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建设工程2012年施工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3篇)
1.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建设工程2012年施工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2年工作要点
2012年,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思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为主线,改进监管方式,创新监管手段,切实做到完善法规制度与加强行政执法并重、严格准入管理与加大市场清出并重、规范资质资格审批与强化过程监管并重,构建诚实守信、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重点做好以下五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建筑市场法规制度建设
(一)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配合部法规司和国务院法制办尽快出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订《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推进《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论证起草工作。
(二)加强合同管理,修订出台《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修订有关企业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完善工程监理制度,制定《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研究制定注册建造师管理相关规定。
(三)配合部法规司修订完善《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加大市场清出力度
(四)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五)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加强对资质资格的动态监管,依法清理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及腐败案件的企业和个人,严肃查处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
(六)组织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环节,严肃查处建设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
事故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建立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报送通报制度,督促各地每季度向部里报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部里每半年将各地建筑市场违法违规查处情况向全国通报。
三、继续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八)按照中央关于专项治理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做好部综合协调办公室相关工作。
(九)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出台《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推动异地远程评标和电子招标,研究起草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投标规范性文件;加强评标专家动态管理,规范评标行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
(十)配合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有关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中心的指导意见,推进有形建筑市场建设。
(十一)组织开展建筑市场准入制度、行政处罚裁量等课题研究,为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资质资格审批事项打好基础。
四、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建设,出台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企业、注册人员)数据标准和管理办法;调研论证起草工程项目数据库数据标准;健全中央基础数据库,提高建筑市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十三)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制订信用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收集、发布和结果运用,健全诚信奖惩机制。
(十四)推进企业资质评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评审系统,实现申报、审查等工作的信息化,提高审批工作的公开透明度。
五、促进行业发展,加强国际交流
(十五)筹备召开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议,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勘察设计行业科学发展。
(十六)继续稳妥做好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研究制定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的政策措施,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十七)推进工程监理服务质量考评工作,研究制定《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考评办法》,明确职责,提升工程监理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国际交流合作。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的相关政策,规范对外承包工程管理;积极推动工程设计咨询企业“走出去”,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市场。积极稳妥做好CEPA补充协议八的贯彻落实工作,做好与香港、澳门、台湾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建筑领域交流合作工作。
(十九)组织编写《中国建筑业发展研究报告(2012)》,组织完成2011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统计汇总工作。
2.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建设工程2012年施工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二
来源:发布时间:2010-06-23浏览次数:147
京建发〔2010〕354号
各区、县建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租赁、检测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59号),为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评估设备的范围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的公告》附件2第33、34项的规定,对于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应由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见附件)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二)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
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自2010年8月1日起,上述起重机械未经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估结论为“报废”的,一律禁止在我市建筑工地使用,各区、县建委不得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备案手续。
二、安全评估程序
(一)产权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检测机构对上述起重机械进行评估检测,并将起重机械基本技术性能参数(包括塔身高度、标准节尺寸及主要受力结构件尺寸等)告知评估检测单位。产权单位对告知参数的真实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
对于即将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的起重机械,各产权单位应提前进行安全评估,避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达到安全评估要求年限后仍需继续使用。
(二)产权单位负责提供评估场地,并根据评估检测机构的需要将起重机械设备解体。评估检测机构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开展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进行测厚、直线度测量、无损检测等。
(三)起重机械现场安装调试完成后,评估检测机构进行安装验收检测(包括载荷试验)。安装验收检测工作应依据北京市地方标准《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检验规则》(DB11/611)和《施工现场齿轮齿条式施工升降机检验规程》(DB11/636)进行。
(四)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检测机构应根据设备技术档案资料、检查检测结果等,结合现行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分析、计算,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的结论分为“合格”、“降级”、“报废”,最后由评估检测机构出具正式的安全评估报告。
三、安全评估工作要求
(一)评估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要求对重要结构件进行抽检。对于已进行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评估检测机构要打上统一的、可溯源的、能防伪的永久性标识。标识可采用铆焊铭牌或打钢印等方式,保证标识的永久性和唯一性。评估检测机构只对评估检测的重要结构件和检测项目负责。
(二)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后,安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规定如下:
1.塔式起重机:630kN•m以下(不含630kN•m)的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的有效期限为3年。
2.施工升降机:SC型的有效期限为2年;SS型的有效期限为1年。
(三)对于评估结论为“降级”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使用单位要确保起重机械按“降级”要求使用,严禁超载。对这类塔式起重机,必须安装“工作空间限制器”(俗称“黑匣子”)。
四、监督检查工作
(一)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情况的审核,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区(县)建委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时,应当重点审核起重机械的使用年限,对于达到安全评估要求的年限而未进行安全评估的设备,不予办理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
(四)市、区(县)建委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全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令责任单位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
(五)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0条依法处罚。
(六)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第38条依法处罚。
(七)监理单位发现未经安全评估检测或评估结论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仍在施工现场使用,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市、区(县)建委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条依法处罚。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机构一览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
3.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建设工程2012年施工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篇三
文号:台建规〔2014〕199号 索引号:TZ016-0201-2014-000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发布日期:2014 04 23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湾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局直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现将《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2014年4月21日
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视频监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促进我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关于实施台州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在线视频监控管理的通知》(台建规〔2012〕114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二条 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应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辅助手段,应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落实相关专业管理人员。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
台州市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有在建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建立视频监控中心,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需配置2台以上显示设备,配备至少1名专职管理人员。
台州市内其它有在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外地进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和所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单位,须在2014年6月1日前配置1台或以上显示设备,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第四条 台州范围内施工单位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均须接入视频监控中心。确因硬件接入条件限制的,经项目所在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接入。
第五条 网络运行服务商须在签订视频监控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完成视频系统的安装、调试、验收和交付使用等工作;并保障整个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及时将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账号权限分配给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每日对所服务工程项目的视频监控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定期派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维护、保养;设立专用故障申报电话并派专人值守。收到故障报修后2个小时内到场处置,24小时内完成故障修复。遇有暂时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报告当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如系统出现大的运行故障,及时报告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三章 使用要求
第六条 施工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本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统一负责视频监控系统服务合同的签订、安装、验收、使用、管理和费用支付。
施工单位的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承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检,并做好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项目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质安科人员到现场核查,相关处置情况一并记入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视频监控设施和线路的安全,遇有不能排除的故障及时反馈当地网络运行服务商和当地监控中心。
第七条 监理单位须把在线视频监控系统作为日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重要手段。监理单位的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每日不少于1次对所监督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网上巡监,并做好检查记录,遇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现场项目总监到现场处置。监理项目部现场监理人员应每日对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八条 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可通过视频系统加强对施工、监理项目部的监管,督促施工、监理项目部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履约。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应通过电脑或移动终端查看受监项目施工现场状况,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到现场核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当地监控中心。
第十条 县(市、区)级监控分中心不定期地对各类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发现问题截图留存,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在线视频监控管理部门处置,事后进行网上复检或通知监督员到现场核查;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当地主管部门账号权限分配;每天对视频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故障及时反馈网络运行服务商和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第十一条 市级监控中心不定期地对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视频抽查;同时抽查县(市、区)级视频监控管理情况;负责系统相关问题的协调和县(市、区)管理员账号权限分配;负责系统相关政策制订解释工作;遇有故障及时联系网络运行服务商予以解决。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在线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时限从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日起至视频监控同意拆除之日(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签发的同意拆除意见为准)止。
第十三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重点检查下列工地:
处于重大危险源(如深基坑、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等)施工阶段的建筑工地;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日常检查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工地;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建筑工地;被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停工整改通知书》等形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停止施工的建筑工地;其它有必要重点监控的建筑工地。
第十四条 各行业监管部门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通过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在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可视范围内)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人员到位情况。
抽取房屋建筑工程在建工程项目,通过电话抽查建筑工地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等管理人员,实行视频点名检查,被检查人员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30分钟内出现在就近的监控点前,以确认到位情况。人员视频信息可和台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网(http:///)关键岗位人员信息相比对。
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须加强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情况检查,须每日对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视频核查,并做好记录。各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现场项目部人员到岗情况抽查,实行差异化管理,并视情况加密抽查,抽查发现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故不到岗的每人次扣0.2分。
(二)施工现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检查。
1.深基坑土方工程开挖时出现超挖施工等未按规范施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深基坑坑边荷载堆载过大、临边防护未设置栏杆等;
2.脚手架未高于作业层一步架;
3.未按规定张挂安全网,安全网未封闭到底; 4.外脚手架工程未按规定设置连续剪刀支撑(高度超过24米时);
5.施工现场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6.建筑起重机械未办理相关手续即投入使用的;
7.高空危险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施工现场人员未戴安全帽的; 8.未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基坑边沿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三)停工情况视频检查。
在停工整改期限内(即未签发《复工通知书》前),对停工工地每日实施视频检查,主要检查工地是否真正按要求停工整改。如未按要求停工整改的,截图留存后立即责令项目负责人和总监到现场处置。
(四)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等情况。
主要检查建筑施工现场是否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是否堆放整齐;施工中是否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按本细则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建立视频监控中心或配置监控设施或未按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开展视频监控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全市通报批评;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记入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
第十六条 不按时安装、拒绝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按而不用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责令停工整改,并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一次。情节严重的,责令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记台州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一次,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
第十七条 如发现因人为因素造成视频监控系统失效的,或因施工单位违规操作造成施工现场信号无法及时清晰上传的,网络运行服务商应报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如确属施工单位故意损坏视频监控设备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立即责令其停工整改,待修复后方可复工,并对该工地实施重点监控管理,同时对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未正确履职的项目总监等人员记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情节严重或累犯的,记该施工单位台州市建设工程黑名单记录一次,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暂停办理该施工单位在台州所有施工项目的相关质量监督验收,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暂停办理检测服务,并实施重点监控管理。
【北京市朝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朝阳区建设工程2012年施工安全和绿色施工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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