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共13篇)
1.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一
应 收 账 款 质 押 合 同
主债权人(质权人)立场
出质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质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应收账款债务人(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住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为确保与乙方签订的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决定将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主合同债权人)。甲乙双方本着双方自愿、平等协商、诚信互利的原则,在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第一条 【主合同债权】
1.1于年月日与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合同,应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的合同款项。
1.2 如果合同变更,以书面补充协议为准。
第二条 【质押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
2.1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非属上述情形的应收账款不适用本合同条款。
2.2 甲方承诺
2.2.1 甲方承诺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且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包括但不限于:(1)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
(2)甲方从未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款;
(3)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
(4)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
(5)应收账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2.2 甲方承诺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应收帐款付款人的确认证明)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2.2.3 甲方如为公司,则甲方承诺(1)不是且将来也不会是甲方的股东;(2)非自然人。
2.3 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以下称“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为甲方在履行完毕年月日与丙方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的合同(详见附件1)后取得的应收账款。
前款所指的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2.4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价款、违约金、罚息、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2.5 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若主合同变更并且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则此处为书面补充协议)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2年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一切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计算机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应收帐款债务人(即丙方)的确认证明。因甲方提供的资料有误,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2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与丙方的合同并保证履行无瑕疵。因甲方履行瑕疵或未履行导致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3 甲方应当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催讨义务。因甲方怠于履行催讨义务而导致应收账款超过诉讼时效,胜诉权归于消灭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以赠与、转让、抵消、再质押、权利放弃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因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处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3.6 如甲方为企业,发生3.5条款情况时,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在甲方资产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保证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
3.7 如甲方为企业,因甲方质押给乙方的应收账款存在权利瑕疵,使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质押权利无法实现时,甲方法定代表人承诺在甲方资产不足以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以其个人全部资产保证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履行。
3.8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登记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
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9 如甲方为企业,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如甲方为自然人,甲方继承人
3.10 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3.11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12 在丙方向甲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后,甲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乙方,并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清偿债务的,应将款项转入本合同首页乙方提供的银行账号内。如果甲方在丙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后,决定对收回的款项进行提存的,提存费用由甲方支付。
3.13 在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甲方可要求乙方至登记中心解除本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质押。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应当依据《物权法》及人民银行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4.2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充实担保责任,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4.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4 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甲方应当提供本合同首页中甲方提供的指定账户的明细,予以配合。
4.5 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4.6 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4.7 甲方根据本合同项下2.2.2条款及3.1条款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应当被视为商业秘密,已经经过公示或公众应当知晓的除外。乙方应当恪守保密义务。
第五条 【丙方权利和义务】
5.1 丙方应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的应收账款资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并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5.2 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给予乙方协助,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5.3 在乙方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权时,丙方应给予协助。
5.4 丙方应提供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的说明,如应收账款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进行调整。
5.5 丙方在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时应同时通知乙方,因丙方未及时通知乙方,致使乙方质权无法实现的,甲方与丙方就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6 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应收账款将存入首页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丙方违反上述义务,依照5.5条款承担连带责任。
5.6 丙方应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从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或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未依约履行或未依约全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
(3)在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间,因未履行主合同义务,乙方有权按照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终止或解除主合同的;
(3)丙方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丙方败诉,导致丙方可能出现无力向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可能性的;
(4)出现使主合同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6.2 乙方处分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当充实担保责任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7.2 甲方未能依据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四条充实担保责任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充实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7.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其他】
8.1若协议履行中三方产生争议,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法规。
8.2本合同包含合同三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一切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书》。
8.3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以电话通知对方加以确认。本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如使用特快专递邮件,以寄出日后的第四日视为收件日期;如使用电报或传真,以发出后的第二日视为收件日。除非一方书面通知更改地址,一切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首页列明的地址和号码。
8.4甲、乙、丙三方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正确、准确理解了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
8.5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6本合同经甲、乙、丙三方书面签字,依法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登记之后开始生效。
8.7。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合同附件包括:
附件一:三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附件二:甲方与丙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本合同所指应收账款的合同 附件三:签订和同时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余额证明
2.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二
应收账款质权, 即质权人在出质人未能到期偿还债务时, 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性质应该定义为以债权为担保的物权。应收账款质权, 本质上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 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赊销是应收账款产生的原因, 因此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但是应收账款质押并没有转让该应收账款给贷款人, 而是将该应收账款作为贷款的担保, 若借款人不能到期归还贷款, 贷款人有权代位行使借款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权利, 即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直接向贷款人支付该应收账款。综上, 应收账款质权的法律属性应为基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它具有一般担保物权的特性, 又具有其特殊性。
2 应收账款质权成立的构成要件
第一, 该应收账款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可以作为担保财产。
例如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中已经约定该应收账款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那么债权人不得利用该应收账款进行质押融资。
第二, 以应收账款出质, 借款人与贷款人必须达成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
若存在欺诈等情形, 权利人可以主张撤销、变更合同并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在应收账款质押中, 借款人为了骗取银行贷款, 常常存在伪造应收账款的行为, 具体欺诈手段下文将会详细阐述。在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的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合同中, 应详尽地描述应收账款的金额、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支付方式、期限、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基础合同是否履行完毕、基础合同是否面临诉讼等应收账款的有关信息, 使得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固定化。
第三, 应收账款质权自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质权不同于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要件, 而以登记为设立要件, 但两者都具有公示效力。登记不仅是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要件, 还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第228条规定:“应收账款出质之后, 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若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 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人, 质权人可以主张该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第三人为善意, 也不能以此理由对抗质权人。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物权领域, 排除了债权的善意取得, 因此, 已经办理登记的应收账款质押, 银行的质权具有优先效力, 出质人私自转让应收账款给第三人的行为, 不产生法律效力, 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应当给与赔偿。
3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析
3.1 不具有绝对优先受偿性
质权的主要功能就是担保债权的实现, 实现途径就是对质权标的具有优先受偿性。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 质权人对出质人的应收账款也具有优先受偿权, 例如收回了的应收账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出质人破产时, 质权人有权对该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
但是, 质权人的应收账款优先受偿权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如果银行贷款已界清偿期, 出质人无力偿还, 银行可以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清偿应收账款的义务, 在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时, 银行不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换句话说, 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不能优先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其他债务人优先受偿, 银行也就不得行使别除权。
3.2 应收账款债务人破产的风险
在已发生的应收账款情况下, 当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破产, 出质人仅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破产, 当出质人最终不能获得应收账款的全部返还时, 那么银行债权的担保物价值相当于减损了。
3.3 抵销权行使的风险
应收账款本质上是一种债权, 而债权消灭的原因之一就是抵销权的行使。因此,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 必须确保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防止抵销权的行使导致应收账款消灭, 银行贷款丧失担保物权。
3.4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 最重要的特征是流动性强、变现快, 所以仅限于金钱债权, 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转变为自然权利, 法律不予强制保护, 也就没有担保价值了。那么银行必须对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进行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审查, 不仅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审查, 在贷款期间也要对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给予必要的关注, 及时督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 避免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因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
3.5 虚假应收账款的风险
伪造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是经常出现的欺诈形式。用于质押担保的应收账款应该满足有真实交易基础、出质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合同义务等条件, 因为只有在满足了这些条件后, 用于担保的应收账款才真正成立, 处于基础合同未履行完毕阶段的出质人不真正享有应收账款债权, 因为基础合同另一方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所有权风险尚未转移、货物尚未发出或货物仍在生产过程中的情况下, 就将销售收入入账, 并把销售发票作为贷款申请单据;甚至根本没有接到订单情况下, 虚构各种应收账款单据取得贷款的, 皆属于虚假应收账款行为。前文已经阐述过, 在这种情况下, 质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并且要求赔偿损失。
3.6 基础合同纠纷的风险
即使出质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基础合同的义务, 享有完全的应收账款回收权,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也不是不无风险的。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决定了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 如果设立应收账款的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布无效, 那么应收账款债权也就不存在, 而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物的质押担保合同因担保物自始不存在而无效。
3.7 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逃废银行债务的风险
在银行向出质人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之前, 都会调查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取得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认可。但是这不能排除出质人与应收账款债务人串通, 虚构交易关系, 骗取银行的贷款。
4 银行规避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风险的对策
4.1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
第一, 应收账款周转时间, 指收回应收账款平均花费的时间。应收账款周转时间越短, 说明发生坏账的可能性越小, 出质人的财务质量越高。
第二, 应收账款的账龄, 在对应收账款价值评估过程中, 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非常重要。一般情况下, 不超过90日的应收账款都是合格的应收账款, 银行愿意接受其作为担保发放贷款, 但是在某些行业, 超过30日的应收账款就被做坏账处理。所以在分析应收账款账龄, 确定应收账款可实现价值时, 关注该应收账款发生的行业以及该类应收账款的通常回款期, 也非常重要。
第三, 扣除商业折扣入账, 计提坏账损失。真实评价应收账款的价值, 是确定银行的贷款额度的决定因素, 为了减少银行贷款损失的风险, 在确定合格的应收账款数量时, 需要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都扣除后, 得到的应收账款数额, 才是银行确定贷款额度的参考标准。银行发放应收账款的质押率一般为应收账款金额的50%-90%, 但不会超过扣除了坏账损失、商业折扣后的应收账款数额。
4.2 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债务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中, 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的资产, 第二还款来源是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如果债务人没有还款能力, 应收账款就不能变现, 所以银行在决定是否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时, 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就是应收账款债务人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实践中, 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是给资金雄厚的核心企业提供配套货物或服务的上、下游中小企业, 银行为这类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既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又增加了银行经营效益。为了规避关联交易和欺诈的风险, 银行一般不接受关联企业之间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财产发放贷款。
4.3 对应收账款的密切监控
为确定应收账款是以真实交易关系为基础的, 银行可以抽查销售发票进行核实, 要求借款人提供发货单、提货单、运输收据等运货文件, 以证实货物已经如期发运。银行还可以通过抽样调查借款人的债务人是否确实存在。此外, 在贷款发放后, 贷款银行要持续关注借款人应收账款的变化和回款情况, 可以要求借款人每周或每月提供应收账款清单、回款清单, 借款人的财务报表, 以发现可能引起银行贷款恶化的风险预警信号。
4.4 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应收账款回款账户是用来接收应收账款的回款资金的。为了控制风险, 银行在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时, 可以要求出质人在贷款银行处设立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并通知债务人偿还应收账款应汇款到上述回款账户。在出质人主债务没有清偿完毕前, 上述回款账户的资金出质人不得支取, 这避免了出质人在应收账款回款后不用来还款而挪作他用。为了防止出质人将应收账款的回款进入一个不为银行所知的账户, 银行可以向出质人的债务人提供一个只有银行才能看到的账户, 银行收到应收账款的回款后, 再将款项定期转出用以偿还贷款。
4.5 约定应收账款回款的提存
《物权法》第225条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 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或者提存”。在应收账款质押中, 因为应收账款不是已经证券化了的债权, 质权人也不持有任何债权凭证, 所以原则上讲, 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用于该条规定。但是, 应收账款质押与上述基于票据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质押有共同点, 即用于担保的债权都可能发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情形, 所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中, 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可以比照适用《物权法》225条的规定, 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出质人清偿债务后, 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将该回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当应收账款先于主债权到期的,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应收账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为了规避应收账款债务人到期直接向出质人履行债务, 而出质人挪用该款, 导致担保财产有名无实的风险, 质权人与出质人在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时, 应当约定应收账款先于银行贷款到期的, 债务人支付的应收账款应该提存。
摘要:应收账款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创新银行业务, 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不完善, 导致目前许多银行仍然不愿意对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因此, 着眼于发展我国中小企业, 拓宽其融资渠道, 消除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制度中的法律漏洞, 是研究的出发点。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宋炳方.商业银行供应链融资业务[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08.
[2]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3.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 物权法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质押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7)12-086-02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设立质权,用于担保融资。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并于10月8日宣布央行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正式上线,这标志着与国际接轨的应收账款质押电子登记制度正式建立起来。
在此之前,由于我国《担保法》未将应收账款明确列入质押物范围,企业无法用应收账款作担保向银行融资,银行即使接受了应收账款作担保,其权利也缺乏充分的法律保障。因此,国内担保贷款主要依赖不动产,但在我国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不动产财产很有限,所以大多数中小企业都存在融资难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以美国为例,美国建立了高效的动产担保制度,包括应收账款在内的动产质押融资已经占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70%。据调查,我国大企业贷款中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占27%,而小企业只占5%,小企业贷款更需要担保支持。因此,发展应收账款质押有助于盘活国内企业目前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约5.5万亿元的资产,缓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应收账款质押将为银行业务金融业务创新带来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的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以获取融资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相比,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在于: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此,如果债务人(出质人)不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即直接请求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的债务人(第三债务人)向自己给付相应款项,这样避免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行使时通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复杂程序。
2.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作为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出质人)违约或破产时债权人可以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实质上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即其全部责任财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安全可靠。
3.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应收账款,可以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预期的未来债权。实践中,未来债权质押从融资角度看更有价值。
二、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1.《物权法》中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规定。《物权法》相关规定构成应收账款质押的法律基础,该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等,可以出质的。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2.《物权法》与《担保法》。关于担保物权,《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存在较多不一致的地方。但从法律位阶上看,《物权法》高于《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这是由于《物权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而《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分别是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因此,当两者规定不一致时,应以《物权法》规定为准,即:《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与《物权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应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物权法》无相关规定,而《担保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3.《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与登记公示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通过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来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办法第六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第七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因此,应按《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在信贷征信机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进行出质登记。“信贷征信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主要用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和公示,为质权人和出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该系统可以揭示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银行可以在查询后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应收账款上存在的权利质权,保护质权人和银行的利益,降低信贷风险,促进应收账款融资的发展。
三、应收账款质押涉及的法律风险
《物权法》相关规定可有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特性使质权人(银行)在业务过程面临着诸多法律风险。
《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未对如何保障质权人实现应收账款质权做出特殊规定,《物权法》未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需通知债务人,也未规定债务人必须向质权人履行债务,这些容易造成质权人无法监控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可能在质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出质人履行债务,如果出质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后而又不告知质权人,将使应收账款质权担保作用落空。此外,《物权法》第220条的规定对银行等质权人在质权的实现上提出了严格要求。应收账款由于其本身的特点容易形成呆账坏账,这可能会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
对于以上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在业务中可通过有效途径加以规避。一方面,加强授信前审查,选择实力雄厚资信良好的第三债务人和优良债权。在《物权法》颁布前我国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银行等信贷机构为降低风险,应收账款质押相关业务仅限于优良债权(第三债务人多为电力、电信、钢铁等优质企业)。另一方面,要着力调查应收账款本身的合法性以及债务人是否存在相应的抗辩(例如,基础合同履行中存在的货物质量、数量等瑕疵),并与债务人核实应收账款的合法真实及性,最好能够取得债务人的书面确认。此外,质权人可以考虑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并在对债务人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其同意将相关款项支付给债权人指定账户,以方便对其直接监控。
四、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质权人负责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及其管理,因此,在质押登记上也要注意规范操作,尽可能避免由于操作不当而引起的风险。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享受优先质权;按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的,谁的登记时间在前,谁的质权就在先。同时,登记信息系由登记当事人录入,登记当事人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包括该笔质权是否真实存在,登记内容是否正确等负责;除在登记公示系统规定的登记内容外,登记双方还可自行商定是否登记更详细的信息,从而既能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又能有效公示双方的权益。此外,该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全国统一的数据库,登记过程简捷,由当事人自主进行,只要登记要素齐备、提供信息的格式符合登记机构要求,就可以完成登记。同时,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质押登记信息。
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以上特点,质权人要注意由于该系统并不对登记内容的合法及真实性进行审查,因此,质权人要对此负责,除一般的审查外,还可充分利用该系统通过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保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质押或其他权利瑕疵。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质权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因此,为避免质权过期而导致的权利失效,质权人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管理和跟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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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开明.融资理论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作者单位: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福州 350000)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本 篇四
3.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以赠与、转让、抵消、再质押、权利放弃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因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处分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甲方应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3.6.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登记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7甲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
3.8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不得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除非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的,甲方应当依照本合同项下 3.5条款向乙方承担补充担保责任。
3.9在甲方清偿了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后,本协议自动解除。
第四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4.1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充实担保责任,直至足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时止。
4.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3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应收账款的还款情况,甲方应当提供本合同首页中甲方提供的指定账户的明细,予以配合。
4.4乙方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将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送达应收账款债务人。并有权直接向 主张支付应收款。
第五条 【质权的实现】
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并从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的应收账款中优先受偿:
(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的;
(2)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依约履行或未依约全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
5.2 乙方处分取得的本合同项下所指应收账款,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除应当充实担保责任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6.2 甲方未能依据本合同项下第三条、第四条充实担保责任的,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担保责任充实前担保债权数额每日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6.3 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被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
7.1若协议履行中产生争议,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2本合同包含合同双方所有意向,并取代双方在此之前达成的一切
书面或口头协议;任何对本合同内容的修改或变更均须双方共同书面确认。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书》。
7.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前已经详细阅读、正确、准确理解了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的含义。
7.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合同签署页,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范文三
出质人(甲方):
质权人(乙方):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质押应收账款
一、甲方以第 项约定的应收账款设定质押。
甲方的下列应收账款,具体信息如下;
二、本合同所称基础交易合同是指作为应收账款发生依据的合同。
三、上述应收账款设定质押时,甲方对应收账款付款人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其他权利和利益一并质押给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第二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 应收账款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甲方合法拥有应收账款并享有处分权,甲方提供本质押担保不损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违背甲方的法定与约定义务,应收 账款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合同约定的)限制;甲方从未向,且不会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赠与该项应收账 款;应收账款未被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名下的财产;应收账款将不会遭致抵销、
反诉、赔偿损失或作其他扣减等;甲方在该应收账 款质押后,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设定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设定信托等)。
甲方应保证应收账款不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项下若存在任何形式的担保,甲方应确保并维持该担保的价值及持续有效性。
二、 甲方保证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商业活动在甲方正常的经营范围内,基础交易合同合法有效。甲方保证质押应收账款均代表真实、合法、善意的货物(或服务)销售且 非寄售、试用、行纪或代销等交易,均处于正常、未逾期状态。甲方保证其与应收账款付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纠纷,甲方将严格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交货 等全部义务。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同意对基础交易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结算方式与结算金额)进行任何可能对乙方质权造成不利影响的变更。
甲方保证,应收账款付款人不会主张抵销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应收账款付款人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
三、 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或服务)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未被且将不会被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未被设定为任何信托项下的财 产;未被且将不会被任何当事人予以留置、扣押、查封;未被其他任何当事人在与甲方的任何合同约定对该货物的所有权保留。
四、甲方将按照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与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础交易合同、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验货单以及记载或证明质押应收账款的账目、电脑数据记录和其他文件、凭证。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一切资料和信息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合法和有效。
五、若质押应收账款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或者应收账款付款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或其财务状况发生任何不利变化,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采取其他措施。
六、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甲方已阅读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及主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七、甲方具备担保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八、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 种:
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二、主合同项下本金(币种) (金额大写) 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四条 质押应收账款的登记与通知
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根据乙方的要求将办理质押登记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交乙方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由乙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甲乙双方应当向应收账款付款人发送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
一、如果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偿还币种、还款方式、贷款账号、还款账号、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起息日、结息日、在债务履行期限不延长的情况下债务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变更),甲方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与债务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的,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办理质押变更登记手续。
5.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五
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初探
应收账款是赊销的产物.赊销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扩大销售,但另一方面延迟了企业的现金收回时间,增加账款的催收费用,甚至遭受坏账损失的.风险.本文从信用政策的制定、内部控制、收账管理、建立信用报告制度和开展信用保险等方面对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作 者:贲友红 作者单位:常州物资学校财会组,江苏,常州,213001 刊 名:常州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英文刊名:JOURNAL OF CHANGZHOU TEACHERS COLLEGE OF TECHNOLOGY 年,卷(期): 8(3) 分类号:F275.2 关键词:应收账款 信用风险 防范 控制6.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六
前言:2016年1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了金融支持工业增效升级的措施。其中在拓宽融资渠道方面,提出“鼓励扩大股权、债券等直接融资,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近期,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金融机构要“探索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合规财产权利质押融资,促进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根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6年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总额12.6万亿元[1],近几年来采用应收账款融资比例也逐年提高。可以说,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已经成为各家金融机构丰富产品线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应收账款融资产品设计方面,各银行等金融机构都推出了成熟的产品,也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办法加以规范。本文在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简要分析的基础上,对应当如何做好应收账款融资的投后管理方面,提出一些观点以供探讨。
第一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述
(一)应收账款的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该办法中的应收账款,包括已有和未来的应收债权,为其概念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定性,要比会计学所指的范围更为广泛。
(二)应收账款融资的分类
根据应收账款债权是否转让,通常应收账款融资可以分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和衍生出来的应收账款证券化三种类型。
(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
我国2007年颁布实施的《物权法》中,第223条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出质,这是我国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可。同年人民银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但无论是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规定都过于简单概括,直至目前都没有针对具体实践活动中应当如何规范性操作作出更为详尽明确的法律指引。各家银行虽然都制定了相关业务的管理办法,但受其风险程度限制,部分银行仍然将其归入信用贷款范畴。
2009年,人民银行设立“中登网”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公示系统,从中登网上查询到,截止2017年4月在该网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业务所做的质押登记共约2.2万笔。
第二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常见风险
从实践中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出现较多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真实性风险
企业通过虚构应收账款方式来获得融资,是目前导致融资出现风险最直接的原因。虚构应收账款包括两类情况,一类是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发票等自始就是虚构,作为权利质押对象根本就不存在;另一类是企业通过更改应收账款金额、期限和质量来骗取金额更高、期限更长的融资。
(二)信用风险
在我国信用体系仍未健全的情况下,企业是否能够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融资合同,也是融资出现风险的原因之一。比如挪用应收账款回款、擅自转让应收账款、通过互负债务方式抵消,隐瞒企业重大经营事项等等。
(三)合同纠纷风险
在应收账款基础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因合同标的物或者一方提供的服务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引发争议,从而影响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的实现。
(四)其他风险
如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风险、应收账款的诉讼时效风险等。
第三部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防范,除了在投前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要审慎到位,融资企业案设计要严密周全外,如何做好投后管理也是金融机构防范和化解融资风险的重要依仗。根据以上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分析,在投后管理工作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严密的投后管理方案
投后管理方案的设计,要坚持“一行一策,一企一策”。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应收账款账期,不同融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营销能力也都有所不同。金融机构首先应当熟悉和掌握融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发展前景、法律法规、行业政策所形成的监管环境等,根据融资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以及融资企业自身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确定资金监督管理力度,走访核查方法、频次,以及风险预警信号出现后的防范和化解预案等等。
(二)做实资金监督管理 有力的资金监督管理,不仅能够确保资金流转安全,也能够通过交易资金流入流出时间、金额的差异来判断企业经营情况的变化,有利于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
1.融资资金进入融资企业账户后,金融机构应尽早对资金流向进行核查,确保资金用途符合融资申请;
2.就应收账款的划款和回款,要开立或者指定专门账户进行管理,通过定期获得银行对账单等方式来核实资金流向。如有必要,可以考虑通过资金全封闭运作的模式来确保资金安全。
(三)做好走访核查
实践证明,实地走访核查是鉴别交易真实性的最佳手段之一,合理频次的现场检查也能够及时发现和避免融资风险的发生。实地走访调查的终极目标是为了核对交易的真实性和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因此实地走访要保持一定的频次,并采取多方核对的方式来互相验证。
现实中有部分金融机构在履行实地走访融资企业职责时,只简单要求融资企业提供合同、报表等各类资料以便应付存档,没有去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或者仓单涉及的仓库方进行认真核实,合同、报表等的真伪也没有认真核对。投后管理的实地走访流于形式,造成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因此金融机构投后管理人员的现场检查,一是要采取“望闻问切”的手段来对融资企业进行研判;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现场勘查,通过与企业人员的访谈问答,通过企业财务、销售等各方面数据与往期的比对等来了解企业的真实情况;二是通过融资企业提供的交易合同、仓单、发票、银行对账单等基本资料,同时到所涉及的交易对象、仓库、银行等进行实地确认核对,确保交易合同、金额、时间、对象等重点事项均为真实有效;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后管理人员不能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进行走访调查,而是应当提前与应收账款各方做好沟通,取得各方的理解与配合,避免对融资企业产生抵触情绪和负面影响。三是平时多注意收集融资企业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以及舆情信息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走访过程中,尽量加强与核心企业的直接交流,最终做到信息互通。从根源上了解融资资金所指向的交易进展及资金流向,也是确保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
(四)及时作出风险预警
鉴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下,缺乏实物抵押等相对强化的担保措施来降低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如何建立完成的风险预警机制就显得极为重要。一般而言,风险预警信号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所在行业整体经营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如前几年钢铁行业形势下滑后,一批钢贸企业金融债权随之成为不良;
2.企业所在区域经济形势发生的重大变化,如部分地区互保圈事件爆发,形成的连锁反应导致多家不同行业企业金融债权形成不良; 3.企业的经营、管理出现的重大事项或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高管人员的变动、重点客户的变动等。如曾有一笔金融不良债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忽然辞职,企业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仍未任命新的负责人,金融机构到现场索要资料时企业均以没有财务负责人来进行推托,最终在融资企业多次拖欠利息后,经过多次调查才发现企业实际控制人因经营不善擅自转让了股权,该笔融资最终因缺乏足够的警惕性而形成不良;
4.其他可能导致风险出现的重大变化,如企业股东个人情况的涉诉、涉案、重大疾病等。
上述各类风险预警信号,并不必然导致风险的出现。但是任何事物都是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金融机构在这些预警信号出现时,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来应对就变得十分重要。
第四部分小结
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现状及主要存在的风险入手,对该融资模式下的投后管理要点进行了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因其质押物为非有形状态而被金融机构视为风险较高的信用贷款。因此仅仅设计好严格的准入制度、审批流程和合同文本还无法满足风险防范的要求。如何有针对性的对此类融资进行动态管理,如何建立严谨的投后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到位,才是决定此类融资是否安全回收的关键。
7.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七
关键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与防范
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存在规模较小、业务单一、经营风险大等问题, 这也直接导致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 容易出现融资困境, 正如著名的“麦克米伦缺口” (Macmillan Gap) 所述“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愿意给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 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对于应收账款日益增加的中小型企业而言,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一种日渐流行的融资方式。但是, 由于应收账款资产的特殊性、涉及主体的多元性,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风险控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等风险, 因此这就要求在实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做好必要的防范措施。
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概念
1.1 基本概念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企业用自己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 从而获得贷款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临时性的资金短缺。2007年, 我国修订的《物权法》规定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有效抵押物, 在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 并在223条第6款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为配合《物权法》的实施, 央行于2007年9月30日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制度的建设以及央行公布的《办法》, 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获得长足发展, 尤其是在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重比较大的中小企业, 这种融资方式更受到青睐。据有关统计, 截至2010年底, 中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超过9万亿, 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60%左右。
1.2 运作机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以借款人的一笔或是几笔应收账款作为抵押担保物, 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 当应收账款产生的现金流入中小企业时, 就可以直接用来还款, 抵押关系继而消除。如果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因财务困境无法偿还或者有意不还款, 则出质人 (借款人) 的应收账款得不到收回, 此时将大大增加的质权人的风险。因此, 融资抵押时不但需要考虑质押人 (借款人) 自身的财务和信用状况, 还需要考虑到形成应收款项客户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基于此, 只有信誉良好、偿债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才能获得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机会。一般而言,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期限为半年至一年, 主要是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
1.3 具体流程
借款人在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 必须向银行提交质押融资申请, 并提供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销售合同、发货单、运输单、收货单、付款方的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证明与承诺书等资料, 流程如下:
(1) 借款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 并提交相关资料。
(2)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若是企业提交的销售合同、出库单、运输单、接收单、发票、收货方确认、企业自身的信用与财务状况等符合相关的质押标准则接受其申请, 要是企业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条件则不接受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品。
(3) 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及应收账款金额确定发放质押贷款的总额, 双方就各种条款签订合同。
(4) 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借款, 收取相应费用。同时, 银行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 衡量贷款风险, 适时作出贷款调整。
(5) 应收账款付款方 (应收账款债务人) 直接把款项汇给银行以偿还企业 (应收账款的债权人、银行借款方) 的借款和利息。或者应收账款付款方向债权企业偿还应收账款, 企业向金融机构偿还借款和利息。
2 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是我国一项新制度, 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有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不确定性、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再加上需要用应收账款质押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健全, 应收账款确认方式不规范等问题, 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还有很大的风险, 主要表现如下。
2.1 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
来源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应收账款的质量上。具体而言有应收账款权利不实、登记的应收账款与实际价值不符、应收账款与合同规定的质押条件不一致等。当应收账款权利不实时, 中小企业并不对应收账款拥有相应的权利, 应收账款不属于企业的资产。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应收账款已被清偿, 或者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 构成应收账款的销售是企业虚构的、付款方也是企业虚构, 假如应收账款不存在, 则该质押行为无效。因此, 企业并不能以这样的应收账款去偿还贷款。当登记的应收账款与实际价值不符时, 在实际中表现为中小企业用于抵押的应收账款是存在的, 但是实际价值远远低于所担保款项的价值, 中小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 虚夸应收账款的价值。从而企业以更小的资产抵押取得了金额庞大的贷款, 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导致银行承受了更大的风险。
2.2 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
来自于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应收账款款项的收回上。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可能恶意逃废债务或者因财务危机无力偿还债务, 从而导致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出质人的收入减少了, 对质权人的债权偿还产生直接的影响, 债权人无法到期偿还所欠银行贷款, 出质人也失去了一种重要的还款来源, 这样将大大增加质权人债权的风险。另外, 债务人还有可能因为产品质量或服务瑕疵等问题提出更改销售合同和应收账款总额, 从而使应收账款减少或者应收账款消失, 这样对于已经用该笔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取得贷款的中小公司来说, 相当于抵押物价值缩水或者抵押物突然消失, 从而给应收账款抵押融资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带来相当大的风险。
2.3 来源于质权人的风险
来源于质权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主要表现在贷款操作上。由于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抵押融资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具体经验不多, 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阶段, 因此容易产生操作风险。一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 贷款银行难以做出恰当的评估, 银行一般是根据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了解应收账款的情况, 但是由于接触的都是二手资料, 对中小企业的付款方也缺乏一定的了解, 因此评估起来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 由于银行的信贷人员和会计人员分离, 对应收账款的监管也存在很大问题, 很难随时监管到应收账款的变化;应收账款本身价值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也加大了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放贷的评估成本和风险。最后, 银行等金融机构可能在放贷前没有做充分的调查, 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质量没有进行系统的评估, 从而也可能产生风险。
2.4 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
尽管《物权法》规定了可以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有很多地方存在法律缺陷。比如对不合符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应收账款的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列举了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范围, 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哪些应收账款不可以质押、也没有规定如果不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作了质押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另外, 法律对抗辩权、抵销权的行使存在法律漏洞。由于债务人在应收账款出质之后仍可以实行抗辩权和抵销权, 因此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效, 而另已经放贷的银行遭受重大损失。最后, 对于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债务只有一般的债权, 没有优先权, 但是作为贷款方的银行, 又对该款项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违约发生后, 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还款, 应收账款债务方是否在接到通知时有义务还款, 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 是否要同志应收账款债务人等, 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解决这些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方式的核心问题, 因而给中小企业和银行都带来了巨大风险。
3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措施
3.1 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防范
由于来源于出质人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的质量上, 防范出质人的风险关键在于控制应收账款, 保证其质量。对于借款方的中小企业来说, 应该制定严格的信用政策和评估制度。根据“5C” (character, capacity, capital, collateral, condition) 分析客户的信用等级和还款能力, 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确定合理赊销政策, 制定企业信用销售的额度, 有效控制应收账款。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 应该严格审查合同、销售发票、发运凭证、付款凭证等, 以确保应收账款是真实存在的, 应收账款的实际价值也是和票面价值一致。
3.2 来源于债务人的风险防范
在销售货物时候, 中小企业应该审查应收账款付款方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尽量选择信用良好、有足够的财力作为还款保证的企业进行赊销。从而减少应收账款的付款方恶意逃废债务或者因财务危机无力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另外, 对于银行来说, 应该在中小企业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时, 适时通知应收账款的付款方, 以更进一步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增加应收账款收回的可能性。
3.3 来源于质权人的风险防范
对于质权人来说, 首先应该健全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流程,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一项新业务, 但是银行可以不断总结前期经验, 不断规范和完善操作流程。在放贷之前, 进行严格的审查, 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对中小企业的上报材料认真审批、现场调查、综合分析, 从而得出是否放贷、放贷规模等结论。在放贷过程中, 适时对借款人的应收账款进行监控, 评估应收账款的价值和借款方以及应收账款还款方的偿债能力, 加强银行对应收账款可能存在的风险认定, 以确保银行能够到期收回本金和利息。
3.4 来源于法律方面的风险防范
由于《物权法》没有对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一个明确的范围, 金融界和法律界对应收账款的理解不同导致了实际操作中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因此国家应该立法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的范围。另外, 设立通知第三债务人程序也是当务之急。通知第三方债务人在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它决定着第三方债务人应向哪方偿还债务。设置这种机制的目的, 一来可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二来便于质权人在贷款到期的时候直接向债务人索取债权。
参考文献
[1]司马秀英.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风险分析及应对[J].财会通讯, 2011 (5) .
8.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八
【关键词】应收账款;资金周转;风险控制
在市场经济风暴中,任何企业都好比一叶小舟,无时无刻不在受到这样那样风险的冲击。对于企业来说,应收账款风险决定着企业的现在以及未来。故此,为了实现长远发展,企业需要分析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具体表现,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情况及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制定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系统进行弥补。
一、应收账款风险的几种形式
当企业应收账款增加时,会引发多方面风险隐患,如成本支出过高、效益不断下滑、资金周转不畅、融资困难加大等。下面是应收账款风险的几种表现形式:
1.应收账款引起资金运转风险
应收账款是影响企业流动资金周转的主要因素之一,也就是说,企业流动资金短缺压力是随着应收账款的增加而加大的。在企业发生资金短缺时,维持正常运转的方法便是借贷,这样负责率会不断提升,企业最终只能由于资金周转不畅而陷入困境,甚至破产。
2.应收账款引起的经营风险
企业产品的生产线由物流和资金流两大部分组成,物流输出后,如得不到资金流的及时回笼,势必会产生没有现金流入的销售业务损益,上缴销售税金和预缴年度所得税,如果应收账款是跨年度销售收入导致的,则有产生企业流动资产垫付股东年度分红的可能性。企业面临资金不足加借贷困难,只得被迫放弃一些业务,规模化经营更是无法进行,竞争优势很难取得必然会造成经营收缩的势态。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企业的再生产在严重缺失资金的情况下很难继续,同时使得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受到了严重的制约。为了货款能够及时回收,有的企业选择收取大量承兑汇票,据不完全统计,企业回收现款还不足1/3,而收取承兑汇票却高达70%以上,而企业及时获取流动资金,不得不提前承兑汇票,承担高额的贴现息。
3.应收账款引起的融资风险
企业的利润产生并不是靠赊销而来的,因为赊销意味着企业要垫付资金,垫付资金越多,资金流出也就会加速。金融机构在放贷时,都会对客户的财务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如果发现应收账款过多,说明企业被迫计提坏账损失较多,降低信用评级,金融机构放贷决策自然会受到影响。另外,企业存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一旦被上下游合作商得知,定会采取从紧资金往来政策。
4.应收账款引起的信誉风险
信誉是指同行业竞争下品牌优势的对比,不同行业之间虽然不存在信誉对比度,但却起到信誉传播作用。应收账款过多的企业只能靠低价促销维持经营,长久以往会导致企业信誉度下降,最后给企业带来经营上的阻碍。
二、全面分析应收账款风险的形成原因
1.竞争决策不全面,预防风险意识不足
现代社会中,市场竞争力是企业发展的目标,也是动力,市场占有份额大小,决定着企业存活,也决定着企业长远发展。有的企业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一味运用信用促销争取客户,盲目采用赊销和放宽信用的决策,这种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了占用流动资金回收问题的方式,无形之中给企业带来了巨大风险,是一种缺乏风险意识的表现。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和新技术的驱使下,雷同化商品越来越多,老产品难以销售,新产品没有客户,企业只能选择信誉促销的方式维持市场占有率,一旦有市场变故发生,企业面临的就是坏账损失。
2.业绩追求决策不全面,内部控制意识不足
有些企业缺乏完善的应收账款管理规章制度,或有章不循,或形同虚设,相关部门之间的工作没有形成合力、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沟通不及时、销售与核算脱节、问题不能及时暴露、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等等。在这种内部控制意识不足的情况下,采用赊销策略片面的追求业绩,只会将企业逼退到崩溃的边缘,因为赊销会延长企业产品转化为现金的时间跨度,加大成本,资金周转变慢,延长是时间跨度越长,发生坏账的几率越大,应收账款的风险也就越大。
3.片面强调关系,个人责任意识不足
在我国,兄弟情深的个人社会关系现象是显而易见的,当个人关系凌驾于企业与客户之间关系之上时,一方面不能及时归还到期款项;另一方面也碍于情面无法催收,久而久之,造成了企业应收账款越来越多。另外,当企业疏于管理,内部控制力度不够时,便给一些损公肥私的人员留下了可乘之机,该回收的款项不能及时回收,拖欠了不该欠的款,造成企业应收账款不断上升。
三、防止应收账款风险发生的有效策略
1.树立良好的风险意识,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所谓信用是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原则,而信用政策则是指企业从信用标准、信用条件、信用额度和收款政策四个方面为客户制定的交易规范。
(1)确定合理的信用标准。信用标准处于企业的合理性和客户满意度之间的底线。要根据企业自身可承担风险、以往信用标准、以及客户的信誉度来确定,避免日后对企业经营造成影响。
(2)采用正确信用条件。信用条件一般发生在赊销之中,企业为满足客户的要求,在可接受范围内,接受客户提出的合作条件,将商品赊销给客户,如现金折扣、商品赠送、延期付款等。如果企业要采用正确的信用条件,首先应该清楚信用条件增加的成本与加速收账带来的收益之间处在何种关系,当信用条件增加的成本大于加速收账带来的收益时,提供现金折扣就不合理,反之,就是合理的。
(3)建立合理的信用额度。建立信用额度时,企业应该分析客户的资金情况,根据客户的偿付能力给予合理的赊销额度。这样,企业不仅可以避免客户实际偿付能力不足带来的损失,将风险最小化,还可以根据及时的调整企业信用额度。
(4)制定可行的收账政策。收账政策是指企业在催收应收账款时付出的代价。收账政策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确保灵活性、合法性、有效性。在遇到极其严重收账困难时,应该通过法律维护企业利益。
2.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控制意识
降低应收账款风险要从企业内部抓起,加强内部管理控制,杜绝裙带关系,建立完善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体系。具体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1)做好信用调查是加强内部控制的前提,通过了解客户的各方面情况,设立信用额度和信用政策等,以防客户的偿付能力不足,导致企业损失。
(2)企业在制定赊销方针时要具备风险的防范意识,结算方式更要合理科学。管理层应该多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借鉴有效的赊销方针制定方案,加以推敲,为己所用。
(3)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建立应收账款审批管理责任制,每一位审批应收账款的都应有风险承担责任。企业要根据人员职责的不同、级别的不同制定审批权限,并制定合理的审批流程体系。
3.加强部门协作配合,提高个人责任意识
(1)加大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使财务部管理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财务部门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对销售原始单据是否完整进行严格审核,根据赊销客户建立区域性的收款明细,对客户情况做出准确无误的详细记录;建立每一个客户情况专属的档案,以记录收款定期跟踪情况;管理层应该根据部门提交的客户详细资料确定当前赊销策略;在维护与客户良好关系的同时,经常与客户保持联系,以便动态跟踪及时催收应收账款。对欠款的催收力度要适当加大,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制定销售人员奖惩制度并严格考核。应收账款的控制不应只由财务人员单方面负责,如果缺乏对销售人员的制约,就会出现随心所欲赊售企业产品的现象,导致企业蒙受损失。所以,应该对销售人员加强培训业务知识,建立应收账款管理责任机制,明确落实应收账款责任奖惩制度,将销售人员的经济利益与货款回收情况相关联,从而减少随意赊销的随意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四、总结
所有企业的最终目的都是创收,而资金流则是企业存活的血液。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应收账款是必然的,因为它是市场竞争力下的产物。那么,企业应该了解应收账款的各方面表现,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制定有效的控制途径,才能实现企业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张侃.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与有效控制路径浅析[J].财经界:学术版,2015(30):81.
[2]白锦平.应收账款风险的成因及其控制[J].中外企业家,2014(11Z):76.
9.应收账款风险管理 篇九
【摘要】应收账款管理是财务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如果应收账款管理不善,企业会长期深陷 “三角债”的困扰之中,要避免这一问题,必须从源头进行管理和控制。
【关键词】信用政策 风险管理 应收账款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应收账款既能令企业销售大增,市场占有率提高,亦能让企业陷入资金周转不灵、运营瘫痪的痛苦中。那么如何使应收账款发挥正向的作用,有效规避风险?企业应对应收账款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控制。
一、源头控制,压缩应收账款发生的额度与频率
当卖方市场转入买方市场后,市场竞争激烈,迫使企业采用各种手段扩大销售或承揽工程。一些企业为了达到推销产品或承揽工程的目的,往往不收款或收取一部分款项,凭印象、情谊或经营经验,擅自发出约定货物或垫资开工,等到有关部门核对库存商品或结算时,应收账款已经发生。对方企业在经营中一旦发生变故,陷入困境或故意拖欠,或当事人发生变更,应收账款的回收难度将增大,企业资金风险随之上升。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减少这类资金的发生、占用。
这就要求企业建立完善客户资信调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往来客户、长期往来客户的内部评估,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和确定客户的信用等级,然后决定是否向客户提供商业信用及赊销限额。在进行内部资信评估时,通常以预期的坏账损失率作为信用判别标准。对资信状况较差的企业,信用标准应从严,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由于过度赊销导致超过客户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使企业蒙受损失。
二、动态跟踪,分析、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
当企业发生应收账款后,应该经常对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动态跟踪与分析,及时作出科学决策。对于放账公司而言,要随时了解公司在某个时间段发放的账款金额有多少、在信用期内的客户有多少家、超过信用期的客户有多少家。
要确保企业应收款有效回收,就必须建立动态的客户资信评审机制和账款跟踪管理体系。应做到月评、季评、年审,做好账款风险管理的预警工作,挖掘出资信好、高价值的客户,施予优惠的信用政策;剔除资信差、低价值客户,或给予更严格的账款管理。惟有这样动态的客户资信评审和账款跟踪才能保障企业营销风险降至最低。
三、及时清对,严格催收
企业应收账款发生后,业务部门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回收款项,避免因为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为此企业应制定出合理的清对、催收办法。
1、加强应收账款日常动态状况的传递与报送
应收账款发生后,企业财务部门应每间隔一定时间,以文书、表格形式向有关部门、责任经办人员和企业领导传递应收账款的动态信息,最好是一月一次(甚至更短),督促和提示上述有关人员及部门催收。对逾期未结清的应收账款通报的时间应更短。
2、关注往来客户的经营情况,加强日常询证
企业要随时注意了解业务往来单位的经营、财务状况及人员的变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防止由于对方单位的突然变故、经营失策及有关人员的变动可能造成的应收款无法回收的风险。财务部门要会同业务部门对应收款项的对方单位定时发送询证函,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并确保诉讼的时效性,防止应收款项体外循环的发生,堵塞违法违规行为及防止法律诉讼收债的失效。
3、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制度,动态跟踪,果断决策
企业要建立定期和客户对账制度,财务部门应协同有关的管理部门对企业所持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跟踪分析。对于客户比较多的企业,其管理部门应该每日打印出会计账上的全部接近到期的应收账款记录,并至少每周将逾期应收账款记录分析一次,并利用信息系统设置应收款预警程序,及时获取提示信号,提出处理意见。一般情况下,应要求客户还清前欠款后,才允许有新的赊欠。如果发现欠款逾期未还或欠款额度加大,应断然采取措施,通知有关部门停止供货。
4、建立责任中心,将催收业绩纳入绩效考核
建立以业务人员为主,财务监察人员为辅的催收欠款责任中心,将收回远期陈欠和控制坏账纳入绩效考核中,增强销售人员对清理和催收陈账的积极性。
5、针对不同的客户关系,采取灵活的催收政策
对远期近期应收账款清理陈账未动的区域,应限制发货或拒绝发货,并加大催收力度:对有偿债能力却不履行偿债义务,人为发生的赖账,应在诉讼有效期内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以避免丧失追诉权,造成坏账损失;对欠账部门确实无力支付的,企业可以在了解其抵债物品的价格、质量和销售的情况下,采取物质抵款,也可以要求客户开出等值的商业承兑汇票,以抵消应收账款,早日变现;对能在约定期限内偿还货款的客户,可以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以鼓励客户及早偿还货款。
【参考文献】
[1] 谭晓珊:管理应收账款[J].SUCCESSFUL MARKETING, 2003(1)
[2] 张永旺:浅谈企业应收账款的控制途径[J].财会月刊, 2003(4)
10.特殊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篇十
连续几波的破产潮,牵连了一大批企业,华盛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化名)即是其中之一,年底,该公司销售了数台机床给某大型制造商,总金额大约3000万元。除了收到客户500万元的订金,其余款项客户一直未有支付。
由于该客户以往都是从华盛订货,也未发生过坏账,所以华盛对这笔款项按一般的方式计提了(一年期以内)5%的坏账准备。不幸,该客户在 年8月破产,剩余的2500万应收账款基本无望要回。其实,这类属于特殊的应收账款管理,并不能用普通的“账龄分析法”(即随着时间的增加,逐年提高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来进行管理,而应该有一套特殊的风险管理体系。
拟定特殊应收款项的认定标准
要进行特殊的应收账款管理,首先要认定究竟何种是“特殊的应收账款”。第一是单项金额重大;第二是综合风险重大。
单项金额重大,就是单笔款项数额超过一定的绝对值,或者超过企业净资产的某一比例。比如,对于超过企业净资产0.5%的应收账款,可认定为特殊应收账款。
所谓综合风险重大,多数是指那些已经不再交易的客户,最后一笔应收账款久拖未结,或者是客户经营出现危机,进而影响到其履行偿债义务。这类皆可认定为具有综合风险的特殊应收账款。
对特殊应收账款进行风险评级
一般而言,一旦达到“特殊”标准的应收账款,就必须进行专门的风险管理了,
对于这些特殊的应收账款,必须建立一套适时的跟踪机制。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客户资信资料,比如:市场销售情况、其他相关方对客户的信用支持变化、盈利状况、相关抵押担保等文件,将这些信息尽可能详细地汇总到财务部(或者资金运营部)。财务部负责定期审核该客户资料,并评定这类特殊应收账款的风险等级。大致来说,这种风险可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风险为,与客户尚存在合作关系,但合作次数间隔时间较长,或应收款尚处于合同期内,依据合同可以回收,信用风险水平较低;二等风险为,与客户已经停止合作关系,但部分往来款项尚未结清,由于时间较长,对方拒绝或拖延支付货款,但该款项尚在催收之中,坏账概率在50%以上的应收款;三等风险为,客户出现资不抵债、资金周转困难、濒临破产、债务重组等影响信用正常履行的状况,形成坏账可能性达到90%以上,评定为信用风险最高等级。
在此过程中,应不断关注特殊应收帐款的风险变化,并且随着应收账款风险等级的增加,不断强化催收措施。
设立专门的坏账计提方式
对于特殊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方式也应该有一套专门的标准,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予以增加计提。
第一,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在账龄计提的基础上再增加计提10%.第二,对于综合风险重大的应收账款,可根据风险等级分别单独计提坏账准备。比如,一等风险单独计提30%,二等风险单独计提50%,三等风险单独计提100%.
11.企业应收账款的风险与控制 篇十一
【关键词】企业 应收账款 风险 控制
一、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风险概述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向购货单位或者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应向有关债务人收取的价款及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应收账款的形成,实质上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被占用了部分流动资金,而应收账款的产生多数是企业间的竞争造成的。
应收账款的风险是指应收账款的形成和积累会导致坏账损失、资金成本和营运成本的增加,进而给企业带来财务风险。应收账款的风险与应收账款占总收入的比是正比例关系,即运用商业信用销售产品越多其风险就越大。目前来讲,我国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其应收账款风险问题还是相当突出的。应收账款的不断增加,造成了企业自身流动资金的短缺,而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的问题,企业不得不举债经营,这样的经营模式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许多企业的应收账款回收期过长,给相关人员的回收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些款项回收不到位就形成了企业坏账,增大了企业财务风险,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应收账款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盲目赊销,风险重视度不高
许多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小型企业,由于其行业竞争压力较大,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占有率,获取更多的销售收入,往往盲目抢夺客户,采用赊销的信用方式销售商品,但却没有对客户的信誉情况和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深入了解,缺乏相关的调查,这样的经营模式本身就存在较大的风险。此外,对购货企业采用相对宽松的信用政策,短期内使得合作单位缓解了资金压力,或是享受到了无息借款的实惠,但长此以往就会导致客户在合作过程中出现款项拖欠的问题,增加了经营风险。
(二)企业的内部激励政策不合理
一般而言,企业考核员工的方式是与销售业绩联系在一起的,但过度的关注销售业绩反而会忽视应收账款的风险。导致企业在运营过程中,销售量不断增加的同时应收账款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事实上,企业须将应收账款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进行管理,但是如果应收账款的账龄过长,很有可能已经形成坏账,使得企业资金难以回收,给企业的持续性经营带来困难。部分企业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有效监督,也没有安排专人进行应收账款的催收,最终造成应收账款大量沉积,成为企业沉重的负担。
(三)企业内部控制不健全,管理力度不够
许多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内部管理缺乏力度,管理效果不佳。应收账款的追讨需要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等的密切配合,但实际工作中,财务部门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分类整理,也未能及时传递给业务部门,而业务部人员也缺乏与相关客户间的沟通,使得应收账款一再拖延。此外,企业也未设立专门的应收账款回收部门,当出现应收账款难以回收时,才开始组织相关部门搜集和分析客户资料,严重影响了应收账款的回收效率。
(四)对企业信用政策的理解不充分
企业在开发新客户时,往往将较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合作本身上,而未能对客户的信誉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把获取较大经济利益、扩大市场份额作为经营的首要目标这本无可厚非,但是也要重视潜在的风险。目前,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对企业自身的信用政策不了解,在客户信用档案不完善或是客户财务状况不佳的情况下盲目赊销,更不用说针对不同信用程度的客户制定不同的销售方案。
三、加强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的建议
(一)提高全员财务风险控制意识
首先,要加强管理者对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的意识,改变原来财务风险较大的信用销售模式,积极采用新的营销思路。首先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积极解决原有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制度的革新。其次,要在财务人员和销售人员中大力宣传应收账款对企业的影响,使其了解到因应收账款负担过重而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使员工的财务风险意识不断加强。通过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让员工从根本上认识到应收账款风险控制的重要性,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风险控制工作,从而降低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
(二)完善企业的内部激励机制
企业对于员工的考核不再仅仅以销售量作为主要考核指标,而是要综合考虑销售量和货款回收率等方面,进而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这样做能够使员工对应收账款管理重视起来,明白只有做好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才能实现自身的利益,而要想使企业健康发展,财务风险控制则尤为重要。具体而言,企业要制定合理的奖惩机制,设置销售额、应收账款回收率等考核指标,并设定其权重,对于综合考核得分较高的人员要予以相应的物质奖励,而对于排名末位的要予以处罚,做到奖罚分明,进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三)建立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部门
企业要做好应收账款管理,最直接的办法就是设置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部门。因此,对于应收账款较多的企业,要借鉴取得较好管理效果企业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部门,并不断完善应收账款管理的相关制度,从而确保应收账款管理的规范性。应收账款管理部门还要发挥自身的监督作用,及时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分析,发现账龄较长的款项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解决。同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应收账款回收方案。对于金额不大且非恶意不还款的企业可以适当延长还款期;对于恶意拖欠,或是长期无力还款的企业,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四)提高企业对商业信用和相关政策的理解
企业销售人员等要熟悉信用政策的使用规定,关注政策的变更,并及时进行传达。在信用政策制定过程中,相关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政策的基本要求,这样可以尽量减少日后与客户合作中出现的问题,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同时,信用政策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尤其是要做好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和修订工作。一方面,要对客户的基本信用状况和财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根据实际结果给与其相应的信用等级。另一方面,与客户签订合同后要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关注购货企业的运营状况等,發现问题及时汇报,并下调企业的信用等级和赊销额度。
四、结束语
企业的应收账款风险会直接影响到企业能否持续、稳定经营。如果企业应收账款的存量过多,就会造成营运资金的缺乏及资金成本的增加,长此以往会对企业的实际收入和利润造成影响。因此,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要采用切实可行、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从而把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高金玲,郁玉环,吕剑.浅析利用银行的保理业务防范应收账款坏账风险[J].商业会计.2011,13.
[2]孟晓敏.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与风险控制研究[J].财经界.2013,6.
12.应收账款质押法律风险及控制 篇十二
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金融危机现在已经席卷全球,我国也不可避免的卷入金融危机中,受当下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已有超过半数的企业蒙受损失,面临着经营的困境。如何在困境中生存,在激烈的竞争中胜出,不同企业的管理层所作决策不同。在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企业为了增加市场份额,增加销售,大力开展了赊销业务,使得企业应收账款激增,随之而来的由应收账款所引起的财务风险也加大。本文主要从应收账款的管理角度,研究如何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从而降低应收账款的负面影响,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1 我国企业应收账款的现状分析
应收账款是指因对外销售产品、材料、供应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及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同时这种销售过程又称赊销。狭义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应收销货款。广义的应收账款包括应收销货款、分期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账款。
目前金融危机下,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如下问题:一是企业应收账款在流动资金中所占比例过高、逾期应收账款比例过高;二是企业应收账款总量有逐年增长的势头。根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我国企业应收账款占流动资金的比重达50%以上,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平均20%左右的水平。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逾期应收账款总额一般不高于应收账款总额的10%,而在我国这一比率高达60%以上。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企业资产的流动性,造成企业资金的严重短缺,极不利于企业的再生产,同时也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2 应收账款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应收账款的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因素的不稳定性和债权、债务关系在清偿时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赊销企业的应收账款在回收时间和回收数额上具有不确定性。应收账款回收额度上的不确定性称之为坏账风险,应收账款回收时间上的不确定性称之为拖欠风险。
应收账款之所以存在预期损失风险,是由于其受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影响应收账款风险状况的因素也叫应收账款风险因素。
2.1 企业自身缺乏风险意识。
由于对于社会上的信用缺失现象不够重视,有些企业仍存在侥幸心理,未在销售时未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就进行赊销,这虽然会使销售额有所攀升,但却忽视了大量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问题。
2.2 信用管理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刚刚起步,有关信用管理的制度几乎是空白,进行信用管理的单位主要限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企业则很少进行。而且社会信用意识也较薄弱,不少企业不重视自身的信用,恶意拖欠账款,形成恶性循环,造成信用危机。
2.3 内部控制制度不严,缺乏有效的奖惩措施。
企业中为了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往往只将工资报酬与销售任务挂钩,而忽略了产生坏账的可能性。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 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回扣等手段销售,导致了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应收账款的回收没有责任到人,缺少必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企业的应收账款大量沉积下来,使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3 应收账款风险控制措施
良好的应收账款控制措施,必须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3.1 首先,做好应收账款事前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3.1.1 确定适当的信用标准。
对老客户,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制定一套完整的历史信用记录,从而加强企业内部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对新客户,进行信用管理包括:进行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对客户的信用管理,实际上是企业赊销方针问题,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取决于它的赊销程度。
3.1.2 建立赊销批准制度。
对赊销的控制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应收账款的发生,防患于未然,起到事前约束的作用。企业在正常经营情况下,销售部门应当根据既定的销售政策和商业信用政策来决定对客户是否赊销,特殊情况下,应提前向审批人员提出申请。超出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3.1.3 明确责任管理人。
对企业人员明确谁赊销、谁收回的欠款清收责任制,使每笔欠款落实到人,并制定欠款清收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规定具体的奖惩办法,以激励营销人员积极推销产品,又及时回笼货款。
3.2 其次,应收账款事中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3.2.1 建立应收账款的日常监控体系。
每笔应收账款形成后,为了确保应收账款按期收回,信用部门和销售部门进行应收账款跟踪管理服务。从赊销过程一开始,到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对客户进行跟踪、监督,从而确保客户正常支付货款,最大限度地降低逾期账款的发生率。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账龄等情况进行分析,而不能将所有责任都交给主要负责确定授信额度和资信调查的信用管理部门,这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
3.2.2 加强合同管理。
加强合同管理之所以成为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措施之一,就在于合同是依照合同法以文字的形式明确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合同的管理就应该更加慎重、更加完善。
3.2.3 及时对账、勤于函证。
建立与客户定期对账制度,可在月末、季末或半年末进行;与此同时,企业应勤与客户函证,对以下暴露危险迹象的客户的应收账款及时处理:破坏付款承诺,推迟付款且经常超期;突然大量要货,超出其正常的销售能力;银行因对方存款不足退票频繁,或对方开出大量远期支付票据;再者,有确凿证据证实客户近期受到法律诉讼,等等。
3.3 第三,应收账款事后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3.3.1 建立应收账款催收制度。
对于应收账款,特别是逾期的应收账款,企业应当加强控制,注意催收。首先,企业应尽可能减少资金占用的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在保证预期催款成果的情况下,尽量选择成本较低的催款方式。其次,应制定并实施应收账款催收计划,财务部门、销售部门、企业管理部门应通力协作。再次,建立和健全销售与收款一体化的应收账款收款控制制度,加强应收账款的收回管理。
3.3.2 建立坏账准备金制度。
无论企业采取怎样严格的信用政策,但只要存在着商业信用行为,坏账损失则不可避免。企业的坏账损失不仅增加了费用,而且减少了可以运用的流动资产。为了遵循谨慎性原则和可比性原则,企业应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估计,预提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准备金。
4 结论
在商品经济中,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易大都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以赊销方式实现的。在金融危机下,大量案例表明,应收账款风险吞噬企业生命力的能力是难以估量的,其后果触目惊心。因此,企业必须充分重视应收账款风险的分析和控制,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风险。本文分析了应收帐款风险的影响因素,从应收账款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论述了应收账款管理的防范措施,旨在为管理者提供参考建议,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寒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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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玉林.强化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思考.经济师[J].2002 (10) .
13.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的论文 篇十三
[摘要]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企业除了依靠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广告等增加市场份额之外,赊销也是一种重要的手段。传统的应收账款的管理模式下,很多企业却因为赊销陷入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本文采用财务风险管理的一些方法来提出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先说明传统应收账款管理的弊端,然后介绍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特点,最后详细说明了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风险管理 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
一、传统应收账款管理的弊端
(一)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不完善,风险防范意识淡薄
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销售部门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提高,尤其是那些大量产品积压的企业。但是销售部门往往只追求销售业绩,不重视销售的回款,有些企业没有严格的赊销审批制度 ,随意给予客户优惠的付款条件,结果造成日后应收账款的回收困难,导致大量的应收账款长期挂账,大大增加了营业周期, 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我们常常发现某个单位很多应收账款的账龄是几年前的,外国人对这个现象都很吃惊,因为在很多国家,法定超过半年的应收账款就必须作为坏账。
(二)没有设立专门负责应收账款管理的部门
在销售部门负责赊销,从而形成应收账款,货款的追讨往往是财务部门的责任。在一些企业,财务部门只是起着单纯的记录作用,将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按客户登入明细账,账龄的分析也是形式上的操作,这种简单的记账式管理根本就解决不了问题;在另一些企业,由于各自职责所在,产生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的矛盾,不利于正常的生产经营。
(三)不注重成本分析,未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应收账款的管理最基本的要求是收入大于成本,这样赊销才是有利的。赊销可以实现销售收入的增长,但与之相关的成本也要相应增加,这就要求必须完整地计算与之相关的付现成本和机会成本,具体的成本的在下文的风险评估中有详细的说明。不仅是赊销程度和赊销方式必须符合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的要求,对于逾期应收账款的收回,也必须满足收入大于成本的效益性,即所收回的账款必须大于收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可能的成本。在我国,企业进行赊销时一般不进行各种赊销方案的对比研究;在采取各种收款方案时也不进行各种收款方案的对比分析,只要能收回货款就行。应收账款的管理基本上还是粗放式的管理,还没有真正确立成本效益原则。
我国企业受传统应收账款管理模式的影响,企业间的“三角债”和相互拖欠货款现象十分严重,坏账损失率很高。据统计,全国企业“三角债”高达1。5万亿元;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1800亿元,因恶意违约的直接损失约55亿元;因“三角债”和现款交易而增加的财务费用达亿元。目前,我国企业平均赊销率不足20%,但是坏账损失率却高达5% [i]。传统的应收账款的管理弊端暴露无遗,它已经不适合时代的发展潮流,我们必须有所创新。
二、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
应收账款的风险是应收账款遭受损失的不确定性。这个不确定性主要是指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损失的大小不确定。那么怎么样判断应收账款的损失是否发生呢?我们认为,当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地收回特定应收账款时,损失就产生了。引起债务方不能及时偿还债务的因素就是风险的来源。应收账款的风险管理就是识别、评估与控制企业应收账款损失的程序。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目标可以分为两个部分:损失发生前的目标和损失发生后的目标,前者是避免或减少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后者是努力使损失尽量降低。
(一)应收账款的风险识别
如前所述,引起企业不能及时足额地收回应收账款的因素,就是风险的来源。风险识别,是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的基础。
在进行风险分析时,找出企业应收账款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将这些风险与企业销售收款业务流程联系起来,以便发现各种潜在的风险。这里示范性地列出几条:
1。 交易双方产生的贸易纠纷;
2。 客户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
3。 交易对象有意占用企业资金;
4。 交易对象蓄意的商业欺诈。
对于上面的每一种原因,我们还可以继续追究下去,找出原因的原因。比如说,交易双方产生的贸易纠纷,我们要看是合同中的特定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是产品质量的缺陷导致顾客不满意拒绝付款;而后三种情况则是要检讨信用政策和销售收款的业务流程,在赊销的审批时,是否有对客户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估,是否对没有资格的客户进行赊销,是否给予客户不适当的信用额度,是否发生越权审批,是否存在销售人员与客户相互勾结,损害企业的利益的情况。
风险的识别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尤其是销售部门,我们知道, 客户往往会有意地隐藏一些不愿意透露的信息,有些客户甚至是故意提供虚假的资信状况信息,致使企业所掌握客户的信息不全面、不真实。像拖欠员工工资,频频更换主管,开始销售不动产等等这些信息,对我们非常有用。而销售人员直接与客户交往,最容易了解客户的情况,发现客户的异常行为。如果我们能对销售人员进行一定的培训,提高他们捕捉客户风险信息的能力,就可以帮助企业尽早的发现风险,尤其是碰到被商业欺诈时,如果企业能透过销售人员及时察觉,就可以在诈骗分子得逞之前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损失。
(二)应收账款的风险评估
在损失发生前,我们要评估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而在损失发生后,我们要评估损失的大小。当然,要做到较为准确的评估,有一定的难度,因为很多损失是比较难以估计的。
评估工作离不开客户信息的搜集。一般说来,我们可以阅读客户的财务报告、实地访问或电话联络、以往与客户的交易经验、大众传播媒介或借助专业的信用中介机构等等。
显然,高风险的客户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的程度都比较高,最容易产生交易纠纷,偿债能力差并且信誉不佳。所以,有必要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的划分,我们依据是客户的信用状况,什么变量能够用来说明客户的信用状况呢?二十世纪初亚历山大 沃尔提出沃尔评分法,他选择了流动比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等七项财务比率,分别规定各项财务指标在该模型中的比重,综合为100分,然后确定标准比率相比较,评出每项指标的得分,汇总求得总的得分。得分越高,客户的风险等级越低,这样就将客户划分为高、中、低风险等级。这只是一种定量模型,还有其他一些定量分析的模型,以及定性分析的模型,应用时,企业可以选择特定的模型,根据自己的情况加以适当的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要注意的是客户的风险等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市场瞬息万变,今天的低风险客户可能就成了明天的高风险客户了。因此,要定期地根据客户的最新情况,对客户的风险等级进行再评定。此外,在进行定量分析的时候,往往借助于客户的财务报表,要注意报表本身的局限性,辨别其中可能存在被粉饰的情况。
应收账款的损失包括逾期应收账款的资金成本,附加收账费用,坏帐损失,这些直接的损失比较显而易见,另外,还有一些间接的损失,比如,企业赊销时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 但是并未真正使企业现金流入增加, 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来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 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 主要表现为: 1。企业流转税的支出。应收账款带来的销售收入, 并未实际收到现金, 流转税是以销售为计算依据的企业必须按时以现金交纳。企业交纳的流转税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以及城市建设税等, 必然会随着销售收入的增加而增加。2。 所得税的支出。应收账款产生了利润, 但并未以现金实现, 而交纳所得税必须按时以现金支付。一旦应收账款无法及时收回时,企业的资金就可能周转不灵而不得不向银行借债,借债就要承担利息费用;如果企业搞“三角债”,拖欠供应商货款的话,就无法取得购货的现金折扣,或因为资信的降低而无法获得较优的购货优惠,这样就会增加产品的成本,在价格竞争时处于劣势。如果同一时间发生多起损失,超出了企业对应收账款损失最大的承受能力,企业就可能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甚至是破产。
(三)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
所谓风险控制,是指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积极采取控制措施,以消除风险因素或减少风险因素的危险性,在损失发生前,通过采取措施,降低了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在损失发生后,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风险控制措施可以分为5种:避免风险、预防风险、降低损失、转移风险和承担风险。在损失发生前,我们可以避免、预防或转移风险,避免发生损失;在损失发生时和发生后,我们可以采取措施降低损失或承担损失,下面依次介绍。
1、避免风险
避免风险又称规避风险。经过风险评估后,我们将某客户评估为高风险,那么我们可能就不给其赊销,这样就规避了风险。不过在运用这一措施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当风险很高或者管理风险的成本极高时,规避风险是合适的;(2)有些风险是不可避免的,比如说由于全球性的石油危机导致运输行业经营困难,或者是像我国爆发的sars疫情导致旅游行业的不景气;(3)不愿意承担风险,就没有销售的机会,不能有风险就规避,现在只接受现金交易的企业是很鲜见的。全球最大应收账款管理公司邓百氏rms总裁叶博礼戴维这样说过:“不联系管理的风险只表现为一种危险,联系管理行为认识的风险就是一种价值,是社会价值的一种重新分配,某个管理者的这种管理水平越强,他所获得的回报就越高。”因此,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应收账款虽然有风险,但是我们可以有选择地接受风险,从而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
2、预防风险
预防风险不同于规避风险,并不强调降低风险至零。预防风险就是要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通过风险评估,我们将可以划分特定企业的风险等级,如果能够只和一些低风险的客户交易,那么企业应收账款的综合风险将会大幅度降低,但是如何才能有这种选择的余地呢?要知道,现在很多企业能找到客户就不错了,哪里还敢挑选客户啊!我想,应该从营销活动中找答案。
营销管理哲学大体上有5种观念:生产观念、产品观念、推销观念、市场营销观念和社会营销观念 [ii]。在我国,大部分的企业还停留在产品观念和推销观念上,如果企业能够采用市场营销观念,把市场的需要放在首位,生产出满足消费者的产品,就能够获得较强的竞争力,从而争取到低风险的客户,另外,产品如果获得终端消费者的认可,客户也能尽快地将产品销售出去,就能够尽快的收回货款。
在进行风险识别的时候,我们发现很多风险其实是来源于企业销售收款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因此如果加以改善,可以减少很多风险,国家财政部出台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通知》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销售和收款行为,企业应该在这些法规的引导下,建立健全相关的内部控制,比如:
(1)严格赊销审批制度。
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预防销售人员有意识的赊销,从中牟取私利,造成企业的损失。在签订销售合同前,信用部门或信用岗位要按照有关合同管理的规定,详细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资信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并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经理审阅合同文本,并由企业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进行审查,确保合同规范有效,预防出现交易纠纷或者遭受商业欺诈。
(2)定期核对
财务部门定期与销售部门核对回款记录,重点监控出现到期而没有对方签字的`应收账款,并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避免出现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纠纷。
3、降低损失
当企业有好的投资机会,此时却由于很多应收账款未能及时收回,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利用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主要有以下四条途径:
(1)应收账款证券化
在我国,因为现行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不健全,实行应收账款的证券化时机还不成熟。不过一些外贸出口企业,有实施出口应收账款跨国证券化,它是指将出口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经过组合包装出售给国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由其经过信用增级,从而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债券,提前收回应收账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2)应收账款的抵借
应收账款的抵借是将企业的应收账款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获得借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分为整体抵借和特定抵借。尤其使用于中小型企业,因为中小型企业的信用地位与社会地位使其不但难以进入直接融资市场,间接融资也是困难重重,客观上制约了中小企业在经济中优势的发挥。应收账款的抵借能够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加速应收账款的周转率。
(3) 委托专业机构追讨或采取仲裁、法律诉讼的形式
当应收账款已经发生较大的损失时,企业应该尽快与债务方商讨,必要时进行债务重组。当债务企业破产时,应积极参与债权的申报以及追讨,切勿错过追逃的最佳时机。对于有能力付款却恶意拖欠的,企业自己追讨一段时间后仍没有实质性的效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追讨应收账款,由其代理行使债权人的追讨工作,当然如果还不行,就只好应用仲裁或法律诉讼来捍卫自身的正当权益了。
(4)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出卖人。” [iii]这样,只有客户在付清全部货款时,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即使客户破产了,由于该货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企业,不会作为破产财产,从而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应收账款的安全。
4、转移风险
当企业不愿意为某些应收账款承担风险时,就要考虑如何将风险转移掉,金融机构以其信息资金的优势,可以参与到企业应收账款的处置中来,通过主动承担风险,参与企业所创价值的分配,只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应收账款的无追索权让售
就是把应收账款作为商品卖给金融机构,从而将风险转移掉。而在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大都只接受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但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认为,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将会出现一批专门从事应收账款经营的公司,商业银行的业务也将不仅仅局限于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
(2)为特定的应收账款上保险
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尚未开展这个业务,但是我相信,有风险的地方就会有保险,保险业为应收账款提供保险是迟早的事。
(3)取得第三方担保
当某客户被评价为高风险等级时,企业一般只与其进行现金的交易,但是如果有第三方愿意为其提高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的话,我们也应该考虑对其采用赊销,一旦发生损失,我们可以对第三方进行追讨。
5、承担风险
在前面提到的风险评估时,企业往往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及有关资料,为每个客户评定风险等级,以此为每一客户设定信用额度,这便是企业愿意对某一客户承担的最大的赊销风险额。在日常业务中,企业可以连续地接受某一客户的订单,只要对该客户的赊销额不超过其信用额度,就可以对其办理赊销业务;一旦超过信用额度,除非经企业有关部门批准,否则不能再对该客户提供赊销。它虽然不一定能够提高客户付款的及时性,但它可以限制客户不付款引起的损失。企业应随着市场销售情况和客户信用情况等变化,企业可能和愿意承担的赊销风险的变化,定期对客户的信用额度重新加核定,使信用额度保持在企业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内。
前面在讲到降低损失时,提到当客户破产时,企业应该积极参与到债权的申报追讨,但前提是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如果能够讨回的应收账款低于所付出的费用,那么企业应该放弃这个债权。企业可以在进行赊销的时候,把客户未能获得的现金折扣汇集起来,从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中划出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一个风险补偿基金,抵消应收账款损失的不利影响。
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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