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2024-11-23

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精选10篇)

1.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篇一

元华镇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认真受理和办理初信初访的责任意识,提高初信初访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努力减少重复、越级信访,及时就地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行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以基层为重点,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制,是指纪检监察机构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成(包括直接受理和上级交办)初次提出的检举、控告和建议、意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及时规范办理,将信访事项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首次办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和首办责任人。

第五条 实行初信初访责任制,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要事先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的原则;

(三)严格责任追究,承办责任人和责任领导对办理结果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初信初访事项的首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落实如下首办工作责任。

(一)认真受理,及时告知。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必须认真受理各类初信初访。对上级交办初信初访件和由本级受理的业务范围内的重要初信初访,应当日登记、当日呈送主要领导人阅批交办;对业务范围外的初信初访,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有联系方式的,在移送有关部门的同时,要告之信访人),对来人急访或反映的内容非常紧急的信访,必须在当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并告之来访人员。严格落实乡镇(街道)纪(工)委书记和区级各部门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员)接访约谈制度,及时落实初信初访的化解责任。

(二)严格时限,高效办理。反映的问题比较单一的信访件,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研究和审定处理意见,并在15日内办结;上级交办件及本单位直接受理的重要初信初访件,应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主持研究或亲自协调,落实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工作,处理意见和反馈报告要由主要领导亲自审定,并在一个月内办结;反映的问题特别复杂的信访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如需超过三个月,应及时报告区纪委监察局负责人或交办机关(交办领导)。2 个别特殊的信访件,按照领导或区纪委监察局的时限要求进行办理。

(三)回访督办,案结事了。首办责任单位应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后10日内,对信访人进行回复,掌握动态;交办单位在初信初访件办结反馈后15日内回访信访人,了解情况,督促措施落实。各乡镇(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初信初访件按期办结率和回复率(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均应达到100%,回访率应不低于80%,息访息诉率应不低于80%。初信初访首办工作纳入年终信访目标考核。

(四)果断处置,维护稳定。各乡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区级各部门纪检组织在受理初信初访中,如发现当事人有过急行为或苗头,应果断处置,控制事态,并及时通报所在单位党政组织或当地公安部门,共同做好疏导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条 初信初访首办责任追究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纪委《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应该受理的初信初访不予受理,或对信访问题推诿、敷衍、拖延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漏登、漏报重要信访情况或者故意泄露、隐匿、销毁信访材料的;

(三)对信访人进行刁难、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四)调查群众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深入、不细致,应该查清而未查清或者故意隐匿事实情节,导致不能正确处理,引起群众越级重复信访的;

(五)对初信初访反映的问题,不按有关的政策、法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对上级交办、督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结上报,并且不能说明未办结上报理由的;

(七)其他因工作失误或主观故意造成群众集体访、越级访等不良后果的;

(八)未及时向信访人或交办单位回复反馈的,造成群众越级重复信访的;

(九)有其他违纪或严重渎职行为的。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纪检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眉山市东坡区纪委、眉山市东坡区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篇二

高检发办字〔2003〕9号

(2003年7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于2003年6月17日经高检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五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可参照此办法,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化法律监督,提高办理控告、申诉的质量和效率,减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努力解决久诉不息问题,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正义,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

第三条首次办理本院管辖控告、申诉的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和承办人,分别是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

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对本院管辖和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负组织、协调、督促和检查落实等首办领导责任。

第四条首办责任制遵循以下原则:

(一)谁主管谁负责;

(二)各司其职,相互配合;

(三)注重效率,讲求实效;

(四)责权明确,奖惩分明。

第五条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送有关检察院或本院有关部门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控告检察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分工暂行办法》(附件一)的规定,分别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辖管辖的控告、申诉,应参照上述办法规定的分工原则,确定首办责任部门办理。

第六条首办责任部门对于本部门承办的控告、申诉,应当及时指定首办责任人,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办理。

第七条首办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控告、申诉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回复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三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八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控告、申诉,首办责任部门应当将办理情况和结果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以院名义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

1第九条对有办理情况和结果的控告、申诉,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及时答复来信来访人,必要时可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答复,并做好办结后的息诉工作。

第十条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要逐件附《控告、申诉首办流程登记表》(附件

二),对移送、办理、回复等各个环节按顺序逐项填写,实行全程跟踪,做到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协调、指导和检查下级人民检察院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首办责任制实施中与本院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联系、协调,了解和掌握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时向院领导和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定期进行通报。控告与申诉机构分设的,由控告检察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将首办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评比的内容,作为评先选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认真办理控告、申诉,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办理质量好,妥善息诉,群众满意,事迹突出的,可以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办责任单位、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不予办理,或者不负责任,办理不当,引发重复来信、越级上访、久诉不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管辖内的控告、申诉逾期不能办结,严重超过规定期限,造成当事人重复信访的;

(三)违反《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被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被依法查处的;

(四)办理的错案纠正后,对该赔偿的不赔偿,该退回的扣押款物不退回的;

(五)违反其他办案纪律的。

3.工商局实行案件回访制度经验做法 篇三

全面推行回访制构建和谐新工商

2005年以来,我们**市工商局为了促进了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实行了案件回访制,年底国家总局在海南工作会议任务分工后,我们按照布置的“探索推行执法执纪情况回访制度”这一课题,认真开展调研,局党组把这一工作任务重要议事日程,使我局在2006年底的社会化测评中再次获得第一名,实现了三连冠。我们的做法是:

一、健全回访网络

局里成立监督回访组,由局长担任组长,纪检组长、分管法制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局监察室、法制股、人教股、财务股、办公室、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回访组下设三个队:执法办案回访队,由法制股负责人任队长,公平交易分局、市场规范分局、消保股、商标广告股等负责人为队员;行政许可回访队,由监察室负责人任队长,注册登记分局、个体企业监管股负责人为队员;“阳光收费”监督回访队,由财务股负责人任队长,办公室、信息中心、个私协会负责人为队员。各所也成立相应的监督回访队,形成纵横交叉的监督回访网络。

二、完善回访制度

自2005年以来,我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于2006年3月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回访监督制度。一是出台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执法执纪情况实行回访的规定》这一主制度,明确了回访的范围、回访的对象、回访的方法、回访的时间、回访的内容、回访的具体实施、组织领导和责任追究等内容,使回访监督科学、规范、操作性强。二是出台了配套制度,制订了《投诉举报制度》、《督察暂行办法》、《关于禁止公务消费签单的规定》、《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办案纪律》等制度。制订制度做到了全、细、深。全即全面,制度覆盖执法办案、行政许可、管理费收缴等各个方面,每一个行政行为都有制度约束;细即细致,将日常行政执法、执收、行政许可的每一个细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深即深入、深刻,对违纪行为处罚不留情面,惩小过防大错。在执行制度方面,做到了严、准、实。严即严格,凡在回访中发现和举报的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凡以不按照程序办案、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有违反禁令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到位;准即准确,把握事实,注重证据,对照制度,追究到人。绝不姑息迁就;实即实效,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场所、违纪次数、违纪金额、负面影响、认错态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在处理时注重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三、拓宽回访范围

我们将回访的范围分为三大块,覆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个对外业务领域。

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是否利用案件索贿、受贿、接受宴请、礼品及其他消费娱乐活动,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是否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是否向当事人索要钱物,是否由当事人报销各种费用;工商人员是否以罚代管,收受当事人钱物后不再立案查处,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问题;办案人员是否不按程序立案查处;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否已改正;销案的理由是否真实,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行政许可的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注册登记人员是否落实了“首问责任制度”、答复咨询“一口清”、发放资料“一手清”;工商工作人员是否态度粗暴,故意设卡;是否索贿、受贿、接受宴请;是否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是否少收、漏收费。

三是“阳光收费”的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是否公开定费、按月收费;是否按标准收费;是否建立收费台帐,对减免费的是否实行层层审批;是否有以费抵吃、以费抵拿、以费抵玩的行为;开具票据是否规范。

四、创新回访方式

一是直接回访。分纵向回访和横向回访两类,纵向回访包括承办人回访、承办单位负责人回访、分管领导回访三种方式,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处罚金额等情况决定;横向回访包括承办单位回访、法制股回访、监察室回访三种方式。承办单位回访的情况适用于按简易程序处罚的案件及处罚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无照经营案;法制股回访的情况适用于按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且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下;监察室组织回访的情况适用于案情较复杂,处罚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是间接回访。分电话回访、书面调查回访、委托行风监督员回访、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回访等方式。由于工商部门人力、精力的限制,很难做到一一直接回访,而且直接回访当事人有时出于各种顾虑而得不到真实情况,通过书面回访、委托行风监督员回访、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回访等方式,后两种回访我们分别在7月、11月组织回访队的成员参与,直接反馈回访意见、建议。以便我们更加准确、及时地收集到了各种信息,建起了缜密的回访网络。

三是专题回访。对重大案件、特殊问题做专题回访。由局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凡专题回访发现的问题都要进行专题研究、落实。

4.工商局案件统计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篇四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6年6月5日)

近年来,在省局办公室的正确领导和市统计局的有力指导下,我局始终把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统计,并把规范系统案件统计作为“重中之重”,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使系统案件统计质量不断提高,开创了统计工作的新局面。我局统计工作连续六年获得省局、市统计局的表彰。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工商行政管理统计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统计数据是衡量和反映我们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情况的主要指标。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情况统计作为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统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于确保统计质量意义重大。随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不断拓宽,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情况统计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若不及时加以规范,将会造成重复统计和统计遗漏现象并存,严重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为此,我们去年及时下发了《关于加强查处违法案件统计工作的通知》(枣工商办字[2005]83号),要求各级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案件统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统计数字的真实性。并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两级都成立了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分管领导亲自抓,各业务口分管局长靠上抓,综合统计人员具体负责,各业务科室统计人员分工负责的统一工作模式,层层监督,层层落实。严格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领导负责制,进一步强化统计工作的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执法意识,确保了定案上报的统计数字准确可靠。

二、完善台帐,促进规范,不断夯实案件统计基础工作

统计报表的数据源于统计台帐,建立一套完整、实用、方便的统计台帐对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尤为重要。为规范案件登记台帐,方便基层工作人员填报报表,我们多次征求市局、各分(市)局法制科统计员的意见,并一起研究、座谈,本着方便、实用的原则健全、完善案件统计基础台帐:一是统一了全系统工商所查处违法案件登记电子台帐的格式。对统计口径、填写项目做了统一明确的规定,要求工商所法制员对查办的每一起案件做好台帐登记,在填写时做到内容及时准确、清晰完整、真实可靠,标明案件统计的归类,整个过程遵循“谁分管、谁登记、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管理,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较好的保证了源头数字的准确性。二是统一了全系统法制机构一般程序案件登记台帐和简易程序案件备案台帐的格式。为了便于分类统计,我们将两类台帐设置为电子台帐,台帐上均有“归口业务统计一栏”,利用电子表格的筛选功能,能直接筛选出归口同一业务的案件登记情况,便于各业务科室统计人员与法制机构的案件数核对。

三、健全制度,严格运作,不断提高案件统计规范性

做好案件统计工作,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运行机制,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

(一)制定案件统计归类填报规定。为规范案件统计归类,避免漏统和重复统计,我们制定了案件统计归类填报制度,明确规定了工商所和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根据处罚定性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分别归类统计,查处的案件只能按照违法类型(而不是按办案机构)统计在一类报表内,不能全部汇总到一张统计表内或重复填报。一起案件适用几个法律法规处理的,依据主要定性处理的法律、法规统计归类,不得做多项统计;一起案件适用同一法律、法规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规定的,按其主要违法行为定性统计,不得做两种或两种以上统计。工商所与分(市)局办案科室联合查办的案件,由分局办案科室负责统计上报,工商所法制员在统计台帐上予以注明,不再对此类案件进行统计上报。通过严格实行归类填报制度,有效提高了案件统计的规范性。

(二)严格工商所案件统计的规范运作。随着“小局大所”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工商所查办案件大幅增加。要提高案件数据质量,必须从规范源头数据抓起。工商所作为综合办案机构,统计工作量大,对统计人员要求高,统计人员必须精通十项专业统计,涉及填报报表30余张。我们考虑到基层统计人员兼职多、工作量大,人员整体素质还不能完全达到这一标准等实际问题,着重抓了基层统计基础操作规范:立案查处的案件,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建立统计台帐;当场处罚的案件,依据《当场处罚决定书》建立统计台帐;每月依据台帐汇总统计,填报月报表。每月按时将月报表和处罚决定书报到各分(市)局办公室,由综合统计员做好登记,负责把关、分类,分别转给相关科室进行汇总统计,有效减少了报表差错。

(三)严格简易程序处罚案件备案制度。为坚决杜绝简易程序案件统计遗漏现象,各级办案 机构在办理即时处罚案件时,依照规定程序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本单位留存并以此为依据建立登记台帐,另一份报法制机构备案统计。简易程序案件结案后,各级机关办案机构及时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法制科备案,工商所一个月向法制科报一次。各级法制机构及时做好简易程序案件备案登记。同时,我们考虑到工商所查处的即时处罚案件数量多,会给法制机构备案增加一定困难,于是规定业务量大的工商所简易程序案件备案时,可直接上报简易程序案件登记电子台帐,法制机构直接接收到简易程序案件备案电子台帐上,从而减少了手工录入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加强督查,严格程序,不断提高案件统计真实性

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活动,积极推进统计执法的经常化、制度化。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力求解决实际问题,不做表面文章。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解决基层统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现场指导纠正,提高基层工作人员实际工作水平和能力;另一方面及时发现基层统计工作中带有共性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突出统计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检查采取数字来源倒查法,即报表中的数字从登记台帐中查来源,总帐中的数字从分帐中查来源,分帐中的数字从登记表、案卷或《当场处罚决定书》中查来源。要求笔笔数字来源有据,总帐、分帐有序衔接,从而保证了源头数据的真实、可靠。

五、严格考核,落实奖惩,提高案件统计的责任性

我们把考核作为促进规范案件统计工作的重要手段。由于法制机构负责一般程序案件的核审和简易程序案件的备案,故各局法制机构关于本局查处的案件数较准确,我们在《考评办法》中加大了法制机构对全局案件统计工作的责任性,要求法制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对本局各业务口和工商所查办的案件数严格把关,法制机构的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切实做到:一是在对一般程序案件审核和简易程序案件备案时,认真、及时做好统计台帐登记;二是对工商所、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依据《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违反法律法规类型,及时分类归口到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统计汇总;三是法制报表应经综合统计机构核对后方可报送。对由于法制机构不配合,使科室、所之间彼此缺乏协调、案件分类情况不衔接,造成重复统计或漏统现象,导致法制与各专项案件总数误差较大的,取消该局参加全市系统综合统计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同时取消该局法制机构的统计单项先进评选资格。从而使我局案件统计工作形成了综合统计审核、法制机构把关的双向保障工作机制,确保了统计数据质量。

六、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案件统计工作

法制机构和执法办案机构共同肩负着查处违法案件统计的职责,分工不同,各有侧重。我局明确规定综合统计机构、法制机构和执法办案机构密切配合,优势互补,把统计数字搞准搞实,共同做好本局查处案件统计工作。同时,各级办案机构主动与法制机构沟通,每季度与法制机构核对案件数后,方可填报业务统计报表。今年,我局法制机构又根据案件类型和办案单位设置了案件汇总表按季度、半年和一年年终填报,方便了与办案机构核对案件数,确保了查处违法案件统计数字真实可靠。

5.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篇五

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监管质量,适应两费取消后执法监管工作的需要,确保依法行政,市局决定对2009查处的经济违法案件进行质量评查,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评查范围:

各单位2009年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并已结案的案件。

二、评查方式及组织:

1、案件评查采取集中评查方式进行,市局专门成立案件质量评查组,分两组同时进行,对所有案件进行统一评查(详见附件1)。

2、评查采取逐卷进行,一卷一登记一打分,由评查人员签名,评查中如有疑问,报组长确定。评查结束后,法制科结合案卷对评查表统一复核,确保评查结果的公正。

三、时间安排:

1、各单位应于2009年12月4日前将2009所有案卷送交法制科(含当场处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处罚和由市局立案查处的案件)。

2、市局案件质量评查组于2009年12月8日-10日正式评卷。

3、所有参加评查人员于2009年12月8日上午8:30到法制科集中。

四、评分标准(详见附件2)

五、评查结果运用:

1、通过此次评查评出特优卷10个、优秀卷10个、差卷10个,对评上特优卷的按规定给予奖励。

2、评查结束后,向全局通报各单位2009年执法办案情况和评查结果,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差的进行批评。

3、将此次评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和评比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的重要依据,给予加分和奖励。

通过此次案件质量评查,各单位之间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要评出成绩,评出差距,查出问题及症结,评出全面执法办案的热情。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精心准备,全力配合,为提高全员素质,增强执法效能,开创执法办案工作新局面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1:2009案件质量评查分组情况

附件2:新密市工商局2009年案件质量评查评分标准(以实得分为准)

附件1:

2009案件质量评查分组情况

一、时间:2009年12月8日-12月10日,共3天时间。

二、地点:局二楼会议室和法制科

三、评查组人员组成:(分两组)

第一组:组 长王宏彬

成 员赵保留 周继华 周建峰张风云

李爱敏 王志远 石国奇周秀旺

张 坡

第二组:组 长 郑砺真

成 员 王宏俊 翟春红 张建军王科峰

杨利军 王建国 金玉琴 杨海辉

张军胜

四、评查分工:

第一组:经检队 市区所牛店所 白寨所 曲梁所大隗所

第二组:尖山所 来集所超化所 刘寨所 岳村所

新华路所1231

5附件2:

新密市工商局2009年案件质量评查

评分标准(以实得分为准)

1、办案数凡市局立案每起加0.2分,以工商所名义处罚

每起加0.1分,当场处罚案件不加分

2、案件装订三类案件一类未装订扣3分

未按装订顺序装订每发现一处扣1分

3、处罚决定书 文中每发现一处错误扣1分

无送达或送达不符合规定扣1分

超权限下达处罚决定每一起扣3分

违规使用票据每起扣2分

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每起扣5分

4、告知未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的每起扣2分

告知书中有错误的每起扣1分

5、处罚审批未按规定审批的每起扣1分

审批表中有错误的每处扣1分

6、核审未经核审的每起扣2分

核审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7、调查终结报告

无调查终结报告的每起扣2分

报告中有错误的每处扣1分

8、调查取证 缺少主要证据每缺一件扣2分

证据不符合规定每份扣1分

9、强制措施 未经审批擅自实施每起扣2分

未经审批解除的每起扣2分

超期采取措施的每起扣2分

10、立案符合条件未立案的每起扣3分

立案表不符合规定的每处扣1分

11、加分被评上特优案卷的每起加5分

被评上优秀案卷的每起加3分

被评为差卷的每起扣5分

优秀案卷评比考虑案件特点确定

各单位得分以平均数为准

6.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篇六

现五大亮点

2005年我局根据省、市工商局及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查流通领域各类违法违章行为,截至到12月12日,我局查处违法违章案件1212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1038件,简易程序案件174件,罚没款达663.09万元,创下我局的历史新高。从案件的数量、案件类型、监管领域等方面来看,我局今年增强了案件查办力度,拓宽了案件查办领域,查处的案件向更多、更宽、更广的范围延伸,呈现出五大亮点。

一、案件查办数量及罚没款数额创下我局的历史新高。今年我局对基层分局进行了整合,开展了岗位练兵活动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促进了基层办案的主动性。全年查处案件1212件,与去年的472件相比,上升了158%;罚没款663.09万元,与去年的245万元相比,上升了170%,创下了我局的历史新高。

二、案件查办类型向更宽的领域延伸。今年我局查办的1212件案件中,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商标侵权案,无照经营案,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未年检案,虚报注册资本案,广告违法案,不正当竞争案,超范围经营案,商业贿赂案,合同欺诈案等多种类型。其中商业贿赂案、合同欺诈案开拓了我局案件查处的新领域。

三、各类专项整治行动成效明显。根据省市工商局及区委、区政府的安排部署,今年我局开展了查处无照经营、保护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整治学校周边环境、“扫黄”“打非”、“打虚假、树诚信”等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812件,查处侵犯 “阿迪达斯”、“耐克”等国外著名品牌的商标侵权案53件,无照经营食品案75件,销售盗版音像制品案26件。没收

了大量假冒伪劣商品及侵权商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明显。

四、快速反映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今年我局在完善健全快速反应机制上狠下功夫,建立了领导责任制、信息反馈制、快速上报制。如我局在查获假冒“丰园”牌营养品案中快速反映,及时将案件情况向市局有关领导汇报及新闻媒体披露,为全市工商系统围剿“丰园”牌营养品赢得了时间。

7.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篇七

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与区工商局建立案件协查制度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工商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实现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紧密衔接和优势互补,形成执法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月13日,重庆市万州区检察院与区工商局建立了案件协查制度。

制度规定: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负责听取有关情况汇报,统一研究部署案件查办协作工作,解决协作配合中的问题和困难,协调重大个案的查处。二是建立案件移送制度。首先明确移送范围。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相关单位、企业有经济违法行为,且属于工商机关管辖范围的,应将案件线索移送工商机关。工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发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为涉嫌犯罪,属于检察机关立案范围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其次严格移送程序。在案件查办中发现有需要移送的案件线索,报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办案机构负责办理案件线索移送事宜。接收单位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认真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及时退回移送单位。再次加强移送管理。检察机关、工商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定期汇总掌握总体情况,跟踪督办案件线索查处状况,同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完善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三是建立工作协作制度。检察机关、工商机关在案件查办中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工商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认为有涉嫌犯罪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时,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工商机关协助查证的,工商机关应当予以配合。除此之外,实现信息共享,工商机关、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交换相关简报、文件、制度、规章等信息,协助提供办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实现信息共享。

8.案件防控责任书1 篇八

案件防控责任书

为有效防范子长县农村信用社各类风险,深入推进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预防各类案件发生,确保农村信用社集体资产安全及员工的人身安全,维护和保障全辖农村合作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联社案件专项治理的要求,明确个人在防范经济案件和责任性刑事案件中应负的责任,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严格内部管理,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有效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双方签订责任书。

一、根据“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乙方为责任人;甲方代表为乙方履行案件防范责任监督人,乙方应对甲方负责。

二、责任目标

在责任内,乙方在所辖工作范围内,切实有效地防范案件的发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确保本单位资金、财产、人身安全,具体目标如下:

1、无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不发生因职务犯罪案件,没有因个人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发生。

2、无贪污、受贿、抢劫、盗窃、诈骗、丢失案件。

3、无“黄、赌、毒”等行为或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重大责任事故。

三、甲方责任

1、根据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对乙方进行宣传教育,并适时提出工作意见,对乙方行为规范进行监督指导。

2、按照职责,对乙方案件防控工作给予指导,并督促其案件防控及安全措施的落实。

3、对乙方执行案件防控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四、乙方责任

1、案件防控工作除银监会要求滚动自查的票据承兑、大额存取款、账户管理、账务核对、印鉴卡管理等业务外,还要对大额异常贷款、冒名贷款及涉及“黄、赌、毒”等行为的九种人经常进行排查。把案件防控工作列入自己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切实履行职责,努力实现责任目标。

2、加强自身的法制、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学习,贯彻上级对案件防控工作的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和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3、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制度执行力度,做到高标准、严要求,经常检查对照,发现隐患与问题,及时汇报,坚决杜绝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行为。

4、乙方需对甲方提供真实事实依据,对存在问题隐患或不及时向甲方反映的,造成严重后果按《陕西省农村合作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规定追究乙方责任。

五、奖惩

1、在本结束后,甲方对乙方执行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并与本人奖金挂钩。

2、实现当年防范责任制目标的对乙方给予适当奖励。

3、对未实现当年防范责任制目标者取消各种奖励及当年选先资格。

4、对发生因职务犯罪或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的,按《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严格追究责任。

六、该责任书从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至二0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签订双方各执一份。

子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寺湾信用社

负责人:负责人:

9.刍议输血感染案件的法律责任 篇九

平责任发表作者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输血感染,医疗损害

【中图分类号】d922.16:r457.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1—0043—0

3legal liabilities on the cases of transfusion infection.huang liang.the people’s court of nanchang,jinng5“w“ i

2140

21[abstract] dispute on compensatlon arising from transfusion infection is now become a hot tonc for both medica1 and 1e—

gal profession,over which there exist numerous viewpoints.this article seeks to express author’s position in terms of whether

the product liability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eases of transfusion infection,whether the concerned party ma3r select tort law or

contract law for remedy,and whether the fair liability may be applied to non~default blood transfusion infected cases.

【key words】transfusion infection,medical compensation claims

近年来,临床输血感染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疾病的事件时

有发生,为此诉至法院的也不少,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此类

案件作了一些研究,存在着诸多的分歧ll。]。本文拟就一些观

点发表作者自己的见解。

一、输血感染的案件不适用产品责任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血站和医疗机构在输血感染其他疾病的案件中应承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产品责任。理由是血液属

于产品,如果患者在医院输血,感染上其他的疾病,则推定血站

提供的血液存在着缺陷,患者既可以向医院和血站请求赔偿,也

可以直接向两者中的任何一家请求赔偿。l5 此观点是否合理,关

键是看血液是否属于产品。如果是属于产品,则完全可以适用

产品质量法,实行严格的产品责任。笔者认为,临床所用的血液

是指全血和成分血,这与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等血液制品有所

不同,血液制品属于药品,药品则属于产品范畴;而血液不是药

品,也不是产品。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否属于产品,首要因素看是否经过加工、制作

因为《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

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这里的“加工、制作”应理解为

连续性、机械化的工业生产。6 因为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是针

x寸现代化的批量生产、批量销售。而临床所用血液是由血站统一采集的,血液从献血者身体内抽取、分离、储存、保管、运输的过程并不是连续性、机械化的工业生产,故不符合“加工、制作”的文义。成分血(如红细胞)是x寸全血进行简单的分离,并没有

改变血液成分的化学性质。故血液不符合产品的首要因素,而

血液制品是由单采机构采集了原料血浆,供应给某一特定的血

液制品的生产厂家,经过加工制作成各种血液制品(如白蛋白)。

(二)产品的第二个要素是是否用于销售

各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是由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

或血液中心直接供给的,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血的情况,定期

向当地的献血办公室申报用血计划 同时必须使用当地的被指

定的血站提供的血液,该行为不掺杂市场因素,不受市场控制: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

度。《献血法》中规定,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主要来源为义痔无偿

献血,而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故临床用的血液不用于销售。而血液制品是经生产厂家生产出来的,经市

10.工商案件首办责任制 篇十

工作报告

根据省工商局纪检组的要求,按照市局的要求,我局监察室对2007年党的十七大召开以来,本系统违纪违法情况认真严格地进行了一次清理,清理结果是十七大以来我局没有任何干部职工被司法机关或工商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立案查处。在今后的工作中,呈贡工商局将继续保持廉洁自律的优良作风,创造风清气正的工作传统。

多年来,工商部门作为市场监管的红盾卫士,与市场经济的发展鼻息相关,由于工商执法人员在履行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能、职责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一定的权力。若这些权力一旦被个别人员当作谋取个人私利的工具,就会出现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执法犯法等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履行好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各项职能,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任务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工商部门职务犯罪的易发岗位

根据目前我局法律规定的有关公职人员犯罪10个罪种的罪状描述和工商部门所设各类工作岗位的权力、便利等因素,我们认为工商部门的下列岗位比较容易出现职务犯罪行为。

1.各级领导岗位

此类岗位为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

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原因一是领导岗位的职务便利很多,且大都有主管或分管一事项或多事项的权力;二是领导干部往往成为他人诱导其犯罪或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

2.行政许可岗位

此类岗位为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和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过失犯罪为主。原因包括:一是有些登记注册人员不认真学习工商登记法规,对部分特殊行业登记注册的法定条件不熟悉,或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二是登记注册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放弃原则。3.行政处罚岗位

此类岗位为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私分罚没财物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4.行政征收岗位

此类岗位为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行政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法定费种的征收)是工商部门重要职能之一。但由于规范化建设不够,至今仍缺乏全国统一、规范的征收方式和征收程序,使少数征收人员得以以非法占有或占用为目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收取的规费。5.财物管理岗位

此类岗位为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罚没财物罪等罪种的易发岗位,以故意犯罪为主。主要是少数财会和罚没财物保管人员利用开票、经手、出纳和保管等职务上的便利进行犯罪。

二、呈贡县工商局今年来预防职务犯罪的经验 呈贡工商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预防好本单位的职务犯罪行为发生,在实践中探索了与县检察院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预防长效机制,把职务犯罪的监督预防外部化,一方面使我局预防职务犯罪的手段更加专业和健全,减轻了本局监察部门的压力,另一方面也提高了预防工作的威慑力,通过长期的实践,我局与呈贡县检察院建立了良好的联席合作关系,在2010年8月31日上午,市检察院滕丽副检察长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讲团一行还专程到我局为全局领导干部作法制宣传专题报告,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总结起来有以下七方面的经验。

一是不断强化全局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学习。认真组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风廉政建设基本理论,加强对《昆明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学习,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增强全局干部职工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筑牢思想防线;

二是继续坚持与县检察院建立的预防职务犯罪的联席会议制度,从2008年我局与县检察院建立定点联系合作单位关系以来,我局纪检监察部门就经常与检察院预防科进行沟通联系,把可能产生的问题消灭在源头,今年我局还派专人随同县检察院参加了昆明市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展览;

三是针对职务犯罪的易发点和高发点,加强与检察院等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坚持半年一次的案件评审和每季度一次的案件报备工作,进一步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查办案件的质量和能力;

四是由纪检监察室牵头做好本局工作人员商业贿赂治理工作,以及严格执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和“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自查自纠及成果巩固工作;

五是坚持每季度开展警示、示范教育活动,特别是在县局六楼报告厅以视频的方式经常向全局干部职工播放警示教育视频,能取得很好的效果;

六是在每年内请有关专家讲一堂预防职务犯罪的课,从08年至10每年我局都请县检察院预防科来我局作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在将来我们希望能请到法院、知名律师来我局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讲座;

七是要进一步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与风险点管理有机结合,运用廉政风险点管理来管住、管好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以制度管权、管人、管事,做到责任有签定、有督促、有考核,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从2008年我局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开展廉政风险点防范管理工作后,认真严格按照从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十个方面确定风险岗位、风险环节,实行AB角管理,局属各部门签订部门廉政风险和防范承诺表,部门工作人员签订个人廉政风险和自我防范承诺表,县局监察机构将风险点划分为一类风险、二类风险和三类风险三个等级分别进行防范管理,构筑了“前期预防、中期监控、后期处臵”三道防线,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通过以上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的开展,确保我局工商干部做事不出事,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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