包括:①公司资质证书副本;②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汇总表及人员上岗证;③监理合同、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监理日志、通知单、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1、建设主管部门应提供有关事故初步调查分析与处理意见的报告(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与相关情况、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界定、对责任单位和人员处理意见与建议等);

2、针对当地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突出问题,下步加强监管的具体工作措施。

六、其它要求

(一)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约谈无效的有关单位,将进行全市通报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事故结案批复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区、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制度建立相应管理规定。

12.《山东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篇十二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约谈制度是指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或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与市、县(市、区)领导同志及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进行谈话,听取其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建议,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各市、县(市、区)和相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约谈:

(一)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短期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起数超过控制考核指标进度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性质恶劣的;

(五)发生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国务院安委会或省政府及省安委会督查检查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以及省安委会挂牌督办安全隐患久拖不改的;

(七)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长期未有效治理的;

(八)内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的;

(九)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四条确定被约谈单位的,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拟定约谈通知,报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五条需要约谈市主要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授权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六条需要约谈市分管负责同志的,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条需要约谈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中央驻鲁企业(中央企业二级单位)和省管企业负责同志的,可由省安委会副主任约谈,或经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授权,由省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约谈,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第八条约谈结束后形成纪要,发被约谈单位,被约谈单位要按照纪要进行落实。

第九条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约谈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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