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2024-09-15

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精选5篇)

1.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篇一

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材料………………………………………………………………(2)第三章 设计………………………………………………………………(3)第四章 制造和现场组装…………………………………………………(5)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9)第六章 定期检验…………………………………………………………(10)第七章 安全附件…………………………………………………………(11)第八章 附则………………………………………………………………(11)附件1 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要求…………………………………………(12)附件2 压力容器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14)附件3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15)附件4 石墨粘接工艺评定…………………………………………………(21)附件5 石墨浸渍工艺评定…………………………………………………(23)附件6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24)附件7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26)附件8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29)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范围妒卞: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表压,不含液体静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2.5MPa·L的隙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包括石墨制压力容器、纤维啕6热固性树脂(以下简称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全塑料制压力容器、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等;

(二)与上述非金属压力容器相关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表等安全附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粘接)缝的焊(粘)接坡口、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与压力容器直接相连的吊耳、支架、裙座或其他支承结构的第一连接点及其支承结构;

(四)非金属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五)非受压元件与非金属压力容器本体连接的焊接(粘接)接头。第三条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非金属压力容器:(一)正常运行最高工作压力小于0.1MPa;(二)各类气瓶;

(三)国防或军事装备用途。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或者使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使用管理应当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和《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等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均应严格执行本规程的规定。

与非金属压力容器组合或联接的金属部件或装置还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六条 当设计、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应在学习借鉴和实验研究的基础上,经过一定周期的试用验证后,进行型式试验或者技术(鉴定)评审,将所做试验的依据、条件、数据、结果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专业机构审核或者评审,为纳入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标准提供依据。

第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当先将其转化为企业标准,并符合本规程第

六条的规定。

无相应标准的,不得进行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的设计和制造。

第八条 进口非金属压力容器或国内生产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标准制造,在国内使

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技术要求和使用条件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按照本规程第六条 办理。

第九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程的执行。第二章材料

第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的质量及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规定。材料制造单位应按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在材料(或材料的包装)上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至少包括材料制造的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鉴的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第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所获得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与一致性负责。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金属材料制造单位购买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

同时取得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查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应

当通过对材料进行复验或者对材料供应单位进行考察、评审、追踪等方法,确保所用的非金属压力容器材料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在投用前应当检查有效的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并且核对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有效标志,是否与质量证明书完全一致,不一致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 复验:

(一)设计图样要求复验的;(二)用户要求复验的;

(三)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四)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第十三条 用于制造非金属压力容器的材料应当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满

足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具体的要求见附件1。制造单位自制受压元件材料或自行配制材料(如改性树脂、粘接剂等)的,也必须符

合本规程的要求,并对材料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 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用材料时,首先应选用国外非金属压力容器规

范允许使用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生产国相应规范和标准 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技术要求一般不得低于本规程和国内相应标准的技 术指标。

第十五条 对于非金属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新研制的材料(包括国外没有应

用实例的进口材料),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

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并获得该机构出具的准许试用的证明文件(应注明

试用条件),并按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六条 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下料(或加工)前,应当进行标记移植,在制

造过程中具有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

设计单位的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更改批准文件。批准文件应归档备查,并在

竣工图上标明。具有设计资格的制造单位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代用,应有使用经验,且在证明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方可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三章设计

第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取得设计许可,并在所批准的类别和品

种范围内进行设计,对设计质量负责。设计类别和品种范围的划分应当按国家质检总局

公布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非金属压力容

器设计单位不得在外单位设计的图样上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经非金属压 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机构指定的图样除外)。

第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加盖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资

格印章(复印章无效)。设计资格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

力容器。

第二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应注明以下内容:(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特性表;

(二)设计、校核、审核(定)人员的签字;(三)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设计图样、主要部件图、技术条件和强度计算书,必要时编制使用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得低于最高工作压力。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低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第二十三条装设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的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无法计算时,应征求使用单位意见,协商选用安全泄放装置。第二十四条设计非金属压力容器时,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非金属压国和容器所盛装的介质、使用地区的历年来月平均最低和最高气温的极限值及使用工况等条件,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工作温度及最低使用温度和最高使用温度。混合介质应注明主要介质的成分。

第二十五条石墨制压力容器安全系数的选取应当符合表1的要求: 表1浸渍石墨材料强度分级及安全系数

级别 抗拉强度/Mpa 抗压强度/Mpa 抗弯强度Mpa 安全系数 A级 21 63 31.5 ≥7 B级 14 60 27 ≥9

第二十六条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主要包括筒体强度计算、二次粘接、开孔及补强计算、接管及其他部件的连接结构、螺栓连接、鞍座及支撑结构形式和安全附件等。

(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1、模型容器验证法;

2、强度设计和验证试验法。

(二)设计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设计载荷主要包括内外压力、冲击载荷、非金属压力容器自重和介持重量、人员动载荷、风载和地震载荷、雪和冰载荷、热膨胀和温差变化引起的载荷,因支撑吊耳、环、鞍座或其他支撑作用而引起的载荷等;

2、设计限制;

3、降解考虑;

4、制作方法;

5、组合单元;

6、复合材料的各向异性特性。

(三)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最低设计温度不应超过-54℃最高设计温度不应超过121℃或树脂热变形温度减去19℃,两者取其中较低值。

(四)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应当证明以下内容:

1、纤维及制品类型;

2、树脂体系及配比;

3、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树脂及不溶份的含量(质量比)。

第二十七条全塑料制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检验及验收应符合本规程和HG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塑料材料的使用极限温度根据HG20640《塑料设备》中相关规定,以及相关材料标准中规定的极限使用工作温度进行确定。第二十九条制造单位对原设计的修改,应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并对改动部位做详细的记载。第四章制造和现场组装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含现场组装,下同)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管理制度或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通用工艺及特殊方法标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性能全面负责。

第三十一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A4级压力容器范围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范围制造。

第三十二条制造单位制造的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其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在非金属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设置产品铭牌和注册铭牌(见附件2)

第三十三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竣工图,竣工图样上应有设计单位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与实际产品情况一致,并加盖竣工图章,竣工图章上应有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二)质量证明书(见附件3)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

(三)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四)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非金属压力容器受压部件和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向非金属压力容器 用户提供合格证书或质量证明书。

第三十五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的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机构考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已经取得证的作业人员,连续6个月未从事作业工作,或者不能完成一个正常作业工作时,应当重新考试。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应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制造单位应当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技术档案。

第三十六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钢制部件受压时,钢制部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和焊工的要求应当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

第三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单

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

第三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的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 上岗。检查人员应当对实际的操作工艺参数和制造质量进行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或者出

具检查报告,对检查结论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监督作业人员做好各种施工记录。

第二节 石墨制压力容器

第三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粘接和浸渍工艺应当分别按《石墨粘接工

艺评定》(见附件4)和《石墨浸渍工艺评定》(见附件5)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四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的粘接工艺规程和浸渍工艺规程及材料修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材料进行修补应当有详细记录,其内容至少包括粘接型式、粘接部位尺寸、材料牌号、生产厂商、粘接工艺参数(接头间隙、表面质量、凝固温度和时间等)、粘接操作人员及修补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受压石墨元件存在粘接接头时,应当同时制作粘接接头试件。第四十三条 粘接接头试件与试样应当符合以下的要求:(一)试件的材料应与容器用材料同牌号同厂家;

(二)试件、试样的尺寸及其加工、试验、评定按HG/T2378《石墨粘接剂粘接抗拉强度试验方法》的规定;

(三)试件的粘接应当由粘接该台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人员完成,并采用与其粘接相同 的条件与工艺。

第四十四条 受压钢制壳体的检验,应当满足GBl50《钢制压力容器》或GBl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要求,还应满足图样上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石墨零部件的外观检查应符合图样尺寸要求,其内外表面应光滑、无气泡、砂眼、凹坑和裂纹,不得有突变的尖锐划痕等缺陷。

第四十六条 石墨管在组装前应逐根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值应不低于设计压力值的2倍,保压10min,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七条 块孔式换热器的石墨块件在组装前应当单件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的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保压10min,不渗漏为合格。

第四十八条 制造单位检查员应对受压元件的材料标识进行确认,保证其可追踪性。

第四十九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应按设计压力的1.25倍或按图样规定进行耐压试验(液压试验),或者按规定或图样规定增加气密性试验。耐压试验前,石墨制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压力试验必须用两个量程的并经过校正的压力表。试验用压力表的精度不低于1.6级,压力表表盘刻度极限值应当为最高试验压力的2倍左右,但不应低于1.5倍和高于4倍,压力表应安装在试验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位置。

第五十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清洁水;(二)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三)圆筒石墨容器和列管式换热容器每升高0.1MPa保压2—3min,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min,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压足够时间进行检查;

(四)块孔式换热容器其升压速度应极缓慢,一般每2~3min升高0.1MPa,达到试验压力后保压30min。然后缓慢降至设计压力,保证足够时间进行检查;(五)保压检查期间其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用连续加压来维持压力不变。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过程中不得紧固螺栓或向受压元件施加外力;

(六)石墨换热器液压试验程序按GBl51《管壳式换热器》的相关规定执行;(七)石墨制压力容器液压试验完毕后,应将试验介质排尽。

第五十一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值为容器的设计压力值。第五十二条 石墨制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石墨制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二)气密性试验必须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三)碳素钢和合金钢壳体的非金属压力容器其试验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容器壳体按图样规定;

(四)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为干燥清洁的压缩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五)石墨制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如需使用前在现场装配安全附件,应在石墨制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的气密性试验报告中注明装配安全附件后需再次进行现场气密性试验;

(六)气密性试验时应缓慢升压达到试验压力,保压30rain,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

第三节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

第五十三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成形和粘接工艺应当按《玻璃钢压力容器成形和粘接工艺评定》(见附件6)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第五十四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的成形和粘接工艺规程应当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工艺编制。石墨制压力容器粘接浸渍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 玻璃钢制压力容器,每一个粘接剂配制批次应制备一块粘接试件,并按HG2151《塑料粘接材料剪切强度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第五十六条 制作模具的材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应具有足够的尺寸稳定性;

(二)能受成形和固《b时所产生的压力载荷;(三)能抵抗树脂胶涠的浸蚀。

第五十七条 制造单位应对实际的粘接情况进行检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粘接的粘接剂其性能不应低于内衬层树脂的性能;(二)接管和筒体的粘接处应当按照设计规定进行补强;(三)固化时间和温度应符合工艺要求;(四)采用纤维缠绕时,应当使内衬具备工艺规定的厚蜘硬度,以保证缠绕角度和 缠绕张力;

(五)内衬层必须能完全延伸到压力容器所有开孔处(插入式金属接管除外);(六)粘接试验用层合板应当取自容器或平层合板;(七)平层合板材料应当与容器相同;

(八)采用金属材料和工程塑料制作内衬时,应当对粘接面进行机械或化学处理,保证粘接质量。第五十八条 制造单位应当对检验结果进行记录,填写好相应的检测报告,并由检查责任人确认:主要检查项目及合格指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玻璃钢制压力容器内、外表面应当光滑平整,不应有杂质、纤维外露、裂纹、明显划痕、疵点、白化和严重色泽不均现象;

(二)在任意300mmx300mm面积内,最大直径为3mm的气泡不得超过2个;(三)总质量不小于设计值的95%;(四)巴氏硬度值不得低于40;(五)外形尺寸、法兰平面与接管轴线的垂直度以及法兰接管的方位偏差及角度偏差

应当符合设计图样要求。

第五十九条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水或其他合适液体。对于不适合液压试验的玻璃钢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第六十条 与玻璃钢压力容器相连接的低压管线和不应承受试验压力的附件,应当

用阀门或其他方式断开。

第六十一条 环境温度下进行水压渗透性能试验时,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5倍,且保持时间不少于2田in。环境温度下采用气压试验时,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保压时间不少于2min。第四节 塑料(衬里)制压力容器

第六十二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应当按《塑料制压力容器制作(焊接)工艺评定》(见附件7)的要求进行评定验证,并应符合相应要求。

第六十三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针对不同昀殳计和材料,根据已评定合格的制作(焊接)工艺编制相关的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塑料制压力容器的制造工艺规程应当由单位技术人员编制、责任工程师审核后执行。第六十四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返修的要求如下:

(一)应分析缺陷产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返修方案;(二)应编制详细的返修工艺,经责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五条 塑料制压力容器的焊缝检查、耐压试验,按HC20640《塑料设备》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全塑料庖力容器凡是受压元件焊接存在对接接头的产品,必须与产品同时焊接完成焊接试件。同材质、同工艺的对接接头可以批代台,每半年应带1副试板。

第五章 安装、使用管理与修理改造

第六十七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取得相应的压力容器制造或者安装资格的单位,并对其制造或者安装的非金属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六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在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

第六十九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具有相应非金属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单位的产品。使用单位应当对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应当及时向

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送非金属压力容器数量和安全状况的变化情况,负责非金属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落实,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妥善保管非金属压力容器产品出厂资料和使用登记资料,制定紧急情况时的预警方案。

第七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非金属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由设备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非金属压力容器档案卡;

(二)规定的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及有关的检验技术文件;

(四)改造、维修方案,质量检验报告和改造、维修情况记录;(五)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六)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第七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将非金属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

布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向相关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七十三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对于特殊的生产

工艺过程,需要带温、带压紧固螺栓时,或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堵漏时,使用单位必须按设计规定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持证操作,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部门应进行现场监督。

第七十四条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改造或者维修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改造或者维修资格。非金属压力容器的重大改造或者维修方案应当经使用单位、具备相应设计或者制造资格单位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按审核报告要求进行维修或改造。维修或改造后,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内、外部检验并出具监督检验报告。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修理或改造后的图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等技术资料,并对维修或改造质量负责。改造或者维修后,符合本规程和相关标准的,应当重新办理使用证。第七十五条 使用单位改变移动式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应当交由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安全评审,需要改造的,按第七十四条要求进行改造。第六章 定期检验

第七十六条 在用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

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8。

第七十七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非金属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从事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和检验检测人员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并接受当

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对非金属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第七十八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为1年。当定期检验发现有缺陷需要监控使用时,下次内外部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内外部检验情况与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后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或维修人员在进入非金属压力容器进行检验或维修前,使用单位应当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要求,做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严禁人员进入。第七章 安全附件

第八十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等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0条的规定。第八十一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装设安全泄放装置(安全阀或爆破片装置)。压力源来自压力容器外部,且得到可靠控制时,安全泄放装置可以不直接安装在非金属压力容器上。

第八十二条 凡串联在组合结构中的爆破片,在动作时不允许有碎片飞出。第八十三条 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第八十四条 安全附件的选用、安装、质量、调试、校验等要求,参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非金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八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

2.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篇二

2011年11月15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以下简称《移动规》)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颁布, 并与2012年6月1日起实施。转化《容规》为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确立其在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充分吸收事故教训;充分体现法规是安全基本要求的思想, 在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方面提出基本安全要求, 并且不涉及与产品有关的技术细节;解决《容规》中存在的对行业影响较大的突出问题, 重要内容变化要有论证、调研、数据的支撑;强化使用管理和应急救援预案;体现节能原则;促进生产, 方便企业;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 有利于技术进步、科学发展;兼顾国际发展, 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协调一致。它的颁布实施在保障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节能减排方面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1 总则

1.1 监督管理

《移动规》中1.9项第二款提出,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改造、维修、使用、充装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等, 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输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本身特点, 决定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实行的是多部门管理方式, 通过把移动式压力容器数据信息化, 网络化使得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管理更加高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正在推进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作, 将要对特种设备从生产到退役 (报废) 整个周期内进行动态监管, 这就要求特种设备制造单位 (源头) 将新制造的特种设备有关数据输入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平台中, 并利用这些数据进行防伪打假、使用登记、检验检测、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 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监察机构等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信息平台中的数据进行更新和维护, 以达到对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目的。一旦这一信息平台准备就绪, 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布文件, 要求各特种设备有关单位使用、维护该信息平台。本规程新增条款目的是为今后压力容器动态监管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

2 设计

2.1 风险评估

《移动规》新增加了风险评估报告, 主要内容和格式按GB150.1-2011附录F《风险评估报告的规定并结合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特点由设计单位编制。

2.2 节能要求

通过新的设计计算方法和手段、新材料, 新工艺、新结构等进行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轻型化设计, 节约制造原材料, 节省车辆燃料, 符合我国大力推广的节能减排政策。

2.3 设计参数

2.3.1 设计载荷

惯性力载荷、外压载荷、其他载荷。

2.3.2 最低设计金属温度

与设计温度不同, 它是考察制成后的罐体可以承受的最低温度, 是罐体选择材料的依据, 是《移动规》中新增的名词术语。

3 制造

3.1 泄漏试验

除气密性试验外, 增加氨检漏试验、卤素检漏试验和氦检漏试验等有关规定。

4 使用管理

4.1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容规》第118条中规定: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 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 应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 到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移动规》中则明确了办理使用登记的流程及相关管理内容, 移动式压力容器除了办理使用登记证外还需要办理电子记录卡, 这是移动式压力容器与固定式压力容器管理中的不同之处, 也是《容规》中所新增的内容, 此次修改是配合移动式压力容器的电子化标签管理, 从法规上完善现有管理模式。

4.2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总结近年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事故, 绝大多数是为人为操作不当所引起, 例如转弯速度过快引起侧翻、车辆交通事故、容器超载、误充介质等, 所以针对使用单位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移动规》对比《容规》, 增加了要求由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容规》第115条中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购买压力容器或进行压力容器工程招标时, 应选择具有相应制造资格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 (或组焊) 单位。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 (主管厂长、经理或总工程师) , 应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 并指定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移动规》中则提出,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负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考取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TSG R6001-20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

使用单位是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把安全运行直接落实到了使用单位, 使安全人员有了系统化的管理, 将强有力的保证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使用。

4.3 临时进口压力容器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容规》中并未提及, 由于其性质的特殊性, 在此次《移动规》中明确作出了规定, 是对实际使用管理的法规化, 补充了实际工作中的空缺。《移动规》该款内容源于《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文件要求, 明确了临时进口压力容器的定义, 由于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境外, 存在管理方面的差异和检验资格的认同等因素, 不能在境外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理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注册, 因此, 《移动规》增加了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在境内充装使用的安全要求。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安全性能检验则由检验机构负责。

使用单位对以下内容负责:

(1) 制定和执行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2) 建立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档案;

(3) 按照规定办理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通关手续, 约请检验机构实施安全性能检验。

可以得知,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并未要求使用单位在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所在地监察机构进行告知和办理使用登记证, 只需要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便可使用, 而不合格的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则不得使用。

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其产权所在国家 (或者地区) 官方授权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并不需要其境外制造厂家取得中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检验单位对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出具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有效期为一年, 超出一年有效期的或者使用单位未能提供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均需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假设同一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在有效期内由不同使用单位进口或出境使用亦可不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5 定期检验

5.1 定期检验周期

《移动规》增加了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的全面检验周期表, 将首次全面检验时间并入此条款, 引入超设计使用年限的罐体如再使用参照安全状况等级3级执行, 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

《移动规》增加了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定期检验周期表, 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的气瓶根据其充装介质的不同作了缩短其定期检验周期的规定。

5.2 异地检验

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移动式压力容器长期在公路上, 行驶, 跨市跨省运输情况十分普遍, 部分移动式压力容器不能在检验有效期满前回到使用登记所在地进行定期检验, 影响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安全, 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如何进行异地定期检验一直未有具体明文指导, 各地实际操作方式不一。

《移动规》中新增了对异地进行定期检验的要求, 需要进行异地落实定期检验时, 只需要使用单位向使用登记机关进行告知。

该条款本人觉得还应该加上:该移动式压力容器于异地定期检验完成后, 应及时将定期检验结论书面告知使用登记机关, 由使用登记机关对该设备的检验信息进行更新。

上述《移动规》的主要变化, 是建立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基础之上的, 此次《移动规》的制 (修) 订, 充分考虑了移动式压力容器行业的现状和国际接轨的要求, 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发展趋势, 继承了原容规行之有效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模式, 同时明确监察范围, 科学划分类别, 并且通过提出基本安全要求、调整安全系数、纳入风险评估技术等体现节能减排思想, 所有这些改变, 将进一步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与管理, 突出企业安全主体责任, 降低企业成本, 提高国际竞争能力, 为我国压力容器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移动规》颁布至今时间不长, 本人对其理解还十分有限, 错漏较多,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了解《移动规》有启发作用。

摘要:《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比《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做出了大量的修订和改进。本人结合检验工作中的发现的问题和经验, 重点对《移动规》中新增加的有别于以往监察规程的内容进行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移动式压力容器,监察规程,新增内容,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9版)

[2]《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 (1994版)

[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R0005-2011)

3.劳动保障监察规程 篇三

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员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规时必须要符合下列要求

1、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不少于两人,并应当着装整齐,出示执法证件;

2、告知被监察用人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3、详细了解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规的情况,并检查劳动场所;

4、对提供用人单位有关情况的人员应有法人代表委托书,询问或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填写有关登记表或制作视听材料,并应有劳动保障检查员签名以及用人单位(或法人代表委托的代理人)或劳动者签名(盖章),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拒签事由。

三、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规行为的程序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告知、告知听证;

4、制作处理、(处罚)决定书;

5、送达。

四、劳动保障监察员对审理案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有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及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并视违法情节轻重,提出给予警告与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和建议停产整顿等处罚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2、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有经办人作出撤销案件的意见,报分管副支队长决定;

3、证据不足,应退回原承办人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在退回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经补充调查,证据仍不足的,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4、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其他行政法规的,应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

4.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篇四

对于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安全要求如下﹕

1﹑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2﹑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是受过培训﹐经过考核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了解压力容器基本结构和主要技朮参数﹐熟悉操作工艺条件﹔

压力容器的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的管理范围

工作压力大于1kg/cm2表压的气瓶。

以上均属低压。

2﹑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压力容器安全监查规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暂行条例>>进行维护检修﹑使用和管理。

3﹑压力容器要严格按照上述规程﹐定期进行检查﹑试压﹑探伤和变形的测定。监督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车间要维护好压力容器。

4﹑使用容器的单位﹐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容器的技朮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5﹑容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压力﹑温度条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压和超负荷下运行。变动温度﹑压力控制指针﹐报请领导批准﹐方可变动。

6﹑使用容器的单位﹐必须对每台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设备档案。7﹑加强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容器和管道外表面要经常喷刷保持油漆完整。

8﹑容器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定时﹑定量﹑定线的进行检查。

10﹑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对主要受压元件进行任何修理和紧固工作。

1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在投入使用前﹐应做内外部检验﹐必要时做全面检验。

(1)﹑停断使用二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

(2)﹑由外单位拆卸调入将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4)﹑更换容器衬里的。

12﹑压力容器配备的安全装置﹐要定期进行检查﹐并保证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发现不正常现象及时处理。

浙江德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5.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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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2002-12-12发布 2002-12-12实施

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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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前 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管理职责„„„„„„„„„„„„„„„„„„„„„„„„„„„„„„„„„„„„„„1 4 管理内容和要求„„„„„„„„„„„„„„„„„„„„„„„„„„„„„„„„„„„3

I Q/ZFD 203031-2002

前言

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及DL 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6]276号《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基本要求及设备全过程管理、全过程监察、全过程检验的原则,结合本公司的特点和实际,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属首次制订。

本标准对公司的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和主要汽水管道的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性能检验工作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是指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工作的综合性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化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归口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镇海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设备管理部。本标准起草人:宋国华 本标准审定人:陆介章 本标准批准人:胡松如

II

Q/ZFD 203031-2002

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管理制度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锅炉、热力系统的压力容器监察范围内与设计、制造、安装、调试、运行、修理改造、检验等有关的部门和人员。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 438-91 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DL 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DL/T 561-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DL 612-199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 647-1998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SD 135-86 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SD 223-87 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 SD 246-88 化学监督制度

JB/T 3375-91 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电力部电安生[1994]257号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定 3 管理职责 3.1 管理机构

3.1.1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并接受劳动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3.1.2 本公司设备管理部设锅炉监察专职工程师,锅炉监察工程师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部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3 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化学分场、燃灰分场、发电部、燃机发电工程部、物资供应部、众茂电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众茂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综合服务公司”)等有关部门应设兼职监察员,并在本部门主管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检验工作。

3.1.4 相关部门负责具体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运行、维护、检验及检修工作。3.2 锅炉监察工程师职责

3.2.1 贯彻执行国家、部、局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审查和参加制订现场规程(运行、检修、施工规程等),并监督执行。

3.2.2 参加改扩建、检修、更新改造工程中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问题的方案审查。Q/ZFD 203031-2002

3.2.3 督促和会同金属、化学、热工监督等专业及运行、修理改造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进行定期检验;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3.2.4 监督焊工及无损检测人员持证上岗,并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质量。

3.2.5 协助安监部门将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的不安全问题编入“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2.6 对锅炉、压力容器所用材料(包括钢材及焊材)的入库验收、保管、使用发放等进行监督检查。3.2.7 负责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监察网活动,负责编写工作计划和上工作总结,并在1月份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3.2.8 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指出、限期改进,并向有关领导汇报;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协助制订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发生爆炸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3.3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员职责

3.3.1 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并监督执行。3.3.2 掌握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状况,使受监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3.3 监督各自管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检修、材料及配件的质量。3.3.4 督促做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定期试验工作。3.3.5 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登记建档工作。3.3.6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和原因分析。

3.3.7 负责编写本所辖范围内受监察设备的总结报告及下定期检验计划,并在12月份报公司设备管理部。

3.4 分场及有关部门职责

3.4.1 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有关方针、政策、规程、标准以及本标准有关条款。3.4.2 协助技术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包括受监的管道、阀门及安全装置)检修、试验、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提出及方案的编写。

3.4.3 按要求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有关锅炉、压力容器检修及检验项目,平时做好受监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证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况。

3.4.4 编制受监察设备的定期检验计划,并做好锅炉、压力容器外部检验工作及安全附件定期试验工作。

3.4.5 设备管理部、检修分场、维修分场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对所辖范围内主给水管道及支架、主蒸汽管道和高温再热蒸汽管道及支架以及相连的各种支管应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并建立专档。3.4.6 化学分场按SD 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工作。

3.4.7 实业公司按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做好化学清洗工作。3.4.8 发电部及燃机发电工程部做好安全阀定期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3.4.9 设备管理部做好金属监督及金属测试工作,建立健全金属测试有关技术档案。

3.4.10 物资供应部应建立健全受监察范围内的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的入库验收、保管及发放制度并严格执行。

3.4.11 对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使用)单位应编制运行规程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3.4.12 建立健全锅炉、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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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3 参加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

3.4.14 做好焊工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严防压力容器所用材料的错用。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 监察管理

4.1.1 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修理改造、检验和化学清洗单位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实施资格许可证制度。

4.1.2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运行操作、检验、焊接、焊后热处理、无损检测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4.1.3 对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的制造与安装质量应进行监察检查。4.1.4 锅炉、压力容器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证。

4.1.5 锅炉、压力容器退役后重新启用,应进行检验和安全性能评估,并办理审批手续。经检验报废的设备不允许使用。4.2 监察范围

4.2.1 锅炉本体受压元件、部件及其连接件。4.2.2 锅炉范围内受压管道。4.2.3 锅炉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4.2.4 锅炉主要承重结构。

4.2.5 热力系统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高、低压加热器,压力式除氧器,各类扩容器等。4.2.6 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

4.2.7 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各类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4.3 金属材料

4.3.1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使用的金属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专业标准。材料应符合标准并有质量证明书。

4.3.2 工作压力等于或大于9.8Mpa和工作温度等于或大于540℃工况的金属材料,入厂时应按JB/T 3375-91《锅炉原材料入厂检验规则》进行复检。

4.3.3 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制造、安装时使用代用材料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并办理设计变更通知书。

4.3.4 合金钢部件和管材在安装及修理改造使用时,组装前后都应进行光谱或其它方法的检验,核对钢种,防止错用。

4.3.5 仓库、工地储存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用的金属材料除要做好防腐工作外,还应建立严格的质量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经长期贮存后再使用时,应重新进行质量检验。4.4 受压元件的焊接

4.4.1 应由取得与所焊项目相对应的考试合格的焊工担任焊接工作。4.4.2 焊接设备的仪表应定期校验,不合格不得继续使用。4.4.3 焊接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有关专业标准。

4.4.4 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焊接接头焊后热处理、检验项目和质量标准的规范,按DL 5007-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的规定执行。4.5 安全保护装置及仪表

4.5.1 锅炉安全阀的起座压力按制造厂规定执行。制造厂没有规定时按DL 612-1996《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监察规程》”)9.1.2中表7的规定调整与校验。安全阀的回座压 Q/ZFD 203031-2002

差,一般应为起座压力的4%~7%,最大不得超过起座压力的10%。4.5.2 除氧器上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宜按下列要求调整和校验:

a)定压运行除氧器:1.25~1.30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b)滑压运行除氧器:1.20~1.25倍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

4.5.3 工作介质进口压力高于容器设计压力的各类压力容器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排放能力应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应小于或等于容器的设计压力。

4.5.4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引出管宜短而直。安全阀应装设通到室外的排汽管,排汽管底部应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无论冷态、热态都不得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排汽管上消声器应固定牢固,应注意检查消声器堵塞、积水、结冰。排汽管和消声器均需要有足够的强度。

4.5.5 锅炉大修完毕及安全阀检修后,都应校验安全阀的起座压力。带电磁力辅助操作机构的电磁安全阀,除进行机械校验外,还应做电气回路的远方操作试验。

4.5.6 安全阀应定期进行放汽试验。锅炉安全阀的试验间隔不大于一个小修间隔。电磁安全阀电气回路试验每月应进行一次。各类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放汽试验。

4.5.7 安全阀校验中应有严格的防止超压措施,并在专人监督下进行。校验人员不得中途撤离现场。锅炉运行中禁止将安全阀解列。

4.5.8 压力、温度测量装置齐全,精度和校验间隔应附合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

4.5.9 水位表能正确反映汽包的真实水位,能满足运行水位监视及给水自动控制的需要。远传水位表与就地水位表必须定期核对。

4.5.10 锅炉保护装置动作正确、可靠,无拒动、误动现象。4.6 锅炉化学监督

4.6.1 按SD 246-88《化学监督制度》和DL/T 561-95《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的规定做好有关化学监督工作。

4.6.2 禁止向锅炉供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水。锅炉整体水压试验时,应采用合格的除盐水。4.6.3 定期割管检查受热面管子内壁的腐蚀、结垢、积盐情况。锅炉化学清洗按SD 135-86《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规定执行。采用酸洗法进行锅炉化学清洗时,应注意不锈钢部件的防护,防止不锈钢的晶间腐蚀。

4.6.4 为防止锅炉酸性腐蚀,当炉水PH值低于标准时,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凝汽器有漏泄时应及时消除,并密切注意给水水质。一旦发现水冷壁向火侧内壁有腐蚀迹象时,应采取预防进一步发展为氢脆的措施。

4.6.5 锅炉停用备用时,应按SD 223-87《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采用湿法防腐时,冬季应有防冻措施。4.7 运行管理

4.7.1 编制设备运行规程以及各种系统图和有关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4.7.2 锅炉应保持额定参数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和出力。当出现超温超压情况时,应立即查明原因采取果断措施,并记录超温、超压的数值和时间。

4.7.3 运行中锅炉保护装置和联锁不得任意退出运行。任何领导人员不得强迫运行值班人员违章操作。4.7.4 禁止向已经熄火停炉的锅炉炉膛内排放煤粉仓存粉。

4.7.5 锅炉、压力容器运行人员应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值班。锅炉运行时,值班人员应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达到停炉条件而不及时停止锅炉运行,造成事故扩大,引起设备重大损坏和人身事故时,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4.8 修理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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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 编制适用于本公司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有关的检修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检修技术记录。4.8.2 根据设备技术状况、受压部件老化、腐蚀、磨损规律以及运行维护条件制定大、小修计划,确定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的重点检验、修理及改造项目,及时消除设备缺陷,确保受压部件、元件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管道及其支吊架的检查维修应列为常规检修项目。

4.8.3 应建立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保证体系,认真执行各级验收制度,确保修理和改造的质量。4.8.4 禁止在压力容器上随意开孔、焊接管座、加带贴补和利用管道作为其它重物起吊的支吊点。4.8.5 每台锅炉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簿;每台压力容器都要登记造册。4.9 检验

4.9.1 在役锅炉定期外部检验

4.9.1.1 在役锅炉外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外部检验。

4.9.1.2 外部检验根据设备特点编制计划并实施,一般可安排在锅炉停炉前进行。

4.9.1.3 外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DL 647-1998《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验规程》”)7.9的要求。4.9.2 在役锅炉定期内部检验

4.9.2.1 在役锅炉内部检验结合每次大修进行。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

4.9.2.2 内部检验应根据设备特点,编制锅炉内部检验计划或实施方案在锅炉大修时进行检验。4.9.2.3 内部检验前应做好安全准备工作。检验一般采用目测法,必要时可借助检测设备。4.9.2.4 内部检验项目与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3的要求。4.9.3 在役锅炉超压试验

4.9.3.1 在役锅炉超压试验一般二个大修间隔(6~8年)进行一次。当锅炉改造、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更换后应进行超压试验。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也应进行超压试验。4.9.3.2 超压试验应编制试验方案。大修中,应在具备超压试验的条件后方可进行超压试验。4.9.3.3 超压试验的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7.14的规定。4.9.4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4.9.4.1 订购压力容器应审查制造厂的资格;压力容器制造时应实行质量监察检查;在压力容器安装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压力容器检验时应符合劳动部劳锅字[1990]3号《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4.9.4.2 定期检验分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超压水压试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应缩短定期检验间隔时间:

a)运行后首次检验或材料焊接性能较差,且在制造时多次返修的; b)运行中发现严重缺陷或筒壁受冲刷壁厚严重减薄的; c)进行技术改造变更原设计参数的;

d)使用期达15年以上、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使用的; e)材料有应力腐蚀情况的; f)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4.9.4.3 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外部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在役压力容器定期内外部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二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4级的,结合每次大修进行一次检验。在役压力容器超压水压试验:每三个大修间隔进行一次,且每10年至少一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超压水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进行大面积修理; Q/ZFD 203031-2002

b)停用二年以上重新使用; c)移装的;

d)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4.9.4.4 定期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第10条的要求。4.9.4.5 超压水压试验方法和合格标准应符合《检验规程》10.10的要求。4.9.5 在役压力管道定期检验

4.9.5.1 在役压力管道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验结合机组大修进行。4.9.5.2 外部检验项目和要求应符合《检验规程》13.3的要求。

4.9.5.3 专项检验项目和要求按《检验规程》13.4及DL 438-91《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4.9.5.4 与主蒸汽管相连的小管道、弯头、三通和阀门,运行达10万小时后,应全部更换。运行达8~12万小时后,应在大修中对汽水管道的支吊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4.9.6 安全附件检验

4.9.6.1 锅炉、压力容器必备的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符合《监察规程》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4.9.6.2 安全附件与保护装置应进行安装质量、运行及停机检验。检验项目与质量要求按《检验规程》第14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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