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2024-08-20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精选8篇)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篇一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

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

一、方案编制主要依据

1、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十三条

2、技术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

3、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相关规范和标准。

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

工作通知》;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要求专家组应对治理方案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审;审查重点内容:包括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内容和格式是否符合编制要求;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工作量和工作精度是否满足要求;工作手段与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相吻合;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是否清楚和客观、现状评估是否准确、预测是否科学;目标任务是否合理、工程部署与措施是否可行、经费估算是否合理、结论是否正确。

二、基本概念

1、地质灾害为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条例明确强调了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为了明确职责,分清责任,我们必须高度重视,要有清醒头脑,不要把那些与地质作用无关的自然灾害列入地质灾害,特别要避免把人为造成的事故作为地质灾害。大家应该清楚,地质灾害防治的职责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事故的管理职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江河堤坝和山洪灾害的管理职责在水利部门等等,特别千万不要把安全问题作为地质灾害。

2、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指受采矿活动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破坏的现象。主要包括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不要把矿山开采过程中造成的其他事故列入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3、含水层破坏:指地下含水层结构改变、地下水位下降、水量减少或疏干、水质恶化

等现象。

4、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矿山建设与采矿活动改变了原有的地形条件与地貌特征,造成土地毁坏、山体破损、岩石裸露、植被破坏等现象。

5、土地资源破坏: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等的破坏。

三、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 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确定(调查范围、评估范围和治理范围)。•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

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评估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附录A。

• 评估区重要程度应根据区内居民集中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

况、重要水源地情况、土地类型等确定,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根据区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构造、环境地质、开采情况、地形地貌确定,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

• 矿山开采规模按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

四、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地形测量、遥感、物探、钻探、坑

(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填好现状调查表:

• 矿山概况: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的性质、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分布等。

•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等。

•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

害及其隐患,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险性大小、危害程度等。

• 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 评估区含水层破坏,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程度,及对生产生活用

水的影响等。

• 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包括压占、毁损的土地类型及面积。

• 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它各类建(构)筑物等的影响与破坏。

•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精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重大影

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

五、原则、目标

(一)八个原则

1、依法保护原则;

2、最少量化原则;

3、资源化原则;

4、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

则;

5、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原则;

6、保护与治理并重原则;

7、边开采、边治理原则;

8、突出重点、分阶段实施原则。

• 在评估方面遵循以下原则:

1、现状评估一般采用界线法,也就是将测试、测量结果与相关规范、标准相比较,确定其影响、破坏程度。

2、预测评估采用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判法、相关分析法和类比法,分析地质环

境问题和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影响与破坏程度。

3、新建矿山以预测为主;生产矿山现状评估与预测评估并重,停采和闭坑矿山以现

状为主。

(二)目标要求

1、总目标和分阶段目标

2、目标:通过方案实施后,在一定期限内矿山地质环境整治达到预期效果;通过规范矿山开采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最大限度恢复到最初地质环境状态。并尽量量化目标。

3、原则上每个阶段目标五年。并与时间紧密结合。

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和要求

•根据近中远期目标提出具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具体任务(按时间

分任务),包括三个方面: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治理恢复工程和监测工程。•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措施主要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1)针对开发利用方案,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开采计划与采矿方案,并规范采矿活动;

(2)矿山地质灾害预防应在确定潜在的地质灾害威胁对象的基础上,根据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种类、规模特征,提出具体的预防措施,合理避让地质灾害、科学处置地下采空区、有效防护露天采场边坡与设置排水系统等。

(3)矿区含水层破坏预防要根据含水层结构及地下水赋存条件,结合采矿工程,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防止含水层破坏。

(4)矿区地形地貌景观破坏预防应采用边开采边治理的方式及时恢复植被,尽量减少山体破损、岩石裸露。

(5)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采矿造成的土地资源、地质遗迹、人文景观及生态环境等的破坏。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程审查重点内容

• 新建矿山:

•一是从地质环境保护角度出发,评价矿山开采工艺和方法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工艺和方法提出改进或补救措施,提出科学合理开采计划与采矿方案,规范开采活动。

•二是对拟露天开采矿山,提出剥离——排土——造地——复垦一体化技术,减

少占地。

•三是对于固体废弃物堆放,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堆放、减少占地、防止污染和

预防地质灾害的保护措施。四是对于排放废水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矿山,应提出执行环境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保护处理工程。

•四是评价范围涉及保护区(自然景观、地质遗迹等)应划出保护区范围。• 生产矿山

1、对于露天开采矿山分析剥离—排土合理性和改进措施或提出重新设计剥离堆

排方案;

•提出废弃物对地质环境产生污染的技术措施,露天边坡合理的坡高和坡度范围。•

2、对地下开采固体矿山,预留矿柱、矿墙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或开发利用方案,若采用充填开采法,充填量是否达到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求,提出进一步减少土地资源的占用和破坏,控制地面塌陷措施。

2、治理恢复工程审查重点内容

1、露天不稳定边坡治理 ○

原则上对于开采后不稳定边坡,削坡减载,要求达到该岩性安全稳定坡角。对于危岩体可采取爆破清除或划定危险区的避让措施。

2对于必须加固露天边坡,也是以临时加固为主。○

3对于弃土弃渣场防治,应采取永久防治工程,一是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二是消○

除泥石流的激发条件—水源条件

4地面塌陷防治措施:是否对诱发他先原因分析清楚,一是控制或消除诱发原因;二○

是塌陷坑回填治理。

5地下水均衡破坏和地下水污染治理 ○

a、合理控制或减少抽排地下水措施,提高矿山排水重复利用。

b、对废水排放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应采取污水处理措施。

6土地复垦和植被恢复工程 ○

a、土地复垦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

b、“因地制宜,因矿而异”的原则;植被选择要与矿区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土石环境相适应,具有生长快、适应性强、抗逆性好、耐贫瘠等。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程

1要明确:监测位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由谁监测。○

2这部分要审查监测对象是否合理、监测内容或指标是否全面合理、监测点布置是否○

合理、监测频次是否恰当、监测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四、方案治理经费估算

• 《方案》经费估算参考标准:

1、《国土资源调查预算标准》;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3、《土地开

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4、《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

5、《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 对于治理恢复方案费用估算对近期五年工作量工作费用要基本合理,最好按照

估算,经费估算包括保护、预防、治理恢复、监测等经费。

• 并做好与矿山企业协调与沟通。

• 省国土厅已上报省政府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实施

后按照该办法缴交保证金。

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部署图编制要求

1、主要反映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范围分区和主要工作部署;充分反映做什么、在哪

做、怎么做、什么时间做。矿区范围和影响范围界限清楚,2、重点防治区(重点保护区、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一般治理区和恢复区)治理方案分区应表示出矿山不同位置、不同地质环境问题、不同治理措施、不同时间的治理区,如:矿山南段采空区塌陷回填植树近期治理区。

3、防治措施和工程大比例尺镶图;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说明表(分区名称、位置、面积、地质环境问题、程度、防治措施、手段和进度安排等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和审查工作办法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和审查程序

1、对资格审查: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要选择具有编制“方案”相应资质的单

位,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458号)和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223—2009)的要求,认真编制“方案”。单位资质符合性审查,编写人员资格审查。

2、由采矿权申请人或者采矿权人直接向省地环总站提出评审和审查申请,填写《矿

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申请登记表》(附件1),并向省矿业协会提交“方案”及相关审查资料。一级“方案”一式八份,二级“方案”一式六份,三级“方案”一式四份。

3、专家组成员由省地环总站负责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地环总站办公室派人监督

抽取结果,并在专家确认表中签名,专家组长由省地环总站从抽取的专家中确认,专家组人数按一级“方案”5人、二级“方案”5人、三级“方案”3人组成。如果“方案”评审过程专家组意见出现分歧,总站征求省国土资源厅地环处意见后,可增加2名

• 专家复审。

4、专家组评审后,编制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意见修改完善,并由专家组长给出复核意见,并在修改对照表上签署意见,提交审定方案一式三份(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三份),并填写基本情况表,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5、专家组成员依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技术要求,对“方案”认真评审,并写出正式的书面“评审意见书”,评审合格的由专家组组长签名,形成专家组意见。

6、“方案”评审和审查采用会审形式。评审工作自收到申请及有关资料30日内完成评审、修改、复核工作(不包括退回修改的时间)。专家组在“方案”的评审过程中,必要时可提出安排现场考察。

7、专家对方案审查重点内容包括:《方案》编写的资格审查、《方案》编制内容与格

式评审、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的准确性和预测的科学性评审、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目标、任务合理性的评审、对治理工程部署及措施可行性的评审、对工程经费和保证金承诺合理性的评审;存在问题与建议和专家组结论(通过或不通过)。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篇二

目前, 油气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之一, 随着油气需求的增加, 大规模的开发造成地质环境严重恶化, 并已影响了该类资源的可持续发展[1,2,3,4]。为有效解决该矛盾, 2009年3月,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44号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规定, 矿山生产企业要对生产及影响范围内造成的地质环境影响进行保护、恢复及治理。并在随后颁布了DZ/T 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编制规范[5], 也规范了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范围与流程, 并提出了新的要求与标准。

相较于传统矿山而言, 油气矿山在矿体的赋存状态、开采工艺、生产方式及开采后对矿山地质环境的影响等方面, 均存在较大的差异[6,7]。由于相关规范只提供了指导方向, 并未详细针对编制过程中可能遇到不同类型的实际问题提供评价方法。因此, 如何有效编制油气开发后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方案, 既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也存在独有的困难性。

在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过程中, 常见的编制难题有地质灾害评估、对含水层的影响及二次评估等。本文基于多个相关方案的编制经验, 针对常见的编制难点, 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该工作有利于提高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的针对性与科学性, 并对于相关方案的编制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1 地质灾害评估

1.1 严重性区分

经过对比多个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由于该类矿山通常坐落于开阔平坦地带, 仅少数位于山区等地形起伏较大区域。因此, 在评价该类矿山的地质灾害时, 通常判别为地质灾害不发育, 影响程度为较轻, 如惠安油田。然而, 在评价山区油气田矿山时, 需考虑如崩塌、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影响, 判别结果为地质灾害发育, 影响程度为严重, 如河坝气田。

1.2 起因判定

在DZ/T 223—200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编制规范中明确提及, 所需评价地质灾害的起因应为采矿活动所引发的。而在实际方案编制过程中, 除考虑上述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外, 如对采矿活动造成安全隐患的自然状态下的地质灾害也是需要重点调查与分析的。因此, 按照地质灾害的起因划分, 在方案编制过程中可参考以下评价方式:a) 自然成因。对影响采矿活动的地质灾害重点调查与评价, 防治方式以规避为主, 治理为辅;b) 人工成因。对易引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活动以改善工作方式为主, 治理为辅。

1.3 地面沉降

地质灾害之一的地面沉降问题一直是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中较具有争议性的焦点[8]。由于油气矿山开采的方式基本属于大埋深 (几千米) 液体开采, 且开采方式以钻井开采为主。虽然, 在钻进过程中对钻遇的含水层存在轻微的结构性扰动, 但并不足以达到引起地面沉降的程度。此外, 在开采层位, 虽抽取石油及少量地下水, 但由于含油层介质骨架较为致密, 且开采方式也采用“以液换液”的注水开采为主。由此推断, 对于油气矿山开采而言, 仅因采矿活动而造成地面沉降的影响较轻, 如东营胜利油田莱78、莱87区块。

2 含水层影响

2.1 含水层结构的影响

油气采矿对含水层结构的影响集中在油井成井过程中, 钻进时会贯穿含油层以上若干含水层 (包含当地饮用水源含水层) 。因钻井横截面积小, 对含水层结构扰动小。且应在钻进后使用双层套管, 且表层套管在钻至井深达饮用水含水层时下入, 以确保该区地表及地下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表层套管和油层套管固井水泥浆返至井口地面, 确保安全封闭此深度内的潜水层和承压水层, 同时封固地表疏松地层 (见图1) 。

2.2含水层水量的影响

石油开采过程中涉及注水技术, 而所注水的来源是影响当地地下水水量的因素之一。评价时应注意对注水水源来源的区分。若所需注水量较大, 应建设现场水源井, 需考虑避开饮用水源含水层。若所需注水量较小, 应避免建设现场水源井, 而采用罐车拉水。

2.3含水层水质的影响

由于采用注水技术, 该过程对所注含水层的地下水水质存在一定影响。原则上保证所注水水质须优于所注含水层的地下水水质。评价时需考虑所注水是否经过水质处理及是否水质优于原生水质。此外, 还需分析压裂技术是否对注水层的上下隔水层产生结构性影响, 如有影响, 则需保证所注水水质优于所有可能渗透到的含水层原生水质。

3 第二次方案编制

如引言中提及,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是始于2009年, 至今已有5 a。而该类方案的编制适用期同为5 a, 即说明首批编制的方案将失效, 同一矿山需要进行第二次该类方案的编制。在进行此类方案编制时需考虑如下要素:a) 如有进行过首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的矿山, 在进行第二次方案编制时必须对首轮方案的评价与实施情况做详细总结;b) 对首轮编制方案中涉及的原有治理工程与监测工程已实施的, 需详细说明已实施的项目与程度, 并描述其实际效果;c) 对首轮编制方案中涉及的原有治理工程与监测工程并未实施的, 需详细说明未实施的项目与原因, 并分析其影响;d) 对首轮编制方案中涉及的原有治理工程与监测工程的预算, 需统计其使用情况, 并与各项工程一一对应。

4 油气共存矿山评价注意事项

一般油气田项目区, 仅只是石油或天然气其中一种矿产, 但也存在两种矿产共存的开发项目区, 如腰英台油气田。对该类油气田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时, 除常规编制内容外, 需在以下几点加以区分及注意:

a) 评价期限。因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周期不同, 所以不能仅将评价期限简单划分为近期 (适用期) 与中远期2个期限。而是需将其区分为近期 (适用期) 、中期及远期3个期限 (见表1) ;

b) 矿山规模。因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产能规模不同, 所以不能仅根据石油与天然气其一的产能规模简单划分矿山规模, 而需采用“就高不就低”原则, 即以其中任一较大矿山规模, 划分该油气田的矿山规模;

c) 恢复治理方式。因石油与天然气的开发利用方式不同, 所造成对地质灾害、含水层影响、地形地貌影响及土地资源损坏的方式与程度可能不同。因此, 可结合a) 中划分的周期, 分别对各自的影响进行相应不同的恢复治理措施。

5 落地油处理

区别于传统矿山开采, 油气开发过程中易产生落地油, 其污染物均有可能通过渗透或雨水淋滤进入地下水, 存在污染地下水的可能性, 该现象是造成地下水污染的隐患之一, 如宁东摆宴井油田与呼仁布其油田。对于该类影响的评价方式如下:a) 油土无害化处理。该方法是指将落地油土开采结束后直接采用无害化处理, 而在开采过程中不处理。该方法局限于西北油气田, 因当地蒸发强, 土壤中已形成钙积层, 阻碍油体下渗。且当地干旱降水少, 油体的水溶性弱, 不易形成淋滤作用, 油体下渗无额外势能。此外, 落地油体中水份和轻质易挥发组份在短时间内完全挥发 (8h内) , 蒸发量约占为25.4% (源自宁东摆宴井油田土壤原油蒸发试验数据) ;b) 防渗布铺设。该方法是指对产油井井下及井场铺垫防渗布, 修井结束后, 对落地油土和废防渗布及时回收,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处理。该方法普适性强, 成本高, 可对落地油全部回收并入罐储存。

6 废弃井场的处理

由于油气田开发的特殊性, 正式开采前期需对项目区钻进一定数量的探井。这些井中一部分可成为正式的开采井供开采使用, 而另一部分井由于某些原因成为废井, 如呼仁布其油田。针对该废弃井场的处理, 需在方案中作如下说明:a) 废弃井场造成影响的程度;b) 废弃井场是否已进行处理;c) 废弃井场按照相关标准如何处理;d) 废弃井场恢复治理情况如何。

7 基础资料的利用

在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工作之前, 需尽可能详尽地收集项目的各项相关资料。有效资料的收集可节约项目预算, 并节省相应的野外及室内工作量。与方案编制有关的常用报告如:a)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b)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c) 土地复垦报告;d) 地质灾害评价报告;e) 水文地质报告。收集包含却不局限于以上报告。

对于所收集基础资料, 并不是所收集的报告内容均需体现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中。例如:油气田的四性研究、工程地质试验及五敏实验等内容。这些内容与本类方案编制的并无直接联系, 删减可大幅精简报告内容, 更可突出所需的地质灾害、含水层影响、地形地貌及土地资源评估的内容。

8 结语

结合油气矿山开发的独特性, 结合多个油气矿山方案的编制经验, 针对若干个常见编制过程中难题, 提出详细相应的评价依据与方法。基于这些编制难题的分析与方法总结, 可为科学合理的编制类似的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提供指导与参考。具体总结如下:a) 针对油气田开发的地质灾害评估, 划分了自然与人工起因, 判断了其严重性, 并对是否能引起地面沉降进行了分析与论证;b) 针对油气田开发的含水层影响评估, 判断其对含水层结构影响较小, 并对如何评价其对含水层水量及水质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论证;c) 针对可能存在的二次评估, 需明确描述首次方案编制中恢复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 并简要说明相关经费的使用情况;d) 针对油气同存的矿山, 方案编制时需仔细区分其评价近、中及远期, 并分别提出相应的恢复治理措施;e) 针对开发过程中的落地油及废弃井场问题, 提出了评价方法及恢复治理措施;此外, 还对方案编制所需的资料内容及如何使用提出了建议与总结。

摘要:结合多个油气矿山方案的编制经验, 针对常见的若干个编制问题, 提出相应的编写及评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依据与方法, 有利于提高油气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的针对性与指导性。

关键词:油气田,方案编制,地质灾害,含水层,二次评估

参考文献

[1]张兴, 王凌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J].中国矿业, 2011, 20 (8) :52-55.

[2]徐友宁.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研究现状及展望[J].地质通报, 2008, 27 (8) :1235-1244.

[3]李会荀, 蔡冠生, 佟俊梅.浅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治理措施——以莱州市为例[J].资源与产业, 2009, 11 (6) :89-91.

[4]武强.我国矿山环境地质问题类型划分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2003 (5) :107-112.

[5]陶庆法, 李明路, 李建中, 等.DZ/T 0223—20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编制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11.

[6]石文学, 韩晔, 王淼, 等.滩涂油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与保护恢复方案探讨——以笔架岭油田为例[J].地下水, 2015, 37 (3) :65-68.

[7]冯军, 王军朝.四川盆地天然气气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探讨[J].中国矿业, 2014 (23) :109-111.

3.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恢复治理探讨 篇三

关键字:矿山地质环境;矿山恢复治理;地质灾害

人口、资源、环境是当今世界面临的三大主题。资源与环境是影响人类生存与社会发展的两大因素(万国江,1988)。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主要受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开发利用方式、开发利用矿种以及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影响和控制(徐友宁,2011)。2007 年10月,迁安市对700多个采坑、排土场、尾矿库进行了调查,调查面积达14000多亩,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确定了迁安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目标, 此规划的制定为科学合理地谋划迁安市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提供了科学的指导依据(田英辉,2010)。在进行地下矿产资源开采时,厚度开采交大,砂泥岩是上覆顶板的主要成分,因此较为频繁的发生地面塌陷并形成一定的危害,导致塌陷区地表建筑物发生不同程度裂痕,耕地也会随之毁坏,引发一定的社会矛盾(徐友宁,2006)。塌陷区链生煤层之上的含水层结构破坏、改变了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方向、导致含水层及地表水漏失等,影响矿区人畜饮水困难(徐友宁,2008)。在地下水位浅埋区、地下水位下降、地表水漏失还可导致植被枯萎或生态环境退化(徐友宁,2007)。

1矿区基本情况

大石河铁矿采区位于河北省迁安市马兰庄镇境内,该矿70年代初建矿,占地2684亩,拥有矿石储量1.2亿吨,这之中大部分占地以林地、山地为主、采矿改变了地质地貌(闫硕硕,2013)。矿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季风型气候,多年平均降雨量606.4mm。孟家沟矿区属燕山山脉南麓低山丘陵区,海拔高度在100~550m之间,西侧为长城系石英砂岩构成的陡峭山脊,东部为太古界片麻岩系山丘,主要由长城系石英岩和太古界片麻岩系构成。矿山现状条件下的地质环境问题,主要调查内容包括矿山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育情况及危害程度,地下水含水层影响和破坏情况等。大石河铁矿自1959 年建矿以来, 处理矿石能力由最初的400万吨增加到960万吨。随着选矿生产能力的增加和长期连续开采,矿石资源不足的问题日益显露,采区的矿石开采能力和地质环境逐年下降(刘承军,2000)。

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

崩塌地质灾害主要存在于南部露天采场边坡。据调查露天采场北部和东南部断裂构造发育,边坡上部风化带节理较发育,但未发生过大规模崩塌地质灾害,边坡时有零星掉快现象,规模在1~2m3以内,在矿山爆破震动频繁及雨季发生频率较高,对矿山生产构成威胁。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主要存在于排土场边坡。堆积物为采场表土、废渣,堆积较松散,西排土场北侧坡脚存在人为开挖现象,在雨季引起废石土下沉,形成了地裂缝,裂缝较浅、较细小,但数量多,易形成不稳定边坡。

2.1 崩塌

根据现场勘查,目前该露天采场长约997m,宽约602m,采场顶部最高处标高354m,采场底部最低处标高120m,最大采高约234m。露天采场北部和东南部两侧岩石较为破碎,结构松散,为构造薄弱地带,易导致岩体移动崩塌地质灾害主要存在于南部露天采場边坡。预测评估矿山采场北部及东部边坡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在矿山开采过程中,边坡受采矿震动和雨季降雨影响,风化带岩石破碎,都会促使崩塌产生,预测评估矿山采场西部及南部边坡崩塌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2.2 不稳定边坡

根据现场勘查,西排土场最高堆积标高为436.8m,最低堆积标高201.7m,最大堆积高度235.1m,边坡无台阶;排土场最大边坡角38°,最小边坡角28.6°,平均边坡角33.15°,堆积物为采场表土、废渣,堆积较松散,易形成不稳定边坡,潜在不稳定边坡体长355m,宽102m,高约50m,体积51.56万m3,对下游新水村尾矿库的安全造成了威胁。现状评估西排土场北侧边坡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其它地段未发现不稳定边坡、地裂缝等边坡不稳迹象,现状评估西排土场其它区域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危险性小。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主要存在于排土场边坡,预测评估西排土场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危险性大,庄户沟排土场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危险性中等。

2.3 含水层破坏程

评估区位于山顶地带,无常年地表水体,矿山采场远离河流和水源地,该区最低侵蚀基准面在90m左右。矿山矿区岩层的含水性分为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基岩风化裂隙水、构造裂隙水。现状最低采矿标高在120m左右,高于最低侵蚀基准面30m。由于采矿区域地势较高,片麻岩弱透水不含水,矿山开采虽破坏了原有第四系松散岩类孔隙水、基岩风化裂隙水及部分构造裂隙水的含水层结构及导水通道,但未造成区域地下水水位总体下降。大气降水是矿区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构造裂隙带仅在雨季排泄孔隙潜水及承压水。

经现场调查,现状条件下南部露天采场破坏的含水层位最大影响范围在采场境界线外160m左右,面积1.2684km2。雨季最大涌水量不超3000m3/d,其它季节露天采场涌水量较小,基本不用机械排水。由于附近村庄地势较露天采场低,在雨季采场正常生产排水时对附近居民饮用水井水位未造成影响。矿山矿业活动对露天采场含水层有一定程度的破坏,破坏的含水层位最大影响范围内无村庄和耕地。矿山地下水补给的主要类型为大气降水,在雨季时露天采场有少量积水,其它季节露天采场基本不用机械排水,所以矿山对露天采场含水层破坏进行监测,不需要针对含水层破坏安排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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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治理对策和建议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是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重开发轻保护已经形成了一种惯性,导致我国38处资源枯竭型城市均遗留了矿山地质的环境问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是一种不得已的后治理补课式的工程(徐友宁,2015)。通常情况下, 存在一定高差的山地丘陵区, 相对容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灾害, 而矿产资源开采的废石弃渣堆积现象比较常见, 在缺乏有效拦渣护挡措施的情况下, 易在矿震、地面塌陷及暴雨作用下失稳滑塌、地下采空造成山体开裂等, 加剧了山地地质环境区崩塌、滑坡、泥石流以及水土流失(徐友宁,2011)。

3.1矿区治理分区原则及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原则:根据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分析,在充分考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人居环境、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发展前提下,进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

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原则,将首钢大石河铁矿孟家沟采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治区(A)、和一般防治区(B);根据各区内矿山地质环境类型的差异,重点防治区分为露天采场防治亚区(A1)、西排土场防治亚区(A2)及庄户沟排土场防治亚区(A3)。

露天采场防治亚区(A1)的面积0.6901 km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 边坡存在崩塌地质灾害隐患,对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占用严重,采取的措施清除边坡浮石,主要针对矿山采场边坡及矿区范围内山坡上的危岩进行清理,发现崩塌隐患时及时采取锚固、扩帮等措施治理,确保生产安全。

西排土场防治亚区(A2)的面积0.6768 km2,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存在不稳定边坡地质灾害隐患,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和土地资源占用严重,采取的措施削坡出台,覆土绿化,加强监测。西排土场在矿山生产半年后将达到矿山对其规划的排放容积,治理期对西排土场进行削坡、修建排水系统、覆土绿化治理。在露天采场与排土场之间清理出安全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30m,安全平台以上及排土场南北两侧边坡以33.15°的坡度向上削坡,标高每增加30m开挖5m宽马道,马道平台内倾3°~5°,排土场顶面及马道平台外侧修建挡水埂,挡水埂规格不小于顶宽0.5m,底宽1.0m,高0.5m。矿山可以利用现有运输道路作为台阶,利用车档作为挡水埂。

庄户沟排土场防治亚区(A3)的面积0.4372 km2,在南部采场露天开采结束后基本达到矿山对其规划的排放容积,如果在北部露天采场开采时停止使用,则将对其进行削坡、修建排水系统、覆土绿化处理。沿道路两侧设置1.0m宽路肩,路肩栽植火炬树,车挡栽植紫穗槐,并在道路内侧修建排水渠。绿化所需要的土壤使用的矿山干选时的废渣细料,加强后期管理,提高树苗成活率。

3.2 节约资源,促进转型

迁安市的铁矿矿产资源分布的范围较为广泛,开采铁矿资源的采业主数量较多,忽视了资源相对集中的为题。为了改善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节约自然矿产资源, 应该做到的是更大程度、更大力度的整合铁矿资源,并且加强促进对钢铁企业从粗放型逐一过度为集约型、由单一化逐一过度为多元化,最终做到铁矿的深加工。除此之外的另一方面,大力进行资源整合和转型可降低对铁矿资源的开采速度,与当地的矿山恢复治理步伐相一致,更直观的解决治理跟不上的问题(郑连合,2010)。

3.3 控制审批,加强监督

新矿山企业的出现,当地政府应当做好开采方案的评审与审批工作事项,对于已经开始进行矿产生产与开采的企业加强督促,结果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矿山企业的恢复治理方案进行补充并且将强实施(郑连合,2010)。不能缺少评审与论证的认真态度,最大力度做到严格控制方案审批。保证当地矿山环境的整体恢复效果得到的优化。

结论:矿山地质环境所存在的问题是人类开采过程中造成,可以进行预测防制同步恢复进行。在企业开采期限内当地的管理部门通过依法加强监管矿山地质环境, 大力规范矿业的开采活动, 做到矿山企业在开发前可以针对性进行预防措施, 在开发的实际过程中可以做到开发与治理的同期进行, 相辅相成。加强法制建设,增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除此之外我们可以制定矿山的保护规划,明确合理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尽量可以从源头上控制新的矿山环境问题和生态破坏。矿山开采后及时恢复当地的环境并且结合拟定的恢复方案尽早的, 就可达到减少、减轻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地质环境的影响与破坏。

参考文献

[1] 万国江.论资源环境战略研究[J].环境科学丛刊,1988,9(3):17.

[2] 田英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在迁安的实践[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0(2):16.

[3] 郑连合.迁安市矿山水土保持存在问题及治理措施[J].水土保持,2010,14:37.

[4] 徐友宁.宁夏石嘴山采煤塌陷区地质环境治理模式研究[J].西北地质,2015,48(4):186.

[5] 徐友宁,何芳,袁汉春.中国西北地区矿山环境地质问题调查与评价[M].北京地址出版社,2006,30.

[6] 徐友宁,徐东寅,张江华.矿产资源开发中矿山地质环境相应差异性研究——以陕西潼关、大柳塔及辽宁阜新新 矿区为例[J].地球科学与环境学报,2011,33(1):89-94.

[7] 徐友宁,吴贤,陈华清.大柳塔煤矿地面塌陷区的生态地质环境效应分析[J].中国矿业,2008,17(3):38-40.

[8] 徐友宁,陈社斌,陈华清.陕西大柳塔煤矿区土地沙漠化时空演变研究[J].水文地质工程地质,2007,34(4):97-102.

[9] 闫硕硕,郑志高.矿山开采区域民生状况调查研究-以河北省迁安市为例[J].才智,2013.

[10] 刘承軍,马洪生.首钢大石河铁矿采用“内循环方法”回收尾矿金属[J].资源开发与市场,2000,16(2):70.

4.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 篇四

编号: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责 任 书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印制 二○○八年五月 甲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乙方:(采矿权人)

为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确保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效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甲乙双方签定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核定、矿山恢复治理工程验收和保证金返还等相应管理工作。

2、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确实保护好我区矿山地质环境。

二、乙方责任

1、按照《办法》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应交纳保证金总额 万元,首次应交纳 万元,余额按规定交纳。

2、负责开展 矿山(面积 公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1)整治被破坏的土地、河道、航道,使之能够种植、养殖、行洪、通航或者可供其他利用;

(2)整修露天采矿的边坡、断面并种草植树,使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消除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

(4)采取封闭、充填或者人工放顶等措施,使地下井巷采空区及其地面安全稳定;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质环境治理责任。

3、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或分期治理)工程要保质保量,满足当地地质环境安全要求。

三、附则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或授权委托人):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篇五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基本原则,治理与验收对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应解决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以及矿山地质环境分类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行政区域内固体矿产矿山地质环境验收,煤层气、地热及矿泉水等水气矿产矿山验收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DZ0238-2004);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及设计标准》(DZ/T0239-2004);

《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40-2004);

《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UDC-TD);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SL204-9B);

《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1995);

《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B3372-2001)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上列技术规范与标准执行其修订的最新版本。

3.术语定义

3.1 矿山地质环境

指矿山矿业活动所影响到的岩石、土壤、地下水、地质作用及其与大气、水、生物圈之间的相互作用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环境系统。

3.2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指矿业活动与地质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而产生的地质环境变化、破坏等问题。如水、土壤、岩石环境的污染和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矿坑突水突泥、岩爆、瓦斯等。

3.3 矿山地质灾害

矿山地质灾害是指矿业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生产生活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矿井突水等灾害性的地质事件。

3.4 矿山土地复垦

对矿业活动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与污染等所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3.5 矿山植被恢复

通过人工手段营造出植物长久生长的生育基础,使矿山植被得到有效恢复的过程。

3.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为消除矿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不良地质环境影响(如水资源枯竭、水、土石环境污染与破坏)和地质灾害而进行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再造过程。

4.总则

4.1 本标准是用以衡量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程度的技术依据。

4.2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本原则

4.2.1 以人为本的原则。对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以消除已经产生的地质环境问题和不再产生新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地质环境问题为主要任务。

4.2.2 “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矿山采、选、冶引起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采矿权人承担恢复治理责任。

4.2.3 无害化原则。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山有害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4.2.4 矿山生态系统恢复与重建原则。统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生物群落的恢复与重建,并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4.2.5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应与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发展相适应,与城市建设、生态建设、土地利用相吻合。

4.2.6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应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恢复与治理措施,使治理工程达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4.2.7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除应符合本治理验收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及本省现行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4.3 治理与验收对象

4.3.1 矿业活动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地质灾害的预防、治理和被破坏的水资源、水环境以及土地资源、岩土环境等地质环境的恢复,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重点内容和验收对象。

4.3.2 矿山突水、突泥、冒顶、片帮、瓦斯灾害,煤尘爆炸、煤层自燃以及热害、岩爆等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矿山采矿安全规程、规范。

4.3.3 矿山废水、噪音、粉尘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规定中的技术标准。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恢复治理及验收的范围,不仅限于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还应包括受矿业活动影响的周边地区。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1 露天开采矿区应解决地质环境问题

5.1.1 露天采矿形成的露采坑或边坡、植被破坏、土地破坏和景观影响;

5.1.2 露天开采砂矿床造成的田土破坏、河道堵塞。

5.1.3 露采坑(场)、固体废物堆场破坏的土地,引发的泥石流和导致的水土流失或土地荒漠化。

5.1.4 露天采矿与选矿过程中形成的有毒废水、废液和废矿石堆淋滤水。

5.1.5 露采导致的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地裂缝。

5.1.6 凹陷坑露天采矿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地表井泉干涸。

5.2 地下开采矿区应解决的地质环境问题

5.2.1 地下采矿引起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区域地下水均衡破坏,直接导致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困难或严重缺水。

5.2.2 地下采矿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沉陷)、岩溶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突水等地质灾害或隐患,对人居环境、铁路、公路、水库、地下管道、电力、通讯等重要基础设施和土地资源造成影响或破坏。

5.2.3 废石、废渣堆场和尾砂库压占土地或者形成的泥石流灾害隐患以及地下卤水开采区形成的盐渍化土壤与溶腔地面塌陷。

5.2.4 地下采矿产生的有毒矿坑水、选矿尾水(含尾砂库溢流水)以及废石、废渣堆场、尾砂库区的淋滤水导致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土石环境的污染。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总体要求

6.1 矿业活动引发的各类地质灾害得到治理,受损土地得到恢复,不存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与重要基础设施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

6.2 矿山固体废弃物堆场已因地制宜进行了综合治理,堆场已达稳定状态,被占用、破坏、污染的土地进行了复垦和利用,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3 矿山开采导致的水资源、水环境问题已采取措施进行了综合防治,水资源得到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已恢复或者优于矿山开采前的水平。

6.4 因矿业活动影响受损的地面建(构)筑物和重大基础设施已经治理。对论证难于恢复治理的,受威胁居(村)民已实施搬迁避让,妥善安置。

6.5矿山保存有实施工程验收等相关的备案技术依据。

7.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验收标准

7.1 崩塌、滑坡治理。

7.1.1 因矿业活动导致地面斜坡失稳或露采边坡失稳而发生的对人民生命财产与建筑物、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农耕区、环境景观等造成危害或潜在危险性较重与严重的崩塌、滑坡进行了正规治理,对影响较轻的崩塌、滑坡已作一般性治理。

7.1.2 对采矿引起的不稳定边坡或滑坡、崩塌已采用与其类型、规模、稳定状态、危害程度及工程地质条件等相适应的防治措施,边坡得到加固,滑坡、崩塌得到治理,消除了不稳定因素。

7.1.3 地表地下防、排水工程、支拦(挡)工程、锚固、抗滑桩与注浆工程、护坡工程、减压与压脚工程等防治工程的选用条件和防治工程的安全等级、荷载强度以及防治工程的稳定性系数、施工工程质量等符合DZ/T0240-2004《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

7.1.4 对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治理重点工程,实行了工程可行性论证、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施工及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程序。

7.1.5 经工程治理后的地面与斜坡或露采边坡处于稳定状态,在工程设计有效期内,不发生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

7.1.6 因滑坡、崩塌受损的建(构)筑物已修复,受损土地已进行恢复,受其影响的生态环境已恢复,景观视觉影响已消除,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1.7 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经论证不宜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并已在隐患区设置警示牌、围栏等安全与监测预警措施。

7.1.8 采矿活动引起的滑坡、崩塌对人居安全、耕地、基础设施无影响,对景观环境影响较轻,已进行种草植树和疏导地表水流的一般性治理。

7.2 采空区地面沉陷变形治理

7.2.1 矿业活动引起的采空区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等,对人居环境、地面基础设施或景观环境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进行有效治理。

7.2.2 为保护地面人居安全与基础设施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或禁采区,其确定范围合理可靠,能有效防止或减小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矿山闭坑或停产、转产,其矿井留设的永久性保安岩矿柱应保存完好。

7.2.3 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采空区已进行充填或崩落处理,开采沉陷得到监

控,地表基本稳定;地表塌陷坑、地裂缝等已回填、夯实,地面变形已得到有效治理。

7.2.4 地面塌陷坑、地裂缝经回填与土地复垦,已达到新的土地利用标准,经治理后沉陷区生态环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7.2.5 采矿沉陷影响区内的房屋、基础设施受损的,已根据受损程度进行修复,使其能继续使用,若受损严重不能修复的,已采取迁避措施。

7.2.6 对地表沉陷规模大,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禁入范围,设立有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

7.3 矿山岩溶地面塌陷治理

7.3.1 采矿引起的岩溶地面塌陷对人居环境、耕地、地面基础设施造成危害或影响的,已采取有效方法进行治理。

7.3.2 矿井、矿坑与溶洞直接连通的导水溶隙、岩溶管道已充填密闭或注浆封堵,溶洞水泄放已得到有效控制,地表水渗漏已得到有效防治。

7.3.3 岩溶塌陷导致耕地受损的,已进行复垦恢复。

7.3.4 岩溶塌陷规模大,经论证暂时难以治理的地段,已确定好范围,设立警示牌与围栏等安全设施,确保不危及人畜生命安全。

7.3.5 岩溶塌陷对人居环境影响严重经论证难于治理的,已采取迁避安置措施;对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进行治理,能保障交通安全。

7.4 矿山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废矿渣流、尾砂流)治理。

7.4.1 矿山固体废物(包括废土、废石、煤矸石、废矿渣、尾矿砂),在水流作用下已失稳或可能失稳形成泥石流(废石流、矸石流、矿渣流、尾矿砂流)灾害或灾害隐患的已进行治理。

7.4.2 在建生产矿山固体废物堆,边坡已进行了护坡或分层碾压密实等加固措施,堆放处于稳定状态。

7.4.3 矿山固体废物堆场下缘有居民点或耕地、重要基础设施的已修建有拦挡工程或排导工程,能有效防止堆场垮塌形成泥石流灾害。

7.4.4 矿山已因地制宜地修建有疏排水系统,在固体废物堆场上缘及旁侧修建有截、排水沟,能有效疏导地表水流和防止暴雨山洪冲刷废渣弃土。

7.4.5 农田、地表景观被矿山泥石流污损或破坏的,已进行恢复治理,因泥石流灾害受损的当地人居环境或重要设施,已予以修复或迁避。

7.4.6 对矿山废石、尾砂堵塞、淤积的河道,已进行疏浚,河溪水流畅通,生态环境完全恢复。

7.4.7 对尾矿库(坝)的保护和对病库、危库、险库的治理监督,参照执行国家安全监督总局2006年第6号令《尾砂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的要求。

7.4.8 矿山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工作程序、防护工程类别的选用、设计、技术标准、施工、验收等,参照执行DZ/T0239《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8.矿山土地资源与土石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8.1 矿业活动过程中因地表挖损、地下采矿与抽排地下水引起的地面塌陷和矿山采、选、冶排放固体废物而破坏、压占、污染的土地,均已进行土地复垦,综合整治使其恢复到可供重新利用的状态。

8.2 矿山土地复垦应因地制宜进行适于农、林、牧、渔以及建设用地用途的土地综合整治,使之达到新用途的土地质量标准。

矿山土地复垦整治,应符合《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8.3 恢复治理成耕地的质量标准

8.3.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50cm以上,其中耕作层厚度不得少于30cm;场地平整,用作水田时,坡度一般不超过2~3°;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当地平均耕作层有机质含量;一般耕地土壤的酸碱度PH值6~8之间,种植水稻的PH值可适当放宽,耕层含盐量不得超过当地轻盐化土壤含盐量标准,土壤质地为砂壤至壤土。

8.3.2 排保灌率:水田应在85%以上,一般旱地不小于70%。

8.4 恢复治理成园地的质量标准

8.4.1 土层厚度:一般园地,岩石或者其它基质层上的土体自然沉实厚度在60cm以上,表层厚度至少在20cm以上;土地坡度小于20°;土地酸碱度PH在6~8之间,根据树种生理特点和地区差异可适当放宽,如茶园PH值可放宽到4.0~5.0;土壤质地为沙壤土,不能是极端的砂或粘土。

8.4.2 建设有排灌设施,一般园地灌水保障率在75%以上,排水标准要达到一年一遇的涝旱水平。

8.5 恢复治理成林地的质量标准

8.5.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一般速生林应在60cm以上,其它林地土层厚度可以放宽;种植一般林木的坡度在35°以下;已适合相应树种的生长。

8.5.2 复垦林地造林成活率当年应大于造林株数的40%,3年后达到70%以上。

8.6 恢复治理成牧草地的质量标准

8.6.1 覆土自然沉实厚度在50cm以上,其场地平整程度小于20°。

8.6.2 复垦牧草地应适于种植当地中等品质以上的牧草,且单位平均产量达到当地草地平均产草量以上。

8.6.3 用作护坡、防治水土流失或景观环境绿化的一般草地的复垦整治,应达到相关的技术标准。

8.7 恢复治理成水域(包括养殖水域、景观水域、娱乐水域、水库及山塘水域等)的质量标准。

8.7.1 适于水域开发的露采坑与地面塌陷区已进行防渗漏工程处理,确保蓄水不渗漏。

8.7.2 开发水域场区相应用途的水质达到GB3838—2002《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水质标准。其中用作养殖水面的要达到当地水面养殖的基本条件,其水质达到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8.7.3 蓄水场区应修建有规范的防洪设施,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不会产生水害危及周边环境。

8.7.4 多用途水域开发应符合当地城镇或乡镇规划,并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

8.8 矿山露采坑场、采矿地面塌陷区、固体废物堆场等开发整理为建设用地的,其土地条件达到GB137-19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GB50188-1993《村镇规划标准》。

8.9 矿山废土石、废矿渣堆场(区)与尾矿(砂、泥)库(区)的重金属、氰化物、酸碱或放射性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土地恢复整治用作耕地、园地、牧草地、多用途水域以及建设用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设置防污染隔离层或清除污染源。其中对放射性污染的治理尚须符合国家放射性防护的相关要求。

9.矿山水资源、水环境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标准

9.1 因矿山采矿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资源枯竭,对当地生活、生产用水及社会经济发展影响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进行水资源的恢复治理。

9.1.1 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导致地表水体漏失或地下水位下降的地段,已采取了防渗工程措施,其工程治理技术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9.1.2 因采空区沉陷变形受损严重的矿山河床,已进行修复或改道,不影响正常功能。

9.1.3 矿业活动导致地表水漏失、地下水位下降、井泉干涸的,经采取工程措施后,难以恢复的,已修建管网或引水渠道供水工程,确保了当地生活、生产与农田灌溉用水的基本需求。

9.1.4 所修建的各项供水工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9.2 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选冶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淋滤水对地表、地下水环境与岩土环境污染较重或严重的地区,已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了治理。

9.3 矿山已采取有效措施对固体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进行治理。对含放射性物质的废石堆,已按国家要求进行了治理。

9.4 矿山废石废渣堆场、尾矿库坝等修建有排水沟、引流渠、防渗漏等工程,能有效防止污水、废液对岩土环境与地表水、地下水的污染。

9.5 没有用渗井、废坑、废矿井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液;对存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废液的淋浸池、贮存池、沉淀池已设置有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措施。

9.6 对干涸的尾砂库沉积滩和固体废物堆场进行了土地复垦,风蚀扬尘已基本消除或完全消除。

9.7 矿区内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的处理已参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了相应措施,不会造成二次环境污染。

10.矿山植被重建验收标准

10.1 矿山露采坑(场)、露采边坡以及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沉陷变形破坏的植被以及矿山废土石、废渣堆、尾矿库等压占所导致的植被破坏已进行植被恢复与重建。

6.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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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7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根据《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第三条备用金是指采矿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及其在闭坑、停办、关闭矿山后为保护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和恢复植被等应缴存的备用治理费。备用金属采矿权人所有,列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经验收合格后,备用金本金及其利息收入返还采矿权人。第四条备用金依照采矿权的审批权限分级收存。

国土资源部和省审批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市(州)、县(市)审批发证的,分别由市(州)、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存。第五条备用金的收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备用金收存额=收存标准(累进制)×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其中,备用金收存标准及采深系数见附件。

第六条采矿权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1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备用金缴存额以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样式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下(包含3年)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备用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在3年以上的,可以分期缴存备用金,第一次缴存的数额不得少于备用金总金额的30%,余额按剩余期限年均数在采矿权人年检时缴存。第八条采矿权人变更矿区范围、主采矿种以及采矿许可证期满,申请延续登记的,采矿权人应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缴存备用金。第九条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备用金本息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与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并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第十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对恢复治理措施不力、不及时的采矿权人,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的,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采矿权人应当在治理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补齐已支出的备用金。

第十一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3年以上,需分期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的矿山,采矿权人要求对分期治理工程进行验收的,应书面提出申请。经验收合格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可适当抵缴备用金数额。

第十二条矿山停办、关闭或者闭坑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并向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验收申请。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采矿权人书面验收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完成验收。

经验收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责任书》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通知书,并及时将备用金本息返还采矿权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采矿权人限期进行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由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向社会公开招标等方式,组织有关单位用备用金进行治理。

治理费用超出采矿权人所交备用金(含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向采矿权人追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后备用金还有剩余的,剩余部分返还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合格通知书,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权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存备用金后,应当向采矿权人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款项收据。

备用金的收存实行“票款分离”,统一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对按规定予以返还采矿权人的备用金,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拨付到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专户在做会计处理时冲销备用金收入。

对按规定不予返还的备用金,作为同级财政的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由组织实施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编报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拨付使用。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聘请具备相应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决算报告进行专项审计,经负责组织治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治理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对备用金收存、使用、返还等情况的监管。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存备用金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存;逾期拒不缴存备用金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不予办理采矿权的延续、变更、转让、登记和年检注册等手续。第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由收存备用金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不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占有、挪用或者不按规定返还备用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附件: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存标准表采矿许可证 登记面积S 单位(km2)收存标准 单位(元/m2)备注S≤01201

6055005备用金按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分段累进计算,如某矿山采矿许可证登记面积为05km2,其备用金计算方法为:备用金收存额=〔01km2×2元/m2+(05km2-01km2)06元/m2〕×采深系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采深系数表矿山开采深度H 单位(m)采深系数备注露天开采16H≤5014501001矿山开采深度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中矿区开采加权平均深度取值主题词:地矿环境治理备用金△办法

分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各部门,省军区,各人民团体。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方案 篇七

1 矿山地质背景

1.1 地层岩性

矿区位于太行山中南段的泽州盆地北端, 地势总体为南高北低。矿区南部出露大面积下石盒子组地层, 上石盒子组地层在井田内零星出露, 矿区中部、北部大部分区域被黄土覆盖。矿区处于太行山复背斜与沁水复向斜之间, 位于华北板块山西板内造山带沁水板拗太行块隆西侧、晋获褶断带西北侧。

1.2 水文地质条件

矿区处于沁水盆地中段东部, 属高平—晋城盆地三姑泉域水文地质单元, 区域内地下水类型主要划分碳酸盐岩类、碎屑岩夹碳酸盐岩类裂隙、碎屑岩类裂隙、松散岩类孔隙四个含水岩组。

2 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概述

山西兰花百盛煤业为地下开采, 矿井保有资源量6214×104t, 生产规模为90.00×104t/a, 矿区面积为6.9105km2。矿井设计生产能力为90×104t/a。设计服务年限:18.99a。区内3 号煤层已进入残采期, 矿井改扩建期间, 利用王报煤矿现有生产系统, 开采3 号煤残存的资源。

3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

百盛煤业有限公司为再整合改建矿山, 目前处于整合后基建期。现状调查未发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矿山开采引发地面裂缝、塌陷主要影响区内耕地、有林地、其它林地、其它草地等, 整合前各矿山企业均给当地村民补偿作物减产损失。据调查, 累计耕地破坏及作物减产赔偿约100~200 万元, 采矿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危害较严重, 危险性中等, 中等区为3 号煤层采空区影响范围, 面积348.93hm2, 其它区域影响较轻。

现状调查, 矿山开采对地形地貌景观影响较轻, 对土地资源影响较轻。矿区范围3 号煤层已大面积采空, 地表也曾发育裂缝、塌陷, 煤层开采已对其上覆地层造成较大破坏, 3 号煤层之上的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下统下石盒子组、下统山西组砂岩裂隙含水层亦可能遭到破坏 (隔水层破坏, 储水结构发生变化等) 。区内焦家山浅水井出现明显水位下降, 无法满足村庄村民饮水需要。现状条件下, 采矿活动影响矿区及周边部分生产生活供水, 对含水层的影响程度较严重。

4 矿山地质环境预测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认为: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质灾害, 主要影响区内旱地、有林地、其它林地等, 预测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 万元, 保安煤柱留设不当时对区内居民区及工业场地建筑物影响严重, 地质灾害危险性大。煤层采空后, 可能会在矿区南部沟谷边坡会引发崩塌、滑坡地质灾害, 其威胁对象主要为沟谷中园地、耕地、林地等, 预测其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 万元, 危险性小。

矿山新建工业场地破坏土地面积12.45hm2, 其中破坏旱地10.5hm2, 破坏其它草地2.15hm2。矸石堆放破坏土地面积3.0hm2, 破坏土地类型为灌木林地。矿山开采后地面塌陷、地裂缝重度区占矿区面积的67%, 对土地资源影响程度为严重。

通过对各开采煤层垮落带、导水裂隙带高度计算结果分析, 矿区内各煤层大面积采空后, 会对可采煤层上覆含水层造成较大破坏, 甚至影响到第四系孔隙水, 这种破坏具有区域性特点。预测矿山开采对评估区含水层影响程度分级为严重。

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 结合矿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确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目标和任务。结合矿山开采方案的确定性, 总体工作部署分为近期 (2011 年1 月-2015 年12 月) 和中远期 (2016 年1 月-闭坑)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包括:土地塌陷和裂缝的填埋, 道路修复, 崩塌、滑坡的治理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任务主要有:⑴矿山开采时为区内村庄、工业场地等留设保安煤柱。⑵采矿引发的地面塌陷、裂缝及时填埋, 恢复土地功能。⑶恢复采矿地表变形损毁的地表植被, 改善及恢复工业场地区、煤矸石堆放场地形地貌景观。⑷解决受影响村庄的人畜饮水问题。⑸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络,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

6 结论和建议

综上分析, 百盛煤业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属于“复杂”类型, 矿山生产建设规模为“中型”, 评价区重要程度分级为“重要区”,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为“一级”。现状调查, 矿山开采对地面塌陷、地裂缝危害较严重, 对含水层的影响程度较严重。经预测分析, 矿山开采易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 预测可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200 万元。

由于百盛煤矿与周边矿山开采影响作用叠加, 矿山开采对水资源环境影响严重, 当区域供水受到严重影响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治理时, 矿山企业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维护当地一方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专题[R].太原:山西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2014.

[2]辛鹏.陕西省麟游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D].中国地质科学院, 2010.

8.临湘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篇八

地质环境问题

临湘市原有矿山企业167家。其中,生产企业80家,停产、闭坑矿42家,合并矿山45家。矿业活动对该市矿山地质环境造成了相当程度的破坏,特别是有的矿山企业法人灭失,破坏了的地质环境没有得到彻底恢复治理,日益影响到群众生居环境及生命财产安全。突出的问题主要有:

一是矿山“三废”污染严重。矿业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品、废水、废渣对环境污染严重。据初步统计,矿业年废气排放量为3.47亿标立方米,SO2排放量1141.60吨,烟尘116.1吨,粉尘38吨。排放量大的主要是建材矿业,矿业废气排放量达标率为58%;矿业废水(包括矿坑水、选冶水和矿池水)排放量为20万吨,达标排放量15万吨,达标率75%;矿业废渣(尾沙、选冶废渣、废石)产生量14.51万吨,处置量3.9万吨,处置率26.8%,综合利用量4.05万吨,综合利用率27.9%,矿业废渣累计堆放量已达9000多万吨。

二是土地资源遭到破坏。采矿活动不可避免占用耕地、山地,并对田地造成破坏,有的成为不可复垦地。全市各类矿山占地面积达578公顷,其中耕地185.5公顷,占总面积的32%,耕地主要是被砖瓦窑企业占用;占用林地、草地11.1公顷,占总面积的1.9%;占用其他地类381.41公顷,占总面积的66.1%。各类矿山应复垦还绿面积(包括废渣堆存用地、废弃地、地质灾害摧毁土地等)201.2公顷,实际已复垦40.2公顷,复垦率为20%;恢复植被面积35公顷,还绿率17.4%。

三是矿山地质灾害频发。由于矿业活动引起的地面塌陷、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危害严重。近几年来,发生地面塌陷5处,塌陷面积25公顷,滑坡、崩塌11处,泥石流2处,治理率不到30%。因灾伤亡累计达10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500万元。

四是对地下水系统影响严重。全市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对地下水系统影响不大。但分布在该市忠防、詹桥、贺畈、桃林等乡镇的铅锌矿,由于开采较深,产生多处塌陷。特别是桃林铅锌矿上塘冲、银孔山的陷塌区,对地下水破坏较为严重,往往导致井水干涸,田地耕种缺水。

寻找症结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在矿山环境保护方面,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政策性法规,只在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中作了部分规定。据此,各产业部门相应制定了一些与矿山环境保护有关的政策性法规。然而,在具体执行和细则管理上往往存在偏差,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二是治理责任难落实。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矿山特别是许多老矿山遗留了沉重的生态环境包袱。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历史欠账太多,新老问题日积月累,矿山环境治理工作的压力巨大。例如:矿山虽然进行了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但在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矿山规划和建设中没有纳入土地复垦、生态恢复的内容;对于矿山开采过程中出现的地质环境问题,没有采取得力的措施促使采矿权人及时治理;矿山闭坑时,土地复垦、生态恢复工程不了了之。

三是环境治理技术落后。一方面矿山开采本身缺乏技术指导,无规划滥采,生产中和闭坑后均留下了无法恢复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片面追求效益,基本未设置矿山环境监测与保护机构,更谈不上投资矿山环境保护。

四是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矿山环境预测滞后,也没有系统的环境预警系统,矿山企业生产人员、管理者对矿山环境问题缺乏应有的防治知识,造成了矿山环境问题。在开发过程中,重开发利用,轻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和发展速度,轻环境效益和发展质量。在发展战略和计划中,重经济项目,轻矿山环境项目;在项目决策中,重经济评价轻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而治理却远远赶不上矿山对环境的破坏。

科学谋划对策

一是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实施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战略,强化矿业环境监督管理,改善矿业生态环境;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管理体系,改善地质环境条件。按照“谁破坏,谁治理”及“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在采矿业采取整改措施,限期改进,实行边开采边治理,关闭无力整改和不合格的矿业企业。实施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地质环境的监测管理,防止人为工程活动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二是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机制。建立矿业生态环境准入制度、环境恢复治理书面承诺与保证金制度,保证矿业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执行。完善矿业环境与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加强监督管理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评价审批制度。与采矿权市场建设相结合,规范矿业开采方式。理顺管理关系,明确权利义务,依法行政,从根本上促进矿业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用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调控手段,督促矿山企业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破坏的矿山生态环境进行治理恢复。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全民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国策”意识。开展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实施《临湘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国土行政管理人员和广大民众对资源环境“国策”的理解和认识,增强实施基本“国策”的责任感、使命感,营造良好的矿山环境保护氛围。定期举办“环政”管理人员和采矿权人的培训班,提高矿山地质环境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环政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配齐、配强地质环境管理人员,以保证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充分发挥地质环境监测网络的作用,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资源的动态管理提供信息保证。

四是因地制宜,加强矿山地质灾害重灾区的恢复治理工作。在砖瓦粘土用地整治方面,借鉴外地土地复垦与整治经验,加大治理力度,实施边开发、边复垦的措施。力争在开发结束的当年,复垦率达到100%。对于已经关停或即将关停的窑业企业的粘土废弃土地进行整治和复垦。在地下水资源的开发与保护方面,提倡节约用水,制定合理的供水结构;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对地下水位、水量、水质进行长期监测,新增井必须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严格控制,避免地下水开采“三集中”(开采时间、开采地点、开采层位集中)现象;密切监视可能发生的地面沉降,条件成熟时可建立地面沉降测量基岩标。

五是实施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矿山地质环境经济损益评价作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并作为是否适宜矿业开发的重要评判指标。对一些影响范围大、涉及人员多的矿山在审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实行听证制度。建立市、乡、村三级监测制,及时掌握矿山地质环境的动态变化趋势,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的矿山企业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整顿以及关闭等措施。逐步形成政府推动,国土、环保监督,矿山企业负责,社会各界参与,全方位治理整顿的良好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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