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

2024-10-29

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共10篇)

1.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 篇一

检验科试剂耗材管理制度

1、各专业实验室应根据各自的工作需要,以保证检验质量和节约开支为原则,有计划地申购试剂,并尽量使用与仪器配套的专用试剂。申购所需试剂应经科主任及有关部门审批。

2、确定专人负责试剂的管理,协助科主任做好试剂的申购、登记入库、领发、保管、清点盘存、报废等工作,做到帐册、实物相符。即将用完的试剂要有记录,及时申购补购。

3、试剂进货应做到来源渠道正规,货物优质、有效,有批准文号、生产同期及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试剂进货时要有验收人(一般为组长)签名。

4、各专业实验室负责人要做好试剂的申购、使用、保存、检查工作,谨防变质、过期和浪费。如有异常发现,应及时处理。要做好记录。

5、所用试剂要有瓶签,按不同要求分类保管:需要冷冻、冷藏保管的试剂应保存在低温冰箱或普通冰箱内,并经常检查冰箱温度;易燃易爆品要远离火源、水源;强酸强碱试剂要单独妥善保存。

6、确需白配的试剂要经校正,记录校正结果、时间、配置量及配置人。

7、试剂外借一律须经科主任和主管部门组长二人同意方可执行。

2.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 篇二

网上交易执行管理办法

网上采购。

(四)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计划采购平均符合率达到中等以上。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采购计划的制订和管理,努力提高采购计划的符合率。要在综合分析医院规模、住院率、就诊人数,合理确定各类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计划采购量。医疗机构的实际采购数量达到计划采购数量的±10%之间,属高符合率;在±10-20%之间,属一般符合率;超过±20%的,属低符合率。医疗机构的采购计划符合率列入对医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管理的考核内容;

(五)医疗机构购入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后,非因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问题的不得要求退货。退货工作必须通过“海虹医疗器械电子商务系统”进行;

(六)医疗机构在实际采购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对购进、配送企业及产品质量进行验收,发现资质已失效的企业、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停止购进并及时向两委会办公室、药监部门、交易服务机构汇报;

(七)医疗机构应在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到货后的60天内支付已购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价款。医疗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支付价款发生困难的,经与供应商商议,原则上在未按期付款的订单数小于医院订单总数的5%,或未按期支付某供应商的价款总额小于季度采购计划中该企业采购总额的15%范围内可延期付款,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20天;

(八)医疗机构的计划采购执行出现低符合率时,应向两委会提

交书面说明材料,并提出改进措施;

(九)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工作。及时反映网上采购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采购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医疗机构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按规定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擅自使用采购目录内的非成交品种;采购上报的配送商名录以外的企业的成交品种;其它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二)不实行网上采购,或以任何不正当理由规避网上采购,或违反网上交易规则,造成程序错乱,数据缺失;

(三)不执行成交价格,与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串通,事实形成网上订单产品、型号与实际供货不一致或不如实反映网上采购真实价格,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口头或其他协议。

违反以上条款,由监管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社会公示,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的,由监管部门责成医疗机构对直接当事人给予处分,情节严重者对分管院长处以停职或降级的处分。服务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供应商成交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不论作为采购人的单个医疗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供应商均应保证供货。医疗机构对其配送商服务提出不满意,并要求更改其配送的,供应商有责任对配送商进行更换。

(三)供应商及其产品资质在采购期间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或失效的,应立即报告交易服务机构,同时暂停向医疗机构供应产品;

(四)认真履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质量,做好承诺的各项伴随服务。因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问题要求退货的,供应商应无条件予以退货;

(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交易行为;

(六)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中介服务费用;

(七)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

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配送方,必须具备相关资质条件,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签订网上交易服务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具备网上交易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能够进行网上订单响应,并确保及时、准确和交易过程的信息安全。指定专管人员负责处理医

疗机构的要货信息。凡医疗机构在工作时间内发送的要货信息,应在当日确认并回复;

(三)认真履行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确保成交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及时配送,做好承诺的各项伴随服务;

供应商及配送商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及时维护网上销售目录和其它交易信息,向医疗机构发布不真实交易信息,扰乱网上交易秩序;

(二)违反网上交易规则,造成程序错乱,数据缺失;

(三)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四)与医疗机构串通,事实形成网上订单产品、型号与实际供货不一致或不如实反映网上交易真实价格等;

(五)不按规定缴纳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中介服务费。违反上述有关条款,由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书面警告、网上公开警告、暂停所涉及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的采购供应。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配送或供应资格的处罚,并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能够提供可靠、安全、开放的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能力;

(二)分别与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建立客户服务体系,满足签约客户提出的合理服务需求;

(三)执行网上交易章程,确保网上交易过程有效运作、配合主管部门监督交易的进行,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制度,以保证网上交易的履行;

(四)为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全过程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包括网上采购目录的建立与维护、网上订单处理、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交易监管等;

(五)确保网上交易数据真实、合法。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未经两委会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数据;

(六)为参与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的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客户端软件,做好咨询、培训和其他客户服务工作;

(七)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八)严格按规定执行,完成政府主管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应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交易监管系统平台和相关服务:

(一)提供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价格采集分析和供求状况预警信息,供政府主管部门调整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价格时参考使用;

(二)建立武汉地区耗材网上交易产品目录,便于政府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

(三)提供医疗机构履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购销合同的动态分析信息,作为政府主管部门有效监管的依据;

(四)建立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系统,动态反映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采购、销售和差价变化情况,便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

(五)提供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及产品的资质信息和商品流动状况信息,便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质量和市场准入监管;

(六)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各医疗机构的季度执行进度及医疗机构的说明,并按季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医疗机构提供计划执行情况反馈表。交易服务机构定期向两委会报送医疗机构采购符合率的排名情况。

互联网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与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签订的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提供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

(二)不按规定对医疗器械企业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进行审核认证,造成网上交易数据不真实、不合法;

(三)违反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交易有关规定及工作程序;

(四)违反交易数据保密规定,泄漏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交易过程中的商业秘密;

(五)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六)提供的电子商务平台和相关服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信息安全标准、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不能保证网上交易安全、稳定、持续进行。

3.检验试剂供货合同 篇三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以及与该购买试剂有关的设备维修保养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严格执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基本情况

1.1甲方同意向乙方采购甲方检验科现在使用的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试剂详细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清单附后)。

1.2甲乙双方同意由第三方对甲方相关设备(与供应试剂相关的)进行维修保养。

1.3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支付货款。

1.4合同期限为年,从 201 年0 月 01日到 201 年 0 月 31 日止。

第二条产品的质量、产权

2.1乙方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2.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2.3因质量原因而产生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2.4除非技术规范另有规定,所有标准均唯国家有关部门的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5知识产权 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和权利

3.1甲方正在使用的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试剂详细品牌型号、规格、价格清单附后),按照甲方现有价格全部向乙方采购。

3.2甲方将来计划使用的各项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按照甲方提供的品牌型号、规格,招标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向乙方采购。

3.3在有关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应马上联系甲方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甲乙双方共同和第三方签订维修养护合同),甲方配合维修单位进行设备修复。

3.4甲方收到乙方供应货物验收入库,并且乙方开具销售货物发票,于当月25日入账,并于入账后3个月支付该项货款。

3.5甲方因非人为失误,可进行退货、换货。

3.6在遇到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政策性调整,致使本合同不能进行时,甲方得知调整政策后,通知乙方,并且甲方可在3个月内单方终止本合同,乙方应予以谅解、支持。

3.7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价格变动时,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和权利

4.1乙方自确认甲方订货通知之时起三个工作日内交货,如乙方对配送时间

作出承诺的,按该承诺时间执行。

4.2在甲方有关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应马上联系甲方指定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全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24小时完成修复,如24小时不能修复须提供备用机,供甲方使用。

4.3乙方负责甲方所使用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以及相关检验设备的产品技术支持。

4.4乙方不得随意变更甲方所有使用得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的品牌型号。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必须甲方书面同意后,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型号、规格进行更换,价格按其他医院同期采购价格。

4.5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应使用原厂包装物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均应提供适当额外包装,以防止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包装应能够适应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变质、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4.6根据订货单确定的内容及交易习惯,由配送商负责送货上门,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确定。

4.7交货时如甲方要求提供同批号的检验报告书,乙方应当予以提供。

4.8乙方全权负责体外诊断试剂、消耗品的质量问题,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所需的产品资质文件。

4.9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各项约定的前提下,乙方承诺于每合作期满1年的次月,对于上甲方已付款项进行对账确认,对账完毕后由乙方提供上甲方已付款项%的让利折扣。每结算一次,甲方存在违反本协议的情况除外。

第五条 检验及验收

5.1乙方应出具一份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报告单,检验报告单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货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5.2甲方按照合同的内容和合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5.3乙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或其他技术质量监督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用由有过错方支付。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6.1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6.2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6.3 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的违约责任

7.1.1在按合同进行采购后,甲方不能无任何原因要求退货。

7.2.2.甲方违反规定,拒绝接收供方交付的合格货物,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运输部门的罚款。

7.2乙方违约责任

7.2.1乙方按规定的期限内不能交货(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除外)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供方补足。

7.2.2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在发货前与甲方以及有关方面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并应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日0.04%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同时,保留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7.2.3乙方接到甲方设备故障通知后,24小时不能修复,同时又不能提供备用机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八条争议解决

8.1甲、乙双方如有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双方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8.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3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络地址:联络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4.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 篇四

为加强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管理,保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工作的顺利实施,维护医用耗材采购活动中采购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用耗材的质量与供应安全,根据《关于完善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xx〕8号)、《关于尽快开展内蒙古自治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配送企业报名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诚实信用和质量安全、供应安全的原则。

二、配送方式、范围及报名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高值医用耗材经营企业配送。配送范围是通辽市辖区各级各类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

凡申请配送自治区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挂网产品的企业均可报名。如医疗机构需要增补第一批至第四批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可由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补。

为优化网络资源便于加强对配送企业的管理,按照自治区要求,对已纳入耗材采购系统满一年,未开展采购配送业务的配送企业取消网上配送资格(过渡期以自治区规定时间为准)。相关配送企业根据配送工作需要将《预保留未开展医用耗材配送工作的配送企业名单》、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协议或合同、医疗机构申请预保留的材料(明确企业编号、企业名称、预留原因、计划开展时间等)于12月20日前上报通辽市药械采购管理中心。

三、报名条件及要求

申请配送我市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和体外诊断试剂入围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在网上阳光采购平台进行销售配送的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订单确认、备货、配送。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二)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按照国家对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本次参与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配送的经营企业须具有相应医疗器械的配送资质,能够配送我市第五批高值医用耗材(结构心脏病类、吻合器类、人体器官组织类、疝气修补类和外周血管介入类)和体外诊断试剂阳光采购全部入围产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产品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七)参加集中采购活动前2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八)具有及时供货、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报名程序

(一)向社会发布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报名通知,确定集中报名时间和地点。

(二)参加报名的企业进行提交资质和相关材料,由通辽市药械采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资质原件和提交材料进行集中收取、审核。若审核合格,则企业原件由被授权人带回,其他材料进行备案存档;若审核不合格,则企业所提交全部资质和材料由被授权人带回。

(三)对审核合格的企业进行整理汇总,其名单予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参加报名企业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

(一)参加报名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封面;

2.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表; 3.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报名承诺书;

5.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申请书; 6.配送承诺书;

7.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8.xx年4至9月企业资产负债表,xx年4至9月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

9.医疗器械经营(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10.企业出具的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连续2年无违法违规声明;

11.参加网上集中采购活动连续2年无违法违规证明。

(二)提交材料格式要求 1.提交材料统一使用A4纸;

2.提交的所有材料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3.提交材料应清晰完整,且按照要求胶装成册,如提交材料不清晰、不完整或未按要求进行装订的不予受理;

4.提交材料均需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加盖企业其他印鉴一律无效); 5.相关证件需要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供审核,审核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未能出示原件将不予受理;

6.提交材料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当面递交,递交时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不接受其他方式。被授权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参加医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的唯一合法责任人,处理常用耗材阳光采购活动相关事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慎重指定。

六、其他事项

5.化验室药品试剂管理制度 篇五

3、药品试剂必须妥善保管。化学试剂应保存于干燥、避光、阴凉处,并远离火源;生物制剂按其特定要求存放;易燃易爆药品、氧化剂、腐蚀性药品分别存放,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及灭火器。

4、危险物品的管理: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药(物)及剧毒药品均属危险物品,必须由专人专库专帐保管,经批准后方可入库。

5、6、危险物品必须贴有完整清晰的警示标志,严防误用。危险物品的存放管理要按其理化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操作,严密固封。

7、危险物品的领取须填领用单,领取后未用或用后剩余的未经污染的危险物品应注明数量及时退回库房,使用后的有毒残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8、药品试剂须有专人保管。保管人员要定期核查,对过期、潮解、变质的试剂要及时清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6.化验室危险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篇六

1、领用化学试剂时,应检查数量是否相符,包装有无破损,标识是否清晰。

2、领回的化学试剂应分类存放:

未经稀释的强酸放在抽风柜内或抽风柜下边;易吸潮变质的试剂(过氧化钠等)存放在干燥器内;其它化学试剂分类存放在试剂柜内,其中强氧化剂(如过硫酸铵、高锰酸钾等)不能与强还原剂(如氯化亚锡、三氯化钛等)混放,高氯酸不能与有机试剂混放。

3、试剂存放处应有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4、挥发性试剂必须在抽风柜内开启和使用。

5、使用危险化学试剂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

6、危险化学试剂的使用人员必须持有化学分析检验员证,实习人员必须在持证人员的监护下使用危险化学试剂。

7、未经室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将危险化学试剂带出化验室。其它部门因公需要到化验室取用少量试剂时,必须向取用人交待清楚该试剂的危险性、使用方法和应急措施。情况允许时应对试剂进行稀释配制降低危险性后交付。

8、变质废弃的有毒化学试剂应进行相应的处理后排放(浓酸应稀释、重铬酸钾应还原等)。

7.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 篇七

医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物品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障措施

1、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安全管理由药剂科及有关使用科室负责,落实专职人员进行科学管理,确保安全。

2、凡有储存及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等危险品的科室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建立严格的审批、采购、领取、使用和登记手续。

4、使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做到:谁用谁领,随用随领,领取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不得乱存乱放或私送他人。

5、外出采购、运输,应指定专人专车;入库前必须严格核对数量。

6、存放危险品仓库(室)的地点、场所要有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

7、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要指定专人专柜保存(专管人员名单报保卫科备案),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8、对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的保管,坚持分间、分类储存,严禁混放,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9、严禁任何人在放射性物质剧毒试剂库区吸烟,不准将火种、易燃品等物品带入仓库。

10、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

11、未经安全培训,不熟悉危险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检验科试剂采购制度 篇八

机关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东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机关、各直属单位所有物资的采购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局机关、各直属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局机关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和纪检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局办公室、计划财务科、人事监察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各直属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 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部门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办公室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办公室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登记入库管理,财务部门登记入帐。

第四章 物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货物、服务、建设工程、其他工程类项目单项或同类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上至50万元以下的,实行部门集中采购;15万元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

200万元以下的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机、各类应用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纸张、印刷、服务器;10台以下汽车;50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咨询等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紧急需要的;

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必须保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七条 具体的物资采购方式以市采购办审定的为准。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九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9.检验科核心制度 篇九

一、采取标本时,查对姓名、性别、年龄、检验目的、科别、床号。

二、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条码、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区、有无审核人员审核,有无双签字。

临床检验“危急值”管理制度

检验科报告审核制度

一、目的

对检验报告的格式、内容、编制、审核、签发及修改等全过程实施质量控制,确保向患者提供准确、可靠、有效的检验报告。

二、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出具的各科检验报告。

三、检验报告内容

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一)医院名称与报告标题。

(二)被检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病室、床号、病历号。

(三)送检样品号(唯一识别号),送检日期、时间,送检医师,样品性质,对不符合要求样品的状态描述。

(四)检验项目名称(英文缩写名、中文名),检验结果、结果单位、参考值。(五)报告日期、时间,报告人,审核人。(六)仅对被检样品所检项目负责的声明。

四、检验报告的格式

(一)检验科主任设计各类检验报告格式。(二)根据各专业技术特点编制检验报告。(三)各类检验报告需满足第3条要求。

五、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存档

(一)检测人员必须根据室内质量控制数据确认所检项目结果受控。(二)检测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检验样品与检验报告一一对应的唯一性。

(三)检查的基本内容有:临床医师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是否已全部检验,有无漏项;检验结果的填写是否清楚、正确;检验报告单上所有内容是否全部填写完整;有无非常异常的、难以解释的结果;有无书写错误;是否有需要复查的结果等。

(四)检测人员必须认真核查异常结果,判断其技术误差的可接受性,核查后在报告人栏签名。有疑问时进行复检。复检包括:核查样品性状是否符合要求,样品与样品号是否对应,重作检测。

(五)复检后仍有疑问需报告审核人处理。如有疑问,报告专业组主管。主管组织复检。必要时及时联系临床科室查寻异常原因,确认复检结果,发出报告。

(六)检验报告单发出前,除主要操作人员签字外,还应有另一有资格的检验人员核查并签字,最好由本实验室负责人或高年资有经验的检验人员核查签名;但在危急情况下或单独一人值班时除外,值班人员必须有资格认定。

(七)审核人必须核查整批检验结果的质控数据,判断是否在控及误差的可接受性。(八)审核人员必须认真核查异常结果。分析可疑结果原因,确定复检方案,督促复检。(九)审核合格,审核人签名,发出报告。

(十)特殊项目的检验结果及一些关系重大的检验结果:如抗HIV初筛阳性的检验结果;初次诊断为白血病及恶性肿瘤的检验结果;发现罕见病原体的检验结果;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需有实验室组长复核无误签名后,方可发出。

(十一)检验科报告的电子版由信息科输入微机,签名贮存。其它人员不能改动。(十二)诊断性的检验报告单必须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检验人员发。(十三)实习学员不得单独签发检验结果报告单。

六、异常结果、危重患者、疑难患者等的检验结果复核或复查制度。

此处所谓异常结果并非单纯指高于参考区间上限或低于参考区间下限的那些检验结果,而且还包括以下情况的检验结果。

(一)检验结果异常偏高或偏低。(二)与临床诊断不符的检验结果。

(三)与以往结果相差过大的检验结果。(四)与相关试验结果不符的检验结果。(五)有争议的结果。

遇到上述情况之一,反复查送检标本情况,并考虑是否用原送检标本复查,还是需要另行采集标本复检,或与临床医师联系;必要时查阅病历、查询患者情况。当然还应检查当天检测系统的可靠性。当检测结果有争议而不能决定时,如某些特殊细菌的鉴定、寄生虫及细胞的识别,也包括某些难以解释的结果,除上述处理方法,尚可采用外送会诊方法处理。

七、检验报告的更改

已签发的检验报告需要作补充或修改时,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方式。

(一)对不影响原有检测结果的补充,由报告人、审核人签发新报告,收回原报告归档备查。(二)对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发出疑问时,立即报告实验室负责人。负责人立即联系临床相关科室暂停该报告的流转与应用,探讨导致疑问因素。若能排除疑问则启用原报告。若不能排除疑问,组织复检,复检结果与原报告相符则启用原报告,与原报告不相符则负责人签发新报告,将原报告收回、注销、存档。

八、检验报告的发送

(一)设检验报告管理人员负责检验报告的收集、分类、整理、核对、发送、保管。(二)个人门诊检验凭就诊卡自助取报告。(三)集体检验报告由管理员交门诊办公室。(四)病房检验报告由管理员交病房。

(五)报告管理员需做到管理有序无疏漏,报告整洁无遗失,患者领取报告满意。

九、责任与事故处理

(一)检测人员必须科学、严谨地出具检验报告。

(二)检测人必须对检测结果负全责,审核人必须负审核责任,科主任必须负管理、督查责任。(三)发现有疑问报告,但未发出检验科,复检,排除检验科外因素,属科内业务质量问题则采取纠正措施,分清责任,科内进行处罚。

(四)有疑问报告已发到临床,作为检验科事故处理。科主任组织调查、复检,排除检验科外因素后属科内质量问题则采取纠正措施,分清责任,上报医院领导进行处罚。

(五)属检验科业务流程、检测技术、出具报告全过程各环节发生的质量差错,责任人及纠正措施必须记录存档作为业务考核依据。

检验科不合格标本的拒检制度

患儿标本的正确采集是保证检验质量的前提,也是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检验质量,特制订不合格标本的拒检制度。

一、符合拒检的不合格患儿标本的范围。(一)未正确使用抗凝剂的标本。

(二)严重溶血及静脉营养时严重脂血并影响检测结果的血标本。

(三)血量不足于检验需要量的标本,若需检验某一项目,需医师更换化验申请单。(四)需要空腹抽血而未空腹的标本。

(五)需要特殊处理而没有做到的血标本。(六)需防腐处理而未加防腐剂的尿标本。(七)未做到无菌处理的各种培养标本。

(八)经查对标本的患儿姓名、年龄、性别、住院号、床号及检验号联等不相符者。(九)采集的标本将严重影响检验结果者。(十)厌养培养标本未满足厌养要求。

二、拒检程序

(一)对拒检的不合格标本应登记在不合格标本处臵记录本上。(二)不合格的样本应退回,并写明原因。(三)必要时电话告知相关科室医生或护士。

检验科复检制度

为确保医疗安全,提高检验质量,保证检验结果准确无误,制定检验结果复检制度。

一、出现如下情况均应进行复检(一)结果出现明显错误。(二)检验结果出现危急值。

(三)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矛盾,临床医生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四)检验结果与上次检验结果相差悬殊。

(五)RH血型阴性,HIV抗体、甲肝、丙肝、梅毒抗体阳性。(六)手工检验项目与上次检验结果不符。

二、样本复检

(一)首先,判断结果异常的性质,如结果异常且无法用医学知识解释,应考虑是否为检验前环节出现问题。如短期内患者乙肝病毒血清学检验结果前后不符;患者检验项目出现异常高的危急值;此时应立即与临床沟通。

(二)其次,确定编号是否正确或放错检验位臵、离心是否彻底、室内质控是否在控,试剂质量是否存在问题、仪器是否正常运行、操作是否准确,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复检。

(三)如能确定原因,复检后可发放检验报告;若未确定原因或结果仍无法解释,应报告实验室负责人,重新取样复检,评估结果的准确性,与临床沟通后,发出报告。

实验室废弃物、废水处理办法

一、按照规定,废弃物按要求存放,统一销毁。

二、为加强环境保护,防止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流散而污染环境。根据我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医学废物的处理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设计和执行关于生物危害性废弃物处理、运输和废弃的规划之前,必须参考最新版的相关文件。

(二)废弃物处理的首要原则是所有感染性材料必须在实验室内清除污染、高压灭菌或焚烧。

(三)本室明确专人负责实验室废弃物的登记、收集和处理,在各室配套污物收集桶。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医院有污水处理系统,统一无害化处理。废物:废注射器、玻片、加样头等固体废物放利器盒统一无害处理。

(四)凡剧毒废弃物和性质不明的药品,实行严格登记制度,两人以上负责处理,不能在本室处理的,封装后及时交院感科统一按环保规定处理。(我科无剧毒和性质不明药品)

(五)培养基、组织、体液及其他具有潜在危险性的废弃物须放在防漏的容器储存、运输及经压力蒸汽灭菌处理后按医疗废物处理。

(六)高压蒸汽灭菌是清除污染时的首选方法。需要清除污染并丢弃的物品应装在容器中[如根据内容物是否需要进行高压灭菌和(或)焚烧而采用不同颜色标记的可以高压灭菌的塑料袋]。也可采用其他可以除去和(或)杀灭微生物的替代方法。

(八)废弃物处理办法:

1、液体废弃标本:

胸水、腹水、脑脊液、脓、血、及其他液体标本,高压灭菌后统一回收处理。对废酸、废碱等废液采用中和法、稀释法后,PH值为中性时直接排入下水道。

2、固体废弃物标本:

带有血凝块等的废弃样品管,在加盖后应当放在适当的防漏容器内高压灭菌和(或)焚烧。

皮下注射针头用过后不应再重复使用,包括不能从注射器上取下、回套针头护套、截断等,应将其完整地臵于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中。单独使用或带针头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应放在盛放锐器的一次性容器内焚烧,如需要可先高压灭菌。

可反复利用的已被污染的材料应选择先消毒再高压灭菌或直接高压灭菌。灭菌后的材料经洗涤、干燥、包扎、再灭菌后使用。

高压灭菌过的废物可以在其他地方焚烧后处理,或在指定垃圾场掩埋处理。

10.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篇十

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编号

SMP-JYHS-003-00

****年**月**日

版本

第一版

****年**月**日

页号

01/02

****年**月**日

质管部

生效日期

****年**月**日

分发部门

质管部QC

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目的建立化学试剂管理制度,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责任

质量部负责本规程的制定、管理,检验人员负责本规程的执行,质量检验主管负责本规程执行过程的监督。

范围

适用于化学试剂管理。

内容

1、贮存环境:

1.1

实验室化学试剂应单独贮存于专用的化学试剂贮存室内,该室应设在安全位置,偏离实验室、办公室;

1.2

化学试剂贮存室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适宜的排气设施;

1.3

室内严禁烟火,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充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1.4

盛放化学试剂的贮存柜需用耐腐蚀材质制成,防尘、避光,取用方便;

1.5

特殊试药应贮存于专柜(室)中,按相应规定贮存。易燃、易爆品应贮存于防火的专室或专柜内,有降温、通风设施。

2、贮存保管:

2.1

化学试剂的贮存保管由专人负责;

2.2

该专职负责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高度责任心,保证化学试剂按规定的要求贮存;

2.3

化学试剂须严格按其性质(如剧毒、麻醉、易燃、易爆、易挥发、强腐蚀品、强氧化性、强还原性等)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注意不得将化学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物品,如酸、碱;氧化物与还原物贮存在同一柜内;

2.3.1分类:一般按液体、固体分类,每一类又按有机、无机、危险品等再次分类,按顺序排列,分别码放整齐,造册登记,试药瓶身及瓶盖均应有编号;

编码

SMP-JYHS-003-00

页号

02/02

题目

化学试剂管理制度

2.3.2

贮存条件:

2.3.2.易潮、吸湿、易失水风化、易挥发、易吸收二氧化碳、易氧化、易吸水变质的化学试剂,需密闭或蜡封保存;

2.3.2.2

见光易变色、分解、氧化、沸点低的化学试剂需避光保存;

2.3.2.3

剧毒品、易燃品、易爆品、易腐蚀品等尽可能做到用多少,领多少,如有少量剩余应单独存放于专柜中;

2.3.2.4

溴、氨水及需低温存放的试剂需放在冰箱内;

2.4

各种试剂均应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完整,内容清晰。

2.5

特殊试药应执行双人双锁专柜管理,设专用台账,并做到账物相符,易燃易爆品应由专人负责。

化学试剂的购买:每月由中心化验室主任,根据库存量及化学试剂检验需要量提出购买计划,经质量管理部部长批准,由供应部采购员购买。

化学试剂的入库:购买后由化学试剂管理员接收并入库,入库后填写“试剂、试药入库记录”。

化学试剂的发放:中心化验室人员提出领用申请,经中心化验室主任批准后,到化学试剂库领取,化学试剂库管理员填写“试剂、试药发放记录”,化学试剂库管理员与领用人分别签字。

化学试剂贮存

4.1

化验室化学试剂贮存环境

4.1.1

化验室化学试剂应单独贮藏于专用的药品贮存室内,该贮存室应阴凉、避光,防止由于阳光照射及室温偏高造成试剂变质、失效。

4.1.2

化学试剂贮存室应设在安全位置。室内严禁明火,消防灭火设施器材完备,以防一旦事故发生造成伤害和损失。

4.1.3

化学试剂贮藏室室温应保持以5-25℃。

4.1.4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柜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4.1.6

大量危险品应存放于危险品库中。

4.2

化验室化学试剂的贮存

4.2.1

化学试剂贮存由化学试剂管理员专人负责。

4.2.2

化学试剂管理员应由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经过专业培训且考试合格,具有高度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保证化学试剂按规定的要求贮存。

4.2.3

化验室操作区内的橱柜中及操作台上,只允许存放规定数量的化学试剂,不允许超量存放。多余的化学试剂须贮存在规定的贮存室中。

4.2.4

化学试剂种类繁多,须严格按其性质(如剧毒、麻醉、易燃、易挥发、强腐蚀品等)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

4.2.4.1

分类:按液体、固体分类,每一类又按有机、无机、危险品,低温贮存品等再次归类,按序排列,分别码放整齐造册登记,按分类、购进顺序登记。每一类均应贴有标记,内容包括:类别、贮存条件、异常情况下紧急处理方法。

4.2.4.2

特殊贮存条件化学试剂的贮存。

4.2.4.2.1

易潮解、易失水风化、易挥发易吸收、二氧化碳、易氧化、易吸水变质化学试剂,需密闭保存。

4.2.4.2.2

见光易变色,分解、氧化的化学试剂,需避光保存。

4.2.4.2.3

爆炸品、剧毒品、易燃品、腐蚀品等应单独存放。

4.2.4.2.4

溴、氨水等应放在普通冰箱内,某些高活性试剂应低温干燥贮放。

4.2.5

各种试剂均应包装完好、封口严密、标签完整、内容清晰、贮存条件明确。瓶外均贴有状态标记,根据此标记存放到规定室(柜)内。

色标含意:红色:剧毒品

标记符号:W:怕水

兰色:危险品

H:怕热

黄色:氧化剂

L:怕光

白色:腐蚀剂

4.2.4

化学试剂保管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温、湿度表,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温度、湿度、结果、备注。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调整。

4.2.5

无标签的试剂未经鉴定之前不得发放。

4.2.6

保持室内清洁,保证所贮存试剂的实际贮存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4.2.7

每月检查一次消防灭火器材的完好状况,保证可随时开启使用。

4.3

配制试剂的贮存

4.3.1

配制试剂在实验室操作区内保存,除执行化学试剂贮存要求外,还应特别注意其外观的变化。

4.3.2

由化验员负责保管,过期不得使用,须重新配制。

4.3.3

注意避免阳光直射和室内通风。

4.3.4

注意室内温湿度变化,夏季高温季节应放在冰箱内保存。

4.3.5

配制试剂要封口严密,瓶口或盖损坏要及时更换。

4.4

化学试剂的发放

4.4.1

化学试剂管理员负责试剂的发放工作。

4.4.2

填写试剂、试药发放记录。内容:品名、规格、编号、数量、领用人、发放人、领用日期等。

4.4.3

发放人检查包装完好,标签完好无误方可发放。

化学试剂配制

5.1

试剂配制应按批准的各类标准操作规程进行配制,并填写相应配制记录。

5.2

缓冲液配制记录内容:名称、pH值、使用期限、配制温度、配制依据、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体积、配制者、复核者、使用截止日期、备注、指令。

5.3

试液与指示液配制记录:名称、变色范围、使用期限、配制温度、配制依据、配制方法、配制日期、配制数量、配制者、复核者、备注、指令。

5.4

配制人员在配制前首先检查所领试剂、试药瓶签完好,试剂外观符合要求,在规定使用期内,方可进行配制。

5.5

试剂恒重:固体化学试药在贮存中易吸潮而增加重量,故配制时需恒重,按

“恒重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6

称量是决定所配制试剂准确性的关键步骤,必须准确无误。

5.7

所用操作器具,必须干燥、洁净、无痕迹,并经过计量校正。

5.8

严格按配制方法进行操作,化验操作符合规定要求。

5.9

按一定使用周期配制试剂,不要多配。特别是危险品、毒品应随用随配,多余试药退库,以防时间长变质或造成事故,配制后存放时间根据不同试剂性质分别制定。

5.10

配好后的试剂放在具塞、洁净的适宜试剂瓶中,见光易分解的试剂要装于棕色瓶中(放置于有避光措施的柜中),挥发性试剂其瓶塞要严密,见空气易变质试剂应密封,贴好瓶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使用期限、配制者。

5.11

用过的容器、工具按各自的清洁规程清洗,必要时消毒、干燥、贮存备用。

5.12

配制记录保留至试剂用完后一年。

化学试剂使用

6.1

不了解试剂性质者不得使用。

6.2

使用前首先辨明试剂名称、浓度、纯度是否过使用期,无瓶签或瓶签字迹不清,超过使用期限的试剂不得使用。

6.3

用前观察试剂性状、颜色、透明度、有无沉淀、长菌等。变质试剂不得使用。

6.4

用多少取多少,用剩的试剂不得再倒回原试剂瓶中。

6.5

使用时要注意保护瓶签,避免试剂洒在瓶签上。

6.6

防止污染试剂的几点注意事项:

6.6.1

吸管:不要插错吸管,勿接触别的试剂、勿触及样品或试液。

6.6.2

瓶塞:塞心勿与他物接触,勿张冠李戴。

6.6.3

瓶口:不要开的太久,以免灰尘及脏物落入。

6.7

需冷冻贮藏的试剂使用时勿反复冻融,否则会加速试剂变质。应按日用量分装冷冻,用多少取多少。

6.8

低沸点试剂用毕应盖好内塞及外盖,放置冰箱贮存。

6.9

贮于冰箱的试剂用毕立即放回,防止因温度升高而使试剂变质。

6.10

化验室试剂应按类别定置依次码放整齐,用后归还原处,不要乱放,防止因紊乱而造成不应有的差错。

化学试剂的编号

化学试剂的编号用“G、S、Y”等分别表示,其中“G”为固体,“Y”为液体,“S”为生测用试剂,短线连接三位数字表示顺序号。把化验室常用试剂分别给一个固定代码。

----试剂由专人负责管理,分类存放。

2.  试剂管理人员应认真做好计划,做到计划合理,报负责人批准。

3.  试剂采购计划批准后,填写请购单,主管负责人签名后,送采购产采购。

4.  试剂购买后,认真核对,分类存放,并填写入帐记录。

5.  试剂由管理人员根据配制用量发放,已取出的试剂严禁倒回原瓶中,并

做好发放记录。

6.  试剂按规定的贮藏期限贮存、使用,没有期限的,原则上为三年。

7.  批准销毁的化学试剂,对环境,下水道无污染的,直接冲入下水道,对

毒性强,有污染的,按销毁办法执行,执行销毁应有指定的第二人在场监督执行,销毁应有记录。

目的建立化学试剂管理规程,保证化学试剂正确使用,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可靠。

2.范围

实验室用直接购买的试剂和配制的试液。

3.管理职责

3.1

分析室负责本制度的起草和修订。

3.2

质管部经理负监责督检查。

4.管理程序

4.1

试液的配制

4.1.1

配制人员在配制前,首先检查所领试剂、试药与该试剂配制过程的一致性,瓶签是否完好,试剂外观是否符合要求。

4.1.2

试剂恒重。部分固体试剂在贮存中易吸潮,故配制时需按要求恒重。

4.1.3

称重必须准确无误。

4.1.4

按一定使用周期配制试剂。原则上配用量以3—6个月用完为宜;某些性质非常活泼的试液可即用即配。

4.1.5

配好的试剂放在具塞、洁净的适宜容器中,见光易分解的试剂装于棕色瓶中;挥发性试剂瓶塞要严密。贴好瓶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日期、使用期限、配制者。

4.1.6

用过的容器、工具按各自的清洁规程清洗,必要时干燥、贮存备用。

4.2

直接购入的化学试剂贮存

4.2.1

实验室操作台上,只允许存放规定数量的化学试剂,多余试剂须贮存在贮存室中。

4.2.2

化学试剂的分类贮存。一般按液体、固体分类。

4.2.3

易潮解吸湿、易风化、易挥发、易氧化变质的化学试剂,需密封保存。

4.3

配制试剂的贮存

4.3.1

配制试剂一般在实验室操作区内保存,保存条件略低于化学试剂贮存室。

4.3.2

配制试剂一般贮存3—6个月,过期不得使用,须重新配制。

4.3.3

避免阳光直射。

4.3.4

配制试剂要封口严密。

4.4

化学试剂的使用

4.4.1

不了解试剂性质者不得使用。

4.4.2

使用前首先辨明试剂名称、浓度、纯度,无瓶签或瓶贴、字迹不清、超过使用期限的试剂均不得使用。

4.4.3

用前观察试剂性状、颜色,有无沉淀、长菌,变质试剂不得使用。

4.4.4

试剂用多少取多少,用剩的试剂不准再倒回原试剂瓶中。

4.4.5

使用时要注意保护瓶签,瓶签朝向手心的一面,避免试剂洒在瓶签上腐蚀瓶签。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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