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案件文书

2024-06-16

林业行政案件文书(共10篇)

1.林业行政案件文书 篇一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

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内文书排列顺序,即对应当存入案卷的各种文书材料按照一定的要求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卷内文书材料的排列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条理性,能够反映出办案部门办理治安行政案件的全部过程,同时,也使卷内文书材料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便于查阅。根据治安行政案件办案实践及有关规定,治安行政案件案卷卷宗材料的排列顺序一般为: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目录;

(三)卷内材料

1、法律文书:(1)《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不执行行政处罚审批表》;《当场处罚决定书》(2)《不予处理决定书》;(3)《责令限期 通知书》;(4)《责令停止 通知书》;(5)《取缔通知书》;

(6)《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清单》;《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审批表》

(7)《收缴/追缴物品清单》;《收缴/追缴物品审批表》

(8)《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决定书》;《收容教育/延长收容教育审 批表》

(9)《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决定书》;《提前解除收容教育审批表》(10)《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审批表》

(11)《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审批表》(12)《延长办案时限审批表》及其他审批表

(13)《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终止案件调查审批表》

(14)《调查处理意见报告》(即调查综合报告,此报告是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在行政处罚告知审批前交与领导审阅的综合性报告)(15)《受案登记表》;(16)接受案件回执单;(17)《移送案件通知书》;(18)《传唤证》;

(19)执行回执(如:公安行政处罚执行回执);

(21)通知类文书或记录(如询问通知书、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家属通知书等);

(22)《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23)担保人保证书;(24)《收取保证金通知书》;(25)《退还保证金通知书》;(26)《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2、陈述、辩解材料:(1)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询问笔录(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3)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4)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复核书。

3、证据材料:(1)报案材料;

(2)询问笔录(被侵害人、证人);(3)《检查证》;(4)勘验/检查笔录;(5)现场笔录;

(6)现场图、现场照片;

(7)《证据登记清单》

(8)《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9)《扣押物品清单》;

(10)书证、书证复印件、照片、节录本;(11)物证、物证照片;

(12)录音带、录像带、存储介质说明件;(13)以书面形式复制的电子资料和数据;(14)鉴定意见、检测结论;(15)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告知笔录;(16)辨认笔录;

(17)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证人身份证明;(18)罚没款收据长复印件或罚款未执行情况说明(建议先将一张A4纸订入卷内,再将罚没款收据或罚款未执行情况说明粘贴在A4纸上);

(19)电话查询记录。

4、听证材料:

(1)《听证申请书》或听证申请笔录;(2)《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3)《举行听证通知书》;(4)听证笔录;(5)《听证报告书》。

5、不予行政处罚案及调解案件的法律文书

(1)《不予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案件损害赔偿调解记录;《调解审批表》

(2)(行政)治安调解协议书或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3)送达回执;(4)结案报告

6、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五)卷宗封底。

说明:装订顺序中未列出的其他文书、材料,需要入卷的,根据其性质、类别订卷内合适的位置。

(六)附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及制作说明

现用的案事件信息系统中没有当场处罚决定书之类的文书 为弥补该缺陷,特附该当场处罚决定书(式样)及制作说明。建议办案民警在对当事人作出当场处罚之后,立即在案事件信息系统中录入接处警信息,并在完成受理案件登记表后,将该《当场处罚决定书》和被处罚人的户籍证明扫描进案事件信息系统中。

2.林业行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办法 篇二

(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站长办公会2013年9月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案件(以下简称“林政案件”)的受理、批转、稽查、督办、档案管理等工作,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案件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关于明确国家林业局所属五个事业单位职责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8]26号)、《国家林业局关于成立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的通知》(林人发[2002]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行政案件稽查办公室(以下简称“稽查办”),是稽查、督办林政案件的具体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参与拟订林政案件稽查和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举报的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工作;提交中央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查处的林政案件的督办和查处结果的报告;调查群众举报的破坏林业资源事件;负责全国林政案件的汇总、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三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稽查办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重要事项由稽查办领导 1 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特别重要的事项应召开办务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 稽查办下设的稽查处具体负责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的日常工作,其他各处室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第五条 林政案件受理与稽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原则,不得主观臆断、徇私舞弊;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都有义务做好此项工作,做到严肃认真、热情细致,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二章 林政案件的受理

第六条 根据受理林政案件的形态和方式,大致划分为有形材料(含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照片、光盘等)、电话举报、群众来访等3种。

第七条 受理林政案件的有形材料,按其来源可分为以下7类:

1.中央领导批示的材料;

2.中办、国办、全国人大批转以及内参刊载材料; 3.国家信访局及有关部委转来的材料; 4.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材料; 5.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6.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及有关单位(含信访办)转来的材料; 7.群众直接寄送的举报材料。

第八条 稽查处设专人接听举报电话。接听电话时,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耐心解释答复,并根据《群众举报电话受理记录表》填写好举报事由、要求,以及举报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可酌情要求举报人寄送书面材料。

若举报人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要在记录中予以注明。第九条 稽查办一般不直接接待群众上访。上级领导有明确要求的,且上访群众5人(含5人)以下的,由稽查处至少2名干部配合国家林业局信访办进行接访,做好接访记录,接受上访材料;上访群众5人以上的,由分管办领导带领稽查处2名干部接访。如稽查处人员外出,则由办领导安排其他处室的干部接访;如分管办领导外出,则由其他办领导带队接访。

第十条 稽查处设专人负责对上述各类材料进行登记、分类。

第三章 林政案件的批转

第十一条 稽查处根据林政案件的情节、事态、缓急、来源等情况,在10个工作日之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经认真审阅,判定为所反映情况不属于林政案件的,转相关司局、单位处理;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批转,但应当告知举报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向有关机关提出。

(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林政案件,按以下程序办理。1.对第七条所列前五类材料,要立即呈送分管办领导,按照办领导批示精神及时进行办理,并要求相关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30天内上报查处情况。

2.对实名举报件,根据其反映问题的性质、内容确定办理单位;对匿名举报件,原则上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处理。落款为“广大党员”“全体员工”“部分群众”等举报一般视为匿名举报件。

3.对举报的普通林政案件,由稽查处依据下列不同情形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分管办领导批示,按批示要求进行办理。

(1)对反映的问题严重、初步判定可查性较强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办,并要求在45天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2)对反映的问题清楚又有一定可查性的,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并要求在60天之内书面上报调查处理结果;

(3)对反映的问题比较宽泛,调查线索较少的,批转相关林业主管部门阅处或存档备查;

(4)对反映的事实不清楚、理由不充分、时间不明确、地点不固定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存档备查;

(5)对重复举报的材料一般不予批转,但要电话通知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对批转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查处或者有关司局、单位处理的案件,应在批转文件中明确要求案件受理部门及时将查处情况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对于不予批转的案件,由稽查处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反映的林政案件,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并在《信访条例》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又向稽查办提出请求的,或者已经省、市、县三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其他有权调查或查处的行政机关调查或查处过、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不予批转。

第四章 林政案件的稽查和督办

第十三条 领导批示由稽查办负责稽查的林政案件,应及时组成工作组,赴案件发生地进行稽查,并按要求提交专题报告,呈送有关领导及相关单位。

第十四条 对稽查办批转各省(区、市)的林政案件,由稽查处指定专人跟踪稽查、督办查处情况,特别要重点做好经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案件的督办工作。

第十五条 对中央、国务院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的案件,应及时督促相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认真查处,并按时报告查处结果,不得层层下转。

第十六条 确因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林政案件,承办单位反映不能按照上报时限要求查清查实的,稽查处应要求其定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稽查处应督促和指导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查办、督办的案件认真把关,确保依法查处。并实行重大案件联合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办案或联合督查督办,避免重复办案,增强办案实效。

第十八条 对于反映问题集中的地区或对同一起案件多次重复举报,稽查办可视情况组成工作组,对案件进行现场稽查或督办。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稽查办设专人负责林政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举报材料应按年度分省建立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第二十一条 稽查办内部人员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经稽查处处长同意后,填写档案查阅、借阅登记表,按时完整归还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其他单位查阅、借阅档案材料,应当报分管办领导同意后按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第二十三条 档案到期后,应当进行销毁。要销毁的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办领导审定后处理。销毁档案要指定监销人,防止失密。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四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重大案件的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稽查办全体工作人员要增强工作责任心和政治敏锐性,时刻关注群众反映的或新闻媒体(包括互联网)曝光的林政案件,对了解到的林政案件要及时向办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指示要求做好核实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中央领导和国家林业局领导批示材料的督办稽查结果,稽查处要及时向国家林业局主管局长写出签报,经分管办领导、主要领导和资源司审核后,呈送主管局长。

第二十七条 对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处室和个人,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稽查办工作人员在林政案件受理和稽查工作中,如违反本办法,有下列事项之一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1.推诿、敷衍、拖延林政案件办理的; 2.应当履行稽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3.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将举报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3.林业行政案件文书 篇三

一、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程序,切实保证办案质量全体执法人员工作中要严格规范林业行政处罚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遵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开展行政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系统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实行案件会审。加快处罚案件的办理速度,按照“谁办案,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处罚到位。执法过程中,强化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重视经常化管理。在所有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中,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复议、听证、诉讼等救助的权利,通过对程序的遵守,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从发现

案源开始,直到立案、调查、归档,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要求,并且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要求,所有执法人员在当场检查和调查取证过程中,都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严格按照先立案调查取证再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的步骤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且引用条、款、项、目准确完整。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都严格按照《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要求,程序合法,立案审批表记录详细,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记载齐全、准确,有承办人意见、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立案后,认真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各种证据笔录,搞好案件的调查取证。在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对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与当事人说明清楚。当事人不要求听证的,在规定日期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及《没收实物收据》,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当事人按照处罚决定改正违法行为,接受处罚后,填写结案报告,案卷归档。

严格执行收缴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将变价款、罚

款上交指定银行帐号,严禁罚缴不分,随意处罚,或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数额进行处罚。

二、以大检查为契机,加强管理教育,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4.民事案件诉讼文书材料排列顺序 篇四

正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立案信息表

4.起诉书(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撤销当事人申请)5.诉讼费收据(缓交诉讼费手续)6.答辩状 7.反诉书

8.身份证明及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证明—授权委托书—员工身份证/律师所函

9.证据材料、证据清单、当事人交换证据存根 10.诉讼保全手续

11.委托鉴定结果(鉴定申请书—摇号者/委托书—报告—发票)、房产估价结果 12.鉴定费、作价费收据 13.公告及公告费 14.工作笔录 15.询问笔录 16.调查笔录 17.谈话笔录 18.开庭笔录 19.书面意见 20.代理词 21.撤诉书 22.退费收据 23.收条

24.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原本、副本(核对—正本—副本)(后附三份文书)25.宣判笔录

26.送达地址确认书

27.送达回证(邮寄回执)28.上级法院退卷函

29.二审文书(一份,后附一份)30.备考表 31.证据袋 32.卷宗封底

副卷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合议笔录 4.判决书校核稿 5.判决书正本 6.备考表

诉讼保全

1.申请书

2.诉讼保全费收据

3.保全证据(担保财产与提供的担保线索)4.谈话笔录 5.裁定书

5.林业行政案件文书 篇五

一、文书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第七条 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七条 发生人事争议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请求和理由的,可以推举一至两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放弃、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过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二、文书使用范围及解决的问题

本文书为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工作人员)一方在十人(五人)以上,并有共 同请求的,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时填写的格式文书。

三、文书填写要求及注意事项

1、推举的代表人应为三至五名(一至两名)。在申请书中写明各位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2、所有参与并同意推举代表人的劳动者(工作人员)当事人均应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被推举的代表人应当在本申请书上签名(加盖指模)。

3、本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当事人自己留存。

6.行政处罚文书 篇六

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社区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xx,男,汉族,19xx年10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xxxx置业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项目开发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查明:

xx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4月27日成立,注册资本金伍仟万元整,于20xx年7月26日取得房地产开发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xx年7月26日止。开发了xx区“岩门商贸城”项目。

该公司暂定资质20xx年7月26日有效期满后,一直未按规定向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延期,20xx年7月26日至今已有一年有余的时间资质处于无效状态,期间所从事的项目开发为无资质开发。

以上事实,有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唐静及另一位副总经理胡丕胜的调查笔录证实,该公司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资料复印件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局认为,xxxx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20条第1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注销资质证书。”

4、《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张房发[]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法应当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35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19条;《xx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第19条第20条第1款(省政府令第207号);《xx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x房发[2010]xx号)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xx市房地产管理局20xx年第十三次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xxxx置业有限公司立即改正。

二、对xxxx置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限收到本处罚决定后伍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六十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或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xx市房地产管理局

7.卫生行政许可文书(全套) 篇七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

编号: 本机关已收到你(单位)提交的申请 行政许可的下列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管理部门名称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房产证或租赁合同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4、原卫生行政许可复印件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6、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认可书

7、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消毒保洁、采购索证制度必备)

8、设施设备布局或工艺流程示意图

9、基本卫生设施清单

10、食(饮)具、卫生用具、水质检测等卫生检验报告书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共 件。

以上申请材料如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本机关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告知。

当事人(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

卫 字[ ]第 号

经审查,你(单位)所提交的关于 的申请材料

(1.不齐全;2.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以下材料: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根据有关规定,该行政许可需要(1.招标;2.拍卖;3.检验;4.检测;5.检疫;6.鉴定;7.专家评审)期限 个工作日。

特此告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具体理由如下: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申请,经技术审查,认为:

请按以上意见补充材料,自补充材料全部提交之日起,(1.检验;2.检测;3.检疫;4.鉴定;4.专家评审)期限延长 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

由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办机关负责人批准,将许可决定期延长10个工作日。

特此通知。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关于 行政许可事项,本机关已于 年 月 日受理,现已审查完毕。本机关认为,该项申请不符合法定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不予变更/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你(单位)提出(1.变更;2.延期)行政许可申请,根据 的规定,经审查,不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本机关决定不予(1.变更;2.延续)。

理由: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文书一式两联,第一联行政许可机关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卫 生 行 政 许 可 文 书

行政许可证件撤销决定书

卫 字[ ]第 号

由于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2、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3、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4、行政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5、你(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6、其他原因(注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现对 许可证/证号予以撤销。

如不服本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8.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文书使用 篇八

1、立案

必用文书:《立案审批表》

2、调查取证

必用文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调查终结报告》

择用文书:《行政执法通知书》、《笔录续页》、《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解除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现场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涉嫌违法行为通知书》

3、审查

必用文书:《案件处理意见书》

备用文书:《案件移送书》

4、告知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告知书》

择用文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执法通知书》

5、听取意见

择用文书:《陈述申辩笔录》、《听证告知书》、《听证笔录》

6、审批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择用文书:《案件讨论记录》

7、处罚决定

必用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8、送达

必用文书:《送达回证》

9、执行

择用文书:

10、结案

必用文书:

11、归档:

9.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篇九

我们是富川瑶族自治县古城镇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组人员,期中和的证件号码是和,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出示证件),请予配合。执法检查人员于2014年日在检查时要求你单位认真做好2014年清明节的安全经营工作。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在序号中打“√” 的):

1、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

2、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3、零售店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

4、无烟花爆竹进货记录和公司防伪标签;

5、烟花爆竹摆放零乱,数量超多;

6、无消防灭火器或失效;

7、没有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8、烟花爆竹下货架经营;

9、通道堵塞;

10、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和制度牌未上墙;

11、其他。

根据《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限你单位在月日前整改完毕。对无证经营的当场予以没收,其他事项事后处理。

10.林业行政案件文书 篇十

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难”的问题,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是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障碍,也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难题。执行工作作为法院行政审判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审判工作密切相关,审判时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执行时审判的当然延续。要做好案件的执行,就要从规范裁判文书着手,从严要求;在语法逻辑层面上的要求是: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的主文,其内涵必须具体明确,规范准确;外延必须周延,具有确定性、排他性、要列举全面、没有歧义。从司法角度的要求,应叙明该案的诉讼主体、诉讼标(即执行标的)、给付内容、方式。时限、权利归属等;有的主文无执行内容,对于有执行内容的则应区分为:

1、执行标的特定的,则要明确标的物理性状(如型号、规格、颜色、新旧程度等)及化学性状、数量、价值、现在所处位臵,以及由谁控制等;

2、执行标的不特定的,应视情况表述清楚相关内容。

总之,裁判文书的主文既要合法规范、叙事清楚、内容精炼、逻辑严密,又要内容具体明确、无歧义、便于执行操作,还要尽量覆盖个案所有的执行可能,并视情况增加执行时权利义务分配可能产生副作用的预防性判词,判决生效后到执行终了过程中遇情势变更的处分原则,以充实裁判文书 的各种内在功能。然而笔者在具体执行实践中发现许多因裁判文书不规范而导致的难以执行或无法执行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裁判文书中主体遗漏或信息不明。

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主文必须指明双方当事人即民事执行行为的对象和民事执行结果的归属;有的裁判文书仅仅明确了债权人,而没有指明履行已取得债务人;有的裁判文书遗漏当事人或没有追加当事人,有的裁判文书当事人基本信息不明。

例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裁判文书表述为“王某遗产9万元由法定继承人李某、王甲、王乙分别继承,即每人各分得3万元”,该主文只明确了遗产数额、各自继承份额,对遗产有谁控制、由谁给付没有明确,导致无法执行。

例二: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签订借款合同,对方以借款人为被告起诉,审理中只查明双方借款事实,即予以判决,若该执行人难以找到或无执行能力时,不能直接执行案件的妻或夫,需追加被执行人,从而导致案件执行时间长,财产有可能被转移而无法执行。

例三:裁判文书中错写、漏写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或不写明当事人的现居住处或现租住处,只写明其户籍所在地,致使查找当事人困难或难以找到,案件无法执行。

有的裁判文书中列举了几个被告,而在主文中遗漏了部

分被告,只有部分被告承担责任,执行中被执行人就此提出异议,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例四:建筑类纠纷中,建筑队拖欠材料款或融资借款,审理中只是以欠款人为被告处理,遗漏了其他当事人,加之建筑队多是外地来的,等案件审理后进入执行,已是人去楼空,无形中增加了案件执行难度。

二.涉及合同纠纷案件。

此类案件一般判裁时首先要明确合同的效力是解除还是继续履行,在此前提下再叙明该案争执的具体内容。

例一:土地租赁合同纠纷,裁判文书主文中未明确是否解除合同,就直接裁判给付拖欠的租费,并恢复原状。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提出合同未解除,要求给付判决后至执行前一阶段的租费,给执行工作造成不应有的障碍。

例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没有叙及合同的效力,甚至没有明确房屋是否买卖,就直接为双方分配另建楼梯,并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该案件无法按裁决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

三、涉及返还(交付)财产的案件

此类案件应明确给付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价值、规格、新旧程度、由谁向谁交付等。有的裁决文书标明的给付内容不明确具体、界限不清、产权不明、归属不清,导致执行难。

例一:车辆租赁(占有)返还纠纷,裁决文书中仅表述

“被告将承租的车辆返还原告”,而对该车辆是否能行驶或已磨损、是否维修、维修达到何标准等没有涉及,在车辆交接过程中发生争执,致使案件的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例二: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产分割,一般只登记大件贵重物品,其他小件仅用等来表示,转入执行时,由于双方感情已破裂,甚至反目成仇,寸步不让,常为一件衣服、一双皮鞋争执不休、矛盾激化,给案件的执行增加难度。

例三:有些案件对要求给付的实物未做调查核实,便促成调解执行中发现该物早在审查之初就已损毁或遗失,不得不中止执行对该案启动再审程序。

四、不动产分割、交付的案件。

涉及不动产(房屋、土地、树木等)的分割、交付,裁判文书主文必须明确该不动产的具体内容、确切位臵、四 边界、由谁占有等,以便在执行中具体操作执行。

例一:租赁房屋的滕交及拖欠租费的纠纷中,往往忽略了修缮、装修、材木等附着物的处理,一般情况下,由于租赁期限长,承租人都要进行修缮、装修改造,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一并裁判,避免因忽略这些费用而造成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导致难以执行。

例二:婚姻家庭纠纷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往往表述为“XX归原告所有,XX归被告所有”,若该房屋被一方占有居住,则表述不全面,没有具体的执行内容,只是一个

确认之诉。故应进一步明确由谁何时滕交、如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以便于执行。

五、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案件。

此类案件,一般裁决文书主文中只明确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时间,不履行的结果,而忽略了具体内容和由此而产生的费用负担等细节,给执行工作留下隐患。

例一:在妨害通行纠纷中,主文表述”甲于某日前开通通道”,在哪里开通、道路的宽度、费用的负担均未叙及。执行中法官无法执行。

例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中,主文只表述“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土地租赁费用XX元,并恢复原状”,执行中发现该土地位于几十米高的山崖下,当初为了开路挖开山崖而压占了原告的部分土地。对此恢复原状显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此案中原告的诉求目的及裁判的本意应是清理因修路而压占原告土地上的土。

六、保全措施不到位或没有保全。

有些案件被执行人原本有履行能力,但审结后财产被转移藏匿,对此应及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有的虽然采取了保全措施,但措施不到位,不能与执行衔接。

例一:物权保护纠纷中,原告要求返还被告非法扣押的车辆,审理时该车还在被告处,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时被执行人躲避不见踪影,车也被转移,致使该案件的执行

陷入被动。

例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原被告协商转让该地并交付了土地转让费,由该地方政府征收。原告起诉要求退还土地转让费,审理中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政府付给被告的土地补偿金,但只给政府送达了裁定书,而未对政府的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该款被被告领走,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例三:不动产分割中,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致使审理后至执行前这段时间,被执行人利用该房产证在银行抵押贷款或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并办理过户手续,给申请执行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七、确定履行的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规定不相适应。案件裁判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政策等尚在不断调整完善中,加之一些领域程序繁杂、操作心性强,法官对该领域的法规、政策实务虽有所了解,但理解不够深刻,因而在处理案件时不能准确把握,对案件执行的可能性估计不足,使案件难以执行。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调解达成如下:

一、原告于某日前以一至三楼另建室外楼梯,费用自理,被告使用原楼梯;

二、待原告楼梯建造完成后,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分析该主文发现有以下诸多问题:一是房屋买卖合同未确定把谁的那些楼房卖给谁;二是协商建造的楼梯是否符合建筑发法的规定,与设计图纸和城镇规划是否相符;三是建造室外楼梯是否损害了一至二层住户的相

邻权;四是把谁名下的哪些楼房过户到谁名下;五是建造楼梯用什么材料,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由于有以上诸多问题,该案无法按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八、其他常见的几种错误表述。

(一)利息的计算。

1、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周期贷款利率计算。利率到底是多少,计算的起止时间是什么,不能以执代审去确定。

2、被告应付原告2万元及逾期利息,按什么利率计算,从何时计算?

3、利随本清。具体如何计算,利率、起止时间都未表述,若申请执行人在再提出给付迟延履行金,则计算更加无据可依。

(二)遗产继承人中涉及遗产份额,分配计算往往表述不清。

(三)分期给付,逐年(月)给付,往往对给付方式、时间等表述不清。

(四)执行顺序不具体,在表述顺序性履行义务时没有严格与选择性义务区分,为确定履行的先后顺序。如涉及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就应明确参与分配的原则和受偿顺序。

(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件,应当一并明确其

追偿权,具体数额,并应包含连带责任人预先追偿的权利,急发现主债务人有能力履行且可能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时。

(六)裁判前已履行的部分,在裁判文书中未涉及,或只在事实认定部分表述,而在裁判文书主文中仍按全额裁判,执行中应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许多案件都是由于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不准确,缺乏可操作性而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执行,造成了执行难,而影响了法院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笔者建议:

一、统一裁判标准,规范裁判文书格式。统一裁判标准,法律运用标准和司法尺度。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自由裁量权及裁判文书格式,把握裁判文书明确、具体、完整原则。

二、严格执行依据审查制度。根据《民诉法若干意见》弟258条规定,在裁判文书交付执行前,启动文书评查程序,确保文书质量。发现裁判文书存在事实或法律的瑕疵,则不能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三、加强审判与执行内部协调配合。审判阶段注重提高文书质量,准确评析表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充分考虑文书可执行性。执行阶段则及时与审判部门沟通研讨,及时反馈各种信息。

四、建立执行依据不明的救济途径,对执行依据不明、不具体的问题,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进行解决,或参照事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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