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精选10篇)
1.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一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操作规程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审计,提高审计质量和 审计效率,规避审计风险,根据《审计法》和《*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实施招标控制价审计的范围(一)政府投资项目; .(二)政府融资项目;
(三)县政府及相关领导要求审计的项目;(四)其他项目。
二、建设单位项目资料的送审
(一)建设单位应送交下列资料: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地质勘探报告、施工图、施工图审查报告、图纸答疑、施工图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工程量计算底稿及审计所需的其他纸质或电子资料。
(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清晰、规范,不符合规定的项目资料将不予受理。
(三)建设单位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对所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三、审计重点及方式方法(一)审计重点
1、综合(清单)单价审计。审计综合单价(清单)是否按规范的编制依据确定;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有关费用标准是否符合规定;材料价格依据是否充分。
2、工程量清单审计。审计工程量清单项目划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与描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作内容一致;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3、预算总价审计。审计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等合计金额是否与预算总价一致;措施项目费是否考虑目前施工管理水平和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其他项目费用是否符合计价规范;规费、税金是否按国家或省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法律法规计算。
4、工程设计合理性审计。在满足技术要求、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重点对设计的经济性进行审计。通过对优化设计、施工组织及材料选用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5、计价公平性审计。审查招标文件明确的主要材料价格或信息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本地实际市场价格防止工程预算虚高、加大预算金额;对实际工作中广泛采用包干办法结算的工程,审查时可以按议价项目提出调整预算的建议。
6、其他需要核减的不合法、不合理预算。(二)审计方式
审计应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单位造价与行业指标的差异、相关领导及建设单位的要求等实际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一是实行抽查审计。对项目预算编制较规范、单位造价与行业指标差异不大的项目实行抽查审计。抽查重点为钢材、水泥等主材用量及对应重点部位工程量、重要设备和材料单价、工程措施费用、工程暂估议价和工程取费优惠等。
二是实行全面审计。对不符合上述抽查审计条件、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实行全面审计。.(三)审计方法 .
1、测试。即在收集、熟悉建设项目拟进行的招标控制价全套资料的基础上,对编制预算的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测试,分析预算编制的基本情况。
2、踏勘。即实地查看施工现场,了解勘探勘测情况是否全面准确地反映到设计图纸,是否影响工程计量。
3、复核。即复核综合单价是否合理、预算总价是否正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无误、定额套用、各项取费是否正确,对可能形成差异的原因进行审核,并作出结论。
4、分析。按照质量、成本、投资相统一的原则,进行经济效益审计综合分析,依法提出调整投资的建议。
四、审计程序
(一)项目审计申报。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审批后,编制工程预算,在招标前向县审计部门申报招标控制价审计,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和工程预算等,便于审计部门统筹安排。(二)项目资料送交。经申报受理审计的项目,应按审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建立严格的审计资料接交签收制度,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资料的送交和配合。
(三)项目审计实施。审计部门要严格按招标控制价审计的内容、重点、方式、方法实施审计。
(四)初审结果核对。初审完成后,审计部门应与建设单位和预算编制单位就初审结果交换意见,并形成书面记录。
(五)出具审计结论。初审结果在充分交换意见后形成审计结论,以《审计建议书》的形式出具。
五、审计时间要求
(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在2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10—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招标的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特殊情况另定。
六、审计结果
(一)审计结束出具《审计建议书》。《审计建议书》包括工程 4
概况、审计情况、招标控制价建议和相关问题说明等内容,反映项目基本情况和预算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二)建设单位和代理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建议书》内容进行整改落实,并在收到《审计建议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结果报县审计部门以及行业监管部门审核备案,方可进招投标。
七、审计人员安排和费用计取
(一)审计人员。招标控制价审计人员由县审计局根据项目审计任务和人员状况合理调配,可以有偿聘请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和专业人员实施。
(二)审计费用。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建价〔2012〕476号)的规定记取费用,审计费用按项目资金渠道由财政或项目单位安排列入前期费用。(三)外聘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项目的相关问题。参与招标控制价审计的中介机构由县审计局择优选择,专业人员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水平。审计部门对外聘中介或专业人员参与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审计费用以县政府实际支付额或与建设单位协商结果为准。
2.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二
1 跟踪审计特点
跟踪审计是建设项目审计模式的重大创新,使传统审计的程序、内容、方法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般而言,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呈现三大特点:一是审计范围广。审计人员要对投资项目从前期的规划、论证到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动态跟踪审计。二是技术含量高。由于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涉及面广,技术要素复杂,审计人员应当掌握工程、财务等知识,要熟悉项目评估、工程设计、合同、招投标、环保等相关政策、制度与规定。必要时,还要邀请外部专家介入审计。三是审计成果的利用效果较好。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可以根据发现的问题随时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和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据此可以及时作出整改,防患于未然。
2 跟踪审计关键控制点
实施跟踪审计有利于及时纠正或指出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设单位提高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及管理机制,确保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因此如何使这一模式能更好地为建设工程项目服务,科学合理地选择审计跟踪点,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概(预)算审计关
主要是对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调整概算的合理、合规、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以防止政府项目超规模、超投资、超标准问题的发生。跟踪审计中重点对代建单位概算控制措施、控制程序和手续进行审计,较好地履行跟踪审计的事中监督职能。
2.2 招投标审计关
重点审计招投标程序是否规范,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是否规范合理,招标咨询机构是否符合资质要求,编标单位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关注是否存在不招标或不规范招标的问题。
2.3 工程合同审计关
主要包括合同条款制定和合同履行情况两部分的审计。一方面防止因合同内容或表述有误或遗漏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另一方面对擅自违背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发生偏差和不到位的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合同上明确国家审计对工程造价审计结果权威地位,使跟踪审计成为整个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控制环节。
2.4 隐蔽工程、计量支付和变更签证审计关
跟踪审计要随时了解和掌握隐蔽工程施工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和实地调查,为防止跟踪审计实施对工程进度的影响,在对隐蔽工程实施审计时,应根据工程建设的内容合理设置审计控制点,提高跟踪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防止审计结果失真;计量支付审计要优先服务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实行计量支付后审、下期调整支付制度,确保施工合同执行和正常工程进度,变更签证审计要明确建设单位完善变更签证的申报程序,对于重大变更要实现提前会审制度,审计人员应全面掌握变更的原因和依据,在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做好记录。
2.5 材料采购审计关
审计小组应对大宗材料的询价、定价及进场材料质量进行跟踪了解,抽样检查,对材料设备的招投标或认质认价,选择重点,采取多种办法进行充分的市场询价,向建设单位提出审计建议。
2.6 把好财务审核关
以资金为主线,关注建设资金的筹集和走向,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核算的合规性、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各项资金管理内控制度的完善性,关注超标准支付、截留、转移、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问题。
3 跟踪审计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跟踪审计体现了预防、服务、监督三位一体的现代审计理念,事后监督到事前防范、事中控制,有效避免了事后审计“虽然查出问题,但已既成事实,纠正起来难度较大”这一难题,因此其自诞生开始,就得到了社会的普遍好评。从实践效果看,跟踪审计在监督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防止损失浪费、促进国家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更加有效地发挥了审计部门的“免疫功能”,实现了审计理念的改变和审计模式的转变,不仅完善了传统的审计方式,而且推进政府完善制度、改进机制,有效发挥了审计部门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但是它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发展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亟待解决的一些问题。
3.1 跟踪审计深度难以把握,审计目标偏离
跟踪审计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需要审计人员在建设项目过程中频繁地介入进行审计,提出审计建议,供建设单位纠正和改进工作,很容易使审计人员偏离监督咨询建议的目标,介入到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范围中。比如,关于现场签证问题,国家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职责和具体操作规范,而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往往先要跟审计人员表态后自己才签署。这样很容易造成各方利益的冲突,破坏跟踪审计所建立的权力制衡机制。
3.2 跟踪审计工作周期长、任务重
一般而言,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度大,建设周期长,情况复杂。考虑到审计机关人力物力情况,目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不可能完全做到全过程实时审计。因此,如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是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3.3 跟踪审计人力与复合型审计人才不足
跟踪审计工作业务量大,事务繁杂,时间紧、政府要求高,建设项目个性化特征及管理复杂性特征与审计人员力量的矛盾十分突出,现有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技术能力及综合素质达不到要求,容易形成不正确甚至错误的结论,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审计风险。
为切实解决以上问题,审计实施时应做到:一是准确掌握审计参与管理的程度,把握好审计机关是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努力到位而不越位,不替代建设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不偏离监督者的定位而成为管理者。二是创新方式方法,提高跟踪审计成效。改进跟踪审计项目组织方式,整合内外部资源,科学调配审计力量,创新技术方法,深化计算机审计,积极探索联网审计,主动实施信息系统审计,大力推广设备仪器辅助审计。在继续推广应用GPS定位仪、全站仪、取芯仪等设备仪器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使用更为有效的设备仪器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数据的准确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三是调整及更新知识结构。培训复合型人才和聘用专业人才相结合。由于跟踪审计是对项目全方位进行审计,要求审计人员对各环节均要有所了解,需要对审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调整知识结构和更新观念,培训复合型人才。针对特定的行业和专业,要在审计组中配备专业人才,并实施专家咨询制度。
摘要:本文首先简单阐述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的特点:一是审计范围广,二是技术含量高,三是审计成果的利用效果较好。其次着重阐述了跟踪审计的六个关键控制点:一是概(预)算审计关,二是招投标审计关,三是工程合同审计关,四是隐蔽工程、计量支付和变更签证审计关,五是材料采购审计关,六是把好财务审核关。再次指出了当前跟踪审计面临的问题:一是跟踪审计深度难以把握,审计目标偏离,二是跟踪审计工作周期长、任务重,三是跟踪审计人力与复合型审计人才不足。最后就跟踪审计面临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一是把握好审计机关监督角色定位,努力到位而不越位,二是创新方式方法,提高跟踪审计成效,三是调整及更新知识结构。
3.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三
【关键词】依法;独立;实施;政府投资跟踪审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国务院关工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作出部署和落实,在推动审计方式创新中提到“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投资项目、重点专项资金和重大突发事件等可以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如何领会和实践党中央、国务院及审计署要求,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做好政府投资跟踪审计,避免审计监督的“越位”与“缺位”,需要我们探索和总结。根据近年来我们实施的政府投资跟踪审计,政府审计机关在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与定位。
首先,要明确政府投资跟踪审计的涵义与外延,即解决“审什么”的问题。根据审计署颁布施行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跟踪审计的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和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项目从投资立项至竣工交付使用前的各个阶段,包括建设前期准备、建设实施、项目交工验收等。具体审计内容从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土地征拆、建设程序、后续资产管理及交接方方面面,涉及专业包括财务核算、工程管理、造价审核等等。
其次,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要求,政府审计人员应树立以下三个基本原则,并在跟踪审计全过程中贯彻遵守,即解决“怎么审”的问题。
第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意识。国家审计是为满足同家治理的客观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作为国家监督系统的组成部分,是服务工决策系统,承担着对执行系统实施监督和约束的职责。因此,我们在跟踪审计中,始终牢记围绕国家和地方中心工作,服务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正。
审计人员讲求技术、方法、于段等,但首先要有与国家保持一致的大局理念。在掌握国家一个时期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宏观经济形势的情况下,我们发现,许多审计中遇到的问题其实可以找到深刻的现实依据。我们国家无论从地域到人口,都是大国,各种情况和问题工差万别,审计的着眼点和侧重面就应该有更强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差异。政府投资项目从筹资到实施到验收,时间链长,管理链复杂,期间甚至可能遭遇政策变更、形势突变等状况,审计人员更是要紧抓当前、当地实际,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百姓基本权益提供保障。
政府审计部门发挥专业优势,履行监督职责,工作中注重监督与服务并重,以促进项目依法、合规、高效运行为日的,及时与相关项目负责单位、实施单位进行沟通,独立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的同时,也充分考虑该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同特点,调整审计重点和内容,保证对热点和疑点及时关注,并促使其改进完善。
第二,善工发现问题,完善机制。实施项目跟踪审计,首要日的是保障各级党委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得到完整贯彻执行,保障项目运行合法、合规,而保障是通过发现问题并健全完善管理来完成。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政府审计坚持以监督资金走向、政策执行、权力运行为出发点,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发挥日常现场监督优势,对施工现场、招投标环节以及资金审批使用流程进行过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不规范等,积极提出审计建议,督促审计建议得到项目实施单位认可并及时在实践中予以采纳落实。在项目实施的特殊节点如年末,就项目运行的整体情况进行独立审计,并向政府提交审计报告。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落实,并不断完善资金管理流程等,一定程度上保障了项目安全规范运行。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将绩效审计理念贯穿始终,关注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情况,对各项建设指标进行比对与评价。在评价过程中,不仅应该具有严谨而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或标准;而且要充分考虑相关指标在业界的接受程度以及其公允性、可比性等,谨慎提出评价意见。绩效审计能够很好的体现国家治理与国家审计的结合,通过分析绩效,找到资金收支背后的差异与原因,对及时堵住漏洞、完善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严格依法审计,秉公用权。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坚持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审计的监督职责,敢工对各种违规、不合理现象说不;同时自身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各项廉政、保密规定,工作流程合法、规范。
随着政府投资基建项目资金额及数量的不断攀升,而审计力量有限,跟踪审计项目的选择基本是社会热点或投资重点项目,如审计署近年来实施的奥运场馆建设跟踪审计、三峡工程跟踪审计项目等。作为监督部门,肩上的责任与压力巨大,既要敢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更要依法尽责揭示项目不足与隐患,保障重点、热点工程运行规范高效。
实施跟踪审计前,及时制订指导性较强的审计工作方案;实施审计中,严格制订并执行相关实施方案,明确审计范围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建议的出具,均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予以落实。对审计过程中获取的各种书面、电子数据,单独保管,尽到保密义务。通过严密及规范的审计程序及操作流程,对审计组的每个成员进行制约与监督。
4.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四
关于印发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平湖市政府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国有控股单位投入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决算阶段进行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市审计局负责本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组织实施,依法提出审计报告或出具审计决定。
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招管办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协同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法人和与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配合做好审计工作。
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对投资项目的决策与管理有建议权,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审计整改建议书等形式建议项目建设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第五条为加强跟踪审计工作力量,市审计局可外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或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并做好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参与审计的外聘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相关规定。
跟踪审计费用列入被审计项目建设成本。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市审计局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根据现有审计资源并结合项目特点和要求等,有选择地确定跟踪审计项目。
第七条凡列入跟踪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应等相关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延伸审计时,相关单位为被审计单位。
第八条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当遵循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计是指对项目立项至开工前的建设程序合法合规、投资概(预)算的真实合规性进行的审计,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批复、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建设规划及施工许可文件、环保及消防批准文件、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文件等相关审批文件是否齐全。
(二)建设项目概算编制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是否与批复的设计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和高估冒算等问题,概算编制是否严格执行了国家有关概算的编制规定和费用标准。
(三)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咨询服务的招标文件进行事前审计,重点审查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
(四)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供应以及勘察设计等咨询服务合同草案进行审查。
(五)涉及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其他情况。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阶段审计是指对工程施工期间项目建设管理等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及时提出审计建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政府采购制等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是否到位。
(二)建设项目有关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情况;
(三)概(预)算执行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规)性,有无超出批准概算范围投资、挤占或者虚列工程成本等问题。
(四)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真实、合理、合法,重大设计变更的实施情况必须经过现场跟踪审计人员确认。凡符合《平湖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办法》规定额度的,必须事前办理审批手续。
(五)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采购的实际价格是否与订货合同、招投标资料相符;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提供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的价格是否合理,有无从中加价、人为提高经营利润等问题;建设单位已购设备、材料和其他物资是否用于该建设项目。
(六)监督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对建设资金财务收支适时进行审计,主要审查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结算手续的合规性、经济活动的合理性、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会计处理的恰当性。
(七)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应当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情况。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阶段审计包括工程价款结算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其主要内容有:
(一)工程价款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量计算、套用定额或采用的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准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索赔等重大事项是否真实,材料差价核定是否合理,工程费用计取是否合规等。
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审计局提交经初审后的工程结算资料。收到结算资料后,市审计局按照审计程序组织人员实施审计,对审计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复核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未经工程结算审计,建设单位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查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工程建设配套设施费支出、贷款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否真实,其分摊是否合理,有无挤占工程投资支出;审查核销各种非正常损失费用的真实性,有无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竣工决算报表中相关数据是否匹配;建安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尾工工程投资是否真实、合法;审查竣工图纸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竣工资料与实物是否一致;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
第五章审计方式
第十三条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和审计力量情况结合下列方式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一)定期审计,将建设项目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进行审计或者分期实施跟踪审计。
(二)定点审计,将建设项目确定若干重点环节进行跟踪审计。
(三)现场审计,审计部门派出审计人员进项目建设现场对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设程序、合同签订、材料采购、隐蔽工程、设计变更、财务收支、工程结算和决算等作为审计重点。第十五条审计部门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办公场所,与被审计单位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参加项目实施例会,收集、掌握建设项目的进展等相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工程审计专题会议,但跟踪审计不得影响项目建设进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应当建立跟踪审计项目台账,及时登记审计时间、审计事实、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汇总审计成果。第十七条审计部门及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及时反馈、监督纠正”的原则,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发给被审计单位。第六章审计责任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在接受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审计职责。
(二)如实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签订相关合同时,应在合同形成初稿、尚未签字生效前,送审计组审计。
(四)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若有重大变更或者有严重影响工程造价等事项,应通知审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并以书面形式说明需要变更的工程内容和施工方案。
(五)对审计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应及时进行整改;如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书面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书面提出。
(六)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不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先审计、后结算。
第十九条审计部门及其派出的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各项审计纪律和廉政纪律以及回避制度。
(二)做好审前调查工作,编制跟踪审计工作方案,按规定期限完成审计并保证审计质量。
(三)根据《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审计取证、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做好审计日记。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准确地出具具体的整改意见与建议,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反馈意见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五)当因设计变更等原因使工程造价出现变动时,在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应当在14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单位告知审定结果。
(六)根据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审计组应分阶段向审计部门提供审计报告以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审计部门依据相关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5.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五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工作,规范审计操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结合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特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政府通过财政性资金投资、银行贷款以及发行债券等形式,组织兴建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对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所谓“经济性”,是指在充分考虑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投资成本,即少支出。
所谓“效率性”,是指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间的关系,即一定的投入所能得到的最大产出,或一定的产出所需的最少投入,即支出合理。
所谓“效果性”,是指项目的预期结果和实际结果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项目在多大程度上达到政策目标、经营目标以及其他预期效果,即支出得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项目资金的绩效审计,在保证项目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项目资金管理的建议,促进项目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规范管理,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促进项目达到公共服务目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用效率和使用效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选项应遵循《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试行)》所确定的原则和重点关注的内容。
第一,利用财务资料和非财务资料,对资源管理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作出评价;
第二,对一个单位、一个计划和项目的总的业绩作出报告;
第三,对提高政府部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提出总的建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审前调查应重点关注:
(1)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职责范围或业务经营范围、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2)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情况;
(3)项目概算或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4)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5)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方面的招投标和承发包情况;
(6)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筹集、到位情况;
(7)工程现场管理、工程财务核算、工程物资收发、工程价款结算、工程合同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8)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及投入使用、管理情况;
(9)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根据审计目标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审计范围主要包括建设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可延伸审计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征迁以及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经济活动。
审计重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经济性。审查项目立项决策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工程建设成本的节约性和建设资金筹集成本与使用成本的节约性。
(二)效率性。审查项目建设与其所用的资源(如土地、建筑材料、机械、人工等)之间的关系。
(三)效果性。项目投资目标的实现情况,是否达到预定的效果,是否取得预定的效益,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评价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制定的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三)政府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部门职责和绩效目标;
(四)政府或项目建设单位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五)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部门预算相关材料和财政部门的预算批复文件;
(六)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预算论证材料和项目验收报告;
(七)政府年度财政收支决算和项目建设单位部门年度收支决算报告;
(八)财政部门制定的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办法及工作规范;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绩效评价内容主要有:
(一)项目交付使用前指标。
1.资金筹集。主要反映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数额和到位时间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满足项目进度需要,可设置资金筹集合规性、资金到位率和及时性等指标。
2.资金使用。主要反映与项目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项目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财务监督等关键制度和管理环节是否有效,项目资金使用是否合理、资金使用的效果性如何。可设置财务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性、资金使用范围合规性、资金支出结构合理性、资金支出合法性、提前(延期)还贷增减利息支出、建设投资增减额、是否存在无效投资和损失浪费现象等指标。
3.投资决策指标。主要反映项目论证是否充分可行、项目立项设计和决策等环节是否规范,可设置项目科学性和可行性、投资决策程序规范性等指标。
4.是建设管理指标。主要反映项目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项目完成进度是否与预期(设计)目标一致,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功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项目建设是否存在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有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等。
(二)项目交付使用后指标。
1.经济效益指标。经济发展是社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前提,尤其是竞争性投资项目,必须重视其经济效益方面的评价考核。该项可设置财务净现值、财务净现值率、投资回收期及相关经济收入等指标。
二是社会效益指标。可设置政策符合性、社会就业、社会人文、社会满意度和其他社会影响等指标。
三是环境效益指标。可设置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环境质量、废弃物再利用等指标。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内容与方法
(一)审计内容
审计内容总体上包括项目决策、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投人运行五个阶段,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审计的类型确定侧重点。
1.在项目决策阶段,主要审查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的申请审批程序,审查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各个环节有无省略或遗漏;审查重要环节的论证研究是否充分和科学,编制深度是否达到要求等。
前期资料的审查应把握科学性,检查立项决策的科学、正确性,具体审查项目是否进行了充分的必要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内容是否齐全,深度能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满足设计需要;项目决策、勘察、规划、设计各阶段的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有效,能否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特别要重点分析设计变更是否合规。
2.在工程建设准备阶段,主要审查勘察设计单位资质、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设计文件是否齐全,勘察设计规模、设计标准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是否合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程序是否合规,拆迁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取得拆迁许可证;是否按规定缴纳各项前期费用;是否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于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土地补偿、安置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等资金是否按规定支付等问题应重点关注。
3.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主要审查概算执行、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造价管理、工期管理等几方面,揭露因管理乱等造成的损失和浪费问题。建设实施阶段是进行投资效益审计的重要关注点,该阶段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投资的经济性和效率性。
审查建设项目管理应把握规范性,审查的重点环节和内容:一是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选择和材料采购供应环节,检查项目招投标是否按“公开、公正、公平”等原则进行,有无因“暗箱操作”、虚假招标、违法分包或层层转包谋取利益,虚假合同,垫资招标或压低造价等,造成损失浪费、质量隐患以及影响工期等问题;同时,将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与审计是否存在腐败行为结合起来,发现案件线索。二是工程施工和质量环节,检查是否实施有效的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建设监理制度,监理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存在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质次价高等问题,工程建设是否按设计内容全部施工完成。
4.在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审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项目验收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同时验收,工程是否按规定的比例预留了质保金等。
对公共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效率的评价应把握经济性,审查重点:一是资金的来源、管理、使用和到位情况,分析建设资金的实际来源渠道、数额、到位时间是否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分析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存在资金滞留、挤占、挪用、截留等违规违纪问题。二是资金结算情况,将竣工决算审计应当作为投资效益审计的重点,审查工程造价和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要重视资金拨付、结算中存在的异常现象。通过审查项目的工程总量,对照最初预算及项目实施中的变更情况,核准工程的实际造价和各种税费的计提是否正确,确定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
5.在投入运行阶段,主要审查项目的经营能力、管理能力和赢利能力,以及项目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内容。
项目竣工运营期绩效评价是对项目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实际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及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主要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或达到目标的程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价、对社会经济实际影响、项目可持续性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评价。
(二)审计方法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方法除可采用审阅、访谈、抽样调查、观察、分析、问题解析法、碰头会、绘制结构关系图等方法,还可以采用调查询问、调查问卷、拍摄照片、走访权威机构、专家访谈等方法。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可采用以下评价方法:
1.成本--效益比较法。针对财政支出确定的目标,在目标效益相同的情况下,对支出项目中发生的各种正常开支、额外开支和特殊费用等进行比较,以最小成本取得最大效益为优。
2.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财政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3.摊提计算法。研究某项支出通过年度盈余得以回收的时限,即计算投资回收期或投资风险。摊提时间越短,风险越小。
4.最低成本法。在某项公共支出不易观测或计算其效益大小的情况下,可采取比较多个功能和目的相近的方案,评价和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案。
5.因素分析法。通过列举分析所有影响收益及成本的内外因素。
6.历史动态比较法。将历史上各时期的公共支出按一定原则和类别分类排列,分析比较,确定公共支出效率变化的情况。
7.横向比较法。将相同或近似的支出项目通过比较其在不同地区间的实施执行情况来分析判断支出的绩效。
8.专家评议与问卷调查法(公众评判法)。通过若干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财政支出绩效进行分析,同时,设计不同的调查问卷,发给一定数量人员填写,最后汇总分析各方意见进行评价判断。
9.数理模型法。在科学设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基础数据库和综合运用比较、因素分析和成本一效益分析法等评价方法的基础上,建立部门预算或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的数理模型,利用开发的绩效评价软件系统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来处置、评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10.其它方法。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报告按照《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试行)》要求撰写。
第十二条 本指南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评等未作规范,审计人员应参照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准则及《徐州市审计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操作指南就政府投资项目绩效审计的程序、方法、标准、审计内容、审计报告等提供指导,本指南未涉及到的部分,请参照《徐州市审计机关绩效审计通用操作指南(试行)》,其他尚未涉及的特殊情况审计人员应当运用其专业判断。
第十四条 本指南由徐州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参考指标
一、项目建设的合规性评价
合规性是对建设项目进行效益评价的基础,主要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评价依据,针对项目的前期阶段、准备阶段和施工过程中涉及的“四制”及资金使用方面进行评价,前期和准备阶段以定性指标为主、资金使用方面适当地采用了定量指标。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决策分析阶段)
主要审查立项程序是否合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有无违反决策程序、擅自立项的行为发生;审查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充分性,论证结果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防止可行性论证变为“可批性论证”的倾向,杜绝“三边”工程。具体可采用以下九项指标:
1.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2.项目立项的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内容是否完整、真实、科学,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4.可研报告的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5.是否编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
6.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否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单位承担;
7.环评报告是否经过有关部门评估;
8.是否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9.项目决策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工程建设准备阶段
主要包含规划、征地、拆迁、报建等环节。对该阶段进行合规性评价主要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等。具体可采用以下指标:
1.规划选址方面
是否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是否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征地方面
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化整为零征地的行为,违规征地的面积;是否存在先征待用建设用地的行为,先征待用的面积;是否按规定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的标准;是否存在压低补偿标准的问题(补偿差额=按规定应予补偿金额-实际补偿金额);是否存在超额补偿的问题(超额补偿金额=实际补偿金额-按规定应予补偿金额);单位投资占用耕地面积(单位投资占用耕地=项目占用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
3.拆迁方面(主要是城市拆迁,农村房屋拆迁可参照征地部分指标评价)拆迁人是否办理了拆迁许可证;是否存在超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拆迁,超拆面积(超拆面积=实际拆迁面积-应拆迁面积);是否存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的行为;委托拆迁的拆迁人是否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是否存在被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行为,转让的金额;拆迁人是否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订立拆迁补偿安置金额;是否存在强行拆迁的问题,强行拆迁的数量;是否存在压低或超额补偿标准的问题(补偿差额=按规定应予补偿金额-实际补偿金额);是否存在拆迁人挪用补偿安置资金的行为,挪用的金额。
4.建设单位是否履行了报建手续。
(三)工程建设实施阶段
主要包含勘察、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和技术复杂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设计文件审批、工程施工、生产准备(试动转)。该阶段的合规性评价以资金流开始,用关于资金使用的法律法规等规定与资金的实际运行相对比,从资金的流人、使用和流出三个环节查找资金使用中的问题,防止资金使用的跑、冒、滴、漏和流向错误。
1.项目管理方面
所依据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固定资产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招投标管理可采用以下指标:
有无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投标率=招标项目合同值/总合同值);
有无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具备规定的条件;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邀请招标单位是否少于三个;
投标人是否少于三个,若少于三个,招标人是否按照规定重新招标;中标人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违规中标额=违规金额/中标项目总金额);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2.资金使用和成本核算方面
主要法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财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可采用以下指标(以定量指标为主):
(1)资金使用方面
是否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
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是否及时做原始记录;
建设资金是否按年度计划及时足额到位;
建设资金滞留闲置金额(滞留闲置比率=滞留闲置金额/总投资额);
建设资金转移、挪用金额(转移、挪用比率=转移、挪用金额/到位资金);建设资金挤占、侵占金额(挤占、侵占比率=挤占、侵占金额/到位资金);虚列工程支出金额(虚列成本率=虚列工程支出金额/总成本);
漏缴税费金额;
管理费、招待费是否超支(管理费、招待费超支金额=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概算批复的管理费);
超付工程款金额(超付工程款比率=超付工程款金额/全部应付工程款)。
(2)财务核算方面
是否执行国家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工程经济活动是否全部纳入财务核算;
违规列支金额(收据、白条或其他不合规票据),违规列支比率=违规列支金额/工程成本;
成本是否按规定归集(财务核算合规率=合规资金/资金总额)。
二、项目管理情况评价
项目管理主要评价建设单位是否为确保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建立健全了有效的内部控制,管理是否采用了最佳实务。通过对概算的执行、勘察设计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施工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造价管理、工期管理、竣工验收等十个方面的检查,揭露因管理混乱等造成的损失和浪费问题,分析各项经济活动指标是否遵循经济高效的原则,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了社会资源。
1.概算执行: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进行建设(提高建设标准、降低建设标准);有无超规模建设或甩项未建项目(扩大规模、减小规模,也可以金额或面积或比率来表示);未实施建设内容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2.勘察设计管理: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设计取费差额=实际设计取费-按收费标准应取费);设计变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3.招投标管理: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的现象(实行邀请招标额、未实行招标额、肢解招标额);是否存在无必备资质单位中标的现象(设计单位违规中标额、施工单位违规中标额、监理单位违规中标额、设备材料供应单位违规中标额);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现象,违法分包、转包投资的金额;是否存在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的现象,违规投标的金额。
4.合同管理:合同签订是否规范(非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数量,非标准文本签订率=非标准文本签订合同数量/签订合同的总数量);有无以合法的形式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合同;有无与招投标文件中约定的主要条款相违背的合同条款;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是否全面准确地履行合同(合同变更数量、合同变更率=合同变更数量/合同签订总数量,合同变更金额、合同变更率=合同变更金额/合同总金额)。
5.施工管理:施工是否违反环保等有关规定;是否出现安全事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是否合理。
6.工程质量指标:是否建立了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合格品率=单项工程合格数量/全部单项工程数量;工程质量优良品率=单项工程优良数量/全部单项工程数量
7.资金管理: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计划到位资金;工程款支付比率=实际支付工程款/审定工程结算值;建设单位是否预留了质保金,预留的比例。
8.造价管理:建安工程费用偏差=建安工程实际发生费用-建安工程合同规定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偏差=设备购置实际发生费用-设备购置合同规定费用;建设投资偏差=建设投资实际完成额-建设投资计划完成额;非生产性投资占总投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以上前三项指标可以引申出相对指标,即偏差程度指标。
9.工期管理:进度偏差=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工程计划完成时间;进度偏差程度=工程实际完成时间/工程计划完成时间
10.竣工验收管理指标:是否进行了竣工验收;有关主管部门是否都参加了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的依据是否充分;与主体工程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同时验收。
三、经济效益评价
主要从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三个方面考虑,以定量指标为主,具体指标有:
1.财务净现值(NPV)
这项指标是国际上通用的财务效益指标,是将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财务净现金流量按照规定的折现率折现到项目实施初期的价值之和。它反映的是项目在整个寿命期内的获利能力。
(t=0,1,„,n)
显然,NPV=0,意味着折现效益流量仅够补偿费用流量而无剩余,NPV>0则有剩余,NPV<0则效益不足以补偿费用,也即直至计算期末投资仍然未能被全部回收。
2.财务净现值率(NPVR)
这是一个相对指标,它弥补了NPV中反映绝对效果的缺陷,是上述财务净现值(NPV)与项目总投资现值(Ip)之比。它表示项目单位投资现值能够获得净收益现值的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NPVR=NPV/Ip×lO0%
一般而言,NPVR较高的方案较为有利,但如将其用作比选标准,则须考虑有关条件和约束。
3.财务内部收益率(IRR,又称内部报酬率或预期收益率)
这项指标是投资决策时的重要依据,是指项目寿命内的逐年现金流人现值总额与现金流出现值总额相等页累计净现值等于零时的折现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项目计算期内各年(期)的净现金流量(亦即各期的资金回收额),解出IRR(须通过解析求得)。
当项目的财务内部收益率大于或等于基准收益率时,说明该项目获利能力大于或接近于该行业现有生产企业的平均收益水平,项目是合格的。反之,低于这个水平,则项目不合格。
4.投资回收期
投资回收期(T)又称投资返本年限,是以项目的净收益回收全部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所需要的时间,通常以年来表示,一般是从建设开始年份算起,它是反映项目财务上投资回收能力,兼顾盈利能力和投资风险性的重要指标,属于静态指标。由于行业和地区的差异,对该指标的使用须视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投资回收期=投资总额/年平均利润
一般认为,投资回收期越短越好。当然,投资回收期不应超过项目或固定资产综合寿命。
5.投资利润率(税后)或投资利税率(税前)
投资利润率=年利润/总投资×100%
6.单位功能投资 =建设投资/设计服务能力或设施规模
7.实际达到能力年限
该指标是指项目从建成投产之日起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为止所经历的全部时间。将该指标与前评估中(可研和概算文件中预测的达产年限)相减,正值表示实际达产年限长于设计达产年限;负值则表示其短于设计达产年限。
四、社会效益评价
主要评价项目促进国民经济、地区经济和部门经济发展,以及技术进步、节约时间、节约自然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劳动就业等方面。具体可采用以下几个指标:
(一)定量指标和分析
1.就业效益指标:直接就业效益=本项目就业人数/本项目投资
该指标由于各地的就业压力不同,在具体操作时,可分别按行业、地区相应的平均就业效益水平作为衡量的标准。
2.收入分配效益类指标:
员工分配效益=员工收益/项目总收益
企业分配效益=企业收益/项目总收益
地方分配效益=地方从项目获益/项目总收益
3.节约自然资源类指标:
单位投资占用耕地=项目占用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
单位产品生产耗水量=项目年生产耗水量/主要产品生产量
(二)定性分析
1.项目对科技进步及节约时间的贡献。如对于先进性技术或新开发工艺技术,其推广应用的前景以及对国家、地区及部门科技进步有何影响;项目有无节约时间的效益(该项指标尤其适用于交通类项目)。
2.对地方经济及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
五、环境效益评价
主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等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指标:
项目对自然环境已知的各种不利影响是否都已采取了措施,有哪些未采取措施,其中近期和远期的影响如何;
项目有无破坏森林、植被、导致水土流失、影响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破坏生态平衡等问题,其影响程度;
是否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是否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是否存在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行为;
是否执行了“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是否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过监测;
环境质量(优、良、轻度污染、严重污染);废弃物再利用指标。
6.政府工程如何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篇六
一、首先需要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方案编制的依据。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方案编制的依据首先应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在此原则下根据具体的项目特点结合委托方提出的工作要求来认真制定。
二、了解项目概况、通过资料初步对项目的造价进行分析
政府工程中往往都是相对规模大、工期紧、要求高、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交叉作业多、造价过程控制复杂多变,因此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造价失控现象。
通过资料对项目首先要有初步了解项目的所属的专业。项目的特点、所处地理位置等。举道路工程为例,首先应对道路工程的起讫点、里程、路幅宽度以及主要涉及的工程内容有所了解,分析该条道路中所涵盖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并统计各项主要工程所占总项目造价的比例。如是否涵盖土石方工程、道路工程、排水工程、隧道工程、高架桥梁工程、路灯安装工程等,根据各主要专业占投标报价的比例大小可以排出跟踪评审的造价控制重点顺序。
三、确定评审工作的重点
笔者认为要做好全过程跟踪评审必须抓住“动态控制”的重点。跟踪评审区别于结算审核的重要特点就在于为动态控制,及时反馈。工程项目的特点一般体现在工程量大、涉及面广、影响因素多,施工周期长,政策性变化快,材料设备价格,市场供求波动大等等要完成评审目标,提高建设质量,控制工程造价,发挥投资效益,就要在工程实施阶段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动态造价控制。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影响因素的多边形的特点,工程实施阶段往往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费用,仅靠事后工程结算审核是根本无法进行核对和控制的。动态控制要做到严把签证关,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尽量减少变更费用,审核评估相关索赔等。同时对工程付款进度进行控制负责,防止工程款超付。要对工程造价的概算、预算、承包合同价、结算价、竣工决算实行“一体化”的管理,改变过去分段管理的状况。加强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强化全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对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四、跟踪评审实施方案
第一章 施工跟踪评审 第一节、审核目标
协审单位利用自身的项目投资控制经验,对施工过程中的造价变 动进行控制,提出审核成果报送高铁新城财政局,使财政局对整个项 目造价动态了解,掌握资金使用情况,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主要目标: 项目的工程造价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第二节、审核流程
(一)、前期准备
1.收集有关过程控制的造价咨询资料(立项批复文件、设计图 纸、招标文件、答疑、投标文件(商务标、技术标)、标底编制报 告、施工合同、设计变更图纸以及其他有关造价控制的资料等)。2.了解立项批复文件,主要是工程范围及计划书的资金批复情 况。
7.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七
一、审计准备阶段
第一, 参与前期论证。为了更好地发挥审计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中的积极作用, 审计机关应当主动出击, 前移审计关口, 在项目立项论证阶段就参与其中, 以明确项目建设的意义、目标、要求等, 收集相关资料, 便于在项目建设期间开展跟踪审计时更加有针对性。在有关主管部门下达年度或中长期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后, 各单位进行初步论证、编制项目建议书时, 审计机关就要主动参与, 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 成立审计小组。审计项目确定以后, 审计机关要根据项目的性质和审计内容的要求落实审计人员, 成立审计小组, 确定组长, 并进行合理分工。审计组长应当是资历较深、具有丰富审计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且多次参与过大型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成员应当从本级或下级审计机关以及其他业务部门抽调骨干力量;在必要的情况下, 审计部门还可聘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参加审计组。
第三, 制定审计方案。跟踪审计是一项贯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系统性工作, 内容复杂多样, 要求各不相同, 为了能够顺利完成审计任务, 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 在正式开展审计工作之前必须要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 明确各项审计任务的重点和程序, 以从容应对突发事件、有效控制审计风险、更好地发挥跟踪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二、审计实施阶段
第一, 进驻被审计单位。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进驻建设单位, 一般应召开由建设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 首先由建设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说明项目建设的相关情况;其次由审计组长说明审计的目的, 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最后审计组长要回答被审计单位提出的问题, 取得被审计单位的理解和支持。在听取建设单位汇报的基础上, 审计组要索取有关的资料, 开展实地调查, 为审计工作的开展作充分的准备。
第二, 分阶段实施审计, 收集证据资料。在简单了解情况后, 审计组应当迅速进入工作状态, 开始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准备和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审计。了解开工前准备的进展情况;参与工程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和招投标过程;参加被审计单位组织的工程例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方案认证、设计变更等会议, 发表审计组看法和建议;监督工程物资设备的采购过程, 审查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和管理;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 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 特别是对隐蔽工程、变更工程以及工程签证进行审查, 掌握相关的证据;对涉及付款的已完工程量进行审查核实, 并签署审计意见, 监督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对建设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 适时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在跟踪审计模式下, 审计处理是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进行的, 即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 (定期或不定期) 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终结阶段
第一, 出具总体审计报告。在对工程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后, 即可提出最终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的目标、范围和方法, 审计的主要内容、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后续处理建议, 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整体评价, 并指出各个阶段组织管理中存在的不足及今后的改进建议等。
第二, 归集相关资料。审计工作结束后, 审计机关应当整理相关资料, 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前期参与项目论证的相关记录资料、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期中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建议书、审计决定、分期报告、总体审计报告以及有关证据资料等。此外, 审计机关还应适时对前期审计工作进行总结, 交流审计工作经验、指出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并就下一步如何改进跟踪审计方式方法提出具体措施, 形成研讨材料, 供其他审计人员学习参考。
第三, 开展后续审计。审计报告下达一段时间后, 为了考察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以及决定和建议本身是否正确、是否合理, 审计机关还应适时进行审计回访, 对前期审计事项进行跟踪检查。审计人员可以采用突击检查、座谈、问卷调查等多种回访方式获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建议的采纳、执行情况, 同时听取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和建议执行中出现问题的汇报, 及时对不合理的审计决定予以更改或撤销。
四、项目后评价
8.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八
广东银监局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退出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以下简称“平台退出”)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退出条件
平台退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其中可退出平台的须为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
(二)现金流“全覆盖”。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现金流“全覆盖”。
现金流“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100%(含)以上。借款人自身现金流主要包括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备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三)定性一致。即各债权银行对同一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将该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
(四)三方签字。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以及各债权银行)确认。
二、退出程序和各方职责
平台退出应遵循“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协调”的原则,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牵头行负责发起。平台贷款牵头行协调各债权银行提出符合条件拟退出的平台名单,报广东银监局。
(二)广东银监局协调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牵头行根据前述退出条件要求准备相应资料,提交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做会议准备。牵头行报送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申请;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债权行银行贷款明细表; 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债权行现金流覆盖情况说明及现金流测算的依据;
5.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债权行风险处置分类结果表;
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对该平台的风险定性为全覆盖,且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声明,该声明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以上报送的资料1-5,平台贷款牵头行应加盖机构公章。
(三)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组织联席会议进行确认。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在收到牵头行报来的材料后,组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进行集体会商。对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退出平台名单的,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各方签字确认。
(四)完成三方签字四方备案。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牵头行协调各债权行完成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的三方签字手续,并报广东银监局备案。
(五)广东银监局在收到牵头行报来的整改资料、确认退出平台的联席会议纪要、三方签字备案材料后,向债权银行牵头行作出书面反馈,并同时将书面反馈意见抄送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确认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加注调出平台时间。
9.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九
(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委),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有关单位,有关省属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映。
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省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规范股权投资工作流程,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要求,制订本规程。
一、实施主体
省财政经营性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的具体实施主体包括省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各实施主体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一)省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股权投资管理项目实施,制订本部门股权投资管理操作细则,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会同省财政厅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项目资金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股权投资受托管理机构的考核,开展股权投资项目绩效自评。省国资监管部门应结合职责加强对所管辖省属企业股权投资管理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
(二)省财政厅。负责股权投资资金监管,筛选股权投资管理资金项目,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候选受托管理机构条件选定具体受托管理机构;建立股权价值评估机构备选库,按规定支付受托管理费用,组织收缴股权投资资金及收益,视情况组织开展股权投资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的书面意见、委托管理协议等负责股权投资资金市场化运作,在法定程序内承担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有限责任,按所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负责股权投资资金项目实施,提出项目处置建议、实施项目退出等,并建立相应的投资资金风险规避机制、运作机制和退出机制,防范债务风险。
二、资金选取
省财政厅按照《意见》有关规定,筛选符合《意见》要求的各类经营性资金,会商省有关部门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实施。
三、受托管理机构选取
省财政厅按《意见》有关规定,明确候选省属受托管理机构条件及名单报省政府审批。经批复后,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按主管部门(或资金类别)分类,从候选受托管理机构中择优选取一家或几家机构承担该部门(或某类资金)资金的股权投资运作管理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金额、运作程序、年限、权利与义务、退出条件、费用支付、检查考核等内容(参考样本详见附件2),具体由省行业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受托管理机构的选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域相关原则。即根据受托管理财政资金投向领域、资金性质等,优先从熟悉相关领域情况、先期已具备一定运作经验的受托管理机构中选取。
(二)业务专长原则。即根据受托管理机构业务优势,优先从经营成绩好、专业基础好的受托管理机构中选取。
(三)管理对接原则。即进一步加强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管理,省行业主管部门经管资金优先从该部门监管的受托管理机构中选取。
(四)综合发展原则。即统筹考虑各机构受托管理资金数量,鼓励各机构之间合理竞争,在具备一定基础条件下鼓励受托管理机构承担非优势领域的财政资金管理,积累经验,促进业务融合长远发展。
按照上述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比选,最终确定具体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选取数量可视实际情况,在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基础上,一个主管部门选取一家受托管理机构,也可以就该主管部门经管的某一项专项资金选取一家受托管理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各地级以上市可向省财政厅推荐当地一家具备条件的全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作为今后省财政资金股权受托管理候选机构。
四、资产评估机构选取
省财政厅委托有关中介管理协会通过竞争性方式,择优选取一批实力强、业务精、管理规范的资产评估机构,作为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价值评估入库机构。为保持工作连续性、专业性,省各部门开展的股权价值评估工作结合实际从入库机构中选取具体承担机构。资产评估结果是财政资金入股、管理、考核、评价、退出定价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入库机构每三年遴选一次,三年期满重新进行遴选,三年期间出现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机构将由省财政厅撤销其入库资格,并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
五、实施方式
按《意见》有关规定,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适用不同的股权投资管理方式和程序,其他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配套中央项目资金以及中央转移支付资金等,可结合实际参照实施。
(一)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
省财政安排用于公路交通、轨道交通、机场建设、水利设施、环境保护、城市建设、旅游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的资本金(包括省级全资、控股或参股等),可结合实际采用以下两种模式进行股权投资操作:
1.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实施,将省财政资金通过注资专业化的对口省属企业,以省属企业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工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对口省属企业具体管理和实施,进一步明确省财政资金股权、收益分配、管理措施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风险防控。
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实施,将省财政注资资金通过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直接投资于具体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开展项目投资。股权投资工作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具体管理和实施,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资金股权、收益分配、管理措施等,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和风险防控。
一般而言,省级全资或控股且已具有相应的专业化对口省属企业的注入资本金项目,可采用上述第一种操作模式;省级控股、参股的项目,包括部省合作、省市合作项目,其他经济成分主导省财政引导支持项目,以及没有相应的专业化对口省属企业等的注资项目,可采用上述第二种操作模式。
(二)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
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经确定具体名称、资金安排比例等后,主要按照以下程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1.发布指南。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在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时一并提出实施股权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结合实际也可针对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单独发布申报指南。
2.项目评审。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包括股权投资类专家)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
3.独立调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将入围的股权投资项目交由受托管理机构聘请法律、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第三方中介开展尽职调查、实地考察、可行性分析、投资方案谈判等,受托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
4.下达项目计划。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及受托管理机构尽职调查报告、投资方案建议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确定股权投资项目,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拨付受托管理机构。
5.具体实施。受托管理机构按项目计划、资金计划和投资方案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
(三)其他补助类项目资金。
1.省财政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结合实际参照上述模式实施,以及通过注资省属公司(单位),委托地方有条件的控股公司持股,或以成立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可将股权投资资金无偿划拨地方政府,由地方政府委托有条件的控股公司持股。
2.省财政专项支持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以及配套中央补助项目等按程序会商并报批后结合上述模式和程序要求单独实施股权投资。
六、实施要点
(一)参股期限和比例。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视具体情况确定股权投资期限;产业扶持类专项资金投资参股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财政资金出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其总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二)参股方式。
1.财政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通过成立有限责任的项目公司、注资对口省属企业、委托地方控股公司持股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2.财政资金支持已上市公司的,通过参与定向增发、受托管理机构与上市公司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等形式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3.财政资金支持非上市公司的,可由受托管理机构对该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也可以通过合作发起设立专门的项目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三)项目处置。股权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针对项目管理需要和投资情况,受托管理机构可提出投资处置建议,如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坏账处置等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确定处置意见。
(四)项目退出。
1.正常退出途径。按照委托管理协议,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如一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票减持、其他股东回购以及清算等,实现财政资金退出,具体由对口省属企业或受托管理机构(含地级以上市推荐的受托管理机构)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其中,以专门的项目公司形式入股的,可通过其他股东回购、转让、项目公司清算等方式退出;以对该公司直接投资形式入股的,可通过企业上市、创业者回购、转让和企业清算等方式退出
2.其他退出途径。当出现以下情形或在投资运作管理过程中出现需提前退出的情况时,对口省属企业或受托管理机构(含地级以上市推荐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提出退出申请,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批复后实施退出:
(1)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2)投资进度缓慢,预计难以完成;
(3)投资项目估值低于原始出资额的70%;
(4)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动,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政策目标;
(5)其他需退出的情况;
3.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审批退出的项目应优先按约定收回投资并列入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考核;难以收回投资的产业类资金,按程序进行核销,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以及补助各类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城乡公用设施建设、风景名胜区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省直接持股部分可以转作对口省属企业资本金或由所在地有条件的控股公司进行持股。
(五)价值评估。省财政资金参股项目(或公司)的各方出资、资产等需由受托管理机构委托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价值评估入库机构进行评估,合理确定财政资金占股比例、股权价值、退出价格等。
(六)费用支付。
1.管理费。省财政产业扶持类资金按当未收回资金的一定比例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考虑专项资金有一定的期限,省财政可在该专项资金实施当年一次性预留3年的管理费用,项目实施期低于3年的,按实际年限逐年审核拨付;项目实施期高于5年的,按5年支付。项目实施3年以后的管理费用在资金清算后从投资收益中一次性支付,资金未获得收益或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的将不再支付。日常管理费比例按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委托管理省财政资金金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2)委托管理省财政资金金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3)委托管理省财政资金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未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不支付管理费用;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可参照上述标准从委托管理资金或未来收益中安排支付管理费用,原则上省财政不新增安排管理费用。
2.业绩奖励。省财政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用作受托管理机构的奖励资金。
(七)收益管理。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退出后形成的收益,除支付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受托管理机构负责上缴省财政,原则上按原渠道滚动使用,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可统筹使用。有关收益收缴、核算、使用管理等办法纳入国有资本收益专户管理,具体由省财政厅另行制订。
七、风险控制
(一)省财政拨付至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性资金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开设资金托管账户,资金实行联合印鉴管理并预留省财政厅和受托管理机构印鉴。受托管理机构应对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二)省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应督促受托管理机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及委托管理资金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实施投资后,受托管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适当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定期收集、分析企业的经营和财务信息,建立风险预警体系,控制投资风险。
(四)受托管理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风险防范制度等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备案。鼓励受托管理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对省财政经营性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跟进投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受托管理机构应指定机构负责人负责指导和监督受托管理资金的运作,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指定独立于业务部门的审核部门对项目投资运作全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核。
(五)受托管理机构应每半年向省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六)损失共担。省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应在职责范围内加强股权投资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对投资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资金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省行业主管部门以单项资金为整体进行核算,发生损失的,结合损失情况核减今后该项资金安排金额及滚动投入金额;受托管理机构扣减该项资金受托管理费用或管理的其他资金业绩奖励等。
八、考核监督
(一)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经管股权投资资金的绩效自评,会同省财政厅按受托管理的资金总规模对受托管理机构实行总体考核,投资初期(一般为前三年)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等的考核,投资中后期侧重于财政资金保值增值、盈利水平等的考核。对连续3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的受托管理机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可撤销其受托管理资格,并会商省有关主管部门将股权投资资金受托管理经营情况纳入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等,增强股权投资管理约束性,提高管理效益。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省财政股权投资资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股权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价,给省有关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绩效评价结果。
(三)建立专项资金动态调整机制。对未完成当股权投资的专项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减少下资金安排金额并作为今后申请财政资金的考量因素。对使用绩效好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可增加滚动投入资金额度,资金使用绩效差的资金或行业主管部门,减少滚动投入额度。
(四)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对股权投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受托管理机构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以前参股企业运作等情况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报告。主要包括:
1.参股企业运作情况;
2.省财政资金的退出、收益、亏损情况;
3.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受托管理机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1.候选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2.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协议(参考样本)
附件1:
候选受托管理机构基本情况
经省政府同意,现承担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受托机构主要有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一、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单位,注册资本69.48亿元,公司奉行“诚信为本、稳健经营”的经营理念,主要从事信托理财、信用担保、资产管理、股权投资、证券期货、实业经营六大板块等业务。公司下属18家全资和控股企业,管理资产总规模超过22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超过130亿元。
公司具有二十多年金融服务和投资项目管理经验。旗下拥有一体化组合式的金融服务平台,包括广东省级唯一的信托平台——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广东省级信用担保平台——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以及广东省级的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平台——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专业的投资平台——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银粤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公司的经营目标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广东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总体目标,以金融为主线、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以团队为基础,坚持差异化、集约化蓝海发展战略,加快 “两个转变”,围绕“五个金融”建设及一系列金融改革发展新举措,推动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丰富金融产品结构,为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更大范围、更高深度、更好技术条件的组合金融服务。努力将公司打造成为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的省属金融控股企业,为广东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综合型金融服务。
二、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9月,是广东省人民政府授权经营的国有风险投资公司,现拥有广东省创业投资公司、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等八家风险投资和实业公司。集团主要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投资于广东省内的科技创新企业。除直接投资外,集团的业务范围还包括:风险投资资金管理、投融资咨询、收购兼并、企业重组等。
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发扬积极探索、不断创新的精神,在增强投资能力、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探索投资撤出方式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公司在拓展与境内外同行合作空间,建立中外合资的风险投资管理公司,探索与上市公司、地方政府合作创办专业性或区域性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促进广东的创新科技产业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已成为在全国具有影响力的风险投资机构。
三、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恒健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投资控股公司。恒健公司依托省属国资系统丰富的产业资源,不断探索创新国有资本运作方式,坚持产业为本,金融为用,在融合中促进产业资本做大做强的经营方针,推进各业务模块的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优势产业链为基本纽带,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有效融合、短中长期项目相结合、协调、持续发展格局。
在战略定位上,恒健公司以产业基金、策略投资、资产管理、投行服务为省属国有资本运作平台的主要手段,打造资本估价能力、资本融合能力及资本杠杆能力三位一体的平台核心竞争能力,努力发展成为广东省最大的省级投融资平台、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和旗舰、省属最重要的金融板块和省属最重要的资本运作平台。
目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53.17亿元,拥有控股、参股公司共十多家,覆盖电力、轨道交通、电子设备、高端医疗设备、咨询等行业。
附件2:
省财政经营性资金股权投资委托管理协议
(参考样本)
甲方(委托方,省行业主管部门):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方,受托管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实施股权投资管理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3〕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省财政经营性资金XX亿元实施股权投资,特订立本委托管理协议。
一、委托管理资金
甲方将省财政经营性资金 XX亿元资金(或首期XX亿元)委托给乙方进行股权投资与管理。
二、委托期限
乙方受托管理的省财政经营性资金年限为XX年,根据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XX年或另行约定延长年限。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确定计划参股扶持项目,按程序下达项目计划。
2.会同省财政厅以委托管理的全部股权投资资金保值增值率为指标对乙方进行考核。如乙方连续3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撤销乙方的受托管理资格。
3.要求乙方及时提供受托管理资金运作情况相关信息材料,包括项目投资和退出情况等。
4.有权检查乙方作为受托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委托资产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聘请中介范围机构以及有关专家对乙方受托管理的资产进行审计和检查。
5.有权按本协议的约定,以及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解除和终止本委托管理协议。
6.会同省财政厅对乙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督促乙方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规避机制和退出机制。
(二)甲方的义务。
1.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受托管理资金投资方案、合同,以及相关信息。
2.不干预乙方对受托管理资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3.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4.在权限范围内对乙方受托管理行为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和管理,具有项目投资建议权和项目退出建议权。
2.以投资额为限对被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包括向被投资企业派遣董事、监事,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利等。
3.拟订项目投资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方式和时机,并组织实施。
4.甲方出于产业引导、政策性扶持等战略考虑,决定投资的项目,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绩效考核等方面单列的申请。
5.对所管理的项目,在取得被投资股权企业许可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跟进投资。
6.按本协议的约定,取得管理费和业绩奖励。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按照甲方下达的项目计划进行投资。
2.乙方对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资金实行联合印鉴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制订财政资金所形成股权的具体管理办法,定期向甲方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情况以及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3.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甲方提交的股权投资申报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4.依照省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认真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制定相应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风险防范制度。
5.乙方必须组建独立的子公司或相对独立的业务机构具体从事受托管理财政资金的业务,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指定专门领导负责指导和监管受托管理资金的运作。承担受托管理的业务部门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能够对所投资企业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
6.每半年向甲方报告受托管理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企业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
7.对受托管理资金进行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甲方报告,并提出项目处置建议。
8.按有关程序和要求,实施项目退出。
9.利用本身在项目资源、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向甲方推荐优质项目。
五、运作程序
(一)甲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包括股权投资在内的有关支持内容和具体要求,接收企业申报参股扶持项目。
(二)甲方将收到的股权投资申报项目经审核后交由乙方开展尽职调查。
(三)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股权投资申报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四)甲方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和乙方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评审,确定计划参股扶持项目,向乙方下达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
(五)乙方按照省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计划和资金计划,与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实施股权投资和管理。
(六)乙方根据被投资企业实际情况和投资期限要求,决定项目退出的方式和时机并按程序实施。收回资金按照本协议分配后,剩余收益和本金由乙方负责上缴省财政。
六、费用支付
受托管理的股权投资项目实施期低于3年的,按实际年限逐年审核拨付;项目实施期高于5年的,按5年支付。项目实施3年以后的管理费用在资金清算后从投资收益中一次性支付,资金未获得收益或收益不足支付管理费用的将不再支付。日常管理费比例按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委托管理省财政资金金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
(2)委托管理省财政资金金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
(3)委托管理省财政资金金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采用委托管理方式的注入资本金类项目资金,可参照上述标准从委托管理资金或未来收益中安排支付管理费用。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资金整体核算发生损失的,结合损失情况扣减该项资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费用或管理的其他资金业绩奖励等
七、业绩奖励
甲方按“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将股权投资净收益的10%左右用作乙方的奖励资金。除获得管理费用和奖励外,本金和剩余收益部分由乙方负责上缴省财政。
八、信息披露
(一)乙方应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并按期年向甲方和省财政厅报送股权投资资金管理运作情况、被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股本变化情况等,受托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二)乙方应妥善保存与股权投资管理和运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所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决策和投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退出投资的决策和退出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所投股权企业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保存期限为所投股权企业存续期及乙方退出投资完成日起十五年。
九、考核与监管
(一)甲、乙双方应对受托管理资金的管理制定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甲方定期对乙方的管理绩效进行评价,对受托管理资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二)对受托管理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者骗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必要时刻诉诸法律手段:
1.不再具备承担受托管理资金的资质条件;
2.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违反甲方下达项目计划进行投资;
4.依法撤销、解散、宣告破产;
5.连续3年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
(四)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订立,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应该以书面形式作出。
(五)双方在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应首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具备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十、保密及其他
(一)甲方和乙方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何一方因违反该等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二)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协议双方友好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报送省财政厅壹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10.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篇十
关键词:免疫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发以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速度和规模得到了迅猛增加, 但豆腐渣工程、低效和无效工程屡有出现, 投资项目资金在使用过程中舞弊问题也时有发生, 鉴于此,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成为当务之急。长期以来, 我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主要采用竣工决算事后审计模式, 这种事后审计模式也产生了很多弊端, 譬如审计中发现了很多问题, 但往往因为是事后审计, 工程项目已建设完成, “生米煮成熟饭”, 审计纠错难度非常大, 纠错的成本也非常高, 审计效果不好。而且事后审计模式, 审计人员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和审阅资料来查找问题, 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技术经济活动已经结束, 特别是一些隐蔽工程和设计变更, 其真假难辨, 给审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风险。而跟踪审计模式则正好可以克服事后审计模式的弊端, 并且在审计实务中已显现出其特有的优势, 采用跟踪审计模式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已成当务之急。下面分别阐述和分析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考。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
审计“免疫系统”理论认为:审计监督作为国家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是民主法治的产物和推动民主法治的手段, 是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一个“免疫系统”。审计机关必须要充分发挥预防功能、必须充分发挥揭露功能、必须充分发挥抵御功能。投资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跟踪效益审计就是将审计的关口前移, 在投资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和投产运营阶段实施全方位和全过程的审计活动, 及时发现和揭露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存在的问题, 及时整改, 极大的提高了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充分发挥审计的预防功能、揭露功能和抵御功能。当前由于缺乏投资效益审计准则及相关操作指南的指导, 投资项目如何进行效益审计, 投资效益审计哪些内容都还处于摸索阶段。政府投资效益审计的内容还缺乏统一的规定, 各地在试点项目时也根据自身现实情况有选择的开展效益审计内容。关于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的内容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的观点认为:我国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直接与欧美发达国家接轨搞“大而全”的全面效益审计。也有的观点认为:全面效益审计的开展难度较大, 只搞财务效益审计。笔者认为投资项目效益审计的内容是一个长期逐步完善的过程, 既不可脱离实践一步到位搞“大而全”的效益审计, 也不能因存在畏难情绪裹足不前。因此, 当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应当以审计“免疫系统”理论为指导, 按照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全方位地开展的跟踪审计。一是在投资项目决策阶段, 国家审计机关就介入审计, 重点审计投资决策中投资估算、财务基础数据预测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可靠性, 决策方法的科学性, 决策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最后结论的可信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如果发现投资决策数据来源不可靠、决策内容不完整, 深度不够, 决策方法不当等投资决策中潜在的问题, 则要求被审单位及时修正, 可以有效避免因决策不科学等原因而造成的决策失误、错误和失败, 节约建设资金, 在源头上控制无效、低效和负效投资项目的发生。 二是在投资项目的设计阶段, 重点审计设计方案的科学性, 设计概算编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查找出设计文件中不合理的内容, 概算编制的漏项和错误, 节约投资金额, 提高设计的技术经济性。三是在投资项目的招投标阶段, 招投标活动是工程项目舞弊和腐败行为的高发环节, 因此重点对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防止因招投标的问题而选择了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或签订了价格不合理的合同。这些都会严重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四是在投资项目的施工阶段, 重点审计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正确性。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合同外的工程量如工程变更等则需加强审计, 防止承包商高估冒算, 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五是在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阶段, 重点审计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在此一方面将竣工决算与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进行比较, 分析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如有不符, 则需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另一方面将竣工决算数与同类投资项目的投资标准进行比较, 分析决算造价的合理性。另外在此阶段, 可以分析计算投资项目的经济性。如果竣工决算超过设计概算, 则投资项目的经济性不好。如果竣工决算小于设计概算, 则可认为投资项目的经济性较好。六是在投产运营阶段, 一方面可以将投资项目产生的实际数据与投资决策阶段的估算数据进行比较, 分析实际数据与估算数据的差异, 分析投资项目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另一方面还可与同类工程项目进行比较, 分析效果的好坏。如工期、质量、增加就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效果如何。除了进行效果性分析外, 在此阶段还可进行效率性分析, 将投资项目的实际投入与实际产出进行比较, 分析投资项目的效率。
三、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 投资项目跟踪效益审计的跟踪时点难以确定。
当前对建设项目跟踪效益审计的跟踪时点问题还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从投资项目的决策和设计阶段, 审计机关就进行跟踪审计, 因为决策和设计阶段对一个项目的影响是最重要的, 在此阶段开展跟踪审计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整改, 从而提高审计效果。一种观点认为:不宜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开展跟踪审计, 理由是因为审计人员参与了投资决策, 增加了审计的风险, 而且由于当前我国投资体制的制约, 审计机关也很难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 往往是相关决策部门立项之后, 审计机关才介入审计, 在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开展跟踪审计很难实现。比较务实的跟踪时点应该在项目开工后实施, 这个时点在当前的投资体制下, 比较容易实现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综上所述, 关于投资项目跟踪效益审计的时点的确定理论界还没有统一的思路, 审计实务界也是处于摸索阶段。
(二)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方式较为混乱。
当前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方式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具体来说主要有四种方式, 第一,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有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第二,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过程中重大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第三,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所有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第四, 审计机关对投资项目从开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重大的技术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
(三)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内容还没有统一和权威的规定。
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内容,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还没有统一和权威的规定, 各个审计机关在确定跟踪审计的内容时都是根据自身的条件来确定, 具有较大随意性和主观性, 从而大大影响跟踪审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不利于跟踪审计的顺利开展。
(四) 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缺乏相关审计准则和制度的指导。
当前, 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在开展跟踪审计过程中还出摸索阶段, 现有的建设项目审计准则也是与竣工决算事后审计相配套的。而跟踪审计怎么开展, 审计哪些内容到目前为止还缺乏统一的审计准则和制度的指导, 因此, 各个审计机关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时候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从而会影响建设项目审计的质量。
四、顺利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思考
(一) 科学确定投资项目跟踪效益审计的跟踪时点。
根据“免疫系统”理论, 项目跟踪审计的跟踪时点应该从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就开始跟踪审计直至项目竣工决算, 重点对决策方案和设计方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科学性进行审计监督, 理由是投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对投资项目未来的效益的影响是决定性的, 因此在此阶段开展跟踪审计效果好, 效率高。笔者认为当前受我国投融资体制和审计体制的制约, 在决策和设计阶段就开展跟踪审计难度较大, 很难操作, 建议应采取分步走的战略, 即从投资项目开工后才进行跟踪审计直至项目投产运营。等到时机成熟, 可以从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就介入进行跟踪审计直至投产运营。
(二) 根据成本效益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方式。
从跟踪审计的模式来看, 目前跟踪审计的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所有技术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第二种方式是对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重要技术经济活动进行跟踪审计。考虑到审计的成本效益原则和审计资源的制约, 笔者建议采用第二种跟踪审计模式。当前我国的政府投资项目增长速度迅猛, 投资规模也非常庞大, 而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资源无法适应投资项目的增长速度, 审计资源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审计需求, 这就要求在开展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时候必须要考虑成本和效益的原则以及审计资源的约束影响。不能搞“大而全、小而全”的面面俱到的审计, 而是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计。
(三) 依据风险导向理念科学地确定跟踪审计的内容。
目前就跟踪审计的内容也存在诸多争议, 笔者认为应该引入风险导向理念, 根据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风险的大小, 确定跟踪审计的内容。首先是在项目招投标活动阶段, 招投标活动是工程项目舞弊和腐败行为的高发环节, 因此重点对招投标过程的规范性、公平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 防止因招投标的问题而选择了不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 或签订了价格不合理的合同。这些都会严重影响项目的投资效益。其次是工程款结算阶段, 重点审计建设单位与承包商之间的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和正确性。对于合同中规定的工程量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合同外的工程量如工程变更等则需加强审计, 防止承包商高估冒算, 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再次是在竣工验收阶段, 重点审计投资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将竣工决算与设计概算进行比较, 分析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如有不符, 则需进一步分析查找原因。还可以将竣工决算数与同类投资项目的投资标准进行比较, 分析决算造价的合理性, 在此阶段还需对工程的质量状况进行审计监督。最后, 在项目的投产运营阶段, 重点审计投资项目效益状况, 具体来说包括项目的合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和环境性。由于在此阶段项目已经投产运营, 可以获取实际运营数据, 将实际运营数据与投资决策的预测数据进行分析比较, 可以评估投资项目的效益状况。此时还可以评价投资决策的可靠性和科学性和决策中存在的问题, 为以后项目的决策积累经验和教训。
(四) 加快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相关准则和制度。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相关准则和制度的长期缺失, 各个审计机关没有统一的准则和制度作指导, 造成了跟踪审计在开展内容和方式的混乱局面, 大家都是摸着石子过河, 长期以往, 必然会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果。鉴于此, 笔者认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准则和制定的制定已迫在眉睫。那如何制定呢?笔者认为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可以在各地开展跟踪审计的实践基础上, 制定跟踪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让规定和办法在执行过程中不断完善。第二步, 根据已经制定的跟踪审计的相关规定和办法, 最终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准则和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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