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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精选4篇)

关于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

2024-09-29

关于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精选4篇)

1.关于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 篇一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5〕191号 【发布日期】2005-06-23 【生效日期】2005-06-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5〕19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它财政性资金。

属于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第三条 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第四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一)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

(二)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四)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

(五)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特设专户。

第五条第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人民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原则上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向人民银行和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劳务提供者等。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授权支付额度,向代理财政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的办法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第七条第七条 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第八条 部门预算批复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

第九条第九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只有本单位开支,无下属单位的预算单位,为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一级、二级预算单位的本级视为基层预算单位。

第十条第十条 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财政性资金应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的原则进行支付。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代理银行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支出日报、退款日报,并向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

对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报,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及时列报财政支出。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银行账户的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代理银行。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的通知文件,为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并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只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变更、合并、撤销零余额账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开设特设专户,由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当地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予以设立的,依据财政相关规定办理。特设账户资金不得与其他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按计划和用款额度办理财政直接和授权支付业务,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按日进行清算;如单笔支付数额较大的,可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即时清算。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除按规定向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划拨特殊款项外,一律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以及上级主管单位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基层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现金支出的管理,不得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取和使用现金;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支付指令,办理预算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和支付业务。预算内资金不得违反规定进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各种财政专户应统一归口财政国库部门,按照特设专户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收支分类和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建立账户账册管理体系。账册管理体系由预算资金支付账册、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组成。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设置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总账册、分账册、子账册和明细账册,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分别按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分月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调整变化,预算单位应及时调整用款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依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四章 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及其它具有特定用途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将直接支付申请报送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和《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通知代理银行和人民银行。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并及时将支付信息反馈财政部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代理银行在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内,按实际支出数额,每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办理支付后,代理银行向预算单位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预算单位根据相关的凭证单据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支付指令,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由代理银行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代理银行将工资和离退休费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的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分别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等代扣款项划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账户,并及时向个人所属单位传送工资和离退休费支付信息。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适用于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是指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基层预算单位)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和设计服务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物品、服务采购支出,适用于财政部门规定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工程采购支出和物品、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建设单位依据预算、分月用款计划和有关支付凭证,向财政部门提出项目支付申请,并附相关资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者。

第五章 财政授权支付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和离退休费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中分散管理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按月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将额度通知预算单位。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预算单位依照通知的授权支付额度支用资金;代理银行依照通知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按实际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同一内可以累加使用。终了,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将《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与支付结算凭证送交代理银行,代理银行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预算单位提供凭证无误的,代理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代理银行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部门确定的累计额度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的汇划手续费,与财政部门定期统一结算,不得向预算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工作。

(二)审核办理预算单位有关账户的开设和备案手续。

(三)审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分月用款计划。根据支出预算和分月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人民银行协调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组织调查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重大事项。

(五)负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网络的应用开发及维护管理。

(六)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人民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银行清算业务的制度规定,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性资金支付工作。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特设专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支出情况,与财政部门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

(五)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一级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统一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工程、物品、服务采购计划、用款计划,负责审核、汇总并报送基层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基层预算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按单位预算编制用款计划。

(二)负责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提供审核所需有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并保证资金支付与用款计划相一致.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代理银行在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与财政部门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有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及时、准确、便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及特设专户的财政性资金支付、清算业务。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和财政授权额度支付资金,不得违规支付资金。妥善保管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提供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二)按要求开发代理财政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与财政部门联网。向财政部门反馈财政直接支付与财政授权支付信息。协助财政部门开发资金支付实时动态监测系统与信息查询系统。

(三)按照清算协议与人民银行清算资金,并定期向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报表。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支付情况、提供对账单并对账。

(四)接受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管理监督。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除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其它需要拒付的情况。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预算单位、代理银行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会计核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账。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代理银行的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支付指令,将财政性资金支付给支付指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给财政部门造成损失的,财政部门在追回资金后,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特别紧急支出,是指经一级预算单位认定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同级人民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别紧急事项的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可通过财政、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办理。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不足以支付特别紧急支出时,由一级预算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调增授权支付额度申请。财政部门审批并调增额度后,要及时通知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财政、财务处理,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另行做出规定:

(一)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支出。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各盟市财政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行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横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单位下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财政性资金。包含上级财政部门追加;各部门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应上解或上缴上级的各类支出。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以上财政性资金支付的范围仅限于财政直接支付,即由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根据财政局的支付要求通过指定的账户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供应商或劳务提供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

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第四条

以上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改变预算单位原有的预算级次、资金使用权限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当按下达的预算(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并按审批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坚持按财政预算、用款计划、规定程序和项目进度支付的原则。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立与管理

第七条

为了便于进行财政性资金的直接支付,需要在代理银行开设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

第八条

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由县财政局国库股管理,负责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业务。

第三章

用款计划

第九条

预算单位根据下达的预算指标(含追加预算),编制用款计划。用款计划是办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的依据。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第十—条

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的编制,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制定的格式(具体格式附后)。用款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后,先报主管单位审核,再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如用款单位为主管单位,则其用款计划直接报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及领导审批),同时将项目实施合同送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

第十二条

各用款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

申请手续。用款单位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因项目进度等特殊原因,需要超计划用款时,应当按照资金审批程序及时报告主管单位和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并在支付申请书后附以说明文件。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的范围

第十三条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专项资金范围有:

(一)纳入我县工资统发工资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

(二)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

(三)未纳入我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次性支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支出;

(四)县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达到20万元以上的建设性项目资金。

第五章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的申请由用款单位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具体格式附后)。《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项目填写。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审核确认各用款单位提出的支付申请后,开具预算拨款单或转账单,加盖印鉴后,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或相关商业银行,并由这些银行将资金划转到财

政性资金集中支付专户,再通过代理银行将资金直接划转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第十六条

由县财政局国库股开具转账单通过代理银行办理直接支付后,还要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具体格式附后)发给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十七条

各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的会计核算,县财政局国库股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的回单,记录各主管单位或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审批各有关用款单位报送的用款计划,并根据用款计划合理调度资金,办理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审核用款单位的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用款是否符合预算;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第二十条

各主管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批准的预算下达指标及预算安排有关要求分配及使用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工作,确保专款专用;

(三)负责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审核用款单位的用款计划;

(四)负责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五)配合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对相关财政性资金预算执行、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在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中的职责是:

(一)负责按下达追加指标及预算安排的要求使用相关的财政性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编制用款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所需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负责本单位的项目进度、工程质量。

第二十二条

除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县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事顶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局国库股有权拒绝受理支付

申请:

(一)无追加指标和预算安排申请使用资金;

(二)自行扩大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

(三)申请手续或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

(六)项目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相关职能股室、各有关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横县支行、有关商业银行和代理银行应当加强账务管理,按规定及时对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未按规定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

资金的;

(四)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严重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县财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政策法规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追究其相应责任并可处以一定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相关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有关年终结余的现行财政财务政策暂不改变,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致的,以本办法为准。随着改革试点的推广及银行支付手段的现代化,及时修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3.关于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 篇三

【发布文号】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号 【发布日期】2013-03-05 【生效日期】2013-04-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兰州市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2月17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3月5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13]第6号公布 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驻兰、省属在兰企业外)招用农民工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负有支付农民工工资义务的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第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投诉,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发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保障作用。

(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协调管理工作。加强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强化建筑施工合同审查备案管理和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解决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向施工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银行缴纳保证金后,按程序核发施工许可证。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单位,依法对其资质升级推荐、评先评优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三)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送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查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城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工作,制定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限期还款计划,对已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因拖欠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本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限期予以清偿,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县(区)人民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款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不再批准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

(五)维稳、信访等部门负责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处理上访事件。

(六)国资、交通、水务、工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行业相关企业劳动用工的规范管理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调查处理无照经营违法招用农民工的行为,将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拖欠工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八)招投标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招投标的单位监督管理。对存在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九)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行政机关失职、渎职等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用人单位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引导农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十一)司法部门应建立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机制,开辟绿色通道,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要建立“农民工权益告知牌”制度,将农民工务工注意事项等张贴在用人单位和施工工地醒目位置。告知内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备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按月支付工资或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第七条 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单位。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将工程预付款中的工资部分单独列入账户管理,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应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第十条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便利条件,积极帮助农民工获得被拖欠、克扣的工资。

第十一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监督检查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没有资金来源或者资金不能按时落实的,发改等部门不能批复立项。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督促其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乡建设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规定而擅自进行建设施工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依法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以下事项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二)建立相关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的情况;

(三)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情况;

(四)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五)其他与农民工工资有关的事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第十六条 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0日起实施。

4.关于定州市财政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 篇四

玉红财库„2006‟369号

关于对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全面实施

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通知

区级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我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区级财政在工资统发的基础上,于2001年起对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会计集中核算改革,并积累了成功经验。按照省、市财政要求,经区财政局与市人行红塔区支库协商,决定从2007年1月开始,对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区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资金范围。区级财政预算对本级预算管理单位安排的预算资金,原则上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非本级财政拨款以及区级财政对非本级预算单位安排的财政拨款,暂按原渠道支付。

二、国库集中支付的账户设置。预算单位原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转换为“零余额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授权支付活动,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同时预算单位向开户银行重新申请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用于核算财政部门授权核准的资金收支,办理经人民银行核准的现金支付业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确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等特殊款项;未经区财政局批准,不得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区财政局国库科按批准确定的支付数额,向同级人民银行开具拨款单,人民银行根据拨款单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账户的拨款方式。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单位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的支付方式。

—2 —

四、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和程序

区级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支出、物品采购支出。

1、工资支出的支付程序按区级统发工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2、采购支出的支付程序按红塔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红塔区区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红财库[2006]368号)规定执行。

五、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和程序

区级预算管理单位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管理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均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基本支付程序为:

1、基本支出

(1)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或部门预算控制数,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编制《区级预算单位按季分月基本支出用款计划表》(附件一),于每季度结束前20日内将下一季度的分月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业务科。

用款计划分独立核算单位并按“项”级科目编制,由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主管业务科报送;

基本支出用款计划不含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如统发工资、物品采购支出、工会费、失业保险等,若下达的基本支出部门预算中含有上述款项,应作扣除。

(2)区财政局业务科根据部门预算(预算控制数)核定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于每月1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确定的月度计划数,报送国库科,国库科根据库款情况向人民银行开具本月《下达人民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表》(附件二)并加盖预留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印鉴,作为人民银行经办部门在财政授权支付累计额度内,办理代理银行划款清算的合法依据;向代理银行开具《下达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表》(附件三)并加盖财政国库公章,作为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财政授权支付款项的合法依据。

(3)代理银行收到区财政局国库科开具的《下达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表》的1个工作日内,将区财政局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其所属和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在接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件四)。

(4)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使用新版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凭据《下达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表》受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预算支付金额,并于当日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2、除按月均衡支付的基本支出外,对其他实行财政授权支—4 —

付的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填报临时用款计划,授权支付额度依据区财政局各相关业务科提交的《财政预算内经费请拨单》(附件

五)和《预算追加(减)审批及资金请拨单》(附件六)批准金额确认,其他支付环节同上。

六、预算及财务管理

1、区级预算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后,区财政局各有关科室办理预算下达手续时,财政预算指标总账应按预算单位、款项登记。

2、财政总预算会计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支出日报表》(附件七)与人民银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进行账务处理,并核算到基层预算单位;对财政直接支付资金,预算单位会计根据区财政局国库科填发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八)或有关支付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对财政授权支付资金,预算单位根据代理银行盖章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结算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3、对账。年终或在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内,财政预算支出总数(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额度数、支用数、余额数)和预算指标由财政局业务科室汇总所分管单位支付信息,分类、款、项与区财政局国库科、预算科办理对账工作;

七、国库集中支付后预算结余资金处理及会计核算等未尽事宜,请按照红塔区财政局印发的国库管理制度试点改革相关文件

执行。

八、本通知由区财政局和市人行红塔区支库负责解释。

九、本通知从二00七年一月一日全面推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财政国库改革通知

抄送:市财政局、区政府办、区监察局、区审计局,人行红

塔区支库,各代理银行,本局各有关科室、中心。

红塔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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