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业主告知书(共12篇)
1.物业公司业主告知书 篇一
告 知 函
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人是XXX小区XX号楼XXX号业主,首先感谢贵公司在XXX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所做出的努力和辛苦。作为门外汉,我们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依据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物业选择和贵司签订物业协议,而对于贵司管理规范、标准执行及服务水平的有关承诺,我们只能寄望于贵公司的公信力、责任心和良知。现对我方发现的相关问题如下书面汇总,望贵公司知悉并予以妥善解决。
在XXX年XXX月与贵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之日期,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按时交纳前期物业费用。虽然期间本人并未实际装修入住,也未享受到小区物业提供的相关电梯、卫生、绿化、安保等服务,但并未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用。还是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合同法》相关规定履行了业主应尽之义务。
但在XXX年XXX月,本人发现本户楼上邻居,XX号楼XXX号业主在装修时,未按照房屋装修规范和物业相关管理规定进行防水施工和蓄水试验。住宅防水因为涉及功能性问题,《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严格规定:基层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松动、空鼓、起沙、开裂等缺陷;地漏、套管、卫生洁具根部、阴阳角应有加强层,浴室墙面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800mm,防水回填采用陶粒或者其他代替材料,严禁使用建筑垃圾回填,地面防水工程应做蓄水测试,蓄水时间不少于24小时。实际检查楼上防水基层存在空鼓现象,立管位置基层有
脱皮,防水高度不够,附加层缺失,防水回填采用建筑垃圾,甚至更严重的是未进行防水蓄水试验。而贵司在知情的情况下未制止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装修行为,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就此事通告我们业主。造成楼上业主装修继续施工至今的事实。
由于未进行蓄水试验,使房屋存在严重漏水隐患,无法保证不漏水,且无法保证防水层的耐久性。后期出现问题产生的成本应由谁承担?对楼下业主生活造成的干扰怎么解决?
按照贵公司制定的《XXX物业装修管理条例》中亦明确了业主对装修应遵守之规定和物业公司相应的管理处置权责。因此本人及时通知贵公司,要求对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和管理。贵公司亦承认此为贵公司之应有权责,由贵公司出面解决此问题。
但是几天时间过去了,贵公司既没有按照《装修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合同》制止XX号楼XXX业主的不当装修行为,没有下发整改通知书,没有就此事通告我们业主。造成楼上业主装修继续施工至今的事实。也没有尽到就本业主投诉的内容做应有的回告义务。
本业主又在接下来的时间里多次致电或亲自到贵公司反映此问题,但是贵公司仅仅口头答应解决此问题,后来都渺无音信。为此本业主又多次拨打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电话,但是贵公司仍然没有给出合理的解释和相应的处理办法。
在此期间,本业主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来处理此事。因为问题一直未解决,本业主亦无法按照计划装修入住。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精神上的伤害物资上的损失。
望贵公司遵守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之应尽职责,做好本小区物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贵公司制定的《装修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小区装修事宜的指导和监督职责。
敬请贵公司在收到本投诉函之日起,拿出应有的态度按照《合同法》和《物业管理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和来解决此投诉内容,并以贵司名义做出书面答复。如贵公司仍然不履行应有之职责,以放弃权利为由放弃义务,本业主保留保留投诉、上访、新闻媒体曝光乃至诉讼等一切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依据法律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精神,希望贵公司以积极而善意的态度,本着优良的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妥善解决上述问题。若由于贵公司的不作为、消极作为及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公司依法承担。特此告知。
XXX期XXX XX号楼XXX 业主
2017年8月11日
本告知函一式两份 业主一份 物业公司一份
物业公司签收人:
2.物业公司业主告知书 篇二
我是一家小区的业主。由于我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的一些公共设施, 觉得自己不应该支付这些方面的物业管理费用, 而小区物业公司又不愿对我给予减免, 以至于双方一直僵持。为发泄不满, 也为让物业公司接受我的要求, 我遂拒绝缴纳2011年7月份后至今的物业管理费。近日, 物业公司即强行拆除了我家的水表、电表, 造成断水断电。
请问:物业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覃琳
覃琳读者:
物业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物业公司无权擅自拆除水表、电表。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与供用电、水合同是各自独立的合同,涉及不同的合同当事人。供用电、水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如果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断水断电情形,有权利采取断水断电措施的也只能是电力、自来水供应公司,而不是物业公司。即使物业公司与业主有着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以断水断电的约定,也因该约定侵犯了供水、供电公司的权利而无效。再退一步说,如果供水、供电公司曾经授权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并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物业公司也只能以此手段催缴水、电费,而没有权利以此催收物业管理费。
另一方面,物业公司应通过正当、合法途径解决欠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六条分别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中可以看出:如果物业公司所收管理费用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则你必须依约缴纳,且无权以无需或从来没有使用过小区内的一些公共设施为由拒绝。物业公司在经书面向你催交未果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3.物业公司业主告知书 篇三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什么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然后介绍了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的委托代理关系,最后探讨了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关系的方法。
关键词:物业管理;业主;关系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定义
1、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简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是专门从事地上永久性建筑物、附属设备、各项设施及相关场地和周围环境的专业化管理的,为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提供良好的生活或工作环境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由明确的经营宗旨和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管理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法律责任。物业公司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运行。
2、业主
业主是在区分所有建筑物内或者在一个建筑区划内拥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有建筑物空间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是本国公民或组织,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或组织。业主是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的一个法律概念。
3、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
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由物业管理的性质决定的。物业管理具有服务性,因而物业管理公司也具有服务性。物业管理公司不生产产品,而是提供服务,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物业管理公司的性质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物业管理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物业管理公司是按合法程序建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为业主和租户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的主要标志是:拥有一定的资金和设备,具有法人地位,能够独立完成物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等。
第二,物业管理公司属于服务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能是通过对物业的管理和提供的多种服务,为业主和租户创造一个舒适、方便、安全、幽雅的工作和居住环境。物业管理公司作为非生产性企业,主要是通过对物业的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以及直接为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来达到自己的工作目标。
第三,物业管理公司在某种程度上承担着某些行政管理的特殊职能,因此它是现阶段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中国城市建设管理体制正处于改革发展中,某些管理的职能和职权并没有完全转轨和明确,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在向业主和租户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承担了部分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的职能,例如大厦的质量安全、住宅小区内的市政设施等等。
二、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
物业管理公司受业主的委托,对其物业实施管理与维修,对业主提供各种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目前的物业管理公司很大一部分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组建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成房屋后,将其交由子公司――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还有一部分物业管理公司由原房管部门中剥离出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竞争机制的建立,这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为业主进行管理的方式越来越不适合时代的要求。随着招投标机制引进物业管理行业,业主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多的尊重,物业管理公司也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参与投标竞争。在这种“双向选择”之下,物业管理公司要想占领市场,就必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端正服务态度,保证工作质量;业主与物管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业主委托物管公司代表业主从事某类活动,这实质上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一种委托代理關系。业主被称为委托人,物管公司被称为代理人。
委托人想使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我们应明确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通过对物管公司(代理人)与业主(委托人)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代理人的目标是追求自身收入或期望效用最大化。而委托人的目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如何使预期损失(如火灾、盗窃、污染等)最小化;另一类是如何使其预期效用(如舒适的生活环境、便利的服务等)最大化。
三、如何协调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关系
1、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享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在总体层面上,《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确认了两者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层面上,是两个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受旧的传统思维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原本平等关系的地位产生错位,部分业主采取了拒绝的态度,给物业管理活动增加了困扰。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是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虽然在经济利益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人们常常忽视了物业管理活动中推广的“合伙经营”的理念。双方的思维都单方面地局限于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市场经济原始规则,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取最大的利益”,这势必造成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
2、建立互信机制,共存共荣
有了“利益共同点”,只有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是永恒的原则。不论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应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该正确对待业主的利益,要把业主利益摆在首位,力戒追求现实利益的短期行为。应在提高服务品质与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档次、推行“品牌”效应上下足功夫。要在员工的思想意识中肯定和树立“业主至上”的观点,认真对待和处理业主的诉求。同时,要在提升一线员工素质上下足功夫,动用企业的一切资源作为支撑,这样才能促使员工有效地与业主进行沟通。
和谐的小区,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都将对方作为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共同使业主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反馈体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桥梁”和“润滑剂”作用。在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上,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和平共处、共存共荣。
3、促成交流沟通,完善法制
沟通是把思想、情感、知识、信息等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交流的过程,它是增加感情、拉近距离的有效手段。因此,不管是物业管理企业还是业主,都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的沟通,这样才能关系融洽、和睦共处。
由于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国内推行时间还很短,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壮大,应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是前提。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细化条款,简化程序,增加可操作性。此外,应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指导协调功能和“桥梁”的作用,才能确保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规范地发展。
总而言之,要处理好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只要思想观念端正,并且巧妙地利用沟通的方式和方法,就一定能够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就一定能够提升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就一定能够打造自己的服务品牌,实现物业管理的可持续性发展,为创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颜哲,魏锋.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化分析.重庆建筑大学报,2000;22
4.物业告知书 篇四
尊敬的物业:
您好!我公司发现本小区业主存在私自改动天燃气管道现象,本小区燃气已通,为了避免发生安全事故,请告知业主遵守以下相关规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管道燃气单位用户变更户名、用气量、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供应单位办理相应手续。
管道燃气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依照服务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实施作业;用户的要求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并提出合理建议。
为了确保本小区燃气安全,请物业详细阅读此告知书,并及时告知业主遵守燃气相关规定,如遇业主私自拆改燃气管线,请物业及时联系相关执法部门或与我公司取得联系。
5.业主大会如何选聘物业公司 篇五
(2009-07-28 15:33:36)
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了,许多业主希望能更换物业公司,但许多业主委员会却苦于不知道更换的程序,或者为避免麻烦事,在没有征得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擅自和原物业公司续签合同,从而损害了广大业主的利益。那么选聘和解聘物业公司这事具体应该如何操作?怎样才算真正维护广大业主利益的呢?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由此可知,业主大会决策制度是条例的核心内容,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属于小区重大事情,直接关系业主的安居乐业,应该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同意。
北京物业专业律师认为,续聘物业管理企业属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一种特定说法,也应该经过业主大会通过;但是为了简化程序,可以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续聘物业公司作出简化手续的约定,比如授权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的形式向全体业主征询意见,如果采取书面形式主动提出要求更换物业公司的业主没有达到20%以上,则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续签物业管理合同。但是这种续聘的授权必须在议事规则中给予明确方可操作,如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对此没有约定,则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条例和议事规则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规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对续聘物业管理企业作出决议,再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作出续聘或者解聘的决定。
业主大会对续聘物业管理企业需要征询的内容至少包括:
1、是否续聘前任物业管理企业;
2、物业服务合同内容是否需要完善或者变更(至少包括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3、如果解聘前任物业公司采取何种方式选聘新的物业管理公司(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询价征询等方式);
4、如果采用招标选聘新的物业,相关费用标准和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范围;
5、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般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提出具体方案,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业主委员会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可以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进行。
目前,大多数小区采用询价后向业主征询意见的方式。我们认为这是极不规范的,很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损害业主的权益。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采取招标方式是杜绝暗箱操作维护业主公共利益的基本保证。目前北京、成都、南京等市已经出台规定,明确要求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据有关部门透露,本市有关强制要求业主大会采取招标形式选聘物业企业的规定尚在研究之中。我们认为,应该根据《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聘请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采取招标方式。
在选择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时,要注重考虑企业的服务质量与管理费用,即通常讲的质量价格比。因此,应根据居住区域所属保障、改善、舒适等不同房屋类型以及全体业主的消费观念、消费水平,选择相应的企业,最好考虑选择在本小区附近有管理服务项目的企业,这样企业可发挥规模效应,降低成本。另外,经验表明,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外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行业协会推荐物业管理企业为邀标单位比较公正。对于被推荐的单位,业委会应当和招标代理机构或者专业人士在询价征询前进行一番“明查暗访”,查明这家物业公司的业绩和市场口碑,并广泛听取业主的意见。
在询价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时候,有的业委会采用“两步走” 的方法,效果颇佳。第一步由业主(代表)大会对经“明查暗访”后筛选出来的企业进行首轮选择,选出得票的2—3家企业;第二步,业委会与这些企业具体商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重点是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最后通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的方式选定一家企业。
参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房地局颁发的原《加强业主委员会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一些业主委员会运作的经验,下面的做法可以借鉴。
1、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赋有对所在地的业委会指导、检查的日常管理责任,因此业委会应把要解聘、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及时告知房地办事处,必要时向街道(乡镇)有关部门、居委会通报,以得到他们的支持和指导。
2、业委会应当就解聘、更换物业管理公司召开会议和作出决定,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3、业委会应当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及时召开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企业选聘事宜作出决定。由于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且没有自行招标的能力,业主委员会应该按照《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等规定来完成招标工作。而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通常没有自行招标的能力,应该委托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全程代理物业管理招标工作,并且能够形成三方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机制,可以杜绝出现暗箱操作、滥用职权等违规事件,使得物业管理招标工作真正做到透明化。
4、业委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以公告形式告知全体业主,并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
5、业主委员会在与新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之后的十日内,解聘的企业应当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业委会或者新选聘的企业,并办理移交手续:(1)各类物业设施的验收、接管档案(图、卡、册);
(2)与供水、供电、供气、环卫、有线电视等单位订立的协议书、合同资料;(3)物业分户产权清册、租赁清册、业主使用人情况表;
(4)共用设备、公共设施设置清单、图纸以及运行、传真、改造、维修记录凭证;(5)维修基金以幢为单位的分户清册或资料;(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7)财务收支帐册;
6.物业公司写给业主的道歉信 篇六
你们好!据广东省建材产品质量检验中心3月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新城湾畔7号楼所送检的安信实木复合地板样品甲醛释放量为1.9mg/L,超过国家标准限量(1.5mg/L)。
经核实,该批次地板的使用面积共3012平方米,除佛山新城湾畔二期项目7号楼外,未用于其它项目。其中有104套使用了该批次地板,目前已实际入住25户。我们对上述业主表示深深的歉意。
在此,安信郑重承诺:
第一,安信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以董事长卢伟光为组长的应急服务小组十数人,于当晚赶赴佛山处理此事。
第二,于第一时间安排经检测合格的地板发至佛山新城湾畔7号楼。对于该批次不合格地板,安信将予以召回销毁,对于同批在库产品86平米予以集中销毁。
第三,按公司之前承诺,配合万科方实施客户补偿方案对业主进行赔付。由客户选择进行退货换货或退款,并协商赔偿方案,直到业主满意为止。
公司将严格承担所有责任和义务,尽最大努力尽快为客户解决好问题,请佛山新城湾畔二期项目7号楼业主放心。
7.物业公司交房答业主问题 篇七
港湾小区共有1000多户,业委会还没成立,我们是前期物管。该小区目前正在办理交接房手续,我们的物业服务在在业主未入住前已提前2个月进入小区工作。接房业主先交一年物业服务费费,主要是考虑业主能正常装修和生活。如果1000多户家庭按季缴纳物业服务费,将额外加大物管催款工作量。所以先交一年物业服务费费只是物管公司暂时规定,请业主对此表示理解和支持。第二年将由业主选择按季/半年/全年缴纳。
为什么要签订《装修管理协议书》和收取履约金?
《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是一份三方协议,甲方是我们物业公司,乙方是业主,丙方是装修公司,在这个协议里面非常明确地规定了我们三方要遵守和履行的权利义务。每户1000元的装修履约金是为了约束业主或装修公司在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未经批准不应有的行为”,装修验收一年后也会退款。
为什么装修垃圾物业公司统一清运?
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建筑垃圾,用袋装后放置指定垃圾堆积点,我公司将会在相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进行统一清运,这是避免一些业主抛弃建筑垃圾,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相关渣土部门规定“建设单位未经核准或者超越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资格企业运输的;未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资格或者使用未经登记确认的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运输车辆离开施工现场或者处置场地未冲洗干净的;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的;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建筑垃圾的;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或擅自设立处置场地收纳建筑垃圾的;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所以,建筑垃圾我们将统一进行处理。
物业服务费主要包含什么服务?
业主服务包括:日常的投诉保修、产籍管理、档案管理、维修基金动用管理、装修管理、协调与政府机构、社区等相关部门工作。
秩序服务包括:小区秩序维护、24小时门岗服务、巡视管理服务、车辆管理服务、监控服务、消防管理、协助公安部门联合治安管理。
设备管理服务:设备维修养护包括电梯设备、房屋、给排水、供配电、弱电系统、消防系统、智能系统等公共设备的维保服务、为业主需要提供的有偿服务。
保洁绿化服务:小区环保管理、公共区域的卫生与绿化服务、小区垃圾清运、季度四害消杀、消毒。
为什么老区电梯房收6角,四期房收1元?
四期房是一个封闭的小区,在安防、保洁、绿化、维修上高于老区电梯房标准。门岗。监控都是全年24小时值班,其他岗位都是全年365天上班为业主服务。
我买了停车位,为什么还收服务费?
地下停车场是房开单位自行建设,不属于全体业主共用部分。每月的车位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停车场保洁员工资,维护、维修停车场的各项设施。
如果我家里被盗,物业你们赔不赔?
8.物业公司致业主的公开信 篇八
我司自2003年成立至今一直致力于服务好本区所有业主/住户,衷心感谢业主与住户对我司这么多年来的认可、支持和包容。关于2014年11月13日由本区业委会发出的《关于公开招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对本司工作的不足与公共收益事项缺失事实依据的阐述一事,我司一直抱着做好本职工作就是对业主最大的回报为宗旨,同时为了尽量减少彼此间的矛盾为原则,因此至今并未对上述缺失文字作任何解释。近段时间一直得到多位业主对我司的理解与关心,认为我司有必要对上述说明给予解释,也作为对全体业主的一份交代。在此,我司作出以下回复:
1. 我司在对本区的服务管理工作上事实仍存在很多不足,因此我司一直敢于投入大量资金致力修正、改善,对内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对外不断提升服务质量。近三年作出了以下几点内部改进:1)高薪诚聘了一位前身受聘于国家一级物业服务管理企业单位(招商集团旗下一级资质物业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该经理人在物业行业已有10多年的项目服务管理经验,现掌管本司的整体运营,致力打造一支超一级的物业服务管理团队。2)不断强化内部管理体系,引进国家一级服务管理模式。3)多次保送中、高层管理人员外出学习提升专业知识。4)多次组织团队到一、二线城市优质物业服务管理公司交流学习。5)不定期组织基层人员培训(如:生命急救演练、消防演练、服务意识培训、综合素质训练等)。
2. 关于《说明》里提到的公共收益事项收费全年超过200万,此数据来源完全失实,为能给业主一个明白,我司欢迎由全体业主选派代表协同业委会代表另聘第三方审计部门进行审查。该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收益基本做到专款专用,均投入使用在本区公共事项中(如整套人行/车道出入门禁系统与硬件的更新、维修;更换并提升监控中心系统和硬件;更换并增设部分公共娱乐设施;机电房内设施配件维修、更换;机电房防噪音、排风设备改善;更换一期部分公共电缆;一、二、三期消防水管维修更换;大中型社区文娱活动;人工湖、各球场设施设备维护维修;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养护更换;楼宇电梯配件维修更换,楼宇内公共部位维修等中大型项目;公共道路维补,公共设施设备中小配件维修更新材料费等中小型事项)。
3. 关于《说明》中提及的“收外来车位费”收入的前后差别。我司在首份公共收益报表递交后已对业委会作出解释说明。现再次以书面向全体业主阐明:“收外来车位费”我司统称为“临时车辆出入收费”,里面涵盖区内没车位的业主/住户车辆和外访车辆出入收费。我司在本区未成立业委会前和成立业委会后并未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仍一直沿用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方式。自2012年起,随着入住率和新增车辆的激增,本区固定车位数量已无法满足所有业主车辆,出现供应严重不足的现象,无法提供车位的车辆只能领取临时出入卡出入小区,收取临时出入费。此现象给我司在管理过程中带来了种种困难:如乱报乱停乱放严重;堵岗、冲杆、逃费、欠费频发;辱骂甚至殴打维护员,车辆出入自如,安全隐患大幅提升,对我司的员工心理及日常安全管理带来了非常严峻的挑战。为了加强区内的车位管理乱象,提高对临时车辆的管控力度,增强秩序维护员的管理积极性,提高临时车辆的收费率,我司于2012年9月24日推出了一系列激励措施,让秩序维护部人员与临时车辆出入收费率和管控绩效直接挂钩,进行奖励分配(详细文件可在物业服务中心查阅),此扣除费用均作为秩序维护部奖励经费之用。执行此措施后针对临时车辆管理的成效立竿见影,有了很大的提升,确保了本区的治安管理稳定性。我司首次公布的数据是扣除绩效费用后的收入数据,事后因业委会提出我司需把总收入以及绩效费用均需显示在报表中,我司于2014年10月按业委会要求重新提交了一份涵盖上述费用的报表。我司在跟业委会会谈期间均已做出阐明。
4. 关于公共收益移交事宜。我司在业委会成立后关于后期公共收益的移交事宜双方已多次进行沟通,且均有文件记录存档。我司非常乐意,也非常希望尽快依法移交此部分费用交由业委会处理。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七)项: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且《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详细说明“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其它事项(含上面第七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以上条文均已明确公共收益的使用方法必须经全体业主同意表决通过后,由业委会通告并执行。因我司至今仍未收到任何业主表决文件,基于确保全体业主权益的原则,同时因本区未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为不延误公共区域的维护维修工作的如期进行,确保业主的正常生活不受影响,我司未能如期移交此部分费用,望全体业主尽快通过有关表决并落实公共收益的使用办法,我司好做出移交工作。
5. 我司不断自我提升服务管理水平的.目的。众所周知,我司与本区的开发公司是兄弟公司,彼此相互支持,自成立之初因得到开发公司的全力支持,不惜成本大力投入,我司方可打造出享誉台山的达到一级服务管理水平的队伍,也正因如此,我司的优质管理也为开发公司开发的产品注入了强劲的品牌效应,带来相应的效益。本小区是我司为开发公司打造的当地首个品牌项目,而开发公司也一直致力于打造自我品牌价值,为日后所开发的其他项目奠定坚实的品牌基础,因此我司仍不遗余力不断自我提升服务管理水平,力保地区同行业龙头地位。至今仍不计成本致力为本区业主创造一个优质服务、安全、和谐、便利的社区生活。
6. 我司一直只想全心全意做好服务,业委会的成立间接加速了我司整体服务质量的提升,加强了我司全体人员的综合服务意识。我司非常感谢也一致认同业委会对我司的促进成果。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导致了我司与业委会产生了不必要的矛盾,在此,我司经深思熟虑后,已做好退出本项目的思想和准备,依法等待全体业主通过表决,如业主大会表决确认不再聘任我司后,我司立即移交所有工作.
7. 感谢**全体业主多年来给予我司如此好的机会为你们提供服务,感谢你们给予我司成长的空间;更感谢近段时间关心和支持我司的业主们,我司并不会因退出而解散,仍会不遗余力继续打造更优质的物业服务管理体系,为开发公司开发的新项目延续行业神话。
9.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的倡议书 篇九
尊敬的各位业主,你们好:
2013年至今,我们从四面八方相聚在首府小区,相聚即是有缘。我们每个人都很希望我们生活的小区环境优美、人际和睦、秩序井然。小区是我们业主们共有的家,小区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我们的生活。爱护好我们共有的小区环境,爱护好我们的共同家园,需要物业及业主们的共同努力,需要我们文明养狗、文明停车、文明使用门禁,文明装修,爱护小区环境。为共建一个美好家园,我们倡议如下:
一、请文明养狗。
1、不纵容狗狗随地大小便;
2、出门请给狗狗套上绳套,以防惊吓他人;
3、不将狗狗的家安放在消防通道楼梯间造成安全隐患。
二、请文明停车。
1、不在小区路面停车影响行人通行;
2、因存放自行车摩托车的地下车场正在建设,请自觉将自行车摩托车按序停放在不影响他人的位置;
3、地下停车场停车请按车位停放,不占用他人车位,遵守《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
4、需要临时停车的,请主动登记,配合我们的秩序维护员,在规定时限内有序停放。
三、请文明使用门禁。
1、进出请主动刷卡,如门禁卡丢失请主动前来物管中心补办;
2、请帮为您装修的工人办理出入证,并告知他们进出随身携带;
3、保持警惕心,问清尾随您进入的门禁的人员信息,如发现异常立即通知物管中心;
4、爱护门禁设施,轻关轻开,如发现他人破坏,积极举报,共同监督。
四、请文明装修。
1、遵守《装修协议》及《业主公约》,文明施工;
2、不在法定节假日及规定时间外进行有噪声的装修,避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及休息;
3、告知装修工人遵守小区的规定,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影响;
4、不高空抛物,危及他人生命;
5、共同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动火,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文明靠大家,爱传你我他
淮北华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宣
10.物业公司业主告知书 篇十
目前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关于“保安服务”这方面的认识矛盾相当普遍。尤其是在发生失窃后,双方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常常争执不休。小区内业主财产被盗,会有多种原因,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明白二者之间的关系及物业管理的职责内容。
一、对物业管理的理解
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从本条可以明确以下两点内容:首先,物业公司同业主之间是平等主体,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均应有物业企业同业主进行约定,同样,物业安全管理的职责与范围,如:具体安全防范的内容与范围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责任?应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应由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划分,界定责任;其次,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物业分为共有和专有两部分,而物业管理主要进行的是物业共有部位的管理,专有部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产权人(业主)自行负责管理。
二、安全管理是“防范”不是“保障”
依据条例第47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本条首先明确了物业企业是“协助”进行安全防范管理,说明他不是主要的责任人,处于次要地位;二是物业“保安”的工作是安全“防范”服务,而绝不能理解为安全“保障”服务或“保镖”服务,物业企业既无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也无安全保障的现实能力。物业管理只能降低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率,不能也不可能完全杜绝物业范围内的犯罪现象。
三、物业管理合同有别与车辆保管合同
物业管理合同与车辆保管合同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合同并不自然包含车辆保管合同。业主不能认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企业就应当承担保管自己车辆或财产丢失的责任,因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并没有实际控制业主车辆,不符合保管合同的具体特征(举例:如果张三将邻居李四家地下室打开,将李四的电动车推入自己地下室,张三未被查获,那么李四以车辆被盗为由向物业投诉,物业公司是否就应当向李四赔偿一辆电动车?)。当然,如果物业公司另行同业主签订保管合同,业主将车辆交付物业公司保管,物业公司实际收取保管费,而后出现车辆丢失损毁的,物业公司就必须承担保管不善的责任。
四、物业公司不是保险公司
按照条例规定,物业企业从事日常性服务管理一般包括物业区域内的环境绿化、清扫保洁、公共维修、消防管理、装修管理、秩序维护等等。物业企业既不是不是保险公司,也不是公安机关。试想,一旦发生了失窃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等同于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相对于收取微薄的物业管理费的物业企业来说并不公平;退一步说,如果要承担责任的话,也应该是公安机关,因为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责,物业企业作为纳税人承担了公安机关的各种费用,社会治安不好,公安机关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五、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
由于物业管理属新兴的朝阳行业,发展历史不是很长,部分业主理解为只要交纳了物业服务费,就可以高枕无忧了,物业公司对自己的财产应确保不受损害,并负有保障义务,出了事物业公司自然难逃干系。这种观念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和
了解物业管理,而无限止扩大了物业安全管理范围,对物业管理期盼值过高。物业管理不能包治百病,尽心尽力有时并不等于绝对满意。
六、物业服务提供质价相符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也需要生存和发展,既要考虑社会效益,也要考虑经济效益。受物业档次影响,豪华别墅区或高档商品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相应偏高,智能化安防等硬件设施配备相对比普通住宅区要好的多,安防系统完善,硬件安全系数高,软件人员素质高。由于物业服务费是同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相对成正比的,因此,物业公司只能根据所管物业收费标准来确定物业安全管理方案,合理配置安防人员,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安防服务。
七、随意欠费导致恶性循环
安全防范工作的好坏还取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情况,如果物管费本身定位较低,业主缺乏对物业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动不动找各种理由拖交、拒交管理费,无疑会影响到物业公司正常运营,进而导致工作热情不高、服务质量下降、人员数量减少等等,影响到安全防范工作的开展;随即又会引发更多业主的不满,拒缴物业管理费,直接导致恶性循环发生,使物业公司无法正常开展服务管理下去,而导致小区瘫痪,最终使全体业主成为受害人。
11.物业公司业主告知书 篇十一
女业主困电梯死亡,物业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年来,小区电梯问题频发,但最可怕的不是电梯故障,而是电梯故障后无人救援。那么,业主被困故障电梯后死亡,物业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案情简介:
近日,西安市高陵区水榭花都小区的一位女业主被困在停用的电梯内一个月,直至3月1日电梯维修时被发现时已经死亡多日。警方已对相关责任方立案侦查,对负责小区物业的西安惠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展开刑事调查,直接责任人亢某、徐某已被刑拘。
法律解读:
经过初步调查,造成当事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电梯维修方陕西凯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电梯时,没有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没有打开轿厢检查就切断了电源,停电后没有确认电梯内是否有人被困,导致吴某某死亡,工作存在严重过失。
物业除了负责人们居住的建筑外,还包括单元小区中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水榭花都小区物业因为电梯故障需要大修,便将12号楼1单元的电梯停用一个月,无人监管,这本身就是物业工作有失的现象。且因物业的过失性不作为造成人员死亡的惨剧,是一定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不作为致人死亡不仅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要想避免此类悲剧的发生,只能是物业敬职敬业,以维护业主利益,保障业主居住环境良好为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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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物业公司业主满意度调查问卷 篇十二
为了不断提高小区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我们非常希望了解您对该物业服务中各项服务的真实感受,请在您认为最合适的选项中划“√”。该调查是我们对2013年 物业服务工作满意度进行的调查,同时也是我们今后改善物业管理的依据。
一、您对本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综合评价: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二、您对小区安全服务的评价:
保安人员精神面貌:□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保安人员服务态度:□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车辆及停车场管理:□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小区治安环境情况:□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
三、您对小区清洁卫生的评价:
保洁人员服务态度:□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小区总体清洁质量:□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公共区域蚊虫消杀:□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
四、您对小区环境绿化的评价:
绿化人员服务态度:□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植物/绿化的长势: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绿化养护及时性: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
五、您对维修服务的评价:
维修人员服务态度: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维修技术及质量: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维修的及时性: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公共设施/设备维护:□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
六、您对物业客户服务的评价:
客服人员形象素质: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客服人员服务态度: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客服沟通协调能力: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客户意见处理效率: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
七、您对小区社区文化建设的评价:
社区活动频次: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社区活动质量: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社区文化氛围: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文化宣传栏内容: □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社区活动设施/设备:□非常满意 □比较满意 □一般 □不满意 □非常不满意 具体意见:
八、请就下列您关注问题的重要程度时行打分(1-5分,最高分为5分,最低分为1分)治安及消防管理()车辆及停车场管理()清洁卫生管理()环境绿化管理()维修服务()客户服务()社区文化建设()工作人员素质()工作人员礼仪礼貌()
九、您对物业服务的期望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