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精选12篇)
1.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一
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
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均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人《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随父入户要求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户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的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人口发〔2012〕7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人才引进的快速发展,涉外婚姻家庭、海外留学及工作归国人员、跨省婚嫁人员等特殊人群要求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数量日益增加,2006年市政府修订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增加了申请随男方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对2003年8月27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相应修改,经2011年第17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生育服务证》分为“第一个子女”和“再生育子女”两种。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
第三条 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到女方存档单位(无档案人员到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下同)领取《生育服务证》,双方存档单位在《生育服务证》第3页注明双方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办证。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到本市一方存档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和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四条 按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领取《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或从市或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下载),填写个人情况及申请理由后,由双方存档单位分别在《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上注明申请人婚姻、生育情况并盖章,提交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进行审批。
夫妻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外省市户口,申请在本市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按前款规定填报《再生育一个子女申请审批表》。外省市一方申请人应提交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街道(乡镇)和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第五条 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向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及历次离婚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还应当提交符合《关于审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京人口发[2004]12号)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
因第一个子女属于非遗传性病残而申请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应当提交《北京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申请办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已怀孕或其子女已出生的,申请人应当向负责核准或审批的本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交包括《出生医学证明》在内的相关材料。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后,为符合本市生育政策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证》。
第六条 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其工作单位的当事人,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其婚姻、生育情况证明。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本市失业人员,由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出具相关证明。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市或区县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人事档案的本市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为其出具证明。
婚姻、生育情况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申请办理本市《生育服务证》,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港、澳、台同胞或外国人一方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如其子女在境外出生或定居,申请人应当提交定居证明、护照、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经公安部门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
第八条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华侨,境外生育的子女均不在境内定居,申请在本市再生育子女的,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 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国人口发[2009]103号),由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办理再生育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人除按照本细则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由侨务部门办理的华侨身份证明。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各项证明材料,除个人证件原件外,不退回申请人。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办理《生育服务证》条件的,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答复申请人。
第十条 双方户口均在本市,应当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新生儿拟随男方入户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持《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2003年8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于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废止。
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二
关键词:清政府,内城,外城,旗人,人口
一、清政府控制北京内城人口的措施
1.拨款在城外修建房屋,将内城官兵及家眷分驻四郊。伴随机械移入和自然增长的八旗人口,京师内城旗人的住房发生困难。清政府在内城挖掘原有住房潜力,紧缩官兵居住面积,并将内城空地建房分给兵丁。康熙三十四年(1695),清政府在内城八门外盖房1.6万间,令旗下无房屋的穷乏兵丁携家口往居。康熙末年又在京郊郑家庄建房近1300间。雍正二年(1724),在外城七门外各盖房40间,同时在圆明园建造营房1万余间,分驻八旗甲兵。雍正六年(1728),于内城八门外又建房近3700间,令八旗官兵各携家口驻防。乾隆中期,分别在香山、蓝靛厂营建营房并圆明园续建营房共1.6万余间。清代中期,于四郊建造营房累计达4.8万间,派驻京师八旗官兵22000余人,与家属共计约8万余人[1]305。同时,清政府逐步放松了对京师旗下官兵人口集中居住这一通例的实施。入关时,曾不许八旗官员兵丁在京城外居住。
2.增加直省驻防,迁移京师旗人于各地。分派八旗兵丁举家移驻北京四郊,不仅满足了禁卫京郊皇家苑囿的需要,解决了贫困兵丁在北京内城的住房困难,更重要的是疏散了一定数量的内城人口,减轻了城市人口膨胀带来的压力。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京师旗下人口集中拥挤的问题。雍正元年(1723),乾隆帝派遣京师八旗兵丁八百名驻热河。乾隆时期派出的驻防官兵数量更多,共计20730名。从雍正、乾隆时期的谕令看,当时派兵驻防明显地带有屯田兼把京师旗人疏散到“辽阔”地方的性质。乾隆二十一年(1755)规定:“嗣后驻防兵丁,准其在外置产,病故后即著在该处埋葬,其寡妻停止送京。”[2]1119这一政策彻底解除了自清初以来一百余年间八旗“外任人员不能置产另居”的束缚,限制了八旗驻防兵丁及其眷属回京定居的可能性,对于促进驻防各地旗人安家落户于地方,减少驻防旗人机械移入京师,具有重要意义。雍正、乾隆两朝派遣驻防各地官兵共计24265人,人口约计9.5万余口。
3.迁移旗下闲散人口到东北屯垦。乾隆初年,随着京师旗下人丁户口的膨胀,闲散旗人生计愈益困窘。为提高屯垦效果,清政府规定,选派京师八旗兵丁闲散屯垦东北者须是勤俭安分有妻室之户,规定:八旗闲散人有愿下乡种地者,给予上地一百亩,中地一百五十亩,下地给予二百亩;还规定,初下乡屯,每户给房四间。从乾隆九年(1744)至乾隆二十四年(1759)十五年间,前往东北拉林屯种的闲散旗人达3000名(户)。
4.允许汉军出旗到州县入籍,编户为民。康熙后期已准许部分旗下壮丁“出旗为民”,但未推广。乾隆七年(l742)规定,八旗汉军可以改归原籍,编入保甲。翌年初,汉军出旗为民者即达1396人(户)。雍正二十一年(1756)准八旗开户人丁出旗为民。当年即裁撤京师汉军八旗内由开户人丁编设的佐领4.5个。据不完全统计,出旗为民者约计4000丁,2万余口。乾隆十年(1745),在京缺518个庄头所属3万余名壮丁中,放出为民壮丁1.6万余名[1]310。占籍为民的汉军旗人还享受“永不加赋”的待遇。
5.增加外任旗员,挑用绿营共缺。在清代,满族人口少,但由于八旗特殊地位,在京官员及外任封疆大吏的任用,常常是两者平分秋色。但在外任的中下级官职中,旗人比汉人少。乾隆时期开始任用满人担任道、府、州、县官员。京师八旗丁壮补用绿营,开始于雍正三年(1725)。至乾隆中期,京师八旗人丁补用绿营的人数大为增加。这些措施实施后,从京师内城迁出的旗下兵丁达5.5户,人口22万[1]311。
二、清政府控制北京外城人口增长的举措
1.从清初至乾隆中期为前期,外城人口增长缓慢。(1)严禁流民占籍京师。在清代,由于民族压迫、土地兼并、自然灾害等原因,破产农民不断增加,涌入京师谋生。清政府规定,京师有无业游民即遣回原籍。至雍正初年,清政府又重申,就食京师流民,清查口数,资送回籍。实际上是限制直省汉人在京师生聚,限制外城人口的机械增长。可以在京居留的候官、就读、商旅因职业关系,居住地不稳定,难以成为城市人口增长的明显因素。(2)限制致仕官员及胥吏寄籍京城。清代规定,官员被免职后则限期离京。康熙二十九年(1669)规定,凡京官革职、休致、解任后,立即起程回原籍。这一政策执行得较好,汉族官员退休和免职后很少有居留北京的。至于各部院衙门的书吏,五年役满考职后即严催回籍;若潜匿京城或私自来京,均要问罪[2]1038。这些措施在客观上遏制了京师外城人口的增长。
2.乾隆中期到清末为后期,外城人口增长明显。在这一时期,随着清政府限制直省人口占籍京师这一政策的改变,外城人口开始增长。乾隆初年,鉴于遣送流民的难度,改为允许其自主觅食谋生。清政府对资送流民回籍问题的认识,也发生了明显变化。从嘉庆、道光两朝到同治、光绪时期,清政府实际上很少遣散流民了,迁入北京外城的直省人口逐渐增多起来,到清末达到30余万人。
三、清政府控制北京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因
1.直接原因。(1)闲散旗人的增加,首先给京城的社会秩序带来了不良影响。到清中期,八旗“佐领丁壮虽增,而兵额不增”,造成无正当职业的旗下闲散丁壮大量出现。当时闲散宗室饱食终日,毫无所事,好为不法“,潜住外城,滋生事端”。自道光末年至清末,京师八旗人口增长明显减缓。究其原因,首先在于清代中期政府采取的上述种种措施,迁移旗下兵丁及闲散人口20余万于各地,减小了京师内城八旗人口的基数。其次,这一时期内忧外患,用兵连年是造成京师八旗人口增长减缓的重要原因。战争不仅使京师八旗兵丁直接受到损失,而且影响着旗下人口的自然增长。(2)随着旗下人口的增加,内城住房日益紧张,房租日益昂贵。清政府定都北京后,赏给官员兵丁的住房均有规定。顺治十六年(1659)开始,官员住房酌减,居住面积减少了一半。至康熙二十二年(1683),清政府又不得不将外地驻防兵丁在京分配的房屋撤出,重新分配。凡此种种措施仍未奏效。至康熙三十四年(1696)又有七千余名八旗兵丁租屋以居,节省所食钱粮,以偿房租。康熙末年,八旗兵丁愈多,住房问题难以解决。随着租赁房屋居住的兵丁增多,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京城八旗满洲、蒙古、汉军人丁因城内房租昂贵,移往各自坟地居住或房租价格便宜的城外居住,且以汉军人等尤多。由于内城房价不断上涨,导致了清代中期八旗旗人自发迁离内城而居乡下。旗下住房日趋紧张,虽与达官贵族的兼并有关,但与旗下人口的大量增加也有直接关系。
随着北京内外城人口的增加,物价上升。以粮价为例,康熙四十八年(1709)人口集中的京师,米一石需银一两三钱,小麦一石需银一两八钱,而日外秫米一石值银二钱,小米一石不过值银三钱[3]卷240。京师米价之贵,是因为人口日益增长的缘故。乾隆初年,京师八旗闲散人丁即达数万人,其中除挑补有米养育兵者外并无固定的俸米收入。这一部分人丁连同其眷属生活所需粮米,只能购买于市场米局。清政府除严禁米铺囤积涨价之外,又不断地自外地采买粮米运京,并发仓米平崇。尽管如此,收效并不大。面对这些实际问题,清政府在中期实行双重政策,以控制北京城市人口的增长。由于战争和巨额赔款,国家的财政日趋困难,政府经费吃紧。到咸丰年间,对旗人的所有优恤几乎都取消了,而且官兵正项钱粮也只能按成领取,故自养多不能足。加以旗人不善谋生,生计日艰。京师八旗人口的贫困化,迫使清政府进一步松弛了对京师旗人的禁锢“,八旗准出外贸易及在外寄籍”,且“准与该地方民人互相嫁娶”。不仅改变了京师旗人“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依赖国家粮饷生活的状况,而且也达到了疏散内城旗人,减轻政府经济压力的目的。因此清代后期京师八旗人口的减少,是旗人自然增长低和迁移呈负值增长双重原因造成的。
2.社会经济因素是基本原因。清代北京作为封建政治中心的城市职能决定了其纯粹消费城市的性质。八旗人口占城市人口的三分之二,系依赖国家粮饷生活的纯消费者。八旗人口不断增加,而“国家经费有常……生计拮据,以致栖身无所者,时有发生”[4]卷256。现实迫使清政府实施了疏散京师八旗人口的政策,或派驻郊区,或增加驻防,或组织屯垦,或汉军出旗、占籍州县,这自然在某种程度上阻滞了北京城市人口的大幅度增长。作为政治中心,北京不仅充满了皇族、国戚,且集中了大批政府官员、胥吏、文人、军队等。这些消费者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外城商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以及城市人口的增加。清代外城人口的职业构成无法统计,但从1912年北京外城居民的职业统计看,属于第一产业的农、渔业就业人口为4915人,属于第二产业的工业、采矿业就业人口为18624人,属于第三产业的商业、服务、文化卫生教育的就业人口为87155人[1]318。外城是一个满足北京城市消费者需要的商业服务区。其实当时的所谓工业,绝大多数也是加工手工艺品,直接满足内外城消费者需要的手工业,生产能力有限。而众多的无业者,自然是依附于前述职业人口生活的消费者。可见清代北京城是一个寄生性消费城市,靠着有利的交通条件而依赖外地粮食、农副产品的城市,生活消费额相当庞大。宫室、王府又有自己的一套供给与消费制度,从另一方面限制了京师商业经济的扩大和发展。
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三
关键词:人口信息质量管理制度理论依据现状对策
随着社会不断进步,人员频繁变迁,社会和经济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对信息资源和信息活动的有效管理及利用日益成为提高各种社会活动的功能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建立适应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求的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适应社会需求,转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思路、运着机制,增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重要手段,更是准确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特点与规律,推进人口计生事业全面发展的具体实践。
一、实施全员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的背景和理论依据及实际意义
首先,建立人口计生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信息时代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创新的重要途径。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人口城镇化的速度加快,流动人口逐年增多,人民群众的婚育观念和生育行为呈现多元化趋势,群众对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优质服务需求也不断增长,使得原有的静态管理体制的弊端和不足在实践过程中日益暴露出来,传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式和工作手段已难以适应新时期工作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精神,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化建设在不同领域的普及,而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就是推动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途径。建立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为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手段。
其次,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转变政府职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客观需要。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围绕人的全面发展制定的,而人口问题又是制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要想达到人口与发展之间的理想均衡,实现人口资源向人力资源的转变,必须把人的“体能、技能、智能”三者的合理调配,置于可以接受的状态之下。这就对人口的有效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口管理涉及到人类的生产、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力的开发以及人民群众生活的质量。以人为本,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全面、准确、及时把握人口发展变化的特点和规律,科学分析人口的总体情况、构成、分布、人口素质等人口发展中的一些重要问题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各项业务指标的运行情况,正确判断未来影响人口发展的主要因素及其规律,可以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提供基础信息支撑,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提供可靠的基础依据,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当然,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对新时期稳定低生育水平,开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局面具有积极意义。 建立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人口信息快速、动态采集机制,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能够改进工作手段,整合业务流程,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实现与公安、民政、工商、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从而提高行政效率和决策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真正做到以人为本,实现服务的优质化和人性化、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二、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主要内容、特点、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PIS)是贵州省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一个成功的典范,《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等业务软件为其平台,按照“应用主导、完善体制、优化管理、资源共享”的发展思路,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采集、录入、及时变更人口信息,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人口数据库。通过数据库的查询、统计、汇总、分析等功能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动态管理。它既包括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信息,也包括所有人口的年龄、性别、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口性质、变动状态等信息。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具有信息全面、综合、互通、资源共享、信息呈现动态性等特点。信息采集的是所有人口信息,包括户籍人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录入的信息包括育龄妇女的各项信息,及全部家庭成员的基本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涵盖了人口基本信息、人口变动信息、育龄妇女婚姻状况、育龄妇女子女情况、妊娠信息、出生情况、独生子女光荣证情况、技术服务信息、利益导向信息、引导信息、流动人口信息、统计报表及汇总分析等功能,涉及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业务。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上传到省地县三级人口计生部门,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公安、卫生、教育、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之间可能互通、共享人口信息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查询、掌握和运用。村级每月采集人口变动、出生、技术服务、流动人口、证件办理等方面的信息,并及时录入数据库,实现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
其次,全员人口信息管理具有服务性,它利用数据库的各项信息来服务人口计生业务工作,并结合人口理论来指导经常性工作;利用数据库的统计分析功能,对人口数据按照不同需要收集、整理、分类,并定期不定期地向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人口信息数据,服务经济社会;利用数据库存的报表统计功能,分析当前人口形式,指导下步人口计生工作。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是一个新生产物。20世纪90年代初,计生工作开始利用手工帐卡对育龄妇女的个案信息进行建档管理。乡村两级普遍建立了育龄妇女卡片和育龄群众生殖保健档案,这些信息是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信息。手工台帐由于准确性差、效率低、漏洞多,而且基层工作人员工作负荷重,压力大,重复劳动多。为解决这些问题,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先后开始尝试利用计算机进行管理,建设并运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由此,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开始进入探索、起步阶段。初步形成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网络构架,育龄妇女信息系统等主要业务系统得到推广应用。1998年《贵州省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单机版(WIS)系统开始投入使用,全员人口个案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完成了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处理、存储、查询、分析、反馈和发布的信息化,实现了全省部分地区人口数据的省级集中管理,并通过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计生信息的共享。在运行过程中,针对WIS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漏洞,又开发了PIS2.0系统,对系统进行了加密,增强了信息的安全保障,简化了录入内容,减少了操作流程,扩展了原有功能,使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灵活。
目前,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已逐步改变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模式,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也日益凸显,但在推进过程中还存对全员信息化管理的重要性、长期性缺乏足够认识,工作力度不够;缺乏与新职能拓展相适应的信息化支持系统;网络建设和硬件配备不够,信息共享程度低;信息化应用的广度和深度还不够等问题。又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软件开发技术升级很慢等因素的影响,各乡(镇)、街道信息化建设参差不齐,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发展。
三、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信息化是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有效整合信息资源,对人口、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高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水平。实行动态化管理,数据准确,变更及时,从乡、县、市、省到国家的各级计生部门利用数据库均可以直接生成各类统计报表和各种需要的汇总资料,可以实时、有效监测人口计生各项指标的运行,并根据各项指标的运行情况来评价一个地方的工作绩效,或是某一政策的实施效果,减少了中间环节,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人口信息系统全面、实时的人口信息可以提供并预测人口数量、人口结构、发展趋势及地区分布状况,为应对人口变化对教育、城市建设、卫生、人员就业、社会保障、环境、资源等方面产生的影响,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信息,加大科学决策力度,促进各种资源的合理配置。利用数据库开展人口预警分析,预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趋势,为各级党委政府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提供可靠的数据,为综合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全员人口信息管理,是对全员先进行实际信息的采集,然后进行信息录入,对流动人口实行动态的跟踪管理、全程服务机制。利用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将访视或生殖健康检查结果与原籍进行平台交流,并对需要回复的信息及时进行预警。促进了流出地和流入地之间快速、便捷、高效联系,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提高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率,对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PIS2.0 中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模块、机构管理模块等业务模块的综合运用,实现了人口信息的个案管理,实现了管理与服务流程的重组优化,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由被动型向主动型转化。实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不但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还加强了职责部门间的工作交流与沟通,同时也达到导地交换,信息共享,实现了流动人口的异地管理、达到了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优势互补,增强了工作的协调性,提高了管理服务质量,增强了公共服务能力。
四、加快推进全员人口信息动态管理的对策。
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是实施全员人口信息动态管理的基础,这些信息也是人口和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的基础,信息采集者和信息应用者的素质是基础中的基础,加快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的管理,网络的软硬件建设水平是前提,计算机操作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综合素质是关键,严格的规章制度是保障。
加强网络建设,及时对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进行更新换代。要进一步完善县级机关的计算机局域网建设,加强基层的信息化办公建设,充分保证各级计算机网络建设能够适应工作发展水平,紧跟时代发展步伐。硬件维护方面,要以主机房的硬件保障、更新为主,如PC及外设、网络设备、安全产品设备、主机系统等;软件维护方面,要以系统安全、数据备份、软件更新为主,包括系统及工具软件,应用软件以及针对人口信息化的应用需求所提供的咨询规划、系统集成、培训、运营维护等;网络建设方面,要进行整体远景规划、分布建设实施步骤、完善技术支持及服务。通过突出重点,分清主次,有目的、有计划地推进计算机网络建设。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系统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信息应用水平。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实施全员人口信息动态管理,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首要解决的问题。当前虽然大多数人员参加了各种计算机操作知识的培训,或多或少地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操作知识,但是跟人口信息化对人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很大差距,精通或熟悉计算机知识及操作技术的人才还远远不够。这就需要加大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力度和普及力度,在一个县最少保证一季度对计算机操作人员培训一遍,有培训教材、培训制度和考试成绩,使系统各级人员都能熟练掌握计算机的基本知识,会利用计算机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人的创造性和计算机应用的潜力。
实行规范运作,健全信息化建设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是信息规范运作的保障。要按照国家《县乡两级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管理规范》和《基层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引导工作规范》以及省人口计生委信息化规范建设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落实各项信息管理制度,如:以服务信息为主的乡、村两级和服务机构月变更、月反馈的机制,实现育龄妇女信息双向良性互动;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数据信息化管理以及服务站所与人口计生委信息的共享;建立微机室管理制度、网络中心机房管理制度、信息备份制度、工作日志制度、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病毒防范管理制度、微机操作员岗位职责、网络信息安全保密系统工作制度、网络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多媒体培训教室管理制度、微机信息引导服务项目、信息保密制度等。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入库数据信息质量。数据质量是人口信息网络的生命,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的持续推进依赖于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录入,要通过检查、评估和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要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落实采集信息签字制度、数据核查制度、信息录入制度、统计上报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同时,落实奖扶平台工作制度,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库;落实流动人口交换信息分析制度、信息交换上报制度、流入及流出信息反馈制度和信息交换登网制度;落实对育龄人口优质服务的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如妇科病的筛查档案、0-7岁领证独生子女健康检查档案、出生缺陷干预档案、新婚夫妇的培训档案、避孕药具的发放档案等。
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促进部门信息交流。充分利用《贵州人口计生信息系统》为平台,实现计生、公安、民政、卫生、工商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促进网络信息的综合开发,形成紧密、畅通的信息数据链,切实推进全员人口信息的动态管理建设和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4.保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四
关于转发冀人口办[2012]6号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处)计生办:
现将冀人口办 [2012]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领会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整改。各乡镇(处)要在4月3日前将总结和整改工作总结分别上报县人口计生局信访办,整改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主要做法随时反馈,做好迎接省民评办督导组检查准备工作。
二○一二年三月十六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针对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工作整改的通
知
冀人口办[2012]6号
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
为推动全省民主评议工作取得实效,省民主评议办公室最近下发通知,要求各参评系统自2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集中组织开展针对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工作整改活动,为落实好省民主评议办公室通知精神,现结合人口计生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充分认识这次整改活动的重要意义。人口计生工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千家万户,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充分重视群众的意见建议,对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树立良好部门形象意义重大。要统一思想,深入动员,增强全系统开展工作整改的责任感,充分调动各级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工作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工作整改取得良好效果。
二、摸清底数,认真搞好自查自纠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紧密结合“春季服务”、人口调查和“双评”等活动,通过各级评议代表、政风行风热线、12356阳光服务热线、有奖举报、召开座谈会等渠道,进一步深入基层,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了解群众需求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要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认真查找工作不足,弥补工作漏洞,纠正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群众满意度。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1、是否存在利用审批权以权谋私,不按程序审批,“吃、拿、卡、要”等不正之风。有无以收费为目的,以罚代管、强制服务、强制保险、摊派药品和宣传品等行为。
2、是否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言代法、粗暴执法、违反“一法三规两条例”的行为。
3、是否存在政务不公开,暗箱操作,徇私舞弊现象。
4、是否存在计划生育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以及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等行为。
5、是否存在对群众举报和投诉的问题置之不理、久拖不办以及由此引发的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现象。
6、是否存在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和“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1、落实规章制度、规范管理、承诺服务的情况,是否存在不按制度办事和不履行承诺的现象。
2、技术服务人员是否做到了业务熟练、服务优良、态度热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是否存在不负责任的现象。
3、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是否存在假手术、假证明、假康检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现象。
4、国家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免费项目是否落实,程序、标准是否公开,是否存在继续收费的现象。
5、有偿服务项目是否有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标准是否公示,是否存在借办理生育证明等机会强制群众接受有偿服务,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现象。
6、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是否及时,免费药具供应渠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消极推诿和有偿出售避孕药具的现象。
7、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守纪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接受礼品、礼金的现象。
对以上方面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加以梳理,提出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意见,特别是对近年来群众反映较多、反复提出的意见建议,要进行重点治理。
三、加强督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人口计生委、县市区人口计生局在完成以上几方面工作自查自纠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12356阳光服务热线、行风监督员、有奖举报、舆论监督、层级监督作用,加大案
5.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篇五
关于表彰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荣誉奖的决定
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应用,信息化建设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鼓励先进,推动全省信息化建设工作再上新水平,现决定授予南京市玄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29个单位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授予张义明等286位同志为“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授予在《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平台》及《江苏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试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12个单位“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荣誉奖”。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再接再厉,为我省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工作再立新功。全省各地要认真学习借
鉴先进经验,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全面推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作出更大的成绩。
附: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荣誉奖名单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印发
2009年11月26日
(共印150份)
附: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名单
玄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鼓楼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浦口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武进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金阊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昆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启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赣榆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灌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楚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盐都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仪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高邮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丹徒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扬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海陵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兴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宿豫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沭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先进个人名单
南京市 张义明
李 群
薛淇匀
邹德勇
庞玉梅
胡跃春
刘玉芳
张 燕
岑 岚
赵 娟
裘 希
蒋云娣
端木勤
张海霞
王余红
赵如新
李慧贤
何旭明
王 英
赵美琴
田辉进
谢晓红
孙宏亮
毕宗平
孙 威
谢孝林 刘晓晨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处长 南京市人口计生委副处长 玄武区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玄武区锁金村街道副主任 白下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白下区人口计生局主任科员 秦淮区人口计生局主任科员 秦淮区秦虹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建邺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建邺区南苑街道办事处计生专干 鼓楼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鼓楼区湖南路街道办事处副科长 下关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下关区热河南路街道计生办主任 浦口区人口计生局统计员
浦口区乌江镇计划生育服务所副主任 栖霞区尧化街道计生办办事员 栖霞区燕子矶街道计生办科员 雨花台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计生办统计员 江宁区人口计生局统计员 江宁区东山街道计生办统计员 六合区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六合区西厂门街道办事处统计员 溧水县人口计生局科长
溧水县和凤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统计员 高淳县人口计生局科员
无锡市
徐州市
吴 宁 杨如年 李冬梅 薛铁梅 冯硕苗 杨梦洁 顾晓龙 华咏梅 陆秋萍 唐 雯 陆燕华 茹坚英 张 江 刘 珂 周红琴 浦咏贤 陈建壮 缪惠芳 童黛英 盛建明 史彩萍 朱玉琴 李 茜 李 飒 岳 颖 杜 惠 郑 梅 宋曙光 单美兰
高淳县淳溪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长 无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员 崇安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南长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北塘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锡山区人口计生局办事员 锡山区东港镇计生办助理 锡山区锡北镇政府计生办助理 惠山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惠山区人口计生局科长 惠山区洛社镇政府计生办统计员 滨湖区计生局科长 滨湖区河埒街道计生办科员 新区鸿山街道计生助理 新区旺庄街道计生办主任 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 江阴市利港镇计生服务站统计员 江阴市澄江街道计生服务站统计员 宜兴市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宜兴周铁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主任 宜兴徐舍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员 徐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科员 鼓楼区琵琶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计生专干鼓楼区环城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云龙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 云龙区大龙湖办事处计生办副科长 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
郭 翠 周 为 徐善义 曹维维 王淑丽 杜 伟 周小萍 魏晓绘 史志波 王永亮 张艳侠 李 伟 张 超 陈传均 丁养涛 孙 宁 张从华 朱 琳 张洪涛 徐 颖 佟 阳 杨小冬 杜 杰 顾慧丽 顾 斌 俞霞芬 蒋 黎 周建华 盖金曙
九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 九里区拾屯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 贾汪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事员 贾汪区大吴镇计生服务站科员 泉山区王陵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 泉山区和平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副主任 徐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微机员 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信息中心主任 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微机员 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微机员 沛县杨屯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 沛县龙固镇计生服务站统计员 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铜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 睢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信息中心主任 睢宁县凌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统计员 睢宁县庆安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副主任 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 新沂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 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长 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科长 邳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员 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副处长 常州市人口计生委 天宁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天宁区人口计生局办事员 钟楼区永红街道计生办 钟楼区西林街道计生办副主任 常州市
苏州市
韩 江 周凌霞 潘 双 周春洪 陆雅芬 史立华 黄 磊 彭毓元 强科明 丁美英 沈 利 刁 雯 江 毅 颜燕华 徐秀莲 谢丽华 张 芸 杨 静 李谓君 袁晓月 陆亚芳 孙艺南 唐靖一 钟春平胡李娜 周 群 居雪娟 顾玉芬 仲 雷
戚墅堰区人口计生局 新北区人口计生局科员 新北区三井街道计生办 新北区春江镇计生服务站副站长 武进区人口计生局局长 武进区人口计生局副科长 溧阳市人口计生局 溧阳市天目湖镇计生办 溧阳市社渚镇计生办 金坛市人口计生局主任科员 金坛市人口计生局科长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副调研员
苏州市人口计生委规统处流管站副站长沧浪区人口计生局 沧浪区葑门街道计生办专干平江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平江区城北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金阊区人口计生局副局长 金阊区留园街道计生办专干 高新区人口计生委主任 高新区狮山街道计生办 吴中区人口计生局规统科副科长 吴中区木渎镇计生办
相城区人口计生局规统科副科长 相城区北桥街道计生办 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卫生处 工业园区娄葑镇计生办主任 常熟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常熟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科长
南通市
叶建民 陈红卫 虞光尧 许祥友 朱美珍 高月娥 周 乐 徐 勍 陈方祥 钱丽清 苏 青 王 晗 邵学军 宋亚萍 薛玉来 单学忠 吴明军 周佳琴 薛如琴 冯正国 盛小梅 姜拥军 保 勇 茅伟萍 茅忠民 曹 娟 季 康 陈晓萍 薛天梅
常熟市服装城计生办主任 张家港市人口计生委主任助理 张家港市杨舍镇计生办 昆山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昆山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科长 昆山市开发区计生办主任 吴江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副科长 吴江市汾湖开发区计生办 太仓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副科长 太仓市经济开发区计生办副主任 南通市人口计生委处长 南通市人口计生委副处长 崇川区人口计生委科长 崇川区观音山街道计生办站长 港闸区人口计生委副科长 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科员 海安县人口计生委副科长 海安县海安镇计生办副站长 海安县雅周镇计生办统计人员 如东县人口计生委科长 如东县掘港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如东县苴镇计生服务站副站长 启东市人口计生委科长
启东市汇龙镇计生服务站统计人员启东市吕四港镇人民政府计生助理如皋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如皋市计划生育指导站站长 如皋市如城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如皋市袁桥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连云港
淮安市
姚 冰 花继东 张建芳 姜志忠 陈培东 陈自黎 闫德才 张 玲 郭 慧 朱冬云 刘凤瑶 王 晴 刘丽杰 刘永胜 滕 燕 戴平徐允仕 司 思 郑兰福 彭红桃 潘武支 唐安东 吴 波 杜冬环 刘久华 姚金凤 张宏宝 王晓翠 李正戈
通州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助理 通州区人口计生委科长 通州区骑岸镇人民政府计生助理 海门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海门市人口计生委办事员 海门市三厂镇计生服务站统计人员 连云港市人口计生委发规处 连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科长 连云区墟沟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新浦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计员 新浦区新海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统计员海州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办公室主任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赣榆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科长 赣榆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统计员 赣榆县门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东海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科长 东海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统计员 东海县洪庄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统计员灌云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统计员 灌云县沂北乡计划生育服务站统计员灌南县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灌南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科长 灌南县人口计生委统计科统计员 淮安市人口计生委规统处长 淮安市人口计生委科员 清河区人口计生委业务科长 清河区水渡口街道计生办计生办主任楚州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盐城市
王朝俊 李成云 毛清霖 杨建松 陶开平陈素骏 顾界勇 秦 瑶 刘俊红 赵学喜 张平武 艺 郭爱兰 张华英 闵爱兰 吴海斌 季德荣 刘礼银 陈 昊 刘 灿 徐大志 张继斌 王玉明 周志勇 朱红根 高福建 周兴浪 刘 静 侍 红
楚州区计划生育指导站办事员 淮阴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淮阴区人口计生委统计员 清浦区人口计生委计生委副主任 清浦区人口计生委业务科副科长 淮安开发区城乡事业局计生中心副主任 涟水县人口计生委规统科长 涟水县人口计生委微机员 洪泽县人口计生委统计员
洪泽县三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洪泽县共和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副站长 盱眙县人口计生委微机员
盱眙县河桥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微机员 盱眙县明祖陵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微机员 金湖县金北镇计生办统计员 金湖县人口计生委规统负责人 盐城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盐城市人口计生委副调研员 盐城市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处科员 亭湖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亭湖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统计员 亭湖区伍佑镇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盐都区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科长 盐都区计生指导站副站长 盐都区北蒋镇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盐城市经济开发区人口计生委统计员 响水县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副科长 响水县双港镇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滨海县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科长
扬州市
崔 娟 李文杰 郭立学 朱玉庭 姜金洋 仇恒新 孙 杰 凌中芹 张 燕 严旭军 殷怀斌 姜美玲 韦爱华 朱银芳 陈 雪 刘焕琴 戴 浩 张广平陈明敏 陆银宝 李杏凤 尤 菁 田 星 贾志娟 刘宝玉 张 乾 张育红 缪晓琴 戴长琴
滨海县天场乡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阜宁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助理 阜宁县板湖镇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射阳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射阳县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副科长 射阳县千秋镇计生服务中心副主任 建湖县人口计生委发展规划科统计员 建湖县颜单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建湖县近湖镇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东台市计生指导站副站长 东台市东台镇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东台市溱东镇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大丰市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副主任 大丰市白驹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大丰市大中镇计生服务中心统计员 扬州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扬州市人口计生委信息中心主任 扬州市广陵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扬州市广陵区人口计生委副站长 扬州市邗江区人口计生委
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计生办计生助理 扬州市维扬区双桥街道计生科副科长 扬州市维扬区城北乡计生科副科长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计生办专干 扬州市瘦西湖街道办事处社会事业办主任 扬州市宝应县人口计生委 扬州市宝应县射阳湖镇计生办 扬州市仪征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长 扬州市仪征市真州镇计生办
镇江市
泰州市
高兆义 张 磊 许安勤 马粉佐 巫 斌 陈瑞鸾 朱月霞 王 剑 余根娣 戴素勤 郑 仙 黄荷芳 秦兰萍 王冬仙 杨全华 任红梅 钱润红 王 琛 罗先霞 沈晓宇 唐 蓉 黄 骏 成 旭 孙玉泉 蒋庭甫 李恺颖 邵 纯 滕 帅 王志刚
扬州市高邮市人口计生委规统科长 扬州市高邮市人口计生委规统副科长 扬州市江都市人口计生委规统副科长 扬州市江都市邵伯镇计生办计生副助理 镇江市人口计生委 京口区人口计生委 润州区人口计生委 丹徒区人口计生委副科长 丹徒区高资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镇江市南山联合社区服务中心 丹阳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丹阳市人口计生委科长 丹阳市延陵镇计生办副主任 扬中市人口计生委科长 扬中市三茅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句容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句容市人口计生委科长 句容市后白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泰州市人口计生委规划统计处信息主管 海陵区人口计生委业务科科长 海陵区人口计生委业务科统计员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计生委科长 泰州市高港区人口计生委科员 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科长 兴化市人口计生委科长 兴化市人口计生委副科长
靖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宿迁市
羊 兴 祝晓枫 朱 泽 封 炜 刘文生 孟尔春 茆凤锦 鲁安婕 石丽娜 骆林飞 苗 菊 王 建 韩运才 刘文东 王爱军 王彦斌 卢田勇 徐利芹 徐 苇 王卫宁 刘洪秀 孙 凯 刘 希 张玉侠 范广文 韩业林 刘克龙
靖江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统计科科长 靖江市人口计生委计划统计科微机员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 泰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 泰兴市计划生育指导中心副站长 姜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科长 姜堰市白米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微机员 姜堰市溱潼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微机员 宿迁市人口计生委规统处 宿城区洋河镇计生服务中心 宿城区耿车镇计生服务中心 宿城区双庄镇计生服务中心 宿豫区人口计生局规统股 宿豫区人口计生局规统股 宿豫区侍岭镇计生服务中心 宿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湖滨新城晓店镇计生服务中心 沭阳县人口计生局规统股副股长 沭阳县人口计生局规统股 沭阳县刘集镇计生服务中心主任 沭阳县十字社区计生服务中心 泗阳县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股 泗阳县张家圩镇计生服务站站长 泗阳县卢集镇计生服务站 泗洪县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股股长 泗洪县界集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泗洪县上塘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荣誉奖名单
江宁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宜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常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如皋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建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南通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4
6.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六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十二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分布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化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一)继续做好综合改革的系统设计。加强高层倡导,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深化综合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强国家、区域及省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政策的系统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计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办公厅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政策法规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六大机制的全面落实。围绕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六大机制,加强综合改革与专项工作的融合共进。加快综合改革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情况的督查评估,加强系统培训,确保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综合改革示范经验拓展。全面总结、提升和推广综合改革示范市重要改革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确定第三批综合改革示范市。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创造力,鼓励各地本着“互补、共享、共赢”的原则探索基层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促进人口计生网络转型和创新发展,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全面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人口均衡型社会及完善人口政策研究和论证。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建设人口发展研究成果数据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学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推向全国,强化人口问题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体系,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监测评估体系。修订完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暨奖励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框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完成“金人工程”立项各阶段工作,指导省级开展相关配套工作。初步建立国家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实施定期更新,建立数据质量评测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用水平。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与应用,大力促进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均衡发展。探索开展人口信息与家庭发展服务双向互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安全长效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相关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剖析统计工作的难点。开展“城乡人口和家庭变动状况抽样调查”,积极开展统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三、逐步完善政策,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水平
(八)做好逐步完善政策等相关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人口计生工作基层基础情况,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贯彻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项制度”,协调建立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将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的工作。推动各地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法定奖励政策兑现问题。关心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
继续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新农保、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教育赞助、老龄事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加大各部门协调、倡导的力度,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做实做精生育关怀项目,启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协调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区优生优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对口援疆、援藏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落实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内蒙古、广西、甘肃、宁夏等地政策措施,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贵州毕节试验区做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推进科技创新,扎实开展优生促进工程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精心组织“十二五”国家重大科研立项申报,创造条件推进省级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加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举办第六届中国生殖健康技术产品博览会。(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办公厅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认真总结首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强化培训督导,确保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提高孕前优生人群覆盖率。以孕前预防为重点加强出生缺陷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好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实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服务职能,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启动“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速实现科技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做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创新发展。继续打造优质服务示范站,组织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六千人才工程”和“拔尖人才计划”,加快技术骨干培养速度。认真做好再生育全程服务行动总结评估。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版)》产品使用情况督导。(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五)继续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中心任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主题,坚持正面宣传、系统策划,做好新闻宣传、社会倡导和对外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有利的社会氛围。以新闻宣传为突破口,调动系统内外各种宣传资源,形成人口计生宣传合力。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的沟通合作,积极策划开展阶段性重点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及时研判、有效调控。加强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和网络通讯员的舆论引导能力。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婚育观念转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五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和重点地区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相关立法和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总结推广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切实保障计生女儿户、女童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在相关惠民政策中体现对女孩家庭的照顾和倾斜,推动各部门、各地制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政策法规。将“十二五”时期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务分解到各省(区、市),争取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有所下降。(宣传教育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全面做好第四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主题,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适应群众多样化的公共文化需求,打造家庭人口文化系列宣传品。继续加强“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宣传倡导力度和人员培训工作。启动有关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试点,认真组织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探索人口迁移分布管理有效途径
(十八)推动实现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强基础、补短板、破难点,推动实现全国“一盘棋”目标。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网络化协作水平,实现各省(区、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力争省际间协查信息反馈率达到80%以上。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管体系,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力争各项服务管理绩效指标达到85%以上。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工作指导和能力建设,举办新疆、藏区和基层干部培训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人事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城市体制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现居住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本地民生建设内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服务和管理能力,开展“爱在流动”大型公益行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财务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人口流动迁移政策和人口分布管理创新实践探索。深化人口迁移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研究,构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框架和指标体系,在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建立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示范区,探索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召开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国际研讨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际合作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面提升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水平。建立全员流动人口季报制度,调整优化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动态监测网络,启动边境、少数民族和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分布的动态监测试点,加强人口迁移分布决策支撑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开展禁止“两非”行为行政立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根据2010年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指南》,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层级监督,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巩固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的成果,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开展基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各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探索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六五”普法规划。(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及诚信计生工作。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宣传推广示范村居的典型经验,开展第二批示范村(居)的评选工作。以指导修订村规民约为抓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组织开展部分省市“诚信计生”的检查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全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重点治理重信重访和缠访、闹访问题。举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部署实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财务司牵头)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完善财务制度,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项目预算资金的专项审计。进一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财水平。(财务司负责)
九、大力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0—2020年)》(国人口党组[2010]69号),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继续认真抓好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和交流,继续配合中央组织部做好选派干部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藏、国家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有关省(区、市)挂职锻炼。继续推进公务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业绩记录工作,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做好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换届工作。(人事司牵头,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制定出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的实施意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教育,继续大规模举办人口计生系统各类重点培训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实行培训班计划审批管理。加强人口计生领军人才培养,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推进在职学历教育。认真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组织修改培训教材,继续举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全国统考。建立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加强人口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中华人口奖、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继续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实施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改革,强化八项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立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示范中心,开展“强基提质”工程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人事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增强在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认真做好出席国际会议等多边和双边活动,做好重要外宾的访华接待,积极参与国际人口领域重点和热点问题的对话和讨论。筹备并组织好中国—东盟人口与发展论坛、中印人口战略对话等国际研讨会议。深入推动人口领域南南、南北南合作,继续办好人口领域援外培训班。积极推动中国生殖健康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围绕“十二五”规划和政策完善,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国外人口动态研究和国际舆情跟踪。(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三)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作用。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项目和中日技术合作新一轮家庭保健项目。执行好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活动。发挥国际合作项目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国内工作中的前瞻性、探索性和示范性作用。高质量做好国外培训工作。(国际合作司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三十四)大力开展“五型机关”建设。落实创建活动安排,将“创先争优”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党建任务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庆祝建党90周年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30周年系列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机关党委、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7.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七
1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我们常常采取“专题培训, 以会代训, 印发手册, 广播电视”等方法, 对镇、村干部和计生专干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培训;坚持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和考核制度, 解决行政执法人员的成份、结构、素质和能力等问题。在教育培训中, 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方针, 不搞“一刀切”, 让执法者首先成为知晓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的“内行”, 为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打下坚实基础。
2 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加大依法行政力度
行政执法必须具体相应的执法主体和授权执法资格, 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否则行政执法会成为一句空话。我们在执法过程中采用了以下做法:
2.1 明确依法行政责任。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 应当依法确定行政职权, 明确执法岗位, 合理分解执法责任,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对于我们乡镇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其工作人员是直接的具体授权执法者, 承担具体行政执法责任。认真执行“执法人员从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亮证执法, 定期考核。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未接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规定, 有效避免多头执法、无序行政等不良现象发生。
2.2 严格责任追究。
建立严格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 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我们在具体执行中, 严格规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 要求“公正、准确适用自由裁量权”, 严格行政执法时限, 推行行政执法人员回避制度, 做到过错与处理 (罚) 相适应,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严禁以罚 (收费) 代管。严防执法者将法律赋予的“职权”演变为“个人权利”, 导致行政侵权, 违反程序执法, 甚至腐败等一系列现象发生。
3 严格遵守执法程序, 提高行政执法权威
依法行政的灵魂就是“依法”, 依法的基本前提就是按法定的处罚标准和处理程序, 只有按照程序处理的结果才是有效的行政行为, 才是具有权威性的行政行为。我们在依法行政中, 进一步规范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建立健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复议等执法活动, 一一按照程序办理严格执行, 决不减少行政程序, 同时, 还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有关证据以及行政决定, 完善各种档案资料收集和管理, 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
4 公开法律法规政策, 接受依法行政监督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要取得群众的理解和配合, 就必须让群众了解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才能更好地充分发挥群众的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社会监督管理作用, 确保依法行政质量。在实践中, 我们借助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契机, 全镇实行统一公开内容, 规范公开形式, 将生育、节育、奖惩政策、计划生育收费项目和标准、社会统筹费收支情况、生育指标申报审批程序、党政领导干部及计生干部的生育节育情况、行政执法“七不准”规定等向社会公布。把计划生育的政策、措施、办法交给群众, 发动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 从而有力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正常开展。
5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 依法行政体现为民
近年来, 我们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 执法为民, 依法维权, 优质服务的执法理念,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5.1 简化再生育审批手续。
我们积极探索出高效、便民、优质的审批方式和生育 (服务) 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发放形式, 达到了既严格执行法规和政策, 又体现为民着想理念, 尽量让群众少跑路或不跑路, 减少办事成本。
5.2 严格收费及其管理。
我们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 切实做到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在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 还及时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 罚没收入和社会抚养费一律上缴国库。
5.3 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依法行政的出发点不是处罚, 更多的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兑现法定奖励和各种优惠政策, 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我们探索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信息管理系统, 加快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 提高执法效率, 把服务送到群众门口, 及时兑现各种优惠政策, 让对象户体会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同时, 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三下乡”活动为载体, 推进先进思想、文明观念、政策法规和科普知识进村入户;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群众提供的各类技术服务项目, 实现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规有机结合。
5.4 改变群众生育观念。对响应政策的独
生子女户, 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对家庭确有困难的, 实行重点帮扶。优先安排他们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协助解决困难, 优先推荐安置工作等;对违反政策的, 在审批低保金时重点监控, 严格把关, 直至取消享受最低保障金。同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坚决依法处理。让计划生育户切切实实享受到政策的实惠, 努力改变群众的生育观念。
6 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确保依法行政有序
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就是要把政府自身的权力自觉地限制在法律的范围内, 严格依法办事, 服务于民, 防止权力滥用;同时又要对那些阻挠依法行政者进行严厉, 切实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
6.1 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者违法行政行为查处。
由于受市场经济所引发一些腐朽思想冲击, 在计生队伍中也有少数人往往因利益的驱动, 出现了“不给好处不办事, 给了好处乱办事”的现象。加之乡镇财政供给严重不足, 个别乡镇将政策外超生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作为给计生机构的日常经费、职工福利资金的来源或补贴, 造成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行为与执法目的严重背离。同时, 在计划生育行政过程中, 职权往往被异化为个人权利或者特权, 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 随意而定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搞“权钱交易”, 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 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因此, 对上述违法行为, 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 纯洁执法队伍。
6.2 严厉打击阻挠行政执法行为。
近年来, 在农村虽然人们的生育观念有了转变, 但个别育龄群众受传统的封建思想影响仍未根除, 超政策外生育现象时有发生, 乡镇人民政府及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此依据法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产生抵触, 个别超生者抵制不交, 很难征收到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增加执法成本外, 执行到位率还很低;个别超计划生育户不但不配合执法人员执法, 而且态度横蛮, 言语粗俗, 甚至动手打人。因此, 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行政执法中, 我们建立了一套政府、计生、公安、法院和社会各界密切合作的工作机制, 共同携手打击阻挠依法行政的行为, 该绳之以法的绝不手软, 该强制执行的绝不姑息, 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座谈会上的讲话, 2008, 4, 24.
8.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八
一、加强领导,加大投入,保证“创优”活动顺利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源汇区始终把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位置,常抓不懈。2007年初,区委、区政府提出了创建全省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区的奋斗目标,并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区委副书记、分管副区长为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创优活动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也成立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制订了各具特色的创优实施方案,形成了党政领导定期研究、定期督查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
(二)保证经费投入。源汇区完善了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的人口计生经费投入体制,实行分级投入目标责任制,加强监管与检查,把计划生育事业经费落到实处。
(三)加强队伍建设。源汇区坚持把培养造就一支作风正、技术精、会管理、善服务的职业化队伍,作为做好创建工作的有力抓手,优化队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创新执法理念,加强行风建设。
(四)夯实基层基础。按照“阵地标准化,环境温馨化”的原则,源汇区狠抓了区、乡、村三级网络建设。一是逐步完善人口计生网络服务系统,专门开辟了“优生优育”、“流动人口”等在线服务栏目。二是按照乡所规范化要求,全区四个乡(镇)全部达到标示化建设的标准。三是在村室建设上,按照村宣传技术室标准,新建村室30个,改建、扩建村室9个,消灭了空白村室。四是开展机房标示化建设。高标准配备了防静电地板、UPS电源等硬件,并完成计生局域网和互联网的改造,提升源汇区人口计生工作知名度。
二、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推动“创优”活动健康发展
(一)政策推动,健全利益导向保障机制。一是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计生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宏观调控、综合协调。二是构建了奖、优、免、扶、保、助“六位一体”的政策导向体系,将优质服务延伸到群众生产、生育、生活的方方面面。
(二)部门联动,建立综合治理保障机制。源汇区委、区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办公制度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创建人口计生工作新机制和优质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及任务。联席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各成员单位汇报上季度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安排部署下季度工作。计生、法院、公安、卫生等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宣传、新闻部门把新型生育文化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开展了一系列宣传服务活动;卫生、药监、民政、教育等部门都根据部门行业特点制定了具体的便民服务措施。农、林、水等涉农部門积极参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小康工程”,制定并落实了对计划生育户的优先优惠政策。公安、工商、计生等部门在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中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联手服务,有效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水平。
(三)依法治理,完善行政执法保障机制。在全区普遍推行了公开办事程序,实行生育政策、奖扶政策、农村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社会抚养费征收、群众的生育权利和义务“五公开”制度。把“便民、为民、利民”原则放在首位,坚持政务公开,打造“阳光计生”工程。通过行风评议了解群众的计划生育需求,解决群众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倡导人性化执法,体现“三关爱”理念,加大对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力度,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使群众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显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达到了90%以上,连续多年未发生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案件。
三、狠抓落实,注重实效,实现“创优”活动各项目标
在创建活动中,积极打造个性特色,使创建活动百花齐放,使创优目标逐项落实。
(一)从提高群众知晓率入手,不断深化宣传教育。一是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月活动。二是打造宣传亮点,营造宣传环境。三是立足文化大院,传播婚育新风。目前,干河陈乡的小村铺、疙瘩刘、挂刀营村,问十乡的曹店村,阴阳赵乡的大吴庄、湾赵村,大刘镇的小曹村都已成为人们农闲时节感受科学、文明、进步及婚育文化的好去处。
(二) 从满足群众需求入手,全面开展优质服务。推行“文明语言待人、和蔼态度待人、温馨场所待人、精良技术待人”的“四待人”康检法和“药具发放到人、保健咨询到人、健康检查到人、随访指导到人”的 “四到人”康检服务,做好六项基础工作。一是做好健康检查工作。按照省、市人口计生委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活动的总体要求,源汇区完善措施,强化督导,扎实工作,切实做好“生殖健康进家庭”优质服务工作。二是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工作。以育龄群众的幸福为目标,做好出生缺陷干预工作,全面提升出生人口素质。三是做好随访服务。根据服务提供者、服务范围及服务目标的不同,开展人性化服务。四是做好妇科病普查工作。建立乡(镇)、办事处服务中心普查普治为主,区技术服务站重点诊治为辅,省、市专家坐诊为补的工作机制。五是在药具发放上注重跟踪服务。建立发放主渠道为主,农村、城区为依托的药具免费发放渠道。建立药具质量跟踪管理、不良反应跟踪监测和信息管理体系,同全区各个药店、诊所签订“禁止销售协议书”,完善“非卖品”药具市场监管机制;对全区20岁至45岁有使用药具意向的育龄群众,建立用药健康档案,完善信息服务机制。六是在流动人口管理上注重市民化服务。为使流动人口享有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源汇区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的原则,为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免费服务。免费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生殖健康检查、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及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为流动人口怀孕对象在区技术指导站建立围产期保健卡;与流出人口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对流出家庭进行上门访视,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家庭困难;设立维权电话和投诉信箱,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从平衡性别入手,遏制人口性别比攀高。一是宣传带路。印制《源汇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有奖举报通告》300份,发放宣传单和宣传手册500份,刷写和制作“两禁”及奖励扶助标语156条,创办计生板报、宣传栏152块,全区动员抓“两禁”。二是部门联合。与区卫生局联合,全力以赴对医疗机构和个体诊所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技术服务培训。三是强化管理。制定完善B超使用制度,签订B超使用和终止妊娠目标管理责任书,目前全区22个单位共有B超机33台(其中市级15台,区级8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10台),已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四是依法打击。实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流产药物销售统计、报告制度,对已领取生育证的对象,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严把终止妊娠和孕情跟踪服务关。截至目前共查处“两非”案件9起。
(四)从民主管理监督入手,积极推行村(居)民自治。目前,源汇区109个村都实现了村民自治。全区建立各级协会会员之家142个,会员总数达27000人,遍布城乡。在开展“创优”活动中,源汇区利用网络健全、理事面广、会员众多的优势,坚持村计生干部由村民会议民主选举产生;计生重大事件由村民会议决定;落实计生政策情况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让村民当家做主。并通过村务公开栏、政务公开栏、建立举报电话等办法,征求群众意见,倾听百姓呼声,改进人口计生工作。既帮助政府解决了难题,又依法维护了群众在人口计生方面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了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有效地稳定了低生育水平。
9.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九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举办“婚育科研杯”人口与计划生育
有奖征文活动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
为了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更好地宣传建国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走过的历程和取得的辉煌成就,省人口计生委定于2009年5月20日至2009年10月20日在河北人民广播电台“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中开展“婚育科研杯”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奖征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文内容
1、各地党政领导重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探索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新经验、新方法。
2、各地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和“关爱女孩行动”,加强新型生育文化、人口文化建设,推进新农村、新
1家庭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
3、各地开展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新型婚育观念,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不孕助育知识等活动情况。
4、各地以人为本、为民服务,发挥公共政策和公共服务的效应,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深化“计生惠民”行动,围绕建立“六位一体”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体系,制定、落实的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的做法;少生快富的典型;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为群众带来的实惠以及“生育关怀行动”和“幸福工程”的开展情况。
5、各地探索完善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居”工程的做法与经验。
二、征文体裁与要求
通讯、录音报道、评论、专访等。选送的有奖征文要观点正确、内容属实、语言通俗、字迹工整。每篇来稿请注明作者、单位、日期,字数1000字左右。
三、评奖办法
本次征文活动结束后,将由省人口计生委和河北电台有关人员组成评委会对稿件进行评选。评选出一、二、三等奖后,由省人口计生委通报获奖情况,并与河北人民广播电台
联合颁发证书。
四、注意事项
1、各市要认真组织选送工作,积极反映本地的好做法、好经验。征文期间各市投稿数不应少于所辖县(市)数量。来稿请寄:河北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率《希望的田野》节目收,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文”字样,来稿不退。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63号,邮编:050012。请尽量使用电子邮件发送稿件,便于修改打印播出,邮箱:xwdty2005 @163.com2、征文中被选作品将在每星期五中午14:45分河北电台“希望的田野”节目“人口与计划生育”栏目中播出。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联 系 人: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中心杨玉萍联系电话:0311—87791294
电子邮箱:yyp63999 @163.com
主题词:计划生育婚育科研杯有奖征文通知河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2009年5月7日印
10.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十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紧密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市委提出的创建“殷实、文明、和谐”幸福抚州目标,我委郑重承诺:
一、推行政务公开。积极向社会和公众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等项目的政策和规定,严格公开程序和时限要求。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和办公电话,加强服务监督。推进信息公开,实行阳光政务。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依法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提高文明执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廉洁从政。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不利用手中权力牟取私利,不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服务对象的现金、贵重物品、有价证券,不以任何形式对服务对象进行索、拿、卡、要。加强对人口计生系统干部职工思想作风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三、提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基层、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方便、优质、高效、快捷的政策服务、信息服务、技术服务、协调服务。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计生爱心保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优惠政策,对育龄
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育给予关心帮助,维护育龄群众合法权益。对计生困难户提供更多更优的服务。
四、实行责任追究。严格实行行政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投诉,对执行不严、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我们衷心希望社会各界人士和全市人民群众对我委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干部作风等方面进行监督,对政风行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以上承诺,敬请广大市民、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予以监督。(监督投诉电话:8223445)
抚州市行政投诉中心电话:8238110
11.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十一
1月29日,春节来临之际,范县人口计生委、计生协组织开展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进基层”活动。县、乡计生工作人员进村入户开展宣传,重点宣传新修改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突出宣传各级出台的计生奖励优惠政策,围绕新型婚育观、孕前优生、避孕节育、青春期健康保健、生殖健康等内容,向广大群众深入宣传新型婚育观念,科学引导家庭成员的婚育行为。此次活动出动宣传车14辆,发放各类宣传页3300余份、挂历830份、避孕药具960盒。 (巩持印)
方城县节后四项措施促人口计生工作尽快步入正轨
2013年2月16日上班第一天,方城县人口计生委就迅速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研究节后全县人口计生工作,務求尽快进入工作状态,实现工作开门红。一是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负责人再次学习了《南阳市转变工作作风“十禁止”》, 明确了上、下午考勤查岗制度,通报了新一年度工作规划。二是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会后分别召开会议,就本单位承担的工作目标及中心工作谈想法、提建议、创思路、谋发展,实现上下一心、全员团结。三是节后各乡、镇(街道办)全面组织刷写标语、悬挂过街联、出动宣传车,全力营造集中宣传活动浓厚氛围。四是及早做好春季优质服务活动准备。尤其针对节前节后扎堆结婚的对象及常年外出回归的流动人口,逐户上门宣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意义,力争做到应检尽检。 (吴志高 贾毅洲)
固始县泉河铺乡春节期间慰问计生
困难家庭
为使计生困难家庭愉快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2月2日,固始县泉河铺乡组织由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的5个慰问小分队冒着小雨和严寒,深入全乡17个村(街)对计生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每到一户计生困难家庭,慰问小分队都为他们送上大米、食用油、猪肉等生活用品和慰问金;慰问小分队还专门到泉河卫生院看望了正在住院的王店村计生户张春山、何桥村计生户李家兰,为他们每人送上500元慰问金,祝福他们尽早康复,回家过节。
此次慰问活动共为全乡85户计生困难家庭送去慰问金、慰问品价值3万余元。 (陈世仁)
辉县市“双节”期间关怀慰问计生困难家庭
春节前夕,辉县市委副书记王献臣、副市长邓智敏在市人口计生委、计生协领导的陪同下,分两路到常村镇、百泉镇计生困难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在常村镇常东村特别扶助对象郭志俭、常西村马秀英家中,市领导为他们送去面粉、大米、油、方便面等慰问品,详细询问了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鼓励他们坚定信心、克服困难;在百泉镇八盘磨村刘保兰、楼根村黄彦余等4户生育关怀抚慰金发放家庭,市领导不仅为他们送来了生育关怀抚慰金存折,还带来了面粉、大米、油、方便面等慰问品。 (韩久春)
郑州市人口计生委领导调研慰问管城区计生
困难户
2月1日,郑州市人口计生委主任王清芬、副主任兰维娜一行在管城回族区委副书记武拥军和副区长孙梅的陪同下,到城东路商城花园社区进行了调研,并走访慰问了计生困难家庭。
调研组一行先后参观了商城花园社区公共服务指导中心、公共信息平台在线综合演示,重点调研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基层人口服务管理创新、人口信息化建设、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详细了解了管城区方便群众办事的情况。王清芬充分肯定了管城区人口计生工作取得的成果,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随后,调研组走访了商城花园社区的特扶家庭马富同和计生贫困户张凡英的家。王清芬对他们响应国家政策、积极落实计划生育表示感谢,并代表政府为每户困难家庭送上了米、面、食用油和500元慰问金。 (田磊 周雪莹)
获嘉县为“流动留守”计生家庭保驾护航
12.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篇十二
在此背景下, 本刊全国“两会”特派记者在今年“两会”期间, 就我国老年人口的医学健康管理和服务问题, 分别采访了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范利将军, 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国家卫生计生委艾滋病免疫学重点实验室主任尚红教授,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病理科主任孙建方教授, 和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曹洪欣教授。
“我国社会正面临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的趋势。在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报告中显示:从2011 年到2015 年, 全国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将由1.78 亿增加到2.21 亿, 平均每年增加老年人860万;预计2021 年到2030 年, 老龄人口将超过3 亿。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 我国人均期望寿命延长并没有带来健康期寿命的延长。 所以, 人口老龄化给老年医学的健康管理领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 我在本届全国‘两会’上, 提出了‘关于应对老龄化强化老年医学健康管理的建议’。 ”
采访一开始, 快言快语的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总医院副院长范利将军首先介绍了关于“强化我国老年医学健康管理”的现实背景和社会背景。
老龄人口的“五化”病患现状
在采访中, 范利委员首先归纳说, 经过长时间的调研, 她认为, 目前我国老年人口的病患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五化”现状———
首先是“高龄化”。据范利委员掌握的资料资显示:2013 年我国有2.02 亿老年患者, 其中80 岁以上高龄人口达2300 万, 高龄老人每年增长100 万人。
其次是“慢病化”。范利委员认为, 高血压等的心血管疾病, 脑卒中、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病等, 是危害我国老年人健康的最常见的慢性疾病。 2011 年, 中国死亡人口中, 缘于慢性疾病的占有85%之高的比例, 是发达国家的4 到5倍。 至2013 年, 中国确诊慢病患者的总数已达1 亿, 60 岁以上老年人群患病率, 是一般人群的2.5倍到3 倍, 约50%的老年人患两种以上的慢性疾病。
第三是“失能化”。据范利委员介绍, 在2013 年, 全国失能人口约为3700 万人, 预计到2015 年, 我国失能老人将达到4000 万人。“失能不但使老年生活质量下降, 还将导致跌倒风险、住院天数和费用及死亡率增加。 ”范利委员满怀忧虑地说。
第四是“失智化”。范利委员坦陈, 在2010 年, 我国的老年痴呆患者约有569 万人;而老年的认知和心理问题, 将严重影响到患者及其家庭的生活质量和健康。
最后是“空巢化”。范利委员认为, 这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和农村的空巢家庭已分别达到49.7%和48.9%;而空巢家庭的增加, 也令老年健康的照护问题更为严峻。
我国老年健康管理医疗和社会支持服务体系有待完善
范利委员认为, 面对目前这些“未富先老”、“未备先老” 的局面, 我国的老年健康管理医疗体系和社会支持服务体系还不健全。在老年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体系方面, 我们尚缺乏规范化老年病诊治基地;缺少老年医学和管理专业机构准入、考核标准;缺乏老年科医务人员系统规范的培训。老年人面临多系统疾病共存的问题, 但目前我国大多地区的医学体系仍停留在以单一疾病诊治为主的亚专科模式, 缺乏对老年共病、多器官功能下降问题的综合评估干预和一站式医疗服务的现代老年医学理念;缺少全科医生老年慢病综合诊治和失能防治专业知识及全面照护理念。
范利委员还认为, 在老年医学研究方面, 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老年医护、健康管理人员交流平台, 比如跨学科的、跨国界的、两岸三地的合作和交流等等; 同时, 老年医学专家与政府及产业的联系还没有建立起来。
在老年社会支持服务体系方面, 对老年人开展居家照护的扶持政策和配套设施严重不足, 医院-养老机构连续转诊机制运行欠佳。比如, 北京市政协2011 年对400家养老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在北京地区, 有70%以上的养老机构无医疗服务机构;而入住的老人却有96%以上罹患多种疾病; 近七成养老院拒收不能自理的老人;接纳失能或半失能老人的养老院往往和亲属签协议声明, 如果老人病危, 亲属必须接走。 但近年来逐渐增多的“421”式家庭结构使年轻人照顾父母力所不能及, 人力成本急剧攀升使保姆 (护工) 的陪护模式也很难推广。 与此同时, 集中养老的模式在我国目前现状还不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全国目前有4.5 万家养老机构, 320 万张养老床位, 平均每千名老人18.3 张, 与50 至70 张的发达国家水平相差甚远, 而且软硬件条件设施也有很大差距。
此外, 孙建方委员经过长期的调研也认识到, 因人口老龄化而产生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已成为政府、家庭共同面对的难题。老年人的疾病护理保障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少子老龄化”问题势态日趋严峻, “421” 的家庭结构, 将成为今后的主要家庭结构模式, 往往一对夫妇要照料四位甚至更多老年人, “少子老龄化”势态日趋严峻, 尤其是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困难更大, 一对夫妇奔波在多个老年人家庭与医院之间的现象与矛盾将会日渐突出。二是人口老龄化引起的老年人护理需求增加。孙建方教授举例说, 南京市患老年痴呆症的老年人达5 万人以上, 长期卧床不起的老年人达4 万人以上, 且呈逐年上升势态。针对此类老年性疾病, 目前没有什么有效的治疗措施。患病的老年人所需要的就是长期的医疗护理或日常生活护理, 由此导致老年人护理需求急剧增加, 老年人护理给许多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赡养压力, 甚至还常发生因“家庭护理疲劳” 而导致老年人受虐的现象。三是老年人疾病护理社会保障政策不完善。仍以南京市为例, 目前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将老年人疾病护理费用包含在内, 民政补助也与现有的老年福利机构护理费用相距甚远, 物价部门对机构和居家老年人疾病护理相关项目尚未制定价格政策等。 政策的不健全, 使老年人护理费用主要依靠养老金、 多年积蓄和子女的收入解决, 抗风险能力低, 导致大多数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无奈选择卧床在家。同时也有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只能将医院当作护理场所, 长期住院不肯出院, 其医疗费用加剧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 也浪费了大量医疗资源。四是老年人疾病护理机构建设不足、 服务质量不高。 在南京市, 目前具有医疗资质的老年福利机构不到总数的10%, 数量严重不足。 现具有医疗资质的老年福利机构大多由厂矿医院改制, 缺乏老年医学专业的医护人员和训练有素的护理员, 现有护理员多为农村闲置人员, 未接受过老年人护理专业的基本培训, 以提供生活照料为主。 另一方面, 目前存在老年人疾病护理服务质量标准和有效的监督管理缺失, 因此社会养老机构普遍存在老年人疾病护理服务质量不高的现状。
在采访中, 尚红委员也认为, 目前我国失能老人、疾病恢复期或患有慢性疾病的老人是长期护理的主要需求者。 他们亟需简单、基础的护理、用药指导、康复训练等。但是随着人口老龄化带来慢性疾病发病率和患病率的迅速上升, 以及我国的家庭结构逐步小型化, 出现越来越多双老人家庭和空巢家庭, 护理费用也急速增长, 给老年护理带来很大的挑战。由于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只能覆盖医院治疗和住院护理等费用, 并无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 无法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借鉴国际经验, 构建优良养老环境体系
谈到应对之策, 尚红委员首先介绍说, 事实上, 人口老龄化是全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 世界各国均采取了不同的措施来应对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日本为例, 继1963 年颁布老年人福祉法以后, 又于2000 年建立了专门用于老年人生活的介护保险制度。在该制度的影响下, 日本形成了社区式和机构式老年护理服务模式, 被保险人依身心状况评定有长期照护需求者, 可以享受社区式及机构式的照护服务;若评定为只需要支持者, 则只能利用社区式的照护服务 (失智老人之家照护服务除外) 。介护保险制度独立于全民医疗保险之外, 资金筹措和费用支付有特定的体系和办法, 由政府管理、强制执行。
尚红委员还介绍说, 美国的老年养老保障系统由政府主导, 企业参与合作, 主要通过医疗照顾制度、医疗补助制度以及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美国65 岁以上老人提供医疗卫生和健康保健服务。随着社会需求迅速上升, 约在20 世纪80年代, 长期保险护理应运而生。 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属于商业性保险, 由投保人通过购买护理保险合同方式自愿参加, 承保被保险人接受个人护理服务而发生的护理费用。
对此, 尚红委员认为,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进一步加快老年护理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当前实际, 首先建议由发改、人社、卫生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长期护理服务成本核算专项调研, 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的护理收费定价标准, 并将收费项目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其次设立长期护理保险, 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 运营管理机制和监管体制, 并将其纳入基本社会保障体系, 形成长期护理服务制度, 与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一起构成老年社会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同时还要结合我国实际国情, 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的基础上, 开发各种商业护理保险作为补充, 为特定老年人群长期护理提供资金保障, 逐步建立覆盖全民的老年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为建立老年护理服务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在具体操作层面, 范利委员则更详尽地从四个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她认为, 为迎接老龄化给老年健康管理带来的挑战, 需要积极开展以下工作———
首先建议国家继续加强老年医学健康管理发展的有关政策支持和养老体系的投入。建立广覆盖医疗保险和药品供应制度, 完善三级医疗机构与老年康复机构转诊制度, 推广全国优秀大型三甲医院老年科和保健基地的健康管理经验。 建立老年管理机构、全科医学人才和护理康复人员轮转、培训体系和考评标准。
其次, 我们还应该大力推广老年健康管理的新模式。以老年综合评估为核心思想, 以早期筛查、信息管理、 康复辅具开发为技术平台, 丰富老年健康管理内容, 从疾病、体能、认知、心理、社会支持多层面全面关注老年健康问题。管理目标注重疾病的早期预防和功能康复, 以及提供终生、持续的健康服务。开发老年健康状态监测网络与管理大数据平台体系, 建立老年、尤其是高龄老年重要器官功能和健康状态增龄变化动态数据的分析管理体系。形成老年健康相关状态与重要器官功能增龄变化标准与检测基线。建立增龄变化队列研究基地, 老年健康状态监测网络工作示范基地。建立基于计算机技术的社区老年健康服务信息管理体系和多学科团队合作工作模式。
同时, 在学术层面, 范利委员认为, 我们还应拓展老年医学研究领域, 加强基础与转化医学研究、临床老年医学研究、老年预防医学研究、老年医学教育研究、老年医学机构与体系建设研究、学术与产业交流模式研究。在老年医学研究内容方面, 注重基层慢病管理与高层保健管理模式相结合的研究、多中心国家研究数据库与我国专病、单中心数据库相结合的研究, 以及老年共病、老年综合征与老年单病早期预防相结合的研究。
在健全老年康复社会保障机制问题上, 孙建方委员建议:首先要加快老年人疾病护理的医疗保障制度化建设。由劳动保障部门界定保障对象和基本医疗疾病护理项目范围及支付比例, 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 监管其发生的相关费用;同时, 同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现有家庭病床政策待遇的支付标准, 注意机构与居家疾病护理保障政策之间的衔接与平衡, 使机构与居家两种老年人疾病护理模式互为补充。其次要完善老年人疾病护理物价收费政策。尽快组成由物价部门牵头, 卫生、民政、劳动保障部门配合的调研小组, 测算和制定老年人疾病护理相关物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调高现有家庭病床出诊费用标准, 明确收费内涵等。通过一系列老年人疾病护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 合理认可相关从业人员的劳务价值, 有效提高从业人员的积极性, 促进老年人疾病护理保障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要加强老年人疾病护理机构和医护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卫生主管部门应制定适合老年人疾病护理特色的专科康复医院、老年人疾病护理机构的准入资质, 制定服务标准、监督服务质量。 加强相关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和培训。 同时, 还要加快老年人疾病护理社区建设, 提高服务能力。 老年人疾病护理机构应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进行建设, 逐步并轨由卫生部门负责的社区护理和由民政部门负责的社区老年福利机构的建设, 由“两张皮”变为“统一体”。加快建设以社区医院和老年人疾病护理机构为中心, 以全科医生和护士为骨干, 促进老年人疾病护理的护理站、家庭病床的发展, 组成覆盖广、投入少、产出高的居家老年人护理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类型的老年人疾病护理服务事业, 提升服务能力。
创新体制机制, 加快发展中医药健康养生服务
谈及应对老龄化的问题,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委员曹洪欣教授则立足于自己的专业, 从健康养生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曹洪欣委员认为, 2014 年10月, 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将“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作为主要任务之一。中医药健康服务包括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养生养老、健康旅游、服务贸易等, 涉及中药、中医诊疗设备、保健产品等相关支撑产业。 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 促进民众健康, 无论从理论、实践到产业, 中医药都具有独特优势, 是加快建设中国特色健康服务业的战略选择。
曹洪欣委员解析说, “十一五”以来,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到来, 中医健康养生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以中医健康养生服务为重点的保健服务业迅猛发展。社会上各类中医健康养生服务机构快速增长, 中医健康养生保健产品和设备不断涌现, 中医健康养生已发展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领域。 据统计, 我国不同规模的保健服务企业达140 万余家, 相关链条产业300 余万家, 从业人员约3000 万人, 年产值约2000 亿元。然而, 当前非医疗机构中医保健养生服务存在着管理不顺畅、缺乏规划发展、监管不到位, 服务质量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 一定程度影响着中医药健康服务的科学发展, 影响着满足民众健康的迫切需求。
基于上述因素, 曹洪欣委员建议, 首先我们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医健康养生服务体制机制, 建立国家层面的协调机制, 统筹管理中医健康服务医疗与非医疗服务领域。 完善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自律”的中医健康养生市场监管制度与行业监管机制, 逐步实现中医健康养生全行业管理, 不断提高中医健康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其次, 我们还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创新中医健康养生服务的新模式、 新业态、新领域。鼓励形成中医药健康养生服务品牌; 支持企业建立管理规范、技术成熟、信誉良好的中医健康养生集团或连锁机构;鼓励地方依托本地中医药资源优势, 建设中医药健康养生服务集聚区, 形成区域品牌。 同时, 在推进中医医疗机构提供满足基本中医医疗服务的基础上, 利用自身优势, 采取多种形式与中医健康养生机构合作, 拓展中医健康养生服务产业外延, 形成新兴产业, 为中医养生保健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支撑。 研究制订中医健康养生机构标准, 完善健康养生服务规范和标准, 制定中医健康养生技术目录及操作规范; 鼓励中医健康养生企业建立服务标准和规范。 另外, 我们还要构建非医疗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服务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引导中医院校培养面向基层服务的职业技术人员; 加强对现有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促进服务规范化和多样化, 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提升民众对行业专业性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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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科技大学委员会07-09
北京市建筑节能发展现状和展望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