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资产处置

2024-12-02

村集体资产处置(10篇)

1.村集体资产处置 篇一

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原有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促进集体经济长远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以改革的思路正确处理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资产,改革经营管理方式。

(三)坚持民主、公正、合理,稳妥的原则,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开,依靠广大干部群众,确保社会的稳定。

(四)坚持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基成立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将集体资产“吃空分光”。

(五)坚持资产据实评估,落实债务责任,防止逃避债务,和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二、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理。

(一)农村集体土地处理办法:

1、对撤村建居的涉及的集体农用地,按照国家农用地转用政策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一次性转为建设用地。

2、对撤村建居所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一次性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保留划拔方式供地,进行初始登记处和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3、集体未利用地直接转为国有土地,不予补偿。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产权界定: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要进行产权界定,资产评估,落实债权、债务责任。

2、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应由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报告。

3、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单位必须保证所占有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瞒报、漏评,转移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不得突击开支,报废资产,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撤村建居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

1、经资产评估后,原则上先留出不少于30%的净资产作为集体股份用于企业发展,然后将剥离和扣除有关费用(集体资产评估、交易、公证和不动水、电过户费用,相关公益设施等),后的净资产折投是置化到个人作为个人股。

2、农村集体净资产难以直接处置的,在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通过公开竞价拍卖等转让形式变现后兑现。

3、原村民多数要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应遵循“民主、公正、合理、稳定”的原则,先提取30%的净资产做为集体股,再将剩余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量化的股权其所有权属个人,作为今后享有股利分配的依据,并在改制方案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可依法继承、转让,但不得退股提现。

4、在农村集体净资产折股量化中,对于原村民村龄权数的确定,承包耕地面积权数的确定,原村民村龄和承包耕地权数比例的确定,以及每股占净多少的确定,由村民民主讨论后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通过的方案确定,做到“依法、公平、合理”并实行公平量化。

5、在撤村建居工作实施过程中,农村集体组织的各类经常性资产股在履行承包、租赁合同或协议的,应在资产评估时界定清楚,待承包、租赁合同期满,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办事处移交社区规范处置。

6、撤村建居时,原农村集体净占产的处理方案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经村筹备工作小组同意,上报办事处撤村建居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2.村集体资产处置 篇二

在我国农村, 有的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利, 不召开村民会议, 私自转卖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而老百姓根本就不知道, 当村民知道后, 就会与村干部之间产生矛盾;还有一些村干部, 利用权利, 任意处置集体资产, 胡乱花钱, 引起村民不满意, 使干部和群众的关系恶化, 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影响, 同时也影响了新农村的建设, 影响农村和谐。从上可以看出, 在处置农村集体资产时会出现各种问题, 原因如下。

(一) 我国农村集体资产分布不均, 监管难度大

造成这种分布有差别的原因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有的村比较富裕, 集体资产就比较多, 对资产的管理经验先进, 管理手段先进, 管理方法先进;有的村比较贫穷落后, 集体资产除了外债就是比较混乱的管理局面。特别是自从农村合并以来, 集体资产就更加难以监管了, 原因是在合并前, 两个村的人口不同, 村子大小不同, 财产多少不一, 所以在合并后, 对于集体财产及其处置就更不便于管理。

(二) 领导在思想上不重视集体资产, 造成监管困难

基层的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片面思想, 只注重完成任务, 不注重集体资产的管理, 他们认为领导干部要一心一意地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这种重任务、轻监管的想法不利于对农村集体财产处置的管理。他们认为, 如果对农村集体资产抓得过紧, 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监管得过于严格, 就会影响干部的办事效率, 使他们不能放开手脚大胆去干。如果村干部的手脚受到束缚, 就直接影响村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影响他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导致农村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三) 相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 村组织人员素质不高

一是在对村干部的管理方面, 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没有可靠的法律依据, 无法做到有法可依。目前, 我国乡镇机构对村组织的管理多数停留在换届选举、计划生育方面, 而对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理方面无法进行具体的监督和管理。二是一些村干部的思想素质不高, 法律意识淡薄, 依法办事的观念不强, 所以即使有了法律, 也难以依法办事。当前, 在我国农村, 有文化的年轻人大部分外出打工了, 农村剩余的人多数文化水平比较低, 他们多数是初中毕业, 甚至有的是连小学都没有毕业。而且村中留下来的人年龄偏大, 思想保守, 他们自身的基本素质较差, 法律因素淡薄, 所以这样的人当上村干部后, 认为村里的财产都是自己的, 随意挥霍浪费。三是村民缺乏参与监督管理的意识, 对于村里的一些事务, 没有参与意识, 很多家庭都是自家种自家的田, 自己只顾赚自己的钱, 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的思想, 他们不积极主动参与村里的事务, 也不能监督村里的各项事务。

(四) 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审计制度不健全, 审计不及时

近年来, 各个村也建立了相应的制约机制, 但是在实践中, 这些制约机制并没有发挥理想的作用, 特别是在乡镇实行机构改革以后, 人员减少, 有的乡镇甚至没有专门从事农村财务审计的人员。另外, 有些审计人员不精通业务, 在进行审计时不能够严格把关;有些审计人员缺乏严肃性, 不能很好地监督集体资产的管理。由于审计制度不健全, 监督措施落实不到位, 所以监管就流于形式。

二、应对我国农村集体财产处置问题的策略

为了避免在处置农村集体财产时出现问题, 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流失, 所以要从根本上加强监督和管理, 加大查处力度, 使制度更加完善, 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 严抓村级组织建设

要针对村级制度的薄弱环节和缺陷, 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制度。要对村级财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和自身素质, 使监督和管理更加规范化。要明确村集体财产的处理方式, 在处理集体财产时, 必须集体通过才可以, 避免领导一人说了算, 防止某些人进行暗箱操作。在理财方面, 要加强制度建设, 组成村民理财小组, 对理财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发现有异议的情况, 马上提出来, 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来议定。

(二) 严抓村级制度建设

当前, 许多村的财产产权关系不明晰, 一些财产长期闲置, 造成资源浪费, 容易出现财产流失或被侵占的现象, 因此要建立健全“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制度”, 在乡镇成立“村级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中心”, 对村级集体财产进行产权界定、评估、登记等。对村级财产进行清理和核实后, 在资金往来和财产处理方面要进行严格管理, 严把监督关, 防止出现集体资产流失问题。

(三) 严抓村级财产监督管理

对于村级集体财产及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要成立专门的审计部门, 对财务方面的收入和支出进行专项审计;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 在筹资筹劳、村级转移拨付资金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在集体资产处置、土地承包、债权债务等方面, 要依据《经济法》、《审计法》等有关法律, 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在对村集体财产进行监督管理方面, 要依据当前的现状, 降低广大农民行使监督权利的门槛, 同时拓宽农民行使监督权利的渠道, 使集体资产的监督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三、结语

总而言之, 加强对农村集体财产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需要健全并完善各项财产管理制度, 严格进行管理, 落实好各项有效措施, 要防范出现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只有这样, 才能使集体资产管理改造不断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摘要:所谓农村集体资产, 指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农村实行合作化初期以土地、耕畜、农具等入股及以后长期生产经营积累所形成的公共财产。集体资产管理的对象包括属于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有的一切财产。近年来, 农村集体财产处置中伴随不少问题, 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农村和谐, 因而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管理与监督迫在眉睫。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监督

参考文献

[1]霍翠芬.浅谈农村集体资产处置的有关问题[J].经济研究导刊, 2013 (11) .

3.谁来处置不良资产 篇三

在不久前召开的“观察家年会”上,与会专家不约而同的谈到了目前正在进行的银行改革。在许多专家眼里,金融改革难题被这样归纳:中国的金融问题主要是银行问题,银行问题主要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问题,四大银行问题又主要是不良资产问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所所长夏斌说,如果不化解内部大量的不良资产,就无法为国有商业银行引入战略投资者,其他改革也很难深入。那么,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有什么化解途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以来的成效如何?下一步有何打算?

第一次剥离的是与非

在年会上,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遭到了“围攻”。面对咄咄逼人的提问,杨凯生直喊冤:“如果给我们更灵活的机制,给我们更充分的手段,我们的不良资产回收率会更好。”

杨凯生认为第一次对不良资产剥离的不足之处在于:一是不够彻底,未能完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二是按账面值将不良贷款等价剥离至资产管理公司,虽使资产交接过程得以简化,操作成本有所降低,但这种做法的缺陷也是明显的。

杨凯生说,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不在于人们通常说的由于这种做法完全豁免了银行的责任,因而易于导致银行今后发放贷款时更加忽视风险的防范。事实上,发生这种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并不大。因为很难想象现在国有银行的管理人员会由于预期日后不良贷款有剥离的可能,就放任不良贷款的产生。

实际上,按账面值等价剥离的真正弊端在于难以锁定最终损失,有关各方难以早作准备和分期安排弥补措施。等价剥离不良贷款也造成难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结果建立一个有效的合理的评估考核机制。由于目标不够清晰,导致责任风险和肩负的道义压力过大,加大了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难度。

定价问题是关键

根据几年来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杨凯生提出,“应该积极尝试采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解决国有银行现有的不良贷款问题。应允许银行依市场公允价将不良贷款组合打包转让给投资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李扬认同这样的观点:“肯定是用市场化的方式来处置。实际上,我认为,从理论上讲,银行改革都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操作。而不良资产的操作也就是如何定价。”

杨凯生认为市场公允价有几个好处:一是银行可以从长期无法收回的贷款中一次性收回部分现金,实实在在地提高银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二是将隐形的损失显性化,该由银行承担的,银行可以明确责任,明确消化期限,该由财政承担的,有关部门就可以尽早安排(例如补充注资,或者通过转让部分对国有银行的股权,套现后用于弥补损失等等)。三是由于银行只从事不良资产“一级市场”的“批发”业务,这就从机制上切断了银行信贷投放与消化不良贷款之间的直接关联,有效防范了道德风险。四是由于基本锁定了最终损失,财政减少了后顾之忧,必要时就可以出面,对外说明和澄清对处置银行不良贷款所形成损失的解决办法,这就有助于消除战略投资者的担心和疑虑,促其在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损失处理完毕前就先行进入,并按不良贷款处置完毕后的“好”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确定股价。这不仅可以大大加快国有银行改制上市的进程,而且也有利于显著提高国有银行权益的价值。

当前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目前的不良贷款数额确实很大。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确实需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经营机制,一定要下功夫切实防止和减少不良贷款的发生;另一方面,目前不良贷款的余额主要还是多年遗留下来的,而不是不良贷款剥离后新发生的。所以,当前最紧迫最重要的是要找到处置这些积淀在国有银行手中的不良贷款的有效途径和拿出弥补损失的合理方法,否则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将难以向前推进。

杨凯生现在最希望的是能够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再一次集中处置,或者说再一次剥离,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剥离和处置。

但是中国银监会早有表示,不会再对四大行的资产进行政策性剥离。银行将自行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03年底,中国银行与美国花旗银行和中国信息技术公司联和签订了不良贷款处置协议的事情。当时,中国银行副行长张燕玲在新闻发布会上对记者说,“该行已经加快了打包出售不良贷款的步伐,而且目前还有多项出售不良资产的谈判正在进行。”

有业内人士评论说,不良贷款打包销售,突出了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加速处置数10年政府指导性放贷造成的巨额不良贷款方面的努力。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内的这四家银行,正在奋力降低不良贷款比率,以求在2005年之前达到央行规定的15%的平均水平。

银行可不可以自行处置不良资产?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曲和磊主任认为是不合适的。

他向《中国经济周刊》详细阐述了理由:

首先,在法律上这是有空缺的,银行不能既贷款又处置不良贷款,这样不仅解决不了问题,反而造成一些处置上的障碍;

其次,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由于历史积淀的问题与新生的问题交缠在一起,致使银行经营管理层的责任根本无法理清,对银行信贷质量的问责机制难以真正确立和落实。而且缺乏一个中立的立场;

其三,由银行成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在国际上没有先例。

那么究竟银行的不良资产应该由谁来处置呢?

李扬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说:“关于不良资产没有什么可以讨论的。谁来处置不是问题,无论谁处置都要面对一个定价的问题。”

4.浅析村集体农业资产的会计核算 篇四

胡克训

摘要:2004年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修订时,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将生产物资中的牲畜(禽)和林木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农业资产是此次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特殊性新设的一项资项目。会计处理也有其特殊性。本文主要从农业资产的概念、种类、特点及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农业资产的特点 牲畜(禽)资产 林木资产 会计处理

农业资产是个大的概念,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2011年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将与农业活动有关的资产分为生物资 产、农产品和收获后加工而得的产品三类。2004年财政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修订时,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分类方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村实际,将生产物资中的牲畜(禽)和林木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农业资产是此次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特殊性新设的一项资项目。会计处理也有其特殊性。

一、农业资产的种类及特点

(一)农业资产的种类

农业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牲畜(禽)和林木方面的资源,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两大部分。从形太上看,农业资产主要活的动物和植物等生物资产又可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

牲畜(禽)资产又可分为产役畜和幼畜及育肥畜。产役畜即产畜和役畜。产畜是指供繁殖、剪毛、产奶及产蛋用牲禽和家禽;役畜是指供劳动役用的牲禽。产畜和役畜在性质上属于劳动资料,因此属于生产性农业资产。幼畜及育肥畜是指末成龄的小畜禽,它们可以直接提供产品。幼畜和育肥畜是牧业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基础,属于消耗性农业资产。

林木资产又可分为经济林和非经济林木。木林木资产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两项用途:一是林木资产作为生产工具,能够重复地生产出产品,如果树的果实等。这种用于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工具的林木资产称为经济林木。其特点在于能够复地生产出相应的产品,因而其成本是通过不断地生产出的产品的售出而获得补偿,其性质有点类似于固定资产,也将此类林木资产称为生产性林木资产;二是在砍伐后能够出售,实现其成本补偿。这种无法重复地提供某一类农产品,而是只有通过砍伐后售出才能获得其成本补偿的林木资产称为非经济林木,其性质有点类似于存货,也称为消耗性林木资产。由于两类林木资产的成本补偿方式不一致,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将两类林木资产严格区分开来,单独进行核算。

(二)农业资产的特点

农业资产就是牲畜(禽)资产的幼畜、育肥畜、产畜和役畜及林木资产的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农业资产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体。农业资产有自我生长、发育、繁殖和衰退的自然规律,可以靠自然生长而自然增值;同时,也有人的劳动附加之上而形成的价值,是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统一体;二是农业资产的生长发育及衰亡规律具有多样性。农业资产包括的范围很广,种类繁多,不同类型的农业资产又具有不同的生长发育和衰老规律,如植物和动物就有完全不同的生长发育及衰亡规律;三是农业资产的生命周期具有多样性。有的生命周期很长,如林木,长达十几或几十年,甚至更长;有的生命周期又很短,在一年之内;四是农业资产的后续费用连续不断。农业资产投入后,为了维持农业资产的存活和高产稳定,需要在后续整个生长和存活期间不间断地连续投入。

二、农业资产的计价原则 农业资产具有特殊性,其价值随着生物的出生、成长、衰老、死亡等自然规律和生产经营活动不断变化。适应这一特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资产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应按照其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及税金作为购入时的初始成本;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和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率、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

需要说明三点:一是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均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各期的经营支出。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计入其他支出;二是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三是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支出。

三、农业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牲畜(禽)资产的会计处理

应该设置“牲畜(禽)资产”科目用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下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其借方登记因购买、接受的投资、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增加的牲畜(禽)资产的成本,以及幼畜及育肥畜的饲料费用;贷方登记因出售、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牲畜(禽)资产的成本,以及役畜的成本摊销。

1、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

借: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购买价及相关税费)贷:现金、银行存款等

2、发生饲养费用时: 借: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 贷: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现金等

3、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 借:牲畜(禽)资产---产役畜 贷: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

4、产役畜发生饲养费用时:

借:经营支出

贷: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现金等科目

5、产役畜的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时:

借;经营支出

贷:牲畜(禽)资产---产役畜

6、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经营收入

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 借:经营支出

贷:牲畜(禽)资产---产役畜

7、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

借:长期投资(协议合同价)

贷:牲畜(禽)资产(帐面价)

借或贷:公积公益金(协议价与帐面价之差)

8、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

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借:其他支出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

贷:牲畜(禽)资产(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价值)贷:其他收入(如产生净收益,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核算举例]神龙村2010年1月购入幼驴100头,每头幼驴480元,运输费2000元,购入50头幼牛,价值30000元,全部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驴 50000

---幼畜及育肥畜---牛 3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

并发生下列业务: 1、2010年购买的幼畜发生的费用如下:应付养驴人员工资10000元,喂驴用的饲料为14000元;养牛人员工资12000元,喂牛用的饲料为18000元。

借: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驴 24000 贷:应付工资 10000 库存物资—饲料 14000 借: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畜---牛 30000 贷:应付工资 12000 库存物资—饲料 18000 2、2010年12月31日,神龙村当年购买的100头幼驴已经成龄,转为役畜。

借:牲畜(禽)资产---产役畜---驴 74000 贷:牲畜(禽)资产---幼畜及育肥---驴 74000 3、2011年1月神龙村饲养役畜驴发生费用10000元。用银行存款支付。

借:经营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4、2011年1月3日,神龙村开始摊销役畜驴的成本。役畜驴预计使用8年,制度规定净残值率为成本的5%。

每年摊销的金额:74000×(1-5%)÷8=8787.5元 每月摊销的金额: 8787.5÷12=732.29元 借:经营支出 732.29 贷:牲畜(禽)资产---产役畜---驴 732.29

(二)林木资产的会计核算

应设置“林木资产”科目用以核算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或营造的林木的成本。借方登记因购买、营造、接受捐赠等原因而增加的林木资产的成本,以及经济林木投产前、非经济林木郁闭前的培植费用;贷方登记因出售、对外投资、死亡毁损等原因而减少的林木资产的成本,以及非经济林木的成本摊销。本科目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

1、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经济林木时:

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2、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

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贷: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3、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

借:经营支出

贷: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4、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

借:经营支出科目 贷: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5、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入非经济林木时:

借:林木资产---非经济林木(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贷: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

借:林木资产---非经济林木 贷: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7、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

借:其他支出

贷:应付工资、库存物资等科目

8、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贷;经营收入科目

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 借:经营支出科目 贷:林木资产科目

9、以林木对外投资时:

借:长期投资等科目(合同、协议价值)贷:林木资产(帐面价)

借或贷:公积公益金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

10、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

借:应收款等科目(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

借:其他支出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

贷:林木资产(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

贷:其他收入科目(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核算举例]

1、2010年初,神龙村从A林场购入核桃树苗1000棵植入果园,价款10000元;购入杨树苗200棵植地村集体荒山内,价款5000元,款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核桃树 10000---非经济林木---杨树 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2、2010年神龙村培植核桃发生费用3600元,培植杨树发生费用1600元,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林木资产---经济林木---核桃树 3600---非经济林木---杨树 1600 贷:银行存款 5200 3、2011年1月初,神龙村以现金支付杨树管护费130元,核桃树管护费400元。核桃树开始投产,预计可以正常产果5年。

借:其他支出 130 经营支出 400 贷:现金 530 4、2012年2月,神龙村开始摊销核桃树的成本。

核桃树成本的月摊销额计算如下:

核桃树成本=买价+培植费=10000+3600=136000(元)月摊销额=13600×(1-5%)÷5÷12=215.33(元)

借:经营支出 215.33 贷:林木资产---经济林木---核桃树 215.33 5、2012年3月初,神龙村将投产的核桃树出售给本村村民张山,价款50000元;经批准将荒山上的杨树全部出售,价款7000元,款收到存银行。

(1)出售时: 借:银行存款 57000 贷:经营收入---核桃树 50000 其他收入---杨树 7000(2)同时结转成本

核桃树成本=13600-215.33=13384.67(元)杨树成本=5000+1600=6600(元)借:经营支出 19984.67 贷:林木资产---经济林木 13384.67 林木资产---非经济林木 6600 【参考文献】:

1、《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5月第1版;

2、《新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11月第1版;

3、《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2月第1版;

5.群众集体上访处置预案 篇五

为确保本镇社会治安稳定,特别是国庆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特制定群众集体上访处置预案。

一、领导机构

建立群众集体上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政法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其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团、民、妇和各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放平安综治维稳办内,主任由综治主任担任。

二、目标任务

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众集体上访,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确保不发生较大规模的国庆或重要节假日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的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各村、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重视做好信访工作,密切关注所排摸出的信访案件。派出所及有关单位要做好信访信息的及时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在国庆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要在职在位,保持通讯畅通。

三、处置方案

如出现上访苗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发生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镇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员在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要求迅速组织,前去劝返带人。

四、后勤保障

在处置上访事件中,经费要充分保障,特别是在国庆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有车辆备用。

6.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篇六

为确保本处社会治安稳定,特别是国庆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的社会政治稳定,特制定群众集体上访处置预案。

一、领导机构

建立群众集体上访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副书记李鹏程同志担任,成员为各委办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治办,主任由综治主任担任。

二、目标任务

预防群众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及时有效地处置群众众集体上访,确保社会稳定,特别是确保不发生较大规模的国庆或重要节假日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的群众越级集体上访事件。各社区、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重视做好信访工作,密切关注所排摸出的信访案件。派出所及有关单位要做好信访信息的及时报送。领导小组成员在国庆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要在职在位,保持通讯畅通。

三、处置方案

如出现上访苗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发生进京赴省到市集体上访,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人员在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组织下,按要求迅速组织,前去劝返带人。

四、后勤保障

在处置上访事件中,经费要充分保障,特别是在国庆和上级重要会议期间有车辆备用。

7.浅谈企业闲置资产的处置 篇七

关键词:闲置资产现状及成因处置问题处置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5(b)-0193-01

引言

盘活闲置资产,不仅能加速国有企业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挖掘社会生产能力,增加供给,缓解供求矛盾,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对于调整投资结构,压缩投资规模、减少投资膨胀压力以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有重要意义。

1 企业闲置资产的现状及成因

1.1 闲置资产现状

服务分公司涉及到的闲置资产主要有闲置的公建房屋及构筑物82套,闲置停用设备275台及其它存量配件等。这些闲置资产分布于9个单位,横跨唐山市5区1县。个别资产闲置时间超过20年。

1.2 闲置资产的成因

(1)企业重组,造成了部分厂房、设备闲置。2002年以后,为提高管理效率,对部分单位以管理地域进行重组,改变了过去一个小区两个单位管理的现象,提高了管理效率和资产利用率,但节省下来的厂房、设备变成了闲置资产。

(2)对设备进行更新换代,原设备不再适用,形成闲置资产。供水系统改造,为提高水泵效率,水源井改用潜水泵;供热系统改造,供暖方式由燃煤锅炉供暖改由热电厂集中供热;供电系统改造,原变压器、开关柜等改为节能型、本质安全型,所有这些更换下来的设备部分报废,部分变成闲置。

(3)企业破产造成的固定资产闲置。按照国家政策,煤矿主业破产,原来为主业服务的招待所、食堂、俱乐部、职工宿舍等由于服务人群的减少形成闲置。

2 闲置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管理不只为生产服务,更要把企业的资产作为资本来经营,资产所占用的资金属于资本金,资本经营的真实内涵就是资本的流动和增值,其核心是通过不断调整资本要素的比例、布局、优化资本运行结构。资产正常流动,是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前提,企业应当了解资产不流动就会贬值,就会失去竞争力。资产在闲置中会发生有形和无形磨损,随着磨损的增加,资产价值和使用价值都会降低。使闲置资产合理流动,优化资源配置,重新组合,达到最有效的利用,防止资产贬值,是企业经营者应当首先考虑的。但由于各种原因的影响,国有企业对闲置资产的处置并为引起足够的重视,在盘活闲置资产方面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对闲置资产处置认识不足。大量闲置资产充斥在企业中,使企业财务数据不实,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运营状况。闲置资产在造成资源浪费的同时,企业还要付出人工对其管理,而且对于未提足折旧的闲置资产还要提取折旧费用,增加管理成本。

(2)闲置资产信息不通。闲置资产信息基本在本单位内部,盘活资产有局限性,本单位的信息出不去,外单位的信息进不来,对一些专用设备,几乎找不到买家。

(3)闲置资产处置政策不明。企业对处置闲置资产的具体要求和做法不甚了解.担心处置的做法不对而要承担责任,特别是对需进行产权处置的资产不敢处置。

(4)闲置资产行业管理上的作用发挥不够,没有专门的市場,没有闲置资产定期报告制度,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统一发布单位内外闲置资产调剂信息,保证不了信息的及时、准确、有效和权威性,也难以做到大范围的交流。

3 闲置资产处置的原则

闲置资产处置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这项工作,维护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国有资产的非正常流失,使闲置资产处置真正起到物尽其用,多方受益。在闲置资产处置特别是调剂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依法处置原则。国有资产处置是国家的一种经济权力,必须依据国家法律行使。

(2)等价有偿原则。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有资产处置的实物运动和价值运动是同一的。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是等价而有偿的。

(3)经济效益原则。国有资产处置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

4 闲置资产的具体处理途径

让闲置资产“活”而有序地流动首先要真正确立此类市场的行业管理主体,由这个管理主体制定一系列管理办法去培育、发展、监督、管理整个国有闲置资产调剂市场,建立国有企业闲置资产定期报告制度,由管理主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采集、处理、发布闲置产调剂信息。通过对信息的接收和分析,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1)开展租赁业务,进行闲置资产的再利用。资产租赁不仅可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而且可以加速提高装备的技术水平,减少技术落后的风险,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管理,少花钱、办大事。

(2)实行承包,减少企业投入。企业不需用或利用率低的房屋、场地、设备等,可实行个人承包,减少企业投入。

(3)加强对外投资,寻找合作伙伴。对于企业的闲置资产,可以采取对外投资,积极寻找合作伙伴,尽量把闲置资产利用起来。比如因集中供热闲置的锅炉,可以把锅炉投到没有热电厂的区域,并提供锅炉安装、检修及运行配套服务。

(4)进行资源再配置,发挥最大效能。通过内部局域网把闲置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互相调剂,互通有无,起到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充分利用企业资产,创造经济效益。

(5)适当进行资产置换,节约货币资金。对于生产上需要的存货或设备,可以利用现有的闲置资产进行置换,以节约企业的货币资金。

(6)通过招标或拍卖进行闲置资产让售。国有闲置资产,可招标或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拍卖,变现其价值,把死钱变成活钱,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

(7)申请报废,确认损失。通过采取一定措施,仍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且无变现价值的闲置资产,可申请报废,以减少管理支出。

5 结语

8.个人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篇八

第1期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臵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者按:个人不良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分布散、清收执行困难,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点之一。近期,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个人贷款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地提出了清收个人不良贷款的多种路径,其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现予编发,供各行在清收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实践中参考。

对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的探讨

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王全刚等

个人贷款是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部分个人贷款形成了不良。个人不良贷款金额小、分布散、管理难、清收处臵难度大,是不良资产清收处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围绕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臵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是清收处臵个人不良贷款的较好路径。

一、个人不良贷款的十种清收方式 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和处臵清收等五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公证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五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债权银行在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各债务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如承诺承担房产回购义务的开发商、承担履约车贷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等;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成年子女;三是债务人(个人)所在单位;四是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子邮件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上门督促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催收时机。

凡贷款发生逾期的,都应进行提示催收,如可采取短信提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二期以内的贷款,至少应向债务人催收一次;逾期三期以上(含),应采取书面方式如邮寄方式、上门催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可以考虑追加债务人的亲人、所在单位为催收对象;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可以考虑采取媒体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对债务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地址发送特快专递催收函或者申请公证员到该预留联系地址进行公证催收。

4、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公司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行内执业公司律师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个人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三期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行内管理要求需要提前收回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适用程序。对于债权行本行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可以由该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经营业部审核并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对于债权行本行没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债权行可向营业部法律事务部申请,由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指派行内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

5、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函的内容。债权行在起草催收函时,应在催收函中明确注明具体的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函件中进一步表明银行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

二是规避处理催告的涉嫌侵权风险。在采取向亲人催收、单位催收、媒体催收的方式时,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建议各行在采取该三种方式催收之前,应先向债务人本人进行书面催收,在催收函中注明逾期债务的履约宽限期,同时表明在该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未前来商谈还款事宜的,银行将向其亲人、所在单位发送催收督促函甚至在媒体上公开其债务逾期信息,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三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函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四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银行没有保留书面催收文件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银行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五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

六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行联合行内外有关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中介公司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行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区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

2、联合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公司进行清收。

联合保险公司催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汽车保证保险的逾期车贷,由银行联合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清收,联合担保公司催收主要是与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联合进行催收。由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是银行潜在的债务人,在对借款人的追索上银行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联合清收可以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并加大对债务人的施压力度,以提高清收的效果。

在联合清收时,要注意对所清收资产的控制问题。要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地位,对于联合清收所收回的资金、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贷款,同时,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清收情况要及时进行 关注,对其单方扣收的车辆、资产,在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应及时要求他们移交给银行处臵。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该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行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委托专业清收支行清收以及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三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要根据总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银营发„2006‟603号文)的规定进行委托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费率。委托清收实行费率最高限额控制,可疑类个贷不得高于15%,损失类不得高于18%,核销类不得高于20%。

三是受托人的选择。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行内外聘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农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臵、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2、委托专业支行清收。

经营行可与专业清收支行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清收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等,委托专业清收支行进行清收。

3、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行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政策清收

政策清收,是指根据农总行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嫌借款人虚假、抵押物虚假、基础交易行为虚假的车贷、房贷,采取转贷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总行2006年11月曾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个人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债权的实施意见》(农银办发„2006‟868号文),提出对借款人虚假等五种情形的房贷、车贷,可以采取转贷方式来化解风险,以实现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省分行在转发该文时明确提出了总行该转贷政策是项阶段性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适用要求。但文件中提出的以转贷方式化解假个贷风险、进行有效清收的模式在假个贷的整个清收过程中都具有参考意义。

1、可以实行转贷的五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二是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房产不存在,个人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三是企业伪造个人借款资料,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四是企业使用真实个人资料办理车贷手续,但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个人不知情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五是对汽车经销商、担保单位等企业代收个人还款资金并进行挪用的,以企业挪用的数额进行转贷。

2、实施转贷措施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还贷责任清楚。转债后,企业认账认还,不会出现新的债务悬空,有利于降低原违规个贷风险,回收贷款本息。二是新借款人主体合格、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承接贷款的能力,住房贷款的承债主体应具有后续项目储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新借款人要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足额易变现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对于重复抵押的要更换抵押物,不足值的要补充新的抵押物。四是对转贷个人贷款的违规责任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

3、实施转贷的程序及期限要求。

鉴于个人贷款问题的特殊情况,对需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转贷的,应按“一户一策”的原则落实转贷手续。转贷贷款不得新增注资,转贷还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转贷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重新约期,重新立据,并将原贷款合同复印作为附件,确保重新落实债务的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五)处置清收 处臵清收,是指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臵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就抵押财产进行处臵,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为此,在车贷、房贷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臵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 收。

1、处臵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臵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臵方式。

在处臵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臵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臵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银行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臵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臵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行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银行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银行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银行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臵方式时,要注意处臵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臵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臵抵押财产与银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六)公证清收

公证清收,是指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未按公证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银行直接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清收方式。这里的公证清收,主要指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清收,其有别于用以证明催收行为的公证催收。

1、适用对象。

必须是事前将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操作要求。

各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需注意的是应在公证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文书向 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字样,否则,该公证文书就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依据该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仲裁清收

仲裁清收,是指债权银行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1、前提。

采取仲裁方式清收时,银行与债务人必须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并且选择了有效的仲裁机构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否则银行无权以仲裁方式进行清收。

2、程序。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争议一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除非该仲裁文书被法院撤销,该仲裁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即可要求债务人按照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还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仲裁前内部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要求等参照起诉清收中的要求执行。

3、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或者履行不符合仲裁文书要求的,银行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银行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个人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按照规定履行诉讼审批和财务审批。对于单笔金额200万(清收支行为500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审批。同时,各行要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2、准备诉前材料。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抵押登记证明、上账通知、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行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支行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及时预交诉讼费用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银行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个贷被诉案件,各行也要积极应对,按照管理要求向上级行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银行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支付 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行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人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个贷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银行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权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十)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个贷的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 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 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03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 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9.固定资产处置申请报告 篇九

佳县国有资产局:

我校2014年9月前对全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清查盘点,发现大部分固定资产已经失去其继续服务的应用功能,对照该批固定资产的采购时间(2007年及以前购置的),入帐情况,均已达到了固定资产报废年限。该批资产共计XX件,账面原值XXXX元,根据《佳县国有资产局关于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的通知》(XXXXXX[20XX]XX号)文件精神,我校拟对这批已无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进行报废处理。

当否?请批示。

附:

1、佳县第一中学固定资产处置申报汇总清单

2、技术鉴定报告

佳县第一中学

10.报废资产处置方案 篇十

宣城市分公司于2000年GSM四期工程建设中投入使用的是一台上海阿尔西U40ETS8空调,位于昭亭中路12号联通大楼交换机房(原昭亭北路12号)。在网运行时间达14年,远超出使用年限,空调本身已经严重老化,制冷效果变差,加湿桶严重漏水。现已通过技改项目,更换为美的空调。

本次报废空调1台,原值总额 178356.03元,净值 9472.65元,按照正常报废流程,正在履行报废申请手续,待省分审复后,对本次报废资产处置方案拟定如下:

上一篇:自强不息的励志名言下一篇:元旦贺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