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税收政策

2024-09-15

建筑业税收政策(共10篇)

1.建筑业税收政策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于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建筑业总包和分包的问题与以前的规定变化较大,不论是税务机关人员,还是纳税人,都有一个熟悉和学习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将这个问题搞清楚。

举例说明。A企业从事建筑工程业务,2009年2月承包了二栋楼的建筑工程,各1000万元,将其中的一栋楼分包给B企业,仍是1000万元,但按5%收取管理费;将另一栋楼的“地基工程”和“外墙面粉饰工程”分包给C企业,共350万元,C企业又将“外墙面粉饰”工程200万元,分包给D企业。A企业自己施工了650万的工程,估计成本为400万。工程结束后,A企业向建设单位开具发票一张共计2000万元,同时也收到工程款2000万元。

一、计算应缴税款。

根据新《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A企业应缴的营业税为

(2000-350)*3%+1000*5%*5%=49.5+2.5=52

由于给B企业工程不属于分包,因此不能差额征收,但分包给C企业,及C企业分包给D企业的工程,可以确认为分包工程,可以按差额征收,另外还从B企业取得了50万元管理费,应按5%计税。

B企业,1000*3%=30万,由于取消了总承包代扣税,B企业自行申报纳税。

C企业,(350-200)*3%=4.5万元,理由同上。

D企业,200*3%=6万元,理由同上。

二、分包与转包问题。

原《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原《条例》对转包也允许差额征税,但新《条例》将不再允许。另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第八条: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严禁个人承揽分包工程业务。但可以分包,124号令的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第五条专门解释了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的含义。上例中的B就是一项转包工程,不得执行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

三、建筑工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所注的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此次新修订的《条例》中的差额征税,仅指建筑工程,而非其他工程,将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排除在外,这是我们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如果上例中是一项绿化工程,或安装工程,或其他工程,也不得享受差额征税的优惠。我们一定要注意,建筑业不等于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是建筑业中的一部份,只有这一部份才是差额征税前提条件。原《条例》将所有的工程都包含在内,而新《条例》只列举了建筑工程,排除了其他工程,新旧条例的规定区别很大,这是我们切切要注意的。

四、差额征税。

上例中的A企业如果具备总承包人资格,按旧《条例》规定,只能实行一级差额征税,因为C不具备总承包人资格,也就是说,只有总承包人才有资格实行差额征税;而新《条例》取消了此项限制,只要是纳税人,不论有无总承包资格,都可以实行差额征税,A分包给C,可以按差额征税,C又分包给D,也可以按差额征税,可以实行多层次的差额征税。

五、发票的开具。(忽略50万)

A向建设单位开具了2000万元的发票,收入应做2000万元,B向A开具10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1000万,A做成本。

C向A开具35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350万,A做成本。

D向C开具200万元的发票,收入为200万,C做成本。

发票是一项凭证,但并不是征税的唯一凭证,有人认为,A的收入应是缴税的计税依据,应为1000-350+50=700万,C的收入应为150万,这就错了,如果这样,会计核算将是一个亏损数,差额征税就是允许收入数额和缴纳税款的计税依据不一至的情况出现,需要纳税人进行备案,也便将来说明问题。

2010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所得税管理模式进行了调整和补充。

(一)坚持法人所得税制原则下,对征管方式作出调整

第一,国税函[2010]156号重申国税函[2010]39号中关于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企业所得税法人税制仍是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

第二,不就地预缴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范围缩小。国税函[2010]39号规定: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

[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变化可以看到,总机构直接管理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部排除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之外。

第三,规定了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预缴比例和方式。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这样的调整一方面坚持了法人所得税制的原则,另一方体现了税源地利益要求。

(二)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明确

国税函[2010]156号分三种情况,对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的预缴方法作出了明确:

(1)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纳;(2)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3)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重新强调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四)国税函[2010]156号对明确建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附送资料、适用范围以及执行时间作出了规定:

(1)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2)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3)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因此,建筑企业在统一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地区经营,其具体的征收办法还要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政策规定。

(4)国税函[2010]156号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对建筑企业2009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没有影响。

2.建筑业税收政策 篇二

一、税收政策的变化对建筑业的影响

(一) 增值税转型的影响

对于攀冶公司这样的建筑企业, 影响最大的是工程合同中设备值的确定。由于增值税政策的转型, 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 建设单位会对工程中的设备值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 同时, 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使得新增固定资产的原价降低, 折旧费用相应减少, 营业利润会有所增加, 不排除建设单位有可能为了增加利润, 在工程造价中增加设备值, 削减建安产值的情况。

(二) 《营业税实施细则》的修改对建筑业的影响

1.新细则第7条补充了对混合销售的特例规定, 即“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细则的变化在于建筑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中未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改变了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 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 对于建筑业中常见的如钢结构制作及安装等同时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和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工程, 建筑企业应尽量分别核算, 并从合同上进行区分和筹划。

2.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与旧条例和细则相比, 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在于以下三点:一是适用范围由原先“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调整为“除装饰劳务以外的建筑业劳务”。也就是说, 如果建筑企业提供装饰劳务的, 则不适用本规定。二是对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无论是建设单位提供还是纳税人提供, 均应并入营业额缴纳营业税。三是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建筑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进行了重新规定。

在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中, 争议最大、对建筑企业影响最大的也就是建筑业中涉及的设备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原财税[2003]16号文明确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 凡是属于列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列举的设备名单中的建筑工程设备, 无论是甲方提供还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均可以不缴纳营业税。而按照新《细则》的规定, 建设单位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施工单位自行采购的设备价款需要缴纳营业税。

对于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设备部分, 建设单位需要对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抵扣设备值中所含的增值税金。但是按新营业税实施细则, 总承包工程中的设备价款缴纳营业税, 那么施工企业对该部分设备价款则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而是与建安工程款一并开具建筑业发票, 这势必影响建设单位利益, 不利于施工企业开拓市场, 同时直接影响施工企业产值。

二、工程合同的税收筹划

通过分析以上因素, 不难看出建筑工程合同在税收筹划中的重要性, 施工企业承建包含设备的总承包工程时, 建安产值与设备值的划分;包含自产产品及加工制作的工程中, 建安产值与及自产产品值的划分;涉及甲供材料的工程中合同值的确定等等都需要首先从合同开始筹划。

(一) 包含外购设备、设计费的总承包工程合同。

在新税收政策下, 对于包含设备的建安工程, 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能够既考虑建设单位利益, 合理合法的对建设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 满足其对设备增值税发票的需要, 进一步拓展市场的同时降低工程中设备收入的税负。

1.在合同谈判和签订时与业主协商, 要求将一个总承包合同分拆成几个分合同 (设计、建筑安装、设备采购部分) , 将设计、设备部分单列, 从经营的层面将合同分立, 这样就避免了设计、设备部分重复缴纳营业税。

为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 建议施工企业一个法人下不要同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安工程合同与设备采购合同。根据攀冶公司的组织架构, 建议设备采购合同与设计合同由子公司设计院单独与建设单位签订。

2.为降低税负, 对于合同签订时, 外购设备值的确定, 应注意以下几点: (1) 设备合同价值不封口, 设备最终结算值以本公司设备采购值为依据; (2) 由于设备合同值事先不能明确, 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值也不封口, 最终结算值应为总包干价与设备合同值的差额; (3) 公司相关部门在投标前应对工程中的设备市埸价格有一定的了解, 在工程投标及合同的签订中, 确保设备合同值接近于本公司设备采购值。

(二) 涉及混合销售的建安工程合同

涉及混合销售的建安工程合同, 如建安工程中含有自产产品及加工制作收入, 自产产品及加工制作部分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土建、安装部分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 通过以上对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的分析, 可以看出这一类工程合同, 营业税应税项目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划分是关系到施工企业税收成本的重点。

1.首先应测算自产产品及加工制作等增值税应税项目中, 能够取得进项税金抵扣的物资成本, 根据该成本确定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合同值。

2.合同中应分别注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土建、安装项目的合同值, 如事先难以明确划分的, 可后期再签订补充合同进行划分或是在甲方签量单上分别注明。

(三) 涉及甲供材料的工程项目

由于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 (不含装饰劳务) 的, 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建筑企业承建的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 即使工程结算值中不包含甲供材料, 甲供材料值也必须缴纳营业税。

另外, 本公司现承建的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 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工程合同造价中包含甲供材料值, 但是甲方不出具甲供材料的发票, 仅凭甲方提供的材料清单入账, 该部分甲供材料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 在税务机关是有一定的争议的, 而且如果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格高于甲方采购价格, 本公司间接帮助甲方逃避了材料增值税, 同时, 税务机关会以未按照税法规定取得发票对本公司进行处罚。

因此, 在签订涉及甲供材料的工程合同时, 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 在工程中, 无论材料由谁提供, 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 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 所有的材料都是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 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因此, 为避免公司造成损失, 无论合同值是否包含甲供材料值, 预算取费时均应计取甲供材料的营业税及附加费用。

3.试析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 篇三

关键词:绿色建筑 非绿色建筑 激励政策

绿色建筑就是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中为人们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以及工作和活动的空间,这里的生命周期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建筑的设计规划、建筑施工以及维护拆除等等过程。其目的在于在对环境影响的最低标准下,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建筑资源的合理并且高效的利用,因此,这种绿色建筑还被成为生态建筑或者是可持续建筑。一般来说,绿色建筑所产生的外部经济效益都是在建筑的生命周期之内的。然而问题就出在生命周期中,以经济外部性问题最为显著,也就是说,经济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原因就是建筑生产者的内部收益与社会收益的差距过大造成的,同时也是其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的差距加大的后果。这种后果就是我们所常说的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用公式表示这种关系就是:外部收益=社会收益-内部收益;可以表示为:外部成本=社会成本-内部成本。正是由于这种内部收益或者是内部成本反应在了建筑生产者身上,所以,决定建筑产量的根本原因就是建筑生产者的内部收益和内部成本,如此一来,社会收益就无法保证,就会出现建筑市场的不和谐现象。一旦出现这种状态,政府就成了最佳的解决单位,它对市场不和谐现象进行了社会干预,其社会干预的方法就是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

1、政策绿色建筑推广政策

一般来说,传统政策可以分为强制性政策和经济激励政策。为了达到一定目标而利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一些行业的标准来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方法就是强制性政策。这种政策一般都具有高效性并且目标明确,管理直接,也适用于绿色建筑的推广。然而这种强制性的政策有着一定的确定,最显著的就是灵活性不够,不能灵活地处理出现的各种状况,此外,强制性政策还具有单一性,对于不同的生产者都实行统一标准,这就会造成政策不适用现象,如不同生产者之间的差异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考虑。这时如果一定要进行强制性政策时,对绿色建筑的推广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而经济激励政策,它所强调的是市场的重要性,众所周知,市场是解决绿色建筑问题的大环境,也是重要媒介,这种政策就是肯定了市场信号对于绿色建筑的影响力度,并且利用这些影响作出相应的行为措施。它不同于强制性政策,它具有强制性政策所没有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点,另外对于绿色建筑的推广和创新给予很大的支持。从理论上看,在设计得当的基础上,合理利用并实施经济激励政策会更容易实现绿色建筑的推广,并且可以大大降低推广的社会成本。

2、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根据经济学原理所描述,如果过度使用自然资源,而且在出现自然垄断以及经济外部性问题等市场失灵的前提下,市场机制就无法把社会资源配置的利用率达到最高。相反地,在所有条件具备的前提下,市场机制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当采用一定的政府干预时,就可以提高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利用率。经济激励政策在绿色建筑上的应用就采用了这种原理,以求提高绿色建筑的推广。我们所说的经济外部性问题无外乎就两种,一种是外部经济,另一种就是外部不经济。市场生产过度的一般都是外部不经济的产品,换句话说,外部经济的产品由有可能会造成市场的生产量不足,不能满足市场需要。我们所认识的绿色建筑就是外部经济产品的一种,那么非绿色建筑则就是外部不经济产品的一种,为了防止出现市场过量或者是不足的现象,现在就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经济激励政策来运用与绿色建筑的推广中,并且对其外部经济性一起非绿色建筑的外部不经济性进行详尽剖析。

3、绿色建筑经济激励政策的提出

非绿色建筑不经济性的存在,造成了非绿色建筑的市场生产量大大增多,以至于超出了社会最优产量;同样的,正是由于存在绿色建筑的外部经济性,才使得绿色建筑的市场产量不高于社会最优产量。现价段,绿色建筑市场亟需解决的就是建筑的外部经济效应问题,这是解决社会最优产量过低、推进绿色建筑推广的主要措施。要想解决建筑的外部效应问题,首要解决的就是外部效应如何内部化,这种方法就是把外部效应生产者需要的外部收益和外部成本向其能承受的内部收益和内部成本转变。笔者认为,在经济激励政策应用于绿色建筑时,要考虑两个问题,即:非绿色建筑不经济性的消除以及绿色建筑经济性的发挥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利用到经济学家庇古的观点,这个观点在于对生产非绿色建筑的企业进行征税,这种方式被称为庇古税,其目的在于减少非绿色建筑生产的产量;另一种,就是对生产绿色建筑产品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贴,鼓励其增加产量。因此,绿色建筑激励政策可以说有补贴政策和税收政策两种组成。

归纳起来,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的措施很多,本文中我们提出的政府的经济激励政策只是其中的一种,是利用外部性理论中的庇古方法对绿色建筑和非绿色建筑的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的,但是每种政策都有其不足之处,各种不同的政策都有其自身发挥的空间,在实际情况中,采用哪种政策,需要综合考虑现实中具体的社会和经济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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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村建筑业税收管理分析 篇四

随着农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农民对居住环境期望值越来越高,省委提出的文明生态村建设更给农村建设注入了新的活力。我市多数村庄进行了整体规划,新建房屋的农户越来越多,不成规模的个体建筑队比比皆是,这同时也给建筑税收征管带来了一些问题。对照这个问题笔者进行了调查,现分析如下:

一、农村零散建筑业的现状

农村建房户大都是利用农闲时节进行房屋的新建和翻新,从事房屋新建和翻盖的建筑施工队也都是季节性的,没有固定的人员组织,基本上是由一人牵头,临时承揽、临时组织、干完分钱,揽活再组织的形式。农村零散建筑业表现为以下几个特点:

(一)农民建房时间的不确定性。农民在建房前,必须先向乡镇的土地管理所申请批准宅基地,然后才可以建房,但批了宅基地后,有当时就盖房的,也有三、五年不盖,直到自己有足够的资金时,才开始施工建房,在施工前也不用和任何单位打招呼,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准确掌握农民建房情况。

(二)农村建筑施工队不成规模。由于农民建房比较零散,基本都是个人建房,投资规模小,不需要大型的建筑工具,大部分的建筑施工队都只具有最基本的施工工具,其中一些还是建筑施工人员自己的,属于有工程就集中在一起干,没有工程就散伙,没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工人的工资由承揽人员根据工程情况实行日工资或包工,没有工程时就各自务农,不再发放工资。

(三)建房户投资的灵活性。农民修建房屋的计划性很差,往往在建房过程中根据自己的喜好不断地调整设计和投资额,或者实际投资远远大于计划数,或者由于资金的不足其实际投资额小于计划数,出现很大的差距。

(四)税源分散,税源监控的难度大。农村零散建筑业施工队分布在各个行政村或自然村,而建房户更是每个村都有,税源较为分散,给本来就征管力量不足的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困难,税收监控和税款征收的难度较大。

(五)纳税意识差。由于纳税主体纳税观念淡薄,对实现的应税收入能逃则逃,能漏则漏,加之又无正规财务计账,当税务干部检查时百般抵赖,给管理工作造成困难。

二、对加强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如何才能加强对农村零散建筑营业税的管理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广开宣传渠道,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一是通过多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开展税法宣传,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纳税意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农村形成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良好纳税氛围;二是切实开展具有较强针对性的农村建筑业营业税的专项税法宣传。这几年,我们在税法宣传上的投资不少,但效果确并不明显,其根本的一个原因是针对性不强,只是进行表层的宣传,对单税种的深入宣传少,造成一些纳税人知道应该依法纳税,但究竟纳什么税,如何纳税却一知半解。因此,要加强对营业税的宣传,尤其是面向农村的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使其了解应该纳税、怎样纳税、纳多少税、偷税要受到什么处罚的问题,促使其主动纳税;三是认真开展纳税辅导,针对建房户和建筑施工队关心的和弄不清的税收问题,及时提供纳税辅导,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准确到位。

(二)充分依托社会力量,搞好协税、护税工作。一是乡镇村干部要经常深入各村开展工作,对农村的农民建房情况进入深入了解。建立由乡镇土地管理所、包村干部和税务所干部组成农村零散建筑业协税、护税组织,健全税收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由包村干部和土地管理所及时向税务所通报农村建房情况。二是积极依靠社会力量,加强对建筑施工队的税收监控。建立健全村委会负责制度,村委会要详细掌握辖片内的建筑施工队的数量,并对承揽人员和施工队情况进行登记,掌握承揽房屋数量。建立建筑施工队施工情况动态监控台账,加强对建筑施工队实现营业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所根据建筑施工队承揽的房屋数量和建筑工程费,依据《石家庄市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时向建筑施工队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确保税款的足额入库。

(三)规范管理程序,建立详细的税源登记台账。按照各村在乡镇土地管理所审批宅基地的情况,及时与乡镇土地管理所沟通,由税务所建立农村零散建筑业税源登记台账。包村干部要及时掌握每个村的农民建房情况,由税务所分别按审批宅基地、准备建房、正在建房等类别进行分类登记,确定税收监控的重点,从源泉控制农村零散建筑业营业税的税源。

(四)搞好代征代扣工作,加强对建房户的税款扣缴管理。由建房户在工程发包时,根据工程协议所涉及的金额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代征税款。如果建筑施工队没有缴纳税款,由建房户补缴所欠缴的税款。对不补缴的,土地管理所不予办理相关的房屋产权手续,以提高建房户的扣缴意识。

5.浅谈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有效途径 篇五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建筑业、房地产业发展如火如荼。特别是最近几年,建筑业及房地产业的税款都以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建筑施工企业多而杂,且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为纳税人主观上的拖延和偷漏税款提供了很大便利。如何强化对建安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建筑业市场现状分析

受利益驱动的作用,许多建筑行业的纳税人想尽办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的“天时”和行业特点的`“地利”,加上部分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互相配合的“人和”,使得建筑业偷逃税收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相得益彰”。

(一)建筑行业欠税严重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发票,逐渐形成欠税。再加上执法部门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发票,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二)粗放型的税收征管模式,效率较低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人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管流程设置尚待科学,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发票实行代开监管上。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纳税人仅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只能从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纳税人具体施工工程项目纳税状况如何难以准确掌握。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未能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纳税和财务情况,给工程税收监控造成困难,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

(三)个别施工单位搞资金体外循环,影响税收监控

由于竞争激烈,建筑市场压标压价、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私营经济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无证包工队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挂靠、承包经营等不同的经营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使地税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给日常的税款征收和监管带来一定的难度,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二是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帐外循环。

(四)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由于建筑企业的各主管部门配合不到位,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因此对建设工程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发票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确定最终应缴税金,清缴税款。(五)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建筑商作为纳税义务人积极纳税的意识淡薄,对工程收入则是尽量少列,现金能坐支的就坐支,能进入小金库的也绝不入账,或者长期挂在“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上,但企业以工程未结算而迟迟不转收入。再者,一些建筑公司对转包工程不进行税款代扣,只提取管理费,在财务核算上编造虚假记帐凭证,虚增工程成本,致使无法完成纳税义务。

二、根据行业特点,寻求合理性对策通过以上对建筑业市场及其有关涉税事宜的分析,笔者认为,加强该行业税收征管,规范该行业税收秩序需要采取以下途径:

6.建筑业税收政策 篇六

自2007年以来,随着建筑材料等建筑成本的不断增大、我国土地政策的紧缩变动和基础建设投资的逐渐减少等原因的影响,建筑行业在部分地区呈下降趋势,少数建筑行业纳税人也因利润减少而千方百计在税收上打主意,加以有的税务机关不及时改变征管思路等原因,造成了建筑行业出现一些新的突出问题,本文从税收角度探讨建筑行业税收征管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一、建筑行业基本现状

建筑行业从税收角度来说一般都在当地经济和税收收入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以莱西市为例,从2003年政府北迁,北部新区不断开发,建筑行业从20多家迅速增长到60多家,税收收入所占比重也从2003年的22%上升到2006年的37%。从类型上看,建筑企业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资质的企业,一般能独立核算,独立纳税;二是没有资质挂靠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有登记独立纳税,或集中纳税;三是既没资质又不挂靠同时没办理税务登记的小建筑队、装修队等。上述现状和情况的存在,既为当地税收增长提供了良好的税基,但其复杂性也为税收管理不到位打下伏笔。

二、建筑行业存在的新的或突出问题

(一)建筑行业的复杂多样化造成税收管理难度加大。

一是建筑行业的复杂多样和税收管理员管理不及时或管理层次不够到位。不可否认,随着依法治税的要求越来越规范化、科学化,从客观上占用税收管理人员大量的时间,税收管理员的大部分时间是用来迎接考核检查、统计上报数据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时间占的比例减少,管理员压力太大,下不出去,对企业情况了解的太少,很多管理员对自己的管户去的少,或不去,有事电话联系,所以经常出现漏征漏管户问题。二是责任心不强。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或不管不问。不能及时掌握企业签定的合同、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等。

(二)建筑企业利用“甲方供料”滞纳税款或偷税问题突出。

现在不少建设单位(甲方)出于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或由于其他原因考虑,经常自己购买建筑材料,然后供应给建筑单位(乙方)使用,双方定期对使用的建筑材料进行结算,这就是“甲方供料”现象。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不论合同如何签订,必须以工程所用的各种原材料、人工工资、其他费用的合计总金额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由于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周期较长,有的甚至要好几年,建安企业一般要在整个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完毕,才办理“甲方供料”价款结算手续,申报缴纳营业税金。而这些建筑材料早就已经实际使用,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使用时缴纳税款,由此造成税款延迟缴纳。还有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长期不办理结算手续,使施工企业长期占有国家税款。更有甚者,少数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时,由建设单位凭购买建筑材料的原始发票直接入账,施工单位按差额开具建安发票纳税,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三)建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流失严重。

1、由于建筑材料中的砖、瓦、沙、石采购对象大多是个体私营性质,财务核算混乱,发票提供极不完善。同时,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收入与实际工程进度往往不符,很难确认其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

2、目前建筑施工企业直接承担施工的工程项目不多,大部分企业带项目挂靠,接受挂靠的大中企业只是名义上的工程承包人,只想收取管理费,而忽略其应履行的代扣代缴义务,造成所得税计税依据失真。

3、建筑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或转包人之间计税收入、费用混淆。实际上,总承包人将一个工程分包给多个分包人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极为普遍,再加上某些工程的特殊要求,总承包人要对分包人或转包人进行人工技术指导或提供特种设备材料等相关费用,一些承包人就利用这条政策任意扣减分包或转包营业额,同时还将这些费用在自已的账内列支,这样不仅少计了营业收入,而且还多列支了成本费用,造成了所得税税款流失。

4、建筑企业的工程基本采用项目经理负责制,工程人财物全部由项目经理支配,成本、利润全部归项目经理所有。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大多数不规范,以收到的工程款作为营业收入,以支付给项目经理的账款为工程营业支出,按公司收取的工程管理费用扣除公司管理机构的正常开支后余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与项目经理之间领取工程款基本上凭白条或内部工程结算单作为支付凭证,而项目经理领款后使用情况没有合法凭证记载反映,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检查,最终导致建筑企业的所得税大部分流失。

(四)不同辖区行政争税是新时期造成建筑业管理难的毒瘤。

在部分地区,由于财政收入较为紧张,同级行政存在相互之间争抢税源的情况。为增加本级财政收入,少数财政部门许诺对不应属于本级财政收入而在本级财政入库的外来税款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即俗称“引税”。在这种利益驱动下,导致少数建筑安装企业通过注册假建筑企业、签订假分包合同、转开建筑安装发票形式,在各级税收预算级次之间相互转换财政收入。这种行为一方面严重扰乱了财政税收经济秩序,造成各级财政名义收入很高,实际可用财力非常有限,国家财政收入大量流入私人口袋,助长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偷税行为,少数建筑单位利用分包工程,在总包单位转出工程收入减少利润,在分包单位采用税款体外循环收入不入账形式偷逃企业所得税。也有部分建筑企业,虚开建筑企业发票,在享受“转、引税”返成的同时,同时也虚增建筑成本,虽然多缴了部分营业税,但由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之间的巨大差异,造成了所得税大量的流失,而这种偷税方式由于要涉及两个或几个单位,税务机关检查非常困难。

(五)对外来企业特别是中小建筑企业管理不到位。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的固定工商业户可凭《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将由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些纳税人在外地承揽工程,只要其不来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原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是很难掌握其在外地的实际经营情况,而他们由于规模小、建筑工期短,甚至在少量工程款也没结清的情况下,迅速转移,当然也很少主动到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接受正常管理,使得这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流失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一些中、小施工企业。

(六)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建筑工程是建筑业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除个人所得税外,其他涉税事项较少,对税收管理不熟悉。而税务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将其列入管理范围。少数建筑安装施工单位利用上述原因造成的税收盲点,用收据、白条以及竣工结算单等种种不合法票据收取工程款,偷逃国家税款。

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造成目前建筑业税收管理众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建筑业对税法遵从度差的外部因素,也有控管措施相对落后的内部因素;既有税收部门对加强建筑业管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的主观原因,也有一线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和相关政策不完善的客观原因。

(一)管理理念落后,粗放型的税收管理模式效率较低。

目前全市建筑业市场不断庞大与税务部门一线征管力量相对薄弱形成鲜明对比。建筑业征收管理员较少,专业性管理较弱,征纳关系仍定位在“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无疑是“守株待兔”。税务部门仅从财务报表的字面上得到的是毫无意义的收入、成本、税金等财务指标,获取无价值的征管信息,对经常性的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监控不力。税收管理人员对建筑业经营流程模糊,对纳税人施工项目、资金流向、完工情况、纳税状况了解甚微,未能全面掌握施工企业完整、真实的征收资料,造成工程税收监控困难,人为导致税款流失或滞后。

(二)税源跟踪管理不到位,信息来源渠道不畅,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沿袭传统的“以票控税”税源管理方式,该行业税源管理没有一套完整的监控体系。税务部门对建筑业税源产生过程、应税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来源仍停留在税务系统内部的分线交流上。不注重外部信息来源途径,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协调和沟通,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通,建筑业税源管理仍处在原始的被动状态。

建筑工程实行竞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对于竞招标信息的及时掌控也是地税部门管理的空白点。由于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施工项目难以实施有效的源泉控管。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确定最终应缴税金,清缴税款。

由此可见,税源监控全面与否、信息渠道畅通与否,不仅仅是数据共享、信息共享的问题,还直接影响税务机关税源管理的水平。

(三)发票管理不到位,管理手段处于劣势

建筑业与房地产业一样都是税、票统一管理的行业。但在实际管理中,我们的征管更注重房地产的发票管理,厚此薄彼。这种理念上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筑业发票管理的偏位。

征收分局在受理建筑公司申报时,只限于其帐上代扣上缴的税款,忽视纳税义务时间的实现和工程竣工结算情况。建筑公司根据需要凭税票随时到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在实际征税中演变成“以税取票”的逆向模式,改变了“以票控税”的发票管理宗旨,使建筑业发票一度成为税收的“附带品”。长此以往,税款分项目混淆,开票不交税、交税不开票的税、票分离状况必然造成建筑业发票开具混乱。

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建设单位税法宣传不到位,发票检查不力;对自开票建筑公司的资格条件审批、发票开具规范程度、是否有违规代开行为等的管理松懈,也为建筑业纳税人明目张胆地偷漏税款营造有利空间。

针对建筑企业上述问题和特点,单纯“以票管税”的征管方法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税收征管,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采取新的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建议

(一)强化以人为本的工作思路。近几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也突飞猛进,但是不管税收信息化进化到何地步,税收管理软件如何先进,人的因素始终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强一线征管力量,让税收管理人员把大部分时间用来从事税法宣传、调查研究、抓登记申报入库、纳税评估、税收检查、采取税收措施等等具体的税收征管工作。安排重点力量抓重点税源,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同时强化税收管理员职责,严格推行片区责任制,使税收管理员主动联系,巡视管理,建立工程作业信息连动,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和基本的资料,及时做好税法的宣传与咨询,督促其及时的办理各项纳税事宜。做好日常的税收管理与监督。

(二)加强对建筑行业税收管理,规定建设单位提供“甲方供料”的,建筑企业必须定期与建设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建筑企业不进行结算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以不列、少列收入和虚假纳税申报方式偷逃税款进行处罚。

(三)除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营单的外建单位和少数账证核算规范经审查批准的建筑企业外,在一定范围内,如全市(含县区)、全省对从事建筑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实行企业所得税按一定比例进行预缴,年末汇算清缴。对收取工程款长期挂往来款,不按规定按期结转收入计算成本、利润或者用白条和内部结算凭证领取工程款作为经营成本支出,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料工费凭证的建筑安装企业,一律视为会计核算不规范,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四)严格限制建筑分包工程转开建安发票行为,改变分包工程开票程序和税款缴纳方法,截断“引税”渠道。税务机关可专门印制《建筑安装分包工程发票》,专项用于建筑安

装分包工程项目,发票的付款单位与承建单位只能是分包工程总包人和分包人。分包工程营业税款由总包人代扣代缴,税务机关凭总包人的营业税款缴税凭证、分包人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凭证、分包工程合同、总包人支付给分包人的付款凭证等资料开具建安分包工程发票。总承包人在按全额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时,凭分包工程发票、分包工程税票抵扣分包工程税款。这样分包工程的税款主要由总承包人按工程项目缴纳入库,杜绝了少数违法分子利用分包工程合同转换财政收入预算级次的隐患。

(五)建立与建委、财政等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定期交换联系制度,做到资源共享。在政府统一协调下,建立与建筑监管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使税务部门能及时掌握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施工、竣工结算等信息。建立与财政机关的信息交换制度和协作机制,对由财政预算负担的建安工程项目采取由财政部门审核,凭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发票付款和进行结算,从而保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特殊单位基建项目管理到位,也使公共财政支出项目的税收应收尽收。

7.新税收制度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 篇七

相对于1994年1月1日施行的老《暂行条例》和老《实施细则》, 新《暂行条例》、新《实施细则》在建筑业营业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 其中最主要的是调整了建筑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相当一部分建筑业的纳税人不能系统掌握新条例的政策精神, 从而面临较大的税收风险。对建筑业来说, 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五大税收政策变化:

1 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在提供建筑业劳务过程中使用自产的建筑材料及安装设备的, 应当就货物和劳务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新《实施细则》第六、第七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为混合销售行为。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 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销售货物, 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 视为提供应税劳务, 缴纳营业税。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 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属于列举的范围) 的混合销售行为, 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这比旧规定少了资质和合同签订方面的要求。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规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 资质, 且签订建设工程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 才能按混合销售分别纳税。

对于《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这样理解与把握:混合销售行为的流转税不是“一刀切”, 既不是一律全额征收增值税, 也不是一律全额征收营业税。建筑业的纳税人, 不论是否有建设资质, 在计征营业税时, 均不包含货物的销售额, 在计征增值税时, 均不包含建筑劳务收入。所以, 存在混合销售行为的建筑业纳税人, 应设置不同科目, 将工程项目中的应税劳务收入和应税销售收入分开核算, 按各自税率分别计提与缴纳营业税、增值税, 避免核算上的错误加重自身税收负担, 并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 工程总承包人不再是营业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 总承包人按扣除分包价款后的营业额差额纳税

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 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而新《暂行条例》将些项内容删除。新《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条规定:“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这是对建筑业总包人的税务规范。新《暂行条例》在纳税义务方面已经解除了工程总承包人的法定扣缴义务。建筑业的总包人不再被法定为分包人的扣缴义务人, 省去了代扣代缴税款环节, 由分包方自行于劳务发生地缴纳税款。总包方差额纳税的方法在老《实施细则》也有相应的规定, 前提都是取得合法凭证。所不同的是新《实施细则》规定只有总包方发生分包业务可以差额纳税, 其他企业的再分包业务应按取得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因为转包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新《实施细则》还删除了老《实施细则》对“转包”的相关规定。

为应对上述税收政策的变化, 建筑企业应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约束分包方层层再分包行为;应加强发票管理, 监督分包企业及时开票, 已进行分包结算的要确保取得分包发票, 以便取得合法凭证进行差额纳税。此外, 作为总包方的建筑企业, 在理顺下游分包方的业务的同时, 要处理好向建设方开具总包发票的金额及税款计算问题, 防止出现不合理开票现象。例如总包工程款为100万元, 其中分包为40万元, 如何开具发票更合理?正确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人向建设单位开具1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 分包方向总包方开具40万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 然后总包将分包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 总包开100万元的发票, 但计税依据只有60万。

3 工程总承包人全额纳税后, 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当就分包或转包收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新《实施细则》规定:未提供分包人或转包人发票的工程总承包人应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但总承包人的纳税并不能抵销分包人或转包人的应纳税款。提供建筑劳务的分包人或转包人仍应按营业税法规定, 就其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法申报缴纳营业税。

这是对上述第二点变化的延伸与强化, 主要是对建筑业分包人进行规范。通过总分包间的业务关系, 用总包单位的利益来约束分包单位合法取得发票, 堵住税收漏洞。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 作为分包方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分包发票开具的规定, 防止开具的分包发票不规范被总包单位拒收, 既影响工程款的结算又造成税款损失。作为总承包方的建筑企业在结算时应认真审核分包发票的各项信息内容, 特别是工程项目信息内容, 防止取得不能抵扣的分包发票。例如, 河北省地税机关要求从2010年4月1日, 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进行项目登记, 生成全省唯一的15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若该工程存在分包, 则分包单位必须在该登记项目下注册, 在上述15位代码基础上再生成4位数字组成的工程代码, 用来代表分包信息。总包单位取得的分包发票如果不符合上述规范, 将不能抵扣, 全额纳税。

4 建安企业外购设备计征营业税时, 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原政策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规定:“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 (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 、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 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 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也就是说, 对列举范畴内的设备, 不论是由建设方提供的还是由施工企业购买的, 均不组成承包人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而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由施工方提供外购设备的,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应根据新《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来处理。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加强与建设单位进行沟通, 讲解税收政策的变化, 在不影响甲供材料总金额的情况下, 争取让建设方多提供设备, 少提供消材, 以获得最大的税收优惠。

5 预收工程款发生纳税义务

对于建筑安装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税主管部门先后下发过两个文件进行明确:一个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第159号) , 另一个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77号) 。财税[2006]177号文规定, 建筑安装合同中明确规定付款 (包括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 不含预收工程价款) 日期的, 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预收工程价款,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工程开工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按月确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 采取预收款方式的,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从2009年1月1日起, 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开工时收到的预收款项以及开工后收到的预收工程款, 在收到的当天即发生纳税义务。

为应对税收政策的这个变化, 建筑企业应改进营业税的提取计算方法, 在计算确认本期应纳税营业额时, 增加考虑本期新增的预收款, 并注意抵减前期已经计算缴纳营业税款但在本期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

摘要:两年前掀起一轮新的流转税改革, 在纳税及税务管理等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作为缴纳营业税的建筑企业, 应注意到这种变化带来的影响并积极应对。

关键词:新税收制度,建筑业,应对

参考文献

[1]李明.《新税制下建筑业纳税会计与纳税筹划》.中国市场出版社.2010年.

[2]苏筱华.《中国流转税制研究》.中国税务出版社.2010.

8.建筑业税收政策 篇八

【关键词】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会计科目设置;利益可支配最大化;风险利益权衡

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经济效益。纳税作为建筑企业最重要的外部成本,其纳税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效益。随着建筑行业市场竞争日益严峻,提高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的工作水平,已经成为建筑企业关注的重点。企业的合理纳税筹划,对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有很高要求,如何在工作中抓住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工作的要点,更是成为建筑企业会计岗位工作人员重点研究的命题。

一、建筑企业中会计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

纳税是公民和企业应尽的义务,建筑企业作为建筑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严格纳税。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其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如此,建筑企业才能在行业竞争中获得口碑、公信力和发展空间。如果企业想要在激烈的行业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就必须在经营中始终保持遵纪守法,坚守法律的底线,坚决避免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

(二)利益可支配最大化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纳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在建筑行业的纳税体系中,通过采取合理的纳税筹划,能够有效的降低纳税额度,让企业在经营中获得更多的利润。利益可支配最大化原则,就是指企业在经营中,在纳税前必须科学的筹划和统筹安排,以确保纳税之后企业在项目中仍然能够获得足够的利润,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打下基础。

(三)风险利益权衡原则

权衡企业的经营中所面临的风险和获取的利润,是一个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必须完成的工作。发展状态好的建筑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其业务资金流动量是比较大的,因而其纳税数量也非常大。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就要做好诸如债务风险、利率风险、税制风险及市场风险的评估和控制,重视企业的节税收益,在保证企业财务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利润的最大化。

二、建筑企业中会计税收筹划特点

建筑企业经营中涉及的主要税收条目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于建筑企业施工周期长、贷款数额大,因此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的难度较大。建筑企业中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体现在营业税的弹性小和征收面积广两方面。虽然国内建筑行业纳税体制不断进步,但我国建筑行业的营业税计算时仍然要计算原材料、劳动力和其他物资。随着营改增试点的不断扩大,部分地区建筑行业也逐渐启动营改增,在不久的将来营改增必然也会成为建筑行业的纳税方法,提高营业税的弹性。现如今的建筑行业中,有相当一部分的企业的财务核算能力低下,而且评定标准较乱,难以把握。出于这些原

因,基层税务机构为了尽可能多的增加税收,在征收的过程中,可能会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对一些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建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一些财务核算健全的大型建筑企业,实行查账征收。建筑企业工程比较分散,有很多异地甚至跨省工程,相关税法规定在工程所

在地缴纳营业税,未办理外出经营活动许可证的企业,工程所在地税局会随征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中会计税收筹划的方法

(一)确认企业收入

建筑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收入的多少,直接影响着企业纳税的数量。因此,想要提高纳税筹划工作水平,首先要确定企业收入的多少。如果企业的项目施工时间较长,无法在一个会计年内完成企业收入的确定,则可以按照施工进度和工作量的百分比确定收入。

(二)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项目

建筑行业纳税制度的不断完善,改善了建筑企业重复纳税的现象,这代表着我国建筑行业纳税体制的一种完善和进步。针对这種特点,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工作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除无需纳税的部分,利用国家给予的政策与法规,合理降低纳税额度。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允许的列支费用,诸如折旧费、职工福利费、研究开发费用等。

(三)通过优化企业组织形式,提高纳税筹划水平

国家纳税政策对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其纳税优惠条件是不同的。企业在经营中,可以采用优化企业组织形式的方法,提高纳税筹划水平,合理避税。通过优化企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税收筹划,可以通过组织集团股份公司、发展国家税收补贴的高新技术以及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形式,提高纳税筹划水平。组织集团股份公司能够通过对资金和资源的平衡与调度,降低企业的纳税数量。而响应国家相关政策和号召,开发高新材料和技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能够在享受诸多发展优惠政策的同时,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则可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政策优惠。但在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时,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和亏损企业的问题进行综合的细致分析,确保在合理避税的同时能够通过对亏损企业的经营获利来提高企业的整体收入。

(四)优化会计科目设置

大中型的建筑企业,其会计工作内容数量是比较庞大的。优化会计科目设置,能够提高企业的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从而更加准确的计算企业的成本和收入,并开展更加细致的税收筹划工作。通过会计科目设置的优化,诸如会议费等国家允许扣除的项目,则能够排出纳税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减少支出。

(五)认真对待合同内容

合同是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和竣工结算的资料基础,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收益,影响了企业的税负。在签订合同时,企业要重视价格对纳税额带来的影响,并在合同签订中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优化合同内容,降低合同纰漏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实现提高企业税收筹划水平的目的,建筑企业首先要抓住会计税收筹划的工作原则,并把握好税收筹划的工作特点,最后通过灵活的运用企业收入计算、可扣除项目计算、组织形式改革、优化会计科目设置、提高合同质量等方式,做好企业的会计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税负,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晓春.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J].企业家天地,2013,8(2):107-108.

[2]高凤勤.税收筹划技术在建筑企业中的应用[J].社会科学辑刊,2013,6(3):105-108.

9.建筑业税收政策 篇九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大量开发,城镇大规模拆迁、改造,道路设施等公共基础建设投入不断增大,建筑施工业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但由于建筑业具有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内部管理规范化程度不

一、工程项目流动分散、从业人员众多等特点,以及建筑行业在收入、成本结转的特殊性,如何强化对建筑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当前地税部门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在我局的征收情况

随着建筑业行业的发展,建筑安装行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一个主要增长点,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入库建筑业营业税为12231.9万元、企业所得税1721.3万元、个人所得税176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860万元,印花税148.6万元,教育费附加368.5万元,合计17090.3万元。

二、建筑业的工程项目结算流程

施工方向建设方提出工程进度结算申请,双方及监理方至工程现场经建设方工程师当场逐项审核确认(最快在一周内确认结束),现场确认后由造价师对工程结算项目造价进行审核确认(最快一周内审核结束),确认后建设方财务部门进入上级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网上结算系统进行核批工程结算(整个核批流程最快一个月办结),核批后集团(或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安排情况向建设方拨付工程款,施工方再开具发票向建设方财务部门申请结算工程款,建设方在收到施工方结算申请后根据其资金安排情况,采用全部、部分或延后方式向施工方拨付工程结算资金。

三、建筑业税收征管中仍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案例一:

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规模较大、财务核算比较规范的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的民营企业。

近年来,该公司主要承建zzz桂园项目和少量政府项目。近年签约情况:

zzz一期项目,合同金额: 18506.9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2年,竣工时间:2013年4月1日。

zzz二期项目,合同金额: 9847.3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3年,竣工时间:2014年4月30日。

zzz三期项目,合同金额: 24398.8万元,开工起始时间:2013年,竣工时间:2015年2月10日。

以上项目金额合计52753万元,截止2014年12月31日,zz园项目已收款50698.2万元,已开票44585.2万元,未开票8167.8万元,未付款2054.8万元。

2014年该公司按工程形象进度确认工程结算收入15192.2万元,结算工程成本19924.9万元,其中:人工费用 5149万元,占工程成本26%;材料费用11243万元,占工程成本57%。2014年度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入库营业税459.9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2.2万元,印花税4.6万元,教育费附加13.8万元,企业所得税41.6万元,合计542.2万元。

案例二

zzzzzzz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是我市一家大型国有综合建筑安装施工企业。

近年该公司签约情况:

zzzz项目金额:26200.4万元,开、竣工时间:2012年10月至2015年11月。

zzzz项目金额:1439.1万元,开、竣工时间: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

zzz绿洲二、三、四期土石方项目金额: 1842万元,开竣工时间:2012年8月至2013年2月。

zzz二中学项目金额:17.8万元,开竣工时间:2013年7月至2013年9月。

zz办事处项目金额14.4万元,开竣工时间:2013年4月至2013年5月。

东zz商务区三期还建点1#-8#楼及地下车库消防工程项目金额:286.7万元,开竣工时间:2013年1月15日至2013年6月15日。

zzz项目金额:2.2万元,开竣工时间:2013年11月至2013年12月。

市zzz项目金额:41.3万元,开竣工时间:2014年4月至2014年4月。

zzz项目金额:73.4万元,开竣工时间: 2014年2月至2014年5月。

zzz污水处理厂桩基项目金额: 591.1万元,开竣工时间: 2014年6月至2014年9月。

zzzz项目金额:750万元,开竣工时间: 2011年1月至2011年8月。

以上项目金额合计31258万元。截止2015年6月底,已开票20979万元,已收款20979万 元,未开票未付款10279万元。

2014年该公司按收款进度确认工程结算收10547.1万元,结算工程成本8151.2万元,其中:人工费用2493.5 元,占工程成本31%;材料费用5401.7万 元,占工程成本66%。

2014年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全年入库建筑营业税307.1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5万元,印花税0.4万元,教育费附加9.2万元,合计338.2万元。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1、建筑业专业性管理要求高,建筑项目生产周期长、工程项目流动分散,税务机关与建设、规划、审计等部门相关信息资源未共享,建设方工程结算付款和施工方开具发票不一致,税务机关核实施工单位营业额非常困难,容易造成营业税款流失。

2、施工企业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a、建设方不按期确认工程结算收入,不按规定时间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或验收,有的在工程项目完工之后的几个月甚至几年都不对工程项目进行结算或验收,造成施工方无法及时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如:东三期项目 b、按照规定,施工企业当期取得工程预收款收入应计入“预收工程款”科目,期末按照工程完工形象进度或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确认本期“工程结算收入”,有些施工企业不是按期而是按年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如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度按年结算确认 “工程结算收入”,造成税款滞纳现象。c、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核算分包工程收入,少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安徽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工程收入 0000元,未交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元。

3、借用、挂靠施工单位形成企业所得税征管难点。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建筑企业、个体建筑户挂靠在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以项目部名义对外施工,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利润)”,挂靠队则提供发票交施工单位入帐,税务部门只能监督其施工企业交纳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则形成征管难点。

三、对进一步加强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的思考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有效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现代新闻媒介进行税法宣传,扩大影响面。重视对施工单位,特别是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形成自觉依法纳税、社会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

(二)实行行业管理,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员的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建筑行业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管理员业务素质,并尽可能合理调整管理员时间,增强与企业间的联系。

(三)对借用、挂靠施工单位的,按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建筑业税收政策 篇十

宿地税[2011]20号 2011-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应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以及采集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运用项目登记、税控开票、数据分析、现场巡查、纳税评估等控管手段,并利用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开票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税收的全过程控管,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且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含土地、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及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的开发、销售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建筑、安装、修缮、水利、道路、桥梁、市政工程、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项目管理内容

(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开票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保管、缴销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费,并出具清算报告;

(八)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安装税控开票装置,发售相应发票。

第五条 项目管理对象和项目登记主体

房地产业项目和建筑业项目为项目管理的对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和建筑业纳税人为项目登记的主体。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关

项目的管理机关原则上为房地产项目或土地所在地和建筑业项目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七条 项目登记的原则

(一)税务登记前置原则。纳税人只有先进行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才能进行项目登记。

(二)双向登记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建设方不能进行项目登记,可由施工方汇总形成建设方项目登记信息。

(三)顺序登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

(四)先项目登记后开票原则。房地产项目无规模限制,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限额标准为:市区(含埇桥区城区):200万元;县城:50万元;乡镇:10万元。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资料原件以供审核,在留存纸质复印件备案的同时应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电子格式文档。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制和电子文档登记信息要严格审核,实行“一项一档” 分类建档管理,并设置管理台账。

第二章 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和建筑业的行业特点,积极主动、及时准确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项目的涉税信息,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和建筑业税收的项目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做到:所管辖区域内,无一漏户、所管户无一漏项。对采集的涉税信息由税收管理员逐项确认办理项目登记的情况,分情况进行管理:

(一)项目已实际开工,但未办理登记的,由项目主管地税机关指派税收管理员跟踪落实项目纳税人,责令限期办理项目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二)项目已立项但未开工,暂未能办理项目登记的,按待开工项目处理。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按季向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项目的涉税信息,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税收的部门联合控管。

要与财政部门合作,及时采集财政拨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方、施工方、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拨款情况等信息;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合作,及时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信息;与发改部门合作,采集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立项批复信息;与规划部门合作,采集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与建设部门合作,采集城市拆迁资料信息,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与土地部门合作,采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信息;与房产管理部门合作,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对有关部门的配合,只能是依靠,绝不能是依赖。否则,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建筑业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对建筑业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将相关资料归档。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在限额以上均应办理项目登记,对外出施工的应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证件、资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的纸质和电子文档;(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3)工程中标证书;

(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5)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建筑业工程项目发包合同、分包合同;(7)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帐号;

(8)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xx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1)、(8)原件留存,(2)、(3)、(4)、(5)、(6)、(7)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确定该工程项目涉税事项及征收方式,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无施工许可证书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多层次分包的,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统一先由工程总包方向项目管理税务机关办理总包(或上一层次分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提供下一层次所有分包的情况,再由各层次的分包人向其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分包项目。

第十六条 本市施工单位,临时到外地经营的,应当持税务登记副本、工程中标证书、工程项目合同书和所得税预缴证明向所在地地税机关申请填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主管地税分局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及时通过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开具相关证明并办理备案登记。

同一县区内部各分局之间或市直与墉桥区之间跨税收管辖区域开展工程作业的,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备案登记,申请开具《安徽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第十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发放的税务登记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xx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按规定向经营地主管地税分局报验登记,并进行项目登记。主管地税分局受理后,及时录入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外来施工单位未持有效《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或《xx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的,一律作为新开业户办理税务登记,按上述规定进行项目登记。

第二节 税源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分局应当按纳税人填报的《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对纳税人按工程项目建立税源台帐,并录入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对限额以下及零星税源户也应建立简易税源档案,加强与相关的限额以上工程项目纳税人的比对核查。应加强与当地招投标办公室、城建、交通、公路、水利部门及装饰管理部门等单位的沟通与联系,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强化源头控管。

第二十条 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多层次分包的,在项目开工时和总承包人或各主要分包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代征分包方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 对拨付款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进行登记,包括总包、分包接收款项和拨付款项的账户、账号,工程施工方或总包方每次收取或拨付款项时应及时进行收付款信息登记。

第三节 申报征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和代征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等。

第二十三条 实行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装置自行开具发票,管理分局读卡,纳税人网上申报的制度。

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分项目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纳税人申报时应根据上月开票情况,应分项目确认当月申报的营业额。每月15日前打出上月《月度开票统计表》、《宿州市建筑业开票明细表》(附表二)与税控开票卡一同报送税管员,《月度统计表金额》与企业当月征期申报金额一致的,经税管员审核后受理后台读卡,纳税人拿回税控开票卡,下个月继续开具发票;不一致的,由企业写出差异说明加盖单位财务章,经税管员审核属实后受理读卡;不能说明原因的,税管员不予读卡,纳税人下个月不能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 符合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建筑业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售给的发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时,必须分工程项目开具发票,不得使用收款收据、工程结算单等其他不合法凭证。并于次月15日前报送存根联及税控开票系统开票数据,主管地税机关应认真审核,查验开具金额进行“票税比对”,对不按照要求开具发票或缴纳税费不足的,税务机关不得继续对其销售发票。

第二十五条 不符合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由其建筑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代开票纳税人必须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后,方可申请代开发票;建筑业工程分包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应提供已代扣的税费完税证明复印件,及分包合同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税务机关对代开的发票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账,逐笔登记代开发票数量、发票号码、开具金额。

第二十六条 施工方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发票金额中不应包括甲方供料金额。

建设方和施工方无论约定由哪一方负担甲方供料税款,均应以施工方名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包括甲方供料在内的全部工程款的税款。

对约定建设方负担甲方供料税款的,由施工方就税款部分开具建筑业发票给建设方,作为成本列支的凭证。票面金额为组成含税价格,含税价格=按甲方供料金额计算的营业税税款(/1-税率)。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时,不得用购买该甲方供料的增值税发票重复核算成本。

第二十七条 建筑业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应按照上述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受托代征人应建立代征代缴税款台帐,应如实记载被代征纳税人的名称、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完税凭证号、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需要注销的,应自建筑业工程项目完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各项税费清算后,再办理项目注销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的纸制和电子文档;

2、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

3、主管地税机关、项目主管人员出具的税费清缴报告;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房地产业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登记

第三十条 房地产企业应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证件、资料,由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三)的纸质和电子文档;(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7)《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转让合同》以及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支付款项凭证(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

(8)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帐号;(9)施工方《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10)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1)、(9)原件留存,(2)、(3)、(4)、(5)、(6)、(7)、(8)、(10)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确定该不动产项目涉税事项及征收方式,填制《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税务机关填写部分)。第二节 税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分局应当按纳税人填报的《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对纳税人按不动产项目建立税源台帐,并录入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施工方的税收,以及负责水、电、暖、绿化工程施工方面的税收可以委托开发方代征管理,在项目开工的同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开发方的代征义务,代征代缴各项税款,登记《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加强建筑施工方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附表四)和施工监理部门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工程监理月报)。

第三十五条 对拨付款涉及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进行登记,包括房地产企业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账号;房地产企业依据施工合同,提供施工企业接收款项的账户、账号。房地产企业每次拨付款项时应及时进行拨付款信息登记和甲方供料清单及金额。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拨付款信息登记和甲方供料清单及金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在取得每一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10日内,报送销售方式、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分层平面图、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许可证》分期报批预售的,应分期报送,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和可售楼牌号明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应在每一开发项目竣工验收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使用后15日内,报送工程竣工报告和《开发产品备查薄》(附表五),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发项目完工产品登记表》(附表六)。

第三节 申报征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我市境内从事销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和代征代缴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水利基金、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

第三十九条 实行纳税人使用税控开票装置自行开具发票,管理分局读卡,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人应按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分项目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纳税人申报时应根据上月开票情况,应分项目确认当月申报的营业额。每月15日前打出上月《月度开票统计表》、《房地产开发销售明细表》(附表七)与税控开票卡一同报送税管员,《月度统计表金额》与企业当月征期申报金额一致的,经税管员审核后受理后台读卡,纳税人拿回税控开票卡,下个月继续开具发票;不一致的,由企业写出差异说明加盖单位财务章,经税管员审核属实后受理读卡;不能说明原因的,税管员不予读卡,纳税人下个月不能开具发票。

第四十条 符合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自行开具由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售给的发票。纳税人收取购房定(订)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收取现款的,当场向购房者开具“安徽省宿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列明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等);采取按揭方式销售房产的,在办妥按揭手续的当天,向购房者开具购房总金额的“安徽省宿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列明售房款)。

在按销售合同结算销售价款,房屋转为销售时,纳税人应开具“安徽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列明售房款)(一户一票),内容确保和销售合同上注明的买方姓名、房产栋号门牌、销售金额等完全一致。同时应收回合同相关的所有房地产企业已开具的“安徽省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列明预售定金、预收购房款等),换开与合同金额相等的单张发票。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次月应上报税控开票系统生成的数据信息,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上报或报送的其他资料。对于未按月报送以上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对其销售发票或开票授权。

第四十二条 受托代征人应建立代征代缴税款台帐,应如实记载被代征纳税人的名称、不动产项目的名称、地点及编号、完税凭证号、代缴税款的时间和税额,同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国税发[2009]91号文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到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房地产开发应以项目为单位进行税收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按规定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在项目应纳税费清缴完毕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项目注销登记:

1、房地产已销售完毕,土地增值税已清算,应纳各税费已足额清缴,并且所取得收入应开具的发票已开具完毕;

2、项目开具的发票已按规定办理验销手续,该项目未使用完的发票已按规定办理缴销手续;

3、经过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所有疑点已核实并消除。

纳税人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内报送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进行项目注销登记: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纳税人税收缴款自查情况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表;

4、主管地税机关、项目主管人员出具的税费清缴报告;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项目变更登记

第四十五条 纳税人已登记的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送项目变更内容相关的原件及复印件、资料及电子文档,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变更项目登记内容:

(一)纳税人原登记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改变甲方材料供应方式及材料供应种类的;

(三)纳税人原登记的可售楼牌号的信息发生变化的;

(四)纳税人由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发生税务登记号变更;

(五)其它发生变化的登记内容。

第六章 发票管理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领购、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在销售、结算和收取款项时必须使用相应的发票。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和建筑业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

第四十八条 自开票纳税人支付项目和取得票据的审查

主管地税机关应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各种可扣除发票、收据进行认真审查。

(一)纳税人接受设计、施工、监理、装饰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在支付设计费、工程款、监理费等各项支出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建筑安装业和服务业发票,且发票票面上须注明纳税人名称。纳税人取得的合法票据主要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国税部门监制发票、地税部门监制发票、其他合法书面凭证等。

(二)纳税人在我市境内购买砖、瓦、石灰、砂、石、土、矸石、粉煤灰、预制产品、瓷砖、商品混凝土和其它建筑材料,结算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对于购进建材产品的支出和费用,未取得规范发票的,相应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三)对纳税人取得的用于支付土地价款非行政事业收费收据或行政事业往来结算收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等发票,相应支出不得扣除。

(四)对纳税人支付额在10万元以上发票,应对照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关于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从发票纸张、发票字轨号码、批印年代、发票代码、发票监制章、防伪图案等方面判断发票真伪、是否过期、使用开具是否符合规定,同时要求纳税人提供支付价款的银行划款记录,认真落实款项的来源,对无相关资料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并支付价款的,应认真审查并找出原因。

(五)对不按照规定领购、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不按照规定取得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入账的合法凭证,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予扣除。对于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发票,主管清算的地税机关应发起协查,包括异地协查和国税机关协查;对无法确定真实性、合法性的其他票据,清算机关可发公函向有关机关进行求证。

第七章 数据分析与纳税评估

第四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开展房地产建设项目、建筑项目数据分析和纳税评估。按照现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对同项目不同阶段实现税费、同行业同类项目实现税费,以及税费实际入库与税收测算值等情况进行评估,通过约谈或辅导,督促其及时补缴相应税费,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

第五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分析、评估情况加强房地产项目、建筑项目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八章 管理职责和考核

第五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分项目分岗专人负责登记受理、项目登记、税种鉴定、资料审核、台帐登记、税费催缴、纳税辅导、涉税事项审核备案、项目注销、监督检查、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权和责任,对房地产和建筑业项目全面实施动态控管。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项目,纳入执法责任制考核。

(一)实地巡查职责。主管地税机关主管人员每月应至少一次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巡查,及时了解项目建筑方式、开工时间、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及时了解房地产预(销)售时间、面积、价格和预售(销售)进度;审查建设单位的“在建工程”、“开发成本”、“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相关科目;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督促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纳税。税管员按月填制巡查记录和纳税辅导记录,并放入资料存档备查。

(二)代开监管职责。主管地税机关为建筑业纳税人代开发票时,要对其提供的建筑劳务合同、工程收款收料、工程决算报告等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其计税依据、适用税目税率、应纳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再开据完税凭证征收税费。

(三)税费清算职责。项目竣工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建设项目双方决算情况进行核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出具各税种税费清算报告,确保项目依法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四)台帐管理职责。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房地产项目税款缴纳台帐》(附表八),根据纳税人报送的资料,随同项目施工及预售进度,详细记录各开发项目的建设信息、销售收入和各项税费缴纳等。

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地税局对内部各单位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要纳入考核管理,市局对各县区地税局执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将进行综合考核。第九章 处罚(理)管理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且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将停止供应发票,同时停止自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

(一)不如实以及不按规定填开发票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的;

(三)税务机关发现的纳税人其它违反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第五十四条 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项目的纳税人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含电子数据)以及税务机关要求办理的其它涉税事项,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执行。原“宿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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