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案件结案情况说明

2024-06-10

公司案件结案情况说明(精选9篇)

1.公司案件结案情况说明 篇一

调解 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

发布日期:2009-9-9 15:07:00来源:辽宁法制报本报记者 晟畅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要紧密结合‘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把调解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努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这是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号令。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积极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努力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8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加强诉讼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的指导意见》,对全省各级法院的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要求。

放宽时间 整合资源 创新方法

把握时机促调解

全省各级法院要牢固树立起调解是高质量审判、调解是高效益审判、调解能力是高水平司法能力的调解工作新观念,打牢“调解优先”的思想基础,高度关注审判的社会效果。坚持“调解优先”,要求各级法院把调解作为审理民事案件的首选结案方式,自觉主动地适用调解方式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尽可能地把握一切调解机会,不放过任何调解可能,能调则调,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在时限要求上,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合理放宽时间、期间和审限的限制,为调解结案创造适度宽松的条件;

在审判资源配置上,要优先考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有效整合一切有利于调解的资源,形成最大合力;

在工作机制上,要建立科学的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健全调解激励机制,引导、支持审判人员创新调解方法,提高调解水平。

无调解条件 无调解可能 不强迫调解

调判结合要灵活

各级法院要坚持“调判结合”,要以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为核心,以“案结事了”为目标,综合运用调解和判决两种审判方式,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要防止片面追求调解率的倾向,对于不具备基本调解条件,甚至没有调解可能的案件,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也不能“以拖促调,以判压调”;对于一方当事人以调解为借口,有意拖延诉讼进程,或者故意坚持显示公平的调解方案,损害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应当明辨是非,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拟案件事实和债务关系,企图借用司法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严格审查,坚决防止。人民调解 行政调解 司法调解

“三位一体”大调解

要坚持以“三位一体”为重点推动建立大调解工作格局。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是当前构建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要充分利用自身资源优势支持其他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也要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组织的调解资源。可以在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可以派人协助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案件,也可以在司法所、派出所、交警队、工会、妇联等单位设立巡回调解点。

要及时将法院的调解经验、调解做法通报给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组织,同时也要注意学习他们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优势,形成职能互补、分工合理、配合默契、各扬所长的调解体系。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各级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需要执行的,应当及时依法执行;其他组织调解不成,当事人起诉的,要依法审查立案并进行司法调解。

调解案件类型化 调解主体专业化 调解方法特定化

构建调解长效机制

各级法院要把审判队伍的调解能力建设作为构建调解工作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来抓,多方采取专题培训、经验交流、案例研讨等有效方式,不断提高审判人员了解社情民意、透视纠纷背景、把握诉讼心理、赢得当事人信任、善于做群众工作、善于解决疑难复杂纠纷的调

解工作能力。努力打造一支重视调解、善于调解的高素质审判队伍。

要建立健全以调解案件类型化、调解主体专业化、调解方法特定化为内容的类型化调解机制,提高正确适用调解和判决两种方式的能力,增强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提高工作效率和调解成功率。要建立健全调解考评和激励机制,科学设置考评指标,正确引导调解工作方向,激发审判人员调解案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把全省法院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解读:

“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切实抓好调解工作的重点环节,力争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法院要抓好立案调解、全程调解、全员调解、全面调解、协助调解和委托调解。

关键词:立案调解

就是充分发挥立案调解的分流、引导和解纷作用。对于未经诉讼外调解程序处理的案件,要在立案前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诉讼外机制先行调解解决,尽量避免案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缓解案件压力;要充分利用立案窗口“第一时间接触当事人、第一时间了解案情”的工作优势,通过提示、释明和建议,积极引导当事人产生调解意愿,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立案后,庭审前,可以由立案庭、调解庭或速裁庭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先期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展开之前。

关键词:全程调解

就是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信访接待的全过程,充分利用一切调解机会,提高调解成功率。

关键词:全员调解

就是要形成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领导、院领导的调解主体层级,充分调动一切有利于调解的力量形成调解合力。

关键词:全面调解

就是要把调解案件范围从民事案件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

事附带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积极推动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行政案件协调和执行和解工作。

关键词:协助调解

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各级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特定联系的,具有一定职能优势、行业优势、专业优势、地缘或人缘优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间组织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关键词:委托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委托上述单位和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委托调解的案件,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参加,也可以不参加调解工作,但必须对调解工作进行全程的监督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持和工作便利,切不可一托了之,放任自流。委托调解,可以在法院进行,也可以在法院之外开展调解工作,但人民法院对委托调解达成的协议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

2.公司案件结案情况说明 篇二

撤诉: 刑事诉讼中的怪胎

作者:杨力 发布时间:2010-11-16 9:32:08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辩护律师拨云驱雾,案情朝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形势发展,无罪近在咫尺的时候,检察机关突然提出“撤诉”请求,人民法院迅速作出准许裁定。被告人或被继续关押,案件拖延无期;或被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不了了之。

面对此情此景,辩护律师无法、无助、无奈!

案例一:刘某和王某贪污、受贿一案,2001年5月,区法院一审判决有罪;2002年2月,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检察院提出撤诉,法院于7月25日送达准许裁定;7月26日,检察院又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再次起诉,因超期羁押,刘某和王某被取保候审。区法院于2004年7月再次作出有罪判决,2005年5月,二审又以程序违法、事实不

清发回重审,至今案件拖延无期。

案例二:范某和谭某职务侵占一案,2004年9月,区法院一审判决有罪。2004年12月,二审以违反诉讼程序发回重审。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诉,区法院于2005年3月作出准许撤诉裁定,被告人被继续羁押;4月26日,检察院去掉一件指控事实后,仍以其余的事实和证据再次起诉。区法院于5月开庭审理,律师仍以

无罪辩护,但法院拟再次作出有罪判决。

案例三:被媒体称为山西“佘祥林”的岳某诈骗一案,2005年4月,县法院一审判决有罪。5月,二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律师仍以无罪辩护。在确定重新开庭前,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诉,县法院准许撤诉,岳某被取保候审。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看出,启动撤诉程序,一般都是在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后,被告人或辩护律师仍然坚持无罪辩护的情况下进行的。面对检察院和法院越来越多的运用“撤诉”这个于法无据,但又是“既定程序”来规避错案的状况,笔者认为有必要从立法的缺失和司法的缺位两个方面,剖析一下 “撤诉”这一刑事诉讼中的怪胎。

一、立法的缺失——现行的法律取消了在公诉案件中关于撤诉的规定,司法解释却对此

作出了明确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80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虽然这是从立法上第一次规定了在公诉案件中可以撤诉,但仅限于“不需要判刑的”和由人民法院向检察院提出,并没有根据检察院和法院的分工,具体规定该程序如何进行。同时,最高法和最高检也没有对撤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尽管这样,撤诉在当时还是有法可依的。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正,199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 97刑诉法》)将原第一百零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即“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说,《97刑诉法》从立法上取消了原来在公诉案件中“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规定。

199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公诉案件的两种情形,作出了可以撤诉的规定。

一种是,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按撤诉处理。《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另一种是,检察院要求撤诉,由法院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同时,《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虽然《解释》没有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撤诉的“理由”作出具体规定,但是,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却对撤诉的理由作出了

明确规定。

《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 同时,第三百五十三条还规定“撤回起诉应当报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并以书面方式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

起诉。”

从上述《80刑诉法》和《97刑诉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来看,前者在立法上,公诉案件的撤诉是法定程序;而后者在立法上,则取消了公诉案件可以撤诉的规定。但是,从最高法《解释》和最高检《规则》关于撤诉的规定来看,如果针对《80刑诉法》则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针对《97刑诉法》则不具有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下称《决议》)第二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既然《97刑诉法》已经从立法上取消了撤诉的规定,那么,98年的《解释》和99年的《规则》则不能再就撤诉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显然这样的规定违背了《决议》关于最高法和最高检可以就审判以及检察工作“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进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是,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怪现象,一方面,法律没有规定撤诉,使得撤诉不能成为法定程序;另一方面,《解释》和《规则》却在立法之外,作出了撤诉的规定,使得撤诉又成为既定程序,并被广而用之。

结论:刑事公诉案件撤诉程序的设置,没有法律依据。

二、司法的缺位——撤诉的法律后果,导致法院和检察院职责不清,诉讼程序混乱

虽然在公诉案件中撤诉无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但毕竟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既定程序”,并被法院和检察院“依法适用”,其结果造成法院和检察院职责不清,诉讼程序混乱。

(一)案件难以终结

撤诉是人民法院终止案件,结束诉讼的一种制度,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以撤诉的方式结案,均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97刑诉法》对公诉案件的结案只规定了两种方式,即一种是有罪判决,被告人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后结案;另一种是无罪判决,被告人由人民法院释放后结案。但是,现行的撤诉制度,由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作出的撤诉裁定,却无法达到结案的目的。从本文的三个案例中可以看出,有的被告人在撤诉后继续被羁押;有的被告人在撤诉后被取保候审;有的被告人在撤诉后被重新起诉。案件被高高挂起,被告人结论遥遥无期。

(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难以依法保障

根据公、检、法在刑事案件中的分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负责;在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负责。结案后,案卷由法院归档。被告人有罪,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被告人无罪,由法院释放。上述程序,因法律规定的明确、具体,公、检、法三机关执行的比较严格。唯独按照撤诉方式终止诉讼的案件,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却难以依法保障。

根据《规则》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规定,撤诉必须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第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第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第三,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实际上,这三个条件与《97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以及《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中无罪判决的规定是一致的,只要法院准许撤诉就意味着被告人是无罪的。当检察机关要求撤诉时,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以上三个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裁定准许撤诉;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

准许撤诉。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按照准许撤诉的案件,法院只将案卷归档,对被告人却不予释放,而是将其交付检察机关。如果被告人在押,看守所也自然将被告人的看押提票转换到检察院。检察机关在本案终结后,没有履行法定的手续,继续对被告人羁押,属于非法拘禁。这种经法院审查,符合《规则》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裁定生效,却将被告人再交付检察院的程序倒流,既不符合立法精神,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同时也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害。

(三)撤诉后再行起诉,难以维护司法公正

从本文的案例一和案例二可以看出撤诉的几个特点:其一,都是在二审发回重审之后。其二,对被告人继续采取强制措施,或羁押或取保候审。其三,检察院仍以原事实和证据再

行起诉。

因撤诉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终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所以《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也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为了规避或因证据不足,又难以在延期审理的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而败诉,便借撤诉拖延期限;或因事实不清,主体错误而败诉,利用撤诉程序超期羁押被告人;或因错案而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对明知是无罪的被告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因法院要做出无罪判决,面子不好看,将撤诉当成保护伞、遮丑布。同时,检察院为了拖延时间,坚持错误,撤诉后,又以同样的事实和证据重新起诉;而法院为了维护检察院的威信,在没有新的事实、新的证据情况下,又重新受理。这样,使本应当判决无罪的案件,再次拖入旷日持久的诉讼中,使本应当无罪的被告人,继续身陷囹圄,难以获得自由。

三、破解“怪胎”

3.公司注销情况说明 篇三

篇一:公司注销税务局用经营情况说明文本

秦皇岛****有限公司经营情况

秦皇岛****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2月,经营范围:纺织、服装及日用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汽车配件、工艺品、五

金交电、建材、金属材料、其他化工产品的销售;

2010年全年营业收入** 元,缴纳增值税 **元,地税税费**元,所得税**元;2011年全年营业收入 **元,缴纳增值税**元,营业税金及附加 ** 元,2011预缴所得税**元,汇算清缴所得税**元;2012年无收入无税金。

因公司一直未能开展业务,因此申请注销。

秦皇岛****有限公司 2012.6.13 篇二:注销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TO:上海海关 RE:1X20GP 箱号:MSKU3427840 关单号:569609470 船名/航次:MAERSK ALGOL V.143W 此货柜由于货物需要返工,现货物在洋山港区,请予以办理注销手续,谢谢。

特此说明!

江苏苏美达五金工具有限公司 2014-8-18 篇三: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2、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已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因公司

合并、分立未清算的,“申请人声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破产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的,“申请人声明”由破产管理人签署。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

4.情况说明船公司 篇四

致xx海关:

江苏xxxxxx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左右到港一票货物,向贵关申报,详细内容如下:

货物提单号:xxxxx

船名航次: xxxxxxx

货物中英文品名:xxxxx

许可证号码:xxxxx;

HS编码:xxxxxx;

货物原产地:美国;

该票货物我司会中转到xxx,清关完毕进入xxxxxx区。(注:该HS编码对应的海关关税是零关税,只交纳增值税)

恳请贵关给予配合,谢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5.生物科技公司情况说明 篇五

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11600万元,内资8700万元,港资2900万元。

主要生产醋酸乙酯、丁酯、乙醛、乙二醛、酒精等产品。醋酸酯系统目前具有生产20万吨醋酸乙酯,10万吨醋酸丁酯的能力,两种产品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切换生产,该生产装置处于国内同类生产工艺领先水平,为国内规模最大的醋酸酯生产装置,国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0%以上。项目配套原料醋酸项目列入国家级星火项目,荣获省科技星火项目二等奖;装置研究开发的多项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曾获1997年临沂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998年临沂市星火项目一等奖,山东省科技星火项目三等奖;2002年获临沂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山东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同时项目研究应用的生产过程的自动控制系统获山东省计算机推广应用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系统流程节能再造及集成法醋酸乙酯产业化开发”被科技部列入2008度国家火炬计划。

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装置产品质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3728-91优等品指标,醋酸乙酯含量达到99.9%(国家标准为99.5%),为国际先进水平。为此企业负责和参与制定了《工业乙酸乙酯》等三项国家标准。

发酵醇装置设计生产规模为30万吨/年,生产装置设计安装时综合了化工和轻工装置的优点,被山东省轻工系统专家誉为全省设计理想的工程之一。该装置采用的固定化增殖活酵母载体、无载体大罐连续发酵、集散型控制等技术曾分获临沂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临沂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山东省计算机推广应用项目优秀成果奖三等奖等多个奖项,使装置生产水平一直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由于该装置生产的产品多为企业自身原料需求,因此市场量不大。

醛类产品主要有乙醛、乙二醛等几类产品,乙醛、乙二醛生产属一头两尾的切换式生产技术,为国内空白,技术采用无油节能风机、斯密特氧化炉和电解银催化等先进技术,具有工艺结构紧凑、操作灵活方便、适应力强、经济性好与可靠性高等优点,属国内领先水平。装置综合生产能力为10万吨,国内市场占有率约为10%左右。

公司开发的主要产品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中发酵醇符合国家《生物产业“十一五”规划》中提出“加快发展生物农业、生物能源、生物制造、生物环保,尽快形成我国生物产业的群体优势和局部强势”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第九条“化工”第七款“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醋酸酯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第九条“化工”第七款“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和第二十款“采用先进工艺技术的大型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其他精细化工产品分别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第一类“鼓励类”第十一条“医药”第七款“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与生产”和第九条“化工”第七款“新型生物化工产品、专用精细化学品和膜材料生产”。

企业装置所采用的技术多属高新技术,符合国家科技部、发改委等部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

生物与新医药技术――

(三)化学药(手性药物和重大工艺创新的药物及药物中间体)、(六)轻工和化工生物技术(1、生物催化技术――用于合成精细化学品的生物催化技术;

2、微生物发酵新技术--发酵过程的优化、控制新方法以及采用代谢工程手段提高发酵水平的新方法、传统发酵产品的技术改造和生产新工艺等、重大发酵产品中可提高资源利用度,减少排污量的清洁生产新技术和新工艺等)、(七)现代农业技术(1、农林植物优良新品种与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新型、环保肥料与植物生长调节剂及高效安全施用技术);

新材料技术――

(五)、精细化学品(2、新型催化剂技术:新型生物催化技术及催化剂);

新能源及节能技术 ――

(一)可再生清洁能源技术(3、生物质能 :生物质气化和液化技术――高效厌氧发酵、有机肥生产、无废水排放技术与装置及非粮生物液体燃料生产技术(――薯类淀粉原料生产乙醇技术)、(四)高效节能技术(9、能源系统管理、优化与控制技术――能量系统节能综合优化技术);

资源与环境技术――

(一)水污染控制技术(2、工业废水处理技术――高浓度工业有机废水处理工艺与技术;

3、城市和工业节水和废水资源化技术――生产过程工业冷却水重复利用药剂、技术,各类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集成技术,工业、城市废水处理中污泥的处理、处置和资源化技术)、(六)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技术(1、重点行业污染减排和“零排放”关键技术――酿造、化工行业污染减排关键技术及工艺过程中废气、废水、废物资源化回收利用技术;

3、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能量梯级利用技术);

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

(一)工业生产过程控制系统。

未来走势

醋酸酯:

醋酸乙酯/丁酯是醋酸的主要下游产品之一,用途广泛,是重要的有机溶剂,用于涂料、油墨、粘合剂等领域。预计2004-2010年,我国醋酸酯年均需求量达105万吨;预计2010-2020年,我国醋酸酯的年均需求量达170万吨左右。

目前,国内醋酸乙酯主要消费地区集中在华东、中南、华北、东北

地区,产品主要用于生产涂料、制药和粘合剂,2008年我国醋酸乙酯消费结构为:制药行业对乙酸乙酯的需求量约占总需求量的30.0%,涂料约占35.0%,粘合剂约占20.0%,油墨约占10.0%,其他产品约占5.0%。预计到2010年,我国乙酸乙酯的总需求量将达到约90.0万吨,出口量将达20万吨左右。届时消费结构将有所变化,其中在制药和粘合剂行业消费的比例将会有所下降,随着新型高档涂料的不断发展,预计涂料行业对醋酸乙酯的需求量将会有较大幅度的增加;随着电子、通讯行业的发展,油墨方面的需求量也将有所上升。另外,随着醋酸乙酯新用途的不断开发,将会使醋酸乙酯在其他方面用量的比例也有一定的增加。

从世界醋酸酯的生产消费看,产品大量投产,产量和销售量保持缓慢增长,利润保持在较低水平,表明醋酸酯已处于成熟期。从国内近年醋酸酯的生产消费情况看,需求仍然保持稳定增长,国内企业产量大幅增长,表明国内醋酸酯市场已进入成长期的晚期,即将进入成熟期。

目前集团乙醇生产能力已达30万吨/年,国内酒精生产装置能力远远大于市场需求,但从长远来看,石油做为不可再生资源将面临枯竭,世界各国正在寻求其替代能源,发展生物燃料已成为全球焦点。做为可持续性发展的典型,用可再生资源生产乙醇已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估计在10年之内将有较大的发展,因此我公司发酵法生产装置近期及远期都能够保持良好的发展。

公司年营业额10亿元左右。2007年净利润约8000万元,2008年约1000万元,2009年约2000万元。计划未来两三年内上市。目前正在与券商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密切接触。

公司2008、2009年利润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是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预计2010年净利润在5000万元以上。

6.公司历史沿革及经营情况说明 篇六

卓资县大地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林木育苗、园林、城镇、道路绿化的民营企业。公司的成立是从苗圃的建设开始,逐渐发展壮大而形成。1997年初,时任卓资县巴音锡勒镇板凳沟村委会主任的梁堂,积极响应国家风沙源治理、退耕还林等政策,对板凳沟行政村因过去二十多年挖沙淘金造成的大大小小的砂石山丘、深水坑、洞穴等区域进行了复垦。经过二年的机械、人工作业,平整成劣质耕地159亩。1998年8月1日,板凳沟苗圃建设获得批准后,开始育苗,并建设办公场所一处,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配套机电井一眼,至2003年第一批苗木抚育成功,获得收益1000多万元。该苗圃现育有第三批苗木9万多株;其中:云杉2万株,樟子松4万株,油松1.5万株,其它树种1.5万株。常年雇佣工人20多名。

获得收益后,敢于开拓、勇于创新的梁堂,进一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于2003年春,在卓资县大榆树乡羊圈湾行政村承包闲置耕地800多亩,建设羊圈湾苗圃。该苗圃现有办公场所一处,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在育第二批苗木60多万株;其中:云杉3万株,樟子松40万株,油松6万株,丁香、花灌等19万株。配套机电井8眼,常年雇佣工人150人。

同年,梁堂开始组建绿化队伍,这支绿化队伍活跃在卓资县境内山山水水、大街小巷,这些人不分季节常年奋战在绿化工地上,春夏

绿化,秋冬挖坑管护。2003年—2008年在卓资县生态九曲山种植树苗5.5万多株,街道绿化15公里。

2008年为了充分扩展服务范围,实现走出去的战略,开始招聘人才,积累资金,购置机械、车辆等设备,逐步确立了“精心设计,精湛施工、诚信创新、优质服务”的经营理念,随着人才储备的增多和 资金实力的增加,业绩逐年递增。2008年—2010年圆满完成卓资县城镇绿化任务,栽植树苗达17万多株。

公司于2011年8月1日获得批准,最初注册资金为300万元。2011年,公司在G6高速卓资县原梅力盖图乡境内10公里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工程造价1000多万元;同时,在G6高速途径卓资县城附近视野范围内的卓资山镇北山完成造林4000多亩,工程造价2000多万元。公司成立当年,实现营业收入16万元,利润14万元。

2012年,公司在G6高速察右前旗与卓资县界至卓资县与呼和浩特市界90多公里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工程造价1.26亿多元。同时,在G6高速集宁工业园区境内20公里长,两侧各50米范围内组织实施绿化工程,工程造价2000多万元。2012年,公司在高速公路两处工程合计造林面积13200多亩,种植树苗25多万株,一年种植完工,两年管护期间,树苗的成活率达95%。同年,还组织实施卓资县旗下营镇碌碡坪生态山的绿化景观造林工程,完成造林面积5000多亩,工程造价1600万元。该年获得营业收入12923万元,利税645万元,利润1753万元,资产总额达9961多万元。2012

年11月,公司经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审查核定为城市园林绿化三级企业。现已成为乌兰察布市实力较雄厚的一家具有园林绿化资质的绿化公司。

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信誉度的提高,公司于2013年4月追加注册资金700万元,截至目前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今年,组织实施了凉城县生态绿化综合治理工程三十五标段、卓资县郊野公园建设工程五标段、科左公路卓资县城至察右中旗界等多处绿化工程,完成造林面积8000亩,截止7月底,已获得营业收入达6448万元,利税325万元,利润758万元,资产总额为9303万元。

现公司下设巴音锡勒镇板凳沟苗圃,大榆树乡羊圈湾苗圃,绿化造林工程队,树木养护水车队,造林整地机械作业队,拥有一批工作积极、敢于创新、勇于奉献的施工管理人员。

绿化造林工程队,聘用管理人员21名,年均雇用工人200名左右。拥有中型客车(19座)2辆,小型客车(7座)6辆,小型越野车5辆,用于接送工人。农用汽车1辆,用于工地拉运苗木等。

树木养护水车队,聘用管理人员5名,司机43名,年均雇用工人100名。拥有12吨水罐车38辆,20吨水罐车2辆,三项30KW以以上发电机28台,四轮车20台,三轮车3台,林区新打配套机电井25眼,5吨油罐车1辆,为水罐车及时运送燃油;小型客货两用车1辆,用于施工作业中水罐车的养护与修理。

造林整地作业队,聘用管理人员2名,雇用特种行业司机10名。拥有挖掘机2台,装载机3台,推土机5台,自卸车5辆,90马力拖

拉机1台。

7.公司案件结案情况说明 篇七

经公司董事会及总经办召开四月份公司经营状况会议,公司财务账面亏损14万人民币。商务部自检4月份工作情况,现将工作情况如实汇报呈董事会及总经办。一、四月份采购基本情况说明

四月份由于徐工关系初现解冻姿态,恰逢钢材价格今年最高峰,我部采购单价较年前呈大幅上涨趋势,较为突出的为键条及高频钢管。20CrMnTi键条年前为5850元/吨(调质状态),期间经材料连续涨价为6000元/吨、6200元/吨至四月底签订合同6400元/吨,上涨率约为11%。高频钢管ERW508*13年前为4150元/吨,四月份采购19.233/吨,单价为4700元/吨,上涨率约为11.3%。造成该批材料成本提高1万余元。

另四月份李梅销售订单(XS16040505)为540*11无缝热扩钢管,该钢管到货后由于推算数值与客户匹配管系出现问题,造成该钢管积压,技术部提供参数为540*11,按照GB8163-2008热扩无缝钢管标准:外径(±1%或±0.5取其中较大值)、壁厚(±15%),经质检部同事核实现场钢管数据均在标准范围内。我部认为该事件造成的原因为现场测量管系后我部未与技术部进行有效沟通,技术部未对该钻杆匹配的间隙进行验算,且没有对热扩钢管的标准与钻杆行业标准的冲突进行放量。

二、关于资金情况的说明 我部该月执行采购额29.816万元,采购占当月销售额38%。其中钢管类占当月采购额51%为4月到5月两个月生产任务材料,钻杆配件类占当月采购额35.6%,键条占当月采购额13.4%。期中占用供应商资金49650元,占当月采购额16.5%。

结合以上数据我部将提高商务谈判工作技巧,建立供应商信任机制,提高供应商资金占用率。分解任务时严控供货周期,从而提高资金利用率。

三、关于材料价格变动的说明

进入2016年以来,钢材价格整体呈快速上升趋势,尤其凸显为四月及五月初,钢厂报价有效期仅为3小时。我部分析认为该期间钢材价格异动,人为操控明显,不适宜该时段进行规模采购。但由于徐工初期解冻,急于给予徐工集团一个正面向上的映像。因此我部及其他部门同事均认为压缩内部成本,提高生产率降低单套钻杆费用,提高材料利用率,通过市场价格变化逢低买入降低采购成本及提高供应商资金占用率来满足徐工任务从而获利。

四、关于采购材料市场的通用性

我司采用508管系钢管为:ERW508*

13、426*

14、340*

15、254*30,该管系行业内仅我司采用,340*15及254*30通用性差与其他厂家材料不匹配,造成我司订该钢管时需单独加量采购,造成资金占用率高。同时该管系匹配的加压点及内键弧度均需按我司管系订制,造成额外开模及加工周期提高并且预付款占用我司资金利用率,因此我部认为在市场环境良好时应该技术先行将技改图纸提前绘制成套,使我司材料规格能与行业标杆企业一致,降低供货周期、提高资金利用率,且我部应提前进行寻货、比价、落实周期等商务行为,做到无缝过度技改产品。

商务部

李俊

8.公司案件结案情况说明 篇八

尊敬的铁通马鞍山分公司:

2008年9月17日,根据贵司的要求,结合前期我司ADSL猫在该地市的使用情况,就各分局反馈的故障现象,我司在8月中旬派技术员到现场作售后服务工作的同时,近日又安排2名技术员给予现场技术支持,对用户反映的吊死现象进行实际确认,找出问题的实质,以确保贵司能正常使用我司产品。

通过实地考察取证,在贵司相关领导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我司技术员已对库房ADSL猫进行最新软件升级,对硬件损坏的给予返厂作硬件修复;对贵司反映的用户端吊死现象尚未得到明确的确认,期间18日下午16时左右,其中一分局反映有此现象发生,经过排查无法判定我司凯特产品出现类似情况。应贵司领导的指示,仍继续观察我司产品有/无类似情况发生。

根据贵司的一致要求和建议,对我司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性能状况提出了大量建设性意见,我司产品研发部也积极采纳,并对贵司表示衷心的感谢!对前期使用我司产品出现的主机及附件故障后按常规进行维修,我司保障产品质量,并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同时,希望贵司后期继续加强合作。

上海凯特技术部(张恩)

9.某地产公司财务情况说明 篇九

一、2008年04月份财务情况说明

1、公司基本情况

2、资产负债情况

3、损益情况

4、项目成本支出情况

5、项目资金需求情况

二、2008年4月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三、项目进展情况简要汇报

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报表编制人:

填报时间 : 2008年5月10日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8年04月份财务情况说明

一、公司基本情况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与销售、房屋租赁等业务。成立于2007年8月3日,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投资总公司、**地产集团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金5,000万元,其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000万元、***建设投资总公司出资1,500万元、***地产集团出资1,5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截至2007年8月31日止出资资金全部到位。公司现有职工26人,总资产约14851万元。

公司经营思路:①***项目(启动区)3号地53亩,本年开工8.8万平方; ②***代建项目21号地66亩,本年开工12万平方;③***安臵房项目本年拟开工10万平方;④***项目本年开工;⑤***4号地75亩和5号地182亩商住,待规划的客运总站、中国最大的汽车零配件市场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形成气候再建,预计2009年下半年开发。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公司的团队建设、管理、培训等工作陆续开展,公司的计划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全成本管理、绩效考核等管理手段逐步落实,公司正在步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二、资产负债情况

截止2008年04月40日公司资产总额148,508,846.28元。其中:流动资产144,665,052.28元,占资产总额的97.41%;固定资产860,973.64元,占资产总额的0.58%;无形资产164,884元,占资产总额的0.11%;长期待摊费用2,817,936.36元,占资产总额的1.90%。

负债总额100,198,890.27元,资产负债率67.47%,负债全部为流动负债。

所有者权益48,309,956.01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0,000元,未分配利润-1,690,043.99元。

三、损益情况

截至到08年4月40日,公司产生亏损1,690,043.99元。其中:

销售费用780,673.13元,为发生的项目前期策划推广费用及售楼部费用。

管理费用960,755.82元,为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51,84.96元,为委托贷款发生的借款利息及金融机构手续费等。

四、***项目成本支出情况

1、***项目地块划分:总占地约1,715.94亩,由于气象站的原因,容积率调整,开发用地也相应调整,其中:***公司开发净地314.147亩、***公司开发净地241.166亩,双方各自开发面积未变,相关手续正在报批中。

2、***项目开发地应支付货币补偿及其他费用预计15,319.69万元,其中:货币补偿11,288.85万元、拆迁工作经费1,111.75万元、垃圾清运费949万元、临时围墙284.7万元、村民迁坟费用135.23万元、现状变压器收购88.26万元、***公司前期费用813.1万元、***垫资资金成本461.6万元、***垫资资金成本187.2万元;已支出成本25,331万元(其中含储备地成本费用的支付)。

3、***项目已支出成本25,331万元,其中:***公司预付***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拆迁补偿款11,550万元、资金成本395万元,***公司预付****预算外资金管理办公室***项目拆迁补偿款10,700万元、项目前期费用垫资1,713万元、资金成本973万元。

五、***项目资金需求情况

1、***项目开发地总成本原测算12.9亿,经与储备地成本项目核对后,开发地总成本调整为13.2亿,由于地块容积率调整,待实际成本确定后***公司与***公司,按双方各自开发用地级差及容积率等因素按比例分摊。

2、土地挂牌价格暂按9亿计算,如挂牌价减少到8亿,有

些费用相应减少;土地摘牌时分两次缴纳,***需资金3.5亿,三方股东按比例投入,其中:郑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投入1.4亿,***建设投资总公司应投入1.05亿,***地产集团应投入1.05亿。

3、***与***公司,对***项目前期费用的垫资与实际得地比例不一致的,按得地比例,在土地挂牌后,双方进行结算。

4、土地挂牌后的资金缺口及后续开发资金,由***公司自行筹措。

附:2008年04月份《资产负债表》

2008年04月份《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2008年04月份《税金结缴清算表》

2008年04月份《会计报表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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