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旅游安全合同

2025-01-29

自助旅游安全合同(共13篇)

1.自助旅游安全合同 篇一

旅游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旅游者或团体)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组团旅行社)

24小时联系电话:_________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1)境内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航班、车、船、前往目的地及返境内时间包括在行程天数之内);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时间:_________

(2)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3)交通工具:_________

(4)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

(5)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

(6)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4)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2)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3)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4)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a.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b.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c.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d.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自助旅游安全合同 篇二

一、旅游合同的解除

(一) 旅游活动开始前

1.旅游者的解除权

(1) 任意解除权。

旅游合同成立后, 旅游开始之前, 旅游者享有任意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 无需提出正当合理的理由。旅游合同需旅游者的亲身参与才能完成, 而旅游者由于健康、工作、家庭等原因无法参加旅游, 或者没有任何原因仅仅因个人喜好不愿参加旅游, 若不允许解除合同或者对旅游者解除合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可能导致旅游者既不能解除合同也无法参加旅游, 构成受领迟延, 旅游者将承担违约责任。另外旅游者未解除合同, 旅行社基于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给付义务, 如预订了交通工具、宾馆等, 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旅行社一般会在旅游合同签订以后、旅游开始之前做一些准备工作, 例如办理客票、客房预订、出国证照等。旅行社的这些给付行为, 不应当因为旅游合同被解除而归于无效, 旅游者应当支付相应的价款, 而且旅行社因为旅游者解除合同退房、退票而支付的手续费和定金, 都应当由旅游者支付。旅行社可以从预收的费用当中扣除应该得到的价款, 然后将剩余的款项返还旅游者。

(2) 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行程。

旅行社有义务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为给付, 为了防止旅行社任意变更旅游行程, 降低旅游活动的质量, 损害旅游者利益, 应当在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变更旅游内容的情况下, 赋予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若是因可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引起的行程变更, 该解除行为应具有溯及力, 即旅行社应向旅游者返还全部旅游费用;若旅行社是基于不得已的事由而变更行程, 而旅游者不同意参加变更后的旅程, 应尊重旅游者意愿, 允许其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 由于因不可归责于旅行社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且旅行社在不得已之事由出现后及时采取了变更旅程等补救措施, 因此合同解除应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旅行社一方在旅游开始前为旅游所做的准备活动付出的劳务应获得合理的报酬, 扣除该报酬后的余额则应退还游客。

(3) 不可抗力因素。

旅游开始之前, 因为不可抗力事由的发生, 导致旅游者不能参加旅游时候, 旅游者有权解除旅游合同。例如发生天灾、动乱、交通堵塞、政府命令等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 旅游者应当有权解除旅游合同。

2.旅行社的解除权

(1) 旅游者怠于行使协力义务或受领给付义务。

协力义务, 指旅游者协助旅行社完成给付, 如旅游者不提供要求的证件或文件, 致使办理护照等手续不能及时办妥。旅游者还有受领给付的义务, 如按照约定时间出发, 如果旅游者没有按时到达, 就可能影响整个行程的继续。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协力义务或受领给付义务, 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必须指出的是, 旅行社只有在旅游者的不作为行为导致了旅游给付无法继续的情形下, 才可以解除合同。

(2) 不可抗力因素。

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游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 旅行社可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 而且全部或者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发生自然灾害、交通管制、军事管制等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 或者发生突然疫情导致境外国家禁止入境从而导致旅游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都应当属于不可抗力的事由。

(二) 旅游开始后的解除权

1.旅游者的解除权

(1) 任意解除合同权。

旅游未完成前, 旅游者有权随时终止旅游合同。但为了兼顾旅行社的利益, 旅游者应赔偿旅行社因终止旅游合同而给其造成的损失。另外, 旅游者终止旅游合同以后, 也有权请求旅行社垫付费用将其送回原出发地。但是到达原出发地以后, 旅游者应当将费用及利息支付给旅行社。

(2) 旅行社提供的给付有瑕疵, 并拒绝补正。

旅行社应当就其应当给付的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和质量的时候, 旅行社应当改善。如果旅行社未改善或者不能改善的, 旅游者可以请求减少旅游费用;如果旅行社的行为已经影响到旅游合同目的的实现, 则旅游者享有解除旅游合同的权利。

(3) 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变更旅游合同。

旅行社在旅游开始后, 因为自身原因变更旅游合同的, 应当取得旅游者的同意;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 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 对于尚未产生的旅游费用应要求旅行社退还。

2.旅行社的解除权

对于旅行社来说, 除为了维护旅游团队根本利益以外, 在行程中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应当承担由此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旅行社行使解除权的情形有:

(1) 不可抗力因素。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旅行社之事由致使旅游不能继续进行, 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而且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旅游途中, 由于旅游者突发疾病或其他原因, 不能坚持旅游, 旅行社可以行使解除权。旅游者必须亲自参与旅游活动才能实现旅游合同, 因此由于旅游者自身健康等原因, 旅行社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对于旅游者尚未享受的服务, 应退还其费用。

二、旅游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旅游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若无法定解除因素, 旅行社或者旅游者不能自行单方解除合同, 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些旅游合同纠纷往往是因为一方私自解除合同, 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虽然旅游者享有旅游开始前和旅游中的任意解除权, 但必须谨慎行使自己的权利。由于旅游业务的特殊性, 在旅游活动开始前旅行社已经开始进行客房、票务等预订工作, 其所做出的努力及付出的财物应受到相应的赔偿。

(二) 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谨慎

旅游者在制定旅游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其具体条款, 特别是就解除合同的条件要与旅行社进行确认。旅行社与旅游者所签订的是格式条款, 某些方面会排除旅行社的责任, 扩大旅游者的义务。而旅行社据此条件解除合同也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旅游者因为准备旅游所造成的精神、经济、时间上的损失也无法获得任何赔偿, 这对于旅游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有旅行社会将无法成团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可见, 旅游者应仔细阅读旅游条款, 对于不甚明确的应要求旅行社做出详细解释, 如果对格式条款不满意, 可以要求旅行社另外拟订一份合同。

(三) 旅游者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旅行社提供的给付有瑕疵, 而且拒绝补正的, 旅游者可以解除旅游合同。如旅行社提供的服务明显与合同不符, 并且拒绝进行改善或者补偿旅游者损失, 旅游者应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旅游者在旅行社违约后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都规定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律之所以对守约方课以减轻损失义务, 主要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 应当诚实守信, 以善意的方式履行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义务和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它还要求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减轻损失规则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从社会角度看, 通过设定减轻损失义务, 可以激励守约人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去行为, 增进社会整体效益;从当事人角度看, 减轻损失义务作为限制守约人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的规则, 自然会给他带来不便, 需在违约方违约后立即行动, 否则将面临被法院认定其补偿措施不当的可能。

(四) 正确认定“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 因而, 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有些情形, 不论是对旅行社, 还是对旅游者, 虽然貌似不可抗力, 但实际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是否为不可预见, 主要依赖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 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 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 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一般来说, 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 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 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 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 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 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就旅行社而言, 应当对某些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 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损害的自然现象, 并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加以避免;就旅游者而言, 也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以注意, 促使旅游活动的顺利开展。

还有一种情形, 导游擅自变更旅游计划, 发生不可抗力后, 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 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 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理由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计划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项目的履行就没有障碍, 旅游者的权益也不会遭受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责任。

摘要: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新型合同, 存在着许多特性, 这些特性导致在合同解除方面旅游合同有着不同于其他类型合同的特殊之处。通过旅游开始前和旅游中对旅游者和旅行社享有的旅游合同解除权进行分析, 在具体实践中应注意:旅游合同的解除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应谨慎;旅游者应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正确认定“不可抗力”。

关键词:旅游合同,解除权,协力义务,减轻损失义务

参考文献

[1]卢世菊.旅游法规[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3.

[2]王庆淼.旅游合同若干问题研究[D].山东:山东大学, 2006.

[3]王晓东.旅游合同有名化及其规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 2003.

[4]马群祯.合同只能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时解除——评孟某诉中佳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J].人民司法, 2006 (11) :100-101.

3.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研究 篇三

关键词 旅游合同 违约责任 非财产性损害赔偿

一、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旅游合同发生违约时违约方的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当发生旅游违约纠纷时,都是参照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但并不是每一种都适用于旅游合同。笔者对这几种方式进行分析:

合同的实际履行,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但实际履行的救济方式并不适用于旅游合同违约,这主要是因为旅游合同如果出现违约,双方采取补救措施最常见的方式赔偿损失。由于旅游者选择一家旅行社主要是基于对这家旅行社的信任,如果违约的出现是因为工作人员的服务出现了瑕疵,那么旅游者已经对此次旅游活动失去了兴趣,他会认为旅游合同实际履行已经达不到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解除,即指在合同依法成立后而尚未全部履行前,当事人基于协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滅的一种法律行为。然而实践中,旅游者在解除旅游合同时应谨慎,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否则将使作为守约方的旅游者处于不利的地位。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这里的损失,应包括财产性损害和非财产性损害,但目前合同法仅就财产性损害方面的赔偿责任予以规定。

支付合同违约金、定金。违约金,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责任形式。定金,既是一种债的担保形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违约金与定金作为两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守约方享有选择权,但不能同时并用。而且在旅游合同中,不宜约定定金作为违约责任的形式,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常用于价款一次支付的买卖、加工、承揽合同等。定金在旅游合同中主要体现在旅游预订合同中,常表现为同意参加旅游团而预先支付定金。因为旅游合同签订后,按照行业惯例都是旅游者交付旅游费用后才进行旅游活动,所以此时交付的定金常变为旅游费用的一部分而失去作用。

二、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建议

首先,建立旅游合同违约非财产性损害的赔偿制度。其一,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应包括:旅游者有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旅游营业人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旅游者受到严重的精神损害的事实与旅行社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可以参照民法上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具体标准如下:旅行社违约程度的大小;违约的行为方式等具体细节;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的严重程度;旅行社的获利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其三,建立精神损害赔偿职业责任保险,即以当事人精神受到损害,并以法院受理判获赔偿后构成的一种保险责任。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同时合理地分担服务业从业者的负担,从而保证服务业的蓬勃发展。其四,建立旅游者旅游时间浪费请求权制度。

其次,完善监管机制。第一、加大对旅游企业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虚假宣传、旅游服务与旅游合同货不对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行业的正常秩序;第二,加强对旅游合同的监管,旅行社在合同或协议的签订中,对服务内容及标准要具体化,避免双方矛盾的发生和激化。特别是针对当前旅游投诉中反映出的合同约定模糊不清、违约责任不明等问题,积极完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对企业涉嫌损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霸王条款”等予以清理,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充分发挥旅游行业协会的作用,引导行业加强自律;第五、加强多元化社会监督。扩大监督途径,实现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的有效延伸,从以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向行业自查、互查、游客反馈、媒体监督、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等多渠道监督方式并举转变。例如招募 “眼线”全程监督旅游营业人履行合同过程。如果在旅行过程中卧底游客发现旅行社有违约行为,返程后将根据自己的亲身体验,把问题向旅游监察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旅游大巴租赁合同 篇四

出租方:承租方: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 话:

传真: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格守: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型为:_____旅游大巴_____座_____辆,带司机租给承租方使用、具体要求如下:

二、承租方租用的旅游大巴只限于接送客人使用、承租方只有调度、使用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和公司负责、所用油费、路费、停车费由出租方负责、出租方对承租方提供的车辆应保障车况良好,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准时交付承租方使用。

三、若因司机或其它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它安全事故,造成承租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协调处理,出租方购买了车辆意外保险,按车辆意外保险相关条例进行赔偿,承租方应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四、出租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起,将所租旅游大巴车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安排如下。

出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到达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所提供的车辆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准时交付承租方使用,根据平等互利若因延误造成承租方的损失,由出租方负责赔偿给承租方¥:________元人民币、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如承租方在使用期悔约、若因延误造成出租方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给出租方¥:_________元人民币,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六、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_________元(人民币)做为租车订金、租期满后退还订金。

七、租车租金为一次性结算、_____天租车费用共计¥: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本合同自出租方、承租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有关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经协商解决未能达到一致的,任何一方可向出租方和承租方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起诉。

出租方盖章并签名生效:承租方盖章并签名生

效:

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租用营业大客车,双方同意在顾及安全及权益的原则下,议定合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租用乙方营业大客车______辆,车号及车龄为:(车龄须在五年之内)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签约时未能确定,至少应于活动前三日将用车资料寄送或传真至学校)

二、租用时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 时______分止。

三、行程及停留地点:自本校校门口启程(:)→______ → 回本校校门口止( : )。

四、租金:甲方应付给乙方租金每辆新台币______元整,共租______辆,合计新台币______元整。

五、付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须为该公司所有之车辆,并经交通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保养良好、安全可靠,且车龄在五年之内;乙方如无法供应全数车辆,而需调用他行车辆时,须先征得甲方同意,其车龄及车况应与本合约所定之条件相同,驾驶并应与领队老师配合。本项约定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担任驾驶人员必须身心健康、持有职业大客车之驾驶执照,活动当天驾驶员应衣着整齐,避免在学生面前抽烟、嚼槟榔、说粗话等行为,并严禁酗酒、滋事等事宜,行程途中不可开快车、赶时间、不当超车,且注意学生上下车之安全,配合领队教师指挥。

八、乙方应于用车当天出发前做好车辆保养工作,并提供每辆车之车辆安全检核表(如附件),会请校方人员共同检查确认。为确保行车安全,该表填写如有不实,其产生之各项后果概由乙方负责。

九、延期用车:甲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要求乙方延期出车,延期使用之日经双方协议后另行履行之。

(一)因天候因素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二)其它不可抗拒情形致使无法实施校外教学时。

十、解除合约: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得随时解除本合约,如乙方已载运甲方乘客,乙方应负责将甲方所乘乙方车辆之乘客载运回原出发点,除以本项合约租金之百分之十做为赔偿外,另由甲方按情节损失提出必要之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一)乙方未能如期供应车辆,或所提供之车辆数目不足,或车辆状况不符合约条件。

(二)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在指定时间内到达且逾时过久,致使行程严重耽搁。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驾驶员态度恶劣,或有不听指挥、酗酒、滋事等行为。

(四)车辆中途故障无法立即修复,且无法立即调派接驳或替代交通工具情形。

十一、保险、赔偿与罚则:

(一)乙方应向保险公司办理车辆第三责任险及乘客旅游保险,并提出有关证明文件。

(二)如发生因车辆而引起之意外事故,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赔偿或负责向投保之公司按乘客保险办法规定办理赔偿。

(三)乙方所提供之车辆,未能按时依约在指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等候时,每车每逾______分钟,扣罚新台币______元整,如逾时______分钟以上致使行程严重耽搁,甲方得视状况提出解除合约,并依本合约第十条有关解除合约之条文协议赔偿,乙方不得拒绝。

十二、订约时,乙方应提供该公司相关合法证件、最新缴税、票据记录。

十三、本合约自签约起生效,至用车完毕无意外事故发生,结清租金后失效。

十四、本合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十五、本合约如有其它附加事项,经双方协议后得于本条款后另行加注。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5.旅游委托合同 篇五

委托单位:(以下称甲方)

旅行社名称:(以下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根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安排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办理旅游活动中的有关事务,达成以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委托授权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旅游活动的有关事务,由乙方为其代理预订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导游事务或者由乙方直接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第二条 旅游内容和预定旅游项目及费用

甲方根据具体情况,将旅游行程、旅游项目、人数等信息提前告知乙方,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为甲方客户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费用和结算方式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应保证给予甲方优惠的价格。

第三条乙方服务标准约定

1、乙方要勤勉地为甲方处理委托事务。

2、乙方为甲方直接提供的委托事务,应当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未约定的,可以参

考《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导游服务质量》等国家、行业标准与行业惯例。

第四条转委托

1、乙方可以根据旅游活动的实际情形,转委托至其他具有合格资质的旅行社服务;

2、乙方应为转委托的受托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确保所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联系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及时

联系到的;

2、由于旅游活动有一定风险性,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有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家长应

谨慎履行对随行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

3、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

4、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

惯、风土人情;

5、甲方有义务提醒客户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6、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旅游费用。

第六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甲方客户人身、财产的安全。乙方所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安全标准,有责任和义务在旅游活动期间保护甲方客户的人身、财产不受侵害。

2、乙方有义务对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法律特别规定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客户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乙方应给予赔 1

偿。

3、对可能危及甲方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甲方客户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乙方应按《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不得强制甲方客户购物和其他自费消费;甲方客户在《行程表》安排的购物店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负责为甲方客户索赔,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内,甲方客户无法从购物店获得赔偿的,乙方应当先行赔付。

5、乙方应当根据诚信实用原则为甲方客户不宜泄露或公开的信息保密,妥善保管甲方客户提交的各种证件。

6、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旅游线路、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

第七条旅游意外保险

1、乙方可以建议甲方客户自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为其代办。

2、乙方必需为甲方客户提供旅行社责任保险。

第八条旅游合同的变更

1、乙方与甲方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约定的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征得甲方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因一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旅游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解决,不能影响旅游行程继续进行;协商不成,待旅游行程结束后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挟另一方满足其条件,否则因此而扩大的损失自负全部责任;

3、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行程不能按本协议约定执行,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

任。

4、未经甲方或甲方客户同意增加购物次数或另行付费项目等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行为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100%的违约金;给甲方客户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甲方客户开始旅游活动时合同生效。旅游活动自甲方客户登上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开始,至旅游活动完成后甲方客户离开乙方指定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年。协议到期如甲

乙双方未续签,则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引发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 2

投诉,甲乙双方也可以向乙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旅游行程表》

甲 方:(签字)

联系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年月

6.旅游合同 篇六

乙方:合同编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参加由乙方组织旅游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二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l、在旅途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10%.

2、在旅途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己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3、在旅途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20%.

4、在旅途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50%.

5、在旅途开始日或开始后通知到或未通知不参加旅游团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扣除乙方已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余额的100 %.

第三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途开始前第5日以前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l0%.

2、在旅途开始前第5日至第3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20%.

3、在旅途开始前第3日至第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30 %.

4、在旅途开始前1日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50%.

5、在旅途开始日及以后通知到或未通知到的,支付全部旅游费用的100%.

第四条合同转让

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司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有参加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但应当在约定的出发日前日通知乙方。如有费用增加,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所提供的证件及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旅游,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未委托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责任自负。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甲方应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

第六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应当提醒甲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

2、乙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购买保险,并在接受甲方报名时提示甲方自愿购买旅游期间的个人保险。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并承担补办手续费,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的具体接洽办法和应急措施。

5、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当按照《旅游行程表》安排甲方购物,不得强制甲方购物,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当甲方发观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购物为行程内安排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如购物为乙方在行程外擅自增加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七条合同变更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退还甲方。如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损失。

第八条擅自变更合同

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一倍的违约金。

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旅游行程延误

因乙方原因,导致旅途开始后行程延误的,乙方应当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并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终止旅游的,乙方应当安排甲方返回并退还未完成的旅程费用,支付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

甲方因延误旅游行程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弃团

乙方在旅程中弃置甲方的,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它必要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中途离团

甲方在旅程中,未经乙方同意自行离团不归的,视为单方解除合同,不得要求乙方退还旅游费用: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航班取消、堵车误飞机或火车))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乙方延迟履行本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三条扩大损失

甲、乙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甲、乙一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十四条委托招徕

乙方委托其他旅行社代为招徕时,不得以未直接收取甲方费用为由免责。

第十五条其他

本合同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瑾玩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手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从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 乙方:

电话或传真: 电话或传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7.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初探 篇七

一、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分析

(一) 违反旅游合同给旅游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

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即使旅游营业人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和硬件条件完全符合旅游合同的规定也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如:旅游团中有一位身患传染性黄疸性肝炎的旅游者, 同团旅游者陷于恐慌, 人人自危。上旅游车, 吃饭时争相远离, 甚至为抢座位发生口角、打架。本来高高兴兴的游山玩水看风景, 现在却变成了花钱买罪受。一次本该愉快的出境游竟成了“死神陪伴的旅行”, 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可见一斑。

(二) 旅游者精神损害以财产形式弥补的可能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就是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对加害人的惩罚。而旅游的本质就是实现旅游者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只要确有精神损害发生, 不论是由侵仅造成的, 还是由违约造成的, 都应得到补偿, 这样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利益。否认违约产生精神损失, 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者痛苦明显的法律冷漠与社会冷漠;在一个经济社会里, 金钱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 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 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 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 还可以恢复受害人自身的价值感。在此情况下, 金钱是可以采用的使受害人得到满足的最好的方法之一。

(三) 惩罚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 规范旅游市场

违约责任的功能在于补偿非违约方的损失、惩罚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和鼓励交易, 旅游合同也不例外。而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发生旅游质量问题的, 仅仅赔偿旅游者的经济损失。而由于损失赔偿仅仅局限于经济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旅行社所谓的“效率违约”就不足为奇了。这样的损害赔偿显然不能真正惩罚违约的旅行社, 也不能实现鼓励交易的目的。

二、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尽管对违反旅游合同的行为必须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但并非所有所有的精神损害都必须进行赔偿, 法律必须对其进行限制, 否则容易造成精神损害赔偿的滥用而走向其初衷的反面。笔者以为, 旅游营业人违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旅游营业人有违约行为, 该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违约行为和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旅游营业人主观上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一) 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形态有:不履行合同、不适当履行合同和拒绝履行。笔者以为, 旅游合同中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表现方式多种多样, 包括:旅游期限到来前, 旅游营业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旅游活动无法成行的违约行为;在旅游途中旅游营业人不按照旅游行程的安排随意更改行程, 降低旅游服务的档次的行为等等。当然, 旅游服务项目提供者不按照旅游合同规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总之, 只要旅游营业人未按照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旅游合同, 就认为旅游营业人有违约行为, 主要包括:旅游合同根本未履行和旅游服务提供有缺陷或瑕疵两种情况。

(二)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的严重的精神损害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造成旅游者的精神痛苦并不必然导致旅游营业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曾世雄先生在《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一书中指出:“非财产上之损害, 以生理上或心理上之反映所涵盖范围之广狭, 可酌分为最广义、广义及狭义三种。最广义之非财产上损害, 泛指一切损害, 但不带动财产之减少或应增加而不增加者。因此, 最广义之非财产上损害, 除包括生理或心理上之痛苦外, 尚包括比较低层次之不快或不适。……广义之非财产上之损害, 则泛指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痛苦, 但不包括比较低层次之不快或不适。以广义时, 所着重者乃逻辑上之归类, 诸凡不涉及财产之减少或应增加而不增加, 所感受之痛苦, 均应是认之。然以损害赔偿法对于非财产上之损害另有规定, 广义之非财产上之损害中仅其中符合损害赔偿法规定要件部分, 方能获得赔偿, 该可获得赔偿之部分, 即狭义之非财产上之损害。”

根据法律不问小事的原则, 并非每一宗由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案件中的旅游者都能获得赔偿;也就是说, 如果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很小, 旅游者将不能获得赔偿。在英国, 只有当精神伤害达到一定的程度, 即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不仅会导致精神伤害, 而且会导致比在普通案件里更深一层的精神伤害, 即超过最低限制水平的伤害时, 才能获得赔偿。学者宁红丽认为, 在旅游合同中旅游者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主要是:第一, 因旅行社不完全给付造成旅客人格权受损的, 旅客可以请求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如旅行社办理出国证照不合格或者根本怠于办理出国证照, 导致旅客在旅游地人身权受损害的;因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客遭受人身伤害;运输、住宿、餐饮给付有瑕疵导致旅客身体健康权受损害的, 旅客可以向旅行社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第二, 旅行社不完全履行义务没有造成旅客的法定人格权受损, 但导致合同目的严重不达的, 旅客也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同目的的严重不达就是旅游营业人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 本身这一判断标准就有很强的主观因素, 必须授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完全可以从一个理性人的角度, 按照常识来进行有效地判断。

(三)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首先, 旅游营业人完全可以预见其违约行为必然会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精神烦恼和痛苦是由被告契约不履行的行为所导致, 这是判决赔偿的先决条件。在英美法系国家中, 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救济的例外主要有三种类型: (1) 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 (2) 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痛苦和烦恼; (3) 由于身体上的不便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显然, 在旅游合同中, 旅游者是为了快乐的享受才订立旅游合同的, 旅游营业人完全可以预见其不履行或者不恰当履行行为给旅游者带来的精神损害。其次, 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违约与精神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是认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也是衡量赔偿范时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换句话说, 因果关系的前一个作用是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问题, 而第二个作用是因果关系的衍生功能, 在认定构成违约精神损害之后帮助确定赔偿范围。如果旅游营业人的违约行为不是造成旅游者精神损害的主要原因, 可不予赔偿。

(四) 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旅游营业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旅游营业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之一。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 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损害不易把握, 为了防止侵害方负担过重或受害方滥用诉权,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应以违约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为要件。旅游合同的履行要受到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 让旅游营业人承担所有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显然不妥。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旅游营业人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也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旅游营业人主观上故意不履行合同, 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自不待言。而在旅游营业人有过失的情况下, 笔者以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是旅游营业人有重大过失。如:因为旅游营业人疏于挑选合格的旅游饭店, 饭店硬件和软件设备奇差无比, 旅游者精神严重受损, 显然可以要求旅游营业人赔偿精神损失。但假如旅游者挑选了合格的旅游饭店, 但由于具体的旅游服务人员素质差, 旅游服务的瑕疵显然不是旅游营业人能够预见的, 对旅游者由此造成的精神损害, 如果规定旅游营业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似乎很不合理, 一方面加大了旅游营业人的负担, 另一方面也起不到违约责任的制裁作用。

三、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一) 利益衡量的原则

在旅游合同中要保护旅游者的旅游乐趣, 同时也要保障旅游营业人的经济利益, 二者不可偏废。所以, 学者刘劲柳认为, 在考虑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时要兼顾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在旅游合同的旅游者旅游乐趣受到干扰时, 能够在一定的情况下得到赔偿;二是, 正确分配交易风险, 合理维护旅游营业人的利益, 促进旅游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笔者以为, 我国的旅游市场正在逐步成熟和完善, 旅游者的人数激增, 旅游乐趣应该得到保障。但也应该考虑到我国的旅游行业尽管市场繁荣, 但却是一个微利行业, 旅游营业人承受风险能力较差, 旅游营业人往往缺乏对旅游服务项目提供者必要的影响力等等事实, 衡量双方的利益, 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进行限制, 促进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二) 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

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表格定额赔偿法、按日赔偿法、限定最高额赔偿法、分类计算赔偿法和自由心证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 既要有统一的参考标准, 又要兼顾违约人和受损害当事人的个体差异, 赋予法官一定限度的自由裁量权。

关于违反旅游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 笔者认为可以借鉴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 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旅游营业人的不完全给付造成旅客人格权受损的, 旅游者可以选择让旅游营业人承担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旅游者提起侵权之诉时, 旅游营业人必须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责任。而在旅游营业人违约未造成旅游者人格权损害的情形下, 旅游营业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比照该规定, 考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

摘要:因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 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 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的确定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利益衡量原则

参考文献

[1].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

[2].宁红丽.旅游合同研究[A].载梁慧星.民商法论丛 (第22卷) [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2.

[3].[英]纳尔森.厄农常.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A].肖厚国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 (第16卷) [C].香港:金桥文化出版有限公司, 2000.

[4].刘劲柳.旅游合同[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5].关今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

[6].曾世雄.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M].1989.

[7].王利明.民法 (第4版) [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8.

8.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篇八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近些年,随着我国旅游的“井喷”式发展,旅游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游客的出游方式上,大多数人们选择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跟团出行。从而在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产生了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与此同时,旅游过程中的摩擦纠纷也不可避免的增多。在我国现行立法中,旅游合同尚属于无名合同之列。司法实践中主要参照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法规与规章。但是面对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带来的诸如旅游费用、餐饮标准、住宿条件、行程安排等层出不穷的旅游纠纷。现行法律的行政法规也显得苍白无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追求的是一种享受生活放松心情的目的,在旅游过程中诸如此类问题的发生破坏的是旅游者的精神享受。

二、案情分析

下面我们从“王某等诉假日旅行社旅游合同案”来具体分析:

案情:2003年8月15日,张某与被告某日旅行社达成去山东省某市旅游的旅游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交纳了旅游团费。旅游途中,旅游车在山东济宁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山东省济宁市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责任事故认定,被告租用的豫大型客车司机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等32名乘客对该事故不负责任。张某的妻子王某、父张某民、母李某作为原告诉称:被告在组织张某旅游途中,没有保障张某人身及生命安全,致使张某死亡,三原告作为张某的近亲属在处理张晨丧葬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且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的打击,故诉某市人民法院,请求由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其他支出共计175794元,另外要求精神抚慰金5万元。

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为有效合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张某与被告签订的《河南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约定张某向被告交纳旅游团费,被告提供旅游服务。张某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团费,被告应向张某提供住宿、餐饮、旅客运输等服务。被告在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过程中,未保障张某的生命安全,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出,旅游合同的违约造成精神损害是事实存在的,而且当事人主张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也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旅游本身具有精神价值,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者提供的精神需求,但是,当事人依据任意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概而论地支持这些请求,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和旅游业者的责任被过度扩大,这会阻碍旅游业的发展和我国司法的进步。对旅游业者违约行为进行定性,只有旅游业者发生做出的违约行为,旅游者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严重的违约应包括:①旅游营业人异地甩团导致严重后果;②旅游标准完全被更改,使旅游者目的落空或者完全无法享受旅游乐趣;③旅游营业人与给付提供人合谋欺诈或者旅游营业人对给付提供人进行欺诈有严重过失;④旅游营业人不履行附随义务的行为恶劣而使旅游者无法享受到旅游乐趣等。

三、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对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适用于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中,行为人仅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因此,如果在旅游合同适用侵权责任,旅行社可以以运输,食宿等引发的纠纷不承担责任。这就导致旅游者无法向旅行社要求赔偿。被害人对于加害人的故意过失应负举证责任。旅游纠纷中适用侵权责任,处于弱势地位的游客在举证方面有着巨大的压力,难以得到相关的证据。

基于上述所述,在我国旅游合同中确立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显得极有必要。台湾地区民法已经承认了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于我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四、我国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带来的旅游合同纠纷对于我国加强对此类纠纷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的要求越来越高,将违约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显然无法满足我国司法实践的现状。因此,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十分有必要的。

9.旅游服务合同 篇九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有关旅游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制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 所列条款。

第一条 旅游时间

由甲方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乙方提供旅游服务,服务人数为: 人。

第二条 行程安排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旅游景点、游玩项目等行程安排,具体内容以本合同附则(一)中规定为准。

第三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

甲方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标准如下:

1、旅游交通: 35座宇通豪华大巴,1300元/辆/两天

2、门票: 12元/人

3、住宿: 230元/间

4、餐饮: 正餐500元/桌,早餐20元/人

5、导游: 150元/位/天

6、真人CS: 80元/人,包含CS全套集体专业器材、各项活动装备

7、篝火晚会: 500元/场,包含场地、凳子、柴火等。

8、保险费:

乙方结算费用时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

第四条 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为乙方安排本次旅游。

2、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减少旅游景点、游玩项目和缩短旅游时间。如甲方违反约定,应向乙方赔偿总服务费用50%的违约金或者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约定继续提供旅游服务;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增加游览景点或游玩项目的,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为乙方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旅游期间,甲方应保证本次旅游的安全顺利进行。

4、甲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按约定赔偿乙方损失额 10000 元。

10.新版旅游合同示 篇十

旅游者对购物新增拒绝权

《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就对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在原则和方式上设定了约束性条款。在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中,增加了旅游者的拒绝权和旅游社不得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义务,明确了旅行社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责任。

以应用最广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在“旅游者的权利”部分,明确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旅行社的导游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如旅游法并非给一切购物活动“判死刑”一样,“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旅游合同合同范本也在协议条款部分,突出表达了双方就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达成一致,另增加补充协议对具体行为进行约定。

合同解除旅行社义务不止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中有关合同解除的内容,也根据《旅游法》作了全面修改。

法律赋予旅游者的任意解除权和旅行社法定单方解除合同情形,在旅游合同范本中转化成了可操作的约定条款,涉及具体情形和时间要求等详尽内容。比如,《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以内和行程中提出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按照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对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费用的承担也作出了约定,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必要的费用”的计算方法。

如在《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中,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 5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合同解除后,并不意味着旅行社的义务到此结束。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还增加了旅行社的.附随义务,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如果是因旅行社原因造成的合同解除,旅行社还需负担旅游者的返程费用。这意味着,被媒体屡屡曝光的游客被抛到半路上的事件将得到有效遏制。

严重违约承担惩罚性赔偿

《旅游法》通过之前,针对甩团、拒不停车、不开空调等恶性行为,《旅游法》确定了施行惩罚性赔偿原则,并规定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这种处罚力度被普遍认为是空前的,在其他产业的相应法律中也是少见的。

新版合同示范文本也相应地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11.旅游安全问题简析 篇十一

凉山州;旅游安全;安全事故类型

[中图分类号]X922;F5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63-02

一、凉山州区域特点和相关性旅游安全研究

1.自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

凉山州位于四川西南部,就自然地理位置特点来说,地形复杂,气候多变,自然灾害频发,自然环境恶劣,气候复杂多变;凉山地区多是山地,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发生频繁。

凉山州还处于地震带上,地震灾害发生频度高,强度大,是一个震灾较为严重的地区。历史上西昌曾发生过三次强震,1536年3月19日的7.5级地震、1732年1月29日6.7级地震和1850年9月12日的7.5级地震。由于凉山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突发性的自然灾害给旅游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2.社会地理位置的特殊性

(1)民族类别众多,民族风俗各异对旅游安全有一定影响

凉山州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也是四川省民族类别最多、少数民族人口最多的地区。不同民族之间的文化差异所产生的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心理特点等方面的差异,都可能成为旅游安全事件的导火索。旅游活动在进行的过程中,必然形成文化的碰撞,如旅游者与当地居民接触后,由于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产生局部冲突的可能性较大,成为产生旅游安全问题的重要隐患。另外,一些对少数民族风俗和民族文化不合理的开发势必造成和加剧旅游主客体之间的矛盾,引发旅游安全冲突事件。

(2)人员流动大,背景复杂,也对旅游安全保障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

凉山盲流人口是对凉山地区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威胁的特殊人群。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入城市务工经商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最显著的特征。但是,凉山少数民族进入城市的流动人口,因为文化上的障碍和社会歧视,无法在城市谋求正当职业与合法收入。由于人数众多,他们已经在城市街角和郊区形成了聚落,对旅游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3)基础设施薄弱,交通不便造成旅游安全隐患

由于自然、历史、社会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尤其是薄弱的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已成为制约凉山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凉山州各地区大多地处偏远山地,自然地理条件复杂,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是打破封闭、开阔视野、促进与其他地区经济文化交流的重要途径。而凉山地区的交通运输以公路运输为主要手段,除一些国道、省(区)道外,大部分属于低等级公路,路面质量差。特别是有些山区、还缺乏现代化的交通设施,仍然肩挑背扛或畜驮,导致旅游可进入性大大减弱。

二、凉山州旅游安全类型分析

1.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类旅游事故主要是指由于旱灾、洪涝、台风、风暴潮、冻害、雹灾、海啸、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等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于凉山地区多是山地、峡谷、湿地等特殊地形,局部地区气候多变,加之凉山全境属于中国南北地震带的中南段,地处攀西大裂谷,雅砻江大断裂和金沙江大断裂,境内地质结构错综复杂,活动断裂纵横交错,地震发生频繁,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较多,给旅游者人身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威胁和损害。

2.交通事故类

交通事故类型可以分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水路交通事故、航空事故等。凉山州境内地形复杂,气候多变,易发生一些意外的交通事故,一些主要的交通干道不得不盘山而建,一些危险的溪流也是必经之道,增大了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加上凉山地区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医疗救援条件落后,没有及时救援也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因素。

另外,一些自驾游车主的疏忽、疲劳驾驶、不熟悉地形和道路设置等主观原因也导致边境地区交通事故的发生。

3.他人伤害类

文化特点鲜明的少数民族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里的境遇与汉族流动人口有很大区别。他们受教育的程度普遍很低,许多人甚至缺乏起码的汉语沟通能力。他们原有的观念习俗和行为模式,也与城市生活规范和公民社会的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些文化上的障碍使他们不能融人

主流社会,只能在城市中形成自己的聚落和小圈子。

另一方面,主流社会对他们的到来也缺乏制度和心理上的准备。人们对这些人的防范和歧视比对其他农民工严重。自身的局限加上社会歧视使这些人就业率很低。除少部分人能从事一些特色行业经营(办特色餐馆、贩卖山货、捡垃圾)外,多数人很难找到营生,只能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生活来源。所以,他们涉足高危行为多,犯罪率高,成为旅游安全中的隐患。

4.其它事故类

除以上几种安全事故类型外,由于各民族风俗习惯的差异,旅游者来到凉山因语言问题和习俗问题发生冲突的旅游安全事件也会偶尔发生。另外因为旅游者的自身失误、或是管理过程中的一些突发事件也会造成一些安全事故。

[1]杨西华,王菱.凉山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加快发展的对策[J].2009,9.

[2]李柏文.社会学视角下的区域性旅游安全问题[J].华东经济管理,2007,21(12):28-30.

[3]黄建军.昆明旅游犯罪研究[J].旅游学刊,2000(3):60-64.

[4]魏小安.中国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发展的凉山模式[M].2008,2.

作者简介:

12.自助旅游安全合同 篇十二

作为一名导游, 按照旅游合同提供相关的旅游服务是其主要工作, 对于各种风险, 防范于未然是最好的选择。旅游风险各种各样, 有些风险, 导游个体很难防范与规避, 如旅游政策法规制定、调整所引发的旅游经营风险及诸如5.12大地震、SARS疫情、金融危机等社会、政治、经济突发事件, 而大部分旅游风险是人为因素引发的, 导游人员是能够防范和规避的。本文主要选择当前旅游者反响比较强烈的旅游购物风险和特色旅游中的风险进行分析, 力图做到成功的规避。

1 旅游购物风险规避

众所周知, 旅游包含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 其中的旅游购物是促进旅游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力。然而旅游购物也是意见最多、反响最大的环节:导游购物拿回扣、强迫游客购物、所购物品是假冒伪劣产品等等。旅游是体验, 是心情愉悦与放松, 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出现诸如上述的购物问题, 肯定会影响到旅游目的实现, 从而轻则使带团不顺, 重则受到投诉和索赔。带团导游要想成功地防范旅游购物中的风险, 就得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1 要有强烈的法律及责任意识

不可否认, 带团导游的很大一部分收入来自于购物、加点的回扣, 而购物点一般价格都偏高, 所购物品甚至是假冒伪劣产品。针对这些现象, 最近几年有关旅游立法都予以禁止, 特别是2013年10月1日生效的《旅游法》, 对这一问题有比较系统的禁止性规定。导游在带团旅游过程中不是不允许挣钱, 而是不该挣违规违法的钱, 更不能冒着影响旅游计划实施、旅游目的不能实现的风险去挣钱。导游带团, 应不违反旅游相关法律的规定, 按照旅游合同 (旅游行程) 的约定安排旅行游览。如果要在行程之外增加购物、景点, 要事先和旅游者做好沟通, 取得旅游者同意, 从法律角度来看, 这其实是对旅游计划的调整, 对旅游合同的变更。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要变更合同, 应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而想取得旅游者的同意变更合同, 导游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是关键, 旅游者虽然法律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 但一般还是通情达理的, 只要服务好, 使旅游者心情舒畅, 增加购物和其他旅游项目, 旅游者一般是不会拒绝的。导游要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 要善于权衡违反合同挣钱与承担违法责任的利害关系。

1.2 注意保留证据

旅游者基于旅游体验的兴奋, 很多情况下购物和增加其他旅游项目是当时情况下的冲动, 事后冷静下来, 往往会反悔, 更不要说购买的物品有问题或增加其他旅游项目不值得。这时, 旅游者会表现为纠缠、取闹, 甚至威胁投诉和诉讼, 遇到这样的情况, 如果导游有证据意识, 在变更旅游合同以增加购物和增加旅游项目之前履行了签字确认或拍照、录音等固定证据的手续, 旅游者的投诉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因为原来的旅游合同已经合法地变更了, 履行变更后的合同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导游没有保留相关证据就会很被动, 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旅游行程的按计划进行。证据最好是书面的或者是录音、录像, 仅仅是口头的, 很难认定。很多情况下没有书面证据视同没有发生过。

针对旅游者行程内的购物等消费行为, 导游也要提醒游客注意保留证据, 如索要票据、多人结伴购物等。如果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 这就是日后维权的书证和证人。

1.3 不要轻信广告

不管是行程内的购物还是变更合同后的购物, 购物消费都要理性, 不能盲目相信广告。作为导游, 经常外出因而见识比一般旅游者要多一些, 要做好购物提醒工作, 俗话说的好:只有错买的, 没有错卖的。广告的主要作用是宣传产品或服务, 多少都带有一定的吹嘘成分, 从法律角度来看, 广告一般属于“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 即便是有夸大成分, 一般对做广告的商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对于购买物品的旅游者来说, 在旅游购物时要有自己的一双“慧眼”, 有自我的理性判断, 不能光听别人的“忽悠”。不要跟风购买, 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而购买, 不要非在定点旅游购物商店购买, 有条件的可以货比三家。

2 特色旅游风险规避

特色旅游是一种近年来新兴的旅游形式, 是在观光旅游和度假旅游等常规旅游基础上的一种发展和深化, 是为满足旅游者某方面的特殊兴趣与需要, 定向开发组织的一种特色专题旅游活动, 如蹦极、攀岩、漂流、汽车拉力、热气球等等。特色旅游一般具有旅游生态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原始自然性, 旅游项目和线路的新奇探险性, 旅游形式的自主参与性等特点, 因此, 参加特色旅游项目风险更大, 对旅游者要求更高。导游在安排旅游者参加特色旅游项目时, 更需要有风险意识,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规避风险。

2.1 了解旅游团成员的基本身体状况

参加特色旅游项目一般对旅游者要求更高, 特别是身体素质方面。因此, 导游在安排一些刺激性的特色旅游项目前, 务必要弄清楚旅游团成员基本身体状况, 如年龄, 是否经常锻炼, 有无心脏病、高血压、恐高等疾病等等, 以此对照该项目对参加者的要求及自己对某项特色旅游项目的了解, 来判断旅游者能否参加该项目。了解的途径最好是询问旅游者并让其书面签字确认。如果旅游者明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符合参加某项特色旅游项目而不履行告知义务, 出现意外导游和旅行社是不承担责任的, 对此新《旅游法》也有相关规定。以导游为代表的旅游经营者一方, 绝对不能为了挣钱什么都不顾。

2.2 要有保险意识, 该投的保险一定要投或者提醒旅游者投保

保险的基本原理是通过投保将风险转让给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分散风险。特色旅游项目通常比常规旅游项目风险更大, 更需要投保。导游代表的是旅行社一方, 根据法律规定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但该保险保障有限, 对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没有责任的意外风险是没有作用的[1]。参加特色旅游项目要提醒旅游者个人投保意外险, 必要时还要投保针对特色旅游项目而专门推出的附加险。

2.3 保持好的心态, 降低对所参加特色旅游项目的期望值

俗话说:期望越大, 失望就越大。过高的期望值会使人心态很难放平, 在旅游中稍遇到不如意的事情就会急, 就会发生冲突, 导致旅游目的不能实现。其实, 包括特色旅游项目在内的所有旅游项目都需要旅游者自己去感受, 是否感觉到好, 感觉到值得, 取决于所参加的特色旅游项目本身是否精彩有趣, 取决于旅游者的文化水平、需求强度、兴趣爱好、个性特点, 还取决于旅游者当时的心情。适当降低期望值, 使人的满足感容易实现, 从而旅游目的也易于实现。

2.4 严格履行合同, 尽量不要通过与旅游者协商变更合同方式推荐高风险的特色旅游项目

如上文所述, 行程之外加点, 与旅游者协商变更合同是基本要求, 所增加的景点, 最好选择没有什么风险的常规景点。如果旅游者主动提出来要参加风险比较高的特色旅游项目, 除了变更合同的手续齐全之外, 上述几点的提醒必须做到。

3 其他旅游风险的规避

影响旅游按计划进行或旅游目的实现的风险很多, 对此, 导游人员都应当保持必要的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如对普通接团、送团,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导游服务程序规范的要求操作;对旅游故障要熟悉处理程序和方法;对旅游者个别要求要妥善应对;对出境旅游, 要注意查看国家有关部门和同行针对出境旅游目的地的风险提示等等, 一句话:导游工作在细致中见成效, 风险在责任心面前回避。

参考文献

[1]樊长远.健全游客为本的旅游保险制度刍议[J].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9 (4) .

13.旅游租车合同 篇十三

乙方(旅游汽车公司):

为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租车及旅游汽车公司的经营行为,共同维护甲乙双方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旅行社条例》,《河南省道路旅游客运及旅游客运站管理暂行规定》,就三门峡市旅行社租用旅游车辆制订本合同,甲,乙双方务必共同遵照执行.

1,本合同为格式合同,原则上

2,乙方接到甲方承运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确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如乙方没有约定要求车辆,乙方应当积极帮助甲方联系符合旅游客运运营条件的车辆.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承运车辆应经公安,交通,旅游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足额办理乘坐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经营线路的旅游客车.

4,如甲方要求,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但必须出具公司派车单和检验单.

5,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并提前约定时间10分钟抵达约定地点等候.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司乘,导游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或一日内行程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增加的费用应计算在包车费用之内.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承运车费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结算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结算单,发票等有关票据. 9,违约责任:

上一篇:珍惜时间的短篇美文下一篇:夏季的大海作文550字