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府采购网

2024-07-11

湖北政府采购网(9篇)

1.湖北政府采购网 篇一

湖北省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承诺书

一、我公司自愿申请顺延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资格, 其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承诺不变。我公司提供的投标货物或服务皆符合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承诺为各采购单位提供符合或高于国家标准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

二、保证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承诺,按中标价格优惠承诺(包括单一合同折扣或优惠)及时向各采购人提供高质量的中标产品和服务,并保证满足省内各市县采购人的购买需求,不搞任何形式的区域限制,且不在供货合同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

三、保证在供货和服务时遵从政府采购程序,按中标合同文本规定内容及政府采购方式与各采购单位签订合同书,妥善保管该合同书。

四、在协议供货(服务)项目有效期内,签订每单采购合同之前,如果我公司推出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替换产品,会将原投标产品取消或一对一替换为新产品,新产品的配置规格不低于原投标产品,其价格优惠不低于原投标产品。

五、在协议供货(服务)项目有效期内,保证所投产品或服务价格在当时实际交易过程中市场实际成交价(最低价)的基础上给予承诺的优惠, 其价格优惠承诺在有效期内保持不变。

六、保证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定期上报我公司协议供货(服务)项目统计表和主要商品价格表,具体反映销售、服务对象、数量和金额等情况。

七、保证及时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汽车、计算机类供应商每月报送主要产品价格表,其他供应商每季报送主要产品价格表,价格发生变化时,保证在价格变化后次日向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上报价格变化调整情况。

八、我公司对各采购单位的供货产品范围,只限于提供本公司在本招标项目中的中标产品。自觉做到不跨品牌、跨品目提供非中标产品。

九、我公司承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发现我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及招标文件或承诺书的有关承诺,可将我公司列入政府采购不良供应商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我公司承诺无条件接受并积极配合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我公司的履约检查。

十、本承诺书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有效。

承诺单位:武汉恒鑫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2.湖北政府采购网 篇二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 是指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为了日常政务的开展或者为公众提供服务, 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是相对私人采购而言的, 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差别,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①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政府采购的资金主要表现为政府性资金, 即由纳税人的税收所形成的公共资金, 而不是私人资本。因此, 它的支出只能按法律严格进行。②采购目的的非营利性。政府采购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 而不是赚取利润。③采购原则的公开性。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和程序都是公开的, 采购过程也是在完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的, 而且要作公共记录, 所有的采购信息也是公开的, 政府官员、管理机构的活动受公众和新闻媒介的监督。④采购范围的广泛性。政府采购对象除了公务用车、大宗办公用品等实物外, 还包括工程和服务等各领域。⑤采购规模的巨大性。政府始终是各国国内市场单一消费的最大用户。据统计美国政府在1989—1992年每年仅用于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就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26%~27%。⑥采购的政策性。政府采购是按一定的意图制定的, 这些意图包括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以及刺激企业技术创新等。

2 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经验

2.1 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一系列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总称。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82年英国政府首先设立文具公用局, 作为特别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的机构。美国政府采购历史可以追溯到1792年。但直到1949年, 美国才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确立了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 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在近代市场经济阶段, 由于市场经济国家奉行“看不见的手”理论, 政府基本上不参与、干预国民经济活动, 政府直接承担的公共工程和物资采购十分有限。政府采购市场不发达不完善。而到了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市场经济的国家政府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国民经济活动, 其重要手段之一就是用财政支出兴办公用事业, 这时政府采购制度才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2.2 国外政府采购制度的成功经验

(1) 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都有一套完善的法规法律体系, 对本国政府采购实行法制化管理, 可以说法制化管理是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管理形式。政府采购法规法律体系的特点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政府采购基本法律以及与它们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相结合, 共同管理政府采购行为。以美国为例, 美国国会为了管理联邦政府的采购行为, 通过了一系列管理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这些基本法律主要包括1949年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和1948年武装部队采购法。

(2) 明确的政府采购原则。

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应遵循效率原则、竞争原则以及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所谓效率原则即货币最大化原则, 通过政府的最少资金支出, 获得廉价的商品或劳务, 这是政府采购制度现实的经济目的, 而竞争性原则正是通过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争来得到竞争优势, 保证政府采购经济目标的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 政府采购各个环节都要向公众公开, 政府对任何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供应商的质询有解答的义务。通过监督, 保证采购过程中的每个商品供应者和服务的提供者拥有平等的权利, 不歧视任何一方。

(3) 有效的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有一套有效的集中采购组织管理体制。国家政府机关的一切物资或服务的采购与供应都集中于政府所设立的特定机构进行, 即集中采购制, 这是目前各国实行政府采购管理的统一模式。各国的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管理机构, 其主要职责包括预算审查与批准、拨款、制定采购法规或指南、管理招标事务、制定支出政策、管理和协调采购委员会的工作等。有的国家将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分开, 如韩国, 由财政经济部制定采购政策, 由物品供应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工作。

(4) 申诉机制。

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包括对申诉问题的特别条款, 一般由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其可以是负责管理贸易申诉的专门机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 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 美国会计总长办公室和政府合同上诉委员会) 或者是管理招标申诉的一般机构 (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调查委员会、香港申诉管理委员会) 。一般情况下, 申诉程序中明确了申诉的有效时间及答复期限, 成功解决申诉问题的补偿机制有:道歉、重新审查采购决定、取消采购决定、中止合同、寻找新的招标者、补偿损失、修正有关的采购规划或程序等, 有的国家还规定在案子审查期间, 暂时停止采购活动。

(5) 注重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进行有效保护。

这是一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政策目标, 在实践中这些政策意图是通过明确的措施来落实的。如统一购买地方供应商的商品或给地方供应商一些优惠政策等, 另一些措施则要求购买国内商品, 如果购买外国商品时必须提供充足的理由。如美国至今仍执行着其1933年制定的《购买美国产品法》, 规定联邦政府在签订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 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也是美国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即使参加了《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 在政府采购中采购国外产品的数量也极其有限, 实际上, 通过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 鼓励采购本国产品, 对本国经济极为有利, 如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 其政府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在振兴电子工业时期, 政府办公自动化设施和通信设备的采购, 为日本刚刚起步的电子工业提供了一个不小的市场。

(6) 采购信息的发布及其他。

政府采购制度要求有畅通的渠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一般通过政府公报或者全国性报纸杂志 (日报、周报和月刊) 上发布, 有的国家还有专门的政府采购信息的报纸或刊物, 但小额商品一般不发布采购信息。采购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所需商品或服务的简要描述、交货日期、联系时间和联系人姓名以及截止日期等。此外, 实施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一批非常专业化的人员负责和执行采购工作, 这些人员都经过培训, 经考试合格后要在财政部门登记。

3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议

3.1 确定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范围应确定为使用政府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各类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具有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团体 (如共青团、妇联等) 和事业单位。从国际上看, 许多国家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而在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多而且企业间差异很大, 情况也比较复杂。从一个较长时期看, 不应把其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这样既有利于国有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防止行政干预在企业的归复, 也有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相对独立地按照自身的规律稳妥进行。

3.2 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机制

(1) 改进预算监督。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监督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可以改变目前财政监督形同虚设,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状态。要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招投标等具体工作的管理, 这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部门的干部知识结构也要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他们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了解市场,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方位的监督。

(2)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

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 是按国家机构的设置、运行机制及其经费领报关系确定的。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这些单位的预算会计, 构成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 每年经费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 又层层上报经费的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

3.3 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运行机制

(1) 采购管理机构的设置。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采购法规政策、管理和协调政府采购事务、采购预算审查、批准和拨付采购款等。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这一机构设在各级财政部门, 如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各省成立政府采购管理局, 在省财政下挂一个牌子, 代表省政府管理全省的政府采购工作。

(2) 设置专司日常政府采购事务的“政府采购中心”。

应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中心, 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 其性质属于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由政府授权, 从事各级政府及所属单位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

(3) 建立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及有争议的问题。我国政府采购仲裁工作, 笔者建议由各级法院来担当, 以体现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在各级法院增设政府采购仲裁庭, 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仲裁工作。

3.湖北:政府网上“晒”编制 篇三

2004年大学毕业时,湖北枣阳的王黎明通过了湖北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务员招考,进入枣阳市公安局上班。然而到岗后两年多,王黎明都没有领到过财政工资。王黎明曾经向枣阳财政局反映,但是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明明是经过招考、具有公务员编制而成为警察,但是为何枣阳财政工资发放的花名册上没有他?后来王黎明听说了一个名为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的网站,可以网上受理有关财政与编制问题的申诉。3月16日,王黎明在网上发出了一封求助信。

不久,王黎明收到回复:经过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与枣阳市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席督办,2007年王黎明的工资将按人事局所批复的由枣阳财政统一发放,经费归入公安部门预算支出。

一封电子邮件解决了一位小人物的问题,能量来自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一年多来的改革沉淀。

编制和资金网上公开

湖北省常务副省长、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周坚卫说,财政资金的分配和财政供养人口的增减,是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财政与编制的政务信息都非常神秘,不仅群众没有充分的知情权,人大代表也很难清楚地了解这些信息。

而今,经过2005年的开始试点、2006年在全省推开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改革,这种神秘感正渐离湖北而去。而其采用的办法则非常简单,颇像时下网上流行的“晒工资条”。

目前,湖北省各地已经建成了120个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站,任何一个人登陆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在编制查询栏目输入一个行政机构名称,从机构首长到各个岗位的公务员实名编制记录就查了出来,包括名字、编制类别、录用时间诸项目,大多数的记录中还包括了人员的具体岗位。若换成输入人名查询,也可以获得同样详细的编制记录。

在省网联接的各州、市财政与编制公开网站上,任何人都可以查到湖北省分配到每个居民、农户的财政补贴资金,以及财政项目资金的使用、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起止时间等信息。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资金组组长、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徐建国说,在这些网站上,湖北省2006年向公众公开了中小学危房改造、改厕所补助资金等42项专项资金和农村税费改革等5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金额超过了118亿。而2007年,公开范围增加到了包括2007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新增项目资金、农村义务教育资金等在内的48项项目资金、8项转移支付资金,资金金额将超过140亿元。

在编制公开方面,湖北省人事厅厅长、省编办主任张兆本说,推行编制实名制是编制政务公开的关键,也是难点所在。在改革初始,湖北对各级行政单位的要求就是编制实名公开,对事业单位的要求是先公开现状,清理人员编制,逐步推行编制管理实名制。

据介绍,截至去年年底,湖北的省市县乡四级6627个行政机构和42397个事业单位共计130多万在职人员的实名编制信息已上网公开,涵盖了湖北省几乎全部的行政机关和90%以上的事业单位。

而财政与编制政务网上实名公开的重要一环是公众可以藉此参与监督管理以及有关公务人员进行互相监督。自运行以来,湖北全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累计接到了查询、来信12万多次,处理了网上的咨询投诉9072件。由此湖北省去年累计清退了吃空饷人员4900多人。

而通过公众参与的网上公开举报监督,在2006年6月下旬到12月中旬期间,湖北42个市州县纠正了28955名不应享受专项补贴的人口,涉及资金上千万元;相关的专项检查查处违纪金额4亿多元。

湖北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处处长赵武松说,公开网站运行后,湖北建立了3008个公开查询点,覆盖了全省所有城区和乡镇(办)。之后,财政监督的信息量出现成倍增加。据介绍,秭归县群众通过网上举报了该县屈原镇九岭头林场虚报冒领退耕还林资金问题,查证后清退了41.28万元资金。而随州市群众举报的尚市镇财经所主任滥用职权用粮补资金照顾亲属的问题引发了对全省1158个基层财政机构的全面检查。

参与式民主的力量

巩固乡镇机构综合改革成果、降低全省财政供养系数是湖北省推行财政与编制政务网上公开的重要目的。湖北省省委书记俞正声曾指出,机构编制管理必须管住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必须与财政预算相结合,这种管理必须是法制的、公开的。

然而,政务公开以及其伴生的公众参与监督,则给政府执政能力带来了改观。

据悉,农村税费改革、国家对粮食种植等进行货币补贴后,基层干部虚报种植面积、骗取国家补贴的现象时有发生。湖南省某县一位不愿具名的原农村干部称,在他从前所在的地区,基层干部通过虚报粮食种植,有的一年可以获得数万元的收入。但是,发放补贴的上级部门根本无从检查,而群众更不知情。

但是在湖北,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网上公开,补贴资金的发放直接公开到农户,生产小组共享的补贴则公开到组,包括地址和实名。这样,上级单位很难发现的问题,居住在同一区域的民众则可以对照查证。湖北麻城的群众曾经举报了该市乘马岗某村的粮食补贴资金有问题,查证后确认该村7名村干部虚报粮食种植面积136亩,冒领补贴资金1300多元。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项继权教授说,财政与编制政务通过网上公开,堵截了财务和人事管理中的暗箱操作和违规操作,有助于打消人们对相关问题的疑虑,消除干群隔阂和矛盾,为树立公民对政府的信心、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基础。

湖北省财政厅国库收付中心主任徐建国说,根据他们今年4月份组织的最新调研,到各个基层查询点查询资金分配的群众比2006年最初推行改革的时期有所下降,除了群众考虑到交通等成本外,基层的资金发放工作已经走上规范、群众疑虑逐渐打消是重要的原因。

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国际研究与项目中心副主任埃里克•弗理德曼说,由政府政务公开所带来的参与式民主是与代议制民主从不同角度衡量的民主形式,在代议制民主相对薄弱的地方,它的发展,可以起到补充代议式民主的作用。美国作为一个代议制民主十分发达的国家,它的约束政府政务公开的《自由信息法案》仍在不断地发展中。

而政府自身可以在参与式民主的发展中得到巩固,这在中国的政治结构中,显得极为有价值,弗理德曼表示。

政府信息公开的下一步

尽管在中国的政府体系中走在前列, 湖北省的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据有关学者称,目前湖北省公开的财政资金只是纳入预算、和公众个人具体相关的资金。而财政资金中很多重要部分,如国债资金的使用,仍然处于不透明状态。但是,如果要公开国债资金,则需要财政部做出布置,否则湖北省作为地方政府,并没有相应的权力对其进行公开。

另外,由于各自的原因,湖北仍然有极个别省直机关尚未网上实名公开编制。然而,湖北省省委书记俞正声表示,各项改革必须限期推行,并逐县逐单位验收,改革要始终如一,贯彻下来。

据有关人士介绍,在湖北讨论政务公开的内容时,谈到了是否要把财政工资的发放也公开的问题。但是,有意见表示这会侵犯隐私,不能公开。然而,从美国密歇根州立大学毕业、现在北京一家外资银行工作的吴曦说,他在学校的时候,发现学校每个老师和雇员的年收入都有公开记录,图书馆就可以查到。但是私人基金支持的雇员是没有公共记录的。这在于由纳税人供养的公务人员的收入,是公共信息,不在隐私范畴。

而此前由于没有国家级的法律依据,湖北的改革只建立在文件和领导批示的基础上,缺乏系统和长期的支持,无论是从具体人力上还是各部门协调上也都面临一些困难。据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人士表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湖北就可以做细化的地方立法,系统地对政务公开作出相应规定。

4.湖北政府采购网 篇四

六招〔2009〕6号

关于印发《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使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市招投标中心制定《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办理各类政府采购活动均按此工作规程执行。

附:《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工作规程

为使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透明化,明确职责,提高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部)是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确定采购内容,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时间和采购批次。

三、采购人在准备采购前,到市财政局相关科室领取《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填报,按表列项目填写详细完整,并明确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报市财政局归口科室和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审批表为一式五联。

四、经审批属于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将《六安市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审批表》(第四联)送至市政府采购中心,同时提供拟采购项目的详细需求,内容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配置、功能与作用的详细描述及预算金额等。如属工程类采购,还需提供设计图纸及工程造价预算书等。

五、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收到的采购审批表按类别编号并登记台帐,按批办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其中常用的有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三种方式。

六、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和相关规定,拟定并起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2、市政府采购中心将经采购人认可的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报送备案和备案确认通过六安市招投标监督管理系统进行。

3、招标公告同时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采购人成立项目招标领导组负责采购工作,组长由采购人担任。开标前,招标人组建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采购人代表最多为一人,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采购人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随机抽取,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抽取服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对抽取过程进行监督,特殊项目可以采用邀请和外协的方法聘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5、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开标、评标活动并做好记录和服务,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

6、根据评标结果,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中标公告。

七、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采购公告。

2、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人提供的需求和相关规定编制竞争性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内容、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3、采购人成立竞争性谈判小组负责项目的谈判组织工作。竞争性谈判小组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4、谈判小组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与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5、谈判结束后,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竞争性谈判小组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6、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成交公告。

八、询价方式采购程序

1、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询价公告。

2、成立有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询价小组负责该项目的询价采购工作,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进行报价,供应商向询价小组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报价。

4、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报价未成交的供应商。

5、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六安政府采购网和六安市招投标网发布成交公告。

九、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结果通知成交供应商或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中标、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将合同送交市政府采购中心办理见证手续。

十、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完成后,采购人负责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市政府采购中心选择较大或重要项目参与验收工作。

5.湖北政府采购网 篇五

【发布文号】鄂发[2001]27号 【发布日期】2001-12-15 【生效日期】2001-12-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军区关于印发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发[2001]27号2001年12月15日)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实施细则

为做好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一、实施范围

2001年起由国家分配我省的计划分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迁随调配偶;本省范围内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二、二、军转安置工作组织机构设置

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在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军转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的日常工作。各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受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县(市)可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

三、三、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

(一)各市、州、直管市,中央和国家驻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省属垂直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编制下达。

市、州、直管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分解计划,由同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二)按照国家下达的分配计划,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的接收、移交,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省军区转业办、省武警总队转业办、省公安厅现役转业办,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人数和各职级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名单,逐一向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三)军队转业干部和随调随迁配偶档案原则上一次性移交,档案移交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我省接收安置:

1、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不含院校分配入伍和过路入伍)的;

2、配偶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武汉市满2年,截止时间为当年的3月31日,下同)的;

3、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是湖北省的;

4、父母身边无子女、配偶为独生子女,其父母或配偶父母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的;

5、军队转业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原籍、入伍地是湖北省或现在湖北省离、退休的;

6、双军人双转,一方原籍或入伍地是湖北省或在驻鄂部队服役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双军人双外籍单转,留队一方现在驻鄂部队服役并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

7、军队转业干部父母、配偶父母或本人子女在湖北省有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选择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8、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特殊专业人才,转业干部本人有特殊困难需要照顾,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省直单位接收:

1、由省直单位直接应征入伍的;

2、配偶在省直单位工作(或退休)且有武汉市常住户口的;

3、军队转业干部系单身、配偶为现役军人(在外省服役)或婚前婚后均未就业,且父母在省直单位工作或离退休的;

4、荣获一等功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5、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地方职称考试并由地方认可)且省直单位工作需要,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湖北省不予接收:

1、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3、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和地方指定医院同时诊断确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犯有错误,组织上未作结论;虽有结论,但本人不服并上诉,组织尚未作出复议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限未满的;

5、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6、未纳入当年转业安置计划的;

7、提升领导职务不满1年(不含调整职级的机关干部和专业技术干部)的;

8、已安置并发出报到通知,因本人原因连续两年不服从组织分配未报到上班的;

9、其他原因不宜接收安置的。

四、四、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地点

1、转业到我省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由原籍或入伍时所在地安置。

2、由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3、由配偶随军前或者结构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4、转业干部本人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可以到其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5、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含由外省考入本省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安置:

(1)选择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6、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7、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政策规定条件,且有明确接收意向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地市、州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调整到异地安置。

五、五、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与待遇

(一)选择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党委、政府采取指令性计划分配的方式进行安置。

选择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政府对其就业给予指导帮助。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待遇、社会保障、培训和管理等,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划分配的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是军转安置工作的重点,安置地党委、政府要根据其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专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和职务。

党政机关接收师、团级军队转业干部数量较多且无空缺领导职数的,可按实际接收数量增加非领导职数。增加非领导职数的程序,按鄂转干[200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根据团、营职军队转业干部计划数量,每年将有计划地选调部分优秀的团、营职军队转业干部到县(市)乡(镇)或者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班子任职。具体选调程序和办法,按鄂转干[2000]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国家下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增人计划,应当首先用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空编和新设、新成立的单位,应优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

(四)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申请自谋职业的,按安置地军转部门和人才交流中心的规定办理,并给予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如军队转业干部本人提出重新安置要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列入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重新安置。

(五)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原则上不在党政机关、政法部门、执法监管等部门安置。

(六)计划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3年适应期内,如该事业单位撤销,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重新调整安置,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安置地政府重新调整安置。计划分配到企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2年适应期内,如该企业单位倒闭、破产、兼并等,由安置地政府重新调整安置。

(七)军队授予的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奖励、省级党委、政府授予的抗洪抢险等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全省范围内按照本人志愿照顾安置;二等功军队转业干部,可在市、州范围内按照本人志愿照顾安置。

(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定位报到通知,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填发。军队转业干部凭此通知到省和市、州、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手续。安置地公安、教育等部门据此通知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入户、入学手续。

(九)对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以及逾期不报到上班的军队转业干部,各地应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档案退回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退回原部队。

(十)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评为全省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地市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十一)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由安置地政府按照统筹规划、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合理负担的原则给予保障,主要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现有住房或者租住周转房,以及由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建住房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为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提供自购住房房源。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统建工作,仍按中办发[1998]7号、鄂发[199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

(一)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军队转业干部的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全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前后应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

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安置前或安置后进行培训;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委托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集中组织实施。

(三)全省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视同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和其他人员的岗位培训。培训期间,享受接收单位在职人员的各项待遇。

(四)全省各级军转培训中心,主要承担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适应性培训和部分专业培训,也可以受委托承担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

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的管理。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从事社会服务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助培训经费的不足。

(五)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师资、教学设施等方面,支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工作。对报考各类院校的军队转业干部,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对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应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投档。

七、七、军队转业干部家属安置

(一)全省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具有城镇户口,并经县及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收录用、聘用,具备完整的档案材料的职工,其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安置地有关部门按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和发出报到通知。调入单位相应增加工资总额。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参加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对安排到实行合同制、聘任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给予2年适应期。适应期内,非本人原因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随调配偶,按照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安置的政策和办法进行安置。

(二)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符合随军条件并已办理随军手续以及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全省各级公安部门凭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填发的报到通知及时办理落户手续。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全省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负责办理手续;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八、八、军转安置工作管理与监督

(一)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各级组织、人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全省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重视国防建设,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摆到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盘考虑,统筹兼顾,精心部署,严密组织,千方百计把军队转业干部接收好、安置好、培训好、使用好。

(三)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应纳入党委、政府以及部门工作的目标管理,作为综合考察各级党委、政府以及部门领导班子工作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评选双拥模范城(县)的重要条件,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党委、政府负全责,一把手负总责。凡未完成当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地方和部门,不能评为本综合性的先进或文明单位、系统。

(四)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在鄂单位,都必须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下达的安置计划接收军队转业干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当年不能按时完成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任务的地方和单位,地方党委、政府或单位党委(党组)要书面向上级或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党委、政府应视情作出处理。对拒绝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的,应追究政治责任,予以通报批评、新闻曝光;组织、人事、编制等部门可以视情暂停办理其人员调动、录用聘用、职称考评,增人计划和编制等审批事项,并限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的接收安置。

(五)省和市、州、直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本级军队转业干部的计划安置、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经费管理、军队转业干部住房统建和协调军队转业干部的社会保障等工作。

省和市、州、直管市设立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主要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制定、监督指导、管理服务、就业培训、就业指导、退役金发放、档案接转与存入、社会保险和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

(六)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到地方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原部队的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原部队协助安置地政府处理。

(七)全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本级政府财政解决,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加大投入。

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经费补贴部分,由省财政解决;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按照接收单位现行的经费供应渠道予以保障。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的业务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医疗保险所需经费、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政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差额补贴,由安置地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本级财政解决。

(八)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克扣、侵占,全省各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都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对安置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九)凡违反本实施细则,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2001年及以后转业到我省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本《实施细则》未涉及事宜,按《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省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湖北政府采购网 篇六

2011-06-23 信息来源: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字体:大 中 小 】

深财购〔2011〕12号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人员: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市财政委员会开发了新的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并将在此基础上对专家库重新梳理。现有评审专家需要按照新的评审专家聘任条件重新申请入库,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新的评审专家。请现有评审专家和符合条件的各有关人员积极支持配合。

一、评审专家聘任条件

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部分更新换代较快的专业领域另外要求近3年连续从事该专业工作并在岗),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健康状况良好,年龄在65周岁以下;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年龄放宽到70周岁以下;

(五)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没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七)对达不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聘任条件的,经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聘任为评审专家。

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广东省人事部门颁发或者核准认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同等专业水平由市财政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根据不同专业领域进行个别界定。

二、评审专家注册、验证、审核入库程序

(一)网上注册。

在深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网(/ywpd/zfcg)选择“欢迎专家注册”,填写专家注册信息,并在线打印专家申请表,交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盖章(退休人员及自由职业者不需要工作单位盖章)。如有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交行业协会盖章。

(二)证书验证。

1、高级职称的验证。①省外人事部门颁发高级职称的,申请人自行赴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高级职称的核准认定。②省内颁发或者核准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我们将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询验证。

2、毕业证书的验证。①2001年之前获取毕业证书的,我们将根据国家教育部各年毕业证书式样进行初步认定。如果无法判断的,可要求申请人自行赴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文凭验证室进行学历认证。②2001年以来(含2001年)获取毕业证书的,提交审核资料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查询系统中进行查证。③已进行学历认证的,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即可。

(三)提交、审核资料。

在网上注册成功后,专家需提交资料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财政大厦509室,进行审核。包括:①专家申请表;②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③学历证、学位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④已进行学历认证的,提供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⑤职称证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⑥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材料的复印件一份(交验原件);⑦一寸彩照一张。

(四)领取专家聘书。

经审核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条件的,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将颁发《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三、办理时限

为了确保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的尽快启用,要求现有评审专家在5月25日至7月25日必须办理重新申请入库手续。不及时办理的,将会影响该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

四、诚信要求

申请聘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人员,要确保申请信息的真实、有效,确保所提供证书等资料的真实性并对其负法律责任。

在评审专家入库后,市财政委员会继续保留核查专家资料真实性的权利。如在证书核查中,出现无法判断真实性的情况,可暂停专家资格;待核查确定真实后,方可恢复专家资格。

一旦发现证书造假等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将列入政府采购的“黑名单”,终身不得聘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同时将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名单。对于此类骗取评审专家资格并曾抽取参与评审的,还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509室

电话:83938537、83938667

7.湖北政府采购网 篇七

关键词:政府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中心,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政府采购制度设定了集中采购必须以代理的方式来组织实施,这把代理机构推到了一个直接影响政府采购能否达到预期目标的重要地位。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趋向于集权制的政府机构,(即政府采购中心政府所属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简称采购中心),还是社会化、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成为政府采购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争议问题。

1 政府采购活动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利与弊

1.1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有利之处

在我国社会组织机构中,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机构属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性事业单位。从2003年开始,采购中心被列入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范围,这意味着政府采购中心虽然属于事业单位,但其基本管理制度与国家公务员并无原则性区别。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决定了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它的运行和从事的集中采购活动全部依靠国家财政来维持,因此它具有诚实信用、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的性质。

采购中心作为一种准行政组织,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4号)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能作出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要接受委托,认真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订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集中采购业务人员的培训。”《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交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带有法律强制性,采购人对此没有选择权。

集中采购机构的集中采购活动不仅包括组织招标投标,还包括前期采购需求计划的汇总整合、采购方案的统一制订以及后期采购合同的督促履行、采购效益的评估分析等一系列环节。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紧扣,为充分发挥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1.2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弊端

从表面上看,采购中心有“组织”在约束,法制观念、按章办事等方面较强。但近年来采购中心违规操作、职务犯罪的事例时有发生。2010年,某公司在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中屡屡中标引起众多质疑和投诉,多个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牵涉其中,严重损害了政府形象。由此可见,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存在弊端。

现实中,采购中心的行政级别往往高于同级财政的监督管理部门,这很无形中对管理者的权威性打了个折扣。毋庸置疑,对一种体制内的管理关系来说,不同的隶属关系,不同的行政级别肯定会产生消极影响。如果监管部门处于弱势,话语权低,对集中采购机构无为而治,听之任之,那么采购中心代理活动因公共权力的介入,市场风险、道德风险等各种风险最终势必会转化为政府的风险。

若以代理工作量的多少、大小来衡量规模效率,社会中介的积极性往往高于采购中心,因为有利益的动力。而采购中心因为属于公益性组织,不以营利为目标,它的运行和从事的集中采购活动全部依靠国家财政来维持,所以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完成大量的采购工作,并且作为一个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在没有利益动力下如何培养和留住高级人才,使其长期保持高涨的工作热情也是个客观问题。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了各级采购中心出现定位混乱的局面。有些地区设立了集中采购机构,有的设立2个集中采购机构,有的不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管、采”分离的要求以后,绝大部分采购中心转为监管机构,地(市)一级不设集中采购机构的达70%。从中央到地方互不隶属,各有各的做法,难以交流和联系,集中采购机构遇到的问题、反映的呼声不能及时反映上去,上级的政策精神也不能及时顺畅地传达到位,集中采购机构形同虚设。

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61号令)考虑到采购中心作为政府机构的特殊性,在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即采购中心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需要资格认定。从程序上来说,财政部的这项规定只适用于财政部门的权限范围。《政府采购法》第四条就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工程采购在政府采购中占有绝大部分比重,不代理工程项目采购,在政府采购代理市场中就只能作为配角而存在。

2 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的利与弊

2.1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的有利之处

首先,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存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首要问题,为了生存,企业和员工不断提高专业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在多付出高回报的企业发展模式下,受国家工资津贴政策约束下的采购中心难以实现多劳多得,并且中介机构办事灵活,效率高,不同于政府形式下的拖沓冗长。

其次,招标代理中介机构随时都有危机感,如果招标代理中介机构违规,管理部门可以按规章处理。该停业的停业,该禁止的禁止,严惩不贷。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代理活动中始终处于竞争状态,如有违规或服务不周,就有可能失去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资格,就会被其他中介机构取代。为了不被市场淘汰,招标代理公司会尽力落实监管部门的要求。

再次,获取经济效益是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发展的动力。作为专业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专业门类齐全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作为营利性质的企业可以高价培养和留住高级人才,并使其长期保持高涨的工作热情。同时,招标代理中介机构是个专业人才密集型的行业,能为困难企业下岗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创造很多就业机会。

我国各种招标代理中介机构的从业资格都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工程招标资格由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认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由国家商务部认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资格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则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全面专业的资格认定和进入各级政府采购的备案管理制度,使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会受业务范围的限制。

2.2 招标代理中介机构代理的弊端

中介代理机构不具有行政组织的职能和能力。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与采购人之间只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的展开完全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并通过签订的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只需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通过合法规范的程序为其采购到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面向的是社会上各类市场主体,除了公共部门以外,更多的是为企业提供中介代理服务。其行为准则主要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的基本规则,不具备像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那样的功能和作用。

中介代理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目标,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公开透明和公平竞争方面存在局限性。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采购代理单位无论是在标底保密环节、抽取专家环节还是开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环节均有空子可钻。有的采购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与评标专家达成某种默契,私下谋取非法利益;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法人同时身兼数个供应商单位法人,采购招标中一手操作。

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购单位数遍修改才完成,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单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上,出现档案编号不统一、内容不相同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

目前我国已有500多家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代理机构的数量更多,不少省份甲级、乙级代理机构的总量已经达到几百家。因此,社会代理机构数量的快速增长必然导致“僧多粥少”的局面出现,不利于政府采购整体代理水平的提高。

由于集中采购机构和招标代理中介机构各有优点,又各有弊端,因此目前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采取3种模式。一是完全由采购中心来代理,广西南宁市就是采用这种模式。二是完全由社会中介机构来代理。广西14个地级市中除南宁、北海、梧州、贺州外其余10个地级市都采用该模式。三是采购中心与中介机构共存,广西区级和北海市就是采取这种模式。各种运行模式在现阶段的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都有着存在的合理性。

3 结语

不论是采取何种代理模式,其根本目的都是为推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服务,对推动政府采购合理合法、规范有序发展,降低采购成本,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下,必将找到一种更适合政府集中采购的代理模式。

参考文献

[1]朱少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工作的通知(桂财库

[2005]4号)[Z].2005.

[3]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实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职能市场化的意见(赣财购[2010]15号)[Z].2010.

8.从采购规模看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 篇八

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及其潜在意义

在政府采购制度相对发达和完善的西方国家,政府采购规模通常占其GDP的10%~15%,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50%。而我国2006年政府采购规模仅占GDP的1.75%和财政支出的9.2%。这反映我国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或者说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实际购买性支出的规模到底有多大?参照西方国家的一般情况,以GDP的10%计,2006年我国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应超过2万亿元。考虑到我国政治制度和行政体制方面与西方国家的差异,实际支出规模还会更大。仅以2万亿元的规模而言,2006年政府采购的实现规模仅占其潜在规模的17.5%,不到五分之一,其中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所占比例更低。也就是说,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还很小,我国政府采购的广度和深度仍然十分有限。以上所说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还只是就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支出而言的,没有包括水利、能源、交通、通讯等公用事业部门的采购,特别是公共工程(如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地铁等市政工程以及环境治理工程等)的采购。公共工程的采购在西方各国都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内容,其规模超过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通常占政府采购总规模的40%~60%。2006年我国城镇公共工程在建净规模达51842.3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净规模的43.8%;城镇公共工程投资总额35469亿元,占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8%;公共工程投资中,剔除国家预算内资金支出4672亿元(其中实际包括了对农村的固定资产投资,这里忽略不计),来自国家预算外的公共投资仍超过3万亿元。也就是说,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支出之外,2006年我国公共工程的投资性购买支出已超过3万亿元的规模。

按以上资料估算,2006年我国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实际购买性支出(包括消费性购买支出和投资性购买支出)已接近或超过5万亿人民币。也就是说,如果把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我国政府采购(在国外也称公共采购)的潜在规模已接近或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这5万亿元的规模将产生惊人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一是从公共财政支出管理的角度看,通过政府采购每年可节约国家财政和公共支出约10%(我国政府采购历年来的资金节约率均超过10%),即每年可节约至少5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2006年我国财政支出的12%;二是政府采购制度通过系列制度安排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对市场秩序起到强有力的塑造和维护作用,从而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巨大的制度效益;三是规模庞大的政府采购需求所形成的消费乘数效应,在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起到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的作用;四是从防范腐败的角度看,通过政府采购系列的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防止个体利益渗入采购过程,更有效地防治公共支出领域特别是公共工程领域的腐败和商业贿赂行为,在全社会树立“阳光政府”的形象,产生巨大的政治效益。总之,政府采购就其潜在规模而言,是政府用以调控宏观经济和实现社会公共目标的一张“王牌”,可以成为政府手中点石成金的“魔棒”。

影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主要因素

一是对政府采购的界定范围需拓宽,占政府采购总规模60%以上的公共工程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是以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作为起点的,所以,我国用以划定政府采购边界的标准是资金来源,即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这样的界定在当时是适当的,但今天看来却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把政府采购局限于财政支出管理的范围内,产生于部门立法的缺陷和不足限制了政府采购的潜在规模,不利于发挥政府采购所应有的宏观经济调控和实现公共政策目标的政策性功能;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多头管理现状,把本属于采购法管辖的公共工程、水利、能源、交通、电讯等公共事业部门的采购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给采购规模的扩大形成了制度瓶颈,既不利于扩大政府采购规模,也不利于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和防范腐败,也不符合政府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施政目标。特别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特点,公共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巨大的份额,仅以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作为起点和边界来划定政府采购范围,必然导致大量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公共资金以及社会资金参与的公共工程被排除在政府采购的范围之外,并委托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其结果不仅直接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也导致了公权力的丧失和大量公共资源的流失,给权力寻租大开方便之门,使公共工程领域成为滋生腐败的沃土。

二是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不够健全,制度设计需要改进

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设计过多地参照和依赖于《招投标法》和工程招标条例,导致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上有许多需改进的地方:一是《政府采购法》对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组织模式没有明确规定,集中采购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明确;二是《政府采购法》规定成立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却并没有赋予政府采购中心“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定采购人地位和相应的政府手段的性质,而是将其界定为与社会中介划等号的采购代理机构,模糊和弱化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公共职能与规制载体的作用;三是《政府采购法》一方面规定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但同时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必须根据各部门的委托组织采购,削弱了集中采购机构的强制性和政府手段的权威性;四是《政府采购法》并未禁止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使实际运行中将大量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部门集中采购或单位自行采购项目之名委托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使政府采购制度的规模功能落空,从而给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五是《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时又规定工程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实际上使公共工程采购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和规制之外;六是《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人拥有采购需求、技术规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付款方式和条件等采购实质性事项的设定权,采购文件最终审定权,参与评标决策权,合同履行和验收权等,由于一些采购人自主权力过大又缺乏监管规制,同时又没有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设备和用品配备标准,就必然导致采购人为实现主观意愿目标,使合法、规范的采购程序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成了不规范行为的“挡箭牌”。这是当前政府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问题,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形象和效果。

由于上述制度设计方面存在需改进的地方和法律的疏漏,以及受观念、习惯和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采购人逃避政府集中采购的现象还存在。占总规模87%的项目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其实质仍然是分散采购,无法形成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由于现在既定的监督资源有限,很难对分散的采购活动进行有效的规制和监督,从而影响了防治腐败功能和其在宏观经济调控中作用的发挥。

三是政府采购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架构设置有待改进,监督功能需加强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政府采购管理职能与执行操作职能相分离,初步确立了“管采分离”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但由于受部门立法所制约,政府采购理体制在机构设置和职责划分上缺乏明确的规定,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首先是管理体制的设置有待改进,不利于实行全国统一的规范管理。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设“政府采购办公室”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但机构级别、性质、编制都不统一,严重影响其职能的履行。采购活动的多头和交叉管理现象普遍,法律制度建设、采购标准制订、采购计划编制和日常监管工作难以适应实际工作要求,导致大量的政府采购活动游离于政府采购制度之外。

其次是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其主要作用和功能是增强制度的规制、扩大规模和集中采购、降低交易和监督成本。然而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定位上的模糊,使集中采购机构在规格、编制、性质、隶属关系上各不相同,仅隶属关系就有10多种,包括直属省(市)政府,隶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局)、政府办公厅、发改委、国资委、商务厅(局)、成套局等等。机构性质有参照公务员管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各地的做法也是八仙过海,各自为政,影响了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政府采购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再次是在一些地方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职责划分不清,运行体制不顺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采购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以及支付机构的职责仅仅作出概念上的规定,各个主体之间责、权划分不清。监管部门、采购人、政府采购中心、评标委员会相互之间权责不对称,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采购流程各个环节的衔接不顺畅,串位、缺位、越位现象严重,又缺乏协调机制,造成相互扯皮和工作上的摩擦。在一些地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的工作关系相当紧张,有从“管采分离”走向“管采对立”的态势。

最后是有些地方监管不到位,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是从采购流程上,采购预算和国库支付两个环节与采购程序不配套、与采购执行机构不衔接,许多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没有从预算和支付环节得到制约;二是有些地方对采购人的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对一些严重违规行为,监管部门也从未按规定给予处罚;三是对评审专家缺乏监管措施,导致专家有权无责,甚至部分专家在评审中明目张胆地徇私舞弊;四是有些地方的管理机构本身由于权力惯性的作用,存在违规行为,如直接干预执行机构的采购工作,甚至直接介入采购执行工作,随意编制目录、随意审批和人情审批采购方式,与采购人串通以规避政府集中采购,使大量应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变为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五是有些地方执行机构操作程序不规范,采购效率低,服务意识差,信息发布不广,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现象影响了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是政府采购业务需要全国统一的管理和指导,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有待提高,采购手段滞后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中心之间没有垂直的业务关系,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对各地、市、县政府采购中心也没有业务指导的职能,各个政府采购中心都是典型的“各为其主”。各为其主的现状不仅分割了一体化的全国市场,从体制上筑造了政府采购规模效应的樊篱,同时也导致各地的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都不统一,采购技术和经验得不到充分交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也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指导,基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意见建议缺乏诉求的渠道,这样不仅影响了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也增加了供应商的交易成本,最终是增加了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或交易)的成本。

采购手段严重滞后是影响我国政府采购效率和采购规模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各西方国家的政府采购业务都基本实现了全流程的网上采购,这是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最终实现“阳光采购”的根本出路。我国尚未就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制定相关法律及技术标准,政府采购信息化的步伐滞后于西方国家。技术手段落后与从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快速发展的两大“软肋”。

五是政府采购的行政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有待改善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一项关乎公共利益和政府廉政建设的改革事业,必然影响到一些部门、一些群体或一部分人的既有利益格局。加上对制度的宣传不够,社会上一部分人,尤其是原有采购支出制度的得益者,对政府采购制度还存在着各种误解和抵触情绪。这样的舆论环境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

课题组对全国十几个省市的调查表明,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需要监督,更需要政治和舆论上的支持。凡是当地党政主要领导给予强力支持的地方,如山东济宁市、广西南宁市、深圳市和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政府采购的绩效突出,群众对政府采购的认知度和满意度高。但就全国的情况而言,政府采购的行政文化环境和舆论环境有待改善。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领导对政府采购缺乏正确认识与理解,个别媒体既缺乏对政府采购的基本了解又缺少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政府采购的报道不全面,影响了政府采购的舆论环境。

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几点政策建议

首先,尽快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我国目前对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这在起步阶段是必要的,有利于控制政府采购的范围。但从长远看,目录管理不符合国际惯例,在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后必然面临国际上的质疑和投诉。同时,目录管理也人为地限制了政府采购规模,割裂了政府采购市场,不利于政府采购统一市场的形成。因此,建议现阶段尽快调整政府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尤其是要尽快将公共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并考虑最终按照国际惯例实行额度管理。

二是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并利用《实施条例》出台的机会,完善《政府采购法》制度设计。一是对政府采购中心的法律地位,在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之前,建议以政府行政授权的方式给予其“代表政府依法行使采购权”的法律地位;二是对凡是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包括列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建议应禁止采购人或管理机构直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必须交政府采购中心进行采购;确实需要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由政府采购中心报监管部门审核,并按照公开的程序和通过竞争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在法规未修改完善前,可通过将委托中介代理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可有效地提高委托代理过程的规范性和避免个体利益渗入采购过程。

第三,要从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隶属关系、职责划分等方面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从机构设置上,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职能部门,适当增加人员编制,提高行政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应直接隶属于政府,统一采用行政事业编制,经费上实行全额拨款,不能搞自收自支或者差额拨款。在职责划分上,财政部门作为监管机构应主要负责宏观管理,包括制度建设、拟定采购目录、编制采购预算、资金集中支付、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等;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运作,包括审核采购预算、汇总采购计划、确定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方案、实施整个采购流程以及负责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协助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履行的管理监督等。

第四,强化监管机制,建立政府采购的审计和问责制度。建议由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关于政府采购的审计和问责制度,由审计部门对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执行机构的绩效和执行制度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根据投诉情况进行随机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采购人、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在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的同时,追究其部门领导的领导责任。审计和问责的重点,一是支付环节,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有政府采购中心的凭单或确认方可支付,擅自支付的应追究责任;二是采购人规避集中采购的,应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在当前缺少采购标准和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尤其重要的是应当建立有效规范和约束采购人权力的监督制衡机制;三是执行机构违规操作,应追究当事人和执行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四是对有些评审专家徇私舞弊的,轻者通过公告取消其专家资格,重者应追究其法律责任;五是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和执行机构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给予处罚,应追究监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加强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和采购预算、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如果不能解决采购人自行设定采购标准的问题,要想实现政府采购的公正,在现阶段几乎是不可能的。应当把政府采购标准制定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并在不断推进采购标准建设的基础上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工作。例如,对于通用的办公设备如计算机、空调机、办公家具等,应当尽快制定统一的配备标准,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实行计划采购乃至全国统一采购。

第六,要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评审专家是具体政府采购活动的决策者,专家的职业素质、专业能力、法制观念、道德修养等,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成败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应当把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建立可操作的专家聘用、监督、考核、处罚、退出机制,切实解决专家权责不对称、管理与使用脱节、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分类不合理、劳动报酬不统一等问题。

第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尽快建立全国性的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当前要尽快制定全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的总体规划,做到八个统一,即统一编码、统一商品、统一流程、统一模式、统一平台、统一数据库、统一用户界面、统一安全管理。全国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的建设,包括投资、管理和运营模式,建议充分利用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依托全国集中采购机构所形成的组织网络,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政府特许经营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走公共服务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道路建立电子交易平台。

最后,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制度的宣传工作,建立政府采购新闻发布制度,编制和发布《政府采购白皮书》。通过客观的信息披露引导媒体和社会舆论,改善政府采购的舆论环境,提高全社会对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正确认知度,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创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9.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篇九

1、依法接受委托

接受采购任务: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采购任务》列表,查看本单位次月的政府采购任务,随时查看本月追加的采购任务。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据政府采购办公室下达的采购任务,主动联系采购人,与采购人签订纸质委托代理协议。

确认网上委托: 协助采购人完成网上委托,及时确认 采购委托函。

2、制定采购方案

根据采购项目复杂情况、选择的采购方式、是否采购进口产品等信息,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方案,明确各工作环节,确定各环节工作职责、质量标准、时间节点和责任人,明确项目总负责人和协调人,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3、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根据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依据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项目情况,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招标采购文件要符合国家和我市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要科学合理地设定供应商准入条件,不得有歧

视性和排他性。

对采购人提交的采购需求、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及供应商准入条件,采购代理机构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征求意见-采购文件》中公告,公开征求意见,以求最大公开、公平、公正。也可组织专家论证,以求采购需求更加科学合理。

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招标采购文件。并通过《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采购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4、发布采购信息

根据采购人的预算级次,编辑采购信息文本,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信息》中的相应栏目进行发布。

5、审核供应商注册情况并发售标书

辅导供应商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并及时进行审核。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售标书,但标书发售要以供应商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供应商注册》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为前提。

6、组织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协调解答供应商疑问 按照采购信息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项目情况,组织标前答疑会和踏勘现场,耐心解答供应商疑问,必要时协调采购人进行解答,或组织专家及相关当事人进行标前论证。

7、发布变更信息

如遇采购项目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变更公告》中进行公告

8、提出专家抽取申请

开标前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专家管理系统-抽取申请》中提交抽取申请。

开标前1小时打印专家名单。

9、开标

审核签到:组织供应商签到并与标书发售情况核对,与供应商注册信息核对,审核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审核并接受供应商递交的密封投标文件(含电子开标解密);组织专家、监督员签到并核验身份;组织采购人代表签到,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核验身份。

开标仪式:公开投标供应商名单,当众验明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开启投标文件,按要求唱标,供应商确认相关信息。

对招标供应商不足法定数量的,依法办理废标事宜,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废标公告》发布废标公告。依采购人申请,可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采购方式管理-现场变更》中协助采购人办理采购方式变更事宜。填写相关信息和变更理由说明,上传专家意见和采购人意见。经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10、评标

采购代理机构项目人工作职责:介绍项目单位、项目名称、采购人代表、专家组成员、监督员和项目人自己;宣读评标纪律;组织采购人代表介绍项目情况;介绍供应商投标的基本情况;组织专家研读招标采购文件;协助评标委员会处理相关事务;协调处理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的相关诉求;做好评标记录;做好相关服务。

督促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监督员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对评审专家、监督员、采购人、投标供应商参与项目情况做出评价。

协助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报告。

11、督促采购人确认评审报告并上传备案

在提交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要督促采购人及时确认,并将确认后的评审报告通过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评审报告》上传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12、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经采购人确认后的采购结果,及时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采购公告-中标结果公告》中公告。

13、发中标(成交)通知书

采购结果公告的同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提示供应商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同时,将中标(成交)

通知书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项目管理-中标成交通知书》中上传备案。

14、督促采购人和供应商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30日内,采购人与供应商要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监督双方不得擅自变更。

15、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督促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电子合同,向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纸质合同。

16、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

在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协调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履约事宜,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提醒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汇报。

17、组织验收

按照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对300万元及以上采购项目,要组织专家和相关当事人参与验收。起草验收报告并履行各方签字手续。

18、协助办理国库集中支付项目相关手续。

19、立卷归档

按相关要求,将全部的采购文件和往来书函按采购项目整 理归档,妥善保存,至少15年,提倡实行政府采购电子档案。

20、接受质疑,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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