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环境下我国绿色会计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

2024-09-11

WTO环境下我国绿色会计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精选2篇)

1.WTO环境下我国绿色会计体系基本框架的构建 篇一

浅议加入WTO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中美两国经过长期谈判,终于在1999年11月15日签署了双边协议,为我国加入WTO(世界贸易组织)扫除了最大障碍,我国可望能尽快加入WTO。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向自由和竞争性市场发展的趋势已成为必然,如何在新形势下构建我国保险监管体系,是每个业内人士应该关注和思考的重要课题。

一、WT0中关于保险业的有关规定

在加入WTO的谈判中涉及金融保险业部分主要是依据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各方根据“推进公平、自由的服务贸易,消减服务贸易壁垒”的宗旨和原则要求就服务贸易中的非关税壁垒问题进行磋商,以求达成一致的协议。其中涉及保险业的主要有三个方面:

(1)开放内容的广泛性。该协定对金融服务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是由一参加方服务供应者提供的任何金融性服务,金融服务供应者是指一参加方希望或正在提供金融服务的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其中保险服务主要包括:直接保险(包括合作保险在内的人寿保险、非人寿保险),再保险和再再保险,保险中介(如中间人业务和代理业务)以及辅助性保险服务(如咨询、保险统计、风险评估和索赔清算服务等)。

(2)行业管理的公开化。行业管理中的各项程序和各项制度的透明度要增加,应公开一切金融保险等服务业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命令及习惯做法。

(3)开放内容的逐步性。可先开放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再保险、保险经纪、咨询、风险评估和理赔清算等辅助性的保险服务,再开放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及有关业务。

在保险市场开放方面,《协议》规定各缔约方享有如下一些权利和义务:(1)市场准入;(2)国民待遇;(3)透明度要求;(4)最惠国待遇;(5)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保护性条款。

同时,《协议》还具体规定:各缔约成员允许其他缔约方在本国建立保险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进行;外国保险公司享受同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对跨国保险公司的限制。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比例超过50%。由于我国还不是WTO成员,《协议》对我国目前还没有约束力。但是我国加入WTO后,也必须按照《协议》的有关要求,允许外国资本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并享受与国内资本同等的机遇,在国内保险市场上进行“合理、公正”的竞争。

二、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迄今为止我国保险监管体系仍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这主要表现在:

1.法规建设不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在走向市场化的同时,也在国际化的道路上迈出了步伐,但至今我国保险业的国际化水平仍然很低,对国际业务一些通用的做法不熟悉或不习惯,有很多不符合国际惯例的操作。例如,我国许多保险公司的主要条款中甚至没有“不可争议条款”这一被国际保险业证明为及其重要的条款;又如“近因原则”这一被国际保险业普遍运用的原则在我国也缺乏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实践。未来的国际竞争要求我们遵循同一的游戏规则,我们只有尽快地融人世界保险市场,熟悉并掌握国际游戏规则,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此外,与《保险法》相配套的相关法规尚未完全出台,致使在保险经营管理中许多环节缺乏法律依据,无法可依。

2.保险市场不规范现象严重。我国保险市场过去长期处于垄断封闭状态,一方面厘订的保险费率远远高出应有的市场费率;另一方面大量的保险资源有待开发。保险市场一经开放,市场的巨大潜在资源和高获利水平,造成只要抢先占领市场就能够获得丰厚利润的局面。在这种市场条件下,保险公司自然都把重点放在扩张规模、抢先占领市场上。

然而,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后,由于参与竞争的主体增多,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市场相对饱和,在保险公司粗放式经营和多数客户对保险仍处于初级需求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获取业务的最有效手段就是给予客户价格优惠,结果费率越开越低,甚至出现了竞相以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方式变相降低费率等的情况。导致保险公司的获利能力迅速下降,愈演愈烈的恶性竞争使一些保险公司面临难以盈利甚至亏损的局面,严重危及自身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部门虽然采取了如统一机动车辆险保单,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等措施来规范保险市场,但还未能采取更有效的手段,将保险公司真正引向以效益为中心的经营轨道上来,盲目追求规模、恶性竞争、违法违规经营等现象还时有发生。

3.监管重点有待调整。从保险监管的角度看,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保险监管的重要目的,而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能获得及时的保险赔偿或给付。因此,偿付能力监管历来都是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但由于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不规范竞争对保险监管部门的精力牵制过多、以及保险监管部门受自身人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的限制等原因,使现阶段保险监管的主要精力仍然集中在合规性监管方面,仍没有将监管重点转移到偿付能力上来。

4.保险自律组织缺位。由于没有健全全国性的、分层次的,如保险行业协会那样的保险自律组织,保险监管只能把很多微观层次的问题由宏观来管,如费率的厘订和险种的设计等都由保险监管部门来确定。而一些重大问题如风险防范、偿付能力及资产负债比率监控、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评价、监控系统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提上重要日程。这样既束缚了微观的运作,又未能很好行使宏观监管的职能。

三、加入WTO后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构建

1.以政府监管为主导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市场的宏观监管是保险监管的主导力量。目前监管部门要实现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监管,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A加快保险立法。保险立法是保险监管部门实现宏观监管的主要工具。完善的立法是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根本前提。目前,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与《保险法》相配套并与国际惯例相符合的法规建设,尽快制定如《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规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企业认许资产标准及评估准则》、《保险机构年检办法》、《外资保险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使保险监管的每个环节均有法可依。

B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报表报送制度。由于目前国际上普遍采取非现场监管的模式,所以财务报表就成了各国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的首要工具。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英、美等保险监管发达的国家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报表都规定有法定的报表 格式、报表内容和填表要求,以保证保险公司在报表中对经营状况作出充分披露。为达到利用报表进行风险监管的目的,a.保险监管部门应配备专业的分析人员,及时、有效地评估各家保险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b.建立预警制度。所谓预警制度是指依据有关法令和经营原则,设立一套科学的关键业绩指标体系,以诊断保险公司业务、财务状况,并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公司预先发出警告,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勒令其尽快 予以改善。c.充分利用电子化技术,实现对保险业的动态监管,及时发现问题,防患于未然。

C突出对偿付能力的监管。在目前保险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突出偿付能力的核心地位,建立一套完整的控制指标体系,无疑对加强监管、改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凡是代表偿付能力或与偿付能力有直接关系的指标,即为要害指标,这类指标要重点控制;而与偿付能力关系不大的指标则为次要指标,不应同等对待,更不能避重就轻。可参考美国保险监管IRIS比率指标体系,在该体系中债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是衡量一个保险公司是否健康的标准,前者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后者关系到公司偿付能力的稳定情况。例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应作为预警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不良资产、资金运用等属于直接关系到债务清偿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指标,这类指标应重点监控。而保险公司保费增长率、赔付率、利润等可列为次要指标,只要不危及偿付能力,应该相对放松控制。

2.以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为依托 因为由保险公司应收保费产生的呆坏帐风险、业务人员截留保费风险、不妥善安排再保险而盲目承保巨灾风险导致偿付能力不足的风险等在保险监管报表中不能全面反映出来,所以说防范经营风险的关键,还在于保险公司要加强内部控制和管理,提高自身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化解风险的能力。通过完善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起科学有序的决策系统、责任分离的执行系统、相对独立的监督系统以及与一个法人体制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系统和切实有效的支持保障系统,以确保一个法人体制的有效运行,确保公司决策层所发布的指令及其制定的各项规章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和稳健经营的原则,切实避免决策失误、执行失真、监督失灵和保障失效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增强自身抗击风险的能力。

3.以行业自律为辅助 国外保险监管的经验表明,行业自律是保险监管的重要辅助力量。从目前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来看,如果不借助必要的辅助力量,单单依靠保险监管部门自身的力量很难取得最佳监管效果。因此,充分利用 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广泛延伸保险监管触角,对保 险市场进行间接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当前我国行业自律机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主动帮助保险行业协会早日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适当授权,提高行业协会的权威性,以发挥保险行业自律力量,而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授权可以集中力量对关键内容进行重点监管。

具体包括:其一,把保险条款与费率厘订的监管职能授权由保险行业协会行使,并设立具有权威性的费率厘订委员会。由费率厘订委员会对现行费率的合理性进行日常检查和调整,以保证各险种费率水平的科学合理。其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精算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培训等,完全可以交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保险代理人协会、保险经纪人协会、保险公估人协会、保险精算师协会来组织进行,监管部门对此项工作仅提供必要的指导。这样,保险监管部门可以集中精力做好保险市场监管的关键工作。

4.以社会监督为补充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如果能够有效利用,社会监督可成为保险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督力量,保险监管部门可采取的措施包括:

其一,对险公司进行评级监管,充分披露保险公司的资信。对保险公司的评级主要是通过综合考察保险公司的偿 付能力、资产质量、准备金的提取、管理能力等因素,对保险公司进行客观、公正的资信评估,按评估结果 将保险公司划分为若干个等级,并定期在媒体上予以公告。从而可以让社会各方面,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投资者、公司内部员工和上市公司的股民等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和资信情况,增加保险公司的资信透明度。

其二,充分利用保险业以外的专业力量,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通过把监管渠道收集到的数据、企业经营报表与审计师报告提供的数据 和意见定期进行核对、比较,就能更清楚地看到企业的经营全貌,为有效实行监管提供可行帮助。

其三,妥善处理保户投诉,可在保险行业协会内设立专门的保险投诉部门以受理投保人的投诉。投诉部门处理 保险纠纷,既可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通过研究保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将有用的监管信息提供给保险监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

四、结束语

保险市场的开放作为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重要 组成部分,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开放会带来阵痛,开放同样会带来发展和提高。加入WTO可促使我 国保险业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加快与国际保险 业接轨的步伐,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只要重视和加强 保险监管,建立科学的保险监管体系,我们坚信在加入WTO后我国的民族保险业一定能应付各种挑战,也一定能在改革中不断发展和壮大。

2.构建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思考 篇二

借鉴西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可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会计本质。会计本质是会计理论体系中最基本的概念,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首先予以明确。西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之所以没有会计本质的论述,可能是因为在西方国家,“信息系统论”已得到会计界的普遍认可。我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关于会计本质的认识,会计界至今尚未达成共识。无论是“信息系统论”,还是“管理活动论”,都未得到普遍认可。(2)会计基本假设。对于会计基本假设,西方往往在公告的背景资料中结合会计环境进行简单的提及,未进一步深入地加以阐述。但实际上,会计假设是基于外部环境不确定性而提出的,是会计核算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它又包括基本假设和技术假设两个层次的内容。其中,基本假设对财务会计具有全

局性的重大影响,必须列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之中。(3)会计对象。西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只对会计要素进行详细论述,对会计对象不涉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会计对象一直是我国会计界争论的热点话题,将其列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原因在于:会计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报表设置哪些要素,设置多少个要素,这都必须限制在会计对象的范围内,受到会计对象的制约,如果只? 峄峒埔?夭惶富峒贫韵螅?椿峒贫韵蟛幻魅罚??氐纳柚镁突崾?タ凸鄣囊谰荩?蚰岩员Vて浜侠硇浴?4)会计目标。对于会计目标,西方各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概念框架都立足“决策有用观”。事实上,无论是“决策有用观”还是“受托责任观”,都各有其存在的特定经济环境。“决策有用观”适宜于资本市场高度发达并在资源配置中占据主导地位的经济环境;而“受托责任观”则适合于委托方和受托方可以明确辨认,资源的委托与受托关系不是通过资本市场而是直接往来形成的经济环境。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十分发达,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主要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国家作为委托方仍然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将我国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是比较恰当的。(5)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是通向会计目标的桥梁。会计目标定位于“受托责任观”,决定了我国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特征应是可靠性而并非是相关性。此外,关于会计要素的定义,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以及财务报告等问题,均应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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