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城管执法看法

2024-09-25

浅谈城管执法看法(精选6篇)

1.浅谈城管执法看法 篇一

浅谈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的伦理思考

【摘要】:城管执法是当今城市发展的特殊产物,曾一度引发热议。最初城管是为了在城市生活的民众让渡自己的少量自由从而获得更多的权利保护和更高的生活质量而产生的,可近几年城管暴力执法事件的频频发生,不得不使人们开始怀疑城管执法的目的性与合理性。这当中所隐含的公共部门的伦理问题更是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关键词】:目的性 合理性 原因 建议

一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进一步推进,优化城市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改善城市市容市貌成了提升各地政府形象与取得政绩的快速通道。各地政府为了改变城市综合水平落后的现状或者更进一步加快城市发展,纷纷加快了对城市扩张的步伐。中国城市化的到来,失业人口小贩化,群体弱势化,经营非法化等问题的出现,导致城市管理复杂化,使街头管理成为一个城市治理的难题.中国城管队伍,正是在这种复杂的时代化背景下诞生的。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城市管理,但城管制度本身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在中国城市管理化进程中,城管执法人员暴力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以权谋私等现象已成为诸多城市必须正视和尽快解决的现实危机。城管执法的这种破坏很容易的威力和后果一般都会超过公民的违法行为。这不得不让我们从伦理的角度去思考。

二 案情简述

2011年5月3日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的确发生了一起城管与当事人冲突事件,致当事人周晓明当场死亡。对于周晓明的死因,家属与城管仍存争议。死者家属及旁观者均称,当事人是活活被城管打死的;而城管方面则称,当场城管人员与当事人虽然有撕扯行为,但因死者周晓明曾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具体死因要等法医鉴定。目前,当地警方对三名涉嫌犯罪的城管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

三 案情浅析

1、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的目的性

城管是城市管理的直接人员是服务于第一线的,他们的目的就是直接清除各种危害、纠纷和其他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但实际上现实中的种种现象却表明他们似乎不是很明确自己执法的目的,他们中有部分执法人员经常凭借其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肆意横行,败坏公务员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在行政伦理的认识中,任何一种行政执法都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要求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注意过程的正当性,其中包括形式正当性和实质正当性。形式的正当性即指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处理行政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实质的正当性即指一种行政执行手段只有当有利于行政目标的实现,同时无害或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时,才是正当的。同时更必须考虑执法的伦理目的,即其执法办事就是为了保障公民利益,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维护社会公正。

然而在本案中最令人发指的就是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暴力行为,据记者报道记者看到了其家人提供的周晓明死亡后的照片,躺在殡仪馆房间内的周晓明鼻孔流血,右眼眼皮下裂开口子,整个面部皮内有暗红色的淤血;他的上衣往上撩开一小部分,能看到刀口尾部,右腰部皮下能见大片暗红色淤血;他穿的深色裤子上,留下了几个灰白色的脚印。周阳说,那是父亲被执法队员脚踢、踩时留下的。可见当时的执法行为绝非一般的制止或纠纷,这样的情况归根究底就是由于城管执法人员根本就是没有明确自己的执法目的甚至违背执法目的,或者扭曲、异化执法目的,导致没有完成政府真正的执法目的。城管执法的目的就是制止纠正其违章的改修行为,使其认识到违章违规行为,而并不是采用暴力手段使其屈服或“认输”,甚至造成当事人死亡。在实际生活中像这样违背执法目的的行政行为不计其数,显然这样的执法违背了执法的目的性。

2、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的合理性

城管的执法权利是政府和法律赋予的,因此政府必须对它的民众负责,必须采用合理的办法来处理民众的事情。另外大部分决策都是临时做出的,而这些决策直接影响到公民的福利,因此他们必须采取合理的方式执行制定出的合理的政策,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当初制定政策的初衷。所以,为了要达到正确的执法目的,执法人员势必要采用正确的执法手段,什么样的执法方式才是合法的同时也合理的,我认为正是这一问题并没有落实到法律层面,换句话说就是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得到严格的规范,执法人员的行政道德人格没有得到良好的培养和提高才导致了暴力执法等不合理执法现象的频繁发生。

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从整个城管人员的编制到执法过程都存在很多问题。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马闯局长关于执法人员数量与现场目击者的描述有很大出入。马闯说,他们局工农中队只有3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也就是说,只有这3人具有执法资格,另有一名司机,当天出现场的仅有这4人。而多名现场目击者都称打人时上身穿城管制服的队员至少5、6人。宏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吕阳镜说,事件发生后,区里成立以常务副区长许魁勋为组长的安抚小组,及时对善后进行了处理,现在家属情绪平稳,对处理情况十分认可。而死者家属却说,事件已经发生快10天了,但政府方面没有一个人到家里安慰过。可见这中间不但执法方式存在严重的不合法而且很不合理,当然这也归责于政府和法律对于其中的种种权利义务规范的缺失。

3、城管执法人员违规执法的原因

本来城管执法没有不对,可是在这其中为什么会出现暴力问题,我认为首先,是因为城管执法人员缺乏责任意识。责任意味着分内应作之事,指执法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承担的义务,这就是职责。行政责任结构体系,是将行政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三者耦合起来的总体性责任体系。而城管部分人员却没有好好的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其次,是部分执法人员完全脱离群众,对群众的冷暖疾苦不闻不问,缺乏责任感,挖空心思出所谓的“政绩”,欺下瞒上。一些城管每次没收了老百姓的东西,拿回去交差,要么自己偷偷分了,要么送给领导。这无异于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履行职责执法的旗子,却做了类似强盗的不可原谅的事。最后,是由于城管执法人员缺乏行政良心。良心是一种道德意识,是人们在履行对社会和对他人的责任和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感和义务意识的总和,是一定的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信念在个人意识中的统一。如果执法人员没有行政良心那么在执法过程中就很难做到公正执法。

4、城管执法中的建议措施

(一)必须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自由裁量权

城管执法人员每天都必须不断地做出大大小小的决策,这些决策主要是关于某项规则或法律是否应该应用,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这些规则或法律应该如何解释等。在当执法人员做出与公民利益相关的决策时,他们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得到充分的应用。正是由于有了自由裁量权,他们才能立刻做出决策, 因为他们处理的事件都必须要求随时随地解决, 除非一些大事件才会拖后进行分析研究。因此,必须让既拥有自由裁量权资格,又拥有行政良心并且耐心细心内在品格的人来担任城管执法,他们才会充分为人民百姓着想,才能真正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其中城管执法人员的行政良心尤其重要。行政良心对行政人员的作用是极其重要的。在行政行为之前,良心有助于对行政道德行为的选择,对符合道德的行为进行肯定。在行动之后,会思考自己的行为是否恰当。总之,它会让你对行为产生的良好后果感到满足,也会让你对自己履行的不良后果进行谴责,因而促使行政人员不断纠正自己的错误。因此,良心是行政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规范。行政人员肩负着国家与政府的神圣职责,并且与行政法纪和管理规范相结合,良心的作用也就更显重要。因此,如果城管执法人员能够拥有这样的行政良心,那么他们就不会在执法的时候出现无视执法目的和执法的合理性了。正如克洛格所发现的:“充满同情心的工作人员比那些规则导向的工作人员更倾向于顾客(或服务的享受者)提供更多的福利。”

(二)城管执法人员必须要有良好的行政道德人格 作为道德上的完美个性行政道德人格,在内容上是相互作用和相辅相承的,这些道德人格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起导向与激励作用,促使其在行政活动中不断努力,积极进取,成为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我国的行政道德人格是在我国的行政职业道德的基础上的升华。城管执法人员作为基层公务员,尤其要记住这些职业道德和道德人格的内容,才能从心理上督促他们自觉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和确实地做到本岗位应有的义务。行政道德人格的形成,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对他们形成内在的心理压力,以弥补外在监督的不足,保证我国的基层公务员队伍能够自觉地履行职责,并且规范地操作。当然,在城管这个工作上有许多的难度是我们应该要看到的,因为这里的管理对象大多来自社会的底层,他们之间本身就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总之,政府应该努力为这些弱势群体创造平等的可能。事实上,如果这个城市没办法让他们活下去,而形成这个城市的饥饿贫困、无法找到生活依托的群体才是更糟糕的情况。因此,作为城市管理者应该鼓励他们通过规范的摆摊设点或其他方式为自己的生活找出路。因此,在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上,应该看到要惠顾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如果这些城管执法人员都有这方面的意识,那么他们在执法时就不会那样的粗鲁与野蛮,他们就会在自己的岗位上尽职尽责,亲切执法了。

总的来说从伦理角度考量,城管执法过程必须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既要坚持伦理基本原则,又要善于创造性地发挥伦理原则。首先,要加强城管执法体制的道德规范,对城管长期以来的体制进行全面审视,制定城管执法专门法规。法规须明确城管执法地位、职能定位、执法手段、执法监督等问题。坚决克服执法权力部门化、个人化。其次,要着重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品格修养,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城管执法人员的道德意识、道德理想、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责任。再次,要加强城管执法监督的伦理制约。要使相对人了解城管执法是否侵犯自己的权利,应该向哪一机关提出监督要求等。要让民众充分的加入到城管监督机制,建立广泛的协商制度。

四 结语

从这一城管暴力执法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城管执法伦理缺失和失范造成的社会影响广泛而深远。总之,为了更好地解决城市管理执法环境问题,我们必须将城管执法目的化合理化,加强提高执法人员的道德伦理观。为城市建立一支高素质、高能力、高效率的城管队伍,为城市创造一个和谐的,安定的,文明的社会环境而不断努力。

【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经调查后发现,5月3日在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龙源小区的确发生了一起城管与当事人冲突事件,致当事人周晓明当场死亡。

受害者妻儿:眼睁睁看着亲人被城管打死

据死者妻子说:“事发当天,一辆印有‘城管执法’字样的车来到我家窗前的施工现场。当时只有我一人在家伺侯工人,便问别人家都抹水泥了,为什么不让我家抹呢?带队的城管说:‘别人家的情况我没有看见,现在你家在抹,就是不行。’这时,另外一名城管让武素丽把她家管事的人叫回来。据周阳回忆,父亲回家后便质问城管,“自家窗前又不是公共绿地,为什么不能打水泥?”另外,父亲还指着周围几户邻居说,别人家不但地面抹了水泥而且还窗改门了,你们怎么不管,凭什么来管我?随后,便与张松发生争吵。这时候,只见面包车的门被拉开,冲出来五六人开始殴打父亲周晓明,瞬间将其打倒在地。见父亲被打,周阳赶紧上前挡架,随后被打倒在地。妻子武素丽也上前拉架,也因被城管扇一个耳光倒地。这时,有一名装修工人出面拉架,但不例外也被打伤在地。

在城管殴打这名装修工人的间隙,周阳顺势将父亲从地上扶起,并将其拉到自家轿车前躲避一下。此时,父亲说心脏难受,还特意向城管队员亮出了自己胸前的刀口,称自己刚做完心脏病手术。可是,正当周阳准备将父亲推上车时,一名城管追到车前,对他父亲说:“你还不服是吧!”随后,朝其面部狠击两拳。随后,周晓明口吐白沫倒下,当场都尿裤子了。

这期间,周晓明的妻子武素丽掏出电话报警,被人打翻在地,电话摔碎。她爬起来跑到隔壁一家小超市,求超市的老板娘报警,老板娘拨110占线。妻子返回打人现场,丈夫已经倒地,几乎没有气了。

110还没来,120急救车还没有到,家人和旁观的邻居将周晓明抬入他家轿车内,送到医院。医生说人早就断气了,家人跪在地上求医生抢救„„

旁观者称:城管当时像疯子一样谁上前打谁

住在周晓明家对面楼上的一位中年妇女,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周晓明被打死前一幕。她向记者描述到:那天上午,正在家中看电视的她听见外面有争吵声,就到自家北窗户向外看热闹,此时冲突已经过半,只见周晓明拉开衣服,亮出了胸前的一处一尺长的刀口,并说我刚刚做过心脏搭桥手术。这位女士特意解释说,虽然在10来米远左右的楼上,但也能清晰地看到周晓明胸前的刀口。

据这名中年妇女讲,当时一名身材较高,带有秃顶的城管队员问,“你还服不服?”周晓明说:“有种你还打我”,这名队员上前向周晓明面部连挥两拳,周晓明也向城管人员回了一拳。随后,周晓明倒地,眼睛紧闭。殴打周晓明的城管队员看到他倒地,也说自己的头迷糊,紧接着也躺在了地上。

对于现场发生的情景,包括当时在周家施工工人在内的数名旁观都也向记者作了介绍,都连称惨不忍睹:周双眼紧闭,口吐白沫,舌头都从嘴里滑出,而且小便失禁,尿了一裤裆。在一边围观的隔壁“高文学诊所”的医生说,尿裤子说明人不行了。

被打的工人还向记者展示了其当时因拉架而受伤的颈部,“当时,六、七名城管就象疯子一样,谁靠前打谁,我当打倒在地后,几人对我一顿乱踢。”受伤的工人回忆起当时的情况仍然心有余悸。

据现场目击者反映,在周晓明被拉走上医院后,倒地的城管爬起来坐在地上,另外几名城管队员看出事了,脱掉上身的城管制服露出了身上穿的便装。他们进入车内,在车内一顿打电话,不会儿,来了几辆城管车辆,共计下来20多名身穿全套制服的城管队员。他们对现场拍照,录像。之后又来了一辆120急救车,坐在地上的城管站起来走进车内,随后这些车辆全部离开。

城管局长称:周晓明死因需等法医鉴定

对于这起城管执法冲突事件,辽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宏伟分局局长马闯说,据他了解的情况是:当天工农执法中队队长张松带领2名执法队员和一名司机,在阻止周家违章打水泥地面时,周晓明和他儿子手持铁锹打人,并且先动手打了张松一拳。另外2名执法队员下车劝架和制止,双方发生冲突,冲突中周晓明突然倒地。与此同时两名执法队员也受了伤。

对于周晓明的死因问题,其家属坚持称是被城管打死的。而马闯局长则称,现在案件进入了司法程序,只能等 “尸检报告”的法医鉴定结论出来才能下结论,出结果可能要等一个月左右。

记者看到了其家人提供的周晓明死亡后的照片,躺在殡仪馆房间内的周晓明鼻孔流血,右眼眼皮下裂开口子,整个面部皮内有暗红色的淤血;他的上衣往上撩开一小部分,能看到刀口尾部,右腰部皮下能见大片暗红色淤血;他穿的深色裤子上,留下了几个灰白色的脚印。周阳说,那是父亲被执法队员脚踢、踩时留下的。

采访中记者注意到,马闯局长关于执法人员数量与现场目击者的描述有很大出入。马闯说,他们局工农中队只有3名有正式编制的职工,也就是说,只有这3人具有执法资格,另有一名司机,当天出现场的仅有这4人。而多名现场目击者都称打人时上身穿城管制服的队员至少5、6人。宏伟区委常委、宣传部长吕阳镜说,事件发生后,区里成立以常务副区长许魁勋为组长的安抚小组,及时对善后进行了处理,现在家属情绪平稳,对处理情况十分认可。

而武素丽却说,事件已经发生快10天了,但政府方面没有一个人到家里安慰过。丈夫死后留下孤儿寡母,都不知道该怎么办,周晓明的老母亲75岁,现正在病中,都不敢告诉老太太,怕她受不了打击。据了解,目前张松、郑某、刘某三名城管执法队员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古代“城管”如何执法? 篇二

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

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等。但在事实上,古代并没有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如汉唐时相当于现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长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资、增加GDP,而是城管执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当。这是因为,城市的出现原本就是军事防御的需要,由军人把守。这么说来,武汉出现“武装城管”并非什么新生事物,而是一种“返古”现象。

让“当兵的”来当城管,其实也是古代的常见现象。如在北宋的都城东京开封,朝廷便设有相当于现代街道城管队的“街道司”,并相应成立了由500名兵士组成的执法队伍,以保持开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

明代的北京,由相当于今北京卫戍区或武装警察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现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职能。《明史·职官志三》记载:“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清代的北京,还专设了“督理街道衙门”,其部分职能也与现代城管局比较接近,主要负责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破坏公用设施、侵占下水道等不良行为,都是督理街道衙门的执法对象。

到了晚清,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国,由警察承担起了现代城管的工作。如中国历史上首个警察机构天津警察厅,除了负责当地社会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场秩序等,都是其分内工作。

周代占道经营要挨鞭子

“城管打人”这类暴力执法,成了现代城管的一大诟病,也是社会批评的焦点。在古代的不少时期,“城管打人”更不鲜见。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说法,是交易市场的兴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时候是“市管员”,或者说古代的市管员就是今天的城管队员,这与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经营是一样的。古代城管可以带着有攻击性的执法器具上岗,如在周代,城管在岗时都得带着鞭子或兵杖,遇到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不服从管理这类事,往往执鞭抽打,挥杖追赶。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条称,“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读者不是太明白,这种“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种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无刃,长约一丈二尺长,其威慑力与今天的警棍是一样的,虽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却也致死,因此颇具威慑力。

其中的“胥”条说得更明白:“执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如果说“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队长,这里的“胥”则是城管队员,或市管员。换成今天的话来理解,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员在岗时间,要拿着鞭子巡视,对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随时可以抓起来;对违法者进行鞭打的同时,还可以追加处罚。

古代“城管”怎么管?

在古代,现代城管中的两大难题——占道经营和违章搭建,同样十分突出,且历代不绝。古代城管也为此伤透脑筋,不得不经常发“处罚通知”。

在唐代的长安和洛阳,和今天如出一辙,不少商户为了扩大经营面积,非要在门面(正铺)外多占一块(偏铺)。在李显(唐中宗)当皇帝时的景龙年间(公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发布了一则当时的最高“城管通知”:两京市场上各行业,凡自有正铺者,不得在铺前再建造偏铺。

宋代称占道经营为“侵街”,为了防止侵街行为的发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个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标记出范围。这与现代街道画线一样,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当时的“城管队”会经常检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执法大检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赵恒便曾下诏开封府,要求开封的“城管队”拆毁京城的违章建筑。其继任者宋仁宗赵祯,也曾作过同样的指示:限开封府在一月之内,将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毁。

到明清,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占道、违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警察厅便发布了在今天应该是城管局发布的《整顿路政办法四条》:其中两条是: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铁铺、石铺、木器铺及洋广杂货等铺,在门前堆积什物材料,占用官路者,应即一律让出。天津警察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么乱。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厉害?

城市管理光凭嘴说是不行的,中国古人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执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为现代城管借鉴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罚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颇为成熟的,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米5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司法机关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另外,明代对破坏公共设施、不按规定行车,以及在禁区内摆摊设点、取土作坯、随地大小便等行为,也一律“问罪”,涉事者要被强行戴上刑具,在街头示众一个月,即所谓“枷号一个月发落”。撒泡尿也要遭受这么大的罪,这样的城管手段不可谓不狠!

(据《北京晚报》)

3.浅谈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篇三

一、城管执法队员自身存在一些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老同志,他们工作热情高,有着丰富的城管工作经验,但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在法制意识渐强的今天,这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不符;还有一部分是新城管,他们一般都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和法律意识,同样有着满腔的工作热情,然而由于执法的特殊性,也使得这些执法队员产生了一些心理问题。如:自卑心理:部门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群众对城管工作的不理解都不同程度的给城管执法者带来了自卑心理;矛盾心理:城管执法的对象一般是下岗职工、无业人员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这部分人中很多一家子就靠一个无证小摊点谋生,境况十分困难,这就使得执法队员在对他们执法时同情心与职责与法律相矛盾;厌烦心理:由于城管工作反复性较大,经常是反复清,清反复,时间一长,就会对工作失去兴趣,丧失信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章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特权心理:执法队员执法时间长了就会觉得执法就是简单的处罚,自己头顶国徽,身穿制服,可以高高至上;不安心理:城管执法中常见的暴力抗法给城管队员心理上蒙上了一层阴影。

二、行政执法相对人存在的一些问题。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大批外来工涌入**,有些外来务工人员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私开无证诊所,私设摊点,占道经营等行为屡见不鲜。在他们想来,他们是靠劳动来养家糊口,既不偷又不抢,城管就管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当城管队员在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依法教育时,他们表面接受教育,实则跟城管队员玩起了游击战术,反正摊照摆,你城管队员到东,我就到西,你到西我就到东,这样对他们长期教育无用后,城管队员对他们的执法方式就容易变的简单粗暴的怪状中去。对他们来说,一个小摊点可以是他们一家的主要收入来源,所以城管队员在对他们取缔时,会表现出强大的抵触情绪,“谁断我生路我就与谁拼命”的想法就会产生,这就又陷入了暴力抗法的怪圈。

三、管执法工作缺乏一定的保障机制。首先是缺乏法律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开展到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城管系统的法律出台。城管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遇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很多执法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变的不可行,归根到底是执法者对执法相对人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如某工地出土工程车车轮带泥污染道路,执法队员上前教育处理,吩咐工地人员清扫,工地人员却推三阻四,相互踢皮球,有的还可能根本不予理睬,而执法队员只要没扣住工程车,即使开具停违书,工地方也可以把停违书扔在一边置之不理,可谓拿他们没办法。再如有的流动摊贩明明是在路边经营,当执法人员上前取缔时,他们骑车就走,当执法队员拦下他们时,他们则说只是路过,并无经营,还要执法者拿出他们经营的证据。执法队员如事先不对他们进行拍照取证,还真拿他们没办法。其次是城管执法工作缺乏安全保障。目前,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没有赋予执法部门限制违法责任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也没规定城管执法队员配备自卫器具,城管执法工作又不像公检执法时来得威严,暴力抗法事件在城管执法工作中屡屡发生,城管队员受伤事件屡见报端,遇到这种事

还得公安部门出面调节,结果往往是不了了之的多,严重打击城管执法队员的工作积极性。

如何解决以上问题,我认为:

首先,建立城管执法保障机制。为解决城管执法对自然人难执行和暴力抗法这一“难题”。可以建立城管执法公安保障机制,或者建立有公安参加的联合执法机制,以保证执法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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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提高城管队员的思想业务水平。加强队员的业务培训和政治思想教育,强化责任意识,培养他们从事城管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使他们始终保持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与时俱进,

不断学习,努力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水平。城管队员执法时要做到依法执法、铁面无私,树立执法的威信。同时要做到人性化执法和文明执法,树立执法育民、执法为民的新形象。

再次,对涌入的大批外来人员要加强管理。政府为失失业人员、下岗职工以及其他一些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同时为满足市民消费需要,可以开设一些便民服务网点,廉价出租给这部份低收入人群,进行规范化管理。

4.浅谈城管执法看法 篇四

[摘要]城管,作为中国城市化发展所需要的产物,其执法的方式一直为社会所诟病。当前,城管执法的困境是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显然,我们需要的是后者,需要的是和谐的综合执法。

[关键词]城管;执法;矛盾根源

现实当中城管与无证商贩之间就如同猫鼠关系。在笔者调查的多起典型案例中,不论是城管还是无证商贩都出现了伤亡。按照波斯纳的新经济法学方法分析,这样战斗对社会来说非常不划算。因为即便城管打赢了,国家很可能按照国家赔偿法来救济相对人;而相对人打赢了,国家可能要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为城管队员定为公伤。不管怎么样都要这些纳税人来为这个结果埋单。对此,人们不禁要问城管执法难道就是两种方式———要么打人,要么被打,要理清这个问题就必须对冲突双方分别进行利益分析。

一、城市小商贩存在的意义与问题

城管执法的主要对象是小商贩。其经营项目主要是蔬菜、水果、简单日用品以及其他简单的手工业等,例如:工作族的早餐、网虫的夜宵、价廉的农副产品等。这些生活必需品极大的方便了城市人民生活,也缓解了就业压力。即便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大都市依然少不了小商贩的足迹。所以说城市小商贩的顽强生命力本身就说明了其符合城市发展的现实需要。

小商贩这个群体主要由下岗职工、城市无生活保障人、进城农民等构成。他们基本上都是不能支付高额的城市生活成本而又必须在城市寻找出路的弱势群体。有些商贩为了降低成本提高收益,经常会做一些缺斤短两、掺杂掺假、占道经营、乱抛垃圾等等违法行为。农药超标的蔬菜、药物催熟的水果、注水的猪肉基本上都是从这些流动商贩送到居民餐桌上的。狭隘的利益观、较低的文化水平、还有不良的生活习惯让很多人根本无视公共利益。我们经常能看到人行天桥上,三米宽的路上,两排商贩各占一米,有时候中间还要放上一个招徕顾客的音响;一些卖瓜果的商贩溜进小区,用高音喇叭不分时段的叫卖,并且随手乱抛果皮废弃物;还有一些拾荒者在住宅区内乱翻垃圾桶,在拿走想要的东西之后,扔下一片狼藉扬长而去等等,这样案例数不胜数。如果不对其加以约束,城市的环境保护工作永远也赶不上他们破坏的速度。

二、城管的概况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城管执法的困境 1.综合执法权缺乏法律依据

城管经常要与综合执法联系在一起,但我国法律一直没有正式界定综合执法权。综合执法的权限到底有多大,通过对各个地方情况的统计,大致可以锁定以下七方面:一是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是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依法处罚破坏园林设施即苗木行为;三是公安交通管理方面,依法处罚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四是市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违法占道行为;五是城市规划管理方面,依法强制拆除与处罚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六是工商行政管理方面,依法处罚占用道路的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等违法行为;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可见,综合执法权涉及环保、公安、交通、城建、工商等各个工作部门,基本上集中了一个地方政府所有主要的执法权。

但是,由于综合执法权不但范围大而且还没有相关的程序法规定,这样就导致综合执法变成城管部门的“自留地”。在处罚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城管的自由裁量成为主流,而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后,又缺乏有力的救济途径,立法的真空是恣意行为的罪魁祸首。试想一下,没有约束的庞大权力,就相当于一个没有方向盘的重型卡车在市区中高速横行。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城管部门的一辆执法车,突然被深圳市某街道的城管执法车卡死。两名市执法队员当场亮出执法证,对方称他们假冒。言语不和之间,后者对前者拳打脚踢。事发后相关领导赶到派出所协调处理,连连声称:“这完全是一场误会”。如此的嚣张,城管连自己人都打,那么还有谁来管城管。

2.城管的组织缺乏法律定位

既然城管集中行使的职权是多元的,这就必然牵扯到一个实务的问题———行政主体在实施职权的过程中以什么样的身份出现。目前我国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根本没有对城管部门的地位加以确认。因此,各地方城管的组织模式十分混乱,通常为以下几种:一是由地方政府直属领导的独立工作部门;二是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领导和协调的独立执法主体;三是与环卫管理部门合署办公同属市和区两级政府领导。

实际上全国范围的城管组织方式远不止这些。例如从决定主体上看,省级政府、甚至市或县级政府都可以自行设立城管;在级别上看,乡、县、区、市都有自己的城管建制(但中央政府则没有);从身份上看,有的城管组织有行政主体资格,但有的则属于地方政府工作机构。组织上的混乱导致监管和救济方面的困难,自然会滋生暴力性的执法方式。

二、城管执法背后的矛盾分析

表面风光,可实际城管的日子并不好过。对于城市的市容环境卫生,领导指示必须要搞好,那么城管就必须要执行到位,否则就要失业;城市居民说要搞好,也必须搞好,否则被人家曝光会被人家骂。可是,城管的管理对象多数都是城市生活边缘人,在城里活下去是其底线,对他们进行处罚或强制,不但“执法效益”差而且人身危险性高。同时,因为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确认,只要小商贩问城管一句:“哪条法律规定你可以罚我”,这就足以对城管构成毁灭性的打击,因为按照公法的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立法缺失导致城管处在这样一个理不直气不壮的尴尬状况。一旦遇到阻力怎么办?那就只能诉诸暴力。在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上,执行会长、秘书长罗亚蒙说“全国几十万城管人员大体分为两派”。一边是崇拜权力威力的鹰派,一边是强调温和执法的“鸽派”。“鹰派”往往认为:相对人不老实,对批评教育不是态度蛮横就是阳奉阴违,不用强硬手段无法执法。为了强化执法威力,鹰派不但提高“硬件”采购———开始装备有盔甲、盾牌、防割手套等装备,还从“软件”上进行升级。一本真名为《城管执法操作实务》的“城管秘籍”就是典型代表。作为某些城市城管执法的培训教材,此书理论性与实践性兼备,其中列举了怎样巧用、妙用暴力来对付抗法者。例如“要使相对人的脸上不见血,身上不见伤,周围不见人”;鸽派则认为,打骂不能解决问题,只能激化矛盾,要从人心入手,要尽一切可能要非暴力的方式执法。例如,在四川省遂宁市一位女城管劝告乱停车的人,不料这人从车上下来后就给了女城管一记耳光。女城管队员始终打不还手、骂不还口。

实际上鹰派也好鸽派也罢,这种单纯的执法方式区分只是掩盖了更深层次的矛盾。“打人、掀摊、罚款、没收”到底能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昆明市西山区城管清理占道经营,发现一名中年女贩占道经营,立即没收了其全部用具。该妇女立刻倒在机动车道上,不说不动长达一小时,城管人员见状只好送还三轮车。可在烈日下,该妇女还是不为所动。无奈之下,城管人员只好撑伞为她遮阳。可见,暴力执法的后果不是激起相对人的“硬”反抗就是向这位大姐一样的“软”反抗。“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也不能解决问题。重庆市出现所谓的妈妈城管,即聘用一些四十岁左右的妇女对违法商贩苦劝。她们顶风冒雨,挨骂甚至挨打是家常便饭。结果怎样?不但执法效果并不明显,反倒是执法队员由几十个人变成一个。这样的执法,尊严何在?实践结果说明,仅从执法方式上变化,不论是妈妈城管抑或女子城管都是隔靴搔痒。暴力执法的根本问题不是在于执法手段,而是法律的缺位。

世界上很多发达国家没有城管也一样可以保证整洁城市环境。它们的诀窍就是依靠健全的法制。日本于1958年专门制订了《轻犯罪法》,并于1983年修正,其中规定了34项轻犯罪行为,例如公共场所对人动粗和恶语相向,破坏公共照明灯,妨碍水上交通,丢弃对人有危险的动物,插队,妨碍安静,暴露身体,学位、职务、资格等弄虚作假,乞讨,偷窥,吐痰和随地大小便,随便丢弃鸟兽死尸和污染物,妨碍别人通行等,以上触犯者可被拘留并被处以罚款。既然是犯罪行为自然由警察处理。日本警察根本不会暴力执法,因为相关的行政法律足以约束其行为。一旦升格为犯罪行为,就意味一旦受到处罚就要留有案底,违法的成本徒增。最令我们头疼城市“牛皮癣”也曾经在日本泛滥。但是日本政府并没有采取围剿游击队方式,而是,一方面通过《轻犯罪法》绝对禁止乱贴乱画,另一方面定期通过免费公告粘贴牌和小广告装订成印刷品的方式在社区发布。这么做既满足小业主的需求、也保护了城市环境、还保证了资源集中回收,可以说一举三得。可见,不文明行为本来是普遍存在的,但是通过令人信服的法律强制,加上人性化的疏导,“一手硬,一手软”让日本国民的素质堪称楷模。

既然立法能够实现执法主体地位明确、职责清晰、监督有力、救济有效,那么我国法律为什么不对综合执法权和城管地位加以规制呢?其原因在于各方主体间存在巨大的利益鸿沟。这种矛盾与其说是小商贩与城管间的矛盾不如说是城市外来人与城市居民间的矛盾,或者更进一步说是生存权与发展权间的矛盾。一方面是小商贩为代表的城市边缘人要活命;一方面是以城管所代表的城市要向更发达阶段前进;一方面,是外来人要生存,一方面是城市人要面子。

当整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城乡发展差距会不断拉大,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涌进城市,于是两种利益诉求发生了更加激烈的碰撞。要解决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就必须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如何定位城市的属性,即城市的归属。如果承认城里人作为城市既得利益者是城市唯一的主人,那么城管作为城市管理的工具,就必须充当城里人利益的保卫者。如果城市所有权归属于城市现存的人,那么城管就必须变成不同群体间利益的平衡者。从法理与宪法上分析,答案很明显,生存权当然是优位的,一个人不论来自哪里都是中华人共和国公民,城市不可能是某一些利益阶层的专有物,外来人当然可以堂堂正正的在城市生活。但问题是城乡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有限的城市资源不可能为每个外来人都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例如,建立免收摊位费的农贸市场完全能够缓解城管执法压力。但同一个城市地块,如果建设大写字楼、大饭店、大商场等能够提升城市硬件设施,从而改善城市人生活质量,同时还可以增加税收。反之,如果我们真的建立免费农贸市场还会产生多米诺效应———即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甚至临近城市周边的农村人口会大量涌入这个城市(因为很显然城里的生活要比农村优越)。到那时,有多少城市地块能够满足这么多外来人口?正是这种生存和发展尖锐的冲突直接影响了立法。立法机关迟迟不对城管进行法律定位,实际上也就是默许了城市的优先发展策略。所以,从根本上说,造成今天这种局面,不单单是城管一个部门的过错,各级人大、各级政府、外来人、城里人都有责任。

和谐的综合执法,需要的是城市当中两种利益的代表坐下来,寻找双赢的方法,然后通过权力机关将这种利益划分进行法定化。不解决这个问题,即便换做哪一个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权,其表现也会如同城管一样。至于执法环节,不论是城管还其他执法机关,都应该是“软硬”兼施。所谓“硬”,即执法的目标是刚性的,不能随意妥协或更改。同时,针对小商贩的不同行为区别对待:对于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要依据相关法律从严处罚决不姑息;所谓“软”,即对于初次违法、轻微违法的相对人要批评教育为主财产处罚为辅。执法的“软”与“硬”要相辅相承,“软”以“硬”为前提,“硬”以“软”为表现,才能达到行政目的和手段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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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5.古代城管如何执法 篇五

近日,湖北武汉成立“城管武装部”,让城管又成了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当地官方称“城管武装部”有助于和谐,但“武装”二字的出现似乎很难让人不与“暴力”相联系。其实在中国古代,“城管”还真跟“武装”二字有关。

中国“城管”是何时出现的?

——战国时已有“监市”城管 “防火缉盗”

说到城管,首先得说一下“城市”。从现代考古发现来看,中国至少在夏商周的“三代”时期就有城市了,如在江淮之间的凌家滩、环太湖流域的良渚、黄河中游的陶寺遗址,都已发掘出了四五千前的城址,《吕氏春秋·君守》中所谓“夏鲧作城”,并非想象。

但和现代功能较为接近的城市,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出现,如齐国的首都临淄,据《战国策·齐策》记载,当时有7万户,仅以现代一户3口的最低标准来算,总人口也达到了21万。到后来这样的“大城市”就更多了,如汉长安城(今西安),比同时代欧洲最大发达城市罗马面积大三倍以上,有8万多户。

唐代,10万以上人口的城市已有十多个,其繁荣程度都是空前的,其中长安、洛阳两京最为繁华。长安设有东西二市,《长安志》卷八“西市”条原注称,“货财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奇珍,皆所积集。”东市也一样繁荣,会昌三年(公元843年)六月二十七日东市失火,一下子烧掉了4000多家门市,而这仅是市场的一部分。城市大了,人口多了,治安、卫生、交通等一系列问题也就多了。在这种情况下,古代城管应运而生,如《庄子》一书中提到,战国时代有“监市”,这监市可以看作是中国古代城管的雏形。

但是,古代城管与现代城管的概念和职能并不太一致,古代城管的职权范围相对较广。从史料上看,古代城管除负责环卫、拆违章建筑、禁止占道经营外,还得“防火缉盗”,如现代消防队员、联防队员一样要负责救火、抓小贼;有的还有管理市场物价、维持公平交易和社会治安的义务,兼有现代公安、消防、工商、物价、税务等部门职能,是真正的“综合执法”,权力也比现代城管大。

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

——宋代设立“街道司” 士兵当“城管”

那么,古代城管都是些什么人?古代的城管队员叫法不少,或称“胥”,或称“卒”,还有称“市吏”、“监市”等等。但在事实上,古代并没有现代城管局这样的专职机构,自然也无城管队员一说。古代城管的身份比较复杂,既有军人城管,也有警察城管。当然更多的是行政人员来当城管,如汉唐时相当于现代首都所在城市市长的“京兆尹”,其重要工作之一不是招商引资、增加GDP,而是城管执法。

古代早期城管常由士兵充当。这是因为,城市的出现原本就是军事防御的需要,由军人把守。这么说来,武汉出现“武装城管”并非什么新生事物,而是一种“返古”现象。

让“当兵的”来当城管,其实也是古代的常见现象。如在北宋的都城东京开封,朝廷便设有相当于现代街道城管队的“街道司”,并相应成立了由500名兵士组成的执法队伍,以保持开封的正常交通秩序和环境卫生。

明代的北京,由相当于今北京卫戍区或武装警察部队的“五城兵马司”来承担现代城管局的大部分职能。《明史·职官志三》记载:“巡捕盗贼,疏理街道沟渠及囚犯、火禁之事。

清代的北京,还专设了“督理街道衙门”,其部分职能也与现代城管局比较接近,主要负责外城的街道管理、民房修建等,破坏公用设施、侵占下水道等不良行为,都是督理街道衙门的执法对象。

到了晚清,西方的一套城管制度被引入中国,由警察承担起了现代城管的工作。如中国历史上首个警察机构天津警察厅,除了负责当地社会治安外,管理市容市貌、交通、市场秩序等,都是其分内工作。

古代有“城管”打人吗?

——周代占道经营要挨鞭子“挞戮而罚之”

“城管打人”这类暴力执法,成了现代城管的一大诟病,也是社会批评的焦点。在古代的不少时期,“城管打人”更不鲜见。

城市起源的另一版本说法,是交易市场的兴起,因此古代城管很多时候是“市管员”,或者说古代的市管员就是今天的城管队员,这与今天城管要禁止占道经营是一样的。古代城管可以带着有攻击性的执法器具上岗,如在周代,城管在岗时都得带着鞭子或兵杖,遇到乱停乱放、占道经营不服从管理这类事,往往执鞭抽打,挥杖追赶。

《周礼·地官司徒第二》中“司市”条称,“凡市入,则胥执鞭度守门。”鞭子大家都知道,“度”可能有的读者不是太明白,这种“度”又叫“殳”,系古代一种兵杖,用竹子或木板做成,有棱无刃,长约一丈二尺长,其威慑力与今天的警棍是一样的,虽然一下子打不死,但却也致死,因此颇具威慑力。

其中的“胥”条说得更明白:“执鞭度而巡其前,掌其坐作出入之禁令,袭其不正者。凡有罪者,挞戮而罚之。”如果说“司市”是城管(市管)大队长,这里的“胥”则是城管队员,或市管员。换成今天的话来理解,这句话的大概意思是,管理员在岗时间,要拿着鞭子巡视,对占道经营的流动摊贩,随时可以抓起来;对违法者进行鞭打的同时,还可以追加处罚。

古代“城管”怎么管?

——对占道“侵街”的违建“偏铺”下“处罚通知”

在古代,现代城管中的两大难题——占道经营和违章搭建,同样十分突出,且历代不绝。古代城管也为此伤透脑筋,不得不经常发“处罚通知”。

在唐代的长安和洛阳,和今天如出一辙,不少商户为了扩大经营面积,非要在门面(正铺)外多占一块(偏铺)。在李显(唐中宗)当皇帝时的景龙年间(公元707-710年),朝廷不得不以敕令的形式,发布了一则当时的最高“城管通知”:两京市场上各行业,凡自有正铺者,不得在铺前再建造偏铺。

宋代称占道经营为“侵街”,为了防止侵街行为的发生,宋代城管想出了一个法子,在沿街要道旁立“表木”,标记出范围。这与现代街道画线一样,一旦超出就要被制止,当时的“城管队”会经常检查是否有人侵街。

在古代也存在“执法大检查”。如在北宋,宋真宗赵恒便曾下诏开封府,要求开封的“城管队”拆毁京城的违章建筑。其继任者宋仁宗赵祯,也曾作过同样的指示:限开封府在一月之内,将侵街的官邸民舍全部拆毁。

到明清,随着城市和商业的发展,占道、违建更突出。在清末,天津警察厅便发布了在今天应该是城管局发布的《整顿路政办法四条》:其中两条是:马路街衢旁各商铺有安设风挡、占用边道者,应即一律拆退;铁铺、石铺、木器铺及洋广杂货等铺,在门前堆积什物材料,占用官路者,应即一律让出。天津警察厅的通知中,可以看出清末天津的市容有多么乱。

古代“城管”到底有多厉害?

——唐宋时均有立法“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

城市管理光凭嘴说是不行的,中国古人为此想出了不少管理手段,如上文提到的周代“执鞭度”、宋朝立“表木”。其中,最值得为现代城管借鉴的是“城管立法”,而非罚款了事。

唐代在城管立法方面是颇为成熟的,为后世效仿。《唐律》规定:“距府十丈无市,商于舍外半丈,监市职治之”,即摆摊设点至少要远离政府办公地30米,也不能离民房太近,要在1米5以外,由监市负责督管。对占道经营有严厉的惩罚:“诸侵巷街阡陌者,杖七十;若种植垦食者,笞五十。各令复故。”挨打后,还恢复原状。

《宋刑统》也有类似的规定,“侵巷街阡陌”条:“诸侵街巷阡陌者,杖七十”。对乱倒垃圾、影响环境卫生也有规定:“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直出水者无罪。主司不禁与同罪。”把尿屎垃圾弄到街上,影响了公共卫生,不只当事人倒霉,连“城管队长”都跟着挨杖打。

宋仁宗在搞城管方面颇有创意,他在要求开封府官员强拆违章的同时,特别指示相当于现代司法机关法院的左、右军巡院,配合“开封城管”行动,“惩治侵街者”。

明太祖朱元璋治国以狠著称,明朝的城管也不含糊。据《明会典》,在京城,“凡侵占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对往街上丢垃圾、放污水的,“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

6.城管执法为啥“躲在车里” 篇六

武穆当上城管,已经是2007年的事,再过几个月,他的城管生涯将满七年。但在城管队内他也算不上“老员工”,对比众多四五十岁的同僚,武穆顶多算是刚摆脱“新人”头衔。换过几次部门,武穆却从来没有升过职,每天出门巡逻,是他的主要工作。

“刚来城管队的几年,我是队里有名的‘傻子’,总希望能在无照小贩和严格执法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甚至让小贩主动离开。”为了达成自己的目的,武穆比其他同事更愿意与小贩接触。可惜接触没有带来什么好的结果,2010年,武穆第一次在执法过程中被小贩打倒在地,被打飞的眼镜在地上摔成了两半,“我至今还记得当时小贩嘴里喊着,‘城管打人啦’。”

“那时我还很委屈,尤其是挨了打,警察来介入的时候,却说我们这是民事纠纷。”只不过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回想过去两年,武穆与小贩争执乃至动手,就发生了三次。2013年初,为了抢夺小贩手中贩卖的线香,武穆被一拳打倒在地:“事后我第一件想到的事,不是我多委屈,而是我又有机会名正言顺地在家歇着了……”与武穆想法相似的城管队员很多。私底下,大家讨论更多的,并非“该不该”的问题,而是“值不值”。

现实正是如此吊诡,其他部门“一管就灵”的事情,恰恰都是在十几年前城管成立时,由各个行政管理部门划分给城管部门的——按照彼时的说法,这种行政管理职能的转移,是为解决“几个大檐帽管一个破草帽”的尴尬。“结果整合了十几年,我们城管这顶‘大檐帽’,却是最弱的一顶。”武穆坦言,城管看似变化不少,但实质没变,正如他的六年城管生涯:“从想解决矛盾,到逃避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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